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加快指导思想发展意见

2024-09-18

民政局加快指导思想发展意见(共8篇)

1.民政局加快指导思想发展意见 篇一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热带花卉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 点击数:46 更新时间:2011-7-12 10:48:35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琼府办〔2011〕10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热带花卉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充分利用我省的资源优势和气候优势,加快热带花卉产业发展,推进我省农村经济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生态示范省和国际旅游岛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加快热带花卉产业发展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海南生态省建设和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基本思路,以资源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进步为动力,以基地建设为重点,以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因地制宜,充分发挥气候优势和资源优势,加强产业政策扶持,采取灵活多样的生产经营模式,加速热带花卉产业规模化、专业化、特色化、品牌化建设,逐步把热带花卉产业培育成为我省重要的热带经济和生态旅游产业。

二、任务目标

到“十二五”末,全省花卉种植面积达到20万亩,其中设施栽培面积达到10万亩,实现花卉产业年总产值达到50亿元,从业人员达到12-15万人,创办10个专业特色产业化花卉示范基地暨花卉旅游观光园、5个交易市场、4个良种繁育基地、4个热带花卉科技培训中心,培育9个热带花卉品牌、8个龙头企业、20个专业合作社,形成优势明显的主导产品和比较健全的生产、科研、贮运、销售、信息、旅游相结合的发展体系。

三、产业布局

根据海南岛各区域温度、湿度、日照的区别,依照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的原则,把全省划分为北部、南部、中部、西部4个花卉产业区。北部花卉产业区:以海口市为中心,包括文昌、琼海、定安、澄迈、临高等市县,重点发展鲜切花(叶、枝)、盆栽观叶植物和观赏苗木。南部花卉产业区:以三亚市为中心,包括万宁、陵水、乐东等市县,重点发展热带兰花、金钱树等切花、盆栽植物。中部花卉产业区: 以五指山市为中心,包括琼中、保亭、屯昌等市县,重点发展荫生观叶植物(鲜切叶及盆栽)、高档盆花和以乡土树种为主的观赏苗木。西部花卉产业区:以儋州市为中心,包括白沙、昌江、东方等市县,重点发展耐旱观赏植物和菊花等鲜切花和盆景。

各市县发展热带花卉产业要依托各地区域特点,培育各自优势项目和特色产品。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基础好的市县,要扶持建设一批重点花卉产业乡镇、村。在海口和三亚各建设一个花卉产业科技园区,不断创新管理体制,完善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吸引大企业进入,以大项目带动产业升级发展。努力把花卉产业科技园建成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集群,推进我省花卉产业上规模、上档次,逐步发展成为全国重要的热带花卉生产和输出基地,并具有较强的出口创汇能力。

四、主要措施

(一)培育龙头企业,带动广大农民参与花卉生产。通过提供信息、技术、新品种引进、产品销售等方面的服务,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在资金和政策上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扶持,鼓励、引导多种所有制经济,特别是民间资本投资建设花卉产业。建立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农户以资金、土地、劳力、技术等生产要素参股入股龙头企业,使花卉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起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增强共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促进龙头企业与农户双赢。

(二)发展花卉旅游,推进花卉经济向纵深发展。将各种观赏性强的花卉旅游生产基地项目纳入主要旅游线路。利用各类花卉节、花卉会展活动等载体,开展花卉会展旅游。利用花卉的各种保健功能,建立花卉疗养场所。各休闲旅游度假区可设花卉休闲疗养区和芳香馆,增加旅游景点特色。

(三)强化科技支撑,不断提高种植水平和产品科技含量。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型花卉企业的科技和人才优势,发挥林业系统科技队伍和“科技110”站点作用,为花卉产业发展提供产业咨询、科技支撑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开展新品种研发、种子种苗繁育和病虫害防控技术研究,引导和推动企业成为花卉产业技术创新主体,推进育、繁、供一体化经营。研究、制定和实施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加大对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力度,提高花农适应标准化批量型的花卉生产能力。

(四)培育市场主体,逐步拉长产业链条和增强发展后劲。各花卉产业区要加大扶持力度,有计划地在花卉重点产区和消费集中区建立专业批发市场和综合交易市场,带动热带花卉产业快速发展;充分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扩大花卉产品的网上宣传和网上交易;积极引入国内外花卉进出口商,组织省内企业组建出口联合体,扩大我省花卉销路。

五、相关产业政策

(一)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花卉产业的投入,将花卉产业建设纳入重点扶持产业资金扶持范围。整合现有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林业专项、科技研发等资金,逐步加大对花卉产业建设项目的资金扶持力度,重点支持花卉示范基地建设、野生花卉驯化开发和优质花卉种苗、种球繁育及扶持花农专业合作社发展。

(二)提供金融信贷支持。各级政府要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支持花卉产业建设。对符合要求的花卉项目,金融机构可向农户、单位职工和其它从事花卉生产经营的个体私营者给予倾斜,简化贷款手续。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对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境外花卉生产类项目可给予信贷支持。

(三)尝试建立完善花卉保险机制。省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我省花卉生产实际,会同相关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保险费率,开发花卉保险产品,组建科学有效的评估和定损机构,培养专业人才,切实解决操作难的问题,把花卉保险逐步纳入我省农业保险体系。

(四)减轻花卉税费负担。对通过人工繁育栽培的花卉(包括以观赏、美化、绿化为培育目的的栽培植物,简称观赏苗木,如发财树、棕榈科植物和其他观赏树木等,下同),经严格审查不属乱采滥挖野生花卉资源和古树名木作为繁殖材料的,只要有正当栽植产地标签,免征出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费,由财政部门会同林业部门研究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对已经收取花卉(包括观赏苗木)产地检疫费的,在有效期内,省内调运可不再收取调运检疫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巧立其它名目向生产经营者收费。

(五)探索改革花卉办证放行制度。对通过人工繁育栽培的花卉,在严格审查确认并非为乱采滥挖野生资源和古树名木,而且有正当栽植产地标签和森林植物检疫证的,不论是在省内流通还是调运出省,都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办证放行,棕榈科植物经过相关处理和严格检疫后也应给予办证放行调运出省。

六、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加快热带花卉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各市、县要充分认识加快热带花卉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其列入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和责任目标管理考核体系。要因地制宜尽快制订具体政策措施,促进花卉产业优化升级和加快发展。

各级林业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2.民政局加快指导思想发展意见 篇二

一、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工作步骤

(一) 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把握行业协会的民间性、自律性性质, 按照“市场化取向、政会分开、强化服务、依法监管”的要求, 加快发展, 强化功能, 理顺体制, 改进监管, 加强自律, 规范运作, 逐步建立起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体系, 把行业协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中的作用。

(二) 目标任务。

争取用3—5年的时间, 初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与国际接轨的行业协会组织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 工作步骤。

行业协会改革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 (2008年9月—12月) 为改革准备阶段, 各地建立改革工作领导机制, 摸清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 提出分类改革的意见。第二阶段 (2009年1月—12月) 为行业协会自行改革阶段, 基本解决政会脱钩、协会与政府财产分离、公务员兼职等问题。第三阶段 (2010年1月—12月) 为整改验收阶段, 有关部门按本意见要求对行业协会进行重新登记。

二、健全行业协会职能

(一) 明确和拓展行业协会职能。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围绕服务企业和行业自律, 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行业协会职能规范。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条件后, 行业协会可行使以下职能:

1.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和配合。

2.加强行业自律, 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 制定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等, 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 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 维护公平竞争, 规范市场秩序。

3.依据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 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

4.开展会员企业内部统计和分析, 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 收集发布行业信息。进行行业统计和调查, 提供相关分析报告。

5.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 提出有关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订, 参加政府重大决策听证会, 参与行业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调研论证。

6.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及行业准入条件, 并积极宣传和贯彻实施。

7.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创办刊物和网站, 向企业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信息咨询和职工培训等服务。

8.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条件后, 参与行业资质认证、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科技成果鉴定及推广工作。

9.组织会员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 联合开拓国内外市场;建立行业公共服务平台, 组织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联系相关国际组织, 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举办行业论坛、商品交易、会展招商、产品推介等活动;接受政府委托, 参与筹办以政府或有关部门名义举办的重大交易会、展览展销会, 协助政府组织行业内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等的培育与推荐。

10.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 组织会员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申诉、应诉、调查等相关工作。

11.协调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并代表会员企业发展和协调与其他行业协会及社会组织的关系;为会员单位出具公信证明。

12.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能。

(二) 推动政府行业管理职能向行业协会适度转移。

为保障行业协会正常行使职能, 结合政府职能转变, 对目前仍由政府行使的以下职能可通过授权、委托、划转等形式, 交由具备相应能力的行业协会行使或由行业协会参与和配合:

1.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和分析。

2.行业重大课题研究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行业准入条件的制定与修订。

3.以政府或有关部门名义举办的重大交易会、展览展销会等活动的组织与筹办。

4.行业重大投资、技改、开发项目的调研论证。

5.行业职工技能培训。

6.在委托与授权事项范围内必要的行检、行评。

7.行业内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等的培育与推荐。

8.参与产业损害调查;建立行业国际贸易预警机制, 组织或参与国内外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的发起和应诉;组织或参与对国内外贸易政策和措施的评议;组织或参与应对国际贸易投资壁垒和技术性措施。

9.应由行业协会行使或协助行使的其他职能。

以上职能对授权、委托、划转、参与、配合5种形式的具体适用另行规定。

(三) 为行业协会履行职能创造条件。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清理和废止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政策规定, 为行业协会依法承担相应职能消除障碍。行业协会要主动衔接和协助做好政府职能转移、委托、授权和配合等工作, 并确保各项职能规范操作、落实。

三、规范行业协会的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

(一) 改革行业协会的组织体制和决策机制。

坚持行业协会的民间化性质和“自愿发起、民主选举、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的原则, 逐步实行自治性管理。健全行业协会的组织管理体制, 推行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 及会长权力和权力运行规范的法定化, 完善监事会制度和政府监管机制, 确保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行业协会设秘书处, 为协会的常设机构。规范行业协会常设机构的管理, 推行工作人员职业化。协会秘书长要逐步实行聘任制和职业化, 对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 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副秘书长及其以下人员要相对稳定,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二) 搞好行业协会内部制度建设。

行业协会要搞好业务定位, 积极发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维权、行业监督和联系会员与政府的桥梁纽带作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 建立健全内部会议、学习、人事、财务、审计、监督、民主决策、请示报告以及劳动合同、对外交流管理等规章制度, 科学界定各层级组织的职能和运作程序, 做到以制度管会、以制度管事、以制度管人。在对外交往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外事纪律, 坚决维护国家利益。

(三) 加强行业协会内部的财务管理。

行业协会要实行财务独立,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资产管理和财务审计等制度, 使财产权属清晰, 并对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财务制度、财经纪律和财会人员亲属回避制度, 实行账目公开、年初预算、年终决算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 且每年都要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财务工作情况。行业协会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行业协会的资产。

(四) 拓宽行业协会经费筹措渠道。

在健全和规范会费收取、使用制度的基础上, 鼓励行业协会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和组织合法活动等多渠道筹措经费:一是可以通过承担政府授权委托事项、购买服务事项等获得工作经费;二是可通过举办展览会、研讨会及开展培训、信息咨询等获得有偿服务经费;三是可通过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开发推广新产品、新技术等获得协作和开发经费;四是可按照会企分开的原则开办非法人或法人经济实体, 进行合法经营活动取得收入。

(五) 规范行业协会的收益和分配。

行业协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开展服务活动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对依法或经授权强制实施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评审以及资格考试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应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 收费收入全额纳入财政, 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凡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的, 由财政和物价部门按乱收费行为依法查处。

四、推进行业协会的管理体制改革

(一) 实行政会分开。

行业协会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要妥善处理行业协会在人、财、物等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 在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 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目前使用的产权属于政府所有的办公用房, 自本意见发布实施起3年内仍由行业协会无偿使用和管理, 3年后应按有关规定交纳房租。使用的其他国有资产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 规范对行业协会的监管。

要从体制、机制上保障行业协会自主开展活动, 减少对行业协会业务活动的行政干预, 强化对其遵纪守法和履行政府委托、划转职能情况的监管。登记管理机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 按照政企分开、分类管理、健全自律机制的原则, 实行规范化管理。登记管理机关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把好登记管理关, 不符合行业发展要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方向的行业协会不予登记。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行业协会的有关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对其履行委托、划转的职能进行指导和监管。

(三)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公布涉及行业发展的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政务信息等;研究制定事关行业发展改革和行业利益的重大决策、核准重大建设项目、组织开展对企业的重要监督检查、重大奖项的评审和重大处罚的认定、生产或经营许可及行业准入资质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定、行业劳模评审等, 应当听取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

(四) 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对话机制。

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就相关行业的发展改革等问题与行业协会进行沟通与交流, 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 并定期向当地政府报告。

(五) 建立对行业协会工作的综合评价制度。

在搞好对行业协会正常年检工作的同时, 行业协会登记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 研究建立对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及工作绩效的综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可作为衡量其是否具有承担政府委托、授权和配合事项能力的重要依据。

五、建立重点支持和购买服务的政府投入机制

(一) 建立政府支持行业协会发展的机制。

政府对主导产业和重点行业协会以及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重大公益性活动给予适当支持。主导产业和重点行业协会名录, 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登记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报同级政府审定。

(二) 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机制。

对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开展的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 由政府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进行购买, 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安排。购买服务分为长期固定性服务购买和临时性服务购买两种形式:

1.长期固定性服务购买。对主导产业行业协会和部分综合性重点行业协会提供的长期固定性服务, 如委托开展的行业统计分析、预测预警、信息发布、撰写年度发展报告以及有关行业管理工作等, 政府应与其建立长期的购买服务关系。长期固定性服务购买, 由购买部门提出具体项目, 经财政部门核定后, 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提交同级政府审定。

2.临时性服务购买。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购买行业协会的临时性服务, 其中需要财政资金支持的购买服务, 要按项目进行管理, 由购买部门结合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提出项目申请, 由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 提交同级政府审定。对临时性服务购买事项要严格控制, 各部门不得将自身正常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作为临时性服务购买的项目内容。

(三) 规范购买行业协会服务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财政、经贸和行业协会登记管理部门抓紧制定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相关实施办法, 并对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效果定期进行评价。

六、完善推动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 推动行业协会结构布局的调整和优化。

按照平等协商和会员自愿的原则, 积极引导和推动同一区域内名称重叠、业务相同、会员交叉的行业协会重新组合成立新的行业协会。同一区域内同一行业的协会设立, 应有利于代表行业、有序竞争并真正发挥作用, 不宜过多过滥。要积极创造条件, 按照市场化和国际化的要求, 通过培育发展和重组改造, 着力形成一批具有行业广泛代表性、与国际接轨的重点行业协会。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 鼓励适度竞争, 推动行业协会向职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 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二) 落实和健全行业协会社会保障制度。

要把行业协会的社会保障纳入社会统筹保障体系, 行业协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 参加当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 履行缴费义务, 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对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行业协会人员的人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待遇等问题, 人事和编制管理部门要同有关部门搞好衔接, 并按照政策规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三) 加强行业协会专职人员的培养和培训。

要将培养一支职业化的行业协会从业人员队伍作为推动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基础性工程, 特别要把行业协会秘书长人才的培养摆到突出位置。引导高等院校设置行业协会管理课程或行业协会管理专业, 支持现有行业协会开展从业人员特别是秘书长人员的培训和深造, 鼓励引进省外乃至国外行业协会秘书长管理人才, 以从业人员的职业化和高素质化来推动行业协会的规范化、国际化。

(四) 落实对行业协会的税收扶持政策。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行业协会, 按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 不征收营业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行业协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部门要认真落实税收扶持政策, 支持行业协会加快发展。

(五) 加强和改进对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 指导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自律、协调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民政、经贸、人事、财政等部门, 抓紧制订配套措施。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 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六) 健全推动行业协会发展改革的组织领导机制。

3.民政局加快指导思想发展意见 篇三

基本方针、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 基本方针。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多层次的体育需求;坚持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协调发展,在加强体育公共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的同时,不断增加体育市场供给,努力向人民群众提供健康丰富的体育产品;坚持深化改革、开拓创新,加快建立完善有利于体育产业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进一步规范体育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体育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形成一批有中国特色和国际影响力的体育产品品牌;建立以体育服务业为重点,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的体育产业体系和规范有序、繁荣发展的体育市场;形成多种所有制并存,各种经济成分竞相参与、共同兴办体育产业的格局;形成与国际接轨、管理规范、充满生机活力的体育社会组织体系;居民人均体育消费显著增加,体育服务贸易较快发展,体育产业从业人数占全社会就业人数比例明显提高,体育产业增加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明显提高;形成体育公共服务与市场服务相互结合、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

重点任务。

大力发展体育健身市场。在不断加大投入,加强城乡居民基本体育服务的基础上,积极培育体育健身市场,培养群众体育健身意识,引导大众体育消费。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运动项目,加强群众体育俱乐部建设;积极稳妥开展新兴的户外运动、极限运动等项目的经营活动,因地制宜地开发和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体育健身项目,加强对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市场开发、推广。

努力开发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市场。积极引导规范各类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的市场化运作。借鉴吸收国内外体育赛事组织运作的有益经验,探索完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单项赛事的市场开发和运作模式;支持地方根据当地自然人文资源特色举办体育竞赛活动,鼓励企业举办商业性体育比赛,积极引进国际知名的体育赛事,努力打造有影响、有特色的赛事品牌。

积极培育体育中介市场。鼓励发展体育中介组织,大力开展体育技术、信息咨询、体育保险等中介服务。建立体育经纪人管理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培养高素质的体育经纪人队伍,充分发挥体育经纪人在赛事推广和人才流动等方面的作用。

做大做强体育用品业。进一步提升我国在世界体育用品业中的地位。积极推进标准化工作,制定完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强涉及强制性标准体育用品质量监管,加强体育用品产品的认证工作,有效推动体育用品的品牌建设,增强我国体育用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打造国际一流的体育用品博览会。

大力促进体育服务贸易。以体育劳务、赛事组织、场馆建设、信息咨询、技术培训等为重点,逐步扩大体育服务规模。积极开拓海外市场,提升我国体育服务行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鼓励各类运动项目,特别是我国的优势项目和民族特色项目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培育和形成一批实力雄厚、专业性强的体育服务贸易企业,树立我国体育服务贸易品牌。

协调推进体育产业与相关产业互动发展。发挥体育产业的综合效应和拉动作用,推动体育产业与文化、旅游、电子信息等相关产业的复合经营,促进体育旅游、体育出版、体育媒介、体育广告、体育会展、体育影视等相关业态的发展。

主要政策和措施

加大投融资支持力度。

拓宽体育产业发展资金来源渠道,政府可以通过安排补助资金等方式促进体育产业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体育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通过发行债券、股票,以及项目融资、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筹措发展资金。积极鼓励民间和境外资本投资体育产业,兴建体育设施。鼓励金融机构适应体育产业发展需要,开发新产品,开拓新业务。

研究探索体育彩票市场发展规律,不断丰富体育彩票新品种。完善体育彩票市场管理制度,健全发行销售监督机制。加强对彩票公益金使用的监管,提高使用效益。

鼓励社会力量捐资设立体育类基金会,鼓励境内外组织与个人向基金会提供捐赠和资助。

完善税费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体育类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可按税法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可以按照税法规定扣除。鼓励社会捐赠体育事业,对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向公益性体育事业的捐赠,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

各级政府要立足国情、面向社会、服务群众,合理规划和布局公共体育设施,切实加强城乡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设施综合利用率和运营能力,充分发挥公共体育设施在提供社会体育服务、满足群众体育需求方面的作用。认真做好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场馆及其配套设施的监管工作,防止闲置浪费或挪作他用。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优惠或者免费开放。对露天体育场,要创造条件免费开放;已经免费开放的,不得改为收费经营。有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应当向社会开放,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实现体育资源社会共享。完善政策,健全机制,探索运营管理的新模式。

多渠道投资兴建体育设施,加强中小型体育场馆和体育服务设施建设,特别要大力加强农村基础体育设施建设。大幅度增加群众性体育场所的数量,改善体育设施和服务的供给结构、质量和效率,满足群众性体育运动和健身需求。

政府对用于群众健身的体育设施日常运行和维护给予经费补助,并根据其向群众开放的程度,在用水、用气、用电、用热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支持和规范职业体育发展。

职业体育是体育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积极探索中国特色职业体育发展道路,对于拓宽体育发展渠道、扩大体育社会参与、发展大众体育具有积极意义。要从国情和项目特点出发,借鉴国际经验,鼓励引导、规范发展足球等职业体育赛事。完善职业体育的政策、制度和管理体系,严格职业体育俱乐部准入和运行监管,扶持职业体育俱乐部建设,健全职业联赛赛制,促进规范健康发展,不断提高职业体育水平。

加强体育无形资产开发保护。

加强对体育组织、体育赛事和活动名称、标志等无形资产的开发,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完善中国奥委会、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等群众性体育组织的市场开发模式,理顺和明确各相关主体在市场开发活动中的身份及其相互关系。

强化知识产权对各类体育企业的导向作用,提升体育产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同时,加大自主研发和科研成果转化,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加强体育产品品牌建设,推动体育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增加体育产品商标内涵,提高产品附加值,提升体育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加快体育市场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明确监管主体及其管理职能和各类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规范体育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体育市场规范发展。

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管,对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依法确定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准入和开放条件、技术要求和服务规程,加强技术指导和安全保护,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产品质量检测,确保设施设备和管理服务符合要求,确保消费者人身安全。推行体育服务质量认证制度,建立和完善体育服务规范,提高体育服务水平。开展体育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体育服务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经营单位和活动组织者应当根据情况,提供相关的安全保险。

加快体育产业管理人才培养。

鼓励多方投入,开展各类体育教育培训,多渠道培养既懂经济又懂体育的复合型体育产业管理人才。有关高等院校要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优化专业和课程设置,培养适应体育产业发展需要的专门人才。

加强领导,深化改革

加强对体育产业发展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把体育产业发展纳入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加强对体育产业发展的区域布局,根据不同地区的比较优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合理规划,促进形成体育产业发展的聚集区、示范区和城市发展功能区。协调不同地区的体育产业发展。完善体育产业统计体系,建立体育产业信息发布制度,为宏观调控提供信息支持。

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体育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消除和防止对体育市场资源的限制和垄断。

鼓励支持群众性体育组织发展。

改革和创新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模式,在加强业务指导和依法监管的同时,完善体育社团法人治理机制,充实体育社会团体业务职能,发挥体育社会团体服务功能。提高体育社团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律规范的能力。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调,抓紧制定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各项配套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措施,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在2010年全国体育产业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充分认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的重大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进一步认清当前我国政治、经济、体育事业发展的新形势,立足于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总体目标,明确体育产业新的任务;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指导意见》的颁布为新的契机,紧抓落实,加快发展,开辟我国体育产业发展新局面。

专家解读

鲍明晓(《指导意见》的核心起草人之一、国家体育总局科研所体育社会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指导意见》的颁布,是国家层面第一次承认体育的产业地位,体育的事业属性被明确认可。这让投资者看到了行业的行政预期,在方向上给行业启动带来了利好消息。而且《指导意见》中的目标将持续到本世纪中叶,这是一个长期战略性规划,是促进体育产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保障。

实际上,体育产业发展的关键还在于消费水平的提高,在产业发展初期投资很重要,但实际上供给还是由消费决定的。体育产业不仅是朝阳产业,而且《指导意见》中有关内容也将涉及体育产业发展的投资、政策优惠和消费的关系,有切实的惠民之意。

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特别要大力加强农村基础体育设施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属于体育事业,但在《指导意见》中也被提及,是因为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并不矛盾,双方是互动的。

体育产业是“大文化产业”的一部分,发展体育产业要与传媒、文化创意、一般服务业等结合起来,实行多元化经营,这样收益才会增加。因地制宜、结合区域发展情况、资源禀赋发展有特色的体育产业,比如西部的人文、自然资源,可以将体育与旅游、文化等产业相结合。

4.民政局加快指导思想发展意见 篇四

闽政〔2010〕15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今年春节期间在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意见》,全面落实福建省与中国民用航空局会谈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省民航新一轮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民航发展的重大意义

(一)加快民航发展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民航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直接涉及投资、生产、流通和消费等多个环节,涉及制造、维修、营销、金融、保险等多个领域。充分发挥民航在经济增长中的驱动作用、在产业结构升级中的提振作用以及在消费结构转型中的保障作用,有利于加速物流、人流等要素集聚,提升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等相关产业发展水平,促进居民消费结构升级,为福建发展和海西建设增添活力和动力。

(二)加快民航发展是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的重要途径。航空运输是海峡两岸交流合作的重要载体之一,对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抓紧完善对台直航基础设施,拓展经闽航空中转运输规模,加强闽台民航界的交流协商,促进闽台空中客运公交化,有利于发挥福建独特的对台优势和工作基础,推动闽台合作先行先试,打造两岸交流交往的主要通道和平台,促进两岸交流合作向更广范围、更大规模、更高层次迈进。

(三)加快民航发展是构建服务周边地区发展的对外开放综合通道的重要内容。民航业具有改善投资环境、增强信息交流、扩大流通范围和提高流通效率的特殊功能。大力发展航空中转和陆空、海空联运,建设我省空港、海港连接中西部地区的高效、便捷运输通道,有利于建成海峡西岸经济区服务周边地区发展的新的对外开放综合通道,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在全局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加快民航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国家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和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重大历史机遇,充分发挥民航发展在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统筹规划建设现代化民航基础设施,拓展航空网络和民航市场,扩大闽台直航和民航业界合作,创新民航发展的体制机制,壮大民航运力、队伍和产业,促进民航运输与多元化运输方式相协调、民航发展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努力建成分工合理、功能互补、干支协调的区域性航空枢纽。

(二)主要目标

——机场设施方面,加快建设厦门、福州区域枢纽机场和武夷山旅游干线机场,配套建设、扶持发展支线机场;民用机场基本覆盖省内所有县级行政单元,逐步实现各设区市均有1个民用机场,省内县级城市1.5小时车程可以享受到航空服务。

——航空运输方面,积极拓展国内外航线航班,加快构筑省内城市与长、珠三角及台湾地区中心城市的空中巴士,与国内及东亚地区主要城市的空中快线,巩固港澳航线,新开辟欧美航线,完善航空运输网络。到2015年,全省民航机场旅客年吞吐量超过4400万人次,货邮吞吐量超过70万吨,航空客运周转量占全省综合交通运输份额达到20%以上。

——航空运力方面,重点支持厦门航空公司发挥主力作用,在省内民航运输市场占有率达50%;多元发展运力,增加引入基地航空公司,到2015年总数达6家以上,在我省投入的飞机总数达到200架以上,形成航空公司优势互补、良性竞争的新格局。

——闽台直航方面,抓紧完善对台直航基础设施,积极推进闽台民航合作交流,大力开拓闽台直航的中转运输市场,争取到2015年形成闽台空中巴士运输,闽台民航机场、运输、口岸、物流等方面合作取得新突破,基本建成两岸空中直航中转枢纽。

——临空产业方面,依托福州、厦门枢纽机场建设航空城,培育和集聚高附加值新兴产业和会展、物流、金融、商贸、旅游等现代服务业;逐步构建覆盖全省的应急救援、防灾抗灾、产业应用、公务飞行、飞机维修等通用航空服务网络,到2015年全省通用航空飞机总数达到30架以上。

三、加快民航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抓紧编制完善民航规划

结合我省实际认真落实国家民航发展方针,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适度超前的原则,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地编制全省民航发展、机场发展的总体规划以及航空城规划、通用航空设施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做好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综合交通发展规划的衔接。

民航发展总体规划要突出民航机场、运力、产业、企业、市场及配套发展的重点,着力提高民航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覆盖能力、航空运输服务的总体水平和民航产业体系的综合竞争力。

机场发展总体规划要合理布局机场飞行区、航站区、集疏运体系和临空产业发展区,着力建设以大能力快速通道为主体、换乘接卸无缝衔接的机场综合交通集疏运体系,规划配套完善的机场外部综合保障体系,聚集发展航空运输的关联产业群体。

(二)大力推进民用机场建设

加快既有机场扩能改建。2010~2011年完成厦门高崎机场、福州长乐机场、泉州晋江机场和武夷山机场的应急扩能计划,提升机场服务航空企业的能力,满足民航客货运输保障的需要。

重点构建干线枢纽机场。合理定位翔安机场与高崎机场的分工联系,加快推进厦门翔安国际机场前期工作,适时启动建设以服务闽南地区为主的枢纽机场。推进福州长乐国际机场二期工程,建成竞争力强的省会枢纽机场。加快武夷山机场迁建项目的选址论证,适时启动迁建工作,打造知名的旅游干线机场。

积极发展支线机场。设区市政府要切实担负统筹推进支线机场建设的责任,合理确定功能定位与运营定位,加快建设三明沙县机场,积极推动宁德机场军民合用,抓紧完善连城机场配套设施,推进平潭、莆田、漳州机场前期工作,促进支线机场可持续发展。

(三)努力开拓航空运输市场

拓展国际航线航班。争取福州机场开放航权,厦门机场扩大开放航权,逐步引入国际航空运输和旅游服务合作机制,促进我省国际航空客货运输市场的培育与拓展。鼓励航空公司新开辟对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带动力强的国际、地区航线。

增加国内航线航班。设区市政府要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鼓励航空公司新开增开国内干线航线航班;引入良性竞争与合作机制,引导航空公司增开热点航线航班,培育福州、厦门等机场至国内重点城市的空中巴士。同时,结合旅游等大众化航空运输需求,适当开发低成本航线航班。支持连城等支线机场开辟红色旅游航线。

加快发展航空物流。鼓励航空货运企业加强与邮政公司、航空公司以及铁路、公路、水运、物流商的合作,拓展货运航线市场,提高便捷服务能力。大力提升机场、空管服务航班的水平,采取减少货物、飞机停场时间以及降低起降费等措施,提高我省航空货运机场的综合竞争力,培育航空货运枢纽。

(四)加快推进闽台民航合作

扩大闽台直航规模。完善闽台直航设施,争取增加闽台直航航班配额,并推动两岸沟通商谈增开、新开闽台空中直航的福州、厦门货运航点和泉州、武夷山客运航点,争取取消闽台直航航班限额,开辟闽台空中快线。以办好闽台航空邮件、快递物流和经闽转机航班衔接为基础,积极打造两岸航空主枢纽。

扩大闽台航空合作领域。以闽台航空企业航班合作等为重点,共同拓展两岸及国际航空客货运输。积极推进平潭机场选址建设有关工作,探索两岸航空合作和海关特殊监管的机制创新。深化两岸航空、临空产业等多领域、多层次的合作,条件成熟时开展厦门翔安、福州长乐机场运行的两岸合作。

(五)壮大民航市场主体

培育民航骨干企业。鼓励厦门航空公司引进多元资本、多渠道投融资,引进大运力、低成本的远程飞机,以及更便捷、更灵活的支线飞机,迅速做大做强,打造海西民航品牌,争取 2015年机队规模从“十一五”末的70架增加到150架,其中驻福建基地飞机达到100架以上。

多元发展航空企业。各机场都要积极引进国内大型航空公司等航空企业在闽设立基地和分公司,增加航线航班、增加运力投放。支持设立航空公司。鼓励国有资本、社会资本以参股、合资等形式,设立股份制航空公司,积极创造条件组建低成本航空公司。

强化机场管理机构。支持厦门航空港集团等机场管理主体发展壮大。稳妥推进省内机场管理体制改革,妥善划分机场业务类型,将经营性服务业务剥离、向第三方开放和促进跨机场的整合;强化机场管理机构的安全、服务、环保等公共责任。

(六)大力发展航空产业

鼓励发展空港产业。依托福州、厦门机场,引导培育航空城商务区,集聚飞机维修、新材料、电子等高附加值新兴产业和会展、物流、金融、商贸、旅游等现代服务业。鼓励引进国内外知名空运服务企业来闽设立地区总部、服务中心、分支机构、研发中心、采购培训基地等,大力支持航空油料、航空器维修、航空信息、航空客货销售代理企业等航空运输保障企业来闽发展。以太古飞机工程维修公司为龙头,做大做强航空维修业;以多式联运为基础,积极发展航空物流产业。

积极发展通用航空。加快通用航空机场和油料存储等基础设施和运行保障体系建设,“十二五”期间建成我省沿海的海上航空救援系统,逐步构建覆盖全省的应急救援等公共服务网络,积极发展勘探、巡查、旅游、培训、航拍等为产业服务的航空业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兴办通用航空企业。

(七)完善机场配套体系

构建机场集疏运体系。加强机场与其他运输方式和城市交通的有机衔接,鼓励机场至码头、铁路、轻轨、长途车站的接驳运营,增开机场至周边区域客运班线;协调各运输企业间的行李、货物托运条件和政策标准,推动直挂、联合运输;开发网上多式联运客票销售系统和揽货理货系统,建立联运旅客和货物的跟踪服务系统。

完善机场配套公用设施。机场所在地政府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机场总体规划要求,扩大空港口岸开放,加强口岸通关建设,完善口岸查验设施,提升口岸服务水平;加快建设与机场配套的场外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网络、通讯、排水等公用设施。

(八)加强民航安全管理

民航行业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安全管理的政府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法,强化对民航生产运行系统的监管,不断创新安全监管体制、机制;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要大力抓好空域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航空运输持续安全。

机场所在地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加强对空港发展用地、机场设施、净空保护、噪音影响、电磁环境以及周边社会治安等管理,将机场应急救援纳入城市应急救援体系,创造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营的良好环境。各级政府和航空企事业单位要不断加大安全生产的投入,严格执行规章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民航安全生产。

四、加快民航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健全局省会谈和局省合作机制,共同协调解决我省民航新一轮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共同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民航加快发展。省政府成立由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组成的省民航发展协调办公室,挂靠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推进跨区域和部门的航空合作,督促落实并协调推进民航发展的相关工作;制定省民航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对各有关市、各机场、基地航空公司目标任务完成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组织评价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

各设区市政府要设立相应机构或明确职能部门,加强对民航发展的组织领导,推进机场建设,开辟航班航线,促进航空资源公平配置,强化航空运输服务质量的监管。要加强与民航监管、空管部门、军事部门的沟通联系,形成长效协调机制,形成推进民航发展的合力。

(二)强化资金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民航发展的财政性资金投入,并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落实国家对原中央苏区和革命老区支线机场比照中西部政策给予航线航班、行政许可及资金补助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省内干线机场采取多渠道筹资,支线机场及交通配套设施以财政性筹资为主。省级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新建支线机场,补助标准为一次性定额补助每个支线机场5000万元,由省财政、发展改革、交通运输部门各承担三分之一,其中省交通运输厅安排的资金主要用于机场集疏运公路建设。

设区市政府负责筹措补助资金支持新开、增开国际国内航线航班,对前景好的新开辟航空市场给予重点培育,对重要的偏冷航线给予积极扶持;鼓励引进社会投资者,参与机场经营性服务设施与业务经营。对经营困难的机场,由机场所在地的市级政府提供必要的补贴。

(三)完善配套政策

设区市政府要下大力气开发航空运输市场、争取新开航线航班,加大投入,采取有效措施扶持新开、增开航线航班、培育市场、增强竞争力,促进民航基础设施发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同时,结合区域民航发展实际需要,出台支持机场管理机构、机场经营公司、基地航空公司、机场配套建设、航空物流发展、临空产业开发、通用航空发展及机场规划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督促各机场管理机构完善航线网络,维护地面服务的公平竞争,对政府扶持培育的航班在起降费等方面给予优惠。

纳入全省规划的机场建设项目列入省重点项目,在项目审批、用地、用林、用海、征迁、建材、融资、税费等方面,重点支持、重点推进。新设立的航空公司享受基地航空公司所有优惠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出台配套措施,支持各类航空企业入驻我省,扶持通用航空项目。

鼓励培养和引进飞行、空管、机务、管理、物流等方面的急需人才,符合条件的,可参照享受《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实施办法》和《海西创业英才培养实施办法》的有关政策。

5.民政局加快指导思想发展意见 篇五

闽政〔2010〕24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十五”以来,我省学前教育事业获得了长足发展,至2009年,全省共有幼儿园7137所,在园幼儿107.72万人,较2000年增加了29.08万人;全省幼儿毛入园率达90.5%,较2000年提高了13个百分点;每万人口在园幼儿数298.89人,连续5年位居全国第二。我省学前教育事业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及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重要性认识的逐步提高,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的问题日益凸显,学前教育保障机制不健全,对学前教育的扶持政策不到位,农村学前教育发展较为薄弱,整体上制约全省学前教育水平的提高;学前教育师资队伍数量不足、素质不高,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学前教育的要求,学前教育管理机制不够完善,尚不能适应多元化办园体制的需要。当前,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刻不容缓。

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加快学前教育发展作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2010~2012年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实施意见》的重要突破口,作为重大的民生工程来抓,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着力解决热点问题,推动我省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政府主导,明确发展目标和原则

(一)发展目标

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构建布局合理、覆盖城乡、办园规范、师资达标、保教质量合格的学前教育网络。至2012年底,全省城乡新增27万个幼儿教育学额,以基本满足120万名适龄幼儿入园需求,实现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91%,有效缓解“入园难”问题。推进幼儿园办园标准化建设,杜绝无证办园。提升学前教育师资队伍素质,幼儿教师专科以上学历达到50%以上,继续教育培训率达到100%。构建0~3岁婴幼儿教育指导服务网络,各级示范性幼儿园均开展面向社区家长的早期教育培训和咨询活动。

至2015年,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在农村乡镇以下地区多种形式兴办幼儿园,全省学前三年入园率达93%。至2020年,较高水平地发展学前教育,全省学前三年入园率达96%,0~3岁婴幼儿家长或看护人员普遍得到科学育儿指导,学前教育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5%以上,师资队伍整体素质普遍提升。

(二)发展原则

——坚持“保基本、全覆盖、有质量”。将学前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服务体系,强化县级统筹,增加财政投入,优化配置学前教育资源,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

——坚持公办民办共同发展。按照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服务,形成公办、民办幼儿园共同发展的良好环境。

——坚持规模发展与质量提升并重。在按规划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的同时,以提高学前教育师资队伍水平为重点,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遵循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努力提升保教质量。

——坚持发挥政策的保障作用。把学前教育作为发展教育、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加大各级各部门的政策扶持力度,并全面落实到城乡规划、资金投入、人员配备、税费减免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推动事业发展。

二、加强统筹规划,多渠道发展学前教育

(三)编制和落实城乡学前教育发展建设规划

各设区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学前教育规划编制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编制和落实学前教育规划。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区域城镇化建设进程,在2010年底前编制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三年建设规划。

——科学测算,合理布局。学前教育发展规划要符合城镇化进程中人口变动情况,科学测算学龄前儿童数量分布,合理确定幼儿园发展数量和区域布局;原则上城镇服务人口1万人、农村服务人口3~6千人应设置1所幼儿园,每所幼儿园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60人;因人口较少无法独立建园的建制村,应采取多种形式为适龄幼儿提供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幼儿园选址应本着方便群众接送的原则,靠近居民区。

——突出重点,多样办学。突出2012年底前的具体工作目标、任务措施,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入园难、入园贵”问题。积极发展城市学前教育,解决好城区、城乡结合部学前教育资源不足问题,切实保证城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在乡镇和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人口分散的地区举办季节班、周末班等,逐步形成县、乡、村学前教育网络,切实保障留守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适应群众多样化需求,发展学前教育。可举办全日制、半日制、寄宿制、托儿所等多种形式的幼儿园,鼓励各类幼儿园举办周末班、季节班,解决幼儿托管问题。

——加强保障,务求实效。各地要建立规划落实机制,切实做到幼儿园与城镇化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优先保证幼儿园的建设用地,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的住宅小区开发,按照城市规划和学前教育规划必须配套建设幼儿园,出让土地前,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标准、所有权属和建设时序等要求,承建方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要求和有关规范标准建设幼儿园,与住宅小区项目同期竣工验收。建成后将房产产权交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或由教育部门通过组织竞标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具体办法由省有关部门制定。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要限期整改。

(四)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

——实施“公办幼儿园近期发展计划”。2011年3月底前开工建设169所公办幼儿园(含厦门市19所),力争2011年秋季投入使用,实现农村每个乡镇、城市每个街道有一所公办幼儿园的目标,发挥公办幼儿园对区域内学前教育的示范指导作用。至2012年底再建设300所公办幼儿园,重点解决城区和城乡结合部“入园难”问题。

——多渠道发展公办幼儿园。1.新建改造扩建一批。未设立公办幼儿园的乡镇、街道应确保新建幼儿园建设用地,人口密集难以新建幼儿园的旧城区在符合城乡规划、安全要求等情况下采取调剂用房、改扩建等方式举办公办幼儿园。2.多元主体举办一批。通过补助办园经费等方式,鼓励支持行政事业单位、街道、农村集体利用国有和集体资产举办公办性质幼儿园,满足人口聚集的城区和城乡结合部广大群众及进城务工人员对普惠性幼儿园的需求。3.盘活资产新设一批。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富余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举办公办幼儿园,在幼儿人数少的农村地区由当地小学(教学点)建立附属幼儿园(学前班),为广大农村幼儿提供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4.改善提升扩大一批。对城乡办园条件较差的公办幼儿园进行改造提高,改善办园条件,扩大学额,提升办园水平。

(五)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各地应根据学前教育规划为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提供必要用地,对新建、扩建民办幼儿园,当地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利用现有资源兴办幼儿园。对高校毕业生创办幼儿园符合条件的予以小额贷款担保等政策支持。鼓励社会各界以捐赠形式支持幼儿园建设和设施配备。

——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教学和管理的指导,建立公办、民办幼儿园对口帮扶机制,实现公办民办共同发展。对城乡办园规范、质量合格、低收费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补贴,其中,省级财政对入园幼儿人均月收费在150元(不含伙食费)以下的民办幼儿园,按上学年末在园幼儿数予以100元/年?人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省教育厅、财政厅另行制定。对政府给予扶持的民办幼儿园,符合税法规定的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民办幼儿园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民办幼儿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要求,按照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

——维护民办幼儿园的合法权益。落实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同等的法律地位,依法保护民办幼儿园举办者的投资经营管理权益,保障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以及教师在业务培训、职称评聘、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同等权利。

三、坚持以幼儿为中心,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六)着力提高保育教育质量

——坚持科学保教。认真实施国家《幼儿园工作规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为幼儿提供符合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的保育和教育,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加强养成教育,创设幼儿自主学习的空间,满足幼儿在游戏和生活中观察探索、感知体验、享受快乐、全面发展的需要。处理好早期教育和防止“小学化”问题,所有幼儿园不得使用小学低年级教材,防止和纠正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

——鼓励名园实行集团化办园。采取名园办分园、名园扶薄弱园、名园帮农村园等模式扩大优质资源,提升名园的辐射带动能力。建立覆盖辖区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片区教研网络,提高片区教研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升学前教育整体水平。

——建立科学的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加强对幼儿园保育教育的指导和质量监督,开展幼儿园达标创优活动,鼓励各类幼儿园整体提升办园水平,对达标升级的民办幼儿园予以奖励。

(七)规范办园行为

——严格准入制度。所有幼儿园必须获得办学许可,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资源信息,实行动态监管。坚决治理无证办园,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加强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超经营范围的依法查处。

——实行分类管理。制定并颁布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明确寄宿制、全日制、简托制幼儿园和托儿所的举办条件,明确举办的场地、设施设备、教职工配备、保育教育工作和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支持、分类考核。2012年前所有幼儿园达到办园许可标准。

——严格实施安全防范制度。健全幼儿园安全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幼儿园校舍安全监测制度,全面落实100%配备安保人员和安防设施设备,强化校车检测和驾驶人员的资质审核与管理,落实幼儿园卫生防病、食品安全和安全保卫制度,确保在园幼儿健康成长。

——严格规范收费行为。调整高收费,治理乱收费,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取的费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得用政府投入建设高标准、高收费的幼儿园。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办园成本核算、报备、审核和公示制度,严禁人为抬高成本,高价收费。对于不合理的收费和乱收费,要坚决查处。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收取额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

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幼教师资整体素质

(八)多渠道补充幼教师资

——足额配备幼儿教师。按照《福建省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附设学前班人员编制标准》(闽编〔1990〕035号)进行核编和配备。新设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及原公办幼儿园新进人员,除专任教师、医务人员和骨干管理人员外,其余人员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实行编外聘用。民办幼儿园也应按照闽编〔1990〕035号文设定的标准配足教职工,并将员生比配备情况纳入办学许可范围。

——扩大幼教师资来源。将福建儿童发展职业学院和泉州儿童发展职业学院建成全省幼教师资主要培养基地,依托设置师范类专业的高校扩大幼教师资培养规模。以县为单位从农村小学富余学科教师中选择适合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教师经转岗培训后从事幼教工作,转岗教师身份和待遇保持不变;并引导具备相应资格和条件的非幼教专业高校毕业生,经培训合格后担任幼儿教师。力争通过3至5年的努力,解决幼儿师资短缺问题,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幼教师资队伍。

(九)加强师德建设

——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引导教师热爱幼教事业,增强爱与责任的意识,增强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幼儿教师要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护幼儿,关心幼儿安全和身心健康,平等对待每一位孩子,不得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刻苦钻研,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廉洁从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尊重家长,密切家校联系。

——健全师德奖惩机制。树立师德典型,表彰奖励优秀幼儿教师。加大师德监管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设立“师德师风举报电话”,严格执行教师职业道德“一票否决制”,把师德表现作为幼儿教师职务评聘、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十)提升幼儿教师教学能力和园长办学治园能力

——加强师资培训。适应幼儿教育改革发展需要,深化幼教师资培养模式改革,加强教育实习实践环节。强化教学基本功训练,培养合格幼教师资。大力开展以提高教育教学能力为重点的幼儿教师培训,建立每五年一周期的幼儿教师全员培训制度,实施“农村和民办幼儿园教师(园长)教育教学能力提升计划”,通过省、市、县三级培训,五年内将全省农村和民办幼儿教师(园长)轮训一遍。加强幼儿园骨干园长和骨干教师培训,培养一批名园长和名教师,带动全省幼儿师资整体素质的提升。坚持学用一致的原则,鼓励幼儿教师参加本专科学历学习,提高教师学历层次和教育教学水平。

——加强园长队伍建设。全面实行幼儿园园长持证上岗制度,规范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标准,幼儿园园长应选派思想政治素质好、组织管理能力强、业务水平高并经园长岗位培训合格的骨干教师担任。建立民办幼儿园园长报备制度,民办幼儿园园长应具备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任职。强化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和提高培训,提升办园理念和管理水平。全面实行幼儿园园长负责制,明确园长岗位职责,建立园长岗位目标考核制度,加强对园长管理。

(十一)完善师资队伍管理

——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全面实施幼儿教师和保育员持证上岗制度,严把入口关。幼儿教师须持有教师资格证,保育员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全面推行幼儿园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择优聘用。推进公办幼儿园用人制度改革,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和全员聘用制,逐步建立能进能出的用人体制,编制外聘用人员的工资按不低于当地一般同类型用工工资标准确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各地要参照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标准合理确定民办幼儿园教师的最低工资水平,民办幼儿园举办者要与聘用教师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兑现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落实情况的督查。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学前教育工作机制

(十二)建立职责明确的分级管理体制

——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完善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省、设区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学前教育的发展,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积极指导、扶持农村及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学前教育工作,促进城乡学前教育事业共同发展。建立以县(市、区)为主统筹建设,乡镇(街道)依法管理的学前教育工作机制,县(市、区)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组织实施、统筹建设和管理职责,负责公办幼儿园教师配备、工资发放和办园经费的统一管理,实行民办幼儿园设置审批、保教工作和质量评估的统一管理。乡镇(街道)政府负责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日常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构建以乡镇(街道)公办中心园为核心,延伸至区域内各建制村(社区)的学前教育网络,努力提高办园水平,满足辖区内包含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内的适龄幼儿的入园需求。

——加强分工协作。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建立由各级地方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教育行政部门要抓紧完善各项政策,制定相关标准和准入要求,对幼儿园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充实学前教育管理和教研力量,加强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国家基本要求,结合实际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幼儿园建设发展。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社会保障政策。公务员管理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工资待遇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加大执法工作力度,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膳食营养与饮用水卫生、生长发育监测、疾病预防,落实国家免疫规划等方面的卫生保健工作。民政、工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登记、设施设备、餐饮和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十三)健全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纳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各地可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用于公办幼儿园建设和办园经费、符合条件民办幼儿园的生均补助、民办幼儿园达标创优、农村及贫困地区学前教育扶持、教师培训、教育科研、表彰奖励、推动0~3岁婴幼儿教育工作开展等。公办幼儿园的办园经费由同级财政全额拨款或定额拨补。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公办幼儿园近期发展计划”实施过程中,至2011年3月底前开工新建和改建的150所公办幼儿园(除厦门市19所外),省财政按分类分档定额进行补助。至2012年,对城区和城乡结合部需新增的300所公办幼儿园建设实行以奖代补。上述资金安排事宜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具体制定。厦门市所需资金自行解决。

(十四)完善督导评估机制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设施设备、师资队伍建设、整治无证办园、规范办园行为等内容作为教育督导的重点,纳入“县(区)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和“教育强县”督导评估等综合督政指标体系,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组织检查,针对学前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同时,健全表彰奖励机制,对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作出贡献并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研究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6.民政局加快指导思想发展意见 篇六

闽政文„2011‟28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增强经济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现就加快发展服务业、推进服务业现代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是提升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水平、增加就业岗位的重要保障,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由之路,是有效缓解能源资源瓶颈制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迫切需要,是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实现综合竞争力跃升的有效途径。近年来,我省服务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总量不断扩大,比重逐步提高,结构和质量得到改善,但总体水平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抓住国家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支持福建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重大历史机遇,以更加积极和开放的姿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服务业发展步伐,全力推动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二、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省委八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按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新要求,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和发展重点,充分发挥我省资源禀赋和潜在优势,坚持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国际化发展方向,加快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发展,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协调发展,促进服务业与制造业和其它产业互动发展,努力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及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更快提高我省综合实力和竞争力。

(二)主要目标。

以现代服务业为重点,加快发展服务业集聚区,培育服务业重点企业,实施服务业重大项目,壮大现代物流、旅游业等主导产业,推动服务业综合改革,逐步建立“产业互动、区域联动”的现代服务业体系,促进全省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水平提升。“十二五”期间全省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长速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到 2015 年,服务 业增加值比重超过42%,服务业就业比重超过 40%,服务业成为我省经济增长的重要新引擎。

三、重点领域

(一)现代物流业。

围绕建设连接海峡两岸的现代物流中心,加快建设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物流业发展软硬环境。重点打造厦门、福州等物流节点城市,沿海三大港口群和南平、龙岩、三明、晋江等一批陆地港;加快建设厦门、福州保税港区和一批重点物流园区,以及装备制造、煤炭、石化、建材、纺织、粮食、水产、农资等一批专业物流中心、配送中心。加快引进和培育现代物流企业,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扶持省内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完善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石化等优势产业集聚区和大宗产品物流服务体系。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整合企业物流、家庭物流、非营利机构物流等,形成涵盖采购、生产和市场营销的物流供应链。推进“电子口岸”等物流信息化和物流技术标准化建设,加快物联网技术在物流业的推广,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依托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和重要港口物流园区,大力吸引台湾物流企业投资和入驻,加强闽台物流合作。

(二)旅游业。

围绕建设旅游经济强省和打造我国重要的自然和文化旅游中心、国际旅游目的地的目标,落实用水、用电、用地、规范税费征收和税收优惠等旅游扶持政策,在滨海旅游、生态旅游、文化旅游、红色旅游方面打造一批旅游精品,培育海峡旅游品牌,形成“一区(海峡两岸旅游区)、两带(蓝色滨海、绿色生态旅游带)、三圈(闽西南、闽东北、闽西北旅游经济圈)、五中心(福州、厦门、泉州、武夷山、泰宁)”的旅游大格局。进一步延伸旅游产业链,把旅游观光与休闲度假、商务、会展等结合起来,培育邮轮、自驾车、康体旅游等新型业态产品,促进旅游业向综合业态发展。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和重大项目实施,进一步扶持和培育一批旅游骨干企业,完善吃住行游购娱等各种设施,提升旅游软环境质量。强化宣传促销,重点推介武夷山双世遗、鼓浪屿、泰宁丹霞世界自然遗产、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宁德世界地质公园、古田会址、三坊七巷、福州中国温泉之都、平潭海坛等自然、文化景点和闽南文化、客家文化、妈祖文化、闽都文化、船政文化、朱子文化等特色文化旅游精品。以发展智能旅游为目标,应用先进适用的信息技术,建设智能旅游公共服务体系。有效盘活整合旅游资源,提高旅游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旅游产品优化升级。发挥福建对台旅游独特优势,加强闽台旅游业合作,推进厦门 海峡两岸滨海度假旅游合作、武夷山—泰宁海峡两岸山地生态休闲旅游合作、湄洲岛海峡两岸文化旅游合作、平潭岛海峡两岸旅游合作开发建设。

(三)金融服务业。

发挥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区域优势,大力推动厦门、福州建设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支持有条件的民营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积极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以及设立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典当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促进健康发展。积极扩大闽台金融合作,大力引进台湾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专业人才来闽发展银行、证券、保险、股权投资等业务。努力创造条件吸引更多省外全国性和区域金融机构来闽落户或开设分支机构。积极扶持法人注册地在我省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发展,促进已有金融机构利用增资扩股、并购、上市等措施壮大实力和提升竞争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按规定在我省设立各类新的金融企业,壮大我省金融业。大力推进金融创新,积极发展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企业等股权投资机构,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业务创新,推动金融机构将业务延伸到重点产业链和特色产业集群,以信贷结构优化助推产业结构升级。加快金融业技术进步,积极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新技术,加快建设第二代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等,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和水平,拓展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四)文化及创意产业。

大力发展报刊服务、出版印刷发行、广播影视、演艺娱乐、文化旅游、文化创意、动漫游戏、文化会展、广告、工艺美术等文化产业。优化文化产业区域布局,培育特色文化产业基地,打造一批具有福建特色的影视、图书、戏剧、音乐、歌舞等精品,支持寿山石、脱胎漆器、惠安石雕、德化瓷器、漆线雕、仙游古典家具等传统工艺品的研发、加工与交易。培育一批文化产业集团,促进文化产业与高科技结合,提升文化产业发展层次和竞争力。以创意设计为龙头,加快发展工业设计、软件设计、工艺美术设计、建筑设计(室内设计)、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咨询策划服务、时尚设计等创意领域。支持建设一批有地域特色、有集聚效应的创意园和创意产业基地,做强做大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促进一批重点创意企业发展壮大,策划一批创意高端研发设计平台。充分利用、整合、激活现有文化资源,加快建设一批新的文化及创意产业项目,谋划生成一批储备项目,丰富文化产品,增加服务网点,提升服务功能,满足社会多层次文化及创意消费需求。鼓励支持文化产品对外交流与合作,增强我省文化创意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五)科技和信息服务业。

重点培育信息服务、生物技术服务、研发设计服务、技术创新服务、科技成果交易与服务等科技和信息服务行业。围绕我省主导产业发展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扶持发展一批高水平的研发、设计等服务企业,积极引进境内外著名公司在我省设立研发中心,依托特色产业基地建设一批研发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共性和基础性技术研发。大力发展临床前研究、药物安全性评价、临床试验及试验设计等专业化第三方服务。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加快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支持科技信息机构、技术交易机构公共科技信息平台建设,推动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建立科技服务从业人员资质认定制度,重点培养技术经纪人、咨询师和企业诊断师等专业人才。大力发展信息服务业。加快“数字福建”建设,推进信息传输业发展,完善互联网、通信、广电等基础网络,推进“三网融合”,开展物联网应用服务,大力发展网络信息传输服务、网络增值服务和互联网服务。重点建设基础网络提升工程、无线城市建设工程、三网融合推进工程、闽台通信建设工程、应急通信工程等。依托福州、厦门超算中心,发展面向市场的高性能计算和云计算服务。加快发展信息技术服务,支持信息处理、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产业、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重点建设移动电子商务、信息服务促进工程、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等。加强数字动漫及数字影视、网络出版、3G手机内容服务等数字内容服务业。大力发展网络出版、网络图书、文化音像、数字娱乐、数字广播电视等内容服务商。重点建设海西 3G 动漫游戏运营基地、海西动漫创意之都、网络出版工程、公共文化服务平台等。

(六)商务服务业。

大力发展会计、审计、证券、保险等财务类服务业,律师、公证、仲裁等法律类服务业,信息、工程咨询、评估等咨询类服务业,代理、经纪、拍卖、担保等市场交易类服务业。加强工业园区、产业基地的商务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发展为产业集群服务的生产经营策划、产品设计、市场调查、资质培训、专项代理、标准与计量等服务业。创造更加有利于商务服务业发展的环境条件,努力引进一批国内外知名的各类商务服务机构,支持发展一批营销联盟等商务组织。支持厦门、福州、泉州等地大力发展会展经济、总部经济,精心打造 5〃

18、6〃

18、9〃8 等会展精品,做大做强网上投洽会及各地各类专业性展会,积极承办各类国际国内会议。支持形成闽台港澳会展业合作圈。

(七)商贸流通业。

加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围绕中心城市和重要产业集聚区,做大做强一批全国性和区域性建材、纺织、汽车、机电、水产、粮食、果蔬、小商品等批发市场和闽台农产品交易市场。加强规划引导,推进福州、厦门、泉州等城市中央商务区、金融街、商业街和城市综合体建设。加快引进和培育大型商贸流通企业,支持做强做优一批我省知名连锁经营企业。推动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商业特许经营等新型流通业态和现代流通方式,改造提升商贸、餐饮、交通运输、邮政通信等传统流通业。扶持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促进城乡流通一体化发展。推进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向集团化、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发展。

(八)服务外包业。

抢抓国际服务外包转移的战略机遇,用好国家对厦门市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支持政策,在厦门、福州、泉州等地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服务外包基地,积极承接服务外包企业和订单转移,尽快培育和打造一批规模上千人、年出口金额超过千万美元的龙头企业。吸引跨国公司将其服务外包业务转移到我省,培育一批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专业企业。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外包业务,引导公共服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外包数据处理、信息技术运行维护等非核心业务。推动成立省服务外包行业协会,充分发挥省软件国际合作联盟、软件服务外包产业联盟等中介组织作用。重点发展软件研发外包、信息技术研发外包、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信息技术外包,动漫创意、网络游戏设计研发、工程设计、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工业设计、产品技术研发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以及国际中转、国际采购分销等物流供应链服务外包,金融后台服务、电信服务、呼叫中心、管理服务等业务流程外包。提高服务外包在现代服务业中的比重。

(九)社区服务业。

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健全社区服务体系,探索社区服务运作模式,提高社区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产业化水平。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家政服务、社区服务、养老服务、病患陪护、社区康复、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等,满足家庭的服务需求。推进社区商业“双进”工程,完善社区超市、早市、便利店、快餐店、维修点、再生资源回收站、早午餐工程等商业网点布局;引导发展面向民生的“跳蚤”市场、夜市、早市、周末集市、小摊小贩集中区等交易场所。增加老年服务业投入,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内容多样化、管理监督规范化、适宜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劳动就业和 5 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基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发展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业。

(十)农村服务业。

构建完善以生产销售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和金融服务为主体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的扶持力度,发挥供销社系统在农村流通中的主导作用,积极开展农产品、农资、农业机械等生产性服务。继续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程,加强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规划和建设,改善农村流通环境和条件。在交通物流节点建成一批具有较强区域市场配送和调控功能的农业生产资料流通配送中心;发挥“龙得宝”农资连锁经营等品牌优势,建成一批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农资连锁超市、连锁店、仓储式超市。建立健全县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社区、行政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站,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就业、维权、信息服务服务网络。发挥农村合作组织作用,健全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技协会等,加快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农村科技中介服务,完善科技特派员机制。拓展农村文化、体育、医疗、养老服务业,加大村镇建设、交通通讯、安全饮用水、文化、卫生等方面的投入,改善农民居住、出行等条件,丰富农民物质文化生活。突出抓好小城镇服务业建设,发挥示范作用。在加快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的同时,必须抓好惠及全体人民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及其他公共服务业,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服务消费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放宽市场准入。

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服务业,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服务业企业。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服务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明确规定外,任何部门一律不得设置企业登记的前置性审批条件。新办的服务业企业,注册标准按法定最低注册标准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可实行分期到位。服务业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 1000 万元以上,拥有 3 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 2000 万元以上的,可办理企业集团登记。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行业实行一店一证外,对连锁经营的一般性服务业企业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经营审批手续。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行业、项目外,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或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核准登记。教育、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医疗卫生等部门对本领域能够实行市场化经营的服务,要研究提出放宽市场准入的具体措施。

(二)加大财税扶持。

税务部门要切实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已出台的扶持现代物流业、旅游业、科技服务业、软件产业、涉农服务业、金融业、育养服务业、医疗服务业和小型微利服务企业等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对县及县以下依法登记设立的农村服务业企业,3 年内,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属于地方级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 50%由当地政府给予奖励。扶持范围和具体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对从事货运、物业、会展、广告、保险、知识产权等代理业的,就其取得的收入按规定扣除费用后,计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省重点物流企业及公司制运作的省重点物流基地,经省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参照国家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适当给予减免。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对新设立的物流企业,3 年内,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营业收入和纳税都增长特别突出的物流企业,由当地政府从该企业当年税收增量中给予一次性奖励。积极落实对自主创新、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利用、中等职业教育等方面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财税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期限(3 年)免征营业税。对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服务企业产品研发,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对新设立的工业设计企业和物业管理公司,3 年内,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科技中介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服务业企业购置国家有关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含报废船舶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征收的增值税,按规定的比例退还,由此新增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各地政府要根据上述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强化要素供给。

物价部门要牵头完善价格政策,使养老机构、学校(含托儿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与居民用水、用电、用气同价;其他鼓励类服务业用水、用电、用气实现与工业用水、用电、用气同价。国土资源、规划部门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修编中充 分考虑服务业发展的需要,调整城市用地结构,城市和小城镇黄金地段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不适应城市功能从中心城区退出的工业企业土地,要优先用于发展高端服务业和家庭服务业。规划建设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规范标准配套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停车场和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列入省物流重点规划的现代物流建设项目用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可优先用于发展物流业。四星级以上酒店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不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可按符合规定的最低价起始招拍挂出让土地。利用旧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第三方物流等现代服务业,可暂不变更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对规划布局的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建设项目和服务业重大项目,优先保障用地指标。实行中等职业学校建设用地和建设规费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幼儿园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施建设,在用地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优惠政策。

(四)增加资金投入。

逐年增加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各有关部门在各专项资金中要增加对服务业的投入,重点用于支持带动性强、聚集效应明显的关键领域、薄弱环节、新兴业态的服务业项目,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以及与国家引导资金的配套。推动建设一批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对考评优秀的集聚区以及集聚区内的公共服务平台,由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县(市、区)政府也要安排一定数额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服务业发展。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推动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继续扶持城乡专业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升级改造工程、“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及小城镇、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对中小商贸企业经营网点和设施更新改造、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农超对接、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流通企业节能降耗、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及电子商务等项目建设,省级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对列入省、市重点发展的物流园区、陆地港、电子口岸、大型批发市场、配送中心、流通龙头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和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对新设立或引进的国内外知名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物流中心、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所在地政府视财力给予适当补贴。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按其注册资本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拓宽融资渠道。金融机构应逐步增加服务业贷款规模,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授信额度。积极增加金融服务品种,包括设计门票收益权质押贷款等符合旅游企业特点的融资产品,拓展著作权(版权)质押贷款业务等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金融业务等。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以及规范的信用担保机构积极面向服务业企业开展业务。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服务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加快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积极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培育服务业企业上市后备资源,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组建和引入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多渠道筹措服务业发展资金。

(六)培养引进人才。

充分发挥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的办学优势,加强学科专业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加快培养造就一批服务业应用型、复合型和技能型人才。支持高校、企业、科研单位联合建立服务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培养培训基地和岗位技能培训基地,增强人才培养的适应性和针对性。依托福建服务外包学院、福州大学八方物流学院等高校院系,加强服务外包、现代物流等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人才引进和激励机制,支持服务业领域龙头骨干企业和研发平台建立海西服务业人才高地,加大服务业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力度,鼓励台湾服务业高端人才和专业人士来闽就业,壮大高质量的服务业人才队伍。发展人才服务业。加大人才中介机构建设投入,建立健全人才资源服务业体系,形成政府推动引导、市场公平竞争、机构自主发展的运行格局。加快各类就业服务机构特别是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展。扶持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等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建设福州地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一批专业性(行业性)人才市场、中心人才市场及县级农村人才市场,做大做强海峡人才市场、厦门人才市场等综合性人才市场。

(七)深化改革开放。

推进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和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活动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委托旅行社安排。鼓励生产企业将企业技术中心、重大技术产业平台组建成为专业化的具有科技研发、技术推广、工业设计和节能环保功能的服务型企业。引导生产和其他企业将售后服务、后勤物业、餐饮和教育培训等内部服务功能剥离,整合组建专门的服务企业。积极推进国家和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列入国家和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城市和园区,优先享受各项扶持政策。大力推进服务领域对外开放,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企业申请进出口 经营权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支持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开拓国际和省外市场,在信息技术外包、对外设计咨询、对外工程和技术承包、软件出口、文化产品出口、劳务合作、医药研发外包等方面形成较强竞争力。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和吸引外商尤其是知名跨国公司投资服务业,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理念,提高服务业利用外资的规模、质量和水平。支持我省法人金融机构通过设立代表处、分行、合资银行、参股国内外金融机构等形式对外发展金融网络。

(八)促进闽台港澳侨合作。

抓住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签署的有利时机,发挥闽港闽澳经济合作促进委员会积极作用和侨的独特优势,深化服务业的合作。积极利用先行先试政策,加快吸引服务业落户平潭综合实验区。努力扩大金融业合作广度和深度,重点在吸引更多金融机构入驻、扩大两岸货币双向兑换范围、设立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方面先行试验一批金融领域改革措施。推动台湾医疗机构在福州厦门等地落户。加强闽台港澳侨物流、旅游、服务外包等行业的合作交流,加强港口的合作,共同发展集装箱国际海运中转等业务,吸引更多的货物通过福建港口中转。发挥保税港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的政策优势,进一步优化口岸通关环境,创建物流合作平台,积极吸引大型物流企业落地。鼓励投资我省物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在用地和税费优惠方面视同重点物流建设项目。重点依托福厦创意产业园区和软件园,吸引集成电路设计、动漫、软件、网络游戏、互联网信息等企业将开发、制作、加工、培训及营销等业务部门外包迁入福建,支持在厦门、福州、泉州等地建设呼叫中心。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加快服务业发展协调工作机制,成立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分管副省长为组长,成员单位由服务业相关主管部门组成,负责提出深化服务业发展的战略、方针、政策等,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县区、平潭综合实验区要相应建立促进服务业发展领导机构,加快形成省、市、县(区)三级联动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工作机制,明确分工和责任,齐抓共管,共同促进服务业发展。

(二)注重规划引导。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省直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全省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省直相关部门和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围绕全省服务业发展目标编制重点领域发展专项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和地区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重大项目和保障措施,并把发展任务分解到工作计划中,落实目标责任。

(三)健全统计体系。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业务考评管理制度。健全服务业统计机构,加强服务业统计力量,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体系,确保服务业统计数据科学准确。有关部门要负责实施全行业服务业统计。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协调与指导,充分发挥部门和行业协会作用,建立政府统计和行业统计互为补充的服务业统计体系,搞好服务业运行监测。

(四)推进标准建设。鼓励服务业企业积极参与服务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加大服务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力度。推动组建一批服务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快组织制定和修订具有福建特色的物流、交通运输、旅游、商务、商贸、社区服务、家庭服务、通信、体育、餐饮等行业地方标准。积极开展国家、省级标准化示范区及相关行业的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以标准化建设促进服务品牌建设。对于新兴服务行业,龙头企业、地方和行业协会要先行制订服务标准。

(五)鼓励技术创新。加大对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抓好现代服务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重大项目。积极推进现代服务业创新体系建设,支持建设研发设计、产品测试等科技创新平台,培育发展一批技术研发中心和中介服务机构。

(六)优化发展环境。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转变工作方式,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服务效能。严厉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评比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护服务业知识产权。整顿和规范服务业市场秩序,坚决打击假冒伪劣、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快培育一批独立公正、行为规范、运作有序、符合国际惯例的新型行业协会、商会。推进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形成广泛的社会自律机制和信用评判制度。

7.民政局加快指导思想发展意见 篇七

建材服务业是指立足于服务建材制造业, 又跨越建材制造业, 延伸服务功能, 直接和间接促进建材工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模式创新、资源有效配置、劳动生产率提高, 为建材行业开辟新的发展路径提供保障与配套的服务业。发展建材服务业是创新驱动推动建材行业发展方式转变和转型升级向纵深转折的有力支撑, 需要创新发展理念和创新思维模式, 以实现建材业供给侧的变革与创新, 增加新的需求和有效供给;需要科技和信息技术的创新与支撑, 以确立和兴起新型的现代知识和现代管理融为一体的行业业态;需要按照功能划分组合行业内和行业外及上下游资源, 实现市场配置资源;需要兼顾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 以实现跨国界发展。加快发展建材服务业关键在增强服务意识、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能力、创新服务模式, 以服务促转型, 以转型促发展。为加快与拓展建材服务业的发展, 特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1 建材服务业的指导思想与发展原则

1.1 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决策部署, 加快转变发展方式, 科学规划与调整发展布局, 创新发展建材服务业, 全面拓展与延伸建材行业发展领域, 调结构、稳增长、增效益, 实现建材制造业与建材服务业“两业并举”、共同发展的新目标。

建材服务业的发展要根植于建材制造业, 主要服务于建材制造业, 进而推动与改变制造业的经营业态, 使制造业得到新发展。同时建材服务业要站在跨建材领域的高度, 以原有的服务功能和新的组合方式, 在赢得市场的同时也为建材制造业增加新的商机。发展建材服务业不仅仅需要设立服务机构和服务团队, 更重要的是实现三个转变:从早期的“单一生产者”转变为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由单一产品的制造商转变为制造集成、配套再加工的服务商;发展业态从重投资、大设备、大吨位产品的“重资产”, 转变为更侧重于技术、知识、信息、模式等“轻资产”。

建材服务业既要紧紧围绕与促进行业科技进步与产业转型升级, 紧紧围绕建材产业链的延伸、扩展与组合, 又要紧紧围绕提升行业社会价值, 发挥行业在社会资源组合中的作用和附加值, 开展多领域、多方法、多层次的服务, 提高建材行业的影响力与辐射功能, 促进建材行业形成向纵横扩展、向上下延伸的发展新格局。

1.2 发展原则

坚持建材制造业和建材服务业“两业并举”的方针在建材工业的发展规划、结构布局、经济总量构成、统计与经济分析、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走出去”等全方位得以贯彻落实。在所有的行业改革发展的重大工作部署中, 都要将建材制造加工业和建材服务业, 统一部署一并实施发展。

坚持把发展建材服务业作为建材行业转变发展方式、转型升级、调整结构、稳增长、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支撑之一;作为建材工业新的发展时期的重要发展目标之一;作为建材工业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途径;作为建材工业增加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要来源之一。坚持服务制造业与促进制造业升级相结合。既要服务于制造业, 提高生产效率, 降低生产和销售成本, 提高产品附加值, 拓展延伸产业链条, 提升制造业整体功能和效益;又要运用智能化技术、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手段改变与提升建材工业制造、管理、控制与运行方式, 进而推动建材绿色发展和现代化进程。

2 建材服务业发展的主要目标与拓展的主要服务领域

建材服务业要以建材加工业的需求和转型升级为导向, 以发挥建材制造业的优势和适应市场新需求为发展目标, 以促进与提升建材行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影响力和作用为目的, 构成与形成不同所有制体制、综合与专业相结合、不同服务模式、服务链条可长可短、服务内容功能各异的建材服务业体系。

建材服务业发展的中期目标是, 至2020年, 构建并形成涵盖建材生产、经贸合作、商品流通、工程建设、节能减排、“走出去”、新兴建材的多领域服务组织与服务体系, 建材生产性服务收入占行业生产总值的比重稳步提高, 建材制造与建材服务全方位、宽领域、深层次融合;形成亿元以上产值的企业不少于100家, 10亿元以上产值的企业不少于50家, 30亿元以上产值的企业不少于30家 (加工制造企业的服务产值单独计算) ;建成10个以上牵头组合并具有较强集聚和辐射带动能力的建材服务业集聚区;建成10个以上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服务产业链, 初步形成特色鲜明、门类齐全、支撑有力、协调配套的建材服务业体系。

2.1 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与标准提升制订服务

围绕行业科技创新驱动开发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 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 改造与提升传统材料向高端发展, 对新兴产业发展与应用的技术瓶颈, 组织有关力量攻关;围绕标准的创新提升, 从加快标准制修订的时效性着手, 提升装备和产品的标准, 用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改革并改变现有的靠单一渠道、标准制订周期长、作用滞后的问题;组织与连接行业有关科技力量和社会资源, 解决部分企业自身科研力量不足、研发和创新能力弱、心有余力不足的困难, 解决单个企业有了科技成果但自身科技成果产业化缺乏条件和对外推广难的问题。引导和组织产学研一体化的一对一科技研发与攻关服务, 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计推广服务, 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储备库以及推广交易服务, 技术改造和装备更新、工艺设计和工业设计专项服务, 拥有标准制订资质的、紧贴行业进步的标准创新与制订服务。形成以技术交易市场为核心的技术研发、成果转让、标准有偿使用的科技与产业化服务系统, 形成建材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和共享的平台, 形成科技成果科学评估和市场定价机制, 形成配套的市场化服务体系。

2.2 生产经营资源配置服务

围绕建材制造企业生产经营优化资源配置的需要, 改变生产资源要素多头多渠道配置且不配套、组合成本高、时效不保证的状况, 把分散来自多头的资源组合配置, 最大程度降低整体运营成本, 提升整体运营效率, 促进制造加工企业提高生产率和竞争力。提供原燃材料和各种生产资料集成供应、生产设施改造和更新, 形成固定的服务队伍和配套的设备, 优化生产组合和资源配置方式, 形成专业的设计与经营团队, 通过智能化软件开发与管理提供经营成果的预控与分析专项服务, 既方便企业, 又促进能源资源优化利用和生产率的提升, 降低综合成本。鼓励供应链整合, 推动供应链设计、供应链物流、供应链电子商务的发展, 着力推广集成服务和全面提升服务质量。

2.3 商贸流通与集成配套服务

改变传统的以单一的生产什么产品就销售经营什么产品的模式, 改变在固定区域或场所、锁定交易对象、固化交易模式的传统贸易流通方式, 组成商品既单独销售又注重集成配套销售, 一个服务商和一张订单能满足多种需求的一条龙服务。要运用信息技术、大数据、网络技术、云计算、物联网等现代信息工具, 收集、分析、掌握市场需求动态并为其服务。促进大宗原材料及建材制品软件技术网上交易、网上定制、上下游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和商品交易、服务产业链之间的业务置换都能灵活协同配置。依托电子商务平台及运用智能化的现代服务工具, 连接建材制造加工企业和市场流通服务企业, 形成调剂灵、组合快、有集成功能的商品流通、供应、服务体系。

2.4 装备设备改造与试运行服务

围绕行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 特别是在大多数传统建材产业新建项目受限制而减少, 多数产业有批量的生产线要进行升级改造, 提供装备设施改造与试运行达标服务。诸如水泥、平板玻璃在“两个二代”技术装备研发攻关形成的研发成果, 将分批用于并提升现有的生产线, 会出现全线改造升级、局部改造升级、单项设备更替升级以及局部工艺设计变更与土建工程相应改造的各种需求。为了避免每个企业都去设定或储备一套改造方案, 分别寻求设计、材料、设备供给和安装施工力量的问题, 为企业提供各类产业、各种生产线改造、设备设施配套、设计施工配套等服务;建立工程设计、设备制造施工以及总承包的多层次服务体系, 满足企业改造升级的现实需求。

2.5 节能减排与清洁生产服务

围绕建材行业节能减排的开展与达标, 推进处置垃圾与废弃物的利用, 美化净化环境, 实现清洁生产, 实现绿色发展, 解决单个企业独立完成节能减排在设施、安装和相关技术方面的困难, 同时更好地满足更大范围内各产业全面推进节能减排的多种需求, 构建功能齐全的、能涵盖各产业的节能减排与清洁生产服务系统;提供节能减排政策动态、政府扶持政策以及发展趋势的信息服务;提供专项课题研究和提供一对一的评价咨询服务;提供节能减排项目的设计、成套设备、设施安装与调试服务;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污泥、工业废弃物, 实现清洁生产以及Low-E节能玻璃应用推广协调服务;提供能源消耗测定、环保达标评价以及为政府、行业协会提供奖罚依据;提供节能环保 (产品) 推荐目录和先进适用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目录。

2.6 检测评价认证服务

围绕建材行业转型升级, 保证建材装备产品质量, 适应行业向高端发展, 促进绿色建材产品生产、使用, 形成有专业队伍的、有资质和权威的、一条龙服务的产品装备质量检测、产品认证和绿色评价标识等服务体系, 以适应整体提升建材工业素质, 加强行业监管的现实需求。通过服务体系的建立将相关资源整合形成服务优势, 扩大范围与领域, 增加覆盖面, 包括“走出去”企业的国际检验检测与认证等, 弥补行业缺陷, 进而提升行业发展的质量与效益。

2.7 商务中介与专项咨询服务

建立以建材行业中介、咨询为主要内容的商务服务平台, 提供各种商务中介、专业化咨询服务。依据资源在市场配置中的决定作用, 形成技术、知识、财富等社会资源的市场化, 使各种咨询、中介、专项服务成为行业发展不可缺少的服务商品。建立与提供各种以专业技术为支撑的咨询、中介、专项服务, 提供战略规划、营销策划、市场调查、投融资、管理咨询等提升产业发展素质和竞争能力的咨询服务;提供资产评估、财务预决算、成本控制、会计、审计、税务、勘察设计、工程咨询等专业咨询服务;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开展顶层设计、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转化、集成配套、运行维护、效率评估、应用系统解决方案和信息安全服务;发展检索、分析、数据加工等基础信息服务。

2.8 人力资源贮备与培训服务

人力资源开发和人才贮备是建材行业的短板, 必须以市场化方式联手形成新的人才培训与使用机制。新技术新装备的研发与应用、新材料新产品的开发和市场应用、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与组合、工业智能化设备的全面推广, 都需要新知识、新学问、新技术、新技巧, 要建立与形成建材相关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共同承担的各类人员培训平台。为行业提供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建立动态、静态的人才数据库, 建立市场化的、有公信力的人才交流和竞聘服务平台, 使企业招聘到有用人才, 使有用人才有用武之地。

2.9“走出去”与国际产业合作服务

围绕国家“一带一路”战略, 搭建建材行业“走出去”服务体系。随着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经营和国际化产业合作的推进, 国内主要产业产能严重过剩和发展布局战略的调整, 使“走出去”已经成为行业共识和发展的必由之路。为此必须提供与“走出去”需求相关的各种配套服务。建立起产能与经贸需求国的国情、法律、经济、产业、政治等各种信息咨询服务;提供我国企业“走出去”产业合作、对外投资经贸合作所需的政策规定, 为不同国家与地区的企业、投资商提供牵线搭桥、推进谈判、签约等各种前期服务和后期的设备、产品、劳务等出国服务;提供出国考察、培训、办展参展等全方位的服务。

3 发展建材服务的路径与措施

3.1 政策引导政府扶持

发展建材服务业要坚持行业导向、规划引导、政策开路, 形成异军突起的发展态势, 从“十三五”开始把建材服务业的发展列入行业规划, 统筹融入申报项目、课题、投资、标准、环保等各个发展领域和环节, 适时提出发展目标、导向与各阶段的发展目录, 尤其要争取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多种扶持和优惠政策, 使建材服务业能够得到政府和社会的认可与财政支持。

争取为建材服务企业, 特别是有利于推进新兴产业、绿色建材发展相关的包括研发、设计、检测认证、节能环保等高科技型服务与创新型服务的企业与机构, 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争取“走出去”服务项目及产品纳入出口退税产品范围;争取国家及有关部委对建材服务业基础设施, 包括市场诚信体系、标准体系、公共服务平台等方面的建设投资、贷款实行低利率政策;试行建材服务业产业股权投资基金, 引导和扶持成长性强、发展前景好、对增加税收和扩大就业具有明显成效的建材服务业项目。

3.2 发挥优势行业联动

充分发挥建材制造业对支撑和推进发展建材服务业的优势, 尤其是建材大企业和各级协会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树立新的发展理念, 发挥主观能动作用, 不仅要有紧迫感和全面推进的意识, 而且从自我做起首先形成自身与上下游结合的服务业与服务产业链;不仅体现建材制造业和建材服务业两业并举发展, 而且要站在市场需求的高端, 提高配套、集成、提升、组合的能力, 掌握主动权, 发挥建材产品在进入新的应用领域和市场应用的组合中发挥主导作用。

全国建材协会系统和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大型建材企业应把发展建材服务业的各项数据指标列入行业经济发展与增长的统计系统, 把建材服务业归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和经济指标考核当中。各级协会组织根据脱钩改革的需要, 努力创办和带动多种形式、多种服务功能的服务业, 既是各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 也是协会组织自身发展壮大的必由之举。鼓励建设地方建材服务业中心和建材服务创新示范区, 选择在全国或若干区域内建材产业基础扎实、建材服务业潜力巨大的城市和区域, 设立地方建材服务业集成服务中心和示范区, 争取财税、土地等优惠政策, 调动发展建材服务业企业的积极性。

3.3 不拘一格全面发展

坚持不拘形式、不拘形态、不限区域、不限长短的服务产业链共同发展, 既可以条块结合, 也可以纵横链接;既可以突出专业化, 也可以突出区域化, 促进不同规模的各种服务业和服务产业链全面发展。一方面使已经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的服务产品和服务产业链扩展领域与扩大规模;另一方面要更加注重开发各种新的服务领域, 特别是要发展促进集成配套并与市场应用形成一体的服务产业链。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发展全线服务产业链的同时, 发展更加专业的科技、技术、信息、国际贸易、节能减排等专项服务产业链。在发展行业属性明显的专业服务产业链快速发展的同时, 要鼓励地方省市发展具有地方特色, 更加灵活高效的服务产业链, 使服务产业链“织成网、连成片”, 全方位助力建材行业转型升级, 实现服务产业链之间的良性竞争和优势互补。

3.4 立足建材跨越服务

建材制造业和建材服务业既是需求和供给关系, 又是业态发展新趋势的必然, 既要将建材服务业嵌入到建材制造业, 又要跨越建材行业向其他领域延伸。建材服务业发展壮大在于定位正确和模式创新, 要以服务建材企业作为立足点与出发点, 同时站位又要高于制造业, 加强建材服务业资源配置, 延长制造企业生产链和服务链。

8.关于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意见 篇八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农村基础设施的完善,我国农村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农村商业模式不断创新,服务内容不断丰富,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但总体上我国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市场主体发育不健全、物流配送等基础设施滞后、发展环境不完善和人才缺乏等问题。

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是创新商业模式、完善农村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选择,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调整农业结构的重要抓手,是增加农民收入、释放农村消费潜力的重要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改善民生的客观要求,对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的要求,为加快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和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要求,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政策环境,深化农村流通体制改革,创新农村商业模式,培育和壮大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发展线上线下融合、覆盖全程、综合配套、安全高效、便捷实惠的现代农村商品流通和服务网络。

(二)基本原则。

1.市场为主、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企业的主体地位。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政策、强化服务、搭建平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活力。

2.统筹规划、创新发展。将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纳入区域发展战略和新型城镇化规划,作为农村发展的重要引擎和产业支撑,促进城乡互补、协调发展。以商业模式创新推动管理创新和体制创新,改造传统商业的业务流程,提升农村流通现代化水平,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3.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文环境和自然资源等基础条件,认真研究分析,着眼长远,理性推进。注重发挥基层自主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因县而异,探索适合本地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路径和模式。

4.以点带面、重点突破。先行先试、集中力量解决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务求实效,对老少边穷地区要重点扶持、优先试点;总结先行地区经验,不断提升示范效应,形成推广机制。

(三)发展目标。

争取到2020年,在全国培育一批具有典型带动作用的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电子商务在降低农村流通成本、提高农产品商品化率和农民收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增加农村就业、带动扶贫开发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农村流通现代化水平显著提高,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二、提升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四)建设新型农村日用消费品流通网络。

适应农村产业组织变化趋势,充分利用“万村千乡”、信息进村入户、交通、邮政、供销合作社和商贸企业等现有农村渠道资源,与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优势互补,加强服务资源整合。推动传统生产、经营主体转型升级,创新商业模式,促进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的优化重组,增强产、供、销协同能力,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支持电子商务企业渠道下沉。加强县级电子商务运营中心、乡镇商贸中心和配送中心建设,鼓励“万村千乡”等企业向村级店提供B2B网上商品批发和配送服务。鼓励将具备条件的村级农家店、供销合作社基层网点、农村邮政局所、村邮站、快递网点、信息进村入户村级信息服务站等改造为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点,加强与农村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的共享共用,推动建立覆盖县、乡、村的电子商务运营网络。

(五)加快推进农村产品电子商务。

以农产品、农村制品等为重点,通过加强对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应用,提升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培育农村产品品牌,提高商品化率和电子商务交易比例,带动农民增收。与农村和农民特点相结合,研究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个性化、体验式的农村电子商务。指导和支持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供销合作社、扶贫龙头企业、涉农残疾人扶贫基地等,对接电商平台,重点推动电商平台开设农业电商专区、降低平台使用费用和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等,实现“三品一标”、“名特优新”、“一村一品”农产品上网销售。鼓励有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和零售市场进行网上分销,构建与实体市场互为支撑的电子商务平台,对标准化程度较高的农产品探索开展网上批发交易。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城市邮政局所、快递网点和社区直接对接,开展生鲜农产品“基地+社区直供”电子商务业务。从大型生产基地和批发商等团体用户入手,发挥互联网和移动终端的优势,在农产品主产区和主销区之间探索形成线上线下高效衔接的农产品交易模式。

(六)鼓励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电子商务。

组织相关企业、合作社,依托电商平台和“万村千乡”农资店、供销合作社农资连锁店、农村邮政局所、村邮站、乡村快递网点、信息进村入户村级信息服务站等,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服务,并开展化肥、种子、农药等生产资料电子商务,推动放心农资进农家,为农民提供优质、实惠、可追溯的农业生产资料。发挥农资企业和研究机构的技术优势,将农资研发、生产、销售与指导农业生产相结合,通过网络、手机等提供及时、专业、贴心的农业专家服务,与电子商务紧密结合,加强使用技术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宣传、应用和推广农业最新科研成果。

nlc202309021550

(七)大力发展农村服务业。

按照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逐步增加农村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功能,实现一网多用,缩小城乡居民在商品和服务消费上的差距。鼓励与服务业企业、金融机构等加强合作,提高大数据分析能力,在不断完善农民网络购物功能的基础上,逐步叠加手机充值、票务代购、水电气费缴纳、农产品网络销售、小额取现、信用贷款、家电维修、养老、医疗、土地流转等功能,进一步提高农村生产、生活服务水平。与城市社区电子商务系统有机结合,实现城乡互补和融合发展。

(八)提高电子商务扶贫开发水平。

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原则,创新扶贫开发工作机制,把电子商务纳入扶贫开发工作体系。积极推进电商扶贫工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村,覆盖建档立卡贫困户。鼓励引导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和搬迁人口发展电子商务。提升贫困地区交通物流、网络通讯等发展水平,增强贫困地区利用电商创业、就业能力,推动贫困地区特色农副产品、旅游产品销售,增加贫困户收入。鼓励引导电商企业开辟贫困老区特色农产品网上销售平台,与合作社、种养大户建立直采直供关系。到2020年,对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实现电商扶贫全覆盖。

三、培育多元化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九)鼓励各类资本发展农村电子商务。

支持电商、物流、商贸、金融、邮政、快递等各类社会资本加强合作,实现优势资源的对接与整合,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加快实施“快递下乡”工程,支持快递企业“向下”、“向西”发展。支持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创新和拓展涉农电商业务。引导涉农信息发布平台向在线交易和电商平台转型,提升服务功能。

(十)积极培育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企业。

引导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拓展农村业务,支持组建区域性农村电子商务协会等行业组织,成立专业服务机构等。为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咨询、人员培训、技术支持、网店建设、品牌培育、品质控制、营销推广、物流解决、代理运营等专业化服务,引导市场主体规范有序发展,培育一批扎根农村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

(十一)鼓励农民依托电子商务进行创业。

实施农村青年电商培育工程和巾帼电商创业行动。以返乡高校毕业生、返乡青年、大学生村官、农村青年、巾帼致富带头人、退伍军人等为重点,培养一批农村电子商务带头人和实用型人才,切实发挥他们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指导具有特色商品生产基础的乡村开展电子商务,吸引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引导农民立足农村、对接城市,探索农村创业新模式。各类农村电子商务运营网点要积极吸收农村妇女、残疾人士等就业。

四、加强农村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加强农村宽带、公路等设施建设。

完善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加快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宽带普及,推进“宽带中国”建设,促进宽带网络提速降费,积极推动4G和移动互联网技术应用。以建制村通硬化路为重点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实施公交化改造。

(十三)提高农村物流配送能力。

加强交通运输、商贸流通、农业、供销、邮政各部门和单位及电商、快递企业等相关农村物流服务网络和设施的共享衔接,发挥好邮政点多面广和普遍服务的优势,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节点基础设施网络,鼓励多站合一、资源共享,共同推动农村物流体系建设,打通农村电子商务“最后一公里”。推动第三方配送、共同配送在农村的发展,建立完善农村公共仓储配送体系,重点支持老少边穷地区物流设施建设。

五、创建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有利环境

(十四)搭建多层次发展平台。

鼓励电商基础较好的地方积极协调落实项目用地、利用闲置厂房等建设农村特色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园区或综合运营服务中心,发挥孵化功能,为当地网商、创业青年和妇女等提供低成本的办公用房、网络通信、培训、摄影、仓储配送等公共服务,促进网商在农村的集聚发展。支持地方依托第三方综合电商平台,开设地方特色馆,搭建区域性电商服务平台。促进线下产业发展平台和线上电商交易平台的结合,推动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融合。研究建立适合农村情况的电子商务标准、统计制度等。发挥各类农业信息资源优势,逐步覆盖农产品生产、流通、销售和消费全程,提高市场信息传导效应,引导农民开展订单生产。

(十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拓宽社会融资渠道设立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基金。鼓励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助农取款服务点相互依托建设,实现优势互补、资源整合,提高利用效率。提高农村电商的大数据分析能力,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研发适合农村特点、满足农村电子商务发展需求的网上支付、手机支付、供应链贷款等金融产品,加强有关风险控制,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加大对电商创业农民的授信和贷款支持。充分利用各地设计开发的“青”字号专属金融产品,或依托金融机构现有产品,设计“青”字号电商创业金融服务项目,支持农村青年创业。协调各类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简化农村网商小额短期贷款办理手续,对信誉良好、符合政策条件的农村网商,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十六)加强培训和人才培养。

依托现有培训项目和资源,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各类培训机构、协会对机关、企业、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等,进行电子商务政策、理论、运营、操作等方面培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专业的电商人才培训基地和师资队伍,努力培养一批既懂理论、又懂业务、会经营网店、能带头致富的复合型人才。引导具有实践经验的电商从业者返乡创业,鼓励电子商务职业经理人到农村发展。进一步降低农村电商人才就业保障等方面的门槛。

(十七)规范市场秩序。

加强网络市场监管,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守法诚信经营。督促第三方交易平台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主体准入,遏制“刷信用”等欺诈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创业营商环境。推进农村电子商务诚信建设。加强农产品标准化、检验检测、安全监控、分级包装、冷链仓储、加工配送、追溯体系等技术、设施的研究、应用和建设,提高对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等环节的质量管控水平,建立完善质量保障体系。

(十八)开展示范和宣传推广。

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认真总结示范地区经验做法,梳理典型案例,对开展电商创业的农村青年、农村妇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商业模式等进行总结推广。加大宣传力度,推动社会各界关注和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加强地区间沟通与交流,促进合作共赢发展。

电子商务进农村是三农工作的新领域。各地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打破传统观念和模式,大胆探索创新,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部门沟通协调,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升政府服务意识和水平,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促进农村现代市场体系建立完善,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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