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秘书简历

2024-06-19

董事会秘书简历(共8篇)

1.董事会秘书简历 篇一

副董事长秘书求职简历

姓 名: 大学生个人简历网

国 籍: 中国

目前住地: 广州

民 族: 汉族

户 籍 地: 广州

身 材: 166 cm?55 kg

婚姻状况: 已婚

年 龄: 30

◆ 求职意向及工作经历

人才类型: 普通求职?

应聘职位: 高级秘书/经理助理/秘书、公关/媒介、高级管理:

工作年限: 5 职 称:

求职类型: 全职 可到职日期: 两个星期

月薪要求: 面议 希望工作地区: 广州

◆ 工作经历

公司名称: 广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起止年月: -03 ~

公司性质: 私营企业 所属行业: 房地产开发

担任职务: 副董事长秘书

工作描述: 1、负责公司相关文件的起草、登记和整理;

2、负责公司重要会议的记录和整理;

3、协助董事长进行内部协通、管理;

4、协助董事长作好来宾的`接待工作;

5、协助董事长进行业务的洽谈。

6、完成董事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离职原因:

公司名称: 广州某汽车公司 起止年月: -01 ~ 2012-02

公司性质: 私营企业 所属行业: 汽车及零配件

担任职务: 会计

工作描述: 1.报税、开发票、使用金蝶财务软件记账、完成财务报表等财务工作;

2.管理合同登记、盖章等;

3.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计算员工提成工资;

4.公司日常现金、银行收付转;

5.使用DMS汽车经销商管理系统对汽车进厂到出厂的结算

离职原因:

公司名称: 广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起止年月: -05 ~ -11

公司性质: 私营企业 所属行业: 家居/室内设计/装潢

担任职务: 项目开发经理

工作描述: 负责公司大型装修项目的前期客户开发及沟通,了解潜在客户装修信息,努力促成项目合作及后续客户维护。

离职原因:

公司名称: 广州某鞋业有限公司 起止年月: -03 ~ 2009-02

公司性质: 私营企业 所属行业: 服装/纺织/皮革/鞋业

担任职务: 会计

工作描述: 登记明细帐,使用用友财务软件编制财务报表等。

◆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 黑龙江省佳木斯大学

最高学历: 本科获得学位: 学士 毕业日期: -07-01

所学专业: 会计学 第二专业:

培训经历: 起始年月 终止年月 学校(机构) 专 业 获得证书 证书编号

-09 2006-07 黑龙江省佳木斯大学 会计学 会计电算化证、一等奖学金证

◆ 语言能力

外 语: 俄语 一般

国语水平: 优秀 粤语水平: 一般

◆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工作认真踏实,有上进心,学习能力强,熟练使用Word、Excel等文字处理软件,在从事会计工作期间也做行政方面工作,考勤,培训协议等,熟悉绩效考核、工资提成等

◆ 个人自传

为人正直、诚实、敬业,性格开良朗大方、善于沟通、良好的团队协作能力,可承受较强的工作压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职业形象,亲和力强

2.董事会秘书简历 篇二

关键词:董事会,秘书,制度,价值取向

1 董事会秘书制度的概念与来源

秘书是伴随着公司的出现而诞生的, 即自公司出现之日起就需要有秘书对公司人员的工作进行辅助。秘书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内外的各种文件、档案的整理与保管以及对公司的日常事务进行处理。伴随公司的不断发展与壮大, 公司内部的分工也愈来愈精细, 这就要求有专门的人员来对公司各部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和协调。由于董事会是一个专门的管理与行政部门, 该部门凌驾于公司的其他部门从而成为一个决策机构, 从而进一步加速了为董事会管理文件、会议记录以及督促监督等工作的专职秘书人员的产生。因此, 董事会秘书也就被专门化以及特定化了。再加之董事会秘书在处理以及协调公司各个部门之关系的关键作用, 使得该职务成为公司中具有比较高地位的管理人员, 享受比较高的待遇。早在1841年的英国法报告的案例中就在法律上对于董事会秘书的地位给予承认。在董事会秘书诞生之初, 该职务与一般的秘书并没有太多的区别, 也就是负责公司部分文件的保管以及日常事务的处理工作。然而伴随董事会成为公司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决策机构, 董事会的决策关系到公司的核心利益与重大决策, 由于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所在, 肯定会掌握公司的重要信息以及关键决策, 所以, 其地位也就显得特别关键。

2 中国目前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基本状况

2.1 法律地位

在我国, 董事会秘书职位的产生最初是由于中国公司在境外经营的需要而确立的, 此后伴随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在境内许多公司也要求确立该职位。另外, 根据《公司法》的第一百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都务必设置董事会秘书一职。由此可见, 董事会秘书在我国也得到了法律的确认, 不仅成为上市公司的一个机构, 同时也是广大非上市公司的重要机构。而在我国的上海、深圳以及山东等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 董事会秘书协会相继成立。

2.2 职权定位

在我国的《公司法》中对于董事会秘书的职权只有比较广泛的界定, 随后国家又出台的相关规定对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有了明确的界定, 具体包括如下三个方面:第一, 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与记录;第二, 保证公司依法递交各种必需的申报以及对应的文件;第三, 保证有权获取公司的记载和文件, 并及时归纳整理公司的相关记载和文件。

3 中国目前的董事会秘书制度存在的问题

3.1 价值取向问题

从市场交易以及现行的法律法规而言, 中国董事会秘书制度在立法方面更加注重于安全价值方面。从而导致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的规定就包含了与董事会秘书相关的全部规定, 这种职责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监管者的立法取向:按照董事会秘书规则对于公司在市场上的规范运作顺序进行节制。然而在我国的具体实践中却出现了一些状况:大部分的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中并无自主的权限, 对于公司的完整运营信息难以知情, 并且容易受制于董事长或者其他高管等。尽管在我国2005年颁发的《公司法》中对于董事会秘书的高管位置进行了明确规定, 但是由于我国的董事会秘书准则存在先天不足的问题, 在公司实施的某些程序性行为过程中, 在规则方面仍然存在行为主体以及责任的严重缺失。董事会秘书失去了高管人员的实质地位, 因而要想实现真正的安全价值是难上加难。

3.2 公司治理结构问题

在实践中, 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通常都设有秘书一职。然而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纯粹的大陆法系模式并不完全相同, 与英美等西方国家的公司秘书也不一样。中国的董事会秘书指的是公司中的辅助性质的文秘工作人员, 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处于弱势地位, 往往容易被忽略。

4 中国董事会秘书制度问题的原因分析

4.1 公司治理的内外部整体环境

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制定是为了改进公司的治理内外部环境, 而事实上该制度并未达到真正改进公司治理的要求, 相反产生了比较严重的问题。通过深入分析不难发现,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改进与完善是一个较为庞大的系统, 环节非常多, 并且环环相扣, 因此必须统筹全局, 循序渐进而不能一蹴而就, 加上该制度的移植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偏差。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公司操纵利润、弄虚作假的案件屡见不鲜,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并没有真正尽到应有的职责, 使董事会秘书制度形同虚设。

4.2 市场化的职业规范缺失

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与公司有关的工作培训以及业务审核工作。然而, 目前我国董事会秘书人才极为短缺, 主要是因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未真正市场化、规范化, 董事会秘书的整体素质亟须提高。

5 中国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完善

5.1 明确董事会秘书与董事会的关系

公司高管人员的权力有明确规定, 例如董事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实际上, 公司的实权就掌握在高级管理层手中。而公司治理的核心在于公司内部的权力的分配与平衡。要想让执行程序合法、高效, 就应该按照董事会秘书制度的规定强化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在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 董事会秘书也可以称之为“公司秘书”, 由此可见,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是为公司服务、对公司负责, 属于一个独立的管理机构。然而, 董事会秘书往往被看成是董事会的辅助性职务, 被误解为对董事会的事务负责。

5.2 董事会秘书任免细则的进一步规范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由董事会决议决定, 然后经过注册注销以及布告等程序。其任免表面上与英美法系的董事会秘书相同。然而我国对于股东会能够否决董事会对董事会秘书的任免没有明确规定。仅仅规定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管组成人员, 任期为三年, 可以连任, 这些准则仅仅明确了董事会秘书违反规则需要承担的责任。一旦董事会违反了有关规则, 在秘书要想履行职责时, 董事会可以辞退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也就无能为力了。这就使得董事会秘书的职业风险非常大。因此, 必须针对公司董事会辞退董事会秘书之时制定相应的救援办法。

5.3 董事会秘书责任的完善

董事会秘书制度假如没有完善的明文规定, 《公司法》中对于董事会秘书的职权及其义务的规定在执行中就会大打折扣。这就要求有较为完善的明文规定来保证董事会秘书制度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如果违反法定职责或者不履行义务就必须承担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其中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两种。董事会秘书一旦违反了相应的义务, 就必须承担侵权或者违约的民事责任。赔偿侵权责任首先是补偿其损失, 公司可以对董事会秘书由于不履行义务而获取的收入进行充公。《公司法》与《刑法》分别针对董事会秘书的行政处分以及刑事处分有了相应的规定。

最近几年我国刑法修改案的内容, 大部分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相关, 然而立法往往是滞后的。市场环境的变化太快, 如果只按照法律事后对董事会秘书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是不够的。对于董事会秘书的过错严重程度不加以区分, 而只是追究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这种做法将会大大挫伤董事会秘书的积极主动性。所以, 我国《公司法》必须明确董事会秘书对公司的经营行为应当承担的一定责任。一方面明确董事会秘书必须承担的责任, 同时又要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以及违反义务的差错程度, 从而便于公司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职权以及追究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5.4 对董事会秘书的价值取向进行调整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制度应以效率价值为主以及以安全价值为辅。基于董事会秘书制度在实践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要求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该制度的效率价值。通过立法等措施确保安全价值。通过调整价值取向从而改进董事会秘书制度, 而要真正实现价值取向的平衡, 不仅要重视效率价值, 同时还要重视安全价值。效率价值具体包括了文件的保管、监督、协调等工作方面。所以, 在高度重视该制度效率价值的基础上, 使董事会秘书能够真正履行公司高管人员的职责, 从而使得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安全价值得到有效确保。此外, 安全价值必须得到董事会内部的有效制约才能确保, 而内部的约束必须得到外部的有效监督才能确保, 因此董事会秘书制度必须为安全价值的实现营造有效的外部监督。

5.5 保障董事会秘书的权利和义务

进一步加强董事会秘书的权利和义务。比如, 在法律上明确董事会秘书的地位, 以免董事会秘书由于害怕失去职务而不敢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进一步规范董事会秘书聘任的流程, 公开董事会的决议、聘任证书以及聘任的全部过程, 并对有关的证明进行详细说明, 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同时还应规范解聘的制度, 解聘的理由必须充分。

总之, 目前我国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制度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 面临很多困难。所以, 必须不断改进与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制度, 尽快扭转上市公司的治理现状, 真正实现与世界经济的融合。

参考文献

[1]汤向东.董事会秘书制度价值分析[J].秘书, 2010 (8) :27-29.

[2]顾功耘.公司法律评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7.

[3]叶敏, 周俊鹏.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中心主义[J].商业经济与管理, 2008 (1) :74-79.

3.董事会秘书简历 篇三

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董事会依法规范运作是公司治理的关键。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建”)自成立以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权责明确、规范运作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公司章程》等27项有关公司治理、运作、管理的基本制度,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规范有效的运作、监督、管理机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职责明确、权限清晰,在具体运作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做到了按现代企业制度及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规范运行,有效保证了公司的持续良好发展。特别是董事会依法规范运作,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董事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切实有效运行

董事会制订了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人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及董事会各專委会均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切实做到规范、有效运作,依法按规履责行权,在公司发展战略、重大事项决策、风险防控、推进公司调整优化结构、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公司治理能力、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不断提升,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董事会运行机制健全并规范运作

董事会规范运作,履责行权,必须具有切实可行的运作机制作保证。中国电建董事会十分重视运作机制的构建并做到切实有效运行。主要体现在:

抓议案规范化建设。对董事会议案撰写及汇报作出明确规定与要求,如制发了投资类议案拟写模板,对投资类议案的主要内容模块、框架格式等作了明确规范,不断提高议案质量和规范性,保证董事会能够清晰、准确、全面地了解议案内容,提高董事会审议决策效率,保证董事会审议决策的质量。

抓议案审核的规范化流程建设。对经理层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要求采取审核、评估,法律咨询等内控程序,要有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论证。要求经理层履行完备的内部审核程序,即“二级单位论证→主管部门初评→投资评审会评审→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明确意见→董事会专委会审议并提出明确意见→董事会审议决策。坚持严格审核、层层负责的流程,确保提交董事会审议议案的质量。

抓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执行到位。严格按照议事规则规定,印发会议通知、议案,保证董事有足够时间审阅议案。在决策权限、表决程序等各环节,按章依规办理。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前对议案作了仔细审阅并认真准备审议发言意见,在会议审议中,每项议案都严格按照“经理层汇报—董事质询—发表审议意见—表决”的流程进行,与会董事对每项议案独立表达意见,按规表决,绝不走过场、走形式。公司法律顾问和上市保荐人列席所有董事会会议,确保董事会依法按规决策。

董事会秘书充分发挥协调沟通作用

在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审阅议案期间,董事会秘书积极主动沟通协调议案拟写部门,为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释疑解惑,提供补充材料,或组织专题汇报,帮助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全面准确了解议案内容,以便在董事会上高效审议,科学决策。

近年来,随着PPP项目不断增多,项目投资额度大、不确定因素多,且地方政府要求签约的时间紧,从而造成了“经理层要抢抓市场机遇与董事会决策程序完备”之间的矛盾。面对这种情况,作为董事会与经理层联系的枢纽,董秘充分发挥沟通协调作用:一方面协调经营主管部门向董事们提前汇报项目情况,说明相关原因;另一方面,在履行公司内部审核程序时,协调经理层相关领导加快审核进度,确保相关议案按期上会,以满足董事会审议时限要求,也满足地方政府对投资项目给定的签约时限要求。注重对重大PPP项目的风险因素把关,要求对重大投资项目议案,必须附有法律意见书,对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所提出的风险关注点,要求在议案中落实风险防控的具体措施。

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依法按规履责行权

公司的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在出席董事会会议前认真阅研议案等资料,在会议期间认真听取经理层汇报议案,与其他董事和经理层人员深入讨论,独立、客观、审慎地发表明确的意见,依法按规表决。并且,还结合审议议案,从各自专业角度出发,就公司整体战略、业务规划、深化改革等方面提出全局性、系统性、前瞻性的意见和建议,为董事会在公司治理和公司持续良好发展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起到了参谋和督促作用。

董事会每年还安排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对国内外重大投资项目和子企业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公司的真实经营管理情况,了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听取经营管理层的意见,提出指导性的建议和督促性的工作要求,并形成考察报告提交董事会和公司经理层,帮助公司不断改进和加强管理工作,促进公司的良好发展。

高度重视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

2014年,董事会建立了决议执行落实情况报告制度,明确规定了董事会决议执行、落实、报告的责任,以及与公司经理层、管理部门、项目执行主体单位间的信息沟通程序,跟踪了解各环节执行董事会决议的动态,并由董事会办公室汇总执行落实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及时了解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提高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效率和针对性,2016年,董事会对原实行的决议执行情况综合报告制度,改进为决议执行情况实行备案制、报告制、重新审议制,即,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公司经理层在负责执行落实过程中或执行落实结束后,分别对不同执行落实情况,按季度向董事会报送备案、向董事会报告,向董事会提请重新审议。通过这一制度的改进,完善了董事会决议执行落实的责任主体及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机制和流程,优化了决议执行的跟踪方式,便于董事会从更加准确精炼的反馈信息中,了解决议执行情况,使董事会对于决议事项实现了全过程闭环管理和全方位信息掌握。

依法合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中国电建自上市至今,董事会始终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信息披露原则,建立并不断完善标准化的工作机制,持续提升信息披露效率和质量。主动适应监管环境的变化,积极落实信披直通车、分行业信息披露等创新举措,不断加强对信息披露事项的判断和把握能力,提高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的披露质量和效率,通过依法合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传递公司治理、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帮助投资者进行投资价值判断。

4.董事会秘书规定 篇四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中兵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任务是协助董事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持续向董事会提供、提醒并确保其了解监管机构有关公司运作的法规、政策及要求,协助董事及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负责董事会、股东大会文件的有关组织和准备工作,作好会议记录,保证会议决策符合法定程序,并掌握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协调与投资者关系,增强公司透明度;参与组织资本市场融资;处理与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媒体的关系,搞好公共关系等。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保证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第五条 公司董事、管理层及公司内部有关部门要支持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备以及经费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证。公司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机构的工作。公司应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5.董事会秘书变更公告 篇五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年 9 月 21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变更事项。

陈培敏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董事会接受其辞职申请。

公司董事会对陈培敏女士担任董事会秘书十五年的工作,给予高度评价,表示衷心感谢。

经董事长周苏华先生提名,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决定聘任罗继永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将罗继永先生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未提出异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董事会秘书变更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任职人员具备履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及相关素质与工作经验,并取得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且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将罗继永先生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公司更换董事会秘书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上述更换公司董事会秘书事项。

罗继永先生简历:

男,1970年 9月出生,汉族,硕士学历学位,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12月至 7月任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208 月至今任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5 年 7 月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因公司董事会秘书变更,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罗继永先生的联系方式公告如下:

电话: 0592-5720268

传真: 0592-570

邮箱: longkinghb@163.com

通讯地址:厦门市林后路 399号

邮政编码:361009

特此公告。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6.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篇六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2月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广东证监局《关于加强辖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享有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义务,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的指定的唯一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 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不应由董事长、总经理兼任。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董事等职务时,应确保有时间和精力做好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本职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和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在 董事会审议其受聘方案前,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 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聘任。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董事会秘书不得在任期内无故提出辞职或离职,如因自身客观原因确需辞职或离职的,原则上应提前三个月向公司提出。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本制度,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待办理事 项。

第十四条 如董事会秘书离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其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因生病、出国、休产假等特殊原因,不能履职时间超过半个月的,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职的情况说明和指定代行人员的名单、简历等情况书面报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 易所之间的沟通和联络,履行法定报告义务,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协调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 披露相关规定;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五)负责组织协调对公司治理运作和涉及信息披露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决策程序进行合规性审查,促使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完善运作制度,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拟作出的决定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提醒公司相关决策人员,必要时形成书面意见存档备查。对知悉的公司证券违法违规事项,应当及时向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六)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并执行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防范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在公司内幕信息泄露时,协调公司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七)负责组织协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督促公司制定专项制度,管理公司董监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监高办理个人信息的 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对董监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提请董事会对其采取问责措施。

(八)负责组织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确保与投资者沟通渠道顺畅,为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提供便利条件。

(九)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参与公司媒体公共关系管理工作,协调统一公司对外宣传报道与信息披露口径,建立完善媒体信息收集反馈和媒体危机管理机制,对财经报刊、主流媒体、网络媒体加强监测,持续收集、跟踪与公司相关的报道、传闻自觉接受媒体监督,协调公司及时回应媒体质疑,妥善处理对公司影响重大的不实 信息,维护公司良好的公众形象。

(十)组织协调公司证券业务知识培训工作,持续向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宣传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运作、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要求,督促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及其法定代表人参加必要的培训,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协助其了解自身法定权利、义务和责任。

(十一)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二)负责协助公司制定资本市场发展战略,筹划并实施资本市场融资、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事宜,推动公司消除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进行有效市值管理,建立长期激励机制。

(十三)《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九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二十条 公司依法保障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管人员的地位及职权。董事会秘书享有公司高管人员的各项职权,依法参加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和经营管理决策层会议,对涉及公司治理运作程序和信息披露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调阅涉及信息披露等事宜的相关文件、资料、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要求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等有关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有权要求公司就涉及信息披露的重大疑难事项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作为公司决策的依据。

公司董监高和各部门、分支机构应当支持和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向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领导的证券事务部,配备与公司规模相适应、具备法律、财务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助理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等事务。公司应编制和落实专门预算,为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管理人员开展工作、参加培训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完善董事会秘书工作协调机制。公司应制定相应的制度,明确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相应责任;公司财务、投资、审计等相关内部机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均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方面的工作,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公司应统一对外信息发布渠道,明确公司及其 董监高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查认可,不得通过接受媒体、机构访谈以及在股东大会、公司网站等公共场合发表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支持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良好激励机制。董事会秘书应享有与其他高管人员地位相对应的薪酬福利待遇,一般不应低于公司副总经理的平均待遇。公司应将董事会秘书纳入实施长期激励计划的对象,形成与公司长远利益和个人绩效有效挂钩的激励效应。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作出突出贡献及其信息披露工作得到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充分肯定的,公司应 给予必要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于每年5月15日或离任前,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上履职报告或离任履职报告,并报广东证监局备案。履职报告书应对照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客观反映其履职工作情况及成效、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问责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因工作失职、渎职或违法违 规导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限制股权激励、留司察看、解除劳动合同(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等内部问责措施:

(1)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包括一年内多次存在披露信息不完整、不准确或信息披露更正情况;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及时,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公告,以新闻发布、答记者问、股东大会领导讲话等形式代替公告义务;未及时关注并妥善回应主要媒体质疑报道和涉及公司的重要市场传闻;接待机构、投资者调研时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等。

(2)公司治理运作不规范,包括公司章程、“三会”运作等制度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存在重大缺陷,董事会、监事会组成结构或董监高任职情况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得到及时纠正;股 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召开、表决程序不规范,相关决议事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中小股东依法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受到不当限制;公司重大投资、资产收购或转让、募集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等文件未按规定保存等。

(3)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不到位,包括投资者热线电话长期无人接听,对投资者信访事项未及时妥善回复导致矛盾激化;对公司董监高持股缺乏管理,董监高及主要股东频繁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到位,导致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问题多次发生等。

(4)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工作不到位,包括未及时将证券监管部门文件、通知传递给公司主要负责人等高管人员;未按规定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文件、资料,或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供不实报告;不配合甚至阻挠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公司进行调查;公司出现违规事项或重大风险时,未第一时间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等。

(5)发生违规失信行为,包括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或治理运作违规被证券监管部门通报批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立案稽查,或被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董事会秘书利用职务便利侵害公司利益,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或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或从事内幕交易,或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等。

第二十七条 证券监管部门、公司对董事会秘书进行问责时,董事会秘书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董事会秘书能证明对公司违法违规等事 项不知情或不属于其职责范围,或发现公司违法违规等事项后提请公司及时予以纠正,或主动向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可以免责;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违法违规等事项时,明确向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或主要负责人提出异议并记录在案,但未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董事会秘书明知公司相关事项涉嫌违法违规仍发起提议的,应当从重问责;董事会秘书将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一旦公司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的规定与《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强制性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7.董事会秘书简历 篇七

会同商务部 (全国散协) 参加山东、河南省散装水泥工作会议, 通过加强与各地的联系, 及时掌握和交流各地工作情况。先后参访了三一重工、中联重科、苏州弗克、郑州金鼎、中煤润邦、山东迈瑞克、山东万斯达集团等著名企业, 着重了解和交流了对行业发展颇具影响力的创新产品及有关问题。

二、加强统计工作, 提高统计工作质量

指导行业的科学发展, 统计工作的作用越来越显重要。目前, 业已构成的散装水泥统计体系和执行的统计制度正在努力提高信息化、智能化水平。近期商务部已将散装水泥相关统计指标列入“全国商贸流通统计”序列, 并将协会秘书处汇总整理的全年统计分析作为“行业年度发展报告”对外发布。因此对散装水泥统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为规范行业发展和行业自律, 做好贯彻《预拌砂浆生产及其装备制造企业等级评价规范》行业标准的筹办工作

该行业标准已由商务部于2012年8月1日发布并于11月1日实施, 这是国家倡导推进的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实际举措。协会秘书处为在预拌砂浆行业全面开展等级评价工作, 多次研究该项工作的实施步骤、方法和细则, 拟从今年下半年开始推进此项工作。

四、为培育和指导预拌砂浆产业发展, 坚持做好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中国散协接受商务部委托, 在组织行业专家编撰发行《预拌砂浆》 (商务部指定散装水泥应用系列教材) 后, 即于2012年以来相继举办了四期“预拌砂浆专业技术及管理培训班”。来自全国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和企业技术管理的300余人参加了培训, 学员们普遍反映学习收效很大。

由于人事与社会劳动保障部的相关组织机构改革以及整顿培训工作的原因, 致使结业的学员未能及时拿到《结业证书》。近期, 经人社部专家组审查通过, 已批准中国散协该项培训工作正式纳入“CETTIC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和“中国就业促进会”的职业培训项目, 并签署了《合作协议》。

至此, 今后凡是经过中国散协组织的“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管理培训班”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学员, 均可获国家人事与社会劳动保障部上述两家机构颁发的《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管理人员》结业证书 (已结业的学员将及时补发) 。

中国散协今后将结合产业发展的状况, 不断充实培训班的教学内容, 希望各级散装办、企业和从业人员踊跃报名参加今后陆续举办的培训班。

五、加强秘书处建设, 规范办公秩序

近期, 协会秘书处将办公场所进行了全面整修, 使办公环境即俭朴又整洁。为方便内部工作协调, 提高工作效率, 根据工作岗位分工进行了新的合理布局, 使工作场所面貌焕然一新。

为了逐步改变秘书处工作人员平均年龄偏大的状况, 做到新老交替, 近来已开始引进年轻人员, 逐渐优化工作人员年龄结构, 满足秘书处未来发展的人员需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 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不断面临新的形势。水泥行业和散装水泥“三位一体”产业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延伸产业链的创新驱动下, 散装水泥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模式呈现了许多新的情况。我们对调研中发现和掌握的新情况、新问题, 在本次研讨会和活动中力求较全面地展开话题, 使我们业界的会议代表广开言路地研讨与交流, 其目的是开阔发展思路, 指导行业未来的科学发展。

8.11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篇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制定。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的自然人;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3.最近三年受到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4.本公司现任监事;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等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 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 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担任。因特殊原因需要由其他人员担任的,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及工作细则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表现等内容;

(二)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候选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聘任。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九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 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 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等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有关董事会的工作事项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董事会会议筹备工作;

(二)将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按规定的方式及时间送达各位董事;

(三)对会议所议事项应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董事会会议记录应载明下列内容:

1.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3.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4.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5.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6.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7.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纪录。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报送董事会决议等文件资料并办理有关公告事宜;

(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保管董事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第十六条 有关股东大会的工作事项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股东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二)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股东,会议通知应载明下列内容:

1.会议的召开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4.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5.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三)在会议召开前,按规定取得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名册,并建立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到簿;根据前述股东名册,在会议召开日负责核对出席会议股东(包括代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对不具有合法资格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有权拒绝其进入会场和参加会议;

(四)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下列资料置备于会议通知中载明的会议地址,以供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查阅:

1.拟交由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全文;

2.拟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投资、担保、收购、兼并、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合同和/或协议,以及董事会关于前述重大事项的起因、必要性、可行性及经济利益等所作的解释和说明;

3.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与公司股东、现任董事、监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及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以及这种利害关系对公司和除关联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影响;

4.董事会认为有助于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对议案作出决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协助董事会依法召集并按公告日期召开股东大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时,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六)协助董事会、监事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

(七)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好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4.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5.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6.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7.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会议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八)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管理保存公司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事项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配合公司完成信息披露核查工作;

(二)信息披露工作应以真实、及时、公平为原则,应符合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四方面的要求;

(三)信息披露工作在准确性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l、在法定时间内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1)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告季度报 告;

(2)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公告半年度报告;(3)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公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报告。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时限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办理相关公告事宜。

3、公司在对外披露信息的同时,应将有关资料报送有关主管部门。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报送并在指定网站披 露有关文件。

5、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 知时,应当按有关规定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 生的法律后果。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下列情况: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以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

(四)信息披露工作在合规性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公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告内容涉及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信息披露工作在完整性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1、提供文件应当齐备;

2、公告格式应符合有关规定和主管机关要求;

3、公告内容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

(六)信息披露工作在合规性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l、公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告内容涉及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七)董事会秘书应按以下要求配合信息披露监管工作: l、及时出席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约见;

2、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促使公司董事会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3、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保持联络,在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发生变化时及时通 知深圳证券交易所;

4、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主动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沟通;

5、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参加有关培训;

6、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7、促使并保障公司的投资者联系电话畅通;

8、促使并保障公司具备有必须的上网设备。第十八条 其他事项

(一)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工作总结并报送书面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应认真完成有关主管部门交办的临时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细则由董事会制定,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本细则涉及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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