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销合同的内容

2024-09-12

委托代销合同的内容(4篇)

1.委托代销合同的内容 篇一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于业务发展需要,经甲方和乙方友好协商,签定以下车辆代销协议,协议具体如下: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__________辆商品车作为代销车辆,甲方保证所提供的车辆为手续完整、质量合格的车辆。

二、乙方必须在提车前向甲方支付__________%的车款作为保证金。

三、乙方在提车__________日内需向甲方支付车辆的全部款项,逾期故意拖欠车款的甲方有权立即收回乙方的代理权。

四、甲方要保证为乙方提供充足的货源,乙方则要向甲方保证每月不少于__________台的销售量,如果乙方连续__________个月都达不到甲方要求的销售量,甲方有权将代理权转为其他公司所有。

五、乙方有义务为甲方维护公司的形象及甲方公司产品的品牌形象,如有发现乙方有损坏甲方形象的行为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双方的合作。

六、乙方要及时的为甲方提供最新的信息,反馈信息中间包括价格、销量、客户反馈、同级经销商意见反馈、当地货源等,每月不少于__________次。甲方会针对反馈的有效信息制定相应的计划。

七、代理期间,乙方应确保代销车辆的安全和完整。乙方在收车时应全面检查车辆的质量,甲方交车完毕后,如车辆发生任何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负。如车辆出现有乙方引发的质量问题,则甲方可以自行按维修费用的________%从乙方的保证金中扣除,扣款超出保证金的要乙方补足。若车辆发生被盗或报废则由乙方按此车的原价支付全款。

八、乙方将全部车款付清后,由甲方向乙方的指定客户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

九、其它未尽事宜,双方以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附加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业务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业务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委托代销合同的内容 篇二

代销业务, 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 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 受托方代委托方销售商品, 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代销的货款。对委托方来说, 其行为是委托代销行为, 对受托方来说, 其行为是受托代销行为。具体到会计信息化方式, 委托代销业务指企业将商品委托他人进行销售但商品所有权仍归本企业的销售方式, 在委托代销商品销售后, 受托方与企业进行结算, 并开具正式的销售发票, 形成销售收入, 商品所有权转移。而受托代销是一种先销售后结算的采购模式, 指其他企业委托本企业代销其商品, 代销商品的所有权仍归委托方, 在代销商品销售后, 本企业与委托方进行结算, 由委托方开具正式的销售发票, 这时商品的所有权完成了转移。受托代销是与委托代销相对应的一种业务模式, 可以节省商家的库存资金, 降低经营风险。

二委托代销与受托代销业务在用友U8V10.1下的适用范围及前提

在用友U8V10.1下, 委托代销业务适用于具有商品销售业务的行业, 包括工业和商业。受托代销业务只适用于在建立账套时企业类型为商业或医药流通的企业, 对工业企业不能进行受托代销业务的处理。也就是说, 工业企业只能以委托方的身份进行委托代销业务的处理;而商业企业和医药流通企业可以委托方的身份进行委托代销业务的处理, 或以受托方的身份进行受托代销业务的处理。

不管是委托代销业务还是受托代销业务, 在用友U8V10.1下都要在相关的系统参数中启用相应的业务类型。在处理委托代销业务的情况时, 需要在销售管理系统中的【设置-销售选项】的“业务控制”选项卡中启用“有委托代销业务”选项。在处理受托代销业务的情况, 需要在采购管理系统中的【设置-采购选项】的“业务及权限控制”选项卡下选中“启用受托代销”选项。对委托代销业务来说, 只有当库存管理系统与销售管理系统集成使用时, 才能在库存管理系统中进行委托代销业务的处理, 同时, 委托代销业务只能采取“先发货后开票”业务流程, 不能采取“开票直接发货”业务流程, 其理论基础为委托方通常是在发出商品后, 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并开具发票。此外, 对受托代销业务来说, 受托代销的商品其存货属性必须具有受托代销的属性, 在受托代销商品入库时, 由于还没有对外销售, 尚无法与委托方结算取得委托方的发票。因此, 受托代销业务在入库时将作为暂估业务进行处理。

三委托代销业务的处理流程

委托代销业务主要是委托其他企业销售本企业产品或商品并与之进行结算的业务, 本企业站在委托方的角度, 对委托代销业务进行信息化处理, 其具体的处理流程包括三个阶段, 涉及销售、库存、存货和应收、应付五个管理系统。

(1) 第一阶段, 签订代销合同并发出委托代销商品。

①在销售管理系统中, 根据代销合同填制“销售订单”并审核, 订单的【业务类型】为“委托代销”, 【销售类型】为“委托销售”。

②在销售管理系统中, 根据“销售订单”生成“委托代销发货单”并审核。

③在库存管理系统中, 生成或填制“销售出库单”并审核。

④在存货核算系统中, 对“销售出库单”执行“发出商品记账”操作。

⑤在存货核算系统中, 对“销售出库单”进行制单, 生成如下凭证:

(2) 第二阶段, 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并开出发票。

①在销售管理系统中, 根据收到的代销清单填制或生成“委托代销结算单”并审核。

②在审核“委托代销结算单”时, 选择开给受托方的发票类型并填入发票信息后保存。

③在销售管理系统中, 修改销售发票, 通过“支出”功能录入需要支付给受托方的手续费金额。此处要注意, 在支出单上必须设置【单据流向】和【费用供应商名称】项目, 【单据流向】为“其他应付单”, 【费用供应商名称】为受托方名称。否则, 业务系统不能生成支出手续费的凭证, 而需要在总账管理系统中进行处理。

④在存货核算系统中, 对“销售发票”执行“发出商品记账”操作。

⑤在存货核算系统中, 对“销售发票”进行制单, 结转已销产品成本, 生成如下凭证:

⑥在应收款管理系统中, 对应收单据“销售发票”审核并制单, 生成应向受托方收取的销售代销商品款项的凭证:

⑦在应付款管理系统中, 对应付单据“销售支出单”审核并制单, 生成应支付给受托方手续费凭证:

⑧在应收款管理系统中, 执行“应收冲应付”功能, 从应收受托方的销售款项中冲减应支付给受托方的手续费, 并生成如下凭证:

(3) 第三阶段, 收到受托方支付的款项。

在应收款管理系统中, 填制“收款单”并审核, 收款金额为扣除手续费后的应收款金额, 并生成如下凭证:

四受托代销业务的处理流程

受托代销业务主要是接受其他企业的委托销售其产品或商品, 待商品售出后与之进行结算的业务, 本企业站在受托方的角度对受托代销业务进行信息化处理。根据会计理论, 受托代销商品分为视同买断方式和支付手续费方式。其中, 视同买断方式又根据委托的商品是否能退回给委托方而分为两种情况:如果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 无论是否卖出、是否获利, 均与委托方无关, 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 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 这种情况下委托方按正常销售处理, 受托方按正常采购处理。如果受托方未售出的商品可以退回给委托方, 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 则受托方在收到商品时不作购进商品处理, 在将商品销售后, 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 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本文在讨论受托代销业务视同买断方式时主要对可以将受托代销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要求委托方补偿的情况进行分析。

1. 视同买断方式下受托代销业务的处理流程

视同买断方式下, 受托方在销售商品时的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 实际售价与受托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受托方在销售代销商品时需要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其具体的处理流程包括四个阶段, 涉及采购、销售、库存、存货和应收、应付六个管理系统。

(1) 第一阶段, 根据代销合同收到受托代销商品。

①在采购管理系统中, 根据代销合同填制“采购订单”并审核, 订单的【业务类型】为“受托代销”。

②在采购管理系统中, 根据“采购订单”生成或填制“到货单”并审核。

③在库存管理系统中, 填制或生成“采购入库单”并审核。

④在存货核算系统中, 对“采购入库单”执行“正常单据记账”操作。

⑤在存货核算系统中, 对“采购入库单”进行制单, 生成如下凭证:

(2) 第二阶段, 受托方对外销售受托代销商品并开出发票。

①在销售管理系统中, 填制或生成“销售发票”并审核。

②在应收款管理系统中, 对应收单据“销售发票”进行审核并制单, 生成如下凭证:

③在销售管理系统中, 根据“销售发票”生成或填制“发货单”并审核。

④在库存管理系统中, 生成或填制“销售出库单”并审核。

⑤在存货核算系统中, 对“销售出库单”执行“正常单据记账”操作。

⑥在存货核算系统中, 对“销售出库单”进行制单, 生成如下凭证:

(3) 第三阶段, 与委托方对已售商品进行结算并取得委托方开出的发票。

①在采购管理系统中, 执行“受托代销结算”功能并输入有关发票信息, 结算完成后自动生成受托代销业务的“采购发票”。

②在应付款管理系统中, 对应付单据“采购发票”审核并制单, 生成应支付给委托方款项的凭证:

(4) 第四阶段, 向委托方支付款项。

在应付款管理系统中, 填制“付款单”并审核、制单, 生成向委托方支付款项的凭证:

2. 支付手续费方式下受托代销业务的处理流程

支付手续费方式下, 受托方需按委托方确定的销售价格进行销售, 在代销商品销售后, 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式计算代销手续费并确认为劳务收入。受托方在销售商品时不确认收入, 也不结转销售成本。其具体的处理流程包括四个阶段, 涉及采购、销售、库存、存货和应收、应付六个管理系统。

(1) 第一阶段, 根据代销合同收到受托代销商品。

①在采购管理系统中, 根据代销合同填制“采购订单”并审核, 订单的【业务类型】为“受托代销”。

②在采购管理系统中, 根据“采购订单”生成或填制“到货单”并审核。

③在库存管理系统中, 填制或生成“采购入库单”并审核。

④在存货核算系统中, 对“采购入库单”执行“正常单据记账”操作。

⑤在存货核算系统中, 对“采购入库单”进行制单, 生成如下凭证:

(2) 第二阶段, 受托方对外销售受托代销商品并开出发票。

①在销售管理系统中, 填制或生成“销售发票”并审核。

②在应收款管理系统中, 对应收单据“销售发票”进行审核并制单, 生成如下凭证:

③在销售管理系统中, 根据“销售发票”生成或填制“发货单”并审核。

④在库存管理系统中, 生成或填制“销售出库单”并审核。

⑤在存货核算系统中, 对“销售出库单”执行“正常单据记账”操作。

⑥在存货核算系统中, 对“销售出库单”进行制单, 生成如下凭证:

(3) 第三阶段, 与委托方对已售商品进行结算并取得委托方开出的发票。

①在采购管理系统中, 执行“受托代销结算”功能并输入有关发票信息, 结算完成后自动生成受托代销业务的“采购发票”。

②在应付款管理系统中, 对应付单据“采购发票”审核并制单, 生成应支付给委托方款项的凭证:

(4) 第四阶段, 向委托方支付扣除代销手续费后的款项。

①在应付款管理系统中, 填制“负向”的应付单并审核, 表头科目为“应付账款”, 供应商为委托方, 表体科目为“其他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应付款的金额为按协议确定的代销手续费, 其他业务收入的金额为将手续费按含税金额还原后的结果。

②对“负向”应付单进行制单, 生成如下凭证:

③在应付款管理系统中, 执行“红票对冲”操作, 将涉及委托方的正向应付单据和负向应付单据进行对冲, 对冲金额为手续费金额, 以便后续向委托方支付扣除手续费后的金额。

④在应付款管理系统中, 填制“付款单”并审核、制单, 生成向委托方支付款项的凭证:

五结语

(1) 在委托代销业务处理中, 如果双方采用视同买断方式进行商品销售, 则委托方在进行处理时不考虑手续费问题, 即不需要填制“支出单”, 后续也不需要进行“应收冲应付”的操作。

(2) 在受托代销业务处理中, 由于系统将其作为暂估业务进行处理, 所以在进行“受托代销结算”处理后, 还应该进行“结算成本处理”操作, 如果结算价格与当初的发货协议价不一致, 则系统自动生成入库调整单, 如果结算价格与当初的发货协议价一致, 则不生成入库调整单。

(3) 受托代销业务中的代销手续费, 按会计准则的要求, 受托方应在代销商品销售后, 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式计算代销手续费, 确认为劳务收入, 在“营改增”前, 属于兼营行为, 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后, 仍属于兼营行为, 但按所代销商品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 在受托代销业务处理中, 如果视同买断方式企业采用的是“售价法”进行核算, 则在受托代销商品入库时会产生“商品进销差价”, 其实际成本需要在期末通过“差价率”的计算确定, 然后进行销售成本的结转。

摘要:委托代销业务与受托代销业务是会计信息化处理中的难点, 同时也是历年全国会计技能竞赛信息化比赛的重点题型。本文以用友U8V10.1作为平台, 按照最新会计准则的要求, 深入分析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业务在信息化方式下的处理流程及方法。

关键词:委托代销,受托代销,信息化处理,用友U8V10.1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初级会计实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17

[2]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中级会计实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6

3.委托代销合同的内容 篇三

(2014-04-19 18:09:08)

转载投资行为

保险产品

无证

纠纷案

财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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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金融票据类

201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来源:智信网

【裁判要旨】

银行代销基金公司金融产品时,如果怠于履行产品风险提示义务,侵害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致使金融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购买该金融产品并产生损失的,金融消费者可要求银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金额应根据银行与金融消费者各自的过错确定。金融消费者在购买基金产品过程中有过错的,可适当减轻银行的责任。在证明责任分配上,银行应当对其履行了风险提示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基本案情】

2011 年6 月17 日,吴某至甲银行处办理存款业务,甲银行理财顾问沈某向其推荐理财产品。吴某表示同意购买后,沈某即使用甲银行的计算机代吴某操作购买了人民币9 万元(以下币种相同)某ETF基金,吴某输入了其银行卡密码。整个购买操作过程中,甲银行均未与吴某办理书面手续,亦无证据证明对吴某进行了购买基金的风险提示。2011 年10 月,吴某至甲银行处办理上述基金的相关手续,得知该基金发生亏损,双方遂起纠纷。2012 年7 月26 日,吴某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将该基金全部抛售,共计亏损24,324.07 元。吴某向法2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其资金损失。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 年12 月17 日作出(2012)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164 号终审民事判决:甲银行赔偿吴某损失7,297.22 元。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吴某至甲银行办理存款业务,甲银行向其推介基金理财产品,应当先按照规定了解吴某的投资能力并评估吴某的财务状况,再向吴某推介合适的产品,并应进行相关的风险提示,但甲银行并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操作。尽管甲银行抗辩其已经在网上对吴某进行风险提示和风险评估,但因整个基金购买过程基本由甲银行经办人沈某操作,吴某仅输入了账户登陆密码,因此甲银行无法证明其已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故应承担相应责任。吴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理应对自己的行为有完全的认知能力,吴某让甲银行工作人员代其申购涉案基金,在申购前,未根据网络系统提示阅读风险提示并接受风险评估,自身亦存在过错。结合吴某和甲银行各自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甲银行对吴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裁判意义】

4.委托代销业务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篇四

河北邢台张庆考05400

1委托代销业务是指委托方按代销合同要求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委托受托方对外销售的一种经济行为。对于委托代销业务在会计上的规定比较明确,但在税法中的规定却有值得探讨之处。

一、会计准则对委托代销的相关规定

会计准则对委托代销分为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和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两种情况。视同买断方式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与委托方按协议价结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在视同买断代销方式下,企业应当按照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在视同买断代销方式下,如果受托方没有退货的权利,则会计处理与普通销售没有区别,应当在发出商品、开具发票时确认收入。如果受托方拥有无条件退货的权利,则在发出商品时,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所以不能确认收入。委托方应当在发出商品时将其实际成本计入“发出商品”账户,待退货期满或收到受托方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收取手续费方式是指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商品,商品售出后将商品价款交付委托方,并向委托方只收取手续费。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不开具销售发票,也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同时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二、税法中有关委托代销的相关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第1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视同销售货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开具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的情况下,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与《企业会计准则》比较,不包括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4.《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

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代购代销货物属于代理业,应当征收营业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销手续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11号),对于受托方为委托方代销货物,并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代销手续费的经营行为,“根据现行增值税法规定,受托方(代销方)为委托方代销货物,其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对其从购货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均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得抵减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代销手续费;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受托方从销货款中提取的代销手续费,是其从事“服务业——代理”业务而向委托方收取的价款,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当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税法与会计的差异分析

1.关于什么是代销

税法中的代销属于代理业,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并收取手续费的经营活动。税法中的代销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代销的货物所有权属于委托方;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条件(如价格等)出售;货物的销售收入为委托方所有,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即税法中的代销仅指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销,不包括视同买断方式的代销。但在视同买断代销方式下,如果委托方未向受托方开具发票且受托方拥有无条件退货的权利,是否可以认定为代销,是否可以将加价收入部分认定为手续费。

2.对于代销业务的征税问题

对于代销的不同理解为纳税人规避纳税义务提供了操作空间。

例如:甲企业将A商品交由乙企业代销,A商品成本100万元,代销价150万元(该商品正常售价),按售价10%向以企业支付手续费。乙企业将A商品全部销售。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得税税率为25%。

该业务属于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业务,乙企业应缴纳营业税15×5%=0.75万元,所得税15×25%=3.75万元,共4.5万元,代销业务应纳增值税为零。

如果双方采用视同买断方式代销,乙企业,按135万元同甲企业结算,按150元价格销售并拥有无条件退货的权利。则乙企业应缴纳增值税15×17%=2.55万元,所得税15×25%=3.75万元,共6.25万元,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3.对于既不按代销合同规定价格销售又收取手续费的代销业务处理

由于企业实际经济业务比较复杂,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在手续费代销方式下,受托方为了获取额外利益可能将商品加价出售,或者为了达到一定销售量而将代销商品降价出售(往往手续费比例与商品销售量挂钩),按照税法规定,在加价或降价销售中,受托方应当按对外的销价计算销项税额,按委托方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进项抵扣,销项减去进项的余额为代销业务应纳的增值税,对于受托方取得的代销手续费应当计征营业税。在降价销售中,委托方进项税大于进项税,而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5%,现行规定明显不利于税收的监管。

对于受托方加价出售代销商品,但仍与委托方按代销价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行为,按照税法规定,一方面对加价收入应当征收增值税,另一方面加价收入还要并入手续费征收营业税。将同一笔差价收入既看作增值额征收增值税又看作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存在增值税和营业税交叉重复征收的现象,违反了“税补重征”的税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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