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心得体会

2024-09-16

法制史心得体会(精选8篇)

1.法制史心得体会 篇一

中国法制史学习心得体会篇1

首先、法制史总体把握与多角度相结合。法制史是非常复杂的、深邃的,不能简单化的。我们要完全按照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去审视中国法律史,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给予恰当和充分的阐述。这就要求我们在学习法制史时要把实事求是的原则运用于法史研究,就是要以历史实事为根据,客观地再现中国法制史的面目,探讨它发展的内在规律性。再总体的把握与多角度相结合,才有可能揭示中国法制史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

其次、历史上法律调整功能的多样性。法制历史是复杂的,它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也是复杂的,因此,法律调整的功能、方式也是多样的。把阶级社会法制的功能唯一归结为阶级专政是不全面的,忽略了法律对社会的调整功能,从20世纪五十年代初到七十年代末,受法律虚无主义、“阶级斗争为纲” 等左的思想影响,传统法律被说成是封建主义的毒瘤,属于被肃清的对象,受到全

面的否定。““””中,“_”为篡党夺权,批孔批儒,中国历史被全面歪曲,更谈不到传统法律文化有什么优良传统。进入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期以后,随着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加强,法史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近二十多年来法史研究的实践表明,凡是有建树的学术成果,其成功之处都在于能够实事求是地对待和评析传统法文化,注重依据大量的史料得出研究的结论。但不能因此把阶级社会的法制史说成人类自身解放的历史。

最后、法制史学的任务在于弘扬中华传统法文化,科学的总结历史经验。中华法文化是悠久的,内容是丰富的。秦有律、命、令、制、诏、程、式、课等;汉有律、令、科、品、比;晋为律、令、故事;唐有律、令、格、式;宋于律令、格、式之外,重视编敕、又有断例和指挥;元有诏制、条格、断例;明、清两代于律和各种法律形式的单行法外,广泛适用例。其中不乏跨越时空的民族性因素,需要从正面加以肯定、阐发,这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文化内涵。而为现实的民主法制建设提供历史借鉴,是法制史学生命力之所在。注意理论与史料的统一。改革开放以来,各种思潮纷至沓来,马克思主义理论已不再一枝独秀,出现了多元的百家争鸣,这是可喜的,但却缺乏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和应有的理论深度。当然,马克思主义不是教条,也是需要发展的,而理论分析也不是空发议论,而是有的放矢,揭示本质和其规律性。西方的理论,也值得学习,但要弄懂弄通,真正发挥它的作用。理论要与史料统一,重视史料但不“唯史料论”而是发挥它在实证法制历史中的价值。。由于历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律在

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但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律发展史,从总体上说,“因此变革,发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发展中国法制史学,使中国法制史学的中心牢固地建立在中国,仍是法制史科研队伍应负的历史使命,为了推进法史学的研究水平,需要积极开拓法制史学的研究领域,保持旺盛的活力和进取心,在此过程中我们要保持谦虚谨慎态度,自强不息。古人说:“一谦而四益”。面对博大 精深的法制史,确实需要谦虚谨慎,实事求是,自强不息。并对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提供真实的历史借鉴,这是中国法制史学生命力的所在。

中国法制史学习心得体会篇2

本学期,通过学习中国法制史的课程,让我懂得中国法制史主要讲述的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也就是说,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学好这门课程有利于为日后其他课程打下坚实基础。我认为要学好中国法制史,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条理清晰,重点明确。《中国法制史》课程的体系是:以中国历史断代为经,以主要部门法为纬,按照中国历史的发展顺序分为17章。这17章,按照法的历史类型的标准,可以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半殖民地半封建法、革命根据地法四种。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相应地也可以划分为:奴隶制法阶段、封建制法阶段、半殖民地半封建法阶段、革命根据地法阶段四个阶段。从更大的发展阶段来说,奴隶制法、封建制法是古代法,1840年以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和革命根据地的法是近代法。这是我们学习《中国法制史》这门课首先应该搞清楚的。接着要进一步掌握:在这四个发展阶段中,每一个阶段又包括哪几个朝代、时期,各自属于什么历史类型的法。课本上的内容经过梳理、整合、归纳后不再纷繁复杂,我们就会学习到一部脉络清晰、重点明确的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

二、循序渐进,不断深入。在我们对这门课程有了初步的认识并且培养了浓厚的兴趣以后,还需要在理论上作更深层次的分析,要掌握每个阶段、每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 ,也就是要进一步把握每一个阶段、每一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什么样的经济基础上的,是代表哪个阶级利益的,是在什么法制指导思想指引下形成的。只有这样,才能够进一步掌握这一阶段或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阶级本质,并进而把握其特点。

三、旁征博引,纵横前后。法制史虽然是以法律制度为主,但是要想更好地理解这些法律制度,是需要对相关的人文、社会等背景进行了解。这又需要我们向有深厚的历史知识积淀和较高的古文功底的老师请教,分析了解更多的历史背景知识,使我们对法制史的把握更为清晰和准确。

四、博古通今,紧扣实际。学习法制史不仅是要了解过去的法律制度,更要树立“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学以致用”的实证思想。比如:在学习明太祖朱元璋颁布《明大诰》、用重典开展雷厉风行的反贪运动时,不仅要客观地对其得失进行分析,还要联系我们当代的反腐状况,将古今制度进行对比,提炼出自己的独特观点。

中国法制史学习心得体会篇3

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和完善,都经历了长期的不断探索的过程。回顾多年来法史研究走过的路程,人们不难看到,影响法史开拓研究、古为今用的症结,多是与如何认识中国传统法制、法律文化及相关的一些重大问题有关。因此,正确对待传统法律文化,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发展史,是推动法律史学走向科学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正确看待和评价中国传统法制

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从理论上讲,似乎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人们都认同对其应持批判、继承的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然而,时至今日,人们在论及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有哪些优良传统时,仍是泛泛而论、空洞无物,而在说到其消极因素时却生动具体,给人一种传统法律文化“糟粕大于精华”的感觉,好像一部中国法律史除君主专制、刑罚残酷、控制和镇压人民之外,没有多少积极意义。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除了对基本的法律资料了解和研究不够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囿于先入为主的框架,还没有完全按照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去审视中国法律史,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还没有给予恰当和充分的阐述。

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在如何对待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的问题上,经历了曲折的历程。从20世纪五十年代初到七十年代末,受法律虚无主义、“阶级斗争为纲” 等左的思想影响,传统法律被说成是封建主义的毒瘤,属于被肃清的对象,受到全面的否定。““””中,“_”为篡党夺权,批孔批儒,中国历史被全面歪曲,更谈不到传统法律文化有什么优良传统。进入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期以后,随着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加强,法史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近二十多年来法史研究的实践表明,凡是有建树的学术成果,其成功之处都在于能够实事求是地对待和评析传统法文化,注重依据大量的史料得出研究的结论。但也应当看到,在法史研究中,一些非科学的认识论和研究方法论仍有市场。

表现在脱离历史实际,把中国传统法制视为现代法治的对立物,割裂二者的传承关系,简单地以现代法学理念为尺度,凡是古代法制不符合现代法学理念的地方,就不加分析地予以否定;受旧的“以论代史”研究方法的影响,不是论从史出,而是摘录史籍中的只言片语去证明自己预设的、批判传统法制的观点。受这种非科学的思想方法论的影响,就很难对中国传统法制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要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史,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实事求是是治学的基本原则,也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方法。把实事求是原则运用于法史研究,就是要以历史实事为根据,客观地再现中国法制史的面目,探讨它发展的内在规律性。

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克服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历史虚无主义。历史虚无主义无视古代法制在推进中华文明进程中的作用,认为中国传统法制漆黑一团,都是落后的、反科学和反民主的东西,不值得研究。另一种是苛救古人,无视古今法制的概念、内容及其他方面是否相同,以现代法治的理念套用、描绘和拔高古代法制。这两种倾向都不符合实事求是的精神,因而不能正确地阐述中国法制史,也无法区分古代法制的精华与糟粕,达不到研究中国法制史的目的。在这两种倾向中,前一种倾向是主要的,应特别注意予以克服。

以实事求是的认识论研究中国法制史,要求我们必须按照科学的发展观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评价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其一,要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去评价中国传统法制。中国古代法制既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维护和推动当时社会文明的法律保障。尽管古代法制与现代法治在许多方面理念不同,在今天看来也存在不少消极因素,但它总体上是同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和历史进程相适应的。中华法系曾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较之世界其他法系更为发达,并对周边国家法制产生了重大影响。全面评析中国古代法制,应该说其在历史上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

其二,要以科学的发展观而不是形而上学的观点去认识中国法制史。在中华文明发展史上,社会在进步,法制也随着不断完善,后一代法制都是在吸收前一代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既使当代中国的法制,也与历史上的法制在许多方面有着传承关系。因此,我们不能苛求古人,不能割断历史,更不能以今天的进步否定古人的贡献。而应当以科学的发展观,对历史上的法制产生的原因、社会作用、功过是非作出客观的评价。

其三,要用辩证的而不是绝对的观点去研究中国法制史。对于中国古代法制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应以事实为依据,进行科学的分析。有些在我们今天看来属于消极的部分,在当时可能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应实事求是地做出评价。古代法律注重礼教,维护等级制度,致使法有等差,这是我们今天应该抛弃的。但是,礼教中的仁恕之道和慎刑原则,亲属相容隐不为罪的原则,仍有借鉴的价值,不能因其属于礼教范畴一概否定。总之,只有实事求是地分析和评价古代法制,才能使本学科的内容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正确地区分古代传统法制的精华与糟粕,更好地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服务于当代法制建设。

二、全面认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

要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制发展史,必须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有一个全面认识。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律典是国家的刑法典,其内容是对有关违反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以及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律典属于刑事法律的范畴,只是诸多法律中的一种。从古代法律的立法形式看,不仅名目繁多,有关法律形式的名称以及各朝注重的法律形式也不尽一样。如秦有律、命、令、制、诏、程、式、课等;汉有律、令、科、品、比;晋为律、令、故事;唐有律、令、格、式;宋于律令、格、式之外,重视编敕、又有断例和指挥;元有诏制、条格、断例;明、清两代于律和各种法律形式的单行法外,广泛适用例等。此外,历朝还颁布了多种法律形式的地方法规。每一种法律形式都有其独特的功能。以唐代为例,“律”是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令”是指国家组织制度方面的规定和行政命令, “格”是皇帝临时颁布的各种单行敕令、指示的汇编,“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的办事细则,各种法律形式共同组成唐朝的法律体系。我们在了解中国古代法制的面貌时,不能只偏重刑事法律,而忽视其他形式的法律。

中国古代法律如按内容分类,是由行政、经济、刑事、民事、军事、文化教育、对外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共同构成的法律体系,其中行政法律是大量的。各种形式的法律,其体例结构既有综合性编纂方式,也有大量的各类单行法律法规。以明代为例。除《大明律》、《问刑条例》和一些单行刑事法律外,有关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有数十种之多,如《诸司职掌》、《六部条例》、《吏部条例》、《宪纲事类》、《宗藩条例》等。明代还制定了不少经济、军事、学校等方面的单行法规,制定了《教民榜文》这类民间诉讼和乡里管理的单行法律,县以上地方长官或衙门还以条例、则例、禁约、告示等形式颁行了大量的地方法规。要全面地认识中国法制的全貌或某一朝法制的全貌,必须对各种形式的法律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虽然我们不可能对每一种法律都进行深入研究,但起码应做到不能把中国古代法律仅仅理解为刑事法律,不能把古代法制仅仅理解为是打击犯罪。

在学习和研究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时,应充分评估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对中华法系的贡献。如北魏拓跋氏创立的《北魏律》,宗承汉律,并柔和了南朝各律而成,其结构体系和基本内容都为隋唐律奠定了基础,唐律实际上是各民族法文化的综合体。又如,《大明律》的分目不少与元代的条格相同,说明明初修律时曾吸收了元代的立法经验。满族入关前的一些民族习惯和行为规则,也融进了大清律、例。对于少数民族贵族集团建立的王朝的法律制度及在中华法系中的地位,应该予以恰如其分的评价。

三、客观地论述中国古代的社会矛盾与法律的功能

中国历史上任何一种法律和法律制度,都有其形成的深层社会原因,都是为了解决某些社会矛盾,适应时局的发展而制定的。因此,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必须正确分析社会矛盾。传统观点在阐述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形成的历史条件时,往往把当时的社会矛盾概括为阶级矛盾。然而,无论是古代还是近、现代社会,并非只存在阶级矛盾,还有大量的并不属于阶级斗争范畴的各类社会矛盾,有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平民与平民之间的矛盾等。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还存在严重的民族矛盾。在社会矛盾之外,还存在着人与自然的矛盾。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朝代进行的各种立法活动,所面临和需要解决的社会矛盾并不完全相同,每次立法的针对性也是很具体的。在分析古代社会矛盾时,应当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对那些用于解决阶级矛盾、镇压劳动人民反抗的法律,自然可以运用阶级分析的观点予以评判。但对于那些用于行政、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管理以及处理民族矛盾和一些对外关系方面的法律,就应当按照历史实际客观地阐述当时的社会矛盾和立法的背景。

历史上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因其内容不同,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如西晋的《晋令》,南北朝时期的《梁令》,隋朝的《开皇令》、《大业令》,唐代的《贞观令》,宋代的《天圣令》等,其内容都是以行政法律为主,详细规定了国家的各种基本制度,属于令典性质,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法典。而宋代的《吏部条法》、明代的《诸司职掌》、清代的《钦定吏部则例》,其内容是有关国家官制及其职掌的规定,是吏治方面的单行行政法律。至于行使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方面的法律,内容也十分丰富,其内容涉及到农业、手工业、商业、对外贸易、财政税收、货币金融等各个方面。就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法律而言,汉以后各朝,都制定了盐法、茶法,禁止私人经营,实行国家专卖。唐代的两税法、均田法,明清的一条鞭法,也都是为了简化税制、减轻人民负担,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而制定的。至于明清两代颁行的“里甲法”、“保甲法”,其功能是为了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及时处理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可以说,历朝颁行的上千种法律,每一种法律都有特定的内容和功能,这些法律共同发挥着维护统治集团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实行社会经济生活管理、协调社会各阶层人们的相互关系和权益等各种功能,因而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两种属性。只有正确地认识和区分法律的属性和功能,才能正确地评价不同形式、不同内容法律的历史作用。

传统观点由于只肯定法律的阶级性而否定法律的社会性,所导致的后果不仅是许多著述忽视了对大量的刑事以外的其他形式法律的研究,还在评价律典与其他形式法律的相互关系和历史作用时,把两者对立了起来。如在对宋代的编敕、元代的条格、明清的条例等论述和评价方面,多是不加分析地对后者采取贬低或否定态度。事实上,律典的刑事职能,并不能包罗万象般地替代古代国家的行政和社会经济生活管理的多种职能。律典颁行后,因在较长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历代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时局变化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解决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问题,往往是通过各种形式的立法以补充律典的不足。离开了其他形式的法律,律典在司法实践的许多方面也很难操作。因此,我们绝不能贬低律典以外的其他立法的作用。以明清两代为例。虽然在某一时期也曾出现过“以事制例”、“条例浩繁”的弊端,但从现知的数百种条例来看,基本上是按照“例以补律”的立法原则制定的,与律文和律义冲突的条例极其罕见,这就要求我们应当重新审视以前的研究结论是否正确。

四、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制发展的基本线索和规律

在中国古代社会里,法律作为历朝治理国家和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工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的。由于历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律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但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律发展史,从总体上说,“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法律条文从表面上看是静态的,而法律的制定过程和实施历来都是动态的。即便是在国家政局比较稳定的时期,法律也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司法活动的实践,在逐步发展和完善,并未处于停顿状态。因此,我们应当用发展的、动态变化的观点去论证和阐述中国法制史。

2.法制史心得体会 篇二

一、古代时期研究

关于古代的新闻传播研究文章极少,其中有两篇的研究成果比较值得我们关注,即《秦朝不当言论罪之研究》和《宋代报纸处罚机制考证》。

《秦朝不当言论罪之研究》主要分析了秦朝时代下,不当言论罪的立法特点、实践、影响。尤其重点分析了在当时时代下,因为受到了先秦言禁论法令的影响,同时颁布了《焚书令》、《挟令书》等,也制造了带有浓重悲剧色彩的秦朝所特有的“焚书坑儒”事件。同时,挟书罪、偶语诗书罪也极具秦朝特色,这成为了中国之后言禁制的起源。

而《宋代报纸处罚机制考证》则主要考证宋代报纸处罚机制、原则、体系、实施方法,指出了此机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特别是对之后的朝代,元、明、清等的新闻控制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这两篇文章在中国的新闻历史上具有开创意义。他们都是传播禁止的类型文章,从这些为数不多的古代文章法制中我们可以看出,传播禁止在中国古代被作为国家的刚性管理,与罪名相结合,这充分地表明了中国古代社会当权者的专制及社会言论新闻传播的禁锢状态。

二、近代时期研究

在近代研究方面,一些文章如《晚清新闻法制的诞生及其社会影响》、《继受与转型: 民国初年的新闻法制》、《北洋政府的新闻立法活动》、《管窥袁世凯政府的新闻法制》、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新闻法制及其当代依云》,又被学者进行了细化,从不同时期不同政治状态下的新闻传播法制的特征与内容进行了总结。

( 一) 清朝政府统治时期

《大清印刷物专律》是清朝政府于1906 年颁布的,1908 年颁布《大清律报》,此时的两部新闻法表面上许诺“君主立宪制”,而综其根源的改革都是为了维护清朝末期的统治,是对人民的假意欺骗。所谓的新闻法,并不具有实际意义,对言论保护一说也存在着疑问,在《大清律报》中有如下规定: 若要创办报刊,一定要经过清政府的同意,并掌握有关人员资料,对其进行进行的把控; 而对于报刊行业来说,要想经营还一定要向政府交纳一笔所谓的“保押费”的高额费用,以此增加了创报人的经济负担; 对发行报纸进行时时核查,便于控制舆论环境,保护统治权威,同时严禁发行诋毁宫廷的文章。由此可见,所谓新闻法,实质上就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统治而制定的舆论操控器。

( 二) 北洋政府及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北洋政府时期颁布的新闻法及其发挥的作用和清朝末期的律法大同小异,没有太大的突破,其目的多是控制人民言论,维护当时的统治政权。直到民国时期,当时有关新闻法代表的是官僚、地主、资产阶段。思想和实践都和封建社会有了本质的区别,这些法律也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其在维护资产阶级统治、言论自由、解放思想、推进社会进步等作用还是值得肯定的。

( 三) 新中国时期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推行依法治国的政治观,同时也拟定了一些新闻立法方面的有关法规、条例,对新闻传播事业的开展进行法治管理,最后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和新闻传播活动所做的有关规定相配合的方式。可以说在新中国时期,国内还没有专门针对新闻传播活动的《新闻法》。我国国内有关新闻传播的法律并没有得到切实的颁布,这也是我国新闻传播事业的缺陷之一。

三、新闻传播法制史研究的问题及未来

对于新闻传播法制史的规范化系统化研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对于我国新闻法的立法促进具有重要的意义。如今,新媒体及自媒体的空前发达呈现出复杂多样的新闻环境交叉,新闻法立法刚性需求迫在眉睫,对新闻传播法制史的梳理和记载存档不仅为更多的学者提供严谨可考证的重要史料,同时为中国的新闻事业发展提供借鉴和记录,及时查漏补缺,不断适应时代发展。

( 一) 历史资料稀少,保存不完整。中国新闻传播法制史在中国古代历史发展中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和禁锢,留存史册的为之甚少,到近代时期由于战争的纷乱也使得大部分新闻传播法的相关文献、立法等不能得以完好的保存。

( 二) 研究缺乏系统性、整体延续性。新闻立法尚不完整,对新闻传播法制史研究更是具有滞后性,各个时期新闻传播方法的立法研究零碎残缺,整个研究出现断层,缺乏系统性

( 三) 硬性新闻传播法律缺失。新中国建立后,针对于新闻传播虽然有以《宪法》为中心的相对完备的法律法规,但是却没有刚性规定的针对于新闻传播活动的专门法律。其中诸如新闻自由与侵权行为的矛盾; 新闻立法中部分规定界限模糊,使得法律有漏洞可钻; 体制在某些细节上与所颁布的相关新闻法律内容自相矛盾等等因素让新闻传播活动呈现有法可依、尚不完备的尴尬状态。

新时期,新闻传播法制史的研究应变得更加精细且具有针对性,科技发展和媒介技术的进步带了传播时间、空间、渠道、机制等多方面变革与更新,因此新闻传播法制的规范建设更是必不可少。研究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将为新时期的新闻传播法律法规的建立提供更好的基础和参考资料,也为新闻传播事业留下更多有益的数据。

参考文献

[1]蔡斐.国际新闻世界[J].2011年新闻传播法研究综述,2012.1.

[2]马光仁.中国近代新闻法制史[J].2007.6.

[3]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J].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1.

3.历史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的体会 篇三

关键词:历史教学 渗透 法制教育

加强青少年的法律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意识,是国家法制建设,乃至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百年大计。改革开放以来,青少年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这个问题已经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青少年正处在学知识、长身体的时期,也是确立世界观、是非观、法制观的时期,要使他们接受正确的东西,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关键在于教育。因此,必须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以保证青少年沿着祖国未来需要的道路健康成长。邓小平同志曾经提出了“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

作为一名中学教师,深感任重道远,因为中学时期是一个养成遵规守纪的好习惯的关键时期。本文尝试从历史学科的角度,在历史教学过程中就如何渗透法制教育谈谈自己的体会。历史教学有自身的规律和要求,如果离开了历史知识的传授,单纯地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不仅不能完成历史教学任务,而且会把历史课上成法律课。只有根据史实,把法制教育有机的结合进去,润物细无声,才能使教育入耳入脑。

法制教育涉及的法律法规内容较多,对于中学生来讲会显得较为陌生和枯燥,主要原因是:抽象难理解;因为学生自身生活经验的局限;学生本身的生理尤其是心理成长不成熟。针对这些特点和现象,我们应当遵循教育规律,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尊重学生个性,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创新教学方法,使学生在轻松愉快的心境中主动接受法制教育,逐步培养学生自我教育的能力。我们这个国家有两千余年的封建史,又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直接跨入社会主义社会,没有经历过成熟的资本主义,因此“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这对我们今天的法制教育来说是一个不利因素。发挥历史学科优势,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学生树立自觉维护民主法制,遵纪守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促进学生公民意识的养成与提高。在历史教育教学中进行法律法制学习,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公民意识。

在初中历史教学中进行法制教育要收到良好的效果,要采取灵活多变的教育方法以提高学生的兴趣。

一、课内渗透法

在课内潜移默化地去影响学生,让学生受到有益的熏陶和感染,以历史发展为线索,由浅入深地受到启发,达到教育的目的。

二、课内外结合法

法制教育的渗透,不应只局限在课堂里或书本上,对中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已经是一个刻不容缓的思想教育任务。教育学生学法、守法、用法也是历史学科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在教学过程中,应为引进源头活水,或课内、或课外,或请进来、或带出去,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三、情境教学法

教学过程中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手段,积极创设情境,使学生在身临其境、在心感其情的状态中,达到主动地学习历史知识,提高法律知识的能力。

四、活动课法

把课堂教学与活动课结合起来,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对知识的理解。

五、充分利用多媒体,让书本知识鲜活起来

1840年的鸦片战争给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从此以后,中国一步一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资本主义列强疯狂的向中国倾销鸦片,许多人成了烟民,中国人被讥笑为“东亚病夫”。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曾创造了禁绝毒品的奇迹。近些年来,受国际毒潮的影响,祸国殃民的毒品重新在我国泛滥,吸毒人数不断增加,吸毒人员中青少年占大多数,毒品严重威胁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为了能把这一历史与现实结合起来,在教学过程中,我运用了多种方法,让学生进行学习。首先,未上课之前,学生通过课内外结合,去查找资料,先对书本知识有一个印象,在上课过程中,充分利用多媒体,把鸦片战争的一些片段和现实社会中的一些吸毒人员的片段结合起来,给学生以鲜明的对比,让他们感受到吸毒的危害,并自觉地去抵制毒品、远离毒品。

4.中国法制史学习心得 篇四

初学《中国法制史》时,我认为这门课是所有法学课程里面最枯燥、最不实用的一门。但是,通过系统的学习,我对中国法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中华法史的博大精深深深吸引了我,学习兴趣油然而生。虽然学习的时间不长,但是学习感触亦颇多。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它的研究对象就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具体的说就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特点就在于:它既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又是历史学的一门专史,属于交叉学科;时间从约公元前21世纪到公元1949年,上下几千年,跨度较大,历代的统治者为了治国安邦,制定法律,完善法制,长期以来积累了大量的极其丰富的经验和教训。学习中国法制史就像一面镜子,我们能从中审视自己,找出不足,对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的法制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的总结,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提供重要的历史借鉴。

作为全国法学学科本科生十四门必修课之一,中国法制史的地位十分重要。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吸收和借鉴中国历代法律中的一切有

益的精华,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制。

二、有利于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优越性的认识,增强自觉遵守法纪的观念。

三、有利于了解部门法学的渊源,为学好部门法学打下历史知识的基础。

结合自身的学习过程,我主要是将中国法制史当做一本普通的历史书来读,首先让自己保持浓厚的兴趣,对一些未知或者知而不详的问题先列下来,然后带着问题去读,从教材中找出自己满意的结论。这样既学到了知识,又怎强了动手能力和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还得到了成就感和满足感。避免单纯学习法律条文和历史事件的单调、枯燥、乏味。

我认为要学好中国法制史,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阶段性。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可以划分为:奴隶制法阶段、封建制法阶段、半殖民地半封建法阶段、革命根据地法阶段四个阶段。从更大的发展阶段来说,奴隶制法、封建制法是古代法,1840年以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和革命根据地的法是近代法。这是我们学习《中国法制史》这门课首先应该搞清楚的。接着要进一步掌握:在这四个发展阶段中,每一个阶段又包括哪几个朝代、时期,各自属于什么历史类型的法。课本上的内容经过梳理、整合、归纳后不再纷繁复杂,我们就会学习到一部脉络清晰、重点明确的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

二,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连续性和因革关系。在我们对

这门课程有了初步的认识并且培养了浓厚的兴趣以后,还需要在理论上作更深层次的分析,要掌握每个阶段、每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也就是要进一步把握每一个阶段、每一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什么样的经济基础上的,是代表哪个阶级利益的,是在什么法制指导思想指引下形成的。只有这样,才能够进一步掌握这一阶段或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阶级本质,并进而把握其特点。

三,谦虚谨慎,自强不息。古人说:“一谦而四益”。面对博大 精深的法制史,确实需要谦虚谨慎,实事求是,自强不息。并对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提供真实的历史借鉴,这是中国法制史学生命力的所在。

5.法制史学习心得[大全] 篇五

本学期就要结束了,本课程的学习也接近了尾声,请你读读学习中国法制史的心得体会。此学习心得范围很广泛,可以总结学习本课程的方法技巧,可以是对中国法制历史发展的新认识,也可以是对某一问题的思考,等等。自学习心得强调个人的观点,严禁雷同,字数不少于600字。

通过学习中国法制史,我深深体会到了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中的儒家精神。

西周的法律制度的特点是礼法一元化,礼就是法,法律的精神就是儒家的,尽管此时儒家并未真正出现。而至春秋战国,由于法家思想更符合现实,因此法家实际上取得了立法主导思想的地位,法律的精神主要在这一时段主要是法家。中国古代的法律儒家化肇始于汉代,汉武帝之前的法律是法家化的法律以及黄老思想指导下的法律,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儒家的官方地位,并通过春秋决狱,将儒家思想引入了司法领域。而其后的引经注律更是以儒家经典注释律文,使法律儒家化。

从魏晋至唐,是儒家思想进入法典的时期,这个时期通过立法行为,儒家思想进入了法典,具体表现有曹魏新律的八议制度,西晋的“准五服以制罪”,南北朝的官当、重罪十条以及存留养亲制度的形成,这种礼法和一在唐律中正式形成,形成了“一准乎礼”的《唐律疏议》。

宋以后至清末是中国法制的进一步深化,此时儒家精神在中国法律中已经定型,法律的演进也就限于形式上的演化,直至清末近代化才开始引发新的变化,打破原有“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结构,引入民主宪政理念,逐步去除了法律中的儒家精神。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的基础学科,它阐明了法学各个分科历史发展的源流关系,因而较之法学分科的内容更加丰富。中国法制史又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属专门史,因而较之一般的历史学尤为深邃。因此决定了研究中国法制史不仅需要文史哲方面的知识还需具备法学的功底,因而是一门艰深的学问。从古到今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学者代有人出,相关的文献、著作汗牛充栋。

自汉以来正史中大多列有刑法志专章。《汉书》刑法志阐述的中国法律起源论,尽管不够科学,但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而成书于唐代盛世的《晋书》刑法志,不仅记载了针对汉末律例杂乱无章所进行的带有总结性的立法工作,并且阐述了律学的成就,及其对立法、司法的重要指导作用。尤其是在论证“画一之法”与君主“临事以制”二者的关系上着墨颇多,反映了汉魏以来“法者,天子与天下共之”的理念。历代刑法志可以说基本上是一部含法制通史与断代法制史;法制史与法律思想史于一体的法律史学专著。由于中国古代“刑”与“法”通,所谓“刑,法也”,而在君主专制政体下又重刑轻民、重公权轻私权,因此无论是上溯法律的沿革,还是叙述本朝的立法过程,都以刑法为中心。这种将刑法史与法律史等同起来的叙史方式,无疑是不全面的,不符合中国法制历史的实际。历代刑法志的这个根本缺陷,向我们提出了研究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课题。目前,我承担的编写《清史刑法志》课题便将“刑法志”改为“法律志”,并得到清史典志组专家的的认同。

进入20世纪以后,日本法学家以中国法制历史为研究对象,创造了内容较为

宽泛的中国法制史的框架、体例,对于此后半个世纪的中国法制史学的发展起了重要的影响。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以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国家观、法律观为指导,着手创建新的法制史学。1950年9月中国人民大学招收第一批四位法制史学研究生(外法史二位:胡大展,厦门大学教授,关子健,已经过世;中法史二位,孙炳珠改教宪法,只有我固守中国法制史,在第二批研究生中,留在人大的是张希坡,第三批研究生,留在人大的是高树荫,不久改行外调,留在人大的第四批研究生是邱远猷,不久外调,此后除1962年招收法制史研究生刘海年等四人外,迄至改革开放前,人大再未招收法制史研究生),1951年2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成立了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当时在“一面倒”学习苏联的历史背景下,以苏联学者编写的国家与法权通史、苏维埃国家与法权历史为基本教材,和编写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的范式。苏联学者认为没有国家就没有法权,所以国家与法权的历史不应分割,只讲法权史是不科学的。基此,清末以来法律学堂开设的中国法制史的课程,一律改为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至于30—40年代的中国法制史著作均被视为资产阶级的法学著作,而在图书馆尘封起来。1956年有人提出改国家与法权的历史为中国法制史,由是在小范围内讨论,究竟采用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的名称还是中国法制史的名称,即所谓定名之争。但在当时也只能采用前者,这次争论没有引起重视和影响,最后不了了之。

经过整风反右等一系列政治运动以后,1961年初提倡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稳定教学秩序,这时人民大学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开始编写《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讲义,并于1963年出版了《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讲义》,共三卷,我负责编写第一卷“古代部分”,曾宪义、范明辛(已故)编写第二卷“近代部分”;张希坡编写第三卷“解放区部分”。这套讲义在名称上虽仍沿袭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的名称,但在体例上却有显著的改进。按苏联教材的结构分为四部分:

一、历史概况;

二、阶级结构;

三、国家制度;

四、法权,通称为“四段论法”,(61年以前,我们编写的教材大多仿此),但在这次编写的讲义中,我们打破了四段论的机械排列,较大地加重了法律部分。这部教材在文革前曾起了相当的作用。

1979年在法学研究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之际,成立了中国法律史学会。在这个会上集中讨论了法制史学的研究对象问题,我提出“要严格审定研究的对象和研究的范围,改进过去存在的对象不清,内容庞杂的倾向”。经过讨论,明确了法制史学的研究对象只能是法制而不是国家与法,并与此同时恢复中国法制史的名称。在研究方法上我提出:“不仅要从典章文献入手研究法制史,而且要从国家活动中去把握法制的本质与规律……中国法制史也要见人、见思想。” 在这里反映了我在研究方法上力求改变静态研究的传统,使静态研究与动态研究结合起来,既见人物、见思想;也见事件、见活动,还法制历史生动的本来面貌。

在法制史料问题上,我提出:“须要大力发掘、整理、编纂中国法制史的史料,使文献资料、地下文物、社会调查、历史档案、私家笔记等等结合起来,其中也应包括农民起义中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檄文、告示、口号、规约、教义、军律

等。在浩瀚的中国法制史的史料中,有些需要重新辨伪审定,有些需要酌加注释,因而也是一项不可等闲视之的科研工作。如果从甲骨文中有关法律问题编起,可以想见其卷帙的繁博。因此,必须组织力量,通盘规划,分工合作,积极落实。这项工作对于推动中国法制史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我始终认为不以丰富的史料为依据的法史研究是空的,但是徒有史料缺乏正确的理论加以分析、运用,也难以发挥史料的价值。

在编写《中国法制史》多卷本的问题上,我提出:“要以坚实的专题研究为基础”,并设计了十个专题:“(1)中国国家和法起源的具体途径;(2)封建专制主义的政治制度二千多年来螺旋上升的基础、历史作用与深远影响;(3)儒家(包括宋明理学家)提倡的纲常名教对于立法与司法的影响;(4)以保障家长统治权为中心的家法、族规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5)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成因与它所反映的社会关系;(6)法治、人治、礼治、德治的相互为用;(7)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司法管辖的深入,对巩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作用;(8)明清刑名书吏对诉讼的操纵;(9)西方资产阶级法制的影响及其在中国的变种;(10)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的道路和特点;等等。”

为了编成《中国法制史》多卷本,我呼吁法史界同仁,以历史的使命感来对待。“如果说三十年代汉学的中心在德国,那么今天研究中国法制历史,其中包括断代史、专史最活跃的是日本。外国学者热心研究中国法制史是值得欢迎的,对他们的成果应予重视。但我们自己更应感到肩上担子的份量,激起奋发图强的雄心。三十年代我国爱国的历史学家为了夺回汉学中心,曾经付出了极大的努力,取得了辉煌的成果,造就了一代卓越的史学家。今天面对尖锐的挑战,如果我们只满足于前人的成果,甚至让我们的后代向外国学者学习中国法制史,那岂不是一种罪过!因此,编写出中国法制史多卷本,是时代的需要,斗争的需要,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我的这个呼吁是有感而发的,1978年美国教授兰德彰告诉我:“此前,世界召开过三次中国法制史国际研讨会,但都未请大陆学者,因为我们只知道杨鸿烈,可是他已过世了。”

以上就是七十年代末我对于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方法、资料、前景的反思。这个反思是经过文革之后痛定思痛的结果,也是在法学春天到来时,在认识上的否定之否定的一种经历。1981年我撰写出版了《中国法制史》(第一卷)和1982年我主编的《中国法制史》统编教材,就是当时认识的产物。与此同时,我感到还没有完全摆脱以刑法涵盖诸法的束缚。

1983年8月在西安召开了法史学会第一届年会,我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作了发言,提出“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提法应改为„民刑有分,诸法并用‟……过去梅因的„古代中国无民法‟的观点影响很大,实际上,古代统治者对财产关系是很重视的,这在立法上也有表现,至少从西周就是这样,到了宋代则更为重视。清朝的户部则例就是民法性质的单行法。过去说民事用刑法解决,但许多问题事实上不用刑法,而是用调处解决。然而也应看到,中国古代的确没有独立的民法典。”“……中国古代法律体系,到唐代已形成以律为主,并与格、令、式、典、敕、例等形式互相结合,反映了法律调整的多样性,标志着封建法制的成熟。但我们过去对这方面研究还很不够……法制史研究要开创新的领域,如行政法史、经济法史都应研究,道家与释家对法律的影响也是值得我们研究的。对少数民族的法制史,也应重视。”

西安年会上我的发言有的还不够准确,更不充分,但它反映了我要根据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来研究法制史的想法,力图打破传统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思想束缚。此后,我在一系列论著中,详细分析了法律体系与法典体例的不同,并在实践中致力于法律体系的研究。1992年出版了由我撰写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一书,就是体现这一认识的成果。此外,还组织撰写了《中国刑法史稿》、《中国刑法史新论》、《中国行政法史》、《中国民法史》、《清代民法综论》、《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史》、《中国司法制度史》等专著。

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一时找不到确切的词语来概括中国古代的部门法史,因而,只能借用现代部门法的名称,难免给人以削足适履之感,这是我一直思考的问题。最近在编写清史法律志时,我将清代民法改为“民事制定法与民事习惯”;经济法改为“经济体制与运行管理法”,行政法改为“行政管理与职官法”等等。这种改变也不一定科学,但觉得更能贴近中国古代法制历史的实际。这可以说是我在认识上又一次否定之否定的经历。

近二十年来,法制史界一批新秀成长成熟,他们的著作体现了新的思路、新的方法,达到了新的水平,是法律史进一步发展的希望所在 下面谈谈我对于进一步发展中国法制史学的几点看法:

一、法制史研究需要总体把握与多角度相结合。法制史的是非常复杂的、深邃的,不能简单化。恩格斯曾经说过:“历史好像是一个圆,但截取每一段都可能是直线。” 直线只是历史的一部分,不是整体,不是真实的全部的发展历程。历史又像是一座大厦,任何光源也不可能照彻每个角落,所以需要从多角度进行研究。只有总体把握与多角度相结合没,才有可能揭示中国法制史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

二、注意历史上法律调整功能的多样性。法制历史是复杂的,它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也是复杂的,因此,法律调整的功能、方式也是多样的。在阶级社会中,法制自然拥有对敌对阶级反抗进行专政的功能,否则法典中对反、逆、叛等大罪的严厉制裁就成为无对象的了。过去,把阶级社会法制的功能唯一归结为阶级专政是不全面的,忽略了法律对社会的调整功能,但不能因此把阶级社会的法制史说成人类自身解放的历史。

三、法制史学的任务在于弘扬中华传统法文化,科学的总结历史经验。中华法文化是悠久的,内容是丰富的。其中不乏跨越时空的民族性因素,需要从正面加以肯定、阐发,这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文化内涵。而为现实的民主法制建设提供历史借鉴,是法制史学生命力之所在。1986年我在为中央书记处讲授法律课,题目就是《谈谈中国法制历史的借鉴问题》,1995、1998年我为人大常委所作的法学讲座中也都贯穿这一主线。提供历史借鉴,绝不是简单庸俗的古为

今用,关键是在“科学”二字狠下工夫。比如“依法构建和谐社会”的问题,中国法制历史是有丰富历史经验可循的。

四、凡能揭示中国法制历史真实进程和规律性的方法,都可以采用。1987年第2期《科研信息》发表了我撰写的《谈谈法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其中第一次提出用比较的方法研究中国法制史。稍后我在1987年10月27日《光明日报》上发表《开展比较法制史的研究》,1988年《政法论坛》第六期和1989年《政法论坛》第一期连续发表《中外法制历史比较研究刍议》,意在推动比较法制史研究,为此还进行了长期的组织工作。须要指出:比较的研究方法,建国初期是受到批判的方法,因为最高类型的社会主义法制同西方法制是没有可比性的。所以我在1987年把比较的方法引入法史研究是认识上的再一次否定之否定。当然从历史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唯物辩证方法,仍然是我多年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基本依循。目前,许多学者运用各种历史的、社会的、系统的、比较的方法去研究中国法制史,是可喜的现象,并且取得了值得肯定的成绩。

五、注意理论与史料的统一。改革开放以来,各种思潮纷至沓来,马克思主义理论已不再一枝独秀,出现了多元的百家争鸣,这是可喜的,但却缺乏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和应有的理论深度。当然,马克思主义不是教条,也是需要发展的,而理论分析也不是空发议论,而是有的放矢,揭示本质和其规律性。西方的理论,也值得学习,但要弄懂弄通,真正发挥它的作用。理论要与史料统一,重视史料但不“唯史料论”而是发挥它在实证法制历史中的价值。

六、使命感与开拓进取。发展中国法制史学,使中国法制史学的中心牢固地建立在中国,仍是法制史科研队伍应负的历史使命,当然不因此而漠视外国学者的贡献。为了实现这一历史使命,七十几位学者用了十九年的时间编出了《中国法制史》多卷本。为了推进法史学的研究水平,需要积极开拓法制史学的研究领域,保持旺盛的活力和进取心。

6.法制心得体会 篇六

晋源区实验中学 侯维娜

通过认真学习了学科渗透法制的内容,我体会到了法制教育在学科教育中所占的分量将越来越重,也要求我们教师对此应高度的重视。同时我也深刻地认识到了当今法制教育刻不容缓,明白了教师不仅教书,还要育人的道理。

通过学习,使我懂得了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是以中小学各学科的教学内容为依托,充分利用学科中固有的教学内容、教育契机和教学便利,在教学活动中,有意识、有计划而又适度地渗透相关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的教育,以增强学生法制意识,激发学生法制情感,培养学生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习惯和能力。在教学活动中如果能恰当地渗透法制教育,不但可以提高学生的法制素养,还可以增强学科知识与社会、法制三者的联系,促进学生对学科知识的理解、掌握和应用。

7.法制史心得体会 篇七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法学和历史学的交叉学科, 教育部将它列为高等法学院校本科教学中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然而, 法学院的学生在日常课堂学习中并没有充分重视对这门课程的学习, 更遑论课外的独立思考, 只是在应考的时候, 将中国法制史的教学内容当作死记硬背的知识点记忆下来。造成这样的现象, 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存在的一些急功近利的思想, 认为学习历史的制度对培养当代法律人意义不大, 这是教学对象的心理和学习方法方面的原因;但更主要的, 还是在当前的教学活动中存在三大误区, 这才是导致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1. 从史实的角度介绍制度。

这种偏历史学的色彩浓厚的印象, 在学生接触教材的时候还得到了进一步加深。目前我国大部分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中所采用的本科教材体例定型于上世纪80年代。当时是采用断代史的方式对历史法典和制度进行编排, 这种独特的知识结构和框架奠定了中国法制史在法学学科中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地位, 也引导中国法制史研究范式的规范化, 曾经具有极其重要和积极的意义。到目前为止, 除了陈晓枫教授主编的《中国法制史新编》以外, 这种体例仍是国内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中中国法制史教材以及相关著作所普遍采用的体例。但是这种体例也带来了法学色彩淡化的问题。它从静态文本层面介绍中国法制史, 将不同朝代的制度内容以史实的方式呈现出来, 使传统法律制度缺少了延续性和立体性。譬如, 秦汉的刑事法律制度中劳役刑体系的完善, 以及其对封建时期刑罚体系由肉刑体系向劳役刑与人身刑体系转变的意义, 很难要求法学本科学生基于对各代刑罚制度的史实记忆与掌握, 实现对这种制度沿革过程和转变方式建立起全盘把握, 更不必说对此提出思考。而且对于学生来说, 以法典或其他历史典籍记载下来的历史制度是写在纸面上的文字, 到底这些制度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如何运作, 如何发挥作用, 又为什么会有如此的实现形态, 为什么会发生制度变迁, 等等这些问题, 由于缺乏对制度沿袭的把握, 很难对制度变迁的动因与具体过程产生思考、提出问题以及发现问题。

2. 用历史的维度组织知识。

用断代史的方式组织知识点, 直接影响到学生由此建立起来的知识体系和形成的学习思维。虽然制度史在其内部结构层面注重到了法学特性, 即对不同朝代的法律制度的介绍体例方面, 采用了当代部门法划分的方式来安排具体内容;甚至在各制度内, 教材一般也会用当代部门法所采用的知识结构来串联知识点。不过, 对于大部分的法学院学生来说, 这门课程仍然是以“历史”的形式将过去的制度呈现在大家面前。换句话说, 只看教材, 历史的制度并不是以连贯的传统, 而是以断代的制度史实这种方式, 将知识点串联起来呈现给学生的, 这就造成一种对制度史片断化和平面化的认识:到底“民刑合一”的立法传统是如何形成, 又如何影响到今天中国在法治设计中仍然强调法律惩罚性这种立场的?到底中国古代家族法观念如何发展成为一种价值理念, 从而影响到今天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各种对家庭关系乃至道德关系的立法价值倾向的?中国传统的民法制度当中, 土地私有产权的制度流变如何影响了中国农业社会的产权结构和产权观念, 对当代又有什么影响?诸如此类需要对制度史进行疏通的发问, 恰恰是这门课程设置目的中提出的教学目的, 应当引发学生在这些问题上提出质疑。但由于以史实框架组织知识体系, 学生的学习思维毋宁说是历史性的而非法学性的, 这在依照当代制度框架比较与学习传统制度内容的时候尤其明显:与教学目的所期待引发的思考所不同, 大部分情况下, 学生对传统制度的记忆, 得出的主要结论和思考是传统制度与今天制度的差异, 以及这种差异背后所反映出的社会历史背景———历史分析固然是中国法制史相对其他法学学科的特色学习方法, 但并不是这门学科教学目的中主要指向的训练。事实上, 目前的法制史教材编排, 已经注意在断代史之下, 以当代制度框架来进行传统制度内容的划分, 就是要引导制度知识点向当代部门法知识框架回归, 而不是要让学生建立起古代各项制度“史实”的知识框架。但由于是一次划分的知识点层次, 是以朝代整体更替组织制度沿革, 教学框架倾向于以历史编排知识点, 学生在这个过程中也就容易被动地形成以历史分期认识制度而不是以历史传承认识制度的思维路径。

3. 历史材料解读平面化。

从目前中国法制史教材所采用的历史分期来看, 清末民初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分水岭, 断代史体例中这个时期构成了一个标志, 即通常所说的从制度上中华法系的解体阶段。事实上, “在人类信史展开的最为古老的时代, 可以看出, 法律已然秉有自身的特性, 其为一定民族所特有, 如同其语言、行为方式和基本的社会组织特征。”虽然历史的制度已经不再在现实生活当中适用, 但从传统国家转型而来的当代民族国家, 它的法律传统仍在民族的传承中继续发挥作用, 这正是萨维尼提出的, 一个民族的法律必然有其历史所植入的特性, 这也是法学本科教育课程设置中对中国法制史教学价值所设定的内容, 即中华民族的法律传统虽然在中华民族法系制度解体的过程中, 文本最终死亡, 代之以西方舶来的部门法法制体系, 然而传统法制所蕴含的法律文化和法律观念, 则植入民族的社会生活方式, 被传承下来。要挖掘出这种制度传统对当代法制意识的影响, 必须要立体地解读传统法制材料, 将它们放到动态的社会过程中, 而不是以解读文本和规范分析来进行平面分析。然而, 在历史分期的情况下解读制度, 文本传承的历史则在清末到民国明显地“断裂”, 这正是在现有的知识框架基础上, 由所形成的材料解读平面化问题所直接造成的。仅从文本的更替来线性地铺陈制度的演变, 学生所接触到的是一个“死去的”制度体系, 从法学学科本身的应用性来看, 这些已经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 其存在和发生作用的社会基础, 从线性的社会形态演进理论的角度来看, 也已经不复存在, 对中国法制史学科缺乏主动深入思考的学习兴趣, 也不难理解了。

二、作为法学学科的中国法制史

从现有的教学误区中来看, 可以说, 它们都没有抓住中国法制史作为法学学科的特性:一方面, 中国法制史被当作和当前法律制度与法律实践没有关联的知识体系;另一方面, 专业历史只被当作为了完善“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社会科学, 而设置的理论课程。要解决这种教学认识误区所导致的问题, 就要求在中国法制史的课程教学过程中, 教学者必须时刻把握这门课程在整个法学基础教育中的设置价值和教学意义, 凸显法学特性, 充分发掘这门课程对培养职业法律人的现实意义。从学科史的角度考察, “自1950年以后建立的法律史传统基本上出于法学, 它在学科组织和建制上隶属于法学, 而不是历史学”, 虽然在历史学的考据以及材料分析等研究成果方面, 对于法学的中国法制史具有基础性促进作用, “但其渊源不同, 传统有别, 这使得历史学的中国法制史研究不尽同于法学的法制史研究。”中国法制史的本质是法学学科, 这并不只是中国当代法学教育的“特色”。以当代法学肈端之地之一的英国为例, 自上世纪开始, 由培养顶尖法律精英的四大律师学院所联合设立的法学教育委员会就在课程中设置了法制史、罗马法和普通法等对传统法制内容进行专门教育。当然, 英美法由于其独特的法律渊源和“遵循先例”的法律实践传统, 决定了历史上的制度在当代法律实践中仍然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制度史的教学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认为是对当代规范体系部分内容的教学, 不过也正是这种尊重历史延续的法学教育, 能够让英美法律人职业群体形成高度一致的专业法律思维, 并且基于这个职业群体的延续性和专业性, 极大地巩固着法律在社会中的权威。大陆法系的发源地之一德国, 在构建它的现代法制体系之始, 历史法学派就在德国法学理论中占有极高地位, 在尊重历史传统的同时极大地补充了大陆法系中的构建主义。以德国著名的民法典为例, 虽然历时数百年屡经修改, 然而始终以最初的德国民法典为蓝本和基础, 穿越社会变迁始终效力稳定, 这无疑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历史法学派, 在保证了制定之始, 它就建立在详查历史、充分符合这个民族法律精神的基础上。同理, 结合历史传统的沿袭来解读本国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发生发展过程, 是解读本国法律制度和理解本国法律实践原理的必然路径。具体到当下的法学教育, 法制史的历史回顾, 是服务于对当代法律制度建构和运行原理的了解这个学习目的的;学生通过对中国法制史的学习, 要了解到在中国社会中到底什么样的法学理念和制度能够成为活生生的社会现实, 它们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和中国社会的特性相融合。从这个意义上讲, 之所以要在整个法学教育中设定中国法制史, 就是要在法律人培养中, 注重他们对本土法律文化及其发展机理的了解和掌握。相对于部门法训练中强调规范的应用技巧, 中国法制史强调的是不但要训练法律人能够熟练掌握和应用法律的技术, 更要突破“工匠”这个层次, 将法理学对源于西方法治原理的训练和对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训练结合起来。所以, 作为法学学科的中国法制史, 它旨在通过历史揭示中国制度层面的各部门法可能在社会中出现的实现形态及其原因, 它依托制度史所传达的内容是法律传统所规定的中国人的法律思维。这就像梅特兰在评价令状制度在英国普通法演变过程中的地位时所指出的:“我们已经埋葬了诉讼形式, 但它们仍从坟墓中统治着我们……”德沃金也指出:“法律的帝国并非由疆界、权力或程序界定, 而是由观念界定。”虽然中华法系的文本已死, 但它们转化为观念、价值取向和思维路径等形式规制着中国人的行为, 是一种“事实上的法律”, 而作为法学学科的中国法制史正是在进行这一法律门类的训练。

三、结合部门法训练开展中国法制史教学

无论如何深入探讨中国法制史教学在法学教育中应当发挥的功能和作用, 如果不对现有教学误区进行反思、有针对性地更新本门学科的教学路径和方法, 这些探讨都只是空洞的价值宣示。实际上, 几乎所有中国法制史的教材都会在其“导论”、“绪论”、“前言”或其他开篇部分, 花上较大篇幅来论述本门课程的学习意义和学习价值, 但这并不能解决实际教学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从目前所存在的各项教学误区来看, 要实现中国法制史作为法学学科的教学目的, 一方面, 要深度挖掘制度史中所蕴含的传统因子, 尤其是对当代法律实践还发生影响的部分;另一方面, 要结合部门法教学中所培养的当代法律思维, 来“消化”这些传统制度的影响, 即要使“……当代人能从传统中发掘出协调个人、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有益因素, 这就不能不令人思考和分析其中原因。这种思考和分析不能离开法律框架和制度安排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析, 需要由中国法制史来提供基础知识。”反过来, 通过这样的中国法制史教学, 才能引导学生“理解具体法律制度的发生、发展, 为学习其他法学知识构筑历史基础。”这是“中国法制史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发挥其法学训练价值的根本路径。并且, 要关联部门法与法制史的学习, 也是依托现有体例进行教学路径革新最可行的思路。从目前过于偏重历史学方法进行教学的误区反思, 要结合部门法的训练来推进中国法制史教学, 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教学思路和方法的革新。

1. 立体解读材料, 还原传统法制的实践形态。

立足史料分析开展教学, 无论是历史学还是法学, 都是制度史学习的必然起点。但同样是从一段历史的制度文献着手, 历史系的学生关注的可能是它所涉及的年代、反映的制度事实和历史风貌, 法学的学生则要关注其中的法律问题、法律关系以及当时制度下的法律理念、法律规定, 进一步地, 还应当思考当时情况中的法律实现情况。总而言之, 用部门法的专业范畴和分析框架来“重组”史料, 是法制史教学中对待史料的特有步骤和关键步骤。不过, 由于中华法系的特殊性, 不能将采用部门法思维解读和重组简单地“套用”当代制度术语等同起来, 这隐含了一种预设:文明和文化的同质性。这等于否认了中国传统法制文化的特色, 和本门课程的教学目的完全背道而驰;而且为了生搬硬套当代法律框架, 还会“改造”当代部门法中的法学范畴, 反过来会对学生的当代部门法训练造成不利的影响。事实上, 目前在教材编纂体例中, 确实受到了这种思路的误导, 最突出的表现在依据部门法对特定朝代法制进行划分的时候, 提出中国传统法制体系中存在“行政法”和“民法”两个法律部门:应当说当代法治国所说的“行政法”是以有限权力、权力法定等基本原则作为其理论与制度构建的起点的, 中国传统法制规范体系当中有“官箴”、“会典”、“则例”等多种行政管理规范, 但没有一种法律渊源或规范性文件是以限权为基础核心价值的;同样的问题也发生在民法的部门法划分方面, 虽然新近的考据和考古资料显示, 中国地方家族的内部管理规则中, 对家族内, 包括家族所在区域的民事关系有专门的管理规定, 其中不乏对财产权益的实际处分规则, 然而从当代民法得以产生的“私权神圣”、“个体本位”等基础理念来看, 传统中国社会没有个体人格理论, 法律上个体并不能被认为是完全独立的民事权利的主体, 至于“私权神圣”就更不是中国传统法制的既有概念了。从这种角度讲, 结合部门法框架解读, 就不能仅仅局限于对既有制度的形式分解, 而需要结合制度所制定与实施的年代背景, 将制度规范的历史存在形态立体地还原, 结合制度规范的实施案例等多种文献资料来解析其中的法律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制度规范的作用机制、立法本位和社会的法观念等。在这种条件下, 将当代部门法训练中习得的概念工具用到传统法制的分析中, 在使用概念工具来对比解析传统制度规范立体实现状态的时候, 首先要求学生能够严格把握该概念在部门法中的定义, 其次还要求在分析规范时, 结合规范的立法思想、立法背景和相关实施案例, 这样才能对规范事实进行全面的解读, 从中“抽取”法律性事实。例如, 使用刑事责任年龄的这个分析工具来解读传统制度中对于年幼、耄耋两种年龄的人所采取的减免刑事处罚的规定, 首先就要求学生明确当代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建立在对行为人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判断基础上, 而对于传统制度当中矜老恤幼的这种规定, 结合封建王朝立法指导思想中的儒家思想成分, 就可以知道, 并没有这种判断基础, 只是出于这两类人的社会危害性有限从而作出的、标榜“仁政”的规定, 二者在形式上虽有类似, 但本质绝不同。

2. 贯通制度沿革, 启发制度变迁的原理思考。

用部门法解读个别朝代的制度规范或规范体系只是第一步, 要引导学生建立起对整个制度史发展走向的宏观把握, 就必须要打通以“断代史”方式呈现的各代法制之间的逻辑关联。贯通各代不同制度规范的沿革历史, 就是要在年代标准以外重新找到组织知识点的框架标准, 这就直接与当代各部门法的划分结构对应起来。事实上, 除了在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中, 各个部门法在本门课程的基础理论教学中, 都会涉及到部门法史的教学;只是目前各部门法史注重的是从西方法治文明中溯源, 而中国的相关制度大多只是一带而过, 这与中国当代法律体系形成于清末民初“西学东渐”的历史情况有关。但借鉴和移植西方制度, 在“本土化”的过程中始终会面临传统制度文化对其进行改造的环节。此时, 将中国法制史中所学习的相关制度内容, 对应当代部门法所建立起来的学科框架, 既能系统纵向梳理制度沿革历史, 又能相应与部门法学习结合起来。经由贯通工作的梳理, 除了能让学生就特定制度、特定部门法在中国的历史发展有宏观的把握, 还能够引导学生就此对古今制度进行比较思考, 追问制度变迁背后的原因, 并对比思考当代相关制度规定中所蕴含的传统因素;并且进一步地, 还可以引导学生在分析当代制度运行的时候, 思考传统因素对制度运行的影响, 由此对制度设计的原理会有更深刻的认识。

3. 部门法框架重组知识点, 理解制度传统的当代生命力。

将部门法训练和法制史的学习结合起来分析制度的变迁原理及其中所蕴含的传统制度文化, 这都不是主要目的, 重点是培养法学院学生作为当代法律人的手段, 包括能够从历史中反思制度原理, 对当代制度建设进行独立思考的能力, 以及基于传统制度所揭示的中国特有的法律文化, 更好地了解并投身法律实践的能力。也只有这样, 才能够将传统制度的学习和学生所处的时代以及个人可预见的职业规划等联系起来, 将传统制度的当代生命力转化为现实的、具体的思考。其实, 从当前公众所追捧的文化产品来看, 历史类文化作品是其中经久不衰的“热门”, 其中更不乏内容涉及比较专业的历史类论坛节目, 这是因为公众从历史中获得了对当代问题的一些解答或启发, 这是历史当代生命力得到体现的直接例证。换句话说, 法制史所涉及的内容并非不能引发学生的关注, 而是需要引导他们从历史中汲取与现实相关的养分, 这是他们理解制度传统当代生命力的内动力。

从专业训练的角度来看, 学习历史是基于一个基本预设:历史的重复性。那么, 挖掘制度史内在的变迁机制, 并以这种认知牵引思考当代制度的设计和实践原理, 是中国法制史教学的价值和意义得到实现的必要途径。具体来说, 立体地还原规范在历史中的运行状态, 并贯穿与当代不同部门法对接的制度沿革, 是要以既定的史实, 印证特定制度设计原理的成功与否, 它的运作机制是否符合社会土壤和它所调整对象的行为机理, 这是法学作为一门科学而非一种简单的行为规范技术的精髓所在。恰如中国古代法家即指出, 制度设计应遵循人的本性“趋利避害”, 但一个社会对特定事物的利害判断, 只有有限的部分可以用普世性的标准来进行判断, 相当一部分都由该社会的历史传习而来, 沉淀在传统中。这便是中国法制史要向学生揭示的传统法律文化, 它决定了传统的中国人将在特定制度条件下所持有的价值取向和所采取的行动方式。由于中国当代制度的构建经历了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剧变, 传统法律文化已经不再和有形的制度体系整体共存, 而是散落沉淀到了社会行为方式当中, 在隐形的层面作用于制度的实施过程, 所以, 只有在制度史的还原解读当中, 才能将中国社会在制度中传统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等重现出来。具备这样的知识储备和思维训练, 再来引导学生学习当代部门法制度原理, 分析当代法律的实施, 学生在分析和思考中, 才能有深刻的问题意识, 并在探索问题解决方案的时候做到有的放矢。

摘要:中国法制史作为法学本科教育的必修科目, 目前的教学效果并不理想。要改变这一现状, 必须要凸显中国法制史作为法学学科的特性, 将它放到法学教育整个体系中, 结合其他部门法的训练, 启发学生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 主动思考中国法律实践的特色和原理, 从更立体的、动态的角度掌握制度史的内容及其对当代法律发展的影响。只有从这样的角度出发, 更新中国法制史的教学思维, 推动教学方式和整个法学教育中其他部门法训练方法相接轨, 才能充分发挥这门课程在整个法学课程体系设置中的意义和作用, 才能让学生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 掌握和了解中国法制的特色和实践规律。

关键词:部门法训练,法学特性,立体掌握,制度原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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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浅论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范围 篇八

关键词: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学史

伴随着我国法制史研究工作的不断开展和深入,我国在法制史研究方面,如,专题法制史、部门法制史和法制通史等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不乏法制史研究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足,所以,伴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法制史研究范围也在不断的扩大,除了要对我国法律制度史进行研究,还需要做好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等方面的研究工作。

1 中国法律制度史

中国法律制度史作为中国法制史一个重要内容,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据着尤为重要的地位,目前中国法律制度史主要研究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1 立法的情况

从长期的发展历史来看,我国每个朝代和时期对于法令的制度都特别重视,对法令的制定也在一步步的完善,取得了非常丰富的成果,设置了立法体制和插入了社会背景等,通过这些状况,我们能够更全面的了解到每个历史时期的法治情况和法治形态。

1.2 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是包含司法机关、司法体制以及诉讼制度在内的与诉讼活动相关的制度和模式,通过对司法制度的研究,我们可以从中看出某个历史阶段的法律执行状况。

1.3 非法律形式的社会规范及其运作方式

在我国原先的社会生活中,通常会习惯性的采用一些家族内部书面或是口头上的规则制定,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约束人们行为的作用,也正是这些家法族规维护了整个社会的秩序,确保社会能够有序全面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和谐。还有就是部分习惯被提升到了法律的层面,这也属于中国法制史研究的范围和对象。

盡管目前我国已经研究了法制史较长的时间,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实际就目前情况来看中国法制史还存在两个方面的不足,一是对法律规定和制度上还是过于关注国家机关正式颁布的法典,但是对民间的一些规定和习惯却缺乏有效的关注。二是目前对于法律法规的关注还是仅仅限于书面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没有得到全面有效的运行,更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这也是我国法制史研究和学习中存在的不足,还需要对中国法制史展开进一步的研究。

2 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教育制度等各项规则体系的研究

中国法制史本身就是一门内容丰富的学科,其研究的范围更是广泛,想要全方位的了解我国中国法制史,对中国法制史有一个清晰和正确的认识,就不能仅仅限于对法律制度本身成果的研究,需要我们能够掌握和了解法律制度形成和发展的经济基础、政治环境以及教育的文化背景等,这样才能全方位的认识到我国法律制度发展的过程。所以在对整个法律史开展研究开始,就不能是简单进行原先法律制度的描述,更多的是要站在我国经济、政治、教育和文化等多个角度进行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法律制度真正的源泉。所以将我国经济制度、文化背景、政治制度以及教育制度作为我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非常有必要的。如,将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作为中国法制史研究的重要部分,中国法制史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部分,必然会受到社会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的其他部分的影响,当然根本上是要受到经济基础影响的。因此进行中国法制史研究工作就必须站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多个角度考虑,充分的探究出法律制度的根源。同时也要对法律制度和文化现象之间的联系展开全方位的分析,更好更全面的把握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的规律。

3 法学史与法律思想史

全面的了解中国法制史必然需要对法律思想史进行研究分析,无论时代的发展和朝代的变化,思想都是整个社会发展的技术,制度则是整个思想的体现,所以在不同思想的引导下,必然会形成不一样的法律制度。如,在奴隶社会中,人们对鬼神的信仰与崇拜,就会使当时的法律制度通常是神灵裁判:在西周时期,统治者“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因此在法律方面一般是主张道德教化的方式进行百姓的教导,如果没有什么效果的话再动用刑法。在汉武帝时期,统治者主张儒家思想,所以,在汉武帝期间的法律制度中融入了更多的儒家思想,唐朝初期,唐朝统治者便提出更加成熟的法律指导思想,要求立法稳定和简约,在法律思想指导下,建立一个以礼法合一的主要特征的唐朝法律。因此,从根本上来讲,中国法律思想史是与中国法制史有着紧密的联系,两者之间是相互影响和相互促进。在中国法制史研究中,一定要提升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地位,特别是对那些法律制度有着深远影响的思想,更是中国法制史需要研究的对象。同时在进行法制史研究的同时更是要深刻的剖析法学史,了解我国法律制度学说和法学作品,摒弃在法律思想史分析中只见任务和思想不见法律的情况,也弥补法制史中只了解法律制度,不了相关理论的情况。

4 小结

每个学科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学科自身的发展中势必会与其他学科产生联系,而在中国法制史研究中,做好法制史对象研究工作尤为必要,所以,进行法制史研究对象的转变,从原先单一化转变为多元化,建立和营造一个更为广泛的法制史研究体系,对中国法制史进行静态和动态的全面分析研究,更好的掌握中国法制史的精髓,为我国法制的健全奠定基础、提供有力的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薛梦寒.浅谈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范围[J].法制博览,2014(1):255.

[2]李岭梅.浅论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范围[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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