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

2024-08-01

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精选9篇)

1.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 篇一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济宁市民间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也应当予以公开。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 对本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 本会的财务情况;

(四) 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第四条 信息公开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报送公开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公开的载体可以是本会内部读物、网站媒体等。

第五条 本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事实公告。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理事长)或会长(理事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有权以本会名义公开信息。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理事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公开本会未经公开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新闻媒体发布、公开本会未经公开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直接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诫。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2.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 篇二

一、政府信息查阅工作非常重要

利用文件、政府信息资源, 通过查阅中心窗口、将服务延伸到社会, 我觉得这项工作很有意义、非常重要。《条例》颁布实施、省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以及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 为政府信息查阅工作奠定了基础。但是究竟如何做好政府信息公开, 如何畅通政府公开信息查阅渠道, 我们在摸索、在研究。通过网络公开政府信息是提供查阅形式之一, 但目前网络普及程度有限, 百姓利用机会有限, 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普遍需求;通过报纸公开政府信息也是提供查阅形式之一, 但报纸登载政府公开信息是需要资金投入;政府利用各级档案馆这个查阅窗口, 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到社会, 加之档案部门对此十分重视, 这件事应该说是非常必要的, 适应了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不断增长的需要。政务公开工作共包括三部分:

第一, 政府信息公开。现在, 省政府办公厅主抓政府信息公开, 省政府办公厅非常重视这项工作, 配备专门人员, 在政府网站上开辟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此项工作很有成效, 网站点击率越来越高, 排行越来越靠前。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服务百姓、服务社会的工作, 督促政府相关各部门送交政府公开信息非常重要, 有必要把这项工作抓好。

第二, 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政务公开, 与反腐倡廉密切相关, 强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让群众监督, 是反腐倡廉的重要措施之一。从反腐倡廉这个意义来讲, 权力公开透明是很重要的, 也是政务公开的重点和难点。所以, 建议政府信息公开要将涉权的政策信息公开, 作为公开的重点。

第三, 公共事业办事制度公开。公共事业办事制度公开与百姓密切相关。2008年中央纪委何勇书记在全国深化政务公开经验交流会上, 部署了公共事业单位怎么实行办事公开的工作, 这是维护群众利益, 为人民群众服务, 实现政务公开的又一个重点。在政务公开格局下面, 与百姓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很重要。今年, 省纪委常委会已决定, 就政府信息公开到没到位, 将与省政府办公厅进行一次联合检查, 共同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查阅中心是面向社会提供政府信息查阅的窗口, 建议增加对各级查阅中心的投资, 应该出台关于加强政府信息查阅中心建设工作若干意见的政策, 加强查阅中心建设。

二、政务公开是一项群众性工作

从全国来看, 我省政务公开工作做得不错, 主要是坚持了与民互动、依民需求而公开的原则, 避免了一厢情愿、一头热的现象出现。如何实现与民互动, 怎么让更多人民群众利用我们的资源, 这是一篇大文章。省政务公开办依托民心网, 坚持与民互动, 按照人民群众需求搞公开。如开展网上政策咨询工作, 民心网每天收到一、二百条政策咨询信息, 民心网通过咨询专家为广大人民群众进行解答, 既满足了咨询者需求, 大家也从中受益。新闻发布会是省政务公开办面向社会提供政务公开互动交流的又一种重要形式, 现已举办130期新闻发布会。实践证明, 新闻发布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建议将省、市、县查阅中心的地址、公开电话在民心网上集中公开, 告知群众, 使查阅中心与百姓产生互动, 这样查阅中心会更有价值, 更有意义。

3.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 篇三

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的一座老旧办公楼里,两个单人沙发,一个玻璃茶几和一张办公桌,基本塞满了整个办公室,再无其他装潢。

吴有水和他的律师事务所主营业务是工程合同纠纷,2013年夏天,这个一直默默无闻的律师,却引发了外界关注。

2013年7月11日,吴有水向全国31个省级计划生育和财政部门发送了62封信函,申请信息公开,包括: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预算、实际开支以及使用情况的审计。

这一年,也是各种政府信息公开蓬勃的一年。吴有水的加入,用他的话说,最初纯粹是“好玩儿”,然而他没有想到,他的生活从那之后便陷入了各种与社会抚养费相关的事务中:投诉、咨询、求助、他自己的实地调查以及进一步提请行政复议……

截至目前,他已收到24个省份对2012年社会抚养费信息的回复,征收总额近200亿元,但没有使用情况和审计情况;另有7省市未公开数据。

吴有水这一行动的目的,也随着社会的关注和对这一领域了解的深入发生改变。最初,他想要的只是“知情”,但现在,他的目的变成了“规范”。“我们的工作不止于公开,”他说,“而是以法律形式明确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包括在法律层面上规范用途以及征收行为,杜绝地方政府部门执行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你孩子的指标是1995年的,不是1994年

吴有水被问得最多的问题是,“你关注了这个话题很多年了?”“你代理了很多这方面的案件?”“你家被征收过社会抚养费吗?”。

吴有水被问愣了,“没有,都没有。”

他唯一亲身经历的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事发生在19年前,那时,“社会抚养费”还叫“计划外生育费”,再之前叫“超生罚款”。

1994年上半年,吴有水的妻子怀孕,他兴冲冲地跑到单位(他那时在一家国企供职)计生办办了准生证。按照预产期,孩子将于1995年年初出生,准生证上还注明了有效期:1995年12月31日前有效。

不巧,1994年底,吴有水的儿子早产出生了。但吴有水因此被要求缴纳罚款,理由是:孩子的生育指标是1995年,不是1994年,因此属计划外生育,罚款3000元。

“这太匪夷所思了!”吴有水说,“我是有准生证的啊,怎么能因为早产了就罚我。”不过,他那时没对这个问题做过多的思考,仅抱着反抗的情绪与计生办僵持,几个月后,不了了之。

1997年,厌倦了坐办公室的工作,吴有水去考了司法考试,通过后成了一名执业律师。他很快注意到,“计划外生育费”于2000年更名为“社会抚养费”,两年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出台,对征收标准做了个原则性的规定——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当时还觉得,这是个进步啊。”吴有水说,“那时候从来没觉得,一项国家的基本政策,是要推敲、讨论甚至质疑的。”

直到2013年1月,吴有水和一个河南籍当事人聊天,得知这位只比自己小一岁的生意人,在老家生了四个孩子。“不会吧?你这罚款得罚多少钱啊?”只有一个孩子的吴有水吓了一跳。

对方的回答更令他吃惊:只交了三五千。那人还好心邀请吴有水,“我们当地政府巴不得我们超生呢,能多收钱啊!你要不到我们村生吧!”

吴有水哭笑不得,心想: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是为了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吗?这样一来不成了变相买卖的生财之道了?

联想到自己曾经的经历,和从媒体上看到的其他相关报道,吴有水突然产生了强烈的好奇心:这社会抚养费征收上来到底干什么用了?当天回家,他就开始查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的演变、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规定,发现,竟然都没有具体说明,只有一个笼统的概念:社会抚养费是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

那么,一年全国社会抚养费共计多少?怎么用到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中去了?确实用来保护环境了吗?媒体报道的数字含糊且不统一,“大约是几百亿元”,而在国家财政部、计生委、各省的财政公开信息中,都没有这些数据的身影。

“既然这钱这么有用,我就想知道有多少,都花在哪了。”吴有水较真起来。

“抓紧准备应付吴有水暗访”

2013年有很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行动,有的针对机场建设费,有的针对交通罚款,吴有水抱着“凑热闹”心态参与了进来。

他收集了31个省市财政厅、计生委的地址,发了62封信函,申请四项内容的信息公开: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预算、实际开支以及使用情况的审计报告。

他特意选在7月11日——世界人口日——发函,之后给几家媒体提供了消息。他本来计划,接下来等着回复就可以了。

没想到,这62封信,只是刚刚开始。“有时候,一件事一旦开始,就像是有人在推着你,不得不向前了。”吴有水从桌子上大约半米高的纸堆中探出头来,这些全是过去半年来他收到的各种与社会抚养费有关的材料。

一个月后,答复来了:4省告知延期答复;11省仅提供了社会抚养费总额,但对于其余三个问题均“不掌握”;还有14省干脆一个问题也不回答,个别附言:建议去县一级政府申请公开;广东省和江苏省均答复称:该信息属于内部掌握,“不能公开”。这些答复绝大部分来自于财政厅,各地计生委均默不作声。

“无论答复内容是什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明确规定了答复时效与答复形式,不答复就是违法。”吴有水觉得这种“懒得履行”的态度很让人不满。

随之而来,吴有水收到形形色色与征收社会抚养费相关的举报。

这些都是真的吗?吴有水突然想去农村实地看看。

2013年9月,吴有水约上一个媒体记者,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的一个村户家,核实当地农民向他举报的一件事:该农户因超生被征收社会抚养费6万多元,但按照当地规定,他只需缴纳三四千元。

核实细节、查验过证据后,吴有水又去了当地信用社,调查钱被法院强制执行划走的经过,之后找到村党委书记调查:这笔金额是按照什么规定计算出来的;有没有正式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程序上是否合法。

一听对方是律师和记者,村党委书记当场吓跑了,等吴有水赶到镇政府时,相关领导早已不见踪影。

之后,吴有水再去其他县区调查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再不敢暴露自己的身份了。但了解到的情况也非常有限,对方没有说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仅告诉他:社会抚养费征收后县里留着用20%,80%返还乡镇。不过,据吴有水接到的举报信息,有的地方财政向基层乡镇返还的比例高达95%以上。

“根据国家相关预算管理要求,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体制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取方面,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支出方面,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吴有水说,“这样的高比例返还,就异化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手段了。”

吴有水先后去了江西和浙江的5个地区调查,发现大多举报和咨询材料都属实。更让他觉得好笑的是,回到杭州后,他接到好几个从九江、南昌、赣州的乡镇计生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抱怨说:你把我们坑死了,我们现在的任务是,“抓紧准备应付吴有水暗访”。

“我唯一的武器就是法律”

吴有水的日常生活,完全被自己当初“好玩”的决定改变了。每天从早到晚,他都在处理有关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举报案件,律所工作差不多成了“兼职”。

吴有水此前也热衷免费代理一些公益案件,他常常自掏腰包,亲自调查取证。“做这些案子能获得很大成就感,做事务所的案子是为了生计,都很重要。”

涉入社会抚养费征收领域后,吴有水亲自代理了两起案件。

一起是一对夫妻因为上山下乡特殊政策,均是城市户口,但常驻农村。按照农村当地规定,一胎如果是女儿,可以生二胎,但两口子生了二胎之后,被征收社会抚养费17万元,即便有当地村委会的证明,计生部门也强制执行。

另一起是一位母亲带着两个孩子改嫁,与新任丈夫又生了一胎,被指超生,要求上交社会抚养费。

和大多数求助者一样,两个当事人找到吴有水时,从没想过通过法律手段起诉当地计生部门。“太多老百姓不懂法又懦弱,他们以为通过我可以走捷径,影响一下当地政府,根本不相信一个小老百姓可以告赢政府。”吴有水有些恨铁不成钢,“我哪有那么大的能力?我唯一的武器就是法律。”

他说服当事人采取法律行动,很快,一个撤销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另一个顺利立案,等待开庭。

看了众多真实案例后,吴有水发现,各地征收社会抚养费过程中均有不同程度的法律问题:比如征收社会抚养费过程中,区别对待征收对象,对有的人少收,有的人多收;根据《人口计划生育法》,设定社会抚养费的目的是抑制人口增长,但有些地方计生执法人员,把一部分作为提成返还给被征收者。

看多了案例,吴有水甚至还有了些“另类”结论,比如,有些地区的征收手段粗暴, 有些地区则相对“温柔”,征收方和被征收人常常可以“讨价还价”,“态度好的就少交些钱,态度不好的就让法院强制执行”。

“在这些情况面前,我们是不是该对这项法规有所反思?”吴有水说。

“总之,申请越完善,就越让其难有推脱之辞”

截至2013年12月,有24个省份公开了2012年社会抚养费征收额,总计近200亿元。不过很快有人发现其中的问题。比如,广东省财政厅公布的2012年广东省各地征收社会抚养费总额为26.13亿元,而广东省卫生计生委通报的数额仅为14.56亿元,二者相差11.57亿元。

吴有水已十分熟悉地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律,“差额产生的原因就是地方计生委的双重角度。”他说,财政厅的数据源自地方上交的票据,而计生委的数据是根据征收涉及的超生人数,“从计生委的角度,超生人数多了就是执行不力,所以要瞒报,最终就是数据对不上。”

他也有了同道者:2013年9月1日,14位女律师联名致信国家审计署申请信息公开,询问社会抚养费的收支情况是否属于审计事项;12月5日,广州市政协委员韩志鹏申请公开披露广东省社会抚养费总额……

针对拒绝公开数据的省份,吴有水计划向县一级政府继续申请公开。“他们说要到县里申请,好,我就去县里申请。”他算了下,这些省份下辖近3000个县,“也就是寄6000封信”。

不过,吴有水不再以“好玩儿”的心态进行了。他选择了10个县作为试点,第一批是江西的3个县级政府,第二批是浙江的7个县级政府,这样做的目的,是可以通过各地的回复内容,不断修正申请公开的事项。

比如,在向江西县一级政府申请公开社会抚养费被征收人员详情时,对方以“涉及个人隐私”拒绝,因此,在向浙江县一级政府的申请中,吴有水就把“被征收人员详情”改为“超生一胎、二胎、堕胎的人数统计”。

“总之,申请越完善,就越让其难有推脱之辞。”但吴有水说,这些工作的目的并不只是公开数据,而是“让这些钱用到正当之处,收入公开透明”。

吴有水还加入了十几个“失独家庭”QQ群,了解这些失独家庭的生存状况,他因此产生了一个想法:将社会抚养费中一部分,用于这些因为遵守计划生育政策而失独的人群。

吴有水希望,通过大家的努力至少能实现最初级的一个目标:修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征收用途和法定程序。

4.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 篇四

卫生部近日发布《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并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全文如下: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依法执业,诚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其他与医疗卫生服务有关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服务单位是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采供血和卫生技术服务等医疗卫生服务活动的单位。

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执法任务的卫生监督机构信息公开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

第三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国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公开信息,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若发现与自身相关的、可能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责任和程序。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当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保障有关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章 公开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二)反映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设置、职能、工作规则、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八条 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和卫生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辖区内居民相关领域健康状况,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及其影响因素和解决问题所需的主要技术措施;

(二)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含中医药)项目、内容、服务人群及实施情况;

(三)承担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含疾病预防控制技术服务)项目、内容、价格、收费依据及实施情况;

(四)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精神疾病等疾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及实施情况;

(五)营养和食品安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的技术服务工作内容、进展及实施效果;

(六)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内容、进展及实施效果;

(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等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和服务项目;

(八)职责范围内确定的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和采供血等活动的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执业许可证、卫生技术人员依法执业注册基本情况和卫生技术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的身份标识;

(二)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的诊疗科目、准予登记的医疗技术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

(三)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大型医用设备名称、从业人员资质及其使用管理情况;

(四)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内容、流程情况;

(五)提供的预约诊疗服务方式及门诊出诊医师信息;

(六)医疗服务、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及其在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报销比例;

(七)纳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情况,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政策和补偿流程;

(八)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和受赠受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九)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医疗服务投诉信箱和投诉咨询电话;

(十)医疗服务中的便民服务措施;

(十一)职责范围内确定的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同时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城市社区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单位,除第八条、第九条的相关内容外,还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配备的国家基本药物名称、价格,配备血液的种类、规格、价格;

(二)与本机构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综合、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或者专科医院名称,支援本单位的专家姓名、专长和服务时间。

第十一条 医疗服务中患者使用的药品、血液及其制品、医用耗材和接受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医疗总费用等情况,以提供查询服务或提供费用清单的形式告知患者。

第十二条 医疗服务中的下列信息应当事先告知患者按照规定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的,应当及时、规范签署相应的知情同意书:

(一)患者接受的重症监护(ICU)、介入诊疗、手术治疗、血液净化、器官移植、人工关节置换、高值(千元以上)费用项目等诊疗服务及其收费标准;

(二)患者接受的超声、造影、电子计算机X射线断层扫描技术(CT)、磁共振成像(MRI)等主要辅助检查项目及其收费标准;

(三)医保患者使用的自费比例较高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和诊疗项目之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

(四)法律法规和临床诊疗规范规定的其他知情同意事项。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依法向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申请获取涉及其自身利益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的下列信息,不得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

(四)属于可用于识别个人身份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不属于医疗卫生服务单位法定权限内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卫生行政部门等安排,参加评审、调查、鉴定等活动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本人不同意公开其相关信息的,可以不予公开。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机构(以下统称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并向社会公开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职责包括:

(一)承办本单位信息公开事宜,并对公开的信息向公众进行必要的解释;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单位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三)采集、维护和更新本单位的信息;

(四)对本单位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具备条件的应当在单位网站主动公开,同时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三)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四)本单位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向特定服务对象提供的信息,可以通过当面交谈、书面通知、提供查询等形式告知。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拥有该信息的医疗卫生服务单位提出申请。采用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提交申请的,应当通过电话形式加以确认。

获取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所需信息内容描述及用途等。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申请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信息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或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更改或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更改或者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五)对于同一申请人重复向同一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申请获取同一信息,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六)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对申请人申请获取与其自身利益无关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收到信息获取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依法不能提供的,应当告知无法提供的理由。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和干部岗位责任考核体系,定期对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医疗卫生服务单位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相关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书面向投诉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服务对象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或者故意泄露服务对象身份识别信息和个人隐私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公开信息工作按照政务公开相关规定执行。

5.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 篇五

我局自2008年5月1日实施行政问责办法以来,全局工作秩序井然,为贯彻落实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建设,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做好面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工作,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县行政机关实施面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的紧急通知》精神,我局制定了《**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服务承诺

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服务承诺事项》,用A3纸张贴在本局醒目位置,并上传到我局电子政务网站。《服务承诺书》共八条,《服务承诺事项》共五项,我局将严格遵守,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6.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 篇六

一、积极拓展政府信息公开有效途径

1.探索新渠道和新方式,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效能。我局在应用于公共服务的信息公开形式作了创新的尝试,首创全国个性化网页服务,让参保人信息与学校、住建、出入境、银行互联互通,大大减免了参保人多个部门奔波,也实现社保证明的无纸化和电子化,让参保人信息合法、合理、合情的公开。个人网页除深受参保人好评。在整合行政和公共服务资源起到率先模范作用。截止2011年12月31日,已有506488人注册了个人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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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方位、多途径,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积极探索与网站公开相结合的其他公开形式,通过设立各级政府信息公共查阅点,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服务大厅自助服务电脑,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发布宣传信息,向社会公众免费派发宣传资料,公开业务宣传视频等形式,积极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构筑了形式新颖、多层次、多角度、广覆盖的政府信息公开体系。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2011年,我局通过个网站共发布信息1206条,在2011年深圳市政府网站绩效评估中,我局门户网站以总分85.37在全市职能部门政府网站排名第7。共受理群众网上咨询投诉与建议920多宗(件),件件有处理,件件有回复,得到了市政府办公厅的表扬和群众的好评。

(二)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全年共编印社保工作信息30多期,23篇被国家人社部、社保中心、省人社厅、省社保局、市委《信息快报》等信息刊物采用。我市中央、省、市主要媒体共播发本局提供的政府新闻信息120余条、召开新闻发布会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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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畅通信访渠道,优质服务上访群众。2011年,我局市局机关信访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5204宗,涉及8031人次。12333电话系统来电总量601.4万人次,人工成功接听总量119.9万人次,群众上访或通过电话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信息均得到妥善处理。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及咨询受理情况

2011我局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0件,我局依法按时向申请人公开了相关信息,确保我局依申请的绩效评估工作。

四、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费用情况

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无收费情况。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2011未发生针对本局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案;发生针对本局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诉讼案1件。未收到各类针对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事务有关的申诉案(包括信访、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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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2011年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信息更新不及时,信息公开深度不够,与公众互动力度有待加强等等。2012年,我局将创新工作思路,针对已形成的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一是进一步优化公开目录框架和公开内容。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内容保障机制。三是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学习,稳步推进人员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整体水平,同时调动各部门信息发布的工作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7.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 篇七

一、确立档案服务的理念

随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规的颁布, 档案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加。然而, 有许多古老收藏的文件和孤本, 大多数用户是无法读取的, 比如满族和蒙古族的档案;由于孤本价值十分珍贵, 因而也存在诸多使用时的不便之处。因此, 档案服务部门需要对这些文件进行翻译、编辑和整理, 提供深层次的服务功能, 扩大用户的范围, 方便普通用户的阅读, 使信息公开化的范围更加广泛。档案馆需要增加馆藏中的非公务活动的档案收集工作, 增加文件的数量。因此, 政府信息的提供只是档案部门服务的一部分, 档案部门需要扩大在其他领域的档案信息化的发展以更好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二、完善档案服务相关法规制度建设

为规范档案服务管理, 促进其健康发展, 就需要有效的监督体系。档案馆在最初承担政府信息公开职能时, 监督体系建设尤为重要, 它直接关系到档案服务的效率成果。在很长一段时间, 行政监督是中国的档案服务的基础, 档案管理部门是档案服务监督的主体。其中“档案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 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 组织协调, 统一制度, 监督和指导”。然而, 随着“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的深入发展, 政府信息公开的全面深化, 监督结构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第一, 法律监督。法律是社会运行的基石, 档案法是对组织和利用档案信息服务行为的服务, 执法和法律约束的基本准则, 是社会服务的根本组织保证。客观性、标准性、稳定性和严格性是法律监督的四个特点。法律监督能够从制度方面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其次, 用户监督。即使用者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档案服务, 服务质量和利用信息来评估和衡量的方式, 可以为使用者提供途径和方式, 使之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进行自我保护。用户监督可以将行政监督和法律监督密切联系, 进行相互补充。目前, 用户监督组织尚不健全, 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用户监督组织建设。第三, 舆论监督。指的是档案信息服务的公众舆论和那些社会伦理、法律规范和国家利益为基础的社会监督行为, 档案服务监督的主体即档案管理部门也受到正确的舆论监督的监督。法律监督、用户监督和舆论监督, 三者是相辅相成的, 形成了档案社会服务的重要基础。

三、档案服务的基本方式

首先, 对档案中的信息集成服务是重点。档案信息集成服务与传统的档案相比具有优势, 为使用提供服务提供便利。档案使用传统的服务包括档案阅览、外借档案、档案展览和展示、档案副本制作、档案证明制发和档案目录信息服务六个方面。

其次, 开展个性化服务。个性化服务是基于信息用户的使用行为、偏好、习惯等特点的基础上, 提供满足用户各种服务的个性化需求。在信息环境中, 特别是开展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广泛, 传统的档案服务已经无法适应市民的需求,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档案业务部门, 必须对用户的信息需求进行认真研究, 根据用户信息的种类、习惯、要求和具体情况提供个性化的服务。

四、档案服务工作人员素质培养

随着多媒体文件和电子文档等档案数量的日趋增加,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掌握的新的能力来操作新技术产品。如电脑、扫描仪、无线互联网和其他新技术产品, 交流信息实现数据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用性。此外, 技术档案员能够使用文件管理软件, 并在发生故障时及时和准确的分析原因, 以确保电子文件数据不被丢失并原状回复。完成培训后, 影响评估效果应以重视, 良好的监督和培训质量是检验的重点。培训档案, 人们往往忽略了培训效果评估的重要性, 而是更关心的培训内容完成后。培训效果评估, 反映了训练内容不进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行为和工作态度, 是否学员的能力得以提高, 工作效率是否提高, 以及是否为单位带来更多的利益。因此, 必须进行档案培训评估, 评估培训效果和培训的结果, 评估的优点和缺点, 反映了提高和完善档案培训, 为培训中的下一个阶段的提供依据。

五、结束语

总之, 档案服务, 开放政府信息公开不言而喻, 档案服务的重要作用, 加强信息工作制度化, 规范化档案部门积极建设是有效采取措施来应对新的形势。只有通过档案服务管理, 才能实现档案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政府信息服务的功能, 真正成为参与建设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主流, 真正体现档案服务的价值所在。

参考文献

[1]吴佩华:《论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方式与请求处理手续》, 《苏州职业大学学报》, 2004, (5) 。

8.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 篇八

一、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网上办事能力,增强互动交流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后,咸阳市将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大力推进全市政府网站建设。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市门户网站编制了详细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市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县市区信息公开目录及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目录。市政府制定了《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发布了《咸阳市200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在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方面,制定了《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暂行办法》和《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并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的网上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和督促,每月对网上信息公开情况进行通报。截止目前,市门户网站公开的政府信息共计12600余条,并为公众提供了高级搜索功能,可以按照标题、关键字、内容、栏目、时间、文号等多种方式进行综合查询。市门户网站还建立了全市统一的依申请公开系统,公众可以在线填写申请公开表,向相关部门提出公开申请,整个操作流程简单易用,公众可以在网上查看申请的处理状态和答复情况,并对公开结果进行评价打分,由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的网上申请进行监督,督促各部门按规定时限对网上提交的申请及时进行答复,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得到充分保障。

推进在线办事是政务公开和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咸阳市门户网站突出发展、民生、和谐主题和阳光、便民、高效的要求,不断提高在线办事能力和水平,认真对市级各部门单位公开的业务事项进行梳理,将业务事项分为了 “个人服务”、“企业服务”、“绿色通道”几个栏目。个人办事栏目按照个人用户的生命周期设立了“生育收养”、“户籍身份”、“婚姻服务”等22个大类,83个小类,共计722条办事指南。企业办事栏目包含“企业准营”、“设立变更”、“企业注销”等24个大类,72个小类,共计1074条办事指南和表格下载。网站还根据公众的身份建立了“绿色通道”,为农民、儿童、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公务员、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提供快速便捷并具有针对性的相关办事指南。网站提供的办事指南内容统一、格式规范,包括了办理机构、办事地址、咨询电话、工作时间、办理时限、办理依据、收费标准及依据、办理流程、表格下载等相关信息。网站还提供了人性化的“场景式服务”导航,公众可以根据相关主题快速找到与自己条件相符的办事信息,目前已经开发了“交通”、“婚姻”、“生育”、“收养”、“户籍”、“住房”及五大保险共计15项主题服务,开设了交通出行、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民生专题频道。此外,还提供了“车辆违章查询”、“住房公积金查询”、“个人养老保险查询”、“财政工资查询”及“常用电话查询”等便民查询信息共计60多项。

咸阳市门户网站注重加强互动栏目建设,不断丰富互动交流方式,先后开设了“市长信箱”、“在线访谈”、“投诉咨询”、“公民信访”、“网上调查”、“网上评议”、“意见征集”等互动栏目。其中“市长信箱”答复公众留言达4200余条,为确保公众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答复,市上成立了市长信箱专门机构,实行“集中受理、归口办理、集中公示”,由专人对公众留言进行统一受理,交由相关部门处理后统一在网上进行答复,并且每周向市政府领导报告信箱的接处情况。网站还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网上调查和意见征集活动,接受公众建言献策,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和公众关注热点进行在线访谈,通过视频、文字方式和网友进行实时交流,为政府决策提供了参考,提高了科学民主决策水平。

随着我国手机网民数量迅速增长,建立手机版政务网站将成为趋势。咸阳市门户网站在2009年专门开发了手机WAP门户网站,WAP网站的内容与市门户网站完全一致,文字和图片信息都是实时更新,公众通过手机就可以看到咸阳市门户网站的所有公开信息内容和办事指南,还可以给“市长信箱”发送留言并查看回复内容,使公众随时随地能了解到政务网站的最新动态和服务功能。

咸阳市门户网站经过不断改进完善,目前拥有“政务公开”、“在线办事”、“互动交流”、“投资咸阳”等9个频道2134个栏目,累计发布信息4万余条,平均日浏览量达到2万次,已经成为党务政务信息公开、网上办事和政民互动的重要平台。

近几年来,市门户网站在中国政府网站绩效评估中排名不断上升。2007年位列全国地市级以上政府网站第141名,2008年上升到第65名,2009年上升到第33名,跃升至全国政府网站50强行列。

二、贯彻落实《政府网站发展评估核心指标体系(试行)》,扎实开展全市政务网站评估活动。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市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改进和提高网站服务质量,全面提升全市政务网站的社会公众服务水平,促进党务政务公开,我市从2006年开始,连续五年开展了全市政务网站绩效评估活动,参与评比的网站包括各县市区、市政府机构和党群机构的所有已建网站。

网站评估活动采取了公众网上评议、日常在线监测、专家评估打分和综合考核评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为了确保评估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先进性,我们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网站发展评估核心指标体系(试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咸阳市政务网站评估指标体系,将被评估网站分为县市区组、政府机构组和党群机构组,按不同的指标进行评估。从2008年开始,市门户网站在评估期间开设了“公众评议政务网站”专栏,公众可以对所有参与评估的网站从总体评价、信息公开、在线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方面进行打分,并发表自己对该网站的看法,打分和评议结果作为综合评比的一项重要内容。市政务信息办监测人员不定期向各网站留言板或网站邮箱发送咨询信息,考察网站回应速度和质量,并通过软件对各网站的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年底组织网站方面的专家,对照评估指标对网站进行逐项打分,最后根据各项打分结果,结合网站的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综合排名,确定出全市优秀政府网站,对优秀网站进行表彰奖励。通过网站评估活动,促进了全市政务网站建设,提升了网站建设管理的整体水平,政务网站在信息公开、服务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增强,全市市县级政务网站数量由2006年的48个增加到2009年的96个。

三、加大资源整合,减少重复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网站运维平台。

近年来,咸阳市在不断完善政务网站体系的同时,始终坚持厉行统一和适度集中的原则,采用“集中建设、资源共享、统一运维”的方式进行全市政务网站建设,防止和克服各单位在网站建设过程中各自为政、分散建设、重复浪费的问题。

2007年,全市统一电子政务中心机房建成后,市上明确要求各部门一般不再单独建设机房,由市政务信息化办公室对中心机房的硬件资源进行统一管理,为各单位提供主机托管和虚拟主机服务,提供统一的互联网出口。中心机房提供了全面的安全设备和良好的运行环境,并有运维中心人员24小时值班监控,充分保障了各部门网站的安全稳定运行。市政务信息办还充分利用自身的人力资源和技术优势,对各单位的网站建设进行指导和技术支持,使各部门网站的建设水平不断提高。各县市区突出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建立了以县政府为中心的网站群,将各乡镇和县级政府部门网站运行在同一个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上,对信息进行统一管理、集中存储。全市政府网站平台通过推行集中部署、资源共享和统一运维等集约化模式建设后,不仅大幅度节省了电子政务建设投资,降低了运行维护成本,而且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各部门网站之间可以顺利地进行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换,通过对各网站信息资源的整合,为实现“一站式”服务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9.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 篇九

随着《桂林市十二五规划》将兴安县发展定位为全国旅游名县、广西新型工业重点县、新型能源示范县、桂林风能基地、广西现代农业示范县、全国商品粮示范县以来,兴安呈现了大建设、大发展、大提升的良好态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县委、县政府坚持以改革创新促发展,紧紧抓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全面推进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示范点建设这一关键,加快形成统一、协调、精简、高效、廉洁的行政管理体制,大力优化发展环境,逐步走出了一条符合中央要求、顺应改革大势、具有兴安特色的政务服务建设路子,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一、制定印发“一服务两公开”兴安县示范县建设方案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目标,以建立完善县、乡(镇)、村(社区)三级政务服务体系为主线,以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为载体,将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范畴,建立管理规范、功能完备、办事公开、信息共享、上下联动、运行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推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逐步实现政务服务均等化,全面提高各级政府和部门“一服务两公开”水平。

在县委、县政府的指导下,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县监察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政务服务中心及各乡镇主要领导为成员 单位的“一服务两公开”示范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小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2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达发自治区政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等部门关于全区推进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示范点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函[2012]2号)文件精神,制定并印发了《兴安县创建全区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示范县工作实施方案》,对“一服务两公开”的具体内容、工作任务、工作步骤、时间安排等做了具体部署。对“一服务两公开”示范县建设工作进行了层层分解,确保落实到位、责任到人,有效推动“一服务两公开”示范县建设工作的开展。

二、问记于民,深入调研

为有效推进“一服务两公开”示范县建设工作,“一服务两公开”示范县建设领导小组深入县直各单位以及兴安镇、湘漓镇、严关镇、溶江镇、高尚镇、崔家乡、白石乡等乡镇进行实地考查、调研,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了解“一服务两公开”示范县建设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困难,同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通过实地调研,进一步明确“一服务两公开”示范点建设的主要工作任务,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三、动员部署、岗前培训,稳步推进

3月份,全县召开“一服务两公开”部署全议,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具体部署示范县建设推进工作,进一步明确示范县建设领导小 组成员各自的分工和职责,确保落实到位、责任到人;通过对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全面提高了示范县建设工作人员的公开意识、政务服务水平和电子政务应用能力,并进一步规范了“一服务两公开”的具体工作流程。5月份,再次召开县直各局局长、各乡(镇)长参加的“一服务两公开”推进会,对于有审批项目却未及进驻政务中心的单位部门主要领导作表态发言并确定整改事项及时间,要求将进驻审批事项具体工作流程及上级下放的审批事项工作流程由主要领导签字上报法制办进行审核、在规定的时间进驻政务服务中心。

四、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稳步推进“一服务两公开”示范县建设

(一)创建“一服务两公开”示范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政务分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全面,重点不突出。一些县直单位、部门和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仅是些工作职责、办事程序、领导分工,服务承诺等事项,而对重要人事安排、大宗物资采购、大额资金使用、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公务接待费开支情况、工程招投标等权力集中、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采取“模糊概念”应付了事,甚至是避而不谈。公开内容的不全面,主要数据的模糊化,从而使政务公开工作流于形式。

二是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单一,渠道不畅。部分单位政务公开和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比较单一,思想比较保守,仍然沿袭传统的办法对外公开信息,从而使公开的范围不广,信息量不大,时效性不强,公开的资料比较凌乱,缺乏系统性。有的单位虽然对政 务公开工作比较重视,也能按照上级要求及时公布和更换内容,但缺乏创新精神,照搬照抄,没有结合本单位、本乡镇的实际,建立相应的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公开的手段落后,方法单一,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不强,严重影响了公开的效果。

三是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随意性较大,重形式轻效果。一些单位和乡镇仅仅落实在口头上,体现在文件中,将政务公开工作看作是“弹性工作”,上级要求动一动,领导想到做一做。不少单位在公开过程中注重形式而忽略效果和质量。有的只公开结果而不公开过程,事后公开多,事前公开少;有的不能坚持经常及时公开,公开内容陈旧,公开栏成了“不动栏”;有的公开后,不是认真听取意见,及时收集信息,而是你说你的,我干我的,把公开当作“例行公事”,严重挫伤了干部群众参与决策和监督的积极性,使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了政务“空开”。

四是有审批事项的单位寻找各种借口不进驻政务中心。县、乡(镇)直单位、部门、站(所)为维护本单位部门的利益而不愿进驻政务中心,因此找出专网、专线、机密、上下直管等原因,或是进驻政务中心后不方便群众办事、上级没有下放或委托、上级没有下拨经费等原因,总之就是不需要进驻政务中心。

(二)存在问题的的主要原因

1.部分单位领导认识不到位,对“一服务两公开”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重视。从近年来我县推行“一服务两公开”的实践来看,少数部门的领导认识上存在误区,因而在行动上也不很积极,甚至是消极 应付。有的认为推行“一服务两公开”或多或少削弱了自身的权力,增加了工作难度,因而视它为软任务,不认真、不尽力去抓;有的认为,“一服务两公开”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加之体制的局限,不好抓,想抓也抓不好,甚至是出力不讨好;还有的认为,“一服务两公开”工作抓了这么多年,再抓也抓不出什么新名堂。以上这些认识,归根到底,反映了一种不想公开、不愿公开的错误观念,这也是我们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思想障碍。

2.责任不明确,措施不配套。在具体工作中,一个单位的“一服务两公开”工作由谁来领导,职责是什么,由谁来监督检查,最终以什么形式来评价公开的效果,评价要求是什么等问题,文件虽有规定,但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可操作性不强。例如,按规定一个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公务接待费使用情况是群众关心的敏感问题,也是公开的重点内容,而以什么形式公开、由谁公开、在什么范围内公开、公开的内容由谁审核把关、公开后如何评价却没有一个具体的规定。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和不配套,从而使政务公开工作成了一项“软任务”,处于领导无人抓,具体人员难组织,监督检查无人管的尴尬境地。

3.缺乏强有力的管理机制。从管理机机制来看,县里的一些单位、部门属市、自治区直管单位,乡镇的二层站所属县、市、自区直管单位或乡镇、县局双重管理,因而就出现了“上无天管,下无地管”、人浮于事、上班不常、常年拿空饷的现象,一旦进驻县、乡(镇)级政务服务中心后,他们就觉得“自由”受到了“缚束”,上班受到了 “监管”,于是就找上级领导“说情”并找需“下乡”“不能现场办公”“更不便民”“专线专网不能动”等借口不愿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或是进驻了政务服务中心也是“人进业务不进”。之所这样,就是这些单位、部门、站所人事不在县、乡镇,上级只管业务指导不涉及人事管理或是只管理人事不管理业务指导,业务开展在县、乡镇级年终绩效考核却在市、自治区级,没形成强而有力的管理机制。

4.缺乏强有力的监督体制。从内部监督来看,一些单位、乡镇的内部监督运转不正常,存在着“一言堂”或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致使是否公开,公开什么内容,公开到什么程度,都由“一把手”说了算,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是成立了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内部监督小组,其作用发挥可想而知了。从外部监督来看,因信息的不对称,人民群众有监督行政权力的要求,而没有参与监督、发表意见的机会。而人大、纪检监察等专门的监督机关在监督检查中,由于每个单位因职能不同需要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差别较大,加之对每个单位必须公开的内容缺乏一个刚性的标准,因而存在着重检查、多要求、轻处理的现象,难以形成监督的合力和震慑力。

(三)推进“一服务两公开”示范县建设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一是加强督促“一服务两公开”示范县建设工作。为稳步推进我县“一服务两公开”示范县建设,“一服务两公开”示范县建设领导小组到县、乡(镇)政务服务中心指导工作,召开座谈会,明确县、乡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务服务管理职责,理顺“一服务两公开”管理 6 体体制机制,并将示范县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列为行政管理机构,配备相关工作人员,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是梳理“一服务两公开”事项。“一服务两公开”示范县建设领导小组对政府信息、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进行全部梳理、清顺“一服务两公开”管理体制、机制,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彻底清查行政务审批中的超时件,规范行政审批及收费工作。通过对“一服务两公开”机构的调整和职能整合,将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全面推行行政审批“三集中”和一站式政务服务。

三是建设资金保障。为创建“一服务两公开”示范县建设,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特拨付120万元用于“一服务两公开”的硬件设备及政务服务体系建设。

四是“比、赶、超”出实效。要求有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的县直单位于2012年5月底前100%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各乡镇结合自已的实际完成30%村委作为本级政务服务站示范点的建设。通过乡镇、村的政务服务体系的示范点建设,激发县直单位、乡镇“比、赶、超”的示范点建设热情,加强经验交流、提高紧近感,逐步扩大示范点建设的范围、丰富示范点建设内容,推动“一服务两公开”全面稳步发展。

五、加强领导、完善监督

一是加强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指导。“一服务两公开”示范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不断加强县直单位、部门及乡镇的政务公开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指导县直单位、乡镇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及进进行更新和维护,确定负责此项工作的专门人员,确保此项工作落实。

二是加大监督考核力度。我县把“一服务两公开”作为一项基本制度执行,把“一服务两公开”纳入目标考核。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直辖市与监督,我县从实际出发,实行行由县人民政常务副县长分管、县政府办副主任具体负责政务服务中心、纪委督察室主任座阵各纪检组长轮值政务中心管理的模式,有效增强了工作的约束力。同时,通过组织督察、新闻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和电子监察等多各方式加大对政务公开的监督管理。近年来,我县通过设备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和监督意见箱等方式,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监督作用,确保了我县政务公开规范、有序、真实、实效,全面提高了政务公开的水平和质量。

六、建设标准、规范、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

为进一步建设服务型政府,深化县、乡、村三级“一服务两公开”工作,建立管理规范、功能完备、办事公开、信息共享、上下联动、运行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从2012年3月起,兴安县大力推进乡、村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示范点建设,以示范点建设为抓手,依托电子政务平台推进全市“一服务两公开”工作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延伸,建立市、县、乡镇、村四级政务服务体系联动机制,为群众提供热情周到、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

兴安县乡、村“一服务两公开”示范点建设的目标任务是:以电 子信息技术为手段,建立和完善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全面推进全市市、县、乡、村四级“一服务两公开”工作;充分利用平台全面、准确发布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实现网上政府信息公开、政务服务、电子监察三大功能,满足社会公众知情办事、行政机关高效办公、领导科学决策和相关部门有效监督监察等四个方面的需求,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其工作重点主要有:一是规范乡、村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二是大力推进乡、村政务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三是完善乡、村电子政务平台功能;四是提升乡、村电子政务平台应用水平;五是及时总结评估示范点工作效果。为进一步建设服务型政府,深化

县、乡、村三级“一服务两公开”工作,建立管理规范、功能完备、办事公开、信息共享、上下联动、运行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从2012年3月起,兴安县在全市范围内大力推进乡、村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示范点建设,以推进乡、村“一服务两公开”示范点(武宣县武宣镇、禄新乡长岭村、二塘镇二塘村)建设为抓手,依托电子政务平台推进全市“一服务两公开”工作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延伸,建立县、乡镇、村三级政务服务体系联动机制,为群众提供热情周到、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

兴安县乡、村“一服务两公开”示范点建设的目标任务是:以电子信息技术为手段,建立和完善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全面推进县、乡、村三级“一服务两公开”工作;充分利用平台全面、准确发布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实现网上政府信息公开、政务服 务、电子监察三大功能,满足社会公众知情办事、行政机关高效办公、领导科学决策和相关部门有效监督监察等四个方面的需求,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其工作重点主要有:一是规范乡、村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二是大力推进乡、村政务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三是完善乡、村电子政务平台功能;四是提升乡、村电子政务平台应用水平;五是及时总结评估示范点工作效果。

七、“一服两公开”示范县建设的初步成效

一是打造“三个平台”,强化政务服务职能。一是建立行政审批平台,实行“一站式”集中审批服务。45个县级审批主体部门全部进驻“中心”,应进必进率达100%;592项县级审批事项(含区、市下放的审批事项)进入“中心”,集中审批率达100%,实行“一站式”审批服务。这从根本上解决了群众和企业办事进出多门、审批权运行分散、效率低和不便于监督的问题。二是建立社会服务平台,实行便民便企公共服务。三是建立效能监察平台,实行审批权力运行全过程监督。

二是抓好三方面工作,着力提高行政效能,建设廉洁、透明、高效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行政权力运行透明化加强政务服务建设,关键在于改行政审批制度,真正变审批为服务,让审批权力在阳光下规范运行。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要求,我们着重抓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精简审批事。二是优化审批流程。三是加强电监察。2012年3-5月全县受理行政审批事及公共服务事项32383件,办结 万32286件,按时办结率达100%,群众评议满率97.37%。

三是办好政务服务中心,推进公服务标准化。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政务服务心建设,2008年我县即在全市率先成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四年来,我把政务服务中心作为政务公开的要窗口,制发了《兴安政务服务心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以政务务中心的标准化建设,推动行政管和公共服务规范化。一抓硬件规。二是功能强化。三抓体系完。2011年60%的乡镇建立了政务服务中心,2012年全县所有乡(镇)建立政务服务中心,30%的行政务村建立政务服务站。从而推进了政服务向基层延伸,极大地方便了群办事。

四是满足社会公众需求,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化。在政务服务建设中,我们深入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主动、及时、统一标准公开各类政府信息,受理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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