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股东合同(精选12篇)
1.酒店股东合同 篇一
股东借款合同格式
借款方:
身份证号码:
贷款方:
法定代表人:
借款方为进行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经双方协商,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和用途
借款方向贷款方申请借款人民币(大写)【 】万元。
第二条、借款期限和利息
借款期限共【 】个月,自XX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利率按借款合同期限确定年息为【 】‰,按季收取利息。贷款逾期除限期追收外,按规定从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 】%,并按逾期后的利率档次重新确定借款利率。
第三条、还款期限
借款方应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向贷款方偿还本金及利息。
第四条、争议解决办法
各方同意,因本协议发生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其他
1、本合同自各方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2、本合同一式俩份,各方各执一份,各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方: 贷款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司向股东借款的税务风险
1、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借款合同的征税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非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畴,不征收印花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XX84号)第三十六条(以下简称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关联方:一方面,《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将关联方关系确定为五大类,其中之一就是“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同时,准则还将“主要投资者个人”的概念进一步细化为“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
另一方面,三十六条是一项重要的反避税措施,通过限定关联方之间的利息支出额度,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关联方之间相互融通资金来转移利润。既然三十六条规定制定的初衷在于保证企业所得税基不被侵蚀,从法理上分析,对关联方关系的定义应当包含自然人。3、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6条对民间借款利息做出了如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4、近日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7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就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XX121 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这是在当前经济危机下,企业融资较难,针对民间借贷的一个扶持政策。
5、《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XX年9月1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税XX121 号《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21号文件),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未尽事宜进行了明确规定,121号文规定:“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
2
2.酒店股东合同 篇二
委托事项:对湖北省高院判决申请再审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再审
审理结果:胜诉 (提审改判, 撤销二审判决)
主办律师:向阳
承办律师:邓海虹
【案情简介】
2007年1月13日, 张女士 (张某之女) 与曾某签订一份《某假日酒店整体出让合同》 (以下简称《出让合同》) , 该合同载明:甲方:张某;乙方:曾某。合同约定:
甲方将某假日酒店的土地使用权、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整体以615万元的价格出让给乙方。
自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付出让定金10万元, 合同签订之后一个月内乙方再付190万元, 余款于2007年6月30日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甲方收到乙方款达200万元之时, 向乙方移交上述出让标的物的所有资产权属证明、证照等 (以移交清单为准) , 并办理相关权属证照的过户手续 (在信用社抵押的土地证及房产证由甲乙双方负责向信用社协商办理) , 在乙方付清全款前, 甲方保留出让标的物的所有权, 其他债务由甲方负责清偿。
资产移交之日起, 原甲方所欠某农村信用社150万元贷款 (本息) 由乙方负责偿还并负责向贷款方办理有关借款人的变更手续, 所还贷款折抵出让价款, 其他债务由甲方负责清偿;从标的物的资产和经营管理权移交给乙方之日起, 新增的一切债务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标的物上的相关证照、借款人的变更过户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承担所需的一切费用 (含出让税费) , 甲方概不负责;乙方上述证照的变更时间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月内完成, 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相关证明文件。
如一方违约, 需承担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
该合同的甲方签名为张女士, 乙方签名为曾某。
合同签订当日, 曾某向张女士预付10万元;2007年1月22日, 向某代曾某向张女士付款190万元;同年12月11日, 张某代张女士向曾某补打收款258.3万元的收条。曾某共向张女士付款458.3万元, 按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 还欠156.7万元未付。
2007年2月1日, 张女士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整体移交, 包括房屋、锅炉、客房、配套设施、烟酒等全部资产;同时还移交了A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证未移交。
2007年11月30日, 张某向曾某发出通知书 (曾某于2007年12月8日收到) , 该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鉴于曾某未按2007年1月13日双方签订的《出让合同》履行, 至今仍拖欠170余万元已达数月, 也未在约定的日期内完成相关财产权属变更手续, 已构成单方违约。张某已解除《出让合同》, 曾某必须于接到此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张某移交给曾某的资产、设备设施、生产经营用具、生活用品等及经营权移交给张某。
2007年12月8日, 张某向曾某发出要求其迅速还清张某所欠某信用社150万元贷款, 以便履行《出让合同》, 将出让的资产过户给曾某的通知书。
2007年12月12日, 曾某以张某为被告诉至某县人民法院, 要求确认张某于2007年11月30日发出的解除《出让合同》通知书无效。
2007年12月20日, 张某以曾某为被告诉到某县人民法院, 认为曾某违约, 要求判令曾某向其支付违约金。后张某对该案申请撤诉。
2008年4月3日, 某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张某撤回对曾某的起诉。
2008年4月11日, 张某向曾某发出一份通知:我于2007年12月8日送达给你的关于解除与你方签订的《出让合同》通知中的有关事项, 现经过协商后, 作为无效通知, 并予以撤除。
2009年1月13日, 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曾某起诉张某一案所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中认为:曾某因对张某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出让合同》存在异议而起诉, 请求确认解除合同效力。因张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曾某发出解除通知书, 明确包含解除合同在内的通知无效, 予以解除。至此, 双方就解除合同这一问题无争议, 对曾某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的诉讼, 裁定驳回起诉。曾某、张某对该裁定均未提出上诉。
【一审、二审情况】
2008年l1月2日, 张某以曾某某为被告, A公司、张女士为第三人, 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依法确认张女士与曾某于2007年1月13日签订的《出让合同》无效, 并由曾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4850元、鉴定费9000元, 均由张某负担。
张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 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一、撤销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 荆民三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二、确认张女士与曾某签订的《出让合同》无效, 一审案件受理费54850元由曾某负担, 鉴定费9000元由张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4850元, 由曾某负担。
曾某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律师合议意见】
1.本案中《出让合同》所涉及的资产属于张某所有, 与A公司无关
第一, 各方对酒店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张某所有没有任何异议。
第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以个人名义经营的, 财产归经营者个人所有。被申请人张某有权处分其名下的假日酒店资产。
第三, 转让的其他动产也属于某假日酒店所有。2004年7月张某注册成立了字号为某假日酒店的个体工商户, 在某县发展计划局文件中, 也清楚显示是某假日酒店投资700万元建设桑拿房、客房、游泳池、客房装饰装修及道路硬化建设等。在2004年某县建设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 明确写明某山庄扩建新增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是张某而非A公司。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诸多以某假日酒店名义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装修合同和锅炉、酒店物品采购合同等, 说明酒店添置的不动产和动产均属于某假日酒店。银行对账单、员工工资支出、营业款入账、当地信用社贷款等客观事实足以说明:假日酒店的全部资产属于张某个人所有, 二审法院认定的《出让合同》处分了A公司的财产和经营权是明显的认定事实错误。
2.张某对《出让合同》的签订和效力是认可的
签约之前, 申请人曾某与张某本人通过电话确认了酒店转让价款。2007年1月13日张女士以张某的名义与曾某签订《出让合同》, 至2007年1月22日张女士共代收转让款200万元。由于某假日酒店的信用社贷款未还, 同年12月8日张某向曾某发出要求偿还某县信用社贷款以便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通知。2007年12月11日, 张某又向曾某出具了金额为258.3万元的收款收条。通过张某的一系列民事行为, 足以认定张某追认了张女士与曾某签订的《出让合同》有效。虽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由于张某回国后发现房地产价格上涨, 曾经于2007年11月30日向曾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但是2008年4月11日, 张某又撤回了该通知。
3.张某通过违法手段胁迫曾某在《确认无效协议》上签字, 该证据无效
申请人曾某与张某签订的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总价款615万元, 曾某已经支付了458.3万元, 合同已经履行了大部分 (由于张某未按约定办理过户手续, 因此余款未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 各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 撤销二审判决, 维持一审正确判决。
【代理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 申请再审人曾某的再审诉讼请求成立, 本院予以支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错误, 本院予以纠正。张某关于本案《出让合同》无效的抗辩理由证据不足, 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 项、第 (三) 项、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1.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0) 鄂民二终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
2.维持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 荆民三初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4850元, 由张某承担。■
3.酒店股东合同 篇三
12月18日晚间,新都酒店公告,拟向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科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两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1.25亿股股份,发行价格为3.61元/股,募资额4.5亿元。这意味着该项定增若顺利完成,大股东光耀集团持股比例将由13%上升至34%,对此新都酒店表示在每况愈下的经营环境下,此举有助于提高公司资本实力帮助公司实现战略转型,二级市场俨然也持相同看法,公告当日新都酒店以9.98%的涨幅表达了对该项目的乐观预期。然而事实是否果真如看上去那般美好?由于今年以来大股东光耀集团一直陷入资金紧张、无力偿还地产信托的各种传闻,本次伴随定增后其控制权的进一步提升,不免也引发了对其借力新都酒店实现股权融资的猜测。
大股东4亿注资
据新都酒店发布的定增方案显示,新都酒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1.25亿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49亿元。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光耀集团、科道基金两名特定对象,其中光耀集团将以现金3.99亿元认购1.11亿股;科道基金将以现金4999.85万元认购1385万股。若该项定增顺利,光耀集团持有新都酒店的股份将由13.83%增至34.43%,科道基金持股数占总股本3.05%。
新都酒店称,“若本次非公开发行顺利实施,一方面,将提高公司资本实力,推动公司向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盈利能力强并可持续发展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转型,形成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改变公司目前主营业务发展空间有限、盈利能力较差的困境;另一方面,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光耀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将超过30%,将会提升光耀集团对公司的控制力,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新都酒店作为深圳唯一一家酒店业上市公司,近几年主营业务一直处于亏损的状态。数据显示,新都酒店营业利润已连续五年亏损,经营难以改善。2006年公司净利润亏损1.37亿,2007年和2008年由于营业外收入,公司净利润实现微盈。2007年实现净利润189万,2008年实现净利润为352万。2009年,在公司营业外收入只有45万元的情况下,新都酒店亏损了2400万元。201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亏损553.89万元、201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亏损继续放大达到866.1万元。截至今年9月30日,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1.55亿元,公司每股净资产为0.87元,低于公司股票的每股面值。
实际上随着近几年公司所处区域淡出中心区域以及高端酒店增加,公司酒店业务未来竞争将更加激烈,现有酒店业务盈利能力及其提升空间非常有限,仅依靠现有业务和资本实力无法改变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因此公司未来的出路不排除保壳,或进行资产重组,或引入有实力的大股东进行大幅度改革,方能改变公司目前的经营困局。
对于此次大股东光耀集团的慷慨解囊,民生证券指出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 公司可支配的现金增加,除满足公司现有业务的资金需求外,有助于公司在适当时机推动向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盈利能力强并可持续发展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转型,形成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除了地产业务,考虑到去年11月的公告中显示,光耀集团目前持有永州市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41. 5%的股权,而永州资源的营业范围是投资矿产品勘探、采矿、收购、金具生产、加工、销售、钢材销售,最后也表示新都酒店依然存在进军矿产资源开采及深加工领域的可能性。
显然,二级市场也极为看好定增成功后为公司带来的业务转型的预期,公告当日二级市场该股开盘后即一字涨停,全天以9.95%的涨幅领先餐饮旅游行业。截止12月25日,5个交易日的时间里该股涨幅已达13.71%,可见市场也报以同样的乐观预期。
借壳上市两步走
资本市场炒作的永远是预期,大股东光耀集团此次4亿元注资后是否将带领新都酒店走向崭新的明天?尚不得知,但对于债务重重、资金短缺面临巨大资金需求的光耀集团来说,此次注资新都酒店的意图却已十分明晰。
事实上,一年前伴随着光耀集团通过间接收购瀚明投资从而正式成为新都酒店第一大股东以来,尽管光耀集团否认借壳上市,称收购新都仅是为加强度假酒店和服务板块,但业界对其借壳上市的猜测却不曾间断。
作为一家2002年成立的地产公司,光耀集团的发展速度可谓爆发性来形容,资料显示,目前光耀集团已布局了惠州、深圳、杭州、临沂、上海、天津、东莞、北京等11个城市,总开发面积超过200万平方米,储备用地近800万平方米。而与此对应的是,2008年光耀集团的销售额仅为7亿元人民币,次年便上升至16亿元,2010年攀升至40亿元,2011年更达到60亿元。
然而伴随国家宏观调控的不断深入,光耀集团难免遭受冲击,曾经爆发式增长的业绩也逐渐停滞。更甚者,快速扩张的开发模式对于资金实力要求甚高,但在融资环境不畅的情况下,无法打开资本市场大门的光耀集团只能借道信托、甚至是民间高利贷等高成本融资,这无疑为其发展埋下了“定时炸弹”。公开资料显示,光耀集团去年曾与中诚信托、华澳信托合作发行两笔信托计划,信托规模接近7.9亿元,其中约4.9亿元信托债务将于明年1月到期。但是显然从目前的销售情况看光耀集团并无能力偿还这笔即将到期债务,因此资金短缺、债务高筑等消息不断把公司推到风口浪尖上。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11月惠州市汕尾商会成立,共获得中国工商银行惠州分行110亿元的授信额度,获得中国交通银行惠州分行100亿元的授信额度,获得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50亿元的授信额度,三家银行共计260亿元的授信额度。而该商会的名誉会长即光耀集团董事长郭耀名,据一位业内资深人士表示“光耀集团今年以来一直面临资金紧张的局面,这笔授信可能已解决了公司的燃眉之急。“不过他也同时表示借债抵债的债权融资方式显然不是长远之计,拓展股权融资渠道也迫在眉睫。
4.股东转让出资合同 篇四
受让方:李ⅩⅩ
广州市 大众贸易 有限公司由广州市光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资1.5万元,张ⅩⅩ出资1.5万元, 出资 万元共同设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和股东决议,现就转让出资事宜订立如下条款:
一、转让方广州市光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将占公司注册资本 50 %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 李ⅩⅩ ,转让金额为1.5万元。
二、合同签订之日,受让方需将转让金额全部付给转让方。
三、从Ⅹ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起,张ⅩⅩ、李ⅩⅩ、、, 成为本公司的股东,承认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并享有股东权益。各股东新的投资比例分别为 张ⅩⅩ 出资 1.5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 李ⅩⅩ 出资 1.5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 出资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四、至 Ⅹ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止,本公司债权债务已核算清楚,无隐瞒,转让和受让股东均已认可,并已经明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承担责任。
五、公司经利的收益按本合同签订之日计算,转让方享有转让前的红利,受让方享有转让后的红利。
六、广州市光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股东自转让出资之日起,不得再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活动。
七、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仲裁机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条款:
九、本合同一式 5 份,交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全体股东各持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受让方:
李ⅩⅩ 住 址:大德路1号 住 址:中山三路1号
其他股东签字:
张ⅩⅩ
公司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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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餐饮公司股东协议合同 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出资人遵循自愿和协商一致原则,共同出资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餐饮公司。
第二章 公司基本情况
第二条 :公司全称: 南昌福膳食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中文地址:南昌市福州路69号
第三条 :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餐饮服务。
第五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五年,自公司批准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投资资本及出资人
第六条 :公司投资资本为伍拾陆万元人民币,出资人出资额和所占注册资本比例的基本情况为:
甲方:xxx,住所地:东湖区渊明北路24号,出资额:贰拾捌万伍仟陆百元整,占注册资本比例51%;
乙方:xxx,住所地:南昌市红股中大道718号 出资额:贰拾柒万肆仟肆佰元整,占注册资本比例49%;
第四章出资人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出资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三)、可查阅股东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四)、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按出比例分取公司清算后为出资人可分配的资产;
(六)、按章程规定转让出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 出资人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时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三)公司依法成立后不得抽回资额;
(四)、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五)、保守公司内部经营方式及营运机密;
(六)、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五章 资金到位及核算约定
第九条 :第一期资金到位:甲乙双方于《投资预算》制订后_30_日内按投
资比例缴交该预算之总投资_100%金额汇至南昌福膳食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第十条 :本店营运前所有未列于《投资预算》之追加投资款项,将列入本
店投资总资本额,该金额于正常营运前7日内依投资比例补足缴交至甲方指定账户。
第六章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出资人组成,为更好
地经营、管理好本店,在与甲方互相协商的基础上,就聘请甲方经营人员管理本 店。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议事规则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七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每月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第二或三个
月份派利润予各出资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表(有变动时提供)。
(三)、经营管理费用计入当月份之营运成本。
第十五条 :在经营期间,若出现盈亏,均按出资比率共同承担。
第八章其他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出资人的变动、合并与分立、解散与清算等重大事项另由章程规定。
第十八条 :出资股东至本店享有买单原价七折优惠,本店店长及甲方短期督导人员享有本店免费住宿。
第十九条 :本协议经全体出资人签字后生效,并由出资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09
6.股东合同协议书 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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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协议范本
目 录
一致行动协议书 ........................................... 2
股东合作协议书 ........................................... 5
深圳市律商企业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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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行动协议书
甲方:
住所:
乙方:
住所:
丙方:
住所:
鉴于各方系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拥有并详细知悉公司的关键技术及经营信息,为了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同意各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作为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共同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为明确协议各方作为一致行动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 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
1. 协议各方应当在决定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时,共同行使公司股东权利,特别是行使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时采取一致行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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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7.公司向股东借款合同 篇七
经______________(下称贷款方)与_____________(下称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自________起,由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____________(种类)贷款(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用于_____________,还款期限至_____________止,利率按月息_______‰计算。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方法计算。具体用款、还款计划如下:
第二条
贷款方应在符合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前提下,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的加息同。
第三条
借款方愿遵守贷款方的有关贷款办法规定,并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对违约部分,按规定加收______%利息。
第四条
借款方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必须在贷款到期前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方审查同意,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借款方不申请延期或双方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的.,从逾期之日起,贷款方按规定加收______%的利息,并可随时从借款方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
第五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对借款方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贷款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8.模版: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 篇八
转让方:
受让方:
万元,万元共同设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东决议,现就转让出资事宜订立如下条款:
一、股东将原出资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转让给,转让金额为万元。股东将原出资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转让给,转让金额为万元。
二、合同签订后的天内,受让方需将转让金额共万元付给转让方。
三、受让出资后成为本公司的股东,占公司注册资金%,承认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并享有股东权益。受让出资后成为本公司的股东,占公司注册资金%,承认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并享有股东权益。
四、至年月日止,本公司债权债务已核算清楚,无隐瞒,转让双方均已认可,并已经明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承担责任。
五、公司红利的收益按本合同签订之日计算,转让方享有转让前的红利,受让方享有转让后的红利。
六、违约责任:
1、受让方未能按时付款,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所收转让款不予退还,受让方应在该等事实发生之日起十天内,向转让方支付相当于转让金额10%的违约金。
2、转让方未能按时办好转让手续,方已支付的款项退还,并向受让方支付相当于转让金额10%的违约金。
七、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或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市区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条款:无
九、本合同一式 六 份,交公司登记机关一份,股东各持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受让方:
住址:住址:
9.股东是否要签劳动合同? 篇九
一般来说,股东只是公司的投资者,不同于公司的普通员工。
但如果股东计划在自己投资的公司工作,在公司领取薪酬,由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那么,该股东需要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如果股东仅仅是作为投资者投资公司,并非该公司的员工,就不需要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总而言之,劳动合同系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与投资关系无关。
10.酒店股东合同 篇十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知春大厦C座6层电话:62578185/62578953传真:62632554
专 项 法 律 事 务 委 托 合 同
委托方:江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地 址: 江苏南京市
邮编: 21000
受托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
邮编: 100086
甲方因业务需要,委托乙方处理其与北京世纪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中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中的专项法律事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提供该专项法律服务,双方就各项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作范围
乙方代理甲方处理北京臵业有限公司的小股东北京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200万元借款及相关股权臵换事宜。
二、服务律师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将指派严奉平律师、张玖利律师负责处理甲方委托的事务。如乙方律师因故不能继续承担工作,乙方应及时指派其他律师并通知甲方。
三、乙方的义务
乙方律师应当及时受理甲方委托之工作。如甲方指定之乙方律师因故不能及时处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根 1
据实际情况安排其他律师代为处理相关事务。
四、甲方的义务
甲方应保证委托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甲方应当向乙方及时提供法律专项事务服务过程中所需的各项资料、文件及情况说明,如因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实而导致产生对甲方不利的法律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律师费
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元整)。
六、保密条款
乙方应对其承担甲方专项法律事务服务期间知悉的关于甲方的任何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进行披露,但根据中国法律乙方有义务进行披露的情况除外。
七、有效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双方可对合同的续期问题另行协商。
八、其它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签书面补充协议进行修改补充。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11.酒店股东合同 篇十一
甲方:XX酒店
乙方: 北京××花卉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协商,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花木-----盆,以美化甲方环境,具体摆放位置和花木明细见附表。
二、乙方花木租摆期间,甲方负责浇水管护,不得丢失损坏,否则甲方负责赔偿。
三、租摆期间乙方派专人每周一次检查指导花木维护、调换工作,保证花木如数如质、常青常绿。
四、甲方重大节日期间(元旦、劳动节、国庆节、圣诞节、春节、店庆日)可任选三个,乙方配合甲方人员一起设计图案,确定品种与花色,科学合理的摆放并及时到位。摆放时间以一个星期为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两星期。
五、花木租摆前需杀菌消毒,鲜活整洁,一切与之有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花木租摆期间甲方必须看护好花,不得丢失,如有丢失照市场赔偿。
七、租摆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八、租摆费用为每年-----------,甲方按月支付,于每月-------日以支票或现金方式结清。
九、违约责任:由守约方向违约方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后以补充合同式纳入本合同。
甲方代表(盖章签字)乙方代表(盖章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北京格润花雨花卉有限公司
花卉保底费用合同(拟案)
甲方代表:XX酒店
乙方代表:北京格润花雨花卉有限公司
1、——年我公司各租摆花客户大部分由于技术与管理不到位,花卉损耗量达50%,——年租花管护由我公司负责,其费用为:
月车费:2人×8趟×12.00(来回车费)=192.00元
月工时费:2人×25.00×8趟=400.00元(自己管护)
年车费、工时费为:592.00×12=7104.00元
2、大部分植物在室内最长只能放3个月,根据**业务淡旺季的情况年需更换3次,年损耗为 25%,费用为:
初始成本:计划148盆,共计:6925.00元
年成本:6925.00×3=20775.00元(最低数)
年损耗为:20775.00×25%=5193.75元
3、垫碟损耗为(最低数):600.00元4、1-3项年费用总共为12897.75元
5、我公司需年租金(不含拖花运费):
12897.75×20%+12897.75.75=15477.30元。
甲方代表(盖章签字)乙方代表(盖章签字)
12.股东内部承包经营合同 篇十二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姓名 ,性别 ,年龄 岁;住
身份证号码:
为了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甲方决定将公司下属业务部门发包给乙方,由乙方承包经营,现甲、乙双方就公司内部承包事宜,在平等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甲方将公司业务一部发包给乙方承包经营。
二、承包期限: 年,即从二O一二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 承包经营的业务范围:
三、 承包净利润分成:由甲方得 %,乙方得 %。甲方在每年可预支乙方利润分成,承包到期,进行总结算,但预支多少金额时,甲方视乙方承包经营的月利润而定。
四、 承包亏损的承担:发生亏损,对亏损额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
五、 承包期内,在经营中发生的债务,由乙方负责清收,如未能按照与客户的合同约定的时间清收到应收款,则甲方可暂不支付乙方应得的利润分成,甲方视乙方对应收款清收的情况,有权决定用乙方应得利润冲抵应收款。
六、 财务由甲方统一管理和记录,统一开票,统一纳税,分别计算乙方承包单位的成本和利润。乙方自己也应对财务收支进行测算和记录。甲、乙双方每月进行一次财务核算和核对,并予以书面确认。
七、 业务一部的人员工资、奖金、福利、经营税收、分担房租、汽车使用、纸张、分担的水电费、流动资金、交通费、邮寄费、交通事故、安全责任事故、罚款等经营中的一切费用均是经营成本。
八、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承包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九、 乙方必须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乙方不得故意虚列成本开支,也不得单独或伙同他人故意降低业务收入,不得收受客户的贿赂,更不得采取收入不入帐等形式,牟取私利,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弥补甲方的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十、 乙方若连续 月发生承包亏损,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十一、 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有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太仓市人民法院处理。
十二、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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