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24-10-05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7篇)

1.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篇一

湛江市自主创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为扶持和鼓励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湛江市自主创新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自主创新企业是指我市范围内符合国家产业发展导向、具有健全的创新体制和机制,能够持续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市场开拓创新,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企业。

二、自主创新企业认定条件: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能够主导或参与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订工作。

(二)在本地区居于行业龙头地位,拥有自主品牌,企业在社会上有一定的知名度,产品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三)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了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含签定企校(所)合作协议、项目合作协议、聘请科技特派员)。

(四)具有较强的持续创新能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建立了研发机构,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五)研发投入经费保持稳定增长,企业提取的技术创新经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不低于6%,5000万元—2亿元的企业不低于4%,2亿元以上的企业不低于3%。

(六)具有较快的成长性和较高的盈利能力,最近一年,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年销售收入比

上年增长20%以上,利税增长15%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2亿元(含2亿元)的企业,年销售收入增长15%以上,利税增长12%以上;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年销售收入增长10%以上,利税增长10%以上。

(七)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经营管理水平较高,财务状况良好。

(八)形成“创新、创业、创优”的企业文化,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

三、自主创新企业的申报:

自主创新企业每年4-6月申报一次,由湛江市科技局高新技术科统一受理。

申报自主创新企业须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一)湛江市自主创新企业申报书;

(二)企业自主创新工作总结;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科技项目获奖证书、授权专利证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五)新品种(新产品)的证明(复印件);

(六)企业上财务审计报告;

(七)企业上纳税申报表;

(八)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保证明(复印件);

(九)企业管理的相关制度;

(十)产学研合作协议(复印件);

(十一)企业建立研发机构的批文(复印件);

(十二)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等相关证书(复印件);

(十三)名牌产品、名牌商标证书(复印件);

(十四)企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自主创新企业的评审:

(一)受理企业的申报材料后,由市科技局组织5-7名专家进行评审论证。专家评审主要依据企业提供的基本情况、今后发展计划、技术创新工作总结进行书面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专家认为有必要到企业现场考察的,也可到现场评审。

(二)湛江市科学技术局成立自主创新企业评审领导小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自主创新企业。

(三)湛江市科学技术局成立自主创新企业评审纪律监督小组,负责监督评审工作来源http://。

五、自主创新企业的公布:

(一)湛江市自主创新企业确定后,在湛江金科网、碧海银沙等网站公示征求异议,征求异议的时间为七个工作日。在规定时间内如无异议,即再次在网站上正式公布;如有异议由评审纪律监督小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由评审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

(二)评选为湛江市自主创新企业的,由湛江市科学技术局发给证书和牌匾。

六、自主创新企业的管理:

(一)自主创新企业经认定后有效期为两年。按照“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的原则,湛江市科技局负责对自主创新企业进行考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重新发证,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

时撤销。

(二)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企业每年需填报相应的统计报表,每年1月30日之前,企业对上工作进行总结,并填报《企业基本情况表》,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自主创新企业资格。

(三)自主创新企业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推荐申报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型企业和其他有关科技工作给予优先支持。

附:湛江市自主创新企业认定申请书

2.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篇二

国科发火[2016]32号文, 就为什么修订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政策进行了明确的阐述, 即“为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 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 促进经济升级发展”。事实上, 2008年出台、已实施了近8年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政策存在明显局限性, 主要表现在:

(1) 技术领域并未涵盖一些新兴产业, 如现代服务业;

(2)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力度不够, 认定条件已不适应科技、经济发展需求;

(3) 认定程序有待优化, 监督管理制度有待加强。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政策解析

比较2008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下文简称《认定办法》) 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下文简称《工作指引》) , 2016年新规在组织实施、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都发生了较大变化, 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对生物、医药、现代服务业等产业而言是利好消息, 对传统产业, 对一些大型企业, 提出了新的挑战。

2.1 组织与实施

新《工作指引》对评审专家与中介机构做出了新的规定。

(1) 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中, 增设了财务专家, 负责审查企业研究开发活动 (项目)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专项报告等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要求;

(2) 新《工作指引》中介机构增设了税务师事务所;

(3) 对中介机构资质要求有所提高, 新《工作指引》规定: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 而2008版《工作指引》中的比例为20%。

2.2 认定条件

2016年新规在认定条件上, 发生了较大变化, 在有些方面减低了要求, 在有些方面更加苛严。

2.2.1 知识产权

(1) 有效性

2016年《工作指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 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同时明确了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2) 获取与评价

新规取消了2008年《认定办法》中对以“独占许可方式”的认可。

新《工作指引》规定, 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 仅限使用一次, 对于I类知识产权, 并未限定使用次数, 二类知识产权在获取时间上均未做限制。

(3) 权属

2016年《工作指引》规定, 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 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 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此项规定防止了知识产权的滥用。

2.2.2 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 与技术领域

新《工作指引》界定了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 和企业主要产品 (服务) 的、总收入范畴, 对计算标准也进行了说明。而2008版《工作指引》未做界定与说明。

同时, 新规中《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第八大领域由“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更名为“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其范围较2008版政策有所扩大也有所收窄, 此项规定加大了传统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难度。

2.2.3 企业科技人员

2016年《认定办法》规定:“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比较2008版《认定办法》, 新规对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也未做区分, 取消了科技人员的学历要求, 由过去占比30%以上降至10%以上。此项规定, 在客观上适度降低了企业科技人员的数量要求, 更侧重考察其在岗时间以及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

2.2.4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1) 销售收入与统计口径

新《工作指引》规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强调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口径计算。而2008版《认定办法》并未界定销售收入范围, 计算口径。

(2) 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

新《工作指引》规定:企业应按照“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 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此项规定规范了研发费用的过程管理。

(3) 研究开发费用占比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 000万元 (含) 的企业, 比例由2008年《认定办法》中“不低于6%”调整为“不低于5%”。此项规定在客观上减轻了对中小企业研发投入压力。

(3) 其他费用占比

2008版《工作指引》规定其他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 2016年新规调整为20%, 并将其范围明确为“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 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 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

2.2.5 企业创新能力

2016年《工作指引》规定: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 满分为100分, 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 (不含70分) 为符合认定要求。

比较2008版《工作指引》, 评价指标与赋值方面没有发生变化, 但新规在评价内容、标准和评价方法都发生了较大变化。

(1) 知识产权

对知识产权评判的标准不再局限于过去量化的指标, 增加了对知识产权技术先进程度以及其对主要产品 (服务) 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等定性指标的考核。同时, 还新增了加分项, 对于企业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 可酌情加1~2分。

(2)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科技成果转化年平均数分为6个等级, 2016年《工作指引》的最高等级由2008版中至少年平均数4项提高到至少5项, 同时强调“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 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 只计为一项。”这对于一些研发周期长的企业, 这无疑增加了企业的研究开发压力, 实现难度较大。

(3)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

较之2008版《工作指引》, 新规增加了一些考核的内容, 包括:制定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 建立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制度,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 编制研发费用辅助账等。同时, 评价标准更加细化。

(4) 企业成长性

2016年《工作指引》将总资产增长率考核调整为对净资产增长率考核。这对于一些初创型企业以及大型企业来说, 实现难度较大。

2.2.6 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此条款新增认定条件。

2.3 认证程序

2.3.1 材料提交

新规材料提交增加了科研项目、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 等相关附件材料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3.2 公示时间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时间由过去的15个工作日, 调整为10个工作日。

2.3.3 年度报表

2016年新规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 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2.3.4 涉密企业

2016年《认定办法》规定:对于涉密企业, 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 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 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此条款为新增条款。

2.4 监督与管理

新《认定办法》强化了对认定机构和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过程监督与动态管理。

2.4.1 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

新规规定,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将实行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 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 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2.4.2 核查机制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将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2.4.3 报告机制

高新技术企业每年须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此外, 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 (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 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

累计两年未填报企业年度发展情况报表或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的企业, 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2.4.4 跨管理区域认定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企业, 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认定办法》重新认定。

3 几点建议

下面针对今年主要的政策变化, 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认定资料组织方面提出几点建议:

3.1 知识产权

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与主营业务的相关性证明材料需清晰、完备, 关注各类专利的权属人, 各类专利的维护和受法律保护状态。

3.2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

(1)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应按相关性进行分类。产品销售、技术服务收入需提供发票或技术合同等。

(2) 企业高新和技术产品 (服务) 关键技术指标须具体说明, 需附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3) 新规中技术性收入的范围发生变化:

(1) 技术承包收入中技术工程实施所得收入不再包括其中;

(2) 技术服务收入类别进行了扩充: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

(4) 新规增加了近三个会计年度 (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并设置了研发费用辅助账。

3.3 企业科技人员占比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需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岗位等, 可提供聘用合同、工资表、考勤记录等。

3.4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情况

填报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情况时, 需提交完整的科研项目立项证明材料, 如立项申请、立项报告、技术合同等, 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3.5 研发费用

专项报告说明材料中, 需注意研发计划、项目研发周期与科技人员在册时间、人数、岗位的一致性;研发费用明细表和研发项目的一致性;产学研合作协议与委托研发支出的一致性等。

3.6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填报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时, 成果名称最好与知识产权、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情况表等内容呼应;专利、软件著作权、技术诀窍等, 应与提交证明材料对应;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以及样品、样机等, 与应注意与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 情况表相呼应;注意技术诀窍的采用。

3.7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

研究开发四项指标符合情况需逐项提供支撑材料或证明材料, 如研发费用辅助账, 研究开发管理制度、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证明材料等。平时工作中须注重归纳与整理依照相关制度开展的研发活动资料。

3.8 涉密企业

涉密企业相关资料、数据需进行脱密处理。

参考文献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16]32号文) .

3.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篇三

据统计,自从2009年公布首批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以来,共有390家企业通过此项认定,其中2009年100家,2010年169家。截至目前,包括东、中、西部地区均有动漫企业申报并获得认定。排名第一的江苏有64家,广东位列第二有50家,北京位居全国第三有39家。

通知要求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动漫企业证书”的发放工作,按照规定对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审,督促其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国家对动漫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在每年的5~7月,省级认定机构还将对上一年度认定的动漫企业进行年审,对于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将取消动漫企业资格。

又讯 日前,文化部等三部门发布公示“2011国家动漫精品工程”评审结果的公告,该公示已于1月23日结束。公示名单显示,精品工程分为动漫产品和动漫创意两大部分,每部分又分为动画电影、动画电视、漫画、新媒体动漫等多个项目,每个项目入选作品5~10部。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四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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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盐城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融入省“一中心、一基地”建设,推动创新型示范城市创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盐城行动计划》、《盐城市关于推进聚力创新的十条政策意见》,对接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机制改革,进一步突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促进产业创新发展迈向中高端,加强盐城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管理工作,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建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体系,承担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制定、产业技术研发、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创新人才凝聚培养、协同创新网络构建等职能,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域涵括工业、物流业、建筑业、软件与信息服务业。

第三条 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

— 1 — 新的体制机制,根据全市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产业发展战略布局,遴选创新能力较强、创新机制较活、创新业绩较显著、引领示范作用较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一定政策支持;同时对已认定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实行定期监测、定期评价。建立健全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滚动培育机制,鼓励引导行业内的规模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

第四条 盐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对全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具体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运行评价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给予政策支持。

各县(市、区)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各县(市、区)主管部门根据市经济信息化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当年6月底前。

申请材料包括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请市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有较明显的规模竞争优势,年主营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属于市重点培育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内企

— 2 — 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放宽至年营收1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主要负责人重视技术创新与技术中心工作,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技术团队完备,有较明确的企业技术中心发展目标规划,创新效率和效益较明显,拥有1项以上有效专利。

(三)企业有一定的研发创新投入,年度研发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0人,其中有1名以上高级专家担任技术带头人或技术骨干。

(四)企业有较完善的研发条件,拥有进行研究、开发、试验所需要的较完备仪器、装备及场所,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万元,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有较稳定的产学研合作。

(五)企业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无涉税违法行为,无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它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

市经济信息化委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发文,向申报企业、地方主管部门通报认定结果。

第七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

— 3 — 证明材料。

(二)县(市、区)经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报告进行初审,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报材料按时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三)市经济信息化委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进行申报材料资格审核、企业现场考察、专家质询和指标体系评价,确定企业技术中心初选名单。

(四)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专家评价结果,对照国家、省产业政策以及市产业创新发展规划等进行综合评价后,对评价结果70分以上的申请企业,择优认定为市企业技术中心,并通过市经济信息委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无异予以发文授牌、颁发证书;对评价结果60-69分、具备较强创新潜力的申请企业,按照“宽进强管”的原则,予以先行公示、发文认定为市企业技术中心,当年不授牌、不颁发证书,在1-3年建设期内达到规定条件,申请复评通过后,再正式授牌、颁发证书。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八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每三年接受一次运行评价,市经济信息化委每年组织对到期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复评,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负责辖区的复评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材料受理与初审,并于每年6月底前将评价材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 4 — 评价材料包括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各地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并依据指标评价体系进行评价,并视情况召开核查会议或实地核查,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至85分(不含85分)为合格;

(三)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审核确认,并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予以发文公布,并换发新的证书。

市经济信息化委自受理评价材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向各地主管部门、参评企业通报评价结果。

第四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二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企业应在办完手续后的30天内将有关材料报县(市、区)经信部门审核后,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备案并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三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每年12月底前报送本年度技术中心运行快报。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经信部门报送的企业材料和

— 5 — 数据应当真实可靠。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经核实后将录入全市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和数据,或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运行快报;

(三)认定评价得分60-70分市企业技术中心,经过3年建设期仍达不到要求;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五)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六)发生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或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它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七)企业依法终止,或自行要求撤销。

第十六条 因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

(三)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因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至

(六)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地方经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第十七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撤销的市企业技术中心,以文件形式公告,并收回市企业技术中心证书和铜牌。

— 6 — 第十八条 对认定评价结果60-70分的市企业技术中心,及复评结果60-65分的市企业技术中心,由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负责督促改进工作。

第十九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运行评价优秀的市企业技术中心,按照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省企业技术中心,对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市专项资金,优先争创国家、省级有关品牌,优先办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抵扣。

第二十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定期对在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发展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鼓励宣传,并组织开展企业技术中心能力建设培训、考察和经验交流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建筑业、物流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原则上参照本办法,并根据行业特性,另行发文补充认定评价的条件要求。

第二十二条 为顺应互联网+政务、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运行评价等,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

日起实施,《盐城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盐经信【2014】172号)同时废止。

6.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版 篇六

截止初,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共审定十九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按照《海关总署第13号公告》的规定,可向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等有关手续。 据了解,有关部门每年在认定新的企业技术中心时,也对原名单中不合格的单位进行撤消资格处理,如在第18批认定时,就取消了江西铜业、新疆天山水泥等17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截至20初,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不含分中心)共计887家。

7.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篇七

《新认定办法》取消了原有的地域界限, 不分区内区外, 对全国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统一认定, 共同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实现了由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也就是说, 从2008年开始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都能享受减按15%征收所得税的优惠。这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是一大利好消息, 尤其是大量地处县域的高新技术企业。

然而, 《新认定办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有新的规定。虽然《新认定办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在某些方面有所放松, 但总体来看, 现有的高新技术企业面临着更高的认证门槛。《新认定办法》与“原认定办法”[3]相比, 在制定精神、指标设置、认定程序上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对高新企业既是挑战又是发展的机遇, 如何进行积极应对、顺势而为, 科学规划、加强政策引导, 通过针对性的措施, 抢抓发展机遇, 不断提升高新技术企业的竞争优势, 已成为地方政府目前需要进行认真研究的课题。本文以常熟市为研究对象, 在综合评估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 探讨《新认定办法》对常熟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影响;最后, 分别从企业和政府的角度提出对策和建议。

1 《新认定办法》带来的机会与挑战

1.1 《新认定办法》带来的机会

《新认定办法》在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认定上作了一些调整和变动, 这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带来了一定的机遇。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不分区内区外, 统一享受优惠政策;

(2) 明确了研究开发等关键认定指标的测度依据, 认定标准统一规范, 避免了认定工作的随意性;

(3) 对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 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要求由原来的70%降至60%;

(4) 对企业经营期限的要求以及对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在研发投入方面的要求有所降低;

(5) 认定标准规范统一, 充分体现了公共政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2 《新认定办法》带来的挑战

《新认定办法》突出了自主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 这对目前自主创新能力尚不强的企业造成了挑战。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新认定办法》改变了高新技术的范围, 将原先的11个领域改为8个领域, 并对某些技术的类型和先进程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新认定办法》在附录部分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详细列举了8大技术领域所包含的技术类型, 并明确排除了某些虽属于规定的技术领域但技术先进程度较低的常规技术。

(2) 《新认定办法》及其《工作指引》突出了对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方面的要求。将自主知识产权作为专家评估的四项指标之一, 评估依据是“企业拥有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 (不含商标) ”。具体标准是, “6项, 或1项发明专利”、“5项”、“4项”、“3项”、“1-2项”、“0项”分别归为A、B、C、D、E和F档。

(3) 《新认定办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有所要求。《新认定办法》对“最近3年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了规定。《工作指引》将“4项以上”、“3-4项 (不含3项) ”、“2-3项 (不含2项) ”、“1-2项 (不含1项) ”、“1项”和“0项”分别归为A、B、C、D、E和F档。

(4) 《新认定办法》规定无论高新技术企业是否劳动密集型企业, 其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均应在30%以上。

(5) 《新认定办法》在研发投入方面提高了对于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区外企业的要求。根据《新认定办法》, 对于最近一年销售收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 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能低于6%;而“原办法”要求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4%以上。

(6) 《新认定办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性要求更高。《新认定办法》的《工作指引》将“总资产和销售成长性指标”作为专家评估的四项指标之一。总资产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的赋值均为10分, 用计算所得的总资产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分别对照相应的指标评价档次 (ABCDE) 评出分数比例, 用分数比例乘以赋值计算出每项得分, 两项得分相加计算出总资产和销售额成长性指标实际得分。具体标准是, 增长率“不小于35%”、“不小于25%”、“不小于15%”、“不小于5”、“小于5%”的分别被归为A、B、C、D和E档。

(7) 《新认定办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组织水平进行考核。《工作指引》将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作为专家评估的四项指标之一。该指标赋值为20分, 专家需要从五个方面判断企业的研发组织水平, “5项都符合要求”、“4项符合要求”、“3项符合要求”、“2项符合要求”、“1项符合要求”、“均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分别被归为A、B、C、D、E和F档。

2 实证分析

本研究综合运用常熟火炬统计软件中的数据[4], 结合《新认定办法》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新要求来分析常熟企业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常熟市2005-2007年每年进入国家火炬计划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有68家、80家和119家, 其中, 62家企业在3年中均为高新技术企业, 75家企业在2006年和2007年均是高新技术企业。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 在考察不同指标时采用了不同的样本数据。在考察总资产和销售成长性、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等指标时, 采用62家在三年中均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数据;在考察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 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等指标时, 采用2007年的119家高新技术企业数据。

2.1 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

对于62家在三年中均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样本企业来说, 它们在2005-2007年间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处在0.1%到6.5%之间, 平均值为2.9%。该比例低于1%的企业有4家, 占总数的6.4%;介于1%到3%之间的企业有30家, 占总数的48.4%;处于3%到4%之间的企业有12家, 占总数的19.4%;处于4%到6%的有15家, 占总数的24.2%;超过6%的仅有1家, 占总数的1.6% (图1) 。

为了评估三年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和新标准的符合程度, 我们构建参考数列。具体赋值办法是, 对于2007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之间、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赋值0.06、0.04和0.03。这里运用非参数检验中的Wilcoxon检验法来判断由实际比例构成的数列和参考数列之间的差别, 统计结果见表1和表2。统计量Z值为-4.512, 近似概率为0.000, 小于0.05的显著性水平, 这表明, 62家样本企业的三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实际比例显著低于参考数列中的标准值。三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符合新标准的企业多达47家, 占总数的75.8%;而符合标准的仅有15家, 仅占总数的24.2%。

2.2 科技和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在2007年的119家高新技术企业中, 科技活动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介于1.5%到74.1%之间, 平均值为23.5%。该比例处于5%以下、5%-15%、15%-30%、30%-40%、40%以上的企业分别有6家、30家、44家、30家、9家, 分别占总数的5.0%、25.2%、37.0%、25.2%和7.6%。可以看出, 至多只有39家企业 (占总数的32.8%) 具有大专以上的科技活动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T检验的结果表明, 科技活动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显著地小于30% (表3) 。显然,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活动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也必然显著地低于30%这个标准值。

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处在0%到49.4%之间, 平均值为10.2%。该比例小于1%的有40家, 占总数的33.6%;介于1%到5%之间的有9家, 占总数的7.6%;处于5%到10%的有24家, 占总数的20.2%;处于10%到20%之间的也有24家, 占总数的20.2%;超过20%的有22家, 占总数的18.4%。可见, 119家高新技术企业中, 仅有38.6%的企业拥有的研发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10%以上。T检验的结果表明, 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平均值略高于10%的门槛值, 但这种差异不具有统计意义上的显著性 (表4) 。

2.3 专利申请和专利授权

2007年, 119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发明专利授权量介于0到58件之间不等, 平均值为1.57件, 变异系数高达3.59。没有获得任何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多达68家, 占总数的57.1%;仅获得1件、2件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分别有23家和12家, 分别占总数的19.3%和10.1%;获得3件以上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只有16家, 占总数的13.4%, 其中获得10件以上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仅有3家 (图2) 。可以看出, 企业的发明专利拥有量普遍较低, 86.6%的企业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数量在2件以下。此外, 企业的发明专利拥有量呈现比较明显的不平衡状况:一方面, 绝大多数企业的发明专利拥有量很低;另一方面, 少数企业获得了较多的发明专利授权。

下面, 分析2005-2007年三年中均为高新技术企业的62家企业近年来的专利申请和专利授权情况 (表5) 。2005-2007年间, 这62家企业平均申请10.2件专利和2.7件发明专利, 其中这些企业在2006-2007年平均申请8.2件专利和2.2件专利, 平均获得3.5件专利授权和0.8件专利授权。2005-2007年间, 占总数29.0%的18家企业没有申请任何专利, 占总数41.9%的26家企业没有申请任何发明专利。2006-2007年两年中, 占总数50.0%的31家企业没有获得任何专利授权, 占总数67.2%的41家企业没有获得发明专利授权。这表明, 常熟市高新技术企业的专利申请和授权状况不容乐观, 相当大比例的企业在近三年内没有获得专利授权, 不符合《新认定办法》对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方面的要求。

2.4 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 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

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 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介于0%到100%之间, 平均值为67.7%。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 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超过60%的企业有93家, 占总数的78.2%。T检验结果显示, 总体来看, 常熟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这一比例显著地高于60%的最低要求 (表6) 。

2.5 总资产和销售成长性

由于《工作指引》规定的总资产增长率和销售收入增长率公式需要使用三年的数据, 这里采用2005-2007年间均为高新技术企业的62家样本企业的数据。

首先来看总资产增长率。这62家企业的总资产增长率介于-45.1%到374.6%之间, 平均值为22.3%。根据《工作指引》的赋值办法, 增长率在35%以上的12家企业被归为A档, 增长率在25%以上但低于35%的7家企业被归为B档, 增长率在15%以上但低于25%的9家企业被归为C档, 增长率在5%以上但低于15%的13家企业被归为D档, 增长率低于5%的21家企业被归为E档。可见, 被归为A档和B档的企业仅占总数的30%, 被归为D档和E档的企业所占比例高达55% (图3) 。这表明, 常熟市高新技术企业的总资产增长率还不太理想。

接下来分析销售收入增长率。62家企业的销售收入增长率介于-41.7%和932.1%之间, 平均值为34.4%。根据《工作指引》的赋值办法, 增长率在35%以上的14家企业被归为A档, 增长率在25%以上但低于35%的9家企业被归为B档, 增长率在15%以上但低于25%的8家企业被归为C档, 增长率在5%以上但低于15%的7家企业被归为D档, 增长率低于5%的24家企业被归为E档。可见, 被归为A档和B档的企业仅占总数的38%, 被归为D档和E档的企业所占比例为49% (图4) 。这表明, 销售收入增长率的档次分布比总资产增长率的档次分布稍微理想一些, 但仍有待改进。

2.6 技术领域

《新认定办法》重新确定了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范围, 将原先的11个领域改为8个领域, 一些被保留的技术领域更改了名称或调整了顺序。《新认定办法》在附录部分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详细列举了8大技术领域所包含的技术类型, 并明确排除了某些属于规定的技术领域但技术先进程度较低的常规技术。这样的变动对常熟的高新技术造成了冲击。一方面, 高新技术范围的变动有可能将某些企业的技术排除到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范围之外;另一方面, 常熟市部分高新技术企业所掌握的技术属于常规技术, 这可能使得它们无法进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3 对策和建议

《新认定办法》既给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了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同时也对它们造成了某些挑战和困难。常熟高新技术企业要想真正地把握《新认定办法》带来的机遇, 就必须尽快地克服眼前的困难并有效地迎接新的挑战, 不断营造发展的新优势。要想实现这一目的, 政府和企业需要密切配合:一方面, 企业需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并进行必要的策略和业务调整;另一方面, 政府需要致力于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政策环境。下面, 我们分别从企业和政府的角度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

从企业层面看, 可采取的对策有: (1) 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企业要把知识产权规划放到企业发展战略的高度上;要增强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 鼓励、引导相关员工参加知识产权培训;要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 负责知识产权情报的收集、知识产权的申请和保护等工作;要与相关政府部门保持良性的互动, 有效地利用各级政府促进知识产权创造的各种激励政策;加强企业间合作和产学研合作, 努力提高企业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2) 加大研发经费投入, 加快技术创新步伐。世界上科技创新型企业的研发经费一般占企业收入的5%—10%, 有些企业高达20%。国际企业界普遍认为, 研究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企业才有竞争力;占2%仅仅能够维持;而不足1%的企业则难以生存。目前, 常熟企业每年花费大量的资金从国内外引进技术, 但对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的重视程度不够, 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成果却不多。为此, 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要加快建立企业自己的技术中心, 要抓住国家出台鼓励创新政策的大好时机, 创新思路, 创新机制, 充分利用高校研发机构的科研资源, 大力提高企业技术中心的研发能力。 (3) 通过人才培养和引进相结合的方式提高企业的人力资本素质。企业需要以人力资源现状评估和发展潜力预测为基础, 结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实际需要, 制定完整科学的人力资源方案。企业要学会处理好人才培养和引进的相互关系。在人才的引进和培养过程中, 企业还应根据实际情况, 注意人才年龄、学历、职称、专业等方面的合理搭配, 构建合理的人才结构, 避免人才浪费或短缺。 (4) 必要时, 改变技术领域, 提高技术的先进程度。《新认定办法》重新确定了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范围, 在附录部分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详细列举了8大技术领域所包含的技术类型, 并明确排除了某些属于规定的技术领域但技术先进程度较低的常规技术。企业需要认真研究国家重新确定的高新技术范围, 拿自身的现有技术与其对照, 结合企业的技术基础和发展需要来确定合适的技术开发策略, 大力提高技术的先进程度。

从政府角度看, 可采取的对策有: (1) 主管部门要帮助企业尽快熟悉《新认证办法》, 并提供专业的指导意见。 (2) 大力推进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工作。政府要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推动纺织、服装、机械等传统行业积极开发新技术, 采用新工艺, 引进新设备, 提升产品科技含量, 增强产品竞争力, 提高产品附加值;二是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 加快建设“江苏省制造业信息化示范工程试点城市”;三是鼓励传统产业的企业向高新技术行业进军, 加快传统产业高新化的步伐。 (3) 制订和落实《知识产权发展规划》, 形成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 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体系、多层次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科学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功能齐全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在特色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重点产业, 形成一批拥有自主技术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及较强竞争力的优势企业。 (4) 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力度, 强化人才保障。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推动相结合, 建立起开放的有利于人才流动的柔性制度, 完善各类人才发展的竞争机制。 (5) 增加财政科技投入, 拓宽科技融资渠道, 建立以企业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科技投入机制。不断增加政府的科技投入, 发挥地方政府在科技投入中的导向作用。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通过政府鼓励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 不断增加企业的压力和动力, 使其真正成为科技投入的主体。加快金融创新, 促进金融与科技有机结合, 尽快解决中小企业创新创业融资难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Z].国科发火[2008]172号.

[2]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Z].国科发火[2008]362号.

[3]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Z].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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