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心得

2024-08-07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心得(共7篇)

1.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心得 篇一

@@@@@@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工作小结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切实做好各项预防工作,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我镇认真按照南应急办函[2013]1号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切实加强全镇干部职工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学习和培训,积极组织收看专题片《有所准备》,同时认真组织开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知识测试。并立足镇域实情,对全镇应急体系、制度、设备等进行了充分的自查,做到了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学习到位、宣传到位和贯彻到位。现按照县应急办的通知要求,将我镇学习宣传《突发事件应对法》工作小结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学习到位 学习实践《突发事件应对法》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内容之一,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镇突发事件应对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镇长担任组长,党委班子其他成员为副组长,抽调各办公室精干青年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学习培训、组织自查、提请领导小组组织复查和整改工作。在学习宣传过程中镇党委中心学习组通过召开党组会议、全体干部职工会议,集中学习《突发事件应急法》,并组织全体干部职工收看专题片《有所准备》,在帮助干部职工熟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全镇各行各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加大了对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预警防控力度。同时,镇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了《@@@@@@应对突发安全实践应急预案》、《@@@@@@护林防火责任制度》、《周末值班制度》、《突发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对各类突发安全事件的预防、控制、处理和具体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做到了有规可寻、有方可施。

2、防范有力、措施得当。一是做好各种节日期间的安全和保卫工作。为保证春节、“五一”、“十一”及清明、端午等节日期间的安全工作,镇党委要求镇安全工作检查小组对节日期间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同时,着重落实好节日期间的值班制度,定岗定人,坚持日常检查,领导亲自值班,切实保障了节日期间的安全工作。二是加强视频电子监控系统建设和应急预防物质储备。镇政府投入资金0.9万元,安装了7台摄像头,形成了一套立体监控网络。同时购置灭火器、扑火器材,储备防洪抢险等物资,增强了全镇应对突发事件的物防、人防、技防能力。三是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实行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带班制,加强对安全监督和应急防控管理。同时,加大对安全用火、用电的教育和管理。

3、落实责任、强化督查。为避免突发事件发生,镇党委、政府要求各办公室、驻镇各单位进一步明确在维护安全稳定、4-

2.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心得 篇二

单位:姓名:成绩:

一、单项选择题(20题,每题1分,共20分)

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施行日期,以下四项中哪一项是正确的()A.2007年8月30日; B.2007年11月1日; C.2008年1月1日; D.2007年12月31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区应急指挥中心属于区人民政府的()A.办事机构; B.办事机关; C.派出机构; D.派出机关;

3、某区某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某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其处于最高额度几万元的罚款()A.5万元; B.10万元; C.15万元 D.20万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原则是()A.处置为主、预防为辅; B.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C.预防为主、处置为辅; D.处置与预防并重;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何时向区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A.应急准备阶段;

B.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C.恢复重建工作结束;

D.应急处置期间;

6、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A、检查与预防B、监测与预防C、监测与预报D、监测与预警

7、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巨大、重大、较大、一般B、特大、重大、较大、一般 C、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D、特大、重大、一般重大、较大

8、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B、时效中止和程序终结C、时效中断和程序中止D、时效中止和程序停止

9、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A、乡级人民政府、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B、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司法所

C、乡级人民政府、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D、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10、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A、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B、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剧毒等危险物品 C、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D、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11、()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A、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

B、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 C、乡级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D、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其他法人组织

1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A、传送B、报告C、传输D、报送

13、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标示,()为最高级别。

A、蓝色、四级B、绿色、一级C、蓝色、一级D、绿色、四级

14、可以预警的()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A、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 B、自然灾害、事故灾害或者公共卫生事件 C、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突发事件 D、自然灾害、灾难事故或者公共卫生事件

15、发布()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等措施。

A、二级、三级B、三级、四级C、一级、二级D、三级

16、()的应急能力,是全部应急管理的基础。

A.政府B.专业指挥机构C.专业救援队伍D.基层;

17、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制定。A、人大常委会B、省级人民政府C、国务院确定的部门D、公安部

18、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A、乡镇B、县C、市(州)D、省

19、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的原则。

A、属地管理原则B、标本兼治、预防为主 C、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D、未雨绸缪、防患未然

20、有关单位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A、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B、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C、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D、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

二、多项选择题(15题,每题2分,共30分,至少选两项,多选、漏选、错选均不得分)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应当如何隔离危机()

A、立即开展调查B、确立取舍原则C、做好内部沟通D、构筑“防火墙”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A、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B、相关部门负责人C、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D、公安部门

3、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A、指导B、监督C、协助D、管理

4、应急预案应当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A、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B、处置程序C、应急保障措施D、应急防御措施

5、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A、预防B、应对C、处置D、防范

6、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A、自然灾害B、事故灾难C、公共卫生事件D、突发事件

7、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A、生产B、经营C、运输D、储运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A、联合培训B、互通信息C、联合演练D、联合作战

9、()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A、设区的市级B、县级以上C、县级D、乡级

10、()、()、()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A、街道办事处B、居民委员会C、村民委员会D、企业事业单位

11、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和()

A、安全意识B、自救意识C、自救能力D、互救能力

12、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A、监督B、监管C、生产D、运输

13、国家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A、预防B、监测C、预警D、救援

14、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谎报、()、()

A、拖延B、迟报C、瞒报D、漏报

15、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A、乡政府B、街道办事处C、居民委员会D、村民委员会

三、判断改错题(10题,每题1分,共10分)

1、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收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财产被征收的,应当给予补偿。()

2、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

4、新闻媒体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宣传报道,费用由财政保障。()

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6、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企事业单位参加保险。()

7、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8、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

9、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人民军队应当立即依法出动军力,采取相应的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10、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制定。()

四、简答题(5题,每题6分,共30分)

1、《突发事件应对法》所称的突发事件指的是什么?

2、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我国应急体制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是什么?

3、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如何采取措施?

4、《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其主要工作有哪些?

5、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含那些内容?

五、论述题:(共1题,10分)

3.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心得 篇三

(2013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3 年 4 月 3 日)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章监测与预警

第四章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五章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国家尚未制定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部署要求做好辖区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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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分析、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等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确定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承担具体工作。

驻各地的中央直属、自治区直属单位应当按照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的要求,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予以配合和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军地协调、区域合作、分析会商、信息发布、专家咨询等应急管理机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需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审计、财政、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服从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团体、组织,应当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伤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和相关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应急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下列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

(一)矿山、冶炼、化工、制药、建筑施工企业;

(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险物品和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保管单位;

(三)供水、排水、发电、供电、供气、供油、林区、水库、江河大坝、水上作业等经营、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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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学校、幼儿园、居民区、车站、港口、码头、机场、体育场馆、影剧院、歌舞厅、医院、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网吧、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文物保护单位、旅游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五)通信、网络、广播电视、交通运输等经营、管理单位;

(六)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单位;

(七)经排查有危险源或者在危险区域的单位;

(八)其他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的单位。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管理本级和下一级各类应急预案,组织评估和审核本级专项应急预案,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备案和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总体应急预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派出其的人民政府备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单位制定的具体应急预案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备案。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技术规范统一的应急平台,并纳入自治区应急平台体系,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应急平台承担突发事件的综合协调、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综合研判、指挥调度、异地会商、现场图像采集和事后评估等工作。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排查、登记、风险评估,建立危险源、危险区域的信息数据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隐患排查及其治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组织开展综合治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的单位应当经常组织开展突发事件隐患排查,排查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对发现的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整治措施。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区气象灾害、海洋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灾害、生物灾害等重大自然灾害区划工作,分析研究各类自然灾害活动规律、分布特点及其与衍生灾害关系,提高科学防御能力。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事故灾难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下列单位还应当建立安全巡检制度,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在危险源、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保障运行安全:

(一)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处置单位;

(二)供水、排水、发电、供电、供气、供油、通信、有线电视网络等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三)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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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质灾害易发点、重要河段、水库、林场的经营、管理单位。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体系和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工作,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日常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生产、加工、经营过程的安全监管。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在作出决策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查处理制度,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应当及时采取整治措施,对社会管理秩序混乱、治安问题突出的区域应当实行集中整治和专项治理。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或者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根据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突发事件危害种类和特点,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有计划地建设应急避难场所。

学校、广场、绿地、体育场馆、公园、人防工程等适宜场所应当确定为紧急疏散场所。紧急疏散场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导引图。

应急避难场所和紧急疏散场所的维护、管理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自治区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统一调配、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并根据不同区域突发事件的特点,分部门、分区域布局自治区级物资储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民政、粮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统筹规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供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并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采取生产能力储备、原料产品库存储备、物流企业储备等方式,保障应急处置与救援所需物资的生产、供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储备本部门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专业应急物资和装备。

鼓励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交通保障制度,必要时对突发事件现场以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辟专用通道。

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管理部门应当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设备的优先运输。

突发事件发生后,需要在特定收费公路路段紧急临时通行的应急救援车辆,公路收费部门应当按照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的通知,免收车辆通行费,优先放行。

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公路收费部门对持有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制发的应急通行标志的应急指挥和抢险救灾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优先放行。

第二十五条通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通信应急保障预案,组织、协调通信企业加强公用通信网保障和特殊通信保障体系的建设,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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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保障应对突发事件专用无线电频率,提供必要的监测和干扰排查等技术保障。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综合应急救援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需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开展救援技能专业训练。

鼓励和支持企业联合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建群众性应急自救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发起和组建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的机构,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审核、登记、培训、保险、保障、考评、奖励、召集、调用等管理工作,并与志愿者签订应急志愿服务协议。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规划和培训计划,对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人员进行培训。

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单位应当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技能培训。

第二十八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易发、多发地区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学校、幼儿园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两次避险和自救互救演练。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风险隐患防范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有关公共安全和应急防护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开展应急知识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应急知识公益宣传。

第三章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系统,统一汇集、传输、发布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并根据需要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联合监测,实行信息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建立健全专业监测站点和网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监测机构、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事业单位、经排查在危险区域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值班制度。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收集与报送系统,收集、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和相关社会动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联系方式,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可以聘请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记者、医务人员、企业安全员、学校教职工和其他相关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担任信息报告员。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及时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并向报告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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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突发事件报告激励制度,鼓励信息报告员、社会公众积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专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下列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一)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即将发生和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二)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

(三)一般突发事件,但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间的,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

(四)法定节假日、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期,实行每日报告制度。

突发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应当及时续报,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收集和监测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判断,需要向社会发布警报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

发布警报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短信息等途径进行,必要时应当组织人员逐户通知。发布警报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多种语言。

第三十四条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第三十五条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除采取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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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第三十六条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或者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四章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三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抢险救援、紧急转移疏散群众等先期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三十八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委员会及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事件的性质、危害、特点,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应急队伍和社会力量;必要时,应当设立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长。现场指挥长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统一指挥和组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人员应当服从指挥调度。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决策时应当采取会商等方式听取技术部门和专家组意见。

第三十九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第四十条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二)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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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控制;

(三)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四)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领事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第四十一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负责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采取指导、劝告、建议、制定鼓励政策、提供技术帮助、发布相关信息等方式,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或者配合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四十二条在紧急情况下,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负责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可以灵活确定应急处置措施的步骤、顺序、方式、形式和时限,变通或者部分省略有关行政程序;应急处置措施可能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履行表明身份、告知事由、说明理由等程序义务。

第四十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积极组织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有关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协调运力,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第四十四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应急征用应当采用书面通知等方式,并登记造册。被征用物资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四十五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公布事件进展、政府措施、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热点,对谣言和不实传言应当迅速予以澄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发生、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

第五章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四十六条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尽快恢复受影响地区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尽快组织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保障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的基本生活。

第四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地或者受影响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

第四十八条突发事件发生地受灾人员失去居住条件需要过渡性安置的,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安置;必要时,设置过渡性安置点,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条件,完善防灾、8 / 9

防疫措施,保障被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学生正常学习。

第四十九条突发事件对事发地经济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损失评估情况和有关规定,依法给予税费减免、财政资助等政策扶持,组织提供物资和人力等支援。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对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员开展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等心理干预工作,并提供法律服务和公共文化服务。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抢险救灾、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分配和使用等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负有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制定应急预案的;

(二)对危险源、危险区域未进行排查登记或者对危险源、危险区域未落实定期检查和监控措施的;

(三)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所在行政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的;

(四)不服从现场指挥长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

(六)未按照要求实行值守应急或者擅离岗位的;

(七)未按照规定建立信息报告员制度的;

(八)未按照规定设置应急避难场所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4.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心得 篇四

情况的自查报告

一、应急管理工作取得的成绩

(一)应急管理体系健全,管理能力明显加强。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成立了蓝田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和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进一步强化了防汛抗旱、减灾救灾、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专业机构的应急指挥与协调职能,建立了处置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等方面的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各乡镇也成立了相应的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全县初步形成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县应急办配备了两名专职工作人员,及电脑等办公设备。同时,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联络员制度,确保了信息畅通,加强了应急指挥和救援工作能力,提高了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效率。

(二)应急宣传培训加强,认识水平极大提高。为了牢固树立“突发事件无小事”的意识和应急责任意识,年初县政府下发了《蓝田县2009年应急管理工作要点》;县政府第16届23次常务会议专门组织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突发事件应对法》颁布后,我县立即将其纳入 “五五”普法宣传教育重要内容之一;县电视台的《法制之窗》栏目将《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重点宣传内容;县政府办还组织编印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手册》4万册,极大地普及推广了应急管理知识,帮助广大公众提高了应急处置能力,保护了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营造了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氛围。学习宣传活动开展以来,我县人人皆知、人人皆学、人人皆懂,确保在面对突发事件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有效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危害,全面提升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应急预案体系形成,预案管理逐步规范。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安排部署,2004年县政府办组织各乡镇、各部门编制了各类应急预案,2008年又重新修订各类应急预案,《蓝田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38件专项预案已开始执行;各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也编制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预案体系建设的要求,我县即将出台《蓝田县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将进一步规范全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管理工作,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目前,已开始着手修编各类应急预案,计划用一年半时间完成全县各类应急预案修编任务。

(四)应急队伍建设加快,快速反应能力增强。我县有基干民兵3500人和抢险队125人,在遭受自然灾害时主要承担抢险任务;在县应急办的指导下,由有关单位按全县人口的2‰组建抗洪抢险、消防特勤、防震减灾、非煤矿山、医疗救护、治安巡逻、道路、供电、通信抢修等九种应急专业队伍1254人,编制为连、排、班。结合业务开展训练,培训骨干,提高素质,参与防灾。紧急时在此基础上由组建单位按全县人口6‰的比例进行扩编增到3763人,主要任务是消除灾害导致后果。在今年国庆期间,县公安局组建120人治安巡逻队在县城主要街道昼夜巡逻、各乡镇、各部门也加强国庆安保执勤、组建应急队加强应对突发事件,团县委组织150人的志愿者加入国庆安保执勤工作。

(五)整合各类应急资源,物资储备基本保障。县民政、经贸等部门加大了米面油、蔬菜、被褥等生活应急物资储备;卫生部门也加大了药品应急物资储备;电信部门购置了移动通信车,全县初步建立了应急物资储备及通信医疗基本保障体系。

(六)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公共安全制度健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基本掌握了易发区自然灾害种类以及危害性、影响程度等基本情况;清楚了事故灾难隐患及源头,明确易发种类和数量,建立了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事故灾难档案库,建立了公共卫生和食品药品基础信息数据库,建立了社会安全隐患数据库,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和隐患治理提供基础信息。

(七)预警监测能力增强,突发事件逐年减少。我县加大了在气象、地震、水质、防汛抗旱、医疗救治、交通事故、社会突发事件等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上的投入,预警监测能力有所增强,突发事件逐年减少。如气象局在我县各部门、各乡镇的醒目地方安装天气预报电子显示屏,有效地提高了对灾害性天气的预防和处置突发性事件的能力。

(八)规划应急体系建设,增强预防处置能力。为确保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增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要求,我县应急办起草了《蓝田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目前已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做了修改,待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九)积极开展应急演练,检验完善应急预案。近年来,我县应急办先后组织了尧柏水泥厂、田家炳中学、城关中学、华西大学、县医院电梯特种设备等10多次应急演练活动,进一步规范完善了各类应急预案,增强了预案科学性、合理性,提高了我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二、存在的问题

我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全面提升,但应急管理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管理机制不合理。政府应急管理机构与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关系及职能划分尚待进一步明确。各指挥中心之间存在信息滞缓和机制壁垒,没有形成统一的运转枢纽中心。应急处置与日常管理脱节、应急力量分散,工作经验匮乏。

(二)信息和预警滞后。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底子不清,对事件的暴发频率、影响程度、危害性以及善后工作等具体情况缺乏科学判断和评估。一些领域的监测和预警系统布点密度不够,监测手段相对落后,早期预警和科学决策能力亟待加强。

(三)应急力量较薄弱。由于应急管理投入较少,各类专业应急队伍人数占全县人口总量的比重过低,一些高技术应急装备的储备尚处空白,大型和特种装备严重缺乏,物资储备品种及数量偏少,急需构建完善应急力量保障机制。

三、准备实施的一批应急管理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是规划的支撑和细化,抓好一批重点项目是我县未来几年期间应急体系建设的关键。

(一)应急指挥、通信平台建设项目。建立功能完善、联动有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与国家和省市级应急平台的对接。为各乡镇、部门安装应用软件系统,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实现县乡互通互联,为应急值守、信息汇总、事态跟踪、指挥协调、专家研判等预防处置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县政府要配置移动应急指挥车、应急通讯车及车载移动通讯指挥系统,提高应急指挥能力,实现突发事件现场事态跟踪、移动指挥与信息传递。

(二)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项目。依托气象、地震、卫生、安监、防汛抗旱等业务系统和预警发布平台,统一技术标准,建设手机接收子系统、电视预警制做发布子系统、预警电子显示屏子系统、预警专用调频接收子系统,最大限度地提高信息覆盖率。

(三)生命线工程监测项目。加强输气、输水管涵(渠)的适时监控,科学布局监控网点。在县一水厂、二水厂分别建设2个水质自动监测站,配备相关设备,实现供水水源地的水质自动监测、动态监测,以应对突发性的水污染事故,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四)专业应急队伍建设项目。以公安、消防现有抢险救灾队伍为基础,建立一支陆地搜寻与救护队。依托尧柏水泥厂建立非煤矿山专业应急救援专业队伍;依托西蓝天然气公司建立县级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泄漏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五)建设避难场所。在县城5个社区人口密集区建设5个避难场所。

四、下一步应急管理工作措施

(一)加大宣传、强化培训。要继续抓好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培训工作,力求使《突发事件应对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计划用一年时间,分期、分批对全县公务员和企事业领导进行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同时,聘请有关专家、教授加强对应急管理人员和专业队伍进行应急演练和救护培训,进一步明确责任意识,加强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二)统筹规划、科学布局。统筹考虑全县应急体系建设工作,加强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和应急保障等方面的能力建设。特别是要加强重点领域、突发事件易发行业的应急能力建设,注重区域布置,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三)优化机制、明确重点。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理顺机制,促进各乡镇、各部门和各行业信息、队伍、装备、物资等方面的有机整合,打破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竭力避免重复建设,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共享。重点加强应急体系薄弱环节建设,着力完善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应急预案体系及应急力量储备等工作,优先解决制约应急响应时效等突出问题,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四)先进适用、标准规范。以适用性为前提兼顾先进性,确保应急体系在任何条件下高效、可靠运行。建立健全应急标准化体系,实现应急体系建设标准统一,运行规范。

5.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心得 篇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学习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月*日通过,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政务处分法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戒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严密法网。

“练哪里”,明确政务处分对象和行为。健身,我们要先考虑清楚,这次健身是要练哪个部位。而公职人员处分法也需要明确政务处分对象和处分行为,如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 6 类人员;政务处分有 6 种,其中可以从轻或减轻给予政务处分的有 7 种情形,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的有 7 种情形等。处分对象和处分行为就是政务处分法的基础和根本,正是因为明确了“力的作用点”,才能将作用力变得有效。

“练多久”,确定政务处分时间和目的。健身,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是要练成什么样,要练多久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而政务处分法也是一样,政务处分目的并不是要单纯处分,而是以惩戒的形式进行教育。处分以违法违规严重程度确定影响期就是以严重性和危害性来进行不同程度的教化,如警告处分为 6 个月、记过处分为***个月等。以目标为导向,以处分行为和处分时间为主要手段,保障对公职人员进行更积极、更有效的教化。

落其实者思其树,饮其流者怀其源。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一方面是为了加

强公职人员管理,进行定期“敲打”和肃清“毒瘤”,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就如健身的过程是痛苦和劳累的,但是目的是为了你身体变得更健康,身形变得更优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学习心得

近日,通过学习,我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内容有了深入的了解,对我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如何规范自身的行为,如何行使公权力有了更深的认识。

一要树立责任意识。每一位国家公职人员,都肩负着国家的重托,我们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保持一种积极进取、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对工作不推诿,知难而进,变压力为动力,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计监督职责,做到尽职履责,勇于担当。审计要敢于揭示问题,敢于动真碰硬,敢于讲真话、报实情,强化追责问责。

二要强化纪律意识。要增强组织观念、纪律观念,在工作中,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各项决策上来。正确处理好个人与集体的关系,在安排部署工作、实施重大审计项目、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自觉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

三要增强廉政意识。审计人员在监督别人的同时更要约束自己,严格执行各项纪律规定,树立文明审计理念,切实把各项纪律要求转化为自己的基本遵循和自觉行动。要坚守思想防线,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既要依法审计、严格监督,又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自戴“紧箍咒”,自设“高压线”,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在任何时候、任何环境,都践行审计职业道德操守,做一个思想坚定、道德高尚、作风正派、工作扎实、纪律严明的审计人员。

四要加强学习意识。审计范围广,对于审计人员的知识性、专业性和综合性

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对审计职能转变的新形势,审计人员必须保持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勇于接受挑战,不断进行知识更新,掌握审计发展的动态,努力提高自己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执行能力。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完善知识结构,掌握现代化审计手段,踏踏实实地向书本学习,认认真真地向实践学习,做到干一行爱一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学习心得

*月*日,十三届全国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民共和国公职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强化对公职员的管理监督,对处分谁、谁来处分、处分什么、怎样处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着力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构筑起惩戒公职员违法行为的严密法网,对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员队伍具有重要保障作用。

处分对象“全面覆盖”。政务处分法采取“集成方法”,将散见于不同法律法规中的处分依据统一起来,把党政机关公务员、执法员、事业单位员、国企管理员以及村干部等各类行使公权力的公职员,纳入政务处分的适用范围,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公职员政务处分体系,对有违法行为公职员的惩戒实现全覆盖。通过把所有公职员全面纳入政务处分的范围,消除死角和盲区,做到公权力行使到哪里,法律监督就跟踪到哪里,政务处分就覆盖到哪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治吏向纵深发展,让公职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成为中坚力量,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

处分情形“事由法定”。政务处分法坚持事由法定的原则,对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整理,着力对各类公职员科学、统一地设置处分的情形。参考党纪处分条例的处分幅度,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相应的处分档次,同时明确从重、从轻或减轻、免予处分等规则,为实施政务处分提供法律依据。作为

对违法公职员的惩戒措施,政务处分法将党的纪律要求中与公职员相关的内容转化为公职员的法律义务,体现纪法贯通,着力解决以往对一些公职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多头管、管不了”的现象,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发挥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从而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衔接。

处分主体“双轮并行”。政务处分法规定,监察机关和公职员的任免机关、单位都可以对公职员实行政务处分。一方面,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员政务处分。另一方面,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员处分。为明确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明晰两类处分主体的职能定位,政务处分法对两类主体各自发挥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从而督促两类主体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更好地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形成教育公职员的合力,切实提高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处分程序“权威规范”。政务处分法本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求,对调查取证、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宣布等程序作出详细规定,确保政务处分的原则不放松、标准不降低、结果不偏离。为保障公职员的合法权益,政务处分法对复审、复核后需撤销或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情形进行明确,对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公职员的补救途径提出操作办法,既维护法律实施的权威性和政务处分的严肃性,又充分体现对公职员权的尊重。通过规范操作流程,注重实事求是,做到宽严相济,确保政务处分在法治轨道上操作规范、运行有序。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处分的目的在于教育。只有严格执行政务处分法,遵循政务处分的标准尺度,规范政务处分的操作流程,才能真正发挥政务处分法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引导公职员树立和强化依法用权意识,激励公职员在依法行使

6.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心得 篇六

2020年6月20日,第一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9次会议通过了《x公职人员政务处罚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对弥补过去部份政务处罚“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的制度缺点,无疑具有吹糠见米之效。但应当看到,制度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履行,这就要求在履行进程中做到不偏心、忘我心、不分心,让制度法律“带电”,使人望而生畏,不敢知法犯法。

人情圆滑眼前“不偏心”,对所有人一视同仁。

从某种意义上讲,公职人员政务处罚法是对监察法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让监督处理和程序有章可循,意在让背法之人“一个跑不了”。但对广大公职人员来说,不怕法律多、管得严,就怕执法之人“偏心不公”,对人不对事,不能做到“绝对公平”,致使同一种背法行动产生不同处理结果。如果说公职人员行权背法会污染河流,那末,执纪执法不公,则会污染全部水源。打铁还需本身硬,君子必先正己。执纪者要坚持公平公正,做到“一碗水端平”,不能“看人下菜”弄“选择性执法”,真正打破人情关系的干扰束缚,做到在“阳光”下对章处理,安然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起执纪执法公信力。

责任担当眼前“不分心”,对任何人敢管敢干。

严管才是厚爱。以往绝大多数公职人员出错,一般都是从小事小错开始,由于缺少及时的制止和处理,从量变到质变,终究酿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和后果。执纪之人发现越早、参与越早、制止越早,收到的防微杜渐效果也越好,要打破“怕红脸”“怕瞪眼”的担心顾虑,拿出“治病救人”的责任担当,全力“拉袖子”“咬耳朵”。对有问题的公职人员来说,也许一时的批评教育,会得罪他一时,却不会得罪一生;他可能记恨一时,却会感激一生。在执纪责任担当眼前,没有“例外之人”,没有“真空地带”,监督探照灯不能有“盲区”,监督全程不能“打盹”,更不能三心二意、走过场,做到揭短亮丑不留情面、点名道姓不留余地、问责处理不打折扣,才能真正让政务处罚法虎虎生威,构成强有力震慑。

公职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个人心得(二)

6月20日,10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9次会议表决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罚法。这表明我国在公职人员背规政务处罚管理的法治化又迈向了一个新的里程碑,对公职人员的科学化管理又构成了一个重要的法律成果。

此次颁布的公职人员政务处罚法共有7章68条,对适用对象和基本原则、政务处罚种类和适用规则、公职人员背法行动及其适用的处罚、政务处罚的程序等,都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尤其关键的是,这一法律首次全面系统地规范了政务处罚制度,明确了有权进行政务处罚的机关是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规定这些机关可以对背法的公职人员予以处罚,从而完善了公务员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等公职人员的处罚制度。此前,关于公职人员处罚的情形、适用规则、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其实不统一,很多规定都散见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罚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由于缺少统一明确规定,不同程度制约了处罚工作的规范展开。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罚法出台,极大地改变了以往处罚标准不统一的状态,对提升政务处罚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有很大的增进作用。面对以往存在的部份政务处罚“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的制度缺点,在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罚法出台和发布后,将得到及时有效的弥补。

20xx年出台的监察法,虽然对政务处罚制度作了原则规定,但并没有对应当给予政务处罚的背法行动、政务处罚所应适用的规则和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因此监察法出台以后,面对公职人员政务处罚这一点,监察法规定的不是特别细化,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罚法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对监察法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罚法中则对此进行了相对明确的规定,有效管辖了公职人员背法背规行动。

公职人员政务处罚法的颁布,让依法管理公职人员的制度之网更密集更完善了,公职人员一旦背法背规,管理和处理将有法可依。同时,这也意味着党和国家对公职人员更加爱惜。宽是以严作为保障的,爱惜是以法律为依托的,只有信遵法律,才能得到最大的保障。

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罚法明确,对有职务背法行动的公职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不同处罚。通过对干部平常细微处的“红脸”“出汗”等,及时干预,催促各级干部不出错。

只有落实落细公职人员政务处罚,才能真正增进我国公职人员履职尽责,减少背规背法现象。

公职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个人心得(三)

2020年6月20日第10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9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罚法》是为了规范政务处罚,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利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增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而制定的。

国家公职人员是行使国家权利、履行国家公务的主体,公职人员政务处罚法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政务处罚关系公职人员切身利益,对公职人员有重要影响,需要由法律作出规定。同时,该法明确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背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罚适用其中第2章、第3章关于种类、适用规则、公职人员背法行动及其适用的政务处罚的规定,进1步完善了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等的处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罚法》明确规定了政务处罚的种类和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罚法的出台,改变了处罚标准不统1的局面,有益于提升政务处罚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该法将法定的监察对象全面纳入处罚范围,使政务处罚匹配党纪处罚、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戒职务背法的周密法网。

党的109届4中全会决定指出,要“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x公职人员政务处罚法》将“规范政务处罚”作为重要立法目的,在增进政务处罚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权利保障方面也有先关要求。对所有的公职人员,公职人员政务处罚法在共同背法责任承当、从轻或减轻情节、从重情节、背法所得追缴、政务处罚自动消除等方面,作了统1的规定,体现了共同的严要

7.突发事件应对法讲课稿 篇七

保障公民权益

——解读突发事件应对法

提纲:

一、突发事件应对法基本理论

(一)、什么是突发事件

(二)、什么事突发事件应对法

(三)、为什么要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

(四)、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主要理念

二、突发事件应对法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制度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制度

(三)突发事件的预警制度

(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制度

(五)突发事件的事后恢复与重建制度

三、提高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一)、树立依法应对理念

(二)、树立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理念

(三)、树立应急行政理念

一、突发事件应对法基本理论

(一)、什么是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指出: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的特点是“社会性、危害性、严重性”。首先是“社会”的。突发事件只有超越个案和局部地点,其影响范围足以达到所谓“社会性”的程度才是本法所称的突发事件;其次是突发事件具有“危害性”,包括危害性威胁和危害性损害,主要是对社会、政府、国家安全利益的威胁和损害;再次是前述突发事件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严重”的程度。

(二)、什么是突发事件应对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调整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法律规范。

对于新颁布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如果用一句话概括的话,那就是它属于非常态法律秩序的基本法。“非常态”和“基本法”是两个关键词,前一个说它存在的客观根据,后一个说它在法制中的地位。

首先它是“非常态法”

什么叫“非常态”?打个比方,就像人们要根据晴天和雨天的气候特点有不同的生活安排一样,国家也要根据社会生活的秩序化程度进行不同的制度安排。其实所有的法律制度都是基于社会秩序的状态设计的。人类进行有效率的生产和持续性生活所必需的社会秩序状态可以称为常态,国家的民主决策制度和人民的自由权利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为常态社会安排的。因此各国在宪政之初,于制宪时都 2 会规定“非常状态”的条款,以便回答常态法律制度失灵的问题。我们可以将常态立法称为“晴天法案”,大多数立法属于“晴天法案”。一般而言,有关公民权利和国家制度的现行法都是按常态在经常性秩序的前提下设计制定的。

但是国家和社会也会遭遇不测风云,主要表现为社会基本安全利益遭受威胁或者危害,原来的法律安排就得改动,按照平时那样按部就班地工作和生活就不行了。因此国家有必要在突发事件的应对方面作出新的安排,这种立法可以称为“雨天法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制的对象,也就是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遭受突发事件影响时,国家该怎么办?人民的权利是什么?常态状况下的权利、义务是否可以改变?解决的是正常状态打断之后的制度设计问题,特别着眼于非常状态下国家与公民活动规则的基本原则与框架。

我们国家的非常态法制,大致可以分为四种:战争、动员、紧急状态和行政应急管理。现在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属于第四种的范畴,所以也可以将该法称为行政应急管理基本法。

其次它是一部“基本法”

从法理上而言,“基本法”一般是相对其他单行法和专门法而言的。其实在应对突发事件时,此前并非无法可依,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单项行政应急立法,比如防洪法、防震减灾法、核电厂核设施应急救援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但是,这些单项立法的突出问题是,它们不但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而且在行政应对措施的有效性、合法性保障机制等方面相对不足;一类是行政应急预案,属于行政工作计划的范畴。但它不能在已有法律授权之外设立新的行政应急权利义务,只能是对现有法律授权的具体实施办法。

但这两类不能满足在法律上统一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需求。因此从这种意 3 义上说,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出台不是简单地对现行做法进行法律确认,而是着眼于整体应急框架的建立,着眼于基本法律原则和规则的实现。

“基本”二字具体能从哪里看出来?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出台建立了一个完备、系统的应急框架体系,是与应急管理的全过程相适应的。从内容上看,它覆盖了“预防、预备、监测、预警、处置、恢复重建”的全过程。而且值得指出的是,以前的应急法律法规一般都重点着眼于“危机处置”,而该法做到了以“危机处置”为中心向两端延伸,前端以“监测”为重点,重在规范判断进入应急管理阶段的依据,保证信息畅通和判断准确;后端延伸到“恢复重建”。这样该法实现了“从预防开始到重建结束”的整体覆盖,提供了一个系统、完备的权利、义务框架,所以说它是一部基本法。

(三)、为什么要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

从建设法治政府的角度看,如何应对突发事件,是一个由来已久的命题,而将其上升到应急法制层次,将政府紧急权力规范于立法,则是20世纪初的事情。至于突发事件应急法制成为各国应对突发事件的普遍模式,则是到了更晚的20世纪中后期。

就中国而言,2003年以前,政府对于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视程度还没有上升到全面和理性地长期应对的高度,预防机制薄弱,危机发生后多半只能被动应对。像1988年上海甲肝事件发生后,虽然政府很快就出台了《传染病防治法》,但并没有就此对各类可能的突发事件做好应对方案。2003年的“非典”事件,不仅使我们的国际形象受到了损害,也使我们的经济受到了损害,终于促使我们的党和政府下定决心,从制度上、技术上寻找正确应对突发事件的办法和措施。

据初步统计,目前我国至少已经出台涉及突发事件的应急法律35件、行政 4 法规36件、部门规章55件。2006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此为标志,我国形成了以《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总纲,以25件专项预案、80件部门预案以及全国31个省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主体的全国应急预案框架体系。这些预案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为依据,既有机衔接相关应急法律、法规,又对应急法律、法规加以具体化,使整个危机管理沿着法制的轨道推进,使我国突发公共事件的危机管理进入了规范化阶段。

更为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于2007年11月1日生效实施,这是中国公共危机立法从单项治理过渡到综合治理的历史性标志,从根本上解决了政府应急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合理性问题。这部法律的一个重要意义是,通过强化政府在突发事件中的法定权力、职责和责任,使政府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断提高,执政能力不断增强。

实践表明,政府能否在非常状态下做到依法办事,有效地处理应急情况,不滥用权力,不破坏法治,这是对一个政府行政能力和法治水平的重大考验。

从我国目前应对突发事件的现状看。现阶段我国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仍然存在着如下缺陷:一是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不够明确,统一协调、灵敏应对突发事件的体制尚未形成;二是一些行政机关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够强、危机意识不够高,同时,依法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也不够充分、有力;三是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制度、机制不够完善,导致一些能够预防的突发事件未能得到有效预防;四是社会广泛参与应对工作的机制还不够健全,公众危机意识有待提高,自救与互救能力不强。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一些不该发生的事件发生了,能够控制的危害没有得 5 到有效地控制。一个值得深思的现象是,世界上有一些国家各类突发事件,尤其是自然灾害也不少,但是造成很大损失的情况却不多。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点,最重要的是这些国家有着相对完备和成熟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理念

1、坚持效率优先:赋予政府多项应急权力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这些处置措施包括: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此外,法律还授权政府可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根据这部法律,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 6 依法采取强制隔离当事人、封锁有关场所和道路、控制有关区域和设施、加强对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等措施;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公安机关还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

2、限制和保护相统一: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使宪法民主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在非正常情况下得以保持和维系,使宪法基本价值不陷入危机。

国家的人民民主制度和人民享有的自由和权利,是现代政治制度中的共和国制度赖以生存的价值基础。但是一旦出现危害社会的突发事件,为了维护社会共同体的利益,必须实行国家权力的集中,减少国家决策的民主程序,对公民权利和自由进行一些必要的限制,并使其承担更多的公共义务。《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理念,就是在有效控制危机,维系社会共同利益的同时,尽量将对民主和自由的影响压缩到最低的程度。因此,平时管理与应急管理的转换,成为贯穿这部法律的中心。法律必须为区分平时管理措施和应急管理措施提供界限和标准,包括从平时管理向应急管理的转变条件,再从应急管理到平时管理的转变条件。也就是说,突发事件发生时,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允许政府从平时管理进入应急管理;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机减轻或消除时,政府怎样立刻结束应急管理,从应急管理转换到平时管理。这二者的转换必须纳入法律框架之中。没有第一个转变就不能有效、及时地控制危机,而没有第二个转变就可能造成应急权力的滥用,所以必须设置必要的界限。从应急管理转为平时管理,比较从容,例如这部法律做了一个统一的规定: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机减轻或消除,采取平时管理足以控制时,必须立即停止继续行使应急措施。

而从平时管理进入应急管理的转换界限,则不易做出统一的划分。因为突发 7 事件发生的类型不同、区域不同、程度不同,很难统一规定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进入应急管理状态。“因此在法律中第三章规定对于可预见的突发事件,采取预警制度。预警期是日常状态和应急状态的过渡,使公众有一个可以接受的转换期;对于不能预见的突发事件,则以突发事件的发生作为平时管理进入应急管理转换的界标。”《突发事件应对法》秉承一个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保护人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救助百姓,是政府的第一要务。

3、着眼应急管理合法性: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能力

政府的应急能力分为危机克服能力和法律能力。危机克服能力。是在面对突发公共事件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和威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社会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的能力。例如,出现人类饮用水资源污染突发公共事件,使污染面积不再扩大,尽快引入新水源和净化污水,以及防止水污染疾病等其他政府应急措施。危机克服能力的衡量标准是有效性和及时性,主要是政府措施的应急效率问题。法律能力则涉及政府应急措施的社会价值评价问题。

法律能力关注的中心问题是政府的应急措施对公民自由和权利,包括经济、社会、政治、家庭和其他方面的自由和权利限制或者中止;对国家决策和监督活动民主制度的影响,例如,政府制定发布立即生效的行政命令的权力是否正当。限制和停止人民的自由和权利,限制国家决策的民主程序的条件、程度、时间、方式,究竟怎样才是合适的和正当的。提出法律能力的基础是政府采取应急措施不能没有任何道德和社会约束,不能为了克服危机而无所顾忌为所欲为,也不能以克服危机为由不计任何物质和社会代价所以政府应对危机的法律能力是政府实施应急行为取得社会普遍认可和取得合法性评价的能力。

现在有关规定的应急措施较多地考虑有效性,存在合法性保障机制不充分的问题。《突发事件应对法》就是着眼于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能力,使政府能在法律的框架下处理突发事件。明确在应急管理阶段,政府可以采取什么应急措施和依照什么规则采取这些措施。保证政府运用各种应急社会资源的行为,具有更高的透明度,更大的确定性和更强的可预见性。举个例子,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可能会要求公民提供财产或提供服务。这在法律上可以有不同的性质:或者属于公民自愿主动的志愿行为,不需要国家给予回报;或者属于公民履行法律规定的普遍性公共义务,国家对此应当给予一些补助;还有就是政府应急征收征用私人财产和服务,政府事后应当给予补偿。这些问题在《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将作出明确的规定。

三、突发事件应对法确立的主要制度

(一)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制度

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制度是整部法律中最重要的一个制度,包括如下具体内容:

一是提高全社会危机意识和应急能力的制度。主要包括:

①各级各类学校应该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②基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③基层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

④机关工作人员应急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制度。

二是隐患调查和监控制度。主要包括:

①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

②所有单位都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矿山、建筑工地等重点单位和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都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开展隐患排查;

③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基层组织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三是应急预案制度。预案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行动方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计划和步骤,也是一项制度保障。预案具有同等法律文件的效力,比如,国务院的总体预案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国务院部门的专项预案与部门规章有同等效力,省级人民政府的预案与省级政府规章有同等效力。

四是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制度。主要包括:

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③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④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五是突发事件应对保障制度。主要包括:

①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国家要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②经费保障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③通信保障体系。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六是城乡规划要满足应急需要的制度。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制度

监测制度是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效预防、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重要制度保障。为此,本法从如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这是一项重大改革,目的是有效整合现有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具体包括:

①信息收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 11 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②信息的分析、会商和评估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专门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③上下左右互联互通和信息及时交流制度。

二是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具体包括:

①在完善现有气象、水文、地震、地质、海洋、环境等自然灾害监测网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监测密度,提高技术装备水平;

②建立危险源、危险区域的实时监控系统和危险品跨区域流动监控系统; ③在完善省市县乡村五级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同时,健全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动植物疫情、植物病虫害和食品药品安全等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系统。无论是完善哪一类突发事件的监测系统,都要加大监测设施、设备建设,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监测人员或信息报告员。

(三)突发事件的预警制度

预警制度是根据有关突发事件的预测信息和风险评估,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确定相应预警级别,发布相关信息、采取相关措施的制度。其实质是根据不同情况提前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具体包括 12 如下内容:

一是预警级别制度。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橙、黄、蓝色标示。考虑到不同突发事件的性质、机理、发展过程不同,法律难以对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规定统一的划分标准。因此,预警级别划分的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二是预警警报的发布权制度。原则上,预警的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享有警报的发布权,但影响超过本行政区域范围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发布预警警报。确定预警警报的发布权,应当遵守属地为主、权责一致、受上级领导三项原则。

三是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后应当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总体上是旨在强化日常工作,做好预防、准备工作和其他有关的基础工作,是一些强化、预防和警示性的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有三项:①风险评估措施,即做好突发事件发展态势的预测;②向公众发布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③对相关信息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四是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后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一级、二级警报,意味着事态发展的态势到了一触即发的地步,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即将面临威胁。因此,这时采取的措施应当更全面,更有力,但从措施性质上仍然属于防范性、保护性的措施。在法律起草过程中,有人提出,这些措施中有的可能会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如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等。回答这个问题,还是要回到立法的总体 13 思路上来,即在特殊情况下如何比较利益大小。在以往的抢险救灾中,常发生因个别人不肯撤离现场导致重大伤亡的情况,有时甚至需要救援人员苦苦哀求一些人撤离,这种情况对突发事件预防危害很大,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赋予政府相应的权力,避免因个别人的行为导致损害扩大。当然,如果有事实证明突发事件将不会发生或者危险已经解除,应当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制度

突发事件发生以后,首要的任务是进行有效的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和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制度包括如下内容:

一是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可以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性措施;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等。

二是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可以采取的措施。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具有较强的控制、强制的特点。这些措施包括: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等。

三是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情况主要是指银行挤兑、股市暴跌、金融危机等。在这种 14 情况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包括及时调整税率,宣布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等调控措施;调节货币供应量、信贷规模和信贷资金投向,规范金融秩序,实行外汇和国际贸易等方面的管制措施。

(五)突发事件的事后恢复与重建制度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基本得到控制和消除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展事后恢复和重建工作,以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妥善解决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突发事件的事后恢复与重建制度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是及时停止应急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必要措施。

二是制定恢复重建计划。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在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组织制定受影响地区恢复重建计划。

三是上级人民政府提供指导和援助。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援助。

四是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三、提高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对突发事件的应对情况如何,可以从根本上衡量一个领导者的基本素质。在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决策中,随机性往往不可避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突发事 15 件的应对与决策中,政府可以为所欲为,任意行事。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今天,要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首先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树立和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理念,具体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树立依法应对理念

依法应对突发事件,也就是要排除法外行政。有人认为在应对突发事件行使紧急权力时,不应受到法律约束,否则无法完成使命。这个观点是不成立的。应对突发事件可能需要特事特办,但不能以此为理由而背离法治的轨道和原则。依法行使危机管理权,是现代民主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危机事件属于非常规决策和非程序性问题,因此,在危机事件的应对过程中,政府危机管理权力运作的合法性就显得特别关键。危机状态下,管理者虽然拥有许多紧急权力,但不能滥用危机管理权。而且,在对一些涉外危机事件的处理中,由于各国法律不尽相同,处理起来就更要小心谨慎。

较早的例子是,罗斯福在1933年3月5日援引《国家紧急状态法》宣布美国进入“紧急状态”。此后,杜鲁门在1950年12月~16日(朝鲜战争)、尼克松在1970年3月23日(邮政工人罢工)和1971年8月15日(金融危机),先后根据《国家紧急状态法》宣布了“国家紧急状态”,并由此获得了470项法律授权。这些法律授权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对外方面,主要是查封敌对国家财产、禁止与之开展贸易等。直到1976年9月14日,美国国会基于对总统权力过大的担忧,宣告废止《国家紧急状态法》,此后总统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力才受到限制,这时二战已结束了31年。至此,政府应急管理应当受到宪法和法律的限制的观念逐渐被接受下来,成为现代法治社会里政府应急管理的重要理 16 念。

(二)、树立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理念

应对突发事件的出发点是“居安思危”,即不是被动等待和消极防御突发事件的发生,而是在突发事件处于萌芽状态的时候,通过早期监测和跟踪研究,防微杜渐,提前做好各种防范工作。国外有关研究表明,是否准备了应变计划对于突发事件的解决影响重大。从突发事件的持续时间来看,一般的危机平均历时8周半,而没有应变计划的危机要比有应变计划的危机长2.5倍,也就是21.25周。从后遗症的波及时间来看,一般的危机平均为8周,而没有应变计划的危机比有应变计划的危机长2.5倍,达到20周。

由此可见,在出现突发事件时,事前有预防的危机比起没有预防的危机,受到的损失要小。正如美国管理学家盖布勒所说:危机管理的精髓是“使用少量钱预防,而不是花大量钱治疗”。对此,灾害经济学也提出了一个日益受到政府重视的“十分之一”法则,即在灾前投入一分资金用于灾害的防治,通过降低灾害发生的概率或者避免灾难的发生,人类就可以降低十分的损失。鉴于此,中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条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那么,如何进行事前预防?一是,根据科学研究,事前制定好相应的应对措施,完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二是,根据预案进行应对突发事件的演习,一方面锻炼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人员和群众的应变能力,另一方面可以借演习检验预案,查遗补漏;三是,对突发事件进行物资、技术、财政、人员和信息等方面的储备,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持续能力;四是,对突发事件进行研究,增强应对突发事件 17 的预测能力和解决力度。

(三)、树立应急行政理念

在中国,政府的应急行政行为经常发生,当一次次灾难意外降临的时候,政府都采取了一系列的应急行为。政府应急权力是非常事件发生时政府所享有的采取暂时性应变措施的国家权力。在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国家主权,保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政府可以根据宪法或法律的授权,不顾法律的平时规定,采取必要的应变措施。和个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实施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一样,国家在紧急避险的时候,也有不受平时法制拘束,行使应变措施的权力。比如在战争或叛乱发生时,宣告戒严;在自然灾害、瘟疫或财政经济上有重大变故时,颁布紧急命令。这些都是行使国家应急权力的表现。

正如前文所述,应急权力的行使,不仅意味着权力的集中与扩大,也同样意味着公民权利的限制与缩减。中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立法的根本原因也在于规范政府的行政应急权力。实际上,为了规范这种应急权力,世界各国在立法和实践中一般对行政应急权力进行限制:(1)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2)适用应急权力的主体仅限于有权机关,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应当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3)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4)应急行为受有权机关的监督;(5)应急权力的行使应当适当,尽可能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和范围,对明显可以不限制或不侵犯的公民权利和公民自由,不得限制或侵犯。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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