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车租赁合同范本

2024-11-18

服务车租赁合同范本(精选8篇)

1.服务车租赁合同范本 篇一

房产租赁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房屋租赁服务内容

甲方为乙方提供房屋租赁服务,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第二条 甲方提供房产的基本情况

1.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房产为住宅,坐落于,建筑面积为平方米。2.该房地产按套出租并计价,提供租赁住房服务,年服务费为 元(含税)。第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为乙方提供租赁服务,有权向乙方收取服务费。

2.甲方应当核实介绍给乙方的房地产权属资料并如实告知乙方,甲方确保为乙方提供的住房在合同期内无任何纠纷。

3.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泄露乙方的信息资料。第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向甲方询问交易进展情况,甲方必须如实告知,不得隐瞒。2.甲方为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乙方应予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3.甲方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为乙方的房地产提供服务的,乙方应支付服务费。

4.甲方根据合同规定条件为乙方找到合适的房地产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并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时间,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内与甲方签署房屋服务合同。

第五条 乙方租赁服务费指定收款账号及付款金额

户名: ;账号: ;付款金额: 元(大写); 户名: ;账号: ;付款金额: 元(大写); 第六条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租赁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甲方1份,乙方1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2.服务车租赁合同范本 篇二

一、附期权的租赁合同的会计处理

其一, 隐式期权。通常会存在这样一种情形, 在租赁结束时, 承租人和出租人通过协商达成了一项新的合同, 允许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资产。一些学者认为, 这种重新谈判的能力构成了隐式期权, 应纳入对租赁期的考虑;同时指出, 承租人可能在租赁期届满时重新谈判, 与其在租赁市场上拥有续租的合同期权是相似的。如果仅仅只考虑合同期权, 拥有隐式期权的承租人确认的租赁期不能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然而, 有合同期权的承租人确认租赁期时可以包括续订期。也有部分学者指出, 有延长租赁期权利的承租人的合同立场, 与没有这种权利的承租人是不同的。因此, 其不赞成在租赁市场中将有续租期权的承租人与没有相同权利的承租人置于同一经济立场。包含在合同条款中的期权 (合同期权) 对由租赁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有重大影响。因此, 本文主要讨论了这种合同期权。

其二, 期权租赁的确认。如果一项租赁给予承租人延长租赁期的期权, 承租人将有在可续订期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 但合同中并没有要求这样做。例如, 承租人签订一项5年期的租赁合同, 包含延长3年租赁期的期权。在这个租赁中, 承租人根据合同可以租赁5年, 但有可以继续使用3年的期权。这个租赁与8年期且在第5年终止合约的租赁经济形式相同。而在之前的讨论中, 理事会初步决定对租赁合同不采用组合的确认方法, 而是采用确认单个资产和负债的方法。因此, 尽管延长或终止期权的租赁合同都符合资产的定义, 理事会仍然决定不根据资产使用权分别确认。类似地, 在租赁合同的组合方法下, 在可选期内租赁合同租金支付义务不符合负债的定义。但是, 理事会初步决定采用确认单项资产和负债的方法, 租赁合同引起的单项负债 (租金支付义务) 应包含可续订期的租赁付款额。对于包含延长或终止期权的租赁, 理事会考虑了两种会计处理方式: (1) 承租人确认租金支付义务, 且对租赁期的不确定性通过计量来解决; (2) 承租人确认租金支付义务, 且对租赁期的不确定性采用确认的方法来解决——即选择一个可能的租赁期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通过计量解决租赁期的不确定性。对租赁期的不确定性可以采用对租金支付义务的计量来解决。

[例1]一台租赁期为10年 (初级阶段) 的机器。租赁合同中包括承租人可以另外租赁该机器5年的权利 (第二阶段) 。初级阶段和第二阶段每年的租金为100万元。承租人决定有80%的可能性会选择在第二阶段继续使用该机器。忽略贴现的影响, 计算结果的期望值, 承租人应确认的租金支付义务为1400万元 (20%×100×10+80%×100×15) 。出租人移交机器给承租人的行为被认为是将引起经济资源流出的触发事件。基于确认的目的, 没有必要具体指明租赁期是10年还是15年。租金支付义务已经产生, 且租赁期的不确定性通过计量得到了解决。这种方法没有导致对续订权的单独确认。然而, 续订权及其将被行使的可能性包含在租金支付义务的计量中。因此, 可以说这种方法比方法 (2) 更好地反应了期权的存在。然而, 可靠地预测执行新选择的可能性是很困难的。此外, 这种方法可能导致承租人确认租金支付义务时没有反映可能的结果。在例1中, 承租人确认的租赁付款额为1400万元, 符合租赁期为14年的情况。然而, 例1中的租赁期仅仅可能是10年或者15年, 不可能是14年。

二是通过确认解决租赁期的不确定性。如果采用确认解决租赁期的不确定性问题的方法, 那么在例1中, 无论该租赁期事实上是10年还是15年, 在会计处理时直接确认为10年期或15年期租金支付义务的租赁资产。出租人转移租赁资产给承租人是将导致经济资源流出的触发事件。在这种方法下, 租赁期的不确定性将通过确认来解决。如果承租人决定确认10年的租赁期, 那么租金支付义务的计量将不包括承租人行使续订权的可能性。同样地, 如果承租人决定确认租赁期为15年, 租金支付义务的计量包含承租人将行使续订权的假设。这种方法考虑了对作为不确定问题的续订权的估价, 该不确定性是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引起的现实的义务。换句话说, 承租人是拥有10年的资产使用权且相应支付10年租金, 还是获得15年的资产使用权且相应支付15年的租金呢?这种方法存在的问题是, 租赁期一旦确定, 期权的存在会被有效地忽略 (除非要求对租赁期进行重估) 。如果确定例1中的租赁期为10年, 在计量租赁支付义务时第二阶段的续订权将被忽略。相反, 如果租赁期确定为15年, 将忽略10年租赁的可能性。

理事会通过对两种方法的评估, 初步决定采用方法 (2) , 关于租赁期的不确定性应该通过确认的方法解决, 且承租人应该对具体的租赁期确认租金支付义务 (例1中为10年或15年) 。理事会指出, 这个方法避免了方法 (1) 中的许多计量困难, 更便于会计人员操作。同时, 应该对确认类型进行额外披露, 以便使用者能够区分包含期权和不包含期权的租赁。此外, 针对该方法忽略期权存在的担心, 可以通过要求对租赁期进行重估来解决。

其三, 租赁期的确定。理事会考虑了三种方法来确定具体的租赁期。一是概率临界点法。概率临界点法是指承租人采用加权平均法来决定租赁期是否包含续订期。在这种方法下, 如果承租人将在续订期执行租赁资产使用权的可能性大于规定的概率临界点, 续订期就应该包括在租赁期中。这种方法与现行会计准则中的方法相似, 但有学者批评这种方法使用明显的界限测试来确定租赁期。在现行准则中, 通常将租赁期是否包括续订期作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划分标准。理事会讨论使用不同的概率临界点来确定租赁期, 包括:基本确定、合理确定、不太确定。该方法最大的优点就是会计人员非常熟悉、便于操作, 然而这一方法也存在一些缺点:不存在概念上完全正确的概率极限值, 采用任何一个概率临界点都是比较随意的;部分学者认为确定概率临界点体现了一项规则, 而不是以原则为导向的方法。二是租赁期的定性评估。承租人对租赁期进行定性评价, 是根据会计人员的判断, 在合理的和可接受的假设基础上确定实质的租赁期。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简单——会计人员便于操作。尤其是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估计将使用租赁资产多长时间, 并且可通过预算或其他内部目的来评估租赁期;避免了随着概率临界点产生的明确的界限。然而, 这一方法也存在一些明显的缺点:将降低不同主体的可比性, 相似主体的相似的租赁业务可能确认的租赁期不同;有些学者认为应对如何定性评估提供更多的指导意见。三是最有可能的租赁期。该方法要求承租人根据最有可能的租赁期来确认租金支付义务。根据定性评估方法, 承租人将根据合理的和可接受的假设来确定租赁期。然而, 在最有可能租赁期的方法下, 承租人被明确要求确定出最有可能的结果。

[例2]承租人签订了一项为期5年的房地产租赁。在第一个5年结束时, 承租人有权根据市场租金率 (续约时) 续约5年 (在第10年末、15年末和20年末时承租人拥有同样的期权) 。承租人认为对房地产等的重大租赁资产改良期是10年。因此, 租赁期为5年、10年、15年、20年和25年的概率分别为10%、30%、15%、20%和25%。

该案例是一个相对成熟的企业, 具有新领域扩张的经验 (例如一个成功的连锁餐厅) 。这个假定反映了一个事实, 承租人普遍需要多余5年的时间在这个领域建立投资。然而, 还存在承租人愿意承担不延期的费用这种可能性。考虑到租赁资产改良, 管理层分析最有可能的租赁期是10年 (即为最有可能的租赁期) 。因此, 在这种方法下, 承租人将决定租赁期为10年。理事会通过对三种方法的讨论, 初步决定采用最有可能的租赁期法来确定租赁期, 认为该方法可以避免其他方法存在的问题。但这一方法存在一个明显的缺陷, 就是不能反映以下两者 (举例说明) 的区别: (1) 为期5年的租赁, 享有3年延长期权且该期权很可能被执行。 (2) 为期8年的租赁。这两种租赁下, 承租人都将确认8年的租金支付义务。然而, 在5年的期权租赁中, 承租人可以避免第二阶段的租金支付。因此, 很多学者不赞成这一方法, 认为只有通过对续约期权定价来吸引承租人选择续签, 否则承租人将会选择最短的期间来确定其租金支付义务。

二、确定租赁期需要考虑的因素

延长或终止租赁的期权与一些金融期权差异很大 (例如买进或卖出外币的期权、买进或卖出股权的工具) 。承租人是否行使延长或终止租赁的期权取决于一些因素, 而不是期权的执行价格。因此影响租赁期的因素概括如下: (1) 合同因素, 可能影响承租人是否选择延长或终止租赁的明确的合同条款, 如, 任意第二阶段的租金水平 (折扣、贴现率、市场或固定利率) ;任何担保余值的存在及其数额;任何终止罚则及其数额;根据合同规定的条件返还租赁资产或返还到合同指定的位置产生的费用等。 (2) 非合同财务因素, 决定延长或终止租赁的财务因素 (没有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说明) , 如, 由于重大租赁资产改良的存在, 承租人如果终止或者放弃延长期权将会遭受损失;非合同重置费用;生产成本损失;税务后果;采购替代项目成本等。 (3) 商业因素, 可能影响租赁资产的非财务商业因素, 如:资产的属性 (核心或非核心, 专业或非专业, 允许竞争者使用租赁资产的意愿) ;资产定位;行业惯例等。 (4) 承租人的特定因素, 承租人的具体考虑, 如承租人的意图, 过去的做法等。理事会初步决定在确定租赁期时, 应该考虑合同因素、非合同因素以及商业因素, 而承租人的意图和过去的做法将不予考虑。

三、租赁期重估

现行会计准则不要求将租赁对财务状况表和损益表的影响进行重估, 除非达到了特定的条件 (如租赁期改变) 。因此, 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通常不随着租赁期的改变而调整。例3体现了在延长期权行使前, 不需要在财务状况表和损益表中对租赁结果进行重估。在租赁开始时, 最有可能的租赁期是5年。一旦行使延长期权, 承租人要确认新的资产使用权和相应的义务。

[例3]假设初始不可撤销租赁期为5年, 第二阶段续订期为3年;年租金是100万元, 期末付款;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是10%;在初始计量中, 租金支付义务是在预计租赁期内, 以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对租赁付款额贴现得到的现值, 资产使用权等于租金支付义务。在后续计量中, 租金支付义务采用实际利率法在预计租赁期内摊销, 资产使用权在预计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提取折旧。承租人不能在5年期结束前行使续约权。在第5年末, 承租人行使续约权。在行使该期权时, 承租人将根据修订后的租金支付义务 (249万元) 的租赁剩余支付额, 调整资产使用权。表1描述了财务状况表和损益表中的相关部分。

例4说明了不需对提前终止租赁的影响进行重估。最初确定的最有可能租赁期为8年, 通常不需对提前终止租赁的租赁期重估, 会造成承租人确认一项收益。

[例4]提前终止租赁无需重估。除了例3的假设之外, 假设在租赁成立时确定最有可能的租赁期为8年, 在第5年末, 延长租赁的期权没有行使。表2描述了财务状况表和损益表的相关部分。

提前终止确认的增益是49万元, 反映了资产账面价值的减少小于负债账面价值的减少, 这是因为资产折旧的速度快于负债摊销的速度。

由于承租人在每个报告日对租赁期重新估计可能对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具有相关性的信息, 因而建立在数年前假设的基础上估计的租赁期可能会对报表使用者产生误导。然而, 要求重估租赁期对报表编制者来说很可能更加复杂且成本更高。理事会初步决定在每个报告日, 根据新的事实或情况对租赁期进行重估。

四、购买期权租赁

购买期权给予承租人在某一特定日期或之后购买租赁资产的权利。这项期权的执行价格可能是折扣价、公允价值或者固定价格。购买期权可以视作续约期权的最大值。提供购买期权与在租赁资产经济寿命内提供续约期权没有差别。因此, 理事会认为购买期权的会计处理与延长或终止租赁的会计处理方式相同, 应采取如下处理方式:购买期权不应确认为单独的资产;在确定租金支付义务时, 承租人必须决定是否将行使购买期权。如果承租人决定将行使购买期权, 租金支付义务将包括期权执行价格;租赁期的确定将基于承租人最有可能决定的结果;在确定最有可能结果时, 承租人将考虑合同、非合同和商业因素;在每个报告日重估是否行使购买期权;由重估是否行使购买期权引起的租金支付义务的变动将导致资产使用权账面价值的改变。在讨论延长或终止租赁期权时, 一些学者反对理事会对该期权拟议的方法, 认为包含购买期权执行价格的租金的贴现值可能导致资产所有权的高估。因此, 包含溢价以及期权执行价格的租金贴现值将导致资产所有权的高估。反对者认为, 只有购买期权定价对执行期权产生重大诱因时, 租金支付义务中才能包含期权执行价格, 这与他们处理延长或终止租赁期权的观点是一致的。

在《租赁》准则的修改过程中, IASB和FASB充分考虑了租赁合同中隐含的期权问题, 对附期权的租赁合同的会计处理、确定租赁期需要考虑的因素以及租赁期的重估和购买期权等问题进行了广泛探讨, 并得出了一些有意义的初步结论, 为我国租赁准则的国际趋同提供了方向, 但这一问题在实践中是否能够有效实施, 还有待准则的进一步完善, 也将是未来两个理事会研究的方向。

参考文献

3.服务车租赁合同范本 篇三

一、基本案情

徐某驾驶证被吊销,因需用车,于2015年5月14日同王某到朱某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用王某的驾驶证和自己的身份证并以王某名义承租马自达6轿车一辆,徐某是租赁合同的担保人,也是该车实际使用人,其先后支付租金6500元。后徐某谎称自己是车主,因老婆在医院生小孩大出血有生命危险急需要用钱,不得已才卖车,于2015年5月26日利用伪造的朱某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将该车卖给唐某,声称车子还有4万余元的贷款未还,经过讨价还价,唐某最终出价5.5万元。朱某通过GPS定位查看出租车辆异常,后发现车子一直停在某小区停车场不动了,在联系王某和徐某无果后,朱某根据GPS导航于2015年6月2日将停在该小区地下停车场的汽车开回。2015年6月3日下午,唐某发现放置于小区地下停车场的轿车不见,后报警抓获徐某。经鉴定,涉案的马自达6轿车价值人民币115374元。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租赁车辆取得对车辆的占有和使用,但不包含车辆处分权,其擅自将车处分给唐某,就是典型的拒不交付行为,构成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虽合法占有该车辆但其伪造相关证件将车辆卖给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徐某虽然采取欺骗手段但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而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徐某不构成刑事犯罪,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一)徐某不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中的侵占是行为人易合法持有为非法占有的行为,突出行为人对先前财物持有的合法性。表面上看,徐某、王某和朱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取得对汽车的合法占有,而徐某将该车出卖的处分行为表明其将合法持有行为转化为非法占有,似乎符合侵占行为的特征,但侵占行为前提是徐某需负交还或交出义务。相较于租赁合同这个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王某和朱某,徐某只是担保合同这个从合同的当事人,不论徐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都只能在王某不履行合同情况下才需要徐某承担,所以徐某虽合法占有涉案车辆但并不能代替王某承担返还车辆的责任,徐某因没有交还或交出义务而不构成侵占罪。倒是,徐某和王某之间存在非法侵占罪的可能性,徐某占有王某租赁的汽车,其显然负有返还和交付义务,同时其非法处分显然构成拒不返还的情形,但王某既没有向徐某表达要求其返还的意思,也没有因此行为造成损失,更没有亲告,所以不存在侵占罪适用的余地。

(二)唐某对车辆不构成善意取得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构成善意取得需满足三个条件:(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由于徐某声称车子还有4万余元的贷款未还,唐某出价5.5万元应该认定为“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但唐某作为受让人应该具有善意,对于大宗商品和汽车等大额交易而言,受让人是否善意还需考量其是否履行“不真正合同义务”,即注意义务。简单地说,就是到车辆登记管理单位查看其产权情况。而本案中,唐某仅通过查看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来确认车辆的所有关系并支付价款,而没有履行到车辆登记主管部门查看产权情况这一自身注意义务,不应该认定其善意。同时,由于涉案车辆具有4万元贷款,要购买车辆应及时行使涤除权方可获得,但案件中唐某没有要求徐某做出相应安排,也没有要求徐某提供购买车辆的相关单据和凭证,仅支付5.5万元就获得价值11余万元的车辆显然不符合一般人理解的“善意”,更何况涉案车辆没有也不可能登记过户。因此,唐某不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获取涉案车辆所有权。

(三)徐某也不构成诈骗罪

徐某谎称因家人生病才处置涉案车辆,并利用伪造朱某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的方式证明自己是该车辆的合法所有人,能够依法处分该车辆。虽然存在欺骗因素,但就本案而言构成合同欺诈而非诈骗犯罪,原因是:首先徐某本身合法占有涉案车辆,虽不具有所有权但其转让该车辆仅构成无权处分,形成的是一个效力待定的买卖合同,为此,徐某通过伪造证件方式来促使对方相信自己具有处分权能,目的是缔结合同取得财物,属于典型的合同欺诈。其次,诈骗罪与合同欺诈在客观层面上区别是被欺骗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并遭受财产损失。唐某仅支付了5.5万元就获得价值11余万元的车辆,如若不是自己没有履行注意义务,那么自己将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涉案车辆的所有权,而且交易时唐某正是认识到自己将获得涉案车辆这一“等价物”才支付价款,无论唐某是否最终取得涉案车辆所有权都没有遭受财产损失,反而是“赚了”,这显然不能说明唐某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并遭受损失。再次,徐某租用车辆时是使用了自己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而且其也明知涉案车辆装有GPS导航系统,一旦事发,自己难脱干系。案件中也没有反映出其挥霍所得价款、积极潜逃或从事违法犯罪等诈骗犯罪常有的附随行为,因此不能认定徐某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同时,还有一个细节非常值得注意,徐某声称涉案车辆还有4万余元的贷款未还,最终仅获得5.5万元价款,再一次印证了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主观目的。总之,综合主客观方面来看,徐某不构成诈骗罪。

(四)徐某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徐某不构成刑事犯罪,但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清晰:王某与朱某之间成立租赁合同关系,徐某承担担保责任;王某与徐某之间成立借用合同关系;徐某虽合法占有涉案车辆但非法处分之,构成无权代理或非法处分行为。本案中唐某而没有履行到车辆登记主管部门查看涉案车辆的产权情况这一自身注意义务而不构成善意取得。本案危害后果主要是唐某支付了5.5万元没有获得等价物,由于其损害主要由徐某造成,应由徐某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当然具体情况应由法院来依法裁判。

4.汽车租赁服务合同(通用) 篇四

甲方: 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车辆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双方遵守执行。

一、出租方车辆:

依据甲方要求即时派出各型车辆,依货物多少为定,车况需保证良好,手续合法齐全。

二、租用期限:

自201X年X月X日起,具体终止租赁时间根据甲方使用需要据实计算。原则上不超过201X年X月X日,如需延长期限,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三、租车用途:

四、租车形式:

以天为单位租赁,乙方负责提供合法的营运车辆、驾驶员和燃油费用、过路费等。

五、租金及结算方式:

双方商定结算时间,结算方式按趟结算,根据货物数量、路程计费。

六、权力与义务

1、甲方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内所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责任,包括有关部门的罚款等。

2、甲方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租赁期间车辆的使用权归甲方。

4、乙方在租赁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肇事,违法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5、乙方驾驶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及技术水平,能按照承租方要求安全运营。

6、乙方提供的车辆在租赁期内正常使用时应处于良好的状态,包括车容整洁。需保养维修或临时他用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征得同意后方可。

7、乙方在租赁期内服从甲方管理,车辆使用时间由甲方确定。

8、车辆在租赁期内需有保险,如无保险,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七、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可另签补充协议。

2、本协议从甲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签字:

乙方(盖章):

签字:

签订日期:

月 年

5.办公设备租赁服务合同 篇五

甲方(名称) : 地址:

乙方(名称) :xxx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xxx智能商务城A3-06

甲乙双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乙方为甲方提供速印机租赁服务;

一、合作内容:

1、租赁速印机品牌: 型号: 台数: 机号:

2、装机地点:

3、合同有效期自 至 日止。合同期满时,机器尚未到达使用年限限制,双方无异议,则合同自动延续所签合同的同样时间.计费方式: 以A4每张 元。

4、计数器起始张数: 张.

5、合同期内,乙方为上述机器设备提供每个月一次上门保养服务,甲方机器遇有故障时,乙方提供免费叫修。

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章后即刻生效.

二、定义:

1、耗材:本合同所称”耗材”系指乙方提供之油墨、版纸等。

2、零配件:本合同所称”零配件” 系指乙方提供速印机配件.

三、甲方承诺:

1、甲方将按约向乙方支付上述租赁费.

2、合同期内,甲方不得擅自聘请其他公司或人员为上述机器设备提供维修保养.

3、上述机器设备如需要更换放置地点,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四、乙方承诺:

1、速印机耗材及零配件一律由乙方提供。(乙方提供样纸,合作过程中须按照样纸的标准提供)

2、乙方在机器设备维修保养过程中,如需要进入甲方办公、生产场地,乙方应遵守甲方关于卫生、消防、安全等制度。

3、乙方须亲自完成上述机器之维修保养.乙方保证机器设备的.正常使用,保证甲方文稿的速印质量。(参见样张资料,无斑点条纹等缺陷)

4、维修保养期限:出现故障后8小时内排除,特殊故障的维修不应超过2个工作日.乙方如在以上时间内不能完成维修保养,应向甲方提供备用机(使用备用机速印需保证速印资料质量), 乙方如维修不及时使得甲方造成损失,甲方可向乙方请求赔偿,但应以乙方已收月平均之租费为上限。

五、财产权与其他责任

1、甲方拥有上述机器的使用权:乙方拥有上述机器、耗材及所更换零配件的所有权.

2、甲方如用任何方法改变计数器读数或故意造成计数器损坏,甲方需同意以已支付的月平均费用为上限赔偿乙方。

六、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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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以下原因,一方擅自解除合同,即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1、合同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守约方有权限解除合同,

2、合同期内,机器设备如发生搬迁或转让,经乙方确认,机器设备的放置地点,不在乙方服务区域内,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七、乙方应承担维护保养之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关损失。

1、本合同约定机器设备之机号不符.

2、因电压不稳定之事由而导致机器损坏.

3、因人为因素使用不当导致机器损坏

4、甲方委托乙方之外技术人员进行维修而导致机器损坏.

八、乙方应按甲方实际需要,或甲方通知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内补充适量之油墨,并不得转移,否则应负相关法律责任.

九、甲方对应付费用延给付逾两个月时,乙方有权停止甲方机器之维护及耗材和零配件之供应,并视同甲方提前终止合同.在甲方全数付清欠款后,乙方始继续提供维护及耗材零配件.

十、甲方合作期半年内无条件终止合同,将机器、耗材和所更换零配件归还乙方,并支付(月平均费用)×(终止日至合同期满日之天数÷30天)的违约金,或者由甲方付费买断乙方提供之机器、耗材和所更换零配件,买断金额计算方法(参见第十一条之规定);甲方一年内无条件终止合同,需提前半个月告知。乙方无条件提前终止合同时,机器内耗材及零配件归甲方所有。

十一、合同到期后如不再续约,甲方应将机器、耗材和所更换零配件归还乙方或付费买断,买断金额=标准价×(设计使用寿命-已使用寿命)/设计使用寿命。

十二、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十三、费用支付方式;

1、 每月由乙方至甲方机器现场抄计数器表,并填写计数器张数统计单,并由甲方签字确认,作为结帐之依据.费用每月结算一次.

2、 由乙方开正式发票向甲方结款,甲方应于接到发票后一月内以现金或支票方式支付。

订约双方: 甲方:(盖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乙方:(盖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6.汽车租赁服务公司合同书 篇六

合 同 书

泰州××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祝您一路顺风

合同号: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泰州××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承租方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为明确汽车租赁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二条 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自觉服从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合同形式、标的、期限及租金

第一条 本合同为汽车租赁合同,系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承租车辆所需的资信证明,缴纳一定的风险保证金,丙方根据需要为乙方的行为提供担保,甲方向乙方有偿提供符合租赁要求,相关证照齐全,有效地租赁汽车。

第二条 乙方因生产生活需要,向甲方租赁型号的租赁车一辆。该车辆牌号:,车身颜色:,发动机号:,车架号:,具体车辆状况和随车设施详见《租赁车辆状况登记表》和《租赁车辆交接清单》两则附件。

第三条

租赁车辆的驾驶人员应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且准驾车类别与租赁车辆相符。乙方选择下列三种驾驶方式之一作为本合同的履行方式(在选中的方式序号上划“○”,未选中的划“×”)。

1、甲方有偿提供驾驶服务;

2、乙方本人驾驶,乙方准驾车型:,驾驶证号:,档案:,初次登记日期:年月日。

3、乙方自备驾驶员,乙方驾驶人员姓名:,准驾车型:,联系电话:,驾驶证号:,地址:。上款中约定驾驶员(以下称合同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并承担相应的交通违章责任。

第四条 合同期限:自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至。租赁期以天(24小时为1天)为计量单位,每一租赁物租出时间最少为1天。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按超出时间计量。计量余额不足4小时(含4小时)的按半天计算,超过4小时的按一天计算,租赁计算的起止时间为车辆交接清单记录时间为准。

如需变更租赁期限的,甲乙双方应另行约定。如需承租担保人继续担保的,应征得承租担保人同意,并签字生效。

第五条 甲乙双方在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范围内,根据租赁期长短,车辆状况等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日租金为:人民币元(“人民币”以上简称“元”),共租天数天,合计租金为元。租金在签订本协议时一次性付清。

如乙方包月,约定租赁期内按月支付租金的,乙方应首付第一个月的租金,下月租金应在每月日之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支付约租金,租赁期满之时甲乙双方一次性结清全部租金。

乙方向甲方缴纳的风险保证金为元整,该风险保证金仅作为乙方在租赁期内部损害甲方利益的保证,在租赁期满之时,甲方为发现乙方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不计利息全额返还给乙方。违章曝光金在甲方车辆每年年审时发现有乙方在租赁期内有违章曝光记录的情况下,甲方电话通知乙方,乙方无条件的支付违章曝光金。

第三章 车辆交换

第一条 车辆交接须在甲方指定的营业地点和营业时间内进行,具体交接地点为:,交接时间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条 车辆租赁时,甲方应保证车辆状况良好和随车设施完好,并将租赁车辆的性能,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告知乙方,乙方应认真了解,掌握租赁车辆的性能,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并有保持车辆状况良好和随车设施完好的责任。在车辆交接时,甲乙双方应认真检查车辆状况及随车证件,如实填写《租赁车辆状况登记表》和《租赁车辆交接清单》交接完毕后签字确认。

第四章 违章曝光、交通事故及保险

第一条 由于乙方原因致租赁车辆被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暂扣,或者给予违章曝光、扣押证件、罚款等处罚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乙方的合同驾驶员须于本合同签订时出具授权委托书,全权委托甲方处理租赁期内的交通违章曝光事宜,落实合同驾驶员应承担的交通违章责任。

租赁车辆交通违章曝光见报后甲方应当主动通知乙方,并按约定时间到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理。第二条 租赁期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证照遗失等,乙方应于24小时内通知甲方,及时向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并承担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甲方得知事故发生后,积极协助乙方减轻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甲方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三条 甲方应办理租赁车辆的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国家强制性保险。乙方如需甲方投保与租赁车辆相关的其它险种,应承担该险种的保险费,甲方负责办理出险后向保险公司索赔的相关手续。

因甲方未及时办理前款保险手续等原因导致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甲方在承担保险公司赔部分的80%,其它的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事故处理完毕15天之内,乙方应将事故处理的相关资料提供给甲方,由于乙方不能提供或不能按期提供事故处理的相关资料等原因导致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五条

在租赁期间租赁车辆发生碰撞等交通事故,加速车辆折旧的,乙方应按事故和车辆损失大小承担车辆加速折旧费。具体折旧标准由双方根据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第六条 租赁期间发生车辆被盗或其他形式的灭失,乙方必须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乙方应承担车辆灭失而给甲方造成全韶损失。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和相关费用。

2、存在下列情况时有权收回租赁车辆,并由乙方赔偿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租金和相关费用按实际租赁的时间结算。

(1)乙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2)乙方拖欠应付给甲方的租金和相关费用;

(3)乙方擅自赠予、转让、转租、抵押、质押租赁车辆以及有其他有损甲方权益的行为;(4)乙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其它有损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3、在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了解租赁车辆的状况及使用情况。

4、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向乙方提供设备齐全,技术状况良好,随车证照齐全有效地租赁车辆;

5、定期对租赁车辆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

6、及时答复乙方提出的车辆使用维护方面的技术性问题。

7、负责对租赁车辆在泰兴主城区范围内非人为因素导致的故障进行救济。

8、协助乙方处理发生在租赁期间的交通事故和其他事故,负责出险车辆的索赔事宜。

9、在租赁期内租赁车辆正常保养、维修、年检时,甲方应尽可能为乙方提供与租赁车辆同档次的代用车辆,并签订书面的补充合同。由于乙方的责任导致的车辆事故处理、损坏修复、证件遗失补办及车辆被盗等期间内,甲方不免费提供代用车辆。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间享有租赁车辆的使用权。

2、办理租赁手续时,应按要求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资信证明。具体包括单位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个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合同驾驶员驾驶证等及其复印件。

3、应按要求向甲方提供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担保人作为承租担保方。

4、乙方名称、住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未及时通知的,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5、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和相关费用,承担租赁车辆在使用期间发生的燃油费、路桥费、停车费等所有费用。

6、租赁期内租赁车辆发生各类机件故障或车辆损坏事故的,需到甲方指定的修理厂进行维修,不得擅自维修或到非甲方指定的修理厂维修。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机件故障,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7、妥善保管车辆的证件、牌照等,每日检查车辆机油、刹车油、防冻液、轮胎气压、灯光等,定期检查车辆设施。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

8、租赁车辆如需添加油品,必须使用该车辆的生产厂家允许使用的油品。

9、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拆、卸租赁车辆上的设备、仪器和零件,乙方必须保留租赁车辆上的甲方特征标志,不得私自摘除、涂改和破坏。

10、乙方不得擅自赠予、转让、转租、抵押、质押租赁车辆以及有其他有损甲方权益的行为。

11、不得将租赁车辆进行以下活动:用作教练车、参加竞赛、做抗震、抗压等测试以及其他具有破坏性的驾驶或实验。不得利用租赁车辆进行盈利性质的客货运输,不得超额载人载物,不得运送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不得酒后开车,不得封闭门窗时在车内吸烟。

12、不得利用租赁车辆进行违法活动。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其它有损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1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车辆交给非合同驾驶员驾驶。

14、车辆发生故障或异常时,应立即停车并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

15、按甲方要求,在指定时间将租赁车辆送到指定地点进行维修,保养。

16、乙方换车时应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符合营运要求。经检验有刮、擦、碰、撞等情况的,应按修理行业收费标准赔偿损失,并承担甲方在维修期间的租金损失。

第三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资信证明,具体包括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或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丙方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承担为及时通知造成的法律后果。

3、享有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一条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在租赁期内正常使用租赁车辆的,甲方赔偿乙方的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其它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第二条6、7、8、9、14、15款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因此导致车辆故障的,由甲方指定维修点,乙方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第三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第二条11、12、13款的,甲方有权以书面方式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并向甲方赔偿由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四条

乙方在约定租赁天数提前天以上归还车辆并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租赁天数计算,并以为履行期间租金总和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延长归还车辆时且未取得甲方同意的,乙方除按缴纳超时租金外,还应缴纳违约金元整。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章 合同变更、解除及合同纠纷的解决

第一条 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第二条

《租赁车辆状况登记表》、《租赁车交接清单》为本合同的附件,如有《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变更本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因本合同对外保密,防止流失,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甲方执一份,乙方签字后生效,乙方签字后甲方不得涂改伪造,如有涂改伪造作无效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丙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7.我国融资租赁实务合同问题分析 篇七

关键词:融资租赁,代理,形式三方融资租赁合同,形式两方融资租赁合同

一、我国融资租赁的现状以及融资租赁合同问题

融资租赁是在充分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才可以充分发挥作用,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理论已被学术界广泛接受。但是在实践当中, 中小企业投融资极其困难, 从我国98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之后, 无论信贷规模紧缩, 还是信贷宽松, 中小企业贷款的推动力都没有增强, 据数据显示, 90%以上的银行信贷规模仍然是放给了2%大型国企、央企。这就形成了某些大型设备、机器等购买者的地位相对与销售者偏低, 买卖双方的地位出现了倾斜。如此一来, 购买方在购买过程中, 信息必然会不充分, 购买者在对所需机器、设备进行购买选定, 为了简单方便, 会将其的购买事宜交由销售方进行代理。

融资租赁合同, 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 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 提供给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 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 (租赁合同的出租人) 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 但是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相加。在实务当中, 销售方作为购买方的代理人, 与融资租赁公司, 当然一般以银行为主要的买受人, 在形式上, 会出现承租方, 销售方, 出租方也即买受人, 我们在此先姑且将其称做“形式三方融资租赁合同”。另外一种情况是承租方和销售方签订了代理协议后, 然后由承租方和出租方签订以融资租赁合同命名的但是只存在承租方与出租方两方的合同, 在这一合同之后附带了一个出租方与销售方的买卖合同。这样的合同我们将其称作“形式两方融资租赁合同”。

二、对实务中的融资租赁合同的问题分析

实践中的融资租赁合同在签订当中存在的问题, 一种是合同书中存在三方当事人, 形式上存在三方当事人, 实质中只存在着销售方代理承租人的行为。另外一种就是直接在其签订的以融资租赁命名的合同中只存在两方当事人, 承租方与租赁方, 仅仅在合同后附加了一个买卖合同。

对于实践中的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类“形式三方的融资租赁合同”, 因为从实质来讲, 在这样的合同中, 存在的实质利益直接行使当事人只是销售方和出租方, 在其中销售方作为承租方的代理人, 行使本人授予其的代理权力, 一方主体担当两方主体利益。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和行业制度约束, 企业缺乏信用观念法律意识淡薄, 这样的代理行为在实践当中普遍的存在。恰恰在融资租赁实务中, 出租人在见到承租人出具的收到货物通知书时, 即对销售者所要求的价款进行履行。而此时的出具收到货物通知书的出具权力由于代理权的授予而归销售方形式, 也即销售者自己出具证明来为自己收取价款进行提供实现条件。在实践中, 承租人还没有收到货物时, 销售者为了提前获得价款, 可以提前出具收到货物通知书, 来提前取得价款。如果后期的货物实际交付出现问题后, 这样出租人利益就会出现无预期的风险, 在融资租赁中由其承担最不利的后果。

第二类在实务中出现的“形式两方融资租赁合同”, 其签订的合同名称为融资租赁合同, 但是在合同中存在的签订方为出租人与承租人, 销售方没有在合同当中出现, 这样的合同本质上来讲, 是一个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合同, 其法律效力不对销售方进行约束。这样在无形当中就把销售者的一些责任免去。虽然实务中, 在这一合同之前承租人会与销售方签订一个代理协议, 出租人与销售方签订一个买卖合同, 但是这样来看的话只是存在着单纯的买卖和租赁法律关系, 而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却不仅仅是这两类法律效力的相加。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三方的权利与义务不仅仅像单纯的买卖与租赁合同分配。

三、对于融资租赁合同实务问题所提出的建议与意见

首先, 国家政策给与帮助, 对需要融资的中小企业进行偏向性的照顾。由于信用不足的中小企业融资机会没有得到银行的充分提供, 国家的政策只是“有风无雨”的偏向于大型国有企业与中央企业。在这样的现状之下, 中小企业投融资极其困难, 国家在对经济的发展与引导时, 适当的扩大融资规模中中小企业的份额。这样可以让这样需要融资的中、小企业在交易中不至于处在地位弱势的一方。

其次, 中小企业也即承租人要对市场信息进行充分的把握, 不能由于某些条件不优惠, 简单的依靠代理, 要尽量避免这样的代理。由于现在的市场环境影响, 即使必须通过代理的方式, 来换取融资, 进而得到标的物的迅速使用权来实现自己的盈利性操作, 也要对代理权限进行合理的限定。

结语:毋庸质疑, 融资租赁对经济的发展会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但是对融资租赁与代理的结合使用简单的肯定和否定都是错误的, 应该结合具体的情形以及其他有利机制, 使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的前提下, 进一步促进融资租赁合同的合理订立以及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刘静.浅析我国融资租赁业[J].经济论丛[1]刘静.浅析我国融资租赁业[J].经济论丛

[2]李志赞.银行结果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研究, 2002 (6) [2]李志赞.银行结果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研究, 2002 (6)

[3]李晓琳、文瑞.融资租赁浅析[J].管理[3]李晓琳、文瑞.融资租赁浅析[J].管理

[4]肖翔、刘天善.企业金融学[OL].百度百科, 2009 (9) http://baike.baidu.com/view/34088.htm[4]肖翔、刘天善.企业金融学[OL].百度百科, 2009 (9) http://baike.baidu.com/view/34088.htm

8.房屋租赁合同税金由谁缴纳 篇八

去年底,我租了幢临街的房子开酒店,租期3年,租金按市场行情定为每年2万元。合同是由房东拟的,其中有一条专门规定:“本合同租金所应交纳的税金由承租方缴纳。”我从没想过自己租房子还要交什么税,所以当时也就没在意。没想到,前不久,税务部门找房东收出租房屋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时,房东却找到我,他说这笔税金按合同应由我缴纳。请问,这样合法吗?

黑龙江鸡西李明伟

李明伟: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税收是国家以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形式授权实施的行政征收活动。税收项目、纳税义务人(或称纳税人)、税率等均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做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出租房屋获取租金所应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出租人,且营业税的计税基数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你房东在合同中规定“本合同租金所应交纳的税金由承租方缴纳”,明显具有偷税、漏税意图,不仅企业非法转移纳税义务,而且有非法降低计税基数以便漏税的嫌疑,违反了税收征管规定,属无效的合同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条款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房东无权要求你承担他自己应缴的税金。

能否对债务人的注册商标进行财产保全

周律师:

我单位和某化工厂一直有业务关系,双方经济往来频繁。前年我单位向该厂供应原材料100吨,价值80多万元,当时因该厂流动资金紧张,他们未付现金而给我们打了一张欠条。自去年底以来,由于市场疲软加上管理不善,该厂全面停产,面临破产边缘,因外欠太多,该厂的厂房、设备、土地都在银行进行了抵押,除此之外已无别的财产可供执行,但他们的注册商标在国内是知名品牌,有较高的知名度,请问我厂能否请求对该注册商标进行财产保全,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安徽岳西胡毛锋

胡毛锋:

你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某化工厂的注册商标使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商标使用权也是一种权利,它可以给使用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特别是知名商标,其往往存在巨大的无形价值,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可以请求法院对某化工厂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进行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会依法保护你单位的合法权益。

债务人没有破产我还能否实现债权

张律师:

我是一名民营企业主,与某国有企业一直有业务往来。历年来,该企业欠我的货款累计4万余元。我一直主张权利,该企业均以经营不善为托辞,对债务一拖再拖。今年初,我得知该企业申请破产的消息,马上向法院申请了债权。债权人会议开了两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都因破产财产清偿率为零而未得到通过。后来,法院裁定支持了分配方案。都说“债务必须清偿”,不知道法院这种做法对不对,我是否还能实现债权,恳请答复。

湖南长沙王雨飞

王雨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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