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学位申请细则(通用9篇)
1.华东理工大学学位申请细则 篇一
关于发布《河南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行字〖 2000 〗165 号)各有关单位:
现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 1998 〗 54 号),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的《河南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原校行字〖 96 〗212 号《河南大学关于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同时自行废止。
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院(系)一定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本《细则》的要求,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坚决抵制不正之风的侵袭,自觉接受国家和社会的监督,切实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维护我校学位授予工作的声誉。
特此通知
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河南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实施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在向我校提出学位申请的同时再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三条:我校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申请的学科、专业,必须是已授予毕业研究生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
第四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不属于研究生学历教育,我校对取得学位者只颁发硕士学位证书,不发给研究生毕业证书。
第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国人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亦参照此细则办理。
第二章 资格审查
第六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第七条:申请人应于每年的 6 月份至 10 月份向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硕士学位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给申请人《河南大学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审批表》(以下简称《硕士学位审批表》)1 份,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后交回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 1 份复印件); 2、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 1 份复印件);、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原件及 1 份复印件);、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校提供的有关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第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齐上述材料后一个月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并将资格审查结果通知本人。经确定具有申请资格者,将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三章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第九条:我校从以下三个方面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进行认定: 1、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是否做出成绩; 2、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 3、学位论文水平。
第十条: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是否做出成绩的认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依据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校提供的有关材料和本人所提供的科研成果。
第十一条: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其水平的认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通过有关考试进行。考试分为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两类:、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是指由我校负责,按照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进行的考试,其中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程和外国语课程考试。考试应在我校并严格按照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每年两次,分别在寒、暑假期间举行;每个学科、专业每次最多开考四门课程;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只能参加下次的集中考试,不得另定时间补考。
经济学、法学门类的有关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必修课程实行题库考试的管理办法。其它门类的专业也逐步采取题库考试的管理办法。、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是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此项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由省学位委员会统一组织,报名时间在每年的 2 月底至 3 月初,考试时间在 6 月的第二个星期天。有关报名和考试的具体要求,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考试合格者,由省学位委员会发给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定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和《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外语合格证书》和《综合考试合格证书》)。申请人在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时,应提供《外语合格证书》和《综合考试合格证书》的原件。
鉴于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目前仍处于试点工作阶段,凡暂未进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的学科、专业,我校将在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中安排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通过我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我校组织的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二条:对申请人学位论文水平认定的程序是:申请人应在通过上述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向我校提出学位论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有关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导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第十三条:对申请人学位论文的要求是: 申请人所提交的论文应是本人独立完成的。对论文所涉及的问题,应有坚实的基本理论和专门知识,应能较好的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论文的理论、资料、实验、计算应是科学、准确和可靠的,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论文应用中文撰写,正文字数不少于 20000 字,有关格式按我校《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之规定。第十四条:对申请人学位论文 的评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有关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三至四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他们同时应具有培养硕士生的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名必须是校外并且是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两个月以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送交论文评阅人。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论文评阅人应根据上述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第十五条:对申请人学位论文的答辩,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的答辩委员会进行,该答辩委员会中至少有三人应是研究生导师、一人应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应事先由有关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人选,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可。
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四章 学位授予
第十六条: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分别作出授予学位的建议和决定时的有关工作程序及所授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和编号,按我校《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和《关于研究生毕业证书、硕士学位证书编号的规定》等有关之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已作出的授予学位的决定不妥或有误,或发现申请人在资格审查、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等方面有舞弊作伪行为已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之规定时,有权予以复议和撤销所授予的学位。
第五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批准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时,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核、课程考试、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配备专职人员,处理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建立专门学位档案。每个被授予硕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的学位档案材料包括: 1、学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2、最后学历证明(复印件);、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复印件);、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试卷;、《外语合格证书》和《综合考试合格证书》; 6、学位论文; 7、《硕士学位审批表》; 8、答辩委员会表决票; 9、颁发学位证书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我校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所需开支的经费,由申请人完全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二○○○年九月起执行。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华东理工大学学位申请细则 篇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成都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附注规定,规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标准、审批程序等事宜。
第三条 学士学位按照学生修读专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四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在成都理工大学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修学期满,成绩合格,获得毕业证书;
2.专业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75分或所有修读课程的平均学分绩70分;
3.毕业论文(设计)成绩75或良好及以上;
4.重修学分不高于所修专业毕业最低学分的25%;
5.外国语言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成绩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
6.修学期间未曾因学术违规问题受过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
第五条 凡申请提前毕业者,如满足本细则第四条各款规定,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六条 因不满足第四条第2至第5款之一的规定而不能授位者,如在某方面确有突出的学术成就,或毕业后参军,或去边疆、边远或国家确认的贫困地区或艰苦行业工作者,持相关证明材料可以申请破格性质的特殊授位。特殊授位的申请条件与程序由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确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后执行。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审批程序: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由学校教务处代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学士学位审核授予工作由教务处根据本细则的规定或特别授权执行。
2.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由学院学位委员会预审,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按专业集中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
3.本细则第六条涉及的特殊授位由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逐一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逐一批准。
第八条成都理工大学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细则参照本细则执行,授予资格由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负责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
第九条学士双学位的授予细则参照本细则制定并执行。
第十条学士学位授予审批表等资料由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按年向校档案馆归档。第十一条因学业成绩记载错误等原因造成错授的学位,由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报请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撤销。
第十二条获得学位后经查实学业成绩存在作假、或学术成果存在抄袭、剽窃等严重不端行为者,或特殊授位申请存在作假、舞弊等行为者,由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公告褫夺其学位。
第十三条对学士学位授予决定有异议者,自决定做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在收到申诉报告后须在5个工作日之内报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书面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者做出书面仲裁答复。
第十四条本细则未涵盖或未预见到的特殊授位申请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表决审定,表决通过的授位应以适当方式公示。
第十五条本细则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时,应依据新的法律法规立即进行修订。第十六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毁坏,不予补发,但经本人书面申请并核实后可为其出具学士学位证明。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2012级本科生开始执行,2008-2011级本科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由成都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解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授权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教务处)负责解释。
成都理工大学第三届学位评定委员会
3.华东理工大学学位申请细则 篇三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双学位”教育的通知》(川学位[2009]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学位获得者名单;
(二)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三)处理和裁决授位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及其它事项。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条 符合下列要求者可授予双学士学位:
(一)获得主修专业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
(二)完成双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毕业论文(设计)和其它教学环节,成绩合格。
第五条 在规定期限内未修完双学位课程或未完成毕业论文(设计)者,不得授予双学士学位。
第六条学生在主修专业毕业时,未能完成双学位课程学习,可申请在毕业离校后两年内(总学程不超过6年)补修所缺课程,成绩合格,并完成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且符合学位授予规定者,补发双学士学位证书。
4.南华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篇四
078级:
第二条:凡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完成教育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具备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事业,遵纪守法,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修满规定的选修课门数,考核合格,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
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实习各科均达到要求;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考
试合格;学习期间课程总平均学分绩点和大学英语课程
考试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其以上;外语专业学生获得国家统测外语专业四级考试合格证书;
3、身体健康。
第三条:具有下列任何一项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违法乱纪,基本素质考核不合格者;
2、在校期间因考试舞弊受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者;
3、实习期间违反实训实习规定、造成严重差错事故者;
4、在规定的弹性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结业后一年内通过重修,达到毕业要求者;
5、在校学习期间总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
6、英语成绩不符合第二条第2款规定者。
第四条:因第三条第2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在处分后再无违纪和不诚信行为,且表现突出、进步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被授予校级及其以上三好学生称号;
2、被授予校级及其以上优秀共青团员称号;
3、被授予校级及其以上优秀团学干部称号;
4、获得省级及其以上各种荣誉和奖励称号;
5、被授予校级及其以上自强之星称号;
6、获得校级乙等及其以上奖学金;
7、考取主修专业所在学科的研究生。
第五条:因违纪处分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后三年内,获得县级及以上政府奖励者;自
愿到西藏、新疆、宁夏、甘肃、内蒙、青海六个艰苦省、自治区就业一年以上,并
受到就业单位好评,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因第三条第5款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后三年内,获得地(市)级及以上
科技进步奖(前五名)或主持地(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国家级刊物发表本科主
修专业所在学科的专业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考取本科主修专业所在学科的研究
生或重修专业主干课五门、各门课程及格且总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上者,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七条:因大学英语成绩为达到要求未能获得学位的毕业生,毕业后三年内重修大学英语课
程,各门课程及格且总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上或考取主修专业所在学科的研究生;经
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补授学士学位。
因未获得国家统测外语专业四级(或相当级别)考试合格证书而不能获得学位的外
语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更高级别的国家统测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毕业时考取
外语学科研究生可以授予学士学位。这类学生若毕业后三年内考取外语学科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为:根据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要求,由学院、教务
处和学工处(部)审查毕业生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
学生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学校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授予学位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如发现在学位申请
或审核过程中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即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位。
第十条: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
09级:
第二条:凡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完成教育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具
备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事业,遵纪守法,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修满规定的选修课学分和第二课堂学分,考核合格,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
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实训实习各科均达到要求;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考
试合格;学习期间课程总平均学分(不含体育课及第二课堂学分)绩点和大学英语课程
考试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外语专业学生获得国家统测外语专业四级或是更高
级别的考试合格证书;普招艺术类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统一规
定成绩要求的85%以上(含85%)或者大学英语课程考试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7及以上
(成教本科学生获得全省学士学位外语学位课程考试合格证书)。
3、身体健康、体育成绩合格。
第三条:具有下列任何一项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违法乱纪,基本素质考核不合格者;
2、在校期间因考试舞弊受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者;
3、实习期间违反实训实习规定、造成严重差错事故者;
4、在规定的弹性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结业后一年内通过重修,达到毕业要求者;
5、在校学习期间总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
6、英语成绩不符合第二条第2款规定者。
第四条:因第三条第2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在处分后再无违纪和不诚信行为,且在处分撤消后获得下列突出成绩之一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被授予校级及其以上三好学生称号;
获得校级甲等及其以上奖学金;
考取研究生或公务员;
获得政府部门主办或认可的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或科技创新奖励。
第五条:因第三条第2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后三年内,自愿到西藏、新疆、宁
夏、甘肃、内蒙、青海六个艰苦省、自治区就业一年以上,并受到就业单位好评,有
该单位人事或组织部门签字盖章予以证明;或在毕业(自毕业证书颁发之日算起)
一年以后三年之内,确已改正错误、有突出表现、并作出一定贡献的学生,由学生
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参加工作后的表现,由其工作单位组织人
事部门考察,并写出鉴定材料),经教务科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可补
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因第三条第5款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后三年内,获得地(市)级及以上
科技进步奖(前五名)或主持地(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国家级刊物发表本科主
修专业所在的国家级行业资格证或考取本科主修专业所在学科的研究生或重修专业
主干课五门、各门课程及格且平均总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上者,经本人申请,学位评
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七条:因第三条第6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后三年内考取主修专业所在学科
的研究生;或重修大学英语课程,重修后课程及格且总平均学分绩点达2.0(艺术类
学生为1.7)以上,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学士学位(补)授予程序为:由各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应届和往届毕业生
逐个审核,提出建议(补)授予学位、不授学位与缓授学位的名单,并注明原因,于每年五月底提交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授予学位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如发现学位申请或
审核过程中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即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位。
第十条: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
10级
第二条:凡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完成教育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具
备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事业,遵纪守法,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修满规定的选修课学分和第二课堂学分,考核合格,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
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实训实习各科均达到要求;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考
试合格;学习期间课程总平均学分(不含体育课及第二课堂学分)绩点和大学英语课程
考试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外语专业学生获得国家统测外语专业四级或是更高
级别的考试合格证书;普招艺术类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统一规
定成绩要求的85%以上(含85%)或者大学英语课程考试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7及以上
(成教本科学生获得全省学士学位外语学位课程考试合格证书)。
3、身体健康、体育成绩合格。
第三条:具有下列任何一项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违法乱纪,基本素质考核不合格者;
2、在校期间因考试舞弊受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者;
3、实习期间违反实训实习规定、造成严重差错事故者;
4、在规定的弹性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结业后一年内通过重修,达到毕业要求者;
5、在校学习期间总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
6、英语成绩不符合第二条第2款规定者。
第四条:因第三条第2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在处分后再无违纪和不诚信行为,且
在处分撤消后获得下列突出成绩之一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被授予校级及其以上三好学生称号;
获得校级一等及其以上奖学金;
考取研究生或公务员;
获得政府部门主办或认可的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或科技创新奖励。
第五条:因第三条第2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后三年内,自愿到西藏、新疆、宁
夏、甘肃、内蒙、青海六个艰苦省、自治区就业一年以上,并受到就业单位好评,有
该单位人事或组织部门签字盖章予以证明的;或在毕业(自毕业证书颁发之日算起)
一年以后三年之内,确已改正错误、有突出表现、并作出一定贡献的学生,由学生
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参加工作后的表现,由其工作单位组织人
事部门考察,并写出鉴定材料),经教务科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可补
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因第三条第5款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后三年内,获得地(市)级及以上
科技进步奖(前五名)或主持地(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国家级刊物发表本科主
修专业所在学科的专业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取得本科主修专业所在学科的国家
级行业资格证或考取本科主修专业所在学科的研究生或重修专业主干课五门、各门
课程及格且平均总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上者,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七条:因第三条第6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后三年内考取主修专业所在学科
的研究生;或重修大学英语课程,重修后课程及格且总平均学分绩点达2.0(艺术类
学生为1.7)以上,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学士学位(补)授予程序为:由各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应届和往届毕业生
逐个审核,提出建议(补)授予学位、不授学位与缓授学位的名单,并注明原因,于每年5月底提交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授予学位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如发现学位申请或
审核过程中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即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位。
第十条: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
11级
第二条:凡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完成教育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具
备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事业,遵纪守法,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修满规定的选修课学分和第二课堂学分,考核合格,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
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实训实习各科均达到要求;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考
试合格;学习期间课程总平均学分(不含体育课及第二课堂学分)绩点和大学英语课程
考试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外语专业学生获得国家统测外语专业四级或是更高
级别的考试合格证书;普招艺术类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统一规
定成绩要求的85%以上(含85%)或者大学英语课程考试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7及以上
(成教本科学生获得全省学士学位外语学位课程考试合格证书)。
3、身体健康、体育成绩合格。
第三条:具有下列任何一项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违法乱纪,基本素质考核不合格者;
2、在校期间因考试舞弊受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者;
3、实习期间违反实训实习规定、造成严重差错事故者;
4、在规定的弹性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结业后一年内通过重修,达到毕业要求者;
5、在校学习期间总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
6、英语成绩不符合第二条第2款规定者。
第四条:因第三条第2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在处分后再无违纪和不诚信行为,且
在处分撤消后获得下列突出成绩之一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被授予校级及其以上三好学生称号;
获得校级一等等及其以上奖学金;
考取研究生或公务员;
获得政府部门主办或认可的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或科技创新奖励。
第五条:因第三条第2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后三年内,自愿到西藏、新疆、宁
夏、甘肃、内蒙、青海六个艰苦省、自治区就业一年以上,并受到就业单位好评,有
该单位人事或组织部门签字盖章予以证明的;或在毕业(自毕业证书颁发之日算起)
一年以后三年之内,确已改正错误、有突出表现、并作出一定贡献的学生,由学生
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参加工作后的表现,由其工作单位组织人
事部门考察,并写出鉴定材料),经教务科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可补
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因第三条第5款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后三年内,获得地(市)级及以上
科技进步奖(前五名)或主持地(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国家级刊物发表本科主
修专业所在学科专业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取得本科主修专业所在的国家级行业
资格证或考取本科主修专业所在学科的研究生或重修专业主干课五门、各门课程及
格且平均总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上者,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补授
学士学位。
第七条:因第三条第6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后三年内考取主修专业所在学科
的研究生;或重修大学英语课程,重修后课程及格且总平均学分绩点达2.0(艺术类
学生为1.7)以上,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学士学位(补)授予程序为:由各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应届和往届毕业生
逐个审核,提出建议(补)授予学位、不授学位与缓授学位的名单,并注明原因,于每年5月底提交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授予学位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如发现学位申请或
审核过程中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即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位。
5.华东理工大学学位申请细则 篇五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和专业学术水平,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科学、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以及《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则》的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于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以下简称申请论文)的推荐、评阅、答辩,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遵循科学、公正、优胜劣汰原则,保障学术自由,坚持质量标准,严格相关程序。
第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应表明硕士学位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本门学科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具体标准如下:
(一)选题合理,观点明确;
(二)论述充分,论证有力;
(三)资料翔实、广泛,表明申请人掌握学术界对于本题目的研究现状;
(四)结构合理,层次清晰,逻辑严密,语言流畅;
(五)写作及引文、资料标注符合学术规范; 申请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3万字。
二 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答辩指导小组。校答辩指导小组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指导答辩工作。
校答辩指导小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5或7名委员组成。校答辩指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全校申请论文的推荐、评阅、答辩工作;
(二)受理申请人对于院答辩指导小组就其推荐异议申请、评阅异议申请所做决定的复议申请;
(三)受理申请人就答辩委员会做出的延期再答辩、不授予硕士学位建议所提出的答辩异议申请,并就相关事项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于硕士学位申请人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以及本校教师作为评阅专家、答辩委员会委员违反规定、以其行为影响申请论文评阅及答辩公正性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处理申请论文在推荐、评阅、答辩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院答辩指导小组。院答辩指导小组由3或5名成员组成。
院答辩指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本学院申请论文的推荐、评阅、答辩工作;
(二)确定推荐专家名单;
(三)确定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
(四)受理申请人的推荐异议申请;
(五)受理申请人的评阅异议申请;
(六)对于申请人违反规定、以其行为影响申请论文评阅及答辩的公正性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七)处理本院申请论文推荐、评阅、答辩中的其他问题。第六条 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申请人论文主题,组建答辩委员会。
(一)答辩委员会由3或5名委员组成。
(二)答辩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
(三)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名,主持答辩程序。
第七条 申请人可申请指定1名本专业教师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
被申请人指定的答辩委员会委员,在履行职责和参照标准方面,与其他委员相同。
第八条 答辩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申请论文;
(二)组织论文答辩;
(三)对申请人就申请论文提问、评价、建议;并就申请论文及申请人答辩情况,提出申请论文评语和答辩意见;
(四)通过无记名投票,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延期再答辩、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第九条 导师在申请论文评阅、答辩过程中全程回避。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代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学位申请论文推荐、评阅、答辩工作;
(二)监督学位申请论文推荐、评阅、答辩各项工作质量标准、相关程序的执行;
(三)受理复议申请;
(四)解释有关政策、规定的含义。
三 推荐
第十一条 申请论文须经导师推荐。
导师应根据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对于是否推荐申请论文进入评阅、答辩程序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导师对于申请论文做出不予推荐决定时,应同时以书面形式向院答辩指导小组提出不推荐理由。
对于上述意见,院答辩指导小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四 评阅
第十三条 经本人申请、导师推荐的申请论文,须经专家评阅通过。
第十四条 部分申请论文的专家评阅实行“双向匿名”制。匿名评阅专家姓名对申请人、导师隐匿;申请人及导师姓名对评阅专家隐匿。
第十五条 各学院按二级学科建立论文评阅专家库。专家库专家应包括校内外同行专家。专家库专家的条件、标准由各学院根据各学科的情况确定。专家库专家应为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人员。
第十六条 每篇申请论文由1或2名同行专家进行评阅。第十七条 评阅专家根据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标准,对申请论文进行评阅。
评阅专家不应以个人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的差异而否定申请论文。
第十八条 评阅专家对申请论文审阅后,撰写评阅意见,填写《论文评阅评价表》,并就是否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九条 评阅专家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的,该申请人进入答辩程序。
1名评阅专家不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申请人不进入答辩程序。但申请人可根据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提出评阅异议申请。
2名评阅专家不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的,申请人不进入答辩程序。学院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的本次学位申请程序中止。
第二十条 评阅专家的选定、通知,评阅申请论文的送审及评阅意见的回收,由院答辩指导小组根据公正、诚信和保密的原则,确定适当的工作方式。
五 答辩
第二十一条 经专家评阅通过的申请论文,进入答辩程序。答辩由答辩委员会组织。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在答辩委员会确定之后、答辩之前,不得与答辩委员私下接触。
第二十三条 论文答辩程序:
(一)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介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宣布答辩注意事项;
(二)答辩委员会秘书介绍申请人的学术研究基本情况,并宣读申请论文指导教师(或推荐专家组)推荐意见;
(三)申请人报告申请论文的主要内容(约15分钟);
(四)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
(五)申请人准备;
(六)申请人答辩;
(七)申请人最后陈述;
(八)休会,答辩委员会评议(其他人退场); 宣读申请论文评阅专家的评阅意见; 讨论申请论文及答辩情况;
通过无记名投票,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延期再答辩、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讨论确定对申请论文的评语;
(九)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的投票结果,宣布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宣读答辩委员会对申请论文的评语意见;
(十)答辩会结束。
第二十四条 投票结果与建议:
(一)经答辩委员会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申请论文答辩通过,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二)经答辩委员会表决,同意票不足三分之
二、但过半数者,申请论文答辩不通过,建议修改申请论文后,延期再答辩。
(三)经答辩委员会表决,同意票未过半数者,申请论文答辩不通过,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
建议延期答辩、不授予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应当在答辩会后以书面形式将理由、或理由和修改意见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答辩委员会的表决票由校学位办公室统一印制,盖章有效。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对答辩委员会做出的延期再答辩、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不服的,可根据本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提出答辩异议申请。
第二十七条 建议延期再答辩的情况适用于:申请论文具有较高水平、但尚未达到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标准。
延期再答辩应在第一次答辩半年后、一年内进行。第二十八条 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的情况适用于:
(一)申请论文未达到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标准,并存在重大缺陷;
(二)申请论文经过修改、延期再答辩,仍未达到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标准;
(三)申请论文有抄袭剽窃、伪造资料、他人代笔等严重错误的。第二十九条 答辩委员会将授予硕士学位、延期再答辩、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报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三十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于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出具审核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意见、建议,结合导师推荐意见、专家评阅结果等材料,充分讨论,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三分之二多数(不含三分之二)通过的方式,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延期再答辩、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批准、否决或撤销院答辩指导小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的建议或决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否决或撤销院答辩指导小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的,可自行作出相应决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否决答辩委员会建议的,应建议相关学院重新组织答辩。
六 救济
第三十三条 导师以申请论文质量未达到标准为理由而不予推荐,申请人可提出推荐异议申请。
推荐异议申请应在申请人被告知不推荐意见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院答辩指导小组提出。
第三十四条 对于推荐异议申请,院答辩指导小组应组织3名同行专家作为推荐专家,审阅申请论文,并分别听取该导师、申请人陈述。3名推荐专家一致认为申请论文达到质量标准、全部同意推荐的,对于申请论文以推荐专家集体名义推荐参加学位申请。
3名推荐专家有1名认为申请论文未达到质量标准、不同意推荐的,申请人本次学位申请程序中止。
第三十五条 在申请论文评阅程序中,评阅专家中1名专家不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的,申请人可提出评阅异议申请。
评阅异议申请应在申请人被告知评阅专家不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意见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院答辩指导小组提出。
第三十六条 对于评阅异议申请,由院答辩指导小组增聘2名评阅专家作为再评阅专家,对申请论文进行再评阅。
再评阅专家2人一致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申请人进入答辩程序;再评阅专家中有1人不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申请人本次学位申请程序中止。
第三十七条 因专家推荐、专家评阅、专家再评阅未达到通过标准而本次申请程序中止时,申请人可在半年以后、一年以内再申请。
再申请适用申请程序。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同一学位,只能再申请一次。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对答辩委员会做出的延期再答辩、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可以提出答辩异议申请。答辩异议申请的理由,限于答辩委员会组成违反规定,或答辩程序违反规定并影响表决结果。
答辩异议申请应在答辩之日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过院答辩指导小组向校答辩指导小组提出。第四十条 校答辩指导小组在收到申请人答辩异议申请书后,组织相关人员就申请理由进行调查,并于3日内决定是否重新组织答辩。
第四十一条 对于导师推荐意见、评阅专家评阅意见、答辩委员会学位授予与否建议,申请人只能提起异议申请一次。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对于院答辩指导小组就其推荐异议申请、评阅异议申请所做出的决定不服,对于校答辩指导小组就其答辩异议申请所做出的决定不服,可以书面形式在上述决定做出5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校学位委员会对于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可视情况进行书面复议或听证复议。
第四十三条 校学位委员会对于申请人复议申请的复议,以参加复议委员三分之二票同意为通过。
第四十四条 经校学位委员会复议通过的推荐异议申请、评阅异议申请、答辩异议申请,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重新启动相关程序的方式。
七 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违反本细则,其行为影响申请论文评阅及答辩的公正性,给予批评教育;并在学位申请相关阶段,公布违规事实。
情节严重者,中止本次学位申请程序。
该行为事实认定及处理,由申请人所在学院答辩指导小组负责。第四十六条 导师违反本细则,其行为影响申请论文评阅及答辩的公正性,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暂停硕士生招生资格。
该行为事实认定及处理,由校答辩指导小组负责。
第四十七条 本校教师作为推荐专家、评阅专家、再评阅专家、答辩委员会委员者,违反本细则,干扰推荐、评阅、答辩的公正性,导致推荐、评阅、答辩结果显失公平,暂停推荐专家、评阅专家、答辩委员资格。
情节严重者,比照《中国政法大学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该行为事实认定及处理,由校答辩指导小组负责。
第四十八条 负责确定推荐专家、评阅专家的所有人员(包括接触专家名单的工作人员)应签订保密协议,声明对于专家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以及在泄密情况时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负责学位申请工作的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影响评阅及答辩的公正性,或者影响评阅、答辩工作正常进行的,比照《中国政法大学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八 附则
6.华东理工大学学位申请细则 篇六
一、培养目标
1.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
2.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较为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阅读本学科领域的外文资料。熟悉本学科领域及相关行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统筹决策、组织管理和业务实施能力,具有创新意识,能独立担负科技服务、技术监督、管理与开发、科研和教学等工作。
二、学习年限
工程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及高校教师学习年限一般为2.5-3年;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习期限不少于18个月。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4年(含休学时间)。
凡申请提前(2年)答辩的研究生必须满足入学前已经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总学分2/3以上课程且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方能申请答辩。
三、培养方式
1.根据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和学员特点,采取进校不离岗(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年或500学时)的培养方式。
2.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包括课程学习、文献阅读和开题报告、中期报告、撰写论文等环节。
3.课程学习主要在企业的办学点进行。集中学习原则上安排在周末、节假日或晚上,课程结束即进行考试。对于人数较少的领域,可以安排与全日制研究
生一起上课;小语种学员的外语课要同校内全日制研究生一起上课。
4.工程硕士、公共管理硕士的培养实行双导师制,由我校导师与实践导师组成指导小组,共同指导其学位论文。
5.为了保证学生与导师有充分的交流,使后期论文指导更为充分,学生正式入学的第三学期初完成指导教师的分配工作。原则上选派实践经验丰富、已有研究生毕业的教师担任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的指导教师。
6.研究生在读期间,每学期撰写《学习研究进展报告》向导师汇报,导师签字后报学部(院)备案。对于不能按时向导师递交《学习研究进展报告》或进展报告质量不合格的学生,导师有权终止或推迟学生进入下一个培养环节的学习和研究。
四、培养方案
各学部(院)参照教指委下发的学位标准,结合自身的办学特色制定相应的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应对培养目标、研究方向、课程设置及学分安排、学位论文工作的安排和要求等做出明确规定。培养方案由各学(部)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报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办备案。
五、培养计划
各学部(院)根据培养方案,结合企(事)业单位的具体需求制订适合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的培养计划(原则上,必修课程名称必须相同,选修课可根据企业需要定制)。报专业学位办备案。
六、教学与日常管理
1.课程教学及考核、论文开题、中期、预审/预答辩及答辩等由各学部(院)负责组织。各学部(院)派专人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
2.根据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需要,一般应选派教学经验丰富且具有副高职以上职称的教师讲授专业课,以确保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任课教师应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特点选用反映学科发展前沿的教材或讲义,学部(院)负责落实教材或讲义。
3.教务员须于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培养计划录入“教务系统”,盖章后的培养计划交专业学位办备案。
4.“教务系统”选课功能开通时间为每学期第一个月和最后一个月,教务员须于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将开课计划和选课学生名单录入“教务系统”,并发送大连班开课计划至专业学位办。
5.课程教学及考试应严格执行教学大纲,任课教师不得随意降低教学要求。课程考核可以灵活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大作业等方式,但要求要严格。平时成绩占总成绩比例不得高于30%。
6.考试结束一个月内授课教师将考试成绩登记表、试卷、试题及评分标准、考勤记录表交学部(院)教务员备案。考试成绩登记表上的学员名单以“专业学位办教务系统”打印为准,自行增减或更改无效,成绩单有任课教师签字方为有效。
7.任课教师记录学员的出勤情况,对于缺课1/3以上或其它教学环节未达到要求者,不得参加考试,必须重修。考试不及格或完成课程学习但确因工作等原因未能参加考试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部(院)批准,可直接参加下一轮该门课程的考试。
8.若入学前曾参加我校研究生课程学习,可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免修条件,对符合规定的课程给予免修。
9.参加课程考试的学员必须严格遵守《大连理工大学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考试考场规则》,对考试违规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学习资格。
10.各学部(院)负责研究生成绩单和试卷的保存及存档工作。
试题统一采用A4纸印制;答题纸使用统一规格的试卷册;试卷按学号排序分班级装订,并归架管理;
11.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学部(院)派专人负责,校外办学点配备辅导员或班主任协助各学部(院)的学生日常管理工作。
七、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是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阶段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学部(院)应加强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过程管理,切实做好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论文指导、论文中期检查、论文预审/预答辩、论文答辩等工作。
1.论文选题着重选择对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具有实际价值或理论意义的课题,应具有先进性。
3.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应集中在大连举行,确因工作等原因不能来大连进行开题的学生,通过网络视频集中进行开题报告。
4.论文研究应注重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和提高研究生独立工作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论文工作应有明确的应用背景,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或理论深度;论文内容应准确可靠、理论正确、思路清晰;论文成果应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论文工作量要饱满,一般应至少有一学年的论文工作时间。
5.论文写作要求概念清晰、结构合理、层次分明、文理通顺,版式规范,正文字数一般不少于2.5万字。(论文模板下载地址)
6.为加强论文过程质量管理,对我校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阶段实行中期考核和论文预审/预答辩制度。研究生在开题半年以后申请答辩以前三个月向导师提交“论文工作中期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论文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果以及下一阶段的论文工作安排,论文中期检查采用导师组集中审阅“论文工作中期报告”的方式进行。研究生在正式答辩前二个月还须参加学部(院)组织的论文预审或预答辩。
7.论文工作实行导师负责制。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制定论文工作计划,独立完成论文研究撰写工作;指导教师应定期对其论文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8.指导教师可通过多种方式对学员的论文进行指导,了解论文进展,把握研究方向,及时与学员讨论关键问题。
9.为保证导师有充裕的时间指导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研究,每名导师每年新分配的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不超过5人,累计不超过10人。
八、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
1.学位论文答辩必须在大连举行。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学部(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不少于五位专家组成,其中包括至少一位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答辩委员会须二位来自校外的专家,MPA须至少一位来自校外的专家。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具有高级职称的研究生指导教师担任;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名,办理答辩有关事宜,负责答辩工作会议记录,整理答辩材料;
2.学部(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至少在答辩前三天将硕士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答辩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并按答辩程序进行,根据学位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有异议或有其它特殊情况的申请人,应特别注明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各学部(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3.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各学部(院)在答辩前须对所有申请答辩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进行文字重合率检测,首次检测重合率超过40%者,至少修改3个月以上方能再次申请答辩。检测重合率低于20%的论文可申请答辩。各学部(院)制订论文重合率检测实施细则报专业学位办备案。
各学部(院)申请答辩的所有研究生需在答辩前将学位论文初稿上传到《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院管理信息系统》以不低于20%的比例抽查,被抽中的学位论文送两位同行专家匿名评审。未参加抽审的学生不能参加答辩。各学部(院)不得在外审结果没返回之前组织被抽中外审的学生参加答辩。
预审结果做如下处理:
1)两份预审结果为“同意答辩”或“修改后答辩”,可参加学部(院)组织的答辩。其中“修改后答辩”论文作者须根据预审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经导师确认后可参加正常答辩,提交《大连理工大学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修改说明及审批表》由指导教师和学部(院)签字后报专业学位办备案。
2)一份预审意见为“不同意答辩”,原则上不允许参加答辩,至少修改三个月以上方可再次申请答辩。若对评审意见有异议,则按以下程序处理:1)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部(院)提出重新评审申请,2)学部(院)学位分委员会组织二名相关专业专家对论文进行重新评审,评审后认为达到硕士学位论文要求者可参加答辩;3)学生的论文修改说明及学部(院)书面评审结论经学部(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随分委会答辩决议一同报专业学位办备案。
3)两份预审意见均为“不同意答辩”,此次答辩申请无效。需认真修改论文,再次申请答辩时,论文匿名外审。
4.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可授予硕士专业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5.为了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设立研究生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校优秀硕士论文候选名单由各学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不超过答辩人数5%限额推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每年评选两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7.华东理工大学学位申请细则 篇七
信息员陆
2010-03-08 10:40
江南大学网络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008年修订)
为确保网络教育本科教育质量,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授予条件
第一条 凡经我校录取的各专业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各项条件,经校外学习中心推荐,网络教育学院初审,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热爱社会主义国家。
(二)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已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身体健康。
第三条 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年限为应届毕业生取得毕业证书后一年之内。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毕业资格者(包括换发毕业证书的结业生);
(二)学位课程平均成绩低于70分者;
(三)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未达到“中”以上者;
(四)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授予学位的成绩要求为:一般专业60分,外语专业75分,艺术类专业55分;
(五)考试作弊者;
(六)违犯校规校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审核程序
第五条 毕业生本人申请。符合条件者,毕业前二个月,向所在校外学习中心申请。由校外学习中心汇总报网络教育学院。
第六条 网络教育学院初审。网络教育学院根据本细则逐一审核,填报推荐名册,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务处)提供下列材料:
(一)教学质量情况考察综述;
(二)德、智、体综合评定情况;
(三)毕业生成绩总册;
(四)学位课程、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分析一览;
(五)学籍档案。
第七条 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可由主任或副主任,召开专题会议审议,其后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最终评审结果,组织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三、附则
第九条 2007年7月1日以前录取的学生,参加学校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参加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 自2007年7月1日以后取得的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合格成绩,可作为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十一条 至2005年12月31日止,学院所有在籍学生,一般专业,已取得CET4合格证书、PETS3(全国公共英语三级)合格证书或CET4成绩达425分(CET4/6试点考试后)的,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已取得PETS4(全国公共英语四级)合格证书、CET6成绩达55分(CET4/6试点考试前)或成绩达390分(CET4/6试点考试后)的,可作为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
8.华东理工大学学位申请细则 篇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院学士学位按照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等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学院成立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院长、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教学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各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学术带头人组成,人数为13-17人,任期三年。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主任由院长担任。
第四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2、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3、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第五条各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任期三年。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分委员会主任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六条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本系毕业生学士学位资格,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12、研究和处理本系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
3、协助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授予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完成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日常工作。各系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在系办公室中确定专人办理。
第八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出席会议成员达到全体三分之二,同意票超出出席成员半数,方为有效决议。凡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较大争议的事项,须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九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业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本章第九条规定的任一条件者;
2、在校学习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3、在校学习期间经确认有过考试作弊(含协同作弊)行为者;
4、在校学习期间因不及格而重修课程,累计达到或超过该生修读专业最低毕业学分的六分之一及以上者。
第十一条对以下情况,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可不受第十条第2款、第3款和第4款限制破格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时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30%者;
2、毕业时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40%并受到院级以上(含)表彰者;
3、毕业时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60%并其学习成果或科技竞赛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奖励者;
4、在校期间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等受到地(市)及以上政府部门的奖励者;
5、毕业时仅出现第十条第4款情况的,经重新学习取得的学分数超过该生修读专业最低毕业学分的六分之一且超出部分学分在10%以内者;
6、在修业年限内参加研究生考试被录取或参加公务员考试被录用的;
7、毕业当年参加国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或福建省“三支一扶”计划的。
第十二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对未获得学士学位而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只发给毕业证书;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为:
1、学生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填写学士学士申请表;
2、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本科毕业生的鉴定与成绩等材料,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与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原因及原始材料复印件;
3、教务处在全面复核“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不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后,提交院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4、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进行审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
5、教务处执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十四条凡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未授予学士学位者,一律不再补授;
第十五条凡发现不符合院学位授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违反学位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学位授予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由学院出具相应证明书。
第十七条本细则从2013届毕业生起施行。
第十八条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9.华东理工大学学位申请细则 篇九
(修订稿)
第一篇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可在国务院教育部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的学科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
第三条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能力。反对民族分裂,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祖国医疗科研事业服务,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人员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篇
细则 第一章 博士学位
学术性学位博士
第一条
学位申请人完成了学术性学位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审核准予毕业。
第二条
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1、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的成果;
3、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4、在读期间必须在国际刊物或国内统计源期刊公开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且至少有1篇论文被SCI收录,发表论文排名要求如下:
(1)影响因子≥10,最多可授予4人学位,且学位申请人为该论文的共同 贡献者,即排名并列第一或同为通讯作者;
(2)5≤影响因子<10,最多可授予3人学位,且学位申请人为该论文的共同贡献者,即排名并列第一或同为通讯作者;
(3)2≤影响因子<5,最多可授予2人学位,且学位申请人为该论文的共同贡献者,即排名并列第一或同为通讯作者;
(4)影响因子<2,可授予1人学位,且学位申请人排名第一或为通讯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导师应为第一作者、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且以新疆医科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专业学位博士
第一条
学位申请人完成了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审核准予毕业。
第二条
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1、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临床科研工作的能力,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应用性的成果;
3、完成卫生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中规定的第二阶段培训并通过考核,或通过学校组织的临床技能考核;
4、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5、在读期间必须在国际刊物或国内统计源期刊公开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且至少有1篇论文被SCI收录,发表论文排名要求如下:
(1)影响因子≥10,最多可授予4人学位,且学位申请人为该论文的共同贡献者,即排名并列第一或同为通讯作者;
(2)5≤影响因子<10,最多可授予3人学位,且学位申请人为该论文的共同贡献者,即排名并列第一或同为通讯作者;
(3)2≤影响因子<5,最多可授予2人学位,且学位申请人为该论文的共同贡献者,即排名并列第一或同为通讯作者;
(4)影响因子<2,可授予1人学位,且学位申请人排名第一或为通讯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导师应为第一作者、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且以新疆医科 2 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在职人员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第一条
学位申请人完成了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和学位课程考试,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条
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1、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资格审查时,需获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后在相应专业从事临床工作3年以上(含3年)
3、具有独立从事临床科研工作的能力,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应用性的成果;
4、完成卫生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中规定的第二阶段培训并通过考核,或通过学校组织的临床技能考核;
5、通过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组织的在职人员申请博士专业学位的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获得合格证书,成绩有效期为3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位申请人博士学位时该成绩必须在有效期内);
6、在读期间必须在国际刊物或国内统计源期刊公开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且至少有1篇论文被SCI收录,发表论文排名要求如下:
(1)影响因子≥10,最多可授予4人学位,且学位申请人为该论文的共同贡献者,即排名并列第一或同为通讯作者;
(2)5≤影响因子<10,最多可授予3人学位,且学位申请人为该论文的共同贡献者,即排名并列第一或同为通讯作者;
(3)2≤影响因子<5,最多可授予2人学位,且学位申请人为该论文的共同贡献者,即排名并列第一或同为通讯作者;
(4)影响因子<2,可授予1人学位,且学位申请人排名第一或为通讯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导师应为第一作者、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且以新疆医科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
学术性学位硕士
第一条
学位申请人完成了学术性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审核准予毕业。
第二条
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1、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已具备独立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2、掌握一门外国语,汉族学生必须通过国家英语六级(CET-6)或学校硕士学位英语六级水平等级考试标准,少数民族学生必须通过国家英语四级(CET-4)或学校硕士学位英语四级等级考试标准;
3、在读期间必须在国际刊物或国内统计源期刊公开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其数量应不少于1篇(含1篇),其中至少1篇在本专业核心期刊发表。
发表的学术论文,学位申请人为第一作者,导师应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时,申请人应为第二作者;且以新疆医科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专业学位硕士
第一条
学位申请人完成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审核准予毕业。
第二条 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1、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通过专业技能考核,已具备独立承担本学科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2、掌握一门外国语,汉族学生必须通过国家英语六级(CET-6)或学校硕士学位英语六级水平等级考试标准,少数民族学生必须通过国家英语四级(CET-4)或学校硕士学位英语四级等级考试标准;
3、在读期间必须在国际刊物或国内统计源期刊上发表1篇及以上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或综述。
发表的学术论文,学位申请人为第一作者,导师应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时,申请人应为第二作者;且以新疆医科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
第一条
学位申请人完成了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审核准予毕业。
第二条
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1、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通过专业技能考核,已具备独立承担本学科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2、掌握一门外国语,汉族学生必须通过国家英语六级(CET-6)或学校硕士学位英语六级水平等级考试标准,少数民族学生必须通过国家英语四级(CET-4)或学校硕士学位英语四级等级考试标准;
3、在读期间必须在国际刊物或国内统计源期刊上发表1篇及以上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或综述。
发表的学术论文,学位申请人为第一作者,导师应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时,申请人应为第二作者;且以新疆医科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在职人员攻读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
第一条
学位申请人完成了公共卫生硕士(MPH)的培养计划,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条
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1、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已具备独立承担本学科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2、完成1篇社会实践或现场调查报告;
3、掌握一门外国语,在本学科专业能够进行学习和科学研究;
4、学制3-4年。在读期间必须在国际刊物或国内统计源期刊上发表1篇及以上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
发表的学术论文,学位申请人为第一作者,导师应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时,申请人应为第二作者;且以新疆医科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
第一条
学位申请人完成了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培养计划,5 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条
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1、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已具备独立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2、资格审查时,需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含3年);
3、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在4年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课程学习年限不得少于两年)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国务院学位办规定的外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及学科综合考试),且成绩合格;
4、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1年内提交学位论文;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5、在读期间必须在国际刊物或国内统计源期刊上发表1篇及以上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
发表的学术论文,学位申请人为第一作者,导师应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时,申请人应为第二作者;且以新疆医科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高校教师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
第一条
学位申请人完成了高校教师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的培养计划,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条 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1、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已具备独立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2、掌握一门外国语,在本学科专业能够进行学习和科学研究;
3、学制3-5年。在读期间必须在国际刊物或国内统计源期刊上发表1篇及以上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
发表的学术论文,学位申请人为第一作者,导师应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时,申请人应为第二作者;且以新疆医科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三章 学士学位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一条
本细则实施对象为新疆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及七年制本硕连读学生。
第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应具备的条件:
1、通过学习和培养,毕业前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程并考核及格,选修课修满规定学分,毕业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的学生,各专业主要课程平均成绩优良。表明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独立获取知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2、毕业前汉语言(包括民考汉)学生通过国家CET四级或学校四级考试标准;民语言学生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达到三甲;
第三条 由于学业成绩原因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学生,学校允许其在毕业当年重读,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条 因CET或MHK考试成绩不合格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学生,学校允许其在毕业当年参加国家CET或MHK统考,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一条
本细则实施对象为新疆医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及自考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应具备的条件:
1、通过学习和培养,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程并考核及格,选修课修满规定学分,毕业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的学生,各专业主要课程平均成绩优良。表明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独立获取知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2、毕业前汉语言(包括民考汉)学生通过自治区教育厅成人本科毕业生学位外语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民语言学生MHK达到三甲。
3、参加学位课程抽考且成绩合格。
第三条 因毕业考试不及格或学位抽考成绩不及格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 7 学生,准其毕业当年参加毕业考试补考或学位抽考成绩合格并达到授予学位条件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自考本科毕业生准其毕业当年和毕业后一年内参加毕业考试补考或学位抽考成绩合格并达到授予学位条件者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独立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一条 本办法的实施对象为新疆医科大学申办的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应具备的条件:
1、通过学习和培养,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程并考核及格,选修课修满规定学分,毕业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的学生,各专业主要课程平均成绩优良。表明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独立获取知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2、毕业前汉语言(包括民考汉)学生通过国家CET四级或学校四级考试标准;民语言学生MHK达到三甲。
3、通过受自治区学位办公室委托的由校本部学士学位工作管理部门组织的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和校本部规定的其它学位课程考试(考试科目一般不少于三门: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
第三条
由于学业成绩原因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学生,学校允许其在毕业当年重读,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条
因毕业考试不及格或学位抽考成绩不及格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学生,准其毕业当年参加毕业考试补考或学位抽考成绩合格并达到授予学位条件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五条 因CET或MHK考试成绩不合格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学生,学校允许其在毕业当年参加国家CET或MHK统考,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一条 本办法的实施对象为新疆医科大学申办的国际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应具备的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对华友好;
2、完成本专业留学生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实验、实习和毕业综合等,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理论、技能考核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汉语水平达到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三甲。第三条 由于学业成绩原因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学生,学校允许其在毕业当年重读,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条 因毕业考试不及格或MHK不合格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学生,准其毕业当年参加毕业考试补考或MHK成绩合格并达到授予学位条件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篇 不授予学位的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政治审查不合格者;
2、未达到博士、硕士、学士学位应具备的条件者;
3、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原始资料存在严重问题,有弄虚作假的行为者;
4、在校期间考试作弊者或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第四篇 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程序
1、全校各类学科研究生博士、硕士学位的审核统一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研究生毕业时,由研究生学院负责对达到博士、硕士学位条件的研究生统一填写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表,经研究生学院初审后交校学位办公室,由校学位办公室向校学位委员会主任委员推荐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审核名单和相关资料。
2、全校各专业学士学位统一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学生毕业时,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对达到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统一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经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处、厚博学院教务处、国际教育学院教务处初审后交校学位办 9 公室,由学位办公室复审后向校学位委员会主任委员推荐学士学位获得者审核名单和学习成绩。
3、由校学位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学位委员专门会议,讨论并通过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者名单,同时报自治区学位办备案。授予学位的时间,从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之日计起。
4、各类学科专业学位证书由校长签发。学位证书统一由校学位办公室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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