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通书

2024-07-14

解除劳动合同通书(共10篇)

1.解除劳动合同通书 篇一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补偿

1、在劳动合同期内(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

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数额的赔偿金。

2、如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

应再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3、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半年内按照半个月计算,满半年按照1个月计算。

5、在劳动合同期内(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

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数额的赔偿金。

6、如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

应再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7、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8、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半年内按照半个月计算,满半年按照1个月计算。

2.解除劳动合同通书 篇二

原告崔女士今年45岁,1995年进入麦当劳工作。2001年,与麦当劳签订全职服务员劳动合同,此后升任值班经理。去年12月,麦当劳口头通知崔女士终止劳动关系,崔女士遂向市劳保局监察大队投诉,后经调解恢复劳动关系。

今年2月,崔女士上班后,发现其工作内容是打扫厕所和擦玻璃。崔女士以麦当劳未与其商量为由,向公司管理层写信投诉,并拒绝工作。今年4月,麦当劳向崔女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崔女士不服,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

裁决认为,麦当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崔女士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麦当劳不服,诉上东城法院。10月30日,法庭一审判决,麦当劳支付经济赔偿金2.7万元。

在诉讼中,崔女士见到了一张麦当劳提供的2002年4月员工薪资变动表,单据显示其“小时工资的计算标准是4.95元(1180元÷30÷8)”,由此认为麦当劳克扣了自己的工资。崔女士说,“按照相关规定,我每月的工作日应该是20.92天”。

随后,崔女士将麦当劳告上东城法院,要求补发从2002年5月至2007年12月期间被克扣的工资2.3万元。麦当劳代理人表示,麦当劳与崔女士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时间是2002年7月起,“此前双方是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律关系的调整”。麦当劳因此不同意补发工资。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3.论劳动合同解除制度 篇三

关键词:劳动合同;解除合同;劳动

人类需要生活,想要生活得更美好,就需要劳动,有了劳动就需要一个体现劳动价值物体合同,合同又包括合同的执行与终止,即解除劳动关系,而劳动者的利益保护是合同解除制度的中心。世界各个国家都把劳动合同中的解除合同做为劳动者合法利益的立法重点之一。随着我国的国力增强,经济制度的改革也在不断的强化,所以劳动力不断的市场化、劳动关系也在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劳动的合同的终止在发达的国家也存在不完善,所以要维护弱势从业人员的权益,强化劳动合同的解除制度。

一、合同的作用和意义

劳动合同一种雇佣关系的体现,它是具有法律效应和权威性。由于劳动行为自身的特点,从业人员通过自己的劳动力来获取对方的即用人方的劳动报酬。我国也出台了一些劳动的法律法规,同时也做出了一些解释,这对于劳动合同的规范有了权威性的作用[1]。为从业人员也做出相关保护,为用工单位与从业人员的利益不受分割。首先,规范了用工单位的用人模式。在市场经济下,公司对从业人员有着越来越多的需要,如果单独靠市场来进行控制很容易出现机制崩溃的局面。所以在劳动合同法规范用工制度,明确规范用工单位与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公司用工秩序。其次,保护从业人员的利益。现在市场从业人员供大于求,用工企业普遍都是处于强势的地位。如果没有有效的对劳动者保护,那么劳动者就会被损害。通过完善法律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打造和谐社会。

二、我国劳动合同解除机制不完善

(一)定期与不定期的合同解除条款混淆

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于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手中,即双方都有权终止合同的存在的权利。现在,我国的劳动合同长期处于固定期限的形式。所以我国对固定的劳动合同的解除条款规定非常严格,用工企业也多数会选择合同期满而解除,以此达到不用支付补偿的目的。这使得我国定期的劳动合同与无定期的劳动合同解除条款没有区别。使无定期的合同没有期满就被解雇,同时也使用工企业不喜欢招无定期的工作人员,以致于价值无法体现,把主流的合同模式给边缘化。

(二)从业人员解除合同存在问题

从业人员与用工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是平等的。如果从业人员直接告知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正当的,缺少公正平等,一般都是把解除合同权利给与单位和个人。我国法律规定了劳动者可以无条件的通过告知直接解除劳动关系,直接把用人公司解除权利架空[3]。盲目的追求了弱势群体利益,这样就使用工企业解除合同的难度,加大了用工企业的资本投入。从来人员的解除预告期限老化,不能准确的判断标准。如果用工企业存在错误的情况下,从业人员可以直接单方解除合同。

(三)用工企业解除合同存在问题

目前,用工企业可以即时解除丛业人员的劳动权利,使从业人员缺少保护。我国劳动法规定,用工企业可以在不经预告期直接和从业人员解除劳动关系。这就使从业人员没有任何的解释机会,也没有事先我的告知期。显然对劳动者是有失公平的,严重的违反法规,同时也会被用工单位钻空子;由于用工企业没有事先通知,也没有得到从业人员的申请机会,就直接简单的把从业人员解雇掉,没有一个公正性。我国在解除合同双方的事后,没有一个明确的责任承担机制,缺少法律的安全性保护。

(四)裁员制度存在问题

用工企业的裁员期限没有明确规定,而我国的用工企业在进行裁员时的数量都规定的很具体。没有对用工企业的裁员时间做限制,使从业人员的利益会被用工企业所伤害。有时用工企业会使用特殊的方法来避开规定,使合同没有起到保护从业人员的目的。工会在用工企业进行裁员时也失去了制衡的权利,因此在解除合同时用工企业请工会给出意見,就成了走形式,保障从业人员的利益也成了水中望月。

三、结论

综上所述,当劳动合同出现时是美好的,但在执行过程中失去它原在的意义,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解除制度还不够完善,使从业人员、用工企业及裁员时都存在着相当多的漏洞,应该完善其法律,使劳动者与用工单位都能成为受益者。

参考文献:

[1]罗栋.我國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建议[J].天津商业大学学报,2012,04(10):66-69+73.

[2]胡拾.论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完善[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07(08):201.

[3]贺海燕.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4,08(06):33-34.

4.解除劳动合同通书 篇四

(员工工号:)

您与公司于年月日签订/续订的劳动合同,因您具有下列第项情形,根据《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条第款的规定,决定从年月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1. 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2.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4. 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工作或经公司提出仍不改正。

5. 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8. 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9. 劳动合同所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请您于年月日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特此通知!

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签收回执

本人已收到公司于年月日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5.解除劳动合同通书 篇五

这篇解除租房合同协议书由整理提供,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推荐合同法律师:

解除租房合同协议书: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就 年 月 日共同签订的《 租赁合同》(下称合同)的解除相关事宜,约定如下,以资遵守。

一、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二、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以下事实:

1、甲方已收取乙方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的租金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收取乙方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2、乙方经甲方允许,已实际对承租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和改造,并支出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3、乙方承租后为承租房屋添置了 等物品,价值人民币 元(大写:);

4、甲方已代收乙方缴纳的水、电、煤气等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至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尚欠水、电费用 元。

三、乙方装饰、装修及改造费用与欠付甲方租金、欠缴水、电费相互折抵(或折抵后甲方/乙方须向对方另外给付人民币 元)。

四、合同解除后,乙方所有的可移动物品归属乙方;租赁房屋内固定物及装修部分归属甲方。本条约定的可移动物品具体是指:桌椅、电脑、家俱等物品。

五、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迁出租赁房屋。乙方按约迁出租赁房屋后 日内,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

(大写:)并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给乙方。乙方帐号见合同。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6.浅议合同解除权 篇六

一、合同解除权的类型和得行使之情形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解除权分为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

(一) 约定解除权。

约定解除权是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的解除权。约定解除权既可约定由一方享有, 也可约定由双方享有, 既可在订立合同时约定, 也可以另外订立一个合同约定。只有当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 解除权人才能行使解除权, 但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发生, 并不导致合同的自动解除, 合同必须由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才能解除, 也即在发生了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后, 只有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情况, 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权利义务才得以终止。解除权人不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即使发生了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合同的权利义务也不得终止, 合同继续有效。当解除条件成就, 一旦解除权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权利义务即告终止, 无须获得对方同意。

(二) 法定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是由法律规定而发生的解除权, 即法律在一定情况下赋予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五种。

第一, 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是指因水灾、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发生或法律、政令的变化而导致合同的解除。由自然灾害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受灾一方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且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订立合同时, 法律没有设立禁止性规定, 合同订立后, 法律修订或新法颁布, 出现禁止性规定, 双方均可根据修订的或新颁布的法律的规定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要注意的是, 并非一旦出现不可抗力均可解除合同, 只有在不可抗力已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时, 才能导致合同的解除, 如果不可抗力只是导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 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主张合同部分权利义务的变更, 但如果部分履行严重影响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欲实现的缔约目的时, 应承认其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二, 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明示、默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其将不履行主要债务。主要债务的履行, 关系到债权人最重要权利的实现, 关系到订立合同最主要目的的实现, 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即表明了自己不愿受合同约束的故意, 合同对于该当事人已形同虚设, 而另一方债权的实现就得不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 另一方有权在解除合同或要求另一方继续履行之间作出选择, 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 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在此规定下要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的是主要债务。即当事人迟延履行的是最重要的义务, 而不是一些次要的、附属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一方按照约定履行了主要债务, 虽然一些次要的、附属的义务没有履行, 另一方也不能享有合同解除权。2.债务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主要债务。“催告”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意思表示。履行迟延以后, 债权人不能马上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还要给债务人一个催告, 给债务人一个合理的宽限期要求其履行合同, 在合理的宽限期到来时, 债务人仍不履行合同, 债权人才有权解除合同。合同中无确定履行期限的, 债权人要解除合同须经两次催告, 第一次是履行合同的催告, 债务人不满足催告的要求将负迟延履行责任, 第二次才是解除合同的催告, 债务人不满足催告的要求将导致债权人解除合同, 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四, 根本违约, 即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而使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违约的形式有很多, 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另一方享有解除权, 只有在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根本违约时, 另一方才享有解除权。

第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一点要从严掌握, 必须是除以上四种情形之外, 法律有明文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 才发生解除权, 才能解除合同, 如法律无明文规定则无解除权。

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与消灭

(一) 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方法。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 主张解除合同, 只要通知对方即可, 也就是说, 解除权的行使, 只要向对方当事人传达了自己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而不需要以其他方式辅助。对通知的形式, 《合同法》未作特殊要求, 因此它可以包括国际上惯用的声明、要求、请求, 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任何适当的方式来传达自己的意图, 如传真、电报、电子邮件、信函等, 不管采取哪种方式, 只要通知送达对方即可, 对方接到通知后, 合同即发生解除的效力, 而无需被通知人同意。

(二) 合同解除权的消灭。

7.浅析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 篇七

[关键词] 劳动合同;订立;解除

【中图分类号】 D9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12-061-1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自1995年实施《劳动法》,推行劳动合同制以来,劳动合同为劳动制度改革、稳定劳动关系、使劳动关系走向法制化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实践中,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时普遍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有些问题,非常值得我们去认真思考、研究。

《劳动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这就是说,在订立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二者可以自由协商劳动合同的内容。但在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往往将合同的主要内容制定成格式化、定型化的条款,而作为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很少有或根本没有修改权。劳动者往往只有缔约或不缔约的选择自由,而不像缔结一般经济合同那样,双方当事人均可以作出要约、承诺,即仅可以对劳动合同表示不接受,而不能提出反要约。这种局面实际上是与“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法律精神不相符的。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我们可以首先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采取措施,尽量缩小劳动者与企业的不平等地位,另外,对企业适当增加税收,用于加大职业培训的力度。(2)通过进一步立法来防止企业控制权的膨胀。(3)强化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 通过工会与企业进行集体谈判,并签订集体合同将劳动关系的大部分内容确定于集体合同内。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给予了劳动者极大的单方解除权,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但是,在当前的现实中,仍然有占很大比例的劳动者,他们在行使这种单方解除权,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说走马上就走,不按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企业,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或给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麻烦。为什么这些劳动者连30日都等不及呢?究其原因主要是:(1)这些劳动者的履约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他们已经养成了做事儿十分随意的习惯。(2)有些劳动者是因为受过企业的出资培训或住着企业分配的住房,当他们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时,需要按协议的规定,向企业赔偿培训费或退房。现实中他们往往是基于“跳槽”的目的要解除劳动合同,但又不愿意从兜里往外掏培训费,因此,他们常采取不辞而别的方法,来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

要想遏制当前的这种事态,可采用如下措施:(1)加強法制宣传和教育,不断增强劳动者的守法意识和履约意识。(2)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除了约定一方当事人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要给予赔偿外,最好还要约定违约金,使其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约束作用。对于企业出资培训的职工,企业要在培训前,与职工订立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对原劳动合同需要变更的,要及时加以变更。同时,明确约定培训结束后,不按约定的期限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以免事后扯皮。(3)规范企业行为,使个个企业都能遵守国家人才交流的规定,不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互相“挖”人才,做到“君子爱才,取之有道”,保证人才的流动有序性,从而改变劳动者随意“跳槽”的局面。

二、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赋予企业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比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要小得多。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但是一些企业,特别是某些非公经济性质的企业,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依法进行。现实中,它们随意或武断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举不胜举。如采取“买断工龄”的手段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以所谓“经济裁员”的名义大面积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滥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等。他们的这些作法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产生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是:(1)某些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或内部结构调整中,为了轻装上阵、压缩人工成本,而不顾劳动者的利益,采取各种非法的手段,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2)企业未依法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他们往往只从本单位的利益出发(3)企业内部缺乏劳资抗衡机制。建议可采取如下对策来改变这种局面:(1)国家和地方应注重立法,对实施《劳动法》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地制定出相应的新法规、新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来调整和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使其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有序进行,杜绝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随意性。进一步发挥劳动监察和仲裁机构的职能,对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条款进行监督检察,及时对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纠正。(2)充分开拓、 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把工会履行职责的重点转移到维护劳动者权益上来,使企业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要听取并重视工会的意见。

通过上述方法相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能更加完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能更加充分的得到保障。

作者简介:韩杰(1991-),男,汉族,河南新乡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8.公司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 篇八

赵 兴

2001年9月,女青年苏某去某公司应聘,被录用。双方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在试用期间,苏某劳动纪律松懈,责任心差,经常完不成工作任务,公司对她早有不满。2002年1月,公司发现苏某在去年9月的招工考试中有弄虚作假行为,遂决定解除与苏某的劳动合同。此时苏某已怀孕三个月,对公司的决定很是不满,认为在自己怀孕期间,公司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否则违法,但公司仍然坚持自己的决定。苏某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本案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三种情况:一、即时解除,即用人单位无须提前告之劳动者,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这种情况适用于: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需预告的解除,即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方可解除合同(见《劳动法》第26条)。三、经济性裁员,即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见《劳动法》第27条)。

本案中,某公司之所以解除与苏某的劳动合同,显然是因为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该公司可随时通知苏某解除合同。另外,我国劳动法的确有在女职工孕期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但须具备提前预告解除或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即上述第二、三种情况),而本案不属于这两种情况。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公司解除与苏某的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

砍自家的林木也犯法吗

林 平

卢某是某村农民。1985年,他和村里签了一份合同,承包了本村一片宜林荒山。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30年,开荒种树所需费用由卢某自筹,树木归卢某所有,卢某每年向村里交纳一定数量的承包金。从那以后,卢某带领一家人在这片荒山上开荒造林,辛勤劳作,昔日的荒山变成了一片茂密的森林。95年,卢某向有关部门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每年采伐一定数量的木材出售。

1999年9月,卢某的爱人病重,急需一大笔钱治病。卢某东借西凑,仍然差了几万元,没有办法,只好砍树了,而当年的伐木指标已用完。为使爱人早日恢复,卢某还是痛下决心,上山砍了50余株树,约70立方米。爱人治病的钱总算凑齐了,卢某也被关进了看守所。法院最终认定卢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但考虑到他认罪态度较好,且伐木是为了治病,予以从轻处理,判处卢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9.合同法定解除适用分析 篇九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依《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合同应当解除。但是, 不可抗力不能一概作为解除合同的原因。只有在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 才能解除合同。所谓“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追求的目标和基本利益不能实现。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 当事人如能通过部分履行或迟延履行全部实现或部分实现合同目的的, 对当事人仍有履行利益, 此时合同可继续履行, 不应解除。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解除权原则上属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 但也不能排除相对方行使解除权的可能。 (1) 我国《合同法》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限定不可抗力作为法定解除的条件, 从而对法定解除权进行了限制, 在理论和实践中有重大意义。

二、在履行期届满以前,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

以合同的履行期间作为临界点, 我们可以把违约分为两种类型: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前, 一方当事人肯定明确地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或一方当事人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视其将不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据此, 预期违约分两种类型:明示的预期违约与默视的预期违约。上述条款中, 前部指明示的预期违约, 后部指默视的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所指向的, 并非履行期届至时的完全债权, 而是一种未到请求期的债权。这种未到请求期的债权, 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已经现实地存在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 这种未到期的债权同样应得到法律的保护。预期违约虽然是一种可能违约, 但预期违约转化为实际违约的可能性极大。面临这种具有客观现实可能性的巨大违约威胁, 受威胁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依法不能获得相应的法律救济, 而须等待合同期限届满后才能采取补救措施, 不仅有悖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而且置受威胁一方当事人于不安的境地, 会造成或扩大不应有的损失。基于此, 将预期违约列为法定解除的一个条件是适当、正确的。

我们要注意的是, 预期违约必须是针对主要债务与“根本违约”相衔接。对于根本性的预期违约, 守约方将获得法定的解除权, 其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通知的内容必须是清楚和明确的, 仅仅是不作为和默认不能视为已接受。违约方一旦构成预期违约, 表明其已不愿受合同的约束, 让守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 才能使其尽快地从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 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 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 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 履行期限一般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当事人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约定期限不明的,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 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其随时履行, 但必须给对方一定的合理期限。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如果继续履行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债权人的预期利益仍然能够实现, 债权人应催告债务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后, 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此时债权人可行使法定解除权, 通知债务人解除合同。在此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债务人必须是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构成根本违约;二是债权人必须在催告后经过一段合理期限才可行使法定解除权。第一个问题易接受, 第二个问题中的“催告”是法定解除的必备要件还是选择要件有必要深究一下。

若是合同目的对期限要求极其严格, 债权人可不经催告。只要债务人的迟延履行已经使合同目的落空, 债权人就可直接基于债务人的迟延履行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如双方约定农历八月十五日以前交付月饼, 则该期限对当事人实现订约目的至关重要, 未在该日前交付月饼, 则债权人不必经过催告可直接解除合同。若是合同目的对期限要求不是十分严格, 债权人原则上须经过催告。只有债务人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未履行主要债务的, 债权人才享有法定解除权。是否经过催告, 应当在诚信原则的指导下,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催告程序的设置。体现了合同法保护交易流转关系的思想。 (3)

同时, 在合理期限的确定上, 不能完全听任于守约方。对于合理期限的确定应有一个参考性的客观事实:合同的性质、合理期限的长短对受害方的影响、违约方履行义务的难度等等。

四、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该项规定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已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下, 守约方当然享有法定解除权。对于其他违约行为主要是指:

1. 拒绝履行。

在履行期限届至以后,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向债权人明确表示其不愿履行合同义务, 则债权人可不经催告, 便应有权解除合同。该情形与明示预期违约极为相似, 只是发生的时间不同, 在此情况下债务人的行为已构成了实际的根本违约, 债权人可基于此直接解除合同无须经过催告。

在此有一问题需明确, 在债务人用替代物履行时, 债权人是否可基于此项规定解除合同。笔者认为应分情况对待, 若替代物的履行对合同目的不会产生实质影响, 则债权人不应享有解除权;若替代物的履行对合同目的产生实质的影响而债权人的利益可得到保障, 则债权人可在解除合同与继续履行之间作一选择。实践中, 不应固守法条, 应从实际出发灵活适用。

2. 不适当履行。

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数量要求, 即履行有瑕疵。 (4) 不适当履行发生之后, 是否解除合同应视情况而定。如果能通过修理、更换得以弥补原标的的瑕疵, 理应通过修理、更换来代替解除合同。因为该措施能够尽量满足当事人双方的订约目的, 有利于鼓励交易。我国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也采用了此种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 在交付有瑕疵的情况下, 应采取修理、更换、退货三种方式, 其中退货是最后一种方式。可见立法者认为, 当事人应该首先采用前两种方法, 在前两种方法不适用时, 方可采用第三种方法。 (5) 若当事人部分履行, 应当限定合同的解除, 只有在部分履行构成根本违约时方可解除合同。反之, 不得解除合同。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条款实为法定解除的兜底性规定, 即不仅包括《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还包括其他法律的类似规定。如:《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随时解除合同”;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等等。

参考文献

①隋彭生.合同法要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第277页

②欧阳经宇.民法债编通则实用.汉林出版社, 1975.第261页

③隋彭生.合同法要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第277页

④王利民.论合同的解除.民商法研究第三辑.第293页

10.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篇十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1

单位名称(盖章): 劳动保障证号:

2、本表一式一份,由用人单位填写;

3、本表可登录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下载。

办 理 须 知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应先到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手续;凭备案审核意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及档案转移手续,并及时向失业人员出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审核意见。

一、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

1、用人单位在办理终解备案时,需提供《南京市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备案及失业保险待遇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系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还应提供本人的书面辞职申请)及有关材料。

2、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在办理终解备案前申报经济性裁员。

3、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

1、用人单位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报,需提供经终解备案审核的《申报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以及本人的书面辞职申请);户口簿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表;失业人员档案材料及劳动保障部门认为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2、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均应到户籍所在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在办理该手续前,须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的暂时中止。

3、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选择在本市享受的,还应提供有效的暂住证及复印件;选择回户籍所在地享受的,还应提供享受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账号、账户名称、开户行;选择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则不再享受在领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2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同志:

本单位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因 原因,依据 , 决定于 年 月 日与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请你于即日起,60日内到各乡镇劳动和社会事务管理服务站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注:该同志:本单位工作时间为 年 个月;连续工龄 年 个月。领取(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安置费)计 元。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同志:

本单位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因 原因,依据 ,

决定于 年 月 日与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请你于即日起,60日内到各乡镇劳动和社会事务管理服务站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注:该同志:本单位工作时间为 年 个月;连续工龄 年 个月。领取(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安置费)计 元。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3

xxx:

因xxx,公司决定于20xx年x月x日解除与你20xx年x月x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将根据《劳动法》及有关劳动法规规章的规定与你进行离职结算。请你于20xx年x月x日前办理离职手续。

特此通知。

xxx

20xx年x月x日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4

(劳动者姓名)________(劳动保障卡号:__________),于年 月进入本单位(劳动保障证号:___________),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条__款(款项摘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 年 月日与其终止□/解除□(两者“√”选其一)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六条解除的应选择:□单位提出/□个人提出)。如对本证明有异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单 位 盖 章)

年 月 日

注:1、证明内容应该填写清楚、完整,不得涂改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中劳动者本人提出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此证明一式两份,一份交由劳动者本人,一份存入劳动者个人档案;其中非本市户籍人员选择回原籍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存入个人档案中的一份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

《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动合同

终止或者解除部分部分条款选摘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机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5

陈x平、李x平、张x佑、杨x平:

因你们四人于20xx年5月1日或20xx年5月1日起无故旷工至今,系严重违纪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及我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我公司研究决定解除与你们各自签订的劳动合同。我公司通过各种途径无法与你本人联系,邮寄的离职体检通知书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未妥投,现通过公告方式向你们四人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请你们四人在两日内到我公司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后果自负。

特此通知

綦江县长宏煤业有限公司

年8月12日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6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第一条:根据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甲方)按以下合同条款之一

原因决定解除、终止与乙方签定的劳动合同。 1、合同期限届满,不再续订新的劳动合同。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按排的工作。 4、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乙方过错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5、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合同。6、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 (1)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办理调出手续;(2)存档费用由乙方负担。 (3)住房公积金于年月日(封存或转出)。 第二条:双方同意在乙方完成以下工作交接手续后,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1、交接程序及内容:(1)乙方已经受理的业务尚未完成的内容应当交接给甲方工作人员。 (2)乙方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3)编制移交清单,列明移交的资料和物品等内容,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4)。 2、乙方及时完整的进行工作交接后,甲方按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乙方未在以上时间内交接工作导致甲方受到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损失。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乙方: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7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为期年的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1、自(乙方工资、加班费等结算至 年 月 日。)原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动失效,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双方均不再为对方承担或履行任何责任与义务。

2、乙方需在离职时,需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和归还公司所有物品等离职手续,甲方在乙方办完离职手续十天内付清其所有款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

3、甲方为乙方缴纳保险社会保险至

4、乙方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离职时,甲方根据乙方需要,可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

5、乙方应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6、甲乙双方之间无任何竞业限制协议,合同解除后,乙方无需履行任何竞业限制义务。

7、本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所有内容,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

8、签约地点:

此协议书一式二份,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8

兹有本单位职工 ,性别 ,年龄 ,住址 。劳动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或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因 ,根据《劳动法》第 条第 款 第 项规定,本单位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特此证明。

(用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12种情形

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9

xxx:

20xx年x月x日与甲方签订的x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因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由于xxx原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有关规定,符合(或者不符合)发给经济补偿,发给相当于本人xx月工资xx元人民币整。

xxx

20xx年x月x日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10

你与本单位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于年 月 日因 (原因)解除(终止)。你在本单位 岗位上工作,工作年限自 年月

日起至 年月日止共 年月。用人单位盖章 劳动者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本证明一式七份,用人单位留存一份,一份存入本人档案,四份交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仲裁科、养老、失业、医保中心各一份),一份本人

持用。

2、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如有争议,可在收到本证明一年之内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3、此证明应当履行签收手续以备查。不辞而别未办理任何手续离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

可按相关法规及内部规章制度作出处理决定,并采取公告或委托公证机构送达的方式送达。本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制定。篇四:终止劳动

合同证明书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证 明 书刘连友 同志系我单位员工,性别 男 ,xx

5 月起在我单位工作,已签订劳动合同。现因(请选择如下其中一项打“√”): □1、协商一致解除(由用人单位提出) □2、协商一致解除(由个人提出) □3、劳动者单方解除□4、劳动者试用期内解除□5、用人单位裁员

□6、因用人单位违法,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 □7、因劳动者违法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

合同法第39条规定)

□8、因劳动者非过失性原因,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法40条规定)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我单位决定从20xx 年 5 月 18 日起与该同志解除劳 动合同。该同志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 20xx 元人民币,依据有关劳动

法律法规规定,我单位依法支付其经济补偿共计 4000 元人民币,工资发至 20xx 年 7 月

份,特此证明。

员工签名:

年 月 日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11

同志:

本单位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因

原因,依照决定于 年月日与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如未找到新的用人单位,请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本人户粮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单位盖章):

年 月日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12

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条 项之规定和劳动合同第 条项之约定,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或的 劳动合同于 年 月 日解除(终止)。乙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的工作岗位为 ,在甲方工作年限为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甲方按 月支付乙方,计人民币元。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盖 章: 签 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 章:

劳动用工登记机关盖章:

劳动用工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13

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甲方按照以下合同条款之一( )原因,决定从 年 月 日解除 / 终止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1、合同期限届满,不再续订新的劳动合同;

2、在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

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4、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甲方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5、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6、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7、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

9、乙方不能胜任工作、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10、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

1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12、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3、其他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

甲方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以及劳动合同书约定的条款,对经济补偿金做如下决定:

1、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2、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 元(汉字大写)。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二级用工部门和乙方各执一份,医学部人才服务与培训中心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14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为期年的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1、自(乙方工资、加班费等结算至 年 月 日。)原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动失效,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双方均不再为对方承担或履行任何责任与义务。

2、乙方需在离职时,需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和归还公司所有物品等离职手续,甲方在乙方办完离职手续十天内付清其所有款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

3、甲方为乙方缴纳保险社会保险至

4、乙方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离职时,甲方根据乙方需要,可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

5、乙方应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6、甲乙双方之间无任何竞业限制协议,合同解除后,乙方无需履行任何竞业限制义务。

7、本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所有内容,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

8、签约地点:

此协议书一式二份,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15

编号: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 你与我单位订立了 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内从事 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按下列第 条 款规定解除或终止你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

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四、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符合

六、《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款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七、因其它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日期: 年 月 日甲方单位章: 劳动者(签名):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签收时间: 年 月 日注:《证明书》一式四联,附《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条款。附:《劳动合同法》条款规定:

第三十六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 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 人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 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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