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程序

2024-07-24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程序(共9篇)

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程序 篇一

依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及本实施办法,并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六条。

04号 许可事项:民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04-1号 许可事项: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立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设立民办技工学校,技工学校是培养技术工人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一类。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举办技工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技工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技工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设立技工学校应当符合深圳技工教育发展的需求,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技工学校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技工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技工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设置标准按《广东省技工学校合格评估标准》(粤劳社〔2002〕16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筹设申请材料:

1.申办报告(原件1份);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社会组织举办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个人举办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证明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书,并载明产权(原件1份);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捐赠公证书。

(二)正式设立申请材料:

1.筹设批准书(原件1份);

2.筹设情况报告(原件1份);

3.填写正确的《深圳市民办技工学校设立申请表》(原件1份);

4.技工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

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1份);

6.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实验、实习设备、设施、仪器配备情况(原件1份);

8.与主体专业有关的当地技能人才需求预测报告和学校的发展规划(原件1份);

9.由建设部门和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房地产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如租赁校舍办学的,需提交经过房屋租赁管理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期为15年的租约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办学场所符合消防、卫生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实施办法列明的筹设申请材料及正式设立申请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技工学校设置审批及其程序的批复》(粤府函〔2000〕614号);《广东省技工学校合格评估标准》(粤劳社〔2002〕169号)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民办技工学校设立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办理程序包括申请筹设、申请正式设立。

(一)申请筹设。同意筹设的筹设期最长不超过3年。

(二)申请正式设立。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根据专家委员会提出的咨询意见,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进行公告。

(三)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申请筹设: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30日内。

(二)申请正式设立:自受理正式设立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准许办学的批准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无期限限制。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税务登记以及向物价管理部门申报收费标准后,依法面向社会招生,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教学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及本实施办法。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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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程序 篇二

但是, 笔者认为, 当前培训机构发展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与社会的发展和群众的需求不相适应。

一、当前培训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难点

1.一部分培训机构师资质量不能得到保障。我认为主要原因是培训业缺乏统一的行业规范与行业标准, 培训教师没有具体的、明确的从业资格要求。

2.有的学校办学思想不够端正, 把办学作为创收、赢利的手段;个别学校内部管理混乱, 存在虚假广告宣传等不规范现象。

3.场地问题。大多数靠租赁校舍, 有些培训学校受教学场地困扰, 经常搬迁, 造成生源流失, 影响生存。

4.国家对“家教”的概念界定不清, 个体家教市场的乱招生扰乱了对培训机构的正常管理。而如果对“家教”市场严格管理, 由于办学地点很多是在个人住宅, 限于教育部门的权限, 执法上又存在一定难度。

5.由于当前教育考试制度的影响, 广大家长对文化课辅导有一定需求, 但受目前的相关政策的限制, 我们对此一直是禁止的, 但是, 具体操作起来难度很大。

6.与民政、劳动、物价、工商、公安等部门的协调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协调配合情况还需要各部门进一步共同努力。比如, 劳动部门审批的培训机构未能到教育部门及时备案;劳动部门和教育部门审批的范围界限不清, 如计算机培训;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规定与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不一致, 如注册资金数额、对举办者的要求等;公安部门对培训机构的消防许可审批存在推脱扯皮现象等等。

二、解决当前培训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的策略

1.健全机制, 强化统筹管理力度。一是探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牵头, 工商、财政、人社、民政、物价、安监、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二是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比如:培训机构审批办法、招生广告备案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等。

2.国家层面出台相关法规, 进一步细化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3.针对民办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制定出台办学风险保证金制度。

4.对无证办学行为从政策上加大处罚力度。

5.建议充分考虑社会需求, 制定中小学文化课辅导的引导性政策, 不要一味禁止。

6.建议出台政策对“家教”和培训机构作明确区分。鉴于社会对家教的普遍需求和家教的特点, 政府不要再承担管理责任, 或者制定明确标准, 纳入统一管理, 也就是说, 对“家教”的态度要明确, 不能再模棱两可。

7.鼓励民办培训学校树立品牌意识, 开设特色课程, 打造一批名牌学校, 以点带面, 引导民办学校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同时, 探索在具有一定办学特色的培训机构挂牌成立社区教育培训基地, 使之成为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8.开展诚信学校建设活动, 不断提升培训机构自身的诚信度, 树立民办学校的良好形象。

3.民办外语培训机构发展策略研究 篇三

关键词: 外语培训市场 问题 发展策略

1.阜新市外语培训市场现状

经市场调研,阜新市现有一百多家民办外语培训机构,分布在各个大街小巷。培训语种以英语为主、小语种为辅。有市场竞争力的培训机构主要有4种。一是针对大学四、六级的过级培训和考研培训,价位较高,影响较大;二是针对小中高升学考试或提高外语成绩的应试培训,价位适中,大多数民办培训机构把注意力集中于此;三是专攻少儿英语的培训,价位较低;四是针对出国留学人员、晋升职称人员、求职人员、成人外语的培训。参加这些培训的人数逐年上升。

阜新市外语培训机构在社会生活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它们满足了不同层次求学者提高自身外语水平或某一外语应用水平为目的需求,扩充了教学资源,实现了资源共享,对阜新市基础英语教育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并在不同程度上对阜新市的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阜新市的外语培训市场商机无限、潜力巨力,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然而个中潜藏的种种问题却难以回避。随着外语培训市场逐渐扩大,各外语培训机构鱼龙混杂,不成熟特征显露无遗,使得整个市场发展受到比较大的限制。

2.阜新市外语培训市场现存问题

(1)培训师资良莠不齐

目前,许多阜新市民办外语培训学校直接聘用一些在职教师负责培训工作,这些教师的教学经验和技能基本合格,但由于社会外语培训本身的商业性质,使得教学效果大打折扣。还有更多培训机构聘请的是在校大学生或企业人员,这些人缺乏教学经验,教学效果无法保证。另外,很多培训机构为了彰显特色,聘请一些没有教师资格的外教,他们多数既不具备教学素质又不具备教师的基本技能。

(2)培训机构夸大培训效果

提高教学质量是外语培训机构赖以生存的基础和关键。由于目前外语培训机构培训方法的科学性及实际培训效果达成度尚无权威机构进行认证,于是阜新市一些外语培训机构就钻政策的空子,用广告全方位地宣传。有些培训机构千方百计地琢磨外语学习者的心理需求,不踏踏实实地研究外语教学法,玩转新名词、新术语,华而不实,实际效果很差。采用这些违背外语教学规律的做法是不可能取得良好学习效果的。

(3)软硬件教学设施不完备

对阜新市相关部门走访获知,阜新市的民办外语培训机构只需要具有教室、教师资格证及一定资金,就可以申请办学,入行门槛相对较低。这样使得很多私人培训机构能够轻易地开班办学,办学规模小到八张桌椅、一面黑板、两名教师。大部分办学机构只是为了迅速赢利,利润是他们考虑的首要因素,在教学软硬件设施根本不达标的情况下匆匆上课,欺骗消费者。在培训使用的教材方面,大多数培训机构实行拿来主义,不能有针对性地为学员提供教学内容,这是制约外语培训效果的又一症结。

3.阜新市外语培训产业健康发展的对策分析

(1)提高行业准入,加强监管力度

对民办外语培训机构的市场准入资格、师资力量、办学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和考察;对各类培训机构、培训班要有市场准入限制或确认;对符合办学条件的由政府分管部门发放资格证书、确认资质才具有培训资格,否则不予承认。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跟踪调查,同时,构建质量监管体系,建立完备的教学管理机制。

(2)监管虚假广告

目前一些培训机构宣传过分虚构,有误导之嫌,工商部门和教育部门应予积极治理。应该尽快建立严格的监管机制,保证培训质量,考虑成立包括受训学员、教育主管部门、培训机构在内的非官方监管组织,构建培训市场消费者、培训主体、监管机构之间有效互动机制,随时对各培训机构的教学过程进行监测并对培训过程中的种种欺骗行为进行迅速有力的惩处和制裁。

(3)塑造培训产业品牌

优质的品牌是培训产业在市场竞争中能够持续、有效获得市场认同与支持的形象特质。品牌作为外语培训形象、技术素质与产品品质的综合代表,既是竞争的结果,又是竞争的手段,不仅表现在产品层次上,而且是综合的结果和表现,具有地域性、关联性和有效性,能够整合培训资源、降低成本、吸取与集聚生产要素,给培训者带来独特价值和利益。因此,通过提升品牌竞争力,推动外语培训产业核心竞争力的形成。

4.结语

综合阜新市外语培训机构的发展状况,在阜新市外语培训产业发展中存在一些制约其发展的严重问题,只有通过对其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对策,促进产业新发展,才可以使其更好地促进本地经济建设,使整个外语培训产业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参考文献:

[1]李育.外语培训市场及其营销策略研究.经济经纬,2003(6):95-97.

[2]张丽丽.吉林市外语培训产业发展的对策研究.商场现代化,2008(230).

[3]曾薇薇.外语培训机构现状和发展策略.湖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9(27):21-24.

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程序 篇四

乐 山 市 市 中 区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教育现状及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行政区域内举办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我区行政区域内,经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和管理,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主要开展文化教育类、艺术培训类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由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境外教育培训机构与国内教育培训机构在我区域内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依法规范和完善我区培训机构的管理,促进我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乐山市市中区教育局(以下简称“教育局”)对区域内的培训机构负责规划、审批、管理、督查和评估等工作。市中区民政局(以下简称“民政局”),负责培训机构的法人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置培训机构应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我区人口、教育资源、教育需求和学校布局的需要设置,并符合本行政区域事业发展规划的实际需求。

第六条 培训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范围开展培训活动,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七条 培训机构的设立,由市中区教育局负责审批,报乐山市教育局备案。

第八条 举办者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举办者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应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申办。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总资产不少于2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40%。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热心教育事业,有教育管理经验,个人总资产不少于1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拟任培训机构负责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管理经历,具有与所办培训机构类型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务和教育教学能力与管理能力。个人不得同时兼任2个及以上培训机构负责人。培训机构负责人由培训机构董事会聘任,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三)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有与开办专业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任课教师不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教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二,任课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有2名以上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专职行政管理人员,有2名以上具有财会任职资格的专(兼)职财务人员。有1名以上专职保安人员。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应为非公职人员,且需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并备案。

(四)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有与培训内容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并在教育局备案后组织实施。培训机构不得举办与军事、警察、政治、宗教等有关的特殊性质教育培训,不得从事迷信、赌博、传销等宣传及培训活动。

(五)有相应的管理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办学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校董会”)及其章程,符合法律法规的各项规章制度;校董会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有完善的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机构;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有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且足够满足教学需要、无安全隐患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房屋产权清楚,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3年,不得租赁简易建筑物、危房、不适合办学的居民住宅及其他不适宜开展教学活动的房屋、场地作为校舍。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且在校生人均面积不低于8-1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办学场地应随在校生规模的上升而扩大,其他办学条件须相应提高。

(七)有完善的办学章程、管理制度、教学计划或方案。

(八)配足能满足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的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具有与其办学层次、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实验实习设备、适用图书以及必要的现代化教学设施。其中固定资产、设施、设备投入资金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九)举办经费由举办者自筹,具有必备的开办流动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建立独立的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其中开办流动资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银行资信证明。

第九条 申请筹设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提交下列真实材料:

(一)申请筹设培训机构,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办报告。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机构名称、举办者(校董会、法人)、校长、办学地址、办学内容、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设施、设备)、教育教学管理与师资队伍、学校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招生对象及范围、学校章程(应当包括学校名称、注册地址、办学地址、办学宗旨、办学条件、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形式、办学内容、招生对象与规模等;学校资产数额、资金来源和性质;校董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职期限和议事规则;学校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回报方式和数量或比例;学校自行终止办学的事由条款和善后处理规则;学校章程修改规则和程序)以及《乐山市市中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申报表》(详见附件2)一式两份。

(二)举办者资质证明材料。单位(社会组织)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拟任培训机构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及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半年内的有效健康证明。

(三)办学资金证明。拟办培训机构的资产来源与产权证明,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流动资金的比例不少于30%。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捐赠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集体申办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资质证书;两个及以上举办者联合筹设培训机构,须提交经公证处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其中应载明各方出资的方式和数额、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相应的法律责任),变更联合办学规则和程序等。联合筹设者身份证、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和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请正式设立的要求

(一)在筹设期内完成筹设后,举办者可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审批机关的同意筹设批准文件。

2、筹设情况评估报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教育评估机构出具)。

3、申请者提出正式设立培训机构的书面申请,并填写签章的《乐山市市中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申报表》一式两份(详见附件2)。

4、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社会组织)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半年内的有效健康证明。

5、校董会首届成员构成情况,首届会议决议(载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董事长(理事长)及董事(理事)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明以及半年内的有效健康证明。

6、民办培训机构章程。

7、学校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举办者租赁办学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申请者须提供办学场所使用校舍资源的配备情况,以及由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部门提供的治安消防、建筑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8、拟任学校负责人(校长)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和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从事教育和学校管理工作经历的有关证明材料以及半年内的有效健康证明,并填报《乐山市市中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拟任校长个人基本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3)。

9、拟聘请的专(兼)职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半年内的有效健康证明,并填报《乐山市市中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聘请专(兼)职教师花名册》(详见附件4)。

10、拟聘请学校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从业资格等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以及半年内的有效健康证明。

11、申请开设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教学计划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等。

12、必要的教学设备设施购置证明及办学资产清单(详见附件5)。

13、联合出资举办培训机构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并写明出资数额、比例、方式和各自权利、义务,争议调解解决方式等。

(二)不申请筹设,已经具备办学条件,达到本办法规定相应设置标准和要求的,举办者可向教育局提出直接正式设立培训机构的书面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举办者需向教育局提交上述第十条第一款所列材料1、2以外所规定的申请材料。

第三章 评议审批

第十一条 审批程序

(一)申办人到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向教育局提交办学申请和申办材料。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教育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申请材料收到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三)教育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教育局接受申办者的办学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办学基本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申办者,根据我区教育现状和发展规划、教育结构布局和教育需求、设置条件进行审批。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的,由区教育局教育股会同有关业务股室组织初审,再组织市中区学校设置评定委员会以及区公安消防等相关人员对举办者提供的办学申请材料以及实际办学条件和办学能力,进行审核评议或评估论证,并形成审核报告报教育局局长办公会,作出“批准设立”或“不予批准设立”的审批决定。同意筹设的,由教育局发给筹设批准书,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筹设期间,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申请正式设立;筹设期满,仍达不到设置标准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请;不同意筹设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同意正式设立的,下达准予办学批文,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同意正式设立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五)教育局作出批准设立决定后,及时将批准设立决定书报送乐山市教育局备案。将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办学条件、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形式、办学内容、招生对象与规模等信息,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到民政局申请办理法人登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法人与税务登记等手续完成后,方能开展办学活动。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反映学校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登记使用的外文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中文名称涵义一致。名称一般应为“乐山市市中区XX培训(补习、辅导)学校(班)”,办学地点在乡镇的应在登记使用的名称中写上乡镇名称。培训机构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等字样,不得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与本市区域内已经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与终止或停用不满三年的教育机构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带有中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军队编号的名称,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和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带有可能造成误解误导的文字、内容或简称。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局不予批准。

(一)举办者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或举办者自身不具备出资条件,以他人名义提出办学申请。

(二)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培训机构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培训机构。

(三)未达到相关规定的办学条件。

(四)培训机构章程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改正。

(五)校董会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培训机构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等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工作的特点,每年分上半年、下半年两次集中审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上半年建议申请人在4月20日—4月30日报送申请及相关材料,下半年建议申请人在10月20日—10月30日报送申请及相关材料。所有材料均应先交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

第十六条 收费依据、标准及联系方式

(一)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联系电话:2134316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章程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载明的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办学类别和层次、办学项目和内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依法开展办学活动,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须到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到区发改局办理收费备案,到区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到银行开设帐号。并将刻制印章的式样、开户银行及帐号报教育局备案。培训机构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应当放置在培训机构主要办学场所(如招生点、收费点、报名点等)的显著位置,做到亮证办学。培训机构开展办学活动所使用的名称须同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一致。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不得以联合办学或授权办班等名义,出卖、出租、出借或共同使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得委托或授权不具备办学资质资格的机构、单位、个人办学或办班。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遗失《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举办者应通过媒体进行公告声明,公告期(不少于1个月)满后持媒体公告向审批机关申请补办。公告和补办期间不得招生。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聘用的教师应当具备相应任职资格,不得聘任公办中小学、职业学校的在职教职工从事教育教学活动。聘任其他单位在职人员的,须经所在单位书面同意。聘请外籍教师应具备有关部门的准入和资格认定手续。

培训机构应遵照《教师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被聘任的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购买相应的保险,建立教职工的人事及业务档案,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招生简章和广告实行备案制。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准确,应报区教育局审核备案,发布的内容应与审批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第二十三条 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应在办学许可证核准的办学地点办学,不得将招生和教育教学任务委托、租借或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实施。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凡需变更办学地址或在批准的办学地点增设教学点的,应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加强安全管理,提供符合标准的教育、教学场地和教学设施设备。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应急安全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切实加强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二十五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和学生学业成绩档案。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将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资产积累等分别登记建账,并存入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投入的所有资产及其收益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不得非法转移资产,并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区教育局和区发改局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公示后不得擅自变更。培训机构应以学期为单位收取学费,不足1学期的教育培训应以教育培训周期为单位收取学费。在交费时应将有关退费办法向学生及家长进行公示,并与学生及家长签订退费协议,退费时依照协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培训机构应于每一结束后,向区教育局报告办学基本情况。报告内容包括:

(一)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办学资金是否到位、有无转移、抽逃、挪用现象;财务收支及管理、纳税、票据使用情况;合理回报数额、留存发展基金是否达到净资产增加额的25%等情况。

(二)由法人签署的学校依法办学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填报《市中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考核登记表》。

(四)房产或房屋租赁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及卫生、消防、公安部门的证明文件。

(五)举办者资质证明(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及校长、董事长(理事长)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 区教育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民办培训机构进行指导、检查、督导、评估,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监督。加强与财政、税务、物价、审计、工商、劳动保障、卫生、消防、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批准筹设的培训机构,在筹设期间不得招生。

第五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民办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应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举办者应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二条 培训机构合并,应当进行财产清查和财务结算,并由合并后的民办培训机构妥善安置原在校学生。不得因合并造成社会不稳定或产生安全隐患。

第三十三条 培训机构因故无法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举办者或校董事会根据章程规定要求停办的,应当依法进行财产审计和清算,在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后,区教育局可予以解散或停办。

第三十四条 培训机构终止时,应由区教育局收回《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培训机构有发布虚假招生广告及以下违规办学行为的,由教育局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给予警告、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一)擅自分立、合并培训机构;擅自变更培训机构名称、办学层次和举办者;

(二)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三)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四)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五)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六)管理混乱导致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1、校董会未依法履行职责;

2、办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育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

3、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

4、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

5、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6、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办学许可证非法办学的,由区政府会同教育、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取缔。

第三十七条 培训机构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由教育局依法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由处罚机关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5.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程序 篇五

本文中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指由单位法人或公民个人举办的(不含以授予上岗证书、职业技术等级证书为目的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以各类非学历文化教育学习、培训和自考助学、考试辅导为主的培训学校(培训中心、培训班)(见附件一)。

二、办学审批程序:

民办教育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教育行政部门为民办教育的主管部门。任何单位或个人举办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都必须取得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办学许可证》,才具有法定办学资格。按照“分级审批”的原则,申办不设立独立教育机构的培训活动或短期培训班,由县(市)区教育局直接审批;申办培训学校、培训中心,由县(市)区教育局进行资格审查,市教育局审批;具体程序如下:

1、申办者应首先向所属县(市)区教育局提出办学申请,并按照规定报送申办材料(见附件二);

2、县(市)区教育局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初审。对于基本符合申办要求者,由县(市)区教育局向市教育局书面报告初审意见,并报送整套申办材料。

3、市教育局组织力量对申办者的办学资格进行全面审查,并实地考察、评估办学条件(见附件三);

4、市教育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申办者作出答复。对于符合要求的申办学校,正式发文批准成立,并颁发《办学许可证》。

5、申办者在收到办学批文和《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教育类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机构代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招生,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三、管理和服务:

本着“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进行有效管理和提供优质服务。

1、县(市)区教育局职责。

(1)负责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的日常管理,进行办学业务指导,督促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贯彻执行教育方针、严格依法办学、加强学校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2)协调县(市)区同级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行为,依法维护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正当权益;及时向市教育局和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办学过程出现的问题;

(3)审批短期培训班办学,报送市教育局备案;

(4)初审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报送市教育局核准;

(5)负责监督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的财产、财务、收费情况,牵头组织对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的财务财产检查、审计,建立资产档案,报送市教育局备案;

(6)审查办理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有关办学、人事、财务、招生计划等变动手续或停止办学手续,报市教育局核准。

2、市教育局职责。

(1)负责对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制订发展规划;

(2)协调同级机构并监督下级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行为,依法维护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的正当权益;

(3)颁发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受理备案、核准、审批相关事宜;

(4)开展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等工作;

(5)审查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广告;

(6)负责对出现问题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办学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提出整改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严重违规办学,教学质量低劣、扰乱办学秩序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四、年审办法:

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底对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考察审核,确保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依法办学,诚信办学。

1、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对辖区内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的办学情况逐校进行检查、评估,在每年12月份向市教育局报告检查结果(应事先报告检查实施方案),并同时将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的《办学许可证》收齐送交市教育局年审。

2、市教育局在县(市)区教育局的检查报告基础上,根据需要对部分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进行抽查,并公布年审结果。对年审合格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由市教育局在《办学许可证》上注明意见、加盖公章确认;对年审不合格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将依照有关规定暂停其招生资格,限期整改。

五、其它

1、县(市)区教育局应参照上述程序和办法,对不设立独立机构的培训活动或短期培训班进行审批和管理。

2、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的名称应体现属地、类别、和层次。市教育局审批的冠以“福州”地名,县(市)区教育局审批的冠以所在地名。

3、港、澳、台和其它境外组织、个人申办教育机构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管理按照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一] 关于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类别的说明

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按照其办学性质、办学规模、办学内容等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培训(补习)学校类:综合举行各种文化学习、辅导、培训活动为主,办学规划不少于1年,计划在校生数不少于300人,班级类别不少3个。

2、培训中心类:以专业技能(非上岗证书、职业技术等级证书类)培训为主,办学规划不少于1年,计划在校生不少于200人,培训专业类别不少于2个。

3、培训班类:开展短期文化、艺术、体育、学习辅导和技能培训等活动,办班专业(类别)单一,规模小于100人。

[附件二] 申办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应报材料一览表

1、申办报告;

2、办学申请登记表;

3、办学机构的章程(体现学校办学宗旨、学校规划、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资金与财产的管理使用、学校的变更和终止等);

4、举办者、办学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拟聘教师的身份和资格证明文件;

5、办学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书;

6、教学设施、设备清单;

7、办学经费的验资报告和其它资产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8、教育机构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资料;

9、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10、其它要求的文件材料。

[附件三] 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设立基本条件

1、单位申办者应在拟办教育机构属地具备法人资格,个人申办者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应有固定的办学场所和办公地点,并且符合规定的教学、安全、消防等标准;如属租赁,其租赁关系应稳定可靠,与办学年限相符,租期一般不低于1年;

3、应有与申办内容、规模相适应的教学用房(含教室、办公室、实验室或技能训练室等)、教学设施、设备和其它条件;

4、应有可靠、稳定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经费来源,必须具有与办学类别、办学规模和教学要求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开办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6.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程序 篇六

审批程序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民办幼儿园(学前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办法,完善审批程序,提高民办幼儿园(学前教育培训机构)申报、审批工作效率,依法加强对民办幼儿园(学前教育培训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现将我区民办幼儿园(学前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程序规定如下:

一、提出申请

举办者应依托《河北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在自查达到《河北省城市(农村)幼儿园分类评定标准》的基础上,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办报告,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申办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办园可行性论证,即:办园规模、办园条件、办园层次、办园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和管理使用等情况。

2、办园章程和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规划目标、教育教学原则、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保教计划等)。

3、拟办幼儿园的建筑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图、设施、设备计划配置情况说明。

4、规范的幼儿园名称和首届幼儿园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证件。

5、举办者(即法人代表)的姓名、住址、学历证书、专业-1

位。

二、审核评估

教育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对申请办园者提供的材料审查后;组织相关人员(成员组成有城市示范园园长、业务园长;民办幼儿园园长代表、拟申请办园家长代表等)对照办园标准进行核查及现场评估;符合规定条件的幼儿园承办者(法人)及拟聘园长进行现场答辩;工作组成员实行表决制方式通过;表决结果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公布并通过相关媒体公示一周;然后准予填写《幼儿园审批登记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注册并书面告知理由。

三、审批颁证

教育局根据评估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下发审批文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每年上半年为申请时限,下半年为审批时限)。

四、注册登记

7.南通民办养老机构创新模式研究 篇七

为更清楚地了解南通民办养老机构及入住老人的现状, 我们课题组在2014年7月至8月期间, 采取多阶段抽样的方法, 先抽取南通30家养老机构, 再按照机构规模, 分别从机构里抽取若干位入住的老人共301位, 作为样本, 通过自行设计的调查问卷表, 实地走访, 现场访谈的方式进行了调查并全部回收, 问卷有效率达100%, 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相应提出南通民办养老机构“养医结合”创新模式, 以期更好地服务于老年人。

一、“养医结合”模式的概念

“养医结合”可视为“整合照料” (integrated care for elders) 的一个子概念, 强调老年照护中的医疗和照护两方面, 并将医疗置于更为重要的地位。主要面向慢性病老人、易复发病老人、大病恢复期老人、残障老人及绝症晚期老人失能老人。区别于传统照护养老服务, 不仅包括日常起居、文化娱乐、精神心理等服务, 更重要的是包括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健康检查、疾病诊治、临终关怀等专业医疗保健服务。“养医结合”中的医疗必须具有相当的专业水平, 不是简单打针吃药的医疗服务, 而是应达到一级医院及以上的医疗水平, 要具备健全的科室和诊疗项目, 硬件上有足够空间、房屋设施和相当水平的医疗器械, 软件上有足够具备资格的、受过专业训练的医师、护士。

二、南通民办养老机构“养医结合”模式的必要性

1. 老龄化形势严峻, 高龄化程度严重

南通早在1982年, 就进入了老龄化社会。这比江苏省提早4年, 比全国提前17年。截至2014年6月, 南通6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已达194万, 占户籍总人口四分之一以上, 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32万, 其中空巢老人已近98万, 占老年人口半数以上。这些远远高于江苏省及全国平均水平。且南通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程度呈持续加速态势。预测到2030年, 南通老年人口将达到最高峰为282万, 即平均每2.8人中就有一位老人。与此同时, 一些“老年病”具有常发性、易发性和突发性的特点, 所以患病、失能、半失能老人甚至是高龄老人都有特殊的护理和医疗要求。他们的生活照料和医疗服务需求高度叠加, 特别是失能老年人的养老和治病事实上已经很难区分。养医结合是南通养老机构应势而生的一种模式, 能够更好地服务于老人。

2. 传统的家庭照料功能大幅度削弱

受计划生育和老少分居因素影响, 南通自1982年以来平均家庭户规模明显持续小型化。家庭中能承担老年人照料服务的成员减少, 家庭整体的照料负担增加。与此同时, 家庭结构也进一步简化。老年人与成人子女住在一起的比例降低, 在南通这种现象尤为突出, 许多老年人难得到家庭的及时照料。即便住在一起, 也往往由于子女需应付众多来自工作学习, 以及抚养下一代等方面的压力, 而无暇顾及老年人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精神心理等方面的需求, 面对慢性病老人、易复发病老人、大病恢复期老人、残障老人及绝症晚期老人失能老人的医疗、护理、康复和临终关怀等特殊需求就更显无能为力。我们课题组在愿意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中做了“入住养老机构的主要原因” (多选题) 的调查, 排名前3名的原因分别是子女太忙不方便照顾 (71.59%) 、不想麻烦子女 (65.78%) , 方便娱乐交流 (34.81%) 。

3. 养老机构难以满足入住老年人的医护需求

据我们调查, 大多数民办养老机构主要以提供简单的生活照料服务为主, 医疗服务极少。在课题组调查的机构中, 有78.6%的机构以日常生活照料服务为主, 15.3%是以护理康复服务为主, 仅6.1%的机构提供临终关怀。瘫痪卧床或痴呆的老年人是最需要养老服务的群体, 但由于民办养老机构规避风险, 且难以提供专业医疗护理服务, 导致其覆盖人群出现结构性缺陷, 结果是基本生活能够自理的老年人受到欢迎, 而失能、失智老年人多被养老机构拒之门外。这说明南通民办养老机构服务类型难以满足本地老年人的实际需求, 融入长期照护理念的“养医结合”的养老床位极度缺乏。

4. 医疗机构押床严重, 难以提供细致的养老服务

由于民办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分离, 有长期就医需求的老年人, 由于长期住院治疗, 将医院当成养老院, 成为医院的“常住户”, 这使得押床现象严重。无疑就加剧了医疗资源的紧张, 使得大量真正有住院需求的患者无法入住, 导致了医院应有的治疗功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医疗资源也未能得到有效利用。另一方面, 医疗机构对那些大病恢复期、后期康复治疗、慢性病、残障和绝症晚期的老年人无法提供细致的生活护理。这就迫切需要“养医结合”模式的民办养老机构来承担这些老年人的常规护理工作, 以实现治疗、康复与护理的无缝衔接。

三、南通民办养老机构“养医结合”模式的可行性

1. 老年人对“养医结合”模式的服务需求量大

据我们课题组的调查发现, 医疗是老人最希望得到的养老机构所能提供的服务之一。在调查中得知, 养老机构的护理功能的薄弱使得现有养老机构不能满足高龄老人的养老需求, 这也是高龄老人对养老机构印象不太好的主要原因。在课题组调查的老人中, 患有慢性病的占78.9%, 居于首位的是高血压患者, 占到39.8%, 糖尿病占17.8%, 心脏病占16.1%, 脑血管疾病占11.3%, 肺部疾病占6.8%, 其它占8.2%, 其中长期服药的占73.5%。调查的老人中完全不能自理、不完全自理和完全自理的比例分别为39.4%、36.0%和24.6%。大部分老人受慢性病困扰, 身体状况普遍较差, 自理能力较差。“养医结合”模式的民办养老机构, 可以解决老有所养和老有所医的问题, 成为众多老年人及其家属的共同期盼。

2. 医改为构建“养医结合”模式提供了契机

医改方案的获准通过, 让医疗服务市场得到放开, 允许私人医院和公立医院一样自由竞争, 让医疗机构在市场上生存。同时, 强化了政府责任、加大了政府投入, 并把政府的投入真正有效地转化为老百姓的福利, 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 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通过实施医改,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条件显著改善, 城市的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卫生服务功能得到加强;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 基本医疗保险等巳实现了制度全覆盖。基本养老、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险巳具备互联互通、统筹推进的条件和基础。

3. 相关政策的有力支持

国家已经将发展养老服务业和健康服务业、打造健康养老服务体系作为发展服务业, 推进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改革的优先方向, 已经明确了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在2013年9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提出, 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卫生相结合, 探索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新模式。为此, 南通也出台了相应的实施意见等, 这些都为“养医结合”模式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四、南通民办养老机构“养医结合”模式的实现方式

1. 较大规模民办养老机构中设立医疗机构

根据我们课题组的调研, 南通现有的民办养老机构, 一方面提供的床位数相对于老年人的需求、相对于国际标准还有很大缺口;另一方面床位的入住率低, 仅为62.63%。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 现有的民办养老机构不能满足慢性病老人、易复发病老人、大病恢复期老人、残障老人及绝症晚期老人失能老人等老人群体的医疗需求。因此, 应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 (国办发[2010]58号) , 以及南通《关于进一步完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扶持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在养老机构中创办医疗机构, 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尤其要确保落实优惠政策, 确保民办和公立的养医结合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以满足南通老年人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护理服务需求。民办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至少应达到一级医院以上, 才能较好解决慢性病老人、大病康复老人、绝症晚期老人的医疗需求, 真正发挥“养医结合”的服务功能。具体就是要拥有健全的科室和全面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医疗设备器械以及一定数量的执业医师和护士。但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方式, 一般只能解决老人急性医疗的问题, 需要靠给老人看小病和取药来维持, 经营方面面临较大压力, 远非普通养老机构所能承受。因此, 只有资金充裕的较大规模民办养老机构能采取自建医疗机构方式实现“养医结合”。

2. 普通民办养老机构和区域内医疗机构就近规划, 合作服务

“养医结合”并不是单纯地鼓励民办养老机构中设立医疗机构, 而是应该避免重复建设带来资源浪费, 充分合理有效利用现有资源, 发挥两者优势, 形成合力作用, 从而互补、互动、互助、互融地发展。对于普通民办养老机构, 我们课题组认为, “养医结合”的最佳途径是与区域内临近的医疗机构达成合作协议, 开通急救绿色通道, 当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突发疾病、大病时, 可以第一时间到区域内邻近医院得到专业便捷的救治。同时, 民办养老机构承担起医院的康复病房功能, 医院的医师到养老机构对患病老人进行诊治, 提高照护水平。该方式实现的前提条件是民办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位置非常近。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在对民办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进行规划时要有超前意识, 把合适的、有结合意愿的两种机构规划在一起。同时, 有结合意愿的机构也要积极努力, 请求政府部门对于两种机构“养医结合”服务提供支持。

五、南通民办养老机构推进“养医结合”模式实施的建议

1. 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大力开展“养医结合”模式的民办养老机构建设, 既是老龄工作的新课题, 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 是适应南通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的必然要求, 也是提高养老与医疗服务的连续性、接续性、协调性和整体性的重要措施。“养医结合”模式民办养老机构可以合理分流大医院需要长期医疗护理的老年患者, 缓解“看病难”问题, 提高医疗资源和养老资源利用效率, 对于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挑战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及卫生民政部门和全社会要统一思想, 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医结合”模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 建立和完善“养医结合”模式的相关政策

全方位的政策导向, 是保证“养医结合”模式实施的基础。要尽快按照2013年9月《国务院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确定的重点任务分工要求, 将推进医养结合工作由卫生计生委牵头, 民政部等有关部门配合, 出台相关具体政策。拟出台的政策应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要明确规划布局要求, 合理调整规模、数量和功能, 提高养老和医疗卫生资源利用率。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多元主体的整合有助于形成一个具有示范效应的服务规划和供给链。南通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制定相应配套政策, 科学制定养老服务体系总体建设规划, 将“养医结合”模式纳入经济社会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医疗资源分布规划。要根据南通老年人口的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资源分布状况等要素, 统筹做好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建设的规划衔接, 形成功能互补, 急慢分治、紧密合作的“养医结合”模式的格局。并且要加强民政和卫生计生部门在规划和审批环节的合作。同时, 应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优化“养医结合”模式发展环境。建立“养医结合”模式发展专项基金或设立养老基金会, 鼓励和引导银行增加对“养医结合”模式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 对新建的“养医结合”模式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或明确土地出让金的优惠标准, 推动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具体细化、量化、可操作化, 从而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养医结合”模式的构建与发展中来。

3. 建立和健全“养医结合”模式的管理机制

首先, 卫生、民政、社保和老龄办等政府职能部门需进一步加强横向联系, 打破条块分割, 统筹协调, 明晰“养医结合”模式民办养老机构的服务性质、服务主体、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 制定和完善统一具体的机构建设标准、设施标准、从业人员上岗标准、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 建立健全机构星级评定制度和评估制度, 进而设定“养医结合”模式民办养老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其次, 在“养医结合”模式下, 与医保中心、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沟通协调, 使老人在民办养老机构就可以刷医保卡看病, 解决老人实际担心的问题。以医保网络信息系统和社会保障卡为载体, 整合资源、实行医疗费用“一站式”实时结算, 为“养医结合”民办养老机构的老人医疗费用的结算提供支持。符合医保、救助范围的, 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院直接结算,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再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入住老人只需支付自付部分, 不用自己预先垫付护理资金, 再行报销。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与老人护理服务的无缝衔接, 可解决南通民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不方便就医的问题。

最后, 逐步探索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建立相对集中、统一和独立的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支付机构, 整合各职能部门的相应资金, 形成统一的支付体系, 对“养医结合”模式民办养老机构提供整体上的资金扶持。积极开展城市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试点, 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纳入到长期照护保险范畴, 将在“养医结合”模式民办养老机构的参保老年人的医疗费、护理费纳入照护保险报销范围, 并逐步实现城乡统筹。已退休的老年人、残障老年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长期照护保险费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中抽取, 政府按一定比例划转公益金给予补贴, 不用个人和用人单位缴费。“养医结合”模式民办养老机构在通过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 可列为医保定点和长期照护保险定点单位。

4. 加强照护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据我们课题组调研, 民办养老机构中服务人员配备少, 大多受教育程度偏低, 职业技能培训有待加强。其中医护人员更少, 医护水平尤需加强。在调查的机构中, 护理人员为5人及以下的占27.5%, 5-10人的占37.6%, 10-20人的占6.25%, 20-40人的占6.25%, 40人以上的占12.5%。超半数护理人员服务6-10名老人。护理人员学历明显偏低, 多为初中、高中或中专, 各占51.1%和48.9%。职业技能方面, 63.4%的机构表示护理人员的职业技能基本满足工作要求, 32.3%的机构表示护理人员职业技能有欠缺, 需培训, 仅4.3%的机构表示能完全满足工作要求。36.1%的被调查机构聘请了临时医生, 但未有一家配备专门的医生。基于此现状, 必须要进行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规范化建设, 注重养老服务人员培养和管理。政府既可建立专门性培训机构, 也可依托医科院校或其它职业院校来培养专业性人才。比如, 开展校企合作, 在相关高校 (如南通大学) 开展对老年人护理知识的专业培训, 在职业院校加强对老年人护理技能的培训, 切实提高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要向养老服务和管理专业方面的学生有针对性地培养养老护理知识、护理技术和服务管理能力, 实现人才培养与人才使用的充分对接。同时, 规范从业人员的准入标准, 推行养老服务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定期培训制度, 而且要重视心理、老年康复技能的培训, 提升养老服务水平。

5. 依据老年人的不同需求设定相应服务内容

根据老年人的具体情况, 分类提供服务, 建立服务档案。对于健康老年人、无疾病的半失能老年人以及患有慢性病但生活仍能自理的老年人, 可以让他们居住在普通的生活照料区, 以生活照料为主, 同时提供疾病预防保健、健康管理与教育、康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于处于急性病或慢性病急性发作期的老年人, 可以采取转诊二级以上大型医院的方式来解决, 待病情稳定后再转移至“养医结合”民办养老机构, 进而接受“养医结合”模式的整体性服务。对于患有慢性病、恶性疾病、易复发疾病、大病初愈或晚期绝症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 他们对治疗服务需求的高端复杂度不是太大, 但又依赖专业且较为长期的医疗护理, 提供的服务内容就要以生活照料、文化娱乐和精神慰藉等常规性养老服务项目作为基础, 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医疗保健以及临终关怀等医疗服务作为重点。“养医结合”民办养老机构可以在充足的硬件和软件条件基础上贯彻持续照顾理念, 在内部设置生活照料区、慢病治疗区、失能护理区、康复养护区和临终关怀区, 通过能力评估和服务需求评估, 分别收养基本生活自理能力程度不同的老年人, 从而实现民办养老机构服务体系的内部整合。

参考文献

[1]夏颖.养医结合:养老新模式[N].湖北日报, 2013-02-19

[2]梁龄, 熊希, 孙磊.“养医结合”胎动千亿级市场等待分享[N].重庆商报, 2013-10-16

[3]符美玲, 陈登菊, 张伟, 杨巧.从长期住院研究谈构建“医养结合”照护体系的必要性[J].中国医院, 2013 (11) :21-23

8.浅析贵阳市民办养老机构现状 篇八

关键词:民办养老机构;现状;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4-0038-01

一、贵阳市养老现状分析。据贵阳市老龄办统计,截至2010年底,贵阳市总人口364万,其中60岁以上的老年人49.71万人,占全市总人口13.7%,65岁以上老年人34.48万,占全市总人口9%,贵阳市人口老龄化形势严峻。预计到2015年全市60岁及以上老年人人口将达77.89万人,占总人口的15.88%,65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48.33万人,占总人口的10.69%;2020年全市60岁及以上老年人人口将达88.7万人,占总人口的16.05%,65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65.83万人,占总人口的11.91%。贵阳市养老机构发展较快,由2007年的21家发展到目前的49家,共有床位4037张,其中公办养老机构7家,共有1050张床位;民办42家,共有2081张床位;乡村敬老院57所,床位956张。贵阳市老人拥有床位率为8.2%,与全国老龄办规定的12%的标准还差4%。以目前的老龄人口计算,床位缺口至少近2000张,随着老年人口逐年增加,需要的床位数还将相应增大。

二、贵阳市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必要性。民办养老机构是指由政府以外的社会主体投资兴办并经营管理的养老机构。贵阳市民办养老机构已经成为养老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整个养老事业中的地位日益突出。一方面家庭养老逐渐弱化。随着社会现代化进程的推进,社会观念发生巨大发转变,特别在养老观念上由“养儿防老”的传统的家庭养老向社会化养老转变,家庭养老方式的功能逐步退化。加上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三代同堂”家庭越来越少,“4-2-1”家庭越来越多,现代家庭结构发生重要变化,即使子女再孝顺,经济再宽裕也已无法维持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難以满足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的各种需要。另一方面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公办养老机构数量严重不足,养老机构需求大。贵阳市早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并不断加剧,公办养老机构数量严重不足,一床难求,因此养老方式和公办养老机构数量已不能完全满足现阶段的养老需求。目前贵阳市拥有各类养老机构106所,提供床位4037张,老人拥有床位率为8.2%,与国家规定的12%的比例相比差距很大。其中公办学校只有7所,提供床位1050张,如果贵阳市老龄人口全部由公办养老机构承担,缺口巨大。

三、贵阳市民办养老机构存在问题。(一)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水平不高,入住率低。养老保障包括物资、服务、精神慰藉、权益等多种项目保障,但贵阳市民办养老机构大多是租房或在自家办院,在环境、设施等硬件配置上略显水平低,老人接受的服务水平低。此外服务人员素质差,缺乏专业的护理人员。民办养老机构大部分工作人员都是文化程度较低,只能从事较低层次的护理工作,老人无法得到精心照料,严重影响了服务质量的提高,直接导致民办养老机构的入住率偏低。(二)公共财政投资少,发展后劲不足。养老事业是政府的责任,民办养老机构作为公益性单位,为政府分担了养老的压力,为有效缓解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从2008年起,贵阳市对民办养老机构给予的开办补贴和营运补贴:对用自有房新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按照核定床位定额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原则上每张床位不低于500元的标准;属于租房且租期超过3年以上的新开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分3年给予开办补助,按照实际核定的床位数,按每年每张床位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但是这些补助和公办养老机构相比差距大,难以维持养老机构可持续发展,发展后劲不足。(三)管理标准缺乏,乱收费现象存在。目前贵阳市的民办养老机构缺乏规范的约束机制,在管理和收费标准很不完善。为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贵阳市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工作目标,开展养老服务工作。但尚未制定相关民办机构老院管理标准,民办养老机构也没有具体的管理标准。另外,没有护理工作标准,许多民办养老机构以各种方式变相乱收费现象还普遍存在,对民办养老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不规范。

四、贵阳市民办养老机构发展思路分析。贵阳市民办养老机构是养老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人口老龄化步伐加快的背景下,发展民办养老事业更具有必要性。为促进贵阳市养老事业进一步发展,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思路。(一)提高基础设施建设和养老服务质量。完备的基础设施和高的服务质量是民办养老机构的生命,同时也是老年人的保障。因此民办养老机构应加强养老硬件设施的建设,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养老机构条件。还应该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规范养老机构中的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提高养老机构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在提高专业服务水平的同时,在高校开设社会养老服务专业,培养专业服务人才,确保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水平的提高。此外,还应该建立多元的服务项目满足多元化的养老需求,不仅仅是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应积极组织娱乐活动、棋牌、歌舞、书画比赛等满足老年人多元化的需求。(二)加大公共财政扶持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养老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养老机构承担了政府部分责任,缓解了政府压力,政府应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设立专项基金库,以资金的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给予不同数额的开办费补助和营运补贴。给予对社会贡献大的民办养老机构补助,用于加强民办养老机构软硬件建设,提供贷款担保,发放低息贷款,免除民办养老机构经营者的后顾之忧。采取积极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调动社会力量,建立多渠道的资金来源机制。(三)加强管理,规范发展。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执行《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检查监督力度,定期不定期对民办养老机构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考察,并纳入岗位目标考核责任制,确保民办养老机构管理规范化。同时针对目前对民办养老机构缺乏规范管理的状况,尽快出台和修订规范性管理文件,如《贵阳市民办养老服务管理办法》、《贵阳市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以促进民办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推动贵阳市养老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经济学院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作者简介:李中银(1984.02— )山东省费县,贵州大学经济学院社会保障专业硕士,研究方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发展;潘国情(1985.12— )贵州省榕江县,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方向:公共政策理论与实践。

参考文献:

[1]郑功成.社会保障学[M].北京:中国劳动保障出版社,2005.

[2]占慧杰.大力扶持民办养老院促进现代养老服务业发展[J].经济丛刊,2008.3.

[3]毕素华.发展民办养老机构的若干思考[J].苏州大学学报,2005,5.

[4]严浩.中国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趋势与展望[J]社会福利,2004,4.

[5]毕素华,陈如勇.发展民办养老机构的若干思考.苏州大学学报,2005,9.

9.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程序 篇九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工作,提高政务服务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兴庆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批标准

(一)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籍公民个人。联合举办者,应具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协议,明确出资方式、比例和权利义务,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在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办学。

(二)办学经费。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筹设阶段资金按机构层次分别为:幼儿园不少于80万元,培训中心(班)不少于20万元、培训学校不少于50万元、专修学院不少于200万元。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学仪器设备等作为办学出资,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注册最低额度的50%。

(三)办学场所。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幼儿园校舍要设计合理,有适合幼儿生活的活动室、卫生间、户外活动场地及能为幼儿提供良好餐饮的食堂。新建或新开办的幼儿园规模不少于6个教学班,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幼儿人均不少于5.5㎡,户外活动场地不少于500㎡,幼儿人均3㎡以上。培训中心(班)、培训学校、专修学院校舍面积分别不低于300㎡、600㎡、2000㎡,每一培训时段生均校舍面积分别不低于5㎡。租用和自有场地必须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租赁期和使用期不低于3年。办学场所不得为居民住宅、地下室和其它不适合办学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校址。

(四)决策机构。民办教育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一般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设董(理)事长1人,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校(园)长担任。在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任何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

(五)专职负责人。拟任民办教育机构校(园)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应当具有教师资格和3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能够胜任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六)专职管理人员。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3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具有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七)教师。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的具有教师资格和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幼儿园教师要有中师以上幼教专业学历,培训机构专职教师不得低于教师总数的50%。在职公职人员不得作为民办教育机构的专兼职教师和专职管理人员。退休、退职、自行离职等人员需提供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相关证明。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设备设施。民办幼儿园必须按国家相关标准配备幼儿生活设施、教学设备、玩教具、卫生保健设备、灶具厨具、教师办公设备、信息化设备及广播设备等。民办教育机构配备与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常规的实验、实习设施和图书资料以自行购置为主,贵重设备资料可向其他单位租借,但应有书面协议,保持相对稳定,确保正常使用。

(九)办学名称。民办教育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并由四个部分组合而成。即:行政区划名(银川市兴庆区)+字号(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领域(教育培训内容)+机构层次名(幼儿园、培训中心、培训学校、专修学院)。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申请上报材料前要先报审批机关审核,不得带有中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军队编号的名称,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和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带有可能造成误解误导的文字、内容或简称,不得含有“国际”、“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幼儿园不得带有“双语”、“实

验”等字样。

(十)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审批流程

(一)筹设阶段

1、举办人到办学地点所在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教育窗口提出申请,由教育专干受理申请,对办学机构名称及筹设期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一周内对办学场地进行初审。不具备申办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原因,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内容。初审通过的由教育专干将筹设期申请材料报兴庆区教育局基础教育办公室民办教育机构行政审批受理岗复审,复审无误后发放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招生。(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申请所需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培养目标、办学类型、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社会组织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以及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公职的证明。银川市户籍外举办者,需提供在银川市相对固定的居住证明(居住证)和原籍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无不良办学记录的证明材料。由两个以上的社会团体或个人承办,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方式、比例和权利义务。

(3)办学出资的验资报告,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个人举办者出具本人银行存款证明。

(4)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产证明、租赁协议(租期三年以上)、房屋安全合格证明、教学用途消防安全验收证明。

(二)正式申请设立阶段

1、举办人完成筹设后,将正式设立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送兴庆区教育局基础教育办公室民办教育行政审批受理受理岗进行实质性审查。(15个工作日完成)

2、申请所需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校(园)长的资格证明。拟任校长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

(4)民办教育机构章程。

(5)学校(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理事会(董事会)成员花名册、理事长(董事长)及理事(董事)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6)学校(幼儿园)教职工花名册,拟聘教师资格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拟聘财会人员会计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教学计划。包括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

(8)联合出资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并写明出资的方式、数额和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直接向教育窗口提交第(一)条和第(二)条中3、4、5、6、7、8项要求的材料。

(三)审查审批阶段

1、根据民办教育机构行政审批受理岗审查意见,兴庆区民办教育机构行政审批工作小组牵头,邀请兴庆区卫生监督、物价、工商、街道或乡镇等部门,抽调教育局基础教育办公室(民办教育机构行政

审批受理岗工作人员除外)、人事财务办公室、基建建设与条件装备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办学场地、办学条件等申请资料进行实地综合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提交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25个工作日完成)

2、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依据兴庆区民办教育机构行政审批工作小组提交的意见做出决定。研究通过的,由教育局基础教育办公室按照公文处理办法起草批复文件,到教育厅申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打印证书。不予批准设立的,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5个工作日完成)

(四)送达

申请人到办学地点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教育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备案公告

教育局作出批准设立决定后,及时将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办学类型(内容)等主要信息,通过适当渠道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民办教育机构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应及时办理法人登记、机构代码、收费许可、税务登记,开设银行账户,刻制印章。并将刻制印章的式样、开户银行及帐号报审批机关备案。民办幼儿园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及时到卫生监督部门申领《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五条 民办教育机构法人变更、终止等审批参照审批流程进行。

第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申请人,在提交材料与相关证明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被查证属实的,教育局立即终止审批流程,并做出不予审批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民办教育机构行政审批过程,国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不按照规定程序、标准审批或存在失信、推诿等行为的,按照《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失信行为问责暂行办法(试行)》、《银川市兴庆区公职人员“庸懒散乱奢”行为问责暂行办法》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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