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人员保险

2024-10-11

建筑施工人员保险(共11篇)

1.建筑施工人员保险 篇一

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及《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社部令第1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为分散建筑施工企业工伤风险,保障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范围对象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外地进甬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建设项目及其参与项目建设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指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单项工程建筑施工承包企业和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

本办法所指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建筑施工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在项目建设中从事各类工作的从业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中已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二、参保缴费

(二)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项目为单位,由建筑施工企业为工程期间参与项目建设的所有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一次性缴费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履行参保缴费义务。

(三)在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备案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携带备案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填写《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附件1)。省部属和外地进甬建筑施工企业建设项目所在地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的,可以到市级社保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社保机构应做好参保建设项目单位开户登记,按该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规定的比例计算出建筑施工企业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向建筑施工企业出具《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通知书》(附件2)。

(四)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收到《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通知书》后,携带银行转帐支票,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建筑施工企业在与分包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作业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时,应当同时签订《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代缴协议》(附件3),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建筑施工企业为建设项目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应当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和《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代缴协议》发送给本建设项目中各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作业企业。

(七)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数额为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缴费费率。

缴费费率根据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按以下标准计算: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为5000万元以下(包括本数)按1.2‰计算;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为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包括本数)按1.1‰计算;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超过1亿元按0.9‰计算。

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率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税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工伤事故发生率、安全生产状况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作为规费列入工程总造价,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在招投标及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当单独列项。

(八)建设项目追加工程投资(造价)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追加部分的金额按上述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予以补缴。

(九)已办理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在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设项目名称变更时,原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持相关主管部门的变更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填写《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变更登记表》(附件4),及时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社保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变更手续。

(十)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工期起止日期相同。建设项目施工工期延长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于合同到期30日前凭“工程延期施工报告”(报告需明确延期施工的起止日期)到社保机构备案,建设项目工程工期结束之日,工伤保险参保关系自行终止。

三、建设项目人员管理

(十一)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原则上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实名制管理。建设项目总承包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负总责,应当配备专职用工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用工管理网络,对项目施工现场全部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和人员信息汇总上传,并监督分包施工企业做好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项目施工现场各用工主体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如实向施工现场项目部汇总各自招用管理的从业人员名册,自觉接受建设项目总承包企业的监督管理。

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工伤保险按以下情形确认:

1.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建设施工进度和人员增减情况,分阶段将工程项目工地参加施工的从业人员名册及时真实输入项目所在地的人力社保部门申报系统。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以该系统中的人员名册为准。

2.建设项目工地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或调用人员,未及时将从业人员名册输入项目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申报系统的,从业人员在发生工伤事故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由受伤人员劳动关系所在建筑施工企业如实填报《参保建设项目未及时申报名册职工工伤按参保职工处理申请确认表》(附件5)并提供受伤职工招录用情况说明、记工考勤卡等有效证明和建设项目总承包企业出具的证明,向建设项目参保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确认申请,经核实确认后,可视同已参加工伤保险。

未及时申报项目从业人员名册的职工自发生工伤事故之日起超过两个工作日提出确认申请的或未经确认的,视为未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待遇由受伤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

3.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以建设项目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为准。建设单位没有经招投标而自行(直接)将承包合同以外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该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参加工伤保险。

(十二)分包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作业企业应当认真落实实名制管理,并依法履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及时救治受伤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等各项法定义务。

四、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十三)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十四)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结算,由建设项目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

(十五)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受到事故伤害后,由其劳动关系所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分包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作业企业),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内向参保关系所在地的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30日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受伤从业人员劳动关系所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分包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作业企业)承担。

申请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时,除提供《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经社保机构审核盖章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和《建设项目施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代缴协议》。

(十六)建设项目从业人员跨项目流动,流动至工伤保险参保的建设项目工地的,承建该参保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将其名单输入人力社保部门申报系统;流动至工伤保险未参保的建设项目工地发生工伤的,按未参加工伤保险处理,由承包该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和受伤从业人员劳动关系所在的施工企业按《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十七)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中涉及以“本人工资”作为待遇计发基数的,其“本人工资”统一按照工伤发生时浙江省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伤残等级为1-6级的工伤从业人员,其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和按规定享受工亡从业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实行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待遇后,工伤保险参保关系自行终止。

工伤从业人员,在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期满后仍需要治疗的,继续由劳动关系所在建筑施工企业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资福利待遇和医疗费用,直至停工留薪期满为止,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工伤保险参保关系,由劳动关系所在建筑施工企业和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五、监督管理

(十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诚信企业评比时,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给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不予其参与诚信企业评比。

(十九)人力社保部门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对未办理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给予相应处理。

(二十)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瞒报工程项目总造价或者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行为的,有关部门按《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二十一)建筑施工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由受伤从业人员劳动关系所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分包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作业企业)承担并履行《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法定责任和义务。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承包该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承担《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从业人员劳动关系所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分包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作业企业)应当承担《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六、其他

(二十二)为加强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管理工作,市及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与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地税部门要加强沟通,及时互通建设项目报批情况和参保情况等信息,针对出现的问题,研究协调解决,共同做好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

(二十三)本暂行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

2014年9月11日

2.建筑施工人员保险 篇二

一、我国CILA执业能力现状

自2002年首次举行全国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来, 越来越多的专业人才加入了保险公估行业。保险公估业务所涉及领域广泛涵盖到机械、电子、化工、轻工、纺织、电力、通讯、环保、声学光学、进出口贸易、法律、财经等多学科方面的内容。从结构上看我国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 属于基础从业人员多, 而高层次的“高、精、尖”人才明显缺乏的状况。从社会上看, 虽然每年有相当数量的人员通过保监会组织的资格考试, 但由于公估行业的特殊性和高度依赖经验的职业特征, 许多拿到资格证的新手并不能够很快掌握应有的技能。保险公估作为一个最需要专业素质、专业技能与职业道德约束的行业, 从业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差, 必然导致无法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 同时也就严重影响了保险公估的信誉和权威性。

二、我国CILA专业胜任能力的影响因素分析

(一) 公估人员自身的知识结构和文化层次

保险公估作为“知识、智力集合型”的行业, 其执业人员的胜任能力首先直接受到其自身的文化层次和学历水平的影响。保险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 保险公估业的兴起与壮大可以说是与其息息相关, 亦步亦趋的。尽管保险公估最初产生于保险理赔环节, 是一种为了解决理赔中的矛盾应运而生的事物, 但随着保险市场向深度发展, 保险公估已不再完全是单纯的损失理算的涵义了, 而发展成集风险评估、保险咨询、损失理赔等项目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 涉及到多种学科知识。在这种情况下, 公估人员自身的知识层次、知识结构则成为其是否可以胜任公估业务, 顺应经济发展要求的关键影响因素。

(二) 公估机构的规模大小、经营策略直接影响到公估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规模较大的公司可以聚集数十个专业领域的技术人才, 从而通过公司内部人力资源的整合形成一种合力, 使公司在一项或多项业务领域内具有明显优势的能力;规模小的机构, 资金有限, 业务量少, 无法留住人才, 更谈不上吸引高端人才了, 因而难以适应保险公估攻克大案、疑难案为主的工作特点。近年来大多数公估公司的经营策略由传统型产险公估向车险公估急剧转变, 公估人蜂拥而入车险公估市场, 由于车险理赔公估所需人才专业基础知识同一, 公估机构已无心在提高员工能力水平和更新知识结构上下功夫, 导致公估队伍素质整体下降, 使保险公估由原本以技术密集为特征的产业变为劳动密集型产业, 远远不能适应国内保险行业快速发展对公估行业的新的要求。

(三) 专业人才培训考试体系

公估业的特点决定了行业培训考试体系的建立, 是国内保险公估专业人才队伍素质提高的重要条件。因此, 保险公估的培训考试体系是否科学直接关系到公估人员的执业胜任能力和综合素质。在国外保险市场, 为保证保险公估人的执业水平, 各国一般都有严格的资格考试来确保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目前中国保监会主持的保险公估人资格考试, 只属于一种普及型执业资格考试, 较之国际品牌的保险中介资格考试, 无论在知识量还是深度上都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与国际水平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四) 保险公估人员的职业品质

职业品质是指保险公估人员从事保险公估工作应遵守的职业品德、纪律、专业胜任能力等职业行为规范, 是保险公估人员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职业能力和职业责任的总称。保险公估作为保险市场的第三方, 在保险实践中充当着“裁判员”的角色, 在为客户提供保险公估服务的过程中, 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一些保险当事人的利益, 如何在不影响其他关系者利益的前提下最大化地满足各自的利益, 就是公估人员应该遵循的职业品质。

三、我国CILA应具备的专业胜任能力分析

(一) 精通保险专业知识和保险相关知识, 掌握与行业相关的前沿问题

从事任何一个行业首先要了解这个行业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 并掌握与行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前沿问题。保险公估人员所要解决的问题一般都专业性较强, 涉及的知识领域也较广。一项保险活动可能会涉及保险、金融、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多个领域, 而且互相交叉;运用工程技术方面的知识也表现各异, 有些属于某种专有领域。这就对保险公估人提出了严格的专业要求, 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或从业经验将有可能导致不正确或不恰当的公估。因此, 在接受保险公估业务前, 保险公估人员必须恰当地明确所需解决的问题, 必须熟悉相关的保险条款, 并确信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经验, 熟知、理解并能正确运用形成该项业务的准确可信公估结论所必须的工人评估方法和技巧, 才能出色地履行保险公估的职业责任, 更好地为客户和社会提供专业服务。与保险相关的知识包括保险产业政策、经济、法律法规、财务会计、管理等知识。与行业相关的前沿问题, 主要包括: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行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制度;收集国内外保险市场信息, 了解国内、国际保险公估业的发展趋势及动向;深入市场调研, 分析市场状况, 及时发现问题并寻求解决的途径等。

(二) 专业技能

专业的公估技能, 包括自控能力、人际沟通和组织管理技能、个人的自我发展技能。保险公估人员在执行业务的过程中, 通常会遇到形形色色的人, 碰到林林总总的问题, 当面对利诱、胁迫和棘手的业务时应善于控制、掌握分寸, 避免情绪冲动和不理智的行为造成的危害。沟通谈判技巧是保险公估人的一个基本功。在保险公估工作中, 与保险合同双方的沟通协调是不可少的, 以事实为依据、以合同为准绳, 建起保险合同双方的沟通桥梁, 协调好双方的关系, 在友好合作的环境下解决保险理赔的争议, 是聘请保险公估人的目的。组织管理专家进行鉴定、检验工作, 充分发挥专家的优势, 也是保险公估人必备的能力。保险公估人的工作是无形的, 公估报告是公估人的工作结果, 能否体现公估人的技术和能力高低, 公估报告是关键, 保险公估人要有一定的文字写作技巧和能力。个人的自我发展技能, 即通过学习、实践不断充实自我、发展自我的能力。包括知识转化能力, 即能够对不同来源的信息进行识别、获取、组织及理解;能够进行自我管理, 发挥创造力、影响力、锻炼自学能力;能够利用有限的资源及在设定的工作时限内组织和完成工作, 能够预见和适应变化, 锻炼自我发展能力。

(三) 职业道德与态度

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在不损害公众利益、不违背社会公德条件下, 实现公平交易和竞争。保险公估行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产物, 除了要遵循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外, 还要坚持独立、客观、科学的原则, 这是维护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保证。独立性是指公估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既不代表保险人, 也不代表被保险人, 不受各方当事人的影响, 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这是公估人员应具备的基本品质;客观性是指公估人员在承办保险标的公估业务时要从实际出发, 认真对承办的保险标的进行勘查和对客户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调查研究, 掌握确实可靠的有力证据, 采取符合实际的标准和方法, 得出合理、可信、公正的评估结论;科学性是指公估人员要具备一定的工程技术基础知识和常识, 在承办保险标的公估业务时, 要熟悉、了解保险标的物, 既要懂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的物理、化学和生化过程, 也要了解标的物在各种灾害下可能引起的后果, 知道遇到什么样的情况, 用何种方法处理。找出出险原因, 判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依据何在。另外, 公估人员应该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不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和执业中所掌握的公估服务单位的资料和情况牟取私利, 不以任何方式接受公估服务单位或个人的馈赠礼品和好处, 也不以任何方式接受被服务单位或个人提出超越工作正常需求之外的任何要求。保持与同行的良好的工作关系, 不得为联系保险公估业务而进行错误、误导或虚假的广告宣传, 要以恰当的方式进行业务招揽和宣传。

四、我国CILA专业胜任能力提高的途径

(一) 公估人员要及时更新知识, 重视自身能力的提高

保险公估作为实践性很强的业务, 要求公估人员应在实践中不断获取新的专业知识, 不断检验与强化自己的专业知识与专业能力, 通过实践来评估自身能力, 在实践中获得新专业知识、发展新的专业能力。因此, 公估人员应在实践工作经验不断检验与强化自己的专业知识与专业能力, 通过实践来评估自身能力, 制订适合自身的学习计划, 根据实际的需要掌握与更新理论教育中所没有或者不可能掌握的知识技能, 发展更高要求下的专业能力。作为公估人员还应该加强向国内外高水平者学习, 通过与国内的其他同行进行专业胜任能力方面的比较, 找出差距与缺陷, 向国内的高水平者学习请教, 丰富自己的知识与技能。同时还应加强同国外同行间的交流, 向国外同行学习, 吸收国外同行在工作业务上的先进理论与技术, 将自己的执业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在提高专业知识的同时, 公估人员还应要重视自身职业道德素质的提高。

(二) 推进保险公估人资格考试制度的改革

保险公估人资格考试作为一种执业考试, 更多的应注重对于专业技能、实务操作与职业判断能力考评而不是对特定学说、理论等的考评。我国保险公估人资格考试制度主要发挥着两个功能:一是保证进入保险公估行业的人员熟悉和掌握从事保险公估业所必需的保险理论与实务技能、保险合同条款及保险法规知识。二是通过考试, 将社会上有志于保险公估的人选拔到保险公估队伍中来。我国目前的考试内容、方法都不够科学, 也不能适应我国保险公估业的长远发展, 必须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首先, 要不断深化考试工作的重要性。目前保险公估市场主要分为3类:车险公估;非水险 (传统型产险核心业务) 公估;水险公估, 这就要求把考试工作放到行业发展的大战略背景下去认识、思考, 就需要完善考试制度, 优化考试机制。其次, 考试制度和考试内容要与时俱进。保险公估作为保险这一社会科学与其他诸如机械、电子、生物化工、土木建筑、船舶等自然科学的紧密联系, 显示出公估具有明显的学科交叉性。目前应根据保险公估学科交叉性、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特点, 准确定位考试教材。因此, 应不断研究探索适应我国保险公估行业发展, 研究保险公估执业能力构成要素, 考虑执业知识的需要, 加强考试科目、教材和命题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促使考试内容更好地体现专业能力考核的需求。最后, 对于报考资格的问题适当提高准入门槛。目前我国保险公估人员考试报名资格是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我国保险业已经迈向国际市场, 将来我国公估走向国际化应当是一种趋势, 要走向国际化这条道路, 要求其人员素质和公估水平国际化, 同时发达国家间注册公估师资格有相互承认的趋势, 我国的报考标准要向国际靠拢, 提高报考资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执业人员的水平。

(三) 完善公估机构内部管理

在我国,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要在保险公估机构里才能执业。保险公估机构对其从业人员实行的各项管理直接影响到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作风以及工作能力的发挥等;因此保险公估机构要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内控机制, 形成覆盖公司业务和管理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体系, 以加强对其从业人员管理的有效性, 从而提高保险公估作业人员的素质。由于保险公估涉及复杂的专业领域, 一个公估人员不能胜任所有险种和保险标的的公估业务, 各种专业技术公估人员如何能既有共同执业的规则, 又能对于不同类型标的进行科学评估, 成为名副其实的某个专业方面的专家, 实现公估机构专业化目标, 是公估机构实现人力资源整合和实施教育培训的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也是合理构筑公估公司核心竞争力面临的新的挑战。

参考文献

[1]、李琼.保险公估理论与实务[M].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0.

[2]、魏华林等.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M].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0.

3.建筑施工人员保险 篇三

关于参保缴费

《通知》规定,失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手续。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的用人单位未缴纳大额医疗费统筹费用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已經缴费的,不再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和缴费基数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标准和办法执行,缴费基数最低比例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失业人员大额医疗费统筹费用的缴费标准按统筹地区的标准确定。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关于待遇享受

《通知》规定,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失业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基金即停止支付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关于经办服务

《通知》规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缴费期限和经办流程等有关规定及时告知失业人员本人,确保应保尽保。

失业人员享受待遇期满后,应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011年7月1日前失业人员已经参加医疗保险并已缴纳全年费用的,由各统筹地区尊重参保人意愿,按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关系接续

4.建筑施工人员保险 篇四

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文号:成劳社发[2007]80号签发单位:成都市劳动保障局

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7]80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6]64号)精神,保障建筑行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施工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按照《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成府发[2003]7号)、《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成府发[2006]77号)等有关规定, 现就我市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含工商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企业和外地入蓉建筑企业)(以下简称在蓉施工企业),均应按照本规定为在建设工程施工中使用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办理综合保险,缴纳综合保险费。

二、本通知所称在蓉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是指不具有城镇户籍或居民户籍职业为“农业劳动者”,被在蓉施工企业招用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作业的从业人员。

三、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市综合保险的统一管理。市建设委员会协助实施对在蓉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的相关工作。

四、建筑行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按上一年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费率为4%,全部由在蓉施工企业缴纳。参加综合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享受工伤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两项待遇。

五、凡地址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的实施由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综合保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成都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负责协助。高新区及其他区(市)县的综合保险实施工作,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六、办理综合保险的程序如下:

(一)综合保险开户

工程承包单位持中标文件或工程承包合同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建筑施工企业综合保险开户申报表》(附件一),领取《预缴综合保险费通知单》(附件二),办理综合保险开户手续。

工程总承包进行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的,其分包单位的综合保险由总包单位统一负责;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如土石方、地基基础、装饰装修、金属门窗、幕墙等工程,若进行劳务分包的,劳务分包单位的综合保险由专业工程承包单位统一负责。

(二)预缴综合保险费

1、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按《预缴综合保险费通知单》上的综合保险费金额

作为工程预付款一次性划入工程承包单位的综合保险开户银行中。并获得市综合保险管理中心出具的《综合保险缴费确认函》(附件三)。

2、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将《综合保险缴费确认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预缴综合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预缴综合保险费金额=预计用工数(人•月)×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4%

(1)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办理综合保险开户时标准为准,工程合同履行期间不作调整。

(2)预计用工数(人•月)=(定额人工费×85%)/上全市建筑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预缴综合保险费的定额人工费为中标文件中计取规费的“定额人工费”。

(4)按四川省二〇〇〇计价定额办理预结算的工程项目,以及实行平方米造价包干或总造价包干的工程项目,预缴综合保险费的定额人工费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工程造价中定额人工费所占比例计算确定。

(三)人员申报

工程开工后15日内,工程承包单位应将实际使用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包括单位自身招用和分包的专业工程施工企业、劳务企业招用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个人信息录入《建筑施工企业综合保险人员增加表》(附件四)中,打印明细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与电子格式数据盘一并提交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增加。

(四)人员变动

1、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实际用工人员发生变更或因工程施工内容变化(如工程停工、复工等)引起人员增减的,工程承包单位应将变更情况录入《建筑施工企业综合保险人员减少表》(附件五)或《建筑施工企业综合保险人员增加表》中,打印明细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与电子格式数据盘一并提交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变动。

2、工程承包单位变更

工程施工期间,承发包双方因故解除合同的,持解除协议到工程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综合保险变更手续。新的工程承包单位应按本通知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综合保险,同时建设单位应将解除协议和新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并提交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缴纳综合保险费

每月缴纳综合保险费以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结束后的实际用工人数计算缴费金额并扣款。

(六)综合保险销户

1、工程竣工后,工程承包单位到缴纳综合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建筑施工企业参保情况证明》(附件六),并办理销户手续。

2、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将《建筑施工企业参保情况证明》提交竣工结算备案机构备案。

七、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应及时报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工伤或职业病认定、鉴定及理赔,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凡参加了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的建筑工地因安全事故造成其他

人员意外伤害的,经当地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后,其受害人的赔付标准按《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社发[2003]39号)有关意外伤害的规定执行。

九、在蓉施工企业须按本通知的要求依法为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办理综合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综合保险费。

(一)工程承包单位应及时申报人员变化情况,如施工现场使用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超过预计用工人数的,应及时追加缴纳综合保险费。工程竣工时,实际参加综合保险人数一般应不低于预计用工人数。

(二)未参加综合保险发生工伤事故的赔付责任由工程承包单位承担,其违法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

(三)工程承包单位认真落实实名制管理,对参保人员的真实性负责,申报参加综合保险人员须为进入施工现场的从业人员,如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追究其责任。

(四)工程承包单位应在工地显著位置,公示本工程项目综合保险参保情况(附件七)和投诉举报电话。

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对在蓉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严格监督管理。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合同备案机构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查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综合保险缴费确认函》,未提交的,不予备案。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结算备案机构在办理竣工结算备案时,应查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建筑施工企业参保情况证明》,未提交的,不予备案。

十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综合保险参保情况监督检查。

(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综合保险情况的监察力度,对未按规定办理综合保险登记的,或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综合保险登记及人员信息处理等工作。

十二、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综合保险开户申报表

2.预缴综合保险费通知单

3.综合保险缴费确认函

4.建筑施工企业综合保险人员增加表

5.建筑施工企业综合保险人员减少表

6.建筑施工企业参保情况证明

7.综合保险参保情况公示标牌说明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5.保险人员自我介绍 篇五

市场在变,竞争更加激烈;客户在变,理性买保险;随之而变的是我们自己,必须变得更加诚信规范。因为改变将创造历史,不改变将成为历史!只有专业致胜、服务致胜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分析保险所有的展业方式:陌拜、设摊、转介绍、联谊会、信函开发、电话营销、旅游等。不同的方式都有利弊,合适自己的才是最好的,结合其他合适的方式,网销是我与时俱进的改变。我相信网销的魅力是无穷的。网销让我重新激发保险热情。我热爱保险事业,因为这是阳光底下最神圣的事业,网销让我能力提升价值体现。网上的专业答疑、成功案例、精彩博文和无私分享,使我受益匪浅,深深感动。每一次的欣赏,都提升着自己的能力。通过这样的平台让更多的人感悟保险的真谛:保险是爱心和责任;是希望和梦想;是人间的真善美;是生命的守护神。

我坚信:人类因梦想而伟大;梦想因务实而成真;相信是成功的开始;坚持是成功的结果。

6.保险展业人员总结(定稿) 篇六

尊敬的各位领导、伙伴们:

大家好!

揭下2013年的日历,翻开崭新的岁月,在展望未来,充满信心的同时,也不忘回首过去。沿着来时的脚印,回望往昔的点滴,我将会吸取更多的经验,无论是失败或是成功,都给我们带来一笔宝贵的财富。携着这些财富,我们迈向未来的脚步将更加坚实。回首过去的一年坚持不懈的做着人保事业,其中有成功、、失败、也有些许无奈。回顾去年筹划今年,总结如下:

一、立足岗位履行本职工作

作为一名保险销售员,我充分的认识到自己的岗位职责是:千方百计完成销售任务,严格遵守保险销售管理办法中的各项规定;并认真、热情、依章、按规搞好服务,对工作具有较高的敬业精神和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能努力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2012年,我能始终以公司利益为行动标准,从工作中的一点一滴做起,严格按照保险条款要求去展业。在业务工作中,首先自己从保险产品知识入手,在了解保险产品的同时认真分析市场行情,其次自己经常同公司内部其他人员理勤沟通、勤交流、勤学习,努力培育清泉保险市场。在日常的事务工作中,自己在接到领导安排的任务后,积极着手,在确保工作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完成任务。

二、抓大不放小,努力增加保费收入

清泉乡共有农业人口3947人,常住人口2987人,全乡共有机动车79辆,在我处投保64辆,占车辆总数的82%。本共收保费237523元,其中电销28890、3元;机动车交强险119110元;商业险65276元;医疗责任险8940元;学幼险11315元;家产险、意外险共3500元。尤其是学幼险、意外险月月都有收入,在学生有校方责任险、合作医疗保险等保障险种的背景下,我积极宣传人保公司投保优势和理赔质量,磨破嘴、跑断腿使得学幼险入保人数达清泉学生总数的66%。在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2012年,尽管我没有完成公司下达的保费收缴任务,但我所收保费比2011年净增2万元,84%的车辆都能按时续保,对新购车辆能主动出击积极宣传人保优势,很好的培育了保险市场。

三、存在的问题

1、其他财险公司在清泉的介入,加之酒泉货运公司、玉门花通公司等一些大的运输公司采取保险垄断方式、酒嘉审车、挂牌地保险展业人员的有利条件等不利因素的影响,我尽管也在竭尽全力完成任务,但最终还是离31万的任务差7、2万没有完成。

2、受清泉没有维修点无法服务,这里家产险业务无法开展。

四、今后的打算

1、加强学习。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技能及销售实战,来完善自己的理论知识,力求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2、搞好服务、再树人保公司形象。保险能否续保,关在在于服务,今后我要按时上班,确保24小时电话畅通。保户有疑问时耐心细致给予解答,保户出险时第一时间去关心探视。

3、做好调查工作,努力开发新保源。定期下村去调查了解,对新购车辆和有可能承包的业务主动出击及早联系,力争做到应保尽保。

4、对在其他公司承保车辆造册登记做到心中有数,不离不弃热心服务,用人保的招牌吸引其早日成为我人保公司客户。

5、抓住国家惠农有利时机做好工作,让农业保险、小额信贷保险为自己的保险任务增砖添瓦。

7.建筑施工人员保险 篇七

一、提高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人员素质的重要性

1.提高社保经办机构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是加强社会保障基金安全运行的迫切需要。强化社会保障基金安全运行是加强社会保障基金财务管理和基础工作的重点。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正处在逐步发展和完善阶段, 政策法规不够健全、社保基金监管方式尚不成熟。在这种现状下, 社会保险机构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直接关系到社保基金的安全和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因此, 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社保会计人员是确保社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维护广大参保人员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

2.会计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财务工作质量的优劣。作为社会保险基金核算和财务管理的主要承担者, 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当前,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 会计准则、相关法规隔几年就会有大的变动、小的调整也是年年都有, 如果会计人员不能与时俱进、及时充电, 常常会导致专业知识陈旧, 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建立有针对性的系统培训计划, 培养社保经办机构会计人员持续学习的意识和能力是长期保证社保会计工作质量的重要内容。传统会计主要以工业会计为主, 事业会计的相关培训相对较少, 专门针对社保会计人员的培训就更少了。社保工作有其行业的特殊性, 不仅要求会计人员有相关财务知识而且还应了解相关的社会保险专业知识。这就对社会保险机构培养自己的会计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自己的行业特点, 加强会计人员的社会保险会计知识培训, 同时兼顾相关社会保险专业知识。

为了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会计工作质量, 笔者认为多措并举、持续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势在必行。

二、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人员素质的措施

1.加强社保经办机构会计人员法制意识、政治素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是中国德育教育的重要环节, 应贯穿于会计人员的整个职业生涯过程中。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认识到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性, 有计划、有组组织地开展定期职业道德教育, 让会计人员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 自觉遵守职业规范, 提升道德素养。一方面, 社保经办机构应对会计人员的行为给予比较中肯的评价、奖惩分明, 而不是漠视突出、积极之处或者忽视、掩盖不足之处。对进步、积极行为予以表彰、奖励, 对落后、消极的行为予以批评、惩罚, 甚至是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 在会计人员中开展自我评价, 经常性的自我评价能够帮助会计人员保持对自身的清醒认识, 促进会计人员恪守本职业的相关原则, 从而能够在会计工作中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2.加强继续教育, 在社保机构会计人员中树立创新意识和终身学习的理念。随着会计改革不断深入和实际工作中新问题的不断出现, 会计人员单纯依靠事后学习、学校教育已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 因此必须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教育, 包括基本技能和新技术工具的运用技能, 突出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一方面要充分利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等平台, 打造高素质的会计人才。另一方面要激励会计人员主动学习, 结合在职培训, 不断探索、研究新问题、新情况, 才能使会计人员的知识结构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3.结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行业特点, 对会计人员进行有针对性专门的业务培训。社保经办机构会计人员除了需要熟悉社保行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专业知识外, 还需要了解国家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经办流程。这就需要社保经办机构结合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 培养适合本行业工作特点的会计人员。

8.建筑施工人员保险 篇八

对于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并重新就业的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实现再就业的人员,新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其中,从事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的人员,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执行,即:缴费基数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300%的范围确定,缴费比例一般为18%,其中,11%计入个人账户,7%纳入统筹基金;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

对已出中心但年龄偏大且再就业困难的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年龄偏大且接近企业内部退养条件、再就业确有困难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协议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资金来源、担保条件及具体人员范围等按当地政策规定执行。

9.保险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篇九

受理机关:中国保监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申请人:保险公司

申报材料:

1、个人简历;

2、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复印件;

3、本人需出具未受过刑事处罚的声明;

4、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审查原则及标准: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2、考试成绩合格;

3、申报材料完整、真实;

4、未受过刑事处罚;

5、在执业中,没有故意欺骗行为。

审查期限:

10.保险人员的自我介绍 篇十

本人叫XXX,来自XXX,年龄XX岁。于今年6月份毕业于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新闻出版学院,专业为市场营销,本人以前做过保险销售和销销售,所以对销售有一定的经验。此外,本人在新华书店门市工作过,对服务好顾客有一定的心得。

本人的英语基础良好,已获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证书,也在外贸公司实习过。本人奉行态度决定一切的原则,本人相信只要踏踏实实的做好每一个细节,服务好客户,通过自己的不懈努力,一定会在拥有出色的工作业绩。

请考官考虑给本人提供一个试岗的机会,本人有信心做好该岗位工作,愿服从贵公司的安排,随时可以就任岗位,并在贵公司做长期发展的准备,因为是贵公司给了本人这样一个机会。

11.建筑施工人员保险 篇十一

关键词:寿险营销;职业素养;保险职业化

中图分类号:TU24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4-0055-01

自营销制度引入我国以来,在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保险从业人员也大规模增长。根据保监会披露的数据,截至2010年上半年全国共有保险营销员302.36万人,实现保费收入2305.93亿元。营销员队伍的一军突起,直接带动了中国险业的发展,寿险保费以平均每年40%的速度增长,个人代理销售创造了寿险发展的奇迹,成为市场的主导力量。伴随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环境的不断进步,我国保险业也进入新的阶段,而营销员管理的一些体制机制性矛盾和问题也开始显现,管理粗放、人员大进大出、从业整体素质不高等问题突显,直接制约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因此,转变营销发展理念和方式,稳定销售团队、加大营销员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养、走代理人职业化之路势在必行。

一、代理人诚信危机遏制保险业长足发展

危机一:在现行保险代理机制下,代理人行业准入门槛相对较低,吸引了社会上大量闲散人员到保险公司再就业。由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其收入完全依赖业务提成,导致一部分代理人为了提高收入,急功近利,误导、诱导客户的事件屡见报端,社会影响极坏。

危机二:逐年加码的业务指标更加重了营销员的短视行为,造成了一些公司和营销员只注重业务量的增长而忽略业务质量的管控,损害了保险行业形象,公众的责难和非议不断。

危机三:保险主体不断增加,行业挖角加剧,导致保险代理人频繁跳槽,增大了营销员的流动性。由此产生大量“孤儿”保单疏于管理。客户应享有的服务随之下降或消失。这种恶性循环,让客户更加质疑保险诚信,使得整个行业的信誉受到破坏。

危机四:《基本法》是维系代理人生存的基础。相对严格的晋升考核制度迫使营销员要不断的为了维持考核而加大拜访。业务素质低下的营销员业绩考核通不过,只能无条件离开。有数据显示,营销员的留存率不足10%,能坚持从业5年以上的更是寥寥无几。大量营销员的离开难免对公司及行业产生不满,他们把这种负面带向社会,更加重了人们对保险的信任危机。

危机五:保险公司的素质培训匮乏。新人入行要经过新人岗前培训、衔接教育、转正培训等。项目虽多,但内容流于形式,多以产品和销售技巧为主,對于营销员极为重要的职业道德及职业素养方面的培训相对较少或基本空白。在业绩指导一切的影响下,培训变成了短平快。

营销员素质不高反映了当前保险队伍的整体现状,这种状况的存在,不仅造成了保险行业社会地位的下降,更增加了营销员自身展业难度,长期看来也很大程度制约着保险的发展。

二、职业素养是保险人的从业根基

著名畅销书作家张寿三在其著作《职业素养》中这样定义:职业素养是人类在社会活动中需要遵守的行为规范,是职业内在的要求,是一个人在职业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综合品质。包括职业道德、职业行为、职业作风和职业意识等方面。就个人而言是个人的素质和道德修养。1993年,美国学者斯潘塞提出了一个著名的素质冰山模型,将个体素质的不同表现划分为表面的“冰山以上部分”和深藏的“冰山以下部分”。“冰山以上部分”包括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是外在表现,是容易了解与测量的部分,相对而言也比较容易通过培训来改变和发展。“冰山以下部分”包括社会角色、自我形象、特质和动机,是人内在的、难以测量的部分。它们不太容易通过外界的影响而得到改变,但却对人员的行为与表现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从目前中国保险业界对保险专业人才的需求和实际情况来看,规范保险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提高保险人的职业素养尤为重要。

合格保险人应具备以下素质:一是良好的职业操守,它包括诚实守信、奉公守法、遵章守纪。新保险法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是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它包括保险专业知识及与人打交道的相关知识;三是应具有很强的职业能力,它包括语言沟通能力、人际交往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处置应变能力等;四是应具有优秀的职业精神,包括积极进取、无私奉献、团结协助、创新图变的精神;五是应具有丰富的职业常识,它包括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状况、理论前沿状况等。

三、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化之路势在必行

寿险营销走过十几年的历程,营销员扮演的社会角色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由分业之初的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人到今天的保险理财规划师,培养全方位的职业保险人已成为行业的共识。目前,我国保险业与银行业等相比,职业化程度远远不够。培养职业保险人,需要政府、行业、企业以及保险从业人员应共同担负起责任。

借鉴银行业专业理财规划师体系认证的成功经验,全面推行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及相关资质认证。目前我国官方认可的最具有权威的理财规划师认证是由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具有国家资格的理财规划师认证,在国际上有较高的认可度。鼓励营销员考取专业证照,为迈向市场成熟化,提升从业人员职业化水平做好准备。

保险监管机构在十二五的开局之年就把保护消费者利益放到首要位置,对保险的职业化教育提出新的要求。相信伴随保险市场的进一步成熟,以及国际化、全球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在政府、监管部门、企业以及保险从业人员的共同努力下,高素养职业保险人的队伍将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不断壮大。

作者单位:中国人保寿险吉林省分公司个人保险部

参考文献:

[1]吴定富.2011年推进保险业战略性调整和转型——保险业情况通报会[N].中国保险报,2011,1,6.

[2]张寿山.职业素养[M].深圳:海天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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