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精选10篇)
1.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 篇一
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进程,切实改善民生,消化商品房库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现就市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货币化安置的意义
在棚户区改造中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扩大货币化安置比例,有利于降低商品房库存,调整结构,实现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市场联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减轻安置住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压力,降低安置成本,提高安置效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货币化安置方式
按照“政府引导、依法依规、市场运作、自主选择”的原则,通过货币化安置,满足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多样化安置需求。货币化安置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直接将补偿资金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行通过房地产市场购买、租赁住房或用于其他支出。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要畅通安置房源信息渠道,加强信息发布监管,提供真实准确的房源信息。
(二)被征收人通过政府搭建的交易平台选购住房,政府将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售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各城区政府(管委会)积极为被征收人争取购房优惠,被征收人与开发企业(或个人)签订购房合同后,由政府直接向开发企业(或个人)支付购房款,购房款与征收补偿款差额部分由政府、开发企业(或个人)和被征收人等三方具体结算。
(三)由政府购买房源进行安置。各城区政府(管委会)要严格采购程序,依法依规推进购买工作,原则上房屋购买价格上限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内周边同类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
三、货币化安置支持政策
(一)关于货币补偿奖励
对选择货币补偿,并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给予以下奖励:
1.住宅房屋价格奖励。分时段给予不超过被征收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15%的奖励。
2.住宅房屋装饰装修奖励。按被征收人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的奖励。
3.争先签约奖励。按第1—5工作日、6—10工作日、11—15工作日三个时段,分别给予被征收人10000元、5000元、3000元的奖励。
4.搬迁腾房奖励。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搬迁腾空房屋的,给予被征收人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奖励。
5.物业服务费奖励。按照户均100平方米、市区一类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14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三年的奖励。
(二)加大政策落实力度
1.居民因个人房屋被依法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并重新购房,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价格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价格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2.对拥有一套住房且已结清贷款的被征收人(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最低首付比例30%;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被征收人(家庭),购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40%;
3.实施货币化安置的棚改项目,计入住房保障目标任务,同等享受各级资金补助和国家政策性银行优惠贷款政策支持。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改安置房,或将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转为棚改安置房的,按照《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调整商业建筑与住宅建筑比例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襄政办发〔2016〕37号)执行。将尚未开工房地产项目用地转变用途、调整规划建设条件用于棚改安置房的,应依法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更改土地出让合同。对购买在建、已建成商品住房用于棚改安置房的,要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明确土地分摊、地价款核算等事项。
4.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5.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原房屋性质为住宅的,可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自愿选择在原被征迁房屋的学区或新居住地的学区入学,教育部门应予以支持。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重新购房居住的,可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商品住宅房屋买卖合同,先行办理户口迁转手续,公安部门应予以支持。
四、工作要求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把棚户区改造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督办。要为被征收人购买安置住房建立绿色通道,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大宣传力度,完善信息公开,深入细致做好被征收人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公开透明,规范操作,严格履行程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在棚户区改造中违规操作、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规追究责任。
2016年12月21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襄阳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1日印发
2.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 篇二
阿市政发〔2011〕24号
多浪河沿岸棚户区改造工程,是造福阿克苏市各族人民、惠及各族群众的民生工程。根据市委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和广大市民的心愿和期盼,市委、政府决定启动多浪河沿岸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建设。为确保该工程顺利实施,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阿克苏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和征收范围内德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0〕13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阿克苏市多浪河沿岸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利益。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人为本,做到征收政策标准统一,责任明确,征收全程公正、公开、合法、有序;做到公开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公开评估情况、公开补偿情况、公开安置座落和面积、公开安置时间,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政策执行的公平和公正。
二、征收范围和时间
西北至314国道城区段,南至虹桥路,东至阿温大道—栏杆路,总面积8.24平方公里。凡在此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均属征收对象。征收工作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三 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与标准
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相结合”的补偿安置方式,先货币补偿,后自愿回购安置房,即:由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人的土地、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政府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如需房屋安置的则由被征收人按规定面积选购政府统一建设的安置房。被征收人选购的安置房回购款需按照政府核定价格一次性缴清。
(一)补偿办法:由具备评估资质且经当地主管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按相关规定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核定补偿金额(其中土地补偿:属出让土地的,按评估价支付;属划拨土地的,按评估价的60%支付)。补偿以宗地为单位,不得分户签订协议;确需分户的,在宗地签订协议后,由其共有人自行商定,分配征收补偿金。不是该征收区域的属地农户或城市居民(以户口簿为依据)但在征收区域内自购房屋或自购农用地建房的,只对地表建筑及建筑附着物予以货币补偿,土地不予补偿,不予安置。农民宅基地的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
(二)补偿款发放办法:
1、自行安置(放弃回购安置房)的:按规定时间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房后,方可全额领取补偿安置款。
2、自愿回购安置房的:补偿款与回购房款相互抵扣,差额互补。征收协议签订后,由征收人根据评估机构核定的补偿金额、政府安置房价格及被征收人选购的安置房面积,按照一定系数比例将补偿金直接划拨至被征收人回购房账户;剩余款直接发放给被征收人,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补足。
(三)安置办法:被征收人自愿在安置区内回购安置房。
1、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以《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得户口簿为准),原则上为征收区域内本地常住人口(持有本地户口或经乡政府、街道认定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等有效证件的产权人,但对同一本户口簿多子女家庭,在被征收以前已成婚未分家或已达晚婚年龄未婚的,由被征收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征收人同意可以分户;按子女分户,父母原则上不独立分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监护人的不单独立户。
2、安置地址:多浪小镇安置区、新民小区安置区、西湖小镇安置区、康乐新村安置区、爱民小区安置区。
3、安置房规格:基本规格为60㎡、80㎡、100㎡、120㎡.4、安置价格:分为建设成本价、综合建设成本价以及商品房市场价。不同安置地址,安置房价格不同;在规定面积内的安置房回购价格以建设成本价计算,具体价格由政府核定后,在一定范围内告知被征收人。
5、安置房选房规则:被征收人原则上按安置标准规定面积最接近的户型选房。采取“先签协议并先腾空者,优先选房”的原则,即先签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腾空的被征收人优先选择安置房的区位、楼层和房号,同等条件下的,按抽签方式确定;被征收人结算清房款后,即可入住安置房。
6、无力购买安置房的特困户(五保户、残疾人、困难群众),原则上按有关规定选择廉租住房。
(四)安置标准
1、住宅安置标准。按以下系数比例标准计算:
征收住宅建筑面积200㎡以下的,按征收面积80%以建设成本价回购安置房;200—300㎡的,按拆除面积70%(不低于160㎡)以建设成本价回购安置房;300㎡—400㎡的,按拆除面积60%(不低于210㎡)以建设成本价回购安置房;拆迁住宅建筑面积400㎡以上的部分,进行货币补偿。户低于60㎡的,按照60㎡确定回购房,差额部分以建设成本价格补交。
因建筑结构原因或被征收人选购安置房面积超过规定面积的部分按以下标准进行价格结算:(1)选房面积大于规定安置面积5㎡(含5㎡)以内的部分,按建设成本价结算;(2)选房面积大于规定安置面积在5㎡—10㎡(含10㎡)的部分,按综合建设成本价结算;(3)选房面积超过规定安置面积10㎡以上的,超出面积按商品房市场价结算;(4)选房面积小于规定安置面积的,由征收人按建设成本价结算给被征收人。(5)被征收人在规定安置面积外要增购安置房的,由多浪河沿岸棚户区二期工程建征收设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2、商铺安置标准
政府将在安置区内统一建设商铺。凡商铺证照齐全、产权属于被征收人个人所有的,以综合建设成本价按原面积70%在安置区内购买商铺。在依干其乡征收范围内,商铺用地属于集体土地的,将按照一定比例核算商铺面积,产权由乡村两级所有,统一管理,统一经营。若被征收人选购商铺面积超过规定安置面积,超出的部分按商铺市场价结算。
3、行政事业机构及企业补偿
企业房屋、土地及附属物以货币方式补偿,补偿金以评估公司评估进行结算;行政事业机构房屋、土地及附属物只评估不作补偿。
一、搬迁和过渡补助标准
1、搬迁费:按宗(户)一次性计发,分户不补。
补助标准: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含100㎡)以下的300元/户;在100㎡(不含100㎡)以上200㎡(含200㎡)以下的400元/户;在200㎡(不含200㎡)以上300㎡(含300㎡)以下的600元/户;300㎡(不含300㎡)以上700元/户;
2、过渡费:按宗(户)暂发13个月,分户不补。
补助标准: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含100㎡)以下的300元/户/月;在100㎡(不含100㎡)以上200㎡(含200㎡)以下的400元/户/月;在200㎡(不含200㎡)以上300㎡(含300㎡)以下的600元/户/月;300㎡(不含300㎡)以上700元/户/月;
3、经营性生产场房的搬迁,过渡费一次性计发10000元(即1000元/月,共10个月);搬迁费按建筑面积10元/平米给付,后期不再补发(简易棚架等不予计发)。
五、奖励办法
为鼓励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或按时签订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并付房屋的,设签订协议和腾空搬迁两项奖励,奖励以宗地“建筑主体补偿总额”为基数(简称‘奖励基数’),按比例进行(精确到元),奖励金额最高不得高于10万元。
(一)签订协议奖励:
1、在评估报告出具并通知到被征收对象本人的当日起,1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奖励基数”15%予以奖励;
2、在评估报告出具并通知到被征收对象本人的当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奖励基数”10%予以奖励;
3、在评估报告出具并通知到被征收对象本人的当日起,30日至60日期间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奖励基数”5%予以奖励;
4、在评估报告出具并通知到被征收对象本人的当日起,超过60日仍未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二)腾空搬迁奖励:奖励最高不得高于10000元
1、协议签订后5日内,被征收人将住房及其他腾空、搬迁并交付房屋的,一次性奖励现金10000元;
2、协议签订后10日内,被征收人将住房及其他腾空、搬迁并交付房屋的,一次性奖励现金8000元;
3、协议签订后15日内,被征收人将住房及其他腾空、搬迁并交付房屋的,一次性奖励现金5000元;
4、协议签订15日后,仍未腾空、搬迁、交付房屋的,每延长1天减500元(以5000元为基数),到第20日完成得奖励1000元;
5、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在20日后仍未腾空、搬迁的不予奖励,并依法依规强制拆除。
六、其他规定
(一)《征收公共》发布后,被征收人应停止房屋买卖、交换、赠予、租赁、调配以及户籍迁入等。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安置:
1、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2、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的建筑物、构筑物;
3、擅自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的。
4、被征收人借房屋征收之机,为谋取更多经济补偿利益进行分房分户或户籍分户所产生的新增户,不予认定。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相关执法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二)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如期搬迁、腾空房屋,对公告搬迁期限内打不成协议和无故拖延搬迁期限或拒不搬迁的,将依据有关规定报请法院强制拆除。
(三)房屋价值评估应当由市房产局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专业中介公司承担;对评估有疑异的被征收人,可委托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并备案的评估机构复估。
(四)被征收的房屋原则上由征收人统一组织拆除,若要自行拆除的,需由被征收人家属联名签署保证书并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拆除过程中安全自负。
本办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试行)由多浪河沿岸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建设房屋征收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实施。
3.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据实回购方案 篇三
为了做好我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据实回购工作,确保棚户区改造资金审核支付工作落到实处,依据《会宁县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会政办发〔2015〕16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棚改资金筹措审核支付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该工作的副县长以及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城市开发办、棚改办相关负责人参与,具体负责我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购买安置房、土地整理、基础设施配套等所需资金的筹措以及贷款业务办理、资金分配管理、财务运营监管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城市开发办,县城市开发办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资金审核支付流程
(一)审查
县棚改办负责审查工作,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评估公司出具的被征收户的原始评估报告;
2、各开发单位提供的购房合同中被征收人实际选房的套数及面积;
3、各片区责任单位提供的征收安置协议、选房便函、征收户花名册;
4、其他需要审查的资料。
(二)审批
县棚改办将审查合格的资料提交县城市开发办,由县城市开发办进行审批,并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贷款。
(三)审核
县棚改办提交《会宁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信息审核表》,由棚改资金筹措审核支付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四)公示
以上审核结果在各责任片区公示。
(五)支付
县城市开发办委托授权的会宁县嘉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全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融资平台,专门设立棚改专项资金账户,向通过审核的各开发单位和各责任单位划转资金。被征收户签订的征收安置协议中应补偿费用,由各责任单位从会宁县嘉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划转的资金中兑付。
4.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 篇四
1项目概况
设计传承传统建筑文化的优雅高贵气质,在高密度的居住条件下,重新引入景观庭院、水的空间,力争塑造出私家园林的空间模式,将当代的建筑设计理念和传统居住文化相结合,运用“建筑———庭院”的空间模式,创造出具有符合当今时代生活所需的居住场所。通过将公共绿地转化到庭院中,让每一个业主单元都能有一个属于自己的、相对独立的生态空间,做到每一个业主单位都能均好地分享绿化,形成别具一格的都市园林式建筑空间;体现“以人为本,天人合一”的设计思想,创造亲切宜人的空间环境,在每一细节上充分注重对人的尊重和关怀。
2项目特点
本项目从安置房建设成本较低的原则出发,结合绿色建筑评估体系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室内外环境和运营管理六个方面,选择用贴合本项目特点,同时造价相对经济的绿色建筑技术,并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里,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为住户提供健康、舒适和高效的使用空间,实现人、建筑、自然三者的和谐;以“用户最少的能源、换来最高的舒适度”为理念,力求打造一个恒温、恒湿、恒氧的居住环境;本项目采用多项绿色生态技术,提高了居住小区的整体绿化生态环境,保证了居民生活交通的便利,在节能的基础上,极大程度地降低了运营成本,维护成本,具有很好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生态效益。
3低成本可复制的绿色建筑技术体系
3.1地下空间的充分利用
本项目采用半埋式的双层地下室,地下建筑面积为10565.26㎡,总用地面积为6765.46M2,地下建筑面积与建筑占地面积之比为158.1%。地下室结构采用无梁楼盖结构,层高为3.4M,经济节约,利用率高,其主要功能为地下停车和设备用房。其中汽车停车位有212个。
3.2围护结构节能设计
建筑规划设计结合场地自然条件,对建筑的.体形,朝向,楼距,窗墙比等进行优化设计;建筑外窗,玻璃幕墙的可开启部分能使建筑获得良好的通风,设外窗且不设玻璃幕墙的建筑,外窗可开启面积比例达到30%,设玻璃幕墙且不设外窗的建筑,其玻璃幕墙透明部分可开启面积比例达到5%。多层住宅及高层住宅采用55厚AJ保温砂浆,使得外墙的传热系数为0.92W/m2.K。所有屋面均采用了60厚挤塑聚苯板,使得屋顶的传热系数为0.55W/m2.K。外窗全部采用断热铝合金低辐射中空玻璃窗6+9A+6,传热系数为3.1W/m2.K。围护结构的节能设计削减了建筑使用过程中对空调和采暖系统的能耗负担,使得建筑的年耗热量指标为12.30W/M2、耗冷量指标为18.59W/M2,低于夏热冬冷地区参照建筑的限值,并且达到了节能率51.35%的目标。
3.3节能照明
本小区的公共场所和住宅内公共部位采用了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低损耗镇流器等附件,设置照明声控、光控、定时、感应等自控装置,在有自然采光的区域设定时或光电控制。所有公共灯具采用电子镇流器,综合节能约达30%。使用电子镇流器,电源供电电流仅为电感镇流器时的一半。电子镇流器可以在深夜人、车稀少,不需要高强度照明时,准确地按设定时间将灯的功效率降低一半,在原电子镇流器高效节能的基础上,再节能25%~40%,达到双得节能效果。
3.4建筑节水的设计
本项目进行了较为合理的水系统规划设计,在小区内采用较高用水效率等级的卫生器具,公共室内部分达到节水器具使用率为100%,住宅采用加强节水宣传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大力推行节水器具的使用;绿化灌溉采用节水灌溉系统,并且种植无需永久灌溉的植物。雨水的回收利用工程分为三个部分:雨水的收集、处理和供给。具体方法分别是设置屋面雨水收集系统和道路雨水收集系统,雨水收集后进入沉砂池预处理后进入湿地系统,在物理过滤,化学沉淀、微生物以及植物的共同作用下得以净化,最后通过小区绿化管网送至小区各绿化用水点。
4结语
5.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 篇五
甲方:苏仙区苏仙岭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甲方)乙方:郴州市城镇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总体要求,苏仙岭街道办事处通过招商引资,拟对高山背27号大院郴州电器设备总厂老家属区进行改造和开发建设。该改造项目引进郴州市城镇综合开发公司进行整体开发建设,由苏仙岭街道办事处负责该项目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协调工作。为了加快该项目房屋拆迁及开发建设工作进程,确保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认真磋商,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开发建设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工作协议。
一、房屋拆迁及开发建设范围:该项目拆迁改造具体范围指高山背27号大院1栋家属楼、幼儿园、过磅房、老食堂和门卫室5幢建筑,占地面积约1800㎡,共有安置户34户,拆迁补偿安置以实地测量面积为准,其附属附着物均在拆除之列。开发建设用地范围以规划面积为准。
二、房屋拆迁及补偿安置工作期限:该项目房屋拆迁及补偿安置工作由甲方协调并组织实施,房屋拆迁及补偿安置工作期限为两个月,即从2010年11月20日起至2011年1月20日止,如遇不可抗力事件工作期限顺延(被拆迁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行政 1
裁决和提起诉讼的属于不可抗力)。甲方在此期间做好拆迁户的思想工作,负责完成拆迁户与乙方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工作,争取乙方在2011年1月31日前能够全面动工拆迁。
三、工作经费、保证金及付款期限:该项目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工作经费为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元)整包干,工作经费具体包括办公经费、工作人员工资补贴及协调费用等。该项目保证金为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元)整。工作经费在本协议签订日起三日内,由乙方一次性汇入甲方指定银行帐户(帐号:);保证金在所有拆迁户搬迁完毕后三日内,由乙方一次性汇入甲方指定银行帐户(帐号:)。贰拾万元保证金在该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15日内,由甲方退还50%给乙方,剩余50%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由甲方一次性退还给乙方。
四、该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1、国务院令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湖南省人民政府157号《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
3、郴州市人民政府令5号《郴州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及郴州市最新出台的相关城市房屋拆迁法规政策。
五、甲乙双方承担的责任义务:
1、该项目作为甲方招商引资开发建设项目,享受市级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相关优惠政策。甲方负责办理该项目的计划立项手续,办理项目立项手续的一切费用及相关资料由乙方负责。该项目的工商、税务乙方必须在项目落户地权属部门进行注
册登记。
2、甲方负责该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但不承担该项目建设的任何费用。其工作经费按肆万元包干,如遇特殊情况造成工作经费不足,不足经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甲方应在本工作协议签订后成立该项目工作指挥部,组建专门班子,指挥部设在该项目区域内。工作人员必须遵循高效廉洁、公平公正、节约从简的原则,全心全力做好该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在工作中,工作人员如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甲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甲方有责任和义务帮助乙方协调处理好该项目建设中所有矛盾和纠纷,并在甲方职责、权限范围内坚决打击强买强卖、漫天要价等不良行为,为该项目的开发建设创造一个优良宽松的施工环境,确保项目建设的有序、顺利进行。
5、甲方在整个拆迁安置工作中,应遵循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条例和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标准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决定,甲方不得私开口子和超标准进行安置补偿。
6、该项目的拆迁补偿、过渡安置以及搬家等工作流程全部由甲方组织实施,乙方配合。各个环节所需资金由甲方据实列出清单,乙方核实后再与被拆迁户进行清算(财务手续按财务制度办理)。
7、乙方有责任和义务全力配合甲方开展工作,为甲方提供工
作中所需要的资料、技术等,对甲方提出的正当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予以推卸,以保证甲方工作的顺利开展。
8、乙方负责该项目的整体开发建设工作,开发建设过程必须依法进行,照章办理好该项目的注册、国土、规划、环保、消防等相关手续,并承担其全部费用。甲方有义务委派专人协助乙方做好以上相关工作。
9、乙方负责与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好新建供水二次加压系统协议,对老危水塔的处理采取先建后拆,保证居民供水,拆除重建费用由乙方承担。
10、甲乙双方共同做好高山背27号大院内原郴州电器设备总厂内部职工无房户的调查摸底和核准工作,对无房户进行严格审查,并由乙方负责对核准后的无房户进行妥善安置,安置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购房价格按郴州市当年经济适用房价格结算。
六、其它约定:
1、在所有拆迁户签定完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和区国资管理股确定关于国有土地和房产处理意见后,甲方负责在60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该项目的计划报批手续(国家政策原因影响除外),否则,甲方应退还工作经费的50%给乙方。
2、乙方在建设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阻挠、刁难和其它分歧、争议,甲方应及时妥善调处,不得推诿。发生的周边分歧和权属争议(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因甲方不及时调处而造成乙方中断正常施工一个月以上,甲方应退还工作经费的50%给乙方;造成乙方中断正常施工三个月以上,甲方应退还全部工作经费给乙方。
3、乙方在办理该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许可及人防、消防等报建手续中,若未能按规定享受市、区两级有关优惠政策,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与相关部门协调,如甲方不出面协调,甲方应将项目保证金退还给乙方。
4、该项目建设工期定为24个月(自项目建设施工许可证下发之日起计算),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工程延期,经甲方确认后,建设工期据实顺延。若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完工,每延期一天,扣除项目保证金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该项目半年不能按期开工,甲方有权单方中止协议另行处置,项目保证金不予退还给乙方。
七、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履行完约定义务后协议终止。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6.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 篇六
济政办发〔2009〕4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物业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十一月四日
济南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物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以下简称安置房)物业管理活动,保障安置房维护管理需要,提高安置房住户居住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棚户区改造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置房是指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安置过程中向被拆迁居民提供的回迁和异地安置住房。
第三条安置房物业管理工作坚持“政策扶持、属地管理、专业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各区政府对辖区安置房及配套经营性用房的使用管理和物业管理活动负总责,负责协调处理安置房在使用管理和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建设、房管、物价、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城管执法和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安置房使用管理和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含乡镇政府,下同)负责指导、监督安置房物业管理工作,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与物业交付
第五条安置房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应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
以回迁安置房为主的区域在地界四至明确的情况下,一般划分为一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视为安置房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区域内的少量回迁安置房,应与商品房划分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视为商品房小区。
异地安置房应以安置房所在小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区域内房屋主要用于安置的,视为安置房小区;区域内房屋只有少量安置房的,视为商品房小区。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安置房交付使用或商品房销售前,应持有关资料向项目所在区房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各区房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同街道办事处在征求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区旧城改造指挥部意见后进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并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将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被拆迁人、商品房买受人明示。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确定后,确需调整的,由区房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按上条相关规定重新划分,划分意见应征得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及入住户数均占50%以上业主的同意。
第八条建设单位按房屋总建筑面积3‰-5‰的比例无偿提供安置房小区物业服务用房,但最少不低于100平方米,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按不低于50平方米的标准提供小区内城管执法、治安管理等政务管理用房;按相关规定和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居委会用房。第九条棚户区改造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在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和区旧城改造指挥部监督下,按不低于房屋总建筑面积4‰的比例,向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在区政府无偿提供项目配套沿街经营性商业用房。该房屋产权属区政府所有,经营管理工作由区政府确定,但不得抵押、转让。
第十条经营性用房出租收入扣除出租经营成本及税费后的收益作为安置房管理服务专项资金,由各区政府综合平衡使用,定向用于补贴减免的安置房物业服务费及安置房使用管理工作。经营性用房收益不足的,由各区负责研究解决办法。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要在安置房达到交付条件后与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单位办理相关用房及资料移交手续,向街道办事处移交小区政务管理及社区居委会用房,向物业服务单位移交按规定配置的物业服务用房及相关资料。移交工作由区旧城改造指挥部、区房产管理局及街道办事处监督、协调。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交付安置房时,须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户手册》等资料。拆迁安置单位负责按相关规定做好居民安置工作。
第三章 安置房小区物业服务
第十三条安置房小区在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前,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组织居民委员会和业主代表成立小区管理委员会。小区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代表安置房小区业主选聘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物业服务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关于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监督物业服务单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三)对违反安置房临时管理规约的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告诫,并在小区内公示告诫内容;
(四)协助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服务费减免有关工作;
(五)协助做好小区内人口管理和户籍迁移、登记工作。
第十四条建立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安置房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区房管局、城管执法局、公安派出所、安置房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参加。
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事项:
(一)安置房小区管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物业服务单位在履行退出程序以及交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
(四)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衔接和配合;
(五)需要协调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十五条安置房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由小区管理委员会在区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指导下选聘专业物业企业实施;选聘专业物业企业有困难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建物业服务中心负责。安置房物业服务单位应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提供以下服务: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与管理;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与管理;
(三)共用部位、场所的环境卫生、绿化管理服务;
(四)安置房小区内公共秩序、消防、交通等协助管理事项服务;
(五)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六)专项维修资金账务代管服务;
(七)房屋档案资料管理。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中心所需管理服务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安置房住户无固定职业人员中招聘。专业岗位人员须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物业服务中心聘用人员数量及岗位配置,由街道办事处会同区房管部门根据安置房的实际情况核定并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安置房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拟定安置房临时管理规约,依法约定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及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负责组织业主签订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八条安置房小区内地面车位等共有部分的经营净收入属全体业主所有,该收入不分配,存入专户管理,主要用于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支出。物业服务单位要每年公示1次经营收入,接受街道办事处、小区管理委员会和全体业主监督。
安置房小区内的地面车位场地使用费,由小区管理委员会综合考虑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租赁的价格等因素,在临时管理规约中约定。业主对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另行签订看管协议。
第十九条安置房小区内的地下车库车位租赁价格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商品房小区内安置房物业服务
第二十条商品房小区内安置房的物业服务与商品房小区统一实施。业主自治管理等活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一条安置房业主与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商品房业主,享有同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二条安置房业主办理安置入住手续时,拆迁安置单位、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物业
服务企业与安置房业主按照商品房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三条安置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负责安置房在使用管理和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安置房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协调处理居民在房屋使用管理和物业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章 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安置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根据住宅物业种类、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等因素制定。
安置房小区内经营、办公等非住宅房屋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前期物业服务阶段由物业服务单位按有关规定标准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费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实行按月收取,经双方约定亦可预收,但预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已竣工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或拆迁安置单位承担。已经交付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承担,建设单位或拆迁安置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已办理入住手续但长期空置的,业主应当告知物业服务单位,经双方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缴纳。
前款所称入住是指安置房业主收到书面入住通知并办妥相关入住手续。安置房业主收到书面入住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入住手续的,视为入住。
第二十六条安置房住户(包括居住安置房小区和商品房小区的安置户)物业服务费实行以下政策: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物业服务费全额免交。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低于(含)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住户,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50%交纳物业服务费。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住户,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
安置房转让、出租的,不享受上述相关减免政策。
第二十七条符合享受减免政策的家庭,须向安置房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居民委员会初审后上报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会同区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对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情况进行核定,每年核定1次,核定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二十八条减免的安置房物业服务费,小区管理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单位每半年核对1次,并经街道办事处确认后,报区财政从安置房管理服务专项资金中列支。
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安置房管理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工作。
第二十九条欠缴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应当补缴所欠费用,并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
违约责任。小区管理委员会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物业服务单位向其追缴。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单位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自觉接受政府价格及物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物业使用与维修管理
第三十一条安置房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应按下列标准交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一)多层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
(二)小高层、高层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
业主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定向用于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安置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安置房业主未交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拆迁安置单位不得协助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安置户可缓交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待其经确认不属于低保家庭或转让、出租房屋时一次性补齐。
第三十二条安置房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房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违反房屋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
(二)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私开门窗及擅自改变房屋规划使用性质等违反规划规定的行为;
(三)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随意倾倒垃圾、杂物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
(五)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等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
(六)占用消防通道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赌博、利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及业主发现上述行为时均应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房屋交付后,业主应当按照权属登记用途使用物业。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向小区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住户同意后,方可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经小区管理委员会及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方可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安置房小区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可在街道办事处组织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选举业主委员会后,安置房管理及物业服务按《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安置房小区管理委员会职责自行终止。
第三十五条本暂行规定由市房管局、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7.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 篇七
第一条为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37号)等国家相关文件及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经政府授权从事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付项目拆迁阶段拆迁、补偿、安置等费用的贷款。贷款不得用于借款人缴交土地出让金。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棚户区改造是指经政府授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城市市区范围内的旧城区、城中村等区域内原有建筑物拆除,并由其开发建设商品房的过程。
第三条发放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贷款项目所在城市必须已具备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配套政策。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具备该项业务开办资格的分支机构办理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政府或经其授权的区级政府(以下简称政府有权部门)授权其从事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文件。
(二)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或所有者权益20000万元(含)以上,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借款人为项目公司的,实收资本或所有者权益应为5000万元(含)以上,且其控股股东须符合上述规定。
(三)借款人或其控股股东具有多年的房地产开发经验,与我行合作多年,具有良好的品牌和市场影响力。
(四)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良好。
(五)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办理年检手续。
(六)具有贷款证(卡),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已纳入政府棚户区改造计划,并已取得政府相关部门专项规划批准文件。
(二)已与95%(含)以上建筑面积的业主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确保能够获得房屋拆迁许可文件。
(三)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成本的30%,并须在贷款发放前投入使用。
(四)项目地理位置优越,周边配套齐全,交通便捷,预计销(预)售前景较好,盈利能力较强,还款来源充足。
(五)拆迁完成后应由借款人在项目地块上开发建设商品房并进行销售。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额度、利率、担保方式和还款方式 第八条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贷款期限应与项目的拆迁周期、拆迁进度及建设计划相匹配,综合考虑项目拆迁的难易程度、项目规模大小、报建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第九条贷款金额应综合考虑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费、项目建成后预计销售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中补偿费、安置费等费用应根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金额合理确定,安置房建设费和项目拆迁费需经我行测算后确定。第十条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原则上采取抵押、质押担保方式,对抵(质)押担保不足或无法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可采取保证担保方式。
(一)采取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执行我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工银发[2008]17号)有关规定,不得接受已空置3年(含)以上的商品房及闲置2年(含)以上的土地作为抵押物。
(二)采取保证担保方式的,保证人应为借款人集团总部或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的企业法人,且保证人经济实力雄厚,财务状况稳定,担保能力充足。借款人须向我行承诺,贷款项目用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及时无条件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手续;未经我行同意,不得转让本项目或在本项目上设定任何其他担保事项。第十二条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一般采用按月还息,按季、半年、年归还贷款本金的还款方式。第四章贷款调查、审查、审批与发放
第十三条借款人申请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时,应向贷款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资料
1.政府有权部门授权借款人从事贷款项目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文件。
2.借款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及最近的年审证明。3.借款人验资报告和公司章程。
4.借款人贷款证(卡)及最近的年审证明。
5.经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借款人近三年财务报表(如有)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6.借款人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借款的决议。
7.借款人能够取得贷款项目地块后续开发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8.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项目资料
1.政府有权部门核发的棚户区改造计划、土地供应计划、片区改造控制性规划文件。2.通过规划部门审议的项目专项规划方案、规划条件及总平面图等文件。3.政府有权部门同意借款人从事贷款项目改造工作的相关文件,包括棚户区改造合作协议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4.改造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权属、建筑面积等证明资料。5.与业主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6.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具有相当性质的项目相关资料。7.已投入使用的项目资本金凭证。
8.贷款发放前能够提供房屋拆迁许可材料的,还须提供相关材料。9.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担保资料 1.采用抵(质)押担保的,应提供抵押人(出质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意提供抵(质)押担保的书面文件和权属证明,抵(质)押物清单及价值证明材料。
2.采用保证担保的,应提供保证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意提供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并按我行要求提供保证人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贷款调查。调查人要通过查询政府棚户区改造计划、客户访谈、现场调查等方式展开调查工作,重点调查核实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是否已获得政府有权部门授权其从事贷款项目棚户区改造的文件。
(二)借款人或其控股股东是否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丰富的房地产开发经验,是否具有良好的品牌和影响力。
(三)贷款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是否已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是否已取得项目专项规划。
(四)是否能够提供足够比例的业主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是否真实。
(五)贷款拟采取的担保方式,抵(质)押物权属是否清晰,保证人担保能力是否充足。
(六)借款人能否获得项目后续开发建设资格,项目后续开发建设是否可行,项目整体是否具备较强的盈利能力。
尽职调查后,调查人应形成调查报告,提出贷款方案(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并将相关贷款资料提交审查人。
第十五条贷款审查。审查人应对借款人、贷款项目、贷款担保、后续开发建设等情况进行综合风险判断,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从事贷款项目棚户区改造的授权是否合法、有效,借款人或其控股股东是否具备足够的经济实力和开发经验完成项目拆迁及后续开发建设。
(二)贷款项目是否符合政府部门相关规定,拆迁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三)项目资本金比例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已投入项目使用。
(四)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是否符合我行规定。
(五)贷款担保是否合法、有效,保证人担保能力是否充足。
(六)借款人获得项目后续开发建设资格是否存在不确定性,后续开发建设是否具备足够的盈利能力偿还我行贷款。
审查人要形成审查报告,对贷款方案和风险控制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贷款审批。在调查、评级、审查的基础上,贷款人根据借款人、贷款项目、贷款担保及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收益等情况,结合贷款风险因素、风险规避措施和综合收益水平,做出贷款决策。
第十七条贷款人同意发放贷款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行贷款担保管理等有关规定,办妥担保手续,落实贷款发放前提条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借据。
8.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 篇八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消化我县存量商品房,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资金的拨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拆迁群众住有所居、购房能够享受优惠、资金安全运行和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棚户区改造资金主要包括:中央、省、市专项补助资金;本级财政预算资金;政策性银行贷款资金;其他资金。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资金实行“中央定额补助、省级配套支持、政策性银行融资贷款、县政府筹措”的筹资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资金实行专人负责、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规范使用、确保资金安全。棚改资金管理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金使用实行集体会审下的报账制,项目法人必须对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负责。
第五条棚户区改造资金要严格报账手续,规范结算行为和报账程序,从严控制现金支出,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六条 申请拨付拆迁补偿类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1、补偿协议;
2、个人账户(户名及账号);
3、身份证复印件;
4、拆迁补偿户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第七条 拆迁补偿类资金拨付流程如下:
棚改对象与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收款方(拆迁户)提交相关资料--→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局初审资料--→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局集体研究并报纪委备案--→融资平台审核资料--→农发行审定资料--→融资平台向农发行申报用款计划--→农发行向融资平台拨款--→融资平台从农发行划帐到商业银行--→向房开企业支付拆迁户购房首付款+向拆迁户支付余款。
第八条 为确保棚户区改造拆迁群众住有所居,棚改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才能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1、持有在县城规划内的购房合同(购房意向协议书)或购房定金收据,贫困户家庭人均购房面积不高于25平方米,非贫困户家庭人均购房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才能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2、在县城规划内须有一套以上住房,且不在棚户区改造范围(以房屋产权证明为依据)。
第九条 对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公共服务现房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支付开发企业60%的购房款,房屋交付使用后支付30%的购房款,一年后如无工程质量问题,支付剩余10%的购房款。拨付的购房款一律进入监管账户(房产局、银行、房地产企业三方监管),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第十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属于国有的固定资产,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局要做好房屋测绘登记,并按有关补偿标准计算核定后报县财政局国资股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引入中介机构拆除房屋,拆除费用纳入融资贷款预算,并按相关规定和农发行的要求进行资金拨付,拆除工程完工后报账需提供的材料:
(1)工程结算单;
(2)项目监理部门提供工程进度表及监理报告;(3)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5)税务发票;
(6)直接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到施工单位(合同签订方)。第十二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费用纳入融资贷款预算,按照相关规定和农发行的要求进行资金拨付。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县房产事业局要充分利用房源超市,搭建好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五证”齐全的房地产开发房源必须全部进入房源超市,为棚改对象提供方便、快捷、系统、实惠的销售平台。进入房源超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给予棚户区改造对象实实在在的优惠政策,对棚改拆迁户购房优惠不低于总房款的10%。
第十四条 县房产、发改等部门必须采取有力措施,遏制房价快速上涨。
第十五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大对棚户区改造拆迁户的支付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棚改对象要随到随办,优先办理,优先划款。
第十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工程进度,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合同约定时间如期向棚改对象交房。
第十七条 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局要初步审核棚户区改造进度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局和县房产事业局要实行资源共享,要建立信息报告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房源销售和工程进展情况等等。第十八条 融资平台负责棚户区改造融资贷款工作,审核申请拨付资金额度和工程进度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补偿资金和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财务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 县纪委、县监察局、县审计局负责对棚户区改造工作期间的所有程序、过程、行为、资金收支、工程建设等进行跟踪、监督、审计等。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理。
1、企业或收款方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骗取棚户区改造资金的;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源销售和协议签订中弄虚作假的;
3、工作人员疏于管理、严重失职,导致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混乱的;
4、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损失和重大浪费的;
5、对出现的问题不及时改正或整改不力的。
第五章附则
9.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篇九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把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放在第一位,将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相结合,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布实施,基本满足棚户区居民住房多元化的选择需求;承接荔波、三都旅游集散,以商业、服务业、娱乐业为主线实施城区棚户区改造,拉动投资和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促进民生保障和城市人居环境改善,着力打造休闲宜居城市、历史文化名城。
二、改造范围
城镇建成区范围内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零星棚户区、建设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安全隐患多、环境卫生脏乱差、社会问题突出、居民改造愿望迫切的区域和“城中村”中符合上述条件的连片区域,以及因规划需要拆除的现有房屋。逐步开展基础设施简陋、建筑密度大的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积极争取国有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支持,推进铁路工区棚户区改造。建设年代短,建筑质量好,不影响城市规划的按片区风格进行改造,完善市政基础设施。
三、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根据调查摸底,县城区属于上述改造范围内的棚户区共有27个,涉及3189户居民,建筑面积约62.34万平方米;经济开发区、麻尾镇、上司镇、基长镇、下司镇、玉水镇共涉及1306户,建筑面积约11.75万平方米。力争在xxxx年前基本改造完毕(具体地块见附件1)。
(二)基本原则
1、规划引领,突出风貌。加强独山历史、人文资源保护和利用,按照“休闲宜居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定位,县城区重点打造“古城风貌”,要完成“东、南、西、北”四大古城门建设,以古城门为入口,结合路网规划布局,实施棚户区改造。改造地块的规划设计以“明清风格、简欧风格”古建筑为主,通过点、面结合的古城风貌建筑区域,体现独山“小上海”美誉。大东门设在黄埔路口,小东门设在北集社区(原自来水公司)路口;南门设在秀峰路与南通路交接处(南门头);西门设在营上路口(独秀小区后);北门设在五里一带(新古城改造范围及城门选址见附件2)。
各涉及园区、镇、管委会按城镇总体规划风格建设。
2、“一体”巩固、“两翼”扩城,“镇(区)”危旧改新。严格控制“一体”范围建筑密度,结合现有楼盘规划,整体打造视野开阔、功能完整的高品质区域,实施“巩固型”改造;“两翼”充分利用新区开发土地使用规划的优势,高起点、高规划建设“城市品位优、设施配套全”的新城,使新城与旧城实现合理、有序开发,体现城市“扩容”改造;各园区、镇、管委会等以镇区范围内的危旧房改造为主,房屋征收为辅,对符合改造范围的区域实施改造,达到“危旧换新颜”效果。
3、统一组织,属地负责。强化政府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引导作用。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制定全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据此统筹安排土地供应时序、资金补助等要素保障,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全县棚户区改造。各涉及园区、镇、管委会以及住建(房管)、国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县统一部署,具体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
4、先急后缓,尊重群众意愿。突出重点,对危旧房屋集中连片、安全隐患多、居住条件差、周边环境恶劣的棚户区先行进行改造,同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根据群众呼声与愿望,合理确定改造时序。
5、因地制宜,多模式改造。对每个棚户区改造项目都要因地制宜制定具体改造方案。改造难度较大、商业开发价值低的,政府可选择具有较高资质的开发单位,以委托代建等方式直接组织实施改造;有商业开发价值的,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吸引房地产开发企业、民间资本以及棚户区居民多方参与。要统筹项目运作,合理配置政府补助资金和政策性贷款,力求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盈亏保持综合平衡。
6、完善配套,同步建设。棚户区改造要与城市功能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与社区建设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相结合,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相结合。对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合理配置,满足居民基本的生活和居住条件。
四、组织实施
(一)编制完善xxxx-xxxx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各园区、镇、管委会要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文物古迹保护、历史文化特色建筑物保护等工作,编制完善本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每年5月底前将下年度改造计划上报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批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后再组织实施。
(二)加快项目审批。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州、县级行政审批或服务事项,由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办理。用地手续需报省级审批的,国土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特事特办。
(三)搞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支持棚户区居民采取适当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方案制定、户型设计、施工管理等全过程。凡棚户区改造涉及国有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州的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政策,阳光操作、和谐征收。
补偿安置采取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进行,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标准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产权调换以市场化安置为主。
安置房屋面积超出最低套型面积或原有面积的,按阶梯价格购买并拥有完全产权。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居民,在符合保障条件的前提下,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各房屋征收实施主体要及时张榜公布棚户区改造方案、补偿安置方案以及优惠政策等事关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优化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选址,将棚户区改造与城镇建设紧密结合,同步规划新建安置小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强化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风貌设计,将具有地方民俗和文化特色的体育文化设施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配套设施,体现地域建筑风貌特色。
(五)加强建设监管。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健全项目信息公开制度。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负终身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认真落实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负责制。实行工程质量责任标牌,公示相关参建单位和负责人,接受社会监督;大力支持绿色建筑,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部分监管措施需由项目单位缴存保证金的,在享受免收保证金优惠政策以后,由涉及园区(镇)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和项目单位的主体责任,确保监管目标落实到位。
(六)加强社区建设和物业管理。将社区建设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设计内容,完善社区管理服务设施。加强物业管理,探索与居民支付能力相适应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后续物业管理模式,对居民收入水平相对较高、具备一定条件的,可推行不同等级的专业化物业服务,合理收取服务费用;对于居民收入水平较低、尚不具备引入专业物业服务条件的,可依托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实行小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低保家庭物业服务费,可由各园区、镇、管委会适当进行补贴。
五、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各园区、管委会可以明确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专门负责棚户区改造的投融资资金运作。按照各项目实施单位“自愿参与、各负其责”的原则,采取统贷统还的方式,通过省平台公司为全县纳入省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财力及项目收益情况测算评估承贷能力,将用于还款的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设立还款准备金,确保贷款本息按时足额偿还,合理控制债务风险。
县财政要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力度,从城市建设维护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并列入财政年度支出预算。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增加棚户区改造信贷资金安排,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
同时,通过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吸引社会投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企业资金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形式参与棚户区改造。支持帮助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拓宽棚户区改造融资渠道。?
(二)用地保障。依据棚户区改造规划与棚户区安置住房建设计划,结合改造用地需求、具备供应条件地块的具体情况和实际征拆进度,编制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并根据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将棚户区改造和配套设施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采取协议出让与招标、拍卖、挂牌相结合的方式供地。积极支持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用地,安置住房涉及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棚户区改造新建安置小区配套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中不宜以单独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的,可以按照市场价格通过协议出让方式依法供地,所得土地出让收益按规定计提各种专项资金后的县级留存部分,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非经营性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其他腾空土地可将征拆安置作为条件纳入招拍挂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统筹协调。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棚户区改造工作保障措施,统筹协调重大问题,审批棚户区改造计划和方案,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根据各自职责,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各园区、镇、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为推动棚户区改造提供组织领导保障。
(二)明确工作责任。县住建局是县城区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各园区、镇、管委会是所辖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 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措施。县住建局负责做好棚户区改造的规划计划编制、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发改、财政、金融办等部门负责争取国家、省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搭建县级融资平台,落实年度棚改启动资金,监督县融资平台资金规范使用;国土、环保、住建(规划)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政策到位、资金到位、管理到位、服务到位、监管到位。
(三)加强监督检查。县政府对棚户区改造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纳入对相关责任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建立日常监管、定期通报制度,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工作调度,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实施进度滞后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行政监察和跟踪审计,确保棚户区改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
(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全方位、多视角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使棚户区改造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形成浓厚舆论氛围,为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10.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 篇十
第一条 为做好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建成区和工业集中区内市人民政府批准列为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建设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对棚户区拆迁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棚户区拆迁应按《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许可。拆迁人应向市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拆迁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五)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已足额存储的证明。
市拆迁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发放房屋拆迁许可。
第五条 从事棚户区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应按《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后,持证上岗。
拆迁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必须依法进行评估,并接受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的监督。
第六条 棚户区拆迁,由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特殊情况,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确定拆迁补偿方式和回迁安置地点。
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统一监制。
第七条 棚户区建设项目新建住宅回迁安置房户型为:小一室、大一室、小二室、大二室、三室。各类安置户型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小一室36平方米、大一室45平方米、小二室54平方米、大二室63平方米、三室72平方米。
安置户型的最大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普通住房标准。
第八条 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应当对回迁安置房屋的平面设计进行审查。土地、房产等各部门按照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的审查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对棚户区内未按房改价购买公有住房的房屋承租人,按下列规定向拆迁人缴纳费用后,由拆迁人按私有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安置。拆迁人必须将所收取的费用移交产权单位。
(一)平房: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
(二)楼房: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的20%或依据房改政策计算的购房款。第十条 棚户区内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内(含本数)搬迁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1+住宅改营业上浮率)+拆迁货币补贴金额+搬迁补助费。
(二)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三)拆迁货币补贴金额=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调整系数(调整系数为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的80%)×补贴系数(补贴系数根据搬迁时间确定:评估结
果公布之日起10天内(含本数)搬迁的,系数为7;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内(含本数)搬迁的,系数为3.5;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内未搬迁的,系数为0)。
(四)搬迁补助费为每户400元。
(五)棚户区内住宅房屋以外的建(构)筑物等,不享受此项政策。第十一条 棚户区内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选择回迁安置,并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内(含本数)搬迁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回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拆迁补贴建筑面积+就近上靠回迁安置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
(二)拆迁补贴建筑面积=(拆迁安置补贴金额+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住宅改营业上浮率+拆迁面积补贴金额)÷800元/平方米。
(三)拆迁安置补贴金额=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调整系数(调整系数为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的90%)×补贴系数(补贴系数根据搬迁时间确定: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10天内(含本数)搬迁的,系数为8.5;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内(含本数)搬迁的,系数为3.2;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内未搬迁的,系数为0)。
(四)拆迁面积补贴金额=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6平方米补到36平方米所增加的建筑面积×620元/平方米。
(五)就近上靠回迁安置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回迁安置户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拆迁补贴建筑面积)。
(六)享受拆迁面积补贴的被拆迁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必须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内(含本数)搬迁,且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逾期未搬迁的,不享受此项政策。
(七)搬迁补助费每户4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含采暖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发放。
(八)棚户区内住宅房屋以外的建(构)筑物等,不享受此项政策。第十二条 实行回迁安置的住宅房屋,由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加上拆迁补贴建筑面积之和就近上靠回迁安置户型安置。回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加上拆迁补贴建筑面积之和相等部分,互不结算差价;超出部分,由被拆迁人按800元/平方米交纳费用,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被拆迁人书面申请要求就近下靠回迁安置户型安置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加上拆迁补贴建筑面积之和超出回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互不结算差价。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加上拆迁补贴建筑面积之和超过最大回迁安置户型,且被拆迁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选择回迁安置的,由拆迁人先按最大回迁安置户型安置,剩余建筑面积就近上靠回迁安置户型安置。分套安置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加上拆迁补贴建筑面积之和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800元/平方米交纳费用,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被拆迁人就近上靠回迁安置户型后,书面申请要求再增加建筑面积安置的,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再增加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格交纳费用,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第十三条 回迁安置房屋的安置层位,由被拆迁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按自选顺序号依序自主选择,并予以公示。
自选顺序号=(搬迁顺序号+交款顺序号)÷2。
第十四条 对自用居住浮房,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房屋的住用人,经房屋所在地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进行认定并公示。对符合条件,确需回迁安置,并在公示后10天内(含本数)搬迁的,由拆迁人安置一套小
一室住宅房屋。原建筑面积部分,互不结算差价;超出部分,按400元/平方米结算差价,产权归住用人所有;安置层位由拆迁人确定。过渡期限内自行过渡,各项补助费按有合法产权证照房屋补助费标准的50%发放。
第十五条 对居住在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被拆迁房屋具有合法产权证照,在本市无其他房屋,有市民政局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未享受过相应拆迁优惠政策的被拆迁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选择回迁安置,并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内(含本数)搬迁的,被拆迁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可选择一套大一室或小二室住宅房屋进行安置。选择大一室的,互不结算差价,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选择小二室的,45平方米以内(含本数)的部分,互不结算差价,超出45平方米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800元/平方米交纳费用。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安置层位由拆迁人确定。
被拆迁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户籍在拆迁范围内,且户籍登记的家庭主要成员(父母、子女、夫妻)中有视力、下肢二级以上残疾,并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经房屋所在地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残联证明。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进行认定并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安置楼层原则上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具体安置层位由拆迁人确定。
被拆迁房屋为公有房屋的,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拆迁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自愿放弃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优惠政策的,安置层位的确定按本办法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六条 对用于经营活动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在拆迁暂停期限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拆迁时正在营业,依法纳税的,按住宅房屋进行评估和补偿安置。住宅改营业上浮率根据经营性质和搬迁时间确定,具体见附表一。
第十七条 棚户区内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内(含本数)搬迁的,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拆迁货币补贴金额(具体见附表二)。
拆迁非住宅房屋,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由具备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的金额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棚户区内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书面申请要求按住宅房屋进行回迁安置,并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内(含本数)搬迁的,由拆迁人按住宅房屋进行安置,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按非住宅房屋进行评估,不享受住宅改营业上浮。
第十九条 对不适宜在棚户区住宅小区内安置的工(企)单位的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城市规划确定安置地点。
鼓励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根据企业性质,进入工业园区安置,并享受“退城入园”的相应政策。
第二十条 棚户区内拆迁有限制性规定的特种(特殊)行业的非住宅房屋,在拆迁方案确定的安置地点内适于经营的安置房屋无法提供的,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自行选择产权调换用房。被拆迁人自行选择产权调换用房的,安置用房的房价中与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的等值部分由拆迁人支付;超过部分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不足部分由拆迁人在被拆迁人搬迁后10日内支付给被拆迁人。
第二十一条 自1998年以来,通过改制享受优惠政策取得出让手续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必须按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审查的安置房屋平面设计图进行施工建设。回迁安置房屋的设计建筑面积与实际安置建筑面积相差±2平方米,为合理。
拆迁人未按图施工或擅自改变设计的,被拆迁人不承担增加建筑面积部分的费用,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建筑面积不足的,不足部分由拆迁人按市场价格补偿给被拆迁人。
第二十三条 棚户区拆迁优惠,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住用人)只能享受一次,并只限一套房屋。共有产权房屋只按一套房屋享受优惠。
第二十四条 对在棚户区拆迁中拒不搬迁的被拆迁人,经拆迁人申请,由市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两次以上);
(七)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八)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行政裁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并由裁决机关出具裁决书。
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3天。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迁。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强制拆迁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制订出行政强制拆迁具体实施方案。行政强制拆迁3日前,应将行政强制拆迁有关事宜在拆迁现场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对在棚户区拆迁中有违法拆迁、擅自降低安置标准、未按图施工或擅自改变设计等行为的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未按房地产评估规范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评估单位;无证上岗、违法操作的拆迁工作人员和拆迁评估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八条 拆迁当事人对行政裁决、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裁决、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九条 拆迁当事人应服从相关部门的管理,对拆迁中寻衅滋事,阻挠拆迁,影响社会秩序的,由公安等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棚户区拆迁管理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对在棚户区拆迁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宜,按照《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后,在棚户区拆迁中,其他政府规章、文件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管理程序可参照本办法办理;具体补偿安置标准由各县(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25日起施行。附表一:
项 目 住宅改营业上浮率
评估结果公布 评估结果公布 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之日起10天之日起20天内 内
(含本数)搬迁
(含本数)搬迁
从事商业、服20% 务业
从事生产、加15% 工业
从事办公、仓10% 储等其他经营性活动
附表二:
项 目 拆迁货币补贴金额
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内起20天内(含本
内未搬迁
10% 5% 2%
0
0
0
数)搬迁 未搬迁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500万元(含本数)以下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0 金额
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本数)
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本数)
5000万元以上
金额×10%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5%0(拆迁货币补贴金额低于50
万元按50万元计)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3%0(拆迁货币补贴金额低于10
0万元按100万元计)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1%0(拆迁货币补贴金额低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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