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教育与实质教育关系的论文

2024-06-19

形式教育与实质教育关系的论文(精选9篇)

1.形式教育与实质教育关系的论文 篇一

行政许可申请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拟从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意思表示。申请许可的意思表示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即提交申请书。申请人在提交申请的同时,还应当根据申请经营项目的不同,提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交的有关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应当真实,《行政许可法》第78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已明文规定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的审查责任似乎已无关紧要。殊不知,该法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否则,一旦因疏于审查而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不仅将被责令改正,也会使相关人员受到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追究;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还将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行政机关虽不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但仍负有审慎审查的责任,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在职权范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作出认定,这才是《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而如何把握好许可过程中的形式与实质审查的“度”,由于法律的模糊,确实在操作中有相当的难度。

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是我们观察与研究法律问题的逻辑前提之一。这就决定了我们在论证某一法律问题时,必须首先探寻与此有关的法律规范中的立法原旨;没有这样的叙述作铺陈,由此获得的结论也许是可疑的。关于行政许可的审查标准,在《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前分散于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在法律位阶层面上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正因为如此,各行政机关之间对于行政许可的审查标准不一,从而也引出了许多理论与实践的问题。《行政许可法》作为规范行政许可设定与实施的“一般法”,可以对行政许可审查标准作出统一规定。但是,《行政许可法》虽然对此问题有所涉及,但并没有为行政机关提供一个明确、具体的审查标准,其中的原因外界不得而知。从《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中,我们可以从中解释出如下立法原旨。

(一)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即行政机关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限于数量上的齐全性和形式上的合法性。前者如申请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人依法需要提供五份法定材料;后者如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人需要提供法定的“户籍证明”。《行政许可法》中的形式审查涉及到两个法律条款,它们分别置于第四章的第二节与第六节中,虽然在表述内容上基本相同,但它们之间却是“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之间的关系。

1.形式审查的“一般规定”。《行政许可法》第34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这一规定在学理上被解释为它是行政许可“简易程序”的依据。简易程序主要是一些仅涉及行政管理中的登记事项,不涉及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的项目,或者是符合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开放领域的项目可以采用此种审查方式。那么,简易程序中是否只限于形式审查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应当分析“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根据上述《行政许可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的构成要件是:(1)申请材料齐全;(2)符合法定形式;(3)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前两个要件符合形式审查的要求,而第(3)要件中的“能够”之要求,显然已经是在要求行政机关对形式审查范围之外的事项作出某种实质性的判断,超过了形式审查之负重。有学者称:“行政机关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也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认真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在此基础上作出书面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可见,从《行政许可法》第34条第2款规定看,如果它是一个行政许可的简易程序,那么,它并不限于形式审查,也就是说,简易程序与形式审查之间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正如有学者所言:“按照简易程序作出许可决定的,一般是只需要进行形式审查就可以确定是否发放许可证的事项。”这里的“一般是只需要进行形式审查”已保留了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实质审查”的裁量空间。此外下面这一观点也多少可以支持本文的上述结论:“由于形式审查不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因此本法规定,对于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决定,以方便申请人,提高行政效率。”

如果《行政许可法》基于行政效率的考虑设置“简易程序”,那么就不应当设置第(3)个构成要件,只要具备第(1)、(2)两个构成要件即可启动简易程序。因为第(3)个构成要件的成就将可能减损行政效率。但是,现行《行政许可法》却明明白白地加上这个要件,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在立法者的原旨中,《行政许可法》第34条第2款规定的行政许可程序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简易程序”,它是一种靠近“普通程序”的简易程序。

2.形式审查的“特别规定”。《行政许可法》第56条前段规定:“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五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登记,即“把有关事项写在特备的表册上以备查考。”这是《行政许可法》专门针对“登记”作出的特别规定。结合此条后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之规定,在行政机关作出不“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判断之后,即可当场登记(简易程序)。

由于存在着这样一个“例外”情况,所以,在《行政许可法》第56条前段规定的简易程序中,形式审查也不是唯一的审查方式。“对于实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事项的行政许可,根据本法的规定,可以实行形式审查,需要实行实质审查的,也可以实行实质审查。”所以,这里的结论与前述的形式审查的“一般规定”相同,印证了《行政许可法》立法内容上的一致性。需要说明的是,在形式审查的“特别规定”中,“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的构成要件只有(1)申请材料齐全;(2)符合法定形式,没有形式审查的“一般规定”中的第(3)个规定,即“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但由于存在着《行政许可法》第56条后段的规定,所以,“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这一构成要件也是可以从中解释出来的。

(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即行政机关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在内容上的真实性、合法性。如申请人在申请中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原件,如果对此采用实质审查,那么行政机关还需要到该身份证颁发的公安机关进行核实身份证原件,以确定它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在《行政许可法》中,与形式审查一样,实质审查也涉及到两个法律条款,它们也有“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之分。

1.实质审查的“一般规定”。《行政许可法》第34条第3款规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它不同于《行政许可法》第34条第2款规定构成了一个简易程序那样,能构成一个与之相对应的“普通程序”,它仅仅是普通程序中的一个“步骤”。

这个普通程序中的“步骤”,具有如下构成要件:(1)“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此可称为“裁量要件”,即是否实施这一步骤,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作出裁量。(2)“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此可称为“实施要件”,即核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必须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如《消防法》第12条规定:“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对于消防安全许可仅仅采用形式审查是不可能达到设置行政许可的预防性目的,必须采用实质审查。由于行政机关通过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是难以达到设置许可的目的,因此,必须派工作人员到“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去现场查看。

2.实质审查的“特别规定”。《行政许可法》第56条后段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如同《行政许可法》第56条后段规定一样,这一规定也仅适用于“登记”许可程序中。根据这一规定,在登记审查中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依照上述实质审查的“一般规定”进行实质审查。难度。

在实行形式审查的同时,必要时,要结合其他审查方式。需要进行实质审查的,应当启动实质审查程序。需要进行实质审查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种:(1)审查时发现申请材料表面上存在瑕疵。如申请材料中有涂改痕迹等;(2)接到举报反映申请材料虚假,如反映公章、签字、文件造假等;(3)关系他人重大利益。如相邻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契约关系等;(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实质审查的情形。当然,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解决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在何时何种情况下适用,是一个相当复杂和技术性很强的课题,有待立法的进一步明确规范。(司法审查与行政审查标准的不一致问题有待解决)

2.形式教育与实质教育关系的论文 篇二

关键词:教学模式,学习主体,能力素质

近几年来, 高等师范院校已把教学改革的重点放在了课堂教学旨在实现教学形式与学生能力素质相统一的辩证关系上来加以认识课堂教育教学, 这是一个可喜可贺的现实转变。

1 真正改变教师的旧有理念, 采取学教并重的多样性教学模式, 积极调动学生学习的能动性是课堂教学改革的中心目的

1.1 教师角色的改变与学生学习的切实关联

传统的课堂教学, 因其学科特点, 教师应该清楚并要避开一个误区:那就是, 教师不是课堂的主宰, 学生也并不是简单的容器。虽然学生一时会把教师与书本崇拜为权威, 但这只是学生在教师知识传授面前的短暂感性停留。随着时间的不停推移, 在客观上看来, 那并不是课堂效果的实质;尽管, 在经验和知识面前学生作为了教师表演的忠实的观众、虽然也并不怀疑书本和老师的作用, 但他们并没有实质性地支配自己的时间和空间的能力与可能, 也并没有形成“掌握知识”的最佳现实状态与情境 (虽然并不应该排除这一条件) , 也并非是课堂教学实质效果的本身。从教学主体对象的发展上看, 这仅仅是学习者条件下的一种外在现象, 并不是学习者知识性获得的可靠认知结果与结局。教育心理学一向认为:人的思维中, 最规则乃至最可靠的信息组织的记忆结果是一切心理认知的前提, 而且是一切能力技能成因的最有效基础, 因此它也是思维活动者一切顺利完成活动的创造性思维、与发明创造的重要前提因素。教育教学的目的不但是为了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已经定型的前人的知识与经验, 而更重要的是要养成并完成学生主动学习意识的培养。让他们自主地去建构自己的知识系统。让学生通过自身的学习掌握切实可行的方法为其后来主动的知识储存、应用知识、素质技能的形成与运用打下坚实的基础。这应该说是最一般情形下的课堂教学最须要达到的目的。这也就是说“授之以渔”将永远要胜于“授之以鱼”。教育教学中“主体表演者”的教师必须要转变为学生学习知识的组织者和引导者。教师教育所致力传递的旨在使学生成功进行知识存储与解决问题的学习过程即是学生努力地寻求获得知识与运用知识最为牢靠的过程和实践。因而教师的角色的改变与学生的学习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

1.2 教学形式的变化, 主圣是为了学生自主性学习创造条件

所谓之教学形式通俗地也可以理解为是教学模式与教学方法的相对统一体。传统的教学虽然基本上是口授与视听的授课形式, 但教学的效果仍是取决于学生是被动还是主动地接受知识。也无论何种教学形式, 从教师在课堂教学中的角色与地位的角度说值得探讨的仍还是“教学质量”的终极结果, 而并非是某种形式上的原因和意义。从小学、中学直到大学, 对于知识的教育教学, 体现的都是主动性学习与创造性思维能力的开发过程。而不是种种死寂的知识“山峰”的罗列堆砌。学习者知识的创造性使用与实现要追求的就是最终转变为学习者使用知识的最佳状态与功能。学生学习的最朴素的成功性特点来自于最初的教师的切实而有效的教学过程中。所以, 教学形式变化的主圣是为了学生自主性学习铺平道路。

2 课堂教学的真正使命是要把学生摆在学习主体的地位上

教师为完成教学使命, 就应接受并重视教学机制的评价。受传统教学思想的影响, 许多包括文、理与艺术学科在内的对于学生成绩的评价仍旧依赖于“标准化”的并附有“评分标准”的纸式介质的考试命题, 但它却在某种程度上忽略了学生个体独具个性特色的亲手操作运用知识的个性素质能力与主体作用方面的测验。这样下来, 学生的学习仍然是处于被动的单纯知识性学习的层次上。从综合素质能力形成的角度看, 学生学习的地位, 仍然没有得到真正的改变, 它必将对学生而后的进一步学习带来相当的负面影响。笔者认为, 课堂教学的真正使命就是要把学生摆在学习主体的地位上。教育教学的根本目的并不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生在特定条件下的“知识贮存”, 而是知识学习与专业性知识技能的掌握、转化与应用;重视强调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及考查是为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素质能力的实在要求。学生综合素质的测试及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课堂教学的效果, 影响着素质教育的质量与水平。切实努力构建能力与素质有机融合的考核模式它是包括所有教师课堂教学的评价及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尺度。同时, 强调把学生摆在学习主体的地位上也是教师课堂教育教学所应切实体现并要完成的教育使命。

3 课堂教学的一切形式努力就是要为学生能力素质的培养形成铺设桥梁

大学的课堂教学, 除了完成最一般的知识基础教学以外, 在具有专业性的教学中, 为突出专业性特点, 教学要把教学目标性放在教学第一位上。文化基础课与基础专业课及公共课的教学也要突出其专业性特点。因此说, 大学的课堂教学不同于中等教育的是:无论从形式和内容上都要把素质能力、专业技能教育放在教学的头等位置上。同时也更要着重培养学生重视知识技能的特点与专长的学习。因而, 课堂教学必须做到如下几点:其一, 一方面既要注重基础, 又要打破传统, 放开手脚激励学生的求异性思维;其二, 给予学生更多的时间与地位使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性得到发挥和体现, 为学生的思维发展和能力培养架桥铺路。其三, 教师的教学要切实做到客观理性又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导和宏观调控职能, 使课堂教学达到知识精准、系统完整, 操作精确、形式简练。其后, 教师严格的能力教学检测才是我们的教学独具特色的机制之一。

3.形式教育与实质教育关系的论文 篇三

关键词:实质重于形式 界定 会计应用

很多刚入门会计的同学都对实质重于形式这一广泛应用的会计原则的理解不够深入,对该原则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存在困惑: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如何被界定?什么是经济实质的内涵,在处理哪些特定交易事项时需要侧重考虑经济实质?为什么?笔者尝试对上述几个问题做一研究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1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西方各国中的界定对比

当今社会经济一体化,经济形式不断推陈出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更显得尤为重要,因此,世界上较多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都对这一原则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1.1 该项原则在美国相应准则中的描述。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可靠性、披露的真实性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某种程度上是一致的。FASB认为:“既然实质重于形式这一观点没有包括在概念框架里面,那是因为它可能是多出来的。实质重于形式在很多时候无法量化准确的去进行判断,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因此认为可靠性与真实公允性的相比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更加趋于准确。

1.2 该项原则在英国相应准则中的描述。英国一般公认会计原则认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该项原则的评价非常高,并且对其重要性进行了详细的描述。第5号公告规定 “财务报表要反映交易的实质而非仅仅是他们的法律形式。报告主体的财务报表要报告其所记录的交易的实质,会计师须考虑交易各方在正常情况下的逻辑动机和期望值。”第5号公告明确了交易实质的几个问题:①应记录交易的实质,给予经济效果方面更多的考虑;②应分析复杂的交易,看是否影响了该实体的资产和负债;③如果确认了资产和负债,那么就要用一般测试证明它们是否应该被确认。

1.3 该项原则在法国相应准则中的描述。在法国,真实公允观在概念的内涵上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比较接近。真实公允观认为当发生的会计业务在经济形式和法律形式上出现不一致时,更应该强调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以此来真实反应业务的真实本质。法国是比较典型的成文法系国家,对于合法性的解释尤为清楚,他们认为会计核算过程中更应该较多的遵循各种法律法规来实现管理,于是,当会计业务的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相一致的时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也就变得不那么相关。但是在法国的会计准则中,“合法性”的地位始终比“真实公允观”重要。

综上来看,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在大多数情况下,其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的,一旦出现二者之间的不同,会计核算上应遵循经济业务的经济实质来进行核算。

2 业务活动的经济实质及其法律形式二者之间的关系

在现实核算中,特别是很多会计人员会认为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一种理所当然的惯性。笔者也试图对经济实质的含义及其与法律形式之间的关系做进一步的探讨。

2.1 界定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毋庸置疑,会计业务各个构成要素之间存在着必然的根本的经济联系,我们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去看待就会产生不同的理解,形成不同的内涵。从法律概念上去理解一项经济业务,是以法律概念来解释会计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制度行为。但是从会计形式上去理解,则会在会计假设前提条件下形成相应的会计信息。没有任何科学证明显示同一项业务的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上存在必然的统一性。

2.2 二者差异。法律形式与会计核算形式对于经济活动的反映不一定是一致的。①目标任务差异。会计核算的任务和目标是为企业管理层决策提供依据,而制定法律,形成法律关系,主要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体现社会的正义与公平,二者在目标上的差异体现在经济活动当中必然会致使二者作出不同的反映。②主体假设差异。会计核算强调以一定的会计主体针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要求必须考虑到自身的会计主体区别于其他主体的空间概念,根据受托责任关系界定了各个主体的经济活动。在法律上更加强调的是经济活动当事人各方的权力与义务的划分。③表达方式差异。会计核算中以借贷记账符号来完成对会计业务发生情况的确认、记录、计量和报告等程序。而从法律关系上来理解的话,企业的经济活动直接影响到财产的变动,法律上更关注的是财产是否具有未来取得收益的权力,不强调是否对该项资产拥有或者控制,因此会计核算上将财产解释为经济资源。另外会计上资产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而法律中对于资产不确定性的内涵并不关注。综上几点,要想准确的核算经济业务的内涵,不能仅仅依据法律形式来进行直观判断,还要就其经济实质获得可靠信息。

3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核算环节的应用

3.1 资产的确认。会计上的资产定义是指企业控制或拥有的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一些项目已经不符合资产定义中关于预期经济利益的表述,比如严重毁坏,即将报废的物资和超过规定年限的应收账款款项等,都已经不能确认为企业的资产。

3.2 融资租赁资产的确认。融资租赁的实质是一种融资行为。出租人出租资产其目的已经不是获取短期利益,而是实现资产长期获利的需要,承租人租入资产多数是因为出现了融资的需要,在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承租人实质上已经获得了该项资产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因此,即使在租期结束时,承租人选择放弃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也并不影响承租人在租期内对该项资产的实质性控制,所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承租人在会计核算上作为“自有资产”进行核算和反映。

3.3 关于存货入账时间的确认。企业购买存货出现单、货同到的情况,则其法律形式和经济实质保持一致,如果由于未达账项的原因,存货已经入库,但是相应票据未到达企业,从法律形式上看企业在缺少单据的状态下无法实现付款行为,但是事实要求核算存货已到尚未付款的情况,于是月末以暂估价入账。endprint

3.4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确认。分期收款销售从法律形式上看已经将全部商品转移给买方,但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不能全部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企业对于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那部分已发出商品拥有所有权,实质上仍然构成了企业的存货项目。其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出现了不一致。

3.5 减值准备的计提。会计中运用谨慎性原则,当资产出现一定情况时计提减值准备,用以反映资产的真正的价值。但是如果有关人员只是机械的执行某些规定,比如应收款达到规定的年限就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债务人可能会通过某些恶意的行为或者采取虚假的手段以达到掩盖真相的目的。所以计提减值时也不能只按照形式,而应该判断是否真的出现实质性的减值。

3.6 售后回购确认。售后回购从表面上看是一种销售行为,双方签订的是购销交易合同,从法律上实现了销售,但是由于有回购行为的出现,不满足收入确认的各项条件,即使将货物交付给了买方,其实质仍是销售方的一种融资行为,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计上不确认销售收入。

3.7 收入的确认。会计上收入确认主要看和商品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发生实质性转移。若我们给与了买方获取商品后仍然保留无条件退货的选择权力,销售方就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

另外,合并报表的编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对于商业实质的分析;判断是否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长期股权投资的判断,企业合并的判断,附有退货条件的销售、委托代销等特殊销售方式收入的确认等情况都会涉及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在此不一一赘述。

可见,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企业的经济业务只会变得越来越错综复杂,基于此,会计准则和制度不可能一一列举出日益复杂的经济业务,在这种背景下,要想真实记录企业的各个会计要素,特别是当企业的经济业务与其法律形式不一致时,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就显得更加有必要。

参考文献:

[1]谷颖捷.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思考[J].会计之友,2007(2).

[2]钱丹第.对新会计准则中实质重于形式的理解[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9(10).

[3]马琳.试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运用[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0(9).

4.形式教育与实质教育关系的论文 篇四

在知识经济时代,现代企业竞争的实质越来越表现为企业文化的碰撞与竞争,企业文化对企业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是综合实力中具代表性和概括性的软实力。经济学诺贝尔得主阿马蒂亚〃森曾指出,“企业文化和经济伦理在下一个10年将成为企业兴衰、国家经济振兴与否的关键因素”。由此可见,企业文化作为现代企业管理方式和新经济发展战略,将对企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实现竞争力与凝聚力的统一起到决胜作用,业已成为企业竞争力的基石和决定企业兴衰的关键因素。

一、企业文化生成是企业发展成熟的标志 1.1 企业文化是企业发展的生命力

西方经济学家认为,企业作为生产的一种组织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市场的一种替代。它不仅是社会生命力的载体,也是社会观念的载体,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企业的发展动力不仅来源于技术进步和体制创新,也来源于优秀的企业文化的塑造。

企业文化作为特定的管理观念,专指以价值观念为核心的企业价值体系以及由此决定的行为方式。这些价值体系和行为方式渗透并体现在企业的一切经营管理中,构成企业的精神支柱,形成企业的管理传统。因此,企业文化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大文化环境影响下,经过企业领导者的长期倡导和全体员工的积极认同,实践与创造所形成的整体价值观念、信仰追求、产值规范、行为准则、经营特色、管理风格以及传统和习惯的综合。

企业文化生成对企业的发展具有必要性,从现实层面看,资本、技术、产品、价格、规模都不再是企业的核心是竞争力,因为这些都很容易被对手超越。而企业文化最不容易被模仿,因为它不是编排或移借一两句时髦口号,而是必须研究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内外长期条件,并应特别留心总结它的自发素质,这样生成的企业文化才最具有活力,是企业成熟的标志。

纵观世界500强,不难发现,他们胜出其他企业的原因,就在于具备充满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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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的企业文化,这些公司的企业文化最注重四点:一是团队协作精神;二是以客户为中心;三是平等对待员工;四是激励与创新。在这四大支柱的支撑下,企业文化必然表现为对企业运作的维护和指导,也必然表现为对企业的无形规约,这是世界最受推崇的公司得以成功的一大基石。1.2 企业文化的传播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力

从文化层面来看,企业文化一经产生,就会向外传播,这种传播,既可增加企业内部的凝聚力,又可对外塑造好的企业形象。美国著名语言学家萨菲尔曾说,“文化是传播的同义词,实际上二者在很大程度上同构同质。”企业文化的传播分为两个方面。

其一,是企业文化在企业范围内的传播,可以使企业所有员工共享企业的共同目标、价值观念、行为准则,并最终将企业精神化为自己的价值观念,通过自身行为表现出来,从而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与竞争力。

其二,是企业文化在企业外部环境中的传播,可以更有力地塑造和传播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与美誉度。

企业文化作为以文明取胜的竞争意识,包括属于企业文化核心的企业价值观念体系、体现企业文化灵魂的企业精神、标志企业文化境界的企业伦理,通过给本企业职工的综合印象及反映在社会公众头脑中的具体够不够,起到为企业生存发展推波助澜的影响力。

正如,“真诚到永远”让我们想到海尔;苏宁电器的核心竞争力源自于“社会、企业、员工共成长”;IBM特色鲜明的蓝色巨人文化,以及“尊重、服务、追求卓越”的核心价值观„„在每个响当当的企业身上,必定有一块亮闪闪的铭牌。

二、企业文化生成与企业生存发展相辅相成 2.1优秀的企业文化是企业发展的推动力

企业文化对企业的生存发展具有极强的影响力。一方面,优秀的企业文化对企业生存发展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如果企业文化没有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而进行继承基础上的创新发展,成为不合时宜的产物,则这样的企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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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对企业的生存发展将产生消极的反作用力,甚至可能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

对于一家卓越的企业,在其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在每个不同的时期里,都浸润着企业文化的作用。美国著名的IBM公司自1956年就开始导入CIS战略,塑造了特色鲜明的蓝色巨人文化,他们把“尊重、服务、追求卓越”作为自己的核心价值观。公司的创始人老托马斯·沃森说:“IBM公司的经营哲学大致可以归纳为三条简单的信念:尊重、服务、追求卓越,我个人认为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我们尊重每一个人,这个道理和概念非常简单,但我们公司的各级经理人员的大部分时间都用在这方面了,在这方面我们所贡献的精力超过了任何其它方面。”

IBM企业理论认为:一个职工只有当他被看作是高尚的人受到尊敬和信赖时,企业的价值才展现光辉。IBM的蓝色文化提倡个人冒尖、创新无限的野鸭精神。他们信奉丹麦哲学家哥尔科加德的一段名言:野鸭或许能被人驯服,但是一旦驯服,野鸭将失去野性,再也无法在海阔天空中自由的飞翔了。IBM需要的不是驯服、听话、平庸的人,而是急需勇于创新拔尖的人才。他们把野鸭作为创新精神的化身。要求员工做野鸭式的员工。在企业经营中成本永远有节省的空间,利润永远有提升的余地,战略永远有调整的必要,运营永远有简化的可能,而文化永远有创新的必然。他们激励每一位员工,只要你能做得到,一切皆有可能;无论你是多么基层,你都有可能进入高层。

IBM的价值观不是一成不变的,今天的IBM又形成了三个新的价值观:“成就客户、创新为要、诚信负责”。并看穿未来,提出前瞻的生产理念:“随需而变的业务,随取即用的服务”。正如周伟焜曾说,在IBM一百年里面,我们的企业文化是跟着企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创新调整的。

IBM把创新精神融入血脉,从30年代创造财务处理机,到60年代创造大型机,从80年代创造个人电脑到90年代创造了概念,再到今天随需应变理念的出炉,都引领了时代的潮流。

IBM企业之所以能历经百年、澎湃不息,正是源自于他们的蓝色文化。2.2 优秀的企业文化应随着企业发展调整和深化

众所周知,企业本身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必须和外界不断地互换信息,也必须遵从社会经济的发展规律。再成功的企业文化模式,也必将遭遇冲击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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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这一时期到来之时,企业家们所面临的,就是“改变”与“固守”的选择。

福特汽车,是一家充满光荣历史的企业。身为全球第2 大的汽车厂,福特汽车确有独到的经营之处,自上世纪中期以来,福特汽车秉承以生产为导向的企业文化,在世界各地逐步建立起了生产据点,却逐步形成了全球各分公司各自为政的心态。在面临来自日本汽车公司“低价高质”的大举入侵后,福特汽车销量大受影响,一度滑到了谷底。经过80、90年代一系列裁员、降低费用等改革阵痛之后,福特公司开始面对“文化改革”的新挑战。1998年,董事会决定任命纳瑟担任首席执行官,在纳瑟的倡导下福特汽车描绘出了新的企业文化四要素:具有全球化想法、注重顾客需求、持续追求成长,以及深信“领导者是老师”等4项概念,并逐步进行企业文化的改革。无疑,这一举措是成功的,进入21世纪之后,福特汽车凭借其大刀阔斧的变革,又重新步入了全球汽车企业领军的行列。

国内知名的企业——万科地产,也曾经面临着企业文化变革的选择。2005年,一向以经营稳健著称、被业界视为行业楷模的万科集团突然喊出了“颠覆”的激烈口号,“颠覆 引领 共生”成了万科2005年主题。自1991年至2004年,万科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25%,净利润复合增长率达31%,同期上市的企业,像万科这样持续十三年盈利增长的堪称绝无仅有。在并非是经营发生问题情况下,万科所提出的“颠覆”,其核心就是要“清零”,从零开始。如其总经理郁亮所说,万科过去是将自己放在高处,有大胸怀和大眼光。现在则意识到,同行也有很多的长处,需要将自己放到低处,吸收人家的长处,需要容忍文化的差异性。万科的企业文化变革,是颠覆包括管理体制的变革和企业文化的变革,在包容性的文化上更进一步。

因此,不论中外,对于任何一家发展中的企业而言,随着社会经济大环境的改变,发展方向及重点也将改变,这就要求企业文化也要相应地进行调整。对于企业而言,即便当前的企业文化是有效的、适应的,也不表明它对前途的影响是良好的。“实践是检验真理趋向破碎的标准”,因此,调整和深化企业文化的思想内涵是保证企业长远发展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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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GE公司CEO杰克〃韦尔奇曾说过:“企业根本是战略,战略本质是文化。” 文化是不断发展的,其发展以交流为前提。企业文化作为一种特定的行为方式,在发展中,则离不开与社会大环境的沟通和交流;企业作为社会生命力和社会关系的载体,其发展也必将以文化为前提。人类的生存前景铺垫在自身的思想通道上,而企业的生存发展的前景就植根于优秀独特、不断发展、创新调整的企业文化之上。融会贯通,生生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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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医院健康教育的基本形式与方法 篇五

许伟明

医院对患者实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是医疗救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医院中心任务,向患者及其家属和广大社区群众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是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促进疾病防治与康复,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策略。医院健康教育包括:医护人员健康教育培训、患者健康教育、社区健康教育和社会宣传教育。

一、建立健全健康教育组织机构与网络体系

1、建立健康教育领导小组,设立有健康教育咨询室,有一名业务院长分管健康教育工作,有专人负责全院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并把此项工作纳入医院评比、奖惩、考核目标。

2、有健全的院、科、病室三级健康教育网络,有必要的健康教育设备;有全院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实施方案,有工作计划、有记录、有测评、有总结。

3、科室指定有健康教育责任人负责本科室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有工作计划、有记录、有总结。

指标要求:院、科、病室各级相关文件、工作计划、各种活动记录及照片、测评、总结等资料齐全,档案规范。

二、医院健康教育形式与方法

1、医护人员健康教育

我国医护人员大多没有接受健康教育学科的系统教育,对健康教育的内涵缺乏了解,缺少开展健康教育的技能、方法,因而对医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尤为重要。通过培训,他们能够了解健康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学习和掌握健康教育计划的设计、组织实施及效果评价,提高健康咨询的能力与技巧,医护人员健康教育可分为三种形式。

1)对专兼职健康教育人员的业务培训。以脱产进修、参加培训班或在职自修、函授等形式,系统学习健康教育基本理论和方法,提高业务技能。培养进行社区干预研究,健康教育计划设计、实施和评价的能力。2)对全体医护人员的继续教育。职前教育或在职教育将健康教育学纳入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以业务学习、专题讲座等形式,结合本专业特点和工作需要,普及有关知识;进行人际沟通技巧培训,提高健康教育的知识和技能与工作热情。

3)开展医护人员健康促进活动。针对医护人员存在的问题,有计划有组织的实施干预活动,促使医护人员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保持和促进自身的心身健康。

指标要求:各级医院每年对医护人员进行2次以上健康教育培训,培训覆盖率达到90%以上。培训资料(内容)、培训人员签到册、培训记录及照片、测评等资料完整,档案规范。开展无烟医院创建活动,创建活动有计划,有措施,有记录,有总结等,资料齐全,档案规范。

2、患者健康教育

患者健康教育可分为门诊教育、住院教育、出院教育、出院后教育。1)门诊健康教育

门诊健康教育是指对病人在门诊治疗过程中进行的健康教育。由于门诊病人和家属流动性大,难以进行系统的教育。因此教育内容宜侧重于普遍性,根据不同季节、进行常见病的防治教育。必须注意教育内容的精炼、新颖,具有吸引力。门诊健康教育包括候诊健康教育、随诊健康教育、健康咨询等。

①候诊健康教育:候诊健康教育是在病人候诊期间所进行的教育。主要采用的形式有在候诊厅放置健康知识资料、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黑板报等。健康教育宣传栏内容要根据各类人群文化层次的特点精心设计,力求做到内容新颖、标题醒目、形式美观,注意科学性、针对性、通俗性和艺术性。

②随诊健康教育:随诊健康教育是医生在给病人诊疗过程中,根据病人所患疾病的有关问题进行简短的讲解和指导。为解决门诊病人多,诊疗工作量大与开展随诊教育的矛盾,可使用健康教育处方来对口头教育进行补充完善,又便于病人保存阅读,指导病人进行自我保健和家庭保健,是一种有效的辅助治疗手段。

③健康咨询:健康咨询指医务人员对咨询者提出的有关疾病和健康问题进行的解答和医学指导,县级以上医院要设立咨询室或心理门诊,以满足各类人群不同需要。门诊病人对健康教育的主观愿望往往是最强烈的,他们迫切想了解自身疾病的状况及可采取的保健措施,希望医护人员直接传授健康知识,这为随诊健康教育提供了良好的有利条件。

指标要求:候诊厅设置一至两块健康教育宣传栏或健康教育橱窗,每块面积不小于3m2, 每两个月至少更换一次内容,每期内容原始稿、版面照片保存归档。各科室随时须有足量的针对该科各种常见病、多发病的健康教育处方,健康教育处方使用率达到80%以上。候诊厅要有“禁止吸烟”标志和宣传控烟的内容。2)住院健康教育

住院健康教育是指医护人员对住院病人或病人家属进行的健康教育。住院健康教育可分为入院健康教育、病房健康教育、出院健康教育和随访健康教育。

①入院健康教育:指在病人入院时,对病人或家属进行的健康教育。主要内容是医院的有关规章制度、生活环境、注意事项等。通常由护士承担,采用口头教育或宣传资料等形式,旨在使病人和陪护人员尽快熟悉住院环境,稳定情绪,遵守住院制度,积极配合治疗。

②病房健康教育:指在病人住院期间进行的经常性的健康教育工作,是健康教育的重点。医护人员根据根据各自的工作特点,针对病人病情和需求,对病人及家属、陪护人员进行较系统、深入的教育和指导。其核心是以行为改变为目标,以口头教育和示范指导为主要形式,帮助病人实现知、信、行有利于康复的转变,促进早日康复。在方法上还有卫生科普读物进病房,健康教育宣传栏(宣传橱窗、宣传牌),有条件的医院可采用闭路电视、电子屏幕、播放电视录像片等现代化电教手段配合实施病房健康教育工作。

3)出院健康教育:指病人病情稳定或康复出院时所进行的健康教育。病人在出院前,医护人员应以口头谈话和健康教育处方形式向患者及其家属介绍治疗结果、病情现状和预后,提出如何巩固疗效及防止复发的注意事项。帮助病人规划饮食、起居、活动方式、功能锻炼、用药方法等。同时,还应征求患者及家属对医院和医护人员意见,不断改进医院健康教育工作。

4)出院后(随访)健康教育:出院后健康教育是出院健康教育的延伸。对象主要是有复发倾向,需要接受长期健康指导的慢性病人。出院后健康教育是一个连续追踪过程,主治医生通过书信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家访、电话咨询等方式,针对病情现况和病人需求,修正治疗方案,给病人以长期、动态的相应健康咨询和指导。

指标要求:各科、室有专人负责健康教育工作,制定有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工作有记录、有总结;有健康教育宣传栏(宣传橱窗、宣传牌)总面积不小于3m,有“禁止吸烟”标志;有针对本科常见病,多发病的各种健康教育处方和健康知识读物,健康教育处方使用率达80%以上,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受教育率达到90%以上、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以上各种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3.社区健康教育

社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是社区卫生服务的组陈部分,社会医院健康教育有患者向健康人群的扩展,由院内教育向院外教育的延伸,这里的社区健康教育是指根据医院负责的社区居民或医疗合同单位职工的需求,配合医疗保健服务而实施的健康教育计划。社区健康教育是在当地健康教育机构的指导和合作下,以医院医疗保健人员为主体,以社区群众为对象的教育活动。

4.社会性宣传教育

对社会的宣传教育,是医院健康教育工作者的一项重要任务,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在医院统一组织下,参加各种卫生宣传日、宣传周等社会宣传咨询活动;承担有关部门组织的健康教育讲座、培训班讲课等任务;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广泛开展社会性宣传教育。

6.形式教育与实质教育关系的论文 篇六

研究课题的主要成果内容

一、通过课题的开展,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取得的成果如下:

(一)、探究出了一些新形势下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配合的新形式、新途径和新方法。

1、调查收集资料,剖析家长素养,建立家校档案,科学制定计划。

我们每个成员利用课余时间走访社会,了解农村家庭教育的现状,摸清家长对家庭教育的看法以及他们的教育观念。根据课题研究需要建立家长档案资料,针对课题制定计划。

2、充分了解学生家庭实际,走访特殊家庭,关注留守儿童。

对学生的家庭成员情况进行摸排,理出家庭类型,如单亲的,离婚的,外出打工的,常年在家或不在家的,对那些特殊家庭的学生给以生活上的帮助,关注留守儿童。要求家长做到了“五“个一:每周和孩子的临时监护人联系一次;每月和孩子的老师沟通一次;每周和孩子通一次电话;每学期和科任教师联系一次;重大节日和孩子团聚一次。我们老师做到每学期和留守儿童谈心四次,及时了解他们的生活和学习。这样使家校互动在跨越时空的情况下运作起来。

3、成立家长学校,建立家长学校联系卡,对学员进行学习培训。

课题研究教师根据本班学生家长情况,制定家庭教育授课内容和计划,每学期给家长学校学员上两次课。

4、征订教材自修学习。

鼓励家长自愿征订《现代家庭教育教材》和《家教周报》作为家长学校教材。

5、家庭学校密切互动,促进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发展。

(1)成立家长委员会,建立学员名册。

它代表学校和家长的共同利益,反映家长的愿望,听取家长的意见,是学校、教师与家长之间相互联系的畅通渠道,是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相互沟通、协调的纽带。

(2)开展教学开放日,密切和家长沟通。

开放日活动一般包括评教评学,使家长了解教师的上课情况和学生在校的成长与发展状况,并以开放日为契机开展教师与家长的交流与沟通。

(3)教师给家长授课,转变家庭教育观念。

家长学校开班期间,聘请从事教育教学研究、青少年心理、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对学生家长集中授课,教给家长有关家教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4)举办家庭教育恳谈会,共商学校发展大计。

围绕某一特定主题,组织三方代表座谈,各抒己见,增进理解,达成共识。

(5)定期召开家长会、亲自送教上门。

课题组每学期期中考试后各班必须召开家长会,班主任还可根据本班实际自行组织家长会。在家长会上,学校领导或班主任向家长汇报工作,并就学校取得的成绩、改革的重大举措及学校面临的问题向家长宣传、介绍,征求家长意见,取得家长的理解和支持。课题组成员走进学生家庭,亲自送教上门。

(6)选择特殊案例,密切跟踪调查研究。

选定具有典型意义的学生和家庭,开展不同形式的指导,进行不同个案之间的横向比较和不同阶段的纵向比较,并对取得的经验和成果及时总结和推广。

(7)评选优秀学员,进行经验交流。

在各班推荐的基础上,认真评选出学校优秀学生家长,召开专门会议,为其颁发证书,进行表彰。

(8)邀请优秀学员,畅谈家庭教育。

我们根据家长学校的实际,请优秀家长返校谈“我所受到的家庭教育”,从学生的角度谈他们所期盼的家庭教育,启发家长们易地而思,具有生动的感染力。

(9)每月“致学生家长一封信”的活动持久地开展。通过“信”这一媒介,架起了学校与家庭、教师与家长的桥梁,提出了学校的育人要求,赋予了家长以职责和希望,指明了学生努力的方向。

(二)、通过家长学校的锤炼,一批经验丰富、育人有方的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脱颖而出。

2011年6月殷保华老师荣获“县优秀大队辅导员”光荣称号2011年6月陈昌宏老师荣获“校优秀辅导员”光荣称号;2012年6月张华玲老师荣获“校优秀辅导员”光荣称号。

(三)、促进了大批学生的综合素质显著提高。

1、学生获奖。

李俊同学评为县优秀少先队员;魏媛同学评为县优秀少先队员;王艺铭同学推荐为市“三好“学生。在全国语文规范化知识大赛中我校的凌珊、杨方锦、黄健、方苗、吴丽萍五位同学获得优秀奖。在《中学生学习》读刊知识大赛中昂晶晶同学获得优秀奖。在县教研室举办的作文现场赛中我校的张颖同学获得一等奖,在县“知荣辱,树新风“征文比赛中,我校的许子贤同学获得县二等奖。学校级的获奖学生不胜枚举:陈陆逍同学、汪本鑫同学、张了因同学、王惠同学,李敬慈同学、黄玲同学……

2、转变差生。(对比成绩表)

(四)、经过课题研究,教师,家长的素养大步提高。许多老师和家长都积累了大量的教育经验,撰写关于家庭教育的优秀论文多篇。

7.形式教育与实质教育关系的论文 篇七

关键词:实质重于形式,应用,现实意义

一、引言

目前我国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经济现象, 要求会计人员在实际会计工作中必须要保证会计核算信息与经济事实相匹配。2006年, 我国发布了新的管账准则, 其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被提出, 且请求遍及的应用于管账的工作中, 使其发挥着不可替换的功用, 在该原则得以落实的情况下也许可以让管账核算信息和客观经济事实相符合, 可以让财会工作对企业的日常经济运营有所帮助;另外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也是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体现,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 有些企业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 要求会计做假账, 会计信息失真的额现象越来越严重, 会计核算如果没有以企业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 就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在当前社会发展形势下,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有利于会计核算工作的开展, 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保障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从而促进企业在这个竞争激烈的市场上稳步发展。

二、实质重于形式在美、英、法、中国的界定对照

1. 该项原则在美国对应相应准则中的描写

美国财政会计准则委员会以为可靠性、真实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某种程度上是同等的, FASB第2号概念公报《会计信息的质量特点》中指出:“实质重于形式没有包含在的概念框架里, 大要因为它是过剩的, 但它有它自己的支持者, 而可靠性, 特别是真实表述特点没有为居于次要职位地方的实质重于形式的管账表述留出空间, 该原则是一个难以切确界说的含糊不清的观点。”

2. 该项原则在英国响应准则中的描写

英国对该项原则的评价相当高, 一般平常公认的会计原则以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有其至关重要的意义, 是以, 对其重要性进行了具体的描写。第5号《报告交易的实质》规定“企业公布的财务报表不能简单的表述交易的法律情势, 主要是要透过表象反应买卖的实质, 财务报表的陈述者要陈述其报表中所记录的, 各种买卖的本质, 最后由会计师来斟酌, 双方在正常情况下的逻辑设法和期望值。”

3. 该项准则在法国相应准则中的描写

法国是比较典型的成文法系国度, 对于合法性的诠释尤其清晰, 他们以为管账核算过程当中更应该较多的遵守各类法律法规来实现办理, 因而, 当管账营业的经济实质和法律表现相一致的时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也就变得不那么相干。

4. 该项原则在我国会计准则中的描写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企业不该仅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为根据, 而应当依照买卖或事项的经济实质, 据此来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陈述。”有时候为了反应买卖的本色, 仅仅根据概况的形式是不够的, 辅以经济实质来措置是必须的。实质重于形式便是在日常处置会计事项时, 无论其采取何种形式, 最主要的是重视其买卖的实质。

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

1. 在管账确认中的应用

(1) 在部分资产确认和计量中的利用

“资产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 由企业拥有或控制, 而且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这一观点充分体现了资产确认的要点, 夸大实质重于形式, 从根本上来说, 资产是一种经济资本, 这就把不可以再作为要素投入的, 一些破费项目排除在外, 对于以特殊的方式构成的资本, 好比企业固然不具有所有权, 但可以实质控制的, 也将其确认为企业的资产。

对于企业为了生产经营而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虽然资产的所有权证书在出租方, 但承租人利用了资产的大部分利用寿命, 且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一样平常只能由承租方操纵, 承担了大部分的危害和收益, 应该把融资租入的资产确定为企业的资产, 将其表露在财务报表中。无形资产, 是指不可辨认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 无形资产若是同时满足经济利益极可能流入企业, 并且本钱可以或许靠得住计量这两个前提, 才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 若是企业自创的非专利手艺、商誉等就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2) 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时的应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划定, 确定出售商品收入时, 要同时满足5个条件, 其中的一个条件是,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首要危害和收益转移给购买方, 这就要求我们在判断时要注重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形式。如:售后回购, 即在发卖商品时先进行商定, 请求在将来某个时候再购回该商品, 概况看来, 该商品已经发卖给购货方, 所有权属于购货方, 可是买卖两边商定今后回购, 商品终究仍是属于销货方, 只是借助商品产生融资行为, 在这类情况下, 不能将其确认为收入。

2. 在管账政策选择上的利用

(1) 核算持久股权投资的方法选择

持久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一样平常情况下, 鉴定持股比例是不是达到了20%, 是肯定成本法还是权益法的主要依据, 可是持股比例只是一种表面现象, 关键问题是, 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有无实质上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 只要投资方对被投资方具有实质控制能力, 在会计核算上, 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而采用权益法。

(2)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

企业借款费用不能仅仅靠形式来判断是费用化还是资本化, 因为有时候其形式上是费用, 但是其实际原因和实质用途可能不应将其费用化, 应当区别处理。企业在构建固定资产时, 筹措的资金会发生借款费用, 对于这部分费用, 是资本化还是用度化, 应当视具体情况而言, 如果是在制造资产的期间, 应该将其资本化, 而对于完成制造后产生的, 应将其计入当期用度。

3.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信息表露方面的利用

在财务报表附注中, 有一部分是关联方买卖, 在确认关联方买卖时, 应当重视, 若是各方存在相干的好处干系, 且买卖双方的关系是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 这时通常可以确认为关联方关系, 应在报表附注中进行表露。是以, 在日常工作中, 应遵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如果其存在关联方关系, 他们发生的交易就应当充分、真实的表露。

四、遵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意义

1. 可以制止会计信息的失真

信息社会要求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提供准确和真实的会计信息, 预期使用者的决策和分析都依赖于会计信息, 但今朝泛滥的违法管帐假账, 导致管帐秩序紊乱, 侵扰了社会经济的正常成长。在面临如许的情况时, 就要求我们利用实质重于情势原则, 在假账中查找问题, 尤其是高估资产, 低估用度, 虚报利润等的, 促使企业制定更准确的财务管理目标, 更好的制止会计信息的失真, 增进企业的成长。

2. 真实反应企业的经济活动

当今社会成长愈来愈多样化, 这就请求企业也趋向于多元化来顺应社会的成长, 这就必定致使呈现各类差别的会计信息, 这样对会计信息核算的要求也趋向于差别化, 为了有效的保障经济主体的各方好处, 同时增进经济的良性成长, 就必须要将企业的真实面貌展现出来。企业在处理日常业务时, 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情况, 不同的情况在做会计处理时, 所依据的主要原则和方法也不同, 在选用原则和方法时, 可以参考实质重于形式, 这样或许可以有助于真实反应企业的经济活动。

3. 进入国际市场的会计准则请求

现今全国经济的成长趋向于一体化, 列国的经济成长融合在一起, 又各有不同, 而我国经济的成长离不开天下, 我国想要更好的介入国际竞争, 在国际成长中站稳脚步, 寻觅本身的位置, 需要参考国际会计准则来拟定准则, 就要遍及的斟酌别国的会计准则, 拟定适合本身成长的准则, 不断改进, 严格遵守准则,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让国际投资者和债权人放心的使用我国的会计信息, 也可以愈来愈靠近国际化。

实质重于情势的原则在管账确认计量等方面有其不可替代的功用, 它是对现有管账原则的弥补和完善, 首先可以对权责发生制、一贯性原则进行必然的弥补, 其次可以与谨慎性原则相辅相承, 终究达到能真实、得当的反映经济活动的经济本色。本文起先介绍了国内外是如何看待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 描写了其在经济发展中的含义, 注重阐述了它的利用和现实意义, 该原则的利用不仅有其特有的重要理论意义, 而且可以指导实践事情, 总之, 和谐利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可以使我国的会计制度趋向于规范化、国际化, 可以更好的指点我国的会计事情, 只有我们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我国的会计准则才会与国际接轨, 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谷颖捷.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思考[J].会计之友, 2007 (2) .

[2]闫华.浅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现实应用[J].现代商业, 2013 (05) .

[3]刘海艳, 耿慧敏.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运用的几点认识[J].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5 (01) .

8.形式教育与实质教育关系的论文 篇八

摘 要: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中小学法治教育,通过教育建立中国特色法治观。自此,法治意识教育成为国民教育的内容之一。推行法治意识教育必明其本质,知其真谛。本文从法治意识教育构成的角度出发,认为法治意识教育的实质在传授法治知识、培养法治意识、塑造个体行为。与此同时,本文认为应坚持民本法治与专职法治齐头并进的中国法治模式、让专业人才参与教学、实施法治教育评估,以提升法治意识教育效果。

关键词:中小学;法治意识教育;法治教育评估体系

苏霍姆林斯基说:“教育的实质正是在于克服自己身上的动物本能和发展人所特有的全部本性”。然而,基于法治作为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形成的社会管理模式,法治教育的实质就是在克服我们生而为人的动物本能的同时改变我们基因进化及成长教化过程中所形成的传统文化心理和社会思维定式。“人治”历史占据了中国历史的巨大篇幅,“礼教”文化源远流长,人与人之間的关系多在于“情”、“礼”之间,冷冰冰的法律规则被认为缺乏人情味。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情”、“礼”在陌生人环境下终难行走天下,法律成为调节社会矛盾的主要方式。“把权力关进笼子”表明了我国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决心。社会管理模式的转变必须建立社会意识形态转变的基础之上,因此,实行法治必须在一国领域内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早自1986年起我国就开始了独具中国特色的公民法治教育——“一五普法”,截至2015年“六五普法”已经完成。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并将中小学法治教育作为国民教育的一部分,至此法治意识教育成为我国公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学阶段是人意识形态形成的关键时期,在此阶段进行法治意识教育对全面推行法治、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小学法治意识教育的实质

“法律意识形态的本质在于观念生产与意识形态的作用,从而达到对民众观念的整合,或使制度的运行及有效论证的功能得以发挥。”也就表明,法治意识的形成过程是观念生产和观念输出的过程。法治意识教育就是通过教育使中小学生形成法治观念,并能以其法治意识指导行为,使法治能够真正落实。因此,法治教育的实质就是接受法治知识、形成法治观念、指导个体行为,以完成法治社会运行。在法治教育的过程中,法治知识教育、法制观念形成和法治行为塑造相辅相成,三者呈递进式发展,后一阶段是前一阶段的努力成果,但不可将三者割裂来看。因为,法治意识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它由多种因素组成,每一构成因素的发展不能完全同步(例如权利意识和守法意识都是法治意识的组成部分,但是在某些个体的法治意识形态形成过程中权利意识和守法意识的发展不能同步进行甚至可能存在两种意识发展方向截然相反的状况),这需要法治意识教育的持续进行,法律知识传授、法治意识培育和个体行为塑造三者循环往复、相互影响。

(一)教授法律知识

知法是进行法治教育的最基本的要求。使得学生掌握法律知识、通晓法律道理是法治教育的第一成果。在中学阶段对学生进行宪法和与其生活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教育是极其必要的。知法是守法的基础,是法治建设的先锋。通过课堂进行知识传授是一种组织性强、效率最高、受众最统一、最易掌控的法治教育方式。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权利载体不断更新、紧邻关系日渐疏远、社会形态越来越复杂的今天,青少年与社会的交集越来越多,并且往复杂化趋势发展。思想品德课程传授的法律知识主要倾向于权利保护方面,对法律的禁止性规则、授权性规则以及中小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应该加以注意的规则并没有涉及。仅仅让某些实体法知识(宪法权利保护、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走入课堂是不够的,还要让符合中小学生认知层次和中小学生社会参与角色的程序法内容以及其他重要的法律知识被学生理解,完善中小学生法律认知。

正确的法治认知是法治意识形成的前提。法治意识是公民对法律知识有正确理解之后,由知识内化而成的一种积极的内心立场、观念、信念。如果公民对法治的认知是虚假的、错误的,那么这种“失真”的知识,就可能导致公民对法治的失望、厌恶,从而对法治产生一种消极立场、观念。所以,法治意识之生成,必须以传授法律知识、形成正确的法治认知为前提。

(二)培养法治意识

只是进行知识传授是不行的,知识是有遗忘周期的,当知识没有真正转化为自己意识里的东西,它的运用只能是刻板的,没有生命力的。法治意识异于法制观念。法制主要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制度。法治观念的字面含义和基本指向是重视法律的作用,要求人们遵守法律。法治从现代意义上来说,主要是指法在国家、社会、公民生活中处于基本行为指导准则的地位,体现出基本的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基本权益等良法特征,始终保持其绝对权威地位而奉为圭臬。法治意识是法治精神层面,属于观念范畴。法治意识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公民基于对法治的价值认同而发自内心地接受法治、支持法治、信任法治,并固化为内在的观念和信念。法治意识是法治的精神品格和观念性要素。相对于具体的法律知识,培养和树立人们的法治精神对于中国贯彻“依法治国”的主张,最终实现法治具有深远的意义。法治教育要经历一个从外化到内化、在从内化到外化的过程,即由知识转化为意识,再由意识反映到行为的转化过程。法治意识培育要完成的任务是将第一阶段处于认知层面的知识教育提升到精神层面的理念教育。

(三)塑造行为习惯

法治意识最终关联到公民行为,是整个法治教育的关键环节,是从知识到行为的纽带。正是由于公民内心里认可、接受国家法律,法律才能真正作用于公民的行为,成为其行为的评价标准。可见,制度与行为之间存在一座“观念”的桥梁。如果没有公民在观念层面对法律的承认,法律与行为之间往往会脱节。法治意识虽以观念形式存在,但它却是公民行为的内驱力,是“铭刻在公民内心里的法律”。公民将内化于心的法律作为行为准则约束、评价自身行为以及要求、评判他人行为。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意识将法律的他律成功地转化为公民的自律。此时,公民由遵从法律而行,变为遵从自己内心认同的价值观念而行。

所有的人类行为都是有意识的动作反应。当然,行为的直接领导者是行为动机。作为行为的内驱力,行为动机在不同的情况下是难以捉摸的,因此就要求我们在法治意识培育及学生日常教育过程中观察、引导,巩固符合法治要求的动机,转化或消减有违法治要求的动机。 持续法治教育下的行为引导,使受教育者的合法治行为反复进行、增强其惯性,克服内外阻力,逐渐养成合法治的行为习惯。让一个接受了法治教育的人将自己已内化的法治意识转化为外在行为作用于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并将自己的行为以及他人的行为置于法律的评判之下,服从他所坚信的法律给出的结论,诚然是法治教育应该完成的使命。

二、提升法治意识教育的路径

(一)遵循民本法治与专职法治并行的中国模式

民本法治是要通过法律知识的普及延伸国家的势力范围,以为法律所到之处就是法治的所到之处。“民本法治”是将发生在上层建筑中的遥远变革深入到与平民百姓的生活休戚相关的经济政治文化基础中来的过程。中国民本法治采取的最重要的措施就是“普法规划”。进行普法不仅是一个个特定的普及法律知识的活动和事件,而且是贯穿在所有这些活动和事件中的人们习以为常的观念、意识乃至习性。专职法治是通过法律人权威的增长和实际管辖范围的扩大拓展法律的领地,通过法律人的刀笔来标注法律的疆界。近年来,我国法律专业人才队伍迅速扩大并且学历要求越来越严格。中国十年法治进程混合了这样两条法治路径。

民本法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树立全民法治观念的必由之路。在中小学设置法治课堂、开展法治意识教育就是推行民本法治的具体措施之一。然而,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庞杂的法律内容及专业化的法律运用使普通民众不能应对具体的法律事务,专职法治成为法治国家的必要构成。专职法治作为民本法治的补充,应取得民众的信任,并能被民众所依靠。在法治教育过中传输专职法治的良好信用及积极意义,对学生形成法治意识、信赖法治机制具有积极作用。在法治治理模式下,民本法治是法治社会的基础,专职是法治社会的支柱,两者是法治意识形态塑造中国模式的两个方面,是我国推行法治的经验和必然选择。这必将引导法治意识教育的走向,即自我知法守法且信赖法治运行机制,有助于法治的良序运行。

(二)实施专业人才参与教学

专业学习是为了培养人的思维方式,法学的学科技术和思维定向并不落后于其他自然科学学科和社会科学学科。多年的专业学习在思维培养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培养本专业的内心信念。所谓:人类教育最基本的途径是信念,只有信念才能影响信念。法治教育的担纲者其本身必须对法律制度抱有坚定的信念,能够在守法方面以身作则,使受教育者感受到法律规则信奉者的强烈信念,从而在法治教育体系内形成信任扩大再生产机制。近些年,由于来我国大学扩大招生规模,很多大学开办了法学院或法律专业,造成法科毕业生就业困难,如果能够将一些法科毕业生输送到中小学校法制教师的岗位上,既可以缓解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压力,又可以缓和中小学校缺乏合格法制教师的矛盾。但是,这些接受了专业法治教育的学生缺乏作为教师所应具备的教育学知识和心理学知识。

因此,为了确保中学法制教育的教学质量,为中小学校培养大批合格的法制课程任教老师,要进行专业法治教师培养。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第一,建立教师培养和输出的相关制度、法规,制定教师行业的专业标准和行业标准;第二,准确把握法治教师的角色定位,在教师培养过程中注重法学专业和教育学专业的有机融合;第三,知识与实践相结合,在教师培養的过程中重视教学实践的意义,提升未来教师的实战能力。

(三)建立中小学生法治教育评估体系

任何一项研究工作都旨在完成其使命,理论任务和现实意义。毫不例外法治教育效果评估体系亦有其自身的使命。本文认为从法治建设角度来看,法治教育效果评估属于法治评估的一部分。目前法治评估方面的研究在我国兴起并运用于各地法治建设。专家、学者们在理论钻研的同时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对国家和地区进一步完善法制、发展法治和政府管理职能方面大有裨益。法治评估结果是测评现实、发现问题、揭露弊端,是专家、学者对法治建设中的“拦路虎”提出的一纸“诉状”。这纸“诉状”不能仅仅停留在告状的阶段,它还要经过开庭、辨明、判决,最终目的在于实际解决问题。判决有终局裁决,但法治评估在探究出现行法治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并对其提出有针对性意见之后,还要适时的根据法治形势发展设计顺应法治发展的测评指标以追求更高层次的法治,实现法治的螺旋式上升。

同理,法治教育评估也有指导法治教育实践的理论意义和提升法治教育效果的现实追求。法治教育评估需要运用社会学研究方法、教育学专业知识以及心理学知识,对实现跨学科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现代理论的发展要满足社会发展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走出自己的学科堡垒,在多学科交叉研究中寻找新的出口、积累知识经验。为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性,通过第三方组织或机构进行法治教育评估,对实现评估主体中立,保证测评结果的可信性和有效性,反映法治教育的真实情况,为改进法治教育提出指导性意见更为有益。设置法治教育评估体系将强有力地推进法治意识教育发展。

参考文献:

[1]沈敏荣.《市民社会与法律精神:人的品格与制度变迁》,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1版。

[2]乔克裕,曹义孙.《法律教育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版。

[3]前苏联著名教育实践家和教育理论家苏霍姆林斯基教育名言。

[4]具体论述详见姚建宗:“当代中国的社会教育反思”,《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1年7月。

[5]黄辉.《法律意识形态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52页。

[6]参见周旺生,朱苏力主编.《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 法理学·立法学·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版,第288页。

[7]凌斌:《法治的中国道路》,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2页。

[8]乌申斯基教育名言。

作者简介:

刘凯,贵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法学理论专业。

9.浅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 篇九

关键词: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实质重于形式;应用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5—0071—02

一、会计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会计是以货币作为主要的计量手段,借助于专门的方法和程序,为各单位的经济业务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核算和监督提供一系列财务信息和其他经济信息,旨在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经济管理活动。会计作为一项帮助企业实现核算和监督职能的重要经济管理活动,必然对其获得的会计信息有严格的要求。会计质量信息要求就是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也是使会计信息对其决策使用者有用应具备的基本特征,主要包括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等。文章主要浅析“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具体经济业务上会计处理中的运用。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概念性规定与重要性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概念性规定。“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可以体现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6条的相关规定上,即: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重要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4条还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如果企业反映的某项资产或費用,负债或收入仅有法律形式上的依据,但不是其经济实质,则所反映的会计信息就是虚无的,会计报告使用者就无法据此作出正确的经济决策,或造成决策者的决策失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对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和确认计量的一般原则的补充,是起修正作用的一般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调当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与其外在表现不相一致时会计人员应当具备更好的职业判断能力,注重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在会计实务中,交易或事项的形式并不总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其实质内容,所以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如果企业仅以交易或事项的形式进行会计处理,很容易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具体经济业务上的规定

在各个具体会计准则中基本上都明确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应用,最为明显的主要有以下一些:

(一)关于收入的确定。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应当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其中最基本的两个条件就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同时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如果企业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后,仍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或仍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则此项销售不能成立,不能确认为销售收入。

(二)关于融资租赁资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将承租人租赁的资产分为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企业应将融资租入资产确认为企业的资产。

(三)关于金融资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规定,企业应按实际利率(而非票面利率)核算摊余成本和各期利息费用。并要求将一些初始成本极少甚至无初始成本的衍生金融工具也纳入资产,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

(四)关于合并财务报告的范围。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告》规定,合并财务报告的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而控制应该是实际意义上的控制,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上的控制。

(五)关于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规定,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有负债和权益成分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分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预期将赎回的优先股确认为负债。

四、“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资产租赁业务中的应用举例

(一)租赁的概念。租赁是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为了获取租金将资产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的行为。租赁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形成,通常以协议或合同的形式存在,约定了转让资产使用权的时间、支付对价以及期满后的资产处理等内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对租赁给出的定义为: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予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

(二)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资产租赁的界定。根据租赁的目的,以与租赁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归属于出租人或承租人的程度为依据,可以将租赁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解释,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承租人租赁资产是否确认为资产入账,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它是否属于融资租赁。根据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来说,判定为融资租赁的具体标准主要有如下四点:

1.购买权

即租赁期满时,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且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其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2.租赁期

即租赁期限占租赁资产使命寿命的绝大部分。

3.租金数额

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4.资产使用范围

租赁资产在一般情况下,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即承租人对租赁资产具有专购专用的性质。

(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资产租赁业务中的应用举例。宝祥公司于2011年1月1日向四维公司租入一条电瓶车生产线,该生产线的买价为1000万元,使用寿命为5年,双方签订了一份资产租赁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下:(1)电瓶车生产线租赁期为5年;(2)租赁期内宝祥公司于每年年末支付租金264万元;(3)租赁期满,在宝祥公司支付了全部租金的条件下,电瓶车生产线的所有权无偿转让给宝祥公司;(4)租赁期间,由宝祥公司负责电瓶车生产线的日常维护,四维公司不承担任何费用。

1.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该租赁资产是否确认资产入账的判断

(1)从电瓶车生产线管理权判断

在租赁期间宝祥公司承担电瓶车生产线的日常维护和使用,说明与资产相关的管理权已转移给了宝祥公司。

(2)从电瓶车生产线收益权判断

该电瓶车生产线合同规定,宝祥公司每年年末支付固定租金264万元,除此之外,设备的生产收益、涨价收益全部归宝祥公司所有,说明电瓶车生产线的收益权已转移给了宝祥公司。

(3)从电瓶车生产线风险承担判断。

只要宝祥公司每年支付租金264万元,付清全部租金总额1320万元后,电瓶车生产线的所有权转移给宝祥公司,无论电瓶车生产线的维修费、损耗及跌价损失等均由宝祥公司承担,说明该机床的风险已全部转移给了宝祥公司。

综上所述,租赁合同生效后,与电瓶车生产线相关的风险和报酬都已转移给了宝祥公司,因此,寶祥公司应将机床确认为资产入账。

2.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宝祥公司租赁电瓶车生产线进行会计处理

首先,计算出该案例下宝祥公司的最低融资租赁付款额应当为五年期的租金之和,即:264×5=1320万元。

接着,需要明确在该案例中应当以宝祥公司所租赁的电瓶车生产线的买价1000万元作为该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

最后,还需要计算宝祥公司租赁的电瓶车生产线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应为宝祥公司支付的最低融资租赁付款额减去该电瓶车生产线的入账价值,即有:1320—1000=320万元。

本案例的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1)租入电瓶车生产线时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资产1000万元

未确认融资租赁费320万元

贷:长期应付款——四维公司租金1320万元

(2)每年支付租金时

借:长期应付款——四维公司租金264万元

贷:银行存款264万元

(3)每年摊销未确认融资租赁费时(假设按直线法摊销)

借:财务费用64万元

贷:未确认融资租赁费64万元

(4)租赁期满,付清租金时

借:固定资产——电瓶车生产线1000万元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资产1000万元

3.对出租电瓶车生产线的四维公司作会计处理

同样计算出该案例下四维公司实现的最低租赁收款额也应当为五年期的租金之和,即:264×5=1320万元。

本案例的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1)租出电瓶车生产线时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宝祥公司1320万元

贷:融资租赁资产1000万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320万元

(2)每年收取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264万元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宝祥公司264万元

(3)每年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时(假设按直线法摊销)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64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融资收入64万元

(4)租赁期满

根据案例中的描述“租赁期满,在宝祥公司支付了全部租金的条件下,电瓶车生产线的所有权无偿转让给宝祥公司”,由于在四维公司将电瓶车生产线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时,该笔资产已经转为宝祥公司的资产,故在此四维公司无须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企业在实际过程中,如果能够正确理解和把握“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实质,并且能够在企业经营过程所涉及的各项具体会计实务中熟练地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准确地加以运用,一方面对于企业正确地开展会计核算,提高企业的会计核算水平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另一方面,作为信息决策的使用者从而也可以获得更准确、更可靠的企业会计信息。文章对正确学习和应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仅希望可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徐泓.基础会计学[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18—19.

[2]耿建新,戴德明.高级会计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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