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管理制度试行版

2024-10-03

消防管理制度试行版(精选7篇)

1.消防管理制度试行版 篇一

营口浩通矿业有限公司YKHTAQ 20110316-00

1安全消防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试行)

安全消防教育培训是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全员安全消防素质、安全消防管理水平和防止各类事故以及推行“三全”安全管理机制,从而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1、安全消防教育培训的内容

主要包括安全消防思想(方针政策)、安全消防知识、安全消防技能和安全消防法律法规四个方面的内容。

1.1安全消防思想教育

1.1.1思想认识和方针政策的教育。以提高安全消防重要意义的认识和全面理解党和国家有关安全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并认真贯彻执行。

1.1.2劳动纪律教育。遵守劳动纪律是贯彻安全消防方针,减少伤害事故和火灾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

1.2安全消防知识教育

所有员工都必须具备安全消防基本知识;尤其应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消防知识的教育与培训。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本单位的安全消防基本概况及特点;生产工艺流程等生产概况;消防报警电话、危险部位及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安全消防注意事项;机械设备、消防设施及器材等相关安全消防知识;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知识等。

1.3安全消防技能教育

就是结合本单位或岗位专业等特点,实现安全操作、安全防护及火灾的扑救、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等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技能要求。安全消防技能知识是比较专门、细致和深入的知识;它包括安全技术、消防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操作规程及事故案例教育等;尤其是事故教育,可以从教训中吸取有益的东西,预防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1.4安全消防法律法规教育

运用各种有效形式,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消防法律法规教育;从而提高员工的遵法、守法、懂法的自觉性,从而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2、安全消防教育培训的对象及负责单位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消防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消防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消防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消防技能。未经安全消防教育和培训及考试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1公司(厂)级领导人员的安全消防培训工作,由公司行政办公室负责组织。以集体学习的方式进行,由安全部负责提供学习内容资料及讲解并做备案。

2.2公司各职能机构管理人员、车间(部门)、班组级负责人的安全消防教育培训。

2.2.1新任职的各级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的安全消防培训工作,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安全部负责培训考试备案。

2.2.2在职各级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的安全消防轮训工作,随公司的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安排进行,安全部负责组织实施。

2.3外包工程项目(乙方)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必须持有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合格证书》。由负责外包工程项目单位,负责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消防防爆防毒交底;防止发生各类事故。其书面交底资料要有各方签字,并报安全部一份备案。/

42.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按时到主管部门检证。安全部负责安全消防专业技术抽考,以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管。

2.5新员工、实习代培等人员和在职人员、调换工种及休假(工伤)一周以上人员的安全消防培训教育工作,由公司(厂)、车间(部门)、班组负责。

3、安全消防教育培训的形式与内容

3.1新员工、实习代培等人员“三级安全消防教育”。

对新员工(包括:临时工、农民工、学徒工、实习和代培人员)必须进行厂、车间、班组级的安全消防教育;时间不少于40小时。同时填写三级安全消防教育卡片存档备查。

3.1.1公司(厂)级培训教育主要内容:

3.1.1.1党和国家的安全消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

3.1.1.2本单位生产概况,工艺流程;安全消防状况及特点,安全消防规章制度及遵章守纪等。

3.1.1.3安全消防知识及突发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安全标志标识讲解;初期火灾的扑救、报警;如何抢救伤员、排险、报告及保护现场;典型事故案例等。

3.1.1.4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的场所,其工作人员还应强化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教育。

3.1.1.5此级别培训教育教材,由安全部负责编写。

3.1.2车间(部门)级培训教育主要内容:(车间主任、部门负责人负责)

3.1.2.1本单位的生产、安全消防特点及状况;应具备的安全消防技术知识等。

3.1.2.2安全消防要求、重点部位及注意事项;安全和防火灭火措施;消火栓、灭火器和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与维护等。

3.1.2.3紧急情况的处置,以疏散逃生救护知识为重点;典型事故案例教育等。

3.1.2.4防护用品、用具的正确使用。

3.1.2.5其他有关安全消防防爆知识的培训教育内容。

3.1.2.6此级别教材由各车间(部门)负责编写,并报安全部审批备案。

3.1.3班组级培训教育主要内容:(由班组长负责)

包括对休假、工伤停工一周以上人员复工前教育,对工伤休假人员增加事故教训教育。

3.1.3.1本班组内及本岗位作业特点(环境)及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消防责任制等规章制度。

3.1.3.2班前安全讲话、安全活动制度及纪律。事故案例教育等。

3.1.3.3本岗位易发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及防范措施;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的安全要求及正确使用。

3.1.3.4爱护和正确使用安全消防设施和器材和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等。

3.1.3.5安全生产要求能够做到:作业中“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眼观六面(上下前后左右)确定安全站位;传帮带,联保互保等。

3.1.3.6.1岗位人员应做到:“四懂三会”即:懂生产原理和工艺流程,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懂设备性能构造原理,懂尘毒危害及防护措施;会安全操作,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和处理事故。

3.1.3.6.2严格控制“三超”即:超温、超压、超负荷。

3.1.3.6.3消防安全要求做到“三懂四会”即: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灭火疏散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要求:食堂、宿舍等公共场所工作人员)。

3.1.3.7此级别教材由各班组负责编写,并报车间(部门)、安全部审批备案。

3.2变换工种(岗位)安全消防教育

凡改变工种或调换工作岗位的员工必须接受教育;时间不少于4小时,并经考核合格后

方可上岗。主要内容:

3.2.1新工种(岗位)及班组安全消防要求及注意事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消防责任制等规章制度。

3.2.2新岗位必备的安全消防知识;易发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及防范措施;作业环境状况等。

3.2.3新设备、机具、安全防护、灭火器材、个人防护等的使用。

3.2.4一般工种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3.3特种作业安全消防教育

3.3.1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岗位有针对性的安全消防教育。

3.3.2收集整理典型事故,进行案例教育。

3.4班组班前安全防火防爆讲话

班前安全防火防爆讲话,是单位日常性安全防火教育活动之一,是公司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措施。因此,必须把班前安全防火防爆讲话工作抓实抓细抓好;并要做好记录。

3.4.1安全消防防尘防毒防爆等知识、须知和规程学习抽考,有针对性的开展事故案例教育等。

3.4.2安全消防防爆等技能演练;当班作业易发生的危险和应采取的预防措施等。

3.4.3遗留安全消防等问题的处置与安全措施,并督促整改完善。

3.4.4特殊性、危险性较大的工作;主管领导要亲自讲话,并详细进行安全防火防爆等技术交底,确保安全生产。

3.5车间级周一安全活动

每周一开始工作前,应对在岗人员开展安全消防法规教育活动。活动形式可采取看录像、听报告、分析事故案例、板报图片展览、灭火器操作演示、智力竞赛、热点辩论等多种形式进行。主管领导要亲自讲话,主要内容包括:

3.5.1上周安全消防防爆等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对策。本周工作重点和要求及措施。

3.5.2最新安全消防防爆等信息教育,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及技能。

3.5.3针对实际工作的其他安全消防防爆内容。

3.6节假日安全消防教育

节假日前后应特别注意各级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思想动态;有意识、有针对性、有目的地进行教育;稳定其思想情绪,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3.7特殊情况的安全消防教育

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应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时间不少于2小时。

3.7.1因故改变安全操作规程。

3.7.2实施重大和季节性安全消防防爆技术措施。

3.7.3更新设备、工具和仪器,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

3.7.4发生伤害、火灾、爆炸、中毒、机械设备损坏等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

3.7.5出现其他重大不安全因素,导致安全生产环境发生变化的。

3.7.6对忽视安全生产,违规违制屡教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工学习(学习期间停发工资),通过考试补考仍不合格者给予劝退处理。

3.8季节性生产安全生产教育

进入雨期、高温、冬季季节前,由各单位负责人组织本单位员工,进行专门的季节性生产安全消防防尘防毒防爆等技术教育;时间不少于2小时。

3.9紧急抢修(故障处理)等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消防教育。主要内容:

3.9.1本作业项目安全消防防爆防毒等状况及作业条件。如高空、地下及密闭罐体内作

业、立体交叉作业、带电作业、焊接、中毒、火灾、爆炸等。

3.9.2作业现场中的不安全因素及防护措施和相关事故案例。

3.9.3本作业项目的安全消防防毒防爆等技术及安全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等。

3.9.4根据实际情况补充的教育内容。

4、全员安全消防培训

根据国家关于安全消防培训教育的有关规定要求,公司(厂)除按以上要求开展工作外,还应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4.1安全消防防毒防爆重点单位,应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消防培训和应急措施演练。

4.2一般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消防培训和应急措施演练。

4.3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充分运用网络、广播、视频、板报、标语等进行广泛的安全消防防尘防毒防爆等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全面提升公司的安全文化素养。

5、考核

5.1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等执行。

6、附则

6.1本制度由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

6.2本制度只公布之日起试行。

2.消防管理制度试行版 篇二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30日

辽宁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以及发生火灾事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单位,主要包括:

(一)甲、乙类生产厂房;

(二)储存石油化工液体产品总储量不小于10万立方米的独立或企业附属的库区;

(三)储存可燃气体总储量不小于5000立方米的可燃气体储罐区;

(四)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1万平方米的人员密集场所;

(五)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

(六)建筑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的地下公共建筑;

(七)地下交通工程;

(八)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九)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第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设立或者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并确定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职责,确定责任人,依法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第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消防安全例会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每月召开不少于一次,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第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实施演练。

第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加强防火检查、巡查,在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基础上,适当增加防火检查、巡查频次,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第八条 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年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并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签订维保协议,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完整好用。

第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火灾危险性,配备必要的急救、逃生和个人防护器材。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有急救箱,在疏散楼梯间或其他避难区域设置个人防烟装备。

第十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员及其他消防安保人员,应当参加专业消防技能培训,并通过消防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定期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新员工必须经过岗前的消防培训方可上岗。消防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五)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按照辽宁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标准》的内容和程序,对其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评估结果纳入单位信用评级体系建设,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承保火灾公众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承保条件和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情况厘定费率水平,并在承保后,定期对保险标的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指出不安全因素和隐患,提出书面整改建议。对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记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及时更新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制度、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制度和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制度。

第十七条 安监、质监、工商、城乡建设、教育、卫生、文化、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高危单位实行红、黄、蓝三色预警监管。对消防安全评估较差的单位,加大消防监督检查频次和处罚力度,督促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对消防安全评估良好和具有较高消防安全信用等级的单位,可适当减少检查频次。

3.消防管理制度试行版 篇三

为深入贯彻和落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云南省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试行)》(公消〔2006〕156号)文件(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好《办法》文件精神

招收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是全面提升消防部队的战斗力,缓解消防警力不足的重要举措,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做好招收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工作的协调和配合,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招收、使用、培训、管理、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要求贯彻执行,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圆满完成招收工作任务,为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做好招收工作

根据《办法》,我市招收合同制专职消防员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市直有关部门具体组织落实。

(一)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全市招收的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服装和培训费用以及支队招收10人的工资和伙食费,要将招收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并按市政府的要求指导检查各县区预算保障的执行情况,确保经费落实到位;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合同制专职消防员的工资、伙食费(按普通士兵标准)、社会保险等费用的落实,并纳入财政预算。

(二)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合同制专职消防员的招收指导工作,市县区劳动力派遣单位具体负责招收合同制专职消防员,市县区劳动力派遣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要求与公安消防单位签订劳动力派遣协议,并与招收的合同制专职消防员办理相关劳动关系手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督消防员的使用和管理。

(三)消防部门负责合同制专职消防员的培训、管理和安排使用工作。合同制专职消防员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实行24小时执勤备战。

三、合同制专职消防员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规定

(一)招收的合同制专职消防员的工资待遇,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全市企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标准测算确定,并适时调整,由市县区分别承担。

(二)合同制专职消防员的社会保险,由市县区消防单位和劳动力派遣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属地管理原则,参照企业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三)合同制专职消防员的伙食费用,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确定,在公安消防队(站)集体就餐。招收的合同制专职消防员的服装按照春秋和冬季服装进行发放,样式、标准等由市消防支队在全市统一规范。

四、招收时间和人员分配

招收时间于2006年9月上旬开始,月底前完成,经30天的培训合格后,10月正式上岗使用。此次共招收110人,具体人员分配为:市消防支队机关10人、红塔区消防大队20人、通海县消防大队10人、华宁县消防大队10人、江川县消防大队10人、澄江县消防大队10人、易门县消防大队10人、峨山县消防大队10人、新平县消防大队10人(含已招收的6人)、元江县消防大队10人。

五、其他要求:

(一)已经招收合同制专职消防员的县区要重新办理手续,一并纳入这次招收的范围;各地招收合同制专职消防员的数量、使用情况必须报上级公安消防部门及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招收合同制专职消防员要坚持本地人力资源为主,域外为辅的原则。退伍军人、毕业大学生以及具有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特殊技能的,可优先招收。

(三)招收的合同制专职消防员统一由消防部门管理,编入消防队(站),参加执勤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

附: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OO六年八月十六日

4.消防管理制度试行版 篇四

一、选派

1、农村工作指导员采取自愿报名、群众推荐、所在单位研究确定、党委组织部门审定的办法。从市、县(区)直部门(单位)和乡镇机关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干部中选派。选派的农村工作指导员,应具

有一定的政治理论素养、政策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有开拓创新意识和吃苦奉献精神;身体健康。

2、农村工作指导员每月驻村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驻村期间,党员农村工作指导员只转组织关系,工资、福利待遇、职级晋升、职称评定等仍由派出单位按在职人员对待。

3、农村工作指导员一般每两年选派一次。

二、管理

4、农村工作指导员在所驻乡(镇)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并由所驻乡(镇)党委负责管理,派出单位和市、县(区)农村工作指导员办公室协助管理。其驻村情况,由乡镇党委委托村党支部考勤;村党组织定期向乡镇党委汇报农村工作指导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乡镇党委定期、不定期检查农村工作指导员的工作进展情况,并确定1名班子成员负责所辖各村农村工作指导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5、农村工作指导员在驻村期间,原则上中途不作调整,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调换的,派出单位必须事先报告,说明具体理由,分别报经市、县(区)农村工作指导员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派出单位可与乡镇党委协商调换其他符合条件的干部。

6、农村工作指导员驻村期间,要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7、农村工作指导员实行“两定四评”目标管理责任制。“两定”,就是每年初,定当年为群众办的实事,定为群众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向群众做出承诺;“四评”就是年底由村民评议乡镇领导班子、村干部、农村工作指导员及其派出单位的工作。

8、市、县(区)农村工作指导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农村工作指导员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9、市、县(区)农村工作指导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反馈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农村工作指导员的工作进展及生活情况,协调解决他们在具体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考核

10、市、县(区)委组织部门要建立农村工作指导员实绩档案。每年对农村工作指导员考核一次。

11、从市直部门(单位)选派的农村工作指导员,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考核;从县(区)直部门(单位)和乡镇机关选派的农村工作指导员,由各县(区)委组织部负责考核。

12、市、县(区)委组织部门根据农村工作指导员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现实表现,采取定性和定量、群众评议和工作实绩评估相结合的办法,对其作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评价,并记入本人实绩档案,作为今后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13、农村工作指导员的个人实绩同时与派出单位的目标考核挂钩。对选派农村工作指导员及其工作情况的赋分,不低于市、县(区)直部门(单位)目标考评分的2(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两个单位联合选派农村工作指导员的,按农村工作指导员考核结果分别计分;乡镇要作为专项工作进行考评。

14、市直部门(单位)目标考核中,其选派的农村工作指导员工作考核结果在1.8分以上的加0.1分,在1.9分以上的加0.2分。

15、乡镇党委要配合市、县(区)组织部门做好农村工作指导员的考核工作。

四、奖惩

16、各级党委要及时发现和总结农村工作指导员中的先进典型,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个人,要大力宣传和表彰奖励。

17、担任农村工作指导员的经历,在提拔任职时,按照“在村级组织(社区居委会)任职(含挂职)工作的经历”对待。驻村期间工作实绩突出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

18、对工作不力或违反工作纪律的农村工作指导员,市、县(区)委农村工作指导员办公室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谈话诫免。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要“召回”,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被“召回”的干部两年内不得评优和提拔使用。对派出单位疏于管理的,要对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予以通报。

5.消防管理制度试行版 篇五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矿山救护队(以下简称救护队)管理,促进救护队专业化、正规化、标准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装备水平,提高矿山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矿山救护规程》(2007)、《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AQ1009-2007)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救护队的建设、管理和保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救护队包括专职矿山救护队和兼职矿山救护队。第四条

矿山企业(包括生产和建设矿山的企业)(以下同)均应设救护队,地方政府或矿山企业应根据本区域矿山灾害、开始生产规模、企业分布等情况,合理划分救护服务区域,组建矿山救护大队或中队,矿山企业所属矿井应建立四级资质救护小队。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不具备单独设立救护队的矿井应设兼职救护队,并按规定与就近的取得三级以上资质的救护队签订有偿服务救护协议。

救护队的设立和救护协议的签订,是矿山企业及其所属矿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条件。

第五条

专职救护队应按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总局令第2号)规定,通过国家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的资质认证,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矿山救护工作。

兼职矿山救护队应经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在本矿山 企业内履行赋予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矿山救援指挥机构负责全省救护队的监管工作。

第七条

救护队实行专业化建设、军事化管理,负责承担其服务区域内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工作,并承担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救援指挥机构、所属企业指派的其它应急救援任务。

第八条

救护队应当达到并保持其资质等级和相应的质量标准化等级,具备一专多能、反应快速、装备精良、技术先进的能力。

第二章

机构建设与队伍管理

第九条

救护队应根据《矿山救护规程》(2007)规定,健全组织机构,配足工作人员。

救护队指挥员及工作人员的配备,应兼顾专业平衡,实现专业多元化,给矿山救护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条

救护队要保持救护指挥人员的相对稳定,以保证各项救护工作正常开展。注重吸收和培养高素质的骨干救护队员,并保持老、中、青队员合理的年龄结构。

第十一条

三级以上资质救护队和独立救护队(自改)指挥员、技术负责人的任命以及四级资质救护队队长的任命,应按照相应程序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备案。副队长及以下指挥员、管理人员的配备,由救护队提出意见,主管单位考察、任免;煤矿企业下属矿井救护队队长的任命,需报经煤矿企业救护队同意。

第十二条

一级、二级救护队的资质认定、延期、晋级和变更,由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国家资质认定机关受理;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负责三级、四级资质救护队的资质认定、延期、晋级和变更工作,省级矿 山救援指挥机构负责审查和管理,并加强对救护队资质条件的日常监管。

第十三条

救护队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业务范围、地址等其中之一发生变更,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四条

矿山企业救护队对下属矿井救护队的业务工作实施日常管理,定期检查和指导下属矿井救护队各项工作,每半年对其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与有关奖金挂钩。

驻矿救护中队和矿井救护队业务上受安全监察机构和救护大队(独立中队)双重管理。救护中队应为正区科级独立机构(??),矿井救护队应挂靠矿井安监部门。

第十五条

加强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提升江苏矿山救援综合能力,并加强专业化建设,把救援基地建设成人才培养基地、学术交流基地、技术创新基地。根据国办发【2013】99号文件精神,争取省级财政每年补助部分运行费用。

(建议明确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和省局及各救护队的关系,以利于加快推进省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第十六条

为适应新形势需要,救护队应拓展专业职能,扩大服务范围,为企业和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第十七条

加强救护工作的交流。建立救护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救护工作例会。加强与华东区矿山救护协作网各成员单位协作,资源共享,互帮互助,共同提高。结合实践和发展需要,加强与专业院校和科研单位的合作,积极参与应急救援新技术新装备的研发推广,促进应急救援技术进步。

第三章

救护装备和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

各救护队要按照《矿山救护规程》和《矿山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中有关要求,配备救护装备和基础设施。第十九条

骨干救护队除应配备满足本企业救援需要的装备外,还应配备满足应对本地区重特大、复杂事故救援任务需要的救援车辆、抢险救援装备、监测侦检设备、通信指挥设备、个人防护装备、新闻采编设备等装备器材以及必要的药剂。

骨干救护队使用的装备、器材、药剂应具有先进性、实用性、成套性。第二十条

救护装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及时淘汰落后救护装备。同时把好进口关,确保救护装备性能可靠、质量过硬、安标齐全,要保障售后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救护队应建立装备和设施管理责任制,实行分级负责。定期检查在用和库存救护装备状况和数量,使救护装备始终保持完好状态。救护队员保养好个人使用的装备。救护队必须有专人负责救护装备的养护。救护队库房设专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救护队员必须熟悉个人配备和使用的救护装备,救护队应经常对其实施培训和考核。救护新装备使用前必须组织培训,使用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四章

业务管理与培训

第二十三条

救护队实行队长负责制,对救护队工作全面负责;救护队其他指挥员对自己分管工作负责;救护队员对本岗位工作负责。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救护队所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救护队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救护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实现管理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检查救护队工作时要把执行规章、标准和贯彻上级文件精神情况纳入检查内容。

第二十五条

救护队应当编制和月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应 急救援工作评估报告,并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和所在单位。重要情况、重大信息应随时报告。各救护队应定期对应急救援能力做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救护队开展培训、演练、救援技术竞赛、质量标准化考评和省内外学习交流。

第二十七条

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定期检查指导救护队各项工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救护队应制定整改措施定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

第二十八条

救护队应当按照《矿山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的要求开展质量标准化工作。各救护队要把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计划进行重点安排,并分解到季度和月度计划中去。

救护中队每季度组织一次达标自检,救护大队每半年组织一次达标检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每年组织一次检查验收。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根据命名权限,对各救护队进行质量标准化等级命名,并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要将救护队质量标准化工作与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考核。

第三十条

加强救护队军事化训练和技能训练,以单项训练保综合训练,以综合训练保实战救援。创新训练模式和方法,尤其要重视实战训练,不断提高救援队实战能力。

矿山企业应为救护队的日常训练提供配套的装备、材料和设施,各救护队应科学、规范地制定日常训练计划和措施,保证足够的训练时间,并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训练项目,及时分析总结训练质量和效果。

第三十一条

制定和完善救护队救援预案,努力提高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开展模拟实战演习,救护大队每年召集各中队进行一次综合性演习。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评估和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十二条

针对矿井风险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各救护队要制定检查计划和方案,定期对服务矿井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对各救护队预防性安全检查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根据本省矿山安全生产实际,每年组织一到两次预防性安全检查。

在《矿山救护规程》有关预防性安全检查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应急〔2010〕145号)及有关规定,充实检查内容,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

救护队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受检单位通报检查结果,提交隐患整改建议书。在预防性检查时,发现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事故隐患时,应通知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现场,及时汇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同时告知矿井上级单位。

第三十三条

救护队在完成日常救护工作的基础上,可发挥人才优势和装备优势,适当参加所在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拓展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安全生产服务。

第三十四条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队规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文件要求,对救护人员实行分级培训。国家级矿山应急救援培训机构,承担救护中队以上指挥人员、大队战训科管理人员的培训、复训工作;省级矿山应急救援培训机构,承担本辖区内救护队正副小队长(?)的培训、复训工作。

省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和二级及以上资质救护大队必须建立培训机构。省矿山应急救援基地承办救护正副小队长、救护副中队长培训、复训任务,并承担省内矿山企业应急管理的培训任务;救护大队培训机构,承担本区域内救护 队员(含兼职救护队员)的培训、复训工作。

救护队指挥人员变更时,新任指挥员必须及时进行上岗培训,其职责工作必须有合适人员负责。

第三十五条

救护队要制定培训计划,并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培训机构要根据培训教材,结合救援工作新趋势、新要求,改进培训方法和内容,进一步改善保培训效果。救护指战员经培训、复训后持证上岗。

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不定期检查、调度全省救护队培训情况,并联合有关部门对救护队员救援知识和技能掌握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六条

救护队必须建立昼夜值班制度。各救护队要按照《矿山救护规程》要求,安排好值班人员,配备好技术装备,时刻保持战斗准备状态。任何人不得随意调动救护队伍、救护装备从事无关救援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救护队必须参与应急预案、各类应急演练方案、火区启封措施、瓦斯排放措施、震动爆破、事故救援方案等与救援工作有关的各项技术措施、方案的制订。

第三十八条

救护队指挥员必须为现场救援指挥部成员,参加现场救援方案的讨论和制定。救援方案必须以人为本,科学、迅速、有效,要防止救援事故的发生。

在事故救援时,救护队长全面指挥和负责救护队的行动。救护队联合作战时,由事故所在区域救护队指挥员指挥。救护队员必须服从救护队长统一指挥。

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有权调遣救护队参加矿山事故救援。救援队参加事故救援和跨区域救援行动,应及时汇报省级矿山救护指挥机构。

第三十九条

救护队参加事故救援和瓦斯排放、火区启封等一般性技术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的规定,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第四十条

积极开展矿山救援技术竞赛活动。省局矿山救援指挥机构根据国家安监总局救援技术竞赛周期,每两年组织救护队参加全国矿山救援技术竞赛。参赛单位应积极配合和支持,提供良好的训练条件和政策。省局矿山救护指挥机构每两(三?)年组织一次矿山救援技术竞赛。救护大、独立中队每年组织一次矿山救援技术竞赛;四级资质救护队和兼职救护队每季度开展一次单项救援技术竞赛。

第五章

文化建设与信息管理

第四十一条

以军事化管理为基础,以培养勇敢、奉献、团结的集体主义精神为主线,开展救护队文化建设。各救护队在制定工作计划、布置工作任务时,要将文化建设作为重点内容来安排。将文化活动与业务训练相结合,内务管理与环境文化相结合,建设有理想、敢担当、讲团结、听指挥的特别能战斗的高素质队伍。

第四十二条

各救护队应建有图书阅览室、集体活动室,并配备相应的娱乐设施。每月(?)组织一次文体活动,积极组织或参加职工运动会。

悬挂有关图画图板、宣传标语,营造良好的宣传教育氛围。美化环境,构造整洁、清新的工作环境。

第四十三条

培养宣传人才,开展救护宣传。在本单位积极开展宣传报道的同时,各主要救护队每年在相关报刊上至少刊登2篇通讯报道,在省级杂志上至少刊登1篇论文。

第四十四条

各救护队必须及时上报有关救援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第四十五条

救援信息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

工作计划和总结于12月底前报送,培训、复训计划1月份报送,应急救援报表下季度首月5日前报送。参加事故救援、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发生救援伤亡事故、指挥员变更、有突出贡献或立功时,必须立即报送相关信息。上级部门临时安排的信息统计任务,按要求及时报送。

第六章

救护保障

第四十六条

各矿山企业要建立救护投入保障机制,从政策上全面支持救护工作。各单位根据安全生产实际,在编制应急救援专项资金计划时,重点突出救护队投入计划。有关上级部门争取政府安全专项资金,促进救护队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四十七条

救护队指战员必须享受与井下一线作业人员同等收入待遇。

各单位应废止90年代制定的佩戴氧气呼吸器津贴标准,根据当前职工收入水平和增长比例以及消费水平作相应调整。作战训练应给予营养补助。

救护队指战员每周工作时长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超过规定时长的应给予相应补助。(100~300元∕次?)

第四十八条

建有兼职矿山救护队的矿井,根据《矿山救护规程》要求,必须与具备条件的专职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并根据服务事项及双方协议,每年付给该专职救护队服务费。

救护队进行事故救援时,救护队因事故救援发生的费用,由事故单位补偿。

第四十九条

建立激励机制,以稳定队伍,调动救护队员工作积极性。鼓励有条件的救护队员参加与矿山安全生产专业有关的学历教育,提高救护队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对超龄救护队员,根据其专业特点,妥善给予转岗。对于取得优异工作成绩和荣誉的集体和个人,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兼职救护队

第五十条 兼职矿山救护队(以下简称兼职救护队)应设专职队长及专职仪器装备管理人员,分别负责日常管理和仪器装备管理工作。有条件的矿井应配备兼职技术员。兼职救护队直属矿长领导,业务上受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专业矿山救护队指导。

第五十一条 兼职救护队由符合煤矿救护队员身体条件,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的煤矿生产、通风、机电、运输、安全等部门的骨干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组成。

兼职救护队专职队长应由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及其相关知识,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从事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3 年,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并经培训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五十二条 矿山企业必须按照《矿山救护规程》的规定,加强对兼职救护队的管理,配备符合要求的技术装备、训练器材和满足学习、办公、训练的场地。

兼职救护队应有办公室、装备室、修理室、氧气充填室和学习、训练、休息的场地及地面模拟巷道(?)、检力器、单杠、爬绳架等训练设施。

第五十三条 兼职救护队采购设备、仪器仪表时,应咨询与矿井签订救护技术服务协议的矿山救护队有关专家,以保证救援装备的质量和性能满足救护需要。

第五十四条 兼职矿山救护队应参照《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AQ1009-2007)要求,加强队伍内部管理,积极开展质量标准化活动,并定期自查。

第五十五条 兼职救护队在专业矿山救护队的指导下,开展学习、演习和训练等工作。兼职救护队必须结合工作需要,制订演习训练计划。定期开展体能训练、技术装备操作训练、模拟实战演习训练。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佩用氧气呼吸器的单项演习训练。

第五十六条 兼职矿山救护队应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确保接警后迅速开展救援。

第五十七条 兼职矿山救护队应控制和处理初期事故,引导和救助遇险人员脱离灾区,协助专业矿山救护队完成矿山事故救援工作。

第五十八条 兼职矿山救护队指战员享受《矿山救护规程》规定的劳动保障待遇。

第五十九条 兼职救护队工作的其他方面执行《矿山救护规程》及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八章

罚 则

第六十条 未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护队或签订救护协议的煤矿企业或矿井,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取得救护队资质的,经查证属实后,除吊销救护队资质外,追究相关违纪人员责任;对未取得资质,违法从事矿山救护技术服务活动的矿山救护队要严肃查处;.对未取得相应资质,违法越权从事矿山救援技术服务活动的矿山救护队,责令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十二条 没有经过培训取得资质证书、未参加复训的指战员,不得从事矿山救护工作,并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在每年组织的质量标准化验收评定中,对弄虚作假取得质量标准化等级的,经查实,取消等级命名,并追究相关违纪人员责任。

第六十四条 对执行预防性检查制度不力,量化考核不及格、不按规定上 报有关材料的救护队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十五条 事故救援中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救护队员伤亡以及灾害扩大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矿山救护队员伤亡事故以及扩大灾害损失的;

(二)实施矿山事故救援时,应召不到、畏缩不前、临阵脱逃或者拒不执行救援命令的;

(三)在矿山事故救援中玩忽职守,贻误战机,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

6.消防管理制度试行版 篇六

第一条 为适应全市林业园林和城乡绿化可持续发展需要,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各区(市)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根据《 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现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依据《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四条,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的办法。

第三条 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保护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

(二)建立完整的全市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信息档案;

(三)制定全市性质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章制度;

(四)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有益成果;

(五)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培训。

第四条 区(市)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保护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内古树名木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辖区内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设置标志;根据古树名木生长需要和有关规定,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建立古树名木保护档案;

(三)建立完善相应保护管理规定,确保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定期对辖区内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明确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管护责任人,与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管护责任人签订管护责任书,对管护责任单位和管护责任人予以管护技术指导,确保每株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责任落实、措施到位;

(五)对辖区内濒危古树名木进行复壮抢救,修筑古树名木保护设施;

(六)对本辖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组织评比表彰。

第五条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古树名木管护责任人应严格落实保护责任和措施,并履行下列管护职责:

(一)确定或者委托专门人员负责对古树名木进行浇水、施肥、病虫害防治等日常养护管理;

(二)及时向当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古树名木生长状况、病虫危害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按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救治和复壮;

(三)对损害、损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及时向当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管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六条 各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督促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古树名木管护责任人每年根据所管古树名木的实际状况,制定日常养护管理计划,落实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管理措施,做好日常养护管理记录。

第七条 区(市)县古树名木行主政管部门应建立古树名木的巡查制度,分片指派古树名木巡查员。

第八条 古树名木巡查员应当定期对所负责片区内的每株古树名木进行走访巡查,具体巡查时间和周期由各区(市)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门根据其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情况拟定。

第九条 古树名木巡查内容包括:了解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含健康状况、生长环境变化)和设施运行情况,观察病虫害危害和治理情况,发现险情隐患,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管护责任单位和管护责任人进行养护管理。

第十条 古树名木巡查员应对每次走访巡查情况做好详细的书面记录,并上报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对古树名木发生的各类险情、出现病虫危害、长势异常等情况,古树名木巡查员应及时以书面记录形式上报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勘察,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保护,排出险情,科学救治。

第十一条 各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存有安全隐患的枯死枝、断枝、劈裂枝、病虫枝、过重枝等应及时组织修剪。对古树名木存在树体空洞、树皮损伤等影响正常生长的情况应及时进行修复。

古树名木修枝应当由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古树名木管护责任人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批准后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业的绿化管护单位实施修剪。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古树名木进行修枝。

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生长状况和周边环境,合理修建树池花台,采取增设围栏、搭建支架、栽植地被等措施,强化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确保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定期对古树名木保护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三条 各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书面的古树名木灾害防范和险患处理预案,并逐层落实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古树名木灾害防范和险患处理备案制度,对灾害和险患的发生时间、地点、内容、处理过程、处理结果等进行详细记录和存档。

第十五条 古树名木长势衰弱、濒危及死亡的,管护责任单位或管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关专家(林业、园林工程师以上级别)进行查勘、鉴定、查明原因,及时对长势衰弱、濒危古树名木进行复壮救治;确系死亡的查清死因,出具古树名木死亡鉴定意见书,确定责任后,予以注销。对死亡且危及安全必须砍伐的古树名木,由区(市)县林业资源相关部门按法定程序报批,批准后方可处理。

对死亡古树名木建立档案长期保存,并报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古树后备资源备案制度,确保和实现全市古树科学有序的补充和保护。

第十七条 经测定树龄在50年至1之间的各类树木均纳入古树后备资源进行备案。

备案登记内容包括:树种、树龄、分布、生长势等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各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古树名木建立真实、规范、齐全的档案资料。

古树名木档案内容包括古树名木每木信息表及照片,保护管理责任书,巡查记录及照片,日常养护管理计划和记录,防灾抢险记录、报告及照片,保护复壮相关方案、记录、施工资料及照片,古树名木申报和注销材料,树体标本,古树名木管理工作计划、总结,古树名木后备资源信息等保护管理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各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检查。

检查工作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形式进行。

市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市)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检查和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区(市)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检查和抽查每年不少于二次。

第二十条 检查内容包括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建设、日常养护管理情况及记录、复壮救治、设施维护、应急抢险、后备资源建档和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

7.消防管理制度试行版 篇七

卫医发[2001]10号卫生部关于印发《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为贯彻实施《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保证脐带血临床使用的安全、有效,我部制定了《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计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管理规范(试行)》

二○○一年一月九日 卫生部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十日印发 校对:高光明

一、机构设置

(一)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以下简称脐带血库)实行主任负责制。

(二)部门设置 脐带血库设置业务科室至少应涵盖以下功能:脐带血采运、处理、细胞培养、组织配型、微生物、深低温冻存及融化、脐带血档案资料及独立的质量管理部分。

二、人员要求

(一)脐带血库主任应具有医学高级职称。脐带血库可设副主任,应具有临床医学或生物学中、高级职称。

(二)各部门负责人员要求 1. 负责脐带血采运的人员应具有医学中专以上学历,2年以上医护工作经验,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者。2. 负责细胞培养、组织配型、微生物、深低温冻存及融化、质量保证的人员应具有医学或相关学科本科以上学历,4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相关专业技术经验和较高的业务指导水平。3.负责档案资料的人员应具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有计算机基础知识和一定的医学知识,熟悉脐带血库的生产全过程。4.负责其它业务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熟悉相关业务,具有2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三)各部门工作人员任职条件 1. 脐带血采集人员为经过严格专业培训的护士或助产士职称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并经考核合格者。2. 脐带血处理技术人员为医学、生物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3.脐带血冻存技术人员为大专以上学历、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4. 脐带血库实验室技术人员为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三、建筑和设施

(一)脐带血库建筑选址应保证周围无污染源。

(二)脐带血库建筑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总体结构与装修要符合抗震、消防、安全、合理、坚固的要求。

(三)脐带血库要布局合理,建筑面积应达到至少能够储存一万份脐带血的空间;并具有脐带血处理洁净室、深低温冻存室、组织配型室、细菌检测室、病毒检测室、造血干/祖细胞检测室、流式细胞仪室、档案资料室、收/发血室、消毒室等专业房。

(四)业务工作区域应与行政区域分开。

(五)业务工作区域内污染区域应与非污染区域分开。

(六)脐带血库必须具有完备畅通的上下水、电力(包括应急供电设备)、通讯和完善的消防安全系统。

(七)污水、污物处理及废气排放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必备仪器设备

(一)计算机、网络服务器等电脑网络设备。

(二)开展造血干/祖细胞培养和检测、组织配型、病原体检测、冷冻保存、质量管理控制和检测所需的仪器设备。

(三)程控降温仪等冻存设备;冷冻贮存设备须有液氮储存罐与系统。

(四)脐带血专用采集器材和脐带血专用运输工作。

(五)高压消毒设备。

(六)采用国家规定的法定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有法定计量部门的检定合格证明。

五、管理制度

(一)脐带血的采集、制备、保存与发放应符合卫生部制订《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脐带血库必须具备的工作制度。1. 职工守则。2. 各科室工作制度。3. 职工岗位培训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4. 脐带血采集单位的认定与管理制度。5. 脐带血供者的隐私保密制度。6. 检测出的输血传播病源微生物的登记制度。

7. 各种登记、记录管理和保存、发放制度。8. 各工作环节交接制度。9. 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10. 带血的包装、低温保存、运输及发放前的质量认定、核对、发放制度。11. 脐带血的报废制度 12. 各种仪器设备采购、使用、维护、报废制度。13. 各种器材、试剂与药品采购制度。14. 各类药品与试剂的使用、制备的检定制度。15.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专管专用制度。16. 各种衡器、量器讲师管理制度和检定制度。17. 资料、信息、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制度。18. 科研管理制度。19. 污物处理制度。20. 各种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21. 各种库房管理制度。22. 财务管理、审计制度。23. 安全制度。24. 各级行政人员岗位职责制度。25. 各级技术人员岗位职责制度。

(三)技术操作规程 1. 各项业务技术操作规程。2. 无菌技术操作规程。3. 卫生、消毒及灭菌规程。4. 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四)质量控制要求 1. 质量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2. 各部门质量控制标准。3. 脐带血库应参加卫生部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评估。4. 脐带血库应参加各脐带血库间的质量评估并达到规定的标准。

上一篇:纠四风发言稿下一篇:压力容器5则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