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相关政策解读

2024-07-24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相关政策解读(8篇)

1.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相关政策解读 篇一

战友们:

今天,由我和大家共同来探讨退役军人移交安置与现行安置政策这一主题。下面我结合当前国家和xx省安置形势、我州这两年来退役士兵安置情况以及自己的一些体会与大家交流探讨。

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地位作用

(一)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党历来非常重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退役士兵是退役军人的重要组成部分,退役士兵曾是部队建设的骨干、是地方发展的重要人力资源,妥善安置退役士兵,对贯彻落实改革强军战略,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

对维护政治社会大局稳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对退役军人工作高度重视,对退役安置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多次要求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退役士兵安置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不讲条件、不打折扣地履行安置责任和国防义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为现役官兵安心服役、专谋打赢提供有力保障,为退役士兵融入社会、就业创业创造良好条件。军改期间,退役军人事务部商同国家机关各部门联合下发一系列文件规定,在退役军人安置就业问题上给予政策照顾,党委机关部门增加了岗位编制,放宽了安置地限制,退役士兵享受就业补助及保险接续等政策,为退役安置提供了良好的就业环境。

(二)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作职能

什么是安置,安置就是使人或事务有着落。安置工作的职能可用两句话来概括。1.就是一个宗旨,为广大退役军人服务的,退役军人事务局是退役士兵的“娘家人”,地方没有任何一个部门像我们退役军人事务局那样密切联系如此多的部队和兵种。地方没有任何一个部门像我们退役军人事务局那样与如此多的退役军人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联。退役军人事务局的主要职责是:拟订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等工作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休干部、退役士兵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待遇保障工作,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优待抚恤等,指导全国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维护以及纪念活动等。2.就是两个作用,窗口和桥梁作用。“窗口”就是展示我州退役军人局具体服务工作的地方。“桥梁”就是沟通部队与地方的联系纽带。比如说,我们到部队宣读安置方面相关政策,部队官兵到退役军人局来咨询相关安置政策等,我们都会耐心解答,及时为官兵排忧解难。

二、当前我州退役士兵安置情况

这几年来的安置,严格落实安置计划,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特别是今年,执行“直通车”式阳光安置,把退役士兵服役期间的表现量化评分作为主要依据,按照双向选择和指令性选岗相结合,实现服役贡献与安置待遇相匹配。今年xxxx州第一批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共xx人,州本级筹集安置岗位xx个机关行政工勤岗位(其中,接收单位有州委办公室、州委宣传部、州委政法委、州政府办公室、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等19家州级单位),用于安置2020年黔东南州第一批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县市各级参照州本级方法将士兵安置到合适的岗位。除外,驻xxx省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也拿出相应的岗位(包括,银行、民航局、医院、水文水资源、烟草专卖局、中建四局、中建西部建设等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三、退役士兵现行安置政策

(一)退役士兵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二)安置渠道

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中央在黔企业)。县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安置士兵的学历和技能等情况,可提供一定数量的事业单位岗位或者工勤岗供士兵选。从今年州级单位安置情况看,提供的都是机关行政工勤岗,接收单位比较喜欢驾驶、文书、计算机技术及电子通信等方面人才。

(三)安置地点

1.户口所在地安置: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2.易地安置: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4).其他安置: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1.因战致残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是烈士子女的;

4.父母双亡的。

以上安置地点的选择,结合士兵自己实际情况,经本人申请,由本人退役前在部队提出申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下达的年度安置计划核准。退出现役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一般不再受理更改安置地的个人申请。

(四)安置方式

推进阳光安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把服现役期间的表现量化评分作为政府安排工作的主要依据。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可以选择自谋职业,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同时按规定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五)安置程序

1.核定量化评分。根据部队服役年限、立功授奖、边远艰苦地区等进行量化评分。在安置工作前,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量化评分进行复核,量化评分表由退役士兵本人签字确认后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天5个工作日。对分数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组织公示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核实。

2.开展岗前技能教育培训。对民风民情、法律知识、公文写作、党纪党规、保密教育、计算机操作、就业指导等内容进行授课。

3.组织退役士兵选岗。在编办、人社、纪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下,组织集中选岗,由量化评分最高分开始选,按高分到低分的顺序,逐人进行,选定岗位后,签字确认。

4.下发安置文件。

5.开出安置介绍信。开出的安置介绍信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接收单位和士兵本人,退役士兵在接收到安置介绍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接收单位报到,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6.移交档案;

7.转接党组织关系。

(六)待遇保障

1.及时安排上岗。接收单位应当从收到安置介绍信之日起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

2.落实岗位待遇。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单位正式人员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同级别待遇。接收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中长期聘用合同;

接收的企业应与其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军龄10年以上的,接收的企业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接续社会保险关系。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间,在安置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4.发放相关补助。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费。

5.严格安置管理。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到超过30天的,或自开出安置介绍信15个工作日内拒不服从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四、自主就业士兵扶持就业政策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经济补助。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贵州省规定发放一次性退役金对象为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城乡义务兵和士官,按每服役1年3600元/年的经济补助,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2.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3.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二)复学入学和考试加分。1.复学政策:应征入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党资格,退役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2.考试加分。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加20分;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加10分。2)、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股退役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在部队荣立二等功有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3.免试入学。高职高专在校生(含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学读本科;

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高专在校生(含新生),在读完高职高专后免试读普通本科。4.资助补偿学费。对应征入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应征入伍兵义务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新生),服役期间按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和学费减免标准,本科和高职高专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三)免费就业培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四)税收优惠。1.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自输个体工商户之日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企业招用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并缴纳社保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9000元依次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贷款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

(六)复工复产。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3.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七)公务员招考。全省拿出一定数量(全省公务员招录计划10%—15%)开展定向招考入伍满5年以上的大学生毕业士兵,退役后可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职位。

(八)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招录。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缺位时,优先从大学生毕业生退役士兵中定向招录。定向招录比例不低于乡镇武装部考试录用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计划的50%。

(九)事业单位招聘。各乡镇根据工作需要定向招聘大学生毕业退役士兵。

(十)国有企业招聘。省属国有企业,每年在新招聘职工时,拿出不少于计划总数4%的岗位定向招聘大学生毕业退役士兵。

2.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相关政策解读 篇二

【发布文号】国办发〔2013〕78号 【发布日期】2013-07-10 【生效日期】2013-07-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78号

民政部 总参谋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编办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公务员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民政部、总参谋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公务员局《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作出重大决策部署,2011年10月2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公布,标志着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基本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序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力推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

(一)认真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等法规政策,健全制度机制,全力推进实施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切实落实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

(二)按照“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免费参加”的基本要求,通过政府组织、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最大限度满足退役士兵接受各类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需求。

(三)坚持统筹衔接待遇政策的原则,退役1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或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助或者补贴。

(四)要把促进退役士兵稳定就业作为教育培训工作出发点,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目标考核体系以及机构年检制度,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切实提高退役士兵就业竞争力。

(五)努力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和内容,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机构、企业承担教育培训任务,提供实训实习条件,鼓励各地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创业成功率。

(六)完善退役士兵参加高等教育考试加分、在校大学生士兵复学优待等优惠政策,鼓励高等职业学校及专升本培养院校采取单列计划、单独划线、对口招生等措施,引导更多退役士兵继续深造、更多大学生应征入伍。

二、大力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一)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各方面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其中,由原来规定按接收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比例免征企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调整为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二)各地要认真研究制定操作性强的扶持就业创业措施办法,将扶持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信息网络平台,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有创业要求、具备创业条件的退役士兵创业。

三、采取有力措施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就业

(一)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力度,强化保障措施,按规定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机会。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单位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中央国家机关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带头履行好接收安置任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三)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科学合理拟订安置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下达。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任务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四)在招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要确保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边疆、民族地区乡镇机关招录公务员时,可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招录符合职位要求、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

(五)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招录。确有困难的国有企业,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接收比例。

(六)各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军龄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组织领导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落实责任、组织上提供保障,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开展。要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机构能力建设,充实力量,履职尽责,充分发挥其牵头组织、统筹协调作用;要建立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用人计划及相关信息的共享、协调机制。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成绩突出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特别是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排工作计划任务和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强化分工协作力度;各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积极提供相关信息,参与拟订安置计划,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落实;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考学优惠、就业指导与服务等工作,税务、工商等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预算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预算,保障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一次性经济补助、伤病残安置等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要始终不懈抓好拥军爱兵的舆论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扬人民军队保家卫国的丰功伟绩和在抢险救灾、维稳处突等非战争军事行动中的重大作用,增强全民国防意识,关爱军人,情系国防,定期总结、宣传各行各业优秀退役士兵成才报国先进事迹、各级推动安置工作先进经验、社会各界支持安置工作先进典型,努力营造爱国拥军、关爱士兵的良好氛围。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2013年7月10日

3.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相关政策解读 篇三

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总结2007-02-02 23:04:08

××市××区2005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在省、市安置部门的帮助和指导下,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坚持与时俱进,求实创新,加大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力度,各部门密切配合,扎实工作,截止7月中旬,圆满完成了2005年转业士官和退

役士兵安置任务。现将安置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区2004年12月至2005年3月期间共接收转业士官和退役士兵143人。其中:转业士官8人,城镇退役士兵44人(其中复员士官6人);回农村安置的退役士兵91人(其中复员士官10人)。经过“双考”安置11名,其中转业士官7人,城镇复员士官2人,城镇义务兵2人,自谋职业41人,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费943530元(人均约23000元),发放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14800元。

二、主要做法

(一)区委政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区委、区政府始终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关系全区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分管副区长殷绍焜多次与安置办、人事劳动局研究工作方案,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区安

置办根据省、市文件规定和政府领导的要求,制定了《××区2005年转业士官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方案》。4月21日由分管副区长殷绍焜主持,召开了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2005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讨论通过了《2005年转业士官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方案》。会上,区长解仕清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出了要求:一是严格执行省有关“双考”安置的规定,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严守纪律,确保工作到位;二是严格执行省、市政府有关自谋职业安置补助的文件规定,确保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的落实;三是要加大对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就业形势的宣传力度,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政治思想工作和安置前的培训工作;四是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顾全大局,无条件地接收安置任务。

(二)加强培训,正确引导,转变观念

5月21日,区安置办公室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对2004年接收的52名

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进行了培训。殷绍焜副区长代表区政府、区安置办作了动员讲话,并向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介绍了××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分析了当前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区民政局的领导传达了“双考”安置的有关政策规定、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及货币补偿安置办法;区人事劳动局的领导介绍了××区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及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典型事例;区人武部的领导鼓励退役士兵发扬我军光荣传统,积极为家乡建设再创业绩。

(三)严格“双考”程序,确保公平、公开、公正

一是落实安置计划。3月初,区安置办会同人事劳动等部门对今年的安置工作进行摸底调查,认真分析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的素质和特长,走访部分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主动征求他们对择业的意见;对适合安置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的岗位进行调查摸底,在

分析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区安置办积极与人事、编制部门配合,对我区区属事业单位的编制及使用情况、用人单位情况进行清理,在人员编制极为紧张的情况下,努力挖掘潜力,强化与用人单位的协调,落实了11个计划安置岗位(含市安置办下达的计划安置岗位2个):分别是区森林经济民警分队1人、区融资担保公司1人、区种子管理站1人、乡镇文化服务中心2人、公园派出所1人、北城中学2人,李棋卫生院1人、区邮政局1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人。计划安置岗位于4月31日至5月6日在××电视台连续播出7天、××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在区人事劳动局、民政局办公楼前进行了张榜公示。

二是严格资格审查。3月初,区安置办和区人事劳动局依据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采取个别走访的方式,对符合参加“双考”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资格进行了初审,4月14日由区安置办组织,区人事劳动局、区委组织部、区纪委、区监察局参加,逐一对符合参加“双考”安置报名条件的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经审查,符合参加“双考”安置报名资格的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兵共计52人,其中转业士官8人,城镇退役士兵44人,并于4月15日在区人事劳动局、区政府第二办公楼前进行张榜公示。

三是认真组织报名。4月21日,在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培训会上,对“双考”安置报名工作作了动员,4月底又对报名须知进行了培训。5月8日至5月16日组织报名,全区有43人报名参加“双考”安置。

四是严格“双考”。文化考试在省、市的统一组织下,区安置办积极做好配合,认真办理《就业安置申请表》、报名代码表等手续,并按省安置办要求对文化考试成绩进行公示。

为了确保实绩考核的公平、公正、公开,在考核中,我们严格执行《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办法(试

行)》的规定,成立了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殷绍焜为组长,区民政局、区安置办、区委组织部、区纪委、区监察局、区人事劳动局有关人员组成的实绩考核领导小组,制定了《××区2005年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实绩考核方案》,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组织领导、考核时间、操作程序等,印制了《××区2005年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实绩考核登记表》。在正式进行实绩考核前,区安置办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立功证书、证章、职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进行收集和初审,初步对实绩进行考核。6月13日,由实绩考核领导小组成员严格按照《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逐一对报名参加“双考”安置的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进行了考核,并由参加实绩考核的成员在《实绩考核成绩登记表》上签字,实绩考核成绩按规定进行了为期7天的公示。

五是严密组织,严把选岗关。择优选岗是“双考”安置的关键环节,为确保

“双考”安置选岗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我们制定了《双考安置选岗工作方案》。在选岗会召开前,由区安置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了11个计划安置接收单位负责人会议,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安置任务。6月29日,在区人才交流中心召开了“双考”安置选岗会,区安置办、区人事劳动局、区编委办、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和11个接收单位的领导及“双考”成绩前15名的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家属参加了会议。会场设置了《选岗程序》、《计划安置岗位》、《“双考”成绩1—15名排序名单》公示牌。选岗严格按照《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办法(试行)》,依据个人考试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对公布的安置岗位进行选岗。选岗采用摘牌的方式,按照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考试考核名次,依次选择安置岗位,并现场签订《安置岗位认定书》确认,区编委办、区安置办现场办理安置手续,区纪委、区监

察局的领导现场进行监督,××区公证处的公证员对选岗过程进行了现场公证。

(四)自谋职业补助政策落实到位

根据《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促进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的批复》的规定,今年我区自谋职业的城镇义务兵一次性安置补助标准为20000元;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城镇复员士官以服役2年为基数,一次性安置补助标准20000元,每多服役一年,按上××区人均在职职工工资的40%增发。共有41人申请了自谋职业,其中转业士官1人、复员士官4人、城镇义务兵36人。

(五)加强就业指导,积极扶持就业

为了切实帮助农村、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我们加强了与人事劳动部门、乡镇就业服务中心及企业等单位的联系和沟通,了解各单位用人信息,及时为求职的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

信息等就业服务项目。同时,积极向有关企业推荐,今年先后向昆玉钢铁厂、××保安公司、生活圆点广场、××振高真空太阳能设备厂、××环球彩印厂等单位推荐退役士兵56名,使部份退役士兵较好地解决了就业问题。同时,我们按照省安置办的要求,对2001年来我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档案进行了清理,按规定上报了人事代理名单,为实施人事代理作好各项准备。对1998年以来转业士官档案进行了清理,填写了《云南省接收安置转业士官档案信息》表。

三、几点体会

(一)阳光操作是确保“双考”安置的保证。我们从公示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名单,到计划安置岗位、文化考试、实绩考核、选岗结果公示等,全程都由区纪检、监察、人事劳动部门、退役士兵家属、以及新闻媒体跟踪监督,选岗还请了公正机关现场公证,确保了双考安置的公开透明,阳光操作。

(二)严格执行安置规定是确保“双

考”安置的根本。在”双考”安置中,我们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和《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并以此为依据,制定了《××区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方案》和《××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日程表》,对每个阶段的工作目标、时间步骤进行了细化,明确责任领导、责任科室,按规定对各个环节都进行公示,确保了“双考”安置工作的紧张有序进行。

(三)营造氛围是推行“双考”的基础。5月21日,区安置办公室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对52名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进行了有关“双考”安置政策培训,搞好思想发动,让退役士兵吃透“双考”安置政策。选岗时,召开了公开选岗会。同时,利用退役士兵报到、报名等时机,加大了对“双考”安置政策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双考”安置的良好氛围,为圆满完成安置任务奠定了基础。

(四)创新机制是确保“双考”安置圆满完成的保障。“双考”安置在我区是第一次,经验不足,特别是实绩考核,具体怎样操作没有经验。为认真做好实绩考核工作,我们在严格执行《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办法(试行)》的同时,成立了××退役士兵实绩考核领导小组,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劳动、民政、安置部门的人员组成,制定了《××区退役士兵实绩考核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职业技术资格证、立功证书证章等收集起止时间;进一步明确了实绩考核的操作程序,考核人员分工及职责等。

(五)精心组织好选岗是“双考”安置成功的关键。为确保选岗工作的顺利进行,在选岗前,由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了由11个计划安置接收单位领导及负责人事工作的人员参加的会议,进一步统一接收单位的思想认识,加强协调,明确安置任务;制定了《双考安置选岗工作方案》,精心组

织召开了××区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双考”安置选岗会,按选岗程序现场签订《安置岗位认定书》确认,区编委办、区安置办现场办理安置手续,区纪委、区监察局的领导现场进行监督,××区公证处的公证员现场进行公证,××日报、××大众电视台、××××电视台作了宣传报道。

4.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相关政策解读 篇四

报 告

尊敬的领导:

本人xxx,男,xxxx年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我是xxxx年x月响应国家号召去参军的退役士兵,xxxx年冬季退役后一直等待政府的安置,在这两年的等待分配期间我一直到相关部门申诉、反映,但相关部门和领导都在推诿、踢皮球,到目前还没有解决我的工作安置问题,我也未领取任何货币安置费。这对一名服役13年的退役士兵是不公平的,不负责任的。我属于在编安置对象,现在在家中待业,家里上有六七十岁的父母,下有妻小,妻子无正式工作,父母也无工作,孩子还是嗷嗷待哺的年龄,我一人维持家计,实在是艰难。

以上是我的个人基本情况。

根据省政府、省军区《xx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xx军分区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0〕16号)精神,依法保障我的合法权益安置分配工作。其文件明确指出:“各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服役满十二年以上的转业士官得到优先较好安置。并按照批准实施的方案,出具《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介绍信》。用人单位凭《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介绍信》妥善接收安置好城镇退役士兵”。文件三大点写的非常明确,但相关部门就是不执行省政府的文件精神,对退役的士兵置之不理,公理何

在?党的政策严肃性何在?难到我们参军保卫祖国错了?每当国家有难,人民有灾(抗洪抢险)我们就冲锋在前,不怕艰难险阻,不怕牺牲,为国家,为人民保驾护航,为什么有政策却不给予安置工作?尊敬的各级领导,我们积极、高兴的去当兵,保卫祖国,退役后一直等待政府的安置,到目前为止不但不解决,反而遭遇“踢皮球”,无人重视?相信上级组织,上级领导看到我的申诉后一定会重视起来,为我作主,尽快解决我的工作安置问题,使退役士兵真正体会到党的温暖,政府的关怀,盼切!盼切!

特此报告!

此致

敬礼

5.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相关政策解读 篇五

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财务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司令部,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后、总装司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国防科学技术大学训练部,武警部队司令部: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公布施行以来,军地各级依据相关法规,研究出台配套政策,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建立完善工作机制,较好地保障了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有序推进。但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军地各有关部门也反映了一些具体问题,需要及时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确保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岗位落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 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要求,采取有力措施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就业。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科学合理拟订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下达,保障有岗可安;着眼公开公正公平,制定、公布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的具体办法,体现对服役时间长、贡献大退役士兵的优待,确保凡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都能得到妥善安置。

二、关于退役士兵复工、复职、复学。复工、复职、复学的退役士兵,享受安置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同等待遇,地方安置部门不再出具安排工作介绍信。在校大学生退役后复学的,由征集地人民政府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三、关于地方人民政府在当地驻军中定向招录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待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地方人民政府在当地驻军中定向招录的退役士兵,因其是竞争上岗,其安置方式视同自主就业,退役时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其中,退役士兵档案由部队转递(送达)原征集地安置部门、且本人在规定时限内报到的,享受原征集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相关待遇;退役士兵档案未转递(送达)原征集地的,自主就业的相关待遇由招录地人民政府确定,不再享受原征集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相关待遇。

四、关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后,是否退回已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通过竞争机制实现就业,不需要退回已经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

五、关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医疗保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退役士兵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如地方没有建立个人医疗保险账户,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在士兵退役时由部队发给本人。士兵退役回到地方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办理。

六、关于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的退役接收安置。2009年,经中央军委批准建立了士官有条件全程退役制度,规定士官在本级服役期内,因编制限制、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役的,每年都可以安排退出现役。部队对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应严格把关,列入年度退役计划,统一下达退役命令。地方安置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接收,落实与其实际服役年限、立功受奖等情形相对应的待遇。

七、关于随时安排退出现役的情形和安置待遇。士兵因留用察看期满后拒不改正错误的,受刑事处罚未被开除军籍服刑期满或者被处劳动教养(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法规的决定以前)期满后不适宜留队服现役的,图谋行凶、自杀或者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随时安排退出现役。对于此类人员,部队要严格掌握条件,书面告知地方安置部门;安置部门要及时接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

士兵被开除军籍或除名的,离队时不予办理退役手续,由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不享受退役士兵相关待遇。

八、关于退役士兵档案的移交与审查。士兵退役时,部队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认真整理士兵档案,做到要素齐全、清晰完整、真实准确。地方安置部门在审核档案时,应将《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1990年3月以前入伍为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士兵登记表》和士官退役时本级《士官选取注册表》、《士兵退出现役登记表》或者由总参谋部军务部统一制发的相应证明材料作为确定退役士兵身份的必要材料。对于退役士兵档案中缺少服役期间其他材料的,地方安置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队单位的联系沟通(不宜直接将退役士兵档案退回相关部队单位),相关部队单位应按照规定补齐或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立功受奖、伤残评定、易地安置等与安置待遇相关材料的审定,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九、关于易地安置退役士兵有关证明材料的提供。申请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本人或相关关系人居民身份证可以提供复印件(本人签名承诺确保真实),居民户口簿一般为原件(是集体户口的,其复印件需加盖户口专用章)。地方安置部门审核时需要查证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原件的,可以要求安置对象提供有关原件。审核发现弄虚作假的,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不批准易地安置申请,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队单位。相关部队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对造假者作出处理后按实际情况移交。

十、关于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的计算。《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士兵在服役期间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的(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法规的决定以前),服刑和劳动教养时间不计入服现役年限。

十一、关于“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界定与出证要求。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是指士兵在服役期间,因父母等家庭主要成员伤亡病残而造成家庭经济严重困难,本人成为家庭的唯一劳动力,非其回去不能维持家庭正常生活。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士兵申请提前退出现役的,由地方县(含)以上安置部门认真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出具证明;士兵本人应向部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十二、关于“因战致残”情形的确认。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因战致残的情形包括: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的;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伤害致残,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折磨致残的;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致残的;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致残的。

十三、关于“战时三等功”的认定。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上述情况下荣立的三等功,按“战时三等功”认定。

十四、关于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退役后能否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2011年11月1日以前)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其服现役虽不满12年但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后退出现役,可以选择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政策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2011年11月1日以后)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退出现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

十五、关于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能否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且服役期间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可以选择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政策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服役期间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如无其他符合安排工作条件情形,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十六、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已批准退休的初级士官的移交安置。2011年11月1日前已经批准作退休安置的初级士官,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政策继续移交地方安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2011年11月1日以后),不再批准初级士官作退休安置。

民政部 财政部 总参谋部

2014年6月23日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已经2014年1月13日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张庆伟

2014年1月21日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4〕第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并及时协调解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的生活补助、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等安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第二章 接 收

第六条 士兵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或者依法经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接收。

第七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一般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或者从普通高等院校直接招收的士官,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八条 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退役士兵,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退役士兵,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需要照顾就医、就业和生活困难的残疾退役士兵,服役期间有重大立功受奖表现且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用人单位愿意安置的退役士兵,以及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出具证明,经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易地安置。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的安置待遇。

第九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和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义务兵的档案由其安置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接收,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和由国家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接收,作退休安置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省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安置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接收。

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对退役士兵档案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的档案,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接收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档案,不予接收,退回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并书面告知不予接收的理由。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接收退役士兵档案后,应当对退役士兵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按规定移交其档案。

第十二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移交其安置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移交其接收单位;作退休安置的退役士兵和由国家集中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的档案移交其服务管理单位;由国家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的档案移交其安置地县(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服务。

第三章 安 置

第十四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五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所需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满1年后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人才推荐会等形式,搭建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平台,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就业。

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十八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和依法经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以及因体检不合格、政治原因、拒服兵役原因未予进行军籍登记的人员,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院校就学的,退出现役或者离开部队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但在部队受到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者被判处刑罚、劳动教养的人员除外。

第二十一条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或者应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位的,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当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置。未完成当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的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工勤岗位出现空缺时,应当优先安排退役士兵。

第二十四条 国家驻冀和省属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由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组织落实。其他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由安置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组织落实。

第二十五条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对军龄在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不得以劳务派遣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单位裁减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二十六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规章,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自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公布安置结果之日起30日内不到用人单位报到或者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二十七条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条件的,作退休安置,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依法由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可以实行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

在实行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前,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退役士兵的部队、残疾退役士兵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协商签订残疾退役士兵供养协议,并报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签发接收安置残疾退役士兵通知书。

对实行集中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移交退役士兵部队的代表和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护送至荣军疗养机构疗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或者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十倍的金额处以罚款。

第三十一条 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的安置,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安置,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入伍时国家和本省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关于印发《河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2-11-21 阅读次数: 475 【打印本条】 【关闭窗口】 冀民〔2012〕99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参务〔2011〕386号)的有关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河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参务〔2011〕38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政策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范围

(一)《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

(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

(三)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

第四条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标准

全省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政策。具体标准为: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与部队发放的退役金之和,应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自主就业退役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在2年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年(含)起,每多服役1年按义务兵1年发放标准的20%增发。有条件的市、县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提高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

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金额计算方法为: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国家发放的2年退役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金额计算方法为:(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2×20%×(实际服役年限-2年)。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服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1年计算。

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以基本补助标准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获得中央军委、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

直招士官只发放同期士官补助标准的增发部分,按实际服役年限计算。

军队院校学员因身体状况、学习成绩等原因退学或结业的,在校期未超过2年(含)的,按退役义务兵标准计发;超过2年的按退役士官标准计发。

第五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按照《河北省省内政府间专款配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分担比例,由省、市、县(市、区)共同负担。地方自行提高部分,由当地财政负担。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各项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发放工作。第七条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程序

(一)符合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条件的退役士兵到户口所在地安置部门报到后三十日内,由本人向安置部门提出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的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北省××县(市、区)××××年度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审批表》。

(二)县(市、区)安置部门审核批准后,将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退役士兵名单报同级财政部门和设区市安置部门,并由设区市安置部门将名单及《河北省××县(市、区)××××年度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审批表》逐级上报省级安置部门备案。

(三)退役士兵凭退伍证、安置部门填发的领款凭证、《河北省××县(市、区)××××年度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审批表》到户口所在地财政部门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

(四)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安置部门批准的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退役士兵名单,将经济补助直接划入退役士兵的退役金专用卡。

6.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相关政策解读 篇六

刘炳宪就落实好会议精神提出四点要求:

一、会后各单位要统一思想,立即行动,全面迅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提高认识,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支持国防建设,把退伍士兵安置工作抓好。

二、要坚决杜绝出现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行为。要自觉维护安置计划的严肃性,不折不扣地把安置计划落实好。

三、各部门要全力以赴,克服困难,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出发,认真落实退役士兵的各项福利待遇,确保顺利完成今年的安置任务。

7.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相关政策解读 篇七

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冬季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3〕21号)和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3〕163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和安置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部队兵员状况,我— 1 — 省接收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以上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的第三期以上士官;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未服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满10年的士官;成建制撤销,改编为预备役以及调整精简任务较重部队需安排的部分服现役满1年的退役义务兵和满9年的退役士官。1999年12月1日前选取的士官,符合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等联合下发的《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1993〕卫联字第156号)的规定,安排提前转业的,需通过省组织的有关医疗机构的鉴定。

退役士兵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安置。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的、服现役期间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变迁的、以及结婚满2年(因军队调整精简服现役满9年的转业士官,结婚满1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允许易地安置。其他需要易地安置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

对提前退役士兵的安置,各地要与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同等对待。其中,对服现役满1年的退役义务兵,按照服现役期满退役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安置;对服现役满9年的退役士官,按照服现役满10年以上退役士官的有关规定安置。

二、采取措施,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在城镇总

— 2 — 体就业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军队进行编制体制改革,部分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士兵提前退役,使得接收安置任务更加繁重。对此,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置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的方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安置政策规定,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确保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的力度。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全面摸清当地各种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单位的情况,按照国防义务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订安置计划,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列入安置范围。用人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承担当地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任务。根据国发〔2003〕21号文件要求,中央和省直属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工作,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安置计划和时间要求完成接收安置任务。各级民政、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要加强对安置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绝接收城镇退役士兵或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人事、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况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审批事项。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要进一步总结完善、规范运作。对立功受奖人员、伤病残士兵和高级士官以及在艰苦地

— 3 — 区、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在安置时要给予优先照顾。对安排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继续深化安置改革,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自谋职业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完善政策规定,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经济补助金标准、经费渠道和有关优惠政策,仍按《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3〕17号)规定执行。各级政府要积极贯彻国家有关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重视退役士兵的培训工作,努力提高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素质。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等部门,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所需经费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各地在保证培训经费的同时,要本着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提高培训工作实效。

(四)注重培养开发,妥善安置农村退役士兵。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

— 4 — 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五)探索新形势下复员士官、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管理服务工作。各级政府要研究新形势下复员士官、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教育、服务和管理办法,探索有效的管理形式和服务方式。要针对复员士官、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流动性大,安置地与生活地、择业地分离的现象,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军分区、人武部要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退出现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工作。

三、加强领导,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落到实处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各级政府要从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克服困难,互相支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负责地做好相关工作。军、地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配合,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要教育引导退役士兵主动适应市场经济新形势,转变就业观念,自觉服从政府的安排。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要加强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积极完成安置工作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表

— 5 — 彰奖励;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对拒不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依照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促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民政

退役士兵△ 安置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2月24日印发

8.退役士兵安置文件 篇八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特别是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优抚安置工作,提高优抚安置对象服务保障水平,让优抚安置对象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省有关部门近期研究制定了相关政策。这几个文件,是在广泛征求意见、学习借鉴外省市做法基础上形成的,相辅相成,是做好优抚安置工作的遵循和制度保证。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就做好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提出具体措施 为增强军队退役人员的尊严感荣誉感和获得感,有效解决军队退役人员的实际困难,体现党和政府的关爱,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工作意见,提出了26条措施,以有力推动做好我省军队退役人员安置和服务保障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树立并强化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积极转变工作方式,大力转变工作作风,以更加诚恳的态度、更加科学有力的政策举措做好军人退役人员工作。

一是教育激励广大军队退役人员继续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号召他们始终保持“有灵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四有”军人本色,做到“退役不退志、退伍不褪色”,继续为地方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二是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化对军队退役人员党员特别是自主择业、自主就业、自谋职业、下岗失业军队退役人员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严肃组织生活,增强党员意识和党性观念,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确保任何党员不游离于党组织之外,不断增强党的向心力。

三是加强对军队退役人员中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和培养,鼓励并吸收更多优秀军队退役人员加入党组织,不断增强党的凝聚力。

四是发挥组织优势,各级党组织要关心军队退役人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解决思想问题相结合,积极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工)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军队退役人员座谈会,与军队退役人员代表面对面谈心交心,通报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听取意见建议,赢得他们的理解、信任和支持,不断增强党的感召力。

五是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一步加大政府指令性安排工作力度,提高安置质量。承担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接收单位不得拒绝接收退役士兵。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通过加强就业创业服务、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提升免费就业培训质量、拓宽就业推介招聘渠道等方式,促进其实现就业创业。六是在同等条件下,择优招录退役士兵。在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岗位、公开招聘的公益性岗位、公检法招聘辅警等政府财政保障的工作岗位时,要拿出一定比例,从符合条件的军队退役人员中择优招录。

七是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各市每年至少组织两场军队退役人员就业专场招聘会,为军队退役人员与用人单位搭建双向选择平台。在省、市、县民政部门门户网站建立为军队退役人员服务的专门网页,及时公布相关法规政策,及时发布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等有关信息,为军队退役人员选择就业岗位提供方便。

八是加强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创业教育培训组织管理,建立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数据库和信息服务平台,统一发布承办教育培训的机构单位名单、培训专业、时间、就业方向及工资福利待遇,推行退役士兵自由选择培训机构单位和专业、培训机构单位推荐就业的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教育培训的组织服务效能。

九是认真落实国家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政策,确保各类优抚对象待遇及时落实。

十是在研究制定与军队退役人员有关的医疗、就业、税收、住房保障等政策时,要事先征询军转、优抚安置等主管部门意见。要将优抚对象纳入国家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证他们在充分享受公民养老、医疗、教育、就业、住房、救助以及残疾人等方面待遇保障的基础上,再享受相应的抚恤待遇。审查优抚对象是否符合享受相应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十一是完善困难军队退役人员排忧解难机制,建立健全惠及军队退役人员的扶贫帮困制度,对确有实际困难的军队退役人员,按照社会救助、扶贫帮困等政策规定给予生活、医疗、住房等方面的关心和救助。

十二是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鲁部队,对本辖区、本单位的功臣模范、因战因公致残、患有严重疾病等退役人员困难家庭,实施“一对一”结对帮扶,建立主要领导与困难军队退役人员联系户制度和帮扶台账,精准做好个案扶贫解困工作。

十三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严格执行“两条平均线”,足额发放生活补助,深入开展关爱活动,定期沟通信息,对功臣模范和因战因公致残、患有严重疾病的军转干部进行重点救助、精准帮扶,确保中央和省各项解困政策规定落地见效。

十四是建立市、县、乡三级军队退役人员工作联络员制度,及时了解军队退役人员的需求和信息。完善适应军队退役人员多样化需求的服务体系,推进优抚安置精细化服务,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军队退役人员及时提供法律咨询、人文关怀、心理疏导、精神抚慰等个性化服务。十五是发挥双拥工作在军地协调中的优势和作用,主动加强与驻地部队联系对接,及时了解掌握部队需求,积极帮助解决涉及官兵切身利益的问题,鼓舞和激励官兵积极投身改革强军实践。

十六是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会同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广泛宣传党和政府在军队退役人员安置、优抚、帮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广泛宣传优抚对象的先进事迹,选树和宣传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创业和服务社会的先进典型,增强舆论宣传的引导力和影响力。

十七是组织开展优秀军队退役人员评选活动,邀请优秀军队退役人员代表参加省、市、县(市、区)文艺汇演和重大庆典等活动,切实增强军队退役人员的荣誉感、自豪感、责任感。

十八是民政部门、人民武装部门要坚持做好为义务兵和烈属家庭挂光荣牌、送新春楹联年画等工作。进一步规范现役军人立功授奖喜报送达程序,健全完善联系卡、登记建档、转递送交、反馈监督等制度机制,及时将荣誉和慰问送到现役军人家中。

十九是开展经常性走访慰问活动,每年“八一”建军节、春节,各级政府要组织对驻鲁部队、山东籍现役立功授奖军人家庭、部分优抚对象家庭进行走访慰问。二十是凡对外公开的军人优先服务窗口,在保证落实军人优先服务承诺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军队退役人员提供优先服务。

二十一是省、市、县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机制,推动指导军队退役人员安置服务工作。

二十二是各级党政有关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军队退役人员的接触交流,了解其需求和心声,增进理解,增强他们对极少数人散布不实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行为的鉴别能力,引导他们自觉抵御不良侵扰,防止受蒙蔽、被利用。

二十三是充分发挥军队退役人员在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中的积极作用,广泛吸收军队退役人员参加平安志愿者、治安积极分子、交通协管员等岗位工作,使其成为平安山东建设的重要力量。

二十四是充分发挥信访部门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阵地作用,认真及时做好军队退役人员来访接待工作,耐心细致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通过信访渠道及时协调解决各种合理诉求,维护军队退役人员合法权益。

二十五是各级要建立军队退役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和政策落实、情报信息、矛盾化解等专门工作班子,加强统一领导,层层落实责任。要把做好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纳入省委、省政府督查事项,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纳入全省综治考核。加强责任追究,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十六是各级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增强军队退役人员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意识,引导他们带头遵纪守法,自觉服务大局,始终坚定地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捍卫者和建设者。

二、针对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办法

5月7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这个《意见》是根据去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部署要求特别是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密结合当前我省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实、权益保障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的。《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着重围绕退役士兵普遍反映的就业、保险、救助三个主要方面,提出了11条解决问题的具体对策。《意见》具体内容已经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总的适用对象是1978年以来山东省接收安置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包括1978年至1998年退役转业志愿兵、1999年以来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转业士官、1999年以来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初级士官、1978年以来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义务兵。其中第十条适用对象是自主就业、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各项措施具体内容、适用对象及政策依据如下:

一、对已到政府安置部门报到,非个人原因尚未安置的退役士兵,选择安排工作的,要按照规定安排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上岗。待安置期间,由当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其生活补助费。愿意选择自谋职业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适用对象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已到政府安置部门报到且非个人原因尚未安置的退役士兵。政策依据是2011年10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家主席令第50号)、《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二、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补发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适用对象是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不能按时上岗的退役士兵。政策依据是《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三、对政府已安置接收单位、因个人原因未领取安置介绍信或接收单位已安排工作岗位因个人原因未上岗的退役士兵,要求上岗的,由原接收单位负责安排其上岗。不愿在原接收单位上岗的,可以办理自谋职业,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也可以选择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上岗。

适用对象是政府已安置接收单位、因个人原因未领取安置介绍信,或接收单位已安排工作岗位因个人原因未上岗的退役士兵。政策依据是《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

四、对安置后待岗或失业的退役士兵,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障其合法权益:

1.对安置上岗后非个人原因待岗、且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从文件下发之日起,自愿解除劳动关系自主就业的,由企业依法为其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有到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就业意愿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落实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要求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可等单位情况好转后上岗,待岗期间,由其所在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7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

2.对因单位破产改制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失业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职工的同等待遇。拖欠工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优先予以清偿。本人有到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就业意愿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优先安排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3.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在个人提出申请、企业批准、双方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4.对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适用对象是由政府安排工作后由于单位或企业破产改制等原因待岗或失业的退役士兵。政策依据是《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五、安置在企业工作的退役士兵,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目前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对所在企业确实困难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当地政府协调企业和经办机构协商,签订协议,纳入欠费管理,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缴纳部分按规定由本人缴纳后,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安置到企业后又处于失业状态、目前尚未参保缴费或中断缴费的,允许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

对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役士兵,按照属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对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由当地政府督促其按规定参加当地的医疗保险,参保前军队退役士兵发生的医疗费由企业负责解决,企业解决确有困难及本人和家属无力支付的,应纳入城乡医疗救助体系或通过临时救助等办法予以解决;对关闭破产企业的退役士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解决其医疗保险参保问题;对符合条件的失业退役士兵按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医保费,并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灵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属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自愿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适用对象是由政府安排在企业工作的退役士兵。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六、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2001年之前退役的,按2001年的标准发放;2001年之后退役的,按退役当年标准发放。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政府要通过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并保障其享受自主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鼓励效益好的民营企业优先聘用退役士兵。

适用对象是本次落实1978年以来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过程中符合《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况,自愿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政策依据是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1〕7号)。

七、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士兵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全部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低保边缘困难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退役士兵困难家庭纳入扶贫工程,采取一对一的帮扶措施帮助其脱贫。

适用对象是生活困难的退役士兵家庭。政策依据是《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和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总工会、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14〕8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54号)。

八、对住房困难的退役士兵家庭,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立专门台账,优先解决其保障性住房,做到应保尽保。

适用对象是1978年以来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退役士兵家庭。政策依据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山东省住建厅、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住房困难退役士兵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建住字〔2017〕11号)。

九、对有就业能力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要大力开辟就业渠道,积极扶持其就业。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尽最大努力开发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作为退役士兵就业的托底措施。开发的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可以延长政府补贴时限。

适用对象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未能就业或下岗失业、目前仍有就业能力的退役士兵。政策依据是《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十、对退役士兵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充分利用我省教育资源,制定优惠政策,在春季高考中单列部分高职(高专)计划,单独划线录取;在高职院校单独招生中,安排办学水平较高的高职院校,选择优势学科专业面向退役士兵单独招生,单列计划录取;进一步提高退役士兵专升本录取比例,完善服役期间立功退役士兵专升本免试政策,为退役士兵接受高等教育提供多元渠道。按照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鼓励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创业能力。

适用对象是自主就业、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政策依据是《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

十一、各市对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所需资金,要逐人建立台账、逐县(市、区)汇总后上报省有关部门,省级财政对财政困难县区别情况,按比例给予补助。

三、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制定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加快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相适应、与国防和军队改革相衔接、与服务对象贡献相匹配、符合山东实际的优抚安置服务保障体系,让优抚安置对象率先奔小康,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省有关部门近日出台相关文件,就如何做好今后一个时期全省优抚安置工作研究制定了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一)提高优抚对象保障水平。

一是完善公民普惠与抚恤优待共享制度。将优抚对象全部纳入国家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在充分享受公民养老、医疗、教育、就业、住房、救助以及残疾人、老年人等方面待遇保障的基础上,再享受相应的抚恤优待。在审查优抚对象是否符合享受相应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二是提升优抚对象生活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统一按照不低于发放的当地上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发给,到新疆、西藏等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不低于2倍标准发给。

三是提高优抚医疗补助标准。享受优抚医疗保障的优抚对象,已按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其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解决,在政策范围和支付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支付后的剩余部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补助比例不低于50%的标准给予补助,待《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修订实施后执行。

四是完善住房保障措施。将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并给予适当补助或租金减免;其中的低保家庭,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的,其本人所承担的租金部分予以全额减免。

五是完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优抚对象优先纳入低保救助范围。对遭受临时困难的优抚对象,优先予以临时救助。

同时,对逐步推进优抚待遇城乡统筹、加大优待优惠力度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二)完善退役军人和军人军属安置工作体系。一是做好退休军人接收安置工作。建立符合移交条件退休军人即退即交即接工作机制,已经下达安置计划的,随时办理交接。对当年审定安置去向、具备接收条件且不影响医疗接续、办理落户等工作的,可提前办理交接。

二是落实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政策。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享受与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离休退休干部同等的政治待遇。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军队离休干部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离休干部同等医疗待遇,医疗费按照规定实报实销;军队退休干部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军队退休士官安置管理工作参照军队退休干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加大退役士兵政府指令性安置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一步加强指令性安置工作的政策刚性和执行力度,确保全部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坚持并完善以公开安置政策、公开考试考核成绩、公开安置岗位、公开选岗,接受社会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四公开一监督”“阳光安置办法”,提高安置工作公信力。

四是加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通过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供就业创业服务、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促进其实现就业创业。以就业为根本导向,创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模式。鼓励、支持优质教育培训资源、社会组织和企业承接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开展跨省易地和远程教育培训,建立多元的新型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体系。本着“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推行退役士兵跨区域自主选择教育培训机构和专业,以满足退役士兵学习和就业需求。建立培训与就业一体奖惩机制,鼓励培训机构推荐就业,大幅提高定向订单定岗式教育培训比重。

五是加大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扶持力度。研究制定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提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标准。

六是优化完善退役大学生士兵安置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升学、调整专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切实做好退役大学生士兵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各级国家机关招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对退役大学生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优待;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招考、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招聘招录时,拿出一定比例的名额,专项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

七是完善伤病残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办法。落实1至4级残疾军人国家供养相关政策措施,提高残疾军人保障水平,确保其生活、医疗、住房等待遇有效落实。

八是健全完善军人军属安置优待制度。积极拓展就业安置渠道,切实解决随军家属的随调随迁安置难问题。建立完善随军家属生活补助自然增长机制和货币化安置保障制度,确保军地发放未就业的随军家属生活补助总额不低于当地上最低工资标准。做好军人子女转学工作,确保军人子女就近进入公办中小学校或幼儿园就读。加大对军人婚姻和家庭保护工作力度,及时化解涉军矛盾纠纷和处置涉军案件,切实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对军人军属在就业创业、职业培训、探亲休假等方面给予更多优惠优待。

(三)完善优抚安置对象服务体系。

一是健全服务载体。加快优抚安置事业单位建设步伐,将优抚安置事业单位建设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养老服务和卫生事业等发展规划,加大优抚安置事业单位维修改造、设备购置更新的支持力度,改善服务保障能力。加强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轮流休养工作,提高休养服务水平。做好重度残疾军人集中供养工作。按照合理布局、就近活动的原则,通过自建、改造、购买、租赁等方式,加强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活动场所建设。推进服务载体标准化建设,加大各类服务标准研究制定力度,完善工作规范和服务标准,健全监督管理、绩效评估、奖惩问责等制度措施。

二是创新服务方式。依托社会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社会专项服务和鼓励自我服务、倡导志愿者服务相结合的新型优抚安置服务模式。做好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老年人意外伤害等保险统保工作。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优抚安置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精神抚慰、法律援助、就业创业、生活帮扶、居家养老、人文关怀等服务。

三是健全服务网络。注重运用网络技术平台和新兴传播工具,逐步实现法规宣传、政策咨询、网上办理、诉求回应的全覆盖。探索建立县级区域优抚安置精细化服务保障模式,健全服务网络,完善服务制度,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切实解决好服务优抚安置对象“最后一公里”问题。

(四)构建精神和物质并重的荣誉激励制度体系。一是加强精神抚慰工作。完善和落实优抚对象精神抚慰制度。“八一”建军节、元旦春节期间,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要对优抚对象普遍进行走访慰问,烈士纪念日要对烈士遗属普遍走访慰问,实现走访慰问活动制度化。做好为义务兵和烈属家庭挂光荣牌、送立功喜报和春联年画等工作,深化“爱心献功臣”行动,广泛开展定期座谈、巡回医疗服务和社会化拥军活动,努力营造关爱功臣、尊重功臣、帮扶功臣的社会氛围。

二是建立精神激励常态机制。鼓励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优秀复退军人积极参与弘扬我党我军优良传统思想政治教育、科技助民、义诊、扶贫济困、公益演出等活动。大力宣传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复退军人的先进典型,进一步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和政治荣誉感。

三是大力弘扬烈士精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纪念烈士,完善青少年继承和弘扬烈士精神常态机制。深入挖掘和弘扬不同历史时期的烈士精神内涵,丰富烈士纪念日纪念活动形式和内容,全面提升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红色资源的教育功能,开展以弘扬烈士精神为主题的教育实践活动,把弘扬烈士精神和我党我军优良传统,作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四、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为全面提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组织和就业服务效能,有效推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教育培训组织管理工作的意见》。这是贯彻落实加强优抚安置工作有关实施意见的第一个配套文件,其余各项配套政策也将陆续出台。这个《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深化教育培训对促进退役士兵就业重要性的认识。退役士兵是国家重要的人力资源,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改革以来,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和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不断完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大幅减少,绝大多数退役士兵将直接参入市场竞争,自主就业成为退役士兵就业的主要方式。加强对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创业能力,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强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拓宽就业创业渠道,提升其就业能力,对于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要充分认识加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加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作为新形势下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摆到突出位置,加强组织统筹,优化培训资源,灵活培训方式,拓展培训渠道,提高培训实效,努力打造我省退役士兵“顺利就业、稳定就业”的品牌,为支持深化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二)规范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由设区的市统一组织实施,突出重点环节的调控,全程规范组织实施工作。

一是精心选择承训院校(机构、企业)。要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平等竞争、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精心选择承训院校(机构)。凡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公办教育培训院校(机构)、创业大学、民办教育及培训机构、省级及以上推动创新创业服务类社会组织和具有培训条件的大型企业,均可承办退役士兵教育培训。驻市的教育培训院校(机构)由各市确定,每市一般不超过4个(不包括汽车驾驶专业,汽车驾驶专业可指定县市区的培训机构承担),并限于在属地办班组织培训;省外教育培训院校(机构)、驻济南省属教育培训院校(机构)、省级及以上推动创新创业服务类社会组织由省确定;具有培训条件的大型企业,由驻地市确定并上报备案,最终确定的承办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院校(机构)名单,由省统一公开向社会发布。

二是合理确定培训专业和培训价格。各地要调查摸清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的意愿和市场用工需求,以就业为导向设置教育培训专业。以保证专业培训质量为根本,按照培训所需时间、教学人员、耗材、食宿、教学场地和专业技术含量、就业前景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培训专业和培训价格,防止恶性中标和低层次培训。省确定的教育培训机构、专业和培训价格,由省组织专家评定。

三是共享培训资源。开放教育培训资源,打破地域局限,公开承训院校(机构)和专业优势等,让退役士兵在全省自由选择培训的院校(机构)和专业。凡是省和各市确定的培训院校(机构)均面向全省招生,最大限度满足退役士兵参训的需要。

四是多法灵活组训。在组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同时,进一步拓展培训渠道,积极开展岗前培训。院校(机构)主要组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要突出开展“订单式”教育培训、定向教育培训;服务类社会组织和大型企业等组织岗前培训,按照培训与就业一体化的要求,开展定岗式教育培训。

五是严格教学规程。指导承训院校(机构)认真制订教学计划,精心设置课程,规范教学组织。院校(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时间不得低于3个月;服务类社会组织、大型企业等组织的岗前培训时间一般不得低于4个周。要强化实践环节,退役士兵参训期间的实习、实训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参训时间的一半。突出培训成效,认真组织考试考核,确保教育培训质量。

六是统一参训组织程序。参训退役士兵报名时,由退役士兵填写参加教育培训申请表(一式四份),县级民政部门根据退役士兵意愿向培训院校(机构)和单位开具介绍信(一式三份);培训院校(机构)和单位填写入学或参训登记表(一式四份),发给学员证。教育培训结束后,颁发结业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式四份),以上资料分别由市县两级民政局、培训院校(机构)或单位、退役士兵本人及用工单位分别建档保存。

(三)优化退役士兵就业组织服务工作。

一是建立退役士兵推荐就业服务机制。按照“谁承办培训,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指导承训院校(机构)主动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密切合作关系,适时采取举办企业招聘会、退役士兵就业推介会等形式推荐退役士兵就业,做到需求、培训、就业有机衔接,帮助退役士兵最大限度的实现就业。

二是建立退役士兵就业奖励机制。各地要提升教育培训和实现就业的关联度,激励推行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培训。承训院校(机构)组织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时间不低于3个月的,培训结束后每推荐一名退役士兵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奖励2000元。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推荐就业岗位,并组织开展退役士兵岗前培训的,培训结束后,每实际就业一名退役士兵奖励1500元,不推荐就业岗位只负责培训的不予奖励,以促进教育培训与实现就业的良性互动。具体奖励认定条件由各市制订,报省民政厅备案。奖励所需资金通过各级安排的退役士兵培训经费列支。

三是建立退役士兵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在山东省民政厅门户网站,设立为退役士兵服务的专门网页,及时公开相关的法规政策,及时发布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的有关信息;各市、县在本级民政网站建立专门网页的同时,要以市为单位,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送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信息,确保退役士兵及时便捷的共享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信息。

(四)加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管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原则上由设区的市及以上财政负担,主要用于参训退役士兵生活补助费、住宿费、学杂费、技能鉴定费、培训期间的意外伤亡保险、就业介绍服务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一律由退役士兵所在地市级民政部门统一向承训院校(机构)和单位结算。培训开始后,先行拨付所需资金的50%,余款待培训结束后按实际人数和绩效考评情况拨付。奖励经费根据承训院校(机构)推荐就业人员名单和企业用工合同据实拨付。经费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一使用,连续结转两年以上的收回财政。

(五)强化对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组织领导。一是加强组织工作协调。各级民政部门要履行好组织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主体责任,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强化分工协作,形成齐抓共管合力。特别是实行退役士兵自由选择教育培训院校(机构)参训后,对接的单位和环节多,要搞好沟通对接,提高工作时效。市级民政部门可委托社会组织,协助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相关工作。

二是实行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与就业信息化管理。省、市、县(市、区)要建立退役士兵培训和就业情况数据库,在重点录入当年退役士兵数据的基础上,要逐步溯及以往,将2011年以来入伍的退役士兵全部录入。县(市、区)每年要及时、准确地采集信息,逐条汇总,全面了解和掌握退役士兵的基本信息、参训和就业创业需求情况,实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与就业信息化、精细化管理。

三是建立考评和奖惩机制。建立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评估制度,每年对各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不履行推荐就业服务承诺的、擅自改变申请培训专业设置的、课堂教学和实训操作时间分配严重不合理的、教育培训质量差推荐就业率低的院校(机构)和单位,首次出现提出警告,再次发生取消承训资格。对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服务和就业创业服务好的院校(机构)和单位,省民政厅将视情给予褒扬奖励。

山东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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