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大桥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2024-07-10

临清大桥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10篇)

1.临清大桥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篇一

街道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街道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行为,提高重大集体决策事项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街道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党工委会议、行政办公会是街道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机构。严格按照“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进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四条 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组织、协调工作。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执行、落实工作。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一)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街道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二)本街道工作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重要规范性文件和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四)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任免和奖励;

(五)财务收支计划;

(六)一次性投入、额度较大的设备采购;

(七)重大事项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八)向上级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九)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咨询论证。相关部门对重大事项要深入调查研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目标和方案,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提请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二)充分讨论。会议由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主持,并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三)事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投票的形式;

(四)作出决策。对重大事项,经充分讨论后,由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作出决定。

第七条 会议记录由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整理。

第八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由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及责任追究制度 篇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集体决策行为,推进重大问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避免工作中出现大的失误,结合我局(公司、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问题决策必须通过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 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问题包括:

1、研究决定本部门工作计划;

2、研究决定本部门业务经费和各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支付;

3.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以及职能划分;

4.研究决定本委人员调整、推荐和奖惩;

5、涉及到本(公司、单位)工作以及诸多情况的,需要向上级领导和区委、区政府汇报的。要在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统一思想,由书记、局长(主任)汇报。

第四条会议集体研究及汇报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主任(局长)办公会,遇到紧急情况可

随时召开。

2、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3、本局(公司、单位)党组会应采用“党组会议专用记录簿”由专人负责逐项逐事记录,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名称、主持人、参加成员、请假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主要议程等。

4、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的,党组书记(成员)可即时处置,事后应以适当形式及时向其他成员通报。

5、如党组会的议题涉及到成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需回避的,本人应主动回避。

6、因故未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书记或委托其他成员及时向其通报会议内容。

7、党组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由书记签发,书记不在时可委托主任代签发。凡涉及有关重大重要事项需向区委、区政府请示的,先向本委书记或主任汇报请示,按区委、区政府批复组织实施。

第五条 认真学习按照《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党组要努力提高工作和决策的透明度。

第六条 区纪委、区委组织部通过监督抽查党组会议记录,了解党组会议情况,并受理有关投诉、检举。

第七条 本级党组成员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通过信访、设诉电话、网络等方式监督。

3.集体决策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 篇三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车间集体决策机制,促进车间重大问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依据《牡丹江工务段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结合车间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坚持的原则

车间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必须认真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坚持和遵循以下原则:

1.科学决策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遵循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法,符合段总体工作的具体要求。

2.民主决策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充分发扬民主,集中集体智慧,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3.依法决策的原则。重大问题决策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必须与段的各项管理条例、制度规定和实施办法相一致,体现制度规定的连续性。

二、决策的范围

1.上级和段指示、决定及安全、经营、稳定等工作部署和落实措施。

2.车间安全、生产和经营目标,季度、月度工作安排。

3.车间管理制度的修建补废,班组撤建建议方案。

4.车间管理人员分工和岗位调整,工班长培养、选拔、使用。

5.职工竞争上岗、评先选优、考核、处分、奖励和岗位调整,新职人员工作安排。

6.奖金、劳务费分配方案,困难职工补助。

7.段授权车间的物资采购、零小工程承包及组织实施方案。

8.其他需要车间集体决策的重要问题。

三、决策的形式

1.车间集体决策重大事项由车间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2.会议组成人员为车间干部。出席会议人数超过应出席会议人数三分之二方可召开。

3.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讨论职工困难补助,评先选优和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审议决定的事项,由党总支书记主持,讨论决策其他事项由车间主任主持。

4.召开车间党政联席会议,应由党总支书记和车间主任事先商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党总支书记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车间主任主持,车间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党总支书记主持。

5.车间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事项,分管该项工作的车间干部必须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暂缓讨论决定;遇有紧急事项要求必须做出决定的,会前应书面征求分管该项工作的车间干部意见,并在会上宣读,但不计入表决票数,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其通报会议表决结果。工长和职工代表根据会议内容列席车间党政联席会议,列席人员由车间党总支书记和主任协商确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决定车间重大事项,要严格执行人事任免、零小工程承包物资采购等回避制度。

6.会议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出席人姓名、缺席人姓名及缺席原因、列席人员姓名及职务、会议主持人、记录人、讨论发言内容、表决结果等,会议应准备单独记录薄记录。

四、决策的程序

车间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应遵循以下程序:

1.确定议题。会议议题在车间党总支书记、主任相互沟通的基础上确定。

2.征求意见。重大事项确定以后,要广泛征求车间干部职工的意见,保证确定事项符合车间的实际。

3.会议表决。对工班长建议推荐人选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人员经充分讨论,对拟建议推荐人选在同意、不同意、缓议中选择一种意见。投票后,由主持人当场宣布。同意票超过应出席会议人员三分之二的为通过。

对其他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或举手方式表决同意、不同意、弃权,并记录在案。

4.进行公示。涉及事务公开的事项要在车间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5.组织实施。重要事项决定经过公示无异议后,由车间具体负责人组织进行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要及时与车间主任、党总支书记进行沟通,保证重大事项决定全面落实。

五、检查监督

1.车间党总支对重大事项负有监督责任,每年对车间集体决策问题情况进行一次分析。

2.车间党总支书记和主任对重大事项负有领导权,随时听取具体负责人对完成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

3.段组织人事、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车间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把车间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车间干部评价、使用的重要依据。

4.段纪委将车间集体决策重要事项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建议。

5.段计划财务科对车间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决策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的结果作为车间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6.段各科室应依据各自职能,对车间集体决策重要事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对其中的重要事项进行跟踪评估。

7.车间干部执行集体决策重要事项,应作为职工大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职工的监督和评议。

六、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车间干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1.所决定事项与路局、段及上级有关细则相违背的。

2.未经集体讨论,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的。

3.采取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讨论和表决的。

4.未按本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5.擅自改变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

6.须报段批准的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报批的。

7.决策实施负责人不作为,在落实决策中出现差错的。

4.重大事项内部决策制度 篇四

1、经党委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党委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对党

委集体研究的决定,成员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

前,必须认真执行党委会的决定,对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给工作造成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2、党委成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除经党委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

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讨论及决定情况,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将列入党委成员工作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流水镇重大事项接受群众监督制度

一、人防管理房、人防坑道、人防机械的出租价格,经集体研究,必须征求群众的意见;

二、新建人防工程及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负责施工单位的确定、整个工程的概预算,需经集体研究,征求群众的意见;

三、单位的重大事项的决定,需召开办务会议集体研究,并向群众公布结果。

5.重大经济项目集体决策制度 篇五

1、重大经济项目的定义和范围

重大经济事项是预算支出在3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涉及医院长远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2、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原则

(1)科学、依法、民主、集体决策的原则:重大事项必须集体讨论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2)专家咨询和评估的原则: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必须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3)讨论和公示原则:坚持院务公开、透明,特别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决策,必须经行政办公会讨论和公示,广泛听取职工意见。

(4)财务部门充分论证的原则:医院财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单位预算资金的安排情况、自有资金状况、资金筹措能力、财务和预算制度等方面对有关重大经济事项的可行性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投入产出效益进行经济论证,对重大经济事项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及预算安排进行审核。

3、重大项目经济管理制度

(1)重大工程项目必须将可行性方案集体论证同意后,方可开展立项工作。

(2)重大工程应报上级有关部门办妥基建计划、规划、立项、报建等手续。

(3)工程预算大于200万元的工程,报国采中心组织招标,并成立项目采购小组,在采购前,确定方案、质量、工期等基本需求。

(4)在工程计划经批准和资金来源有保证的基础上,与中标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合同书,该合同对工程的范围内容应有明确记载,尽可能将主体工程以外的附属工程,如拆迁、场地清理、照明、动力安装等纳入,以便财务部门完整的核算工程造价和编审工程决算。工程协议书、合同书及预算书报院领导审批后,须交财务部门备案,以便掌握工程款支付。

(5)施工过程中,如有变更协议内容,应签署补充协议,同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工程费用追加或减少项目,并阐述其理由。

(6)工程实施结束后,施工单位向国采中心提交《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单》作为项目完工凭证。

6.街道社区(村)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篇六

为提升社区(村)重大事项决策的效率和水平,根据“四议两公开”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制度。

1、提出决策议题。社区(村)“两委”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社区(村)实际,综合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提出需决策的社区(村)级重大事项。社区(村)级重大事项主要包括:本社区(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计划;财务预决算和大额开支;集体新上工副业项目和兴办公益事业,集体资产及社区(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处置,集体统一举债、贷款;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变更及执行情况;计划生育指标安排,烈军属优抚政策落实,生活困难户、老党员和老干部的帮扶照顾;社区(村)庄建设规划、宅基地安排方案;土地调整和种粮直补、社区(村)办学校、社区(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建设承包方案;社区(村)规民约和有关制度的制定、修改;社区(村)干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工资报酬,以及社区(村)民普遍关心、涉及社区(村)民切身利益的其它事项。

2、酝酿。酝酿要坚持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先征求党员的意见,然后在社区(村)委会成员、社区(村)民代表,退离职老干部、民主理财小组成员,驻社区(村)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干部群众中进行充分酝酿。需上级审批的事项,应当征求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3、制定初步方案。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召开社区(村)“两委”成员会议,就社区(村)级重大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制定出初步决策方案,即提议。

4、形成具体方案。召开社区(村)“两委”联席会议,对初步决策方案进行研究、讨论和修订,形成具体方案。

5、公示。实行社区(村)级重大决策公示制度,对社区(村)“两委”研究确定的方案在本社区(村)社区(村)务公开栏内公示,以充分听取民意,广泛集中民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一般为7天。

6、党员大会研究通过。召开党员大会,对社区(村)“两委”提出的决策方案进行讨论决定,即审议。

7、讨论表决。在社区(村)党支部领导下,由社区(村)委会召集社区(村)民代表会议,对社区(村)“两委”提交的方案依法进行表决,即商议。

8、公示。将通过社区(村)民代表会议商议通过的决策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9、决议。在社区(村)党支部领导下,由社区(村)委会召集社区(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对通过社区(村)民代表会议商议通过的决策进行表决,即决议。

10、组织实施。社区(村)级重大事项讨论通过后,由社区(村)党支部和社区(村)委会组织实施。对于土地调整、宅基地使用、集体资产处置等需报上级政府审批的事项,要由社区(村)委会写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再组织实施。

7.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咨询制度 篇七

第一条 为促进我局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增强重大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促进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重大决策事项的质量,促进领导干部知法懂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我局重大决策的需要,组织专家围绕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法律

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第三条 法律咨询实行动态管理,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实行咨询。

第四条 法律咨询主要职责:

(一)对拟实施的关系全局水利事业发展涉法问题的咨询;

(二)对解决我局发展中重点、难点和热点的法律问题的咨询;

(三)对其他重要工作决策前的咨询;

(四)对其他需要咨询事项的咨询。

第五条 咨询论证方式:

(一)通过召开法律咨询论证会议形式进行;

(二)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 重大决策事项咨询程序:

(一)所涉及的单位按职责规定提出咨询事项;

(二)所涉及单位提供相关材料;

(三)所涉及单位组织召开法律咨询会议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听取法律咨询组的意见和建议;

(四)所涉及单位根据法律咨询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报镇政府。

第七条 法律咨询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咨询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咨询事项是否符合安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三)咨询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四)其他需要咨询的内容。

第八条 重大决策法律咨询人员应做到: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二)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团结同志,合作共事;

8.“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篇八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现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

2.企业发展战略、合并、分立、破产、改制、兼并重组; 3.资产调整、收购、经营;土地储备、出让、产权转让; 4.对外投资、提供担保;

5.利益调配,机构调整,企业安全稳定等; 6.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

2.向控股或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

3.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 4.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投融资计划; 2.拆迁或建设项目安排; 3.重大项目委托设计、重大资产委托评估; 4.土地租赁计划; 5.大宗物资采购; 6.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重大资产购置、处置、损失核销等均应经董事会审议并上报。其中:5-50万元的报区投融资领导小组分管领导审批;50-100万元的报区投融资领导小组研究决定;100万元以上的报区政府审批;公司50万元以上资产评估、委托设计、租赁事项等,应经董事会审议并报区投融资领导小组备案。

2.土地储备中心的大额资金运作,包括大额拆迁资金的划拨等,均应严格按照区政府和区投融资工作的规定及程序办理。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对重大问题,通过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讨论决定。以上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可以邀请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二)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分析,进行讨论并做好记录,采取民主集中的原则,做出决策。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通过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四)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表决事项,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五)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组织实施

通过董事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经理办公会会议做出的决定,由部门经理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二)监督检查

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决策和实施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办公室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政府、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9.临清大桥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篇九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局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和行政管理水平,增强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减少和避免行政过错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事项的决策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集体决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的范围包括: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并提出在全市水利系统贯彻执行的实施意见;(二)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研究并确定全市水利事业发展规划;(三)涉及全市水利改革与发展、防汛抗旱、水利建设、水利管理等方面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及政策;(四)重要水利建设项目的建设组织;(五)重要行政许可项目的许可和审批;(六)重大行政处罚、复议、应诉、赔偿案件的处理及突发疑难群访事件的处置;

(七)其它对工作全局有影响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重大行政事项的决策,应围绕需决策事项开展前期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及时形成调研报告。

调查报告应包含以下方面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现状;

(二)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必要性;

(三)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供参考的资料;

(五)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

(六)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措施;

(七)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调查研究工作由局分管领导牵头,各处室按照职责组织实施具体事项的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工作。

第六条 行政许可审批、重要行政措施和政策制定、水利建设项目组织等应实施专家咨询论证。其中对涉及群众利益关系密切,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应当及时组织听证。

第七条 具体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由各处室按照职责组织实施,由局分管领导或指定的咨询专家主持,采用会议或书面的咨询论证形式。

专家咨询论证的汇总意见作为决策参考的重要依据。第八条 重大行政事项的决策机构为局党委和局办公会。

第九条 经议定的重大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做好督办工作,各处室应由主要负责人负责,责成专人办理,并按规定时限,上报办理结果。第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0.学校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 篇十

(二)次会议通过

力所乡中小学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制度,坚持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充分发挥教代会、工会和领导班子成员的整体功能,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避免或减少失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决策内容

凡属方针政策的大事,全局性问题,都应通过教代会、工会集体决策,其主要内容包括:

1、学校的工作目标、工作重点,总体规划和工作计划,总结以及阶段性重要工作的布置;

2、中层干部的任免、使用、提拔;

3、凡涉及带有法规性质的规章制度,绩效分配;

4、教职工考核结果以及奖惩评优情况;

5、应由集体或教代会、工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决策程序

对重大问题实行集体决策,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必要时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2、方案提出后,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科学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3、集体讨论决策前,应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提前1天通知班

力所乡中小学第四届教职工代表大会

(二)次会议通过

子成员;

4、必须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和教代会、工会成员到会方能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其中,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成员到会方能表决,对属通报性质的重大问题,也应是在集体成员比较齐全的情况下进行;

5、如需会议对所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表决时,应根据议题逐项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表决形式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形式

6、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

三、要求

1、不得用碰头会或个别沟通等形式替代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2、学校预算内、外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要定期向集体班子通报。

3、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下次再讨论表决;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4、对会议进行期间临时要讨论的内容,一般本次会议不议。

5、要广泛地听取各方面意见,任何人不得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对于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6、对于暂不宜公开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7、对于违反上述要求的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

力所乡中小学第四届教职工代表大会

(二)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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