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标代理投标范例

2024-08-13

工程招标代理投标范例(精选8篇)

1.工程招标代理投标范例 篇一

投标书

合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致:业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先生们:

1在研究了上述工程的施工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以及附件第_号以后,我们,即文末签名人,兹报价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或根据上述条件可能确定的其它金额,按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及附件要求,实施并完成上述工程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2我们承认投标书附录为我们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3如果我们中标,我们保证在接到监理工程师开工通知后尽可能快地开工并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

4我们同意从确定的接收投标之日起__天内遵守本投标书,在此期限期满之前的任何时间,本投标书一直对我们具约束力,并可随时被接受。

5在制定和执行一份压式的合同协议书之前,本投标书连同你方书面的中标通知,应构成我们双方之间有约束力的合同。

6我们理解你们并不一定非得接受最低标或你方可能收到的任何投标书的约束。

于19__年__月__日。

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楷体大写字母)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招标代理投标范例 篇二

“招标投标”是人们耳熟能详之词,乃指当事人一方(招标人)公开提出自己的条件,征求他方(投标人)承包方、投标人向招标人代表表示愿意承包的法律行为。招标人可预先公布招标信息、招标内容和招标要求,接受投标人书面应征。到规定日期,由招标人召集所有投标人当场开标,择优选定得标人,双方订立合同。招标和投标共同构成双方法律行为。招标投标是在长期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一种成熟的交易方式,具有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等特点。采用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可通过有效的信息传播,充分利用建设资金,最大限度的节省投资成本。目前,在国内市场经济体制下,还能起到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产生的作用。

1 招标投标中所存在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招标是企业采购过程中主要的采购方式。该方式要求保证采购过程、质量的透明化和公开化,从而有效的抑制腐败行为的产生。实践证明,招标节约了采购资金,同时促进了公平竞争,但在这一制度推进过程中,在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编制以及评标过程中也都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1.1 招标文件编制中存在的问题

(1)准备工作不到位,招标文件重点内容不全。我们发现,很多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其投标须知章节的资金来源栏目,仅有简单的文字描述。依照《四川省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实施意见》中担保履行对等原则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出示了履约担保证明,招标人应按照建设部《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2001]89号令)第八条第二款所示的招标应具备的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出示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证明材料。这样的招标文件缺项显示,会在投标决策中,使投标人判断失误,也会给中标人带来潜在施工周转资金危机,引发新的工程建设资金拖欠。(2)招标人有责任和义务进行修改、补充或不予采纳的合同条款,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阐述清楚。《清单计价管理试行办法》中与签证及索赔相关的合同条款,属于国内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结算的一个相当关键的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必须准确、具体的传达招标人的意愿,其中关于索赔问题的时间界限,如果与“办法”中规定的索赔时限发生冲突,则招标文件应该通过某些合同条款予说明。一些招标文件在合同专用条款主要内容中未明确,甚至完全没有具体索赔条款文字内容,势必会给潜在中标人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3)招标文件要将招标人自己的重要信息传达给投标人,同时要将有关招投标法规中规定投标人应当知道的重要信息传递出来。例如,措施项目费用、其它项目费用,以及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上述费用的调整。在招标文件中,这些费用及其调整方法必须要明确。某些招标人的招标文件中,上述重要内容都是空白,这样有意无意的打马糊会造成投标人心理负担增大,丧失参加竞标的信心和决心。(4)在招标文件中常出现工程量清单计量有误或缺项的状况。有权编制工程量计价清单的资质,与招投标代理资质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别,为此,招标人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标,要求一次完成工程量的编制。但一些投标人根据自身经验,考虑到自身的权益,一般都对照施工设计图纸对比较关键的分部、分项工程量进行复核。虽然招标人在答疑阶段环节,对于查出来的缺项和不准计量做了补充和调整,但因为没有充足的时间,加之个别投标人的主观和客观的原因,导致有的投标人将调整的项目工程量计入清单,有的则没有计入清单。这样,未计入的投标人最终就失去中标的机会。

1.2 投标文件编制中存在的问题

(1)有的投标人的技术标编制脱离实际,偏离编制原则。作为指导施工生产的计划书的施工组织设计,其编制原则要求突出重点、简明扼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协调恰当。因此,施工方案必须考虑工程的自身特点、位置以及环境,着重解决该工程的矛盾点和难点问题。某些投标人编制的技术标一味追求形式,洋洋洒洒几百页,采用烫金封面,却不管工程特点、规模大小以及结构复杂程度,文件内容错误百出,打不中要害,还增大了编制成本。其结果就是,与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技术标评审标准相差甚远,最终得到“不可行”和低分的判定。这说明,该投标单位的领导和总技术负责人,在审查投标文件时缺乏责任心。(2)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中漏洞和矛盾颇多。目前,投标人普遍采用通用标准软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采用的版式较乱。鉴于投标的工程的具体性及特殊性,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在考虑软件的通用性的基础上,更要考虑使用的具体性。这样,经过既灵活又准确技术性处理的编制,最后才能生成有效的技术标。如施工组织设计中,桩基内容和锚杆护壁内容,出现在普通住宅楼条形砼基础的技术措施中;砼螺旋梯的内容,出现在非跃层住宅楼的技术措施中。这种例子在一、二、三级资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都时有发生。(3)投标人不够重视对自己正当、合理的经济权益。对招标文件中的疑点,如甲供材料清单中是否包括安装损耗?如何计取非购自产予制构件模板费?措施项目清单和其它项目清单是否列齐等,许多投标人没有在答疑阶段进行质询和澄清,结果在清单报价时出现极大的失误,同时造成中标人的潜在经济损失。

1.3 评标中存在的缺陷

(1)评标阶段,由于个别监督单位的工作人员监督不力,造成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评标现场对评标专家进行贿赂,特别是在资格审查和有技术标的评分时,招标代理机构就有机会操纵评标结果,严重违反了评标工作的公平和公正性。(2)亟需进一步增强专家的职业操守和提高评标专业知识。目前,评标工作不仅涉及项目管理、施工工艺、施工技术、人员、材料、设备管理等方面,还应该对工程成本及清单计价的业务知识,尤其是涉及到法律法规、部门政令、规章制度等,必须提起足够的重视。因此,评标专家应该继续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才能结合招标文件要求,做好本职评标工作,不辱评标使命。(3)评标结构组成不够合理。一方面,来源于勘察、设计等部门专家占据了专家库专家中大部分,而建筑工程施工、建筑经济部门等评标涉及的专业知识具有优势的部门,评标专家太少;另外一方面,评标资深专家比例太少,这两“少”的不合理,一定程度影响了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

2 招标政策规范性建议

2.1 严格遵循和维护招、投标方式的原则

招、投标行为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一定要遵循商品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商品经济道德规范要求我们必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开招标条件并按规定执行招、投标程序,从而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确保公平竞争,推动市场经济健康、稳定的运行。业主必须为所有投标人提供相同的招标信息。可采取网上招标的形式,所有的质疑、答疑内容均通过电子平台统一发布。这道“防火墙”的建立,杜绝来自主观和客观上的不公正、不公平因素。上述主要方面除外,还应该确保如下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如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严格按照既定的标准进行评标与定标,其中标标准应当尽可能量化;禁止任何妨碍公平竞争的信息向任何投标人泄露;杜绝投标人向业主或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行贿,以及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2.2 建立健全供应商评价制度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工作极其重要,如何在有效的时间内使投标人之间保持必要的竞争,同时筛选出合格的投标商,对力度的把握大有文章。实践证明,解决这一矛盾较为有效的办法是建立供应商开发、管理与评价体制,特别是对于一般企业生产采购方面的招、投标方式活动,最终往往会产生半功倍的效果。由专业评审人员进行评审,采取既定的评审程序以及评审规范,以免产生不公平现象。其次,允许供应商评审参与供应商的开发系统,一改被动的局面,从宏观角度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市场可以依据企业外包活动来分类,作为备选的供应商每一类可选择若干家(5-6家),作为项目招标的基本对象推荐给用户部门,并且实行末位淘汰制,维持良性有效的竞争。另外,对资格评审结果直接验证还应加强,这样便真正了解了供应商的实际能力和现实的履约状况,为后期招标工作提供作证。应以完善的信息系统为基础来完成上述工作,运用当代信息技术来建立数据管理以消除信息孤岛,同时提高信息公布程度。企业的一个宝贵资源是供应商,确保招、投标方式活动成功的前提是选择拥有良好商业信誉和资质的规范化的投标单位。有效的供应商评价体制,能够促使企业提供一个比较稳定的供应网络,以提升企业的整体形象及其市场竞争能力。

2.3 积极推进和改进专家评标方法

评标是招、投标环节中最关键的内容。整个招、投标方式活动是否做到公平和公正取决于评标过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更是关系到投标的成败。因此,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和工作程序就显得极其重要。依据《招标投标方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必须有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且不得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当前,招标一般仅设置经济标(投标函和工程预算),这便指导我们从评审技术标(施工方案)的传统思想中转过来,因此,经济方面的专家在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中为主,尤其是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实际操作中,一般由3名经济专家和2名技术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而且经常培训他们来提高业务水平和提升其思想品行,对职业道德差的专家予以淘汰。

采用合理的评标办法。招标文件的核心内容是评标办法。根据《招标投标方式法》中,“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法和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的相关要求,在实践工作中必须强调具备通用技术、性能可靠或招标人对技术和性能未做特定要求的项目,并根据评审要求采取最低的投标价的中标法或其他方法。一般情况下,多数公司都通过最高限价法来开展招投标工作,也就是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限制在其最高限价范围内,同时为避免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太低,还规定了最低限价或允许偏差率,将工程造价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所以,笔者建议对评标委员会提名的中标候选人进行询标,继而杜绝漏洞。

招、投标方式在我国虽然起步较晚,其发展很快。不断深入的改革开放迅速发展了商品经济,也在不断扩大招、投标方式的普及面。因此,在当前已进入攻艰阶段的经济体制改革下,出台实施《招标投标方式法》,不仅是对二十年来招、投标方式实践活动的总结,而且更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它必将为招、投标活动的健康、规范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摘要:本文首先对招标投标一词进行了解读并分析工程招标投标中暴露的暗箱操作、围标、串标、黑白合同等问题以及产生这些问题在制度和程序上的缺陷,最后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相应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招投标,管理制度,问题,建议

参考文献

[1]宁素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管理[M].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3.

[2]刘伊生.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M].北京:北方交通大学出版社,2002.

3.工程招标投标概算的控制措施研究 篇三

关键词:招标投标价格控制概算

1招标投标工程价格的构成

建设工程产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同其他商品一样,也具有价格的属性,它的价格就是凝结在工程中的人的劳动。工程产品的价值一般是由三部分组成:其一是物化劳动的转化值(C),在价格中表现为物质资料耗费的货币支出;其二是劳动者为个人需要所创造的价值(v),在价格中表现为劳动报酬的货币支出:其三是劳动者为社会所创造的价格(m),在价格中表现为盈利。可见价格的构成以价值构成为基础,是价值构成的货币表现。商品价格的前两部分货币支出形成成本,即(C+V)。为了工程价格的核算方便,成本不直接按照物化劳动和劳动者个人劳动两部分价格和费用来确定,而是分为工程的直接费和间接费。根据建设部建招[1 999】1号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工程价格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因此招标投标工程的价格应理解为中标人的中标价,它是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的,其中直接工程费包括:直接费(人工、材料、施工机械使用费):间接费包括: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其他费用;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招标投标工程价格的确定

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全同》文件(GF-1999-0201)中规定,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中约定。可以说,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是通过招投标这种交易形式竞争产生的,是投标人拟承建此工程能够承受的价格。如何确定中标价格,是关系到工程价格合理与否的关键,是工程价格管理的重要环节。下面介绍有标底和无标底的招标投标工程价格确定的一般做法。

2.1设有标底的招标投标工程价格的确定一般采用有效价范围浮动法。具体做法是:在开标之前,先测算各项工作特定条件对工程造价的单项影响系数,各个单项影响系数的总和即为有效投标浮动系数,用此系数对标底进行修正,得到有效价范围。

2.2单项影响系数=特定影响因素引起的费用增减值/招标范围估算总价浮动系数上限=政策规定的浮动系数上限+单项影响系数之和

浮动系数下限=政策规定的浮动系数下限+单项影响系数之和

有效价格范围=招标范围的估算总价×(1+浮动系数上限)~招标范围的估算总价×(1+浮动系数下限)

这种方法所确定的中标价能真实地体现市场因素和其他变动因素,能如实地反映市场价格,是一种行之有效、最切合实际的方法。

2.3不设标底的招标投标工程价格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标价格是不低于成本价,经评审后的最低价。具体做法是:评审时采用两段、三审方式,即初审阶段、终审阶段和符合性评审、技术性评审、商务性评审。对能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各投标人的报价,按从低到高排序,评审出不低于成本价且最低的投标报价为中标价。这种做法是以市场竞争决定工程价格,由投标人依照自身的管理水平,考虑市场价格波动因素及不可预见风险因素自主报价,排除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

3控制招标投标概算的有效途经

3.1规范管理措施减少工程变更高速公路建设涉及规划、合同的签订、人员的管理、材料采购等多个方面,如果革要一方面管理不当就会形成漏洞,抬高造价。因此,降低工程造价必须要规范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首先是重视设计,这是抓好工程质量的源头。京珠高速公路粤境南段为保证设计质量,委托一家公路勘察设计院对某一路段的施工图设计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对工程上的一些重大技术问题,组织监理、总承包、设计等各有关单位召开设计与施工协调会议,就设计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和研究,最大限度地减少错、漏、差,较好地保证了设计质量,减少了工程实旃中的变更。

监理是独立于业主与承包间的第三方,在提高质量、降低造价方面起着非常大的作用。驻地监理工程师,深/Nm地了解工程建设情况,加上熟悉工程操作程序、工程造价和材料市场价,对变更设计和变更工程的造价进行核定,防止虚报高价,有效地控制造价。阳江段某一标段桥头路基要加沙垫层防止台背跳车,承包商报了单价后,经驻地监理的核算,将承包商的报价吹掉了1,3。西部沿海高速公路新会段,监理人员按照交通部颁布的《监理规范》,按照监理程序,对每道工序的质量做到严格把关,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坚决不签认,不准进入下道工序,不计量支付,工程不验收。

3.2利用信息技术降低管理费用在21世纪修建高速公路,必然地要带上这个时代的特点,利用高度发达的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运用具有高科技含量的、与市场经济接轨的方式,攻克建设过程中的技术难关,优化工程,从而降低工程造价。

公路建设管理系统全线连通了业主、监理和承包商,各方可以随时上网查看项目各方面情况,了解合同执行动态,从而指导各项费用的支付,避免超概算支付。设计、工程需要变更的话,需经各部门主管、监理和各承包商的一致同意,体现了更科学、更有效的管理方式,同时提高了业务透明度。相比之下,不使用该系统之前,各项支付要花费很长时间;业主、监理和承包商要定期开会,这就免不了会面时的车费、食宿费等。现在,可以通过计算机联网,在网上支付、开会、商议对策,节省了时间和费用,而且,业主、临理和承包商不用当面接触,一有事情,先在网上公开,再办,同样办好事情,这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腐败。还有,系统实现对项目的全程动态管理,保障质量、造价、工期“三大控制”的有效实施,使管理人员从繁琐的数据中解放出来,把主要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生产第一线。这套先进的HCS公路建设管理系统得到了交通部的肯定,是公路建设中降低造价、提高质量的电子管理方案。

4.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合同 篇四

2009-11-4 14:41【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本协议书于20__年__月__日由__(以下简称“业主”)为一方与___(以下简称“承包人”)为另一方签定。鉴于业主欲建成本项工程,即______并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该项工程之施工、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书。

达成本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措辞和用语应具有下文提及的合同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相同的含义。

2、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a)中标函;

(b)上述投标书;

(c)合同条件;

(d)规范;

(e)图纸;

(f)工程量清单。

3、考虑到下文提及的业主准备付给承包人的各项款额,承包人特此立约向业主保证在各方面均遵照合同的规定进行施工及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4、业主持此立约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各项期限和以合同规定的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格或合同规定的其它应支付的款项,以作为本工程施工、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报酬。特立此据。本协议书于上面所定的日期,由有关双方根据其各自的法律签署订立。在__在场的情况下,盖的正式印章如下:

在__在场的情况下,由上述签字盖章并递交。

5.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 篇五

业主已安排了一笔以多种货币构成的资金,用于___(工程名称)有关费用的合理支付。

工程概述包括工程名称、地点、招标方式、时间安排等。

本工程的施了计划于19__年__用外始。总工期估计___个月。

本工程的主要项目有:项目名称、主要项目、初步工程量等。

为了有效奖施监理,业主将聘请合格的、有经验的顾问/监理公司帮助业主进行本工程施工阶级的合同管理。要求的服务内容见第四章附录A:监理服务范围。

请在建议书中详细说明实施本服务的方法、程序和工作计划,以及派往现场职员的简历、特长等。

若贵公司需要,可察看现场,费用自理,具体问题,可与我方____先生(小姐)

联系。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本服务的有关业务及派件现场的人员应遵守工程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及法规。

业主要求在接到本邀请书的45天内拚交建议书,请在接到本邀请书之后,尽快用电报或传真通知我方,并说明提交建议书的时间和方法。

从建议书收到之日起90天内为其有效期。

本服务合同将采用人——月合同(总包合同/百分比合同)。合同条件见第二章。

业主将根据建议书的质量、贵公司指派人员的能力和在类似工程上的经验、经济建议书的合理性等考虑是否接纳建议书,并在建议书有效期内通知贵公司的建议书是否被接纳。

我们期待着你们对我们邀请书做出积极的响应。

祝工作顺利!

____(业主名称)

6.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篇六

3【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11-06

【生效日期】1998-11-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六日)

为了贯彻1998年7月建设部、监察部在南京召开的全国有形建筑市场现场会精神,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工程招标发包管理

(一)凡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其控股投资的工程,以及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的工程,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和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以直接发包外,都必须实行招标发包。

实行直接发包的工程,必须在发包前报市或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备案。

(二)在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中,凡属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控股投资的工程,均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承包单位。

(三)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单位必须在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或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指定的报刊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并在交易中心内组织公开报名。招标单位及招标办在对报名的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后,由招标单位在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中,抽取或择优选出4--8家参加投标,并报招标办备案。

(四)在应招标的工程范围内,除必须公开招标和经批准议标的工程以外,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招标单位必须在交易中心内发布工程信息和招标通告,然后向符合资质条件的4--6家承包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并报招标办备案。

(五)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报经市建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采用议标的方式发包:1、涉及专利保护的;2、只有三家以下潜在投标单位可供选择的;3、经公开或

邀请招标无人报名投标的;4、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极少数工程。

实行议标的工程,招标单位可以通过交易中心发布招标信息或通告,也可以直接向符合资质条件的两家以上承包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但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进行。

(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建设的工程,除贷款方或赠款方有特殊规定的以外,也应当采用招标发包的方式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进行。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工程招标发包,招标单位应当先到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登记,确定招标方式后,由招标单位选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组织招标,并报招标办备案。

(七)非公有投资、外商独资或外商控股投资的工程(政府参股的工程除外),招标发包方式由项目法人自主决定。但必须报招标办审查。

(八)严禁禁止肢解发包。

在规划红线内的建设工程原则上应实行施工总承包,发包给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发包单位不得随意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发包单位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不得指定分包单位。

(九)工程设备的采购要严格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市政府令1994年第24号)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建设工程材料的采购,有条件的也应当进行招标投标。

(十)招标单位组织工程招标发包工作,必须具备组织招标发包工作的条件并报招标办备案,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二、工程投标承包管理

(一)参加投标的单位,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进行投标,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

(二)禁止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1、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凡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负责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义务,无论是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还是以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的,均属违法的转包行为。2、合法分包应具备四个条件:(1)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2)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3)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须经建设单位许可;(4)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3、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把好分包认可关。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建设单位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承包单位提出分包要求时不予认可。

4、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把好合同履约关。凡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监理人员发现承包单位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应当按照《建筑法》的规定,要求承包单位改正或者报告建设单位要求其改正。

三、中介组织管理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并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由市建委负责。

(二)中介组织从事中介服务活动要客观公正,依法维护委托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同时接受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委托;与被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

四、招标程序和标底管理

(一)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要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方法组织招标工作。

招标文件应当报招标办审核。

(二)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由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单位、招标办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标后,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进行评标。

(三)评标工作由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和受聘的专家组成,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市建委统一组织考核并认定一批具有各种专业知识的专家,建立评标专家信息库,由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组建评标委员会时,随机抽取聘请。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方法等,对标书及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提出评标报告。

在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中,凡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原则上采用定量评标办法,其它工程采用何种评标办法由招标单位自主决定。

(四)定标由招标单位依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在定标后,招标单位必须把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单位承包。

(五)对装饰工程和有条件的外资工程项目逐步推行按工程量清单招标、合理低价中标的办法。对其他工程项目在执行原规定的同时,改进标底的审核办法,将原来由招标办核准的标底为最终标底,改为由招标办核准的标底价与投标企业的有效报价平均值加权平均数,作为最终标底。

(六)从1999年起逐步推行发包付款保函制和承包履约保函制,并将其纳入招标投标的程序管理。

五、工程招标投标的统计考核

(一)自1998年10月开始填报新的工程招标投标统计报表。市和区县建委要确定工作机构和人员,按照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月报表及其说明(见附件)的要求,及时准确地统计,并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月报表统计汇总后,报市招标办。

(二)要把工程招标率、公开招标率列为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纳入有关领导的考核内容,对于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未能全部实行招标发包的,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未能全部实行公开招标的,有关建委及其有关领导应当做出说明,并认真研究和采取有效改进措施。

六、改进和完善对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一)市和区县招标办要在市和区县建委的领导下,依法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审查招标申请,判定招标单位及其代理机构是否具备招标资格,招标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2、审查招标文件,判定评标的原则,标准、方法和程序,以及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合法。

3、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重点是监督开标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评标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规定的原则、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定标是否依据评标报告中所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择优选定,工程是否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4、监督、检查招投标合同履约情况。

5、按照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职责,对招标投标各方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市和区县招标办工作人员不得成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不得直接参与评标、定标活动。

(三)市和区县招标办要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对所属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学习,提高法制观念和政策水平,严格自律,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秉公执法。

七、加强执法监察工作

7.工程量清单计价与招标投标探讨 篇七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3) 已在全国工程建设中全面施行, 这标志着在我国工程建设中将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这种计价方式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工程招投标方式, 随着我国加入WTO, 我国招投标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势在必行, 以市场价格和施工企业内部定额确定投标报价已是大势所趋。

2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作用和特点

工程量清单报价, 在我国是一种全新的计价模式, 要求招标人必须编制出准确的工程量清单, 并承担由于工程量清单不准确所带来的风险, 投标单位必须对单位工程成本、利润进行分析, 统筹考虑, 精心选择施工方案, 根据自身的管理水平, 确定投标报价, 促使投标单位不断提高内部管理水平, 降低工程成本, 提高竞争能力。

2.1 工程量清单作用

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发给投标人, 既是商务报价的依据, 也是招标人控制标底的依据。工程量清单编制要符合计价规范, 要遵循统一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清单可分为实体项目和施工措施两部分, 实体部分是设计标准控制的主体, 是反映工程经济指标的重点;而施工措施是反映各投标人自身的综合技术、经营管理水平的最具竞争性的因素。

2.2 工程量清单报价的特点

工程量清单报价均采用综合单价, 不同以往定额计价计算先是定额直接费, 再算材料差价和其他直接费、流动施工津贴和利润等, 在最后计费程序表上才能确定价格。相比之下, 工程量清单报价简单明了, 方便评标、定标, 而且便于准确的确定合理低价中标且不低于成本价这一原则。

2.3 工程量清单报价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工程量清单报价要求投标人根据市场行情和自身实力报价, 打破了预算定额的单一性、垄断性和法定不可改变性。避免了各投标人为了承揽工程承包权而盲目优惠、竞相压价。投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综合实力, 使商务报价呈现有高有低的多样性, 使建筑产品和其他行业的产品一样真正实现商品化。

2.4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法定性

工程量清单所报的综合单价具有合同化的法定性, 工程项目一旦中标, 其商务报价单上的综合单价是不可改变的, 在竣工结算时和工程索赔时必须采用, 除非另有约定。

3 工程量清单报价下的造价控制

因工程量清单招标与以往定额计价方法的不同, 其招标投标有着本质的区别, 因此在工程造价控制方面也有着不同的重点和对策。

3.1 工程项目招标前准备

这一阶段工作重点应放在市场调研上, 了解同类工程价格的市场行情, 了解主要建筑材料市场价格, 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大宗材料的询价, 建立材料价格库。市场的调研可以由招标人直接参与询价, 或者聘用有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市场采价, 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价格调研, 但招标人的直接参与可做到心中有数, 为编制标底提供可靠的价格依据。

3.2 工程项目招标阶段

这一阶段将完成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工程量清单编制等准备工作, 以及开标、评标、定标乃至施工合同的签订等一系列工作, 这些工作将形成若干个文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其中不少条款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招标内容的完整性是减少索赔发生, 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招标文件是造价控制的纲领性文件, 不仅是招标依据, 也是施工过程至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是整个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的关键。

一份完整的招标文件, 有利于体现招标人的意愿, 有利于施工的顺利进行, 有利于工程质量的监督和工程造价的控制;一份不全面的、含糊不清的招标文件, 会给日后的施工管理与造价控制带来麻烦、造成纠纷、引起索赔, 文件漏洞往往成为中标人追加工程结算款的突破口, 容易陷入投标单位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圈套。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造价确定的核心, 作为商务报价的基础, 是中标价合理与否的重要依据, 是整个造价控制的中心内容, 因此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一定要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力求全面, 每个子目的工作内容与工作要求应表述准确与完整, 所用材料的品牌、产地、等级都要交待清楚, 工程项目的划分尽可能的细化, 以防可能引发的索赔计价难以确定。除招标文件规定的自行采购或控制价格的大宗材料外, 尽可能减少暂定项目和暂定价格, 以免施工过程因洽商困难而延误施工工期甚至追加工程造价。

3.3 工程项目评标阶段

工程量清单报价, 本质上是单价合同的计价模式, 其价格特点是量变价不变。无论事实工程量增大或减少, 单位工程量的单价都不发生变化, 所以在评标定标过程中不但要看总价, 更要评审综合单价的构成是否合理。总价符合要求, 并不等于所报的综合单价符合要求, 总报价最低, 不等于每项综合单价最低, 投标人在保持总价不变的情况下, 通常会根据自身丰富的投标经验采取不平衡报价法, 把可能会发生变更取消的项目单价降低, 把可能会发生变更增加的项目单价增大或把工程量清单数量少算、漏算的工程量单价增大, 并在施工过程中有目的地提出修改建议, 达到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目的。对工程量大的综合单价要重点评审, 充分利用招标准备阶段所掌握的材料价格, 对其进行分析, 了解投标综合单价的可靠性、合理性。商务标的评审可以从总价最低的前三名进行评审, 经评审后确认其最低报价为合理可靠的, 可以预订为第一中标人, 其余依次类推。

最后评审推荐的中标人, 应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实质性要求, 报价最低而且合理的投标人。在对商务报价严格评审后, 采取合理的最低价中标。为了防止投标单位串标抬标或恶意竞争有意压价, 导致中标价失控, 应在工程量清单的基础上作个标底。标底不作为评价投标人得分高低的依据, 只作为控制中标价的参考, 如出现中标价与标底严重背离, 可以及时制止招标继续, 查明原因后再决定是继续进行招标还是重新组织招标, 使中标价能够是真正的合理低价, 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的控制。《招标投标法》指出:“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但低于成本价的除外”。这项法律为我国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运用最低价中标提供了法律依据。

3.4 工程项目施工阶段

工程项目一旦发出中标通知书, 即要签订合同进入项目实施阶段。作为业主派出的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工程师, 在抓好工程质量, 控制施工进度的同时, 要重视工程造价管理和控制, 特别要注意对于工程量签证工作和综合单价的确认。对于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的工程项目的单价, 按合同约定计算;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 可以参照类似单价计算变更工程的价格;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单价, 经双方协商后作为变更价格的依据, 也可以套用现有的预算定额, 参照投标报价的分析单价所采用的人工、材料、机械的单价和其他利润等费用进行组价。对于招标文件规定的自行采购或控制价格的大宗材料价格签证, 一定要跑市场, 搞调研, 货比三家才能确定, 如有可能, 进行二次招标则更有利于工程造价的控制。对于设计变更减少的工程项目或工程量, 要及时主动计量备案, 以免疏忽而造成损失。

3.5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阶段

这一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根据竣工图纸和施工资料, 对照工程量清单仔细审核完成的工程量, 找出可能多算的工程量, 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应易人进行或另选中介机构编制。对于工程量清单少算漏算部分, 施工单位会提出索赔, 但对于多算部分则会保持沉默。要深入现场, 实地调查, 特别是要了解有些施工图要求的项目, 因某种原因没有实施的应该核减;那些不利于施工单位的变更文件, 施工单位有可能会漏报, 因此要对所有的竣工资料进行查阅, 了解施工全过程。对清单以外的工程内容要按合同约定, 根据现场有效的签证资料, 结合深入施工现场所掌握的有关情况进行逐项核对。与此同时, 还要考虑工程变更增加后, 是否会导致相应的项目会减少, 进而确认工程量的净增减额, 达到工程造价管理的目的。

4 完善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工作建议

工程量清单招标在我省才刚刚起步, 其配套环境尚未跟上, 在实际操作中难免存在不易掌握的问题, 建议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建设, 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加强施工队伍经营管理素质建设, 施工企业必须加快建立企业内部定额, 要提高造价人员的综合素质, 要熟悉计算机使用, 掌握计算机组价、套价和投标报价。利用计算机对材料价格进行动态管理, 对施工成本做到心中有数, 从而提高投标报价的水平。

4 结语

8.工程招标代理投标范例 篇八

[关键词]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是根据国内招标投标市场新形势的需要和新法规的发展,特别是2012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施行,交通运输部整合了原《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0年第4号)、《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3号)、《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3年第4号)、《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9号)上述四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订实施的部门规章。

笔者所在公司是以水运工程作为主营业务之一的大型施工企业,直接参与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办法》作为规范水运工程招投标领域的部门规章,其实施对笔者所在公司这类施工企业参与水运工程招投标市场活动具有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本文将着重从该办法对施工企业影响的角度作简要分析。

第一,从法律效力层级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属交通运输部制订的部门规章,其上位法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依据法律适用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适用的法律规范顺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 从条文内容看,该规范基本结构和条文都来源于《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条例》的条款内容,特别是2012年施行的《招标投标条例》。《办法》关于招标投标的程序性规定,如:资格预审、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等程序几乎完全是套用《招标投标条例》规定。个别条款甚至没有列出条文而是直接规定适用《招标投标条例》,如第41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及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认定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因为《招标投标条例》的第39条到第42条对该行为已有了非常详尽的规定,《办法》就没有再逐条列出,而是直接援引上位法规定。

第三,从适用范围看,《招标投标条例》第2条明确《办法》适用于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水运工程以及与水运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同时明确了水运工程包括港口工程、航道整治、航道疏浚、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等及其附属建筑物和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货物是指构成水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服务是指为完成水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上述条款对水运工程的范围规定得较为具体,就是指为实现水运目的实施的工程项目,包括与该工程项目相关的货物和服务。非水运工程项目则不适用该《办法》,例如,不是为了实现水运目的的基建工程项目,像水利工程的堤坝、围海造地、促淤吹填等应不适用本《办法》。从行政监督管理角度理解,负责建设工程管理的政府部门有住建部、水利部、铁道部等多部门,各部门都制订出台过相应监管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办法,而多部门也联合制订出台过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招标投标办法,如原国家计划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于2003年发布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该规章仍为现行有效的。

第四,从《办法》对上位法增加的部分内容看,这些条款对上位法作了细化,有的甚至作了限缩性规定。

对招标人的规定,《办法》第八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并进行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第十六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应当是该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法》对招标人定义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投标条例》没有对招标人作具体定义。所以,《办法》对水运工程建设工程的招标人作了限制,必须是“项目法人”。该条对招标人的主体资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则不能作为招标人,如“某管理委员会”等不能作为合格的招标人。这对施工企业明确招标人主体具有指导意义,而且招标人应当就是投标人中标后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所以这条同样对工程建设合同的建设单位主体也具有约束作用。

《办法》第三十五条对投标人的规定与《招标投标条例》相比较增加了“施工投标人与本标段的设计人、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同一个法定代表人、存在相互控股或参股或法定代表人相互任职、工作。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该条可以说是对《招标投标条例》中投标人条件进一步作了限缩解释,特别是 “施工投标人与本标段的设计人不得为同一个法定代表人、存在相互控股或参股或法定代表人相互任职、工作”的规定不尽合理,原因有:

(1)施工方与监理方如果存在关联关系可能会影响到监理方履行职责,这在其他的规范性文件中也已有规定,但设计方与施工方并不存在监督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设计方和施工方分别是在建设工程的设计阶段、施工阶段为业主方提供的服务,而且也要经过设计招标投标、施工招标投标等规定程序,招标程序由业主方发起和组织,不存在由于设计人和施工人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导致的招投标程序和合同内容不公正问题。

(2)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是国际上通用的,近年来为国家倡导的建设工程项目组织模式。2003年的《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主要有如下方式:设计——施工总承包(D-B)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上述《指导意见》对设计、施工总承包这种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予以了肯定和倡导。

如果按照《办法》规定的施工投标人与本标段的设计人不得为同一个法定代表人、存在相互控股或参股或法定代表人相互任职、工作,则设计、施工总承包这种项目管理模式是不允许的。这样的规定无疑违背了国际通行做法和国内对此模式的一般性意见。另外,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情况在国内也很常见,在《办法》中也有规定。如果存在《办法》所述关系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是否不受第三十五条的限制,这也会产生疑问。但从目前国内现有的做法和立法本意来讲,应该不会对存在控股或参股等关系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予以限制。

对第三十五条的适用问题,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天津深基工程有限公司专门致函交通运输部水运局,2013年3月18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关于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复函》认为:“天津深基工程有限公司虽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但未向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股,未构成相互控股或参股关系,如果不存在两公司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相互任职、工作的情形,天津深基工程有限公司可以作为施工单位参与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项目的施工投标。”从上述复函可以看出:只要设计公司和施工公司不存在交叉持股关系,并且不存在两公司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相互任职、工作的情形,那设计公司、施工公司承接工程项目不受第三十五条限制。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出台对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必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对约束招标人的招标行为,规范招标投标程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保障投标人规范有序地参与投标活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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