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文件

2024-07-16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文件(通用7篇)

1.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文件 篇一

医疗保险之长期护理保险

随着我国人口结构的变化,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每一个大家庭里,都会有几名需要照料的老人。对很多“单独”“双独”家庭来说,家里有需要长期照顾的老人,无疑要面对精力、时间和财力巨大考验。社会各界对此一直保持着高度的关注,积极提出各种改善和解决的方案,长期护理保险就是其中之一。由于目前长期护理保险还处于试点阶段,很多朋友可能不是很了解,这里瑞方人力就为大家进行简单介绍。

一、什么是长期护理保险

据报道,截至2015年底,我国60岁以上人口超过2.2亿,其中失能和半失能人数超过4000万,需要被长期照料看护。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人社部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来解决高龄人口产生的一些相关问题。如某些老年人长年卧床需要人照顾,因此需要投入很高的人力物力成本,此时养老、医疗保险无法完全针对性解决,为了规避此类风险,长期护理保险应运而生。

二、保障对象及参保范围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群为保障对象,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目前我国在承德市、上海市、广州市、重庆市、成都市等15个城市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行试点。原则上覆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其中以长期失能参保人群为主。未来有医保就能实现“养老”,达到老有所依的目的。

三、资金来源

试点阶段,首先是根据目前整个医保基金的状况进行结构调整,通过优化职工医保统账结构、划转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调剂职工医保费率等途径筹集资金,并逐步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长期护理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

第二长期看来应该逐步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明确这个险种的缴费费率是多少、谁去缴费、如何使用。

四、参保人待遇支付

试点阶段,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将根据参保人享受的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相应制定差别化的待遇保障政策,总体基金支付水平控制在70%左右。通常情况下,患者的失能程度决定着护理服务的强度、时间和花费。

瑞方人力认为,不久的将来,我国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长期护理保险体系。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制定统一的老年人失能等级标准与对应的护理服务等级,真正达到统一性、福利性、普惠性、强制性、保基本和标准化的原则。成都社保代理网最后也提醒大家,在工作之余要保持适当运动,多锻炼身体,争取未来做一名健康的老人,才是最好的保险。

2.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文件 篇二

一、德国的长期护理保险

德国是世界上社会保险发达的国家之一, 也是长期护理保险的典型国家之一。1995年1月1日护理保险法 (Plege Versicherungs Gesetz) 正式实施生效, 成为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事故保险、失业保险四大险种之后的“第五大支柱”险种。这是德国社会保障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对世界许多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内容

德国法律规定了“护理保险跟从医疗保险的原则”, 即所有医疗保险的投保人都要参加护理保险。

1. 长期护理保险税税率的确定。

长期护理保险税按照投保人的收入计算, 税率为1%, 从1996年7月1日起税率固定为1.7%, 设置医疗保险的保险税课征上限, 保险税一半由投保人支付, 一半由雇主支付。

2. 长期护理保险对象。

国家官员、法官和职业军人由国家负责, 他们患病和需要护理时有专门人员负责并承担有关费用。除此之外的所有公民则纳入法定护理保险体系, 对于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两个月的人, 或者每星期工作不足15小时, 并且在原联邦州月工作仅为15小时、月收入在610马克以下或在新联邦州月收入520马克以下的人, 不需缴纳保险费;学生的临时性工作也不需要缴纳这种保险费。

3. 长期护理需求的分类。

护理分为住宅和住院护理两大类。按需要强度又可分成三类:第一类护理病人的护理主要是指在个人饮食、卫生、日常行动方面一周至少需要几次服务, 每日至少90分钟, 比基本医护的时间多了45分钟;第二类护理病人的护理主要是指1天至少需要3个不同的时间内3次服务 (每日至少3小时, 比基础医护的时间多了2小时) , 并1周需几次家务服务;第三类护理病人的护理需日夜服务并1周需几次家务服务, 每日至少5小时, 比基础医护的时间多4小时。

4. 长期护理保险的给付。

住宅实物护理待遇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每月分别是750马克、1800马克、3750马克, 护理补贴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分别是400马克、800马克、1300马克;住院护理金从2500到3300马克不等, 而护理院的食宿等须投保者自理, 平均约每月1500马克。截至2005年初, 参加法定及私人护理保险者已分别达7137和848万人, 享受护理者达181余万人。

(二)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特征

1. 广覆盖原则。

德国遵循“护理保险绑定医疗保险”的原则, 护理保险对全部人口承保。在法定护理保险之外, 还有私人护理保险的存在, 两者都是义务性保险, 而且相互独立共存。所有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投保人也被社会护理保险承保, 这部分人口将近占总人口的92%;所有参加私人医疗保险基金的投保人则由私人护理保险承保, 这部分人口大约占总人口的7%。未投保的人数在不断下降, 到1997年仅占总人口的0.3%。不管是参加法定医疗保险还是私人医疗保险, 都能享受护理保险的给付。

2. 互济原则与人性化原则。

按照德国护理保险法的规定, 投保人所缴纳保险费的高低不取决于投保风险 (诸如年龄、健康状况等) 的大小, 而是直接由投保人劳动收入的多少来决定。尽管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有高低之分, 但每个投保人在享受保险待遇时有同等的权利。这个规定, 具有鲜明的收入再分配的功能, 即体现了社会保险制度内的互济原则。但德国的护理保险还体现了制度外的互济性, 也就是人性化原则:护理保险法规定, 投保人无正式工作的配偶和子女可以在不缴纳任何保险费的情况下, 同投保人一样享有护理保险的待遇;若投保人的收入没有超过一定限度, 那么他们的配偶和子女也在被保之列。

(三)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成效

1994年颁布的护理保险法, 使得德国的护理事业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增加了护士就业人数

护士就业人数的增加是护理保险法实施后最直接也是最明显的结果。据保险公司估算, 这个法规为护士增加了2万个新的就业岗位, 也为护士建立自己的家庭护理机构铺平了道路。护理保险法颁布前, 德国的护理行业并不吸引人就业, 这与护士的工资较低与工作辛苦有很大关系。护理保险法对护理保险的税率、对象、分类与支付方法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这样保证了护理费用的来源, 提高了护士的收入;同时, 由于护士人数的增加, 减轻了护士的工作量, 对工作的满意度也随之上升。护理队伍的稳定进一步适应了德国人口老龄化对护理的需求。

2. 护理事业日臻完善

(1) 护理管理水平提高。护理保险法的颁布对护理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德国医院护理管理组织相当严密, 医院设立护理院长或护理部主任, 只有接受过护理高等教育和管理专业训练的人才有资格担任;护理人员除护理院长 (主任) 外, 还有护士长、高级护士、注册护士、助理护士四个级别。注册护士以上资格的护理人员才能直接护理病人, 助理护士只能为护士或医师做一些准备和协助配合工作。另外, 护理管理的监控系统也很先进。各病区都有终端与主机联网, 护理院长或主任每天都要审阅各科室的护理信息;还可随时开通监控电视系统观察各科室护士的工作情况, 并能与各病区双向交流, 应病区护士长要求及时调配护理人员等等。

(2) 护理教育的多元化与高质量。目前, 德国的护理教育有三个层次:中专、专科培训、大学本科。德国的护理教育以中专为主, 接受护理教育的最低要求是完成10年的基础教育。德国的继续护理教育, 也称专科培训, 主要是为临床培养专科护士, 其资格由地方政府予以确认。1992年, 德国的大学护理教育开始招收本科生, 开设了护理科学、护理教育学、护理管理学的学士专业, 发展迅速。

为了保证各个层次护理教育的质量, 《护士执业法》对护士生的学制、学时都有明确规定:中专护理教育的学制为三年, 课时不少于4600学时。专科护理培训根据各州有关法律要求, 可脱产学习2年, 也可在业余时间学习3~4年, 学时3000课时。大学水平的学位课程为全脱产4年制, 非大学水平的学位课程为全脱产2年制。

二、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

(一) 长期护理保险对象

根据法律规定, 实施长期护理保险的主体是市町村和特别区, 被保险者是在该市町村有住所的40岁以上的全体国民, 其中65岁及以上的国民为第一号保险者, 40~64岁的医疗保险加入者为第二号保险者。第一号保险者只要有护理需求, 保险权自然产生;而第二号保险者的护理需求则限制在痴呆、脑血管病等15种疾病范围之内。

(二) 长期护理保险税费

在日本的护理保险制度中, 被保险者所缴纳的保险费占保险费用的50%, 另外由公费负担50%。公费中, 中央政府占25% (其中5%将作为调整补助金交付给那些高龄老年人或低收入老年人多的市町村) , 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各占12.5%。保险费中, 33%来自于40~64岁的人员, 17%来自65岁以上的人员。被保险人所缴纳的保险费, 在地区间存在较大的差异。一般情况下, 第一号保险者每人每月缴纳大约2900日元的保险费, 第二号保险者是2630日元的保险费, 低收入者可以减免。

保险者的护理保险费缴纳则因各地的基准额和个人收入水平有所差异, 基准额依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率的不同而有高低之分。根据收入水平, 日本划分有5个阶层, 其中, 第1、2、3阶层为免村民税的低收入者或家庭, 护理保险费的缴纳为基准额×系数 (0.5~1) ;第4阶层为年收入在250万日元以下的个人, 护理保险费的缴纳为基准额×系数 (1.25) ;第5阶层为年收入在250万日元以上的个人, 护理保险费的缴纳为基准额×系数 (1.5) 。

(三) 长期护理服务的分类

日本长期护理服务项目分为两种护理类型:一是居家护理, 二是专门机构护理。居家护理是以老人的家为中心向老人提供护理性服务;专门机构护理是老人住在特定的机构内接受护理服务。专门机构有“老人护理保健机构”、“护理疗养型医疗机构”等, 在专门机构养老的老人一般为需要时刻给予护理的老人。两种护理类型又分为6个不同程度的等级, 即“要支援”、“要护理1”、“要护理2”、“要护理3”、“要护理4”、“要护理5”。每一护理等级都有具体的护理费用规定。居家护理的老年人多数属于“要护理1”, 其主要护理内容规定为:每周进行1次访问护理、1次访问看护、1次设施康复训练。

(四) 长期护理保险费支出

日本厚生劳动省对护理保险各个等级的保险费曾经做过一个预算, 即每月保险费支出“要支援”为6万日元左右、“要护理1”为17万日元左右、“要护理2”为20万日元左右、“要护理3”为26万日元左右、“要护理4”为31万日元左右、“要护理5”为35万日元左右。这些费用中, 90%来自护理保险制度, 10%则由被护理人员自付。如果利用设施服务, 还需要另外支付伙食费和日常生活费, 个人支出的月额上限为37200日元。

(五) 长期护理服务的申请

在日本, 为了获得长期护理服务, 要履行一些手续。1.老年人需要提出申请。由本人、家属或护理保险代办处向所居住的市町村护理保险机构提出申请, 市町村接到申请后, 派调查员访问老年人的家庭, 调查员可以是市町村护理保险机构的职员, 也可以是受市町村委托的“护理士”。调查员对老年人的视力、步行能力、能否自己翻身等85项进行调查, 把调查表输入到计算机, 用统一的特定软件进行分析, 推算出需要护理的时间。2.“护理认定审查会”由5人左右的保健、医疗、福利方面专家组成, 负责作出第二次判定。在第一次计算机判定基础上, 参考主治医生的意见书及访问调查时的记录, 进行审查。判定结果为“符合”和“不符合”。第二次判定为最终决定。3.若审查结果为“不符合”, 则被认定为申请人具备自理生活能力, 而不能接受护理保险所提供的服务。申请人对判定结果有异议, 还可以向都道府县的“护理保险审查会”提出申诉。4.对老年人的护理认定, 原则上每6个月为一周期。5.如果审查判定结果为申请人“符合”接受护理保险所提供的护理服务的条件, 则对其护理程度作出如上文“护理需求的分类”所述6个等级的区分。

(六) 长期护理服务的等级与内容

日本长期护理服务6个等级的时间安排具体如下, 要支援:每周可以利用两次日间服务;要护理1:每天可以利用访问护理员的某种服务;要护理2:每天可以利用某种服务, 包括每周3次的日间服务在内;要护理3:每天可以利用2次服务, 包括深夜或早晨的访问护理等, 必要时每周可以利用3次访问看护, 痴呆性老年人每天可以得到护理服务, 包括每周4次的日间服务;要护理4:一天可以利用2、3次服务, 包括深夜或早晨的访问护理服务等, 也可以利用每周3次的访问看护, 痴呆性老年人每天可以利用服务, 包括每周5次的日间服务;要护理5:一天可以利用3、4次服务, 包括早晨、深夜的访问护理, 也可以利用每周3次的访问看护。

对于居家护理与专门机构护理的服务内容, 法规也有详尽的规定。如居家护理包括入户护理、服务中心的护理、技能训练、在外短期小住等12种类别;专门机构护理包括老人护理保健设施的全面护理、老人护理福利设施 (老人特别保健所) 的医疗护理、护理疗养型医疗设施的疗养护理等3大类别。

(七)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成效

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果, 实施不到一年时, 就在日本社会获得了85%的民众支持率。一是减轻了老年人家庭成员的经济负担和降低了老年人子女的时间成本。同时, 也改善了老年人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二是减轻了国家的财政负担。老年人从普遍性的住院护理转移到社区和家庭护理, 减少了新建福利设施的费用。而且, “社会性住院”现象得到了有效缓和, 以免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居高不下。大部分保险对象享受到了应有的生活服务。三是带动了护理业的发展, 培育了新的经济增长点。据有关资料统计, 仅在2000年财政收入中有4.2亿日元就来自护理产业, 并对日本以5%速度上升的失业率起到了缓解作用。

3.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文件 篇三

关键词:日韩;长期护理;护理服务;护理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0.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49(2013)03-0104-07

1997年5月,日本议会通过了联合执政党提交的《介护保险法》并决定从2000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韩国国会于2007年10月通过了《老年长期疗养保险法》并决定从2008年7月1日开始实施。本文以日本和韩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背景、主要内容、面临的问题及改革趋势作为比较框架,分析其共性和差异,探讨日韩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日本和韩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背景比较分析

1.人口老龄化和护理风险的普遍化

1970年,日本65岁以上的人口达到7.1%,进入了老龄化社会;1994年,经过短短的24年就进入了老龄化率达到14%的老龄社会;2006年达到20.2%,进入了超老龄社会。2000年,韩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占7.2%,进入了老龄化社会;预计2018年65岁以上人口占14.3%,进入老龄社会;2026年达到20.8%,进入超老龄社会。

老龄化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是随着高龄老人的增加,体弱多病或卧床、失智而需要照护的老年人急速增长。无论在日本还是在韩国,老年护理问题已经不是发生在个人身上的个别现象,而是在自身、配偶、父母及家人身上都有可能发生的普遍l生社会风险,因而需要制定以失能老年人为对象的长期护理服务政策。

2.家庭规模的变化和家庭照护功能的弱化

1995年,日本家庭平均人口是2.9人,65岁以上老人与子女同住的比例大约为50%,老年夫妇和独居老人家庭比例分别是24.2%和17.3%。伴随照顾老年的长期化和重度化,照顾者自身也趋于老化,60岁以上的照顾者占47%,70岁以上的照护者也占22%,即老人照顾老人,出现“老老介护”现象,社会上也时常发生虐待、遗弃老人的现象,也经常出现因老人照顾问题而家庭破裂的现象,以至于产生“介护地狱”的说法。

韩国同样面临这些问题。韩国保健社会研究院对全国家庭形态调查表明,2005年韩国独居老人的家庭占24.6%,老年夫妇家庭占26.6%,与子女同住的家庭占43.5%。在家庭照顾者中80%是女性,但随着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女性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的比例逐年提高。据韩国统计厅统计,1985年女性参与经济活动的比例是33.5%,2000年提高到46.1%,2006年上升到50.3%。

家庭结构的变化、老人夫妇家庭或独居老人的增加、女性参与经济活动的增多,使得家庭照护功能不断弱化,老年照护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需要从国家、社会层面上提供公共服务,这无疑催生了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产生。

3.既有老年护理服务政策的局限性

在实施介护保险法之前,日本分别运营以老年福利法为依据的老年福利制度和以老年保健法为基础的老人医疗保健制度。老年福利是靠措置制度实施的,福利服务的利用者要接受市町村的资产调查,申请手续繁杂,且不能选择服务种类和服务机构。这种制度以低收入者为对象,其他阶层的老年人难以利用,且因护理机构的极度缺乏,很难入住机构,有时要等待4~5年。但在医疗领域,从1973年开始对70岁以上的老人实行免费医疗制度,看病、住院都比入住护理机构容易,价格也低廉,而且不用排队等候。因此,不以治疗为目的的社会性住院现象频繁产生,老年人医疗费用急剧增长。

韩国亦依据老年福利法提供居家护理服务和机构护理服务,此类服务具有选择性、救济性特征,服务对象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低收入阶层。高收入者可以利用有偿护理机构,也可以雇佣专业护理人员,享受高质量的护理服务,而大多数中间阶层,无力支付市场化的服务费用,也无法享受公共服务。韩国的老年医疗费用支出也逐年增多,2001年,在国民医疗费中65岁以上的老年医疗费占全国医疗费支出的22.2%,而同期老年人口占7.6%,2010年老年医疗费达到30.1%,2030年将达到47.9%。在老年医疗费用日益增长的情况下,韩国预想通过护理保险制度,合理区分医疗和护理费用,控制老年医疗费用的增长。

4.为引入老年护理保险制度所做的准备

为了防止介护医疗化,日本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逐渐调整护理服务政策,加大护理基础设施建设。1989年日本政府制定了《促进高龄者保健福利10年战略》(1990~1999),即黄金计划(goldplan)。其核心是到1999年培养10万名居家护理师(home helper)、建设1万个短期护理中心、1万个居家护理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5万床位、护理机构24万床位。但是1994年,日本政府认识到实施护理保险制度之时,已有的护理机构和专业护理师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因而及时调整了黄金计划,出台了新黄金计划(1995~1999)(new gold plan)。其主要内容是培养居家护理师17万名、短期护理机构6万床位等。1999年新黄金计划结束后,日本政府认为2000年实施介护保险之后,又制定了《高龄者保健福利发展方向》(2000~2004),即21世纪黄金计划(gold plan 21)。日本是从实施介护保险制度10年之前就开始着手准备基础设施建设。虽然当时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介护医疗化”倾向,但是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培养人力资源,客观上为介护保险的实施准备了条件。

在韩国,2001年8月15日金大中总统通过国庆贺词表明了建立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图,2002年11月政府发布了《扩充老年护理机构十年计划》,计划每年扩充100所老年护理机构。但实施三年后政府认识到若要在2008年正式实施护理保险制度,护理机构和护理人员远不能满足需要,于是政府修改和调整了原来的计划,于2005年9月发布了《老年护理机构综合投资计划》,计划在2006—2008年三年时间,集中投资建设919所老年护理机构,以满足制度实施的需要。韩国政府尽管做了很大的努力,但是制度实施的2008年,护理机构和人员充足率也只达到了66%。

5.日韩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背景差异

人口老龄化、家庭照护功能的弱化以及老年人医疗费用的增加是日本和韩国面临的共同问题,也是两国实施护理保险制度的共同因素,但是某些因素所表现出来的程度有些差异。

从引入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时段看,虽然韩国老龄化程度不及日本,但老龄化速度却比日本快得多。日本从老龄化社会进入老龄社会用了24年,而韩国则预计需要18年。如果单从老龄化的标准衡量,韩国是在2008年,即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10.3%时引入了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而日本是在老年人口占17.4%时的2000年实施了介护保险制度。由此可以说,韩国比日本大约早20年实施了老年护理保险制度。

从引入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过程来看,韩国实施老年福利法的时间比日本要晚。日本是1963年颁布了《老年福利法》并开展了老年护理服务,而韩国是在1981年才出台了《老年福利法》。日本在实施介护保险10年之前就开始通过黄金计划和新黄金计划,有计划地建设护理机构,培养人力资源,而韩国是从2002年开始大规模地筹建护理机构和培训护理人员,因而在制度实施之时,基础设施很不充分,当时亦有学者认为韩国实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时尚早。事实上,韩国在制度实施之后,为了应对设施的不足,放宽了护理机构和人员培训机构的准人条件,也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

二、日韩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内容比较分析

2000年日本实施介护保险制度以后,韩国深入研究了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也派官员和学者去日本考察,因而韩国的护理保险制度从内容到结构上同日本有很多相似之处,但因为两国的经济社会状况和老年福利政策发展进程不同,在某些内容上多少有些差异。以下从被保险人、保险人、保险资金、保险给付等四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1.被保险人

日本护理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居住在市町村的40岁以上的居民。其中,65岁以上者是第一类被保险人,当发生护理状态时,就能接受护理服务。40岁以上不满65岁的人是第二类被保险人,只有在出现早期老年痴呆症状或者因患有心脑血管等老年性疾病而处于护理状态时才能享受护理服务。

韩国依据普遍主义原则,以全民为对象实施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参保者与国民健康保险范围一致。长期护理保险给付范围是65岁以上老人或者不满65岁,但患有老年痴呆、心脑血管、帕森斯等老年性疾病并6个月以上难以独立生活而受护理服务等级判定的人。在制定老年长期护理保险法之时,韩国保健福利部曾对护理对象和护理服务所需的财政规模做了推算,即2008年制度实施之时,政策享受对象是8.5万人,占全体老人的1.7%,需要资金1.2万亿韩元,2010年扩大到三级,政策对象会扩大到16.6万人,占全体老人的3.1%,需要资金1.9万亿韩元。很多利益团体认为这一数据是保守的估计,实际需要照护的老年人远远超过这一比例。但是国会最终通过的法案还是尊崇了政府案,把4~5级轻度失能老人排除在制度之外。

比较两国护理保险的被保险人,日本采用选择主义原则,在参保年龄上予以限制,即40岁以上的人才能参加介护保险,而韩国的护理保险适用对象与健康保险一致。韩国把全民纳入到护理保险范围之内,体现了老年护理应由整个社会共同解决,所需费用由社会共同承担的社会连带思想,当然也不排除扩大缴费范围,增加保险基金之意。日本是把40岁以上的人纳入保险缴费范围之内,是考虑到40岁以上的人患有老年性疾病的几率高,体现缴费与受惠一致的原则。

2.保险人

保险人是保险经营责任者,负责征收保险费、接受保险赔付申请、提供必要的保险服务、监管保险服务质量的事务。日本介护保险的保险人是市町村,这是因为长期以来,日本的老年保健福利都是由地方政府负责的,符合社会福利地方分权化趋势。当然,市町村不是独立运营这一制度,国家和都道府县对市町村提供财政及行政方面的支援。

韩国的长期护理保险管理主体是国民健康保险公团。在制度设计时也曾对日本的地方政府管理模式进行过探讨,但考虑到利用征费和给付一体化的既有健康保险管理资源,同时也考虑到地区间经济、服务差距,最终还是选择了在全国范围内平均支援的管理模式,把国民健康保险公团指定为长期护理保险的运营管理主体。公团负责管理保险参保人、征收保险费用、调查保险给付申请者、管理和指导护理等级判定和等级判定委员会的运营。地方政府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福利机构,承担老年性疾病预防保健事业,可以指定或取消长期护理机关,可以推荐护理等级判定委员会成员。

从管理运营体系来看,日本采取的是地方主义方式,而韩国采取的是中央集权主义方式。在日本,市町村集健康保险、老年医疗与护理保险的责任主体于一身,保健、福利、医疗、疾病预防等责任都由地方政府负责。日本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逐步实施了福利服务市场化、地方化的措施,实行了服务管理权限移交到市町村的分权化政策,逐渐把保健、医疗及福利事业移转到地方政府,因而介护保险管理事务由市町村负责乃是顺理成章之事。韩国是国民健康保险公团负责医疗保险和护理保险的管理,而老人的福利服务、健康保健、疾病预防等事业则由地方政府承担。韩国从21世纪初开始讨论社会福利运营权限移转到地方的问题,但是社会保险、公共救济等社会福利的主要决定权仍然集中在中央,中央对保险市场有较强的控制力,形成比较完备的健康保险管理系统。当时虽然有些学者和市民团体主张地方政府成为保险人,但是保健福利部认为护理保险和健康保险的适用对象一致,公团成为保险人可以节省管理成本,因而最终还是选择了中央集权的单一的保险管理机构。

3.保险资金构成

在日本介护保险中,保险支付费用的50%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中央政府承担25%、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各承担12.5%,其他50%是从征收的保险费中支出。第一类被保险人按其收入确定保险费,由市町村制定具体比例,每三年调整一次,保险费由市町村征收。第二类被保险人的保险费首先由国家统一征收,然后根据市町村支出介护保险情况进行分配,具有财政上的再分配性质。在日本的介护保险中,介护服务利用者也承担10%的费用,机构入住者的伙食费不含在保险费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则免缴费用,医疗救济对象、低收入者或者生活贫困者减免50%。

韩国的长期护理保险所需费用也是由保险费、政府支援、个人支付等三部分构成的。长期护理保险的适用对象与国民健康保险参与者一致,分为职工参保者和社区参保者,两者均适用健康保险费的征收体系。护理保险费是由健康保险费乘以护理保险费率而得出,护理保险费率由长期护理委员会根据需要确定。国家每年向健康保险公团支援20%的保险费用,对最低生活保障者、医疗救助对象的护理费用以及其他业务费用由健康保险公团承担。个人利用护理保险服务时也要承担部分费用。利用机构护理时,个人承担20%;利用居家护理服务时,个人承担15%,个人承担费用比日本略高。

在护理保险缴费模式上日韩两国都采用国家支援、个人缴费、个人负担等方式筹集资金,资金筹集模式上有相似性,只是各部分资金构成比例有些差异。韩国的保险缴费比例、个人承担部分都比日本高,而国家支援的比例比日本要低,因而有学者认为韩国的护理保险具有提高个人负担,降低政府责任的倾向。

4.保险给付

日本的介护保险给付分为处于护理状态而“要介护”的介护给付和有可能发生护理状态而“要支援”的预防给付。在介护给付中,有特别护理机构、老年保健机构、护理服务性医疗机构3种机构护理;有访问介护、上门洗澡、居家护理管理指导、日间照料、短期看护等13种居家护理。在预防给付中,有小规模多功能居家介护、夜间应对型访问介护、认知症应对型日间照料等6种地区紧密型服务。介护等级根据日常生活能力而需要介护或支援的程度分为2个“要支援”和5个“要介护”,共分7个等级,并分别制定了各个等级状态和服务时间,对“要介护”提供居家或机构服务,而对“要支援”只提供居家服务。

韩国的老年长期护理给付分为机构护理、居家护理和特别现金给付等三种类型,其中机构护理有人住10人以上的护理机构和入住5人以上10人以下的老年照护共同生活家庭等2种类型;有上门照护、上门洗澡、日间照料、辅助医疗、短期护理、租借工具等6种居家护理。此外,对居住在边缘地区,难以利用护理机构,或者因身体或精神等原因,不得不由提供护理的家庭成员提供家庭护理费;护理对象在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等非指定的护理机关接受护理服务时提供特殊护理费;护理对象在老人医院或疗养院住院时,可以向医院提供护理费。

比较两国护理保险给付,日本根据老人失能程度分为“要支援”和“要介护”7个等级,给付类型上有机构护理服务、居家护理服务和地区紧密型服务,没有现金给付。韩国根据老人身心功能状态受损程度分为最重症、重症、中度重症三个等级,给付类型上有机构护理、居家护理和特别现金给付。在给付内容上,日本的护理服务包括老人医院、上门诊疗等医疗服务,而韩国把医疗服务排除在护理保险给付之外。在给付规模上,韩国在2008年制度实施之时,只把占1.7%的65岁以上老年人纳入护理保险给付范围之内,而日本在2000年认定的介护保险给付对象规模是占11.7%的老年人。韩国对给付条件的规定要比日本更严格,把相当多的轻度失能老人排除在制度之外。

三、日韩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与未来走向

日本实施介护保险之后,在实践过程中发现了很多问题,因而在制度实施五年之后的2005年着手改革了介护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是护理服务从注重“量”转向注重“质”,加强医疗和介护之间的连续,加强预防。

第一,从事后介护向介护预防转换。日本从2006年4月开始,以市町村为主体,以轻度失能者为对象,增设了新的预防给付等级。预防给付对象是依据“状态维持或改善可能性”为标准,将轻度失能老人划分为“要支援”一级和“要支援”二级,并称之为“预防给付对象”,为其提供预防介护服务。对尚未获得等级认定,但有可能成为“要支援”、“要介护”状态的老年人,由地区综合援助中心提供相应的预防介护服务,预防给付费用由保险费和政府支援费中支出。

第二,确立新的服务体系。在介护保险法修改以前,护理类型主要有机构护理和居家护理服务,改革以后增设了地区紧密型服务、介护预防服务。“地区紧密型服务”是针对需要护理的居家老年人开展的,由于接受居家护理服务的人数众多,而且独居老人特别是痴呆症患者不断增多,为方便其在自己习惯的地区生活,新法规定,市町村就近提供灵活、多样化的服务。

第三,提高服务质量。提高服务质量的改革措施主要有信息公开的义务化、服务机构经营者规制的改善、介护管理士(care manager)制度的改善等。“要介护”老人一般岁数大,身心功能低下,难以收集各种信息,影响介护服务的利用,因此,机构经营者有义务公开相关信息。介护保险的核心是介护管理,但在实际服务中,管理者不做充分准备,与主治医生的联系也不充分,因此,此次改革强调介护管理,要求介护管理者应该接受教育,并新设了主任级介护管理士级别。

此次改革的现实意义在于,通过改革实现了老年护理体制向预防转变,提高了费用的使用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护理保险的财政开支,增加了福利领域的就业机会,对保持制度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方面具有一定的意义。

韩国从2008年7月正式实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很多专家学者认为尽管处在制度实施早期,很多问题还没有暴露出来,但借鉴日本经验,应该及早做好应对准备。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上,韩国和日本面临的问题大同小异,因为制度设计本身有很多相似性。韩国的很多专家学者指出,韩国也应该向日本一样加强护理保险的预防功能,同时在提高护理服务质量、加强护理服务机构的管理、增强从业者的服务专门性、改善服务人员待遇等方面加以改革。

四、日韩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中国的经验启示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基数最大,老年人口最多且老年人数增长最快的国家。根据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的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城乡失能和部分失能的老人总数达3300万人,老人护理问题已经成为急需解决的迫切问题。中日韩三国同属儒家文化圈,人口及社会结构具有相似性,而且在社会福利的制度设计和实施方面都有政府强烈干预的东亚社会福利模式的特点,因而深入研究已经实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的日本和韩国的经验,对我们构建老年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深入分析建立护理保险制度的政策环境

目前国内有专家学者着手研究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而且认为中国也应该引入这一制度。我国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有其必要性,但是在引入这一制度之前必须充分研究形成这一制度的政策环境。社会政策是社会环境的产物,没有对政策环境的深刻分析,而盲目引入某种社会政策,必然会导致政策的失败。因此,有必要从国外实施这一制度的环境因素中提炼出各种指标,结合中国实际考察这一指标在中国所表现出来的程度和特征。如在经济因素上,可以考察我国的人均GDP以及GDP中老年福利费用的支出规模。日本和韩国虽然用社会保险形式来筹集资金,但都有不同程度的国家财政支持,因而应该考察我国在经济实力上能否支持这一制度的实施。在社会环境方面,应该科学合理地统计人口老龄化程度和需要护理的老年人的规模,在基础设施和人力资源方面,考察现有的基础设施能否支撑这一制度的实施。从未来趋势来看,我国应该实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但应该何时实施,如何设计等问题,应该是基于对政策环境的综合考察。2000年日本实施介护保险制度之时,充分借鉴了德国的经验,而韩国是深入研究和考察了日本的介护保险,在韩国的护理保险制度中,从框架到内容都能找到日本的痕迹,但又结合本国的特点予以本土化。

2.为实施护理保险制度做好基础准备

日本用了近十年时间,做了护理机构的建设和人力资源的培养。韩国也是用了近六年的时间做基础设施建设,但即使这样,制度实施之时尚不能满足需要。韩国放宽了护理机构和护理人员培训机构的准人条件,导致护理机构和培训机构的乱设,直接影响了护理服务质量。护理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相比,更具复杂性。养老保险的有些因素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如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个人缴费额等,只要核准给付条件,可以通过业已形成的金融网络系统,直接把养老金打人到指定账户里,实现老年人的收入保障。医疗保险则通过医疗机构提供服务,保险机构进行结算的方法实现老年人的医疗保障。但是护理保险的给付是护理服务,护理对象的确定需要复杂的认证系统,也包括一定的主观判断。保险给付也需要众多的护理机构和专业护理人员。目前我国的护理机构数量绝对不足,截至2010年底,全国养老床位总数仅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59%,不仅低于发达国家5%~7%的比例,也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2%~3%的水平,截至2011年底,我国平均1000名老人仅拥有17张床位。若条件不成熟时,急于引入护理保险制度,可能会导致有制度没服务的尴尬局面。因此,目前我们有必要制定发展老年护理机构和培养护理人员的中长期计划,为实施护理保险制度做好基础性准备。

3.逐渐扩大护理服务对象

中国的老年服务政策与日韩实施护理保险之前的政策有些相似,都是依据选择主义原则,通过资产调查,对特殊群体提供公共服务,如城市无收入、无劳动能力和无扶养人的“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人员,而90%以上的老人护理都是由家庭提供或在市场上购买服务。目前我国尚未建立普遍的老年长期护理服务体系,护理服务对象的确定仍然是按照收入状况和有无扶养人作为标准。随着护理服务需求的增加,中国也应该逐渐放宽确定护理服务对象的标准,结合中国实际,开发科学合理的护理服务资格评定条件,如以是否计划生育家庭、失独家庭为条件,不断扩大护理服务范围。

4.加强老年预防事业

4.医疗护理文件书写制度 篇四

1、一律用钢笔书写医疗护理文件,做到字迹清楚,简明扼要,准确及时,书写完整后签名,注明时间,不得涂改。

2、门诊手册,同挂号员统一填写项目,医生书写主诉,重点病史,体检,初部诊断和处理意见。

3、病人入院后,24小时内,经治医生写出院病历。对危重病人入院,要及时书写急诊记录,待情况允许时完成病例,病人出院后二天内,应将病例整理好归档。

4、凡有药物过敏史者,要在病历首页显著位置,注明药物名称。

5、病情记录要如实反映病情的全过程,第一次病情记录应在6——8小时内完成,危重疑难病情应随时记录,住院半个月应做病情小结,出院病人的出院小结要在病人出院前完成。死亡记录当日完成,各班护士下班前应书写好危重、术后、产后、新入院病人的护理记录。

5.长期病假期间工资保险怎么算 篇五

我天津的。哪里好开假条?

当然包括五险一金,员工病假期间是有工资的,根据病假工资规定: 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放。 (一)连续工龄不满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而社保交费标准远低与病假工资部份。 社保缴纳比例如下: 1、养老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12%;个人缴纳比例:8%; 2、医疗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4%;个人缴纳比例:2%; 3、失业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的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4、工伤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对照本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5、公积金缴纳为5%比例。 上述五险一金加起来也不到20%工资比例,就算是按最少的病假工资发放也多出很多倍。更何况病假期间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国家肯定会强制执行的,公司必须依法缴纳

6.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文件 篇六

1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1.1失能老人规模不断扩大,照护问题日益严峻

伴随我国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失能老年人规模不断扩大,需要照料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比例升高。我国目前失能老年人中,84.3%为轻度失能,中度和重度失能的比例,分别为5.1%和10.6%。到2015年,即“十二五” 期末,我国部分失能和完全失能老年人将达4000万人,其中完全失能老人将达1240万。中国已是世界上失能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唯一一个失能老年人口超过千万的国家。庞大的失能老年群体,特别是完全失能老年群体的照护问题将日益严峻,这需要大量的社会照料资源。然而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劳动力人口的迁移,家庭规模的小型化,尤其是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使得建立在多子女条件下的传统家庭照料模式,已不能适应我国当前老年照护服务的要求。

1.2失能老人的家庭和个人难以承受照护费用

目前,城市失能老人专业照护费用一般要每月4000-5000元,有的甚至上万元。而城镇企业退休老人的平均养老金每月仅2000元左右, 农村老人更是负担不起。《2010年中国城乡老年人追踪调查报告》结果显示:城镇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可承担费用1016元,农村老年人可承担费用172元。由于我国没有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除“五保老人”和“三无老人”外,绝大部分失能老人入住养老机构的照护费用均由老人自己或子女承担。随着城市房地产价格的上涨,长期照护费用日益提高,老人长期照护成本高昂,多数家庭很难承担。

1.3接收失能老人机构的照护服务经费难以到位

客观上讲,失能老人专业照护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在医学上, 照护按照生活依赖程度分为完全照护依赖、大部分照护依赖和部分照护依赖三类,最低的部分照护依赖型照护人员的年均照护费用在5000元以上。如果按此标准计算,全国仅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3000万老年人口的照护费用,就在1500亿元以上。现实情况是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对养老服务的资金投入十分有限,城乡用于照护失能老年人的机构设施严重不足,中、西部地区大多几近空白。不仅如此,现有机构受到资金、场地、人员的限制,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参差不齐。尤其民办养老机构大多小规模经营,设施和设备简陋,技术和管理服务水平低下。资金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发展的巨大障碍。

2国外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建立和中国的实践

2.1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建立

长期照护保险是指为那些因老年、疾病或者伤残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而需要被长期照顾的人提供照护费用或者照护服务的保险。老年人是长期照护服务的主要对象。 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人们提供更多的福利保障,发达国家先后推出了长期照护保险的各种实施政策。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施商业性质的长期照护制度。1986年,以色列政府推出了法定照护保险制度。德国在1995年实施强制性长期照护保险。日本在2000年将长期照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建立了长期照护保险体系。

2.2日本长期照护保险的特点

一是通过社会保险模式,实现了个人与政府共同承担义务的普惠制服务;二是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是由老年福利制度和老年保健医疗制度整合而成的;三是形成了社会团体和企业进入养老照护行业的良性竞争机制;四是构建了医疗、照护、生活照料相互衔接,分级管理的服务体系;五是强调居家照护和社区照顾的作用;六是建设专业化的服务队伍。

2.3取得的经验

长期照护保险是当代世界社会保险体系的新生事物,取得的经验主要有三点:一是完善的立法为长期照护保险得以顺利实施提供法律渊源;二是统一的机构管理和训练有素的人员配备是长期照护保险成功开展的重要保障;三是广泛的调研和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是长期照护保险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

2.4我国的实践

北京在采取多项老年福利措施的基础上,建立特殊老人经济收入、身体状况和服务需求的评估机制;低收入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接受养老服务的补贴等。 同时还探讨增加养老照护保险,把在养老院医疗室的看病费用也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上海更是作出了较为系统的老年照护保险制度安排。一是制度设计原则为医疗保险基本覆盖户籍人口,实行照护保险跟随医疗保险制度;二是试行时由医疗保险机构主管,条件成熟后由社会保障机构统一管理;三是资金筹集模式为参加照护保险暂不增加目前医疗保险缴费比例,而是从个人医疗保险账户资金中划拨,并从目前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中划拨一定比例资金;四是服务范围包括为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的老人提供医疗照护、生活照护服务等项目;五是照护保险按照一定比例向定点机构支付费用购买照护服务;助老服务人员上门进行照护服务,照护保险通过社区向其支付费用等等。笔者认为这些实践构成了我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雏形。

3加快建立我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应当建立以社会保险为主、商业保险为辅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3.1制定适合我国实际的《长期照护保险法》

在调查的基础上,做好老年长期照护需求的预测,研究长期照护保险缴费起始年龄、缴费标准,划分长期照护等级,制定适合我国实际的《长期照护保险法》。考虑到我国的情况,在初缴费年龄的设定上,可以考虑从45周岁开始缴费, 退休者的照护保险费可从养老金中扣除;对于这类人群中失业或者属于低收入贫困人群的,其负担部分由政府承担。对于城乡居民,可以选择缴纳照护保险费,也可以选择参加劳务储蓄型照护保险。劳务储蓄型照护保险采取个人账户的方法,将劳务小时数记入个人账户, 储蓄的劳务小时数可以继承、转让,但不可换算成货币领回。对于属于贫困人群的农村老人,采用政府全部负担的照护保险模式。考虑到我国国力有限,为节约费用,解决这部分人的长期照护问题,可首先建立老年互助之家,由政府出少量费用,由低龄健康老人向高龄老人提供服务,还可建立免费性质的托老照护中心。

3.2长期照护保险的制度安排

(1)从制度选择来看,应以法定长期照护保险为主,把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纳入到整个社会保险体系中去。(2)从路径选择来看, 应当坚持渐进式推进。发展趋势大体可分为三步:第一步建立老年互助会;第二步逐步发展成为准老年照护保险形式;第三步待条件成熟时正式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3)从保险基金的来源看,应当采取三位一体的方式:保险基金由个人、社会(企业)、政府各自缴纳。(4)从照护服务内容来看,应当多样化。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照护服务的内容应当包括医院、疗养院或照护机构照护,家庭照护和成人日间照护。(5)从照护机构的选择来看,应以社区为依托。一方面,照护机构依据社区设置,具有熟悉情况、服务便利、迅速及时等优点;另一方面,通过建立社区照护机构还可以充分利用社区原有的人力资源,解决就业问题。

3.3制度设计中的规范管理和政策引导

(1)科学划定照护服务等级, 合理界定给付水平。(2)通过规范设计上的政策倾斜,引导和促使 “居家照护”成为长期照护的主要照护模式。(3)在尊重老人选择保险金给付方式权利的同时,引导实现以实物(即照护服务)给付为主要给付方式。

3.4相关配套措施

(1)转变观念,做好宣传工作。增强群众长期照护保险意识, 减轻长期高额照护费用压力。(2)加强照护人员的专业和素质培训。(3)重视商业照护保险的补充作用。针对部分经济发达地区以及部分高收入人群,鼓励参加商业性照护保险。(4)考虑到通货膨胀因素,收缴的保险费必须2年至3年变更一次,允许支出和给付的额度施行物价联动调节机制。

摘要:我国已快速进入老龄社会,老年照护服务需求日益增长。而满足老年照护服务需求,不仅要建立全面、系统、完善的老年服务机构和设施,更要加快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使老年人照护服务的需求成为有效需求。本文论述了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介绍了国外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建立和我国的实践,并对加快建立我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提出了具体政策建议。

关键词:长期照护保险,老年服务,有效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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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我国长期护理保险浅析 篇七

一、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的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还处在萌芽阶段。现今,保险市场上主要有两个长期护理险种,分别是国泰人寿年推出的“国泰康顺长期护理保险”和中国人民健康保险有限公司推出的“全无忧长期护理个人健康保障计划”。下面通过对这两种保险产品的分析来比较一下它们的异同。虽然此险种对于长期护理所产生的费用的风险得到了保障,但是还是存在不足的。

二、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发展所面临的挑战

1.高额的保费。我们可以从上面分析的两个我国现有的长期护理险种看出,这两个保险的保费都比较高昂。康顺长期护理保险,若投保保额15万元,20年缴费期,年交保费需要6300元,而全无忧长期护理个人健康保障计划,若投保保额10万元,20年缴费期,年交保费则高达15600元。

2.长期护理保险认识的缺乏。由于我国保险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国民对于保险的认识不足,更不要说这个新兴的商业保险了,因此对于长期护理保险认识的缺乏也阻碍了它的发展。准确的说来,是保险人对于长期护理保险的前景心有顾虑和保险需求者对于长期护理保险的意识淡薄。

3.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我们知道只要是保险产品都会存在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当然长期护理保险也不例外。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都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保险信息不对称指的是,在保险市场中,由于买方和卖方对有关的信息的了解程度不一样,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一方往往处于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一方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

4.护理机构及人员的缺乏。在我国面临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背景下,我国一些发达地区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专业性老年护理机构,这个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的部分老年人的需求,但是对于众多的需要得到老年护理的人口来说还是远远不够的,特别是在经济不发达的西北部地区和农村地区。就拿上海为例,目前上海市的老年护理机构主要有:老年护理院、养老院、家庭病床和居家养老4个方面。

5.统计资料少和产品设计不完善。任何的保险险种都是以保险精算为基础的,而精算是以数理统计为基础的。目前由于我国生命表的完善,所以我国寿险的定价有了稳定的数据统计表的支持。而长期护理保险作为一个全新的保险业务,可以借鉴的历史数据样本不充分,也没有像生命表那样的有关日常活动失能的统计表和有关护理服务的费用表,则费率厘定比较困难。

三、构建适合我国发展的长期护理保险

1.适合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长期护理保险模式。目前市场上销售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的保费都偏高,对于我国工薪阶层的家庭来说购买这些商业性的保险不太可能,而这一人群是我国消费的最庞大的群体,所以要更好的发展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就要开发更多的消费者,当被保险人不断扩大,根据大数法则,则此类产品的费率也会下降,形成一个良性循环和双赢的局面。

2.增强民众和保险公司对于此险种的意识。加强民众的长期护理保险的意识。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宣传,让人们意识到在身体健康的时候可以通过保险的方式,每年支付一定的保费来保障日后可能发生的长期护理费用。

3.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首先,要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问题。对于保险公司,保监会作为保险行业的监管机构要客观地审查长期护理保险的保单条款,防止保险人为了盈利而设计出一些不利于投保人的条款,保障投保人的利益。

4.完善护理机构及人员。

5.加强产品的开发。目前,市场上可以购买到的有关于长期护理保险的产品还是屈指可数,因此消费者的选择面比较窄,不能找到完全适合自己需要的保险产品。

6.大力发展团体保险。以一份总的保险合同承保某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团体的全体或大多数成员的人身保险称为团体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作为人身保险的一种,也可以大力发展团体保险。以团体保险形式来发展有以下几点优势。

7.政府的支持。除了以上与长期护理保险都息息相关的几点内容外,要更好地发展长期护理保险离不开政府的支持。

总之,本文从我国长期护理保險发展的挑战和应对的策略两个方面,分析了如何能够构建出适合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的产品。从中我们可以看到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发展中所面临的挑战和阻碍主要是五个方面:高额的保费、长期护理保险认识的缺乏、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护理机构及人员的缺乏以及统计资料少和产品设计的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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