徐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精选6篇)
1.徐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篇一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9-07-10 【生效日期】2009-07-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金融办制定的《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哈政发〔2008〕14号)有关政策规定落到实处,优化哈尔滨市金融环境,促进金融业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境内外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是指注册地址和主要办公场所在哈尔滨市的、具有法人性质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内外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注册地址和主要办公场所在哈尔滨市的分公司(分行)。
第三条第三条 对在哈尔滨市新设立或迁入的银行、证券、保险等境内外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或地区总部,按人民币计算,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营运资金5年内不得抽走)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经批准后,可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200万元人民币。申请补助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申请单位的银行账户;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市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申请材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复印件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四条第四条 对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不足1亿元的证券、保险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或地区总部,按人民币计算,年营业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地方所得营业税税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经批准后,可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100万元人民币。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申请单位的银行账户;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企业的财务报表;
(七)企业的完税证明;
(八)市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申请材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复印件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五条第五条 对引进金融企业的引荐人,经批准后,可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金融企业证明引荐人的确认函,须加盖金融企业印章及主要负责人签字。金融企业须对此真实性负责,如存在虚假证明的,即取消该项奖励及对该金融企业的相关资金补助;
(三)引荐人的身份证、简历等个人相关证明材料;
(四)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
(五)金融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市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申请材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复印件须由申请人签字并加盖名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六条第六条 对拟在境内外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上市、已聘请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改制辅导、且已支付规定范围内必要费用的拟上市企业,可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与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的正式协议;
(三)企业支付中介机构费用的凭证;
(四)境内上市出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境外上市出具证券交易所上市受理批准函;
(五)市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复印件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七条第七条 对企业在境内外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上市所募集资金在本辖区投资的,经批准后,可按照投资额的2‰给予其高管人员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额为100万元。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证明;
(三)高管人员工作单位证明,须加盖企业印章及主要负责人签字。企业须对此真实性负责,如存在虚假证明,即取消该奖励及该企业其他相关资金补助;
(四)市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复印件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八条第八条 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是指:
(一)在哈尔滨市依法设立,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二)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必须是实缴资本,经营担保业务2年以上(含2年);
(三)上两个内累计担保额在10亿元以上;
(四)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诚信守法,规范经营;
(五)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担保评估制度、反担保制度、风险资产管理制度、债务追偿制度并严格执行,且按规定足额提取和管理风险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六)担保项目符合我市经济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需要。
第九条第九条 对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经批准后,可按照当年担保额比上年增长额2‰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文件;
(二)机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信用等级证;
(三)经审计的前两个及本的财务会计报表;
(四)与金融机构合作协议、担保合同、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及相关出票证明。
以上申请材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复印件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十条第十条 对入驻群力金融商务区的金融机构新购地建设自用办公、营业用房1000平方米(按照建筑物办公、营业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以上的,经批准后,可按照我市核定的建筑物平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第三、四条相关材料;
(三)提供立项、规划、用地、竣工验收等证明材料;
(四)市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复印件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对入驻群力金融商务区的金融机构新购置自用办公、营业用房1000平方米(按照建筑物办公、营业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以上的,经批准后,可按照每平方米3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第三、四条相关材料;
(三)购房合同、发票和房地产权证等证明材料;
(四)市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复印件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对入驻群力金融商务区的金融机构新租赁自用办公、营业用房1000平方米(按照建筑物办公、营业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以上的,经批准后,可在3年内每年按照房租市场指导价格的10%给予补贴。申请时须提交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第三、四条相关材料;
(三)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备案的房地产租赁合同;
(四)市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复印件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对已享受自建和购置自用办公、营业用房补助和补贴优惠的金融企业,5年内不得将房屋产权出让,否则将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对申请租房补贴优惠的企业,租赁时间不得少于3年。对新入驻企业购、租其他已兑现房屋补助补贴企业办公用房的,不再享受购、租房政策。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到我市金融机构工作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特殊需要的人才可放宽至中专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才办理落户,须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国家统招的大、中专毕业生,可持就业报到证直接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落户,须携带毕业证书、报到证原件复印件、户口迁移证、接收单位介绍信;
(二)对具有学士学位的,可为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须携带学士学位证书、接收单位证明、人事部门或人才中心落户介绍信、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三)对具有硕士学位(含双学士)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可为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及一方父母办理落户,须携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或晋升职称评审表、接收单位证明、人事部门或人才中心落户介绍信、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四)对具有博士学位(含双硕士)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为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及双方父母办理落户,须携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或晋升职称评审表、接收单位证明、人事部门或人才中心落户介绍信、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可办理《黑龙江省引进人才工作证》,引进人才的单位须向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黑龙江省引进人才工作证申请表》一式3份;
(二)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及复印件各1份;
(三)申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及复印件各1份;
(四)申领人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执(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各1份;
(五)在本市的住所证明及复印件各1份;
(六)有随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还须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及复印件各1份;
(七)本人2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引进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经审核后予以确定。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批准证书及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各1套;
(二)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由用人单位签章,同时提供1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
按管理权限高级职称送省人事厅办理,中级职称由市人事局直接办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市公安部门对金融机构(外籍)高管人员申请访问签证的,可以签发有效期2年以上5年以内的多次入(出)境有效签证,签发次数不限,申办时须提供一类授权单位公函等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居留许可的,可以签发2年以上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签发次数不限,复办时须提供一类授权单位公函以及《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等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在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时,须向市外侨部门报送如下材料:
(一)由具有外事审批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向市外侨办出具委托函1份;
(二)邀请信复印件及译文打字件各1份;
(三)《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每人1份,再次出国人员可出具《中国共产党哈尔滨市委员会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复印件1份,并由派出单位领导签字后加盖公章;
(四)跨地区、跨部门的出访团组须提供出访任务审批机关出具的《任务通知书》原件和《任务批件》复印件;
(五)出国(境)培训的团组须提供国家外专局的批件;
(六)局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出访,须按规定提供其主管领导准假的批复件;
(七)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八)本人近期彩色照片2张;
(九)其他有关材料;
(十)需加急办理的,须提供文字说明件。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引进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随迁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在居住地所在区公办学校妥善安置。办理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金融办出具的引进人才公函;
(二)金融高管人员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三)金融高管人员与随迁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及复印件);
(四)转学的随迁子女应出具转学证明及学籍档案;
(五)出具现居住地证明(房产证或居住证);
(六)升入初中一年级的随迁子女应出具小学毕业证明。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对使用补助补贴资金及奖励专项资金的,由市金融办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对申报材料和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后,由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金融办出具拨款通知单,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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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徐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篇二
四部门为什么要制定《意见》?加强学校体育的重点任务主要包括哪些方面?如何建立健全学校体育的监测评价机制?记者就此采访了教育部体卫艺司司长王登峰。
以中小学为重点全面加强学校体育
问:加强学校体育的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加强学校体育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把增强学生体质作为学校教育的基本目标之一, 加强政府统筹、加强条件保障、加强监督检查, 确保学生体育课程和课余活动时间, 切实提高学校体育质量, 完善学校、家庭与社会密切结合的学校体育网络, 促进体育与德育、智育、美育有机融合, 不断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和综合素质。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要以中小学为重点全面加强学校体育, 深入推进学校体育改革发展, 力争到“十二五”末, 学校体育场地设施总体达到国家标准, 初步配齐体育教师, 基本形成学校体育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机制;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制度更加完善, 基本建成科学规范的学校体育评价机制;各方责任更加明确, 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学校体育推进机制。
让每个学生至少学会两项终身受益的体育锻炼项目
问:《意见》提出的落实加强学校体育的重点任务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答:此次《意见》的出台, 从体育课程实施、体育师资队伍建设、体育设施建设、健全学校体育风险管理体系等四个方面, 全面提出了落实和加强学校体育的四大重点任务。
一是要实施好体育课程和课外体育活动。各地要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 严禁挤占体育课和学生校园体育活动时间。《意见》特别提出, 学校要创新体育活动的内容、方式和载体, 增强体育活动的趣味性和吸引力, 着力培养学生的体育爱好、运动兴趣和技能特长, 让每个学生学会至少两项终身受益的体育锻炼项目, 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二是加强学校体育教师队伍建设。长期以来, 与其他课任教师相比, 学校体育教师的地位、待遇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新出台的《意见》特别提出, 各地要加快教师结构调整, 制定并落实配齐专职体育教师计划。同时, 要保障体育教师在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对体育教师组织学生开展课外体育活动以及组织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等, 要纳入教学工作量。
三是加快学校体育设施建设。各地要加大学校体育设施建设力度, 在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中统筹规划学校体育设施, 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项目中加大对体育设施建设和器材配备的支持力度, 推动全国学校体育设施和器材逐步达到国家标准。同时, 大力推动公共体育场馆和运动设施向青少年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 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余和节假日应向学生开放。
四是健全学校体育风险管理体系。《意见》明确提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学校体育安全的指导和监督,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学校体育风险管理机制, 形成包括安全教育培训、活动过程管理、保险赔付的学校体育风险管理制度, 依法妥善处理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
学校每年对所有学生进行体质健康测试
问:针对学校体育, 国家构建了怎样的监测评价机制?
答:首先, 国家将完善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评价制度。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并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做好学生健康检查制度、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制度与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制度的配套衔接。目前, 一些地区已组织实施了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要积极探索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增加体育科目的做法, 推进高考综合评价体系建设, 有效发挥其对增强学生体质的引导作用。
其次, 要实施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制度。教育部研究制定以评价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和基本运动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学校体育工作评估标准和实施办法。从2013年起组织开展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 县级教育部门要组织学校按照要求进行自我评估, 地市级教育部门要对本地学校体育工作评估结果进行复核检查, 省级教育部门要进行抽查和认定, 并将经认定的评估结果汇总后报送教育部备案。
再其次, 要实行学校体育报告公示制度。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向社会公布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工作方案、基本要求和监督电话。学校要利用公告栏、家长会和校园网等定期通报学生体育活动情况。从2013年起, 教育部组织编制和发布《全国学校体育工作年度报告》, 按生源所在地分省 (区、市) 公布高等学校新生入学体质健康测试结果。
此外, 为了加强对学校体育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加大学校体育投入力度, 切实保障学校体育经费。合理保证中小学校公用经费中用于体育的支出, 并随公用经费标准提高而逐步增加。各地要把学校体育和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纳入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作为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学校领导干部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绩效评估和行政问责。对学校体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学校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持续3年下降的地区和学校, 在教育工作评估和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
3.徐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篇三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1)进一步提高对改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深化改革,是巩固和发展宏观调控成果的根本措施,是解决经济发展中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治本之策,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改革和发展已经进入关键时期,要充分认识到着力推进改革、以改革带动全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改革放到突出重要位置上,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的部署,用更大力量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的突破。
(2)加强对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经济体制改革涉及体制转轨和机制转换,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关联度高,综合配套性强。要牢固树立以改革促发展的观念,将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改革的部署贯彻到日常工作和各项发展措施中。领导班子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部署改革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改革工作,拿出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指导和推进改革。
(3)充实和加强改革工作力量。为保证改革职能的积极履行和改革工作的有效组织,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健全相应办事机构,并配备高素质的工作人员。承担综合改革工作的机构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不断提高谋划改革、指导改革、推进改革的能力,积极协助领导同志创造性地履行好各项工作职责,努力做到有为有位。
二、做好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的拟订与协调工作,加强对改革的总体指导
(4)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是各地发展改革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指导和推进改革的有效方式。要积极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通过适当形式,及时对改革的中长期目标、阶段性任务和重大政策措施提出建议。要加强年度改革的总体指导,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本地区年度改革的重点任务、主要措施和实施步骤,并落实责任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后发布。
(5)协调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要按照国务院和同级政府的统一安排,积极参与和做好涉及面宽、影响大的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对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的改革任务,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对有关部门为主推进的改革,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主动加强业务联系,及时沟通交流改革信息,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努力形成部门协同推进改革的良好格局。对部门意见分歧较大的专项改革方案,要主动履行好协调职能,组织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同级政府决策。
(6)为党委、政府部署改革工作当好参谋。要主动加强向当地党委、政府的汇报,定期、及时报告改革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深化改革的建议,并加强重要改革事项的请示。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积极提请党委召开常委会或政府召开办公会,对当地的总体改革和重点改革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并做好会议精神的组织落实、跟踪反馈。
三、健全机制,加强对经济体制改革的统筹协调
(7)探索建立改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要从当地实际出发,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探索建立改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召开会议和其他有效方式,研究本地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和总体方案,论证、协调、衔接重大专项改革意见或实施方案,督促有关改革工作的落实,检查评估改革效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部门。各地还可以根据当地实际,争取政府支持,探索建立更高层次的改革工作协调机制,以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8)建立部门内的改革沟通协调机制。要推动发展改革部门内部各职能机构按分工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改革工作,并充分发挥综合改革工作机构的改革综合、协调和衔接职能。综合改革工作机构年初要汇总本部门主抓的各项改革,向部门领导提出本年度推进改革的工作建议;年中年末要总结各项改革的实施情况,提出评估报告和推进意见;发展改革部门主抓的各项改革政策出台前,内部主办机构应事先征求综合改革工作机构的意见。
(9)探索建立有效推进改革试点的工作机制。对一些涉及面广、触及利益层次深、风险较大的改革事项,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推动试点,积累经验。其中,对国家已有明确改革方向和思路的改革事项,可按照部署、结合实际组织试点;对符合市场经济方向,但突破现行政策法律框架、跨行业跨领域的重大改革事项,要积极组织论证、协调,按程序报批后组织试点。要创新试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将区域性综合改革试验与行业性改革试点等有机结合起来。
(10)逐步建立改革工作责任制。各项改革方案出台前,要明确提出相关的责任单位,并尽可能制定科学的改革绩效考核评估标准。改革实施过程中,要根据政府的统一安排,通过有效方式加强对各部门改革的监督检查。改革阶段性工作完成后,要及时组织有关方面评估改革实施效果。要健全纠正改错机制,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改革进展情况和评估意见,对问题较多的改革措施进行调整。发展改革部门内部也要落实改革责任单位,加强对本部门负责的改革的监督检查。
四、及时、准确地沟通改革信息,加强改革工作交流
(11)建立灵敏、有效的改革信息沟通机制。每年5月、11月,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通报本地区推进改革的基本情况、体制创新的好做法、存在问题和相关建议。要强化改革形势分析工作,把改革形势分析与宏观经济形势分析有机结合起来,及时形成全局性的改革形势分析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加强改革信息的采编和传递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加快建设全国统一互联的改革信息网络的步伐。
(12)加强改革经验的总结推广。要结合改革实施情况,及时总结相关领域的改革经验,推动本地区的改革经验交流,并及时将重要改革经验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工作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选择重要改革领域,建立改革工作联系点,总结改革的主要做法和典型经验,反映并协助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同时,通过改革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对典型经验加以推广。
(13)加强改革宣传工作。要通过多种有效形式,积极向社会宣传深化改革的各项方针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的出台和实施情况、年中和年度改革进展、地方和部门推进改革的典型经验,探讨改革进程中的理论难点和政策走向,引导改革方向,促使广大干部群众更多地关注和了解改革,营造全社会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4.徐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篇四
延政发〔2010〕78号
延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支持金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作用,引导社会资金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支持金融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进一步支持我市金融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延安实际,紧紧抓住金融业支持延安城乡统筹发展、服务地方经济建设这一中心不动摇,以建立全方位的政策支持体系、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立体化的金融服务体系为基础,加强各级政府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为金融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提升金融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把延安建成陕北区域性金融中心,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二)我市金融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到2015年,金融机构总存贷比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力争部分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延安辖区设立分支机构,成立1家地方商业银行,5家村镇银行和15家小额贷款公司,辅以农村资金合作组织,实现农村金融空白网点全覆盖;力争实现3家企业上市融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和产业发展基金;实现保费收入15亿元;担保机构资金实力增强,担保贷款实现年均3%的递增;金融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全省平均水平,金融生态环境良好。
三、主要任务
(三)大力推进金融创新。顺应金融业务综合化、金融活动国际化、金融交易电子化、金融产品多样化和金融服务个性化的发展趋势,支持各金融机构进一步更新金融发展理念,增强金融创新意识。针对延安特色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及重要民生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重要金融需求,积极推进金融体制和机制、金融组织体系和发展模式、金融产品和服务、金融工具和技术、金融调控和监管方式的创新。建立鼓励金融企业开拓业务和自主创新激励机制,实施支持金融创新的财政政策和金融监管措施。积极稳步推进金融创新的综合经营试点。
(四)进一步深化银行和非银行业改革。按照现代银行制度的要求,坚持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和严格、规范、诚信、创新的原则,配合搞好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积极支持办好邮政储蓄银行。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组建“地方性商业银行”。积极发展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企业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企业。鼓励延安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加入全国同行业资本市场。
(五)加快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按照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农村金融体系的要求,发挥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和引导村镇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适合农村需求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完善和推广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
(六)大力培育小额信贷组织。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和服务。在抓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基础上,支持和引导各类资本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各县区至少设立1—2家小额贷款公司。
(七)规范和完善信用担保市场。进一步整合优化现有担保机构。发挥好行业协会的作用,鼓励市(境)内外各类资本进入担保市场,支持组建大型担保集团。县区至少设立1—2家由政府扶持,为中小企业和农村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
(八)大力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做好企业上市培育工作,支持市内企业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进行融资。积极吸引省内外证券机构到延安发展。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积极培育和发展期货市场,发挥期货市场在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九)加快保险业发展。支持保险机构拓展业务范围,做好煤炭开采等高危行业和公共聚集场所、旅游等行业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研究制定支持农业保险政策,逐步扩大农业保险范围。促进县域保险市场发展,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规范承保和理赔服务,提高保险服务水平。
(十)扩大金融业对外合作。坚持互利共赢的方针,提高对外金融合作的质量和水平。积极争取各类金融资源向我市聚集。加强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的合作,积极引进市(境)外金融机构在延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其参股我市金融企业,不断提高金融业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力和水平。到2015年,争取引进3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入驻延安。
(十一)加强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合作。各级政府要加强与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沟通和合作。通过举办大型银企洽谈会、项目推介会和组织银团贷款等多种形式,建立新型的企业与银行、保险机构对接机制,促进经济与金融互动双赢。
(十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整顿规范金融秩序。健全各类金融公司监管机制,强化基础管理和内部控制。严禁非法金融活动,依法严厉打击逃废银行债务、金融诈骗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非法集资、地下钱庄、地下保单和非法外汇交易。
建立金融债权维护协调机制,加强执法部门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严格金融执法,提高办案效率,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秩序。
(十三)打造和谐的金融生态环境,宣传普及金融知识。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评级机构,健全信用征集、信用记录、信用评价、信息披露和奖惩机制,定期公布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四、政策措施
(十四)切实加强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金融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和改进对金融工作的领导。要把金融工作作为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来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把金融产业作为我市的核心产业,给予重点扶持和发展。市政府成立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主管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人行延安市中心支行行长和延安银监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主任由市金融办主任兼任,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县区也要参照市上的模式,设立金融工作办公室及相应机构,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全力保障和支持。
(十五)设立“延安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从2011年开始每年预算安排300万元或以上,用于扶持延安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属金融机构的组建、面向市内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担保补贴、企业直接融资费用补贴、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考核评价奖励、金融创新、市政府组织的重大金融课题调研和研讨、重要金融业务拓展、企业上市辅导、符合银监会认定和财政部发布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网点)的定向费用补贴、重大金融招商引资、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等费用支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提出管理和使用办法,报市政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审定后执行。
(十六)鼓励金融机构进驻延安。鼓励市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托公司、租赁公司、期货公司、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保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来延安设立分支机构。对新设金融机构在立项审批、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证照办理等相关手续的办理上优先予以保障并适当减免相关费用。
(十七)金融机构引进的金融高管或留学人员,在落户、子女入学、配偶就业方面享受优惠待遇,其子女入读延安市基础教育学校(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可自由择校,给予优先照顾安排,并协助其配偶就业。
(十八)建立政、银、企三方协调沟通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与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和定期联系制度。按季召开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政银企对接会等,通过开展经济金融运行分析,及时把握经济和金融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统筹经济和金融工作发展,提升金融对经济社会的综合服务能力。人行延安市中心支行、延安银监分局要加强与地方经济综合部门、政法部门以及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支持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结合本地区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支持新融资模式的探索,为我市经济金融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十九)加大对重点项目的信贷支持。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结合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基础设施、交通道路、重点行业和重点项目建设等信贷资金需求,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推动全市产业结构调整。要采取引导、互相激励以及将开户与发放贷款的支持力度挂钩等多种手段,争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大的信贷支持。
(二十)加强金融创新能力建设。各金融机构要紧紧抓住省委、省政府支持延安城乡统筹发展的大好机遇,不断创新金融监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在完善金融市场层次和结构、推进金融工具和产品创新、完善投资者结构、加大金融对外开放、深化金融改革、创新金融监管方式等多个方面争取先行先试,为延安金融发展寻找新的机遇。要加快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整合各种资源,构建统一、高效、安全的交易结算清算平台,增强延安金融市场的承载能力和适应能力,提高金融创新的信息透明度,为延安创造更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
(二十一)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建立健全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完善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政策,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村改革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大力开展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政策性信贷业务。积极推广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加快培育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设立适应“三农”需要的各类新型金融组织。同时,根据农村市场的需求,合理配置ATM机、POS机等现代化支付机具,积极推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普及,拓展支付清算网络覆盖范围,满足农村多层次的需求。
(二十二)加大力度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各级政府要合理引导金融机构构建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机制。针对延安市优质企业数量相对较少、行业集中度高、贷款投放竞争激烈的现状,引导金融机构通过业务创新,突破对中小企业信贷投放的瓶颈。加强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和流程跟踪,对重点企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并进行“一对一”金融帮扶,改善和加强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进一步简化中小企业信贷程序,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下放对中小企业贷款审批权限,探索实行信贷关系建立、评级和授信“三合一”的中小企业信贷体制。在完善中小企业授信机制的基础上,构建专门的中小企业贷款业绩考核和奖惩机制。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强外汇管理,改进外汇服务,促进外向型企业贸易投资便利化。
(二十三)增加财政补贴资金支出。一是政府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涉及政策性贷款的财政补贴力度,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贷款、妇女创业贷款、助学贷款、大学生创业贷款等的财政贴息。二是要加大对涉及“三农”贷款的补贴、对农业保险试点的保费补贴或奖励,建立健全大灾风险补偿机制。三是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科技创新型企业、创意型企业、转型中的旅游文化企业、新型企业及需要政府扶持的微小企业贷款,给予适当的风险补贴。
(二十四)健全融资担保体系。针对我市担保机构数量少、担保实力弱、中小企业及失业人员贷款难的现状,逐步完善政策性担保机构组织体系,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培育后续财源。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逐步扩充市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的资本金,增强担保融资实力,提升融资平台功能。鼓励发展商业性担保机构,支持有能力的大企业和中小企业组建担保公司,通过收取适当的担保手续费为中小企业进行担保。完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贷款担保收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二十五)促进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发展。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及评估机构的管理,实行招投标制度,确保企业审计报表的真实、可靠,真正发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作用,为金融机构降低风险,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提供强有力保障。制定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加大对违规和提供虚假审计报表的会计事务所的处罚力度,从而净化中介服务行业环境。
(二十六)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大力开展信用企业、信用单位、信用社区、信用村镇等创建活动;支持和推动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形成全社会共享的企业信用档案系统、信用评级机制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信用征集、评估和使用的网络化;建立企业信息查询机制和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机制,要制订失信惩戒机制和守信奖励机制,净化金融生态环境。各级人民法院要继续加大配合力度,切实为金融机构清收不良贷款保驾护航,坚决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保证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二十七)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各级政府及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管理,制定地方性规章,引导保险机构认真分析当地市场需求、消费群体的现状,合理引进和开发适合当地需求的低费率、高保障、广覆盖的保险产品。各保险企业要与劳动保障、教育、卫生等部门联合,采取多种方式发展商业性养老,医疗保险。大力开发企业年金保险市场,力争在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以及养老保险的经营方式上有所创新和突破。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在全市范围内积极稳妥地扩大农业保险试点,积极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鼓励对特色农业、农房、农用机动车辆等保险进行保费补贴。发展农村小额保险,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切实为农业发展、农民增收提供稳定保障。
(二十八)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积极推荐有条件的企业向主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争取用三年时间,将1—2家优势企业推向主板、创业板等直接融资市场,实现延安市上市企业零的突破。充分利用延安城投公司、延安市鼎源投资公司、水务投资公司等融资平台,整合现有资源,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融券进行融资。支持其他类型企业发行债券融资。
(二十九)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制定考评办法,从法制环境、行政环境、中介服务环境、金融运行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各县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从而推动全市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
(三十)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价体系。结合我市经济金融发展实际,建立完善的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所做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反馈各金融机构上级部门,作为干部使用的参考。同时,依照评价结果,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金融机构和先进金融工作者给予表彰奖励。
5.徐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篇五
干意见(试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全国、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金融发展环境,全面提升金融业服务水平,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担保与中介服务
(一)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广泛开展诚信宣传,积极推进信用企业、信用村、信用乡镇和信用社区创建活动。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数据库,建立企业上网、信息发布、信用信息查询共享等制度。实现银行、法院、工商、税务、公安、海关、质监、公用事业等部门和单位的信用信息互通共享、联动监管。大力支持人民银行金融征信体系建设,重点落实工商、税务、房产登记、法院等部门和单位的信息采集。健全企业征信评价、披露制度,由人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和市银行业协会牵头组织金融信用评价认定,由市工商局和企业信用协会牵头组织“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价认定,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本行业单项信用的评价认定,由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AAA级综合信用企业”评价认定工作。健全企业信用奖惩机制,对诚实守信企业,提供主体准入、年检、招投标、融资 等方面的便利;对违法失信企业建立曝光制度,实施重点监控。
(二)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通过增资扩股或联合重组扩大规模,提高信用担保能力。培育一批注册资本超亿元的担保机构。从2007年开始,实行财政无息借款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增资扩股挂钩办法。增资扩股时,以注册资本 2000万元为起点,凡上年度为市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日均担保放大倍数在3倍以上的市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每增加1000万元,财政配套给予增资额10%~20%的借款。借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财政借款专项用于增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银行保证金。联合重组时,以规模较大一方的注册资本为基数,规模较小一方注册资本可视为增资,参照享受财政无息借款政策。
(三)鼓励担保机构放大担保倍数,扩大担保贷款总额。实行风险补偿与担保机构年日平均担保倍数挂钩办法。对市区注册资本超过2000万元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年日均担保放大倍数达到3倍的,市财政按其年末担保责任余额实际计提的风险准备金给予最高不超过20%的专项补助;年日均担保放大倍数达到5倍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专项补助。对市区注册资本超过 2000万元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低于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收取担保保费收入的,市财政按其担保额给予最高不超过2%的专项补贴。
(四)激励担保机构积极从事担保业务。鼓励各担保机构在开展担保业务时,减少实物资产反担保要求,尽可能采取信用担保方式。鼓励担保机构采取联合方式向贷款银行提供保证担保,解决重点企业 2 大额融资问题。对市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市财政按其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所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数额给予奖励。鼓励担保机构为政府重点扶持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对为市区财源建设定向扶持企业进行担保服务的,给予适当奖励。鼓励担保机构为科技孵化器企业服务,市区凡为科技孵化器内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的,根据担保额度及服务质量情况,除提高担保机构奖励标准外,市财政按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给予担保收费的全额补助。
(五)规范发展中介服务机构。加快中介服务机构在机构、人员和财务等方面与政府部门脱钩。政府部门依法实施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不干预中介组织的日常事务,不从中介组织收取费用或平调资产。在办理贷款过程中,评估机构及评估结果使用期均由银企双方协商确定,贷款抵押登记机关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市区免收金融机构贷款担保所涉及的抵押物登记管理费和服务费,由市财政每年对抵押物登记服务单位给予定额补助。抵押土地资产评估按件收费,原则上每件收费不超过 2000元。各中介机构的行业协会要根据市场规则制定行规或公约,规范和约束会员行为,重点加强收费和服务管理,及时处理客户投诉。鼓励中介机构联合重组、归类合并、发展壮大。开展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和诚信经营状况评比,对规模大、信誉好、服务质量优的市内中介机构,在政府各类服务项目招标中优先考虑。
二、推进金融创新,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六)改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针对中小企业贷款规模小、时间紧、周期短的特点,进一步简化环节,再造流程,建立高效的贷款审批机制,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力争在3个工作日内下达授信、发放贷款。建立中小企业组合式风险分析和评级系统,明确信贷人员尽职要求,合理界定免责范围。学习、借鉴先进地区成功经验,加快发展适合中小企业不同发展阶段资金需求的金融工具、融资方式和金融衍生品。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积极试行保单、仓单、提单、应收账款、产成品和原材料质押等贷款方式,开展将中小业主个人资产和经济责任进行信用抵押试点,适当降低担保机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探索解决市区部分改制企业因土地与建筑物所有权分离而出现有效抵押不足的问题,有效破解中小企业贷款难。
(七)整合金融资源,联手促进企业集团做强做大。积极推动银行之间联动合作,切实为骨干企业和重大项目搞好信贷服务。对市场需求旺、成长性好的项目,积极提供项目贷款和配套流动资金贷款为主体的综合融资服务;对规模大、借贷金额高、周期比较长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旗舰型产业项目和符合城市规划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大胆进行银团贷款探索;对优势企业有偿兼并、收购其他企业以及资产、债务重组而产生融资需求的,提供并购贷款等专业融资服务。对规模大、影响深、具备发展潜质的大型企业集团,银行通过财务顾问、战略合作等方式,为企业提供咨询、方案设计和财务管理等贴身服务。对外贸企业,通过加强银行与海关等部门联网合作,开发大通关业务,提供企业在长三角地区办理报关和支付关税等方面便捷服务。
(八)切实为创业、再就业提供融资便利。充分利用我市作为“中国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江苏省唯一地级试点市的政策优势,完善联合审查机制和创业辅导机制,进一步加强青年创业贷款工作。将失业人员举办的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列入小额担保贷款和微利贴息的范围;对在申请贷款的近3年中有一年使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的,视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给予享受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的优惠政策。对已经享受一轮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后能及时守信还款的,由借款人向经办机构申请可以增加一轮小额担保贷款,但不再享受财政贴息。对符合条件、有创业意愿但无法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的特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可以采取创业培训、项目评估和个人信用承诺的方式,免除反担保。实行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与经办银行的信息沟通,在银行柜面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时间由15个工作日缩短到9~11个工作日,其中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的办理时间为3个工作日(含2个工作日公示期);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的办理时间从2个工作日缩短为1个工作日;提供抵押或质押反担保的时间为5个工作日(需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政府指定的担保公司对由第三方提供反担保的,办理担保时间为3个工作日;经办银行贷款办结时间从5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根据小额担保贷款办理的业绩,在全市金融业目标考核中,对经办银行酌情加分。
(九)突破薄弱环节,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扩大对基层网点的授权和县级金融机构的转授权,积极增加对农业综合开发、高效农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投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大不良资产处臵力度,加快央行专项票据兑付工作,探索引进战略投资者,“十一五”期间,全市力争2~3家农村信用社成功组建为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健全农户贷款工作机制,建立农户经济、信用状况台账,及时给信用良好的农户发放小额信用贷款证,并视信用状况适当提高小额贷款额度。按照“政府扶持、市场运作、投保自愿、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原则,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试点地区政府要对农业保险试点给予适当的保险补贴或奖励,建立健全大灾风险补偿机制。市政府对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给予奖励。
(十)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到2008年,逐步建立起门类比较齐全、市场化程度比较高,发卡机构和专业化服务机构运转有序、服务体系完善、银行卡业务和技术不断创新的银行卡产业体系。2010年末,全市银行卡持卡消费额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占比超过30%,年营业额在50万元以上的商户受理银行卡的比重达到60%。
三、发展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十一)积极推进企业上市。对企业上市中需要并入拟上市企业的资产,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不变更实际控制者的,办理权证过户手续按非交易过户办理。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购并企业,在办 理房产、土地、车船等过户手续时,行政性收费给予50%的优惠。对市区企业上市中因审计调账增加利润等原因而增加的税费,从地方留成部分中给予一定补贴。对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符合有关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省贷款贴息等各类扶持资金。市区进入上市程序和已上市的企业一律列入财源建设扶持激励范围。
(十二)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市政府与省高投联合组建的江苏高胜科技创业投资公司,要积极开展业务,加大支持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力度;在此基础上,吸引和联合发达地区的创业投资资本,再组建1家创业投资企业。建立多元化的资本筹集机制,引导国有和民间资本共同参股,构建较为完善的促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成长的创业扶持体系。
(十三)争取利用债券融资。引导和支持一批经营稳定、业绩优良、市场信誉良好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筹集资金。争取利用产业投资基金支持我市新兴产业。探索发展期货和产权交易市场。
(十四)加快保险业的改革发展。按照2010年末全市保费总量增速、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都高于全省水平的要求,大力推动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积极开办农业保险和失地农民养老、健康保险,逐步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开展外出和外来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发展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优抚对象养老和医疗保 险;推动承运人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扩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面,积极发展火灾、雇主、公众、建筑工程等责任保险,推动高危行业、公共场所积极参加保险,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
四、加大支持力度,鼓励各类金融机构进驻南通
(十五)加强协调服务。对在通设立总部或地区分部的金融机构,政府职能部门实施一条龙服务,提供办公选址、人员招聘、业务拓展等方面咨询和协调工作。鼓励金融机构自建办公大楼,优先安排金融业用地计划。
(十六)提供财税支持。对在市区新设的银行分支机构,提供财政性存款业务支持,首期存款金额一般不少于1亿元、期限不短于3个月;对2010年底前入驻市区并开业的,市财政在其开业后的两年内,按其新增实缴地方税收(不含契税)给予不超过50%的奖励;对在市区购臵办公和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市财政按购房款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2008年底前入驻开业的,按购房款的3%给予奖励,2009至2010年底入驻开业的,按购房款的1.5%给予奖励;对在市区租赁办公用房的,市财政两年内按年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2008年底前入驻开业的,每年补贴10%,2009至2010年底入驻开业的,每年补贴 5%。
(十七)发展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对本市出资新办各类重在为中小企业和“三农”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改制成的银行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扶持和优惠。
五、强化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
(十八)依法维护金融秩序。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建设,严肃查处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地下钱庄、地下保单、非法外汇交易和非法股票交易等行为。要充分利用各金融机构电子网络系统、银监部门监管信息系统和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分析系统,强化金融风险评估和预警监测。对因各种原因导致的金融机构存款挤提、证券保证金挤提、集体退保或其他债务挤兑等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快速、高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在市金融稳定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整体联动,及时处臵。
(十九)坚决维护金融债权。坚决遏制、依法打击逃废债和保险索赔诈骗案。在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和企业破产、重组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严格把好方案审批关,严禁借改制重组逃废银行债务。对涉嫌骗贷、骗保等危害金融秩序的犯罪线索,司法机关要优先受理、优先立案、及时查处,加大打击力度,努力减少经济损失。
(二十)积极支持银行做好不良贷款处臵工作。在金融机构处臵不良资产、核销不良贷款、贷款重组以及取得抵债土地、房产过户、9 出售过程中,税务、工商、国土、规划、房管、市政管理等部门要简化程序,优先办理。对列入政府改造和收储范围地块内涉及房地产等不良资产的,可由政府资产管理公司以现金收偿。抵贷资产受偿实现盈利一次性交纳企业所得税。免收地方金融机构在以资抵贷、抵贷资产接受和变现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所发生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机动车辆检测费和过户交易费。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财政引导,促进金融业发展
(二十一)完善金融工作组织领导体制。市、县(市、区)政府要定期研究金融工作,建立健全金融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机构的业务协调和目标考核。市发改委作为市政府管理和协调金融事务的职能部门,负责履行与省金融办对应的相关职能。具体职能包括:贯彻落实国家货币政策,执行金融工作方针和政策法规,组织制订全市金融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协调解决金融业改革与发展中应由地方政府解决的矛盾和问题,配合开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组织银、政、企合作活动,促进保险业的改革发展,推进企业上市,发展创业投资,协调市政府有关政策性金融合作等。
(二十二)积极发挥财政杠杆对金融发展的撬动作用。归并、统筹市本级财政用于扶持金融业发展的各类资金,作为南通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确保上述各项金融业发展政策的兑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金融机构在通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奖励或补贴,市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目标考核奖励,市区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建设支出,市区中 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就业、再就业贷款补贴,对创业投资机构的引导扶持,以及其它经市政府批准的支持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支出。市发改委、财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建立财政性资金存款与银行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挂钩制度,对支持中小企业、重大项目、“三农”、就业再就业和市政府定向扶持企业有突出贡献的银行,财政性资金在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给予专项储存支持。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和筹措财政扶持资金。
6.徐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篇六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大力发展金融业,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赢得发展新优势、开创发展新局面,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首都金融业发展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并已进入一个重要的上升发展时期。为进一步推动首都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发挥金融对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
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和部署,确立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战略地位,深化“一主一副三新四后台”的总体空间布局,优化金融发展环境,强化金融市场建设,维护首都金融稳定和安全,形成产业新增长极,充分发挥金融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首都金融业的定位和工作目标:北京是国家金融决策中心、金融管理中心、金融信息中心和金融服务中心。通过建立全方位的政策支持体系、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多样化的金融组织体系、立体化的金融服务体系,不断提升首都金融业的创新力、集聚力、贡献力和辐射力,将北京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金融中心城市。
一、持续优化金融发展环境
进一步转变职能,强化服务,以服务促进监管,以监管促进发展,努力为首都金融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环境。充分发挥北京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大政府资源整合力度,统筹协调,建立服务机制,搭建服务平台,为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京金融机构提供优质、便捷、高效、全面的服务。市金融办与相关部门要建立金融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和日常沟通联络机制,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充分发挥金融商会的作用,继续完善市与区(县)一条龙、一体化、一站式的立体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和完善市、区(县)金融服务机构和金融功能区工作机构,进一步增强政府服务金融发展的能力。
(二)进一步优化金融监管环境。构建金融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更加科学合理的协调配合机制。支持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完善监管设施,建设金融后台项目。支持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加强和改善监管,提升监管服务质量,形成科学有效、信息通畅、预警及时、监管到位的监管体系,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和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三)进一步优化金融政策环境。建立首都金融发展顾问委员会和首都金融系统研发联席会。发布首都金融发展报告。全面贯彻落实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根据金融机构实际需求,进一步完善本市金融发展政策支持体系。研究促进金融功能区发展的财政支持协调机制。(四)进一步优化金融信息环境。搭建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平台。进一步提升首都金融网的信息沟通交流和宣传服务功能。积极推进金融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完善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推动通过人民银行国库系统将政府性资金直接拨付到最终收款人账户的试点工作,推进由国库直接收缴和拨付社保资金业务,逐步将所有政府资金收支活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进行管理,提高政府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水平。建立首都金融数据库,提供更加及时准确有效的形势分析和决策支持服务。
(五)进一步优化社会信用环境。整合各方信息资源,积极促进企业信用评级和个人征信,促进完善社会征信体系。有效发挥政府推动作用,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扩大征信产品使用范围。支持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加快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推进建立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舆论监督等手段,加强信用监督,研究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和守信奖励机制。建立“政府部门信用管理、信用组织市场运作、行业组织自律”有机结合的信用管理与运行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六)进一步优化金融中介服务环境。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吸引国内外优秀会计、律师、评估、评级等与金融核心业务密切相关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来京发展,使北京成为全国金融中介服务中心市场。支持国际证券交易所和国际证券清算、存托机构在京设立代表处和办事机构并促进其发展。发挥金融行业协会组织、自律机构、行业促进会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功能,提高金融中介服务的国际化水平。
(七)进一步优化金融安全环境。做好本市金融企业重组改革、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完成被处置金融机构个人债权甄别确认和地方收购资金拨付工作,做好政府收购个人债权形成的债权资产清收工作。规范和加强本市政府外债风险管理工作。
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风险监测信息系统、金融监管和金融稳定协调机制、金融风险预警机制、金融风险应急处置机制、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机制。普及金融知识,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开展宣传引导,加强风险提示。加大对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处置力度,增强威慑效果。严格依法加强反洗钱监督管理,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坚决打击制贩假币犯罪活动,维护首都金融稳定和安全。
(八)进一步优化金融开放环境。进一步提高首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程度,积极吸引国际金融组织和国际金融机构来京发展。加强与国际金融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国际金融中心城市的交流合作,积极开展境外推介活动,提升首都金融业的国际影响力。以北京香港经济合作研讨洽谈会为契机,加强京港金融交流合作。充分发挥首都金融媒体联盟的作用,开展首都金融品牌立体宣传推介活动,建设首都金融宣传平台。办好北京国际金融博览会和北京国际金融论坛。加强金融文化建设,提升金融发展凝聚力。
二、持续深化金融功能区规划建设
深化“一主一副三新四后台”的金融业空间布局规划,借鉴国际金融中心城市发展的成功经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功能配套,改善交通组织,搭建信息平台,提供综合服务,强化协调推进,促进有序发展,形成产业增长极。
(九)增强金融街的总部金融功能。金融街作为金融主中心区,要进一步聚集国家级金融机构总部,提高金融街的金融聚集度和辐射力。在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推动金融街规划区域拓展工作,先期启动拓展区内有条件项目的开发建设,拓展金融街发展空间。进一步改善金融街的软硬件环境,加快金融街办公和生活环境建设、电讯基础设施建设和交通组织工作,完善地下交通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降低金融企业入驻和运营成本。发挥金融家俱乐部的作用,加强金融业界的交流与合作。推进北京金融街与纽约华尔街、伦敦金融城的国际交流合作,提升金融街品牌的国际影响力。
(十)增强北京商务中心区国际金融功能。北京商务中心区作为金融副中心区,是国际金融机构的主聚集区。加快北京商务中心区的核心区建设,提供适合国际金融机构发展的办公环境,提高国际金融资源聚集度。发挥朝阳区使馆、跨国公司、国际学校聚集的优势,吸引更多的国际金融机构法人和代表处、交易所代表机构、中介机构聚集,集中承载国际金融元素,形成国际金融机构聚集中心区。研究针对国际金融从业人员聚集区的特色金融服务。
(十一)增强中关村西区科技金融功能。确定海淀中关村西区为新兴科技金融功能区。发挥海淀区高校和科研院所、高科技企业聚集和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综合优势,提升金融服务科技创新的水平。加强海淀中关村地区和西直门商圈金融机构聚集区域的布局和建设,吸引产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等股权投资机构聚集发展,增强首都金融的科技金融功能。
(十二)增强东二环交通商务区产业金融功能。确定东二环交通商务区为新兴产业金融功能区。加强对现有金融机构的服务。发挥东二环区位交通优势和大型企业聚集优势,积极吸引金融机构的地区性总部和区域性营业机构入驻。
(十三)增强丽泽商务区金融功能。确定规划丰台丽泽商务区为新兴金融功能区,主要聚集新兴金融机构。充分利用丽泽商务区的地理区位和交通便捷优势,加强规划,整体开发,突出功能,与其他金融功能区形成功能互补、合作共赢、协同发展的格局,建设成为现代化的首都金融发展新空间和新兴金融机构聚集区。
(十四)增强金融后台园区服务功能。加快推进金融后台服务支持体系建设,完成四个金融后台服务园区基础设施规划编制工作,推进海淀稻香湖、朝阳金盏、通州新城金融后台服务园区的征地拆迁和土地开发工作,推进西城德胜金融后台服务园区配套设施建设。加大市、区两级政府对金融后台服务园区及其周边基础设施的投入,重点支持道路、公用设施及环境等方面的建设。支持建立共享型服务平台和载体,为金融企业提供具有国际标准的专业化、特性化、综合化的一站式服务。积极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后台项目在京建设,并作为重点工程予以支持。加大对金融后台服务区的国内外宣传推介力度,完成园区示范工程建设。
三、持续聚集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
适应金融机构集团化、综合化、专业化发展的趋势,以国际金融机构加快在中国发展为契机,发挥总部经济优势,加强金融功能区的功能集聚、政策集合、服务集成、人才集中,实现持续聚集各类金融机构。
(十五)聚集外资金融机构。大力吸引和聚集国际金融机构来京发展。积极支持外资银行在京设立子银行。鼓励和吸引外资金融企业在京设立证券、保险、基金、信托、金融租赁等金融机构。
(十六)聚集新设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国内外大型金融机构在京聚集优势,鼓励其在京设立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金融租赁、期货经纪等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鼓励专业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京发展。支持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试点,推进北京银行收购保险公司试点工作。
(十七)聚集新型金融机构。进一步在京聚集金融租赁、汽车金融、住房金融、专业货币兑换、货币经纪、券商直投等各类新型金融机构,鼓励创新发展。支持证券金融公司在京发展。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交易机构在京建立远程路演中心和远程开市中心。
(十八)聚集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充分发挥总部经济优势,积极支持国内外大型企业在京设立和发展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进一步聚集金融控股公司和国内外各类金融行业协会总部及地区分部。
(十九)聚集各类金融人才。优化首都金融人才发展环境,完善引进和培养金融人才的激励机制,研究吸引金融人才并促进其在京发展的政策措施,着重加大对金融高端人才、金融急需人才的吸引聚集力度。健全完善首都金融人才资源开发与管理体制,加强金融后备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加强首都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搭建金融人才服务平台,设立金融人才服务中心,为金融人才在京聚集和发展提供良好的就业、创业、培训、生活等全方位服务。
四、持续强化投融资市场体系建设
加快建设多层次、多元化的首都投融资市场体系。通过构建和强化投融资平台,完善公共政策的导向机制;通过促进各类交易中心发展,形成优化资源配置的市场机制;通过积极参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形成促进企业良性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十)积极利用主板市场、债券市场支持企业发展。整合资源,建立促进企业上市联动机制和综合服务平台,支持各类企业利用国内主板市场进行直接融资,推动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进行再融资。加大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发行力度,积极研究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发行的新途径、新方式。继续推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文化创意企业集合发债工作,创新中小企业共同利用资本市场的途径。
(二十一)积极利用创业板市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抓住建立创业板市场的历史机遇,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保荐机构的作用,加强对拟在创业板上市企业的储备、改制和上市辅导工作,推动一批自主创新型、成长型,特别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积极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远程路演中心在京发展。
(二十二)积极支持建立统一监管下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经国务院批准,中关村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进一步发挥试点工作五方联席会议制度的沟通协调作用,抓紧扩大和深化试点,完善有关交易和结算制度建设。加快推进企业改制进程,培育试点企业资源,大力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积极支持扩大具有代办试点资格的主办券商规模。研究制订政策措施,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使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试点逐步发展成为统一监管下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
(二十三)积极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功能。完善政策支持,提升服务水平,鼓励专利等知识产权交易,促进本市知识产权增值服务体系建设。做强做大北京产权交易所,促进北京产权交易市场的丰富与完善,支持其发展知识产权交易业务,建成全国性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与国家版权局合作,促进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建设。
(二十四)积极促进商品交易中心在京发展。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合作,充分发挥首都优势,进一步促进北京艺术品交易中心、北京技术交易中心的建设与发展;着力推动全国棉花电子交易市场、北京石油交易所等重要商品市场的发展,构建商品市场与金融市场有机联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统一市场体系,并为探索培育期货等衍生性金融市场创造条件。
(二十五)积极推动产业投资、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市场发展。研究提出产业投资基金试点方案,继续推动设立并购重组基金和节能减排基金。创新政府资金使用方式,设立北京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完善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推动完善创业投资服务支持体系。落实好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多种形式创业投资机构在京设立和发展,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研究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在京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在京设立,支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在京发展,支持中国股权投资协会的设立,促进股权投资市场健康发展。
(二十六)积极支持重点工程项目融资。充分发挥市属主要基础设施投融资平台的导向作用,创新投融资模式,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加大对新型投融资模式和投融资工具的运用,支持全市重点工程项目融资。继续推进基础设施政府投资项目贷款银行招标工作,鼓励银团贷款。逐步将收费权质押贷款范围扩大到供水、供热、环保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并吸引保险资金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发展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市政项目收益债券的可行性。
五、继续加大金融支农力度
建立金融支农联合工作机制,整合金融支农资源,在“农业信贷、农业保险、农业投资、农业担保、农村信用”等方面积极探索,努力推进农村金融改革,构建分工合理、投资多元、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提升农业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水平,使金融业更好地服务“三农”。
(二十七)加大农村信贷扶持力度。鼓励并引导银行机构支持首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改进农业信贷方式,建立农业贷款绿色通道,重点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继续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提高发放农户贷款补贴标准。健全农村小额信贷体系,创新金融产品。支持不需抵押担保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乡镇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促进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强化为“三农”服务的功能,充分发挥农村网点作用,大力开展涉农金融服务、实施支农新举措。鼓励在北京农村地区设立营业网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年保持一定农业信贷额度,加大资金回流农村的力度,支持当地经济发展。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在密云县、延庆县的试点工作,推进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设立和发展。继续支持中国工商银行等16家银行在京推广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二十八)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推进力度。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运作模式,逐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增加参保险种、参保产业、参保农户,完善和细化政策性农业保险责任,推动建立政策性农业再保险机制。在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的基础上,研究建立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拓农村保险市场,研发保险新产品。积极推进农村小额保险工作,提高农民保障水平。
(二十九)加大政策性农业投资和担保力度。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探索财政与金融结合、资本与资源结合的有效途径,研究设立政策性农业投资公司及专业化农业担保公司,负责投资促进都市型现代农业项目,支持农业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引导资本下乡,聚集各类资金投入农业领域,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率。重点支持设施农业、菜篮子基地、都市型现代农业走廊、农产品安全体系、观光农业升级、农产品流通体系、农产品加工基地等建设。
(三十)加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力度。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逐步扩大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农村地区的信息采集和使用范围。继续推进“三信工程”(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建设,加大评定力度,扩大评定范围。进一步发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作用,努力实现农户信用档案电子化和共享化,提高农户信息应用的便利化水平。引导有关金融机构,研究农户信用评价模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采取综合措施,帮助降低农户小额信用不良贷款,优化农村信用环境。
六、继续推进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重点产业发展
充分发挥规划、产业政策和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产品,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吸引和带动各类资金流向符合首都经济发展战略的产业,促进首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
(三十一)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创新,集中支持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商务服务业、交通物流业、教育培训业等一批先进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发展,促进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
积极支持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贯彻落实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金融机构支持服务外包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给予货物贸易同等便利。研究制订首都金融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加强金融服务外包高端人才吸引、培养和培训工作。
(三十二)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促进金融支持科技创新,支持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科技专项在京建设。鼓励银行加大对科技项目的信贷支持,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挥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城市的政策优势,逐步建立高技术企业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让的保险保障机制。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实施企业创新联盟工程、创新资源开放工程、技术转移服务创新工程、人才创新工程。积极探索将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成为国家科技金融创新试验区,研究探索设立中关村科技银行的可行性。完善本市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支持高技术产业发展。
(三十三)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开发金融产品,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鼓励商业银行建立文化创意产业贷款绿色通道,优先、高效给予信贷支持。支持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内的文化创意企业和开发建设企业上市融资。促进金融机构和评估机构开展文化创意产业无形资产评估,推进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引导支持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进入文化创意产业,健全和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探索发行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主体建设债券,支持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支持金融资本与体育产业的融合发展,鼓励多种资本投资体育产业,研究设立体育产业投资基金的可行性,支持体育保险中介机构发展,培育体育保险市场。
(三十四)推动节能减排环保产业发展。大力支持和倡导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循环经济、节能减排环保项目融资,支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和企业直接融资。选择环境危害大、最易发生污染事故和损失容易确定的行业、企业作为试点,研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积极争取建立气候交易平台,为企业利用国外资金实施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创造条件。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建立碳交易平台,在平台试点运行基础上探索建立碳交易所的可行性。加快推进CDM项目合作,建立CDM定价机制,规范管理,逐步形成一个标准化合约下的有影响力的气候交易市场。
(三十五)推动现代制造业发展。建立和完善投融资支持体系,为电子信息、汽车制造、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工程与新药、光机电一体化等现代制造业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重大装备和关键性技术的开发生产给予重点信贷扶持。积极推进现代制造业领域的重点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等方式多渠道筹资,实施战略性重组,加快资源整合与结构调整。搭建风险投资服务平台,支持电子通讯、生物医药等领域企业发展壮大。积极引导信托、租赁、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加大对现代制造业的金融服务支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七、继续加强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支持体系,促进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吸纳就业、增强经济活力。支持金融机构进行中小企业金融产品创新,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管控能力,促进中小企业规范可持续发展。
(三十六)完善融资服务支持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引导,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加大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实施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试点,加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建设,积极推进中小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及境外资本市场的上市和挂牌工作,推进中小企业集合发债,解决中小企业不同发展时期的融资需求。
配合金融管理部门,支持商业银行创新中小企业贷款方式,推动商业银行设立中小企业贷款的专门部门,推进中关村科技园区内中小企业“信用快车”贷款试点;探索发展中小企业联保贷款业务;鼓励商业银行对有担保的中小企业贷款简化手续,给予利率优惠。
(三十七)完善信用担保支持体系。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着力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制度环境和信用环境,促进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之间建立风险共担机制,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政策性导向、市场化运作、公司化管理”的运行模式,设立政策性再担保机构——北京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为本市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增信和分险服务。通过与担保机构开展项目再担保、授信再担保、增信再担保、联保再担保等再担保业务,引导信用担保机构重点面向中小企业领域,积极从事面向农业、高技术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等具有较强政策性的担保业务,完善信用担保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八、全面提升金融服务社会民生的水平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产品、提升服务质量,加大金融对社会民生的支持力度,努力使广大市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推动构建和谐社会。
(三十八)支持教育事业发展。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各类教育机构的支持,促进多渠道社会融资支持教育事业发展。支持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和完善符合职业教育培训特点的信贷产品。完善助学贷款体系,加强学生信用体系建设,简化贷款办理手续,提高服务水平。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结合自身优势和特点,加快开展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农村适龄青年参加正规职业教育发放助学贷款。探索将保险引入助学贷款业务的新途径,有效转移和防范助学贷款风险。为国内外留学学生提供便捷的换汇服务。支持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管理机制。
(三十九)支持就业和社保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信贷支持机制,充分利用市、区(县)小额贷款担保资金,为失业人员和农业富余劳动力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银行积极开展“助残贷款”试点。加强银行、担保机构与街道社区基层的互动,形成良性的就业、再就业金融支持环境。
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在社会保障方面进行产品创新,提供多样化服务。建立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信息共享机制。支持保险机构参与企业年金市场,发挥商业保险在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鼓励金融机构配合相关部门,建立专用账户,共同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做好社保关系转续和农民工养老的金融服务,提升社会保障水平。北京银行要继续打造和树立“社区银行”品牌,为市民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
(四十)支持完善医疗保险体系。大力推动健康保险发展,加强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推进保单通俗化和标准化,满足市民多样化的保险保障需求。积极发展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支持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积极开发医疗意外等医疗责任保险险种,拓宽医疗风险的社会承担机制。支持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探索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有效方式。推进城镇无业人员大病医疗保险。
(四十一)支持提供养老保险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养老保险服务,为城镇职工养老金发放和老年人异地养老提供支持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保障计划,提高员工保障水平。倡导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支持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创新,探索开发房屋反向抵押贷款等金融产品,支持老年人以房养老。
(四十二)支持政策性住房建设。鼓励金融机构把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建设作为支持重点,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和信贷资金发放进程,加大信贷资金支持力度。支持银行对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发放住房贷款,并给予优惠利率,提供便捷服务。加强住房公积金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消费贷款的支持,采取集中办公、进驻预售网点等方式,办理公积金贷款,免除住房公积金贷款评估费用。研究探索为文物保护区内的危房改造修缮提供金融支持。
(四十三)支持提供个性化金融服务。支持发展网上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完善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环境。推进一卡通、一网通、一费通工程,解决居民公共事业费缴费难问题。引导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合理布局,加大金融自助机具投放力度。支持金融机构继续深入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投资顾问业务,为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提供金融服务。支持汽车金融公司创新汽车金融服务,加强个人汽车抵押贷款服务。
九、全面提升金融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水平
加强金融对区县经济发展的服务支持,促进郊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大区域金融合作力度,增强首都金融的区域辐射能力,促进城乡一体化、区域一体化发展。
(四十四)促进区县合作发展。加大金融对郊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到生态涵养发展区和城市发展新区设立分支机构、服务网点、后台服务项目等,并在规划、土地供应、配套基础设施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到规划建设的呼叫产业园区设立呼叫服务后台等设施。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区县合作项目建设,优先对区县合作的产业园区、产业项目提供金融支持服务。
(四十五)促进区域金融合作。促进金融机构跨区域发展,推进区域间金融服务市场建设和金融资源优化配置。支持首都金融企业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支持京津沪渝产权交易机构共建统一交易制度体系,实现共赢发展。支持华夏银行作为区域金融合作的重要平台,集中力量在京津冀、环渤海地区发展。建立京津冀、环渤海地方政府金融合作机制,为金融机构跨区域发展提供良好服务。
建立金融机构间金融合作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对跨区域基础设施、能源开发和重大产业项目开展联合贷款和银团贷款,对企业跨区域并购重组给予资金支持。支持区域间征信系统建设,支持信用中介机构开展跨区域服务。研究推进区域间保险合作机制,促进区域人员流动和共同社会保障机制建设。
十、全面提升金融服务奥运的水平
按照市委、市政府“营造良好局面、办好一件大事”的总体要求,金融机构要提升服务水平,发挥协同效应,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残奥会提供立体化、高质量的金融服务。在奥运会后,继续巩固奥运金融服务成果,达到国际一流的金融服务水平。
(四十六)着力加强奥运金融服务。支持在京各金融机构在网点建设、产品创新、营业时间、双语标识、无障碍设施建设、银行卡服务、理赔服务、货币兑换服务、网络服务等方面充分做好准备工作,创造运营安全、便捷高效、服务一流、沟通顺畅的奥运金融服务环境。编制多语言宣传出版物,开展对奥运支付环境、奥运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系列宣传活动。做好柜台窗口金融服务工作,选拔和培训多语言服务人才充实一线,提高服务水平。研究开展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的可行性。进一步完善奥运会保险快速赔付绿色通道,缩短赔付时间,并做好奥运会后产品责任险的持续服务工作。
(四十七)着力做好奥运金融保障。支持金融机构做好技术安全和压力测试工作,确保奥运期间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支持金融机构与“12345”政府非紧急救助服务热线对接,建立奥运期间金融消费者咨询和投诉处理的绿色通道。研究扶持措施,支持重点旅游线路的旅游景点、特色商务区的中小商户推广使用银行卡。制定奥运金融应急预案,提高迅速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作用,为成功举办北京2008年奥运会、残奥会提供各类财产和人身保险保障。研究推广重点区域公众责任保险,提高奥运风险保障能力。支持中国银行、中国人保财险公司发挥北京2008年奥运会合作伙伴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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