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700信用证条款

2024-07-16

mt700信用证条款(共2篇)

1.mt700信用证条款 篇一

【前言】

在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处理过程中,熟悉国际惯例,了解游戏规则,并在实务中熟练地掌握运用,就能在业务过程中处于主动地位。有时,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应拓宽思路,灵活运用各种手段,力争最大限度地维护己方客户的合法权益。下面的一则案例就是我行在出口信用证中在客户遭遇了“软条款” 陷阱的情况下,利用国际惯例规则,步

步紧逼,成功地追讨回出口货款的案例。

【背景】

信用证类型:限制中行付款信用证

开证行:**某银行(简称开证行)

寄单行:**农合行(简称我行)

出口方:**某机电有限公司(简称d公司)

【案例经过】

某年6月10日,d公司向我行交来一套**某银行开立的不可撤销限制中行付款信用证项下单据。经我行审查,确认该套单据与信用证要求相符。但是,该信用证有“软条款”,即存在“经**授权机构确认后付款”(usdxxx to be paid after egyptian authority approval)的条款。同时,该信用证明确表示,只有在该行获得进口方出具的已取得**有权机关同意放行货物的书面确认后方可付款。很显然,这是一条受益人无法预知后果的陷阱条款。

经联系得知,货物已经于5月20日出运并将抵达目的港。事已至此,考虑到开证行加列此条款时意思表达含糊,对于最重要的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是否可以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先行放单给进口方并未说明,在跟d公司说明相关情况后,我行决定以交单行身份参与到这笔业务中来,直接向开证行寄单。为做到争取主动、有备无妨,针对该陷阱条款并未明确的开证行是否可以先行放单给进口方的情况,我行专门在寄单面函上做出了应对,即着重强调“本套单据仅允许在付款后方可交付进口方”(kindly note that the documents can only be released against payment)。一切准备妥当后,我行于当日6月10日通过敦豪快递dhl将相关单据寄出。

考虑到中东地区收汇的具体情况,在超过合理期限仍未收到开证行任何答复的情况下,7月4日,我行向其发出了追索电。电文中明确指出,经查询,该行已于6月14日收到该出口项下单据,故敦促其尽快付款,同时声明保留向其追索迟付利息的权利。在未获答复的情况下,7月6日,我行再次发出催收电,指出该行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即该行的处理时间超出了七个银行工作日,因此必须无条件还款。同日,开证行第一次答复我行,声称根据信用证条款,该行正在等待进口方签发的已获得**授权机关同意放货的书面确认,一有情况会及时转告我方。

我行分析后认为,货物于五月底出运,应该早已抵达**指定港口,而且货物不可能长时间存放在**海关,故建议出口商以托运人身份向承运人美国总统轮船有限公司查询货物情况。同时,我行于7月19日致电开证行要求其通知我方单据目前的情况。在这期间,出口商口头告知我行货物已被进口商提走,我行建议其应拿到承运人的书面证据。由于开证行未答复我方关于单据下落的查询,7月29日,我行再次致电开证行,宣称出口商已告知我行,货物已被进口商提走,请开证行确认是否属实;同时我行提醒对方,请注意我行交单面函上未付款前不得处理单据的提示。

8月2日,我行接到开证行以该行跟单信用证专家(cdcs)阿哈迈德哈桑(ahmed hassan)的名义发给我行的电文,该电文对于我行关心的单据及货物的下落避而不答,而是在报文中指出,该银行完全遵照国际商会的规则及其所开立的信用证的条款行事,因该行未获得付款所需的进口商的书面确认,所以该行无法付款。

8月3日,事情出现了转机,出口商从船公司处取得了书面证明,该证明清楚地显示进口商已凭开证行背书的提单提货。按照国际惯例,未付款前,开证行无权改变其所收到的单据的状况和性质,也就是无权背书我方提单并交给他人提货,我行决定以此为突破口进行交涉。考虑到该行以跟单信用证专家(cdcs)个人的名义发电,估计是认为我方为地方性银行,不会有信用证专家资格获得者,在业务姿态上试图压低我方。于是,我行同样以跟单信用证专家资格获得者个人名义(同时加列资格获得者的注册号)向该行跟单信用证专家阿哈迈德哈桑(ahmed hassan)发出了长达两页的反驳电文。在电文中,我行声明已获得船公司提供的确凿证据,即货物已凭开证行背书的提单提走。同时,我行严肃地指出开证行的三点错误:

一、违反国际惯例,在未付款前单据所有权属提交单据的一方,该行将我方单据背书并交由进口商提货的行为破坏了国际惯例;

二、违反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要求,即未能在收到单据后七个工作日的合理时间内答复我方;

三、违反

我方指示,我行已明确提醒对方,未付款前不得放单给进口方。最后,我行提醒对方:我行准备向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汇报该案情况,以防止中国出口企业发生类似遭遇;同时我行保留向国际商会总部、**中央银行及开证行总行汇报此案的权利;最后,我行转达了出口商保留其在中国法院起诉开证行的权利。此后,开证行不再以跟单信用证专家的个人名义给我行发电。

8月8日,开证行来电承认,该行的确已将提单交由进口方提货,但狡辩称,银行可以只处理单据不管货物,所以他们仍在等待着付款所需的**授权机关同意放货的确认书。这显然是曲解了国际惯例的基本含义,银行仅处理单据而非货物,这是在银行未改变持有单据的前提下成立的。该行一方面将提单背书后交由进口方提货,另一方面又声称银行只处理单据不管货物,显然是在无理拖延付款时间。

鉴于该银行一味含糊其辞、拖延付款的态度,我行决定将交涉升级,直接向其开罗总行国际部总经理投诉。遗憾的是,其总行在收到我行相关电文后仅将报文转发给开证行后便无下文。为进一步收集相关资料和证据,逼迫对方承认其失误事实,我行继续向开证行发电要求明确两点:

一、我行所交单据尤其是提单的下落;

二、信用证所说的**授权机关是哪个部门。不久,开证行回复,该行已将提单背书后将全套单据交给进口方,但仍没说明**授权机关是哪个部门。该行还安慰我方,要耐心等待,该行只要一收到进口商出具的书面确认就立即付款。仔细分析该报文后,我行认为对方银行已自知理亏,但由于客户不付款,所以该行也就采取能拖则拖的态度;而有关授权机关的放货通知更有可能是种借口。这时,我方客户也反映进口国客户老是避而不见,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手段均联系不上。看来,要把货款追回只能从开证行身上下工夫。于是,我行决定以对方银行由于己方失误致使货款无法收回,而又以**授权机关没有批准进口为由推延付款,向权威部门投诉,给对方银行施加压力,从业务之外寻找解决的办法。

经初步联系**驻我国大使馆和我国驻**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后,8月16日,我行以正式公函的形式给**驻中国大使馆商务处公使发文请求协助。公函中详细地报告了该笔业务的具体情况,同时指出,如果放任开证行践踏国际惯例的情况发生,势必影响我方银行及出口客户对**银行和两国间经贸关系的信心,请大使馆多加留意,同时我行还致函我国驻**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请求给予必要的协助。不久,**使馆工作人员致电我行,表示他们会跟踪此事的进展,我国驻**大使馆的工作人员也表示会关注事态发展。鉴于相关的外交努力已经启动,我行于8月22日、8月26日两次致电开证行,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提醒对方应以银行声誉为重;并告知对方,我方已向两国大使馆反映此事,但这仅仅是开始;如果对方仍执迷不悟,我行还将采取更多的行动。

迫于两国大使馆的压力和我方的步步紧逼,8月30日,开证行向我行发来付款通知电,该行将于9月2日全额付还该笔信用证款项。9月2日,整笔款项汇入我方账户。至此,一宗持续了近两个月的信用证纠纷以我行收回全部款项而告终。

【案例评述】

本案例中出口方虽然遭遇了“软条款”陷阱,但在己方银行的全力配合和支持下,在短短的两个月内最终收回了全部款项。同时,本案例对于出口方企业、银行来说,有如下几点意见值得借鉴:

其一,必须清楚地了解自己的交易对手,认真对待“软条款”。本案例中的进口方对出口方来说,并不是非常熟悉的客户,出口方对于其真实的资信情况并不是非常了解,因此对于产品出口后可能遇到的问题也缺少有效的沟通。另一方面,在对方开来信用证后,没有严格地进行信用证的审核,找出对己方不利的条款,包括“软条款”,以便及时联系对方修改,以致给己方的出口业务留下一定的风险隐患。

其二,“亡羊补牢”式的补救也有必要。在出口方已备货生产并发运完毕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本案例中,出口方银行抓住了开证行所开信用证的遗漏,及时地在寄单面函中做了应对,即要求对方银行必须在收到进口方的款项后方可放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出口商在贸易前期的被动局面。

其三,交涉过程中,要及时跟踪并应据理力争。出口方银行在超过合理期限后及时跟进了事态的发展,并始终给对方银行施以一定的压力。尤其是在对方银行拖堂推诿或百般狡辩的情况下,据理力争,有礼有节地进行了反驳,始终控制了纠纷过程中的主动权,让对方意识到无理拒付是要付出一定的代价的。

其四,知己知彼、有的放矢是解决问题的关键。针对信用证存在的软条款,出口方银行根据情况设置了相关条款应对;纠纷过程中,开证行以跟单信用证专家(cdcs)的名义发来推诿电文,出口方当即也以跟单信用证专家资格获得者的个人名义予以坚决反驳;以船公司证明逼迫开证行承认先行放单的事实;针对所谓的批准文件,及时咨询并向对方大使馆投诉等等。这些有针对性的实施步骤,使得开证行一开始就陷入了较为被动的局面,直至最后全额还款。

其五,必须熟练地掌握和运用国际惯例。在国际贸易中游戏规则的掌握是至关重要的,不懂游戏规则只会让自己吃亏,熟练掌握和运用游戏规则就会游刃有余。本案例中,开证行以国际惯例作为其免责的依据,即银行只处理单据而与所涉及的货物无关。出口方银行当即以国际商会(icc)的意见为理由予以驳斥,即银行只能在按有关规定行事之后,在不改变所收到单据的状况和性质在前提下方成立。如果单方面背书了提单交由客户提货,又引用国际惯例作为免责依据是不成立的。

最终,案例的解决进一步拉近了出口方银行和企业的银企关系,也为出口方银行又赢得了一个忠诚客户。

2.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篇二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同时符合以下小额信用贷款条件的农户,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一)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保险人的营业区域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纪录;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四)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三条 凡经国家或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贷款用途应为:

(一)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

(二)购买小型农机具;

(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等;

(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农户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保险人对投保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无论农户借款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还款顺序为:

(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

(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情形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农户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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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户借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三)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贷款管理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发放贷款的。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第八条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除贷款本金、利息以外的任何费用;

(二)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投保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农户借款合同项下应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之和(以下简称: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本保险实行绝对免赔,免赔金额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贷款本息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保险期间自农户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农户借款合同约定的、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以保险单载明起讫时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保险费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依照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及具体风险状况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 6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及本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投保人对本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自觉接受保险人对本保险合同项下相关贷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和监督;

(三)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七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违反上述义务的,应按照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及保险法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投保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申请投保时,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保险人要求的必要证明资料,3 / 6 并接受被保险人及保险人对其资信进行审查。被保险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管理规定,严格审查投保人的资信情况,发放贷款。

第二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约定交费日支付当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及时检查农户借款合同的贷款用途和执行情况,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如出现投保人未按农户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资金或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应最迟于四十八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开展催收工作。如被保险人发现投保人可能存在不还款风险,或有任何导致本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应在四十八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应接受保险人的催收建议,并出具书面授权委托,包括:授权保险人协助催收欠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授权保险人协助收回欠款。被保险人拒绝委托保险人催收的,对因此增加的保险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所签订的农户借款合同如有变更或解除,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如因合同变更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本保险人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一)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涉及违法、犯罪的,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农户借款合同正本;

(四)投保人的资信调查记录、还款记录及凭证;

(五)逾期还款催收通知书副本以及其他催收文件副本;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

/ 6 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已向投保人提起诉讼的,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起诉状,如诉讼已终结,应提供相应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农户借款合同发生的争议需进行和解、调解的,应先行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投保人处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投保人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三条 在履行本保险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应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 6 第三十五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未还清贷款本息前,投保人不得退保。

投保人提前还清贷款本息的,可申请退保。投保人凭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提供的还清贷款本金及利息的书面证明和退保申请书向保险人申请退保。

符合退保条件的,保险人应根据已经过的保险期间实际天数按照日比例计算应付保险费。应退还保险费=总保险费-应付保险费-退保手续费(总保险费×15%)。

释义

【农户】

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本保险中的农户。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是指为了提高农村金融机构信贷服务水平,加大支农信贷投入,简化信用贷款手续,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要抵押、担保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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