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新规:账户分类管理(共7篇)
1.银行新规:账户分类管理 篇一
个人银行账户实行分类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25日宣布,对个人银行账户实行分类管理,分为Ⅰ类、Ⅱ类、Ⅲ类账户,不同类别的账户有不同的功能和权限。新的分类出来后,老百姓的银行账户到底该怎么用? 个人银行账户为啥要分三类?
个人银行账户看上去是件不起眼的日常小事,实际上是很重要很严肃的事情。它不仅是经济金融活动的基础,而且是打击违法犯罪的保障。
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个人经济活动的丰富多元,对个人银行账户提出了许多新要求。央行此次通知要求,银行在切实落实账户实名制的前提下,根据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及风险评级,审慎确定银行账户功能、支付渠道和支付限额,并进行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
“这次把传统上在柜面开设的账户设为Ⅰ类账户,属于全功能的银行结算账户。在此基础上,为便利存款人支付,增设了Ⅱ类、Ⅲ类账户。”央行支付司司长谢众介绍,Ⅱ类账户满足直销银行、网上理财产品等支付需求,Ⅲ类账户主要用于快捷支付比如“闪付”“免密支付”等。与Ⅰ类账户必须到柜台当面办理不同,Ⅱ类、Ⅲ类账户可以通过“绑定”Ⅰ类账户的办法在网上开设。
新划分三类后,原有的银行账户怎么办?记者从央行支付司了解到,对于之前的账户,银行根据开设时的材料进行分类,只要是当面开设的都会成为Ⅰ类账户。今后再开设账户,就会明确让客户选择是哪类账户。不过由于涉及到银行系统的升级,新的管理办法的完全落实可能需要一个过程。多了两类账户该怎么用?对于习惯了一种银行账户“包打天下”的老百姓来说,还真的要好好研究一下Ⅱ类、Ⅲ类账户怎么用。
根据人民银行新出台的规定,存款人可通过Ⅱ类账户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办理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存款人可通过Ⅲ类账户办理小额消费和缴费支付。
“打个比方,Ⅰ类账户就像是老婆用的,什么金融业务都能办;Ⅱ类账户就像是自己用的,只能投资理财缴费不能取走现金;Ⅲ类账户就像是给小孩用的,只能做一些小额支付。”业内人士用这样的大白话“翻译”。
也就是说,Ⅰ类账户是资金进出的“总源头”;Ⅱ类账户与Ⅰ类账户最大的区别是不能存取现金、不能向非绑定账户转账;Ⅲ类账户与Ⅱ类账户最大的区别是仅能办理小额消费及缴费支付,不得办理其他业务。百姓在新型网络银行凭网上“刷脸”和绑定Ⅰ类账户,可以开设Ⅱ类账户。但在权威部门认可人脸识别技术可靠性之前,单凭网上“刷脸”不能开设Ⅰ类账户。直销银行账户(Ⅱ类账户)功能拓展至消费和公用事业缴费支付。Ⅱ类账户单日支付额度在一万元以内,但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不限。有了Ⅲ类账户,消费者进行“闪付”等非接触式支付或“免密支付”时,可以更放心,因为目前设定余额在一千元以内。即是说,如果因为欺诈、遗失造成了损失,最大损失被锁定在一千元。
“其实并不是每个人都要开三类账户。我们主要是为了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和消费者便利支付需要,给大家提供更多选择。同时,通过限定功能和额度降低风险。”谢众强调。不同账户间转账手续费怎么办?
依托Ⅰ类账户,百姓可在网上选取任意银行开设多个Ⅱ类、Ⅲ类账户,购买理财产品或进行快捷支付。问题是,Ⅱ类、Ⅲ类账户的资金只能来自Ⅰ类账户,而现在大部分银行还在对跨行或异地转账收取手续费,百姓在使用Ⅱ类、Ⅲ类账户时岂不是得多交费用?
央行通知明确:“鼓励银行对存款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办理的一定金额以下的转账汇款业务,免收手续费。”可是万一某家银行不听央行的“鼓励”怎么办?
“我们同时也出台了配套措施,上经济手段。如果到明年4月1日仍有银行不减免手续费,那么在办理跨行业务时央行的„超级网银‟就会向这家银行收费。”谢众明确表示。
目前,招商银行等几家银行已宣布网上转账汇款全免费。业内人士表示,银行间的激烈竞争,加上政府部门的积极引导和配套措施,会使银行转账费用不断降低。
此外,关于银行账户的一些非人性化规定这次也得以改变。比如以往规定挂失、密码重置等业务必须本人在柜台当面办理,往往出现危重病人不得不被抬到银行的极端情况。这次明确规定,因身患重病、行动不便、无自理能力等无法自行前往银行的存款人,可采取委托代理或银行上门服务方式办理挂失、密码重置、销户等业务。
2.银行新规:账户分类管理 篇二
一、资本管理新规的主要特点
1. 构建了多层次的资本监管体系。
按照《资本办法》要求, 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分为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附加、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 中国银行业的最低资本要求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 三者的下限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 分别为2.5%和0%~2.5%;第三层次为1%的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第四层次为根据单家银行风险状况提出的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多层次的监管资本要求既符合“巴塞尔协议III”确定的资本监管新要求, 又增强了资本监管的审慎性和灵活性, 确保资本充分覆盖国内银行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和个体风险。
2. 制定了分类监管的标准。
中国现行资本监管规则将商业银行分为资本充足、资本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三类, 三分类方法主要是基于2004年初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普遍不达标的实际而确定的, 近几年来中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大幅提高, 远高于最低资本要求。因此, 《资本办法》对商业银行分类标准和分类方法进行较大修改, 依据资本充足水平将商业银行分为四类。满足全部四个层次资本监管要求的银行属于第一类银行;满足前三个层次资本要求, 但未达到第四个层次资本要求的银行属于第二类银行;仅达到第一个层次资本要求, 但未满足其他三个层次资本要求的银行属于第三类银行;未达到最低资本要求的银行属于第四类银行。《资本办法》还明确了随着资本充足率水平下降监管力度不断增强的一整套监管措施;《资本办法》实施后, 商业银行若不能达到最低资本要求, 将被视为严重违规和重大风险事件, 银监会将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新的分类标准标志着中国资本监管的重点将转向达到最低资本要求但未满足全部监管资本要求的商业银行。
3. 严格了资本构成和扣减方面的要求。
资本新规明确了资本的构成和扣除范围, 没有实现的得利需要从核心资本中扣除, 考虑税收因素后可以列入二级资本。与“巴塞尔协议III”的监管要求一致, 《资本办法》对附属公司少数股东资本计入监管资本的数额和方式进行了明确, 对中国商业银行普遍使用的二级资本, 按照新老划段的方式进行了严格规定。资本新规还规定2013年1月1日后发行的二级资本作为合规的资本工具不能带有利率跳升机制或其他赎回激励。这些监管规定有利于推动中国商业银行不断提升资本质量, 促使商业银行重视资本的经营与管理。
4. 调整了风险权重体系, 体现了公共政策导向。
资本管理新规在以下几个方面对风险权重体系进行了重新设计:一是对境外主权和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 以债务人的外部主权评级为基础。二是取消了对境外和国内公共企业的优惠风险权重, 按照“巴塞尔协议II”的规定, 确定公共部门实体定义和风险权重。三是对工商企业股权风险暴露不再采用简单的资本扣除方法, 而是区分不同性质的股权风险暴露, 给予不同的风险权重。四是小幅上调了对国内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五是下调了对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和小型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 权重由100%下调到75%。六是下调对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 权重由100%下调到75%。七是在符合“巴塞尔协议II”总体规定的前提下, 将标准的信用卡授信额度的转换系数确定为20%。《资本办法》对风险权重体系的调整, 既坚持了审慎监管的原则, 又体现了公共政策导向, 降低了中小企业贷款、零售贷款的成本, 推动商业银行调整资产结构。这些变化不仅有助于商业银行为国内消费提供信贷支持, 还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
二、资本管理新规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影响
1. 资本管理新规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尽管《资本办法》在短期内对单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不大, 但在经济持续下滑和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下, 资本管理新规还是给银行业资本补充带来了一定的压力。银行盈利能力增加使得留存收益增加资本的能力提升、超额损失准备可以分段计算附属资本等有利于商业银行增加资本的增加, 但资本新规也带来了一些不利于资本充足率的因素, 如资本构成项更改缩小了合格资本的范围, 并表示范围扩大使资本扣减或风险加权资产增加,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随着银行总收入的增加不断增加, 内部模型法要求银行根据过去60个交易日风险价值 (Va R) 均值的3倍和上期风险值的高者来计算市场风险加权资产等等。因此, 资本新规使得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在当前经济金融形势下存在下降的可能, 商业银行将会面临一定的资本缺口。
2. 资本新规对商业银行杠杆率的影响。
资本管理新规中对商业杠杆率的有关规定对资产规模扩展的约束力更强。银行的杠杆率一般用一级资本除以调整后的平均资产 (一般指季度资产价值的均值) 来进行计算, 因此从计算原理来看, 杠杆率在性质上与资本充足率属于同一类型的指标, 都是为了确定银行资产扩展的边界。根据《资本办法》, 除了第二支柱外的其他资本要求, 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逆周期资本要求和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要求, 都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理论上银行的最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可以达到11%, 这也意味着监管机构期望银行通过核心一级资本放大资产的倍数在9倍以下。杠杆率4%的最低监管要求意味着25倍资产扩展的最大边界。因此, 资本新规中杠杆率规定有助于抑制商业银行信贷扩展冲动, 减少银行从事复杂衍生品投资所带来的风险。
3. 资本新规对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影响。
资本新规的出台意味着中国商业银行迈入了资本管理的全新时代, 商业银行继续扩展资产业务的边界面临越来越强的监管约束, 在依靠利润补充资本难以赶上资产扩展速度的前提下, 未来的转型发展就不得不重视那些不占用资本的中间业务, 资产业务也必须以“节省资本”为导向, 更加注重风险权重低的表外业务、零售业务、中小企业业务、短期业务等。
三、商业银行的应对措施
1. 完善资本补充机制。
商业银行对未来可能面临的资本缺口, 需要完善资本补充的长效机制, 丰富核心资本, 规范利用附属资本, 优化资本机构。商业银行的资本补充分为内源融资渠道和外源融资渠道。内源融资补充的是核心资本, 主要通过增加留存收益来完成;外源融资包括权益融资和债务融资, 股权融资补充核心资本, 债务融资补充附属资本。近几年来, 中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具有如下特点:内源融资渠道上升趋势明显, 上市融资占比大幅下降, 政府注资和机构投资的可能性越来越小, 债务融资以银行发行长期次级债务为主。
股权融资吸收损失的能力较强, 但程序复杂, 影响原股东的控制权。中国目前的长期次级债基本带有赎回激励条款, 因此不属于二级资本的范畴。在经济持续下行和利率市场化的形势下, 商业银行依赖外部市场频繁融资的模式将难以为继, 因此应以内部积累资本为主, 运用留存收益来完善资本补充的长效机制。
2. 转变经营模式。
为了达到《资本办法》中的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急需转变经营模式, 调整业务结构。以存贷利差为主的经营模式是资本消耗型经营模式, 在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的形式下, 这种模式将难以为继。商业银行减少资本消耗型业务的比重, 加大风险权重低、资本消耗少的零售业务营销力度, 大力发展资本占用较少、综合回报较高的中间业务, 积极拓展潜力较大的表外业务。商业银行还应坚持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导向, 为国家创新驱动经济的发展战略服务。为小微企业等提供信贷支持不仅能缓解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还能降低银行业务拓展中的资本消耗。
3. 改进风险管理水平。
商业银行应加强风险的量化分析, 改善风险管理机制。商业银行应加大风险管理的研发投入, 提升数据质量和信息技术水平, 组建团队深入开发内部评级体系和内部模型, 切实提升自己的风险管理水平, 力争获得银监会的认可和批准, 基于内部评级体系来度量信用风险, 基于以风险价值 (Va R) 为基础的内部模型来度量市场风险, 基于标准方法来度量操作风险。使用不同计量方法所计量的风险加权资产存在一定的差异, 这直接涉及资本计量的高低。此外, 商业银行还加强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框架的构建, 完善相关风险管理措施, 减少因结构性产品、信贷坏账、经营风险等导致的损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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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银行新规:账户分类管理 篇三
《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是中国人民银行于12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规。届时使用银行账户的习惯也要随之发生一些变化。
银行转账24小时内将可撤销
央行要求,银行要增加转账方式,调整转账时间。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向存款人提供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多种转账方式选择,存款人在选择后才能办理业务。
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转账的,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在发卡行受理后24小时内,个人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银行通过自助柜员机为个人办理转账业务的,应当增加汉语语音提示,并通过文字、标识、弹窗等设置防诈骗提醒;非汉语提示界面应当对资金转出等核心关键字段提供汉语提示,无法提示的,不得提供转账。
工行北京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经理刘楠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除了ATM转账之外,从12月1日起,工行电子银行的转账界面也会增加次日转账这一选项。如果汇款人选择了这一功能,可以在当天24:00之前申请撤销,如果超过这一时刻就无法办理。当然,汇款人也可以与以前一样选择实时或普通到账的传统方式。
5万以上非柜面转账不能只凭短信
目前,各家银行的网银和手机银行可以让大家足不出户,动动手指就能办理汇款,十分方便。但是一些犯罪分子却利用木马病毒、截获手机动态验证码等手段,轻易地将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资金轻松盗走。而部分银行的手机银行只需要一条短信发送的验证码就可以转走高达数万元的大额资金,无疑也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从明天开始,这样的漏洞将被堵上。根据央行新规,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在为存款人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时,应当与存款人签订协议,约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应当到银行柜面办理。同时,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银行为个人办理非柜面转账业务,单日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当采用U盾等数字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单位、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转账单日累计金额分别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银行应当进行大额交易提醒,单位、个人确认后方可转账。
账户分类管理 Ⅱ类Ⅲ类户有限额
早在去年年底,央行出台《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首次提出将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的概念。
Ⅰ类户是全功能的银行结算账户,必须在柜面或通过银行自助机具,经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审核身份后开立,存款人可通过Ⅰ类户办理存款、购买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支取现金、转账、消费及缴费支付等全部金融业务,没有限额。
Ⅱ类、Ⅲ类银行账户既可以在柜面开立,也可以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地开通,但要绑定本人I类银行账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Ⅱ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Ⅱ类户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其中,Ⅱ类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
Ⅲ类户权限最小,只能办理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Ⅲ类户还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其中,Ⅲ类户账户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日累计限额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为10万元;消费和缴费支付、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10万元。
业内人士表示,分类管理可以通俗地理解为,Ⅰ类户是个人或家庭的小金库,最重要功能最强大,但没必要天天搬到外面用;Ⅱ类户就像是可以带出门的钱包,装的钱有限额;Ⅲ类户就像是零钱包,只能用于小额支付。银行人士建议,通过账户分类管理和使用,可以将“金库”与“钱包”分离,保障大家的资金安全。为防止大额资金被盗,市民最好将与第三方支付账户绑定的账户换成Ⅱ类、Ⅲ类银行账户。
已开立多个Ⅰ类账户仍可照常使用
一些市民看到有关分类账户管理的报道后,都表示太专业,看不懂,担心自己现在的银行卡或存折用起来会遇到麻烦,最怕就是被强制降级。
对此担心,工行北京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经理刘楠表示,央行关于账户分类管理的规定主要针对的是12月1日以后开立的新账户。大家现在使用的银行卡和存折等账户,基本都是在银行柜面开立的,都属于Ⅰ类户,是功能权限最全的账户,12月1日以后在使用上也不会有什么不同,也不可能被银行强制降级。
以工行为例,2016年11月30日之前,在工行营业网点开立的借记卡、活期一本通存折账户都是Ⅰ类账户,比如e时代卡、理财金卡、财富卡等均属于Ⅰ类账户。值得注意的是,信用卡不属于Ⅰ类、Ⅱ类、III类账户,但属于结算账户。
虽然原有的借记卡或存折今后使用不受影响,刘楠建议大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将一些闲置不用或用得较少的账户销户,将一些主要用于网络支付或小额高频支付的账户降级为Ⅱ类或Ⅲ类户。这样既可以实现个人资金的集中管理,又可以通过Ⅱ、Ⅲ类户来防范网络支付风险,更好地保护自身的资金安全。当然,如果个人希望按现有方式继续使用已开立的各个Ⅰ类户,仍然可以继续使用,不受影响,但如果数量较多,应根据银行要求说明情况。
对于名下账户过多的,工行会联系客户进行核查。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将会被暂停非柜面业务,只能在营业网点柜台办理业务。待重新核实身份后,即可恢复。
新开账户将受限 一人一行只有一个Ⅰ类户
如果客户已经有了某家银行的借记卡,今后还想在同一家银行办张新卡,就不能像以往那么随意任性了。根据央行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由于个人在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为方便大家异地生产生活需要,央行已要求银行对本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免收异地手续费,降低个人支付成本。
刘楠以工行为例解释称,如果客户已经有了工行借记卡或存折,就表明他已经在工行拥有了Ⅰ类户,工行不会再给他办一张功能一样的借记卡。银行工作人员会建议他充分利用原有的借记卡,或者建议他根据需要,新开一个Ⅱ类户或Ⅲ类户。如果这个客户在工行此前就有多个账户,他也可以选择将原来账户降级使用。
提示
Ⅱ类、III类账户如何开立
工行北京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经理刘楠介绍称,客户可以选择在线开立Ⅱ类账户。比如,在工行直销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绑定本人同名Ⅰ类账户或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后,自助开立Ⅱ类账户。也可以选择去网点的柜面开立。12月1日之后,在工行营业网点柜台或智能柜员机可以开立配有实体银行卡片的Ⅱ类账户,无需绑定账户即可使用,并且可办理限额内的存取现金和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绑定的账户除了工行自身的,也可以使用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的Ⅰ类账户在工行绑定开立Ⅱ类账户。
III类账户需要在工行手机银行通过“账户申请”功能,绑定本人同名账户进行身份验证后,自助开立III类账户。
4.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员账户试题 篇四
一、填空(每题2分,共50分)
1.账户管理系统系统操作员的初始密码为(crams888)。2.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存款人以“迁址”为原因撤销其基本存款账户时,应怎样处理:(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转户手续)。
3.存款人需变更注册地和存款人单位性质的,应怎样处理其银行结算账户(需要先撤销全部的存款账户,然后再按照变更后的信息重新核准和备案存款账户)。
4.存款人遗失或重置存款人密码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出具(其开户时需要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请重置密码。
5.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在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6.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仅指单位独立核算的(食堂)、(幼儿园)、(招待所),可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7.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义务人的,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应出示(税务机关的证明或证明其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文件。
8.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9.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10.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11.银行机构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12.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
1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所称的“正式开立之日”具体是指: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为(银行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14.(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15.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
16.银行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判断正误(每题1分,共10分)
1.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企业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
2.居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不允许开立基本存款账户。(×)3.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不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4.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5.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6.银行在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时,发现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的,应留置开户申请书及伪造变造的开户证明文件原件,复印留存其他开户申请资料,并及时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7.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除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还可以在同一家银行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作为结算账户。(×)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成立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可以凭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9.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10.存款人的一般存款账户为久悬账户,银行可以为其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变更业务。(×)
三、选择(每题1分,共10分)
1.金融机构就存放同业资金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ABC)。
A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B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C 双方签署的资金存放协议 D 上述都不正确
2.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是(ABC)A 基本建设资金 B 更新改造资金 C 粮、棉、油收购资金 D 非财政预算外资金
3.存款人因(AB)原因,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A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B 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C 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D 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4.银行账户业务,包括(ABC)。A 开立、变更个人储蓄账户 B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C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D 银行卡结算业务
5.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ABC)。
A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 B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C 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D 上述都不正确
6.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ABCD)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制度。A 基本存款账户
B 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C 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D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7.下列哪些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ABCD)A 设立临时机构 B 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C 注册验资 D 以上都可以
8.存款人类别为(ABCD),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A 企业法人 B 非法人企业 C 有字号个体工商户 D 无字号个体工商户
9.不得支取现金的专用存款账户是(ABD)。A 财政预算外资金 B 信托基金
C 党、团、工会经费 D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10.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ABC)进行认真审查。A真实性
B 完整性
C 合规性
D 时效性
四、论述(30分)
1.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提交哪些申请资料?(10分)
答:应向银行出具单位按《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单位授权该内设机构(部门)开户的授权书。同时按规定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单位授权其内设机构(部门)开户的授权书中应载明:单位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姓名,以及内设机构(部门)因账户开立、使用和撤销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由授权单位承担等内容。2.银行机构申请新增、变更、撤销银行机构代码信息应提交哪些申请资料?(10分)
答:银行机构申请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应按要求填制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申请书;银行机构申请变更机构全称、地址、邮政编码,应按照要求填制变更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申请书;银行机构撤销信息时,应按照要求填制撤销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申请书。以上三项都还同时需要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金融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3.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哪些种类?每一类的用途是什么?(10分)
答: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5.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帐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帐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
第四条
基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帐户。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帐户办理。
第五条
一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开立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六条
临时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第七条
专用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帐户。
第八条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在银行开立或使用帐户。
第十条
存款人在其帐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第十一条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帐户内存款。国家法律规定和____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
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口许可证制度。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销帐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第二章
帐户设置和开户条件
第十三条
下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一、企业法人:
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四、衽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六、外国驻华机构;
七、社会团体;
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九、外地常设机构;
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存款人右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
一、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
二、与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帐户:
一、外地临时机构;
二、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
第十六条
下列资金,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帐户:
一、基本建设的资金;
二、更新发行的资金;
三、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
第十七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
二、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三、军队军以上、武警部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四、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五、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六、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七、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第十八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
二、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第十九条
存款人申请有开立临时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
二、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第二十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三章
帐户开立和撤销
第二十一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帐户。
第二十二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帐户。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存款人,已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的,可
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第二十四条
存款人申请改变帐户名称的,应撤销原帐户,按本办法的规定开立新帐户。
第二十五条
存款人撤销帐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帐户条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存款人撤销基本存款帐户后,右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另一家银行开立新帐户。
第二十七条
开户银行对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收付活动的帐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超___日内来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第四章
帐户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协调、仲裁银行帐户开立和使用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开户设置和开立,纠正和处罚违反法规定的行为,负责开户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作。
第二十九条
开户银行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开立、撤销的帐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帐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对帐。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帐户的撤销,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___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
第三十条
银行不得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银行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强拉客户在本行开立帐户。
信用社不得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存款人开立帐户。
第三十二条
存款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
帐户。
第三十三条
存款人不得因开户银行严格招待制度、招待纪律,转移基本存款帐户。
存款人因转移基本存款帐户的,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其核发开户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存款人的帐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一和转让帐户。
第三十五条
开户银行、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开设帐户的,要限期撤销多余帐户,并根据其性质和情节按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
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直四条规定的,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规定对帐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罚款,并没收出租帐户的非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
中办民银行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开户许可证的,上级人民银行应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
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后果的,应由存款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二条
6.银行新规:账户分类管理 篇六
一、目前个体工商户账户使用现状
据我们了解, 目前个体工商户单位结算账户的使用与《办法》制定之初的构想存在较大差距。当前, 大多数个体工商户更多选择使用个人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 单位结算账户使用率不高,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几点:
1. 单位结算账户支付工具与个体工商户传统财务管理模式相矛盾。
传统结算方式主要适用于规模相对较大, 有专业财务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严格规范的企事业单位。而个体工商户一般是本人或家庭成员掌管财务, 他们对财务管理、支付工具、结算方式等金融知识的掌握相对匮乏。因此, 此类客户大多选择个人结算账户完成日常经营活动。
2.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繁琐。
《办法》规定,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实施细则》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开户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个人身份证件等, 而
3.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费用较高。
据我们对几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调查情况看,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普遍要收取相应的账户管理费、开户费等, 并且费用较高, 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在开户时要收取50元开户费, 每月还要收取100元账户管理费, 同时办理有关业务还需支付相关的工本费和手工费, 这些费用对于交易量不是很大的个体工商户来讲, 无异是一笔不必要的开支。而个人结算账户却无此收费项目。
4. 个人结算账户具有同单位结算账户相同的功能优势。
个人结算账户是指自然人因投资、消费和结算需要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需要的存款账户, 目前个人结算账户具有转账交易、现金收付等多种功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 (银发[2007]154号文件) 规定:简化从单位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处理手续。从单位结算账户向个人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时, 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或备注栏注明事由, 可不再出具付款依据, 这就意味着单位结算账户向个人结算账户支付不再受转款次数、金额上限的制约, 个人结算账户部分功能等同于单位结算账户。而个人结算账户相对于单位结算账户而言, 具有方便快捷、使用灵活、受理业务渠道多等优势, 因此, 个体工商户大多采用开立个人结算户办理结算业务。
二、改进个体工商户账户管理的建议
个体工商户大量使用个人结算账户办理日常结算业务, 在一定程度上逃避了银行机构的监管;同时, 无字号个体工商户是以“个体户XXX”作为其预留银行印鉴, 这种印章在刻制时存在很大的随意性, 极易造成一定的资金风险隐患。根据上述实际情况, 我们本着“简化手续、政策支持、严格管理”的原则, 以“客观性、方便性、安全性”为目标, 站在既有利促进个体经济发展, 又确保安全有序的经济金融环境的角度, 对个体工商户账户管理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 将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种特殊的账户类别单独设立。
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形式, 其经营方式、支付结算需求、缴税模式与一般经济实体有所区别, 为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账户管理, 建议对目前人民币银行结支付结算工具与支付结算渠道, 满足其特殊的金融服务需求、促进个体经济发展壮大。其次, 个体工商户经营灵活、开业后歇业、停业或转让都很随意, 频繁地开立、变更、撤销对于业主与账户管理部门都是很大的负担, 在一定程度造成效率低下, 简化个体商户开户手续, 对于方便个体工商户、减轻账户管理部门工作压力有一定的作用。
3. 符合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个人所得税征税内容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从法律角度把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纳入个人所得, 而不是企业所得;第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所得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扣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 明确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式。在实际工作中, 由于生产经营规模小, 又无建账能力, 税务机关将个体工商户作为定期限额进行管理。所以,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只要按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就可以自由支配。
4. 有利于调动个体工商户的创业积极性。
7.银行新规:账户分类管理 篇七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改进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服务,便利存款人开立和使用个人银行账户,加强银行内部管理,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核验其身份信息,对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和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进行核实,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开户申请人开立银行账户并提供服务,不得开立匿名或假名银行账户。
(一)审核身份证件。银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要求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对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银行通过有效身份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有效身份证件包括: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3.台湾地区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中国护照。5.外国公民为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中国公民为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居住证、社会保障卡、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工作证。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3.台湾地区居民为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定居国外的证明文件。5.外国公民为外国居民身份证、使领馆人员身份证件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带有照片的身份证件。6.完税证明、水电煤缴费单等税费凭证。军人、武装警察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除出具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外,还应出具军人保障卡或所在单位开具的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证明材料。
(二)核验身份信息。银行可利用政府部门数据库、本银行数据库、商业化数据库、其他银行账户信息等,采取多种手段对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进行多重交叉验证,全方位构建安全可靠的身份信息核验机制。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开立服务时,有条件的银行可探索将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和其他安全有效的技术手段作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辅助手段。
(三)留存身份信息。成功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银行应登记存款人的基本信息、与存款人身份信息核验有关的身份证明文件信息、完整的身份信息核验记录,留存存款人身份证件、辅助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以电子方式存储的身份信息,有条件的可留存开户过程的音频或视频等。银行在确保分支机构能够及时获得相关存款人身份信息的前提下,可以将分支机构登记的存款人身份信息集中管理。
(四)建立健全个人银行账户数据库。银行应建立健全以存款人为中心的个人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按照公民身份号码、护照号等实现对个人银行账户的统一查询和管理。对于存款人为非中国居民的,银行应按照存款人国籍(地区)进行标识并实现对非中国居民银行账户的分类查询和管理。
(五)停用或注销银行账户。银行发现或者收到被冒用身份的个人声明,并确认该银行账户为假名或虚假代理开户的,应立即停止相关个人银行账户的使用;在征得被冒用人或被代理人同意后予以销户,账户资金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二、建立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机制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存款人进行风险评级,根据存款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及风险等级,审慎确定银行账户功能、支付渠道和支付限额,并进行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银行可通过柜面、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银行通过自助机具和电子渠道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开立服务的,开户申请人只能持居民身份证办理。在现有个人银行账户基础上,增加银行账户种类,将个人银行账户分为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以下分别简称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银行可通过Ⅰ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服务。银行可通过Ⅱ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服务。银行可通过Ⅲ类户为存款人提供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服务。银行不得通过Ⅱ类户和Ⅲ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取现金服务,不得为Ⅱ类户和Ⅲ类户发放实体介质。
(一)柜面开户。通过柜面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的,银行可为开户申请人开立Ⅰ类户、Ⅱ类户或Ⅲ类户。
(二)自助机具开户。通过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银行工作人员现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银行可为其开立Ⅰ类户;银行工作人员未现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银行可为其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三)电子渠道开户。通过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的,银行可为开户申请人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1.通过电子渠道开立Ⅱ类户的,银行应通过绑定开户申请人的同名Ⅰ类户(以下简称绑定账户,信用卡除外),作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手段之一,确认绑定账户的所有人是开户申请人本人,绑定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与开户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一致。Ⅱ类户与绑定账户的资金划转限额由银行与存款人协商确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和存款人风险等级,与存款人约定办理消费和缴费支付的单日累计支付限额,但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0元。银行不得通过绑定Ⅱ类户、Ⅲ类户或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进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银行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或其他渠道向拟绑定账户的开户行查询,确定拟绑定账户是否属于Ⅰ类户。银行可根据自身经营策略以及与其他银行协议,自主决定是否开通小额支付系统客户账户信息查询功能。约定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实现客户账户信息查询的,查询行通过“批量客户账户信息查询报文”(beps.394.001.01,见附件1)发起查询,被查询行通过批量客户账户查询应答报文”(beps.395.001.01,见附件2)进行回复,回复期限不超过7天。当拟绑定账户状态正常时,被查询行应反馈“已开户为Ⅰ类户”、“已开户为Ⅱ类户”或“已开户为Ⅲ类户”。人民银行将对小额支付系统“批量客户账户查询应答报文”中“账户状态”类型进行调整,删除“AS01已开户”,新增“AS07已开户为Ⅰ类户”、“AS08已开户为Ⅱ类户”、“AS09已开户为Ⅲ类户”、“AS10无此户”。相关调整自2016年4月1日起生效。开通小额支付系统客户账户信息查询功能的,银行应据此完成行内业务系统相关信息的更新工作。2.通过电子渠道开立Ⅲ类户的,银行应通过开户申请人从同名Ⅰ类户向Ⅲ类户转入任意金额的方式激活账户,并确认开户申请人是同名Ⅰ类户的所有人。Ⅲ类户账户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账户剩余资金应原路返回同名I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申请在同一银行开立Ⅲ类户的,银行可在Ⅰ类户实体介质上加载Ⅲ类账户功能。3.银行应于2016年4月1日在系统中实现对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的有效区分、标识,并按规定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报备。同时,将银行账户区分方法和标识方法向人民银行备案。其中,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备案;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向所在地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或深圳市中心支行备案。
(四)账户功能升级。对于Ⅱ类户,银行可按规定对存款人身份信息进行进一步核验后,将其转为Ⅰ类户。对于Ⅲ类户,银行可按规定对存款人身份信息进行进一步核验后,将其转为Ⅰ类户或Ⅱ类户。对于已在本银行开户的存款人再次提出开立同一种类银行账户申请的,银行在有效核验存款人身份信息的前提下,可自主确定简易开户流程。
三、规范个人银行账户代理事宜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或者办理其他个人银行账户业务,原则上应当由开户申请人本人亲自办理;符合条件的,可以由他人代理办理。银行可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存款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及风险等级,审慎确定代理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功能。
(一)身份信息核验。他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银行应要求代理人出具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合法的委托书等。银行认为有必要的,应要求代理人出具证明代理关系的公证书。银行应严格审核代理人、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以及委托书等,对代理人身份信息的核验应比照本人申请开立银行账户进行,并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无法确认代理关系的,银行不得办理该代理业务。
(二)代理开户业务管理。如开户申请人确因行动不便等原因不能前往银行网点,银行可以采取上门办理等方式办理开户。银行应合理控制个人以委托代理方式代理他人或者被他人代理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数量。
(三)身份信息留存。他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银行应当登记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信息,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以电子方式存储的身份信息以及委托书原件等,有条件的可留存开户过程的音频或视频等。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1.存款人开立代发工资、教育、社会保障(如社保、医保、军保)、公共管理(如公共事业、拆迁、捐助、助农扶农)等特殊用途个人银行账户时,可由所在单位代理办理。单位代理个人开立银行账户的,应提供单位证明材料、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单位代理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在被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开户银行办理身份确认、密码设(重)置等激活手续前,该银行账户只收不付。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开户申请人,由法定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依法指定的人员代理办理。3.因身患重病、行动不便、无自理能力等无法自行前往银行的存款人办理挂失、密码重置、销户等业务时,银行可采取上门服务方式办理,也可由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凭合法的委托书、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及以上组织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特殊情况证明代理办理。
四、强化银行内部管理
(一)银行应针对不同的业务处理渠道制定业务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细化个人银行账户开立处理流程;加强对临柜人员、自助机具客服人员的培训和指导,要求客服人员通过询问开户申请人个人基本信息等方式,严格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保障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重点防范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开立假名银行账户。
(二)银行应根据存款人风险等级、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等因素,对存款人办理的非柜面业务进行限额管理:1.按照与存款人的约定,设置存款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的非同名银行账户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业务的限额。2.对于存款人本人同名银行账户之间、存款人银行账户向本人同名支付账户的转账业务,存款人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的,银行不得设置限额,存款人有设置限额意愿的除外;存款人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其他要素验证支付指令的,银行应按照与存款人的约定设置限额。3.银行应根据存款人风险等级、日常交易行为、资产状况等因素,在存款人设定的交易限额内确定交易风险提示额度,并对交易风险提示额度进行动态管理。对于超过交易风险提示额度的大额交易、短时高频和短时跨地区等疑似风险交易,银行应及时向存款人提示交易风险。交易风险提示方式由银行与存款人协商确定,具体包括交易前电话确认、账户余额实时提醒等。
(三)本通知发布前,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纳入Ⅰ类户管理;试点开立的其他个人银行账户,纳入Ⅱ类户管理。银行应按本通知要求于2016年4月1日前,完成对通过自助机具、电子渠道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的核实。
(四)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内控水平,合理确定存款人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数量,避免无序竞争和盲目开户,不得单纯以开户数量作为内部考核指标;建立健全投诉评估机制,防止因片面降低客户投诉率而放松业务审核,切实保障银行账户实名制贯彻落实。
五、进一步改进银行账户服务
(一)银行应积极利用新技术创新支付服务产品,不断改进账户服务,满足存款人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支付服务需求。
(二)银行应针对不同的业务处理渠道,制定差异化的收费策略,为存款人提供低成本或免费的支付结算服务。银行可自行确定或调整免费转账限额,并向社会公告。鼓励银行对存款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办理的一定金额以下的转账汇款业务免收手续费。实行部分或全部免收费的银行须将具体方案报送人民银行。自2016年4月1日起,对于未报告的银行和未实行免收费的业务,人民银行将不再对其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相应业务免费。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鼓励银行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通过计提支付风险基金、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锁定存款人支付风险,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附件:1.小额支付系统批量客户账户信息查询报文.doc
2.小额支付系统批量客户账户查询应答报文.doc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12月25日
人民银行就《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答问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银行账户实名制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的金融制度,是金融账户实名制和经济活动的基础,是建设惩防体系、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的重要保障。2000年,国务院发布《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正式确立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度。十五年来,为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银监会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要求和部署,在制度建设、信息系统建设、专项治理检查和宣传教育等方面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国银行账户实名制工作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银行账户实名制体系基本建立,对于保护社会公众资金安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建立健全惩治及预防腐败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银行账户实名制的实施情况仍不容乐观,实施环境有待改善。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执行不严、开立匿名或假名银行账户等情况仍时有发生,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尚未完全形成,银行账户实名制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依然存在。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银行账户实名制管理,明确银行客户身份识别责任,强化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同时,随着社会经济和互联网的发展,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和个人经济活动的丰富多样,对银行账户服务提出了许多新的、更高的要求。例如,依托自助机具和电子渠道开立银行账户,免除柜台排队的困扰;通过各类银行账户办理消费、公用事业缴费等小额支付,便利日常支付;部分特殊群体无法自行前往银行办理业务,希望银行提供安全、便捷的账户服务;支付服务需求日趋多元化、个性化,需要银行不断创新服务产品,更新服务理念,拓展银行账户服务的深度和广度;新型网络银行出现以及部分银行拟将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引入银行账户开立环节等。这些不仅要求银行提升银行账户服务质量和效率,也需要中央银行改进银行账户管理方法、提高监管水平。因此,《通知》以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和满足社会公众支付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和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为核心,结合互联网发展的大背景和银行账户服务创新需求,按照支持创新与加强监管相协调的管理思路,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建立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机制、规范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强化银行内部管理和改进银行账户服务五方面进行了规范。
二、请问银行账户实名制的核心是什么?实名制,顾名思义,就是要求社会公众用真实身份参与各类社会活动。银行账户实名制的核心包括核验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和开户申请人的真实开户意愿三方面。银行在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时应围绕上述核心要素开展工作:一是开户申请人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必须向银行提交合法的身份证件和资料。二是银行应利用多种有效手段核验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合法性,确保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三是核实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的真实性。
三、为什么要对银行账户进行分类管理?长期以来,银行主要通过网点柜台提供银行账户开户服务,监管部门的相关制度也围绕柜台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规范。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传统的柜台开户方式已无法有效满足存款人多样化的需求,一些银行也陆续尝试依托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提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为存款人开立和使用账户提供了便利。由于不同渠道的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手段各异、开立的银行账户风险程度也不尽相同,《通知》要求银行在切实落实账户实名制的前提下,根据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和风险等级对银行账户进行分类管理,主要出于以下方面的考虑:一是强化银行账户管理的需要。与柜台开户相比,通过自助机具和电子渠道等非柜面渠道开立银行账户,一方面,由于不亲见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手段相对较弱;另一方面,由于处于业务发展初期,身份信息核验方法有待检验,银行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有待评估。对非柜面渠道开户的管理依然要坚持银行账户实名制的底线原则,不能因开户申请受理渠道的变化而弱化银行账户实名制的审核,动摇银行账户实名制基础。因此,有必要强化银行账户管理,根据身份信息核验手段和方法对个人银行账户进行分类,对各类账户进行差异化管理,通过管理手段不断督促银行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二是防范资金风险的需要。通过自助机具和电子渠道等非柜面渠道开立银行账户,由于无法现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开户意愿的核验难度较大,风险相对较高。近期,部分地区也出现了不法分子利用非法渠道获取的他人身份证件,通过自助机具开立假名账户的事件。特别是在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个人身份信息保护力度不足的情况下,如对非柜面渠道开立的银行账户赋予过多的功能,将加大不法分子利用非柜面渠道假冒他人名义开户的可能性,对存款人资金安全构成威胁。因此,有必要对个人银行账户进行分类管理,根据身份信息核验手段的强弱赋予相应的账户功能,切实保障存款人资金安全。三是满足存款人差异化支付服务需求的需要。目前,社会公众支付服务需求逐步呈现个性化、多元化的发展态势,对银行账户也提出了差异化的管理要求。例如,通过线上办理消费、公用事业费缴费等支付业务时,由于交易类型较单
一、交易金额相对较低,存款人出于防范风险的需要希望对该类银行账户进行限制;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存款人也设定了线上交易的银行账户功能范围和交易限额。通过线下办理日常支付时,由于涉及范围比较广,交易类型相对复杂,存款人对此类银行账户的功能和交易金额要求较高。如不对银行账户进行有效区分,不仅无法满足存款人差异化的支付服务需求,还将增加存款人的银行账户管理成本。因此,有必要对个人银行账户进行分类管理,有效满足存款人支付服务需求。综上,《通知》在坚守银行账户实名制底线的前提下,本着“改进账户服务、防范资金风险”的原则,要求银行根据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及风险等级,对银行账户进行分类管理:对于通过现场核验身份信息开立的银行账户,赋予全面的账户功能;对于通过非现场方式核验身份信息开立的银行账户,赋予有限的账户功能。
四、为什么允许代理开户?哪些情况下可以代理开户?《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六条规定,“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明确了存款人可以采取代理方式开立银行账户。实践中,存款人也存在代理开户、代办业务的现实需求:一是对于代发工资、教育、社会保障、公共管理等特殊用途银行账户,按照相关规定应由存款人所在单位代理开立;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存款人从事金融活动时,无法自行开立银行账户,需要以代理方式办理;三是身患重病、行动不便、无自理能力等无法自行前往银行的特殊群体,希望银行在提供银行账户服务时给予便利。这些均要求银行提供代理开户服务,提高账户服务的可获得性。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未形成明确、统一、全面的代理开户制度规定,导致银行在办理代理开户业务时无所适从,有必要明确代理开户的相关要求。因此,为顺应存款人代理开户、代办业务的现实需求,有效指导银行办理代理开户业务,构建多层次、广覆盖的银行账户服务体系,《通知》明确了代理开户的主要情形:存款人开立代发工资、教育、社会保障、公共管理等特殊用途银行账户,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存款人,可以代理开户。同时,对于身患重病、行动不便、无自理能力等无法自行前往银行的特殊群体,办理挂失、密码重置、销户等业务时,银行可采取上门服务方式办理,也可由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代理办理。实际操作中,银行应兼顾原则性和灵活性,在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的前提下,根据存款人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代理开户的具体情形。
五、为什么生物特征识别技术不能作为核验存款人身份信息的主要手段?银行利用生物特征识别技术能否有效核验存款人身份信息、确保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是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应用于开立银行账户的关键。目前,我国尚无生物特征识别技术的基础标准,也没有应用于金融领域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因此,将生物特征识别技术作为核验存款人身份信息的主要手段的条件尚不成熟。但是,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原则,为探索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应用于金融领域的可行性,为未来制定相关标准积累经验,人民银行支持有条件的银行将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应用于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将其作为核验存款人身份信息的辅助手段。
六、存款人可以开立哪几类银行账户,具体功能是什么?各类银行账户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存款人可通过柜台、自助机具和电子渠道开立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或Ⅲ类银行账户(以下分别简称Ⅰ类户、Ⅱ类户、Ⅲ类户)。Ⅰ类户是全功能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可通过Ⅰ类户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支取现金、转账、消费及缴费支付等。存款人可通过Ⅱ类户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办理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存款人可通过Ⅲ类户办理小额消费和缴费支付。Ⅱ类户与Ⅰ类户最大的区别是不能存取现金、不能向非绑定账户转账。Ⅲ类户与Ⅱ类户最大的区别是仅能办理小额消费及缴费支付,不得办理其他业务。对于通过柜面提交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的,存款人可开立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对于通过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提交银行账户开户申请,银行工作人员现场核验身份信息的,存款人可开立Ⅰ类户;银行工作人员未现场核验身份信息的,存款人仅可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通过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提交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的,存款人仅可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七、为什么要增设Ⅱ类户?近年来,银行纷纷加快创新步伐、变革开户方式,有的银行推出了直销银行业务,支持客户依托互联网开立具有特定功能的银行账户办理相关业务,账户资金均只能在绑定的同户名银行账户间封闭运行,功能仅限于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有的尝试探索依托自助机具和电子渠道开立银行账户,为存款人提供限定功能的服务。为有效满足银行创新需求,便利存款人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在现有的个人银行账户基础上,《通知》允许银行为存款人开立Ⅱ类户,并对Ⅱ类户进行了规定:一是电子渠道开立的Ⅱ类户主要通过绑定开户申请人他行同名的Ⅰ类户进行身份认证,支持该类户与其绑定的同名Ⅰ类户进行资金划转,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二是进一步拓展直销银行现有功能,支持存款人通过Ⅱ类户办理单日10000元以内的消费和公用事业缴费支付。
八、为什么要增设Ⅲ类户?在现有的个人银行账户基础上,增设Ⅲ类户,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一是随着移动支付业务的快速发展,客户支付需求日益多样化,对支付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部分银行推出了方便、快捷的小额免密支付服务,以便利其日常消费支付。二是由于Ⅰ类户和Ⅱ类户功能多、资金相对较大,如允许存款人通过上述账户办理免密支付等业务时,一旦发生风险事件,将给存款人带来较大的资金损失,不利于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因此,为有效满足社会公众方便、快捷的小额支付需求,促进银行支付服务进一步便捷化,提升账户风险隔离的有效性,《通知》从便利存款人开立及使用账户的角度出发,允许银行为存款人开立Ⅲ类户,并对Ⅲ类户设置1000元账户资金限额,账户仅能办理小额消费及缴费支付业务,剩余资金原路返回同名Ⅰ类户。
九、为什么要对Ⅱ类户设置10000元单日支付限额、Ⅲ类户设置1000元账户余额?兼顾便捷性与安全性是中央银行制定政策遵循的重要原则,也是银行在提供金融服务时关注的重要因素。为有效满足存款人个性化、多元化的日常小额支付服务需求,便利存款人日常支付,《通知》进一步丰富了现有直销银行账户功能,除存放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功能外,还支持存款人通过Ⅱ类户和Ⅲ类户办理限定金额的消费及缴费支付。Ⅱ类户和Ⅲ类户满足了客户个性化需求和电子商务交易需要,具有适当灵活性和较强便利性。对Ⅱ类户设置10000元的单日支付限额、Ⅲ类户设置1000元的账户余额,主要考虑兼顾效率与安全,在满足客户基本需要的前提下,有效控制客户资金风险。由于通过电子渠道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核实手段相对单一,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的核验难度较大,不法分子利用此渠道假冒他人名义开户的风险相对较高。如不设置单日支付限额或限额过高,一旦发生不法分子冒名开户的风险事件,有可能给其带来较大的资金损失。尤其是Ⅲ类户只需从客户同名Ⅰ类户向Ⅲ类户转入任意金额激活账户,验证与Ⅰ类户是同一开户申请人即可开立,风险相对较大,更应对其存款额度做出严格限制。因此,有必要设置限额,将资金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下一步,人民银行将视银行服务及风险管理情况,对Ⅱ类户和Ⅲ类户的账户功能及限额进行优化和调整。
十、为什么银行可自主决定是否开通小额支付系统客户账户信息查询功能?小额支付系统客户账户信息查询功能是中央银行为银行提供的一项服务便利。银行是否开通小额支付系统客户账户信息查询功能、是否向查询行反馈客户账户信息,与银行的切身利益、与他行的合作关系密切相关,属于各行的商业行为和市场化选择。因此,《通知》规定银行可根据自身经营策略以及与其他银行协议,自主决定是否开通小额支付系统客户账户信息查询功能。
十一、为什么要对存款人办理的非柜面业务进行限额管理?与柜台办理业务相比,存款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非柜面渠道办理业务时,风险相对较大,不法分子也容易利用非柜面渠道骗取客户资金。因此,为维护存款人资金安全,切实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通知》要求银行根据存款人风险等级、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等因素,对存款人通过非柜面渠道办理的业务进行限额管理,并及时向存款人提示交易风险。同时,为充分尊重客户的资金自主支配权,对于存款人本人同名银行账户之间、存款人银行账户向本人同名支付账户的转账业务,存款人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的,银行不得设置限额,存款人有设置限额意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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