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造价咨询

2024-09-09

法律造价咨询(精选8篇)

1.法律造价咨询 篇一

法律咨询小结

法学0801 刘奕辰 1081040113

本案发生在家乡的一个小区,这个小区是一个新建小区,属于中高档级别。按理说应该是一个挺不错的居住小区,可是现在却变得又脏又乱,居民们说是因为物业管理公司的人全都跑了。小区刚建成时受开发商的指派,开发商所属的A公司进驻小区开展小区前期的物业服务工作。随后,入住小区业主逐渐增多,小区进行了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最后的投票过程是在各方监督之下进行的。

两年后,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了依照业主入住时和前期A物业公司的约定,前期的物业公司与业主的服务合同到此时应该终止,于是通过公开招标,小区招聘了新的物业公司,但是老物业A公司以没有收齐小区部分业主的物业管理费等为由拒绝撤离小区,也拒绝移交关于小区的设备设施图纸等资料。于是,小区业主委员会将老管家A物业管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移交资料并且撤出小区。

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法院判决小区业主委员会胜诉。官司虽然赢了,但是A公司依旧不移交小区有关资料,不撤出小区。老的不去,新的没法进来,于是小区以业主委员会为代表与老物业继续开展斗争。而业主委员会主任家在随后受到了砖头的袭击,家里的玻璃被砸坏。维权的过程中困难重重,此时,委会成员内部出现意见分歧,两位主任先后隐退。

之后,新物业公司在法警护送下进驻小区。但是新的物业公司接手后工作并不顺利,收取的物业费取暖费等并不能维持小区的正常运转。A公司说,它们在时,小区有的业主就欠费,所以收上来的钱都花光了,也就没有什么可以移交给新物业公司的。就在这时,新物业公司突然撤出了小区,并发给小区业主委员会一个信函,上面写的内容大致如下:我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的中间联络人被不名身份的人打成重伤,给公司员工造成极其严重的思想压力。而且公司接管的锅炉、电器设备等没有任何图纸资料,收取的费用不够物业管理支出,所有这一切紧紧地制约着我公司的运作,因此不得不撤出小区。

我认为,作为业主委员会这样一个机构,在面临小区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发生矛盾的时候,首先要召集业主大会,它是一个会议的召集人,是业主大会的一个执行机构。同时它是代表业主跟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公司来签合同,还要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的实施。如果要辞职的话,首先要向业主大会提出书面的辞职报告,然后经过业主大会的同意才可以辞职。

同时,为避免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的尴尬地位,可以给予他们一定的报酬,在《业主大会规程》里边规定,2/3以上业主同意,同意以后就可以按照规定具体的要求来给报酬。比如一个委员一个月给多少报酬必须在规程里边明确规定。但是本案当中由于业主委员会的某些成员受到了一些不明情况的攻击,所以有些人动摇。剩下的业主委员会的成员想这么赶走老的物业管理公司确实很困难,于是申请了法院的强制执行。

新的物业公司走了,因为没有从老的物业公司那里拿到相关的小区的资料和经费。而从法律上来讲,新老物业公司应该办理移交手续,作为老的物业公司必须办理移交,物业管理费的结余部分也必须办理移交,老的物业公司不移交,按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里边的规定,可以请求政府来依法来处理。政府作为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来注销它的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下列资料移交给业主。

委员会:

一、竣工总平面图配套设施 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在本案中,老的物业管理公司不离开小区是因为很多居民的物业费直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交,这个不能成为它不移交的一个理由,业主欠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缴,可以向法院去起诉,也可以通过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形式来追缴欠费,但是不能以这个理由不撤出或者不办理移交。

为解决小区的居民现在的困境,可以由街道办乡政府出面协调,新的物业公司应该立刻回来,如果说确实有其他的人在侵权在故意捣乱的话,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他们的责任,包括可以向公安部门报案。现在很多业主委员会委员表示要辞职,辞职以后街道办也应该来组织大家选新的业主委员会,选出一个能够公平公正为大家热心服务的好业主。

在面对业主的诉求时,负责任的物业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地的去协调来满足业主的需求,应把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生活环境放在第一位,当物业公司努力为业主营造出一个和谐的生活环境后,既会得到业主、居委会的肯定,也便于工作的开展。如果当初老的物业公司制定了合理的物业方案,有计划的进行日常工作,而不是签了合同就结束了,也就不会出现在本案中的问题。

2.法律造价咨询 篇二

春耕时节, 新一轮农机选购热又开始了。农机可是农民朋友在生产中的好帮手, 买到好农机, 咱欢欢喜喜, 可一旦遇到“问题”农机怎么办?法律维权帮您解决问题, 听小编给您介绍如何进行“农机维权投诉”。

问题1:应该向谁投诉

产品质量和服务引起争议, 消费者可直接向当地市县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站投诉, 或向国家和省级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站投诉 (中国消费者协会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热线:010-67347472;辽宁消费者协会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热线:024-86521092) 。

问题2:准备投诉材料

相应的证据及材料应包括:

●购机发票。这是消费者应提供的最主要的证据。

●“三包”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购买卡、服务卡、维修卡、保修卡、产品合格证及产品使用说明书、合同或者协议等等。

●投诉者及被投诉者名称 (姓名、生产企业或销售单位)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所购农机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购买日期、购买地点、发生的质量问题、带来的损害损失和与被投诉者的交涉情况。

●鉴定报告。当消费者与经营者 (服务者) 对商品或服务出现争议纠纷且无法达成一致时, 可以共同约定提请鉴定。鉴定部门必须是国家授权和认可的部门, 如技术监督、工商、农机等有关部门, 这些部门出据的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

●投诉要求书面申请。投诉材料是进行投诉的重要证据, 这些证据对于农机维权的胜诉具有重要的作用, 关系到问题是否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问题3:不予受理情况

●经营者之间或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购销纠纷。

●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之外发生的质量纠纷。但超过保修期和保证期的因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害的除外。

●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部门或地方消协已经受理或处理的。

●符合《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免责条款的。

●争议各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 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其他单位转来的投诉, 主投诉人没有要求向农机投诉站投诉的。

给您提个醒

产品小毛病——三包期内找厂家

投诉往往会浪费时间和精力, 小的质量问题可直接找经销商处理, 保修期内可按规定享受产品“包修、包换、包退”。推荐您选择信誉好的销售单位, 三包服务才有保证。另外, 送厂家修理之前您千万不要自己进行拆机, 否则会导致三包服务无法进行。

详读说明书——操作保养规范做

在使用农机产品前, 必须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 熟悉结构和原理, 掌握正确操作方法以及保养维护。“因驾驶人员、操作人员未依法培训取得驾驶、操作证书而造成的故障”不实行“三包”。因此, 购机者必须参加销售单位、生产企业或农机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班, 系统学习农机产品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依法取得驾驶操作证, 这样才能避免因操作技能不熟练而损坏农机甚至导致人身伤害, 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法律咨询台 篇三

1998年父亲去世后,我母亲将9万元存款都给了我弟弟并随他生活。如今母亲年迈,医疗费的支出越来越多,于是要求我承担部分医药费和生活费。请问,未分得财产还要尽赡养义务吗?

读者肖菲

《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可见,子女赡养父母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不附带任何条件。

赡养与继承在法律上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概念,二者并无直接联系,更谈不上因果关系。继承主要是解决被继承人去世后其生前财产的分割问题,而赡养则着力于解决父母年老后的生活保障问题。

子女应否承担赡养义务与父母如何行使财产所有权无关。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对自己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可以依法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在法律上,除非父母主动拒绝子女对其进行赡养,否则,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律师 甘平

雇员打伤顾客,店主必须承担责任吗?

我下岗后开了一家小超市,雇请张某负责销售。前不久,顾客李某来购物时,由于比较挑剔,双方发生争执,张某将李某打伤。我当时根本就没有在场,可李某鉴于张某已逃跑,遂要求我赔偿损失。请问:我应否就此情形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 陈虹

尽管并不在场,你仍应对张某致伤李某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法律义务咨询总结 篇四

在社会变化日新月异和科技发展迅猛飞速的今天,法律知识被运用的越来越频繁,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显得尤为重要。为此,XX电大江安站2011级法律秋季班全体成员于2011年8月-9月,分四次在XX县城社区、学校等设点开展法律义务咨询活动,由侯老师带领,全班学生参加。在老师的热心参与、大家共同努力与配合下,义务咨询活动顺利完成。

在法律咨询过程中,吸引了众多市民驻足,那些带着疑惑苦闷表情来咨询的市民,都满意的离开,许多咨询者主动与我们交换了联系方式,纷纷肯定此次活动的价值,并希望我们更多地开展这种活动。另外,同学们在活动过程中学到所需专业知识;而老师则一边为群众解答,一边为周围同学讲解。同学们在为社区服务,参加社会实践的同时,也学到了与本专业有关的知识。

一、宣传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订立合同有哪些形式?通常订立合同的方式,可以采用口头、书面、鉴证、公证等形式。但为避免发生纠纷,以及发生纠纷后有据可依,订立合同以书面形式为妥。口头形式虽然快捷,但无据可查,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它一般只适用于集市贸易、市场零售等小额交易。法律、行政法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什么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应如何处理?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三)、《刑法》关于少年犯罪的规定有哪些?《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四)、对哪些不法侵害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五)、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抚养,应如何处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其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六)、外出打工时应注意的问题。村民外出打工时,要注意运用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下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一些规定: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相关条款:

二、此次法律咨询活动的亮点和意义

(一)、合理安排,组织严密首先,在活动前一个星期,就确定好人员名单,而且考虑到学生学习时间与休息时间,科学合理地安排了活动的具体时间。其次,对每个成员都有具体的分工,能做到各司其责,使我们的活动自始至终额都井然有序。

(二)、活动内容贴近生活,体现当今社会热点

为了使公民了解更多与物权法有关的法律知识,我们做到了从群众实际出发,为人民服务,为群众解答生活上或工作上所遇到的法律问题,从而使群众认识到应如何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法律咨询,阐明之;就是对钱来咨询的人提出的问题,用我们自己学习的法律知识进行简要的解答。说实话,在法律咨询的过程中,我突然法学这社会有太多的弱势群体,得不到帮助,正义等不到声张。法律,成了那些有权有势人的保护伞,甚至他们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作为一名法科学生感到悲哀的同时

也深深的感到维护法律的地位和权威,完善法律体制,需要我们一代甚至几代人的不懈努力,这个过程任重而道远。

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高等法学教育资推进法治过程中担当者重要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资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因此,对于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

在这次实习中,我感受最深的是:“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没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没有系统的知识构成,任何人干好一件事都是空谈和瞎扯。当然,拥有良好的理论水平还不够,还必须拥有超人的勇气和信息、拥有说服别人的口才、良好的应变能力,以及对工作的热情和敬业精神„„这一切都是做一名司法工作者的基本要求,更是成为一名好的工作者的要求、关键。

(三)、服务群众,提高自身

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老百姓面临的问题主要是什么?有一个咨询者给我的印象很深,他提出在目前的中国,在劝社会的倡导人权的同时,为什么还有一些生活在底层的人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弱者的利益该由谁来保护?接着他就讲了一个发生资他身边的故事,听完之后,我也感到力不从心,的确,从法律方面来说,帮不了他任何忙,但从内心来讲,我是无比的同情。在这个时候法律能够做什么呢!作为一个法科学生,我部应该这样讲,但是现实和理论之间的脱节是我们远不能想象的,他的一句话让我思考了许久,他说法律只保护强者,为弱者知识法律之外的人!他说的尖锐了些,但这也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在百姓眼里,法律难道就是这个样子的,我们引为自豪的社会在他们看来就是这个样子的吗?这也许就是我们在发展的同时所忽略掉的一些问题!

在此次活动中,我们向市民提供了许多可贵的法律经验,解决他人的困惑同时对我们而言也是一次成长和锻炼。锻炼了同学们的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知识发挥能力。学到了应如何运用自己所掌握的知识帮助他人解决法律方面的困惑,虽然我们所掌握的知识还比较有限,但是我们也意识到我们应利用在学校的机会,掌握更多的知识,有效的解决他人的法律问题,为社会奉献自己的力量。

三、经验与不足

(一)活动前期准备工作不够充分,部分志愿者比较闲散和懒散,人力资源发挥不够,大部分志愿者非常忙碌,相反部分志愿者无事可做。

(二)大部分同学理论知识不足与不专,激发了同学好好学习专业知识的热情与主动性。“纸上得来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咨询实践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知识很少。

(三)应处理好理论和实际,以便更好地解决群众不同领域的问题。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实践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进展。

这次咨询我觉得还是比较成功的,能解答我们现场给予了解答,不能解答的也做下了相关记录。但是有一些事情我想我们也是无能为力,理论到现实,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法科学生任重而道远。作为一名法律人,在分析、判断或为这些鲜活生动的案例寻找解决措施的时候,除了凭借自己过硬的专业知识,亦需要慎密的思维以及敏捷的逻辑。作为一名法律人,肩上就担着一份责任,我们应铭记的是法律的精神,用一颗拥有责任感的心爱岗敬业,体现法律人的价值。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法律咨询是每一个合格的法科毕业生必须拥有的一段学习经历。它使我们在实践中了解社会,开阔视野,增长见识,锻炼才干,加深我们对法学专业的认识与学习。在短暂而充实的法律咨询过程中,在这个拥有纷繁案件的环境中,我认识到了自己前进之路的方向,我认识到了作为法律人需要精湛的专业技术和眼睛的工作作风,但我也明白,前进的征途中,任重而道远,练就自己坚强的意志和坚忍不拔的精神是引导并支撑我前进的基石和保证。

有梦才有远方,太阳总在有梦的地方升起,月亮也总在有梦的地方皎洁。梦是永恒的微笑,我怀抱这为法律奋斗终生的信念和梦想上路,用自己的拼搏为翅膀腾飞,我引以法律人的自豪作出精彩的自己。

5.社区法律咨询心得 篇五

2011级法学1班何凤11220220113

5我是2011级法学一班的一名学子,法律只有从理论融入到实践中,才能发挥它的根本作用。我们作为法学学子,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为了让我们的知识更实用,也为了尽我们的力量来帮助社会弱势群体。2014年4月1日,我们班的同学在老师的带领下,深入江大园社区,为社区居民开展了一次义务的法律咨询活动。在老师的热心参与,同学们的积极配合与努力下,我们顺利完成了此次活动。我们收获颇多。

此次咨询活动的意义与亮点

(一)合理安排,组织严密

为了这次咨询活动的顺利进行,我们事先做了充足的准备。提前几天就与社区居委会取得联系,通过与他们的合作使我们的活动开展更为顺利。在3月31日下午,我们就深入社区,通过发放宣传单的方式让社区居名知道这次活动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并让他们了解到我们针对哪些方面的问题提供法律咨询。还拉了横幅宣传。我们将全班的同学分为不同的小组,分别设置了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人身侵权等多个组别,每个人都有不同的职责。我们对每一个咨询者都作了登记,涉及到各个领域的问题。

(二)内容贴近生活,体现当今热点

我们在位居民提供法律咨询的同时,还摆了很多展板宣传热点的法律问题,如新消法中的一些热点问题,积极与他们的生活贴近。除此之

外,我们还免费为他们发放了普法书籍,以供他们更多的了解法律知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三)服务他人,提升自己

此次活动中,我们为他们讲解了法律知识,也为他们所面临的困境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同学们不仅能在这个过程中帮助到他人,同时也使我们的语言表达能力、与人交流的能力得到锻炼和提升。最关键的是,我们拥有了这样的发挥专业知识的机会,学会了如何学以致用。我们走出了校园,不再是停留在书本上纸上谈兵。虽然我们目前的知识依然有限,但我们也意识到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学习资源,多巩固自己的根基,才能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不足与经验

一、前期因缺乏经验,在工作安排上出现了不合理之处,部分同学

非常忙,部分同学无事可做。当然这与分到的组别有关系。后经调整,得到了有效解决。

二、大部分同学理论知识不足不专,但这也激发了同学们好好学习专业知识的热情与主动性。

通过这次义务法律咨询活动,使我们这些没什么社会实践的法学学子对当前社会与我们息息相关的经济与法制状况有了初步了解,同时,也让我们的专业知识得以运用,并锻炼了我们的实践能力与口才技能,为将来走上社会迈出了重要一步,也使我们更了解社会主义法制。在老师和同学们的共同努力下,我们获取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顺利完成了此次活动,也实现了这次活动的目的。

6.法律咨询心得体会 篇六

在周四的上午,我们来到映雪长廊,做好今天有关宣传的准备工作,由于天气比较冷,和考虑到同学们上下课的时间的原因,所以到了九点我们才开始户外宣传。我们选在全国第一个宪法日当天来举行这次法律咨询活动,也正好验证了我们这次实践活动的主题是与法律息息相关的。此次活动的目的主要是要是向山东建筑大学的同学宣传有关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及法律保护和有关法律条文条规处罚规定,并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让公民进一步参与法制社会的建设,提高我国公民的法制观念。

在这次的法律咨询的实践活动中,我发现同学们普遍对法律的事情不感兴趣,对我们的发放的宣传单并不会愿意花时间去看,而且对于相关的法律基本知识,和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毫不在乎,有很多人对法律咨询都并不了解,甚至存在误解,许多人排斥法律咨询,认为法律咨询就是劝说别人的,就好像与人辩论。有些来访者把法律咨询师当做“救世主”,把自己的所有心理“包袱”丢给他;有些人觉得法律咨询是要为他们开药治疗的;有些人觉得法律理咨询就是会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建议等等。也由此可见,在我国社会各方面制度还有待完善的今天,我们青年学生乃至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还需进一步的提高。

当然这也引起了我的思考,我觉得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我国的法律制度在司法这方面的还不是很完善,全国的第一个宪法日最多只可以是宣传宪法,普及宪法的知识,可对于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实践,我国在这方面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2.大学生的生活圈子还比较单一,很少接触社会上的各种复杂事情,故而学生对相关法律的事情不太关心;3.我们活动举办方自身的原因,活动的方式太单一,太呆板,毫无新意,没法吸引现在喜欢新奇,有独立思想的90后学生。

7.法律造价咨询 篇七

关键词:心理咨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启示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以下简称“基础”课) 是由“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两门课程合并而来, 为高校公共必修课, 旨在帮助大学生适应大学生活, 提升思想、道德和法律素养, 它涵盖哲学、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成才学等诸多领域内容。而如此繁杂的内容需要收纳于一门课程, 不得不牺牲掉很多案例和具体指导及建议, 使得课程教材虽有极高理论性和导向性, 但由于其生动性、可操作性较低, 使可读性及实用性下降, 所以学生的兴趣往往不是很浓厚。再者, “基础”课本身性质及承担的功能决定其具有较强价值和政治导向, 这往往易使学生想当然地以无所谓甚而排斥的态度对待。此外, 当代大学生所处心理年龄阶段决定其本就有较强的独立及被认同需求, 又受多种文化思潮、价值理念的影响, 常以彰显自我为要务, 因而当某种思想观念以权威的面貌出现时, 往往更容易遭到抵触……这些都大大增加了“基础”课教学的难度, 对该课程教学效果的增强及教学目标的实现带来了更为严峻的挑战。

如何才能增强“基础”课的教学效果, 很多专家学者和一线教师都进行了各种研究和实验。其中, 随着近几年心理咨询在学校开始被重视和规范化, 鉴于两者在目标、对象、内容和方法上的联系和交叉, 许多人开始思考两者能否进行很好的结合, 以使两者都能更好地实现其为人才服务的目标。这里面不乏理论研究甚至实践探讨[1], 但基本上都是从心理咨询的具体技术和方法的角度进行考虑。不可否认的是, 心理咨询的具体技术和方法对“基础”课教学方法的丰富和教学效果的增强确实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但正如有些学者所言:“心理咨询

一、由心理咨询对来访者的看法得到启示:应进一步完善学生观

随着心理学研究的深入和理论的发展, 心理咨询对来访者的看法越来越积极正向, 来访者不再被看作“受损的”或者“能力不足的”。比如近年来在中国广为流行的焦点解决短期心理咨询就认为:来访者是有能力、有资源的问题解决者, 是最了解他们问题的专家, 咨询师只是“引发”来访者运用自己的能力和经验, 从而“引发”来访者的改变, 而不是“制造”改变[3]。心理咨询对来访者的正向视角启示我们在“基础”课教学中重新完善学生观, 不要总是从问题取向的角度看待教育对象, 认为学生是存在问题的, 是需要我们的劝导才能完善的, 然后以一种天然具备优越性并且质疑的态度去“教诲”他们。当然, 在“基础”课的教学中, 我们要敏锐地发现学生存在的问题。但在教学中, 不应当始终以这样的视角去与学生互动, 而是要从发自内心的尊重、接纳、信任的角度出发, 让学生感觉到:作为教师, 我们深深相信一点———他们自身有意愿、有能力成为一个可以按照社会需要他们承担的角色行动的个体。这种自我效能感的增强类似于皮格马利翁效应, 可以使他们在接受价值导向的过程中充分发挥主体性作用, 增强他们的参与性和责任感。

把我们的教育对象看成一个值得我们信任、尊重、有能力的个体, 也是符合大学生期待独立、获得认同的心理需求的, 这种满足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降低他们对“基础”课的冷漠或抵触。

二、由心理咨询对关系的重视得到启示:应重新审视师生关系

尽管教育教学都非常强调对学生的尊重及师生关系的平等, 但由于教师相对而言具备相关知识储备的强势地位, 再加上长期形成的“师道尊严”思想一时难以完全消除, 因此, 很多时候, 在教学过程中, 对学生的尊重及师生关系的平等民主很难真正落到实处。但在心理咨询中, 这一点却是至关重要的:基于最基本的无条件接纳、尊重、平等、理解、共情和同理心及由此逐渐而来的良好关系是咨询的前提;甚至有人认为, 这不但是咨询的前提和得以发挥效用的保障, 良好的关系本身也是一种咨询手段。这就是说, 在心理咨询中, 这种关系是自始至终被真正注重和要求的。否则, 不但咨询不容易发生作用, 反而有可能面临中断的危险。虽然“基础”课教学中我们面临的来自学生的问题可能远不如心理咨询中来访者的更具隐私性, 但两者无一例外的都是要促成工作对象的改变、成长和发展的;而观念和行为的改变及由此而来的成长和发展, 其所倚赖的心理基础和遵从的规律都是一致的。不仅如此, “基础”课的教学内容由于更多涉及人生观、价值观、政治观, 比其他专业类和公共类课程更容易出现不同的观点, 若教学中营造的氛围及建立的师生关系欠佳, 就更容易出现不满和排斥。但由于学校规章制度形成的压力, 当我们的学生并不认同我们的教学时, 也许不会像心理咨询中来访者一样以中断咨询的方式处理, 但他们会以神游太虚或自做自事或者逃课等方式消极对待。在这种情况下, 不仅教师的教学情绪会受到影响, 而且要想发挥教学效果、实现教学目标根本是一种奢望。心理咨询一般来讲是一对一服务的, 而“基础”课教学因为合班课的存在是一对很多, 这使得在教学中很难建立如心理咨询一样深入的师生关系, 但最起码, 我们在“基础”课教学中要让学生感受到基本的尊重、理解、平等、民主和信任。在这样一种师生关系之下, 学生才可能愿意把自己真实的想法和态度暴露给教师。而只有了解了学生的实际情况, “基础”课的教学才能够有的放矢, 也才能够谈得上教师的启迪和引导, 谈得上提高教学的感染力和实效性。

此外, 心理咨询关系的建立中强调“无条件接纳”, 这与教学中“有教无类”的思想是完全一致的:在“基础”课教学中, 如果我们碰到了一个思想观念比较积极进步的学生, 当然要接受并促其更上一层楼;反之, 如果我们碰到了思想观念相对偏颇甚至与提倡的价值观念体系有冲突的学生, 岂不是更应当加以引导?但如果他感受到了来自于教育者的怀疑、轻视和强制, 这样的教育和引导一定不可能真正被学生接受, 从而引起学生的改变和成长。

三、由心理咨询“助人自助”得到启示:应注重学生责任意识和自主能力的培养

“助人自助”被看作心理咨询的本质。在心理咨询中, 咨询师并非是万能的救世主, 而更多类似于来访者的一根“拐杖”:一切的改变和完善, 皆来源于来访者自身。咨询应使来访者明白自己对自身的一切负有责任, 并获得一种心理能量, 使来访者丢掉咨询师这根“拐杖”, 独立面对真实的生活情境。只有让来访者学会“自助”的咨询, 才能被看作成功的咨询。如果咨询师纵容来访者的不负责任与依赖, 那么甚至可以被看作对职业道德的违反。

在实际的“基础”课教学中, 我们也很认可“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 并且很多的学校和一线教师都试图通过考核方式的改进、实践环节的加入等方法尽可能地提高课程对学生实际生活的影响程度, 但不得不遗憾地说, 由于多种原因, 迄今为止, 这些尝试更多地还只是浮于表面、流于形式。“基础”课教学还是更多地在于呈现结论和观点, 考核也偏向于了解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就“基础”课的教学内容而言, 主要涉及学生社会生活和人生问题的方方面面, 但面对万花筒一样多变的人生境遇和更加宽容、自由、充满碰撞及变革的转型期中国社会, 如果没有独立的质疑、批判、分析、选择和承担责任的意识和能力, 而只是简单地“知道”和“掌握”一些理论, 那么显然不足以使他们在面对纷繁复杂、价值多元、瞬息万变的社会和生活时, 如我们所期待地成为一个“具备现代素质的合格的社会主义公民”。

为了更好地体现“助人自助”的心理咨询宗旨, 很多心理咨询流派都非常强调在咨询师的帮助下来访者自己的“发现和领悟”, 而特别不建议由咨询师直接“告诉”来访者:到底发生了什么及怎么样。只有这样, 来访者才会真正认同咨询中的发现并有动力运用于真实情境的改善。当然, 这种在咨询师协助下的“发现和领悟”过程, 也让来访者学会了如何在其他困境中寻找到解决的资源和方法。一些心理咨询还会利用特殊技术 (比如想象训练、角色扮演等) 使来访者在咨询中的“习得”迁移到现实生活。当然, 目前我国“基础”课教学条件的限制决定了我们无法像心理咨询一样如此细致、有效地照顾每一个学生, 但这方面的缺失, 就更需要我们在教学中把“助人自助”、“授人以渔”的理念真正内化, 在教学方法的选用、教学活动的组织、教学考核的进行等过程中, 尽力重视和体现对学生责任意识和自主能力的培养, 尽可能把我们的目光放在课外, 放在学生真实的社会生活中:课程教学的源头, 在学生的课外, 在学生的生活中;课程教学的结果, 也应着落在学生的课外和学生的生活中。

四、由心理咨询对价值中立的看法得到启示:应变“显性”为“隐性”

就心理咨询而言, 其来访者往往都是主动求助的, 即改变动机相对而言是比较强烈的。而“基础”课的教学对象则不然, 他们并非主动寻求改变, 并且他们也不是白纸一张, 而是已经具备了一套相对稳定的观念系统。此时, 如果其原有观念系统和我们试图传递的思想理念不一致甚而有冲突的话, 改变起来就会更加困难。

心理咨询的实践已经发现, 即便有主动求助动机和强烈改变意愿的来访者也会为自己辩驳, 也不愿接受咨询师强加的干预。更何况是本就没有主动改变意愿并已有一套观念系统的普通大学生呢?此时, 如果教学以一种“你是落后的、需要帮助的, 而我才是先进的、正确的、权威的”面貌出现, 往往更容易引起学生内心的不满、反感和排斥。当然, 即便如心理咨询这样旗帜鲜明宣扬价值中立的, 也不可能完全脱离价值干预而进行, 而只是尽可能地保持这种中立或者只是从对价值内容的干预转向对价值功能的干预而已。但“基础”课教学本身就是为了解决受教育者的“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规范、法律意识等问题, 重视按社会规范个人行为, 侧重把个体放在社会关系上去考查和培养”[4], 所以, 其蕴涵的价值判断是显而易见的。只不过, 任何的改变都必须以当事人从认知上接受、情感上认同开始, 为了使教育对象减少反感和排斥, 并且形成自我教育能力, 从而更好地实现“基础”课教学目标。我们可以借鉴心理咨询中保持价值中立以减少来访者阻抗, 从心理咨询中看重价值的功能导向得到启示, 在“基础”课教学中, 把显性的价值倡导改为隐性的价值引导和启迪, 关注学生的现实需要、利益和价值追求, 并使学生认清自身实际情况;通过教师角色的改变、教学方法的丰富、课堂氛围的营造等方法, 我们的“基础”课教学少一些咄咄逼人的命令感、无法挑战的权威感和不可协商的强制感, 采用“随风潜入夜, 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在使学生接受社会要求的核心价值观的同时, 提高他们的思考、判断和选择的能力。

当然, 心理咨询与“基础”课教学如何从理念和具体措施上更好地进行互补, 以使得双方能够汲取营养, 共同推进教育目标的实现, 还需要更多的来自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分析和探索。

参考文献

[1]陈春莲.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方法改革初探[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 2007, (10) :44-47.

[2]余霞.“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的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 2009.

[3]马建青.再论学校心理咨询与思想政治教育关系[J].浙江大学学报, 1997, 11, (2) :47-51.

[4]周司丽.焦点解决短期心理咨询.深圳:华夏心理教育中心, 2010:10-11.

8.法律咨询台 篇八

我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不幸丧失性生活能力。遭此横祸,我没有失去生活的信心,也没有放弃对爱的追求。我和一个姑娘相爱了,告知实情后,她仍然愿意对我托付终身。我很想与这位姑娘缔结婚姻,但又担心有违法规。请问:丧失性能力的人能结婚吗?

读者 王建明

《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疾病:一是指定传染病,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二是严重遗传性疾病,即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三是有关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丧失性行为能力显然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范畴,既然法律未作禁止性的规定,自然不能剥夺无性行为能力者的结婚权。

性生活是夫妻生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但并不是不可或缺的部分。如果双方均有此缺陷,或者一方虽无此缺陷,但在明知对方有此缺陷的情况,出于爱情,或者出于互相扶助、互相照顾等目的而同意结婚,法律并无干涉的必要。你已告知那位姑娘实情,她仍然愿意嫁给你,你和她是可以领取结婚证,踏上婚姻的红地毯的。但是,你们也应当考虑到,性生活终究是夫妻生活里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在考虑这桩婚姻时,双方应当更加慎重、更加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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