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信访答复意见书

2024-10-22

撤销信访答复意见书(共8篇)

1.撤销信访答复意见书 篇一

关于XXX(信访人)反映XX(事由)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XXX(信访人):

你于XXXX年XX月XX日反映,XXXXXX(信访人反映问题概述)。我单位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1、关于你反映XXXXXXXXX问题

经查:由于你村口粮田位于市化肥厂周边,地下水源污染比较严重,无水浇地。根据村民的要求,于2008年8月12日,村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研究,并一致通过村委将口粮田反包,由村委统一管理,统一承包,增加的收入,按人口进行分配,该协议自2008年9月1日开始实施。

2、关于你反映XXXXXXXXXXX问题

经查:你村2007年第九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后,村按程序选举产生了新的村民代表,并选举产生了理财小组。由于上届理财小组拒不上交理财公章,为便于开展工作,新一届村委会又制作了一枚理财公章,并张榜公示,原理财公章作废。

综上调查,处理意见如下:

1、XXX村人均地之外的土地仅有边角零星地35亩,枣树沟地54亩(27条),近几年新增人口70人。考虑到枣树沟地因防洪需要,在经过3次党员和群众代表会及走访情况看,党员群众意见分歧比较大,没有形成统一意见,不便作为人口地分配。

2、责成管区尽快落实村级班子,待班子健全后抓紧研究所剩35亩边角零星地的人均分配问题。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信访人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平度市政府(地点设在信访局)书面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申请复查,本处理意见书即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性意见。

(承办单位印章)

XXXX年XX月XX日 信访人签字(手印):

XXXX年XX月XX日(上访人拒签: 证明人:XXX XXX)经手人: 联系电话:

包案领导:(签字)XXXX年XX月XX日

2.撤销信访答复意见书 篇二

平环访复[2010]01号

武传伦、武玉良同志:

您向国家环保部反映的信访事项已于2010年8月30日转至我局处理,现将处理意见答复如下:

一、您反映的“归来庄、卓家庄等金矿无证开采至今”这一情况不属实,该金矿各类手续齐全。

二、您所反映的“尾矿渣堆积如山,氰化水流向农田和河流,造成环境污染,致使人群多种疾病发病率提高”。而实际情况是归来庄金矿采用的是1996年获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的“全泥氰化尾矿处理新工艺”。对尾矿渣进行压滤,液体全部闭路循环使用。该工艺同时被列为“九五”科技指南项目在全国同行业推广使用,2008年获得了“中华环保奖”。归来庄金矿的总排污口排出的只有少量生活用水和竖井地下水,省、市、县环保部门多次监测,均未发现超标。

三、您所反映的“归来庄金矿东侧的河里长年鱼虾全无”。事实是河里各类植物、鱼类齐全,数量可观。附近居民还沿河建起了养殖场和养鱼池。周边村庄一直未发生过人畜中毒事故,也不存在“沿河村民严禁人畜饮用,违者后果自负”、“矿区渗水,严禁人畜饮用”等警示语的出现。

四、您所反映的“堆积和氰化泥外围是用露天矿的废渣 子围起来的”,“下面的空洞成了恐怖的害人和污染环境的排污孔”更是与事实不相符。经全泥氰化尾矿处理新工艺处理后形成了尾矿干堆场,因降雨形成了面积约1000平方米的湖面,说明不存在氰化物渗漏的问题。湖中芦苇茂盛,野鸭成群。同时县环保局在金矿周围设有10多处监测点,定期不定期抽测,从未发现氰化物渗透现象。归来庄金矿对所产生的尾矿覆土50多万立方,种植各类树木160万多株,成为闻名全国的工业旅游示范点黄金地质公园。

您如对我局的答复意见不服,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环境信访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自收到本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临沂市环保局或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信访复查。

平邑县环境保护局

3.信访件办理答复格式及要求 篇三

×××同志:

你于×月×日来信(上访)反映的××问题,市信访局于×月×日转我单位办

理,现答复如下:

×××××××××××(正文)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信访人签字及意见:

××××年×月×日

于天访交(2008)18044259号信访件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08-12-20 作者:环保局 来源:天台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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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信访局:

天访交(2008)18044259号信访件收悉后,我局高度重视,及时安排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所反映的碾石场位于始丰街道龙三村大坝里,从属于浙江天台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陈绮华,总经理是张德金。该碾石场主要从事碾石成沙加工,利用夜间谷电进行生产,在生产过程中有噪声和黄泥浆水产生,黄泥浆水经二个沉降池处理后再排入始丰溪河段的桃地里,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至今该碾石场未办理工商、国土、环保等部门审批手续。

二、调查经过

投诉人在2008年1月21日向我局反映该碾石场的环境污染问题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了调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在1月24日向浙江天台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天访交(2008)18044259号信访件收悉后,我局在3月份又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未完成限期改正内容,至今仍未报批环保手续,但产生的黄泥浆水已循环利用,沉降的泥浆抽到槽车外送处置。

三、处理情况

针对上述情况,我局已根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对该公司予以立案查处。同时我局将对该碾石场加强日常监管,切实维护周边群众的环境权益。

天台县环境保护局 2008年4月1日

关于李学良等同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信访件的答复函

时间:2008-10-14 16:04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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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信访局:

贵局转来的李学良等福鼎市点头镇龙田村民反映垦区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纠纷的信访件(鼎信组查函[2008]211号)已收悉。8月26日,我局由张忠坤副局长为组长,抽调局经管站、信访办等5名人员组成调查组,深入点头镇就该信访件的内容展开调查,现将具体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1982年,原福鼎县政府在点头镇的龙田、观洋、江美、衣山等四个村的滩涂地上,投资兴建围海造田工程。

1990年,围垦结束后,福鼎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切实做好点头镇垦区土地开发和管理的通知》(鼎政[1990]综38号文),文件中规定:垦区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国家;生产用地只能分配到村一级集体经济组织,并由镇政府同村委会签订用地承包经营合同,不准分配到户;承包经营单位每年每亩上交土地使用费20元。同年三月,点头镇人民政府与龙田村民委员会签订《点头垦区土地承包合同》,合同就承包土地的面积、地点、承包期限、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都作了约定。但是,龙田村将点头镇分配的土地又分发到所辖生产队。1991年,信访人李学良等人所属的生产队将原垦区滩涂按人均分到户,村与农户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滩涂由承包户进行种养,税费没有承担。

1992年,为充分利用本地资源优势,加快点头经济建设步伐,点头镇政府研究决定,与县水产局、粮食局等部门共同出资以股份形式在点头垦区内利用原有的虾塘设施,重新开发点头垦区虾塘。为此,点头镇人民政府与龙田村民委员会于2008年4月签订《点头垦区虾塘用地协议书》,协议就位置、面积、用地期限、补偿办法、其他事项等都作了商定,补偿办法中规定龙田村村农业税由虾塘的使用者代缴。

2008年,李学良等信访人起诉点头镇,要求行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信访人的申诉要求

1、《点头垦区虾塘用地协议》规定:虾塘经营者代缴的农业税是农户当年所需上交的农业税,但2005年开始,我国实行免征农业税政策,也就是说虾塘经营者自2005年起,没有支付补偿费,所以从2005年起,虾塘经营者应向农户交纳租金。

2、《用地协议》是点头镇政府与部分村干部私自签订的,是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该协议无效。

3、请求将垦区土地返还给农户经营。

三、处理意见

我们认为:点头垦区是由国家投资兴建的围海造田工程,垦区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国家。点头镇政府受县政府委托,接受代管国有土地,按县政府文件规定,龙田等村集体只能拥有垦区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且不准分到户。信访人仅为龙田村部分村民,不能简单代表村委会主张权利。综上所述,我们建议如下:

1、垦区土地为国家所有。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等的规定,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村民

委员会发包,其承包方案应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如果承包程序合法,其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2、信访人所申诉的事项是全体村民的利益问题,应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村委会来申诉,所以信访人应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经民主选举并确认为合法的主体代表向有关部门申诉。

福鼎市农业局

4.答OA无效答复无效意见书的 篇四

尊敬的审查员:

首先感谢您对本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认真细致的审查,本人根据您于××××年×月×日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在此基础上重新撰写了权利要求书,对说明书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随此意见陈述书附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相应替换页以及说明书摘要。

本人仔细研究了您引用的对比文件后,同意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原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第3)款有关新颖性(创造性)的意见,为此对权利要求书做了修改,对原权利要求1重新进行限定,补充了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记载于原说明书×××处,依次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这种修改应该是允许的。

另外,本人还×××××,从而克服了审查员指出的缺陷。这些修改详见于随附的权利要求书以及说明书中。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内容为:××××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具体分析如下: 1.新颖性

(着重突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区别特征未被对比文件所批露,因此具有新颖性)2.创造性(三步法——

第一步,通过对比技术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公开的技术特征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第二步,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确定本发明的区别特征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三步,说明对比文件未给出用此特征解决此问题的技术启示,也不属于公知常识,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再说明利用此特征的有益效果(解决了的技术问题),说明本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必然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上面讨论了新修改的权利要求均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并对说明书作了相应修改,通过上述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已经克服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所有缺陷,希望审查员在考虑上述陈述意见后,早日批准本申请为发明专利。如果审查员在继续审查过程中认为新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还存在其他缺陷,敬请联系本人,本人将全力配合审查员的工作。

无效宣告请求书

本请求人××对专利号为××,专利权人为××,名称为“××”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专利的申请号为××,申请日为××,(公开号为××,公开日为××),授权公告号为××,授权公告日为××。

本请求人根据《专利法》第45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的规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上述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请求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

为便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分析本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对上述专利权的影响,本请求人愿意与专利权人就提供的证据当面质证和辩论,故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提供证据)

本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如下:××××

(简述案情)

本请求人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涉及××××(介绍技术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特征即权利要求)

(详细论述)

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优先权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优先权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论述权利要求1中所有必要技术特征被单独的对比文件××全部公开,或者虽然没有从字面上公开,但也属于可从对比文件中直接的毫无疑义的确定的内容;再论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两篇或多篇对比文件××或对比文件××以及公知常识没有创造性)

2.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不具备新颖性和/或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或第3款有关新颖性和/或创造性的规定,因此本请求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答辩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

本意见陈述书是针对请求人××于××××年×月×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作出的答复。

专利权人于××××年×月×日收到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转来的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的对比文件××,为此专利权人进行了仔细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权利要求书做了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也没有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关于无效期间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的规定。专利权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审查,驳回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和原说明书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修改后的从属权利要求××详见本意见陈述书所附的权利要求书。

经过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同《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但须考查请求人所提供的对比文件的效力,不具有相应效力的对比文件可不做具体分析)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必然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5.答复审查意见技巧 篇五

1、认真阅读审查意见内容,仔细分析对比文件

代理人在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时,首先应针对审查意见认真阅读,尤其应仔细分析审查员所阐述的对比文件与本申请区别特征点及对创造性的判断理由,这是审查员对本申请案做出倾向性结论的依据。

此时应认真分析审查员所指出的问题是否正确,同时应从专业上仔细分析本申请区别特征较之于对比文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然后根据这种效果结合审查指南对创造性的要求判断审查员意见是否准确,为下一步答辩打下基础。

涉及创造性的答辩最好先与发明人沟通。虽然创造性判断在审查指南上有一定的规定,但涉及区别特征和技术效果的问题仍然是属于技术上的问题,针对创造性的答辩应围绕区别特征展开,这就需要透彻地了解本申请技术方案的技术领域、背景技术、技术方案及技术效果。发明人是从事该领域的专业人员,亲身参与了该申请的研发,对本现有技术及申请技术方案较代理人和审查员必然有更为深刻的了解,能够准确地判断和挖掘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并能根据其对所属技术领域及现有技术的了解阐述这种区别所导致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的差异,可通过这种差异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带来的技术效果进行分析和阐述,以充分说明该技术方案对于审查员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的非显而易见性,而这些内容是答辩时最有说服力的依据。

2、结合审查指南进行针对性答辩,做到有理有据

创造性的判断是一个非常难以掌握的标准,审查员在判断其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是显而易见的,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有说服力的意见陈述能够促使审查员正确理解发明的实质,客观公正地作出评判。

答辩过程中,应当使审查员能够清楚地看到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差别,而这种差别蕴含着不同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从而带来了不同的技术效果,且这种改进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是显而易见的,符合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要求。

在对审查员的观点提出反驳时应当具有说服力,应就审查员所提出的意见结合审查指南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答辩,答辩时说理清楚,论据充分,必要时可印证对比文件和本申请内容及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详尽阐述其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的非显而易见性,使审查员清楚地了解本申请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之间实质性的差异,因此这样的意见陈述将可能使申请朝着有利于授权的方向发展。如果只有论点,而缺乏充分依据支持的意见陈述是很难有说服力的。

6.撤销信访答复意见书 篇六

复意见

近日,市政风行风监督员到市审计进行日常评议工作,现场提出了相关意见建议,市审计局党组高度重视,召开会议,对所提意见建议逐个研究落实,落实安排的情况如下:

一、对监督员提出的市审计局能否关注近年来青岛各区(市)成立的政府投资公司,关注其运营情况和资金使用安全效益的问题

政府成立的投资公司应隶属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规范其运营的职责也应归属国资委。但市审计局在审计中也对其予以了高度的关注,曾先后对我市的国信、城投等政府投资公司开展了审计,并向市委市政府提交了专题报告。

对各区市成立的政府投资公司(融资平台),2011年底至2012年,市审计局结合国家审计署组织的全国各级政府债务的审计,组织了全市两级审计机关对青岛市政府债务的总体情况进行了审计。在此次政府债务审计中,也对各区(市)的政府投资公司(融资平台)进行了审计,基本摸清了各区市的政府债务情况,并向市委市政府提交了专题报告。由于此次政府债务审计是国家审计署特派办来青统一组织协调,审计署哈尔滨特派办向国务院也上报了我市政府债务总体情况外,未向社会公开。

对监督员提出的希望今后加强对各区(市)政府投资公司的建议,我们将在今后安排审计计划时予以考虑,初步考虑在对各区(市)长经济责任审计中,对政府投融资情况继续加以重点关注。

对规范其运营和资金使用的安全效益问题。据审计掌握情况,2010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管理的通知》,并于当年开始规范、清理、整顿各地的政府投融资公司。2012年,国务院进一步要求,从当年起,融资公司不得再作为政府的融资平台为地方政府的投资项目筹集资金,不得以政府名义向企业或任务资金来源单位担保并由财政支付利率,政府无论进行举办产业、基础建设、公共设施等各种投资,均应由财政预算统筹,从财政收入中安排。对于以往作为融资平台所筹集的资金另行处置。因此,政府投资公司的运营和资金使用将得到极大的规范,有效地防止和避免风险。

二、对监督员提出的要关注房屋拆迁问题,从审计的角度去防止、缓和各方面利益矛盾的激化,特别是维护民生利益问题

征地拆迁的问题,是今年中央确定的要着力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10个方面腐败问题之首。今年市审计局已派出审计组对近年来企业搬迁改造中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调查,涉及到四方区等区市的老企业搬迁,重点关注土地

补偿等情况。在征地拆迁方面,中央曾下发了《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规定了这项工作中的一些责任部门,其中,审计并不作为主要的组织和牵头部门负责此项工作,但我们会一如既往地关注民生领域的问题,在审计中揭露、纠正和查处违反国家法律以及政策规定的问题。

三、对监督员提出的大企业的审计为什么没有向社会公开的问题

目前,市审计局的审计公开无论是公开的范围还是公开的力度在全国副省级城市中都是处于前列的,如去年共进行了百余个审计项目,而全年公开的审计结果达93个,做到了除涉及国家和商业秘密的,一律公告。至于大企业的审计结果为何没有公开,一是鉴于在企业审计、尤其是对国有或国有控股大企业审计时涉及到许多企业自身的商业秘密;二是企业审计牵涉到企业职工的诸多问题,考虑到社会稳定和经济稳定等因素,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目前尚不对大企业的审计结果向社会全面公开,但市审计局每年都就大企业的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提交报告。

四、对监督员提出的“预算资金的审计能不能提前介入”的问题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通常针对

(涉及)的资金是上一(如2012年审计的是2011年预算执行),原因有三:其一,《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从实际操作来看,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皆是如此;其

二、审计主要关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当资金使用尚未发生时,无法对资金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作出准确、合理、公正的判断和结论;其三,政府预算资金的审批权归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专门设有人大财经工作室从宏观上对预算进行把握,具体的操作部门是财政局,审计是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监督员员提出的审计机关应加强审计干部法律法规培训的问题

近年来,市审计局对审计干部的培训高度重视。一是搞好集中培训。每年二次组织干部集中培训,其中都安排了法律法规的培训内容。二是做好普法工作。对市法制办下达的普法工作高度重视,按期保质做好普法工作;三是严格执法资格审查。作为执法机关,做好执法资格考试,对审计干部全部进行持征上岗;四是及时更新知识。征订了国家在审计、财政、金融、投资等与审计相关联的诸多方面的法律法规文献,每个月向全体审计干部发放一次,确保了每一名审计干部在第一时间持有国家颁布的最新的法律法规。为依法审计

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此项培训工作的力度。

六、对监督员提出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处理是否有专项的资金?有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以及部队离退休人员的住房建设资金审计机关有无管辖权?资金有无闲置的问题

对流浪乞讨人员的专项资金情况。我们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对青岛市民政局的预算执行审计,关注了相关事项和资金的使用,从审计所了解掌握的情况看,青岛市救助管理站隶属于市民政局,因救助站其是民政部门的一个常设机构,其资金列入预算,每年由财政部门正常拨付,资金的使用不仅仅是流浪乞讨人员的处理,还包括其它方面,按照国务院及中央有关部委的管理办法,其主要有:一是用于编制内人员的日常工资、办公经费;二是用于对青岛市市内四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安置、护送返乡以及对除市内四区以外的三区五市救助站的业务指导和帮扶工作。三是用于流浪未成年人的生活管理、医疗救治、安置返乡、临时教育和心理疏导等。四是用于对遭受家庭暴力妇女提供生活保障、安全庇护、法律援助以及协助妇联做好相关工作。目前求助站的床位设置为400张,对以上三类人员的救助人数平均每年在8千余人次左右,其中大部分是流浪乞讨人员。从目前情况看,其资金的使用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部队离退休人员的住房建设资金的问题。从初步了解的情况看,此项资金属青岛市民政局军休财产与资金管理中心管理,资金来源为山东省下拨,非青岛市财政预算内支出,我市无支配权,进一步的情况市审计局将结合以后的审计工作加以关注。

七、对监督员提出的各类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问题 在会上,我们已向监督员详细介绍了近年来市审计局在开展社保审计中的工作情况和目前我市社保资金(基金)的总体概况和下一步我局要深化的工作打算。

八、对贾丹同志提出的审计应关注“热点(各级政府投资公司乱投资)、难点(教育乱收费、卫生医疗机构乱收费)、重点(政府财政资金效益、对国有企业和党政一把手审计监督要到位)” 等期望

7.撤销信访答复意见书 篇七

尊敬的审查员:

首先感谢您对本发明专利细致的审查,申请人仔细地研读了通知书,针对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关于创造性

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中,对比文件3与本发明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所公开的技术特征较多,故认定对比文件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首先申请人同意审查员关于“本发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①在甘蔗组培苗苗圃假植管理期间,如遇到低温或阴雨天气时,每天利用功率为250~500w的红外线辐射型灯泡进行人工光照10~14h,所述低温指日平均气温低于20℃。②假植苗圃的育苗拱棚采用大拱棚内搭小拱棚的样式;所述大拱棚规格为5m×40~50m、高度2.5~3m,大拱棚上以遮阳网覆盖;所述小拱棚规格为5m×40~50m、高度2~2.5m,小拱棚上覆盖薄膜,四周用土或沙压实防风,在小拱棚内离苗床1.8~2.2m处,每隔2~3m安装一盏所述的红外线辐射型灯泡。”的观点。基于此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低温或阴雨天气甘蔗组培苗假植时,如何提高甘蔗组培苗的假植成活率。

但是,本发明是甘蔗组培苗假植技术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低温或阴雨天气的条件下如何提高甘蔗组培苗的假植成活率;对比文件4是温室作物栽培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光照不足的温室中如何提高作物的生产水平。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相同。尽管在对比文件4中

披露了在温室中进行人工补光的原理和应用,但由对比文件4公开的温室人工补光的作用和效果及结束语段(参见第28页第1段和第29页末段)可知,a、人工补光在对比文件4的技术方案中的作用对象是生产上普遍应用的常规农作物;b、人工补光在对比文件4的技术方案中的作用:当光照不足时,进行人工补光促进温室栽培作物的生长。人工补光在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中的作用对象是甘蔗组培苗;其作用是:在低温或阴雨天气的条件下提高甘蔗组培苗的假植成活率。由此可知,人工光照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等的。此外,对比文件4披露的温室人工补光技术属于常规温室作物领域栽培技术的优化改进,本发明的利用“人工补光”提高甘蔗组培苗的假植成活率属于生物技术领域的分支甘蔗组培育苗技术领域。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对比文件4时,由于人工补光在对比文件4中的作用对象和所起作用不同等,二者所属技术领域相差甚远,同时人工补光促进温室栽培作物的生长和提高组培苗假植成活率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而不可能很容易地就想到利用这一技术手段来解决本发明所存在的技术问题。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未给出应用其所披露的人工补光来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的启示。至于具体的人工光照时间,是发明人根据甘蔗组培苗在假植苗圃中的恢复情况及成活率进行科学的试验后确定的,其不属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显而易见的公知常识和常规技术手段。

⑵根据甘蔗组培瓶苗是在营养物质丰富、光照、温度、湿度等严格人工控制条件下培养出来的苗,移栽初期幼苗较弱小,叶表角质层不发达,抗逆性能不强等特点,结合甘蔗的高光效,光饱和点高,二氧化碳补偿点低,光呼吸率低,光合强度大的生物学特性,设计了大拱棚内搭小拱棚的育苗设施,以期达到避免幼

苗受到强光暴晒,在光照不足时能够进行人工光照,干燥天气能够保湿等功能。发明人对甘蔗组培苗假植苗圃的设计是通过多年的实践、总结技术经验并针对甘蔗组培苗较弱小,叶表角质层不发达,抗逆性能不强等特点提出。解决了甘蔗组培苗因为强光暴晒或光照、湿度不足影响假植成活率的技术问题。另外,经过发明人的仔细观测,在日平均气温低于20℃的气候条件下,该育苗棚内的温度与外界基本持平,因此在低温阴雨天气下该育苗棚的保温功能并不显著。这不同于通知书指出的“当面对由于低温引起的甘蔗组培苗成活率低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力所能及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拱棚建造方式应用到对比文件3中以克服低温产生的甘蔗组培苗成活率的问题”的结论。至于在小拱棚内安装红外线辐射型灯泡,灯泡的安装高度和密度,在小拱棚的四周用土或沙压实防风均是发明人经过多年的试验研究及技术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得出的技术措施。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同时,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提高甘蔗组培苗在秋冬及早春季节的假植成活率,初步实现了甘蔗组培苗周年规模化生产的有益技术效果,体现了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⑶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4和本申请采用的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所达到的技术目的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对比文件4给出了在低温及阴雨天气时进行人工补光以解除光照不足导致甘蔗光合作用受到影响,从而产生的成活率低的技术启示。”申请人持不同意见:①甘蔗和甘蔗组培苗是两个不同概念,甘蔗是常规农作物,甘蔗组培苗是利用先进的细胞工程即生物技术培育出的甘蔗幼苗,二者的外在感官、组织结构及抗逆性、栽培环境的适应性等诸多方面均存在

本质的区别。如甘蔗组培瓶苗存在的移栽初期幼苗较弱小,叶表角质层不发达,抗逆性能不强等特点,而甘蔗是普通常规农作物,不存在上述特点。②对比文件4的整体栽培环境为设施较为完善的具有保温功能的温室,本申请的假植移栽条件为具备人工光源的育苗大棚即可,二者在设施及其功能上的差异明显,即前者是在温室的基础上的人工补光,而后者为不具备保温功能的育苗棚。由此可知,对比文件4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低温及阴雨天气条件下,如何在具备保温功能的温室中提高常规农作物的生产水平;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低温及阴雨天气条件下,如何在不具备保温功能的育苗棚中提高甘蔗组培苗的假植成活率,即二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相同。因此,对比文件4和本申请采用的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所达到的技术目的在本质上是不一样的。③甘蔗是作物的下位概念,甘蔗栽培是甘蔗的下位概念,甘蔗生物技术又是甘蔗栽培的下位概念,依据一般上位概念不破坏下位概念创造性审查原则,本申请应该具备创造性。另外,即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力所能及知道将作物栽培的技术手段应用于甘蔗栽培中,但如上述①所述,由于甘蔗和甘蔗组培苗存在的不同特性,将甘蔗栽培的技术手段应用到甘蔗组培苗假植操作中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和惯用手段。通过已公开的文献可知现有甘蔗组培苗假植技术绝大部分是在温度、光照较适宜的春季及夏季开展,主要围绕不同苗床成分、不同假植基质、不同土壤配方,不同假植期进行研究。在冬季低温及阴雨条件下,如何利用人工光照进行甘蔗组培苗假植尚未见有公开文献报道。因此,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长期以来一直期待解决而又未能成功攻克的技术难题。本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的应用提高了甘蔗组培苗在秋冬及早春季节的假植成活率,初步实现了甘蔗组培苗周年规模化生产的目的。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4中难以获得相关技术

启示。也就是说该区别技术特征是非显而易见,即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⑷通知书指出“人工光照10-14h以及低温指日平均气温低于20℃时进行人工补光,这„„,该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方案被公开的基础上可以预见的。”申请人持不同意见:①人工光照10-14h以及低温指日平均气温低于20℃时进行人工补光是发明人根据甘蔗组培瓶苗是在营养物质丰富、光照、温度、湿度等严格人工控制条件下培养出来的苗,幼苗较弱小,抗逆性能不强等特点同时结合甘蔗的生物学特性提出的。所附加的技术特征是发明人在该领域多年的知识积累、多年的实践及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②人工补光的时间和起止温度及其提高组培苗假植成活率之间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也不是解决该问题的惯用手段,利用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在低温或阴雨天气的条件下进行甘蔗组培苗的假植,且取得85%以上的成活率目前尚未有公开的文献报道,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应用提高了甘蔗组培苗在秋冬及早春季节的假植成活率,初步实现了甘蔗组培苗周年规模化生产的目的。体现了本发明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权1应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

8.对答复的意见及再次要求安置报告 篇八

2011年4月8日下午3点—6点半,在通道县发改局会议室(四楼)召开了《关于对原酒精厂破产后职工没有得到合理安臵的申诉报告及要求》(以下简称报告)的专题答复会。参加这次会议的单位及人员有:通道县政府杨少波常务副县长、县政府办黄生学副县长、县委办李顺炼副主任、县政法委欧国伟书记、原经委老书记老主任杨聿元(原酒精厂破产清算组领导)、县政府办吴昌仲副主任、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劳动企保局欧局长、劳动医保局龙局长、建设局罗局长、住房局负责人、房产局吴局长、财政局吴局长、经济信息科技局党组书记李哲明(原破产清算组成员)、信访局杨局长、劳动就业局负责人、国土局龙局长、民政局负责人、法院2人(吴川义、李进行)等20几个单位及相关部门;酒精厂职工代表有:申繁军、赵燕、曾永华、龙章杰、杨柳、佘爱云、赵美娥、张宏清、伍成文、曹昌森、吴显建、岳志成、杨友武、李雨堆等10多人参加了这次会议。

会议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杨少波主持,由县委办副主任李顺炼作具体答复(内容见《关于原县酒精厂职工上访事宜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答复》中的内容令职工感到很失望,认为政府没有诚意为职工解决问题,没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合理安臵职工的意思,而是以各种只代表通道县政府单方面的甚至有背国家法律法规的文件来答复我们提出的合理要求。答复完毕,不但参 加会议的代表不服,就连在县政府门口等候消息的几十名职工闻讯也气愤难平,纷纷自发地拥向会议现场与在座的各相关部门领导进行激烈的理论。最后会议在职工很不情愿、没有任何结果的状态下各相关部门领导纷纷退场,只留下不愿散场的职工。

根据《答复》内容,现归纳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该《答复》件没有政府行文,没有落款,没有盖章,不能算正式答复,也就是无效《答复》。

二、关于十点疑问的答复

(一)《答复》没有从正面对职工的十点疑问作实质性的说明。《答复》上说:‚因没有自有资金、全靠银行贷款维持,加上本县酒精生产原料供应不能保证,外购原材料成本较高,酒精出现了价格倒挂,企业负担重……无法继续经营。‛而向法院递交了《申请企业破产报告》。关于此说法,我们在上呈的《报告》中的1、3点疑问中已经提出,政府没有答复。《报告》:‚

7、即使破产也要按程序,即工厂管理者研究决策、党支部、工会、职工代表、全体职工投票赞同才行,是什么原因,政府便火速将之破了?以至后来发生职工拒绝签字领取补偿资金,甚至造成职工上街游行、阻塞交通、在政府大院静坐等行为。

8、破产清算时,为什么清算结果不敢对外公布,财务报表到底怎样职工和全县人民都不得而知,是否其中有诈而不敢公之于众?

9、从酒精厂破产清算起至酒精厂破产终结,我厂法人代表、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职工代表、乃至全厂职工无一人参与,导致无人维护全厂职工利益,这是严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原则的。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当时全体职工是不同意破产的。‛从这几点看,当时全体职工是在不知情和不情愿的情形下政府强制破产的,这几点政府也没有作答。

(二)《答复》称‚原县酒精厂土地为政府无偿划拨使用。按照1990年5月19日分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因此,县人民政府于原酒精厂破产后,依法无偿收回了原无偿划拨给原酒精厂土地的使用权,并依法依规进行相关出让工作。‛关于这一答复,酒精厂职工张宏清、聂范明、曹昌森、曲光云、曾永华等5位同志于2011年4月14日上午8点,去档案局查阅原酒精厂档案资料时,从目录上看到(序号45号,年度为1978年,标题为‚原氮肥厂征收吉利二队、一队土地共计31.277亩‛,‚1979年征收旱地等2亩左右‛、‚1990年后酒精厂征收自锅炉房、酒精厂罐区的土地2亩多‛。当他们要求查阅详细资料及征地图纸时,档案局负责人谎称去楼上找资料时,趁机打电话请示了相关领导,结果查档工作被阻,职工没有看到详细资料。从这一信息可知,原酒精厂的土地并非国家划拨土地,而是酒精厂花钱征收所得,它是我们赖以生存的根本。企业破产影响最大受害最深的是企业职工,我们失去了就业岗位、福利待遇、医疗保障甚至生活来源,如今这块土被拍卖,我们失去了生存最起码的根基,那么,拍卖土地所得资金首先要用于安臵职工,满足我们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它是我们的救命钱。再者,就算是划拨土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也不能提前无偿收回。《答复》所称 无偿收回土地,是对破产案件中重要的法律法规不援引,对具体的法律依据不明确引用是另有他图。根据我国有关政策性规定,通道县政府没有权利制定地方性规章。通道县政府的文件连一个国家政策都不是,怎能适用本案作为处理依据。希望政府能够尊重基本事实,尊重政府的行政文件,尊重人民,尊重法律。

因此,关于十点疑问的答复,政府是没有诚意为职工解决问题的答复,职工难以信服。

三、关于四条要求的意见

所有答复,没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事,仅按通道县相关文件对我们提出的要求予以否认,我们提出的问题没有得到圆满解决,不能让职工心服口服。

(一)‚一次性发放酒精厂破产以后全体职工的工资或者最低生活补偿金、再就业起步资金。”《答复》中说:‚对申请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臵补偿费的职工,视同已实现再就业,不能作为失业职工登记‛。对于此答复,职工的意见是,我们职工没有一人向政府或清算组写出申请领取一次性安臵费,甚至没有在安臵费花名册上签字,不能算自愿申请。并且几千元的安臵费太低,不能保障职工下岗后至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就此而论,所给的微薄资金就不能算是安臵费。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逾期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二)“补齐并继续交纳自破产以后全体职工的养老、医疗(按在职职工标准)、失业保险,直到我们退休,切实解决我们的后顾之 忧。”答复中说的‚……按照当时的医疗制度,企业执行的是劳保医疗制度,其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由单位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从2002年1月才开始实施的。因此不存在补交原酒精厂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问题‛。我们职工认为,这样的答复是有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相关规定的。实事上《劳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就通过了,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而我厂是于1998年申请破产,1999年4月终结破产程序,职工完全有权依据《劳动法》要求政府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的。有权要求政府按照在职工的标准为我们交纳医疗保险费,补发门诊医疗费。

(三)修路问题。按照《答复》所说,政府既然已作规划,希望政府尽快按规划实施,在此我们暂且不提。

(四)‚安排失业职工再就业,或者发放失业救济金,保障最低生活标准”。第二点答复:‚①县人民政府非常关注原酒精厂职工失业问题,已于1999年9月23日,拨付给酒精厂破产清算组20万元失业救济金‛,根据这一答复,职工意见是:这笔资金我们不知道用在了什么地方,我们职工没有人领过这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挪用失业保险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属于挪用救济款物。挪用失业保险和下岗职工生活保障金,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工作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失业保险基金 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②1999年9月,原酒精厂破产以后,所有职工均自主选择了领取一次性安臵补偿费的方式视同再就业,但是在领取安臵补偿费后,没有一位职工到县劳动就业局登记失业……‛此说法不真实,事实上我们都向县劳动局作了登记并领取了《失业证》,更是没有领取到失业救济金。

综上所述,原通道县工业副县长万松玉等清算组成员当时对酒精厂所有职工做出的承诺(承诺内容:酒精厂破产是破掉不良债务,是为企业丢掉债务,丢掉包袱,并不是丢下你们职工不管,而是为了更好的发展,招商引资后,首先安排你们的就业问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救济金、给职工的补偿金按规定办理,厂子破产了,但土地给你们留下来,这个问题只有从以后酒精厂土地出租或拍卖所得的经费中解决。)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不是象你们所说的是他们当时说错了话。因此,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1994年11月19日颁布)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之精神,以及当时破产清算组领导的承诺和他们出示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见附 件),加上我们赖以生存的土地也已经拍卖变现,政府已有能力兑现承诺。因此,我们仍然强烈要求政府兑现当年的承诺,切实为我们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四、几点请求

1、重新补偿酒精厂下岗职工安置费。原来所发‚补偿费‛太低,与我县后面破产的各厂矿企业破产补偿费相比相差太远,严重侵犯了酒精厂职工的权益。必须重新补偿酒精厂下岗职工安臵费。关于这一要求,建议政府以买断工龄的形式计算安臵费,制定一个基数,然后再按工龄长短每年工龄补发一定数额。

2、为酒精厂全体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直到退休年龄,全额退回1999年—至今,职工自费接续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额。保障我们能够享受按照国家社保要求在达到退休年龄时领取退休金的基本权益。关于这一要求,建议政府按照15年所需资金总额,造职工花名册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发放到人,再由职工自己去办理交纳手续。给基本符合退休年龄的职工,按正常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3、解决医疗保险问题。在医保局把我们的身份臵换为职工身份,并按医保局职工享受医保标准的规定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金,补发门诊医疗费。这几年职工自费在居委会登记交纳的医疗保险费,是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住院只能享受最低等(比农民待遇还低)的医疗待遇,并且没有门诊医疗费。

4、发放酒精厂破产后死亡职工的丧葬费。

以上几点是我们大家的心声,希望政府从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在当今江泽民的‚三个代表‛、胡主席‚安定 和谐的社会‛、温总理的‚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指示下,优先考虑职工安臵问题,给我们一个公平公正、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解决结果。按照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在修改企业破产法时所说:‚对破产法公布前没有安臵好职工的,作为历史遗留问题,采取一些特殊措施彻底地解决问题是必要。‛希望县委县政府能尽快地、心平气和地为我们解决以上这些问题,保障酒精厂的下岗职工能够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政策的规定享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权益。使我们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彻底解除我们的后顾之忧。只有妥善的负责任的安臵了职工,才能够避免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出现,为今后顺利开发这块宝地奠定良好的基础。

酒精厂全体职工 二O一一年四月十日

附件:

关于再次要求政府重新安置酒精厂职工和继续 为职工交纳养老等保险费法律政策依据

因酒精厂破产时对职工没有妥善安臵,也没有与职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更没有人书面申请领取一次性安臵费,企业没有给职工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费用,根据《劳动法》、《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职工要求政府妥善安臵原酒精厂职工和继续为职工交纳养老等保险费用,以解除职工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后顾之忧,是有法律依据的,是合理合法的。以下是相关的法规、政策依据:

1996年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492号)则规定政策性破产企业‚在实施企业破产中,首先要妥善安臵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臵,对剩余部分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处臵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安臵职工的,不足部分依次从处臵无抵押财产、其他抵押财产所得中拨付。抵押权人未优先受偿部分,参加一般债权的清偿分配。‛《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手册》(P200页)《破产法》(试行)第四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九条 国家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十九条 职工有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有对企业的生产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依法享受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休息、休假的权利;有向国家机关反映真实情况,对企业领导干部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女职工有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九十一条 用人有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第(四)款:‚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1995年12月31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发生破产、撤销或者拍卖时,其财产必须首先依法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为单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留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录用、调入、调出职工或者对职工予以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办理正式手续后1个月以内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参保、停保、转移等相关手续。

根据本条,我们没有与酒精厂或破产清算组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清算组也没有在社会保险机构为职工办理停保等相关手续,视同保留了我们的职工身份,就必须为我们职工继续交纳养老保险金直到退休。(《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宣传手 册》P161、163页)

法院在审理酒精厂破产案件时,仅仅只是简单的走完法律程序,没有妥善安臵职工。

1990年5月19日分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规定:‚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对《关于原县酒精厂职工上访事宜的答复》的几点意见及再次要求政府重新安置酒精厂职工的诉求

2011年4月8日下午3点—6点半,在通道县发改局会议室(四楼)召开了《关于对原酒精厂破产后职工没有得到合理安臵的申诉报告及要求》(以下简称报告)的专题答复会。参加这次会议的单位及人员有:通道县政府办杨少波常务副县长、县政府办黄生学副县长、县委办李顺炼副主任、县政法委欧国伟书记、原经委老书记老主任杨聿元(原酒精厂破产清算组领导)、县政府办吴昌仲副主任、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劳动企保局欧局长、劳动医保局龙局长、建设局罗局长、住房局负责人、房产局吴局长、财政局吴局长、经济信息科技局党组书记李哲明(原破产清算组成员)、信访局杨局长、劳动就业局负责人、国土局龙局长、民政局负责人、法院2人(吴川义、李进行)等20几个单位及相关部门;酒精厂职工代表有:申繁军、赵燕、曾永华、龙章杰、杨柳、佘爱云、赵美娥、张宏清、伍成文、曹昌森、吴显建、岳志成、杨友武、李雨堆等10多人参加了这次会议。

会议由县常务副县长杨少波主持,由县委办副主任李顺炼作具体答复(内容见《关于原县酒精厂职工上访事宜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答复》中的内容令职工感到很失望,认为政府没有诚意为职工解决问题,没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合理安臵职工的意思,而是以各种只代表通道县政府单方面的甚至有背国家法律法规的文件来答复我们提出的合理要求。根据《答复》内容,现 归纳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关于十点疑问的答复

(一)《答复》没有从正面对职工的十点疑问作实质性的说明。《答复》上说:‚因没有自有资金、全靠银行贷款维持,加上本县酒精生产原料供应不能保证,外购原材料成本较高,酒出现了价格倒挂,企业负担重……无法继续经营。‛而向法院递交了《申请企业破产报告》。关于此说法,我们在上呈的《报告》中的1、3点疑问中已经提出,政府没有答复。《报告》:‚

7、即使破产也要按程序,即工厂管理者研究决策、党支部、工会、职工代表投票赞同,全体职工同意才行,是什么原因,政府便火速将之破了?以至后来发生职工拒绝签字领取补偿资金,甚至造成职工上街游行、阻塞交通、在政府大院静坐等行为。

8、破产清算时,为什么清算结果不敢对外公布,财务报表到底怎样职工和全县人民都不得而知,是否其中有诈而不敢公之于众?

9、从酒精厂破产清算起至酒精厂破产终结,我厂法人代表、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职工代表、乃至全厂职工无一人参与,导致无人维护全厂职工利益,这是严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原则的。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当时全体职工是不同意破产的。‛从这几点看,当时全体职工是在不知情和不情愿的情形下政府强制破产的,这几点政府也没有作答。

(二)《答复》称‚原县酒精厂土为政府无偿划拨使用,按照1990年5月19日分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 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因此,县人民政府于原酒精厂破产后,依法无偿收回了原无偿划拨给原酒精厂土地的使用权,并依法依规进行相关出让工作。‛关于这一答复,职工的意见是:请出示‚酒精厂的土地是国家无偿划拨土地‛ 的证明材料。再者即使收回也要根据1990年5月19日分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规定:‚无偿收回划拨土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对于这一点,政府没有对此作任何补偿,也就说明该土地没有被国家无偿收回,该土地使用权还属于该土地上的全体职工。

因此,关于十点疑问的答复,政府是没有诚意为职工解决问题的答复,职工难以信服。

二、关于四条要求的意见

所有答复,没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事,仅按通道县相关文件对我们提出的要求予以否认,我们提出的问题没有得到圆满解决,不能让职工心服口服。

(一)‚一次性发放酒精厂破产以后全体职工的工资或者最低生活补偿金、再就业起步资金。”《答复》中说:‚对申请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臵补偿费的职工,视同已实现再就业,不能作为失业职工登记‛。对于此答复,职工的意见是,我们职工没有一人向政府或清算组写出申请领取一次性安臵费,甚至没有在安臵费花名册上签字,不能算自愿申请。并且几千元的安臵费太低,不能保证职工下岗后至再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就此而论,所给的微 薄资金就不能算是安臵费。

(二)“补齐并继续交纳自破产以后全体职工的养老、医疗(按在职职工标准)、失业保险,直到我们退休,切实解决我们的后顾之忧。”答复中说的‚……按照当时的医疗制度,企业执行的是劳保医疗制度,其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由单位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从2002年1月才开始实施的。因此不存在补交原酒精厂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问题‛。我们职工认为,这样的答复是有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相关规定的。实事上《劳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就通过了,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而我厂是于1999年4月终结破产程序,职工完全有权依据《劳动法》要求政府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的。

综上所述,原通道县工业副县长万松玉等清算组成员当时对酒精厂所有职工做出的承诺(承诺内容:酒精厂破产是破掉不良债务,是为企业丢掉债务,丢掉包袱,并不是丢下你们职工不管,而是为了更好的发展,招商引资后,首先安排你们的就业问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救济金、给职工的补偿金按规定办理……)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不是象你们所说的是他们当时说错了话。因此,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 规定。‛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1990年5月19日分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之精神,以及当时破产清算组领导的承诺和他们出示的证明材料,我们仍然强烈要求政府做到以下几点:

1、发放酒精厂下岗职工安臵费。

2、为全体职工交纳养老保险金直到退休年龄。

3、在医保局把我们的身份臵换为职工身份,并按医保局职工享受医保标准的规定为职工交纳医疗保险金。

4、下岗死亡职工的安葬费。

5、按通道县常务会议纪要精神,为酒精厂宿舍进行水改、电改,由电力公司和自来水公司直接抄表到户收水电费。不能再象现在那样只抄总表,没有抄表到户,给我们的用电、用水带来极大不便。

以上几点是我们大家的心声,希望政府从安定团结的大局出发,在当今江泽民的‚三个代表‛、胡主席‚安定和谐的社会‛、温总理的‚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号召下!给我们一个公平公正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解决结果。希望能尽快解决这些问题,保障下岗职工能够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政策的规定享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权益。使我们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彻底解除我们的后顾之忧。

酒精厂全体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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