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执业地点变更

2024-07-02

护士执业地点变更(精选8篇)

1.护士执业地点变更 篇一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医师执业变更注册(变更执业地点)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实施机关:普兰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四、承办机构:审批办

五、审批对象:申请注册在区卫生计生局管理的医疗机构内的医师。

六、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4.《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5.《关于调整大连市医师注册管理工作权限的通知》

七、申请要件: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一份(表格需打印完整);

2、《医疗机构聘用证明》(即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聘用证明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聘用时间及双方承担的民事责任等信息。应有双方签字盖章。验原件,收一份复印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4、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正反面)。

5、医师执业证原件。

6、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7、所有提交材料必须是A4纸大小。

八、办事程序:(见流程图)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进行要件审查; 3.审查合格后,办理医师变更执业注册手续,制证、发证。

九、有无数量限制:无

十、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一、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十二、是否收费: 否

十三、联系电话:83173761

2.项目实施地点变更请示 篇二

由于我市开展“大滁城”建设,琅琊区的区域不断调整。琅琊区20XX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原安排在扬子街道办事处高郢村实施,由于日前,市委、市政府召开会议,拟将琅琊区扬子街道办事处高郢村划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托管,所托管的区域主要是建设工业园区。鉴于此,为了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真正用在土地治理上,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经我办实地考察,拟同意琅琊区将20XX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地点调整到琅琊区西涧街道办事处胡桥村实施,该办事处系省民政厅民地字[20XX]67号文件批复,由南谯区南谯街道办事处整建制划归琅琊区,胡桥村远离城区,适宜土地治理项目实施。

专此请示,请予批复。

XXXXXXXXXXXXX

3.护士执业地点变更 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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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股东变更

杂谈

一、企业发生变更导致企业与员工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事由;

根据《劳动法》及《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当用人单位一方自身发生变更而影响了双方履行劳动合同中权利与义务时,该变更将对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产生实质影响,其判断的标准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结合法律与司法实践,通常企业发生变更导致企业与员工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事由包括以下几方面:

1、企业主体发生变更,如用人单位改制、转制、资产重组等;

2、企业履行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变更,如用人单位倒闭、破产、解散、经营期限届满等;

3、企业与员工约定的劳动条件发生重大变更,如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发生重大变化等;

关于用人单位的“企业名称、股东变化及经营地点”发生变更是否导致与职工的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分析如下:

首先,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用人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的改变,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故企业变更名称不影响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其次,关于企业股东发生部分改变是否影响企业与员工之间履行原劳动合同关键看股东的变化是否影响了企业的资产,如果股东变化导致企业资产重组或急剧减少等,应视为影响企业与员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因素。

再次,员工的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之一,劳动条件的改变通常应按劳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当劳动合同中有约定时从约定,没有约定时应征得员工的同意。根据贵司提供的劳动合同,双方对工作地点及变更没有进行约

定,如工作地点的变化对员工履行原劳动合同带来重大影响时,应征得员工的同意方可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二、企业发生变更处理企业与员工劳动合同的法律途径;

当企业发生变更导致企业与员工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有以下两种解决途径:一是与员工协商一致、变更原劳动合同;二是依法与员工解除原劳动合同。第一,变更原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解除原劳动合同: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2、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时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据此,如果用人单位发生了“资产变化”及“工作地点重大变化”时,应至少提前三十天向员工发出变更劳动合同意见书,员工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与员工签订书面协议,员工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而原劳动合同又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与员工协商解除或应提前三十天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特殊群体的特别保护:法律法规针对以下的特殊群体做了特别的保护规定,一是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二是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员工;三是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通称三期)内的女职工。对以上的三类员工,企业不能依据“第二”部分的法律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通常第一类员工亦以协商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补偿;第二第三类员工可待医疗期及“三期”过后协商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期限届满,也可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三、不同类型劳动合同的不同法律解决途径;

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形式主要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

第一,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针对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自然终止,同时也就不存在用人单位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劳动期限届满,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可以通过缩短合同期的办法规避用人单位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待企业发生变更事由过后,双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期限没有届满,企业只能通过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途径解决;第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存在合同期限,故企业只能通过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协商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途径解决;

第三,劳务合同:当用人单位的用工地点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应与相关劳务公司依据双方的劳务用工协议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继续按原用工协议使用劳务工;协商不成的,双方应按劳务用工协议的相关约定执行。

四、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法》及《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企业并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企业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为:企业应当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员工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员工在企业工作年限扣除整数年后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工作期限不予经济补偿。其中,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员工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总额无上限规定。

五、影响企业承担经济补偿金数额大小的构成要素

企业承担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该工资收入包括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但应当扣除按国家和本市规定个人应缴纳的各类税费(如个人所得税等)。

其中工资是指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是指支付给员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津贴包括补偿员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补贴包括为保证员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而社会保险、独生子女费及员工福利等费用不属于员工的工资组成部分。

六、对该事件处理的几点意见

1、企业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员工发出变更劳动合同征询意见书;

2、对通过协商企业与员工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企业应及时与员工就变更工作地点达成书面意见;

3、对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员工,企业可以提前一个月与员工解除原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4、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员工,企业可以按新的工作条件与员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员工不接受新的劳动合同的,企业可以依法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且不必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5、对劳务公司派遣的劳务工,企业可与劳务公司就用工条件的变更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劳务用工协议的约定办理,而不必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劳务工个人经济补偿;

4.医师变更执业注册须知[范文] 篇四

一、受理范围:

在市卫生局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内工作的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

二、需提交材料:

(一)《医师变更执业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申请表填写同时还要下载《医师变更执业注册填报电子表格》并按要求内容录入后,在递交申请材料时以软盘或U盘形式报送);

(二)市卫生局外至市卫生局内的变更:

1、变更数据软盘(外地医师提交);

2、近期小2寸免冠照片1张;

3、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实原件);

4、本人身份证或军队退休证复印件(核实原件);

5、变更执业地点,要提交原医师执业证书原件或原发证部门出具的已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的证明并提交变更通知单;

6、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范围:

(1)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新的相应专业的;

(2)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所受培训专业的。

(3)跨类别变更专业,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7、《医师变更执业申请审核表》身体和健康状况一栏中加盖单位体检合格章或具有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8、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证书副本复印件,注册执业范围应与该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相合,如注册执业范围为美容专业,出具有关证明,具体内容按《医疗美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以下规定,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2)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3)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4)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市卫生局内至市卫生局外的变更:

1、《医师变更执业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中要填写拟执业机构意见并盖章;

2、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

3、到外地的医师自带空白软盘导取数据;

(四)市卫生局内之间的变更:提交内容同

(二)但除外“

1、变更数据软盘;

2、近期小2寸免冠照片1张”项。填表要求用钢笔、签字笔或打印,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空格,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凡要求的资料要按顺序提交并用A4纸打印或复印且在每类资料封面上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其它:

咨询电话:12320

办理部门:北京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大厅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30;13:30-17:30,节假日除外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B座1层东北门“中环办公楼窗口大厅”内(南邻菜园街1号北京中环假日酒店)邮编:100053

乘车路线:

56、423枣林前街西口下车南行过十字路口西侧;5、49、53、122、381、410、456、676、716、732、800、939、运通102椿树馆街下车东行至诺林大酒店斜对面

5.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注册办事指南 篇五

一、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二、办理依据

⒈《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通过,2009年8月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⒉《关于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4〕100号)“设区的市及以下人民政府举办的三级医疗机构医师执业注册”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

⒊《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7月卫生部令第5号)》第十八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办理条件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7月卫生部令第5号)》第四条 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⒈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⒉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⒊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⒋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⒌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⒍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⒈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

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第十三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⒈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⒉受刑事处罚的;

⒊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⒋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⒌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⒍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⒎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

⒏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注册主管部门对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四、申请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⑴《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⑵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山东省医师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 ⑶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 ⑷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已注册助理执业医师者还需提交助理执业证书原件;

⑸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张A4纸上); 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注册执业范围应与该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相符合;

⑺小二寸免冠正面照片2张(白色背景); ⑻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获得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需提交在省卫生计生委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证明。

(二)医师变更注册 1.主要执业机构变更:

可以申请执业地点内的主要执业机构变更

按《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新)》第二十条,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医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2)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4)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张A4纸上);(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注册执业范围应与该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相符合;

(7)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2.变更执业范围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范围:

①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新的相应专业的;

②在省卫生计生委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并持有省卫生计生委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所受培训专业。

医师变更执业范围提交下列材料:

①《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②《医师资格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③《医师执业证书》;

④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⑤聘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的聘任证明;

⑥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张A4纸上).(三)医师执业证书遗失补办 ⑴填写《医师执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加盖公章);

⑵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张A4纸上); ⑶市级报刊挂失证明(滨州日报);

⑷《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⑸彩色小二寸近照2张(白色背景); ⑹市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

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签章后,向省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办理地点:济南市历下区燕东新路6号山东省卫生教育培训中心(省卫生计生委斜对面)6楼610房间。咨询电话:0531-67876212 67876297 ⑴填写《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加盖公章);

⑵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张A4纸上); ⑶省级报刊挂失证明(齐鲁晚报或大众日报等); ⑷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⑸彩色1寸近照2张(照片下方标注身份证号和姓名); ⑹省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注:根据省卫生计生委鲁卫医字〔2015〕51号文件,确定济南市中心医院、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三家医疗机构为省卫计委医师变更执业范围、重新申请注册培训定点机构。

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地址:滨州市黄河二路661号影像楼(老办公楼)305房间 电话:0543-3256510、3258850 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地址:济宁市任城区古槐路89号2号楼12楼医学教育和培训中心办公室 电话:0537-2903832 济南市中心医院地址:济南市解放路105号9号楼346房间 电话:0531-85695219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

材料提交:地址:滨州市渤海18路667号中海大厦裙楼209房间,联系电话:0543—3186526。

(二)受理

受理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受理,对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需在规定的工作日内进行材料补正。

(三)审批

按照审批权限,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相关规定的材料及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

六、附件下载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doc

2、山东省医师注销注册申请表.doc

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doc

4、山东省医师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doc

5、医师资格证书补办申请表.doc

6、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及遗失补办办理须知.doc

7、军队医师换领地方执业资格证书申请表.doc

8、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申请审核表.doc

9、医师执业证书补办申请表.doc

6.医师执业注册和变更注册办事指南 篇六

1.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行政许可法》。

2.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1)办理医师执业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①、填写《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请详见填表说明,认真如实填写, 执业机构意见栏请单位盖章、法人签字);

②、提供医师资格证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单位盖章、法人签字); ④、近期免冠小两寸白底彩照三张;

⑤、《医师注册健康体检表》,体检单位:花溪区人民医院,半年内体检有效;

⑥、获得《医师资格证书》满两年未注册者要提供工作证明及未注册证明;

⑦、注册专科人员请提交专科《资格证》原件、复印件和专科证明; 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副本及复印件,注册执业范围应与该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相符合;

⑨、注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原件及复印件(当年学分至少25分);

(2)办理医师变更执业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①、填写《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请详见填表说明,认真如实填写原执业信息, 原执业机构意见栏请单位盖章、法人签字);拟执业机构意见栏请单位盖章、法人签字);

②、提供医师资格证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供医师执业证原件;

③、拟执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单位盖章、法人签字); 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副本及复印件,注册执业范围应与该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相符合;

⑤、注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原件及复印件(当年学分至少25分); ⑥、注册执业医师考核情况及考核资料;

⑦、注册及变更注册后执业未满一年的,原则上不予进行变更注册。⑧、区内变更至区外者需填写《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两份。

3.联系电话:3856020

4.办公地址:贵阳市花溪区行政办公大楼A118室

7.护士执业地点变更 篇七

2009-2-9

各县市区卫生局、局管各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执行《护士条例》,根据卫生部、卫生厅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及护士执业注册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护士执业注册是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落实准入制度,规范护理行为,提高护理服务质量的重要举措。对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有着的重大意义。各县市区卫生局、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及护士执业注册工作重要性,成立专门组织,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严格标准,严密程序,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及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按照辖区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对辖区内护士执业注册资料的初审、集中报送、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录入及相关政策的解释(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直接报送市卫生局)。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相关信息录入、集体办理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加强监督,严格材料审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为不符合条件者办理护士执业注册的,不予受理,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三、严格准入,保证质量。

(一)换发护士执业证书人员的条件:

在2008年5月12日《护士条例》施行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士专业技术职称的;同时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可以申请换发护士执业证书。

(二)申请执业注册人员的条件:

拟受聘于我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提出护士执业注册申请: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符合《护士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三)工作流程

1、填写《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健康体检证明》(我市指定二级以上医院及市直专科医院为护士执业注册体检医院),统一注册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填写时间适当提前。表格在烟台市卫生局网站()、《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中均可下载。

2、医疗卫生机构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中录入护士信息;不足10名护士的医疗卫生机构到辖区卫生局录入信息。

3、医疗卫生机构备齐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资料,经县市区卫生局初审同意和必要的信息录入后,集中报送市卫生局审核,市直医疗机构直接报市卫生局。

四、其他情况说明

(一)护士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及中断注册的,除提交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教学、综合医院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我市指定三级综合医院为临床护理培训医院)。

(二)护士执业证书遗失,仅存护士执业证书正本或副本的,持剩余的证书及医疗机构开具的相关证明(加盖单位公章)按照换证程序办理;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均丢失的需提交辖区卫生局(市直医疗机构)出具的护士执业注册登记表、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003年之前的提交当地人事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003年之后的提交国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持有护士执业证书,从事非护理岗位工作(包括退休、离岗未返聘的,教育机构从事护理带教的老师),视同中断护士执业,本次不予受理,待转至护理岗位时按首次注册办理。持有护士执业证书,未进行首次注册,拟受聘于医疗机构护理岗位工作的,需办理执业注册,否则,不予办理。

(四)助产专业且在护理岗位工作的,视同护理专业对待。

(五)持有护士执业证书,若更改姓名,须持本单位及当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单独报送审核。

(六)申请执业注册,无法提供毕业证原件的,需提交相关学籍档案。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及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望各县市区卫生局、各医疗机构统筹安排,加快进度,保证质量,务于2月底前将信息准确录入并准备好相关报送材料,市局拟定于3月份对各单位相关信息及

材料进行审核,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附件1:烟台市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2:换发护士执业证书需要提交的材料

附件3:护士执业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九年二月六日

附件1:

烟台市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李树文烟台市卫生局副局长

副组长:张葵阳烟台市卫生局医政科副科长

成员:王文卿烟台市卫生局政工科副科长

孙乃红烟台市卫生局医政科

盖静烟台市卫生局医政科

附件2:

换发护士执业证书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

3、省卫生厅颁发的旧版《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无《护士执业证书》的提交2008年5月12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护理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健康体检证明(6个月内);

5、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证可证副本(复印件);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7、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近照1张;

附件3:

护士执业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页纸上)。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毕业院校、实习医院出具的证明及实习鉴定原件第一页和最后一页的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均有效】。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5、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加盖医院公章)原件及复印件1份。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2份。

8、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二寸近照1张。

8.执业药师变更注册材料 篇八

变更注册应提供以下材料:

1.《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申请表应贴照片,并注明“同意注册”);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需资格证书号、姓名); 3.继续教育证书和前次注册到本次注册之间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4.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和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各一份。

5.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复印 件一份;

6.原《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2008年之前注册的需有《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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