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检查和督察区别(共10篇)
1.督促检查和督察区别 篇一
加强和改进党委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党委督促检查工作,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委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2‟17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委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2‟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党组(党委),巴中经济开发区党工委。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三条 党委督促检查工作主要承担以下四项职责:
(一)做好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党委重大决策部署主要体现在党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重点工作中。要重点抓好党代会、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党政联席会、党委重要工作会议等党的重要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抓好党的重要文件精神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抓好党委决策部署的重点目标、重大民生工程推进情况的督促检查。
(二)做好党委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督办落实。党委领导同志批示督办件归口党委督查部门办理。坚持批必查、查必清、清必办、办必果,不断提高办结时效和质量;坚持举一反三,由点及面,达到督办一件、带动一片的效果。对严重影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群众反映强烈、妨碍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问题,要组织力量重点查办,促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对新闻媒体、互联网上反映的突出问题,要建立完善舆情应对机制,加大督促解决力度。
(三)做好督查调研工作。围绕上级和本级党委关注的重点问题、决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采取明察暗访、联合调研等形式,积极深入基层和一线开展督查调研,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为完善和落实党委决策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四)做好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根据党委工作部署和要求,探索做好党委决策部署绩效管理、党委委员询问质询受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等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四条 建立督查分解立项制度:
(一)对党委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党委督查部门要根据党委要求及时进行分解立项,建立督查台帐,明确责任单位和落实时限,并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多种形式的督促检查,促使责任单位如期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二)对党委领导同志批示督办件,要按程序交党委督查部门登记立项。党委督查部门根据领导批示要求牵头组织力量查办,或责成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限查办。
(三)对有关单位申报、党委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开展的督查事项,党委督查部门要及时纳入督查台帐,按领导小组要求组织开展督查。
第五条 建立督查情况报告制度:
(一)对已立项督查的党委决策部署,党委督查部门要督促下级党委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时限上报贯彻落实情况。党委决策部署的重点目标、重大民生工程推进情况至少每月专题报告一次。党委督查部门在汇总整理后按程序向同级或上级党委报告。
(二)对党委领导批示督办事项,承办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党委督查部门,由党委督查部门向相关党委领导报告。在规定时限内无法办理完毕的,须向党委督查部门说明具体原因,并在办理完毕后将办理情况反馈党委督查部门。
第六条 建立督查回访复核制度:
(一)对党委领导同志考察调研时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党委督查部门要对相关单位办理情况跟踪督办、及时回访,督促推动工作落实,并向领导同志反馈有关情况。
(二)对党委领导同志关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督查事项,党委督查部门要实地进行复核,面对面听取群众意见,掌握第一手资料,检查和了解情况是否查明、整改是否到位、群众是否满意,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三)重要督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开展“回头看”、“再督查”,避免个别单位敷衍了事、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使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第七条 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
对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同志批示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党委督查部门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其中党委决策部署的重点目标、重大民生工程推进情况要在会议、文件、报刊或网络上进行公开通报。对抓落实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条 建立督查问责制度:
加大党委督查问责力度。对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及领导同志批示督办事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党委督查部门要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建议地方和部门追究责任。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九条 加强党委对督查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既是科学决策主体,也是开展督促检查、推动决策落实的主体,要把抓落实摆在与作决策同等重要的位置,切实加强对督促检查工作的领导,着力把党委督查部门建设成为推动工作落实的生力军、辅助决策的参谋部、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连心桥、推动党的作风转变的助推器,不断提高党委督促检查工作水平。
(一)健全督促检查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要成立由党委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定期研究督促检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重要督查活动,帮助解决督查工作开展中的实际困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本级党委督查部门,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和督促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组织建设,使机构设置、力量配备与形势任务相适应。党委督查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内设综合、督查、目标、议提案办理等职能机构,县(区)党委督查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少于同级党委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四分之一,县(区)督查室主任兼任县(区)委办公室副主任。巴中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督查部门机构和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设置、配备。各职能部门要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并明确人员负责督促检查工作。各级党委办公室要把加强和改进督促检查工作作为提升工作科学化水平、增强决策服务能力和发挥参谋助手作用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摆在党委办公室职能建设的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督查机构班子和队伍建设,帮助解决党委督查部门工作开展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为督查工作有效开展提供保障。
第十条 完善党委督促检查工作机制:
(一)完善党委督促检查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各级党委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重大督促检查活动的统筹协调,统筹督查任务,整合督查力量,协调督查活动,形成督查合力,着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督查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督促检查工作格局。党委督查部门要主动加强同人大、政府、政协及职能部门督查力量的衔接,加强对舆论监督等社会监督力量的引导,全面提高督促检查工作科学化水平。
凡需以党委、党委办公室、党委督查室名义开展全市(县、区)性督促检查活动,由相关单位申报,党委督查部门收集汇总后提交党委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研究、统一安排、统一组织。未经党委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的,不得冠以上述名义开展督查。
(二)探索建立科学的绩效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统筹组织实施的推动党委决策部署落实的绩效管理机制,构建和完善定性分析与定量测评相结合、阶段性评估与动态跟踪相结合、过程监控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绩效考评与督促检查相结合的绩效管理评价体系。加强对绩效管理各项指标运行情况的日常监控,推动党委重大决策和专项部署及时有效落实,实现决策部署引领绩效管理、绩效管理牵引督查工作、督查工作推动决策部署落实的良性运转。
党委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干部管理的重要依据。党委督查部门作为干部监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将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考核评价结果专文函告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党委组织部门在确定同级党委管理干部考核等次、评先选优、表彰奖励及提拔任用工作程序中,要事先征求党委督查部门关于干部的政绩评价意见。
(三)建立完善督促检查工作分级负责机制。党委作为抓落实的主体,要把督促检查工作作为重要的领导方式和领导手段。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对督促检查工作负总责,亲自部署抓落实;党委分管负责同志对督促检查工作负直接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分级负责工作机制。党委办公室和党委督查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党委抓好具体督促检查工作的落实。
(四)建立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党委督查部门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调查核实、情况通报、处理问题等方面的职能。党委督查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党委重要的工作会议,列席涉及重要工作部署的党委全委会、常委会、党政联席会议等重要会议,参加同级党委管理干部实绩评定、民主测评、民主推荐等会议;参加党委负责同志组织的督查调研活动;参与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及时了解情况,并根据授权进行督促检查;查阅相关重要文件和资料。
改善党委督查部门办公条件。党委督查部门要配备能够满足正常办公的公务用车、照相机、摄像机、电脑等工作设备。
要为党委督促检查工作顺利有效开展提供经费保障。党委督查部门工作经费要独立预算、足额保障。
第十一条 加强督促检查工作业务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
(一)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理论研究,增强督促检查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
(二)各级党校要将督促检查工作纳入教学内容,提高各级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开展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督促检查工作信息化建设,用好全国、全省党委督查工作专网平台,市、县(区)党委要建立督查工作专网,提高督促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加强党委督查部门队伍能力、作风建设。通过挂职锻炼、干部交流等多种途径,精心培养、放手使用督查干部,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的予以重用。
原则上每年选派1-2名县区督查干部到市委督查室学习锻炼,有计划地选派市委督查干部到县区挂职锻炼,适时选派市、县区干部到省级督查部门跟班学习或外出考察学习。
根据工作需要,选派理论政策水平高、业务熟悉、经验丰富、公道正派的同志担任督查专员。
(五)市级党委督查部门要加强对县(区)级党委督查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加强情况沟通和经验交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目标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督促检查工作的意
见
内党发„2007‟1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党中央关于求真务实、狠抓落实的要求,切实推动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抓落实的长效机制,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督促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督促检查工作的重要性
1.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七次全会上明确要求,要大力发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在抓好落实上狠下功夫,察实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定下来的事情就要雷厉风行、抓紧实施,部署了的工作就要督促检查、一抓到底。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督促检查在推进党和国家各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以更多的精力、更大的力度抓好工作落实。
2.“十一五”时期,是我区加快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绘就了今后五年我区发展的宏伟蓝图,明确提出了提高“两个水平”、保持“两个高于”、确保“两个实现”的奋斗目标,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作了全面部署。实现上述目标任务,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3.抓落实是我们党对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根本要求,开展督促检查是我们党抓落实的重要领导环节和领导方法。近年来,全区各级各部门狠抓督促检查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个别地区和部门的领导同志对督查工作重要性认识不高,对督查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力度不够;个别地区和部门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报喜不报忧,弄虚作假,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一些地区督查机构不健全,督查工作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督查工作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等等。对于这些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一定要从加强党的领导、执行党的纪律、强化党的监督、维护党的权威、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认识抓督查促落实的重要性,切实把督查工作牢牢抓在手上,全面推进我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
二、加强和改进督促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要求
4.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督促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握党委、政府工作重点,突出抓好重大决策督查、专项查办工作、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督查,把督促检查贯穿到决策实施的每个阶段、每个环节、每个方面,促进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内蒙古提供重要支持和保障。
5.工作要求
——坚持抓重点。围绕进一步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加快发展优势特色产业、不断提高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水平等重大问题,抓好重大决策督查。对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以及上级领导机关批示、交办的专项查办事项,要狠抓落实,确保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带动和促进全面工作。
——坚持抓难点。围绕我区农牧业基础薄弱,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经济增长方式比较粗放,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够平衡,城乡居民增收与经济增长不够协调、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等薄弱环节,以及民主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谐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督促检查,分析原因,提出对策措施,为党委、政府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坚持抓热点。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强烈的城市改造中引发的土地纠纷、经济补偿,国企改革及就业安置,惠农政策的落实,农民工工资兑现,移民搬迁,教育、医疗、社保等热点问题开展督促检查,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老百姓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坚持抓典型。注重挖掘和剖析典型,以点促面,推动整体工作落实。既抓好的典型,又抓反面典型,总结成功经验,分析问题和原因,提出具体的对策措施,形成有情况、有问题、有分析、有建议的高质量的督查报告,并通过适当的形式,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通报和宣传,促进相关问题的解决,达到举一反三的效果。
三、建立和完善督促检查工作长效机制
6.建立完善督促检查工作领导体制。适应常委负责制新的领导体制要求,各级党委督促检查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同级党委常委、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各级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要认真行使行政监督职能,由同级政府分管办公厅(室)的行政副职、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具体负责。各级党委、政府督促检查工作机构代表党委、政府统筹协调抓好本地区、部门的督促检查工作,并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做好督促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主动适时地开展重点督查活动。充分发挥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纪委纪律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等多方面的作用,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督查工作新格局。
7.建立规范督促检查工作运行机制。对党中央、国务院和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党委、政府督促检查工作机构要根据授权,进行跟踪督促检查,将落实决策部署的成效、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及时向党委和政府领导报告。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交办事项统一归口党委、政府督促检查工作机构办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交办、催办、核实、调查、回访、反馈等工作程序。
8.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建立督查任务分解立项和跟踪督查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在制定决策、部署工作的同时,要对督促检查工作任务进行立项分解,职责到位。对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跟踪督查活动,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推动工作落实。
——建立落实情况报告制度。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定期向党委、政府报告所负责和分管工作落实进展情况。下级党委、政府要按要求时限如实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工作落实情况。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情况,由自治区党委、政府向中央、国务院专题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情况,本级党委、政府办公部门和督查工作机构要通过督促检查,及时收集分析,并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
——建立督促检查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组织开展研讨、培训、调训活动,交流工作经验,研究工作措施,提出工作要求,提高全区党委、政府系统督查工作整体水平。加强党委、政府督查部门的工作联系、协调、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工作情况,确定合作事宜。加强与党委、政府职能部门的联系,共同研究方案,共同组织开展涉及全区的政策性、业务性较强的督促检查工作。加强与人大、政协办公部门的联系,促进党委决策部署的落实。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在推动工作落实中的重要作用。
9.探索创新督查工作方式方法。在继续坚持实地督办、跟踪督查、督查调研、明查暗访、联合督查、新闻督查等行之有效的方法的同时,注重总结创新,积极探索新的领导体制下抓督查促落实的新方法、新途径、新手段,不断丰富和完善督查工作的思路、方法和机制,不断提高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10.进一步强化督促检查工作效能。各级督促检查工作人员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察实情、讲实话、出实招、求实效,坚决防止走形式走过场、文过饰非的现象发生。形成的督促检查工作报告,要重点突出、喜忧兼报、全面客观。对督促检查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要主动立项,经报批后责成相关部门限期解决。
11.注重发挥督促检查工作考核评价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抓督查促落实的绩效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抓落实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力、造成工作失误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工作未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一些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在更大范围内起到警示作用。要将督促检查工作考核评价结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切实加强对督促检查工作的领导
12.高度重视督促检查工作。各级党委、政府作为抓落实的主体,要切实加强对督促检查工作的领导,把督促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旗县(市、区)以上党委、政府每年要召开一次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听取督促检查工作情况汇报,研究确定督促检查工作的计划和工作重点,认真解决督促检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安排部署督促检查工作任务。
13.努力改善督促检查工作条件。各级党委、政府要创造条件,使督查工作人员及时充分了解党委、政府的决策意图、工作思路和部署。各级党委、政府督查室主要负责人可列席同级党委、政府涉及决策部署、情况通报等方面内容的重要会议,可跟随党委、政府领导下基层调研、检查工作,可参与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各级党委、政府办公厅(室)要为督查工作人员提供阅读涉密文件资料、保障交通工具和现代化办公设备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督促检查工作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14.大力加强督促检查工作机构建设。各级党委、政府督查工作机构在抓落实工作中承担着重要责任。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进一步强化党委、政府督查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切实把那些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高、经验丰富、公道正派、作风过硬、组织协调能力强、敢于触及矛盾、反映问题的干部,选拔到督查工作岗位上来。
15.全面提高督查干部队伍素质。按照“讲政治、识全局、明思路、知重点、懂方法、重实效”的要求,全面提高督查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通过理论研讨、学习培训、实践锻炼等多种方法,切实提高督查工作人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组织协调、开拓创新能力,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高素质督查干部队伍。
2.督促检查和督察区别 篇二
我所把此次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作为目前交通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专门成立了以所长为组长,副所长为副组长,各股室职工为成员的运管所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制定了实施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工作目标、隐患排查重点和具体实施步骤。
二、突出重点,结合实际,合力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健全机制,强化监督, 全力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本着“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推行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创新,不断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一是实行隐患整改落实制度,做到整改期限落实到位、整改内容措施落实到位、整改责任人员落实到位。对查处的各类隐患,实行“一患一档,分类治理”对列入整改计划的隐患,实行定时间、定人员、定资金、定责任。二是对各类隐患实行分管领导分线负责制度,分别由各股室的分管副所长挂帅,负责隐患的整改落实。
四、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们在隐患排查治理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道路运输安全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由于客观原因,监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问题仍然存在;
二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
三是县内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档案还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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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下一步重点做好的几项工作:
我们将以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为契机,以科学发展观未指导,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切实抓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是加大力度,进一步排查安全隐患,由排查静态隐患向动态隐患深入,重点加强隐患的排查整改,消除不安全因素。
二是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工作中具体看隐患排查整治到位了没有。
三是健全完善应急预案,逐步建立完整的应急预案,并尽快形成相应的工作制度和程序。
四是把隐患排查整改列入安全目标考核内容,长抓不懈,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3.督促检查和督察区别 篇三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推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人民法院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专项工作和各级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及时有效落实,促进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现就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民法院督查工作的重要性
(一)督查工作的重要性。督查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人民法院管理工作的重要方法,是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落实重大决策部署、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和促进司法作风转变的必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站在事关人民司法事业兴衰成败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督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督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努力实现科学督查、高效督查、廉洁督查的工作目标,以督查工作的科学发展更好地推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科学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督查工作的职能和任务
(二)工作职能。人民法院督查工作的职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推动工作落实。通过督促检查,有力推动人民法院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二是辅助科学决策。通过督促检查,及时了解决策落实的情况,掌握落实存在的问题,加强指导,促进落实,纠正偏差,完善决策。三是促进作风转变。通过督促检查,促使被督查单位注重工作成效,提高工作效率,解决实际问题。
(三)主要任务。人民法院督查工作是对人民法院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专项工作,上级或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等有关机关及其领导、上级人民法院及其领导或本院领导批示交办事项进行的督查。既包括专项督查,又包括决策督查。
三、努力实现督查工作的“三个转变”
(四)转变工作职能。要将督查工作职能由单纯的推动工作落实转变为推动工作落实与辅助科学决策、促进作风转变相结合。在推动重大决策部署顺利实施的同时,通过督查掌握相关信息,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通过督查促使被督查单位求真务实,提高效率。
(五)转变工作重心。要将督查工作重心由单纯的专项督查转变为专项督查与决策督查相结合。改变只注重抓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特别是批示交办案件的督查,忽视抓重大决策部署督查的状况,有力促进人民法院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
(六)转变工作模式。要将督查工作模式由单纯的被动督查转变为被动督查与主动督查相结合。在坚持“有令即办、无令不办”这条督查工作原则的同时,对于专项督查,要及时掌握进展,主动反馈情况。对于决策督查,在立项环节要提前介入,及时提出督查建议和方案;在查办环节要主动跟踪,实时掌握落实情况;在总结环节要积极作为,客观反映落实情况和问题,为改进工作建言献策。
四、进一步完善督查工作制度
(七)建立完善领导责任制度。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其他领导分工负责的自上而下各层次各部门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八)建立完善工作运行制度。要对督查任务的启动立项、拟办送审、转交方式、催办程序、反馈时限、报告要求、结项标准、保密归档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督查工作有章可循,高效运转。
(九)建立完善优先办理制度。对于决策督查事项,需要院党组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的要优先安排上会研究;对于案件督查事项,要优先立项,及时落实到案件承办人,确保依法、及时审结。
(十)建立完善报告通报制度。要严格按照确定的时限,实事求是地向有关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报告督查结果;要对各级人民法院和本院各部门贯彻落实人民法院重大决策部署和办理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十一)建立完善督查工作考评制度。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督查工作考评制度,将督查工作纳入院内绩效考评体系。
五、进一步创新督查工作方式
(十二)积极创新督查工作方式。要在加强电话督查和书面督查的基础上,采取灵活多样的督查工作方式。要借鉴党政系统督查工作经验,对重大决策部署开展联合督查、交叉督查、实地督查;对于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积极开展督查调研,了解实情,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建议。
(十三)研发应用督查工作软件。有条件的法院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依托科技手段,积极研发督查工作软件,推进督查信息化建设,实行区域性网上督查,提高督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六、进一步健全督查工作网络
(十四)健全督查工作网络。要建立上下互动的工作机制,逐步规范上下级法院督查机构的设置,明确督查机构职能,加强上下级法院工作交流,构建上下一致、职能统一的工作格局。要建立左右协同的工作机制,建立督查部门与院内各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建立督查部门与职能部门之间的联合督查机制,建立兄弟法院间的交流机制,对事关重大、任务交叉的事项,及时沟通协调,共同研究推动工作落实的措施和办法。要建立专兼结合的工作机制,配齐配强专职督查工作人员,充分挖掘督查部门工作人员潜力,着力提高督查工作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同时在院内其他部门设立兼职督查工作联络员,负责协助督查任务的落实。
七、进一步严格督查工作的纪律要求
(十五)严格督查工作纪律。要严格按照法律政策、制度规定和工作程序开展
督查,任何督查活动的立项实施都必须经过领导同志的批准;不准擅自立项督查,不准借督查之名干预案件审理,不准为个人私利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八、切实加强对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要成立以院长或常务副院长为组长,有关院领导为副组长,综合行政部门、人事管理部门、审判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审判业务部门等为成员单位的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为加强和改进督查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十七)健全机构设置。要进一步落实《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规定》的要求,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专门的督查工作机构,有条件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立专门的督查工作机构。
(十八)加强力量配备。已设立专门机构的法院,要配齐配强督查工作力量,将一些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具有审判职称的同志选配到督查工作岗位;没有条件设立专门机构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要根据工作实际,配备专职或兼职督查工作人员。要加大督查干部交流力度,可以将院内其他部门的优秀干部充实到督查队伍中来,也可以将督查岗位上熟悉审判业务的同志交流到审判业务部门。
(十九)抓好业务培训。最高人民法院要有计划地组织必要的督查工作专项培训和加强对下指导,各高级人民法院也要相应开展督查工作培训和对下指导,提高督查队伍素质,提升督查工作水平。
4.税收执法督察与执法监察的区别 篇四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税收执法督察(以下简称执法督察),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税务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实施检查和处理的内部行政监督。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工作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修订本级税务机关的执法督察工作制度 ;
(二)组织制定执法督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组织实施执法督察,向本级税务机关提交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制作《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税收执法督察意见书》或者《税收执法督察结论》;
(四)牵头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信息系统,组织实施执法责任制自动考核和执法疑点信息监控;
(五)督促被督察单位对查出问题整改落实并进行责任追究;
(六)对执法督察结果和执法督察工作情况在本级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进行通报或者公告;
(七)配合人大、政协、审计、财政等机关对税务部门开展的监督和审计工作,协调、督促审计监督决定及有关事项的落实;
(八)向本级和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执法督察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九)指导、监督和考核下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工作;
(十)对执法督察工作资料进行归档;
(十一)其他相关工作。
税务执法监察
本办法所称税务执法监察,是指税务纪检监察机构按照纪检监察职能,依法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方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税务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执法中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进行查处和纠正执法偏差的活动。第四条 税务执法监察的范围:
(一)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政策的行为;
(二)执行财经制度的行为;
(三)执行廉政制度的行为;
(四)执行人事制度的行为;
5.督促检查汇总情况 篇五
为落实图书馆“安全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安排,结合馆内各部门的自查报告,图书馆安全检查领导小组于2017年11月19日上午及下午分别对新老校区各部门从用电、门窗安全,消防安全,资源维护管理,环境卫生等方面进行了一次全面的大检查,并督促整改。现将检查结果汇报如下:
经检查,各部门都能够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做好自改,能自行解决的基本都得到了落实。但通过检查也发现了一些其他问题。
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新老校区各库室的防盗仪铺垫因年代久远,有大幅度的破损,影响美观又影响使用,需要更换。
新区发现的问题有:
1、流通书库内书架卫生及垃圾桶内卫生比较差,需要进一步清理,把卫生工作作为日常性而非突击性的工作。
2、图书乱架情况严重(尤其是J类书),下一步需要加强巡库和排架工作。
3、工作区物品摆放不整齐。需要各库人员务必规范好工作区工作和生活用品的排放。
另,老区书库内又发现配电箱有异响(已报于老区后勤部门安排修理),阅览室有部分11年报纸需要装订。
通过检查,我们也发现来阅览室内阅览的人数越来越少,望接下来全体馆员一起来分析原因。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小组安排有关部室在限定时间之内
整改完毕,各部室主任要亲自抓安全工作,明确责任和任务,狠抓落实,给师生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学习环境。
这次安全工作大检查,增强了大家的安全意识,做到了人人参与,有效预防,及时控制,确保图书馆在各项工作安全稳定地进行。
6.政务督促检查工作办法 篇六
第一条 为了保证政令畅通,转变工作作风,转变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山西某某政务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各股室和乡镇办国土资源站的政务督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务督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秉公办事,敢于负责的原则,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保证局委会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局成立政务督查领导组,组长由“秘书工作”担任,副组长由“秘书工作”、“秘书工作”、“秘书工作”担任,成员有“秘书工作”、“秘书工作”、“秘书工作”、“秘书工作”、“秘书工作”。督查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秘书工作”兼任,副主任由“秘书工作”兼任,政务督查员由局办公室和执法监察股抽调人员组成。
第五条 政务督查人员具有对督查事项的督促检查权、建议奖惩权。
第六条 各股室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政务督查人员的工作,确保督促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 政务督查工作的内容
第七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上级批示事项的办理情况;
(二)局领导批办或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局党支部、局委会、局长办公会等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
(五)重大群众来信来访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 政务督查工作程序
第八条 政务督查工作包括立项、下达任务、督促查办、督查专报、立卷归档等工作程序。
第九条 立项。凡需要督查的工作事项,都要由督查办公室填写立项报告卡片,提出拟办意见,包括督查事由、承办单位、督办单位、办理要求等内容,送局长审批。
第十条 下达任务。根据立项要求,督查办公室拟定具体的督查工作方案,将督查工作任务下达给承办人。
第十一条 督促查办。督查工作任务下达后,督查办公室要及时了解情况,掌握办理进度,按期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 督查专报。乡镇国土资源管理站或局各股室接到督查工作任务之后,要交分管领导签注意见,按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办理;办理结束后,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以督查专报形式上报督查办公室。对难度大、办理周期长的督查事项,要书面报告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立卷归档。督促检查事项办结后,承办人在上报督查结果的同时,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五章 政务督查工作的实施
第十四条 政务督查员每周应向局政务督查领导组汇报一次督查工作情况,对紧急重大事项应随时报告局长。
第十五条 政务督查办公室一般每月通报一次督查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政务督查工作中涉及的保密事项,严格执行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政务督查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未及时向上级报告督查工作情况,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督查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对股室不配合督查人员工作,造成重大工作延误或者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股室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其分管领导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政务督查工作根据所督查的事项可采取文书催报检查、现场巡视检查、专项查办等工作方式。
第六章 附则
7.单位环境卫生检查督促制度 篇七
为了进一步加强单位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更好地搞好我区市容环境卫生,使我辖区的广大干部和职工有一个舒适的工作环境,特制定单位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单位卫生管理机构:
1、卫生管理工作要有一名专职领导负责。
2、建立三级网络:即厂部、物业公司或后勤部和清扫保洁人员。
二、单位卫生标准
1、厂区内部卫生查标应做到“四无四净”。即:无堆积物、无果皮纸屑、无生产后的垃无卫生死角、路边无杂草。四净即:路面净、沟眼净、人行道墙根净。
2、单位楼院卫生标准应做好“五严禁”。(1)严禁在阳台、走廊、通道堆放吊挂杂物;(2)不禁从空中向地面、室外乱抛任何物品,并包括故意向下吐痰、倒废水;(3)单位生活垃圾与废弃物应装在塑料桶或篓中,由专人收集清运;
(4)严禁乱涂乱画,应有指定广告栏;(5)严禁损坏厂区花草、树木等。
三、单位卫生管理制度:
1、厂区收集、清扫人员由后勤部或物业公司管理。
2、清扫人员应和后勤部物业公司签订责任状。
8.督促检查和督察区别 篇八
工作全面落实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从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工作原则、工作制度、效能建设、组织领导等方面,对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和重要措施。加强党的监督检查工作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是推动党的决策落实的重要手段。应不断强化“三种意识”,进一步推动党的督促检查工作全面落实,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真正落地生根。
强化督查意识,牢固树立督查观念。作为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督促检查工作在推动党的决策落实和促进党的决策完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党组织要不断强化督查意识,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在不断增强“四个意识”的同时牢固树立督查观念,以促使党的作风不断改进、党群关系不断密切。
强化创新意识,丰富督查方式方法。为确保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应有实效,各级督促检查工作责任主体应适时开展督查工作方式创新研讨会,以问题为导向,对标先进经验,充分了解和掌握督查工作内容的特点,不断丰富和完善督查工作方法,充分利用或明察或暗访、或专项或综合、或实地或座谈等方式,确保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立竿见影、成效突出。
9.督促检查和督察区别 篇九
哈巴河县结合机关党建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努力创新督促检查机制,组成联合督查小组,创新督查方式,不断加大督查力度,打造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党建示范点,有力地推动了机关党建工作的开展,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整合资源,联合督查。哈巴河县委组织部围绕解决多头督查、重复督查等问题,成立由县党员服务中心、三民办、各党工委组织委员组成的联合督查小组。督查小组每月、每季度对县直各党工委及所属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每月走访3至4个党建示范点,并及时对其进行指导、考核评比。在督查中,小组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对涉及交叉的内容进行统一的协调安排,督查发现存在的支部委员会未正常召开,相关会议记录不全等各类问题共75个;督查、观摩发现公安局党委的月考核机制,初级中学将民族团结与党建工作相结合,人民医院自主编印的“双语”教材和口袋书等亮点共5个,达到了联合督查的效果。通过这次整合资源进行联合督查,降低了督查工作的成本,提高了督查工作的效率,为今后联合督查奠定了基础。
注重实效,创新方式。改变过去简单查阅档案的做法,着力加大实地督查、现场督办的力度,推动督查方式由单一型向复合型转变。一是上下结合:督查小组与涉及督查单位的分管领导一道开展联合督查;一方面听取分管领导的汇报,掌握面上情况;另一方面深入工作一线查实工作进展,与党员、干部面对面了解情况,做到上下同步、双向督查。二是常规与随机结合:对督查单位范围内的基层党组织进行随机抽查,采用访、查、问、看等方式,对有关人员进行访谈共计30余次,对记录、资料进行查阅20余次,对有关设施、场所进行实地察看10余次,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询问。三是过程与结果结合:督查过程中对工作紧盯不放,严格督查,对发现的各类问题,及时要求整改,并跟踪督办,一抓到底;对于发现的亮点,及时总结成经验,积极推广。
10.督促检查制度 篇十
为保证本机关政务公开的深入实施,取信于民,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职责
(一)监督、检查机关工作人员政务公开情况;
(二)受理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的检举、控告;
(三)调查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的行为;
(四)提出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处理意见的建议。
二、监督内容
(一)单位或个人到本局办事其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办理条件而不予受理、办理的;
(二)未按局政务公开规定的期限办理有关事宜的;
(三)不按法定程序或不认真审核有关材料,而错办的;
(四)对违反人社纪律行为应查处而未查处的。
三、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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