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填写

2024-08-18

建筑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填写(3篇)

1.建筑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填写 篇一

附件:

温州市政府投资工程施工合同专用补充条款

本专用条款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控制的需要拟定,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条款为优先解释。

47.1 概算工程建设费

经批准的相应概算工程建设费控制总额为元,该控制总额及概算工程建设费批准文件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承发包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概算工程建设费批准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47.2工程变更

47.2.1一般工程造价变更。

1、一般工程造价变更按照本合同规定程序、格式与时限办理,必须明确变更内容及变更价款。

2、发包人以下采用种方式将一般工程造价变更文件的副本报送原施工合同备案部门,报送时间最迟不得超过竣工验收后14天。办理结算时,承发包双方持有变更文件不一致的,以报送文本为准。

(1)每月前报送;

(2)每季度末前。

47.2.2 重大工程造价变更

1、工程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工程造价变更:

(1)工程单项或累计变更导致工程总造价超过经批准概算工程建设费控制总额;

(2)涉及单项价款增减在万元以上工程变更事项的;

(3)双方约定的其他重大变更事项:-1-

2、重大工程造价变更前,发包人应当编制变更造价预算书并按以下程序取得经济可行性批准后方可执行:

(1)涉及47.2.2.1(1)款情形的,发包人须报经原批准部门核准调整概算后方可进行;

(2)涉及47.2.2.1(2)款情形的,发包人应报经.的审核同意后执行;

(3)涉及47.2.2.1(3)款情形的..。

3、重大工程造价变更经批准后,发包人应当将经批准的变更预算书作为变更指令的附件递交承包人,并以此作为变更的暂定金额和临时性付款依据。承包人接到重大工程造价变更指令后,应当在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正式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发包人按《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控制的意见》(温建建[2010]316号)的规定程序审核,确定变更价款后同期调整合同价款的支付。

4、发生重大工程造价变更的,承发包人须于7日内将变更文件的副本报送原施工合同备案部门,双方约定由负责报送。办理结算时,承发包双方持有变更文件不一致的,以报送文本为准。

47.2.3工程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依照《温州市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温建技[2009]21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47.3禁止擅自变更

47.3.1承包人未经合法或合同约定程序不得变更施工,承包人擅自变更施工的,承包人应当自行返工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47.3.2非紧急或特殊情况,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变更指令不符

合法定要求或《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控制的意见》(温建建[2010]316号)规定程序的,承包人应当拒绝变更施工,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未履行拒绝义务擅自变更施工的,不予增加变更价款,由承包人承担经济损失。

47.4 变更价款确定

47.4.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接到变更指令后14天内应当向发包人提交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发包人应当接收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予以答复。承包人未在14天内提交工程价款变更报告的,视为放弃变更工程价款的权利。

47.4.2承包人提交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应同时附有以下文件:

1、变更价款计价清单(含编制说明);

2、合法的工程变更文件;

3、监理工程师变更指令;

4、其他编制变更价款报告的相关计价依据性资料。

47.4.3承包人提交工程价款变更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发包人可予以退回,承包人修正或补充后可在7天内重新提交。

47.4.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变更核减造价的予以调整,增加造价的不予调整:

1、由于承包人履行合同过失而需要变更的;

2、应承包人要求或建议而采取变更措施,但发包人及其工程没有因此受益的;

3、承包人擅自变更的;

4、承发包人约定的其他情形:

47.4.5监理工程师就工程造价与费用的确定、调整、变更或施

工索赔进行任何签证意见与解释须经发包人的书面授权,未取得发包人授权的,须经发包人的确认。

47.5发包人索赔

47.5.1承包人违约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人提起索赔应当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和要求。

47.5.2发包人索赔应当在索赔事件发生(或结束)后28天内以书面索赔函的方式向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索赔款项应直接从承包人工程价款中扣除。

47.5.3发包人索赔时,应当详细说明索赔事由、索赔理由、索赔要求、工期与费用的计算方式、索赔证据和依据。

47.5.4发包人索赔应当同时向承包人提供如下资料:

(1)符合第47.5.3款要求的索赔报告;

(2)索赔工期、费用计算书及其编制说明文件;

(3)索赔证据资料;

(4)索赔依据资料;

(5)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或说明文件。

以上所有文件均应提供一式三份,其中至少包括一份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索赔费用计算书须有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签章。

47.6承包人索赔

47.6.1发包人违约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人提起索赔应当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和要求。承包人索赔的,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受理,依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审核答复。

47.6.2承包人索赔应当在索赔事件发生或结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出,逾期未提交索赔意向书或提交索赔意向书后28天内未提交正式索赔报告的,视为不涉及价款的损失或工期的延长,发包人不予

赔付或批准。发包人有权不接受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提出的任何一揽子索赔,除非该索赔基于新发生的索赔事件。

47.6.3承包人索赔也应符合第47.5.3款、第47.5.4款的要求。47.7合同结算管理

47.7.1承包人完成本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及时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承包人逾期没有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的,发包人应当以书面方式予以催促,经催促后28天内仍未提交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并提交政府职能部门审核。

47.7.2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应当符合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操作规程关于结算技术文件的规定格式要求。

47.7.3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应当同时附有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移交清单和工程合同履行文件移交清单。

47.7.4发包人接到承包人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后,应当在7天内就其完整性、真实性做出审核意见并提交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在7天内修正结算报告或进一步补充结算资料,承包人应当修正或按要求补充资料。承包人逾期或未提交修正意见或结算资料的,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

47.7.5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后,政府职能部门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的时间予以审核。

47.7.6承包人合同价款结算报告经审核后,核减率或核增率超过百分之五的,超过部分的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直接在结算尾款中予以扣除。

47.7.7承发包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完毕后,发包人按照《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行建设工程结算价备案的通

知〉》(温建建[2010]239号)的规定办理备案,经备案的合同价款结算书作为工程最终付款的依据。

47.8工程造价文件的送达

47.8.1合同当事人依照本合同和相关规定递交变更通知书、价款变更报告、合同价款结算书等工程造价及合同履行文件的,承发包人应当予以接受。

47.8.2承发包人约定的送达方式:

47.9争议的解决

发生发包人不予批准承包人索赔报告、承包人对发包人审核意见持有异意或承发包人未能就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审核达成一致意见等合同履行争议的,承发包人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由发包人召集政府职能部门、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和合同管理部门参加的索赔协调会议;

2、向温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申请调解;

经上述方式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7.1款约定方式解决。

2.建筑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填写 篇二

1 合同的序文

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法定地址、通信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

当事人名称应写明全称;法定地址应详细,以便于双方往来函件的收发;通信方式应保持畅通以便于工作联系;合同有关款项的支付和收取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以转账支票、汇票、电汇为主,便于查账,并保证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执行的控制权和监督权。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法定地址、通信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函告对方。

2 合同宗旨

主要是说明建设项目实施的根据,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和质量要求,执行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设备材料和物资供应等。实质是确定承包人应承担并完成的工作。具体包括工程批文、资金来源、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工程名称应当在所有合同文件及工程资料中统一;工程承包范围应具体、详细,同时要与合同价款相对应;工程质量标准应满足现行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评定标准,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创优夺杯”要求的应明确。

3 合同各方的权利和职责

对于合同双方来说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一方享有的权利是建立在另一方履行义务的基础上的,只有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够更好地享受相应的合同权利。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应就本工程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的未来事件明确各自的权利、职责、义务,包括材料设备供应、施工场地五通一平、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设计文件、质量安全进度的管理、外部协作条件等。

4 合同价格条款和支付条款

合同价格条款包括合同总价及单项价格、计价货币、支付期限和支付地点、延期付款的利息、预付款和结算等。同时对于固定单价合同,对因通货膨胀和市场因素引起的当地费用(国际合同也包括外币)要做相应调整。在合同中应有专门条款规定费用的调整范围、调整方法、调整时间和程序等。

5 开工与工期

工期要求应根据工程规模、性质、类别、建设地点等特点参照国家工期定额,计算本工程的定额工期,结合本地区同类工程施工工期的实际情况及发包人对本工程的具体要求合理确定工期。工期提前太多必然加大管理难度,影响工程质量,由于施工队赶工,又增加了成本,使投资超支;工期如果太长,将增加工程建设相关单位的管理费用,增加资金占用成本,影响投资回收及项目效益,对于有些项目将会失去产品投放市场的最佳时机。

6 保险条款

保险是合同双方转移风险、降低成本的有效手段。特别是对于建设项目,风险因素的数量和影响都是巨大的,通过保险可以避免和降低风险所带来的损失。发包人应为建设工地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员生命财产以及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主要险种有建设工程一切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承包人应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及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承担保险费用。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 验收和保修条款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整改意见。

竣工验收可以分两个阶段进行:竣工预验收及竣工验收。竣工预验收由发包人组织并主持,由勘察方、设计方、承包人、监理方等参加,通过审查工程资料、现场实体检查对工程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由承包人提出整改完成报告(整改回执),由监理方进行复查并签署意见。发包人在接到整改完成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正式竣工验收,并邀请当地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监督。

工程质量保修应当以保修书的形式与施工合同一并签订,保修期限应当明确,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8 保证条款

合同保证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为确保合同认真履行而采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保证条款。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人提供的保证形式主要有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第三方担保等。履约保证金可以减轻发包人资金压力,同时对承包人的约束较为直接有效,但增加了承包人的资金占用成本,间接影响工程造价;银行保函相对于合同双方来说比较公平,使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既有保障,费用又较低,仅需支付担保费。发包人提供的保证主要有银行保函。

9 索赔、违约条款

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事件在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屡见不鲜,合同中应对索赔时间、索赔通知、索赔证据提供和索赔的评估处理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便于索赔事件的及时合理处理。

违约条款包括质量违约、工期违约、安全文明施工违约、施工组织违约、工程款支付违约等。

10 不可抗力条款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哪些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在通用条款中并无约定。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地点是否包括工地以外的材料设备生产区域、供应途中亦应明确。施工方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对于本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及运输路线应当明确,以便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索赔事件的及时合理解决。

11 争议解决条款

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和纠纷进行调解处理或提交仲裁解决或诉讼解决的协议条款。一般包括:调解机构和调解程序,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效力,法院属地等。

12 终止条款

根据这一条款规定,合同可以在某些事件发生时终止。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停工超过56天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2)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或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4)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5)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3 其他条款

主要包括合同文本、合同语言、合同适用法律和法规、合同签字的时间、地点和合同生效等条款。施工合同文本应当采用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GF-1999-0201)。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应尽可能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示。

14 结语

由于工程施工具有周期长、涉及面广、量大、价值高且固定、单一,未来事件的不确定因素多等特点,对于施工合同条款的形成、签订、修改等,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充分体现“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避免不合法、不合理、带有不正当竞争和损害双方或第三方利益的条款,同时尽可能避免模糊词,避免意思表述不清,提高可操作性,切实保证承发包双方的合法利益,确保工程施工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顺利完成。

参考文献

3.招标代理合同专用条款 篇三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见通用第二条款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采用的文字为: 汉语

3.2 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其它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龙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基本建设的相关规定等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委托人的义务

4.1 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⑴工程量清单编制,及抽筋。⑵控制价编制。⑶编制招标方案。⑷招标申请报备。

⑸组织招标公告、资格后审、招标文件及备案。

⑹发布招标公告、发放资格后审文件、招标文件、图纸。⑺接受投标人报名。⑻核验投标报名提交的资料。⑼投标答疑。

⑽编制、发布投标答疑纪要。⑾截标及投标文件封存。⑿协助确定评委名单。⒀编制开标方案。

⒁主持开评会议、负责开评标会的会务工作。⒂协助确定中标单位。

⒃通知中标结果、发放中标通知书。⒄撰写招标工作报告。⒅协助签订合同。

4.2 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作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的时间:签订合同时或根据项目特殊情况填写。

(2)向受托人提供完全代理招标业务所需的全部资料的时间:根据项目进展情况(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

1、委托人应及时审核招标文件及资料;

2、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项目经理把握,提出相关要求。

(4)指定的与受托人联系的人员 姓名: 职务: 职称: 电话:

(5)需要与第三方协调的工作: 在报送有关文件、资料方面,协助受托人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易市场及其它相关单位、部门进行沟通。

(6)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并承担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应由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如在收费性报刊刊登公告的费用、招标用施工图及技术资料印刷费及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易市场和其它相关单位部门规定应由委托人支付的费用等。

(7)应尽的其他义务:无

5、受托人的义务

5.1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

5.2 受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全下列工作:

(1)组织招标工作的内容和时间:(按招标工作的程序写明每项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时间)以与委托人商定的具体工作计划为准;

(2)为招标人提供的为完成招标工作的相关咨询服务:招投标法律、行政法规咨询,关于招标文件编制、招标程序及合同条款的咨询;

(3)承担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应由受托人支付的费用:

招标文件印刷费用、招标代理人员差旅费、劳务费及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易市场和其它相关单位部门规定应由受托人支付的费用等;

(4)准确、详细、完整地编写工程量清单;(5)应尽的其他义务:无

6、委托人的权利

6.1 委托人拥有的权利:依法确认招标方式,确认工程承包方式,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或授权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产生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侯选人中依法确定中标人,对招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依法进行审查。

6.2 委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无

7、受托人的权利

7.1 受托人拥有的权利:出售招标文件费用归受托人所有。7.2 受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无

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

8、委托代理报酬

8.1 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按“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的80%计取(含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招标文件、开标及其餐费、专家评审费、管理费、税费等),不足4000元的按4000元计取,抽筋费用按国家规定取费标准50%计取。

8.2代理报酬的币种: 人民币 汇率:不适用

8.3代理报酬的支付时间:由委托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委托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并提交本项目代理备案资料后一月内支付70%,其余待确定误差率后一次性付清(如发生9.2第二条处罚情况,则直接从报酬中扣除)。

8.4报酬的支付时间:转帐以下账户,向委托人收取。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 号:

8.5当招标代理工作出现非受托人原因导致流标时:双方商定报酬。

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9、违约

9.1 本合同关于委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委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3)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

(2)委托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6)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除支付报酬外,还应向受托人支付利息;

(3)双方约定的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根据项目情况不同,双方协调后提出。9.2 本合同关于受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受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2)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应承担的责任:无

(2)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受托人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任何不应泄露的招标资料和情况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4)双方约定的受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无

10、争议

10.1 双方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

11、合同份数

11.1 双方约定本合同共4份,其中正本2份,副本2份,委托人正本1份、副本1份,受托人正本1份、副本1份。

12、补充条款:

12.1代理人提供一份工程量清单及其计算书一份,抽筋表一份,电子文本一份给委托人。

12.2中选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由于中选人原因造成工程项目遗漏或工程标底价与结算价比误差达到3%以上,按误差率的双倍扣减服务费;如中选人计算的代理服务费误差大于5%,除按上述处罚外,还将上报当地主管建设局通报。

如施工单位在开工后一个月内发现中选人出具的招标文件中投标清单与施工图纸内容不相符,委托人将追究中选人的责任。

若施工开标时因施工图纸未审查通过,故未提供投标清单,待施工图纸审查通过后,需按委托人要求补该项目的清单。

12.3中选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发生非评委原因(包含招标文件中的失误)而引起的投标人投诉,每发生一次扣罚人民币5000元,从代理报酬中直接扣除。

12.4若因政策性调整,导致该项目取消、调整、面积的增减、业主变更等,中选单位不得索赔。

12.5中选单位在招标代理工作中责任心不强、专业性不够、职业操守差,招标人有权取消中选单位剩余的招标代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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