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伤残鉴定书

2024-10-11

故意伤害伤残鉴定书(共10篇)

1.故意伤害伤残鉴定书 篇一

故意伤害辩护词

审判长、合议庭:

针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与抗诉,现依法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监控录相显示的案件事实:被告人摩托车在刹车近停等待红灯通过时21时50分27至28秒间,被追捕的摩托车猛撞尾部致被动加油车头窜起冲上大货车,摩托车加油往前窜系追捕的摩托车撞击所致

1.监控录相显示被害人摩托自被告人左边加速横转90度猛拐过被告人摩托车的时间点自21时50分25至27秒间,同时被告人摩托缓慢行驶至马路中间线,尾灯亮起,表明被告人有刹车停驶的措施,并无冲向前头截停的被害人摩托

2.被害人的摩托车停点位置距被告人间还间有另一肥胖白衣人乘坐电动单车相隔的右前方载停,距被告人摩托右边有间距,下车点并非被告人车正前方

3.被告人下车时画面显示:被害人下车时左脚落地,有右手持物、右脚大幅横跨向被告人方向的动作,记者及相关部门报道为冲上去准备截停

3.录相显示21时50分27至28秒间被害人从摩托车上下车、右脚大幅横跨向被告人方向前的一迅间,被告人的摩托车前头已忽然向上向前窜起,倒向正前方驶过的大货车,被告人的摩托车运动轨迹并无改变原有的正前方运动方向

4.但监控录相显示就在被告人的摩托车前头已忽然向上向前窜起前的一迅间第二辆追捕的摩托出现在画面上,冲上被告人摩托车而没有任何减速,在与被告人摩托接触的刹那被告人的摩托车前头忽然向上向前窜起,追捕的摩托一同往前运动,追捕的摩托尾部漂移从左往右横甩,将被害人乘座的摩托车甩倒,后继续往前运动围着陈道德转圈。

二、监控录相显示的案件事实与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 陈述的其追捕的摩托碰撞被告人摩托事实相印证,证明被告人摩托窜起往起冲或加油,与被撞有相当的因果关系。

三、指控被害人倒地系被告人摩托撞击所致理据不足

1.无伤痕及车辆痕迹鉴定证明有撞击

被害人系知被告人右前方准备实施抓捕的一刹间倒地,如系被告人车相撞,首先应系被害人右部与被告人车相遇,但被告人车辆辆痕迹检测,无显示车辆有碰撞被害人的痕迹,尸检报告表明受害人明显伤痕全在身体左部,指控被告人车将受害人撞飞到大车下理据不足。

2.被害人所乘摩托车加速后横转90度截停时的作用力与惯性及被害人右脚大幅横跨、右手有击向被告人,系被害人向左后方倒地身体左部撞向大货车最可能的重要原因,指控被害人倒地纯系被告人所致不合事实

四、言词证据关于被告人撞击被害人的陈述与监控录相及常识不符,不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应不予采信

监控显示,追捕人员均在围捕陈道德,被害人倒地发生的时间点为21时50分27至28秒间刹那发生的,证人等陈述有被害人亮明身份后被告人加油撞击被害人的经过明显系事后猜测,与监控事实及常识不符。鉴定报告结论采信的录相时间点为21明47分间发生的情况,不能否定在21时50分追捕车辆撞击被告人摩托车的事实。

综上,被告人缓慢驶入中间线等待绿灯,被害人摩托自被告人左边加速横转90度时被告人尾灯亮起有刹车的动作,及被告人摩手摩托窜起往起冲后直向大货车无改变方向的事实,及自摩托车窜起至被害人下车载停倒地的时间仅一秒的刹那,均表明被告人无实施伤害被告人的主观故意。

被告人摩托系被追捕的摩托撞击尾部后加油害后窜起倒向大货车,被害人所乘摩托车加速后横转90度准备实施截停时倒地,均非被告人所能预见和控制,正如交警队结论中认定的,此事故系抓捕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非被告人故意伤害。

综上,原审认定被告人摩托车加油及被害人倒地非被告人故意所致事实清楚,认定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罪适用法律正确。公诉机关抗诉请法求与事实与法律不符,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抗诉请求。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刘东升

2.浅析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伤害 篇二

关键词故意杀人 情结 故意伤害

一、案情

被告人王勇帅因被害人张小涛辞退其在莱阳市和平区怀关桥北街惠民浴池搓澡的工作而对张小涛怀恨在心。2010年8月20日5时20分左右,王勇帅以取东西为借口来到惠民浴池,在惠民浴池厨房内,用刀将被害人张小涛身体多部位扎伤。经莱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张小涛左上肢损伤为轻伤,右上肢损伤为轻伤,躯干部损伤为重伤,躯干部损伤评为九级伤残。

公诉机关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勇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故依法提起公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王勇帅的刑事责任。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王勇帅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当时并没有想杀死被害人,只是想伤害他,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勇帅因被害人张小涛辞退其在莱阳市和平区怀关桥北街惠民浴池搓澡的工作而对张小涛恨在心。2010年8月20日5时20分左右,王勇帅以取东西为借口来到惠民浴池,在惠民浴池厨房内,用刀将被害人张小涛身体多部位扎伤,致被害人张小涛身受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勇帅故意杀人(未遂)的犯罪事实清楚,所列举的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辩称不是想杀害被害人,只是想伤害他一节,经查,被告人王勇帅持刀造成被害人多处伤害,部位也为人体重要器官,并边扎边说,我今天扎死你,具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故审理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三条、以被告人王勇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后,被告人王勇帅没有提出上诉。

三、评析

(一)在理论上,对于如何区别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有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目的说”,区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在于犯罪目的的不同。因此只有根据犯罪人的犯罪目的来认定、判断有关案件的性质。

2.“故意说”,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就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不论是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行为的性质都是故意杀人;只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即使造成侵害人死亡的結果,也只能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二)对各观点的分析评述。

上述三种观点中,目的说以有无杀人的目的来区别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在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的界限认定中,固然摒弃了那种纯粹以客观事实为标准而不问行为人主观特征的观点之错误,但是以犯罪目的作标准是很不确切的。因此,公诉机关及法院对王勇帅一案并未以此观点作为定性的理论依据。上述“工具或打击部位”说主张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区别的标准是看行为人是不是使用“可以致人死亡的工具”、“打击致命部位”,这种标准看似公平、合理,好像是实事求是的,其实是有悖于犯罪构成原理的,在实践中可能会造成错案。 “故意说”揭示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在本质特征上之区别。故意伤害罪,其本质特征在于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利,行为人对其行为必然或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是明知的,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伤害即使造成他人死亡,死亡结果也不属行为人希望或放任的内容。

(三)由王勇帅案再谈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事实依据之区分。

由于客观情况的复杂性和主观故意的隐蔽性,犯罪故意的内容有时并不是那么容易发现和认定的。因此,区别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离不开对案件事实分别情况,区别对待。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认定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的界限,下列几个方面的案件事实是应慎重考虑的。

1.侵害行为的起因。侵害行为的起因是查明行为人故意内容的重要依据。有时对区分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界限有重要意义。本案从侵害行为的起因看,被告人王勇帅因被害人张小涛辞退其在莱阳市和平区怀关桥北街惠民浴池搓澡的工作而对张小涛怀恨在心。从被告人当庭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中可以反映出,王勇帅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并边扎边说,我今天扎死你,显然侵害行为是以剥夺被害人的生命权为目的。

2.侵害行为的实施方法。被告人王勇帅的犯罪是经过精心预谋策划的,作案的地点选择在十分隐蔽的惠民浴池厨房内,并且故意编造了取东西的借口来到惠民浴池,以掩饰其犯罪目的。由此可以看出其作案是经过非常周密的预谋。同时司法实践表明,故意伤害行为中的侵害行为比较有节制,达到了伤害被害人的目的后就罢休,造成被害人死亡只能是出于过失;而故意杀人行为由于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侵害行为一般是没有节制的。本案从侵害行为的实施方法看,被告人在实施侵害行为时毫无节制,用刀将被害人张小涛身体多部位扎伤,由于被害人呼救,害怕逃跑而未得逞,充分反映了其杀死被害人的犯罪目的。

综上案件事实表明,被告人王勇帅所实施的侵害行为,主观上是以非法侵害他人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而并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为故意内容,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7.

[2]刘树德,喻海松.规则如何提炼---我国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践[M].法律出版社,2006.

3.故意伤害答辩状 篇三

因被答辩人xxx上诉xxx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诉一案,答辩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正确。

一审判决认定被答辩人x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答辩人彭长xx指控被答辩人xxx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判决被答辩人x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正确。

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为:20xx年1月30日下午,武雇请司机明用手扶拖拉机拖沙用于整修厨房,途径梅所开的“荷花湘菜馆”时,因担心司机拖拉机擦坏停放在餐馆门口路边的车辆,不敢倒车,武便要翔和客人刚挪车,双方争吵后发生撕扯,xxx赶到现场后,手持扳手将xx左手打伤,翔将胜掀倒在地,后胜从地上刚爬起来又被xxx一扳手打到头部,经鉴定,彭长xx左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属九级伤残,武头部的伤为轻微伤。

证明是xxx伤害xx、胜这一犯罪事实的有以下证据,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据此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就是案发当时是被答辩人xxx用消防扳手打伤我和胜:

(1)证人斌于20xx年4月28日的证人证言,他听到吵架的声音,他从店子里出来,他看到郭老板的儿子拿着消防扳手打胜的头,又xx的手。

(2)证人生20xx年4月28日的证人证言,看到在机场消防队上班的老板娘的儿子拿着消防扳手赶过来了,朝胜头上打了一扳手,胜的弟弟过来劝解,老板娘的儿子又朝胜的弟弟打去,胜的弟弟用手挡,打在他手上。

(3)证人20xx年4月27日的证人证言,看到郭老板的儿子拿着一个扳手先将xx的手打伤,后又看到他用扳手将胜打伤。

(4)证人生20xx年4月28日的证人证言,那天下午他在现场看到xxx拿着一把红色的很大的消防扳手打胜的头,在打xx时,xx用手挡就被打得蹲在地上了。(5)即使是在因为程序不合法法院不予采信20xx年1月30日证人刚做的证人证言P3中:“我看见一个20多岁的后生,拿了一件铁器将当地一中年男子的头打破了。”以及20xx年6月30日证人久的证人证言P3中:“xx、胜都是被老板娘的儿子垒用消防栓打伤的。”20xx年6月30日证人兵的证人证言P1中:“是老郭的儿子打伤胜、xx的。”20xx年6月30日证人春的证人证言P3中的`证人证言中:“这时,郭老板的儿子xxx从外面赶了过来,手上拿着一根大扳手……xxx拿着扳手对着彭长xx的头部打去……xxx又往胜打去……。”这些因为程序不合法法院不予采信的证人证言也证实了案发当时,被答辩人xxx是在现场的,且用消防扳手打伤了我和胜。

二、被答辩人称自己案发当天一直在机场值班,与事实严重不符。

被答辩人称自己案发当天一直在机场值班,一直没有踏入案发现场一步,对当时的现场情况一无所知。但是却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案发当时在机场值班的证据,仅凭被答辩人的辩解,不足以认定。而且也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三、被答辩人郭xxx在上诉状中称是婷叫来的四五个社会上打架的混混打伤了我和胜,与事实严重不符。

如果当时是社会上打架的混混打伤我和胜的,在南庄坪派出所做出的《询问笔录》以及我方做的《询问笔录》中,应该就会有这几个人的出现,但是以上的《询问笔录》中并没有对相关人员的描述,而是统一的指向案发当时是被答辩人郭xxx用消防扳手打伤我和胜的。仅凭被答辩人xxx一方做的《询问笔录》不足以认定是婷叫来的四五个社会上打架的混混打伤了我和胜,也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四、被答辩人郭xxx在上诉状中称本案中所有证人与当事人均存在着一定的特殊关系,也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在我们向法庭提交的证人斌于20xx年4月28日的证人证言中斌很明确的表示“我和双方都没有任何关系,我是益阳人在这做生意,觉得这件事有点不公平就照事实说。”证人生于20xx年4月28日的证人证言中表示自己是永顺人,他哥哥在荷花机场门口开餐馆,他来这十几年了,跟当地老百姓也认识一些,武和xx是很老实的两个人,觉得派出所在处理这件事情上太不公平,欺负老实人。证人顺于20xx年4月28日的证人证言中也表示自己是大坪人,20xx年到荷花机场扩建指挥部上班,来来去去认识了本地的老百姓,但也只是认识,没有什么关系,这件事其实真的是一个小事,将车子让一下就没了,但老板一家太占强,非得打伤人,让人觉得不平。以上的证人都是觉得这件事情对于我和胜不公平,以一个普通人的正义感做出的对事实的如实叙述,也没有与我和胜存在特殊的关系。

五、被答辩人称本案的取证力度不够,证据的完整性,严谨性及可信度均存在不同的问题。但是根据本案已经有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据此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就是案发当时是被答辩人xxx用消防扳手打伤我和彭武胜。

六、被答辩人请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各项损失8万元毫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在本案中,身体受到伤害的是我和胜,被答辩人是施害方,要求法院判决我们赔偿被答辩人各项损失8万元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

此致

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20xx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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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篇四

被告人袁XX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张XX,并发展到同居。二人相约各自与配偶离婚,然后结婚。袁XX与丈夫离婚后净身出户,但张XX借口妻子反对,爽约。袁XX自感上当,持刀将张XX妻子捅成重伤后自首。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本案在张家口晚报刊登,具有当地有较大影响。重伤案件鲜有缓刑判例,希学生仔细研读。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袁XX亲属委托,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加本案的审理。我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我仅就本案的量刑发表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有从轻量刑的法定情节

被告人在案发后当即报警,等待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应当认定为投案自首。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有从轻量刑的酌定情节

被害人的丈夫张XX与被告人从网恋发展到长时同居,被告人为此付出了自己家庭离散和20000多元损失的代价,被告人对张XX的恋情是真挚而热烈的。当发现自己被欺骗后,被告人难以自持,一时言辞和行为过激,以致本案悲剧发生,被告人何曾不是受害人呢。被告人因感情纠葛犯罪,此前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是偶犯,也是初犯,且当庭认罪、悔罪,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另,被告人犯罪手段和后果一般,犯罪情节并不十分恶劣。

三、法院应对被告人从轻量刑

依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关于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规定,本案应当在三到四年之间确定被告人的基准刑。该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第14条第(1)项规定:“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第17条:“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第22条:“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和上述相关法律规定与刑事政策,辩护人建议法院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确定被告人的宣告刑。

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 田希国 律师

5.故意伤害自诉答辩状 篇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贺万灵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贺万灵本人同意,指派米宗周律师担任被告人贺万灵的辩护人。

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

案件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经清楚,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万灵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贺万灵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贺万灵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

具体辩护理由如下:

一、本案受害人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贺万灵 从轻处罚。

起诉书指控“xxx年 2月13日,被告人贺万灵因琐事与本村村民张会仁发生争吵,引起撕打”。

而当时发生打架的真正原因是因为受害人当天因为自己家的麦杆垛被人点燃,然后在路边漫骂,而且漫骂的非常难听。

最重要的是其语意所指就是怀疑本案被告人贺万灵点燃了他家的麦杆垛。

根据受害人骂的语言在现场的其他村民随便一想就会想到是骂被告人。

被告人贺万灵无奈才让受害人别不点名的骂,谁点他家麦杆垛他就骂谁。

受害人极其无理欲与被告人动武,在发生争吵之后,双方引起撕打。

可见,受害人对伤害案件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鉴于受害人的过错行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贺万灵从轻处罚。

二、案发后被告人贺万灵悔改态度明显,且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案件的起因是受害人的漫骂,被告人贺万灵一时冲动,加上对法律了解不深,根本就没有想到事情的严重性,不慎做出这样的事情。

事后被告人感到非常后悔,悔罪态度明显。

因此,被告人贺万灵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本案被告人贺万灵与受害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取得的受害人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贺万灵的家属积极与受害方进行协商赔偿事宜,因为两家人本就是乡里乡亲,被告人的态度很快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并与被告人签定赔偿协议。

受害人也不愿意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既然被告人与受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恳请法庭对受害人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被告人贺万灵故意伤害他人,事实清楚,但被告人贺万灵是初犯、偶犯,加之受害人具有重大的过错。

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考虑被告人贺万灵从轻量刑。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希采纳!

6.故意伤害胎儿之定性问题研究 篇六

关键词:伤害胎儿;故意伤害;孕妇;罪刑法定原则

一、故意伤害胎儿行为的概念

故意伤害胎儿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明知妇女怀孕而实施的伤害胎儿的行为。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故意伤害胎儿有以下情形:一是意图只伤害妇女,结果伤及胎儿。这里又包括两种情形:行为只伤害了胎儿,没有对妇女本身造成伤害;不仅伤害了胎儿,而且伤害了妇女本身。二是意图伤害胎儿而实施的伤害行为。包括仅伤害胎儿和同时伤害胎儿和母体这两种具体情况。前者是行为人明知妇女怀孕,伤害妇女可能造成伤及胎儿的后果,但是对这种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态度,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后者是行为人追求对胎儿的伤害,主观上属于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根本不知道或者不可能知道妇女怀孕,而对怀孕的妇女实施伤害,结果造成了对胎儿的伤害,则主观上最多属于过失,该行为自然不属于故意伤害胎儿。[1]

二、学界观点

(一)否定说

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故意伤害罪的对象是“他人的身体”,构成该罪以“他人”这一犯罪对象的存在为前提。而未出生的胎儿不是人,犯罪对象客观上并不存在,所以故意伤害胎儿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也有学者认为,故意伤害胎儿行为属于对生育权的侵犯,但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肯定说

肯定说包括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胎儿是母体的一部分,对胎儿的伤害也可以看做是对母体的伤害。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实施了具有致人受伤的危险行为,并发生了致人伤害的结果,不管其结果是及于母体还是及于胎儿,都成立对人的故意伤害罪。第三种观点认为:对胎儿伤 害行为应认定为对出生后“人”的伤害。

应当说,在胎儿伤害致死的情况下,观点一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是经常被用到的(前文已有论述)。笔者在初研究该问题时,也曾经设想过用此理论,然后在伤害鉴定标准中加 人胎儿剪出生后婴儿伤害的鉴定标准,就可以解决此类问题。但在仔细研究后发现,该观点确实存在问题。其一,如果把胎儿看作是母体的一部分,伤害胎儿属于对母体的伤害,那么堕胎也是对母体的伤害。据此自己堕胎就成为了自伤行为,但我们知道自伤行为一般情况下是不可罚的,而世界很多国家(如日本)的刑法中都规定有堕胎罪,这岂不是自相矛盾了吗?而这在没有规定堕胎罪的我国,同样不符合情理。[2]观点二的理由是:行为人对胎儿着手伤害时,伤害对象应当不仅仅只是胎儿,还应当包括孕妇,因为孕妇与胎儿是一个 整体,伤害不可能直接作用到胎儿,它必须通过母体才可能对胎儿进行历害,我们不能忽视胎儿对母体的依赖性。因此,行为人的行为是针对孕妇及胎儿这个整体的伤害,孕妇和胎儿正是行为人实施浸害行为的犯罪对象。当胎儿出生为人后,胎儿已经具备了人的资格,具有了独立性,对他的伤害结果应当认定为重伤结果。因此,在行为人着手对孕妇及胎儿实行伤害行为之后,权衡是否有人受到了伤害(危害结果)时,仍然应当把孕妇与胎儿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在判断历害结果时,应当同时考察孕妇与出生后的婴儿,只要有一方受到损害,就应当承认伤害结果的现实存在。如果胎儿尚未出生,即使孕妇并没有流产、早产等情形,只要能够科学地证明胎儿已经受到了历害,也应当承认有人受到了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阎应当说,该观点如果成立,在实践中是比较容易操作的,也一定会受到实务界人士的欢迎。但不可否认的是,在目前刑法体系中,伤害胎儿的行为尚不能成立对人的身体的侵害,而显然该观点将胎儿类推解释为人,且为了方便实践操作而刻意模糊伤害对象,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原则。观点三是通过隔离犯的原理理解和认定伤害胎儿的着手。当行为人实施胎儿伤害的行为时,由于该行为对“人”的伤害的危险井不紧迫,因而还只是一种预备行为;而当胎儿出生为“人”时,对“人”的伤害的危险便迫切起来,随之导致了对“人”的伤害结果。即将历害的身体动作时期与伤害的着手时期作分离的考察:行为人在实施胎儿伤害的行为时,由于伤害“人”的身体的危险还并不紧迫,尚不是伤害的着手而胎儿出生为人时,便使先前的胎儿伤害行为现实转化为对“人”的伤害行为,因而才存在历害行为的着手;于是,行为人在着手时便存在作为故意伤害罪对象的“人”。该观点也是目前学界比较流行的理论。

三、笔者的观点及理由

笔者认为,以上诸学说的解释都难以自洽,“母体受伤害说”的观点更符合我国的国情。因为故意伤害胎儿的行为的本质不是对出生后的婴儿的伤害,而是对母体正常的生育生理机能的损害。

(一)故意伤害罪的法益是身体的安全,即人体的正常的生理机能。一般妇女都具有健全的生育机能,即正常生育健康胎儿的生理机能,这种正常的生理机能值得刑法的保护。任何伤害这种正常生育机能的行为都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行为人伤害孕妇腹中的胎儿,其本质就是伤害了孕妇自身的正常的生育机能。不论是行为人通过伤害孕妇致使胎儿受损,还是所谓的“没有通过伤害孕妇而伤害胎儿”,[3]只要有损胎儿的健康的行为,都是对孕妇身体生理机能的损害。胎儿的损害程度表明了对孕妇生理机能损害的程度。

(二)“孕妇受伤害说”,将故意伤害胎儿的行为解释为伤害孕妇的行为,那么孕妇自行堕胎属于自己处分自己身体权益的行为,而孕妇请医生堕胎也属于基于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这样就排除了孕妇堕胎行为的犯罪性。同时,孕妇受伤害说能够在合理的刑罚限度内处罚故意伤害胎儿的行为,避免了“胎儿为人说”、“婴儿受伤害说”往往得出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结论而导致法定刑过高的弊端。

(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支持了笔者的观点。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七十八条规定,孕妇损伤引起早产、死胎、胎盘早期剥离、流产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的,属于重伤;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四十二条规定,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的,属于轻伤。[4]这两条规定中的“损伤”既包括行为人针对孕妇的损伤而造成的这种结果,也包括行为人针对胎儿的伤害而造成的这种结果。

四、结语

虽然保护胎儿是顺应时代的潮流,但是这并不代表要将“胎儿是人”这一说 法法律化,这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而“母体受伤害说”同时保护了孕妇及其腹中胎儿的权益,可谓对伤害胎儿如何定性的最好解释,也是保护胎儿及其母体的最好办法。

参考文献:

[1].康伟:《罪刑法定原则下故意伤害胎儿行为定性研究》,《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21期。

[2].薛淑兰、叶良芳:《故意伤害疑难问题与损害赔偿新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第5页。

[3].高铭暄、马克昌.《中国刑法解释》,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

7.故意伤害和解协议书 篇七

乙方:XX,身份证号:XX,委托代理人:XX,系乙方的父亲,身份证号:XXX。

XX年XX月XX日晚,甲方因脑部外伤去乙方工作的XX医院就医,乙方接诊甲方。就医时甲方处于醉酒状态,期间甲方用脚踢了乙方腿部,给乙方造成一定的身体伤害和惊吓。事后甲方深表后悔,经双方充分协商,自愿达成本赔偿协议。

1、乙方系医生,且工作于医院,对其本身的伤情及可能的后果充分了解。

2、甲方对其行为给乙方造成伤害,表示深深的歉意。乙方对甲方的行为表示谅解,并不再追究乙方的其他责任。

3、甲方于签订本协议前已经支付了XX元现金给乙方,签订本协议后再支付XX元给乙方,上述XX元构成甲方赔偿乙方被伤害一事的全部赔偿及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发生和可能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

4、第三条之赔偿款为甲方给付乙方的最终赔偿总额,乙方取得上述赔偿款后,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包括刑事、行政、民事等)向甲方主张任何权益,双方均不得干扰对方的工作和生活。

5、本协议为一次性了结协议,双方再无任何争议,均不得反悔。

甲方: 乙方:

鉴证人:

8.故意伤害案的协商赔偿 篇八

故意伤害案做为刑事案件中经常发生的案件之一,在不同于其它刑事案件主要不同在于其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的机率非常大,也对量刑会有重要影响。因此在故意伤害案中的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显得十分重要,占有故意伤害案工作的很大比重。现就对故意伤害案中赔偿谅解协议实务中的要点进行总结分析如下。

一、为什么要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一般的故意伤害案不同于其它犯罪的一点,做是事发起因是一般的民事纠纷引起来的。大多也是因为一时激动情绪失控而引起的给他人造成伤害的事实,同其他故意犯罪在主观上明显恶性较小。而故意伤害案件跟一般的人身伤害侵权案件一样会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该类费用都是实际存在的。对此一般会在该案案件中,对当事人受到的损失得到赔偿为原则,同时谅解对方,以减轻对方的刑事处罚。

二、如何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因为在故意伤害案件实务中,当事人之间存在各种各样的情况,有的是朋友邻居,有是的亲人同事,或因为口角,或因为琐事等等。即便是故意伤害案件发生后,双方不能和好如初,但也并不存在深仇大恨。因此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的可能性都很大,但因为故意伤害案并不完全同于民事侵权案件的赔偿,在实务处理却也不是那么简单的事!

首先,是双方故意伤害的起因及受伤的基本情况;

故意伤害有可能双方都存在过错,或者一方存在明显过错,这在调解过程中都有可能会受到影响,比如一方认为对方是主要过错,自己应承担一小部分。而另一方认为对方是全部过错,应该全部承担。这样都会导致调解的难度。

根据当事人的伤情也是赔偿的很大一个因素,尤其是在轻微伤与轻伤,轻伤与重伤相差级别上都可能存在很大的区别。虽然不论什么伤害从法律的民事侵权角度讲赔偿的数额可能是差别不大,但因为故意伤害案受伤程度的不同“伤情”会给当事人的刑事责任造成很大的影响,这样就直接造成在赔偿上可能产生很大的差距。

其次,当事人双方的实际经济或其它情况;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按法律规定如何处理是一回事,这对于一些较轻微的故意伤害案(轻伤以下),在实务中因为双方的实际情况不同其中有经济方面甚至关系地位等不同都可能有很多不同的处理结果。不论是受害人要求赔偿的数额还是加害人能赔偿的数额都要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来处理,有时超过了对方的底线就难以达成协议。

总之,在故意伤害案的调解赔偿协议时,不仅仅是就事论事看问题,即便是两个伤害一样的案件,可能会有很大不同的调解结果都是可能的。在实务中还有可能会出现当事人意想不到的问题,因此专业人士在处理此类事件中可能会有最多的考虑取得最好的结果。

作者声明:王巡生,潍坊专职律师,联系电话:***。精于刑事、合同纠纷。本文只是根据基本的事实人物进行一般社会评论,不是对具体人、事物做出评价。如有冒犯,敬请谅解!并欢迎各

9.故意伤害案中的防卫行为如何定性 篇九

[关键词]故意伤害;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定性

一、案情简介

2013年6月18日23时许,李某成到县城某酒吧玩,在结账离开时因醉酒不小心将一瓶酒碰翻,酒水溅到同在酒吧饮酒的林某、陆某、周某等人的衣服上,李某成未作任何表示即离开。林某等人非常恼怒,赶出酒吧大门将正准备驾驶摩托车离开的李某成拦下,并与李某成发生争执,陆某将李某成连人带车踢倒在地,后三人上前对李某成拳打脚踢,李某成被殴打爬起后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陆某福身上乱捅,将陆某福的胸部捅伤。陆某福受伤后被送到医院抢救,于2013年6月22日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二、分歧意见

本案中,针对李某成如何定罪产生分歧,主要分歧有如下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林某、陆某、周某因被李某成无意中弄脏衣服而围殴李某成,李某成在其人身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用刀捅不法侵害人,系为了使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第二種意见认为,林某、陆某、周某因为对李某成的行为不满,产生愤怒的情绪而殴打李某成,只是一般的侵害行为,李某成基于此予以还击,随后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人捅伤致死,应该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第三种意见认为,林某等三人同时围攻殴打李某成,这种行为对李某成而言是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但只是一般的殴打,侵害的强度并不高,危险程度并不紧迫,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李某成虽然有防卫意思,但其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陆某捅伤,并造成了死亡的重大损害后果,则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

三、评析意见

笔者认同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一)李某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正当防卫是为制止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而采取的反抗或抵制措施,防卫行为的实施需要有限度约束,明显超过一定限度并因此造成重大损害结果的,属于防卫过当。但是只有对不属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防卫,并因此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伤或死亡后果的,才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形。

防卫过当的首要条件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在遭受不法侵害时,被侵害者根据被侵害的法益性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强度和紧迫程度采取相应的防卫行为,若防卫行为明显超出了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则显然缺乏必要性。也就是说,只有当被侵害者的防卫行为能明确地认定为超过必要限度时,才可能成立防卫过当,超过必要限度的程度较为轻微的防卫行为则不属于防卫过当。

造成重大损害,一方面意味着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相比,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失过于重大;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只有在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形下,才有可能构成防卫过当,只造成一般损害后果的防卫行为不成立防卫过当,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应当从侵害的强度、侵害的缓急、侵害的权益三个方面进行考察。不法侵害的强度,一般指行为的性质与危险性程度、行为对客体所造成的侵害结果的轻重及侵害的手段、工具等因素的统一。不法侵害的强度越大,防卫行为的限度约束就越松。不法侵害的缓急是指不法侵害的紧迫程度,不法侵害越紧迫,防卫过当的标准就应当越宽松。同时,防卫行为是否适当与适度,还应综合侵害或攻击行为的方式、侵害程度的轻重、侵害行为的紧迫性与危险性、保全法益与侵害法益等因素进行分析,并考虑被侵害人在面对不法侵害时采取防卫措施的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根据以上防卫过当的理论,结合本案分析认为:若陆某先动手将李某成连人带车一起踢倒在地,并对其实施殴打,那么对李某成而言,陆某的行为就是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但这种殴打行为也仅是一般的殴打行为。本案起因也很偶然,双方当事人之间素不相识也并没有什么深仇大恨,即便是三人同时围攻殴打李某成,这种伤害行为也只是一般的殴打,侵害的强度并不高,危险程度并不紧迫,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李某成虽然有防卫意思,但其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陆某捅伤并造成其死亡的重大后果,则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所以,李某成的行为成立防卫过当。

(二)李某成的行为不构成特殊防卫

成立特殊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是,防卫行为作用的对象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需要注意的是:1.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情形有对于非暴力犯罪、一般违法暴力行为、轻微或一般暴力犯罪实施防卫行为的情形,但此类情形中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只是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才不存在防卫过当。2.条文中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主要是对暴力犯罪的列举,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行凶”是指行为在杀人目的与伤害目的之间界限不明,但有极可能造成他人严重重伤或者死亡后果的行为,因此,对于因遭受暴力造成一般重伤的,不应该囊括在在“行凶”含义之内。3.并非对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都可以采取无限制无约束的防卫行为,只有当这些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才可能成立特殊正当防卫。此处人身安全的范围,应仅指人身生命安全与重大的身体健康安全。暴力犯罪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仅是一般性的,即造成严重重伤或死亡结果的危险性并不紧迫时,不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范围之内。

某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刑法所规定的行使特殊防卫权的前提条件。从本案现有的证据分析,本案中三人共同殴打李某成的行为,并非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换句话说,本案的侵害行为,并不是法条中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本案中,林某等三人的行为,只是因为不满而殴打李某成,其殴打行为根本不可能造成李某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所以不能说这种一般的殴打行为是紧迫的、严重的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不法侵害。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特殊防卫与一般正当防卫的区别在于:特殊正当防卫只能以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為作用对象;而一般正当防卫的作用对象则是需要防卫的任何犯罪与其他一般违法行为;不能将刑法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理解得过于宽泛,使特殊防卫与一般正当防卫发生混同。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中起因偶然,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无深仇大恨,陆某仅因被李某成无意中弄脏衣服而将李某成踢倒在地并实施了殴打,这种殴打只算得上一般的侵害行为,即使是林某、陆某、周某三人同时围攻殴打李某成,也只能算是一般的殴打行为,而且这三人也只不过是想教训一下李某成而已,并非希望造成对方重大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可见不论是陆某或是他们三人一同对李某成进行殴打,都只能算是一般意义上的殴打,并不是情况紧迫、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侵害行为。因而李某成虽然有防卫的意思,但持刀将陆某捅伤,最后导致陆某死亡,造成如此严重的损害后果,则明显超出了必要的限度。笔者认为李某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

四、结论

回述本案,之所以对被告人的犯罪定性有很大的分歧,关键在于我国现行刑法对防卫过当的认定上存在一些尚未明确的标准,导致在遇到这一特殊情形时相关司法实践操作碰到尴尬。

依照我国现行刑法,防卫过当必须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行为,虽然我国司法解释已经指明,必要限度是指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而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能认识到其防卫程度超过正当防卫所需的必要程度,但是对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的受害者来说,采取防卫措施的强度受其当时的恐惧程度和自身本能及情绪等因素所影响。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多数当事人内心是充满恐惧和惊慌的,此时被害人容易将危险放大,会产生只有将不法侵害人完全制服才能得以脱身的心理,在此心理下,会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致其重伤甚至死亡。当受害人受自身求生本能或激动情绪影响时,也会产生上述心理,最终做出符合心理安全防线的防卫行为。因此,如何在此类案件中平衡主观与客观的关系、如何正确裁量当事人的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等问题仍应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究。

10.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 篇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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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

今天,赢了网小编要为大家整理的知识是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的范本,以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

一、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李某杰(被告人),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xx区羊角镇爱群上高村0008号,现羁押于xx市第一看守所。

答辩人李xx(被告人),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住xx市xx区羊角镇爱群上高村0008号,是答辩人李某杰父亲。

答辩人周xx(被告人),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住茂名市茂港区羊角镇爱群上高村0008号,是答辩人李某杰母亲。

被答辩人(原告人)黄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xx区羊角镇石望天塘村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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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答辩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答辩人已经收到,为正视听,答辩人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对损害的发生亦有重大的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减轻答辩人的赔偿责任。

如果被答辩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话,让答辩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则有失失允。因此《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事实,被答辩人在本案中有如下重大过错:

1、被答辩人在文化广场处挑逗答辩人的同学黄xx、邓xx等人;受到答辩人等人劝阻,挑逗未逞后,恃着人多势众,出言侮辱答辩人,还放出狠话,扬言答辩人等人如不速速离开,就叫人拿刀来砍他们,这是被答辩人过错之一。

2、被答辩人打电话叫二十多人持刀来到文化广场寻找答辩人等人,意欲行凶,故意伤害答辩人等人,这是被答辩人过错之二。

另根据本案事实可知,答辩人没有参与殴打被答辩人,又是从犯,在内部责任分担上,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关于“连带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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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的规定,承担次要于其他同案人的侵权责任。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45104.58元,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1、被答辩人主张其所受伤害程度达到9级伤残,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1)xx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茂南)公(司)鉴(法活)字【2011】114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B1 i)九级 3)款规定认定被答辩人已构成九级伤残属于适用标准错误。《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第1.2款明确规定:“本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因此签定机构依法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标准进行伤残鉴定,不应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进行伤残鉴定。

(2)xx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茂南)公(司)鉴(法活)字【2011】114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里面没附有从事此次鉴定的医师的医师职业资格证书,那么此次鉴定是否是由具有鉴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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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的医师做出也就是一个不确定的事实。综上两点可知,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茂南)公(司)鉴(法活)字【2011】114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所出具的认为被答辩人构成九级伤残的签定意见是错误的。

2、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药用单据660元整,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被答辩人仅提供一张商品销售清单证明其曾支出此费用,但该清单没有相关发货人、复核人、签收人、收款人签名,甚至是由哪一间公司出具的也没有写明,更不用说在清单上盖有销售单位的法人公章了,因此该清单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不能作为证据采用。

3、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护理费1260元整,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1)被答辩人并没有失去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生活自理能力。(2)上述费用发生于被答辩人住院期间,医院已统一安排护士对被答辩人进行护理,该笔费用已纳入医疗费的范围,不应另列护理费。(3)在治疗医院没有建议另派护理人员对被答辩人进行护理的前提下,被答辩人亲属亲自或雇佣护理人员对被答辩人进行护理,不具有必要性,由此产生的相关护理费用应由被答辩人方自行承担。(4)就算需要护理,在没有相关机构出具明确意见的前提下,本案有二位护理人员对被答辩人进行护理,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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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的规定。

4、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整,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后,因其在医院治疗期间支出的伙食费用超过平时在家的伙食费用,而由加害人就其合理的超出部分予以赔偿的费用。(1)本案中,被答辩人须对其在住院期间伙食费超出平时在家的伙食费及超出部分的合理性进行举证证明。(2)就算需要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性质可知,只有被答辩人才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答辩人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3)换一句话说,陪护人员不是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补助对象,因为需要陪护的话,护理费中自然包含中陪护人员的生活费用;不需要陪护的话,那陪护人员的生活费应由被答辩人方自力承担。

5、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营养费3000元整,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赔偿义务人仅应赔偿受害人必要的营养费,这意味着营养费的赔偿数额应当适当,赔偿义务人没有义务赔偿不是受害人必要的营养费。(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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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根据本案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可知,医疗机构仅建议被答辩人注意休息,及时门诊,并没有就被答辩人是否需要补充营养、补充多少出具任何意见。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营养费3000元整,于法无据。

6、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交通费200元整,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可本案被答辩人没有提供任何正式票据证明其或相关陪护人员因就医而付出了交通费,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交通费200元整,于法无据。

7、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残疾赔偿金31561元整,没有事实依据,法院应酌情减少。(1)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茂南)公(司)鉴(法活)字【2011】114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所出具的认为被答辩人构成九级伤残的签定意见是错误的,被答辩人所受伤害程度是否达到九级伤残是一个不确定的事实。(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的调整。”原告人作为一名在读初中生,根本就没有收入,就算有收入也是来源于家人,因此就算其部分丧失了劳动能力,但该部分劳动能力的丧失对其实际收入却没有产生任何影响,所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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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应酌情减少残疾赔偿金的数额。

8、对于后续医疗费用,建议待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为妥。(1)诊断证明书并没有出具证明要求进行后续医疗,因此该费用并不必然发生。(2)就算上述费用发生了,也不必然是30000元整。因此建议后续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以减少其中的主观臆断成份。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对损害的发生亦有重大的过错,应当按照过错相抵原则,酌情减少答辩人应该承担的赔偿数额。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45104.58元,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以上意见,建议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采纳,并做出公正判决。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某杰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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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

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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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查海关记录 http://s.yingle.com/l/wq/690070.html 呼唤

康的财

http://s.yingle.com/l/wq/690069.html

 以诚信为本续谱百年辉煌

http://s.yingle.com/l/wq/690068.html

 青岛发布首批300家失信企业名单

http://s.yingle.com/l/wq/690067.html

 汽车贴膜防骗三段论

http://s.yingle.com/l/wq/690066.html

  神泪骗术 http://s.yingle.com/l/wq/690065.html 假扮算

http://s.yingle.com/l/wq/6900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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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去诚信的企业还会失去什么

http://s.yingle.com/l/wq/690063.html

 青岛首批300家失信企业名单(3)http://s.yingle.com/l/wq/690062.html

 商业陷阱:蒸发4200万黑幕

http://s.yingle.com/l/wq/690061.html

 南京高淳县04年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http://s.yingle.com/l/wq/690060.html

 诚信,贸易路上第一课

http://s.yingle.com/l/wq/690059.html

 2004诚信生产科学消费鸡精研讨会

http://s.yingle.com/l/wq/690058.html

 富豪“落马”与致富神话

http://s.yingle.com/l/wq/690057.html

 一起典型的赖账案(2)http://s.yingle.com/l/wq/690056.html

  政府诚信也是政绩 http://s.yingle.com/l/wq/690055.html 听会“

”的老

http://s.yingle.com/l/wq/690054.html

 黑窝点竟有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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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推行网上卖家诚信承诺登记

http://s.yingle.com/l/wq/690052.html

 中铁十六局诚信经营的启示

http://s.yingle.com/l/wq/690051.html

 以诚信为本的道就是商道

http://s.yingle.com/l/wq/690050.html

 广交会企业品牌和信用并行

http://s.yingle.com/l/wq/690049.html

  老客户会是骗子吗 http://s.yingle.com/l/wq/690048.html 贷款

http://s.yingle.com/l/wq/690047.html

 波音信用危机中走马换帅

http://s.yingle.com/l/wq/690046.html

 网上叫卖“考研试题”骗局

http://s.yingle.com/l/wq/690045.html

  实在也创名牌(1)http://s.yingle.com/l/wq/690044.html 揭穿“

http://s.yingle.com/l/wq/690043.html

 精明商贾因何误踩“接站”陷阱

http://s.yingle.com/l/wq/690042.html

 10年前靠50万元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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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第三大会计事务所遭封杀

http://s.yingle.com/l/wq/690040.html

 不诚信企业可能付出沉重代价

http://s.yingle.com/l/wq/690039.html

 专家支招破解信用卡盗刷难题

http://s.yingle.com/l/wq/690038.html

 应该加强上市公司诚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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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业都要讲究诚信 http://s.yingle.com/l/wq/690036.html 标普维

B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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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诚信也是一种投资 http://s.yingle.com/l/wq/690034.html 有了问

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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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样的骗子,我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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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的宝洁之路 http://s.yingle.com/l/wq/690031.html 广州市不良信用“合同欺诈公司”名单 http://s.yingle.com/l/wq/690030.html

  是价格折扣 http://s.yingle.com/l/wq/690029.html “借打”手机陷阱 http://s.yingle.com/l/wq/6900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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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港商谈生意,“出老千”骗巨款 http://s.yingle.com/l/wq/690027.html

 杭州多家酒店掌门人涉嫌酒水贿赂案 http://s.yingle.com/l/wq/690026.html

 2003年——中国冲击信用缺失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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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定“AAA级广告信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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