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期满考评实施办法

2024-09-11

劳务派遣人员期满考评实施办法(共6篇)

1.劳务派遣人员期满考评实施办法 篇一

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对医务人员规范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依据卫生部《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和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考评范围为全体医务人员(含医师、护士及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应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考评组织

第五条成立大姚县人民医院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工作。

各科室要成立医德考评小组,负责本科室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工作。医务人员科室由于人数太少或其他原因无法成立医德考评小组的,由医院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其它科室的考评小组进行考评。

第六条医院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院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医德考评,确定考评结果等工作。

第三章考评标准

第七条医务人员医德考评按百分制进行评定,基础分80分,满分100分。加分、扣分后的累计得分不得高于100分或低于0分,即:加分后累计得分超过100分的,以100分计算;扣分后累计得分低于0分的,以0分计算。

第四章考评内容

第八条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要求(基础分80分)

(一)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10分)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职业道德修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大力弘扬白求恩精神。

2.增强工作责任心,爱岗敬业,尽职尽责。

(二)尊重患者,保守医秘(10分)

1.对患者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贫富,平等对待,不得歧视。

2.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

3.在开展临床药物或医疗器械试验、应用新技术和有创诊疗活动中,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三)文明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10分)

1.关心、体贴患者,做到热心、耐心、细心。

2.着装整齐,举止端庄,服务用语文明规范,服务态度好,无“生、冷、硬、顶、推、拖”现象。

3.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并善于与患者的交流和沟通,对患者及群众的疑问、咨询耐心解答、解释,自觉接受监督,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4.正确对待患者及其家属的投诉,耐心做好解释说明,主动争取患者及其家属的理解、谅解和配合,避免产生或激化矛盾纠纷。

(四)遵纪守法,依法执业,廉洁行医(15分)

1.严格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卫生行政规章制度和医学伦理道德,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护理工作制度,依法执业,廉洁行医,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2.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收受、不索要患者及其亲友的财物。

3.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回扣以及其他不正当利益,不以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和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为由,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

4.不开具虚假医学证明,不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隐匿、伪造或违反规定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5.不违反规定鉴定胎儿性别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

(五)因病施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15分)

1.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用药指南,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2.认真落实有关控制医药费用的制度和措施。

3.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不多收、乱收和私自收取费用。

(六)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和谐共事(10分)

1.认真完成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医疗活动。

2.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虚心听取上级及同事、同行的意见建议,互相学习,持续改进,真诚协作,共同进步。

(七)严谨求实,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10分)积极参加在职培训,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五章考评方法与管理

第十一条医德考评应分为自我评价、科室评价、群众评价、单位评价四个步骤。

第十二条自我评价。医务人员各自根据医德考评的内容和标准,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表现,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我评价。

第十三条科室评价。在医务人员自我评价的基础上,以科室为单位,由科室医德考评小组根据每个人日常的医德行为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群众评价。根据服务对象,对该同志满意度测评情况、患者反映、建议意见等的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单位评价。由医疗机构医德考评委员会组织实施,根据《大姚县人民医院医务人员医德考评标准(试行)》进行自我评价、科室评价和群众评价的结果,将日常检查、问卷调查、投诉举报、表扬奖励等记录反映出来的具体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对每个医务人员进行评价,填写《大姚县人民医院医务人员医德考评表》,作出医德考评结论并填写综合评语。

第六章考评结果

第十六条医德考评结果分为考评得分和考评等次两部分。

(一)考评得分由个人、科室和单位根据《大姚县人民医院医务人员医德考评标准》,结合医务人员的实际工作表现进行打分。

(二)考评等次由个人、科室和单位根据考评得分及群众评价结果确定。

考评等次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第十七条医德考评优秀等次的医务人员应做到: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工作中文明服务,充分尊重患者权利,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因病施治,服务规范,遵纪守法,廉洁行医,患者、同事评价优秀。

医德考评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占本单位考评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

第十八条医务人员在考评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德考评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一)在医疗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提成的;

(三)违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多记费、多收费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四)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五)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医疗差错的;

(六)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七)医疗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道德的情形。第十九条医德考评的结果在本单位显著位臵公示7天,如无有效投诉举报,方可确定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条对本单位的医务人员进行考核、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和确定绩效工资时,医德考评应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医德考评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考核方有资格评选优秀等次;医德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或不合格。

医德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医务人员,不得参加本考核下一年的职称晋升。

第二十一条 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定期考核中的职业道德评定,以医德考评结果为依据。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考核周期内,医德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的医德考评结果,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送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同时报送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单位评价的得分及确定的评价等次是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的最终结果。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要将每位医务人员的《大姚县人民医院医务人员医德考评表》作为医德档案存入医务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由大姚县人民医院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2.劳务派遣人员期满考评实施办法 篇二

《福建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修订)》 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福建医大、中医学院各附属医院,省老年医院,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强化医务人员监管,去年,根据卫生部《关于实行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制定下发了《福建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最近,我厅召开全省医德考评工作现场会,对全省医疗机构落实医德考评制度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并根据各医疗机构一年来试行的情况,对《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年内,各医疗机构要按照修订后的《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把推行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强化对医务人员监管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这项制度落实。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厅人事处和纠风办反映。

附件:福建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方案(修订).doc

二00九年九月三日

福建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修订)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全省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医疗水平,建立规范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倡导“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行业新风尚,根据《执业医师法》、国务院《护士条例》、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实行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福建省卫生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和《福建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基础上,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为目标,以考核记录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状况为内容,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改善医疗服务态度、优化医疗环境为重点,强化教育,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严肃纪律,树立行业新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加快卫生诚信体系建设,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为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服务。

二、考评范围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的医师、护士及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执行卫生技术人员岗位工资的人员(统称医务人员)。

三、考评标准

医务人员医德考评按百分制进行评定,基础分为80分,满分为100分。加分、扣分后的累计得分不得高于100分或低于0分,即:加分后累计得分超过100分的,以100分计算;扣分后累计得分低于0分的,以0分计算。

(一)基本要求(基础分80分)

1.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10分)。(1)加强政治理论和职业道德学习,树立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大力弘扬白求恩精神。

(2)增强工作责任心,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2.尊重患者的权利,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10分)。(1)对患者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贫富都平等对待,不得歧视。

(2)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

(3)在开展临床药物或医疗器械试验、应用新技术和有创诊疗活动中,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

权。

3.文明礼貌,优质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10分)。(1)关心、体贴患者,做到热心、耐心、爱心、细心。(2)着装整齐,举止端庄,服务用语文明规范,服务态度好,无“生、冷、硬、顶、推、拖”现象。

(3)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和沟通,自觉接受监督,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4.遵纪守法,廉洁行医(15分)。

(1)严格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卫生行政规章制度和医学伦理道德,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护理工作制度,坚持依法执业,廉洁行医,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2)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收受、不索要患者及其亲友的财物。

(3)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回扣以及其他不正当利益,不以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和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为由,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

(4)不开具虚假医学证明,不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隐匿、伪造或违反规定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5)不违反规定外出行医,不违反规定鉴定胎儿性别。5.因病施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15分)。

(1)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用药指南,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2)认真落实有关控制医药费用的制度和措施。(3)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不多收、乱收和私自收取费用。

6.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和谐共事(10分)。(1)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对口支援等医疗活动。

(2)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7.严谨求实,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10分)。(1)积极参加在职培训,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2)增强责任意识,防范医疗差错、医疗事故的发生。

(二)加分依据

1.全年出满勤的,加6分;出勤率≥95%的,加3分。2.参加单位组织的义诊等公益性活动的,每次加1分,每人最多不超过5分。

3.城市医生到基层卫生机构挂职锻炼(含参加专家服务团)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前到基层卫生机构定点工作,连续服务时间达到半年的,视其表现加1~3分;连续服务时间达到一年的,视其表现加3~5分。其中,属于晋升前到

基层服务的加分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当年下派医生总人数的50%。

4.基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前到上一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3个月以上的,视其表现加1~3分。

5.参加基层卫生帮扶(不含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前到基层卫生机构定期定点工作)项目,在本省农村和社区连续工作超过1个月(含1个月)但不足3个月的,加3分;超过3个月(含3个月)但不足半年的,加5分;超过半年(含6个月)以上的,加8分;因工作表现突出,受到卫生行政部门表彰的,另加2分。

6.参加卫生对口支援项目,在西藏、新疆、宁夏等条件艰苦地区连续工作超过1个月(含1个月)但不足3个月的,加5分;超过3个月(含3个月)但不足半年的,加8分;超过半年(含6个月)以上的,加10分;因工作表现突出,受到卫生行政部门表彰的,另加5分。

7.收到患者及家属或单位表扬信、锦旗给个人的,每次加0.5分,给集体的,有关人员各加0.5分,每人最多加5分。

8.先进事迹、典型正面事迹在省级、设区市级和县级新闻媒体报道属个人的,每次分别加3、2、1分,每人最多加5分;属集体的,有关人员每次各加2、1、0.5分,每人最多加5分。同一事例重复报道的,以加分高的计算,不重

复累计。

9.自觉拒收患者及其家属给予的“红包”、礼品等财物(经单位纠风办核实),或按规定把难以拒收的财物全部及时上缴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每次加2分,每人最多加6分。

10.坚决抵制商业贿赂,自觉拒收任何形式的回扣(经单位纠风办核实),或按规定把难以拒收的财物全部及时上缴单位有关部门的,每次加2分,每人最多加6分。

11.检举他人收受各种回扣、开单提成、擅自接受资助,经查属实的,加5分。

12.在工作中责任心强、认真细致,及时发现、指出他人的工作差错,从而避免出现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的,每次加2分。

13.纠正他人因违反医学保密规定和保护性医疗制度而挽回不良影响的,每次加2分。

14.积极参加各种突发事件的医疗抢救工作的,每次加2分;表现突出,受到卫生行政部门表彰的,另加5分;受政府表彰的,另加8分。

15.见义勇为,为维护医疗秩序勇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受到本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表扬的,加5分。

16.被评为本单位先进工作者的(不包括各种单项表彰,下同),加2分;被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的,加5分;被评为设区市级劳模的,加10分;省级劳

模的,加15分;全国劳模的,加20分(被评为全省或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分别按设区市级或省级劳模加分)。受国家级、省级、设区市级、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单项表彰的,分别加6、5、4、3分;同一事迹受多次表彰的,以加分高的计算,不重复累计。

17.被评为本单位先进集体的,相关人员各加1分;被评为市、县级先进集体(不包括各种单项表彰,下同)的,相关人员各加3分;被评为省级先进集体的,相关人员各加5分;被评为国家级先进集体的,相关人员各加8分。

上述各种表彰按批准公布的时间作为当年医德考评的加分依据。

(三)扣分依据

1.未经批准,不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的,每次扣2分。

2.请病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个月、不足2个月的,扣5分;请病假累计达到或超过2个月、不足4个月的,扣10分;请病假累计达到或超过4个月的,扣15分。请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20天、不足40天的,扣5分;请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40天、不足60天的,扣10分;请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60天的,扣15分。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医德考评。

3.迟到、早退每次扣1分;旷工的,按每半天扣5分

计算。

4.上班时擅自离岗、串岗的,每次扣1分。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的,每次扣2分。

5.上班着装不整洁、语言不文明的,每次扣1分;不佩戴胸牌上岗的,每次扣0.5分。

6.不落实首诊负责制或首问负责制的,每次扣3分。7.对患者及其家属的疑问和投诉,不能耐心做好解释说明和调查处理,激化矛盾纠纷,导致被患者及其家属因行风问题实名投诉到本单位有关部门的,每例扣1~2分;被投诉到同级行政机关或新闻媒体的,每例扣2~4分;被投诉到上级行政机关或新闻媒体的,每例扣4~8分。

8.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有缺陷或不足,引起服务对象不满意、被投诉或发生争吵的,每次酌情扣2~5分。

9.科室不按规定提供规范的收费一日清单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每次各扣5分;虽有提供收费一日清单,但不及时、不规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每次各扣2分。

10.泄露患者隐私或医学秘密的,每次扣3分;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5分。

11.违反处方管理规定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指南)使用药品的,每次扣5分。

12.不执行诊疗规范给病人作检查检验的,每次扣5分。13.科室间或同事间闹不团结,工作受到影响的,每人

扣5分;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的,每人扣10分。

14.工作拖拉,不按时完成任务或不服从科室工作安排的,每次扣15分;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的,每次扣20分。

15.违反卫生管理规定和技术操作规范开展诊疗活动(包括超范围执业)的,每次扣15分。

16.因工作不认真造成医疗事故,负次要责任的当事人每次扣15分,负轻微责任的当事人每次扣5~10分。

17.夸大或虚构病情,为单位或个人牟取利益的,每次扣15分。

18.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的,视责任大小,对有关人员扣10~20分。

(四)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医德考评内容,广泛征求意见,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专科防治机构医务人员的加(扣)分项目和标准,经公布后实施。

在上述加(扣)分范围之外,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充分征求医务人员的意见,制定有与医德考评内容相关的加(扣)分条款和分值,但单位自定加(扣)分项目的分数累计不得超过10分。

(五)当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其医德考评结果直接认定为较差:

1.医疗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2.违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多记费、多收费或者私自收取费用,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处或新闻媒体曝光的有关责任人员;

3.因工作不认真造成医疗事故,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当事人;

4.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活动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制剂、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9.非医学需要,利用B超等手段对胎儿作性别鉴定的; 10.违反规定,私自外出行医的; 11.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医疗服务活动中,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3.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的;

14.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接受医疗器械、药品、医用耗材、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或为药品生产、经销企业或人员登记、统计医生处方或为此提供方便的;

15.违反规定,擅自接受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经销人员的资助,外出参加学术活动、交流、考察、旅游等活动的;

16.对医务人员在用药、检验、检查中提供各种形式开单提成的科室负责人和当事人;

17.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18.不服从组织安排,拒绝参加基层卫生帮扶、卫生对口支援、卫生援外工作的;

19.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20.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的;

21.受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及其以上处分的; 22.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的情形; 23.各单位认定的其他行为。

四、考评步骤

(一)个人自评:被考评的医务人员对照考评标准的基本要求、加分和扣分依据,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表现,进行总结和自我评价,填写《福建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登记表》(见附件)。

(二)科室初评:在个人自评基础上,以科室为单位,由科室考评小组根据每个人日常的医德行为进行评价。

(三)单位总评:由所在单位的医德考评机构组织实施,根据个人自评、科室初评的结果,以日常检查、问卷调查、患者反映、投诉举报、表扬奖励等记录反映出来的具体情况为主要参考依据,对每个医务人员进行评价,作出医德考评结论,填写综合评语。

五、考评等次

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并按下列条件确定:

优秀——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且扣分不超过10分。

良好——考评得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且扣分不超过20分。

一般——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且扣分不超过30分。

较差——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下或扣分超过30分或有“一票否决”行为。

医德考评要严格坚持标准。被确定为医德考评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控制在本单位参加考评总人数的30%以内(如果实际得分数达不到控制数,可按高分到低分顺序选取)。被评为全国、全省卫生系统先进集体,被设区市及以上党委、政府评为综合性表彰的先进集体、授予“文明单位”称号或继续保持“文明单位”荣誉的,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可控制在本单位实际参加考评总人数的35%以内。因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安全生产事故或行风案件,被设区市及以上政府或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通报的,该单位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参加考评总人数的20%。优秀等次名额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单位内部合理分配。

六、医德档案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本人接受职业道德规范和医学伦理知识培训、考核情况;

2.本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对文明规范服务、改善服务态度、尊重病人权益等检查涉及本人方面的情况;

3.本单位通过日常对病历、处方的检查分析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抽查反映本人在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医疗服务收费(收费清单)方面的情况;

4.本人获得各种奖励荣誉、新闻媒体先进事迹报道和病人表扬;

5.本人受到患者及其家属投诉(问卷调查)及调查处

理情况;

6.本人违反职业道德或行业纪律受到本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或戒勉谈话的情况;

7.本人拒收或收受“红包”和回扣、开单提成的情况; 8.本人参加义诊、基层卫生帮扶、卫生对口支援、突发事件的医疗抢救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等情况;

9.其它能够反映本人在医德考评中需要加分或扣分的材料;

10.本人医务人员医德考评表。

七、考评结果应用

医德考评结果应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并与医务人员的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绩效工资、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的人选和任职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必须在医德考评等次为“优秀”的人员中产生。医德考评等次确定为一般的人员,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必须延迟1年。医德考评等次确定为较差的人员,其任职考核等次直接确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不计算考核年限,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晋升薪级工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必须延迟2年。

各级医疗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中的职业道德评定,以医德考评结果为依据。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

“较差”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级医疗机构要对医德考评“较差”等次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对连续2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人员,可作缓聘、低聘或解聘处理;有行政职务的医务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免除其行政职务。

八、组织管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辖区内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考核。按照属地化管理与行政隶属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省卫生厅负责制定全省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监督管理直属医疗机构以及在省卫生厅注册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工作;设区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和完善本辖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实施细则,监督管理直属医疗机构以及负责在设区市卫生局注册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工作;县(市、区)卫生局负责监督管理直属医疗机构以及负责在县(市、区)卫生局注册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医德考评制度对于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重要意义,将此项工作与医院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各级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实施医德考评制度,成立由院领导和人

事、纪检监察、有关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医德考评工作领导小组,人事部门为医德考评工作具体经办机构,负责拟定医德考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其他部门要积极配合,按照责任分工,做好医德考评相关工作。医德考评工作要纳入医院管理体系,与卫生技术人员考核同时进行,每年进行一次,考核中“德”的分数按照医德考评的分数进行折算。医德考评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定性考评与量化考核相结合,与医务人员的考核、定期考核等工作相结合。

要认真落实医德考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日常检查与年终医德考评相结合,医院各职能科室要根据每年纠风工作任务责任分解的要求,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病历、处方、用药和检查情况的日常检查和问卷调查、患者反映、投诉举报、表扬奖励等相关资料的收集,为年终医德考评提供准确、真实的依据。职能科室工作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年终无法提供本应该提供的日常检查结果和资料或提供虚假检查结果和资料的,对职能科室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各级医疗机构应当为每位医务人员建立医德档案,医德档案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在医德考评制度试行阶段可先使用手工纸质档案,待条件成熟后开发电子档案,有条件的医院可直接试行电子档案。医德档案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

保管,并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把执业医师的医德考评结果报送执业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同时报送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

3.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篇三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聘与录用 第三章

劳动关系管理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岗位管理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社会保险管理 绩效管理

派遣终止及派遣人员的退回奖惩

基本行为准则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劳动用工法律风险,规范派遣员工行为和管理,满足沧州市朗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创建一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目标的需要,不断完善和深化市场化选人用人新机制,着力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劳务派遣用工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和公司《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办法》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与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的单位。派遣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员工。公司负责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缴纳等管理。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日常工作管理及绩效管理等,直接管理和考核派遣员工完成的工作任务。第四条

公司对劳务派遣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合法用工、分工协作、总量控制、统一管理。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管理的基本原则:按需定员、依岗派遣。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管理的基本内容:日常工作管理、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 派遣员工的招聘与录用

第一条

招聘基本原则

招聘派遣员工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测评、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从学识品德、能力水平、工作经验、健康状况、岗位匹配度等方面进行多方位评价。

第二条

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适应工作岗位要求,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第三条

招聘方式

根据用工单位业务发展需要及用工计划、岗位说明书等有关条件制定招聘方案并组织实施,招聘完成后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由公司履行派遣手续。第四条

派遣员工录用

派遣员工人选确定后,由公司与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合同》办理派遣手续。用工单位应在派遣前向公司提供派遣人员工作岗位的《岗位说明书》(包

括岗位职责、岗位权限、任职条件、考核标准等基本内容)及岗位保密事项要求等制式文本。

第三章 劳动关系管理

第一条

派遣员工的人事及劳动关系隶属于公司,所有与人事及劳动关系相关事宜由公司负责。

第二条

派遣员工应认真学习由公司编制的《派遣员工手册》。公司将手册发放应做到人手一册,首次发放予以免费。用工单位可监督公司发放手册并督促公司向派遣员工宣传。?

第三条

派遣期限由公司与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协议》确定。第四条

用工单位可以为派遣员工设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根据派遣期确定且计入派遣期。试用期设定具体如下:

1、派遣期为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2、派遣期为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条

派遣员工的党、团关系由公司负责(也可通过协商由用工单位负责)。公司(或用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派遣员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团员活动或党员民主生活会等党的活动。为增强派遣员工集体荣誉感,用工单位在组织相关活动时,也可将派遣员工纳入范围。

第六条

派遣员工档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或部门专人)负责管理。档案管理应按照人事档案管理标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或部门专人)负责收集、甄别、整理、归档、装订、保管、转移等工作,做到规格管理、妥善保存。用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公司人力资源部(或部门专人),提供档案管理所需资料。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一条

公司负责对派遣员工进入入职培训(《派遣员工手册》、社会保险政策、公司及用工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宣讲等),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第二条

用工单位与公司协商一致并经派遣员工本人同意,可对派遣员工岗位及工作地点进行变更。

第三条

派遣员工各种假期规定及请销假程序由用工单位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并参照公司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制定,并应抄公司备案。

第四条

派遣员工均可参加用工单位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争先创优评选和参加各级各类技术比赛、技能比赛等活动。对获得比赛名次或荣誉称号的派遣员工,用工单位应将资料抄公司备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或部门专人)负责装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一条

用工单位应按照派遣员工工作岗位,根据岗位要素和当地工资标准,会同公司合理确定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标准及其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并在《劳务派遣服务合同》中列明。

派遣员工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派遣员工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月平均工资标准。

派遣员工在医疗期内的工资标准以及女性人员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工资标准按照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及参照用工单位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以银行转帐的形式支付,工资发放日以《劳动合同》约定日期为准(遇节假日顺延)。

第三条

派遣员工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社会保险及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津贴等,由用工单位以劳务费的形式转帐给公司指定帐户,由公司负责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等。

第四条

用工单位承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派遣员工福利费为:冬季取暖费、夏季降温费、丧葬补助费、当地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未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残疾人基金。

上述福利费中个人应当缴纳的个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上述福利费用中已由公司或用工单位上级向有关机构统一缴纳且缴纳范围包括用工单位在内时,用工单位不再承担。

第五条

用工单位应依法向派遣员工提供符合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派遣员工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用工单位应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提供职业危害防护,并在派遣期内不定期安排派遣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派遣员工的休息休假。

第六条

派遣员工各种假、旷工及因工培训期间的薪酬待遇由用工单位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及参照单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自行制定,并抄公司备案。

第七条

用工单位按照单位整体调整员工工资时,对连续使用的派遣员工按正常机制调整。

第六章 社会保险管理

第一条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按月为派遣员工支付法定社会保险参保费用,由公司社会保部负责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和缴纳相关费用。第二条

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应在事发24小时内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公司,并及时将受伤的派遣员工送往工伤治疗医院进行治疗。需要垫付医疗费用的,由用工单位垫付(对参加了团体保险的派遣员工,由公司负责牵头会同保险公司完成权益确认签订)。

派遣员工的工伤认定申请和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由公司负责(鉴定费由用工单位承担)。派遣员工的工伤待遇除由社会保险基金及团体保险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由保险公司支付给公司,垫付款可用于冲抵劳务派遣服务费)外,根据“受益归责原则”的规定:即“谁用工,谁受益”是一种普通常识,“谁受益,谁担责”则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保险赔付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派遣员工工伤医疗期间及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司与用工单位应主动协作,共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用工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妥善处理。

第三条

为分用工单位工伤、医疗“空档期”风险,用工单位可根据岗位风险需要,为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粉尘、辐射等危险作业岗位的派遣员工,按照分类参加的原则,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医疗保险。缴费和赔付办法按照操作协议约定办理。

用工单位向公司支付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医疗保险费后,若因公司原因未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而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应由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用工单位向公司提供了当月劳务派遣新增人员信息且公司已经申报社会保险费用后,若派遣员工不按规定流程办理离职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退费时,已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由派遣员工承担。

第五条

派遣员工派遣期届满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等手续由公司负责办理。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派遣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用

工单位负责对派遣员工实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薪酬直接挂钩,用工单位将考核结果在《广西宏业投资集团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派遣员工费用构成表》中体现,由公司劳资部在发放薪酬时予以执行。

第二条

绩效考核一般分为试用期考核、月(季)度考核、考核及专项考核等多种形式。

第三条

绩效考核一般应当从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安全生产、超值贡献、劳动纪律等方面进行全面、客观的考核。具体考核指标由各用工单位自行量化确定,公司予以协助并提供一定义务咨询支持。

第四条

绩效考核等级一般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原则上,90分以上为优秀,76分——89分为良好,61分——75分为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

第五条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派遣员工培训与开发、绩效工资发放、岗位调整、评优评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职业技能鉴定、职位晋升、解聘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对连续两次考核不称职的派遣员工,用工单位应与其沟通,帮助其改进工作。对连续三次考核不称职的,用工单位对其进行一定期限离岗培训,经培训合格方可重新上岗;上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应重新调整到新的工作岗位(按前述岗位管理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在新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履行派遣员工退回手续,退回到本公司。

第八章 派遣终止及派遣人员的退回

第一条

用工单位可将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员工退回公司,但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劳资部,公司劳资部应配合用工单位提供相应证据和依据:

(一)派遣员工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派遣员工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派遣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派遣员工与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对用工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派遣员工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派遣员工以欺诈或胁迫的手段,致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

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二条

用工单位可将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员退回公司,但应提前30天通知公司劳资部:

(一)派遣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工单位对因此而退回的派遣人员除支付经济补偿外,对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费用还应另行承担);

(二)用工单位提供的证据证明派遣员工不能胜任派遣岗位工作,且经用工单位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经用工单位、公司和派遣员工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同意解除派遣劳务关系的;

(四)派遣员工的派遣期限届满而终止派遣的;

(五)《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用工单位派遣员工的条件不复存在。

第三条

派遣员工提起仲裁、诉讼时,经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认定用工单位提供的资料及证据存在不实或不足,用工单位应按要求予以核实、补充。

派遣员工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或法律纠纷时,由公司负责处理。

第四条

用工单位可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派遣员工退回公司。

第五条

对于存在下列情形的派遣员工,用工单位不得终止或解除《上岗协议》,并不得退回公司。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而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用工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四)女性派遣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派遣员工因以下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合同》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及依法所得的赔偿金由用工单位承担:

(一)用工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二)因用工单位原因未能及时向公司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因用工单位原因未依法向公司支付社会保险的;

(四)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利益的。第七条

派遣员工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如继续使用该员工的,应在派遣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通知公司劳资部。

第八条

用工单位接到派遣员工的离职通知后,应在5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内书面告知公司并将经派遣员工本人签字的辞职申请或其他证据资料交公司劳资部存档。

第九条

派遣员工向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必须按辞职规定流程办理。

第九章 奖 惩

第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遣员工,用工单位可按本单位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或晋职:

(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生产、科研、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提高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与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六)维护劳动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遣员工,根据情节轻重,依照用工单位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并由公司给予相应解释。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

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给用工单位其他人员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规,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挥霍浪费用工单位财产资源,损公肥私,使用工单位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三条

对获得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和技术技能比赛的派遣员工,用工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表彰方案,给予适当的一次性经济奖励或调整工资及精神鼓励。

第四条

对违法乱纪、病事假长期不上班、旷工、雇人顶替上班等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或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的派遣员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第十章 基本行为准则

第一条

着装及礼仪

(一)派遣员工在工作期间应按照劳动保护的规定和岗位要求着装,保持衣冠、头发整洁;

(二)上班前和上班时间不得饮酒(公务接待除外);

(三)谈话时态度要和蔼,使用文明用语;

(四)注重礼仪,讲究文明礼貌,自觉维护用工单位的集体荣誉和对外形象。第二条

基本行为准则

(一)工作时间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或聊天;

(二)应当致力于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不得进行任何干扰和破坏工作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平等、信任、协作、健康的员工关系;

(四)自觉遵守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忠于职守,熟悉业务,高效率的完成所担负 的工作任务;

(五)注意保持清洁、良好的办公环境,不得在办公区域进食、吸烟、聊天、高声喧哗;

(六)爱护公共财产,不得盗用或非法挪用用工单位的财物;

(七)严守用工单位商业秘密,维护集体利益,未经批准不得向任何人透露用工单位经营状况,更不能越权签署任何文件、合同;

(八)公私分明,不得利用用工单位资源谋取私人利益;

(九)未经批准,不得影响正常工作在外兼职。第三条

安 全

(一)具备安全意识,确保工作场所安全;

(二)工作结束离开工作场所时,要确保窗户、电源、水源的关闭,确保锁好大门;

(三)发现可疑分子要及时报告,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办公室财物搬出室外;

(四)如果发现用工单位或个人财产被盗,应及时汇报。

第四条

派遣人员应自觉遵守用工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服从工作安排。

第五条

用工单位实行的标准工时制或综合计时制及不定时工时制应获得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派遣员工需要加班的,由用工单位按加班审批程序确定加班事宜。

第七条

派遣员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无故迟到、早退,月累计3次按旷工1天处理;

(三)在工作时间内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手续不完善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条

用工单位制定对派遣员工的工资支付、劳动纪律、绩效考核、奖惩等规

章制度实施细则,应依法履行职代会讨论及告知义务。须与公司协商的,应提前协商一致,并将有关规章制度抄公司劳资部备案。用工单位及公司应当以多种形式将有关规定制度告知派遣员工。

第三条

本办法由沧州市朗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责解释。第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沧州市朗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4.2-考评实施办法 篇四

社会调查活动实施办法

根据《安徽省2011年农村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方案》,由省统一组织对全省农村地区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抽样调查,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调查内容和预期分析指标

调查的主要内容为: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样本点已婚育龄妇女生育、节育情况,乡村计生工作质量和保障措施等情况。调查表包括:表

一、样本点小区期内出生、节育情况调查表;表

二、各类信息交流平台信息调查核实情况表;表

三、全员人口信息调查表;表

四、现场调查出生、节育措施及全员人口信息误差及干扰调查情况反馈表。

预期调查包括分区域:出生率、政策符合率、早育率、计划外二孩出生比例、多孩率、出生上报准确率(综合误差率)、期内出生及补救手术后长效节育措施到位率。对考评县区预期调查出生、节育、日常信息统计误差以及信息化工作质量

二、调查范围和样本规模

全省调查的范围为皖北及江淮参照皖北管理县(市、区),其中皖北片县(市、区)23个、江淮参照皖北管理县(市、区)18个。本次调查成绩纳入年终考评。每个县(市、区)随机抽取1个乡镇,现场调查时在该乡镇范围内随机选择以相对集中的自然庄为界,人口为2000-2500人左右的小区为样本点(大山区的县和乡镇人口不 1

少于1200人);样本点总规模约10万人。

三、调查的方式和方法

调查调查仍采取封闭式抽样调查方式:即由省统一组织调查队伍,以调查小组(共11人,含司机)为基本调查队伍,采取不打招呼,独立调查形式,进行封闭式抽样调查,直接进村入户的办法进行。调查以期内出生人员名单为线索,采取逐户走访、重点询问、核实信息,主要核对全员入库、退出及出生和节育措施错错、漏、虚、重报情况。调查组自带车辆、自行解决食宿,进点时不通知被调查县(市),不准接受被调查单位安排吃住、接待和馈赠礼品。

每个样本点调查时间为一天(其中中途必须休息一天)调查以样本点全员人口库提供的期内出生人员为线索,主要核对出生和节育措施和人口变动错、漏报,并对该样本点乡村两级信息化工作质量进行现场走访和实地调查,同时调阅乡镇单机版全员人口库数据、乡村计生统计台帐和资料,样本点村和乡镇必须按照调查组要求积极配合提供相应基本资料。

调查过程中,在调查方式上要注意以现场调查为主,调查时乡村干部和计生工作人员不得到现场陪同。调查组现场反馈调查的出生、节育错漏报、人口变动信息、信息化工作质量的调查信息和现场调查环境(干扰及群众拒答和关门上锁等)情况,即除调查表一外,表二~表四及现场调查出生错漏报及干扰调查情况反馈表均向被查乡镇反馈,并由乡镇领导或计生办负责人签字后(如果乡镇借故拒绝签字的,可由正、副组长签字说明),调查表由组长带回交省人口计生委。被查乡镇有异议的,可提供相关资料由调查组进行审核认定,原则上所有疑问必须在现场解决,不接受被查单位有关材料或证件,有特殊情况可与现场调查指挥协调组联系解决。

调查结束后不得在被查县(市)住宿,直接进入下一样本点或样本点附近住宿。

四、调查队伍的组建

1、调查队伍的组建。共组建若干个调查组,每个组由11人(其中含司机、组长、副组长各1名、大学生志愿者8名)组成,。

调查员的来源:调查员从省级调查员库中选调,每个调查组副组长由县计生委主任或副主任、市(地)业务科科长担任,组长由省计生委同志担任。

人员编排原则:每组调查员由2个以上地市的县(市、区)组成,一、二、三类县调查员混合编组;本地市调查员不调查本地市;副组长不带所辖地(市)或县的调查员。

2、建立优秀调查员奖励制和选派调查员单位的责任追究制。明确调查员职责,对违反调查纪律或不履行调查员职责,影响调查质量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不仅建议对调查员给予纪律处分,还要追究选调单位的连带责任(包括直接扣除选派调查员县(市)的考核得分直至评先否决)。

4、邀请我委和各高校有关人员参加抽样调查巡视,了解考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的具体过程。

五、调查过程的组织领导及监督检查

整个考评工作由省人口计生委《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委员会》(简称考评委)组织领导。考评委下设指挥协调组、抽样编码组、资料审核组、数据处理组和监察巡视组。各组独立运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六、调查质量的保证

为确保调查质量,特制定《201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奖惩办法》、《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单位职责与纪律》和《安徽省农村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工作实施规范》,以保证调查结果的真实、准确、可靠。

为体现公平,对于信息错漏报的认定统一以截至2011年7月10

5.公司竞聘考评实施办法 篇五

二、竞聘者主要考评项目及分值

1、竞选演讲 10分

2、工段管理组构成情况评价 10分

3、达到成本目标标的排名 25分

4、达到质量目标标的排名 25分

5、工作能力、敬业精神、人品评价 30分

三、考评项目计分办法

1、竞选演讲

由考评小组采取不记名投标方式,根据竞选者演讲内容,对其管理思路及工作要点的清晰性、完整性以及对竞选工作岗位的工作愿望程度进行评价。评价分为优、良、中、及格四挡,其中优为10分,良为8分,中为6分,及格为4分。

2、工段管理组结构的情况评价。

由考评小组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根据竞选者所报的管理人员组阁名单,对竞选者的组阁班子的工作能力,管理水平,敬业精神进行评价。评价分为优、良、中、及格四档,其中优计10分,良计5分,中计为6分,及格计为4分。

3、达到成本目标标的的排名

成本目标标的指百分制绩效评价考核标准中1—8项内容,考评小组将根据竞标者在招标书对相应指标标的的投标,离指标招标标的的差距,按最小至最大差距排名计分,第一名,计100%分,第二名,计分90%分,第三名,计80%分,第四名计70%分,依次类推,各单项指标具体分值如下:

单位成本指标8分,电镀工段综合合格率4分,其余各项均为2分。

4、达到质量目标标的排名。

质量目标标的指百分制度绩效评价考核标准中9—13项内容,考评小组将根据竞标者在招标书对相应指标标的的投标,离指标招标标的的差距,按最小至最大差距排名计分,第一名,计100%分,第二名,计分90%分,第三名,计80%分,第四名计70%分,依次类推,各单项指标具体分值如下:

厚度均匀性4分,厚度合格比率3分,cass合格率8分,电位差合格率2分,报废损失3分。

5、工作能力,敬业精神,人品评价

由考评小组成员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根据小组成员所掌握了解的对竞标者工作能力,敬业精神,人品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分为优、良、中三档,其具体分值如下:

工作能力:优10分,良分8分,中分6分。

敬业精神:优20分,良15分,中10分。

人品: 优10分,良6分,中4分。

四、考评小组成员工作纪律

1、本作对企业、对员工负责得精神,认真覆行自己的职责,做到客观,合正,在对竞标者评价中不带个人感情色彩。

2、考评小组成员的具体投票内容及会上讨论意见不得外传。

6.劳务派遣人员期满考评实施办法 篇六

第一条为了切实转换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充分调动外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真正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促使外勤人员主动跑客户、找市场,大力组织资金,积极营销贷款,真诚服务“三农”,切实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支持农民创业致富,促进我市农村经济持续有效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外勤人员基本业务量考核的对象为:全市农村信用社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男外勤人员和48周岁以下的女外勤人员(不含主持工作的主任)。

第三条实行外勤人员基本业务量考核的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第四条外勤人员基本业务量考核任务。

1、外勤人员存款业务量分别核定以下标准:

⑴、核定城区各营业网点外勤人员存款业务量为***万元; ⑵、核定农村各营业网点外勤人员存款业务量为***万元; ⑶、存款业务量为全年存款旬平均余额和年末存款余额按6:4的比例加权计算。

2、外勤人员贷款业务量分别核定以下标准:

⑴、农业贷款月平均余额为***万元,年农贷利息收入**万元,2万元以下农业贷款户数占比不低于60%。

⑵、负责工商企业贷款的外勤人员由联社根据各社具体情况分别

核定其农业贷款业务量(详见附表)。

⑶、核定城区营业部、社外勤人员当年新开基本账户*个,农村乡镇政府所在地信用社外勤人员当年新开基本账户*个,非乡镇政府所在地信用社外勤人员当年新开基本账户*个。年末少开户1个扣款100元,多开1户奖励50元。

第五条外勤人员基本业务量考核方法。

1、外勤人员基本业务量考核实行工效挂钩,超额奖励,挂钩金额为每****元,挂钩资金来源为效益工资和四季度考核资金。

2、外勤人员基本业务量考核实行存贷对应,分别奖惩,具体奖惩标准如下:

⑴、凡参加考核的外勤人员年末全部完成联社核定的存、贷款基本业务量的可全额返还挂钩金额;

⑵、外勤人员年末存款超核定基数的,且超额完成贷款收息任务的部分(超基数存款只对应等额贷款的收息额),按照以下档次分别给予奖励,即:存款超基数***万元(含***万元)以内的多收贷款利息*万元奖***元;存款超基数***万元(含***万元)以内的多收贷款利息*万元奖***元;存款超基数***万元(含***万元)以内的多收贷款利息*万元奖***元,存款超基数***万元以上的,多收贷款利息*蛟?**元。

⑶、外勤人员年末存款业务量完成实绩等于或低于核定基数的,其超额完成贷款收息任务的部分,农村营业网点外勤人员每多收贷款

利息*万元奖***元,城区营业网点外勤人员每多收贷款利息*万元奖***元。

⑷、外勤人员年末存款业务量超基数且无贷款收息额对应的部分的存款每*万元奖励**元。

⑸、外勤人员年末未完成贷款收息任务的部分每*万元扣***元。⑹、外勤人员年末未完成存款基数的部分每1万元扣***元; ⑺、外勤人员年末未完成核定的贷款月平均余额的每少*万元扣***元;

⑻、外勤人员全年*万元以下*小额贷款户数占比每低于*个百分点扣***元;

⑼、上述扣罚挂钩金额以****元为限,奖励金额最高为**万元,被扣挂钩金额不再返还。

3、信贷员在完成基本业务量的同时,应注重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年末当年新形成不良贷款属责任清收的每增加*万元扣挂钩金额***元,以扣完考核及奖励挂钩金额为止。在联社核定的期限内(1年)收回的,可以返还被扣资金;年末不良贷款余额达到一定比例的将按贷款管理办法进行处臵。

4、考核扣款顺序为:先扣基本业务量挂钩金额,再扣当年新增责任清收不良贷款挂钩金额,直至扣完考核挂钩金额为限。责任清收贷款在限期内收回后,只返还实扣考核挂钩金额中属责任清收不良贷款的部份。

5、贷款收息要严格按合同约定方式收息。违规收息不得计入考

核,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各营业网点要建立外勤人员业务量考核台账,要逐笔及时记载存、贷款余额和农贷收息台账,并按月与总账核对,确保准确无误。同时要明确专人按月向联社上报“外勤人员基本业务量完成情况统计月报表”。

第七条外勤人员要及时、全面、真实记载“贷款台账”、“信贷工作日志”、“农户经济信息档案”、“个私、民营企业经济档案”和“贷后检查登记簿”等相关资料,以供考核备查。

第八条联社对工作业绩突出,符合客户经理条件的外勤人员将聘为客户经理,客户经理实行一年一聘,被聘的客户经理将享受高于一般外勤人员的岗位工资系数标准(具体办法另行下发)。

第九条在全辖开展争创“优秀信贷员”活动(具体办法另行下发)。

第十条如因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任务难以完成的,由责任人提出申请,信用社签署意见并报联社,经联社调查审核后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制订依据为《贷款通则》和《**市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市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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