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社会保障法

2024-10-26

2社会保障法(精选7篇)

1.2社会保障法 篇一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是江泽民同志从国家和军队建设战略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解决军队办社会问题、加强质量建设的有效途径,也是减轻国家负担、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建立起与军队要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新型后勤保障体制,对于促进军队的长远发展和加速我市两个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搞好这项利国、利军、利民的改革,是军地双方共同的责任。各级政府要站在全局的高度,进一步深化驻岳部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重大意义的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进一步做好各项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大家服从大局,转变观念,坚定决心,增强信心,注重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分类指导,采取得力措施,全力支持驻岳部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

二、积极为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营房保障社会化。各级政府要把城市(镇)规划区内军队单位的水电气供应纳入城市(镇)总体建设规划,按照国家和当地市政建设有关规定,对需与市政供水、供电、供气干(管)线连接的,要铺至营区边界。对需要水电增容、增加用水(电、气)指标、开通双路供电的,要给予解决。确需开通双路供水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给予保证。军人和军队职工住房的水电气实行分户计量,执行当地居民的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向用户收取。对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有关规定,不得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指自来水厂、煤气厂、供热厂和污水处理厂建设费)、建材发展基金和水电气的入网费、开口费、增容费、贴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和道路等专项建设费或配套费。各级政府要把符合条件的军人和军队职工住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开发计划。军人和军队职工到地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符合当地购房条件的,当地政府要给予安排,享受国家有关税费减免政策。军人在地方工作的配偶购买所在单位具有经济适用住房性质的住房,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交通运输保障社会化。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运输企业要按照《国防交通条例》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军事运输,为军事交通运输提供便利的保障条件,迅速、准确、安全地完成任务,同时要做好保密工作。按照铁道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铁路军事运输计费付费办法〉的通知》([1994]后交字第403号)的有关规定,在运输价格上继续给予优惠。各地石油公司要与所在地部队配合,确定油料供应点,减免代部队存放、供应油料的各种费用,为部队提供及时有效的保障。有条件的城市或城镇要为驻军开设公交站点,把公交线路延伸至营区边界。

医疗保障社会化。军人医疗按照军队现行划区医疗体系予以保障。对人武部的军人及享受优惠医疗条件的随军家属,纳入地方医疗服务体系,政府主办的医院要免收挂号费,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障规定的就医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予以优惠,对急诊、危重伤病员应先救治后收费。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立军人病房。

军队职工分流安置问题。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把军队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纳入地方用工、培训、再就业管理体系。鼓励军队职工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在职业介绍、转岗培训、提高再就业能力等方面为他们创造条件,并积极推荐安排就业。要把与地方通用专业的军队职工培训、专业技术等级考核、评定等纳入地方培训、考核、评定管理体系,军队不再单独组织。对以安置军队职工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军队彻底脱钩的经济实体和自谋职业的军队职工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32号)的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当地政府要在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各种收费给予优惠。对军队

单位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执行属地政策,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军队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分流安置到地方的职工,其连续工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享受当地投保职工同等待遇,军队原单位和职工本人不再补缴社会保险费。

三、加强组织领导,军地紧密配合,确保如期实现“十五”期间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目标。

各级政府要站在战略全局的高度,把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作为建设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和“双拥共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因地制宜地制定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办法,为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在政策、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要按照“政府部门主导、军队组织实施、社会力量参与、市场机制运作”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有效机制,狠抓工作落实。各级工商、物价、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把承担军队后勤社会化保障任务的地方单位纳入监管范围,对其资质资信、技术能力严格把关,对其经营管理、服务质量加强监督。承担军队后勤社会化保障的地方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军队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合同,自觉接受军队和地方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军队单位与承担军队后勤社会化保障的单位发生纠纷时,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会同军队有关部门积极做好调解工作。新闻媒体要积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动员全社会力量,满腔热情地支持改革,切实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向深层次健康有序发展。驻岳部队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下,以对军队建设负责、对历史负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发挥部队自身优势,充分挖掘潜力,调动积极因素,克服等、靠、要的思想,与时俱进,迎难而上,创造性地抓好改革。要把部队内部的政策宣传工作和思想教育工作做细、做实、做深入,引导官兵、职工正确对待改革中的利益关系调整,积极投身到改革实践中来。各县、市、区人武部要紧紧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积极稳妥地抓好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各方面的工作。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主动做好军地协调联络工作,加强请示汇报,主动当参谋、提建议、搞协调、抓落实,在协助地方政府出台相关优惠政策,通过开展卓有成效的工作,努力培养好、维护好、发挥好各方面的积极性,开创军地合心、齐抓共管、协调有效的良好工作局面,确保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顺利进行。

2.2社会保障法 篇二

关键词:儒家社会保障伦理,契机,伦理缺失,启示

一、儒家的社会保障伦理

儒家思想是对我国影响最深远的传统思想之一, 以儒家文化为中心的中华文化圈对亚洲乃至世界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其中便包括了社会保障的伦理, 进而影响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本节主要介绍了儒家社会保障伦理的理论基础, 具体内容和其历史局限性。

(一) 理论基础

以民为本的道德理论基础。儒家在对历史和现实的认识中, 继承并发展了以民为本的理论, 指出民众在社会发展和政权转移中, 具有决定性的地位和作用。上位者要重视民生民意, 如孟子认为得民心者得天下, 以及为君者要保证民众的生存需求, 实行保民爱民的仁政。

以“仁”为本的道德理论基础。“仁”包括人的仁爱道德, 也包括仁政德治。人们如果能够由对自己、对亲朋的爱扩大到对社会成员广泛的爱与仁慈, 社会就会和谐;国家需要实施社会保障, 而且社会保障首先要实现民众的生存, 如“治国之道, 必先富民”, 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二) 具体内容

以民本和仁政为主的“人道性”思想。其中的民本思想指出, 社会的发展与治理要重视民众的诉求和愿望, 注重民众的生存与发展, 如“五十者可以衣帛矣。……七十者可以食肉矣”, 予以民众生活质量的提高。仁政思想则要求为政者要加强自己的德性修养, 保持自己的仁政观念, 实现爱民与护民。

“均无贫”伦理。儒家追求公平、平等和正义, 反对贫富分化, 如“不患寡而患不均”, (1) 提出要按不同等级、不同身份进行合理的分配, 为政者要注重社会保障, 来避免严重的贫富分化, 维持社会的和平稳定。

“节用爱人”伦理。“节用”要求减轻民众的负担, 使得民众可以自力更生, 减少政府对保证人民生存的开支, 进而减少民众赋税的义务, 保证民众的生存, 实现良性循环, 同时国家要建立适度水平的保障。这两项措施都有利于节省社会保障消费的支出。“爱人”要求当政者关爱民众, 注重保障、维护民众的生活。

注重“孝”道。儒家认为社会保障不仅要依靠国家, 还要依靠家族和乡里, 实现“出入相友, 守望相助”。而且“孝”道思想强调子女后代对父母的供养、关心和照顾, 在当时小农自给自足经济条件下, 倡导建立以家庭保障为主的养老模式, 我国目前仍以这一养老保障方式为主。

“德法兼用”伦理思想。“德法兼用”要求社会保障要注重德法兼治, 为政者主动依靠自己的道德情操关爱民众, 但在行动和工作上也要有严格的制度要求, 对违纪行为给予严肃的处理和警告。

(三) 历史局限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 儒家社会保障伦理存在历史局限性。首先, 儒家社会保障伦理旨在通过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 达到维护统治阶级统治的目的, 在根本上为统治阶级服务, 不符合当前以民为本、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其次, 传统的儒家社会保障伦理也有一些愚民的手段和措施, 用一些教育和说教麻痹民众, 以为统治阶级服务。最后, 过于依赖执政者的自身道德, 不仅不利于对民众的保障, 也阻碍了社会保障的制度化和法制化。而且儒家伦理中对一些群体特别是妇女如“三从”“四德”, 要求苛刻, 影响了制度的公正性。

二、探寻儒家社会保障伦理的契机

(一) 时代新状况

在新的时代,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逐渐的完善, 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保障保障范围不断扩大。近期我国新常态经济发展政策的提出, 注重经济发展的质量, 相应放缓经济发展的速度, 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我国财政的负担能力。在国民对社会保障需求规模越来越大、项目越来越多、水平越来越高的情况下, 我国财政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压力不断加大。借鉴发达国家高水平保障造成财政危机的经验教训, 亟需要求我国合理界定政府和个人的责任, 建立适度保障水平。

老龄化的迅速发展造成社会保障财力困境, 基金缴费者相对减少、接受者相对增加, 我国现有的基金收入难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 而且人们对老龄人的护理工作和养老服务有更高的要求, 这使得社会保障的可持续发展备受关注。

社会保障的社会化发展强调保障实施主体的社会化, 强调社会保障要依靠多元主体, 以减轻政府的压力, 同时解决政府容易忽视或不便解决的边缘问题, 确保社会保障的功用, 保障人们的生存与发展。因此, 需要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 需要推动非政府组织和慈善事业的发展。

(二) 现有社会保障伦理缺失

由于伦理本身制度建设的不完善和伦理宣传教育的缺失, 我国现有社会保障存在一些伦理缺失的问题。首先, 人文关怀不足, 保障资源和福利存在不人道的分配现象, 将保障和福利的给予视为累赘, 歧视受助者的思想与现实状况时有发生, 而且一些保障政策没有倾向社会弱者, 丧失其保障的目标和公正性。其次, 社会保障公平正义的原则缺失。保障起点存在特权和歧视问题, 保障机会存在权利获得的限制和障碍问题, 两者导致保障结果的不公平、不正义。如我国因法制不完善、人情关系等因素造成应受惠的贫困者常常得不到帮助, 许多人对受助的贫困者有歧视的心理和行为, 歧视色彩较浓, 而且我国各地区和人群的保障差异也较大, 总体来说发达地区保障好。再次, 德法兼治不足。制度和教育对德治的忽视, 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 造成政策缺乏连贯性和法制性, 政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督不顺畅, 影响了社会保障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再次, 孝文化不足。溺爱和对传统文化教育的缺失, 造成新一代责任意识低下、孝道意识薄弱, 不孝或是片面将孝挂钩于物质供给, 影响家文化的传承发展和家庭养老作用的充分发挥。最后, 保障机构与保障方式不足。保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着机构不足和人员缺失的现象, 保障机构和其工作人员专业化程度低、职责不明确、素质低, 影响社会保障的作用和作用的发挥。此外, 我国养老方式与老年生活保证的层次还不足, 比较单一, 社会化程度低, 无法满足人们日益增加的多样化、多层次社会保障需求。

三、儒家社会保障伦理的启示

亚洲许多国家和地区借鉴儒家社会保障伦理思想, 在社会保障方面强调个人责任、家庭保障以及多样化与社会化的保障模式, 取得了许多成果, 值得我们借鉴。秉着“取其精华, 弃其糟粕”的原则, 不断探求儒家社会保障伦理, 力求为中国现代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发扬“以人为本”的民本思想。我国建立在“以人为本”思想基础上的社会保障, 首先需要转变社会保障是对人的怜悯、恩赐的观念, 视社会保障权为国民自己的合法权益, 是国家应尽的责任, 是对人们的关爱、对人们自主与发展的关注, 人们的发展最终会促进国家的发展, 实现国家与国民的共同进步。其次, 加强社会保障机构与人员的建设, 建立拥有比较完备项目、职责明确、专业化的服务机构与服务人员, 平等的对待社会保障的覆盖群体, 不仅关注人们的物质生活的满足, 更要保证人们精神生活的满足,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事业。

兼顾效率与公平。既要针对不同的项目和群体实施不同的保障, 又要使社会保障能够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 兼顾社会保障的效率和公平。社会保障的有想发挥是使应受保障者受到保障, 同一条件的受惠者享受同一制度的保障, 并且保障水平适度, 能够保障被保障着的基础生活, 同时能最大限度的激发被保障者的积极性, 避免“懒汉”的出现, 提高社会的活力。

健全德法兼用的原则。德治主要是要求实现政府“仁爱”和百姓“自爱”, 通过宣传教育等手段, 促进两者道德素质的提高, 增强两者的责任心、义务感、道德感和爱心, 实现对受助者受助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认知, 奠定社会保障实施良好的思想基础。此外, 法治要求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注重依法保证社会保障参与者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 实现各自的诉求, 同时也要注重依法保证对社会保障过程中各项行为与人员的监督和约束, 增加违法的机会成本, 减少甚至是避免社会保障中不法行为的发生, 提高社会保障事业的质量。

强调家庭保障的“孝”理论。“孝”是子女后代应具备的起码的道德准则, 是优秀的中华传统思想文化。针对当前我国孝文化缺失的现状, 更加需要注重加强孝文化与家文化的宣传教育。首要也是最迫切的是要注重增强子女的责任意识, 教育子女后代学会感恩, 懂得尊敬父母长辈、理解父母长辈和关爱父母长辈。其次, 提高社会的尊老重老观念, 在家庭成员互助互爱基础上, 实现社会成员互助互爱, 实现社会成员对老人的尊敬、理解和关爱, 达到社会保障与家庭保障互补, 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实现保证责任主体多元化与社会化。社会保障要注重责任分担, 建立多元的社会保障责任主体。社会保障不是一个人的事业, 也不是一个国家的事业, 而是整个民族、整个社会的事业, 需要各方主体共同协作。过于依赖个人, 许多弱势群体因承担不起保障费用无法实现保障, 具有优势的许多人群又不需要某些保障;过于依赖市场, 价值规律的作用下也会造成弱势群体参保不起, 优势群体不愿参保的现象;过于依赖国家, 针对我国庞大的人口数量和广袤的国土面积, 难以实现全覆盖, 国家的财政压力也会过大。这些都会造成应受惠者得不到保障, 保证失去了基本作用, 难以持续发展的后果。建立资金运作、待遇发放、管理工作和实施主体全面社会化的社会化保障事业, 有助于合理分工个人、家庭、单位、社区职责。建立多元责任主体, 合理分担, 有助于保障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充分发挥其作用。儒家注重仁政, 强调国家要保证百姓的生活, 儒家也注重节用, 强调个人的责任与奋斗, 保障事业需要多方共同努力。

小结

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 我们既要看到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取得的成就, 更要看到其不足。立足传统与现实, 借鉴国内外思想和实践的经验与教训, 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进一步发展。鉴于我国目前社会保障伦理缺失和西方文化泛滥的情况, 我国社会保障事业要重视儒家社会保障伦理中“以人为本”、“均无贫”、“节用爱人”、“孝”道和“德法结合”的思想精髓, 注重社会保障事业以民为本、“孝”道思想的继承和发扬, 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兼顾法治与德治、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实现, 建立社会保障事业的社会化和责任主体的多元化, 不断发展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事业, 为早日实现和谐社会与中国梦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王铮.儒家思想在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中的积极作用[J].理论导报, 2014 (10) :25-27.

[2]黎汝静.日本和新加坡社会保障制度比较研究——基于影响因素的角度[J].产业与科技论坛, 2009 (8) :250-252.

[3]刘丽.儒家社会保障伦理思想探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06.

[4]张俊霞.儒家社会保障伦理及其现代启示[D].山西财经大学, 2012.

[5]穆怀中.社会保障国际比较[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1.

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诊所教育探究 篇三

【关键词】劳动法 诊所教育 代理人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37-0039-01

一、国内劳动法诊所教育发展现状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劳动法尤其如此。劳动法以维护劳动者权利、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追求目标,需要培养学生掌握基础行劳动法律知识,更需要指导教育学生在实践中运用劳动法的能力。诊所教育作为一种从美国传来的先进法学教学方法,能够有效将法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非常适合于在劳动法中开展应用。

国内诊所教育发展较为迅速,已经取得了较多的成绩,从 2000年3月起,在福特基金会的支持和资助下,中国的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等等七所高校的法学院系开始开设法律诊所教育课程。

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中国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2002年7月28日成立,共有139会员单位,其中80多个会员院校设置了诊所课程,共计开设不同主题诊所课程 130 多个。2008年西北政法大学设立劳动法诊所,每期招收学员30名学生,有理论学习,有岁真实案例开展的研讨,也要求学生在老师和专业律师带领下从事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和诉讼代理,真刀真枪参与劳动法实践。安徽大学劳动法诊所引入学生特别是研究生参与到劳动争议实务中,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免费提供案件代理。经过多年的积累,已累计向社会宣传50余次,现场接受咨询300余次,散发普法手册近万册,代理仲裁案件430余起,挽回经济损失数百万元。

二、劳动法诊所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以及发展对策

(一)劳动法诊所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

将诊所教育运用于医事法学专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学课堂,主要力图解决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学中存在的理论宣讲为主、实践性不够、学生参与性差、动手能力不足、学生缺少对社会了解尤其缺少对弱势群体关注等问题。诊所教育的基本要求是要学生真刀真枪参与司法实践,这就决定了在教学环节中可能会面临许多问题:受限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学生不符合代理人要求,无法参与到劳动仲裁和诉讼中。因为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近亲属和相关单位推荐的人才具备代理人资格,才能参与劳动案件的仲裁和诉讼程序当中。而根据《律师法》以及相关配套规定,必须在律师事务所全职工作人员才能申请律师执业资格证。尽管很多学生特别是研究生已经通过了司法考试,却不能申请律师执业资格证。学生缺少参与的机会,缺少案例;学生知识能力有限,不能够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无法保证办案的质量。

(二)劳动法诊所教育发展对策

1.提高診所教育在劳动与社会法教学中的适应性

诊所教育在劳动与社会法教学中的适应性非常强,表现在:诊所教育案例的真实性、教学场所的现场性,有助于学生在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习中学习到现实中法律、活生生的法律;诊所教育要求学生主动参与,解决真实案例所面临的问题,能够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让学生感受成果后成就感。下一步在教学实践中我校医事法学专业学生的特点,探讨在劳动与社会法教学中如何将诊所教育与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特点、学生的需求相结合。

2.积极发挥实践教学基地功能,解决劳动法诊所教育实践资源不足问题

安徽医科大学法学院系已经与全市多家医院、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多年来一直派遣学生全安医大一附院、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合肥仲裁委员会从事见习与实习,学生实习表现和专业素养受到广泛好评。今后要进一步结合我校医事法学专业专业知识学习的现状,针对性提出应对问题策略,积极联系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选好实践教学地点,强化对教学实践过程的监督,努力实现法律诊所实践教学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总而言之,提高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程的实践性,培养学生将所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理论知识运用到诊所案件的办理中,在研讨案例、办理案件过程中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和实际效果。

参考文献:

[1]王君.诊所法律教育和传统法律教育的分与合[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下旬).2015(12)

[2]梅锦.再论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运行模式[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4(04)

4.2社会保障法 篇四

2014年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省人社厅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民生为本、人才优先”为主线,大力实施就业优先和人才强县战略,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扩大人才队伍,合理调整工资分配关系,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圆满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努力推动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创新发展。

一、着力推动实现现高质量的就业

(一)全面完成就业计划。全年实现城镇新增就业6000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000人,困难就业人员再就业80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2%以内,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进一步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面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促就业的作用。深入贯彻《省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继续加大对各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畅通政策落实渠道,加强政策落实的指导、督查和推进工作。进一步落实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小企业、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

(三)统筹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首位,多渠道拓展就业领域。继续实施“三支一扶”和高校毕业生基层公益性岗位计划,落实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和培训补贴政策,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一线就业。统筹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和农民工就近就地就业、返乡创业,强化岗位供求信息和培训信息对接服务,新增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7000人。健全困难群体就业帮扶机制,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重点做好零就业家庭、残疾人、低保对象、破产企业失业职工等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继续搞好各项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积极开展上门服务和“一对一”援助。

(四)着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充分发挥创业富民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优势,以小老板培育工程为抓手,大力推进全民创业。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力度,全面推行“整贷直发”,发放小额担保贷款1亿元。深入开展多层次、全过程、阶梯式创业培训,提高创业培训水平,全年培训4100人次。以扶持大学生和农民工创业为重点,提升各类创业孵化基础服务水平,新建1个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2个省级农民工创业园。

(五)大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全面落实各项培训补贴政策,创新培训模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经济发展和个人需求为培训重点,扎实推进就业技能培训民生工程,全年组织就业技能培训2500人。加强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依托民办培训机构和企业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着力提升就业技能和就业质量,不断扩大职业技能鉴定规模。

(六)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就业失业监测长效机制,完善失业监测预警制度,逐步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基本信息库。做实摸底调查和基础数据统计工作,准确掌握劳动者就业、失业真实状况和变化动态,加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和管理。加强就业信息监测平台和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建设。以“数据集中、职能下延、全县联网、信息共享”为目标,加快推进乡镇、社区、行政村网络互联、信息共享。

二、积极健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七)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以非公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为重点对象,继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全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5万人、1.1万人、4.2万人、2.1万人。认真做好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加大清欠力度,确保应收尽收。

(八)稳定提升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工作。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水平,及时足额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九)提高社保经办服务水平。进一步整合经办管理资源,继续推进经办机构“基础管理提升年”活动,规范和优化社会保障服务流程,推进标准化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达到100%,纳入社区管理服务率达到100%。

(十)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进一步完善社保基金监管体制,不断改进监管手段,积极组织开展监管业务培训,全面推进社保基金监管软件联网应用工作,努力提高非现场监管能力,切实加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和支出的各环节监管工作,确保社保基金安全。

三、大力加强专业人才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十一)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全民实施《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和《县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按照总体设计、项目带动、政策支撑、适时兼容的原则,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对象的特点,采取量身定制,精心打造的办法,探索构建我县各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工程培养体系。建立健全多元化的人才发展投入机制,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以各种方式参与对人才开发的投入。

(十二)扩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施新兴产业“111人才聚集工程”,推动技术领军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向新兴产业集聚,大力引进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在现代农业、现代制造、信息技术、能源技术和现代管理等领域,重点开展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工作。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完善职称评价标准,改进职称评价方式。

(十三)大力开展智力引进活动。深入实施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皖北地区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皖北才智帮扶计划,结合我县实际积极组织实施“三支”工作计划,为“三支”工作做好管理、考核和服务,同时结合我县产业实际积极开辟引智渠道,创新引智模式,做好部门和企业引智工作。争取将县农科所超黑甜糯玉米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基地培育成省级引智示范基地。积极推动引智成果产业化,把提供人才引智支持作为服务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抓手。

四、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

(十四)进一步强化公务员管理。继续加强公务员职位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实施公务员转任、调任和内部交流轮岗制度;认真实行公务员任职公示制和试用期制;严格执行辞职辞退、申诉案件办案程序、违反公务员法责任追究等管理办法。贯彻落实《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配合组织部门抓好行政机关公务员在线学习工作,完善公务员教育培训和监督机制,加大公务员培训工作力度,加强公务员队伍职业道德和作风建设,全面提升公务员队伍素质。建立健全公务员绩效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进一步规范公务员考核和行政表彰奖励工作,做好公务员荣誉称号获得者相关服务,强化公务员的合理、良性竞争意识,提高公务员队伍整体工作绩效。

(十五)加快事业单位人事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制度,实行合同管理。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探索符合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的招聘方式。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年报统计,考核、人员调动、干部任免、培训等各项工作。

(十六)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改革。继续做好义务教育、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健全奖励性绩效分配机制。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推进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完善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激励机制。

(十七)推进军转安置制度改革。进一步拓宽军转安置渠道,圆满完成安置目标任务。认真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的审定、调整和发放工作,积极为有就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军转干部就业创业提供优质服务。改进和创新军转干部教育培训方式,对自主择业干部开展适合个人特点的培训。切实抓好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维稳工作。

五、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十八)进一步维护农民工权益。充分发挥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努力改善农民工的公共服务,着力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职业安全、参加社会保险各项权益保护工作。巩固扩大农民工就业,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十九)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年”活动,深入推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创建活动向街道、乡镇及社区延伸。做好劳动合同法修订后的宣传贯彻工作,开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专项行动,规范企业裁员行为。继续推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进一步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加强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管理,推动带薪休假、高温劳动保护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政策的落实。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

(二十)加强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监管。稳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及时发布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组织开展全面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专项行动。指导企业落实休息休假制度,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

(二十一)抓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推进调解仲裁队伍专业化建设,努力打造便民仲裁和阳光仲裁工程。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加强仲裁办案标准化建设,统一办案标准和尺度,不断完善案件管理。以劳动报酬和集体劳动争议、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为重点,加大仲裁办案力度,结案率达92%以上。

(二十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违法行为的防范。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重点整治企业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安排职工超时加班等违法行为。加大对有关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违法行为的预防、排查和处置工作力度。认真落实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制度和企业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实行劳动保障监察重大违法案件社会公布制度。进一步推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逐步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制。

六、着力提升公共管理服务和基础工作水平

(二十三)整合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加快推进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整合工作,不断完善人力资源市场服务功能,积极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活动和服务绩效考核评估试点工作,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制度和行业诚信评价体系,实现城乡就业均等化、制度化、专业化和信息化。认真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验和日常检查、整顿工作,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经营运行管理等环节中逐步加以规范,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逐步形成行业自我约束机制。建立依托信息技术的网络化、多元化、个性化、互动化的无形市场,实现市场配置的转型升级。

(二十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等法规的宣传力度,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六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及时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有效消除和化解行政争议。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监督制度,加强全程动态监督,全面规范执法行为。

(二十五)夯实基层公共服务体系。争取多方支持,贯彻落实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统一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标准。加快建设覆盖全县所有乡镇、社区和行政村的基层公共服务机制,形成政策引导、制度健全、职责明确、服务到位、覆盖城乡、运作高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工作体系。

(二十六)强化政务信息宣传工作。完善政务信息报送、通报、约稿、奖惩等各项制度,强化“先信息、后宣传”的意识,提高信息工作时效性和质量,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积极构建运行规范、协调有序、口径统一、良性互动的宣传工作机制,建立新闻通气会、重要信息和重大事项即时发布制度,强化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合作,大力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工作成效。着力做好新形势下舆论搜集、分析、研判和处置工作。

(二十七)完善政务公开常态机制。加大行政决策、权力运行、办事服务、人事信息、规划计划和各类有关文件的主动公开力度,认真受理公众依法申请公开事项。在县政府网站和县人社局门户网站重点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同时,不断拓宽政务公开渠道,加大政务公开情况督查,完善政务公开机制,实现政务公开常态化。

(二十八)扎实做好信访维稳工作。加强信访形势研判和预防、预警机制建设,从源头上化解人社领域内的各类信访矛盾纠纷,强化内部联动和外部协作,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深入推进信访热点难点问题集中排查化解工作,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加大信访历史积案化解力度。认真做好重大活动和敏感时期信访维稳工作。

七、全面加强系统自身能力建设

(二十九)着力提升干部队伍素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认真开展为民务实清廉主题教育,进一步加强人社系统干部管理,完善各项制度和工作纪律,推进干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继续加大优质服务窗口创建力度,大力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继续加大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力度,提高培训工作的统筹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强化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系统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三十)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加强全县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管理服务水平,加强资源整合,做好2014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试点工作。加强人事考试安全体系建设,扎实做好公务员录用、事业单位招聘等考试服务工作。

(三十一)深入开展机关党建工作。坚持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根本,扎实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不断提高机关党建工作水平,加强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建设,促进基层党组织工作的民主化与科学化,充分发挥党组织凝心聚力的重要作用。着力培养和树立先进典型,激发党员干部比学赶超和干事创业的热情。以党建为主体,带动工青妇组织建设,形成工作合力。

(三十二)加强和改进系统工作作风。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和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和要求,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效能建设,改进会风文会,厉行勤俭节约,坚持廉洁从政。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强化党风廉政教育,提高党员干部党性修养和廉洁自律意识。加大对重大决策部署实施情况和重点领域、重要部位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岗位廉政风险管理,严肃查处损害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的腐败问题。第二篇

一、大力落实皖北地区发展各项优惠政策

(一)积极完善配套支撑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关于加快推进皖北地区才智帮扶计划、皖北地区基层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培训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赴皖北“三支”计划、选调专业技术人员到省直单位进修学习和加快皖北地区发展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研究出台配套措施,加快建设城乡统筹、区域一体化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体系。

二、全方位推进城乡创业就业

(二)全面完成就业计划。全年实现城镇新增就业600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800人,其中困难就业人员再就业580人;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5000人。

(三)实施就业优先发展战略。把就业优先发展战略纳入各级政府发展规划,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对就业的拉动作用,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社会服务业,在着力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的同时同步推动就业增长,在大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承接产业转移中促进和扩大就业。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认真落实新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深入贯彻《省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畅通政策落实渠道,加强政策落实的指导、督查和推进工作。

(四)全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继续加大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力度,完善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工作考核体系,深入开展创业型园区、创业型社区建设,继续完善农民工创业园建设,优化创业环境,降低创业门槛,夯实创业平台,完善创业项目库,及时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创业项目与创业者之间有效对接,共同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五)努力促进社会充分就业。坚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摆上突出位置,搭建毕业生就业供需“绿色通道”。鼓励、引导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到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加强就业见习基地建设,鼓励见习单位更多地吸纳高校毕业生;认真组织和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广泛开展劳动力资源调查,持续推动统筹城乡就业,巩固和扩大对外劳务合作,组织落实劳务对接,继续加大劳务输出工作力度,大力推动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进一步完善就业困难人员援助机制,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推动就业援助长效化、精细化,不断完善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的动态管理和及时帮扶工作机制。

(六)深入开展岗位对接活动。依托县人力资源市场,加强职业供求市场信息分析和信息共享,面向不同群体和用人单位广泛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公益性招聘会等专项活动,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提高岗位对接成功率,帮助更多的求职者实现就业,帮助用人单位找到合适的员工,实现就业供需双方共赢。

三、多层次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七)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以非公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为重点对象,继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年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2.5万人、1.6万人、22.1万人、0.98万人。其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规模达到3.1万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规模达到19万人。认真做好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加大清欠力度,确保应收尽收。

(八)完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探索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争取开展试点工作;妥善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继续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配套政策措施,不断扩大农村养老保险覆盖面。

(九)深化失业保险制度改革。认真实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确保各项待遇按时足额落实到位,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的功能。继续完善失业保险重点监测、动态监测机制。

(十)抓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继续推进并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做好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全面推行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加强医疗机构诚信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积极推进医疗费用即时结算。适时提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减轻参保患者负担。

(十一)深入推进城镇生育保险。启动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及时结算生育医疗费用,按时发放生育津贴。依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同步推进城镇居民生育保险,妥善解决居民生育费用。

(十二)健全工伤保险政策体系。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大力推进农民工、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探索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保办法。将符合政策的“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纳入统筹管理。

(十三)提高社保经办服务水平。加强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和经办能力建设,逐步建立市、县、乡(镇)实时联接的业务经办信息平台。加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建设,提高经办队伍专业化水平。认真实施《社会保险服务总则》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设备设施要求》,大力推进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加强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达到100%,纳入社区管理服务率达到100%。

(十四)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进一步完善社保基金监管体制,不断改进监管手段,积极组织开展监管业务培训,全面推进社保基金监管软件联网应用工作,努力提高非现场监管能力,切实加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和支出的各环节监管工作,确保社保基金安全完整。

四、多措并举不断提升人力资源整体素质

(十五)不断优化人才成长环境。深入贯彻《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淮发〔2014〕23号)、《关于印发〈市人才强市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淮发〔2014〕24号),围绕推进人才强县战略,以重大项目为依托,以“服务转型、推动崛起”为目标,紧紧抓住培养、吸引、用好人才三个关键环节,统筹推进以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的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多元化的人才发展投入机制,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以各种方式参与对人才开发的投入。

(十六)扩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施新兴产业“111人才聚集工程”,推动技术领军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向新兴产业集聚,大力引进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在现代农业、现代制造、信息技术、能源技术和现代管理等领域,重点开展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工作。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完善职称评价标准,改进职称评价方式。

(十七)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依托企业、定点培训机构,加强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推动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提高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大力开展面向在职职工、城镇新生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等各类群体的培训,全面提升人力资源整体职业技能。全年下岗失业人员3.6万人、在职职工7.92万人,技能培训农民工3000人;开展创业培训900人,创业成功率50%以上。强化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实施机构建设,进一步加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力度。

(十八)大力开展智力引进活动。围绕提高自主创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节能减排、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引进全县紧缺人才;认真做好省厅关于在皖北地区推广引智成果的对接工作,完善引智成果的发现、评价和推广机制,积极拓展引智工作服务领域,不断提升引智工作质量和效益;积极组织和支持本地发展所需要的企业管理、基层金融和农村实用人才出国(境)培训,加强培训成果的推广应用。加强引智公共服务体系和工作平台建设,贯彻落实《省外国专家奖励办法》,优化外国专家管理服务。

五、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

(十九)进一步强化公务员管理。继续加强公务员职位管理工作;继续规范公务员登记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考试登记工作。进一步规范实施公务员转任、调任和内部交流轮岗制度;认真实行公务员任职公示制和试用期制;严格执行辞职辞退、申诉案件办案程序、违反公务员法责任追究等管理办法。贯彻落实《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配合组织部门抓好行政机关公务员在线学习工作,完善公务员教育培训和监督机制,加大公务员培训工作力度,加强公务员队伍职业道德和作风建设,全面提升公务员队伍素质。建立健全公务员绩效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进一步规范公务员考核和行政表彰奖励工作,做好公务员荣誉称号获得者相关服务,强化公务员的合理、良性竞争意识,提高公务员队伍整体工作绩效。

(二十)加快事业单位人事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制度,实行合同管理。进一步提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和考试的科学化程度,探索符合不同行业、专业和岗位类型特点的分类考试考察办法,重点做好实施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和医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充急需专业技术人员招聘工作。建立健全全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

(二十一)推进军转安置制度改革。进一步拓宽军转安置渠道,圆满完成安置目标任务。认真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的审定、调整和发放工作,积极为有就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军转干部就业创业提供优质服务。改进和创新军转干部教育培训方式,对自主择业干部开展适合个人特点的培训。切实抓好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维稳工作。

六、深化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二十二)完善公务员工资收入制度。认真落实省政府和上级部门关于干部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工资福利向基层倾斜、规范津补贴、地区附加津贴等工作的意见。根据公务员分类管理进程和工作特点,研究符合不同类别公务员特点的工资待遇政策。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作,及时兑现各类规范性行政表彰奖励。

(二十三)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改革。继续做好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作。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稳慎推进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完善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激励机制。

(二十四)加强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监管。稳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及时发布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和工资保障金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规定》,加强特殊工时制度管理。指导企业落实休息休假制度,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

七、加强维权维稳工作

(二十五)稳步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大力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强化对企业劳动用工的管理和服务,力争劳动合同签订率稳定在97%以上。深入开展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专项行动,确保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5%以上。以《省集体合同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稳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年末集体合同覆盖率达80%以上。

(二十六)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劳动关系工作基层基础建设,继续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乡镇和社区。深化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对做出突出成绩的企业和园区向上级部门进行推荐和表彰。

(二十七)抓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推进调解仲裁队伍专业化建设,努力打造便民仲裁和阳光仲裁工程。加快推进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充实劳动争议调解人员队伍。推动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快组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完善仲裁委员会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加强仲裁办案标准化建设,制定案件分类处置办法。以劳动报酬和集体劳动争议、重大拖大农民工工资案件为重点,加大仲裁办案力度,结案率达到97%。

(二十八)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违法行为的防范。积极应用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重点整治企业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安排职工超时加班等违法行为。加大对有关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违法行为的预防、排查和处置工作力度。认真落实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制度和企业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实行劳动保障监察重大违法案件社会公布制度。进一步推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和应急周转金制度,切实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逐步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制。

八、着力提升公共管理服务和基础工作水平

(二十九)整合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加快推进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整合工作,不断完善人力资源市场服务功能,积极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活动和服务绩效考核评估试点工作,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制度和行业诚信评价体系,实现城乡就业均等化、制度化、专业化和信息化。认真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验和日常检查、整顿工作,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经营运行管理等环节中逐步加以规范,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逐步形成行业自我约束机制。建立依托信息技术的网络化、多元化、个性化、互动化的无形市场,实现市场配置的转型升级。

(三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以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新《工伤保险条例》为重点,研究制定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六五”普法规划,扎实做好“六五”普法各项工作。

(三十一)夯实基层公共服务体系。争取多方支持,贯彻落实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统一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标准。加快建设覆盖全县所有乡镇、社区和行政村的基层公共服务机制,形成政策引导、制度健全、职责明确、服务到位、覆盖城乡、运作高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工作体系。

(三十二)强化政务信息宣传工作。完善政务信息报送、通报、约稿、奖惩等各项制度,强化“先信息、后宣传”的意识,提高信息工作时效性和质量,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积极构建运行规范、协调有序、口径统一、良性互动的宣传工作机制,建立新闻通气会、重要信息和重大事项即时发布制度,强化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合作,大力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工作成效。着力做好新形势下舆论搜集、分析、研判和处置工作。

(三十三)完善政务公开常态机制。加大行政决策、权力运行、办事服务、人事信息、规划计划和各类有关文件的主动公开力度,认真受理公众依法申请公开事项。在县政府网站和县人社局门户网站重点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同时,不断拓宽政务公开渠道,加大政务公开情况督查,完善政务公开机制,实现政务公开常态化。

(三十四)扎实做好信访维稳工作。加强信访形势研判和预防、预警机制建设,从源头上化解人社领域内的各类信访矛盾纠纷,强化内部联动和外部协作,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深入推进信访热点难点问题集中排查化解工作,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加大信访历史积案化解力度。认真做好重大活动和敏感时期信访维稳工作。

九、全面加强系统自身能力建设

(三十五)全面推进机构资源整合。深入推进机构整合和资源融合,全面界定局属各单位的职能定位,建立职能有机统一、工作有序开展的运行机制,为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十六)着力提升干部队伍素质。进一步加强人社系统干部管理,完善各项制度和工作纪律,推进干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做好局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岗位设置工作。继续加大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力度,提高培训工作的统筹性、针对性和实效性,重点面向系统领导干部、聘用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强化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系统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三十七)深入开展机关党建工作。坚持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根本,以加强能力建设和深化“创先争优”活动为重点,扎实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不断提高机关党建工作水平,加强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建设,促进基层党组织工作的民主化与科学化,充分发挥党组织凝心聚力的重要作用。着力培养和树立先进典型,激发党员干部比学赶超和干事创业的热情。以党建为主体,带动工青妇组织建设,形成工作合力。

5.2社会保障法 篇五

洪桥镇廖家村为县城建设规划区内,廖家村箕簸组村民110人,本组原“四固定”时耕地计税面积27亩,旱土3亩。因县城廉租房建设需要征用土地,鱼塘空闲地等。

具体征地时间为:

2011年5月10日县城乡投资有限公司征用43余亩,本组这次征用土地全部征用,人均己无土地,村民要求办理养老保险和生活保障,请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政策审查批准办理。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6.2社会保障法 篇六

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基本问题

1. 劳动法的基本问题

(1) 劳动法的发展及其发展动因。劳动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自由竞争阶段;二是垄断阶段;三是国家垄断阶段。在此阶段, 劳动立法有许多进展, 重要的表现之一就是各国宪法纷纷对公民的劳动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这里劳动法发展的动因已经不仅仅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 更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发展, 即要尊重并保护人权。

(2) 劳动法的社会功能。劳动法的社会功能, 在劳动法产生之初及后来的百余年内, 仅仅在于缓和阶级矛盾, 安抚劳动者, 稳定社会。劳动法的功能, 即保护劳动者, 协调劳动关系, 维护由“劳方、资方、政府方”三极所构成的社会稳定三角结构的功能。偏重保护劳动者, 即保护劳动者的力度大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力度, 这种保护已不再仅仅是顺利实现对无产阶级劳动者的统治了。

2.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问题

社会保障法的发展及其发展动因。社会保障法的产生是基于现代工业社会的飞速发展, 在英国圈地运动、工业革命的发展, 引起了众多劳资关系问题, 为了缓和社会矛盾, 谋求社会稳定, 政府开始实施社会保障制度。从传统的社会救济法到现代社会保障法的演变不是简单的文字游戏, 而是一种立法理念上的巨大飞跃, 其真正意义在于通过新的权利立法, 公开承认贫困现象与社会风险主要是由于社会原因造成的。这一理念的转变使社会保障法的发展不单纯是自身的发展, 更是保障人权, 完善人权理论的发展, 这一点同劳动法的发展动因有着惊人的相似。

二、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关系的认识

通过上文两部分的分析, 可以明确得出这样的结论: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两个独立发展的法律体系, 而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在社会法出现后才归属于社会法, 两者的诞生并不当然的意味着社会法的诞生。

1.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发展阶段及两者的关系

(1) 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工人同资本家之间发生的劳动关系, 比如制定相关的劳动标准, 工人休息制度等等, 这些制度只是用来规范两者之间的各种关系, 并不是以倾斜式的法律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从这个角度讲, 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社会关系。在这两个发展阶段,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是作为法律工具使用, 不是权利的保障书, 这是两个法律体系的唯一联系之处。此时,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不属于社会法, 社会法也没有在真正意义上诞生。

(2)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不同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决定了两者不会合二为一, 尽管两者发展最终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 这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联系表现之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宏观联系也就止于此, 他们都以各自的功能和作用来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保障人的生存权和劳动权这两项基本的权利。在微观上,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规定了有关社会保险的制度, 两者的调整对象都涉及到了该领域, 这也正是两个法律部门联系紧密之所在。在终极意义上, 两者有着共同的目标。

2. 如何理解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都规定社会保险这一法律现象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相互独立性, 不存在互相包含的关系, 这一点与在劳动法中有关于劳工保险的规定, 社会保障法中有关于工伤保险、劳动保险的规定是不矛盾的。在我国, 《劳动法》第九章中有关于劳动保险的具体规定, 社会保障法中, 社会保险又是其最基本的内容之一, 这并不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调整社会保险关系, 而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从不同的角度, 用不同的方式, 调整两种不同的社会关系, 在劳动法中是劳资双方的劳动保险关系, 在社会保障法中是国家、个人之间的社会保险关系。这种情况在法学领域是常见的: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涉及到经济领域, 民法的调整对象很多也涉及经济领域, 分别形成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和民间社会经济关系, “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类别不同, 决定用以调整这些社会关系的法有所不同。”其次, 我国也确实存在着社会保险法在已经纳入社会保险法体系的同时, 又将此纳入劳动法重复调整的空间, 这个空间不包括上文提到的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领域。这是与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发展的实际紧密联系的, 这是立法的特殊性的体现, 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是为了不使劳动者的保障出现真空, 采取了先立后废, 此消彼长的作法, 即先建立一项新社会保险制度, 然后才废除相应的单位保险。

总的来说,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这种关系的论证从一个侧面证明了社会法的产生根源、基本理念以及要达到的目标。对两者关系的探讨是表, 对社会法的探究是本, 这个研究思路对这类研究话题的深入发展是一种推进, 使得对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关系的研究不再停留在仅仅对比两者的区别寻找联系的窠臼里, 而是把它放在整个法域中研究, 开拓了研究的视域, 便于理清目前社会法研究的种种混乱局面。

参考文献

[1]李蕊.社会法的基本范畴[A].上海: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7.

[2]王全兴.劳动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

7.2社会保障法 篇七

德国《演艺活动安全保障白皮书》由作者马丁·莱贝尔根据德国法律相关规定编写,说明演出活动的职责、责任、责任构成、责任履行及相关事项,用以明确演艺活动中与安全保障有关的法律责任,在德国剧院、电视台、展览和演出公司的从业者中,有着广泛的影响。本文由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组织翻译,本刊编辑刊发,以期为业内人士提供参考。

前言

这本《演艺活动安全保障白皮书》介绍演艺活动中与安全保障有关的法律责任。涉及所有参加相关活动(剧场演出、现场活动、企业活动以及会展活动)的工作人员(经营者、组织者、服务商或者合伙公司等)。安全保障义务的涵盖对象为所有(无论任何企业、行业或者职业)从业者。

“如果有多人参加存在危险隐患的项目(例如某种演出活动),必须确保参与者可以通过合理的方式相互进行联系和协调,以免对其他人造成本可避免的危险。特别是在需要采取明显安全措施(在存在危险隐患的实际行为开始之前)的情况下,风险源头的相关负责人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确保自己有能力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不得推卸给可能造成风险的相关人员。”①

为确保设计和建立整齐有序的组织机构,所有参与活动策划的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这一由德国联邦法院起草的法律准则。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并没有遵守这一法律准则,更有甚者,还曾出现决策授权和责任范围模糊不清,以及职能重叠和责任漏洞等结构性问题。因此,这本《白皮书》通过介绍法律常识并列出具体建议的方式,进一步阐释这方面的情况,从而确保在举办相关活动时人们能够更安全。

《演艺活动安全保障白皮书》

职责、责任以及司法独立性

职责指为了完成任务或在限定的范围内独立工作时,需要承担的义务和履行的权利。职责的产生可能与为自己进行的,或者为他人(正面的或者负面的)行为进行的独立决策有关。②

职责与责任的含义并不相同。责任指必须为造成的损失负责。如果可以证明(部分)损失是由于相关负责人的错误行为或者疏忽大意造成的(构成因果关系),该负责人必须为该损失承担责任。如果该负责人故意(蓄意)没有为可识别的风险采取必须的和合理的预防措施,或者忽视认真履行职责的规定(玩忽职守),也必须为此承担责任。无需承担责任的特殊情况(例如依据产品责任法的制作商的绝对责任),需由相关的法律进行特殊规定。举办活动中的职责是指:

如果没有出现疏忽大意的情况,或者没有忽视必须的和合理的预防措施,就无需承担责任。

在职责与责任之间需要法律规定的决策机构,由法官作为(相对)独立的仲裁人,因为只有法官才能判断相关负责人是否玩忽职守。不过,法官也并不是完全独立的。法官需要在自己的司法独立范围内做出判断,也就是必须依据与自己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此,在决策过程中的关键因素是最高司法机关(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德国最高行政法院和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包括各个地方法院、州法院和高级地方法院的判决,前提是与决策过程中的判决结果和法律规定保持一致。除此之外,法官还需要注意遵守较低层次的法律法规,例如职业合作社的信息规则(BGI)和技术规定。在遵守一般性的逻辑原则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法官才能做出具体的判决,确定一件受损案件的法律后果。除了这种工作方式,在实践中还需要分析举办活动时的职责体系和责任体系,根据出示文件的分析结果归纳出整个方案。

安全保障义务的原则

安全保障义务,有时也称安全维护义务,指为了控制风险源头,根据责任产生的必要义务,采取相应的措施,从而将可能对第三方造成的风险降至可容忍的限度,降低威胁生命安全的风险。

造成风险源头的或者容忍其长期存在的责任人③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相关人员。④

不过,保护义务不能只停留于在理论上探讨风险可能性,还必须采取总体状态下合理的措施,由明智谨慎的工作人员负责实施,以免对其他人造成损害。⑤如果专业人员此前确实可以发现风险、足以避免对其他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造成损失,一旦发生风险,则此专业人员必须为此承担失职的责任。⑥在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触犯了刑法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时⑦,务必遵行这条民法判决原则。因此,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对演艺领域内的风险判断和记录至关重要。

为了体现“不得损害他人”原则,任何人都有义务防止其他人受到损害(无论是否存在具体的相关法规)。具体实施范围需要由标准系统进行具体规定。实践中,这意味着在选择保护措施时也必须遵守德国《公共活动场所法》的有关规定(即使该法规没有规定具体的适用地点)。因为维护合理程度的安全状态,不是遵行形式上的适用性,而必须确保在出现相关风险时采取“必须”的措施。

如果有多人参加一个活动,必须相互承担和分配安全维护义务。当一位参与者需要承担该义务时,这项义务不仅取决于合同关系,也取决于实际的工作关系。如果该义务的相关人员已经对危险采取了安全维护措施,首要责任人就无需采取保护措施。⑧不过,如果首要责任人需要减小履行义务的范围,就需要将义务进行有效转让。在转让生效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可以削减为只需要为选择、指示和监督承担义务。其中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明确协商并确定转让。⑨为此,需要建立清晰的职责体系和相应的协议规定。

举办活动时的安全保障义务

举办活动时的安全保障义务,首先指活动的经营者依据德国《公共活动场所法》第38条规定承担的经营者义务,其中规定了必要的职能和具体任务,还有组织者在举行活动过程中防止发生危险的保护义务,还包括重要的救济义务和相关企业需承担的企业义务(主要体现在《劳动保护法》和《环保法》的具体规定中)。在确定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与范围时⑩,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较低层次的法律法规、事故预防条例、行业技术标准——例如《DIN标准》和其他公认有效的规则。

德国《公共活动场所法》第38条的相关规定:

(1)经营者应该负责举办活动的安全并遵守规则。

(2)在活动场所的经营过程中,经营者或其委托的活动经理必须始终在现场。

(3)当维护活动场所安全所需的设备、设施或装备无法运行,或未能遵守规程操作时,经营者有义务对企业进行调整。

德国《劳动保护法》第3条的相关规定:

(1)雇佣方有义务根据具体环境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确保雇员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他必须检查这些措施的有效性,在必要的情况下根据情况的变化加以调整。务必争取改善雇员的安全和健康保护。

(2)在制定和实施第1款规定的相关措施时,雇佣方必须注意考虑工作的性质和雇员的数量。要维持必要的组织机构,准备必要的物资,及在必要情况下采取企业管理体系中可以采取的一切措施,充分发挥雇员的参与作用。

每次活动的具体安全保障范围只能根据具体的活动风险评估确定,因为风险评估越细致,就越能更好地预测风险发生概率和预防风险。因此,进行与筹办相关的风险评估非常重要。

经营者的义务

经营者的义务指的是与经营者的(建筑)设施(例如活动场所、展厅等)和企业相关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还需要参照以许可证和指令形式加以完善的企业相关条例。不过,经营者的义务是无法用具有最终效力的清单列出的,因为具体范围取决于“必要的和必须的履行意愿”,取决于企业筹办活动过程中的具体情况。

地产所有人和设备经营者的司法自治权利,需要依据相关专业领域(取决于相关人员对公共安全的使用情况)的安全保障义务加以确定和限定。该权利也包括预防发生风险(防止地产或者建筑物的危险状态造成人身伤害)的义务。保障义务的额度取决于建筑设施的类型以及具体用途。因此,经营者的相关义务需要根据筹办情况以及相应的危险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地产上的资产项目以及没有固定在地产上的其他设施,都可能与地产一起形成风险。经营者还需要在此基础之上,在筹办相关的风险评估范围内,对临时性装备的风险进行调查和评估,检查是否需要为此扩大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是否需要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德国《民法典》第836条——地产所有人的责任为:

……如果地产所有人为了避免发生危险,在安全方面作了必要的关注,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必要的关注”在法律上没有专门的定义。在出现损失时,法官可以调查事前发生的总体情况。这些情况包括责任人是否要求采取措施避免出现损失(参见德国《最高法院民事判决》第26卷第365ff页的合理性标准)。这里的法律判决需要符合“实用理性”的衡量标准。

判断措施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必要,应该依据:

☆ 重要法律;

☆ 条例;

☆ 技术规则和(行业)标准;

☆ 指令和注释;

☆ 实践中的约定俗成的规则。

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法规

相关标准的重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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