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共7篇)
1.吉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 篇一
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滁州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 滁政〔2008〕108号
发布日期:2008-12-05 生效日期: 2008-12-0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继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将《滁州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滁州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今后,如国家、省对评查标准进行调整,市政府授权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予以相应调整。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
滁州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和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基础标准部分
(一)主体合法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2.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3.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清楚,表述准确。
2.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充分,并且主要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三)适用法律正确
1.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的、有效的法律依据。
2.适用法律正确,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3.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程序合法
1.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顺序实施行政处罚。2.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4.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5.行政处罚决定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履行集体讨论程序,依法应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或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上报。
6.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间送达,并有送达回证。7.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的案件,必须移送。
二、文书规范标准(100分)
(一)立案阶段(共5分)立案审批文书
(1)有案件来源,即注明案件是来自现场检查、举报、交办还是移送等内容;(1分)(2)有案情记载;(1分)(3)有承办人意见,应注明当事人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1分)(4)有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签名和日期;(1分)(5)在规定时间内立案。(1分)
(二)调查取证阶段(共35分)
1.检查(勘验)笔录(共10分)
(1)有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场所记载;(2分)(2)现场检查的内容清楚;(2分)(3)有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2分)
(4)现场检查情况记录准确、客观、全面;(2分)
(5)有被检查人对笔录的意见及签名(被检查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有见证人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2分)2.询问笔录(共10分)
(1)有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1分)(2)一份询问笔录针对一个被询问人;(1分)(3)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完整;(1分)(4)询问笔录记录的内容完整;(2分)(5)有两名执法人员的签名;(2分)
(6)笔录有被询问人逐页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2分)(7)笔录中有涂改之处时,应有被询问人压指印、盖章或签名。(1分)3.调查取证与保存证据文书(共10分)(1)完整记录被调查取证人的情况;(1分)(2)调查取证事由正当;(1分)(3)调查取证的地点准确具体;(1分)
(4)提取的证物应与案件有关;(1分)
(5)调查取证物品的性状描述完整准确(包括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等);(1分)(6)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1分)
(7)有被调查取证人签名或盖章(被取证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有见证人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1分)(8)有行政机关的印章和日期;(1分)
(9)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1分)(10)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1分)4.鉴定文书(共5分)
(1)有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1分)(2)有申请鉴定的时间及内容;(1分)
(3)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1分)
(4)有鉴定部门印章、日期及鉴定人员姓名。(2分)
(三)审查决定阶段(共40分)1.案件处理的审批文书(共5分)
(1)案由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载准确;(1分)
(2)违法事实记录完整,证据确凿、充分,处罚依据明确;(1分)(3)承办人的意见明确、具体,有签名和准确日期;(1分)(4)有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1分)
(5)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明确、具体,有签名、日期。(1分)2.违法行为处理告知文书(共5分)(1)当事人名称准确;(1分)(2)载明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1分)(3)明确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1分)
(4)明确告知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辨权和要求听证权的期限;(1分)(5)处罚机关的印章、日期完整。(1分)3.听证通知书(共4分)
(1)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准确;(1分)
(2)明确告知听证主持人的姓名;(1分)
(3)注明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的权利,告知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1分)(4)处罚机关的印章、日期完整。(1分)4.听证笔录(共4分)
(1)准确记载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1分)
(2)载明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的基本情况;(1分)(3)载明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方面的陈述和申辩的内容;(1分)(4)有当事人的签名。(1分)5.听证报告(共4分)(1)载明案由;(1分)
(2)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情况;(1分)
(3)当事人针对处罚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情节、适用法律等提出的理由和依据及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要求及依据;(1分)(4)载明听证结论。(1分)6.行政处罚决定书(共18分)
(1)有当事人基本情况(公民: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法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2分)
(2)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依据;(4分)(3)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4分)(4)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规定;(3分)(5)有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2分)
(6)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印章、日期。(3分)
(四)送达和执行阶段(共15分)1.送达回证(共5分)(1)载明送达文书名称;(1分)(2)载明受送达人名称(姓名);(1分)(3)载明送达时间、地点;(1分)
(4)送达方式准确;(1分)
(5)有送达人、收件人员的签名、行政机关印章。(1分)2.罚没款(物)票据(共4分)
(1)处罚机关应当和罚款收缴机关分离,法律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的除外;(1分)(2)应使用合法罚没票据;(1分)(3)票据填写规范、准确;(1分)
(4)缴纳罚款期限正确,加盖处罚机关印章。(1分)3.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文书(共3分)
(1)案件名称准确、被申请人基本情况清楚;(0.5分)(2)申请执行项目准确;(0.5分)(3)案情叙述完整准确;(0.5分)(4)强制执行理由正确;(0.5分)(5)案件主要材料齐备。(1分)4.结案报告(共3分)(1)案由清楚;(0.5分)
(2)载明结案理由;(0.5分)
(3)载明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未执行部分应有说明;(0.5分)(4)罚没财物应有处理结果;(0.5分)
(5)有案件调查人员结案意见及签名、日期;(0.5分)
(6)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结案的意见和签名、日期。(0.5分)
(五)案卷归档(共5分)
1.一案一卷(特殊情况分正副卷的除外);(0.5分)2.使用统一规范的卷宗封面、一卷一号;(0.5分)3.卷内文字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书写;(0.5分)
4.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0.5分)
5.卷内材料排列有序(应按时间顺序排列,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前,其余文书按时间顺序排列),装订整齐;(0.5分)6.卷内材料有规范的页号;(0.5分)
7.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0.5分)8.卷内无金属物;(0.5分)9.破损的文书应修补或复制;(0.5分)10.案卷归档及时。(0.5分)
滁州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执法水平,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基础标准部分
(一)主体合法
1.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2.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经过本级政府的确认并向社会公布。3.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项目合法
1.行政许可项目属于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2.行政许可项目经过本级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三)适用依据合法
1.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的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无误。
2.准予(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无误。
3.依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所引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准确无误。
(四)程序合法
1.按照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送达的步骤、顺序实施行政许可。
2.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3.依法向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
4.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5.应当适用特别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适用特别程序。
6.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含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依法延长期限的,经由本行政机关(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7.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行政许可证件在法定期限内颁发、送达,并有送达回证。8.行政许可收费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按照有关部门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取,并使用合法票据。
9.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事项,经由下级行政机关审查。
二、文书规范标准(100分)
(一)申请和受理阶段(共15分)1.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3分)(1)申请材料收件清单及收件日期;
(2)收件为复印件的,应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3)收件人、申请人(代理人)签字和行政机关印章。
2.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审批文书(3分)(1)申请人基本情况;
(2)申请许可的事项名称、申请许可的种类、申请时间、受理(不予受理)适用的法律依据;
(3)承办人意见、审核意见、审批意见。
(备注: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即时受理或者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可不提供)
3.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3分)(1)申请人名称、申请的事项;
(2)补正的理由、内容、期限;
(3)行政机关的印章(专用印章)及日期。4.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6分)(1)申请人名称、申请的事项;
(2)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据及决定;(3)行政机关印章(专用印章)及日期。
(二)审查阶段(共44分)
1.核查笔录(8分)
(1)核查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记载及签名;(2)核查的起止时间、地点;
(3)被核查对象基本情况、核查的内容和结果;(4)被核查对象签署的意见及签名。
2.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4分)
(1)被告知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名称;(2)告知的事项及内容;
(3)依法享有的权利及相关法律依据;(4)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3.陈述、申辩笔录(5分)(1)起止时间、地点;(2)承办人、记录人的姓名;
(3)陈述、申辩人的基本情况;(4)陈述、申辩的内容;
(5)陈述、申辩人签署的意见及签名。4.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3分)(1)适用特别程序的依据;(2)所需时间;
(3)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5.听证告知书(3分)(1)被告知人的名称;
(2)告知的事项及内容、依法享有的权利及相关法律依据、提出听证申请的法定期限等;(3)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6.听证通知书(4分)
(1)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2)听证主持人的姓名;
(3)注明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的权利,告知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4)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7.听证公告(3分)
(1)听证的事项名称、听证的依据、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2)听证的时间、地点;(3)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
8.听证笔录(8分)
(1)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
(2)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3)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依据;申请人陈述、申辩的内容;利害关系人质证的内容;
(4)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的签名。9.行政许可延期审批文书(3分)(1)申请人名称、申请的事项;(2)延期的理由、依据和期限;(3)承办人、审批人意见。10.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3分)(1)申请人名称、申请的事项;(2)延期的理由、依据和期限;(3)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
(三)决定阶段(共30分)
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不予)许可、准予(不予)变更许可、准予(不予)延续许可〕(1)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住址);(2)申请的许可事项;
(3)审查情况;
(4)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据(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依据);
(5)行政许可(不予许可)决定的内容;
(6)告知申请人如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7)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
(四)送达阶段(共6分)
送达回证
(1)送达文书(行政许可证件)的名称及文号(编号);(2)受送达人、送达人;
(3)送达的时间、地点、方式;(4)收件人签名;(5)行政机关印章;
(6)行政许可收费有合法票据;证照类许可事项有证照内容摘要或备份。
(备注:依法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的部门,申请人在政务中心窗口领取办件的登记如符合上述要求,视为送达文书)
(五)案卷归档(共5分)
1.一案一卷(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可以一案两卷); 2.使用统一规范的卷宗封面,一卷一号;
3.卷内文字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书写;
4.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
5.卷内材料排列有序(应按时间顺序排列;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时间顺序排列),装订整齐; 6.卷内文书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
7.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证据袋上应注明证据的名称、数量等内容; 8.卷内无金属物;
9.破损的文书应修补或复制,文书过小的应衬纸粘贴,文书过大的应折叠整齐; 10.案卷归档及时。
2.吉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 篇二
一、《执行标准》的制定背景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 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在何种幅度内给予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档案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规定, 并赋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一定幅度的自由裁量权。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执法、科学执法、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近年来, 全省各级档案行政部门自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准确适用档案法律法规, 努力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在打击档案违法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 受执法环境和执法者素质等影响, 在档案行政执法过程中还存在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 处罚随意性大、畸轻畸重、有失公平等现象。为规范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保护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全面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要求, 结合全省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 黑龙江省档案局制定了《黑龙江省档案局规范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并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 研究制定了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通过对裁量标准的细化, 有效避免了因条件模糊、人为因素造成的行政处罚随意性, 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公开、不公平、不公正现象。同时, 通过规范自由裁量权, 实现同案同罚, 消除档案行政部门与相对人之间的对抗情绪, 进一步营造了良好的档案法制环境。
二、《执行标准》的基本内容
《执行标准》以表格的形式进行编写, 逐项标明违法行为的种类、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违法情节和处罚标准等内容, 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细化标准, 充分考虑各种情节和因素, 不过于灵活, 也不教条僵化, 力求有效实现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阳光操作”。
第一部分“违法行为”, 明确了档案违法行为的种类。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中涉及的档案违法行为进行梳理, 共列举出13种档案违法行为:1.未按规定立卷归档;2.未按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3.擅自扩大或缩小档案馆接收范围;4.未按规定开放档案;5.未按规定办理档案登记;6.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7.将国家所有的档案据为己有;8.损毁、丢失国家所有或者列入国家监管范围档案;9.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国家所有或者列入国家监管范围档案;10.涂改、伪造档案;;11.擅自出卖或转让档案;12.倒卖档案牟利者或将档案卖给、赠送外国人;13.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
第二部分“法律依据”, 遵循了处罚法定原则。档案行政处罚的类型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种, 其设定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标准》中档案违法行为和处罚幅度的确定,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3部法律法规, 当适用的法律条款相冲突时, 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
第三部分“实施主体”, 确定了《执行标准》的适用范围。《执行标准》的实施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全省各级档案行政部门在执法时都要遵照《执行标准》, 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市 (县)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另行制定标准。
第四部分“违法情节”, 规范了违法行为档次划分和裁量主要考虑因素。从我们国家规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践来看, 违法行为档次划分有三分法、四分法和五分法。由于档案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比较大、罚款数额也比较高, 《执行标准》将每种违法行为的档次划分为四个等级进行量罚:对前7种违法行为和第13种违法行为设定了不予处罚、一般违法、较重违法和严重违法情节四个档次;对第8~12种违法行为设定了轻微违法、一般违法、较重违法和严重违法情节四个档次。裁量主要考虑因素包括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等。省档案局在总结档案行政执法实践、分析档案行政执法案例的基础上, , 对每个裁量档次列举了具体违法表现情形。
第五部分“处罚标准”, 细化了各档次的处罚额度。。按照合法合理、过罚相当的原则, 对13种档案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作了划分。第1~6种档案违法行为, 具有一般违法情节的, 对单位处以2 000元以上4 000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具有较重违法情节的, 对单位处以4 000元以上6 000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具有严重违法情节的, 对单位处以6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600元以上1 000元以下罚款。第7~13种档案违法行为, 具有一般违法情节的, 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1 500元以下罚款;具有较重违法情节的, 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500元以上3 000元以下罚款;具有严重违法情节的, 对单位处以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罚款。
三、《执行标准》的主要特点
规范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工作。《执行标准》在起草制定过程中吸取了全省档案系统执法实践中的各种经验教训, 同时也借鉴了一些省市的有益做法。
(一) 积极压缩自由裁量的施行空间, 实现了“自由有度, 裁量有据”。档案行政处罚标准的上限与下限之间存在10倍差距, 如果简单适用最低限处罚标准, 将无形间降低了违法成本, 弱化了档案行政处罚的惩戒功能;如果一味从高适用处罚标准, 虽能实现惩戒目的, 却增加了违法者经济负担, 违反了“过罚相当”原则, 容易引发对处罚决定合理性的质疑。因此, 《执行标准》将每种违法行为细化为四个档次, 对每个档次的违法情节和处罚标准都有较为详细的说明, 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档案法律法规条文的“刚性”与档案行政执法“可操作性”之间的矛盾, 使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变得有章可循。一些基层档案执法人员表示, 《执行标准》减少了自由裁量的弹性空间, 处罚标准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 执法更有底气了。
(二) 充分重视档案行政处罚的警示教育作用, 设定不予处罚、轻微处罚档次。鉴于《档案法实施办法》和《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对前7种违法行为和第13种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罚前置条件, 逾期不改正的再进行处罚, 《执行标准》对这8种违法行为,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经责令限期改正就立即改正的, 不再给予处罚。同时, 《档案法》二十四条中对第8~12种违法行为作出了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因此, 《执行标准》对这5种违法行为设定了轻微违法等级, 对于后果轻微的, 只给予警告而免于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 重点细化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事项。比如, 在对档案丢失、涂改、伪造等行为的裁量主要考虑因素细化时, 对违法行为侵害的档案价值以“保管期限”为标准具体划分为永久、定期30年 (或者长期) 、定期10年 (或者短期) 三个等级;对未按规定立卷归档和未按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等行为的违法情节细化时, 则根据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长短作出详细的量罚规定。
四、多措并举, 推动《执行标准》贯彻落实
3.吉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 篇三
一、基础标准部分
(一)主体合法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2、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清楚,表述准确。
2、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充分,并且主要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三)适用法律正确
1、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的、有效的法律依据。
2、适用法律正确,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
3、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程序合法
1、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顺序实施行政处罚。
2、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4、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5、行政处罚决定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履行集体讨论程序,依法应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或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上报。
6、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间送达,并有送达回证。
7、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的案件,必须移送。
二、文书规范标准(100分)
(一)立案阶段(共5分)立案审批文书
(1)有案件来源,即注明案件是来自现场检查、举报、交办还是移送等内容;(1分)
(2)有案情记载;(1分)
(3)有承办人意见,应注明当事人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1分)
(4)有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签名和日期;(1分)
(5)在规定时间内立案。(1分)
(二)调查取证阶段(共35分)
1、检查(勘验)笔录(共10分)
(1)有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场所记载;(2分)(2)现场检查的内容清楚;(2分)(3)有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2分)
(4)现场检查情况记录准确、客观、全面;(2分)(5)有被检查人对笔录的意见及签名(被检查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有见证人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2分)
2、询问笔录(共10分)
(1)有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1分)(2)一份询问笔录针对一个被询问人;(1分)(3)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完整;(1分)(4)询问笔录记录的内容完整;(2分)(5)有两名执法人员的签名;(2分)
(6)笔录有被询问人逐页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2分)
(7)笔录中有涂改之处时,应有被询问人压指印、盖章或签名。(1分)
3、调查取证与保存证据文书(共10分)(1)完整记录被调查取证人的情况;(1分)(2)调查取证事由正当;(1分)(3)调查取证的地点准确具体;(1分)
(4)提取的证物应与案件有关;(1分)
(5)调查取证物品的性状描述完整准确(包括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等);(1分)
(6)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1分)(7)有被调查取证人签名或盖章(被取证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有见证人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1分)
(8)有行政机关的印章和日期;(1分)
(9)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1分)
(10)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1分)
4、鉴定文书(共5分)
(1)有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1分)(2)有申请鉴定的时间及内容;(1分)(3)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1分)
(4)有鉴定部门印章、日期及鉴定人员姓名。(2分)
(三)审查决定阶段(共40分)
1、案件处理的审批文书(共5分)
(1)案由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载准确;(1分)(2)违法事实记录完整,证据确凿、充分,处罚依据明确;(1分)
(3)承办人的意见明确、具体,有签名和准确日期;(1分)
(4)有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1分)
(5)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明确、具体,有签名、日期。(1分)
2、违法行为处理告知文书(共5分)(1)当事人名称准确;(1分)
(2)载明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1分)(3)明确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1分)(4)明确告知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的期限;(1分)
(5)处罚机关的印章、日期完整。(1分)
3、听证通知书(共4分)
(1)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准确;(1分)(2)明确告知听证主持人的姓名;(1分)
(3)注明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主持人回避的权利,告知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1分)
(4)处罚机关的印章、日期完整。(1分)
4、听证笔录(共4分)
(1)准确记载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1分)(2)载明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代理人、案
件调查人员的基本情况;(1分)
(3)载明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方面的陈述和申辩的内容;(1分)
(4)有当事人的签名。(1分)
5、听证报告(共4分)(1)载明案由;(1分)
(2)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情况;(1分)(3)当事人针对处罚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情节、适用法律等提出的理由和依据及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要求及依据;(1分)
(4)载明听证结论。(1分)
6、行政处罚决定书(共18分)
(1)有当事人基本情况(公民: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法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2分)
(2)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依据;(4分)(3)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4分)
(4)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规定;(3分)
(5)有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2分)
(6)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名称及印章、日期。(3分)
(四)送达和执行阶段(共15分)
1、送达回证(共5分)
(1)载明送达文书名称;(1分)(2)载明受送达人名称(姓名);(1分)(3)载明送达时间、地点;(1分)(4)送达方式准确;(1分)
(5)有送达人、收件人员的签名、行政机关印章。(1分)
2、罚没款(物)票据(共4分)
(1)处罚机关应当和罚款收缴机关分离,法律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当场收缴的除外;(1分)
(2)应使用合法罚没票据;(1分)(3)票据填写规范、准确;(1分)
(4)缴纳罚款期限正确,加盖处罚机关印章。(1分)
3、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文书(共3分)
(1)案件名称准确、被申请人基本情况清楚;(0.5分)(2)申请执行项目准确;(0.5分)(3)案情叙述完整准确;(0.5分)(4)强制执行理由正确;(0.5分)(5)案件主要材料齐备。(1分)
4、结案报告(共3分)(1)案由清楚;(0.5分)
(2)载明结案理由;(0.5分)
(3)载明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未执行部分应有说明;(0.5分)
(4)罚没财物应有处理结果;(0.5分)
(5)有案件调查人员结案意见及签名、日期;(0.5分)(6)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结案的意见和签名、日期。(0.5分)
(五)案卷归档(共5分)
1、一案一卷(特殊情况分正副卷的除外);(0.5分)
2、使用统一规范的卷宗封面、一卷一号;(0.5分)
3、卷内文字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书写;(0.5分)
4、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0.5分)
5、卷内材料排列有序(应按时间顺序排列,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前,其余文书按时间顺序排列),装订整齐;(0.5分)
6、卷内材料有规范的页号;(0.5分)
7、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0.5分)
8、卷内无金属物;(0.5分)
9、破损的文书应修补或复制;(0.5分)
10、案卷归档及时。(0.5分)
关于《安徽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的说明
一、关于《评查标准》中的基础标准
基础标准是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的标准,主要包括主体是否适当、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完备、适用法律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
基础标准中规定的要素是案卷合格的最低要求,所涉及的内容是实体问题和重要法定程序问题,关系到案件本身是否成立,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有效,一旦出现此类问题,将有可能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或在行政诉讼中导致行政机关败诉。因此,虽不设具体分数,但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基础标准内容的,判定该案卷为不合格卷。
二、关于《评查标准》中的文书规范标准
文书规范标准是卷内文书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备、规范的标准。
文书规范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按案件处理阶段、文书种类、文书归档规范、文书基本要素设定相应分值,对不具备基本要素或不符合案卷归档规范的,扣除相应分值,最后余分即为案卷得分。案卷中不需要使用某种文书的,该文书所占分值自动累加;属于本标准之外的问题或本标准之外的文书种类不参评、不扣分;行政执法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对行政处罚文书及立卷归档另有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提供相关依据,不扣分;听证条件、诉讼时限等法律另有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提供依 9
据,不扣分。
4.行政处罚案卷顺序 篇四
1.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个人1000,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0元以上,告知听证权利;处罚5000元以上,说理式)
2.交通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
(无需填写的栏目,用右上斜线划去;注意日期,下同)
3.现场检查记录表
(写明时间,地点,案件来源,违法事实等,空余2行以上的标明以下空白)
4.暂扣车辆报批书
(不能暂扣的车辆的,使用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若是复印件需核对无误,下同)
5.道路运输暂扣车辆决定书
6.道路运输暂扣车辆告知书
7.驾驶员询问笔录
(年龄写周岁,执法人员姓名及其执法证号准确无误,告知回避、陈述、申辩权利,一问一答,每一页签名、捺手印并写明日期,骑缝印,执法人员不得代签)
8.证人询问笔录(同上)
9.驾驶人、责任人、证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优先)
10.物证或照片材料
(物证如行驶证、经营许可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等,照片注意拍摄角度需清楚显示违章车辆外观、车牌号、车主、2名执法人员在场,证明车辆、证件信息,记录执法现场画面,写明拍摄人姓名、证明的内容、拍摄地点、日期)
11.委托书(委托人与签章单位一致)
12.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遵守审核审批制度,调查人、大队长或法制科长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不能仅有“同意”二字)
13.重大案件集体审议记录表(案审委员相互不得代签,宁可补签)
14.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
(写明是否有应采纳的陈述申辩意见,是否要求听证)
15.听证申请书、告知书、听证笔录
16.代缴罚款申请书
(边远、水上等交通不便原因,不能将罚款交至指定银行,将罚款交至行政机关)
17.送达回证(送达人2个,手写签名,注意日期)
18.银行回单、罚没款专用发票等财务票据
19.解除强制措施决定书
20.交通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5.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1 篇五
此次案卷评查将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处罚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强制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案件文书及归档是否规范等六大方面155小项进行考评,总分为100分,如存在问题则按照本《评查标准》扣除相应分数,扣满为止;如符合加分条件,则按照《评查标准》加上相应分数,最后得出该本案卷的总得分。每个地市的20本案卷总得分相加就是该地市的总得分,由此排出该地市的名次。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一)被处罚主体认定是否准确
(1)被处罚主体基本情况不清;(扣2分)
(2)共同违法中漏处同案人或单位违法中漏处直接责任人。(扣2分)
(二)证据收集是否全面、案件事实是否清楚(3)主要证据不足或无效,导致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缺失;(扣20分)
(4)主要违法事实成立,部分相关证据不足或无效,导致与案件相关的时间、地点、方式(手段)、对象、后果、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等情况不清,对处罚内容造成影响;(扣10分)
(5)主要违法事实成立,部分相关证据不足或无效,导致与案件相关的时间、地点、方式(手段)、对象、后果、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等情况不清,未对处罚内容造成影响;(扣5分)
(6)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事实不清;(扣4分)
(7)其他违法事实不清的情形。(每一项扣2分)
(三)证据收集是否合法 1.告知被询问人权利
(8)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未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扣5分)
(9)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未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扣1分)
2.询问(调查)笔录
(10)一份询问(调查)笔录对应了多个被询问(调查)人;(扣8分)
(11)在同一时间段的数份笔录出现了同一执法人员;(扣3分)
(12)未收集被询问(调查)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扣1 分)
(13)询问笔录未记明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等内容;(扣1分)
(14)询问笔录不能反映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形,如违法行为人、行为涉及的物品及行为时间、地点、方式等;(扣2分)
(15)同一被询问(调查)人笔录中或多份询问(调查)笔录之间陈述内容前后不一致,矛盾未消除;(扣3分)
(16)询问(调查)笔录中有指名问供、诱供情形;(扣4分)
(17)询问(调查)笔录涂改部分无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扣1分)
(18)被询问(调查)人未对笔录逐页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被询问(调查)人拒绝签字确认的未在笔录中注明;(扣4分)
(19)无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扣3分)
(20)询问(调查)笔录有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每一项扣1分)
3.现场笔录
(21)应制作而未制作现场笔录;(扣5分)(22)在同一时间段的数份现场笔录出现了同一执法人 员;(扣3分)
(23)现场笔录未记明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等内容;(扣1分)
(24)现场笔录未反映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形或现场基本情况;(扣3分)
(25)当事人不在现场的,未邀请第三方证明人参加;(扣2分)
(26)现场笔录涂改部分无当事人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扣1分)
(27)当事人或第三人未对笔录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确认的未在笔录中注明;(扣2分)
(28)无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扣3分)
(29)现场笔录有填写不规范等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每一项扣1分)4.书证、物证
(30)对于书证、物证应当提取原物的未提取原物;提取原物确有困难,提取书证、物证复制件、影印件、抄录本的,未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对其进行拍照的,未对照片反映的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扣2分)
(31)书证、物证提供人未在提供的证据上签名或盖章,或提供人拒绝签名或盖章,未予以注明;(扣2分)
(32)书证提取人未在提取的证据上签名或盖章;(扣1分)
(33)域外证据未经认证或未按相关规定办理证明手续;(扣1分)
(34)书证、物证提取有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每一项扣1分)
5.抽样取证
(35)抽样方式、样品加封不符合相关规定;(扣3分)(36)未制作抽样取证记录;(扣5分)
(37)抽样取证记录未体现抽取样品数量、抽检物品基础数量以及两者之间关系;(扣2分)
(38)抽样取证记录未体现抽样时间、抽样地点、抽样人;(扣1分)
(39)抽样取证记录未体现抽样过程以及抽样物品的规格、型号、外观颜色、包装、装潢等特征;(扣2分)
(40)抽样取证记录未体现抽取样品加封情况;(扣1分)
(41)提取人、当事人(或见证人)未在抽样取证记录及封条上签字;(扣1分)
(42)抽样取证有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每一项扣1分)6.委托鉴定
(43)送检时,未制作鉴定委托书;(扣3分)(44)鉴定结论无鉴定人的签名(盖章)或鉴定机构的印章;(扣3分)
(45)无鉴定人或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扣1分)(46)未向当事人送达鉴定结论;(扣2分)
(47)未给当事人留足法定的申请复检期;(扣1分)(48)委托鉴定有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每一项扣1分)
7.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
(49)对于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应当提取原始载体的,未提取原始载体;提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提取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复制件的,未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扣2分)
(50)声音资料未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扣1分)
(51)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的收集有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每一项扣1分)
二、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52)定性错误(包括将法律未规定为违法的行为定性为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以及将此违法行为定性为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情形);(扣20分)(53)违反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先法的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的;(扣5分)
(54)根据案件客观事实作出的定性正确,但所引用的法律依据不准确;(扣3分)
(55)引用法律依据的条、款、项不完整或款、项表述不准确。(扣2分)
三、处罚是否适当
(56)擅自创设罚种;(扣8分)
(57)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和主观故意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畸轻畸重,显失公平;(扣8分)
(58)法律规定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再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未经责令改正直接予以行政处罚;(扣6分)
(59)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总局关于规范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应当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未予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或相反。(扣4分)
(60)其他处罚不适当情形。(每一项扣4分)
四、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一)内部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所需材料是否齐全、立结案是否规范(61)无立(销)案审批手续;(扣5分)
(62)依职权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进行立案,或者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才立案;(扣3分)
(63)未附上案件来源登记表、举报材料等立案相关材料;(扣1分)
(64)无行政处罚决定审批手续;(扣5分)(65)先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进行处罚决定审批;(扣5分)
(66)超过规定的办案时限,无相关延期手续;(扣3分)
(67)拟作出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未经案件审批机构集体讨论;(扣3分)
(68)其他内部审批手续不完备、所需材料不齐全、立结案不规范的情形。(每一项扣1分)
(二)告知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69)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扣20分)
(70)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罚种、幅度、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时限等事项不全或不准确;(扣2分)
(71)采用口头形式告知的,未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扣2分)
(72)以直接送达或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的,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未给当事人留足三个工作日陈述、申辩时间,以邮寄或公告方式告知的,自告知书寄出之日起或自公告之日起不满十五日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扣3分)
(73)以直接送达或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未给当事人留足三个工作日要求听证时间,以邮寄或公告方式告知的,自告知书寄出之日起或自公告之日起不满十五日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扣3分)
(74)告知程序有其他不合法、不规范的情形。(每一项扣1分)
(三)听证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75)符合听证条件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或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未举行听证;(扣20分)
(76)无听证笔录;(扣5分)
(77)听证参加人未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的未在听证笔录中注明;(扣1分)
(78)未制作听证报告;(扣5分)
(79)听证报告上未明确体现听证主持人的意见或建议;(扣1分)(80)听证程序有其他不合法、不规范的情形。(每一项扣1分)
(四)是否依法进行案件核审
(81)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未依法进行核审;(扣5分)
(82)核审人员未对案件违法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证据、程序、处罚适当性等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扣1分)
(83)案件核审有其他不合法、不规范的情形。(每一项扣1分)
(五)送达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84)未送达除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文书、处罚告知文书以外的其他应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每一项扣1分)
(85)送达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扣2分)(86)收件人与受送达当事人不一致的,无委托书或送达回证未注明收件人与受送达当事人之间的关系;(2分)
(87)未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处罚决定书;(扣1分)
(88)送达回证填写不准确、不完整;(扣1分)(89)送达程序有其他不合法、不规范的情形。(每一项扣1分)
(六)执行程序是否合法规范(90)尚未送达处罚决定书即先予执行;(扣5分)(91)未附或未足额附具罚没收据;(扣2分)(92)未说明涉案物资处理情况;(扣5分)(93)当事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办案机关同意的,未书面告知其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扣5分)
(94)超过法定期限未申请强制执行;(扣5分)(95)执行程序有其他不合法、不规范的情形。(每一项扣1分)
五、强制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96)未按照法定程序办理采取强制措施(或解除,下同)的相关审批手续;(扣8分)
(97)无法律依据采取强制措施;(扣7分)(98)没有必要的书证、物证和检查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当事人有涉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扣5分)
(99)强制措施针对的主体错误;(扣7分)(100)采取强制措施的财物与当事人违法行为无直接关系;(扣5分)
(101)无必要采取强制措施而采取;(扣5分)(102)应采取强制措施而未采取;(扣5分)(103)超过法定期限未对强制措施依法作出处理;(扣2分)(104)强制措施文书未告知或未准确告知救济途径和期限;(2分)
(105)强制措施文书未送达;(扣8分)
(106)强制措施文书引用法律法规不完整、不准确;(扣2分)
(107)强制措施审批表内容与强制措施通知书内容不对应;(扣5分)
(108)已解除或应解除而无解除强制措施审批手续;(扣1分)
(109)已解除或应解除而无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扣1分)
(110)解除强制措施内容与采取强制措施内容不对应;(扣1分)
(111)财物清单不能准确反映采取强制措施的财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等特征;(扣5分)
(112)财物清单无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无当事人、保管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保管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未作说明;(扣5分)
(113)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扣3分)
(114)先行登记保存未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扣2分)(115)先行处理的物品不属于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扣1分)
(116)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当事人同意对物品直接先行处理;(扣1分)
(117)采取强制措施的财物去向不明;(扣2分)(118)强制措施有其他不合法、不规范的情形。(每一项扣1分)
六、案件文书及归档是否规范
(一)处罚决定书内容是否完整、叙述是否准确、制作是否规范
(119)处罚决定书的决定内容与处罚决定审批内容不一致;(扣2分)
(120)未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扣1分)
(121)未清楚写明经调查核实的案件客观事实;(扣5分)
(122)未列明相关证据;(扣1分)
(123)未写明定性处罚的法律事实;(扣5分)(124)未写明对当事人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扣2分)
(125)未对违法行为明确定性;(扣2分)
(126)未表述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定性处罚的法律依据;(扣5分)(127)未写明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扣2分)
(128)未写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扣2分)(129)未写明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或者途径及期限交待错误;(扣2分)
(130)未写明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未加盖处罚机关印章;(扣2分)
(131)落款机关名称与印章名称不一致;(扣5分)(132)处罚决定书叙事不清楚,语言文字不规范。(扣1分)
(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内容是否完整、制作是否规范(133)未附终结报告或所附终结报告与案件事实无关;(扣5分)
(134)未写明案件由来、立案时间、调查经过及调查终结时间;(扣1分)
(135)未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扣1分)(136)未清楚写明经调查核实的案件客观事实;(扣2分)
(137)未写明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扣1分)(138)未写明定性处罚的法律事实;(扣2分)(139)未写明对当事人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扣1分)(140)未对违法行为明确定性;(扣1分)
(141)未写明定性、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及处罚建议;(扣1分)
(142)未写明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扣1分)
(143)无办案人员和办案机构负责人签名及报告形成时间;(扣1分)
(144)终结报告结构层次不清晰、叙事条理不清楚。(扣1分)
(三)立(销)案审批表填写是否规范
(145)立案未写明案件线索来源、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名称及条目以及立案建议;(扣2分)
(146)销案未写明调查取证的情况、销案的理由及建议。(扣2分)
(四)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填写是否规范(147)当事人名称填写不准确;(扣1分)
(148)案件性质、立案时间填写不准确;(扣1分)(149)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理由、依据及内容填写不清,相关意见栏目内只有签字没有具体意见。(扣2分)
(五)有关事项审批表填写是否规范(150)案件名称填写不规范;(扣1分)(151)审批事项不具体明确;(扣1分)
(152)审批理由及依据表述不清楚,未写明简单的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强制措施依据未具体到条、款、项)。(扣1分)
(六)其他
(153)未使用统一格式的办案文书;(扣1分)(154)文书填写制作有其他不规范的情形;(扣1分)(155)案卷封面书写不规范,案件材料正卷、副卷归档不规范,装订顺序不符合有关规定等。(扣1分)
七、加分项目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案加5—10分
1、案件涉及众多的调查取证对象,取证难度大,运用了多种取证方法和手段,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合法有效并为案件所必需。
2、属于新型、疑难、重大、复杂案件,定性难度大,能够通过分析作出准确定性和处罚。
3、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处罚决定书说理性强,表述精确的。
八、补充说明
6.吉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 篇六
一、基本要素问题。是指案卷违反案卷标准规定的基本标准,在主体资格、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履行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存在基本要素问题1项以上的,不能评为优秀卷,即“一票否决”。
(一)主体资格问题
1、主要对外文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查封扣押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没有加盖执法机关印章。
2、主要对外文书(同上)加盖非法定主体(行政机关内设机构、非法定授权组织、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等)印章的。
3、被处罚主体认定错误的(个体工商户认定为单位的需讨论)。
4、案卷中没有被处罚主体的身份证明,不能确认其身份(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合法有效身份的除外)。
5、有其它严重的主体资格错误的问题的。
(二)事实和证据问题
6、没有准确认定相关主要事实,导致违法事实不清的。
7、法律责任要求没收违法所得,或者以违法所得或货值金额作为处罚的幅度基础,而没有对违法所得或货值金额进行认定的。
8、卷内证据不足以认定违法事实和情节的。
9、有其它严重的事实和证据问题的。
(三)适用法律问题
10、没有准确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条文作为认定违法事实或者处罚依据。
11、认定违法事实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引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条、款、项、目错误(直接适用错误的)。
12、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超出法定处罚种类或者幅度范围的。
13、有其它严重的适用法律问题错误的。
(四)履行程序问题
14、立案、调查取证、审批、告知、送达、结案等主要程序没有相应文书记载的。
15、存在明显的程序倒置情况的(立案后直接审批、先决定后审批或告知、先执行后送达等情况)。
16、依法应当告知听证而没有告知听证的。
—1—
17、依法应当责令改正前置,没有实施责令改正直接进行行政处罚的。
18、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未满三日即作出处罚决定的(非听证案件当事人三日内明确放弃陈述或申辩权利的除外,但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适用此例外情形)。
19、依法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卷中无集体讨论记载的。20、有其它严重的履行程序问题的。二、一般要求问题。是指案卷违反案卷制作标准规定的一般标准,在案卷和文书制作规范上存在的问题。存在一般要求问题的,按照相应的内容扣分。扣分总数少于
分的可被评为优秀卷。
(一)非特定文书的问题
1、对复印件等传来证据没有确认说明的(每份0.5分,最高扣分不高于2分)
2、对作为证据的照片等没有说明的(每份0.2分,最高扣分不高于1分)
3、延长查封扣押期限或办案期限,卷中无上报审批记载的(2分)
4、没有按顺序装订文书的(0.5分)
5、按照文书格式要求页首应当标注有处罚机关全称,而没有标注的(每份0.2分,最高扣分不高于1分)
6、外部文书落款有印章但没有标注处罚机关名称的(每份0.2分,最高扣分不高于1分)
7、外部文书落款日期标注不规范的(每份0.2分,最高扣分不高于1分)
8、“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文书选择项,以及各种文书提示语,未做选择或未进行技术处理的(每项0.1分,最高扣分不超过1分)。
9、按照文书格式,应当注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而基本情况记载不全或记载错误(包括错漏字)的(每处0.1分,最高不超过2分)
10、整卷未使用农业部规定的统一文书格式的(扣5分)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11、案号编写不规范的(0.2分)
12、没有记载案由的(1分)
13、没有详细阐明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即何时、何地、何人、采取何种方式或手段、产生何种行为后果等的(每项0.5分,最高不超过2分)
14、没有对证据进行列举的(2分),或者已列举但并没有进行证据说明的(1分)
15、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依法予以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没有写明理由的(2分)
—2—
16、认定违法事实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或者条、款、项、目不规范,但不会引起歧义的(每处1分)
17、认定违法事实或者作出行政处罚没有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原文的(每处1分,最高扣分不高于2分)
18、两个处罚种类依法应当并处而没有并处的(2分)
19、把非行政处罚种类作为行政处罚表述的(1分)
20、没有注明复议期限及复议机关,或者诉讼期限及诉讼法院、或者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或者告知错误的(2分)
21、没有注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的(2分)
22、有错别字、缺字、语句不通顺等错误,但不影响事实认定的(每处0.1分,最高扣分不高于1分)
(三)立案审批表
23、没有记载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姓名或者时间的(2分)
(四)询问笔录
24、一份笔录同时询问两名以上被询问人的(此份笔录的缺失不影响违法事实和情节认定)(2分)
25、执法人员没有签名或者只有一人签名的(此份笔录的缺失不影响违法事实和情节认定)(1分)
26、被询问人没有签署“记录属实”等意思表示的(0.5分)
27、没有记载询问时间或者地点的(0.5分)
28、被询问人没有逐页签名的(每处0.5分,最高扣分不高于2分)
29、笔录内容涂改未做技术处理的(每处0.1分,最高扣分不高于0.5分)30、文书空白处未注明以下空白等处理的(最后一行当事人已经顶格签字的除外)(0.5分)
(四)检查(勘验)笔录和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31、没有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和表明身份记载的(2分)
32、被检查人拒绝签署姓名,执法人员没有说明情况的(此份笔录的缺失不影响违法事实和情节认定)(2分)
33、检查(勘验)人员没有签署姓名的(1分)
34、没有记载检查(勘验)时间或者地点的(0.5分)
35、检查(勘验)的内容记载不规范的(根据实际情况裁量)(1分)
36、笔录内容涂改未做技术处理的(每处0.1分,最高扣分不高于0.5分)
37、(只适用查封(扣押)现场笔录)没有记录查封(扣押)决定书及财物清单送达、通知当事人到场、实施查封(扣押)过程、当事人陈述
—3—
申辩等情况的(每处1分,最高扣分不高于3分)
(五)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38、保存地点或方式不明确的(2分)
(六)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
39、处理意见表述不规范的(2分)
40、先行登记保存物品依法应当处理而未处理,或者超过7日做出处理决定的(3分)
(七)授权委托书
41、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但无授权委托书的(2分)
(八)查封(扣押)决定书
42、查封(扣押)的依据错误的(适用《特别规定》为依据的要根据个案判断)(5分)
43、复议机关或诉讼机关告知错误的(1分)
(九)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44、没有解除查封扣押的物品,或者超期限解除查封扣押的物品的(3分)
(十)案件处理意见书
45、没有记载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姓名或者时间的(2分)
(十一)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记录
46、集体讨论结论不明确的(2分)
47、没有记载参加人员意见或者签名的(1分)
(十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48、违法事实表述不清的(1分)50、告知处罚内容不准确的(2分)
(十三)送达回证
51、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超过法定时限的(2分)
52、送达回证的案由、受送达人、送达方式、送达单位等要素表述不规范的(每处0.2分,最高扣分不高于1分)
(十四)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53、罚没物品处理没有记录或者只有部分物品进行记录的(2分)
54、执行了罚没款而没有罚没款收据的(2分)
(十五)结案审批文书
55、没有记载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结果的(0.5分)
56、没有记载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姓名或者时间的(2分)
7.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 篇七
总 则
一、评查依据。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和《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以下简称案卷标准)制定。
二、评查原则。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以下简称案卷评查)依照案卷标准和本细则进行评分。案卷标准和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不列入评分范围;案卷制作违反案卷标准和本细则规定,但符合国家部委相关规定的,不列入评分范围。
三、评查方式。案卷评查分为基本要素审查和一般要求审查,基本要素审查是对案卷基本要素是否符合案卷基本标准的审查;一般要求审查是对卷内文书制作是否符合案卷一般标准的审查。
四、案卷计分方法。案卷评查采用百分制的计分方法,按照扣分余额计算案卷分数。
(一)基本要素审查的分值为100分,不设负分。凡违反案卷标准和存在本细则列举的任一基本要素问题的扣除全部分数,案卷得分为零。
(二)一般要求审查的分值按照不同文书和问题设定为10分、5分、2分、1分、0.5分。凡违反案卷基本标准和存在本细则列举的一般问题的,扣除相应分数。
(三)案卷得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100-扣分合计=案卷分数;案卷成绩分为三个档次:90分以上的为优秀,60至89分的为合格,5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五、单位成绩与名次排列
(一)单位成绩。按照单位参评案卷的平均得分计算,具体分为三个档次:90分以上的为优秀,60至89分的为合格,5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二)单位名次。原则上按照分数和档次顺序排列;成绩属于同一档次的单位,名次按照参评案卷符合规定数量的单位优先于参评案卷少于规定数量的单位顺序排列。
评分细则
一、基本要素问题。是指案卷违反案卷标准规定的基本标准,在主体资格、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履行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主体资格问题
1、以非法定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2、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3、以非法定授权机构或者组织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4、行使应当由上级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的。
5、行使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的。
6、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印章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7、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非法定主体印章的。
8、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印章的。
9、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被处罚主体与实际履行处罚的主体不一致,且无合法理由的。
10、被处罚主体模糊不清且案卷中又没有其身份证明,不能确认其身份的。
11、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处理呈批表)、集体讨论记录以及强制措施、告知权利、送达执行和身份证明等文书中的被处罚主体不一致,且无合法理由的。
12、对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13、对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作出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14、对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分公司、分支或者内设机构等实施行政处罚的。
15、被处罚主体不是违法行为当事人的。
16、其它不符合案卷基本标准的主体问题。
事实和证据问题
17、对超过法定追溯期限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
18、认定的违法事实与适用法律依据的表述不一致,且无有权机关正式解释的。
19、法律文书没有记载或者没有能准确记载违法的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危害后果,导致违法事实不清的。
20、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没有签署意见或者姓名,且执法人员没有说明情况,导致唯一或者主要证据失效,无法认定违法事实的。
21、文书记载同一执法人员在同一时间在两个不同地点进行调查询问,导致唯一或者主要证据失效,无法认定违法事实的。
22、询问笔录涂改或增删涉及违法事实的内容没有做技术处理,导致唯一或者主要证据失效,无法认定违法事实的。
23、调查笔录之间,或者调查笔录与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处理呈批表、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文书之间事实描述相互矛盾,且无相关确认说明记载的。
24、卷内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导致唯一或者主要证据失效,无法认定违法事实的。
25、证据取得的方式、手段、途径不符合法定要求,导致唯一或者主要证据失效,无法认定违法事实的。
26、缺乏相关证据,不能准确判定违法事实和情节的。
27、其它不符合案卷标准的事实和证据问题。
适用法律问题
28、以尚没有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认定违法事实或者处罚依据的。
29、以废止并失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法条作为认定违法事实或者处罚依据的。
30、仅以规范性文件作为认定违法事实或者处罚依据的。
31、认定违法事实或者作出行政处罚没有引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
32、认定违法事实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名称错误的。
33、认定违法事实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条、款、项、目错误的。
34、认定违法事实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准确到条、款、项、目,并可能引起歧义的。
3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超出法定处罚种类范围的。
36、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超出法定幅度范围的。
37、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违反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的。
38、其它不符合案卷标准的适用法律问题。
履行程序问题
39、作出处罚决定时间在前,调查取证时间在后的。40、作出处罚决定时间在前,审查批准时间在后的。
41、作出处罚决定时间在前,履行法定事前告知时间在后的。
42、履行法定程序无相应文书记载,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
43、卷中没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调查取证记载的。
44、卷中没有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记载的。
45、卷中没有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记载的。
46、符合法定听证条件,卷中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记载的。
47、当事人要求听证,卷中没有听证程序履行情况记载的。
48、卷中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审批程序记载的。
49、依法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卷中无集体讨论记载的。50、案件处理呈批表或集体讨论记录中记载的违法事实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一致的。
51、案件处理呈批表或者集体讨论记录中记载的决定内容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一致的。
52、依法应当报上级机关审批,卷中无上报审批记载的。
53、依法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卷中无送达情况记载的。
54、卷中没有相关物品处理记载的。
55、其它不符合案卷标准的履行程序问题。二、一般要求问题。是指案卷违反案卷标准规定的一般标准,在案卷和文书制作与使用规范上存在的问题。
立案审批文书
(一)立案审批表
1、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文书的(5分)
2、没有记载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或者姓名的(5分)
3、没有记载执法人员意见的(2分)
4、没有记载执法人员姓名或者申请立案时间的(2分)
5、没有记载批准立案时间的(2分)
6、没有记载案件来源的(1分)
7、没有记载案件情况的(1分)
8、上述内容虽有记载,但模糊不清的(每处)(0.5分)
9、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调查笔录
(二)询问笔录
10、一份笔录同时询问两名以上被询问人的(此份笔录的缺失不影响违法事实和情节认定)(10分)
11、被询问人拒绝签署姓名,执法人员没有说明情况的(此 份笔录的缺失不影响违法事实和情节认定)(5分)
12、笔录中主要事实(包括姓名、地点、时间、行为、数量等)涂改处未做按压指印、加盖印章等技术处理的(此份笔录的缺失不影响违法事实和情节认定)(每处)(5分)
13、执法人员没有签名或者只有一人签名的(此份笔录的缺失不影响违法事实和情节认定)(2分)
14、被询问人没有签署“记录属实”等意思表示的(2分)
15、没有记载询问时间或者地点的(2分)
16、被询问人没有逐页签名的(每处)(2分)
17、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填写不全的(每处)(0.5分)
18、询问时间或者地点填写不规范的(0.5分)
19、笔录内容涂改未做技术处理的(每处)(0.5分)
20、文书空白处未注明以下空白等处理的(每处)(0.5分)
21、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三)检查(勘验)笔录
22、被检查人拒绝签署姓名,执法人员没有说明情况的(此份笔录的缺失不影响违法事实和情节认定)(5分)
23、检查(勘验)人员没有签署姓名的(2分)
24、没有记载检查(勘验)时间或者地点的(2分)
25、被检查人没有注明“情况属实”等意思表示的(2分)
26、检查(勘验)的内容记载不规范的(1分)
27、被检查人基本情况记载不全的(每处)(0.5分)
28、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抽样取证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文书
(四)抽样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
29、没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的(5分)30、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签署意见或者姓名的(5分)
31、没有记载取证理由的(2分)
32、没有注明取证内容的(2分)
33、没有记载取证批准时间的。(2分)
34、没有注明案件调查基本情况的(1分)
35、没有注明承办人意见的(1分)
36、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五)抽样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37、没有抽样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的(5分)
38、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当事人名称(姓名)的(5分)
39、没有记载并说明取证理由的(2分)40、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2分)
41、没有记载取证时间或者地点的(1分)
42、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六)物品清单
43、没有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的(5分)
44、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物品名称、数量、品种、品级、规格、型号、形态等无法准确判定实际物品及其价值的
(5分)
45、没有两名执法人员签署姓名或盖章的(2分)
46、当事人没有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没有说明情况的
(2分)
47、没有记载先行登记保存物品保存地点和方式的(1分)
48、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七)物品处理通知书
49、没有物品处理通知书的(10分)50、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超过7日做出处理决定的(10分)
51、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意见不明确的(5分)
52、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部分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5分)
53、当事人名称(姓名)记载有误的(1分)
54、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相关证明文书
(八)鉴定结论或者相关说明
55、依法应当进行鉴定而卷中无鉴定文书的(5分)
56、鉴定结论由无资质鉴定机构或人员做出的(2分)
57、应当有结论性意见或者相关说明而没有的(2分)
58、鉴定结论无鉴定机构印章的(2分)
59、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九)授权委托书
60、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但无授权委托书的61、委托人没有签名或盖章的 62、委托事项、权限或时间不明确、不具体的 63、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
听证文书
(十)听证告知书
64、举行了听证卷中无听证告知书的 65、没有注明违法事实和认定依据的 66、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 67、没有注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 68、没有注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3日期限的 69、没有注明告知日期的 70、没有或没有准确记载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的 11
(5分)(5分)(2分)(0.5分)
(5分)(5分)(2分)
(2分)
(2分)(2分)(1分)
71、没有注明行政机关名称或者地址的(1分)72、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十一)听证通知书
73、举行了听证卷中没有听证通知书的(5分)74、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主持人或者记录人回避权利的(2分)
75、没有告知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的(2分)
76、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2分)77、没有注明行政机关名称或者通知日期的(1分)78、没有注明举行听证的具体地点的(1分)79、没有记载举行听证的具体时间的(1分)80、没有告知听证主持人姓名的(1分)81、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十二)听证公告
82、举行了听证卷中没有听证公告的(5分)83、没有记载举行听证的具体时间或地点的(2分)84、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2分)
85、没有记载公告日期的(1分)86、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十三)听证笔录
87、举行了听证卷中没有听证笔录的(5分)88、没有记载当事人陈述申辩主要理由的(2分)89、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没有签字且没有注明原因的(2分)90、案件调查人案情介绍表述不清的(2分)91、没有记载举行听证的时间或地点的 92、听证参加人情况记载不全的(每处)93、听证参加人情况记载不全的(每处)94、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
(十四)听证报告
95、举行了听证而没有听证报告的 96、没有记载听证主持人意见的 97、没有说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和证据的 98、案件调查认定基本情况记载不清的 99、没有记载举行听证的时间或地点的 100、听证参加人情况记载不全的(每处)101、听证主持人没有签署姓名的 102、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
审批和决定文书
(1分)(1分)0.5分)0.5分)(5分)(2分)(2分)(1分)
(1分)
0.5分)0.5分)0.5分)
((((((十五)案件处理呈批表
103、没有注明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时间的(10分)104、承办人意见不具体、不明确的(5分)105、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不明确的(5分)106、没有注明违法事实、情节、后果、依据的(每处)
(2分)
107、承办人没有签名的(2分)108、没有注明案件来源的(0.5分)109、当事人基本情况记载不全的(每处)(0.5分)
110、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十六)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记录
111、集体讨论结论不明确的(10分)112、没有记载参加人员意见或者签名的(5分)113、没有记载集体讨论时间的(2分)114、出席人员基本情况记载不全的(每处)(2分)115、案件来源、违法事实、情节后果、法律依据、当事人意见等有关情况记载不清的(每处)(2分)
116、没有记载集体讨论的地点的(1分)
117、列席和记录人员基本情况记载不全的(每处)(1分)118、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十七)行政处罚决定书
119、决定书无日期或日期无法辨认的(10分)120、决定书涂改的(10分)121、告知听证后未满三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10分)122、两个处罚种类依法应当并处而没有并处的(10分)123、没有注明复议期限、复议机关或者告知错误的(10分)124、没有注明诉讼期限及诉讼法院或者告知错误的(10分)125、违法事实表述不清的(5分)126、认定违法事实或作出行政处罚引用法律依据没有写全称的(5分)
127、把非行政处罚种类作为行政处罚表述的(5分)128、没有注明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或者告知错误
(5分)
129、决定书有印章但无落款的(有单位文头的除外)(2分)130、认定事实和作出处罚引用法律依据没有准确到条、款、项、目(不会引起歧义)的(2分)
13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表述不清的(每处)(1分)132、认定事实和作出处罚引用法律依据的条、款、项、目表述不规范(不会引起歧义)的(每处)(1分)
133、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或者期限告知不规范的(0.5分)134、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十八)责令改正通知书
135、没有注明责令改正内容的(10分)136、认定事实或作出决定引用法律依据没有写全称(不会引起歧义)的(5分)
137、应当注明责令改正期限而没有注明期限的(5分)138、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5分)139、无文书制作日期的(2分)140、认定事实和作出决定引用法律依据没有准确到条、款、项、目(不会引起歧义)的(2分)
141、违法事实表述不清的(2分)142、责令改正情况应当复核,而无复核记录的(2分)143、认定事实和作出处罚引用法律依据的条、款、项、目表述不规范的(每处)(1分)
144、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送达执行文书
(十九)送达回证
145、履行了法定送达程序但无送达文书的(10分)146、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超过法定时限的(10分)147、送达回证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5分)148、送达回证中送达人、受送达人、送达时间、送达地点、送达方式等要素不全的(每处)(2分)
149、公告送达,没有将公告文书归档入卷的(2分)150、邮寄送达,没有将挂号信回执归档入卷的(2分)151、送达回证中受送达人、送达人、送达时间、送达地点、送达方式等要素表述不清的(每处)(1分)
152、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二十)行政处罚缴款书和违法物品监销单
153、缴款书中的缴款金额与处罚决定书中的金额不符,且无合法说明的(10分)
154、使用非法定罚没票据的(5分)155、统一监销的罚没物品无违法物品监销单的(5分)156、缴款书的缴款期限填写错误的(2分)157、缴款书注明决定书文号和实际决定书文号不一致的
(1分)
158、缴款书填写不规范的(每处)(0.5分)159、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二十一)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160、无分期、延期缴纳罚没款审批文书的(5分)161、分期、延期缴纳罚没款无当事人申请的(2分)162、审批人没有签署姓名或没有注明审批时间的(2分)163、没有记载延期、分期交纳罚没款理由的(2分)164、没有注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的(1分)165、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二十二)加处罚款文书
166、超过法定款期限没有加处罚款且没有说明原因的
(5分)
167、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二十三)查封、扣押、冻结等文书(扣分内容同本标准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文书所列内容)
(二十四)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文书
168、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错误或者不准确的(5分)169、申请执行项目不明确的(5分)170、案件事实叙述不清楚的(5分)171、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二十五)结案审批文书。
172、无结案审批文书的(5分)173、没有记载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结果的(5分)174、没有明确结案审批意见的(5分)175、实施相关强制措施没有记载执行结果的(2分)176、对行政处罚没有执行部分没有说明情况的(2分)177、承办人意见表述不清的(1分)178、审批人没有签署姓名或时间的(1分)179、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二十六)案件移送文书
180、移送理由不明确的(5分)181、没有加盖移送机关印章的(5分)182、移送内容不明确的(2分)183、没有注明移送时间的(2分)184、当事人基本情况填写不全的(每处)(1分)185、移送清单填写不全的(每处)(1分)186、没有注明移送机关以及机构名称的(1分)187、当事人基本情况填写不规范的(每处)(1分)188、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案卷中非特定文书存在的规范性问题
189、没有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和表明身份记载的(10分)190、卷中记载当事人对事实有异议,没有说明的(10分)191、卷中记载两次以上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依据不一 致,且没有确认说明的(10分)
192、对复印件等传来证据没有确认说明的(5分)193、处罚决定和责令改正文书以外的法律文书中引用法律文书的条、款、项、目表述不规范的(每处)(0.5分)
194、法律文书中执法人员签名为打印的(由于卷中执法人员签名均为打印,无法证明两人调查取证的除外)(0.5分)
195、对作为证据的照片等没有说明(但不影响违法事实和情节的确认)的(每处)(0.5分)
立卷归档的规范性问题
(每处0.5分)
196、应当另卷保存的文书,没有分正卷、副卷分装的。197、卷内法律文书使用铅笔(除页码外)、圆珠笔或红笔填制的。
198、不能随卷保存的证据,没有放入证据袋随卷归档的。199、不能随卷保存的证据,没有在备考表注明内容、数量、时间、责任人和存放地点的。
200、没有按顺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首页,其余按办案时间顺序。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首页,其余按文书种类顺序)装订文书的。
201、破损文书没有修补、复制。小文书没有衬纸粘贴、大 文书没有折叠整齐的。
202、卷内文书没有按格式(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逐页编写页码的。
203、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缺项或不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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