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集中采购程序

2024-09-27

政府集中采购程序(精选8篇)

1.政府集中采购程序 篇一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工作程序

定义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较为常用的采购方式之一,适合大多数政府采购项目,其特点是公开和竞争,缺点是时间成本,人力成本都比较高。程序

1.签定协议: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相关处室的立项批复函,项目单位(采购人)和招标公司签订招标代理协议。

2.提交需求:

项目单位(采购人)向招标公司提交招标需求。

货物类招标一般需提供招标货物名称、数量、交货期、货物用途、技术规格及参数要求、供货方案、培训、验收标准及方法、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要求等: 工程类招标一般要提供设计图纸或工程详细做法说明等。

3.需求论证:

货物类招标:招标公司会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咨询有关专家或召开技术需求论证会对项目单位(采购人)的技术需求提出修改意见。

工程类招标则召开设计会议,明确招标范围和招标要求,以及投标人资质,工期,材料设备要求,标准等。

以上论证还包括评标办法,招标方式是否合适。是否需要更改招标方式等。编写招标文件:

需求论证完成并定稿后,招标公司负责编写完成全部招标文件。

5.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从公告日期到开标日期不少于20天。

6.发售招标文件:

投标人在招标公告要求的时间内到招标公司购买招标文件获得投标资格。

7.询标答疑:

投标人在获得投标文件后如对投标文件有疑问可向招标公司提出,招标公司,项目单位(采购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安排投标人现场勘察。准备答疑文件,进行书面答疑。

8.开标准备:

开标前一周内,招标公司准备评标专家备选名单,制订评标细则。

开标前1-2天,招标公司和项目单位(采购人)一同到政府采购办抽取评标专家。

9.投标、开标:

招标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并当场开标、公开唱标、记录,请相关人员签署。项目单位(采购人)或其上级机关政府采购监察部门应该派人进行监标。如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单台10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采购或政府重点项目必须请公证处进行监标。

根据京财采购[2007]173号文件规定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的应该废标重新组织招标。(1)某一项目或某一分包投标人不足3家的情况(2)或出现参加某一项目或某一分包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都超出财政预算(3)或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需要改变采购方式的,则应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政府采购办批准。10.组织评标:

招标公司组织评标委员会按照即定的评标细则进行评标,出具综合评标意见。推荐中标人和备选中标人。

11.评标结果确认:

招标公司在评标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结果报项目单位(采购人)。

项目单位(采购人)如对评标结果无异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出具评标结果确认函并送招标公司。

12.发布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公司将中标结果(中标人,中标金额,评标委员会名单等)上网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13.发布中标通知书:

如公示期内无质疑,招标公司将在公示期结束后向中标人发布中标通知书,对未中标人发未中标通知书。

14.备案

招标公司将《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采购结果报告》《采购人书面确认函》《中标通知书》《公告信息》送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备案。

15.签定合同:

项目单位(采购人)和中标人签订中标经济合同并送招标公司两份副本。

16.合同备案:

招标公司将一份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办备案。

17.项目结束:

招标公司将项目有关文件正本整理归档并将副本送项目单位(采购人)存档。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工作程序

定义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较为常用的采购方式之一,它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采购方式相比,具有便捷,灵活的特点,适于金额不大,或时间紧急,采购内容繁杂的项目。缺点是由于实际谈判中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因此要求代理机构有较强的操作能力。程序

1.签定协议: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相关处室的立项批复函,项目单位(采购人)和招标公司签订采购代理协议。

2.提交需求:

项目单位(采购人)向招标公司提交采购需求。

由于竞争性谈判的技术指标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代理公司可以根据情况掌握,需求尽量详细。

3.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 《竞争性谈判文件》主要包括项目概况、谈判须知、技术需求、商务条款、报价文件格式等。

4.发布资格预审报名公告:

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竞争性谈判资格预审报名公告,设定一定报名资格条件,规定被邀请供应商的数量(一般3-5名)和被邀请的供应商的选取办法等。报名时间为3个工作日。

5.确定邀请供应商:

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可到招标公司报名,如果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多于要求的数量时可根据被邀请供应商的选取办法确定入围的供应商。入围供应商的选取办法可采取专家评审或随机抽签的方式。这里建议一般项目采用抽签方式为好。特殊项目采取专家评审。

6.发出谈判文件:

招标公司向入围的供应商发出竞争性谈判邀请并向其发出《竞争性谈判文件》。

从谈判文件的发出到供应商递交应答文件截止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为好。特殊复杂项目相应延长。

7.答疑:

供应商在获得谈判文件后如有疑问可向招标公司提出。

招标公司,项目单位(采购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安排投标人现场勘察。准备答疑文件,进行书面答疑。

由于竞争性谈判对递交文件时间没有特别的规定,因此对于文件的修改补充可以不更改谈判时间,因此如果文件更改比较大最好征询一下供应商的意见,以便供应商有充足的时间准备。

8.成立谈判评审小组:

谈判评审小组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由专家库抽签产生。

谈判会前1-2天,招标公司和项目单位(采购人)一同到政府采购办抽取评标专家。

9.谈判会:

谈判评审小组对递交的应答文件进行审阅,在审阅过程中,对各报价文件中的有关问题予以记录。审阅后,对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内容包括价格,技术,服务,商务等。经过谈判后,谈判评审小组出具谈判综合评审意见。

推荐成交供应商原则: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推荐成交供应商。

10.结果确认:

招标代理公司在谈判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谈判结果报项目单位(采购人)。

项目单位(采购人)如对谈判结果无异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谈判结果确认函并送招标公司。

11.发布成交结果公示:

招标代理公司将成交结果上网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如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招标过程,招标文件有异议则可以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代理公司提出书面质疑。招标代理公司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书面答复。

12.发布成交通知书: 如公示期无质疑,招标公司将在公示期结束后向成交供应商发布成交通知书,对其他供应商发谈判结果通知书。

13.备案

招标代理公司将《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采购结果报告》《采购人书面确认函》《成交通知书》《公告信息》送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备案。

14.签定合同:

项目单位(采购人)和中标人签订经济合同并送招标公司两份副本。

15.合同备案:

招标代理公司将一份合同副本报采购办备案。

16.项目结束:

招标代理公司将项目采购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正本整理归档并将副本送项目单位(采购人)存档。

北京市建筑市场招标程序

建委建筑市场工程招标程序(公开招标)

北京市政府采购工程类符合规定的要进入建委的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一 入场准备 准备的材料有:

(1)与招标公司签订招标委托代理协议及法人代表授权书;(2)项目立项批复;

(3)规划许可证(新建工程),房屋产权证(装修);

(4)填写工程开工许可证申请表到建委工程处盖备案章;(5)资金的落实情况(资金来源、预算批复文); 以上手续完成后方可正式进入招标市场。

二 发招标公告及资格预审文件备案 办理招标方式备案和发公告:须持有第一项的文件并填写招标人委托招标登记表,招标方式登记表,招标公告发布单,并由招标人在以上表格盖章。到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2 持编写好的资格预审文件到交易中心审查合格并备案后方可发出。

投标报名时间为5个工作日,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要至少5个工作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至少要在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截止后2个工作日。

三 投标人报名和发资格预审文件 投标企业按照招标公告确定的时间到交易中心报名。(二级市场有现场报名时间是两个工作日)报名后的企业到招标代理公司领取资格预审文件。投标企业报名截止后,交易中心提供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报名企业名单。

四 资格预审 获得资格预审文件的企业根据资格预审文件内容填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送达招标代理公司。2 填写资格预审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到交易中心抽取资格预审评审专家。3 资格预审委员在交易中心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资格审查结束后,招标人根据资格预审委员会推荐的合格投标人排序,确定7家合格的投标人。招标人填写投标资格预审结果登记表和资格审查报告到交易中心备案。

五 发售招标文件 编写招标文件。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设部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办法。招标文件到交易中心备案。交易中心对招标文件中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北京市行政法规、规章的内容签发纠正意见书,招标人应根据纠正意见书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后再行备案。招标办在对招标文件进行备案的时间为:中小型项目5个工作日内。招标文件加盖“招标文件备案章”后方可发售。招标代理公司向通过资格预审的企业发售招标文件 从开始发售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开标日应不少于20天。

六 开标前工作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公司组织现场踏勘、招标文件答疑和发补充文件应在开标前15天完成。招标人应将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于开标前15日向招标办备案。抽取评标专家:至少应开标2个工作日前填写好“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并盖章到交易中心抽取评标专家。

七 开标、评标 按规定的时间在交易中心开标室进行开标。2 在交易中心评标室进行评标。(开标日后一个工作日进行)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填写“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八 中标公示 如无特殊情况招标人应该确认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在“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上盖章。评标资料上报交易中心备案,评标结果上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日历日。

九 发中标通知

公示期结束后如果无质疑则可以将中标通知书到交易中心备案,并向中标人发出,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合同备案 招标人与中标人在中标结果备案后30日内签订合同(包括施工、监理、设备合同)。2 在签订合同10日内,应到交易中心办理合同备案。3 招标人按规定向交易中心缴纳招投标服务费。

十一、办理施工许可证

所有手续完成后到建委工程处申领施工许可证。

进口设备的招标程序

国际招标是国际贸易中采购货物的一种方式。招标、投标是贸易方式的两个方面。“招标”是指由买方事先发出通知,对准备采购的货物,公布一定的要求和条件,邀请国外投标人按照一定程序前来承卖的行为,其目的在于通过投标人的竞争,争取以较为优惠的条件,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投标”是指由卖方在指定的时间内,按照招标人公布的要求和条件,填具投标文件,报出具有竞争性的价格和必要的其他条件,争取中标(即达成交易)的行为。

目前,国际间的政府贷款项目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往往规定借款方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货物(如世界银行贷款规定,每份采购合同金额超过300万美元的,必须采取国际竞争性招标)。

进口设备国际招标工作,目前我国主要由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所属的国际招标公司和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及其下属招标公司承办,企业、银行等有关单位参与组织实施。

办理进口设备国际招标的基本程序

一、招标申请。

即由需要进口设备的企业、部门(以下简称“进口单位”)向承办招标业务的我国内机构提出委托招标申请。在提出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进口设备清单;

(2)进口设备型号、规格、技术参数;

(3)成套设备的工艺流程与要求;

(4)银行贷款或其他落实资金的批准文件。

二、刊登招标通告。

我国内承办招标业务的机构,接受进口单位的招标申请后,经过选择,在报上(一般为中国日报(英文版)和人民日报或人民日报海外版)公开刊登招标通告,说明招标的项目、要求、条件和招标须知。如属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招标通告,还要在指定的国外报刊上刊登(如世界银行货款项目的招标通告,需刊登在“联合国开发论坛报”的商业版上)。刊出的“招标通告”可转发给能提供货物的外国驻华机构。

三、投标申请。

国外投标人根据“招标通告”决定投标后,向我国内招标机构提出投标申请,填写“资格预选登记表”和“供货一览表”(表格向我国内机构联系提供)。

四、资格预审。

我国内招标机构收到国外投标人递交的上述表格后,即可对投标者的基本情况、供应与生产能力、履行合同的信誉和财务等情况进行预审。审查合格后,向国外投标人发出准予参加投标的资格通知书。

五、递交投标文件。

取得投标资格的投标者,在投标截止日前,向我国内招标机构正式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供应商品、交易条件,技术标准、验收方式,保证条件等。

六、开标。

招标机构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在评标小组成员、设备需方、投标单位代表参加及法律公证监督下,拆开所有密封投标标单,宣读内容。

七、评标。

即由我国内招标机构对各投标人提交的标书进行比较,从技术要求和交易条件等方面进行审查和评定,从中选定中标人。

八、签订供货合同。

投标人中标后,与我国内招标机构签订供货合同。从而完成整个招标工作(注:签订供货合同后的手续和正常引进设备的手续相同)。

〖注〗

1.国内企业进行国际性招标时,必须执行我国的法律、法令。

2.投标文件一经发出,即成为一个有效期较长的实盘,在有效期内不能撤销。

3.在进行招标前,企业应将所需引进设备的技术规格和工程设计施工要求等技术资料准备齐全。招标机构以此作为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

4.由招标机构发出的招标通告,我国内生产机电设备的企业同样可以参加投标,并享受一定的优惠。

5.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招标项目,在招标过程中,需向世界银行报核如下几个文件:

招标通告;

资格审查报告;

标书;

评标结果;

签订的供货合同

招标投标工作的基本程序

招标投标程序一般来说,招标投标需经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与定标等程序。?

开标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主持,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验证投标资格,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以及其他主要内容。

投标人可以对唱标作必要的解释,但所作的解释不得超过投标文件记载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开标应当作记录,存档备查。

评标与定标

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

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及其聘请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对与招标文件规定有实质性不符的投标文件,应当决定其无效。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但澄清不得超过投标文件记载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招标人推荐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中选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⑴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并考虑各种优惠及税收等因素,在合理条件下所报投标价格最低;⑵最大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综合评价标准。

除采用议标程序外,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不得在定标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事项进行协商谈判。

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应当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中标结果签订书面合同。

投标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⑴投标函;⑵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⑶投标项目方案及说明;⑷投标价格;⑸投标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⑹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密封送达到投标地点。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对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不予开启并退还。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提供签收证明。

投标人可以撤回、补充或者修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但是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

招标

公开招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报刊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⑴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⑵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⑶招标项目的地点和时间要求;⑷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⑸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⑹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或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可以对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资格预审,但应当通过报刊或者其他媒介发布资格预审通告。资格预审通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⑴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⑵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⑶招标项目的地点和时间要求;⑷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⑸对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地点和截止日期;⑺资格预审的日程安排;⑻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上述预审应当主要审查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提交证明其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的证明文件或者资料。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应当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预审决定。采用邀请招标程序的,招标人一般应当向三家以上有兴趣投标的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用议标程序的,招标人一般应当向二家以上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⑴投标人须知;⑵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⑶技术规格;⑷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⑸评标的标准和方法;⑹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⑺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⑻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或其他形式的担保;⑼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⑽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⑾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⑿合同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⒀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备选投标文件,但应作出说明,并规定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应当采用国际或者国内公认、法定标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不得要求或者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型号、原产地或生产厂家,不得有倾向或排斥某一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内容。

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需要对已售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非实质性修改的,一般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购买者,该澄清或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公告发布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于30天。

对于同一招标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应当要求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提交不包括投标价格的初步投标文件,列明关于招标项目技术、质量或其他方面的建议。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可以与投标人就初步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讨论。第二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应当向提交了初步投标文件并未被拒绝的投标人提供正式招标文件。投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根据正式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投标价格在内的最后投标文件。

公开招标操作程序

1、准备招标阶段

a.按省财政厅所审核的行政事业单位采购计划,核实采购要求、技术标准及各项条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相关法规和国际惯例制作标书。

b.邀请监察、公证部门监督整个招标过程。

c.根据采购货物的特点确定评委组成人员。d.投标厂商在3家以上。

2、发出招标通告

a.在报纸、电视等媒体上刊登招标通告,同时,可直接向外地商家发招标邀请函。b.投标邀请至开标之前的间隔时间长短取决于采购项目的内容和技术标准要求。

3、投标

a.标书由专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前送达指定地点。b.缴送投标保证金(按招标要求的固定金额或比例)。c.投标时,按要求递交有关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产品代理协议等相关证件)。

4、开标与评标

a.投标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须到开标现场,标书方为有效。b.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及一些必要内容进行唱标。c.评委对各标书进行初审和详细评定。d.必要时,评委要求投标厂商前来质疑。

5、中标与签订合同

a.评委签发评标结果推荐报告书,监察、公证签字证明,负责领导签字确认后,发书面中标通知书。

b.中标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一式四份,投标单位、采购单位、政府采购办公室及中介机构各留一份。

c.投标保证金按要求自动成为履约保证金。d.退落标单位投标保证金。

6、履约

a.中标的投标厂商按合同供货及提供各项售后服务。b.使用单位验收货物,签发公务用品验收单。

c.中介机构监督合同履约,并督促及时支付。如违反,将没收履约保证金。d.省财政厅按实际中标金额由政府采购专户直接拨付使用单位。

招标采购程序

一、准备招标阶段

1.根据浦东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达的集中采购任务,采购中心进行招标项目登记,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

2.邀请监察、审计等部门有关人员监督招标过程;

3.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或向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

公开招标:在指定媒体(如报纸、互联网等)上刊登招标公告;邀请招标:通过一定程序,在有限范围内邀请三家以上单位参加投标。

三、资格预审

1.接受投标单位报名;

2.投标单位填写资格预审表,并根据要求递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产品代理协议及相关预审材料。

四、发放招标文件、办理投标手续

1.召开发标会,宣布有关注意事项;

2.对设备安装或施工现场踏勘。

五、招标文件答疑

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召开招标文件答疑会,由投标人提出对招标文件的疑问,招标人负责解答,并形成会议纪要,整理成招标补充文件。

六、投标

1.投标单位必须将标书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内送达采购中心;

2.投标单位按要求递交有关证明文件(投标人身份证,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代理人证明书等);

3.采购中心向投标单位收取投标保证金。

七、开标与评标

1.投标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须到开标现场,标书方为有效;

2.开标及唱标,监标人对开标及评标程序进行监督;

3.评委对各投标单位的标书进行初审和详细评定;

4.必要时,评标小组对投标单位进行询标,要求其澄清有关事项。

八、中标与签订合同

1.评委签发评标结果推荐报告书,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招标人向中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向落标单位发《未中标通知书》;

2.商务谈判及拟定合同;

3.采购中心或使用单位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一式四份),采购中心、使用单位、投标单位各留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4.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按约定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5.退还落标单位投标保证金。

九、履约

1.中标单位按合同履约;

2.使用单位验收,填写《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

3.采购中心监督中标单位履约,如果中标单位违约则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4.根据采购方式由采购中心直接通过政府采购结算资金专户向中标单位支付合同款项,或由使用单位向中标单位支付合同款项。

2.政府集中采购程序 篇二

一、政府集中采购的现状分析

我国《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距今已经12年。政府采购核心将分散式采购转化为集中式采购,且将竞争机制引入,从而实现规模化效益,为我国采购事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1. 基本确定政府集中采购法律体系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由《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部门规章及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全面规定了政府采购的目标、范围及事前、事中、事后和执行监督等问题。

2. 专业化采购部门设立

我国政府部门逐步建立采购部门并设立专职人员负责采购工作。在部门中,明确划分各自职责,如采购主管、采购员等职责划分。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由政府采购部门专业进行政府采购,提高资金效率和政策功效。

3. 政府采购信息逐步透明化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二、政府集中采购存在的问题

1. 法制体系不健全

相比发达国家及我国实际发展的需求,我国政府采购法制体系不健全,有待完善。在具体的实施环节操作过程中,我国采购法中一些规定和要求,模糊不清,难以界定其概念,没有统一明确的操作方法。

2. 效率低下

各地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尚未作为一项单独的内容纳入财政支出预算范畴,财政预算编制相对简单、粗糙,公共支出项目还未细化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因此政府采购工作很难从全局上控制和操作全年政府采购计划,在工作上处于被动地位。

一些地方行政效率低,审批时间长,手续多杂,严重影响政府采购时间效率。缺乏操作性强的内部评价控制及评价机制的评价工具,采购带有主观随意性、权利干预性;内部控制和规范审批没有渗透到采购活动的每个环节。

3. 政府采购预算透明度低

我国政府对于预算透明度问题高度重视,也在努力改革改进中。与2014年相比,今年中央部门预算公开的内容将更加细化。但是对于政府采购预算支出公开层次还有待提高。

我国现行政府集中采购从运行情况看“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主要是信息渠道不畅通、信息公开程度低等现象,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公正、透明。

4. 政府集中采购机制监管不到位

在有些标书的编写过程中,编制随意性大,没有严格按照合格要求编制或者有些编制过程缺乏专业的科学判断,导致计划实施性差。诸多因素,造成使用资金不当,监管和管理脱节,凸显矛盾。

三、改进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对策

1. 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相关制度规范

统一《招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创新制定《公共采购法》。尽快健全理顺公共采购法律制度体系。出台《公共采购法》,使之向公共采购方向靠近,协调两部法,对当前两者突出问题做出解释,向国际化进步。在公共采购法中,明确采购权,体现采购权利义务责任相对等。

2. 提高政府集中采购效率

提高政府集中采购行政效率从根本上讲是缩短政府采购周期。政府采购周期是指从上报需求计划,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财政部门进行需求核对及下达任务单,媒体发布政府采购需求信息到签定政府采购合同为止的时间。

在相关制度的要求下,各部门严格按照预算编制要求编制预算,分析预算的可行性,做好计划性分析。要细化预算编制,要做到“应采尽采”,科学的设定采购技术指标,科学的选择预算价格。

3. 增加政府采购预算透明度

2014年,我国提交加入《政府采购协定》(GPA)第五份出价清单。GPA将预算透明度列为政府采购应遵循的原则之一。GPA还指出,政府采购法规、政策、措施应公开,对缔约方政府采购信息发送的渠道做了严格的规定。我国可以在计划加入GPA的过程中,根据相关的要求规范提高我国政府采购预算透明度。

从当前政府采购预算公开的内容判断,通常只有看到招标公告和购买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才能关注相应的预算。应该扩大政府采购的项目范围,细化政府采购,从高级逐渐公开,扩大公开政府采购的范围,让更多的纳税人了解采购预算,从而有效地参与政府采购监督,杜绝腐败现象。

4. 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

首先建立专门的监督机关、纪检机关、审计机关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对合同、标书等要约进行验收,做到量足、质优。同时监督的手段方法,要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不断思索新技术、新方法,进而维护政府采购的严肃性。

按照“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要求,监督检查与奖惩制度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政府采购预算监督防腐。在政府采购中要完善奖惩处罚机制,严厉打击供应商的违法行为,对不轨的供货商,坚决进行行政处罚;加强对评委的监督管理,完善投诉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激励制度。

参考文献

[1]张萍.搞好议标采购的实践与思考[J].物流工程与管理,2012,(6).

[2]马海涛,王东伟,冯鸿雁.国内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效应研究:综述与展望[J].经济研究参考,2013,(6 7).

[3]屠新泉,郝刚.政府采购市场自由化的新趋势与我国加入GPA谈判[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2,(5).

[4]马海涛,姜爱华.提高政府采购预算透明度[J].中国财政,2010,(13).

3.政府集中采购现状分析 篇三

《政府采购法》实施四年多来,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政府采购规模不断增大,政府采购法规不断健全、采购规程日益完善、政府采购环境日趋和谐。

但我们看到由于《政府采购法》只是对集中采购机构的性质和地位做出了规定,而并未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行政隶属关系、职责要求等予以明确,这就造成了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机构设置、管理模式、隶属关系上出现不统一的局面。

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设置不统一

(一)从机构设置来看

据了解,除河南和贵州至今尚未设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外,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设有29个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其中,江苏设有两个省级采购中心。

(二)从隶属关系看

可以归纳为八种模式: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河北、山东、福建等10家政府采购中心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管辖;天津、甘肃、安徽等9家尚未实行“管采分离”,仍然归口于财政部门名下;山西、辽宁等3家由省政府直接管理;海南省设在省商务厅下面;湖北、内蒙古隶属政府办公厅;北京市挂靠在国资委;广东、广西、重庆隶属省机械设备成套局;上海在市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工作。江苏的两个省级采购中心,一个隶属于省财政厅,一个隶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未设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河南和贵州,所有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全部由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三)从机构性质来看

29个省级政府采购中心的单位性质各不相同。

(四)从机构规格来看

各级政府采购中心的行政级别不一样。

(五)机构名称来看

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名称不尽相同。

二、各级政府采购机构运作模式“百花齐放”

《政府采购法》对各种采购方式的具体运作模式只是做了一个框架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而实施细则又未能及时出台,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就根据自己的情况、各自的理解,相继制定了各种政府采购方式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政府采购监督“厚此薄彼”

政府采购是一项涉及多方当事人、多个环节的系统工程,应当对这一系统工程的各环节、各方当事人实施“全程”监督,对任一采购环节或当事人监督的缺失或不到位都会直接影响到政府采购“三公”原则及国家整体政策目标的实现。

而从目前来看,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出现了明显的失衡,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也好、社会舆论也好只是把眼光放在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上,而忽视了对政府采购前期工作及后期履约等环节的监督,这种片面的、有松有紧的监督也就失去了它本应有的“意义”。

四、几点建议

(一)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不仅要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行政隶属关系、职责要求及各种采购方式的具体运作等予以明确;而且要明确政府采购各当事人职责、法律地位,做到责任和权利的统一。

(二)国家应组建高规格的政府集中采购领导机构,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指导全国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

(三)转变观念、完善监督体制。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转变观念。从政府采购一味节约资金转到注重实效、注重质量上来;从追求经济效益转变到讲社会效益和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上来。在制定法规和政策时,要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适应,提高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同时要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尽可能地打破地区、部门界限,将有限的采购资源充分集中、合并采购。

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项目评价机制和评价体系,包括对各环节、各部门的评价、评价的方式方法,并且公开透明,形成互相监督。

(四)制定全国统一的采购操作流程,实行标准化采购;同时,完善政府采购网络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4.论政府采购程序控制 篇四

规范政府采购程序,要对政府采购中的异常情况设立有效控制阀。政府采购的控制阀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针对特殊情形,招标机构可以中止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机构应当在作出中止采购决定当日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采购人和参加采购的供应商,中止采购时间不得超过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长十日。中止采购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采购程序。特殊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一)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行为,需经整改后方可进行的;

(二)因出现不可抗力情形,导致采购活动暂时无法进行的。第二,针对特殊情形,经主管部门同意,招标机构应当终止政府采购,撤销政府采购项目,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采购人和参加采购的供应商。终止政府采购的情形有:

(一)采购价高于市场价,且明显不合理的;

(二)采购活动继续进行将给国家、社会或者政府采购参加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导致采购无效的;

(三)因出现不可抗力情形,导致采购任务无法实现的。

政府采购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还应当承担政府采购中标、成交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规避集中采购或者公开招标的;

(二)超标准采购或者在政府采购计划以外实施采购的;

(三)未经批准采购进口货物、工

程或者服务的;

(四)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内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

(五)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七)将采购项目转委托的;

(八)未按本条例规定确定、确认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

(九)擅自委托他人代替参与评审的;

(十)违反采购保密规定泄露采购信息的;

(十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十二)行贿、索贿、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对中标、成交无效采购,按以下四种情况处理:

(一)尚未签订采购合同的,不得签订采购合同,并撤销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

(二)已签订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

(三)已签订采购合同正在履行的,终止履行;

5.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程序说明 篇五

一、签订委托协议

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和批复的政府采购方式,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其办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事宜。

属于部门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具备部门采购条件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比照本程序组织公开招标活动。

二、编制招标文件

采购人向代理机构提供详细的招标项目需求、技术参数等相关资料,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委托协议和相关资料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应该包括投标须知、采购需求、技术要求、评审标准等。

采购金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代理机构要将招标文件送专家组审核。专家组审核招标文件中的商务、技术要求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条件,是否有3家以上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等。专家组审核后出具书面报告。专家组提出修改意见后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

专家组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或按规定确定)3名以上专家组成。审核招标文件的专家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代理机构将招标文件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审核后在招标文件上签署确认意见。

三、招标文件备案

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发布前2个工作日,将经采购人确认的招标文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备案时发现招标文件中的有关内容不符合政策性、公正性、准确性,或带有明显倾向性、排斥性,以及未能清晰载明评审标准等情况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交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商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后再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备案后,代理机构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五、发售招标文件

代理机构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天。

代理机构对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进行登记,记录投标人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潜在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

六、招标答疑及修改

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对投标人就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进行解答。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经采购人同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七、投标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

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签收保存。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代理机构。

至投标截止时间前3天,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代理机构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因上述原因或其他原因代理机构需要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应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

代理机构应在开标前一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通过随机方式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5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人可派1名代表参加,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采购人、代理机构从专家库外按3∶1的比例提出推荐人选,推荐人选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从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对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参加本项目的评标。

对与评委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相关评审专家回避。专家名单在评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九、开标

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开标前应当通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招标文件未经专家组审核的,代理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专家对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报告。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由采购人调整采购需求、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

招标文件已经专家组审核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向已投标供应商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在开标现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同时,投标人可向代理机构提出与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的回避申请。代理机构应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能够认定属实的,代理机构应向该评审专家提出回避,并从评审专家候选名单中依次递补。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对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进行公开唱标并作好开标记录。未宣读的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方案,评标时不予承认。

唱标结束后,所有投标报价均超过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当废标。采购人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或者调整采购需求后,代理机构重新组织招标。

满足政府采购预算的投标报价不足3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向满足政府采购预算的供应商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十、评标

代理机构组织开展封闭评标。

评审专家在评标前,由代理机构宣布评标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并印发各评审专家遵照执行。评标专家签署《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承诺书》,推选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专家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应主动提出回避。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和投标条件的为无效投标。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评标委员会可以就投标文件中存在的疑问要求投标人书面解释和澄清。投标人的解释和澄清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书面解释和澄清应由投标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合格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服务部分独立进行评审并签字,必要时标明评审理由。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值由代理机构根据公式计算,其结果由评标委员会签字确认。

代理机构负责复核、统计各评审专家的评审情况,发现评审差异较大时,可提请评标委员会讨论,形成书面意见备查。评审专家认为必要时可修改自己的评审意见。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审专家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统计结果,对投标人的评审名次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编写评标报告。

开标和评标过程由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十一、定标

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没有书面回复的,代理机构可确定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

十二、发布中标公告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代理机构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进行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

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代理机构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标公告发布期内,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招标过程有质疑的,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程序受理、答复和处理。

十四、招标资料备案

6.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程序 篇六

一、接受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接到采购项目审批表后办理以下事宜:

(一)填制采购项目受理单,并登记编号。

(二)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三)要求采购人提供采购项目技术资料。

二、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中心代表、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包括:

(一)谈判邀请书。

(二)谈判内容,包括谈判项目的名称、数量等。

(三)对供应商资质要求及需要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四)对谈判报价的要求。

(五)谈判保证金交纳方式和金额等。

(六)谈判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

(七)合同草案的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八)交货时间和售后服务。

(九)验收及付款方式。

(十)谈判时间、地点。

四、确认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经采购单位审核无误,由项目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签发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经采购单位审核无误后,由采购中心负责人签发。

六、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七、召开谈判会议

(一)会前准备工作

1、通知谈判小组成员、采购单位负责人、纪检监察人员、财政采购办人员准时出席会议。

2、布置谈判会场及准备会场所需设备。

3、准备开标评标工作所需资料,包括报到簿、谈判记录等。

4、谈判供应商报到、交纳谈判保证金。

(二)谈判前会议

1、谈判前由采购中心组织有采购单位领导、技术专家、监督部门代表以及部分谈判小组成员参加的谈判前会议,确定出每包的最高支付价格。

2、谈判小组成员谈判侧重点分工:(1)技术类专家主谈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措施等。(2)经济类专家主谈企业业绩、信誉、售后等商务部分。(3)采购单位代表主谈报价、付款方式、售后等。

(三)谈判会议的程序

1、采购中心主持谈判会议。

2、与会人员签到并在指定位置就座。

3、主持人介绍与会人员和参加谈判供应商名单、宣布会场纪律、会议程序及其它内容。

4、收缴通讯工具。

5、由采购单位负责人介绍谈判项目的主要内容及相关要求。

6、谈判供应商抽签决定谈判顺序。谈判会议过程由采购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声像文字记录,并存档备查。

(四)谈判小组成员按抽签顺序与供应商分别进行第一轮谈判

1、供应商提交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2、供应商介绍企业基本情况。

3、谈判小组就采购项目与供应商进行谈判。

4、谈判小组对谈判结果进行汇总,统一采购项目标准,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

5、谈判小组将统一后的标准、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实质性变动,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

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由主持人当场宣读谈判结果。

(六)谈判小组成员、采购人、监督人员应当在谈判会议记录上签字。

八、发布成交公告和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九、质疑答疑

十、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日内,按谈判结果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技术较复杂的项目还要签订技术合同)。合同一式四份,采购人、中标供应商、采购中心、采购办各一份。

十一、退投标保证金采购中心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或将其转为履约保证金。

十二、履约验收采购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按合同要求进行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政府集中采购程序 篇七

一、政府采购制度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两者的含义

政府采购, 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 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 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 是一种政府行为。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改变现行的财政资金层层拨付程序, 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依托, 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目的, 由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在指定银行开设国库集中支付专户, 将所有财政资金存入国库集中支付专户, 单位在需要购买商品或支付劳务款项时提出申请, 经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审核后, 将资金直接从集中支付专户支付给收款人的国库资金管理制度。

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流转速度快、支付较简洁, 使各预算单位没有资金的直接支配权, 这填补了预算资金管理的漏洞。但是, 集中支付制度无法完全避免在利益驱动下, 一些预算单位与供货商相互勾结, 共同侵吞财政资金现象的发生。政府采购制度倡导公开、公平、公正, 切断预算单位与供货商之间的联系渠道, 增强了采购过程的透明度, 提高了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 保证了政府支出的合理、合法和安全。只有做到政府采购与国库集中支付之间互相结合, 才能够实现对财政资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 避免预算单位随意支出, 截留挪用, 以预防和遏制腐败。

二、政府采购制度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 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 是公共财政框架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由于工作起步较晚, 欠缺经验, 现成的国外模式又不能完全照搬, 这样在政府采购的实际运行中, 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系列与我们初衷相背的问题, 需在工作中加以解决。

1.政府采购工作的源头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它既关系到采购的范围, 也关系到今后采购的规范。具体工作中, 政府采购常出现缺乏计划性, 预算编制相对落后等现象。很多单位先编制部门预算, 后进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两者编制不同步, 存在脱节现象;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存在片面、随意、盲目的问题, 没有一个客观的编制体制约束, 一些部门时常出现临时采购、即审即购, 导致政府采购工作的盲目性和被动性, 采购质量和效率不高, 不仅难以发挥政府采购应有的效益, 而且影响了政府采购预算活动的顺利进行;对政府采购资金的处置, 随意进行, 采购预算资金问题有待解决。

2.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完成, 政府采购活动进入招投标阶段。实践中, 在符合法定招投标采购项目供应商的认定上, 在发布招标公告、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过程中, 都会出现一些问题:由一个供货方操作, 幕后指挥多个投标人, 或者以多个投标人的身份参与投标;多方投标主体串通, 私下达成某人中标, 其他参与方得利的协议;招标公告在时间、范围的局限, 有意排除很多有资格参加竞标的单位;招标单位以企业资质做幌子, 以提高或降低门槛达到让某特定产品进入的目的;把标书信息泄漏给某个特定的供应商, 以得到对方开出更有利的标书, 等等。政府采购关系到经济、法律、商品的生产性能等, 专业性很强, 要求采购人员必须具备招投标、商业谈判、合同、商品、工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技能, 但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离专业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专业人员的缺乏, 大大制约了政府采购工作的绩效, 容易被商家钻空子, 给政府造成损失。

3.采购验收阶段是政府采购程序中最后的步骤, 是对采购合同、整个采购成果的验证。但是, 采购合同签订后, 限于人手及必要的监督措施, 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对整个采购过程的监督, 表现得力不从心, 履行采购合同的严肃性欠缺。有些部门通过招投标采购制定的价格虽较为合理, 但存在有的供应商为了中标恶性竞争, 招投标时价格压得很低, 但在后期供货时, 以次充好, 甚至偷梁换柱;少数单位执行合同过程中, 随意变更合同内容, 改变货物品种、型号等;许多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不重视履约验收阶段, 验收不够专业, 缺乏科学知识, 敷衍了事, 采购验收成为了政府采购的薄弱环节。

(二) 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作为财政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支出直达, 减少中间环节, 降低行政成本, 在加强和完善财政监督、强化预算管理、反腐倡廉等方面起到重大的作用, 但随着改革的深入, 也出现了一些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1.思想认识不到位。长期以来, 各单位对政府财政资金有较强的自主性, 在运用上已经形成分散支付的操作习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 打破了部门既得利益, 预算单位的资金在运用上的随意性受到限制, 部分单位领导对新制度改革的积极性不高, 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 增加了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难度。

2.国库支付中心的监督把关不到位。财政资金有两种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按规定, 预算单位的人员工资、大型采购、各类转移性支出等都应直接支付到用款单位、供应商。实际操作中, 人员工资和政府采购基本做到直接支付, 但由于部门预算不够细化、国库支付中心的监督职能尚未发挥到位等因素, 部分预算单位有意加大授权支付额度, 大量提取现金, 与国库集中支付以实际发生为前提的原则相违背;本应直接支付的一些采购活动和工程违规授权支付;个别单位甚至把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财政资金的过渡账户, 任意转拨, 逃避财政监管。

3.在实际操作中, 常常出现国库集中支付与政府采购相互脱节的现象。

三、解决政府采购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 解决政府采购制度问题的对策

1.我们必须注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对政策有较强的理解。预算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 就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对预算数提出建议。经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 报财政部门审核、调整, 经法定程序批准, 再随单位经费预算一并下达各单位。预算一经批准, 各单位不得任意调整, 必须严格执行。如此, 政府采购部门对全年采购规模便可事先预知, 搜索市场行情, 综合采购信息, 拟定计划, 组织实施, 达到采购效益最大化。实行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 归集到财政部门开设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对留用收入和其他收入进行政府采购的单位, 也应在政府采购施行前, 直接将采购资金转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所有采购资金, 都应通过国库, 直接支付给商品和劳务供应商, 单独核算政府采购支出, 提高采购质量和资金使用的监督力度。

2.政府采购要提高招投标的绩效, 需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政府采购队伍, 不但要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 真正懂得经济、管理、贸易、法律、计算机等方面的知识, 而且还要有很高的实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政府采购每一次评标定标, 都应有行业专家、技术权威、法定资格人士参与, 进行严格的“甄别”与筛选, 成立评审专家库, 实现“专业评审, 公开透明”;提高招投标的绩效还需要招标过程规范的制度化, 对评标定标的过程要符合法规、制度和章程, 相关材料都在财政及其他相关部门施行备案制度, 真正实现政府采购的公正、规范、效益。提高人员素质, 建立业务精湛的采购队伍。一方面必须对现有从业人员进行政府采购理论、市场经济理论、招投标理论和其他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专业培训;另一方面, 将政府采购队伍建设纳入制度化轨道, 实现政府采购人员的专业化, 大力提高和培养所有政府采购治理者和参与人的公正道义素养、专业权威素养、信息吸纳素养和责任意识、法律意识、服务意识、配合意识、自律意识, 使政府采购工作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廉洁高效。

3.为了做好政府采购的最后“守护”, 政府采购应成立由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人员、采购人、供应商代表、质量检测机构人员、专家、审计监察等其他相关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采购合同履约方面, 应严格执行合同, 单位、供应商、采购中心三方共同签订的合同, 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小幅度调整的, 经供需双方协议, 报采购管理部门批准, 由采购中心监督执行;产品质量验收方面, 按采购合同逐条验收, 对技术指标、规格型号等严格把关, 对大型建筑工程项目, 要进行专业质量检测并检查是否有违规转包。每名验收小组成员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在验收文件上签字。对渎职失职行为, 造成国家、单位重大损失的, 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 关于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问题的思考和建议

1.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 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财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宣传, 让更多的部门和单位了解和支持改革。各相关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了解掌握改革的政策和规程, 严格执行预算, 规范财政支出,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财政、审计要定期检查监督各单位财政资金的运行情况, 以增强各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意识, 提高认识, 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2.国库集中支付必须强化财政直接支付为主, 授权支付为辅的运行模式。明细划分直接支付与授权支付的范围, 杜绝应该直接支付的经济业务授权支付, 限制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的额度, 对提现数量较大的, 必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完善政府采购, 将未列入直接支付的采购和工程都纳入直接支付, 明细预算编制, 加强编制执行, 推动建立从预算编制、下达、资金拨付到资金使用全过程动态监控一体化体系, 充分保障预算资金运行安全、高效, 发挥国库集中支付的优越性, 完善财政监督职能。

3.正确使用财政资金, 必须注意国库集中支付与政府采购的衔接, 政府采购与国库集中支付相衔接的基础是预算。审查预算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政府采购预算审查, 必须有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的配合和监督, 共同促使供应商与采购单位一致认同招标合同条款以及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在招标环节, 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要切实参与其中。国库集中支付采取分期付款方式, 促使政府采购充分安排、利用好财政资金, 发挥政府采购的监督作用, 同时兑现供应商的承诺, 检验供应商的经营诚信;对合同付款条款的履行, 也须由政府采购中心与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共同履行, 做到公平合理, 权利义务对称。国库集中支付部门要及时划拨账款, 并设定履约保证金;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协同采购中心做好后续服务, 鉴定供货合同, 检查报价考核体系的执行情况, 验收所供货物等等。

总之, 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都是建立在公共财政体制框架下, 财政支出改革的重要内容, 规范政府采购制度, 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发挥两种制度的优势, 必须同步推进。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 财政直接支付的额度就越高, 国库集中支付的绩效越发突出, 政府采购是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的重要前提。因此,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必须与政府采购改革相互促进, 有机结合, 才能促进政府资金管理和资产配置效率和谐健康发展, 充分发挥改革的效能, 从源头上治理腐败, 从而实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1].杨刚.高校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和思考.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1 (4)

8.政府集中采购程序 篇八

众所周知,实现政府采购制度初期的意义是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随着政府采购影响力的扩大,政府采购在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公共利益最大化等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已成为政府采购的主旨,“十一五”规划建议中提出的“实行支持自主创新的财税、金融和政府采购政策”这句话,给了政府采购一个明确的定位,首次将实行支持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作为与金融政策、财政政策相并列的一项独立政策,这带给现行的政府采购制度一个根本性的转变,甚至是凤凰涅式的重生。政府采购由过去节约财政资金这样一个短期的经济目标蜕变成一个和国家未来经济发展与增长方式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周期性的经济目标。今后将会把更多的注意力转移到对本国企业和自主创新的扶持上来,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尤其是促进国民经济中心环节等方面,起到独立的政策作用,这是党和国家赋予政府采购的重大使命,标志着政府采购将从国家宏观调控的边缘走向中心。

政府采购是一项具有战略性、探索性和复杂性的系统工程,涉及社会多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促进自主创新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要顺利实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必须得到全社会的共识和各有关部门思想的统一以及协同作战,形成合力,科学地设计支持政府采购的政策措施、实施范围和实施步骤,才能使好的政策切实可行,落在实处,才能促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的快速发展和政策功能的有效发挥。而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是政府采购的重要基石,要充分发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实现政府采购制度政策功能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政府采购政策的重要执行部门和具体实践者,在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过程中提供支持,研究实现自主创新政策目标的途径、方法和手段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政府集中采购的力量

一是法律的强制性所决定。首先从法律上赋予了集中采购机构的政府行为和一定的行政职能。《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交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强制意志,表明了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的最终实现,必须依靠政府集中采购制度作保证、依靠政府专门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来具体落实和实践。

二是有利政策功能作用的充分发挥。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制度的实施,将原来分散的采购行为相对集中,统一实施,有利于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如采购国货、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国内企业,促进民族产业的发展;激励自主创新产品和技术,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国际影响力,增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能力,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三是有利监督从源头抑制腐败行为。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制度的实施,政府采购事务集中,可降低监督管理成本,建立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社会各方面监督之下的政府集中采购,有利于从源头上抑制腐败行为。

四是形成集中采购规模效益。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制度的实施,集中批量招标采购,有利于形成规模效益,提高公共支出使用效益,同时便于摸清市场规律,为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党政机关通用性办公用品、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以及办公家具等配置标准和限额标准提供基础依据,从而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的物化过程,强化国有资源优化配置和资产统一管理。

五是对采购执行效果的反思。从一个时期以来办公用品定点采购工作的执行效果看,也反映和暴露出一些问题,政策功能导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和体现,有很多需要改进和完善之处。以党政机关购置计算机设备为例:基本上每次定点招标后,所有品牌型号的计算机都能入围中标。接下来,就是供应商与使用单位点对点的发生购买关系,往往采购人要的是价格最贵的、品牌是国外的、配置是最高的,出现一种采购的随意状态,包括后期管理中涉及到价格、质量、诚信、服务等方面出现的一些问题,对此,集中采购机构无能为力,监管部门也不可能做到时时监控,及时有效解决。严格讲,这种所有品牌都作为办公用品定点供应商,由采购人分散采购的做法不容易形成规模效益,也不利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导向作用的实现,更不利于政府部门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改革创新模式

政府的采购行为决定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政府采购的形式、手段和采购的结果,代表政府的行为本质和政策导向。去年以来,在市财政局的大力关怀与支持下,我们启动和负责管理北京市党政机关公务车“一站式”服务厅和车辆储备专库,这种全国独创的服务模式,受到购车单位的首肯,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今年,为了贯彻实施中央提出的支持自主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节能环保型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我们进一步拓展和延伸“一站式”服务理念,构建广义上的政府集中采购“一站式”服务大市场。 逐步将全市党政机关通用类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采购纳入这个“一站式”服务大市场,依托北京市网上政府采购管理大系统,同时研发与该网络平台能够平滑对接的集中采购网络系统。引导并推进政府集中采购活动逐步实现购买国货、支持自主创新、节能环保型产品,支持民族经济等一系列政策目标。同时依托政府集中采购“一站式”服务大市场,建立区域互联互补互动机制。提出进一步扩大“一站式”服务范围和资源共享,发挥其服务齐备、便捷高效功能作用的构想和可操作性方案,包括与中央驻京单位、与区县以及有关方面的互动合作,从而实现资源共享、互惠互利,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目标。

作为目前政府集中采购方式之一的招投标模式,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运用好政府采购政策,实现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型产品等政策目标,也需要多方面的配合和共同的推进以及一系列可操作的政策措施、制度办法来支撑。为此,一是需要有关部门尽快建立严密的自主创新产品和技术的界定体系,避免集中采购机构实际操持中因界定不明确出现无法操持问题;二是尽快建立客观公正的自主创新的评价与评估标准体系。包括评价的标准、评价和认定机构;三是在招标文件的制作和评分标准上要充分落实和体现自主创新及知识产权的产品优先采购、重大创新项目政府首购、创新技术订购和支持节能环保型产品等方面的原则和支持政策,重新修订现行的招标文件有关部分,在涉及高科技或技术含量高的工程、汽车、软件、电脑等产品和服务采购时,对自主创新、自主权、知识产权、节能、环保型等因素在总体因素中的最低权值以及本国自主知识产权必须达到的比例应做出明确规定,便于实际操作;四是进一步加强政府集中采购基础性理论研究,重点做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与政府集中采购制度的研究”“政府集中采购实务操作规范研究”、“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责定位与机制研究”等课题的调研工作。总之,如何运用以集中采购为主要特征的政府采购制度,实现支持自主创新、节能、环保型产品等政策目标,是集中采购机构面临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我们将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与创新。

上一篇:人物访谈材料参考下一篇:香喷喷的荷包蛋300字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