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治理服务方案(共8篇)
1.污水治理服务方案 篇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我国互联网的新闻宣传和信息内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根据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和全国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的总体要求,按照互联网有害信息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以及《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的部署,文化部决定2002年5月10日至10月1日集中力量在全国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行动。
一、工作任务
1、坚决整治“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出现的危害国家安全,煽动民族分裂,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传播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的有害信息。有力打击利用“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良内容的电脑游戏和非网络游戏。严厉查处容留未成年人在非国家规定时间内进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未成年人夜间上网等违法经营活动。
2、做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审核、登记和换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作。对证照不全或不符合开办条件的,限期停业整顿,整改不合格的,关闭一批;对无证照经营的,要配合有关部门取缔一批。
3、建立“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业者资格审查、入场登记及场地巡查等制度。规范经营行为,整顿市场秩序,有效地遏制“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过多过滥、格调低下、秩序混乱的势头。
二、工作措施
1、彻底清查所辖区域内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总量、结构、档次、布局情况,加强宏观管理和调控力度。2、加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要通过明查暗访或者根据群众举报,重点查处容留未成年人在非国家规定时间内进入和未成年人夜间上网的现象;以及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良内容游戏等违法经营活动。3、对网络文化市场管理人员进行管理法规和执法工作的培训。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进行管理法规、职业道德、业务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建立持证上岗、入场登记、场地巡查制度。4、联合共青团等组织和社会各界开展文明上网活动。积极推进聘请 “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义务监督员的工作。5、从《通知》下发之日起,至专项治理行动结束,各地一律停止审批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三、工作步骤第一阶段:摸底与清理(5月10日至7月30日)
1、动员部署。6月1日前,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和全国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互联网管理工作意见,按照互联网有害信息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和《通知》的要求,明确这次“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任务、工作重点和整顿措施,熟练掌握治理和规范“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法规和执法程序,依据本方案结合本辖区网络文化市场发展状况,制定这次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层层部署,落到实处。要让所有经营者了解这次专项治理的工作意义和目标、工作任务和工作步骤,要求经营者积极配合,做好重新审核登记及换证的准备工作。广泛宣传动员社会力量和新闻媒体积极参与专项治理工作,形成健康上网和规范经营的舆论氛围。
2、集中清理。7月20日前,各地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本辖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有害信息和违法经营活动进行集中治理和打击。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和《通知》的要求查处一批、关闭一批、取缔一批,有效地解决“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有害信息泛滥,经营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良内容的网络游戏,以及无证经营、未成年人违规进入等问题。
3、阶段性检查总结。7月30日前,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认真总结这一阶段,特别是对有害信息整治行动的经验教训,对治理中的重点、难点和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热点问题,集中研究,专门解决。把群众是否满意,家长是否放心,作为检查和衡量这次专项治理行动成效的重要标准。文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验收工作组,对重点地区进行检查验收。各地也要组织区域性检查验收工作。对治理行动成效显著的地区予以表扬,对行动消极迟缓、工作不利,未完成专项治理任务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第二阶段:换证与规范(8月1日至10月1日)1、换发《文化经营许可证》。9月1日前,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在前一阶段的摸底和清查的基础上,逐家审核现有“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场地、设备的情况,按照从严控制、从严审批、从严管理的要求,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重新审核登记,换发《文化经营许可证》。2、规范经营行为。9月20日前,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各地要建立和完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入场登记制度,场地巡查制度,聘请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作为义务监督员,把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稽查管理工作做到实处。3、复查总结。10月1日前,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结合《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换发工作和规范“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等措施,对第一阶段的互联网有害信息,未成年人的进入,非法经营等问题的治理工作进行复查,严防上述现象的回潮。同时,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四、工作要求1、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以对党
2.污水治理服务方案 篇二
1 现状分析
(1) 河道水体环境污染严重。从当前我国水体污染现状来看, 还是比较严重的, 其原因就是许多企业环保意识淡薄, 没有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有效地废水排污处理, 导致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等大量排放在河道中, 造成了水体污染, 严重破坏了水体生态系统, 如有的河道中有大量的鱼虾死亡, 有的甚至持续人饮用后中毒生病和死亡。这是有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根本表现, 从而导致河道水体被污染, 生态环境被破坏; (2) 治理方法不当。从传统的污水治理方法看, 人工净化的方式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有关部门, 必须改变这种粗放式的污水治理方式, 采取更加有针对性地方式, 增强河道污水治理的有效性; (3) 设置不当。有的在设置水电站时, 盲目地追求经济效益, 往往设置在上游, 从而对河道水系环境造成破坏, 从而影响整个水系生态环境的平衡。同时, 很多企业工程也设在河道上游, 特别是由于整个排污监管体系存在漏洞, 加上排污治理缺乏强有力的保障措施, 使造成河道水体污染的行为难以受到有力的打击, 也导致水资源造污染情况日益严重[1]。
2 治理方案评估
2.1 加强三级网管改造
在进行河道污水之过程中, 应改造二级网管, 并翻排好污染源内的管道, 确保污水按照规定流程进行排放, 同时, 对内部污水与雨水进行分流处理。同时, 要安排好污水截流措施, 为污水治理提供方便。
2.2 做好沿河埋管截污
对于无法实施三级管网改造或区域污水管网可以到达的地方, 可以采用沿河埋管截污方式, 作为河道附近的企事业单位, 必须强化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 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废水截流处理。通过埋管截流的方式, 保证治水顺利进行。但是依然存在缺点, 如果在暴雨频发的时候, 还是容易出现溢出的问题, 从而对河道水体造成污染。
2.3 就地处理模式
如果河道所在的区域内没有设置污水管网, 应该就地建设三级化粪池进行污水处理。这种污水方案最明显的优点就是便于实施, 而缺点就是处理污水难以彻底, 从而导致小范围出现污染情况。
2.4 注重生态治理
对于经过污水处理后仍然有大量污染问题的河道, 或是无法进行污水处理的河道, 可以采用生态治理的方式。在污染严重的地区, 可以进行生态床设置, 从而使污染源得到分散。针对低冲击负荷的河道水体污染, 可以采用这种补充方案, 但是, 由于其投入成本较大, 后期管理要求高, 也应该慎重选择。针对以上这些方案, 在具体制定和选择方案时, 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并按照三级管网改造、埋管截污、就地处理、生态治理等方式来选择污水治理方案。除了三级管网改造这种方案, 其他的方案都存在后期管理难度大, 容易变成废弃工厂, 水质不稳等问题。故此, 必须将河道治理与污水截流整体同步实施, 这样才能治理好河道[2]。
3 河道整治中污水治理的对策与措施
3.1 坚持河道整治与污水截流的同步进行
(1) 加强两项调查工作。对河道两岸排水户进行调查, 全面摸清排水户的具体情况, 包括性质、排放物、污染程度、排放量、三级管网等情况, 从而为进一步搞好河道整治和污水治理提供可靠的参考。 (2) 建设一级污水管网。污水管网是处理污水的有效措施, 故此, 应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①充分考虑分流区的截污工作。在合流制系统, 要实施好分流制, 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譬如可以通过增设截流设施等措施。要尽可能地做到河道治理与截污相结合。在设置一级管网时, 应与黑臭河治理相结合;②要充分考虑接入条件。在一级污水管网接入时, 要充分考虑沿线接入条件。在施工中, 做好支管连接情况的检查。对于存在排水户的区域, 要将接入井位置留出来。对于暂时没有排水户的地方, 也要按照50-100米为间隔距离做好预留管道设置, 并在末端设置好检查井。作为施工单位, 应在设计图纸上将排水户标示清楚, 以检查方案设置是否合理。为了接入排水户, 管网起始端不可太高。
3.2 做好雨水与污水管道分流设置
在一般情祝下, 在河道附近的用户, 一般擦药合流制的三级网管, 但是, 这样难以对用户排水进行有效监督。故为了抓好监督, 可以采取分流制的方式。在建造三级网管之前, 要深入实地进行考察, 结合实际设计好改造方案, 将监督管理排水户与黑臭河道治理相结合, 并将收集的信息及时反馈给管道建设部门。在相关方案制定过程中, 要充分发挥信息平台作用。在用户内部进行雨水收集管道新铺设过程中, 可以进行雨水直排, 并对合流管道进行改造, 使其成为污水管道, 这样就可以避免污水漏接问题的发生。如果一级污水管道的标高未存在剩余, 则需要做好三级污水管道的铺设, 将原有管道作为雨水管道。作为用户, 要在改造三级管网中做好雨水的充分利用。对工业废水、餐饮污水等进行严格处理, 严防出现超标排放的问题。此外, 还要注重动态化管理, 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来准确及时地评估和到污染情况。政府应加强水资源保护的宣传, 增强人员的环保意识, 从根本上减少污水对河道水体的污染。
3.3 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河道整治污水处理
(1) 确保专业性。在河道污水治理工作中, 从设计到施工, 都需要强调专业性, 通过制度治理方案, 对污水管网及整治河道多个关键节点的数据进行收集, 从而就能保证河道整治和污水治理取得理想的效果; (2) 要极大投入力度。政府是河道整治和污水处理的责任主体, 只有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加强河道整治和污水治理的队伍建设, 采取一系列科学化的强硬措施, 才能使河道整治及污水处理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3) 要完善责任体系。要建立层层分解、层层落实的责任负责体系, 将河道所在乡镇党委政府, 作为河道整治及污水处理的主体, 健全考核评价标准体系, 这样才能使河道治理取得显著效果。
3.4 高度重视重建水系生态环境
在河道整治中, 要高度重视水系生态换角度构建, 改变过去片面的思想认识, 从生态系统的全局观、系统观和长远观来思考谋划安排和实施河道整治及污水处理工作。特别是要摈弃就水而论水的思想, 进行全面科学的统筹安排, 立足整体发展, 坚持高标准推动污水治理工作。同时要, 考虑到河道处理与人文因素的和谐相处。在城市建设和工业经济发展中, 尽可能避免在河道上游设置水电站的做法, 以免破坏河道水系, 对原有的水系生态平衡带来严重影响。故此。在河道整治设计时, 必须从可持续发着全局的高度出发, 确保河道蓄水能力不受影响, 同时, 保障河道的自然生态系统平衡[3]。
4 结语
综上所述, 我们应该高度重视河道整治中的污水处理工作, 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 做到底数清楚, 心中有数, 切实掌握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 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 结合实际情况, 科学拟定河道整治中的污水处理方案, 坚持河道整治与污水截流的同步进行, 做好雨水与污水管道分流设置, 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河道整治污水处理, 高度重视水系生态环境的重建。
摘要:在经济建设过程中, 由于对环境保护不够重视, 导致河道中水污染情况不同程度地存在。为此, 采取科学有效的污水治理方法, 是河道整治的重中之重。文章就河道整治中的污水治理方案设计与实施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河道污水,处理技术,水资源
参考文献
[1]叶嘉康.关于河道整治过程中污水治理方法的研究[J].黑龙江水利科技, 2014 (12) :117-119.
[2]阮仁良, 唐建国, 杨立新.河道整治过程中污水治理方法的思考[A].中国水利学会城市水利专业委员会, 2008∶5.
3.国家审计要服务于政府治理 篇三
国家审计作为评价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一种审计监督形式,通过揭示和揭露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有效地发挥其职能作用。社会是一个动态发展的系统,政府适应不同的发展时期,有不同的经济与政治目标,这意味着不同时期国家审计的重点也是一个与政府目标协调且动态发展的过程。
完善政府治理是国家审计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政府治理越完善,国家审计监督工作就越容易进行,国家审计的作用就能得到充分发挥;相反,缺乏政府治理机制,或缺乏政府治理理念,国家审计监督工作就很难进行,国家审计的作用就得不到充分发挥。国家审计职能首先定位于政府治理,取决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双重职能。国家审计应该通过自己的审计行为,促进政府职能的有效实现。
国家审计不同于社会审计,其更多肩负的是对国家宏观经济发展和政府经济行为有效性的一种评价和监督,应将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作为国家审计的终极目的。我国国家审计在政府治理中具备强化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监督机制、提高政府治理效率、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实现政府治理公开透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职能,通过审计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政府的经济行为及其制度安排的合理性,为政府经济政策的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提供强有力的依据和支持,必将成为对政府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履职责任进行监督和评价的有力工具和手段。
二、国家审计要促进政府建设
政府管理体制创新受到各界的一致关注,塑造服务型政府、透明型政府是国家治理,更是政府治理的重要目标。政府责任己经成为现代国家审计机关关注的重点。从而,国家审计工作不仅要促进政府效能发挥,也要作为政府建设的推动手段之一,本质上也有利于国家审计工作的效能。
政府责任是国家审计的三大目标,即真实、合法、效益的深化发展。真实、合法的目标是国家审计的基础目标,效益(包括效率、效果)是国家审计的常规目标,三者之中虽然已经包含政府责任的目标,但并未将其作为重点。政府责任目标的提出,则是明确要求在效益审计的基础上,不是简单地就效益讲效益,而是要就效益讲责任,国家审计要评价政府法定职责的履行情况,并通过政府责任审计目标的实现,完善政府管理,推进政府的民主法治化进程。
中共十六大提出,要发挥审计在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中的作用,中共十七大报告指出,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推进,这是时代对国家审计的要求,是国家审计本质的时代体现,同时也是国家审计战略的基本选择。
国家审计关注政府责任,并不仅仅是监督政府,而是政府运用审计的手段,要建设透明化的政府。通过审计监督,来督促掌权的部门以及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正确地行使各自所拥有的权力。审计公告制度的全面推行,通过公开披露政府部门责任,实际上也就是将政府责任公诸于众。审计机关不能满足于简单的揭露问题,要从政府依法行政的高度,从政府责任的高度,科学地选择审计重点,要与政府的工作中心和政府的民主法治进程同步,为政府全面履行行政职责服务,同时为纳税人的民主监督服务。
三、我国国家治理要逐步由“内部审计”到“独立审计”
纵观世界各国国家审计的产生和发展,无论国家的治理模式和最高审计机关的隶属关系如何,国家审计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始终通过依法用权力制约权力。与此同时,国家审计体制也随着国家治理的需要而逐步的创新。
我国的国家审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署成立于1983年9月5日,是我国最高审计机关。审计署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我国的国家审计事实上是政府审计,实质上是政府部门的“内部审计”。在20世纪80年代初建立政府审计制度时,采取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政府部门的行政模式,这与我国当时的政治经济环境是相适应的。这是因为,当时我国的政府部门普遍缺乏内部控制并且尚未建立起内部审计制度,因此作为国家最高管理机构的政府,此时不仅要制定国家整体规划、调控国民经济发展的全过程,还要对政府各部门履行其各自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国家审计模式应该是与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是依据国家的政治经济环境而选择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巨大发展,“内部审计”模式受到相应的挑战。
在我国《宪法》和《审计法》中,规定了审计机关具有独立的审计监督权。修订后的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表明我国已意识到依法审计对保持国家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意义。
为确保国家审计的独立性,我国的审计模式也应该逐步由“内部审计”向“独立审计”转化,也就是说,我国的政府审计模式要逐渐由行政模式向立法型模式过渡。我国国家审计发展的目标模式是建立隶属于“人大”的国家审计管理模式,同国体、政体相适应,同依法审计相适应,能够调整国家审计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审计署与地方审计机关的领导的内容和方式,对地方审计机关工作检查和监督,审计署与地方审计机关在重要审计领域的合作。
总之,国家审计服务于政府建设、服务于政府职能的发挥,这就说明政府审计应该通过审计行为,促进政府职能的有效实现。改革是把双刃剑,会触及多方利益,无论是政府体制还是审计体制的改革都会遇到利益团体的阻力,审计就是对权利的制约,而在一定程度上,审计机关并没有被真正赋予这种权利,建立健全相应的政治经济体制,是国家审计建设的重中之重。
(作者单位:陕西省行政学院)
4.污水治理服务方案 篇四
实施方案
为贯彻上级部门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有关文件要求,确保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服务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服务区成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
副组长:****** ***
成员:********* ***
二、工作目标
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专项行动作为服务区当前的“头等大事”来抓,深入细致,不留死角,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实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确保服务区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三、实施重点
(一)服务区召开专题会议,结合实际经营,对所有经营场所,尤其是后厨、外卖用火、用电进行排查,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结合改造工程实际,切实督导施工单位做好围挡、做好警示,确保进入服务区车辆、人员安全。
(二)进一步完善内页资料,对存在的隐患彻底整改,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部门、部位重点督察,确保万无一失。1
(三)对监管加油站,尤其是东区临时加油站,督促安装警示标志,对收银处加强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四、实施内容
(一)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1、安全例会制度、安全“日查”、“周查”制度以及职工安全教育计划执行情况,完善相应记录。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各种应急预案是否健全并定期进行演练,专兼职安全员是否按要求配备。
3、各部门、各班组按时交安全日查记录、交接班记录。
(二)食品安全
1、食品及原材料、商品索证是否齐全规范。
2、餐厅自助餐台、菜品展示台有专兼职安全员盯守。
3、餐厅、后厨、超市、外卖食品安全“四关”管理情况。
(三)消防安全
1、加油站
(1)加油站各种警示标识齐全、醒目,站区内不准有烟蒂,加油机无漏油。
(2)消防器材完好、有效,按时检查,按时对库区进行巡查。
(3)不准不熄火加油或向塑料桶加注汽油。
(4)临时加油设备有良好的防护措施和明显的警示、提示标志。
2、后厨
后厨用电、用火、用油及机械管理情况有专人负责。
3、广场
广场有危险品车辆专用停放区域,有保安及时疏导并按要求停放,标识醒目、完好。
4、配电室、发电机房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5、汽修站消防器材完好、定期检验,电器接头、线路无裸露。
五、施工现场管理
1、施工现场有围挡和提示标识以及夜间警示标识。
2、现场施工人员有防护措施、有消防设备。
3、作业用燃油、机械、电力设施使用管理规范。
4、施工单位食品卫生合格。
六、方案措施
1、夜间增加保安对财务室、后厨、营业场所的巡逻次数,监控人员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2、加强对司机安全教育,严禁酒后驾车、严格执行驾驶员“八条禁令”确保行车安全。
3、改造工程施工队配备充足消防器材,机械操作、用电、用火要由具备操作资格的人员进行,严禁违规操作。
5.污水治理服务方案 篇五
各中小学、幼儿园:
近日,市食安办下发了《枣阳市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枣食安办文[2012]3号,文件附后),根据市教育局通知精神,请各中小学、幼儿园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对照文件要求(重点是划线内容),落实采购、验收、登记、督查等工作责任,并加强痕迹管理,确保在市级监督检查中不出问题。请各相关学校将此通知及时转到所属幼儿园。
太平镇中心学校
2012年3月9日
枣食安办文〔2012〕2号
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枣阳市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区委员会,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11]448号)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市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治工作,切实保障市民餐饮服务环节饮食安全,现将《枣阳市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餐饮服务 鲜肉和肉制品 整顿治理 实施方案 通知 枣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1月13日印发
枣阳市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
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2012年食品安全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餐饮服务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鲜肉及肉制品行为,监督餐饮服务单位严格落实食品鲜肉及肉制品采购登记、索证索票和入库查验制度,严厉打击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病死、来源不明或不合格鲜肉及肉制品、加工过程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集中排查和整治解决餐饮服务环节影响肉类安全的问题隐患,不断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和措施,整治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全面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工作任务
(一)强化采购管理,严防非法流入。各镇(办、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切实加强对鲜肉和肉制品采购管理,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明确专人负责鲜肉和肉制品采购和验收,并建立采购记录台账。采购记录台账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严禁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病死、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的鲜肉及肉制品,严禁从私屠滥宰等非定点屠宰企业采购鲜肉,严防不合格鲜肉及肉制品流入餐饮服务环节。
(二)强化监督检查,严惩违法行为。各镇(办、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部署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全面开展自查,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加大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及肉制品质量安全抽检的范围和频次,强化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品种的监督抽检。对不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病死畜禽的,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予以严处,并向社会公布查处情况。对采购和使用病死畜禽和使用违禁药物、非食用物质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三)强化宣传教育,重视举报投诉。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向餐饮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标准、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病死畜禽的危害及惩处措施,开展案例警示,强化守法经营意识。积极向公众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和识别病死畜禽常识,切实提高广大群众识假辨假和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要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奖励力度,有效保护举报人。高度重视媒体反映的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病死畜禽的新闻线索,及时核查并回应社会关切。
(四)强化部门沟通,严格信息报送。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要保持密切联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环节的违法违规线索,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信息;对其他部门通报的信息线索,要立即组织查处。要畅通信息报送渠道,确保信息报
送及时、准确,重要信息要随时报送。对瞒报、迟报和谎报信息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整改阶段(2012年2月中旬-2月下旬)。组织开展餐饮服务单位鲜肉和肉制品安全隐患自查,重点突出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自查整改,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针对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进行整改。
(二)监督检查阶段(2012年3月-9月)。全面开展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鲜肉和肉制品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公开检查结果。严厉打击采购和使用病死、来源不明、无检疫检验合格证或检验不合格鲜肉及肉制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加工过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对于发现的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给予暂控或没收,并立案调查核实、追查到底。情节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10月-11月上旬)。各县(市)区对专项整顿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采取自查和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抓好本地区工作情况的督导检查,防止出现盲点和反弹。市局适时对各地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予以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镇(办、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开展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国务院食安办(〔2011〕32号)、省局(鄂食药监函〔2011〕448号)文件的部署和要求,迅速开展整顿治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制订实施方案,明确整顿目标、具体任务、工作要求,层层分解任务,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确保整顿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联动配合,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机制。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涉及其他环节的,要及时通报,强化源头治理,形成整顿工作合力。
(三)信息畅通,按时上报。各地要畅通信息报送渠道,明确信息报送责任人,切实抓好信息报送工作。各镇(办、区)、各有关部门每月20日填报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报表(见附件),2012年11月10日前上报本地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及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总结,工作信息和紧急工作情况随时上报。
联 系 人:谢萍
6.污水治理服务方案 篇六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及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480号)和省食安办《关于印发福建省鲜肉和肉制品质量安全整顿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闽食安办〔2011〕25号)要求,为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使用不合格鲜肉及肉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决定从即日起至2012年11月,在全省范围开展为期一年的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及肉制品质量安全整顿治理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及肉制品质量安全专项整顿治理工作,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打击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病死、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的鲜肉及肉制品的违法行为,消除鲜肉及肉制品食品安全隐患,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
生命安全。
二、工作任务
依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突出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重点品种,开展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鲜肉及肉制品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抽检,严查进货查验记录及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依法查处采购和使用病死、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的猪、牛、羊、狗等各类鲜肉及
肉制品的行为。
三、工作步骤 按照突出重点、注重落实各项制度的原则,从今年12月至2012年11月,分三个阶段完成专项整治的目标和任务。
(一)组织部署阶段(2011年12月)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整治重点、时限要求、具体措施,细化分解各项整顿
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宣传教育、自查自纠和重点整顿阶段(2012年1月-3月)
要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及消费者广泛进行本次整顿治理工作的宣传,使餐饮从业人员及消费者了解餐饮业采购、使用病死、来源不明、不合格鲜肉及肉制品的危害。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督促辖区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的规定,对本单位是否落实鲜肉及肉制品索证索票制度,是否购进非正规渠道的猪、牛、羊、狗肉等情况进行自查自纠。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要及时报告卫生监督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使用鲜肉和肉制品数量较大的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重点单位;以农村、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为重点区域开展突击检查和抽检,重点查处使用来源不明鲜肉,特别是使用病死猪肉和毒死狗肉等行为,依法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分子。
(三)全面清理整顿阶段(2012年4月-9月)
全面开展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鲜肉和肉制品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采购、使用来源不明、病死、无检疫合格证的鲜肉及肉制品的行为;严厉打击使用含违禁药物、非食用物质的鲜肉及肉制品的行为。对于发现可疑的肉类,要给予暂控或没收,并立案调查核实、追查到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巩固提高和总结督查阶段(2012年10月-11月)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整顿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辖区整顿治理工作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开展督查评估,确保工作落实。同时,完善治本措施,全面落实餐饮服务环节禁止采购、使用不合格鲜肉及肉制品的监管机制。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采购管理,严格落实索证索票等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切实落实鲜肉和肉制品采购管理,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明确专人负责鲜肉和肉制品采购和验收;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鲜肉及肉制品;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还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长期定点采购的,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严禁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病死、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的鲜肉及肉制品,严禁从私屠滥宰等非定点屠宰企业采购鲜肉,严禁餐饮单位购买毒死狗肉进行加工、销售,严防不合格鲜肉及肉制品流入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及肉制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
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突出整治重点
地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部署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单位开展全面自查。对使用鲜肉和肉制品数量较大的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重点单位,以及农村、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进行拉网式排查。对不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监督整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查处情况。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病死畜禽和使用违禁药物、非食用物质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
禁以罚代刑。
同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加大监督抽检工作力度,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品种要扩大
抽检范围,提高抽检频次。
(三)加强鲜肉及肉制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省疾控中心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中要加强对猪肉、牛羊肉等鲜肉及肉制品可能出现的化学污染物、致病微生物,特别是违禁药物的监测,发现问题要及时通报监测情况。
(四)加强宣传教育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和渠道,开展鲜肉及肉制品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规标准知识宣传,不断提高餐饮服务单位诚信守法经营意识,提高社会公众食品安全的风险防范意识。依据省政府《福建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方案》和《福建省卫生监督执法举报处理工作规定(试行)》及时追踪查处群众举报线索,及时核查,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措施,充分调动群众举报违法违规问题的积极性。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整顿治理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整顿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消除监管死角和盲点,确保整顿治理工作取得实效;要增强监管责任意识,对监督检查中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对辖区内出现餐饮服务环节重大食物中毒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强化协调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农业、商务、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对在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环节违法违规线索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各地要畅通信息报送渠道,确保信息报送
及时、准确。
(三)及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汇总本地区专项整顿治理工作进展情况。从2012年1月份起,每月28日前将上月25日至本月25日工作汇总表格(详见附件)报送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2012年6月20日前报阶段性总结;11月20日前报送全面总结和全年数据汇总表格。重大案件
7.污水治理服务方案 篇七
一、明确认识和转变观念, 不断推动乡镇机构改革的深化
1、乡镇机构改革严格意义上是基层政府改革
一者改革并非只是单纯的“机构精简, 人员分流”, 而是政府的转型, 即政府由管制型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型的转变。二者改革的实际内容复杂且涉及的方面众多, 其基本问题还是政府与市场、企业、社会和农牧民的关系问题。在乡镇改革的问题上, 有人提出了改革需要“县乡联动”, 强调不能把注意力只集中在乡镇机构和人员改革上, 或眼光只限于乡镇政府改革的这一层级上, 这是很有见地的, 当然, “县乡联动”主张的着眼点还在于与政府机构改革的整体性和配套性的问题, 而改革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应当是如何在基层政府的“瘦身定位”基础上, 提高政府的效能, 以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2、基层政府地位和作用是不可或缺和无可替代的
维护稳定、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 维护社会正义, 既是政治的需要, 也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由于利益多元化存在, 各种矛盾和冲突有着激化可能性, 城乡和贫富差距的扩大导致弱势群体基数的不断增长, 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市场配置必然是资源由农村流向城市, 乡村凋蔽、拉美化的现象在我国的一些地区已经有了端倪, 而从扶助弱困和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职能来看, 也更加突出了基层政府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所以政府的执政和治理的主导作用是不能削弱的。这就是说, 虽然还需要按照层级的事权和财权的不同来确定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不同的内容和范围, 但基层政府的主导作用还是不可或缺和无可替代的。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目标的提出, 也使得乡镇引导和组织作用更为突出, 所以在这一意义上也更有存在的必要并更加需要发挥其主导作用。当然, 我们必须要克服和摈弃过去那种一强调重要, 就必须通过增加机构和人员的办法来实现的传统方式。在当前, 之所以有“取消论”的观点和无所事事的实际状态的存在, 是因为没有把握好“什么可为与什么不可为”的问题和界限, 也就是说, 在基层政府的“定位”和职能上还没有真正得到明确, 基层政府是如何定位依然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3、改革不能只出于经济因素的考量
发展地区经济、降低行政成本是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动因, 但是决不是唯一的因素。政治、社会、文化、地缘、传统、人口、生态等必须统筹考虑。如果在规模较小的情况下, 政府的治理都不能令人满意的话, 那么, 区划规模变的更大是否就能有更高的治理质量呢?还有服务的有效性、直接性和便利性如何考虑?所以, 从行政管理体制上说, 应当是适应性调整, 而非指标性调整, 但是, 如果没有指标性要求, 整个改革就可能无从着手和推动,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原则要求和灵活掌握的结果都可能会变的“对策高于政策”, 所以直到目前为止, 恐怕也没有一个最优的选择, 但从次优的角度说, 使旗县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和决策权是一个符合实际的选择。
4、实现改革与民主化的相结合
在整个改革的过程中, 效率和价值的导向是应当兼顾的, 并且民主的导向更具有决定性意义, 要与民主化的政治改革结合起来, 大力推动乡镇改革的乡镇书记和乡镇长的直选工作, 在这方面已经有了相对成熟的经验。服务型政府的本质在于服务的态度和质量, 而其决定性的因素必须是用“选票购买服务”, 这是形成对民众负责而不仅仅是对上级负责的机制性要求, 当然, 为了克服各级政府对选举制的“反映性迟钝”, 还必须确立“顾客导向”的原则, 通过流程化和程序的确定, 保证各级政府以及基层政府对民众利益诉求的回应性, 否则, 任何所谓的自觉性或责任都可能是空谈。
5、改革必须具有前瞻性和系统性
改革和调整是需要经常进行的工作, 是常态, 而且显然从来也没有一步到位的改革。当然政府组织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是客观的需要, 不能经常性的变来变去。所以, 在渐近于精简、统一、效能的目标的改革过程中, 有必要从战略发展的角度思考基层政府的改革。从我国历次的改革实践可以看出, 精简和统一的目标是容易实现的, 但效能问题往往难以解决, 我们知道, 前两者是后者的因果链关系, 但由于滞后性, 也由于缺乏考评等工具性手段, 所以, 效能往往被事实上忽略了。因此, 目前首要和重要的工作就是建立基层政府的绩效管理体系。以往的体制改革关注的是前者, 特别是精简, 即机构和人员的精简, 现在的改革虽然目标上有了新的认识和理念, 但是, 实际的操作仍难以避免陷入这个窠臼。我们认为现实的途径应该是:通过立法先行的方式, 使编制和改革有法可依, 并且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实现预期目标的动态控制。任何事情, 一刀切从来就是一个没有办法的办法, 而且也不会变成激励性机制, 所以, 不能简单运用。我们要消除以“减”为主的改革视野, 把注意力集中于政府转型和提高治理能力上来。
6、依法进行和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
改革必须依法进行, 虽然改革试点赋予了改革的尝试性、实验性和灵活性, 但是, 也不能违背法律, 只按领导意图和规划随意进行。这是我们必须给以充分重视的问题。坚持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约束, 保障社会和公民的权利既是法治政府的理念, 也是改革行动的原则。
二、注重上下联动、内外结合, 实现基层政府治理能力的提升
实现政府转型, 需要消除计划经济的观念和思维方式, 改变目前的压力型体制, 需要正确发挥基层政府、社会和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改革开放以来, 我们通过分权化的改革, 实现了我国的地方竞争性的政府管理, 并且实践表明已经是成功的经验, 尽管地方保护有所抬头, 中央权威受到影响, 但是, 我们不可能再回到过去那种中央集权的体制。当然, 还存在一个收放适度的问题, 以及因时而动, 因时而变的问题。然而, 一个更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是地方的权力集中并没有解决, (既中央集权变成了地方集权) , 也就是说, 一些权力还没有真正放到社会和民众手中。在目前的制度体制下, 只部分地解决了地方经济发展问题, 并没有制度创新来解决更好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问题。所以在继续坚持分权化改革的同时, 要通过制度机制的创新来实现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实现县乡治理结构的重建, 通过改革实现基层政府治理能力的改进和提升。目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 改变政府唯一治理主体的思维, 实现多元治理。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的根本不是一元化政府治理下的社会化和市场化, 而是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条件下的治理主体的多元和平等化。当基层政府转变职能, 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时候, 必须还有社会其他组织来支撑和替代。换言之, 只有大力推动中介组织的发展, 政府才可能从无所不包、无所不管中解脱出来, 政府的职能转变才有可能性和现实性。所以, 发展中介组织, 既是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也是政府转变职能的需要。在一定意义上说, 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困难, 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滞后造成的。
其次, 克服机构依赖症。机构的过分完备, 易导致部门化、官僚化和利益化, 不利于社会自主管理, 会出现与民争利和加重社会负担等问题。经验证明, 基层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的机构职能过于完备的话, 容易使机构衙门化、干部官僚化, 不利于扩大社会自主管理的空间;而且长期下去, 会形成机构依赖, “没有机构就办不成事, 有了机构没有钱也不办事”。所以, 提升基层政府的治理能力, 不在于追求机构的完备化, 而在于打破部门和单位所有, 实现以绩效为中心的任务管理型的组织构造。
第三, 重在方式选择。目前的改革方式, 即“撤乡并镇”、“乡财县管”可以预期的是增强了权力的集中和控制、监督能力;但也可能抑制了作为一级政府和组织的积极性。由于缺乏制度性突破, 可能还会陷入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治乱怪圈。当然, 改革的关键是事权和财权的合理划分, 与此同时需要改变过去的“任务指标型”的管理方式, 从建立基层政府绩效管理体系入手, 通过评价和考核方式的变革, 实现政府绩效的不断改进和提升。
第四, 以人力资源的开发的观念建设公务员队伍。除了视公务人员为宝贵的资源外, 具有现实意义的观念, 是改变以往精简、分流、买断、离职下岗等的以减少人员为选择的改革思路。而是要坚持提高人力成本;养着不如用着;给福利不如给工作等符合实际的观念;在坚决保障和强制清除两手都要硬的法治基础上。在着手构建激励机制、竞争机制和淘汰机制的同时, 完善保障机制。转变只关注于减人减事的思维, 在确立财政开支向下倾斜的思路下, 转变用人的工作机制, 打破单位和部门所有的壁垒, 以公共事务和工程为项目进行人力规划和重组, 这样可能更能降低成本, 提高效益。所以, 在具体问题和具体方法上, 我们不必拘泥于社会能办的事要交给社会的笼统说法。
第五, 优化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机制。政府治理能力的表现, 除了工作效率的要求外, 还体现在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的能力上。围绕着提高这一能力而进行乡镇机构改革是非常重要的选择。一般来说, 基层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更注重执行和服务的职能。但怎样才能保证它们正确的做事和做正确的事呢?在坚持科学决策、民主管理、依法行政的同时, 需要建立表达群众满意和公认的机制。
三、以回应性和顾客导向为选择, 为新农村建设提供高品质的公共服务
毫无疑问的是, 基层政府应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和服务这一问题上负主要责任, 而当前最为现实的问题则是, 我们怎样才能让基层政府有能力负这个责任。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的上级层次与基层之间的有着不同利益关系, 这就需要建立一个更为公平和合理的的国民收入再分配体系。在改革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大前提下, 要建立农村公共财政体系和在乡村两级建立起有效的、真正由农民群众参与的制衡机制。在明确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 转移支付还需要明确、公正、公开和有效监控。所以, 在当前要实现苏木乡镇应有职能的合理实现, 从而达到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的目的, 改革应首先着眼于合理划分财权和事权。国家权力的运作形式决定了乡镇机构的工作性质和范围, 以往的乡镇机构虽有一级政府之名, 却没有一级政府之实和之能, 而且在更多情况下, 财政包干的体制使得政府企业化了, 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政府的政治和服务职能。事实也说明, 传统的包干性的财政体制, 在上级提取大于给予的情况下, 自利是优先的选择, 即首先是“吃饭财政”, 然后是消极行政, “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如果有发展和政绩的“冲动”, 必然的选择就是资源的置换——土地和矿产等资源的交换。这种作为在农村税费改革后可能更甚, 当然在缺乏硬性约束的条件下它会于农村建设和服务愈来愈远。这是应当需要我们引起注意和重视的问题。
无论是落实科学的发展观, 还是体现政府服务的本质, 抑或是政府职能转变, 实现公共财政的转移支付, 乃至于推动农村牧区经济社会的发展, 破解“三农”问题, 实现农牧民的温饱小康, 建设社会主义的“新农村”。具有引导和带动性意义的重点就是建立和健全农村牧区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确切地说, 它应当是今后农村牧区一段时期内工作的重点。如果说在广大的农村牧区基础设施的建设还不一定能体现公平和效率的话, 那么, 保障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既能体现公平与正义, 又能极大地解放农村牧区生产力, 这也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实现的基点。
8.污水治理服务方案 篇八
关键词:上市企业;公司治理;问题;治理方案
一、上市企业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股权结构不合理
在股份制改革的初期,国家急于扶持国有企业上市,又担心国有资产流失,更担心境外资本冲击国内资本市场,因而确定了国家必须在上市公司中保持控股甚至绝对控股的指导思想。所以中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具有四个特点:第一,流通股的比重非常低,绝大多数股份不能上市流通;第二,非流通股过于集中,导致一股独大;第三,流通股过于分散,机构投资者比重过小,第四,上市公司的最大股东通常为一家控股公司,而不是自然人。我国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前提是公有制占主体,在股权方面表现为国有股、法人股持股比例高,这种过于集中的股权有利于所有者控制,从而保证其利益,但不利于经理层在更大范围内接受监督约束,易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损。[1]而我国《公司法》没有关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规定,致使大股东可以很轻易地危害小股东的利益,如T猴王等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利用他们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假借种种名义,甚至利用虚假财务报告,来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将上市公司当作自己的“提款机”。
(二)董事会独立性不强,决策监督职能失灵
1.提名选聘机制不合理,导致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
“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制度的灵魂。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为了解决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内部人控制严重”等问题,但独立董事的提名程序就已经促使其独立性先天不足,[2]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基本为大股东所控制,因此独立董事的提名基本是由大股东包揽。
2.独立董事的薪酬设计有缺陷
独立董事也是现实的“经济人”要想充分发挥其作用,就不能回避相关的激励问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决定独立董事待遇的人往往是公司董事会中握有实权的大股东和执行董事,所以独立董事们很容易在跟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共事中建立起友谊,从而失去其客观性与公正性。
3.行权环境不完善,自身素质单一导致效用发挥有限
要想扮演好监督者的角色,就必须能够就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意见及建议。然而,现实是由于独立董事并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实际上很少了解公司的业务情况,他们所了解的信息大都来自现任经营管理层的介绍和相关记录,所获知的信息存在虚假、误导甚至歪曲的可能,容易造成独立董事由于信息获得的偏差而在损害中小股东却有利于经理层和大股东的公司决议上投赞成票。其次,独立董事个人素质相对单一,我国独立董事的来源,绝大部分来自高校,中介机构和各种非赢利性质的研究机构。再次,在实际运作中,独立董事绝大多数只是保证按时参加董事会,对公司真正的经营管理却没有用心了解,董事会上提出异议的情况不多。[3]据《上海证券报》披露:从2007年年报的862家沪市上市公司来看,共有26家公司的40位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提出异议,分别仅占沪市已披露年报上市公司总数的3.01%,以及独立董事总人数的1.05%。
(三)监事会有名无实,功能有限
1.监事会制度设计有缺陷。上市公司监事会根据1993年《公司法》的规定是法定的独立的监督机关,但没有重大问题的表决权,没有对董事的任免权,也没有实现其监督职能的充分条件。
2.监事会没有监督的原动力。
3.监事会履行职责的保障不到位。
4.上市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不规范。中国上市公司普遍未能建立起高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在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国家,上市公司普遍实行经营者即时薪酬和长期薪酬相结合的激励制度。福布斯《商业周刊》在1991年针对美国365家最大的公众公司两名最高级经理薪酬情况进行了调查,这些公司CEO的薪酬在20世纪80年代增长了212%,分别是同期工人和工程师工资增长的4倍和3倍。按当年的工资率计算,分别相当于一名工人和工程师85年和45年的工资。中国上市公司由于普遍没有长期的薪酬激励计划,公司管理层持有的数额极小的股票在任职期内也不能出售,上市公司的股份变化与公司决策者和经营者在利益上无太大联系,因而这些决策者就很难有进行长期和有效决策进而实现“阳光下的利润”的积极性。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上市公司的决策者往往采取暗地里与庄家配合的办法,进行牺牲公司长远利益的大比例送股和转股,通过“跟庄”而获得“灰色”甚至“黑色”收入。
5.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性正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其影响的有效性,是衡量股票市场成熟程度的重要標志。纵观中国目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状况,其情况却不甚令人满意。例如,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不规范,对大股东应披露的会计信息包含的具体内容,对公开披露信息的虚假性 严重误导性或重大遗漏方面,以及专业性中介机构公开披露文件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都没有明确的界定,中国的会计制度和国际通行的会计惯例无论在公开揭示财务信息方面,还是在合并报表的处理方面都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别。往往不尽一致,此外,信息披露缺乏有效性[4]。
6.上市公司审计制度不健全。会计审计是上市公司制度安排中的重要内容,对上市公司制度的正常运行与投资者操作具有重要的意义。上市公司财务数据信息是影响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但各国股票市场上都存在着财务造假的现象。
7.外部监控机制不健全。在我国,以市场为基础的外部治理机制发育不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银行等作为债权人对公司实施的监控作用较小。第二,外部的公司控制权市场或者是并购市场对公司实施的监控作用也非常有限。第三经济市场对公司的监控作用也相当有限。
二、优化我国上市企业公司治理问题的对策
(一)优化股权结构,切实保障股东大会有效行使职责
治理公司结构必须调整,改变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比重过高,股权集中,不利于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形成多元化产权主体制衡机制,也不利于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应设法打破这种公司股权模式。我国应继续实施股权多元化战略,优化股权结构实证研究表明,国家作为股东效率低,法人机构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对公司业绩有显著的正面影响。根据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相配合的原则和资本雇佣劳动的观点,能够替代原来由国家政府部门承担的选举和监督上市公司经营者的责任的,只能是非国有的法人大股东。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在我国可以适度地发展机构投资者,可以考虑逐步发展民营性质的机构投资者,实行QFII制度,引进更多的国家机构投资者,我国的企业就会向股权多元化,分散化发展。[5]
(二)健全董事会制度,完善董事会功能
1.科学的界定独立董事的职责。中国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二元模式,在双层治理框架下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时,应清晰的界定其监督职能的具体方法与监督的内容,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一样,依法享有决策权,但又区别于其他独立董事。
2.建立独立董事诚信档案和信息披露制度。为了加强对独立董事的指导和监督,可以建立起独立董事诚信档案与信息披露制度,一方面,由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独立的中介机构联合设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建立独立董事的诚信档案库,对独立董事进行考核;另一方面要求独立董事进行强制信息披露,这样有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加强社会监督。
3.建立独立董事托管制度。长期来看,独立董事制度建设应着力培养和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业独立董事队伍,建立健全独立董事中介机构和自律组织,实现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制化和规范化,但从近期看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方法是建立独立董事托管制度,即在证券监管部门的引导下,由上市公司在自愿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委托行业协会或同业协会等非盈利,自律性的社团组织,对公司的独立董事进行集中统一和专业化管理。独立董事的自律性社团组织根据上市公司的委托,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独立董事实行专业化管理。独立董事托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抑制其自利性,充分调动独立董事的积极性。
4.建立独立董事保险制度独立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促使独立董事发表公正独立的意见。中国独立董事不独立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如果发表和董事会不同的意见,下届董事会可能不在聘其为独立董事,从而失去一份可观的薪酬。为了弥补独立董事因正确履行职责而遭受的损失,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可以按照国外的实践建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保险制度,这样既便独立董事发表了与董事会不同的意见,因此去职,也可以通过保险专案组赔得到一定的补偿。
(三)强化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机制
1.设立独立监事制度。众所周知,我国上市公司的社会公众公司,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有必要借鉴日本和“外部约束“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监事制度,即在上市公司监事会中设立独立监事。独立监事其独立性可以保证其在履行监督职责时,不受或少受控股股东的影响,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监督职责。独立监事应具备法定条件的律师和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兼任,以便发挥对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强有力地制衡作用。
2.强化监事会的独立性。上市公司监事会要真正发挥监督作用,就应当强化监事会的独立性。而不是一味跟在董事会后面开会,公告,承诺及声明,在监事会的监督程度上,将定期的监事会会议制度,定期财务审核制度,董事,经理的谈话制度,信息披露审核制度等日常的监督工作进一步具体化,作为上市公司监督工作制度来执行,使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3.监事会的职权具体化。任何权利越是抽象就越虚幻。应将检查公司财务权扩张解释到检查,稽核,审计方面。明确监事会行使职权的形式;监事会可以随时要求董事经理向其提供财务报表,主动调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当董事实施经营范围以外的行为或其他违反法律公司章程的行为,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或监事会或监束有权要求其停止。
4.建立监事会工作保障机构。上市公司监事会除独立地,经常性开展监督工作外,还应扩大职务监督权。为了保障上市公司监事会能正常开展工作,可在上市公司监事会中设执行监事,同时兼任监事会秘书。有条件的上市公司也可以设立监事会的辅助性工作机构,为上市公司监事会及其监事的工作发挥积极作用。[6]
(四)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鉴于我国目前上市公司的现状,建立健全约束机制的重点对象是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有效地约束机制包括:建立职工董事制度,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完善包括政府在内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契约关系;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行为,强化董事会和监事会对经营者监督;通过科学,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对经理人员的监督能力,提高监督质量。激励机制包括:确立以年薪制为主体的激励性报酬体制,以公司全年经营效益作为经营管理者获取报酬的依据;建立以股票期权为主的长期激励机制[6];通过适度合理的“在职消费“对经营管理者进行激励;注重发挥精神激励的作用,给予经营管理者以较高的荣誉,地位和待遇,激励经营管理者对公司尽职尽责,为实现股东利益尽心尽力。
(五)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1.制定和完善信息披露准则,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应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制定信息披露的准则,其二,制定信息披露的规则体系。纵观各国股票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则主要包括4条:(1)诚信准则,因为上市公司只有讲诚实,守信用,才能自觉地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消除造假行为。(2)持续准则,这是提高信息披露完整性和及时性的保证。(3)对称准则,对称准则的意义在于维护全体投资者的知情权,保护股票市场的公平性。(4)敏感准则。敏感准则意指上市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量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防止出现重大遗漏,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完整性。
2.应尽快推行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制度。当前主要成熟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监管部门普遍修订政策和规章。鼓励上市公司啬对核心竞争能力,前瞻性财务和非财务指标,公司治理效果等信息的披露信息的细化和深化,以提高强制披露信息。可信度和完整性,二是对强制披露信息的补充和扩展,以突出公司的“核心能力和竞争优势”为目标全方位,系统化披露信息,展示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和成长潜力。
3.大力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与违规行为的处罚。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应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其中,关键在于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舆论等各种力量提高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失信成本。
(六)健全审计制度
上市公司应同时设立审计委员会和内审机构,审计委员会应当直接对董事长负责,审计委员成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审计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具备相当的独立性。内审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内审机构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主席指定。内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同时要拥有与工作职责相匹配的职业道德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内审机构不得置于财会机构的领导之下,内审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和企业授权开展审计监督,对于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7]在监控过程中,内部审计可以促进控制环境的建立,为改进控制制度提出建设性建议,为组织成功的达到所需要的内部控制水平服务。
(七)完善外部监控机制
建立健全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和信息传递制度是当务之急,要促使上市公司进行持续真实的信息披露,证券监管部门就必须加强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监督,加大执法力度,除日常监督外,应加强巡回检查的力度,同时,证券法应当赋予证券监管部门一些特殊的职权。除此以外。法律体系应当有效地把监督权力分散到每一个股民身上,并把社会的公平标准付诸公司的行动上。[8]在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掌握了较大的权力,股东大会的权力趋于淡化的情况下,强化监事会的各种监督职能显得尤为重要。
(八)上市公司退出机制创新与完善
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中,上市公司退出机制是一项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有助于促使上市公司规范运行,重视股东权益,努力提高运营绩效。同时发挥上市公司制度运行过程中的优胜劣汰功能,提高其优化资源配置的能力。[8]因此,必须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同时建立相应的退市风险赔偿机制,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推出企业主动退市的制度安排。
(九)非正式制度安排的创新与完善
1.信用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在当前市场经济信用状况恶劣的情况下,需要以严格的制度来保证信用体系的良性运行,并引导社会建立起守信机制与诚信文化。[9]
2.法律意识的培育。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作为高层次的企业组织模式,上市公司制度是以各种法律法规为支撑的。我国应逐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在全社會培育法律文化,培育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引导企业与公民自觉守法行为。
3.股東文化的培育。经过10余年的耳濡目染,国民对上市公司 股票市场的认识得以强化,但从根本上看,中国民众仍然尚未建立起一种股东文化。
4.职业经理文化的建立。从西方股票市场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上市公司两权分离后,经营权归于上市公司经理,这种安排有赖于发达的经理人声誉,通过良好声誉来提升自身人力资本的价值。[10]因此,职业经理文化的培育,是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化公司行为市场化等的重要保证,是一种支持和促进上市公司制度绩效提升的重要非正式规则。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上市企业公司治理系统正逐步完善,上市公司的质量和发展水平也得到了提升。但是,我们仍存在一些问题,应不断吸取国内外的经验教训,不断创新并改变其治理机制以满足新的要求。相信我国上市企业公司治理会更加完善,在将来创造更多惊喜与辉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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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丽.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分析及改进建议[J].财政监督,2008,(9).
[3]林乐芬.中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
[4]王之泉,陈浩然.浅谈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声誉激励机制[J].山西财经,2008,(2).
[5]顾斌,周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现效果的研究[J].会计研究,2007,(20).
[6]周森,扬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对策思考[J].贵州商业,2008,(12).
[7]唐宗明,蒋位.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J].今日南国.2008,(11).
[8]陈梦根.中国上市公司制度高效率研究[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9]Bertrand,M,Mehta,,P,and muuainathan,s,2002ferreting out tunneling;An application to Indiabusiness groups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117,12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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