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源管理科纳税评估工作流程

2024-07-07

税源管理科纳税评估工作流程(共8篇)

1.税源管理科纳税评估工作流程 篇一

纳税评估科2012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2012年上半年,纳税评估科按省市国税局要求确立新思路,引入新手段,大力构建纳税评估工作新体系,取得较好成效,截止2012年6月,评估科共评估企业户29户(次),其中经评估有问题企业18户,评估入库税款62.29万元。完成了县局交办的上半年过半任务,实现了“以评促改、以评促管、以评促查、以评促收”的工作要求。

一、评估措施

纳税评估工作,在紧扣对象确定、案头分析、约谈举证、、实地术查、评估处理等关健环节的基础上,兼顾一般,注重实效。

1、注重案头审计工作,做到评估系统计算机分析与人工分析相结合。首先对计算机自动比较分析生成的零负申报问题,以及发票查询系统、交叉稽核系统发现的问题进行真实性的评估分析,以寻找企业自行申报中隐瞒销售收入或虚增抵扣进项税额的疑问。其次是人机结合进行评估分析,我们利用事先计算机形成的纳税人各项经济指标,比如销售变动率、成本利润变动率、税负率等正常变化幅度和峰值等标准值,将企业当期申报数据的变动率与之反复地进行横向和纵向的对比分析,以发现纳税申报中存在的异常申报的问题。最后是人工进行评估分析,对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逻辑和勾稽关系的认定审核分析,以发现异常申报问题。

2、加强约谈举证和实地核查。为确保约谈举证效果,认真审阅企业自查举证报告,结合案头审计发现的疑点,从带着问题去约谈;对疑点无法消除,评估科人员方采取实地勘查的方式掌握第一手资料。首先,深入企业对其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熟悉企业内部结构、经营管理方式、产品移送销售渠道以及会计核算情况,做到有的放矢。其次,进一步了解生产产品的原材料、制造费用、财务费用、包装物等与产成品的配比关系,通过使用的包装物数量核算产出的产成品的数量,或通过机器设备的功率结合耗用的燃料、动力、工资等核算出产成品的数量,然后与帐面进行核对,发现与实际库存不符的,应进一步明确产成品的去向,从而根据情况予以定性处理。

二、做到二个结合,提高评估工作效能

1、评估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一方面评估人员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多与税收管理部门沟通联系,充分利用税收管理员多方面收集、掌握纳税人的动态税收信息,便于对有问题嫌疑的或低于警戒指标的纳税人,找准产生异常申报的真实原因。另一方面对在评估中发现的征管上的漏洞和不足,评估科及时反馈给税收管理部门,充分发挥以评促管的功能,同时,通过纳税评估,使税务登记信息如未办理税务登记户数、行业明细错误等信息及时得以纠正。

2、日常评估与专项评估、重点评估相结合。一是充分利用税评估软件系统,按月对系统自动筛选税负异常企业结合对纳税申报的准确性、欠缴税款的真实性,按照筛选疑似对象、确定对象、约谈核实、评定处理等步骤进行评估,有效的促进了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二是在日常工作评估的基础上,根据省市局要示,我们对商贸企业进行了专项评估、对省局监控的重点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进行了重点评估,建立上下联动,职责明晰、衔接紧密、监督制约的纳税评估工作运行机制。

三、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纳税评估系统设置不科学 系统各峰值、指标设置不合理,筛选指标单一,自评估科成立,系统使用至今,评估系统自动筛选企业名单每月几乎相同,根本起不到应有作用。

(二)、评估税款入库难,评估部门通过对纳税人申报、财务报表、生产经营等信息、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结合评估指标、评估模型的测算,找准疑点问题,往往比较有效,但调查取证过程中,由于执法权限的限制和约束,调查取证手段有限,不能达到预期效果。评估税款的入库更多的是经约谈举证,纳税人自查补税。(三)、企业信息资料取得、资源共享存在一定难度,必须要通过信息化技术建立纳税户信息共享系统,规范信息化建设。

(四)、纳税评估人员的评估技巧和主动性有待进一步的提高。

在2012年下半年,评估科将更加团结和谐,在县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各个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力争得更大更好的成绩。

2.税源管理科纳税评估工作流程 篇二

一、建立健全法律制度, 提升纳税评估地位

现行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试行) 》 (国税发[2005]43号) 是2005年制定, 随着经济发展, 该管理办法中凸显出众多问题。且该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制度, 而在《征管法》与《征管法实施细则》等正式涉税法律中, 没有对纳税评估有明确的定义解释, 致使实际纳税评估仅是税务机关内部工作, 对外不拥有法律效力。纳税评估工作法律地位缺失, 导致不能顺畅的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解决纳税评估法律地位问题, 要多方面综合改革。

首先应该在法律制定上明确纳税评估本身的法律地位, 将纳税评估作为税源专业化管理核心工作, 将严格的操作规定纳入《税收征管法》或《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之中, 使纳税评估工作有法可依, 建立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 并建立以纳税评估为核心的税收征管体系, 真正做到依法治税。对于信息共享问题, 借鉴德国与美国的做法, 完善和发展政府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关于涉税信息共享方面的税收法律体系。一是确保税务机关能无障碍的获得有用的第三方中关于纳税人的涉税信息;二是在法律中明确其他关部门有提供纳税评估信息及配合调查的义务。

其次要制定《纳税评估管理法》, 从法律层面对纳税评估的概念、范围、内容、岗位职责、执法方式、工作规程、评估程序、责任追究以及纳税评估方法、文书资料、纳税人举证责任等予以明确与统一, 切实做到依法治税。

最后是要完善和发展纳税人相应配套的税收法律体系。如借助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企业信用评级》, 通过对公民与企业在有关政府部门统一注册号码。建立企业信用体系, 通过此信用体系对纳税人的交易行为进行有效记录, 并能够将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共享, 解决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同时, 不断完善会计制度, 借助《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修改, 缩小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二、理顺纳税评估与其他税收管理工作关系

在实际工作中, 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及税收风险控制管理并存, 但对于三项工作的区别, 税务干部在实际工作操作中并未区分清楚。要想做好纳税评估, 就需要理顺纳税评估与其他税收管理工作关系。以税源专业管理为指导, 合理划分税务管理职责。

税收风险管理贯彻于税收征管各个环节, 税收风险控制要做好发现风险, 分析风险, 并及时将风险推送至各有关部门, 作为下级风险控制部门除了做好以上工作以外还要及时处理推送上级分配至本层级风险工作。纳税评估作为日常征管部门, 主要运用柔性手段, 做好日常监管, 帮助纳税人消除税收风险, 提高税法遵从度。通过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可以看出, 多个国家普遍将纳税评估置于纳税报税之后, 税务稽查之前。纳税评估工作按照风险管理的要求, 通过对税收风险户进行案头分析及时解决税收风险疑点。稽查“专司偷逃骗抗案件的查处”, 这意味着在严格意义上, 只有构成立案条件的涉嫌偷逃骗抗纳税人, 才由税务稽查局负责查处。而纳税评估则是对尚未构成立案条件的、所有可能发生不遵从行为进行评价、估算或核定, 其管理的范筹较之稽查专司案件查处要更为宽泛。

三项工作职责在政策上虽有明确规定,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工作职责容易出现错位、交叉串位情况, 究其原因就在于分工协作意识不强。所以纳税评估工作需要与其他工作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但同时也要做好协作工作, 只有这样才能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对于风险控制部门传递推送的案件, 纳税评估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处理, 纳税评估中发现企业有违反法律情况, 需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时, 税务稽查部门要妥善接收处理。所以整个税收征管工作既要做好分工又要做好协作, 才能推进整个税收征管工作良性发展。

三、完善纳税评估平台,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纳税评估单纯依靠人工分析无法完成, 必须实行智能化, 依靠电脑分析, 依靠完善的纳税评估平台设置。现行纳税评估平台依托于税收征管平台, 无需另外建立独立的纳税评估平台, 而是在现有平台的基础上完善纳税评估平台。平台设置中应建立企业端口、税务机关端口及三方数据信息导入及导出端口, 达到多方面的信息在此平台中互相印证, 互相比对, 形成一个税务信息库。在建立与完善平台过程中要摒弃平台越多越好的观点, 平台越多信息越分散, 建立集中所有信息的平台就在于便于分析比对。在平台权限设置中, 不能搞一刀切, 要充分考虑各个地方差异性, 如纳税评估指标及预警值的修正, 要适当的给予各个地方使用者一定修改权限, 以期更加适应本地区实际情况。

税源管理与纳税评估首要瓶颈就是缺乏信息, 如何收集更多有用的信息, 成为做好税源管理与纳税评估的决定因素。除了通过法律的方式实现信息共享外, 税务机关也应该辩证的看待信息共享问题, 在以往传统观点认为, 其他机构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有用的信息, 但是税务机关所掌握的信息又没有主动向其他机构提供, 所以信息的共享不是单方面, 而是双向、多向, 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 整个社会机构间应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税务机关内部各个部门之间首先共享信息, 国地税之间, 税务系统与财政、工商、银行、劳保部门、建设信息、国土部门、房产、法院等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除此外税务机关还可通过其他途径获取信息, 比如房地产企业可以从房地产交易网站参考有用信息, 甚至可以从新闻中获取信息。税务机关在获取信息的过程中还可以借助于中介结构,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吸收中介机构参与纳税评估之中。从而真正建立全方位的信息共享, 推进数据与信息的全社会共享制。

通过完善申报制度让纳税人提供更多有用信息以解决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信息不对称的局面。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改革是税源管理信息收集重要突破, 在此基础上, 我国应加强涉税信息资料的收集和征管信息综合系统的建设, 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不同及税种特点等, 设置不同不同的纳税申报表, 纳税申报设置中尽可能反应企业经营全面, 通过纳税人上报纳税申报表, 让税务机关能够掌握企业货物流、现金流、购销情况、与其他企业往来关系, 实现申报信息的即时比对, 避免申报信息的遗漏或虚假申报等情况发生。通过税源管理部门日常管理, 掌握纳税人的动态涉税信息, 及时更新纳税人信息库。立足申报资料的基础上, 通过社会综合治税信息等渠道, 随时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变化等情况, 进一步拓宽资料的来源渠道, 最终建立一个综合性的征管信息系统, 实现税务征管的一体化

四、项目评估法、指标评估法综合使用

现行纳税评估是通过先收集信息, 设置合理的指标, 在遵循税收政策及规律的前提下建立纳税评估模型, 通过数理计算方式确定每个纳税评估指标的合理预警值范围。使用此种方法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 第一是收集信息真实性存在问题, 如果信息不真实, 前提不正确, 是无法获得正确的纳税评估结果的;第二是指标预警的范围具有区域局限性、时间周期的限制, 参照指标预警值更新慢, 导致无法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所以应该寻求一种更好的纳税评估方法做好纳税评估工作。

项目评估法是基于税收政策与税收风险点的前提下, 运用逻辑分析判断, 辅之以定量计算, 对已掌握企业信息进行分析, 发现企业存在的特定且指向明确的税收风险点, 并针对风险点实施调查核实。项目评估法也要使用到“指标”等, 但是与指标评估法不同的是, 指标评估法是先确定指标, 而且这些指标往往是一些财务指标, 而项目评估法先确定企业税收风险点, 从而从掌握的信息中筛选出有涉税疑点的纳税人。

在实际工作中, 这两种方法应该综合使用, 在使用指标分析法也应该将其涉税风险点作为确定指标时的考虑因素。对于行业性评估及重点税源的评估中采用项目纳税评估法更加有效。

五、集中培养一批纳税评估人才, 促进纳税评估工作全面发展

纳税评估工作已经开展几年, 纳税评估人才已经具有一定水平, 但是同时也要看到纳税评估工作量占整个征管工作量比例低, 参与纳税评估工作的税务干部还是少数。纳税评估应该成为整个征管工作的核心工作, 如何培养一批拥有高素质的纳税评估人才成为推动纳税评估工作的关键。

优化人员配置, 精通税收、财会、计算机的人员组成评估团队, 对纳税评估人员进行综合全方位的培训。首先是纳税评估团队成员对评估工作理念的培训, 只拥有专业知识缺乏评估理念的评估人员不是合格的纳税评估人员, 只有在正确的理念的指引下, 评估人员才能知道该做什么, 该如何去做。其次是对评估团队综合知识的培训, 要让每位评估人员对税收、财会、计算机知识能全面掌握, 能形成综合专业知识系统。再次是评估团队的综合实战能力的培训, 可以采用实践教学的方法, 专业教师参与纳税评估实践中, 在实践纳税评估中专业教师指导评估人员规范纳税评估, 建立模型, 设置预警值, 进行案头分析, 进行税务约谈, 实地核实, 并由专业老师指导税务干部进行纳税评估结果处理。实践教学方法让税务干部在实践中学习, 在这种教学方式下, 能够让纳税评估人员迅速掌握评估技巧。最后通过纳税评估比赛的方式, 以比赛的方式促进纳税评估工作能力的提高。

摘要:纳税评估是税收征管工作中重要环节, 本文对我国当前纳税评估进行分析, 指出目前我国纳税评估中存在着纳税评估法律地位、职责功能划分、信息收集等方面的问题, 提出要明确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 提高信息共享机制, 理顺纳税评估与其他征管工作的关系、改变评估方法及纳税评估人才培养等对策。

关键词:法律制度,纳税评估,信息共享

参考文献

[1]杨华:“日本纳税评估的经验及借鉴”, 中国财政, 2011 (23) .

[2]催景华:“亏损企业纳税评估核心及完善对策——以日本亏损企业纳税评估为例”, 新远见, 2008 (01) .

[3]邵凌云:“纳税评估的国内外比较”, 涉外税务, 2011 (2) .

[4]高强:《外国税收制度丛书》[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0.

3.税源管理科纳税评估工作流程 篇三

绍市国税所〔2003〕281号

关于印发《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以下简称所得税纳税评估)的管理,增强对纳税人的监控力度,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税收征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省局关于所得税纳税评估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绍兴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绍兴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纳税 评估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局国际税务处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3年3月28日印发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以下简称所得税纳税评估)的管理,增强对纳税人的监控力度,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税收征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省局关于所得税纳税评估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得税纳税评估是指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财务报表和税务机关日常掌握的税收征管信息,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合理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分析及认定,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行为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问题。日常纳税评估流程主要包括搜集整理纳税评估资料、确定纳税评估对象、审核分析、举证确认、评定处理、成果反映六个环节。

第三条

市局所得税处、国际税务处分别负责对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业务指导。各县(市)局、市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各单位)纳税评估科负责所管辖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市局国际税务处负责市本级涉外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所得税纳税评估范围、时间、资料

第四条

所得税纳税评估范围是指上年度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纳税评估筛选面必须达100%。

第五条 所得税纳税评估的所属时间为上一年度会计所属时间,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延伸至以前会计年度。

第六条 所得税纳税评估应以下列资料为基础:

(一)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企业年度会计决算报表资料;

(三)减免税、税前扣除、弥补亏损、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审批信息;

(四)主管国税机关要求使用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确定纳税评估对象

第七条 所得税纳税评估对象由市局所得税处、国际税务处根据CTAIS中的纳税评估系统筛选后,形成《疑点纳税人清册》,正式确定为本评估期评估对象。

第八条 所得税纳税评估对象确定后,各单位纳税评估科(人员)(以下简称评估部门)应认真做好工作安排,从下达《纳税评估项目任务》开始到作出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为一个评估周期,一个纳税评估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应报经市局审批。

第九条 所得税纳税评估对象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取消、终止评估。因特殊情况确需中止评估的,由评估部门提出申请,报经主管局领导批准。

第四章 审核分析

第十条

对列入《疑点纳税人清册》的纳税人,运用趋势分析法、结构分析法、配比分析法等方法,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分析。

第十一条 审核分析工作内容

(一)审核纳税申报表与相应的附报资料、附表之间的数据逻辑关系是否相符。

(二)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企业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计算相关指标并进行审核分析,对纳税人形成零负申报、低税负申报等问题的原因和重点税源变化情况作出初步判断。

第十二条

经审核分析,对疑点问题可以排除的可直接转评定处理环节,对疑点问题无法确定的,应转入举证确认。

第五章 举证确认

第十三条

纳税评估人员对审核分析后存在的疑点问题,应要求纳税人到国税机关约谈或以书面形式举证说明。第十四条 约谈举证前,应向纳税人发出《纳税评估约谈举证通知书》(附件一),告知其参加约谈的人员、时间、地点及需提供的举证资料等。被约谈人应由纳税评估人员指定,一般应为企业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经办人或经法人代表授权的其他人;约谈地点应选在国税机关。

第十五条 约谈应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纳税评估人员进行,由专人约谈、记录,约谈过程要形成《评估约谈举证记录》(附件二)。

第十六条

约谈举证时可要求纳税人对疑点问题进行解释、说明、举证,同时允许纳税人进行自查自纠,并限期报送《纳税评估自查举证报告》(附件三)及其他举证材料,纳税人进行自查、举证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

第十七条 评估人员不得调取和检查纳税人的会计账簿及记账凭证(纳税人因举证主动提供有关帐证资料除外)。为核实纳税人有关存货、设备及其它有关数据,经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到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实地核实。进行实地核实前,应填写《纳税评估举证材料实地核实

申请单》(附件四),向纳税人发出《纳税评估实地核实通知书》(附件五)。第六章 认定处理

第十八条 审核分析和约谈举证结束,纳税评估人员应对评估对象作出认定处理,制作《纳税评估情况分析表》(附件六)。

第十九条

纳税评估对象经评估符合以下情况的,经各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可以终止纳税评估,并填写《纳税评估情况表》(附件七):

(一)审核分析或约谈举证后未发现税收违规行为的;

(二)指标异常,经约谈举证能够提供充分的说明或依据,经审核符合实际,也未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三)经约谈自查补报后各项指标已正常,未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第二十条

评估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应填写《纳税评估选案建议书》(附件八)移交选案部门:

(一)存在明显涉税违法问题,需要进一步查证的;

(二)各项指标明显异常,又不能举证说明问题的;

(三)按有关规定需要移送稽查的。

第二十一条 评估对象经评估后应补的税款,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入库,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作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稽查部门应及时对移送的纳税评估对象进行针对性的重点稽查,并将稽查结果反馈给评估部门。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条 纳税评估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工作台帐,做好相关纳税评估项目统计分析和有关表、证、单、书的编制工作,综合反映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所得税纳税评估实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纳税评估部门应在11月1前向市局所得税处、国际税务管理处分别报送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情况统计表》(附件九)和《纳税评估情况汇总表》(附件十)。

第二十五条 所得税纳税评估资料应立卷归档,原则上按一户一档整理归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4.总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税法遵从,强化税源管理,规范纳税评估工作,降低税收风险,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利用获取的涉税信息,对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下同)申报纳税情况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评价,综合判断其纳税遵从风险(以下简称“风险”)程度,并作出相应处理的税收服务与管理行为。

第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依法实施、专业管理、分工制约的原则。

第四条 纳税评估应在纳税申报期满之日起三年内进行。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统筹安排纳税评估工作任务,实施一次评估、各税联评,避免多头、重复评估。评估后发现新线索的,可再次实施纳税评估。同一内,对列为稽查对象的纳税人不再实施纳税评估。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充分应用信息化手段,完善纳税评估工作平台,规范工作流程,加强监督制约,实现纳税评估过程控制和任务推送,共享信息资源和评估成果,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 税务机关要建立涉税信息管理制度,加强纳税人、税务机关以及第三方涉税信息的收集、整合和共享,强化数据质量管理,为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信息保障。

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已有的信息,税务机关不得再向纳税人重复采集;确需补充采集的,应提出采集计划,实行统一采集、部门共享。

第二章 初步审核

第八条 初步审核是指税务机关运用各类涉税信息,分析识别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风险,确定纳税人风险等级,明确风险应对措施的过程。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运用纳税人申报纳税信息、生产经营信息、发票使用信息和税务管理信息、第三方涉税信息以及其他媒体披露信息,针对纳税人规模、行业(产品)、税种等风险发生规律,建立纳税评估风险指标体系,制定风险识别参数,建立风险特征库等,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分析。

第十条 初步审核可采取计算机和人工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分析。

第十一条 初步审核人员应运用风险指标体系及其识别参数和各类风险分析方法,按户归集风险点,形成风险纳税人库,对纳税人风险进行排序,确定风险等级,制作《初步审核疑点清册》,明确标注纳税人具体风险疑点。

第十二条 风险指标体系、风险识别参数、风险特征库以及风险等级的划分标准,由省级及以上税务机关制定。

第十三条 对低风险等级纳税人,直接制作《税收风险指引清册》,可采取纳税辅导、风险提示等方式指引其遵从税法。

第十四条 对中、高风险等级纳税人,应根据税源规模、征管资源状况等实际情况,统一制作《案头审核任务清册》,提交案头审核。

对高风险等级纳税人,也可作为税务稽查案源,由稽查部门处理。稽查部门未予立案的,应列入《案头审核任务清册》。

第十五条 经纳税辅导、风险提示未能消除风险的纳税人,应列入《案头审核任务清册》。

第十六条 对上级部门交办的评估对象,列入《案头审核任务清册》。

其他部门转交和下级部门建议的评估对象,经审核后列入《案头审核任务清册》。

第三章 案头审核

第十七条 案头审核是指评估人员在其办公场所,对初步审核确定的纳税人,综合运用各类审核分析方法,分析申报纳税中存在的疑点,采取通讯调查或税务约谈等方式予以核实处理的过程。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案头审核任务清册》,结合纳税人行业特点和具体情况,明确责任部门和案头审核人员,形成审核预案。

第十九条 案头审核人员应在初步审核发现疑点的基础上,根据已掌握的涉税信息、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关系分析税种之间的异常变化,进一步确定疑点的具体指向,区分收入、成本、费用等计税依据组成要素,判断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估算应纳税额。

第二十条 案头审核人员可通过信函、电话、网络等通讯调查方式向纳税人核实与疑点有关的情况,也可通过税务约谈方式约请纳税人就疑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第二十一条 通讯调查和税务约谈对象包括企业财务会计人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具体可由评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可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参加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约谈时,应依法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证明。税务代理人根据授权向税务机关陈述的意见,纳税人负有全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 采取税务约谈方式的,案头审核人员应向纳税人发出《询问通知书》,并按照规定制作《询问笔录》。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约谈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五条 对存在共性问题的多个纳税人,可采取集体约谈的方式。实施集体约谈的,可不逐一制作《询问笔录》。集体约谈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及以上税务机关制定。

第二十六条 经通讯调查和税务约谈,税务机关可建议纳税人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 案头审核中发生下列情形的转入实地核查:

(一)纳税人拒绝通讯调查或税务约谈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交书面说明及证明资料的;

(三)经通讯调查、税务约谈不能消除疑点的,包括:

1、未发现纳税人有不缴或少缴税款行为,但疑点未消除的;

2、纳税人认可存在不缴或少缴税款行为,但疑点未消除的;

3、纳税人不认可存在不缴或少缴税款行为的;

4、纳税人拒绝自查,或自查未能有效消除疑点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

第四章 实地核查

第二十八条 实地核查是指税务机关运用税务检查权,针对纳税人涉税疑点、举证情况的充分性和合理性,到实地进行核实的过程。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制定实地核查计划,形成《实地核查任务清册》,明确责任部门和实地核查人员。

未经案头审核或未列入《实地核查任务清册》,不得进行实地核查。

第三十条 实地核查时,实地核查人员应向纳税人送达《实地核查通知书》,并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实施实地核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三十二条 实地核查人员应制作《实地核查工作底稿》,记录核实情况,归集相关证据材料,并签字、注明日期。

在实地核查中,责成纳税人提供证明材料的,应要求纳税人签章确认。

第五章 后续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后续处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初步审核、案头审核以及实地核查的结果,依法作出处理的过程。

第三十四条 经初步审核未发现疑点的,纳税评估终止。经案头审核或实地核查,未发现纳税人有不缴或少缴税款行为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报告》, 经审批后,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载明根据已掌握的涉税信息未发现不缴或少缴税款行为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经案头审核和实地核查,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一)涉税风险等级较高,需要立案全面系统检查的;

(二)总局规定其他应移送稽查部门的。

需要稽查部门处理的,应制作《纳税评估报告》和《移送税务稽查建议书》,经审批后,将全部评估资料及证据材料移送稽查部门。

第三十六条 经案头审核或实地核查,纳税人认可存在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且消除疑点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报告》,经审批后,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需要调整增值税留抵税额或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在《税务事项通知书》中一并告知。

第三十七条 经案头审核或实地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送稽查部门但不予立案的,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对纳税人依法实施税务检查:

(一)纳税人不认可存在不缴或少缴税款的;

(二)纳税人存在不缴或少缴税款,且疑点未消除的;

(三)纳税人拒绝实地核查,或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

(四)经评估纳税人补正申报后不进行调账处理,再次评估时发现同一问题的;

(五)省级及以上税务机关明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存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采取《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四十条 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应责令其改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纳税人主动消除或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在案头审核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 评估人员自案头审核开始之日起60个工作

日内完成《纳税评估报告》。有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应报经主管局长批准。

第四十二条 在《纳税评估报告》提交前,纳税人已自行补充申报的,评估人员应在《纳税评估报告》中说明已自查补报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经纳税评估确认应补缴的税款,不能及时、足额入库的,税务机关按照欠税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纳税评估人员发现纳税人有需要其他部门处理的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交或反馈。

第四十五条 发生无法实施纳税评估情形的,须经审批后,方可中止评估任务。

第六章 工作管理

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评估成果的增值利用,及时总结纳税评估经验,收集纳税评估典型案例,建立健全纳税评估模型。

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评估成果不断完善风险指标体系、风险特征库和风险分析模型,及时补充和修正预警值参数。

第四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将纳税评估工作成果统一计入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作为税收征管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健全

激励机制,加强对评估质效的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结合评估典型案例定期进行讲评,并运用典型案例加强对评估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评估能力。

税务机关应通过评估工作实践及时发现和培养纳税评估专业人才,建立纳税评估人才库,探索试行包括评估师制度在内的评估人员能级管理制。

第四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纳税评估工作成果,建立纳税人事前风险控制机制,制定风险防控指南,指导纳税人建立健全风险内控制度;实行大企业风险防控协调员制度,从源头控制纳税遵从风险。

第五十条 税务机关要建立纳税评估监督制约机制和纳税评估岗位责任制等制度。负责初步审核、案头审核、实地核查以及评估监督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五十一条 税务机关要建立纳税评估复核制度,可实行上级直接复核、同级交叉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评估程序是否符合规程要求,评估所涉及的文书资料是否规范、完整;

(二)案头审核是否充分,疑点指向是否具体、明确;

(三)实地核查范围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四)疑点消除理由和证明材料是否充分,疑点未消除的核实是否到位;

(五)后续处理适用法律依据是否符合规定;

(六)是否存在瞒报、漏报评估结果,有无应移送未移送的情况;

(七)有无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十二条 经评估复核的,应制作《纳税评估复核结论书》。

第五十三条 评估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向评估对象通风报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评估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隐瞒评估案情;

(六)接受评估对象请客送礼;

(七)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第五十四条 有《税收征管法》第十二条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评估人员应予回避。

第五十五条 纳税评估工作中使用的各类指标、参数和方

法为内部资料,不得向税务机关以外的组织和个人泄露和提供。

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工作报告、案头审核任务清册等内部流转的文书为内部资料,不得作为对外执法适用,不得向税务机关以外的组织和个人泄露和提供。

第五十六条 评估人员在评估工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成立纳税评估工作审议委员会,对高风险纳税人判定、争议案件移送和监督考核评价等重要事项实行集体审议。审议委员会由同级税务机关主管领导、各业务部门以及督察内审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

第五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跨地域、跨行业集团企业、重点行业和国际税收(反避税)等特定业务以及重大复杂事项的评估,可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组织评估团队予以实施。

评估团队应具备税收、会计、法律、计算机应用等各类专长的人员,具体根据评估对象的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评估团队的管理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纳税评估工作协作,加强数据信息、指标参数以及评估方法的共享。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联合组织评估。

第六十条 需要异地税务机关协助调查的,可发函委托相

关税务机关协助调查。受托地税务机关应根据协查请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调查,并及时提供相关材料。需要取得境外资料的,可提请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依照税收协定情报交换程序获取。

第六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评估档案管理,收集、整理纳税评估各环节有关资料,按照税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归档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规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六十三条 本规程相关税务文书,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规程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 月

5.纳税评估工作总结 篇五

一、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继续实施项目工作法推动纳税评估工作。开年后,我们确定了建立行业两税预警机制,提高纳税评估工作水平的项目工作;六月份后根据县局局长办公会议精神,我们调整和重新确立了加强农副产品收购和加工行业税收管理的项目工作,确立了建立农副产品收购和加工行业税负预警值为今年全年的工作重点和工作中心。

二是落实上级精神,制定了考核办法。我们将纳税评估的考核作为征管质量考核的一项重点内容,按月组织相关人员对纳税评估专班和税源管理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重点考核量化指标的四个方面,即:评估计划按期完成率;评估选案准确率;程序完备率;案件复查率。并将考核结果与年终县局岗位目标责任制的考核相结合,与干部职工的实际利益相挂钩,变压力为动力,促进工作。

三是紧抓重点税源户纳税评估。今年,我们对全县纸制品行业8户一般纳税人进行了纳税评估,通过认真进行案头分析发现疑点,经约谈纳税人,并实地调查核实,最后确立了该行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负预警值,分别为 和 ,同时对其中 户企业纳税调整评估补税xx万元。

四是紧抓农副产品收购和加工行业纳税评估。六月份以来,我局评估人员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对我县农副产品行业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核算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纳税评估办公室设计了《农副产品企业产品构成明细表》、《农副产品企业存贷变动情况表》等企业纳税评估信息采集表,对农副产品企业进行了相关信息采集,初步建立起投入产出模型,进行投入产出评估。全年共对 等 户农副产品企业实施了纳税评估,共评估补缴增值税xx万元,调增应纳所得税额xx万元,补缴所得税xx万元。

五是扎扎实实完成好省局部署的专项评估工作。今年十月份,省局增值税、所得税专项评估工作布置下来后,评估办按照县局要求,配合税政科,根据文件精神全力投入到专项评估工作中。通过两个多月的不懈努力,按期完成了对全县 户企业的两税评估工作,共评估补缴增值税xx万元,调增应纳所得税x万元,补缴所得税xx万元。

二、存在的问题

一年来,我局的纳税评估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税收管理员的业务素质还跟不上工作的要求。纳税评估要对企业纳税人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也要对纳税人的生产情况进行掌握,税收管理员在财务知识不是很熟的情况下对业务复杂一些的企业不敢开展评估,怕出丑怕露底,同时由于评估应使用的文书较多,程序较为烦琐,部分税收管理员抱着多一事不于少一事的态度,不愿主动开展评估,不主动去做案头分析,即使发现了疑点也只是口头反映,甚至有的评估工作完全依赖个别业务强点的同志,纳税评估整体推进的力度不大。

二是评估成果的利用效力不高。纳税评估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促进管理,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在很大程度上把纳税评估视为稽查,以收入的多少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主要尺度,对在评估工作中发现的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重视不够,还没有有的工作建议向管理部门提交,纳税人在纳税上存在的问题现在解决了,下段期间又会发生,不能从根本上堵塞税收漏洞。

三是纳税评估刚性不足,有的问题不好解决。例如:评估中发现的纳税人销售价格偏低应予调整的问题,所得税评估中纳税人帐簿不全,少计收入应予核定征收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应当作为日常管理处理,不便于移交稽查查处,应当使用适当的执法文书进行处理,增强税收管理的刚性。

四是专班评估中的税务约谈不方便,评估专班人员没有直接管户,要约谈纳税人需要通过税收管理员联系,文书需要管理员送达,最后纳税人找专班人员约谈,三方衔接稍有不畅工作就不能顺利完成,增加了税收管理员的工作量,税务约谈变成了上门询问。

三、关于纳税评估工作的有关建议

(一)继续加大纳税评估培训力度。按总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每一个税收管理员都是纳税评估人员,而目前的现状是大部分税收管理员对纳税评估从流程到文书使用,特别是对评估数据的分析不熟,不知道如何进行分析,或根本分析不透,且现在培训的面还远没有达到,目前的状况是对评估小组人员培训较多,对税收管理员的培训较少,因此,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加大培训力度,力争每个税收管理员都培训到,都能独立行使纳税评估职责。

(二)开展纳税评估优秀案例的评比。通过评比活动,提高各分局的纳税评估水平,提高各分局纳税评估质量,促进分局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同时也为省市局优秀案例的评选积累素材。

(三)加强行业评估。争取通过行业评估,带动整个行业的管理,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申报真实度。

(四)加强纳税评估后的后续管理。纳税评估是对纳税人前期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评估,一定要加强对已进行评估的纳税人的后续管理,特别是税负率上的变化,避免出现反复。

(五)加大纳税评估的考核力度。将纳税评估的各项工作细化到责任制中后,要将考核工作落实到每月,并确保考核质量不流于形式,以此推动基层各税源管理部门将纳税评估工作做到平时,做实,做出成效,切实达到促进征管,促进税收,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服务纳税人的目的。

四、明年的工作思路

1、进一步完善纳税评估指标分析机制,提高评估案头分析的质量,准确合理确定纳税评估计划;

2、进一步严格纳税评估工作流程,规范业务运作,提高纳税评估工作效率;

3、进一步理顺日常评估与专业评估的关系,规范税源管理,提高税源管理水平;

4、进一步加强纳税评估结果运用,规范纳税评估数据统计分析,提高纳税评估工作利用效果;

5、进一步强化纳税评估培训机制,规范培训指导,提高纳税评估人员整体素质。

6.税源管理科纳税评估工作流程 篇六

和企业关系最密切的是税收政策遵从和纳税金额核算, 它们是企业涉税行为的主体内容。毕竟, 企业每天花费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是先要解决经营行为和经营事件到底该纳什么税和纳多少税的问题, 企业因纳税风险而带来的利益损失更多是和税收政策遵从和纳税金额核算有关。而企业实际生产经营中的纳税筹划行为较少, 相关的纳税风险发生的几率也较小。虽然我国的税收法规体系非常繁杂, 但是具体到单体企业能够适用的税收政策毕竟有限, 企业的经营行为可供选择适用税收政策的余地比较小。因此, 从目前知悉的情况看, 很多企业对于纳税筹划仍然停留在概念和愿望阶段, 一些财务人员已经发现过分追求纳税筹划而忽视税收政策遵从和纳税金额核算工作是舍本逐末, 结果是税款没有节省多少, 可是每年因为纳税违规问题仍在补交金额不菲的罚款和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出台, 标志着我国纳税评估工作开始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方法, 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 并采取进一步措施加强管理的活动。

二、企业纳税管理的现状

(一) 依法纳税观念淡薄

很多企业经营者只注意拓展市场, 依法纳税观念却非常淡薄。对税收法规及相关政策了解甚少, 不清楚偷逃税收的后果及潜在的风险, 不懂得加强企业组织框架设计、经营环节、经营业务流程等涉税管理也能依法少纳税。

(二) 认为税收只是企业财务人员的事

很多企业管理者将所有税务问题都交给财务人员, 只要求财务人员必须做好账、少纳税, 涉及到税务管理方面的其他事情则不加过问, 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出问题, 很多企业老总不假思索地归结为“账上出问题”, 认为是财务人员账务处理水平不够高, 很少想到是企业税收风险管理不到位, 而忙于涉税攻关“捏蓝子”。

(三) 对税收策划和税务代理在认识上有偏差

有些企业虽然有聘请专业财税人员进行涉税操作的意识, 但对税务代理的作用在认识上还有许多偏差, 认为税务代理机构是“关系税”、“人情税”的一个桥梁, 能通过其与税务机关的关系和专业知识技能使企业能少纳税, 从而忽视了以加强税法遵从为核心的税收基础工作。

三、企业涉税风险形成的原因

(一) 企业决策者方面

部分企业决策者税收法律意识淡薄, 纳税观念落后, 财税知识缺乏, 从主观上没有认识到税收的重要性及其严重性, 而单纯地把税务问题看成是财务部门的问题, 没有认识到税收问题贯穿于企业发展的每个环节, 所以一味的追求企业经济效益, 挖空心思想着如何避税, 达不到目的, 就埋怨财务人员不会当家, 工作不到位。

(二) 财务工作者方面

由于财务工作者平时不注重新财税知识学习, 或者因为对财税法规的认识理解有偏差, 容易造成因计算失误而造成主观上的避税, 更有甚者有些财务工作人员或者代理记账机构本身存在专业不胜任, 凭借从一些所谓老会计身边学到的做账技术和与一些税务工作人员人际关系为企业按所谓“税务的税负率、利润率、内部相关指标”进行账务处理, 人为的进行偷漏税, 给国家、企业都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三) 税收政策方面

我国现行税收政策正式立法较少, 行政法规多, 缺乏完整的税法体系, 为企业“合理避税”提供了空间, 税收法规经常变化, 仅每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收法规有几百条, 到了省级以下法规数量就更多了, 复杂的税制因素加上地方政策及信息传递不对称, 无形中又加大了企业的税收风险, 再者由于税收政策宣传不倒位, 导致到企业因错误运用过期的税收政策而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四) 税务征收机关方面。在经济不发达到的地区, 税务机关不完成地方政府下达的税收任务, 不按税法办事, 对企业实行“杀鸡取卵”或者搞预缴、寅吃卯粮, 造成企业利益受损, 而在经济发达地区, 税务机关完成当年的征收任务后, 授使征收机关有意压库, 对企业实行缓缴, 搞放水养鱼, 形成企业客观上的避税。

四、企业如何完善纳税风险评估及措施防范

(一) 树立涉税风险防范意识, 自觉遵章依法纳税

企业降低纳税风险, 从内部来讲, 要充分认识到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努力遵章经营、守法纳税, 从而选择主动避开涉税风险;从外部上讲, 选择与社会信用较高, 遵纪守法的交易对象展开经营活动, 消除接受、虚开发票或假发票、账外经营等潜在风险。评估纳税风险就是企业对具体经营行为涉及的纳税风险进行识别并明确责任人, 这是企业纳税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企业要理清自己有哪些具体经营行为, 哪些经营行为涉及纳税问题, 这些岗位的相关责任人是谁, 谁将对控制措施的实施负责等。

(二) 加强学习税收政策、财经法规、完善账务处理合规、合法, 提高纳税意识

作为企业管理者、决策者, 要加强财税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要经常过问企业的纳税情况、账务处理情况, 增强税收风险意识。众所周知, 企业涉税风险评估工作是以企业的会计信息为基础的, 会计准则的变化对于企业涉税风险评估工作的影响是非常明显的, 在实际的纳税风险评估工作中, 我们需要加强评估人员对于会计知识、财税政策的掌握, 财务人员更应该注重财税知识、财经法规、企业会计准则等知识的学习, 不断提高财务处理能力, 使之合规合法, 更应弄懂、吃透税收政策, 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 及时获悉新法规、新政策。

(三) 综合收集本企业及本行业涉税风险信息, 提高涉税风险防范及应对能力

财务人员要注重对各部门的信息整合, 加强财务部门对企业整个生产经营过程的参与力度, 以使财务部门在业务动作过程中识别涉税风险问题、预防涉税风险, 提前做好涉税规划。要侧重分析区域内同行业各层次纳税人的实际利润率和实际税负的差异及其主客观原因, 健全完善企业财务处理、成本核算体系。灵活的运用现有的信息化技术,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建立起适合本企业的纳税评估指标, 科学的确定各项指标的预警区域, 并且结合实践与社会经济发展形势的变化而变化, 积极推进第三方信息收集机制的构建, 通过其他途径的数据与企业自行向税务申报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建立本企业增值税平均税负率分析、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配比分析等。通过对不同分析, 可以为企业纳税风险评估工作提供更多的方式方法。

(四) 聘请税务顾问, 提高涉税筹划能力

由于税收的专业性、复杂性和时效性, 企业办税人员往往顾于繁琐的工作中, 无暇顾及提高自身的财务处理技能及涉税知识的更新, 越来越多的企业管理者开始主动的寻求诸如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的专业支持, 聘请税务顾问和税务代理, 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 规避涉税风险, 定期给企业做涉税风险的体检。在合理利用税收政策并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条件下, 发挥涉税中介服务机构作用, 配合税务机关做好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

(五) 加强企业内部各部门及部门内部的信息沟通

信息交流沟通是整个企业纳税风险管理工作平稳顺利运行的润滑油。因为即使设计了清晰的目标和措施, 但是因为相关部门和人员不理解, 导致责任人不能有效地执行和相关部门不能密切配合, 实施效果将大打折扣。监控实施效果就是检查纳税风险管理的效果, 并对纳税风险管理效果进行总结。

参考文献

[1]尚小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应抓好四个环节[J].江西财税与会计, 2013 (09) .

[2]许月刚.把纳税评估工作深入扎实地开展下去[J].山东税务纵横.2014 (01) .

7.上海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 篇七

沪国税征[2009]13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为强化税源管理,提高纳税评估工作质量,提升纳税服务水平,降低税收风险,市局制定了《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统一全市评估工作流程、文书制作和结果处理,是进一步深化本市纳税评估工作的需要;是落实税收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具体措施;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提升纳税服务水平重要途径。各分局要认真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学习规程,确保落到实处。

二、《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各分局要结合综合征管系统纳税评估软件同步上线应用工作,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开展调研、提出建议,及时上报市局。

三、本通知下发后,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税稽[2004]8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

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税源管理,提高纳税评估工作质量,规范、优化评估流程,提升纳税服务水平,降低税收风险,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进一步采取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一般应按照评估对象初选、评估对象确定、评估分析、税务约谈、实地核查、评估处理、评估审核和评估执行等八个工作流程予以实施,根据评估实际情况,可以简化工作流程。

第四条纳税评估采取由市局、分局、管理所分别确定评估对象方式,组成本市三级纳税评估体系。

市局通过总局下达、根据总局纳税评估数学模型产生、市局税收业务处室通过行业税负监控、“四位一体”联动办公室移交等,确定需要进行纳税评估的疑点对象,定义为市局级纳税评估。

各分局在一定时期内,根据所管辖行业、重点税源企业的实际征管等情况,自行确定需要进行纳税评估的疑点对象,定义为分局级纳税评估。

各分局管理所根据税收管理员平台预警提示,由税收管理员对预警所进行的分析处理,或者经分析处理后认为需要进一步确定为纳税评估疑点对象的,定义为所级纳税评估。

第五条纳税评估按照确定方法分为日常评估、专项评估。

日常评估是指对非特定纳税人及非特定事项开展的评估;专项评估是指对特定纳税人和特定事项开展的评估。

第六条市局征收管理处是纳税评估工作牵头部门,负责纳税评估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纳税评估

工作规程,进行评估对象预分析并布置下达市局级纳税评估任务,指导基层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明确纳税评估工作职责分工,并定期对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交流。

市局计划统计处负责对税收完成情况、税收与经济的对应规律、总体税源和税负的增减变化等情况定期进行宏观分析,为基层各分局开展纳税评估提供依据和指导。

市局税收业务处室应根据税种管理的要求进行行业监控,建立各税种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测算指标预警值和制定分税种的具体评估方法,并提出具体需要评估的企业名单。

第七条各分局根据实际情况,一般可确定稽(征)管科或者根据实际情况由其他业务部门作为纳税评估工作牵头部门,负责本分局纳税评估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纳税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细则,进行评估对象预分析并布置下达分局级纳税评估任务,定期组织对纳税评估工作进行总结、交流和考核。

各分局管理所是纳税评估实施部门,由税收管理员具体负责实施纳税评估工作。

第八条纳税评估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第九条本市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各税种的纳税评估工作,均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纳税评估工作流程

第一节评估对象初选

第十条纳税评估对象初选,是指纳税评估工作牵头部门,利用纳税评估系统设定的评估指标和建立的评估数学模型等,按照选用的评估方案,对被选纳税人进行人机结合的数据处理,以其处理结果产生疑点对象的过程。

第十一条纳税评估对象初选一般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一)指标分析法:利用纳税评估系统设置的税收或财务分析指标,根据指标预警值,对被选纳税人各指标值进行逐一比对;或者同时利用一定数量的税收和财务分析指标,建立综合评估分析指标集,从多方面对被选纳税人申报数据合理性做出评价,据此产生疑点对象。

(二)数学模型分析法:利用纳税评估系统设置固化的数学模型技术,模拟被选纳税人经济运行实际情况,估算其应纳税额的总量,根据估算税额与其实际缴纳税额的差值及差异率来产生疑点对象。

(三)导入法:利用纳税评估系统设置的“疑点对象批量导入”或“单户纳税人信息录入”模块,由纳税评估工作牵头部门直接通过导入或人工录入的方式形成疑点对象。

对于市局级纳税评估,其中由税收业务处室确定需要进行纳税评估的疑点对象,一律由相关处室提供标准格式的疑点对象名单,提交征收管理处。由征收管理处通过纳税评估系统设置的“疑点对象批量导入”或“单户纳税人信息录入”模块,以导入或人工录入方式形成疑点对象,传输下达至各分局。

第二节评估对象确定

第十二条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是指纳税评估工作牵头部门,通过纳税评估对象初选产生或直接形成的疑点对象,制作《纳税评估对象疑点清册》,并通过审核确定实际评估对象的过程。

第十三条纳税评估对象确定原则:

(一)市局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确定相应时期的纳税评估重点及评估方法,供各分局参考,作为各分局具体确定实际评估对象的依据;

(二)各分局应结合市局下达的评估任务和本局的实际情况,除市局级纳税评估必评外,在保证税源管理质量的前提下,可结合工作量自行审核确定评估对象;

(三)纳税评估工作牵头部门在确定纳税评估对象时,应与本级稽查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对已实施或拟实施稽查对象的纳税人,不得确定为纳税评估对象,但应将疑点情况告知稽查部门。

第十四条纳税评估对象经审核确定后,应制作《纳税评估任务分配单》,据以分配评估任务,由管理所实施评估。

第三节评估分析

第十五条评估分析是指纳税评估人员采取人机结合方式,利用所掌握的信息,针对纳税评估对象

存在的疑点问题,进行案头分析或指标评析的过程。

第十六条评估分析过程中,应利用征管及其他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以及日常征管中所掌握的信息,针对疑点问题,逐一进行审核分析,并将审核分析结果填入《纳税评估分析表》。

第十七条纳税评估人员在将审核分析结果填入《纳税评估分析表》时,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原则提出转相应环节的处理意见报批:

(一)疑点全部被排除,又未发现新的疑点,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二)发现评估对象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三)纳税人实际申报的应纳税额小于评估分析判断的应纳税额,差异额超过10%且大于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直接转入“实地核查”环节处理;

(四)属于其它情形的,直接转入“税务约谈”环节处理。

第十八条《纳税评估分析表》审批权限为管理所所长。

第四节税务约谈

第十九条税务约谈是指纳税评估人员在评估分析的基础上,就需要纳税人说明的疑点问题,约请纳税人进行说明的过程。

根据评估实际情况,可对两个以上约谈对象采用集体约谈方式进行约谈,提高效率,加强针对性。

第二十条采取税务约谈方式的,负责约谈的评估人员,应制作《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采用直接送达、挂号信函等方式,通知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财务负责人。

评估人员应提前送达《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携带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税务约谈可以采用当面交流、书面说明等方式。采用当面交流方式的,须有两名以上(含)评估人员同时参加,并做好《纳税评估约谈记录》。

对通过当面交流方式,仍不能说明问题的,可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约谈后纳税人愿意自查补税的,应填报《纳税情况自查报告表》,并要求其在收到本报告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补税、补滞申报。评估人员应将此情况作为约谈说明内容,记载于《纳税评估约谈记录》中。

第二十二条为保证税务约谈说明的效果,评估部门在向纳税人提出税务约谈建议时,应将要求说明的主要问题一并告知纳税人,但不得涉及发现疑点的具体评估方法。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因某种合理原因,不能按税务机关通知的日期进行约谈需要延期的,可在税务机关通知约谈的日期到期前(含到期日)向联系人说明情况,重新约定约谈时间,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重新约定的约谈日期到期后,纳税人未能履约的,视同纳税人拒绝约谈。

第二十四条税务约谈工作完成后,评估人员应根据疑点问题的约谈结果,如未发现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应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二十五条实施约谈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由评估人员制作《增加评估方式申请表》报批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一)纳税人拒绝主管税务机关约谈建议或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约谈承诺的;

(二)纳税人在约谈说明中拒不解释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或对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未能说明清楚的;

(三)约谈后纳税人同意自查补税,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评估中发现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六条《增加评估方式申请表》审批权限为管理所所长。

第五节实地核查

第二十七条实地核查是指评估人员根据评估分析、税务

约谈的具体情况,就存在的疑点问题,进一步按照日常检查的要求,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纳税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的过程。

第二十八条采取实地核查方式,评估人员应制作《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通知书》,采用直接送

达、挂号信函等方式,通知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财务负责人。

评估人员应提前送达《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通知书》,告知核查时间、需准备的有关资料(附《纳税人明细资料准备清单》)。

第二十九条实地核查不以税务约谈为前置条件,实地核查须由两名以上(含)评估人员同时参加,并做好《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记录》,应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法定权限行使税收管理权。

第三十条实地核查应根据纳税人疑点情况确定核查内容,通过对纳税人生产工艺流程、经营特点以及资产、负债、损益、现金流量等进行调查和核实,从而对疑点问题进一步予以确认。

第三十一条实地核查完成后,评估人员应整理归纳有关核查情况,与《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记录》及相关证据材料一道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评估人员不得强行核查,应将未能实施实地核查的原因记载于《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记录》中,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六节评估处理

第三十三条纳税评估处理是指评估人员根据评估分析、税务约谈、实地核查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制作《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并就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问题提出相应处理意见的过程。

采取税务约谈或实地核查方式的,制作《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前,必须填制《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纳税评估实施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纳税评估实施任务,其评估人员应及时制作《纳税评估工作报告》提出评估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纳税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存在疑点情况、审核分析情况;

(三)采用的评估方法及参照的指标标准值;

(四)税务约谈及实地核查情况;

(五)评估处理意见。

第三十五条评估处理意见按以下原则提出:

(一)疑点全部被排除,又未发现新的疑点,由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无问题”处理意见;

(二)经税务约谈,纳税人就疑点问题已说明清楚,并已在规定期限内自查补税的,由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已自查补税”处理意见;

(三)经税务约谈,实地核查后,纳税人疑点问题确实存在,由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分别按以下情况提出相应评估处理意见:

1.属于一般问题,提出具体“补税及滞纳金”的处理意见;

2.涉及行政处罚(行为),提出“转税务法制”处理意见;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转稽查部门”处理意见:

(1)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

(2)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

(3)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行为;

(4)在一个内,发现评估对象在以前纳税评估时已被发现并得以纠正的问题再次发生的;

(5)其它情形。

第七节评估审核

第三十六条评估审核指纳税评估工作牵头部门(包括评估实施部门)的评估审核人员,依据评估人员送审的《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及相应的评估资料,按权限进行审核审批的过程。

评估审核人员不得兼职同一评估对象的评估分析、约谈说明、实地核查和评估处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评估审核人员对评估人员送审的《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及相应的评估资料,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审核:

(一)纳税评估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规程要求,评估所涉文书资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制作;

(二)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环节对应分析、说明的问题是否都进行了分析、说明,有无遗漏;

(三)评估处理环节注明的处理意见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不恰当之处。

第三十八条评估审核人员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应退回评估实施部门限期补正:

(一)对评估工作程序不符合要求,或者工作程序虽符合规程要求,但评估资料不全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正;

(二)发现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环节对疑点问题未分析、说明不清楚的,以及分析、说明时将疑点问题遗漏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充分析、说明材料;

(三)对评估处理中提出的“已自查补税”处理意见,既未说明应补税的项目内容,又未附《纳税情况自查报告表》及相应补税的完税凭证复印件,退回限期补充。

第三十九条评估审核人员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后,拟同意《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的评估处理意见的,按以下设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一)《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无问题”处理意见的,由管理所所长审批;

(二)《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已自查补税”处理意见的,由管理所所长审批;

(三)《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转税务法制”处理意见的,由管理所所长审批;

(四)《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具体“补税及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原则上按补税金额,实行由管理所所长、科长和分管局长审批相结合的三级审批制。具体权限划分,由各分局自行确定,信息处(运维中心)负责后台维护;

(五)《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转稽查部门”处理意见的,区别以下情况设定审批权限:

1.市局级纳税评估,应转对口稽查局实施稽查,并由纳税评估实施部门初审,报纳税评估工作牵头部门审核后由局长审批后转出;

2.分局级、所级纳税评估,应转本分局的税务检查所,并由纳税评估实施部门初审,报纳税评估工作牵头部门审批后转出。

第八节评估执行

第四十条纳税评估执行是指评估人员或评估审核人员,依据审批同意的《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的评估处理意见,进行相应后续处理的过程。

第四十一条评估执行按以下规定操作:

(一)《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无问题”处理意见的,经审批同意后,由纳税评估实施部门直接立卷归档;

(二)《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已自查补税”处理意见的,经审批同意后,由纳税评估实施部门直接立卷归档;

(三)《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转税务法制”处理意见的,经审批同意后,由评估人员在系统中另行启动“税务法制”模块;

(四)《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具体“补税及滞纳金”处理意见的,经审批同意后,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结果通知书》,并在系统中输入相应补税及滞纳金明细金额。

《纳税评估结果通知书》需由管理所所长审批。

《纳税评估结果通知书》经审批同意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评估人员制作《送达回证》,将《纳税评估结果通知书》(同时附空白《纳税情况自查报告表》)送达纳税人。

(五)《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转稽查部门”处理意见的,经审批同意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评估审核人员制作《移交税务稽查报告表》,移送相关稽查部门。

第三章评估文书

第四十二条为规范纳税评估工作,评估过程中应使用统一的评估表证单书。

第四十三条本规程所称评估表证单书,包括:

(一)纳税评估对象疑点清册;

(二)纳税评估任务分配单;

(三)纳税评估分析表;

(四)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

(五)纳税评估约谈记录;

(六)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通知书;

(七)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记录;

(八)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九)纳税评估工作报告;

(十)纳税情况自查报告表;

(十一)纳税人明细资料准备清单;

(十二)增加评估方式申请表;

(十三)移交税务检查报告表;

(十四)纳税评估结果通知书。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各分局从事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要加强对纳税评估中所涉指标和指标运用方法的保密,不得外泄。

第四十五条市局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分局纳税评估工作进行抽查。

第四十六条出口退税评估工作不适用本规程。

第四十七条各分局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程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规程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纳税评估表证单书(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8.浅谈如何做好纳税评估工作 篇八

纳税评估是国际通行的一种税收征收管理方式。我国纳税评估概念是从国外的“Assessment”和“Au—dit”转译而来,最早译为“审核评税”和“稽核评税”。200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第二条规定: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该办法对纳税评估工作做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开始全面推行。自此,纳税评估工作在全国。

作为直接面对纳税人的基层税务机关,如何做好纳税评估工作,实现对税款的“应收尽收”和对纳税人的有效管理,缓解征管压力和降低执法风险,笔者结合我分局几年来的纳税评估工作实践,谈谈几点看法:

一、评估任务的筛选与下达必须“少而精”。根据近几年深圳市国税局纳税评估工作的实践,筛选和下达评估任务的方式由市局下达和基层分局下达两种,市局主要负责筛选和下达专项评估任务(如房地产企业专项评估)、分局则根据区局要求(如针对申报异常数据包括长期零申报和连续亏损企业及部分行业)或自身管理要求筛选和下达任务。上述的任务筛选与下达,主要根据行业分类、申报数据为依据,并未进一步比较其行业成本、费用比例、增值税税负率、企业所得税贡献率等关键比例再缩小筛选面,导致下达的评估任务范围过大过多,税收管理员在必须保证完成评估任务和进度的情况下无法保证评估质量(或因业务水平所限怯于查阅企业账本),往往与企业约谈,企业愿意自查的则交由企业自查,只要自查结果过得去就行。在此种情况下,企业往往会避重就轻,按其心理承受程度采取补申报部分销售收入、调增部分所得象征性地补点税了事,如税收管理员未注意核实其补申报的销售收入和调增加的所得是否有相对应的证据(如出入库凭证、收款收据和记帐凭证等),这就为执法风险埋下了“定时炸弹”。因此,纳税评估任务的下达不在于要达到评估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的效果,而是要针对少数、各项数据(包括申报数据、财务数据、税负数据等)异常的纳税人进行,尽量避免“大而泛”,力求做到“少而精”,以求收到评估实效。

二、善于从日常征管工作中寻找疑点,确定有价值的评估对象。在日常征管工作中,除专为评估而筛选下达任务外,只要用心,不少环节都可以发现疑点,及时发现有评估价值评估对象,果断下达评估任务,收到“立竿见影”的评估效果。以下是笔者结合实际工作总结出较容易发现问题的几个环节:

1、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核准环节和超限量领购专用发票审批核查环节发现问题。如2010年6月,我分局在核准保留一户由市内迁出的某润滑油有限公司(取得了中国总代理资格)一般纳税人资格过程中,发现其2010年4月份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其“预收账款”年初余额及期末余额均为1,062,098.17元,大额“预收账款”长达4个多月无任何变动,明显不符合商贸企业货物周转时间短的行业特点。据此,我税收管理员怀疑该企业存在已将货物交付购货方仍挂“预收账款”未及时确认销售从而少计销项税额的可能。在下一步的实地调查工作中,我税收管理员重点查阅了该公司 “预收账款”科目明细账及相关记账凭证,并对其财务负责人、法人代表进行了约谈,得知该公司上述“预收账款” 实为2009年年末两批钢材的出口的收入(金额合计1,332,944.97元),因国内供货方开错专用发票被退回后一直未按规定重开发票,导致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退税所致。企业以为,反正出口是免税的,加之供货方未提供合法、有效凭证可供入账确认结转成本,故此未作进一步账务处理。针对企业陈述,我们核对了其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现企业上述收入未及时申报确因对税收政策理解有误造成,遂将其纳入纳税评估名单,按照《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其上述 “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193,675.76元。

2、从退(抵)税审批环节发现问题。在审批企业提出的退抵税申请过程中,尤其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过程中,不能拘泥于申请哪个退税即孤立地核对相应的申报资料,必须将企业历年的申报表进行纵向比较,了解其可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减免税备案情况及获利等情况,核实其所申请的应退税额是否准确无误,从而决定是否退税。如在2011某储备粮深圳直属库提出以2009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退税额抵缴2010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补税额过程中,我分局复审人员发现其2009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 “不征税收入”栏次有金额,同时注意到其“营业税金及附加”栏次有较大金额,遂通知其会计前来解释。经询问了解,发现其所列“不征税收入”除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外(该收入根据财税[2009]151号文免征营业税),还包括将仓库租给地方粮食企业取得的租金及管理费收入(该收入已在地税部门代开发票并缴交了营业税),而企业认为该租金和管理费属虽由粮食公司支付,但最终是全部或部分由地方财政承担,故将其一并列入 “不征税收入”进行了纳税调减。针对上述情况,我复审人员指出该公司对“不征税收入”理解的误区,该公司不能提供上述收入的财政支付文件,不符合财政补贴收入管理的3个条件,不能确认为财政补贴收入,应予以调增所得(同时调增其原申报时已调减的对应成本、费用),同时将其纳入评估对象下达评估任务。经过对该企业2006——2011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和“营业外收入”科目明细账的审核,最后确认其2007——2011应补企业所得税合计为3,849,923.51元。

3、积极利用各种数据查询系统查找疑点企业。目前,我们可用的系统有CTAIS、一户式、税收管理员系统、金税工程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等。而最近上线的数据应用平台查询功能更为齐全,我分局在其上线试运行的当天,即查询、甄别出3户问题企业,具体情况为:综合科在该数据应用平台上线当天即通过“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台账”查询模块查询,发现我分局有9户企业在附表五中填报了“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栏次,该栏主要为内资企业填写享受“两免三减半”或过渡期优惠税率的栏次。经导出其历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记录进行比对分析,发现其中3户企业存在问题: 1户企业2010——2012年申报错误导致超期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造成少缴和少预缴企业所得税99,988.64元; 1户企业由于对过渡期优惠税率不清楚,在2009——2012年一直错按18%的优惠税率填报企业所得税季度及申报表,将法定税率与18%之间的差额填入“附表五”中的“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栏次,导致少缴和少预缴企业所得税20,979.01元;1户企业已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但申报时却少计算最后1年“减半”优惠,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23,059.38元。针对上述问题,综合科及时向管理科进行了通报,并要求管理科进行纳税评估。

三、评估人员业务素质全面与否决定纳税评估质量的高低,必须注重评估人才的培养。纳税评估工作是一项业务性较强的综合性工作,要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多方了解、全面掌握,而对评估人员来说,则不仅要熟悉税收政策和业务流程,还要有过硬的会计基础和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前期案头分析工作,确定评估方向,掌握约谈技巧,做到“有的放矢”、“命中要害”,促使企业主动“纠错”。当然,对经核查发现纳税人有涉嫌偷、逃、抗、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则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如在前面提到的几个评估案例中,如果缺乏会计基础、不熟悉税收日常管理规定和出口退税政策,则难以发现问题。因此,要确保纳税评估工作质量,则必须保证评估人员素质的全面,走评估专业化道路,集中综合业务能力强的税收管理员专职负责评估工作,加强对评估人员的培养,对有税收、会计和法律专业的年轻税务干部有意识地进行多岗位轮换,使他们全面熟悉征收、管理和稽查等税收业务,同时注重对他们进行持续的知识更新培训(包括税收业务、会计知识、计算机基础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为评估专业化提供人才保障。同时,加强不同地区间、同一地区不同区、分局间或与地税部门的纳税评估工作交流,推广纳税评估工作先进地区的经验,建立多行业评估模型,探索出高效的纳税评估工作方法,切实做好纳税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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