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2012节假日安排

2024-10-31

国务院2012节假日安排(通用8篇)

1.国务院2012节假日安排 篇一

2012年节假日放假安排时间表(或称2012年法定节假日安排时间表)按照中国法定程序基本敲定,2012年节假日放假安排时间表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参考以往国务院办公厅下达的关于往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并并结合中国当前发展工作实际做出的。2012年节假日放假安排最终敲定方案将报请国务院批准方可生效,节假日放假安排最终于2011年12月份予以公布,并以通知的方式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12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2011年12月31日至2012年1月2日,放假3天。其中2011年12月31日(星期

六)公休,2012年1月1日(星期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2012年1月1日(星期日)公休调至1月2日(星期一),即2011年12月31日(星期六)、2012年1月1日(星期日)、2012年1月2日(星期一),3日(星期二)上班。

二、春节:1月22日至28日,放假7日。即1月22日(星期日,农历除夕)、1月23日(星期一,农历正月初一)、1月24日(星期二,农历正月初二)为法定节假日,1月21日(星期六)、1月22日(星期日)公休调至1月25日(星期三)、1月26日(星期四),1月29日(星期日)公休调至1月27日(星期五)、28日(星期六)公休,1月21日、1月29日(星期日)照常上班。

三、清明节:4月2日至4日放假调休,共3天。其中3月30日(星期六)、3月31日(星期日)公休调至4月2日(星期一)、4月3日(星期二),4月4日(星期三,农历清明当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3月30日(星期六)、3月31日(星期日)照常上班,4月5日(星期四)上班。

四、劳动节:4月29日至5月1日放假调休,共3天。其中4月29日(星期日)为公休、4月28日(星期六)公休调至4月30日(星期一)、5月1日(星期

二、“五一”国际劳动节)为法定节假日,即4月29日(星期日)、30日(星期一)、5月1日(星期二),4月28日、5月2日(星期三)照常上班。

五、端午节:6月23日至25日放假公休,共3天。其中6月23日(星期六,农历端午节当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6月24日(星期日)为公休,6月23日(星期六)公休调至6月25日,即6月23日(星期六)、24日(星期日)、25日(星期一),26日(星期二)照常上班。

六、中秋节、国庆节:9月30日至10月7日放假,共8天。其中9月30日(星期日)为中秋节法定节假日,10月1日(星期一)、10月2日(星期二)、10月3日(星期三)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10月4日(星期四)、10月5日(星期五)为调休,10月6日(星期六)、10月7日(星期日)公休,9月29日、9月30日(星期日)两天调至10月4日、10月5日,9月29日(星期六)、10月8日(星期一)上班。

需要节假日旅游的人士,可参照2012年放假安排时间表进行合理安排,是自己的节假日生活过的愉快,便于以更大的热情投身到工作中去。

2.国务院2012节假日安排 篇二

2012年法定节假日放假情况安排

根据国家有关法定假放假安排情况,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学校办公会研究决定2012年上学期法定假放假安排如下,请工作人员提前做好相关工作安排!

1、2012年元旦:12月30号(星期五)至元月1号(星期天),12月30号为补休,元月1号下午返校,晚上正常晚自习;

2、清明节:休息星期三(4月4号),当天晚上正常晚自习;

3、五一节:4月28号(星期六)至5月6号(星期天);

4、端午节:6月22号(星期五)至24号(星期天),6月22号为补休,24号下午返校,晚上正常晚自习;

5、中秋节:9月28号(星期五)至9月30号(星期天),9月28号为补休;

6、国庆节:10月1号(星期一)至10月8号(星期一),10月8号下午返校,晚上正常晚自习;

7、2013年元旦:2013年元月1日(星期二)休息1天,元月1号下午返校,晚上正常晚自习;

法定假放假返校时间:老师必须在下午3点半前返校,学生必须在5点半前返校!

凡放假冲掉的课不再安排补课,请教务科做好安排,通知老师!

请东、西校区负责人提前做好工作安排!并将2012年上学期假期值班安排与安全保卫安排等措施于3月25号报学校办公室,下学期的安排于9月10号报学校办公室!(如遇特殊情况,再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3.国务院2012节假日安排 篇三

国办发„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2011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大力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解决了一批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但是,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基础依然薄弱,风险隐患点多面广,违法问题时有发生,形势不容乐观。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巩固前一阶段取得的治理整顿成果,继续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以下安排:

2012年食品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主动出击,继续深化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加大严惩重处力度,切实解决影响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多发态势;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和法规、制度、标准体系,努力消除监管盲区、死角,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量,努力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促进食品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一、深化食品安全治理整顿

(一)继续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集中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在畜禽水产品养殖环节滥用抗生素及禁用药物、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在火锅底料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治理力度。要全面排查和严厉整治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问题,坚决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二)深化重点品种综合治理。继续深化乳制品、食用油、肉类、酒类、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综合治理,重点加强专项执法,加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清理,整顿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履行自检义务,提高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能力;加快重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加快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

(三)开展重点场所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针对食用农产品和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农村“食品专业村”、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地、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场所,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清理、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作坊”、“黑窝点”,依法查处从非正规渠道进货的食品经营单位。全面排查并严厉惩处“地沟油”、“瘦肉精”、利用病死畜禽加工食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监管,深入排查治理中小学食堂及校园周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隐患。通过重点

场所专项治理,进一步整顿规范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单位等薄弱部位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四)开展农药兽药残留专项整治。强化检打联动,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等行为,坚决打击假劣农资制售源头,重点打击无证无照生产、销售的“黑窝点”。强化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全过程管理。加强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监测,将全国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大中城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部纳入部省两级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加大农药生产经营监管力度,加强兽药GMP(良好生产规范)后续监管,积极推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度。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开展产地环境监测评价工作。

(五)开展畜禽屠宰专项整治。强化活禽、生猪(牛、羊)产地和屠宰检疫,严惩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私屠滥宰和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加工、出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肉品等行为。严把市场准入关,依法清理整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加强对屠宰场所的监督检查,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进厂(场)查验、来源和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问题产品召回、病害畜禽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牛、羊、禽类屠宰的管理规定。

(六)开展调味品专项整治。严格实施调味品生产许可制度和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制度。加强调味品标识标注管理。进一步完善调味品检测方法,实施重点调味品专项监测。依法查处调味品虚假标注问题,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醋、酱油、料酒等调味品行为;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单位。

(七)开展餐具、食品包装材料专项整治。加强对餐具集中消毒单位消毒工艺流程、使用消毒产品以及消毒餐具包装和标签内容等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餐具集中消毒经营服务行为。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查处使用不合格餐具、自行消毒不符合规范等问题。针对食品用纸、塑料等食品包装材料、容器,进一步完善质量安全检测方法、标准。依法取缔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包装材料的“黑窝点”。

二、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

(八)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执法检查,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至停产整改、吊销证照。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进一步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实现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坚决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要互相支持、积极配合,确保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责任追究到位。

(九)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扩大食品安全监督抽查、市场巡查、执法抽检的频次、范围,深入排查食用农产品生产、食品加工、流通、餐饮服务、食品进出口等环节的食品安全隐患,强化收购粮食质量监测和库存粮油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流通环节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制度。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工作。

(十)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行政监管和刑事执法装备、检测设备和工作经费。加强基层监管执法队伍和技术装备建设,强化监管执法人员培训考核,规范执法程序,提高监管执法队伍素质、依法行政能力和侦查办案水平。

三、夯实食品安全监管基础

(十一)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县级以上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理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和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强化综合协调能力建设。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梳理查找存在的监管职能交叉和空白问题,重点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前店后厂、现场制售等生产经营活动,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要求。建立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重点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职责,推进监管重心下移。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严肃查处监管执法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

(十二)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完善对违法犯罪活动加大打击力度的法律规定。加快出台小作坊、小摊贩管理地方性法规。加快制订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修订完善《农药管理条例》、《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农药生产管理办法》。

(十三)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制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提出食品安全标准清理原则和工作方案,厘清标准和相关规章规定的关系,做好食品安全标准清理和制修订工作。重点完成已立项食品安全标准的审查公布,做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致病菌、污染物和农药兽药残留限量等基础标准以及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基本完成食品包装材料标准清理工作。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部门协商、征求意见、标准评审、跟踪评估等工作制度和程序。

(十四)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体系建设。加快国家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全国风险监测网络。组织实施国家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库和共享平台,强化数据分析和实际效能,加强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日常评估和应急评估,为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监管执法和处臵食品安全事故提供科学依据。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预警、监测、评估和交流工作。

(十五)强化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加大对最急需、最薄弱环节以及中西部地区和基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统筹检验检测力量建设,在基层开展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试点,避免重复建设。继续支持食品生产企业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和工艺技术装备水平。鼓励发展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严格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实现检验检测结果互认,促进资源共享。规范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服务和技术能力。

(十六)提高应急处臵能力。抓紧制订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和查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送体系,细化完善信息报送时限、程序、责任等方面的要求。分类分级编制和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评估审核机制,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

(十七)加强食品安全科技研发。重点研发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安全检验检测、风险评估、食品中非法添加物检验筛查、溯源控制及预警等重要技术和装备。落实2012年食品工业技术改造专项项目,进一步改善企业生产管理硬件条件。提高我国检验检测设备的自主化水平。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电子监管体系。推进肉菜、酒类电子追溯系统建设。

四、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十八)严格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进一步规范许可程序,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技术规范,逐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机构和人员行为的规范。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供餐准入条件,加强对集中供餐单位的源头监管。

(十九)建立和完善企业生产经营的监管制度。制定完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不合格食品召回、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退市和销毁的管理制度,防止过期、腐败变质等不合格食品回流生产经营环节。出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农村餐饮消费安全监管等制度。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食品安全标准,进一步加大对食品标签、说明书的规范和管理力度。

(二十)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管理。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企业健全内部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主管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责任。严格执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不少于40小时的培训制度,提高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能力。分类完善监管措施,切实提高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二十一)加强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规模以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全面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在婴幼儿乳粉生产企业率先全部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加快推进质量信用平台建设,加大质量安全信用信息记录发布力度。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和进出口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失信企业惩戒力度。全面建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信用档案,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继续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

五、引导社会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

(二十二)强化社会监督。大力发展食品安全群众性队伍,拓展社会监督和群防群控的途径。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核查反映出的食品安全问题。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食品安全问题,为食品安全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防止传播和炒作虚假信息。

(二十三)认真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各地区要按照有奖举报的有关要求,抓紧细化落实措施,进一步明确奖励举报范围和举报受理部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移送和反馈程序。要保证奖励资金专款专用,规范奖励额度审定、奖金管理和发放等工作程序,完善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确保举报线索及时核查、奖励资金及时兑现,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二十四)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认真抓好食品安全重要政策措施的宣传教育,及时稳妥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食品抽检结果发布后的解疑释惑工作。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宣传、诚信自律宣传教育,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充分发挥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和专家的作用,广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风险的科学认知水平。

六、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五)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要统筹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切实保障执法办案和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的经费投入。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化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和考核指标,逐级落实责任。认真总结和推广基层监管经验,不断完善监管措施。

4.节假日值班安排 篇四

2010年春季学期

值班时间:2010年7月4日至2010年8月31日

值班人员:杨达仁

联系电话:***

值班要求:

1、维护学校的稳定工作,关锁好校门,保护好学校的财物,晚上到学校值班;

2、做好上传下达工作、来访来电做好记录工作;

3、负责处理学校的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及时与学校领导联系处理。

附:黄伟誉联系电话:***3611069 黄洁云联系电话:1373777796

3久隆镇新明小学

2010年7月2日

新明小学清明节值班安排

2010年春季学期

值班时间:2010年4月3日至2010年4月5日

值班人员:杨达仁

联系电话:***

值班要求:

4、维护学校的稳定工作,关锁好校门,保护好学校的财物,晚上到学校值班;

5、做好上传下达工作、来访来电做好记录工作;

6、负责处理学校的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及时与学校领导联系处理。

附:黄伟誉联系电话:***3611069 黄洁云联系电话:1373777796

3久隆镇新明小学

2010年4月2日

新明小学五一劳动节值班安排

2010年春季学期

值班时间: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5月3日

值班人员:杨达仁

联系电话:***

值班要求:

7、维护学校的稳定工作,关锁好校门,保护好学校的财物,晚上到学校值班;

8、做好上传下达工作、来访来电做好记录工作;

9、负责处理学校的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及时与学校领导联系处理。

附:黄伟誉联系电话:***3611069 黄洁云联系电话:1373777796

3久隆镇新明小学

2010年4月30日

2010年春季学期

值班时间:2010年6月14日至2010年6月16日

值班人员:杨达仁

联系电话:***

值班要求:

10、维护学校的稳定工作,关锁好校门,保护好学校的财物,晚上到学校值班;

11、做好上传下达工作、来访来电做好记录工作;

12、负责处理学校的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及时与学校领导联系处理。

附:黄伟誉联系电话:***3611069 黄洁云联系电话:1373777796

3久隆镇新明小学

2010年6月11日

2010年秋季学期

值班时间:2010年9月22日至2010年9月24日

值班人员:黄伟誉

联系电话:1597700557

5值班要求:

13、维护学校的稳定工作,关锁好校门,保护好学校的财物,晚上到学校值班;

14、做好上传下达工作、来访来电做好记录工作;

15、负责处理学校的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及时与学校领导联系处理。

附章成娟联系电话:1319777366

2久隆镇新明小学

2010年9月21日

2010年秋季学期

值班时间:2010年10月1日至2010年10月7日

值班人员:黄伟誉

联系电话:1597700557

5值班要求:

16、维护学校的稳定工作,关锁好校门,保护好学校的财物,晚上到学校值班;

17、做好上传下达工作、来访来电做好记录工作;

18、负责处理学校的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及时与学校领导联系处理。

附章成娟联系电话:***

久隆镇新明小学

5.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 篇五

校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并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现将2014年元旦、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安排通知如下:

元旦: 1月1日放假一天。

清明节:4月5日放假,4月7日(星期一)补休。

劳动节:5月1日至3日放假调休,共3天。5月4日(星期日)上班。

端午节:6月2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中秋节:9月8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国庆节:9月27日至10月5日放假调休,共9天。10月6日(星期一)上班。

节假日期间,请各单位安排好值班,做好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向学校上报并妥善处理,确保广大师生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6.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篇六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黄政办电﹝2015﹞86号)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二、春节:2月7日至13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6日(星期六)、2月14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节:4月4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四、劳动节:5月1日放假,5月2日(星期一)补休。

五、端午节:6月9日至11日放假调休,共3天。6月12日(星期日)上班。

六、中秋节:9月15日至17日放假调休,共3天。9月18日(星期日)上班。

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10月8日(星期六)、10月9日(星期日)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乡镇、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并于节前3个工作日内将值班安排表(纸质版加盖公章)报县政府办公室。遇有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罗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7.全年法定节假日放假安排通知 篇七

一、元旦:

2017年1月1日至1月3日调休,放假3天

2017年1月1日(星期五)为国家法定节假日

2017年1月4日(星期一)照常上班。

二、春节:

2017年1月27日至2017年2月2日,放假7日。

1月27日(星期五,农历除夕)、1月28日(星期六,农历正月初一)、1月29日(星期日,农历正月初二)为法定节假日

1月6日、2月14日(星期日)公休调至2月11日(星期四),2月12日(星期五)

2月6日(星期六)、2月14(星期日)日照常上班。

三、清明节:

2017年4月2日至4日调休,共3天。

4月4日(星期一,农历清明当日)为法定节假日

4月2日(星期六)、3日(星期天)公休

4月5日(星期二)照常上班。

四、五一劳动节:

2017年4月30日至5月2日放假调休,共3天。

5月1日(星期日、“五一”国际劳动节)为法定节假日

4月30日(星期六)、5月2号(星期一)公休

5月3日(星期三)照常上班。

五、端午节:

2017年6月9日至6月11日放假公休,共3天

6月9日(星期四,农历端午节当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

6月11日(星期日)公休

6月12日(星期日)公休调至6月10日(星期五)

6月12日(星期日)照常上班。

六、中秋节:

2017年9月15日至9月17日放假,共3天。

9月15日(星期四,农历中秋节当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

9月17日(星期六)公休

9月18日(星期日)公休调至9月16日(星期五)

9月18日(星期日)照常上班。

七、国庆节:

2017年10月1日至10月7日放假,共7天。

10月1日(星期六)、10月2日(星期日)、10月3日(星期一)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

10月8号(星期六)、10月9号(星期天)公休调至10月4号(星期二),10月5号(星期三)

10月8号(星期六)10月9号(星期天)正常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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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务院关于修改节假日的规定 篇八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二条修改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

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

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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