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方案的通知

2024-06-27

关于印发方案的通知(共8篇)

1.关于印发方案的通知 篇一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阳新区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豫政 〔2010〕88号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南阳新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南阳新区是南阳市城乡统筹、产业协调、产城互动发展的复合型功能性区域,也是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综合性区域。全面推进南阳新区建设,有利于拓展南阳市产业发展空间,实现产业与城市互动发展、工业化与城镇化协调推进,巩固提升南阳市豫鄂陕毗邻地区区域性中心城市地位,构筑我省在豫鄂陕毗邻地区的竞争优势。《总体方案》是指导南阳新区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有关重大规划、布局和建设活动要按照《总体方案》确定的基本原则进行。

二、南阳市和省有关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强力推进《总体方案》的实施。要通过改革创新、探索试验、实践示范,实现率先发展,力争经过10年左右的努力,把南阳新区建设成为南阳市城乡一体化先行区、现代化复合型功能区、对外开放示范区、全国重要的新能源产业基地、豫鄂陕结合部综合交通枢纽和物流中心。

三、南阳市要切实加强对《总体方案》实施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积极、稳妥、健康地推进南阳新区规划建设。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体现“三规合一”(新区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合一)、功能复合、城乡统筹、节约集约的原则,编制新区总体规划和重点领域专项规划。当前,要按照《总体方案》确定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以南阳市新能源产业集聚区、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为突破口,抓紧组织实施相关项目,为《总体方案》的全面实施奠定基础。

四、省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加强对南阳新区建设的支持和指导。要按照《总体方案》的要求,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指导和帮助南阳市解决《总体方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南阳新区建设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五、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总体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南阳新区建设总体方案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建设科学发展示范区的指导意见》(豫发〔2009〕29号)和南阳市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南阳新区的基础和条件

南阳市位于豫鄂陕三省交界处,交通区位优势明显,历史上曾是“舟车秦楚,襟带南国”的战略重地;市域总面积2.66万平方公里,2009年全市总人口1096万,分别占全省的15.9%和11%,是全省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的省辖市。2009年全市经济总量达到1780亿元,居全省第三位;实现全部工业增加值792亿元,占全市生产总值的44.5%;城镇化率达到36.6%,比2005年提高6.6个百分点,总体上进入了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时期。

南阳中心城市与郑州、武汉、西安三大省会距离均在300公里左右,是密切区域经济联系的重要节点城市。一是空间位置独特。在全省城镇体系空间结构中,南阳中心城市是加强与豫鄂陕毗邻区域内襄樊、十堰等市合作,打造区域竞争新优势的重要节点城市。随着郑渝客专的逐步建成,南阳将成为中原经济区联系我国西南地区通道的战略支点。二是综合交通体系完善。南阳是国家级公路运输枢纽城市,沪陕、二广、许南襄高速公路在市区交汇,形成外环80公里的环城高速公路圈;南阳机场是河南省三大民用机场之一,改扩建后年吞吐能力可达80万人次;宁西铁路与焦枝铁路以及规划建设的郑渝客专在南阳市中心城区东南部形成双“十”字交叉,初步形成了航空、铁路、公路高效快速衔接的立体交通网络。三是城市发展态势良好。近年来,南阳城区发展按照“白河为轴、两岸并举、区块突破、组团发展”的思路推进,城市功能日趋完善,综合承载能力逐步提高。随着南阳大桥、白河大桥、淯阳观光桥、卧龙大桥、仲景大桥等白河两岸连接线的建成,以及新能源和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的规划建设,城市跨河发展的态势基本形成。2009年城市建成区面积达96平方公里、人口95万人,正在向特大城市行列迈进。但总体看,南阳中心城市经济首位度较低,带动能力相对较弱,与区域城镇化加速发展的要求已不相适应;产业布局相对分散,中心区商业、文化、行政等功能较为集中,发展空间受限,已出现交通拥堵等问题。

抓住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机遇,规划建设南阳新区,通过统筹城市、产业、生态等空间布局,推动中心城市组团式发展,能够进一步增强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能力,与周边镇平、方城、唐河等县市形成集群化发展格局,为加快区域城镇化进程提供支撑;能够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培育壮大新兴主导产业,形成产业集聚效应,以产业集聚促进人口集中,实现产业与城市互动发展、工业化与城镇化协调推进;能够统筹航空、铁路、公路等多种交通方式布局,进一步巩固提升综合交通枢纽地位,增强对区域发展的辐射带动能力;能够加速区域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向中心城市集聚,进一步巩固提升南阳市豫鄂陕毗邻地区区域性中心城市地位,构筑我省在豫鄂陕毗邻地区的竞争优势。

二、南阳新区空间布局

南阳新区在南阳中心城区东南部白河南岸地区集中布局,是体现城乡统筹、产业协调、产城融合发展的复合型功能性区域,空间上涵盖城市、农村和生态用地。规划区空间范围以南阳新能源产业集聚区和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为基础,适度向外围拓展,西北以白河为界,东至许平南高速,北至南水北调总干渠,南至溧河乡南边界,远期规划面积约190平方公里。在行政区划上,主要涉及宛城区白河、枣林办事处和红泥湾、茶庵等乡镇的相关区域。

三、南阳新区功能定位

南阳新区功能定位为“三区一基地一中心”:城乡一体化先行区、现代化复合型功能区、对外开放示范区、全国重要的新能源产业基地、豫鄂陕结合部综合交通枢纽和物流中心。

城乡一体化先行区。积极开展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推进农村产权制度和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城乡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实现城乡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率先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为统筹城乡发展提供示范。现代化复合型功能区。发挥白河沿岸生态环境优势,按照复合城市理念进行开发,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组团式发展,成为既有城市又有农村,三次产业复合,经济、人居、生态功能复合的现代复合型新区。

对外开放示范区。以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化工、先进装备制造业为重点,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加强与央企和世界500强等大型企业集团的战略合作,建设一批重大产业基地,成为对外开放的样板区。

全国重要的新能源产业基地。以国家新能源高技术产业基地、河南省生物产业基地、国家生物质能源示范区建设为契机,整合区域要素资源,创建纤维乙醇、多晶硅、新能源装备等国家级研发中心,重点发展生物质能源、核用电动机、风力发电设备及电动汽车、专用汽车等产业,建设全国乃至世界一流的新能源产业研发和制造基地,形成区域经济增长极。

豫鄂陕结合部综合交通枢纽和物流中心。通过郑渝客专建设、宁西铁路扩建以及南阳机场改扩建,优化航空、铁路、公路等交通组织,构建对外联系快捷、通畅、高效的现代综合交通体系,成为豫鄂陕结合部的现代化综合交通枢纽和区域物流中心。

四、南阳新区管理体制

南阳新区的规划建设在省委、省政府和南阳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实施,主要干部任免由市委提名后报省委研究。在体制上,按照组织协调和实施两个层面,成立南阳新区两级组织管理机构。

(一)南阳市委、市政府成立南阳新区规划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新区规划建设中重大问题的决策,研究决定支持新区建设的重大政策措施。

2.组织协调涉及国家和省重大问题的汇报、衔接,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支持。

3.协调有关县(区)和市属部门支持新区建设。

4.审议确定新区管委会提出的计划和建设任务,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指导新区按照“小政府、大社会”模式,不断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成立南阳新区工委和管委会,分别作为南阳市委、市政府派出机构,按副厅级架构设置。新区管委会是新区规划建设的执行机构,具有统一规划编制、人事管理、公共事务管理、财政管理等职权。主要职责是:

1.按照“小政府、大社会”模式,对新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2.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新区规划、空间布局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

案。

3.研究提出报请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的重大事宜。

2.关于印发方案的通知 篇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 委、局) 、环境保护厅( 局) 、住房城乡建设厅( 委) 、水利( 水务) 厅( 局) 、海洋厅( 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环境保护局、建设局、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水安全保障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撑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部署,我们制定了《国家水安全创新工程实施方案》( 2015—2020 年)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 《国家水安全创新工程实施方案》( 2015—2020 年) ( 略)

2015 年10 月28 日

来源: 焦点水网2015 年12 月3 日

3.关于印发方案的通知 篇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农业厅(局)、林业厅(局):

现将《2010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务院纠风办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七日

2010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点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纠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现提出2010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点。

一、落实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政策.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加强税费改革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已经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有序推进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严格规范和控制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改建为一级公路继续收费。坚决纠正违规设置收费站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违规延长收费期限等问题。

二、落实涉农优惠政策,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畅通。各地要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84号)要求,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着力构建由国家和区域性“绿色通道”共同组成的、覆盖全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同时采取措施,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畅通,坚决落实免收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通行费的相关政策。

三、落实治超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源头治理力度。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继续保持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机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切实纠正以罚代卸、以罚代管等问题。尽快出台《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加强治超站点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推广运管人员货运源头派驻和巡查制度,依法开展货运源头治超工作。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发现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的,要对货运源头、车辆源头和监管源头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部门和企业的责任。研究建立超限超载车辆管理信用体系,尽快实行违法车辆信息登记抄报和信息反馈制度。对违法责任人的驾驶资格、从业资格等实施信用管理。

四、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路设站检查行为。严禁没有权限的部门在公路上设站或者上路检查车辆,加强和规范各类已设立的公路检查(收费)站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农业、林业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越权执法。严格规范木材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执法行为。严格临时动、植物检疫站设置的审批程序,切实做到疫情结束后立即撤站;进一步明确检疫程序和技术措施,坚决杜绝目测检查和收费放行。继续规范移动测速等电子执法设备的设置、使用和管理。

4.关于印发方案的通知 篇四

关于印发《龙江县教育局清理整顿民办学校工作实施方案》和《龙江县民办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民办学校:

现将《龙江县教育局清理整顿民办学校工作实施方案》和《龙江县民办学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江县教育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主题词:清理 整顿 通知 抄 送:存档

龙江县教育局职成股 2012年7月11日

打印70份

龙江县教育局清理整顿民办学校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促进我县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县民办教育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为依据,以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标,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民办教育发展方针,通过实施清理整顿,推动和促进我县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二、清理整顿范围

全县区域内所有民办学校,包括已取得和未取得办学许可的所有民办教育办学机构。

三、清理整顿内容及形式

(一)清理整顿内容

1、未取得办学许可,非法办学行为;

2、民办学校任课教师不具备相应教师任职资格行为;

3、教学场所面积不足;

4、超出审批范围办学行为;

5、长期只挂牌不招生,无在校学生行为。

6、安全工作措施不到位,制度不健全等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二)清理整顿形式

教育局成立民办学校清理整顿工作组织,在各民办学校自查的基础上,深入各校实地检查和评估。

四、时间安排

本次清理整顿分自查、检查、整改、复查公告四个阶段进行。

1、自查阶段(7月11日---7月13日)

各民办学校对照办学条件和标准,进行自查评估,上报自查评估报告,同时向教育局提供房舍面积证明、教师学历证明、聘任合同等相关材料接受审核。

2、检查阶段(7月14日—7月21日)

按照审批和管理权限,逐校进行检查。对有证、无证办学的民办教育机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规定,参照《黑龙江省民办教育设置标准》进行检查。对符合设置标准的民办教育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按审批权限审批,对不符合设置标准或无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将依法取缔。

3、整改阶段(7月22日—7月27日)

通过检查,对达不到办学要求或长期不招生的民办学校,教育局依法向其下达整改意见书,责令其限期整改,整

改期间,停止招生。

4、复查公告阶段(7月28日—7月31日)

对各民办学校整改情况进行全面复查,整改后仍达不到办学要求的办学机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同时向社会公示合格的民办教育机构和被依法注销的民办教育机构名单。

五、领导组织

为做好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确保清理整顿取得实效,教 育局成立民办学校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士琦

副组长:王济友 王守彬

成 员:李晓阳 邓振锋

二0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龙江县民办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学校管理,维护民办学校举办者、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学校要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标准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健全教育管理机构,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条 民办学校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与其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要与聘任教师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报教育局备案。

第四条 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对学校教学、生活、活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

第五条 实行民办学校检查制度。学校每年要向审批机关提交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自觉接受审批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六条 民办学校要达到《黑龙江省民办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要求,校舍面积要达到100平米以上,二楼以上办学、居民住宅办学或一室一校办学的均不予审批。

第七条 民办学校的教师要认真撰写教学笔记(教案),县教育局每月对民办学校教师的教案检查一次。

第八条 民办学校要按照财物管理的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在银行设置账户,按规定设置会计账薄,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并进行公示。

第九条 民办学校将在校生数,新招学生花名册报教育局备案,招生广告(简章)必须经教育局审查批准,收费要严格使用税务(财政)票据,学生数以税务(财政)票据所开人数为准。

第十条 实行例会制度。教育局每月召开一次民办学校校长会,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学习、工作情况汇报、交流、下步工作安排等。无正当理由一次不参加会议的,通报批评;两次不参加会议的,予以严重警告;三次以上不参加会议的,取消其办学资格。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不能私自设立教学网点,增设专业,不准转让、出租、出卖办学许可证,违者取消办学资格。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或者教师,以及改变名称、类别、层次、校址的,须经教育局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审批

(1)举办者提交申请报告、身份证明、资产来源明细表,任职教师毕业证书、资格证书、校舍方位图等内容。

(2)由主管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具备标准的,方可发放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申请设立审批表(一式三份)。

(3)由主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局务会议研究、批准,经主管领导签字,方可发放筹设批准书或办学许可证,并备案。实行一月一审批,一季一备案,一年一验讫。

(4)教育局下发批复文件。(5)时限为30个工作日完成。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办学:

1、因资不抵债、管理不善等,无法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

2、长期只挂牌不招生,无在校学生的;

3、所实施活动与原申请的教育教学内容不相符的;

5.关于印发方案的通知 篇五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县教育教学工作,深化教学改革,促进学校管理、教学方法、教学模式革新,不断提高教师的课堂教学能力,全面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课堂教学效益,加大对课堂教学质量的监控和管理力度,更快地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将2011年确定为“科研兴教年”。为确保“科研兴教年”活动取得实效,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教科研工作全局,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促进教师专业成长为重点,以基础性、区域性、校本教研为龙头,准确定位学校教科研工作方向,全力推动我县教育事业的内涵发展,为切实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智力和技术支持。

二、目标任务

1、在教育系统上下努力形成科研兴教的良好风气,切实增强广大教职工科研兴教的意识。完善教科研组织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教科研队伍建设,为实施科研兴教工程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学校构建教研室(组)—学科教研组—教师三位一体的教科研网络,充分发挥学校教研室(组)在教育科研、教研教改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和专业引领作用,扎实开展科研兴教活动,从县教育局到各中小学着力营造领导重视科研兴教工作,学校狠抓科研兴教工作,广大教职工积极参与科研兴教工作,局机关全体全力投入于科研兴教工作的浓厚氛围。努力创建一批“三线三级”

管理先进校,个性发展特色校,教研工作示范校,四项工程样板校。

2、探索一条符合我县实际的从新教师到教学新秀,从骨干教师到学科带头人再到专家型教师的教师队伍专业化成长的有效途径,并通过这一途径培养一批学习型、研究型、懂业务的教师、校长和教科研专家,年内力争培养选拔县级骨干教师50名,为学校创新发展注入生机和活力。

3、全面提高全体教师课堂教学技能和综合业务素质。以开展丰富多彩的教科研活动为载体,组织广大教师自觉地参与到教科研活动之中,通过活动开展使广大教师无论从教育教学理论还是到教育教学实践,从课堂教学艺术到现代教育技术运用,从敬业精神到教学基本功都有新的提高。

4、以课堂教学为突破口,努力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以狠抓课堂教学常规为手段,以提高课堂教学效果为目标,不断把“五课”教研引向深入,切实解决教师在课堂教学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聚全体教师的智慧,创新符合实际的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模式,强化课堂质量意识,力争使更多教师实现“有效课堂”教学或“高效课堂”教学,有力促进全县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三、主要活动内容

(一)开好六个会议。即:全县科研兴教年活动动员会议、高中毕业班一诊质量分析会议、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分析会议、中小学教育教学研讨会、科研兴教年活动促进会、科研兴教年活动总结会。

(二)搞好五项活动。即:教职工学习讨论活动、学校教师“六个一”活动(说一口流利的普通话、设计一节高质量的教学案例、上一节公开课、写一篇出色的教学论文、制作一件优秀课件、确立一项教研课题)、学生学科竞赛活动、学校与学校和教师与教师的结对帮扶活动、教职工培训活动。

(三)抓好四项制度的落实。即:《永靖县教职工考核办法》、《永靖县中小学课堂教学常规》、《永靖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管理实施细则(实行)》、《永靖县中小学“四项工程”建设评估细则》。

(四)考好三个责任书。即:中小学教育质量目标考核责任书考核、中小学综合目标考核责任书考核、学校(区)教育教学常规过程管理考核。

(五)做好两次学业质量检测。即:在春季学期末和秋季学期末县上统一对各中小学各学科学业质量进行检测。

(六)办好一个现场会。即:办好全县中小学现代信息技术教育设施与课程整合现场会。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月19日至2月25日)。县教育局制定印发《“科研兴教年”活动实施方案》,并召开动员大会。各中学、学区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二)实施阶段(2月26日至12月15日)。

1、开好六个会议。

(1)2月20日召开全县“科研兴教年”活动动员大会。结合教育工作会议,全面安排部署本工作任务,动员局机关及各学校全力投入于“科研兴教年”活动之中。

(2)3月下旬,组织召开高中毕业年级一诊质量分析会。2所高中毕业年级统一使用兰州市教科所高考一诊试卷,进行诊断考试。成绩统计结束后,邀请兰州市教科所命题专家解读试题,2所高中学校毕业年级各学科组长代表本学科任课教师就本校本学科诊断成绩分文理科分别在高中毕业年级全体教师参加的大会上借助多媒体公开分析,进行会诊,提出备考方案,并请命题专家给予点评指导。

(3)秋季学期开学前夕结合学教育工作会议召开“科研兴教年”活动促进会议。各股室加强平时对各学校“科研兴教年”活动开展情况的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召开促进会。

(4)9月份召开全县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分析会议,根据学年末各中小学统考成绩和抽考成绩,全面分析教育教学质量。

(5)在适当时候分别召开以学校管理、课堂教学经验交流、骨干教师讲座、多媒体优质课展示、教学业务展评等为主要内容的中小学教育教学研讨会。

(6)12月下旬,召开“科研兴教年”活动总结表彰大会,全面总结“科研兴教年”活动开展情况,表彰奖励活动成效显著的学校和教师。

2、搞好五项活动。

(1)从开学初到3月上旬,全县教育系统上下集中开展一次《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县委十五届全委会暨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集中学习讨论活动。平时通过观看配发的课堂教学光盘、业务书籍报刊、多媒体加强新课程标准等业务知识的学习,并且保证学习时间和人员,做到学习内容、学习笔记、学习心得三落实。适当时候对教师进行一次新课程标准知识的抽查检测。

(2)学校教师“六个一”活动

①“说一口流利的普通话”活动。4月份,各中小学在本学校、学区-举行一次所有教师和学生普通话大赛。5月中旬,举行一次全县中小学经典诗文诵读大赛,在全县各中小学推广国学传统文化,打造书香校园等特色文化校园。

②“设计一节高质量的教学案例”活动。各学校、学区组织开展一次每一位教师参加的优秀教案评选活动(教案必须是手写稿)。9月份,县上举行全县评选活动。

③“上一节公开课”活动。各学校、学区现代技术教育设施与课程整合为主要形式,组织开展一次每一位教师参加的所有学科优质课评选活动。4月份,全县分片举行中小学英语、数学、语文学科优质课评选活动,全面开展高中“五课”教研竞赛活动。

④“写一篇出色的教学论文”活动。各学校、学区组织开展所有教师参加的教学论文评选活动。4月下旬,全县举行中小学教学论文评选活动。

⑤“制作一件优秀课件”活动。各学校、学区组织开展每一位教师参加的优秀课件评选活动。4月下旬,全县举行中小学优秀课件评选活动。

⑥“确立一项教研课题”活动。各学校及教师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确定符合实际的教育教学、学校管理等研究课题,进行校级课题立项,4月中旬报中小学教研室。初选后,申报省上。被省上确认立项的课题,县上予以表彰奖励,研究出成果解题的课题予以重奖。积极组织动员教师参加县级以上科技部门组织的“科技进步奖”评选活动,获奖的同时予以重奖。

(3)学生学科竞赛活动。在学校初赛的基础上,积极组织中学生进行数理化、英语能力等学科竞赛活动,5月下旬,县上组织进行一次中小学生英语写作能力竞赛和作文竞赛。各中学学区组织开展一次由全体教师参加的钢笔字、粉笔字竞赛和全体学生参加的钢笔字竞赛活动。

(4)学校与学校和教师与教师的结对帮扶活动。适当时候,组织县城中小学与山区中小学结对帮扶、交流学习,骨干教师送教下乡等活动。学校内组织开展教师与教师结对活动。

(5)教职工培训活动。县上和学校都要在积极组织教职工参加新课程、新技能、卫生健康教育、信息技术教育等各类培训活动,保证培训质量,组织开展好专任教师暑假培训班。适当时候,组织中小学骨干教师、教研员到先进地区学校参观学习。

3、抓好四项制度的落实。

(1)坚持落实《永靖县教职工考核办法》,将教职工第13个月奖金按照学校教职工绩效发放,重点治理教师队伍中存在的无病呻吟、小病大养、参赌玩赌、在编不在岗、敬业精神差、学业检测成绩不高的问题。

(2)狠抓《永靖县中小学课堂教学常规》的落实,加强平时对学校教学常规中备课、上课、作业、辅导、检测等环节的检查。

(3)切实落实《永靖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加强学校资金管理,规范学校账务票据管理,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和固定资产登记制度,使有限的资金保障学校正常运转。

(4)加大《永靖县中小学“四项工程”建设评估细则》的实施力度,各中小学要对照评估细则抓好学校硬件、软件建设,根据时令时节绿化美化校园,每学期翻新校内外标语和室内布置,不断完善学校食堂和宿舍管理,创新管理模式。今年必须达标的学校为刘化学校、十中、陈家湾中心小学、新建小学、大川小学、金泉小学。

4、考好三个责任书。

(1)严格进行《中小学教育质量目标考核责任书》考核,各中学、学区按照责任书确定质量目标,全力以赴提高教学成绩。局里切实组织好命题、考试、评卷等工作。

(2)各中学、学区严格对照《中小学综合目标考核责任书》目标任务,逐项研究,并纳入年初工作计划当中,做好相关工作资料的收集存档。

(3)各中学、学区严格对照《学校(区)教育教学常规过程管理考核责任书》相关内容,积极开展工作。各股室按照平时检查的情况,如实评分。

5、做好两次学业质量检测。

教育局分别在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末对所有中小学进行各年级各学科学业质量检测,其中对一门学科进行抽考。监测和抽考结束后,对成绩进行深入分析,学校和任课教师进行排名并予以通报。

6、办好一个现场会。

3月底到4月初,组织开展一次全县中小学现代信息技术教育与课程整合现场会,为全州现场会做好准备工作,确保全州现场会的成功召开。

(三)总结阶段(12月下旬)。

全面总结“科研兴教年”活动情况,评选科研兴教示范校,教研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五、保障机制

1、加强科研兴教的组织领导和分工协作。全县“科研兴教年”活动由县教育局局长总负责,统一安排部署,各责任人和牵头股(室)分工组织落实。工作中要加强协调沟通和相互协作。县教育局“科研兴教年”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各中学、学区也要

组建机构,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紧紧围绕本《方案》,结合实际开展工作,确保实效。县教育局将在适当时候组织督查。

2、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和成果展示平台。由教育信息网站负责及时了解和掌握活动开展情况,适时发布教育教学、教育科研前瞻性、指导性的教育信息,供基层领导、教师学习参考。

6.关于印发方案的通知 篇六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督察方案的通知

国海发〔2016〕27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

《海洋督察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 2016年12月30日

海洋督察方案

为全面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切实加强海洋资源管理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强化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项监督,健全海洋督察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依法依规,将海洋督察作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推动地方政府落实海域海岛资源监管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定责任,加快解决海洋资源环境突出问题,促进节约集约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推动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机制,不断推进海洋强国建设。

二、海洋督察对象

国务院授权国家海洋局代表国务院对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海洋主管部门和海洋执法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可下沉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三、海洋督察内容

重点督察地方人民政府对党中央、国务院海洋资源环境重大决策部署、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海洋资源环境计划、规划、重要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

(一)国家海洋资源环境有关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重点围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国海洋观测网规划(2014-2020年)》等文件中海洋资源环境有关要求的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二)国家海洋资源环境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督察海域和海岛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防灾减灾等领域法律法规的执行和落实情况。重点督察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海域海岛资源监管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定责任的落实情况。

(三)突出问题及处理情况。包括海洋环境持续恶化情况,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严重退化等区域性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围填海、海岸线破坏等问题,以及突发环境灾害和重大海洋灾害处理情况。

四、海洋督察实施

国家海洋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海洋督察制度,建立海洋督察工作机制。

(一)督察方式

1.例行督察:对一定时期内海洋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纠正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2.专项督察:针对海洋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或者重大的违法违规问题等特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审核督察: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海洋主管部门已批准的海洋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核查,对审批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审批违法违规问题。

(二)督察程序

1.督察准备。根据督察工作计划或工作需要,国家海洋局提出具体督察工作方案,按程序上报国务院备案,并做好组织和培训方面的准备。

2.督察进驻。国家海洋局向被督察对象发送督察通知书,告知其督察事项、督察时间及督察要求等。督察期间主要采取听取汇报、调阅资料、实地核查等形式进行督察。3.督察报告。国家海洋局对督察过程中了解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汇总,剖析问题产生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并于督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形成督察报告及督察意见书。对督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国家海洋局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4.督察反馈。督察结束后35个工作日内,国家海洋局将督察意见书反馈给被督察对象,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5.整改落实。被督察对象要落实督察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于督察情况反馈后3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国家海洋局,并在6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国家海洋局可根据需要,对重要督察整改情况组织“回头看”。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要求的,国家海洋局可以依法采取实施区域限批、扣减围填海计划指标等措施予以处置。被督察对象整改落实情况通过中央或当地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6.移交移送。对督察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海洋督察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反映问题。督察机构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布联系方式,接收群众提供的线索。被督察对象应自觉接受监督,积极配合开展工作,客观反映情况。

(二)国家海洋督察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海洋主管部门和海洋执法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不改变、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海洋主管部门和海洋执法机构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管理职权。

(三)督察机构要严格遵守廉政规定,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抓好督察干部的党风廉政、保密教育;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失职、渎职和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检查不力的,应追究相应责任。

7.关于印发方案的通知 篇七

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加快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工业体系, 提升工业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 促进工业转型升级, 2014年3月25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印发《2014年工业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以下简称《方案》) 的通知, 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落实。《方案》以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为目标, 在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制定专项工作方案, 分解目标任务, 强化标准约束, 加强政策引导和监督管理, 动员全系统力量, 整合各方面资源, 加强制度创新和模式创新, 实施一批对全行业有重大影响、资源环境效益显著、推广前景广阔的试点示范工程, 引领推动工业绿色发展。《方案》重点工作包括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推进重化工业区域工业绿色转型发展;继续实施电机能效提升计划3方面内容。

8.关于印发方案的通知 篇八

为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做好今年小麦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3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印发给你们。

请各有关地方和部门高度重视夏粮收购工作,密切关注小麦市场价格变化,周密部署,紧密配合,认真做好今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特别是要落实好预案在启动收购、委托收储企业资格审核、信息公开等方面提出的新要求;同时要指导各类市场主体有序入市收购新粮,及时协调解决收购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小麦收购工作顺利开展和市场平稳运行。

特此通知。

附件:2013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国 家 粮 食 局

农业发展银行

中储粮总公司

2013年5月20日

附 件

2013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粮食局 农业发展银行 中储粮总公司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收储的最低收购价小麦数量真实、质量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执行本预案的小麦主产区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省。

其他小麦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第三条 以2013年生产的国标三等小麦为标准品,白小麦、红小麦和混合小麦最低收购价格均为每市斤1.12元。白小麦分为硬质白小麦和软质白小麦。硬质白小麦的硬度指数不低于60,软质白小麦的硬度指数不高于45,其种皮白色或黄白色的麦粒均不低于90%。红小麦分为硬质红小麦和软质红小麦。硬质红小麦的硬度指数不低于60,软质红小麦的硬度指数不高于45,其种皮深红色或红褐色的麦粒均不低于90%。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均为混合小麦。标准品小麦的具体质量标准为:容重750~770g/L(含750g/L),水分12.5%以内,杂质1%以内,不完善粒8%以内。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小麦为2013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价。

非标准品小麦最低收购价的具体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在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个小麦主产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的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上述6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7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第五条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委托收储库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通过当年的工商年检;在农发行开户;有一定规模的自有仓容,仓房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第5號)要求,具备必要的清理设备、检化验设备和人员;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报表;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安全生产制度健全,相关设备齐备完善。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中储粮直属库、具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作为委托收储库点,发挥国有企业的主渠道作用。

在确定委托收储库点时,要与地方粮食部门沟通,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以县为单位,每个县内委托收储库点仓容总量应与当地最低收购价小麦预计收购量相衔接。为保证收储小麦的储存安全,降低损耗,保持品质,一般情况下对最低收购价小麦不搭建露天设施储存。白小麦、红小麦和混合小麦必须分仓、分等级储存。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名单报中储粮总公司审核确定,并由中储粮总公司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备案。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在收购启动前将当地所有委托收储库点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

实际收购过程中出现委托收储库点仓容不足或委托收储库点布局不能满足农民售粮需要的,中储粮总公司及有关分公司应及时通过安排县内集并或适当增设委托收储库点解决。增设的委托收储库点名单,要在其开始收购活动前公布,并抄报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省级人民政府。采取上述措施后仓容仍不足,需搭建露天储粮设施的,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研究测算本省预计搭建总量,经中储粮总公司审核并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也要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合理设置委托收储库点,并积极入市收购,充实地方储备。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设定的委托收储库点要与中储粮分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相互衔接。

执行最低收购价收储库名单确定后,中储粮直属企业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委托收储库点要严格按照本预案的有关规定和收购合同进行收购活动。

第六条 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2013年5月21日至9月30日。在此期间,当小麦市场价格下跌到国家公布的小麦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分公司商省级价格、粮食、农业、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及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报中储粮总公司批准在相关区域内启动预案,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各委托收储库点要按照本预案第三条的规定,在上述小麦主产区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小麦。

第七条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要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实行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粮食品种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放心粮”;按照小麦国家标准(GB1351-2008)做好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入库工作,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标准的粮食;及时结算农民交售小麦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也不得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

第八条 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积极入市收购新粮用于轮换,轮换收购的小麦价格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对承担轮换任务的委托收储库点,应优先安排储备粮轮换。

第九条 新麦上市后,地方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收购工作的指导,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积极入市收购新粮;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为各类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提供信贷支持,保证具备贷款条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金供应。

第十条 中储粮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收购小麦所需贷款(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由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农业发展银行承贷,并根据小麦收购情况及时预付给委托收储库点,保证收购需要。对于没有中储粮直属企业的市(地)区域,为保证收购需要,可暂由中储粮分公司指定该区域内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资质较好的委托收储企业承贷;收购结束后,贷款要及时划转到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统一管理。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和收购费用及时足额供应。收购费用为每市斤2.5分钱(含县内集并费),由中储粮总公司包干使用,其中拨付委托收储库点直接用于收购的费用不得低于每市斤2分钱。

第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小麦主要用于充实地方储备,所需收购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及时足额发放。有关收购、保管费用和利息按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预案执行期间,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粮食局每5日分别将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小麦品种、数量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汇总的数据要同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具体报送时间为每月逢5日、10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中午12时之前。

省级农发行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最低收购价收购资金的发放情况抄送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时,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将最低收购价小麦每月收购进度情况抄送当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农发行省分行,每5日的收购进度也要及时通报,便于省级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各委托收储库点要每5日将实际收购进度数据同时抄报所在地的市(地)或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和直属企业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小麦,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动用。对收购入库的最低收购价小麦品种、数量和质量等级,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审核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对验收中发现入库的小麦数量、质量指标与收购码单等原始凭证标注不符的,要及时核减最低收购价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对验收合格的,要建立委托收储库点的质量档案,做到分品种、分等级专仓储存。中储粮直属企业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代储保管合同,明确品种、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出库责任等,作为以后安排销售标的的质量依据。

中儲粮有关分公司要将委托收储库点最低收购价小麦质量验收结果于2013年10月底前汇总报中储粮总公司、有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省分行。中储粮总公司要对分公司上报的收购进度和库存数据进行审核,并及时汇总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

在销售时发现库存的最低收购价小麦实际数量和质量与销售标的不符的,造成的损失由负有监管责任的中储粮直属企业先行赔付,并查明原因。属于审核验收环节的问题,要追究负责审核验收的中储粮分公司(或直属库)和相关人员责任,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属于委托收储库点违反代储保管合同约定,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由该收储库点承担经济损失,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责任。对因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收购和保管费用而导致库存粮食质量发生问题的,要追究中储粮分公司(或直属库)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承担相应损失。

对于有购买陈粮冒充新粮,或就地划转本库存粮来套取费用补贴等行为的委托收储库点,一经发现要将其收购的小麦全部退出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由承贷企业追回粮款归还农发行贷款,取消其最低收购价收购资格,由中储粮公司负责收回企业不当得利,并上交中央财政。如发生损失,由委托收储库点承担,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以及负责监管的人员责任,并将其以前年度收储的最低收购价小麦实行移库或按有关程序及时安排拍卖,所发生的费用由违规企业承担。承担审核验收的中储粮分公司(或直属库)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管理的最低收购价小麦,保管费用补贴(含损耗,下同)和贷款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负担,先预拨,后清算。委托收储库点的保管费用补贴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批复最低收购价等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保管费用补贴拨付方案的通知》(财建[2011]996号)执行。保管费用补贴自小麦收购入库当月起根据月末库存数量拨付,贷款利息根据入库结算价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中央财政根据中储粮总公司上报的最低收购价粮食库存情况,按季度将保管费用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预拨给中储粮总公司。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分公司要将保管费用按季足额拨付到委托收储库点。事后,由中央财政根据中储粮总公司验收确认后的实际保管数量、等级和核定的库存成本等对中储粮总公司进行清算。清算过程中,对有关部门确认的中储粮公司所属企业虚报收购数量、质量以次充好等套取中央财政资金的违纪行为,按规定扣减相关补贴,并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分公司和直属企业要严格规范储粮行为,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企业不得租仓储粮,也不得变相租仓降低保管费用补贴标准,确保安全储粮的需要。违反本预案规定擅自租仓储粮的,由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负责将所收购粮食调到符合条件的承储企业,所需费用由中储粮直属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库点保管的最低收购价小麦,由国家有关部门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合理制定销售底价,通过在粮食批发市场或网上公开竞价销售,销售盈利上交中央财政,亏损由中央财政负担。中储粮总公司对销售盈亏进行单独核算,中央财政对中储粮总公司及时办理盈亏决算。

预案执行期间,为满足市场对陈麦的需求,按照顺价销售、保证市场供应、保持市场粮价基本稳定的原则,继续竞价销售2012年及以前年份最低收购价小麦,并把握好销售力度和节奏;为防止出现“转圈粮”等问题,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以及承担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任务的库点一律不得直接和间接购买国家拍卖的最低收购价小麦;中储粮总公司及有关分公司要按照均衡出库的原则,制定委托收储库点出库计划,均衡有序组织安排竞价销售。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落实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工作,监测小麦收购价格变化情况,监督检查价格政策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解决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中的矛盾和问题。财政部负责及时安排、拨付中储粮总公司按最低收购价格收购小麦所需的费用和利息补贴。农业部负责了解各地农民售粮意愿、小麦市场价格及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反映农民的意见和要求。国家粮食局负责指导中储粮总公司執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监测小麦市场价格,监督政策的执行,组织指导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和储粮安全等情况,督促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发挥主渠道作用。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及时足额安排、拨付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任务所需的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中储粮总公司作为国家委托的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责任主体,对其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小麦的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负总责,并逐级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定期巡查制度,确保最低收购价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结束后1个月内,中储粮总公司要将执行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省级人民政府要督促、协调地方各部门支持和配合中储粮公司开展最低收购价小麦收储工作;地方粮食、价格部门依照《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对最低收购价小麦收储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责。中储粮有关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库点要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落实仓库维修工作,确保在新粮收购前投入使用,共同完成托市收购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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