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送车教师安全管理制度

2024-09-20

接送车教师安全管理制度(共11篇)

1.接送车教师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蓝天幼儿园接送车教师安全责任书

为了切实加强幼儿园幼儿接送车的安全工作管理,确保本园接送车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签订接送车教师安全责任书:

一.接送老师应主动配合司机按照(先接远再接近,先送近再送远)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幼儿接送路线及接送时间,按远近编排好座次表。

二.工作时要本着“服务幼儿,方便家长”的宗旨,认真负责,细心稳定,热爱幼儿,尊重家长。

三.必须严格遵守幼儿园校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接送过程每个环节的安全,并要求做到:

1.严格执行园车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并认真履行。负责做好幼儿上下车及与家长的交接工作。

2.严格执行校车接送制度,如果家长没按时到指定点接送幼儿,不得擅自将孩子放下车让熟人带走,而应带孩子返校。以便及时通知家长。

3.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增强其安全乘车意识,做到手头不要伸出你窗外,不在车内行走打闹,确保乘车安全。

4.园车在接送途中如遇到交通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并积极配合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5.按要求填写好交接登记和交接登记。

接送教师签字:

蓝天幼儿园2011.10.10

2.车辆接送中的幼儿安全管理 篇二

一、安排接送秩序册,确保接送顺畅、有序

每学期开学前,安全领导小组确定接送班次、路线、名单;安排接送教师、车长;召开安全接送工作会议。车长布置本车辆接送任务,明确各教师接送职责,安排本车辆幼儿座位、上下车秩序,初步形成车辆接送秩序册。安全领导小组再根据各车辆的接送秩序册进行适当协调,形成车辆接送幼儿安全管理秩序总册。

二、提出细化要求,确保接送环节安全

1、上车安全管理。幼儿上车有陆续上车和集体组织上车之分,又有车先到站和幼儿先到站之分。不同的上车方式,安全管理的要求也不同。

2、乘车安全管理。车内幼儿按站点集中就座,接送教师站于车厢走道,引导本站点幼儿文明乘车。文明乘车要求除了在车厢内的引导,少不了车厢外的教育。有的班开展文明乘车系列活动,有的结合情境模拟游戏。

3、下车安全管理。待车辆到站停稳后,两名教师先下车,站于车门两旁,车内教师引导幼儿按小班、中班、大班顺序依次下车。家长从教师手中接过孩子,与教师告别后离站。当教师有事要与某个家长交流时。先说“麻烦您等我一下”,待该站点全部幼儿下完车,并均由家长接到手后再与该家长进行交流。如幼儿暂无人接,孩子站在教师身旁等候,站点上的幼儿全部离站后教师方能离开。车到幼儿园。幼儿下车后由教师带入班中,如非本班教师,要与班中教师进行交接。

三、启动评价机制、确保接送品质

3.校车跟车接送教师安全责任书 篇三

一、接送老师应主动配合司机按照“先接远再接近”“;

二、工作时要本着“服务幼儿,方便家长”的宗旨,认;

三、必须严格遵守幼儿园校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

1、严格执行园车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并;

2、严格执行校车接送制度,按要求为每位幼儿做好接;

3、严格做好交接工作;

4、加强对幼接送车教师安全责任书

为切实加强幼儿园幼儿接送车的安全工作管理,确保本园接送车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签订接送车教师安全责任书:

一、接送老师应主动配合司机按照“先接远再接近”“先送近再送远”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幼儿接送路线及接送时间,按远近编排好座次表。

二、工作时要本着“服务幼儿,方便家长”的宗旨,认真负责、细心稳定、热爱幼儿,尊重家长。

三、必须严格遵守幼儿园校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接送过程每个环节的安全,并要求做到:

1、严格执行园车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并认真履行。负责做好幼儿上、下车安全及与家长的交接工作。

2、严格执行校车接送制度,按要求为每位幼儿做好接送卡,一人一卡,做到凭卡接送。如果家长没有按时到指定地点接送幼儿,不得擅自将孩子放下车或让熟人顺便带走,而应带孩子返园,并与班级老师做好交接工作,以便及时通知家长。

3、严格做好交接工作。对班级教师、家长的有关通知或口信尽量做到传递无误。每天出车前要自己清点幼儿人数或接送卡。下车前要检查车内有无漏下的幼儿,车窗有无关闭好,确保接送工作无误。

4、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增强其安全乘车意识,做到头手不要伸出窗外,不在车内行走、打闹,确保乘车安全。

四、园车在接送幼儿途中如遇到交通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并

积极配合交通部门进行事故处理。园领导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教育主管部门。

五、按要求填写好交接登记和接送登记。

六、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幼儿园和责任人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生效,有效期一年。

4.接送车教师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长春地区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接送车的管理、维护中小学学生乘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校学生接送车安全管理工作整体规划:

一、成立学生接送车安全工作管理小组,并制定相关人员职责,落实到位。

二、对所有学生接送车辆进行逐一登记,签订好学校与车主、学校与家长、家长与车主的安全协议书。

三、制定好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制度、学生接送车管理制度、驾驶人员职责、跟车人员职责、接送车辆应符合的标准,统一建立档案。

四、在放假前对学生进行一次交通安全专题教育、利用板报、宣传栏对学生进行一次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促进学生遵章守法,养成模范遵守交通法规的习惯。

五、在6月25日前对本校的交通安全进行自检自查,记录好检查情况,对隐患进行上报并及时进行整改。

六、制定学生接送车事故应急预案,并通知车主及相关人员进行学习,明确职责。

5.学校校车接送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总召集人: 武永成 石牌镇党委副书记

召 集 人:刘兴汉 石牌镇文教卫办公室主任

成 员: 郝松华 石牌镇派出所所长

刘明成 石牌交警支队队长

亢朝仁 石牌镇教育办事处主任

易思功 石牌镇同安运输公司总经理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钟祥市石牌镇同安运输公司二楼办公室,易思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职责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1、研究拟定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2、明确成员单位工作职能,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3、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加强校车安全管理,联合开展校车安全专项督查和执法活动。

(二)办公室主要职责

1、做好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2、负责提出联席会议议程,组织会务,撰写会议记录;

3、督办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负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工作,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有关事项;

4、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一)石牌派出所 责任人:郝松华

1、负责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排查,督促交通、建设等相关部门完善、治理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2、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和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办理校车注册、变更登记,核发校车标牌。

3、依法查处校车及其校车驾驶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

4、严厉打击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的行为。

(二)石牌交警支队 责任人:刘明成

1、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配合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2、负责组织校园周边公路危险路段的隐患整治工作。

3、负责做好校车驾驶人员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校车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4、负责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三)石牌教育办事处 责任人:亢朝仁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

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交通风险,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3、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做好过渡期的相关工作。

4、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5、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条例规定的学校人员进行相应处分。

6、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四、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要求

6.井下接送人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篇六

一、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1、所有井下接送人车辆司机,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并取得“机动车辆驾驶证”。

2、严格按照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要求进行运输作业。

3、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违规驾车。

4、严禁车辆“带病”运输。发现车辆存在问题要及时进行检查、维修,保证车辆车况安全良好。

5、所有井下车辆都必须安装和使用尾气净化装置,减少尾气对井下空气的污染。

6、驾驶室内按规定额定乘座人数乘座,严禁超员。

7、接送人员车辆在检身房外依次等待入井人员乘车,每趟车,出入井时,必须由跟班经理临时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入井人员有序上车,人员上车完毕后负责关好车后门,方可通知驾驶员行驶,严禁超员。

7、因井下环境受限,车辆行驶速度最高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在通过交叉路口、拐弯、路况较差、照明较暗等地段时必须减速慢行,鸣号提醒。

8、井下行驶中遇见行人时,应在相距10米处停车避让,必须坚持“先过人,后行车”的原则;当车辆上下走道行驶中遇行人,应提前鸣号提醒行人靠边躲避。

9、下坡时要缓慢行驶,严禁空档滑行;在上、下坡时,要根据车载情况和坡度大小,选择合适的档位,严禁车辆在陡坡行驶中换档。

10、在车辆行驶中,两车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以防发生碰撞。

11、井下接送人车辆,除加油、维修可以离开,其它时间一律不准离开指定停车区域;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由主管副经理或主管车间主任批准同意。

12、所有车辆必须配备1个3公斤的干粉灭火器。

二、车辆检查制度

1、检查内容:制动、方向、发动机、轮胎、灯光、仪表、电气线路等部件情况。

2、检查规定:

(1)驾驶员应在开车前,对车辆安全性能例行检查,确定车辆安全可靠后,方可行驶。

(2)车辆驾驶员每旬对本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维修、保养,保证车况良好,并做好记录

(3)分公司主管设备副经理、主管车间主任每月应对所管辖范围的接送人员车辆不少于两次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并做好检查记录。

(4)分公司安全科不定时对本单位的接送人员车辆进行安全运行情况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5)对检查出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责令停止运行。

(6)对违反运输规定和存在隐患问题不进行整改的,要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7)分公司安全科必须建立井下接送人车辆安全检查记录档案,每月将主管设备副经理、主管车间主任、安全科、驾驶员检查记录存档。

三、责任追究

1、发现车辆行驶超速对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并罚款200元;情节严重者,分公司要立即更换驾驶员。

2、发现车辆超载对跟班经理处罚300元,对跟车负责人处罚100元。

3、发现驾驶员酒后驾驶、车辆严重带病行驶,要立即责令停止行驶,并更换驾驶员;若造成事故,对驾驶员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事故责任追究。

7.幼儿园校车安全接送管理制度 篇七

每学期开学前,安全领导小组确定接送班次、路线、名单;安排接送教师、车长;召开安全接送工作会议。车长布置本车辆接送任务,明确各教师接送职责,安排本车辆幼儿座位、上下车秩序,初步形成车辆接送秩序册。安全领导小组再根据各车辆的接送秩序册进行适当协调,形成车辆接送幼儿安全管理秩序总册。

二、提出细化要求,确保接送环节安全

1、上车安全管理。幼儿上车有陆续上车和集体组织上车之分,又有车先到站和幼儿先到站之分。不同的上车方式,安全管理的要求也不同。

2、乘车安全管理。车内幼儿按站点集中就座,接送教师站于车厢走道,引导本站点幼儿文明乘车。文明乘车要求除了在车厢内的引导,少不了车厢外的教育。有的班开展文明乘车系列活动,有的结合情境模拟游戏。

3、下车安全管理。待车辆到站停稳后,两名教师先下车,站于车门两旁,车内教师引导幼儿按小班、中班、大班顺序依次下车。家长从教师手中接过孩子,与教师告别后离站。如幼儿暂无人接,孩子站在教师身旁等候,站点上的幼儿全部离站后教师方能离开。

三、启动评价机制、确保接送品质

8.接送车教师安全管理制度 篇八

1、学校使用的接送学生车辆必须符合公安、交通部门的安全标准,驾驶员必须是专业司机,禁止用无证、无牌、无安全保障的车辆接送学生,禁止非专业人员驾驶接送学生车辆。

2、学生外出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不得租用证件不全和车况不良的车辆,禁止聘用无证和技术不良的司机。

3、凡有接送学生车辆的学校,家长、车主三方要签订安全责任合同,明确有关责任,学校与车主要教育学生懂得乘车要求和有关安全注意事项,确保学生乘车安全。

4、学校要利用家长会教育学生、家长配合学校做好接送学生车辆的使用和学生的乘车安全工作,5、骑自行车上学的学生要严格把关,教育学生懂得有关交通知识,注意行车安全,减少交通隐患。

6、做好学校门口的交通疏导和学生放学的护送值班工作,交通要道、学校路口要设置明显标志,必要路口要有教师执勤,确保学生交通安全。

9.接送车教师安全管理制度 篇九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学生幼儿道路交通安全,加强接送中小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门颁发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湘政办发【2011】53号)等法律、法规及平府阅【2011】17号《关于解决在校中小学生上学乘车问题的会议备忘录》、平江县人民政府第40次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按照“政府主导扶持、客运公司市场运作、部门严格监督、学校紧密配合、乡镇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面规范中小学幼儿园用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辖区内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接送学生幼儿车辆是指学校、幼儿园、学校举办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自备或租用的用于接送学生、幼儿上学、放学的车辆。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学校、幼儿园自备的或租用借用,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学生、幼儿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

公安交警、交通运管、教育、安监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客运和城市公交公司、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生、幼儿人身安全。

第二章

运营模式

第五条 学生上下学车辆接送按以下三种模式

(一)充分发挥农村客运和城市公交的主体作用。根据大部分中小学生可搭乘社会客运和城市公交的实际,引导客运、公交公司在营运区间和特定路段,通过延伸线路、增加运力、调整时间、规范管理,让更多的学生乘坐安全放心的客运、公交车辆上下学。

(二)幼儿园自备校车接送幼儿。由幼儿园举办者自备符合用车标准的车辆作为校车,接送幼儿上下学,并接受属地公司管理。

(三)社会车辆实行“公司营运”。将有意愿且符合资质的社会车辆纳入属地公司,公司在其运营区间内对主要营运学生车辆进行有效管理,同时收取有限的管理费用,每台每年不得超过1000元。车辆由公司统筹调度,参与接送客运线路不能延伸的偏远乡村的学生。

第六条 各学校、幼儿园租用个人的车辆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条件。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由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公安交警、交通运管、教育、安监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工作,履行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管理职责。各成员单位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车辆及驾驶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车辆安全管理的对策,定期向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

第八条

公安交警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县接送学生幼儿车辆标识、标牌核发和审查工作。

(二)负责接送学生幼儿车辆驾驶人的资格审查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工作;

(三)督促学校对师生,客运企业对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结合典型事故案例,让学校师生、驾驶员掌握“安全走路、安全行车、安全乘车”等基本常识;

(四)负责核定接送学生幼儿车辆乘载人数,依法严厉查处接送学生幼儿车辆超员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教育其他车辆驾驶人员对接送学生幼儿车辆进行礼让;适时安排警力在学校附近人员较为集中、交通相对拥挤的路段维持秩序;严格落实学生车辆户籍化管理,监督管理承包车辆安全情况;

(五)负责城区内学校、幼儿园门前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及维护工作。

第九条 交通运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运管部门应把好驾驶员的准入关、资质关,必须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二)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合理确定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的行驶线路,完善接送学生幼儿车辆通行线路安全设施;

(三)督促客运企业落实从事学生用车车辆的日常安全检查,做好农村道路学校门前标志、标线的设置及维护工作;

(四)协助相关部门加强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管理和规范非专用校车的营运行为,严厉打击专用校车非法从事班车营运等交通违法行为。

(五)负责将符合要求的接送学生、幼儿车辆争取进入国家燃油补贴。

第十条 教育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符合条件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登记造册,抄送公安交警和交通运管部门备案。对所有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办理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进行初审,加盖公章后抄送公安交警和交通运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教育部门要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对学生上下学交通情况实行户籍化管理,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台档。建立健全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责任机制,明确校长(园长)、班主任和教师的护学责任。

(三)负责指导和监督学校、幼儿园履行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管理职责,把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范围;(四)详细掌握辖区中小学校、幼儿园位置、学生数量分布和接送学生幼儿车辆需求等情况,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中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工作,配合乡镇政府、交通运管部门做好接送学生幼儿车辆行驶路线确定和设置工作。

(五)学校、幼儿园应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1、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做到安全、文明乘车;建立健全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交接工作,与司乘人员记好交接日志,并接受教育、公安交警、交通运管、消防和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2、指派专人负责对接送学生幼儿车辆每次运送学生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员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必须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严禁校外人员乘坐接送学生幼儿专用车辆;

3、合理调整学生的上下学时间,在确保完成规定教学活动时间的前提下,采取错时制上下学轮回接送学生的方式,减轻接送学生幼儿车辆运载压力,确保接送学生行车安全;

4、组织师生外出等集体活动,需要包车的,必须提前5日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 安监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范围;(二)综合协调、监督相关部门及各乡镇对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道路交通环境进行专项整治;(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发生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乡镇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将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对乡镇的考评体系,确保占10﹪以上的权分。

(二)依照“地方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统一管理。建立健全本辖区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三)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研究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的会议;每村确定一名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监督员,落实各村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村对辖区内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监管力度,积极构建全社会举报监督机制。

第十三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机构要加大对接送学生幼儿车辆营运扶持力度,对农村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统一实施相关税费减免、补贴政策。

(一)交通运管部门免收运输管理费、客运建设基金、综合性能检测收费;

(二)公安交警、工商等职能部门免收证照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三)税务部门按国家现行有关税收规定对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四)财政部门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接送校车给予政策性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五)保险机构对参保商业车险的接送学生幼儿车辆,按最大限度给予费率优惠,并建立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理赔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理赔事宜。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应当经县教育、公安交警和交通运管等部门审核确认,非专用校车统一配发“学生用车”标牌,发放《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准运证》,幼儿园专用校车粘贴统一的接送学生幼儿车辆专用标识,并喷涂统一接送学生幼儿车辆标志的专用黄漆。

第十五条 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的车型应当是具有合格资质的客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其他车型以及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车不得用作接送学生幼儿车辆,不得使用拼装车。

(二)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应是依法登记注册5座以上、使用年限在8年以内、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车辆,接送学生幼儿车辆门窗玻璃、座椅座垫必须配备齐全,并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保持车辆整洁,车窗不得用金属材料固定封闭。除正常定期检验外,接送学生幼儿车辆每学期开学前应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必须购买“三保”(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四)专用接送学生幼儿车辆不能从事其他旅客运输业务。

第十六条 接送学生幼儿车辆所有人必须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落实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确保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和驾驶人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七条 接送学生幼儿车辆驾驶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且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3年内未发生过交通死亡责任事故;

(三)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计记分满12分记录;(四)未受过刑事处罚;(五)无精神病史。

第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聘用接送学生幼儿车辆驾驶人,必须报县教育、公安交警等部门,经审核合格后,方可聘用。

第十九条 《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准运证》不得涂改、伪造、转让,不得挪用于其他机动车。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增加、变更接送学生幼儿车辆驾驶人的;

(二)增加、变更服务学校或者幼儿园的;

(三)发证机关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接送学生幼儿车辆改变使用用途不运载学生的,应当申请注销《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准运证》,取消接送学生幼儿车辆标牌、标识,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接送学生幼儿车辆运载学生的数量,必须以机动车行驶证核载人数为上限,严禁超员。

第二十一条

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必须配有乘务人员或跟车管理员。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学校和辖区交警中队、运输公司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制度不健全, 责任不落实的, 责令限期整改。学校、幼儿园自备车辆接送学生幼儿的,学校、幼儿园必须与学生家长签订乘车协议;乘坐其他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的,学校、幼儿园要指导乘车学生家长与车主签订安全协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必须指派专人对接送学生幼儿车辆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向辖区交警中队或责任民警报告:

(一)运载学生数量超过核载人数的;

(二)驾驶人与《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准运证》载明的驾驶人不符的;

(三)饮酒后驾驶的;

(四)明显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 公安交警部门必须对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实施特殊管理,建立档案,定期检查、培训,并将查验情况及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章 安全事故及特殊情况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发生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事故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有序组织开展救援工作,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并及时向公安交警、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安交警、交通运管、教育、安监等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赶到现场,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组织抢救工作,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并向县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

第二十七条 如遇雨雪冰冻等极端恶劣天气、地震、洪灾等重大灾情及突发事件发生,接送学生幼儿车辆运营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停运的,公安交警、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及时上报县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通知车辆停运及学校停课。

第六章 处罚与追责

第二十八条 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经营者有下列违规情况之一的,交通运管部门要责令改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经营资格:

(一)接送学生幼儿车辆未按批准的站点停靠或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二)在学生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学生移交他人运输的;

(三)以欺骗等手段沿途招揽乘客的;

(四)擅自停班的;

(五)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车辆的。

第二十九条 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取消其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经营资格:

(一)未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未按规定购买承运人保险的,第三者责任险少于20万元的。

(二)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三十条 学校、幼儿园未将使用接送学生幼儿车辆情况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公办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以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民办学校、幼儿园法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2年内不得从事学校、幼儿园管理事务。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安监部门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负有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管失职的,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第三十二条 负有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表彰与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承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上下学的合法车辆县政府设立专项资金以奖代补,列入财政预算,对全年无安全责任事故的学生用车每辆奖励1500—3000元。

第三十四条

县学生上下学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对辖区内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实现零事故的乡镇、客运公司和学区在年终予以表彰,并给予适当的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平江县学生上下学用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10.接送车教师安全管理制度 篇十

邳教发〔2011〕118号关于加强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 车辆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中小学,局直属各学校,有关民办学校: 现将《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车辆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苏教安„2011‟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各校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和幼儿的车辆管理。学校自备或承租用于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必须符合《江苏省校车管理规定(试行)》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到位,严禁超载超速,违章违规行驶。

二、全面调研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出行方式。各校要对学生、幼儿上下学出行方式进行全面调研(见附件2),对租用不符合要求的社会车辆接送学生、幼儿上下学的要对家长予以劝阻,同时书面告知家长、学生和驾驶员,纠正违法行为,要求他们在告知书上签字确认,归档留存。各中心小学特别要注意加强对辖

1区内私办幼儿园的排查、整治,防止他们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车辆接送幼儿,导致恶性事件发生。

三、开展交通安全教育,营造宣传氛围。各校要通过召开班会、校会、家长会,发放告家长书,悬挂标语等形式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学生掌握交通安全常识,遵守交通法规,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教育学生不搭载非法运营车辆上下学,12周岁以下学生不要骑自行车,让学生自觉养成“安全走路、安全骑车、安全乘车”的良好习惯,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对他们造成的伤害。

四、主动配合相关部门打击不规范的社会车辆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现象。各校发现学校周边有违法违规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的车辆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动配合相关部门打击不规范的社会车辆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现象。

请各校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提高认识,亲自作出工作部署,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杜绝校车安全事故发生。

附件:

1.《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车辆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2.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幼儿)上下学情况调查表

邳州市教育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学校车辆安全通知

邳州市教育局办公室2011年11月23日印发

附件1

附件2

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幼儿)上下学情况调查表

单位名称(盖章)

备注:此表填好后于2011年11月25日前报教育局安保科。

11.学校用车接送学生安全管理制度 篇十一

为确保学校师生的乘车安全,现根据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的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特制定学校用车接送学生使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租用大小客车必须是车况良好、经过公安交通部门年检合格发证且准许上路的车辆,否则不得使用此车接送学生。

二、司机必须有3年以上驾龄,且有相应的准驾证,最近3年任意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的记录,且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三、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在醒目的位置放置标牌。

四、接送学生必须按座位拉人,不得超员超载行驶。

五、车辆和司乘人员必须参加车辆和人员保险。

六、接送学生的车辆在行驶途中不得超速赶路,司机必须谨慎驾驶、安全运行。

七、接送学生上、下学时,学校必须每车派一名老师跟车,确保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途中安全管理与监督。

八、学校每次接送学生出发前,要对司机开展安全运行常识教育,对师生开展乘车交通安全常识教育。

九、各用车学校要建立“车管领导小组”,每次租用车辆要有“车管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所使用司机、车型、车况、数量等要经过车管小组研究决定,不能私自一人随意指派车辆。

十、严禁使用拼装车、带病车、农用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和其他货运车接送学生。

十一、自有校车或是租用车辆,要按时按要求主动接受公安交警部门的年检和有关其他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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