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精选8篇)
1.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篇一
北京市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财务行为,促进物业管理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北京市各类物业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
其他行业独立核算的物业管理企业也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按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投入的资产为国家资本金;
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为法人资本金;
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为个人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为国外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第六条 企业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短期债券、应付票据、应交税金、应付工资、应付投资者利润、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预收帐款、代收费用、预提费用,以及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等。
长期负债主要包括长期借款、电梯折旧费、水泵折旧费、天线折旧费、代管基金。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期偿还各种流动负债,如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八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第九条 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在途资金等。
第十条 应收及预付工程款包括应收工程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待摊费用、预付分包工程款、预付分包备料款。
第十一条 企业可以于年度终了,按照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0.3--0.5%计提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
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准备金。
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冲减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 存货包括主要材料、其他材料、设备、低值易耗品。
第十三条 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的,按买价加运杂费、采购保管费和税金等计价;
建设单位供应的,按合同确定价值计价;
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运杂费和加工费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存货的,按照市场价计价。
第十四条 企业领用或者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第十五条 企业领用的材料、低值易耗品,一次或分期摊入工程成本和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 企业对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
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
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分为四大类。
一、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施工机械、运输设备、办公设备。
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职工宿舍、招待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俱乐部、食堂等单位使用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
三、租出固定资产。
四、未使用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法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调试费和交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市价)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税金、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安全价值计价;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条 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采用的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严格执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中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清理报废的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益与其帐面净值(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二条 企业对固定资产应每年盘点一次。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减去估计折旧的净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其原值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偿以及残值后的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五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二十四条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自行开发并且申请取得专利的,按照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
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按照有关部门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计价。
商誉不得作价入帐。
企业出售或转让商誉、非专利技术的计价,由法定评估机构确认。
企业的非专利技术,不管是自行开发或外部购入,其费用全部列做当期费用处理。
土地使用权取得时无计价的不计价;有价取得的,按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作为土地使用成本,计入无形资产。
第二十五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收益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法律合同有规定的,按规定确定收益年限。没有规定的按最少不得少于十年掌握。无形资产的摊销直接冲减无形资产帐户。
第二十六条 递延资产是指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工程支出、在用低值易耗品的待摊销部分。待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为筹建企业而发生的资金汇兑损益、利息等支出。
开办费自生产经营的月份次月起,按不得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有效期限内,分期摊入成本或者管理费用。
第六章 代管基金
第二十七条 代管基金是指企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公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房屋公用部位维修基金是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大修理的资金。房屋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楼内存车库等。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共用设施和共用设备大修理的资金。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共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公用天线、供电干线、共用照明、暖气干线、消防设备、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室外停车场游泳池各类球场等。
第二十八条 代管基金作为企业长期负债管理。
代管基金应当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定期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检查与监督。
代管基金利息净收入应当经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认可后转作代管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有偿使用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管理用户、商业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应当设立备查帐簿单独进行实物管理,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签定的合同、协议支付有关费用(如租赁费、承包费等)。
管理用房是指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向企业提供的办公用房。
商业用房是指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向企业提供的经营用房。
第三十条 企业支付的管理用房和商业用房有偿使用费,经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认可后转作企业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企业认可后转作代管的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第七章 成本和费用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维修、管理和服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计入成本、费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计入营业成本。营业成本包括直接人工费、直接材料费和间接费用等。实行一级成本核算的企业,可不设间接费用,有关支出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直接人工费包括企业直接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等人员的工资、奖金及职工福利费等。
直接材料费包括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直接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和动力、构配件、零件、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
间接费用包括企业所属物业管理单位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及职工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水电费、取暖费、办公费、差旅费、邮电通讯费、交通运输费、租赁费、财产保险费、劳动保护费、保安费、绿化维护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费用等。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经营共用设施设备,支付的有偿使用费计入营业成本。第三十四条 企业支付的管理用房有偿使用费,计入营业成本或者管理费用。
第三十五条 企业对管理用房进行装饰装修发生的支出计入递延资产,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期摊入营业成本或者管理费用。
第三十六条 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一次转入当期损益。
财务费用是指为筹集资金等理财活动而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利息净支出(利息收入减利息支出)、汇兑净损失、银行手续费、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评估、验资、检查等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财产保险费、办公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广告宣传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折旧费、劳动保护费、职工取暖费、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坏帐损失。
工资主要是指发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加班工资、临时工工资、交通费、洗理费、各种政策性补贴。以上费用发放是先在“应付工资”的借方反映,然后按月转入管理费中的工资科目。
福利费是指按应发职工工资总额的14%计提的费用。主要用于支付职工医药费、家属医药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程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以及按规定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事业的其他开支。
工会经费是指按应发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的费用,由工会另行开户,按工会规定开支。
职工教育费是指为提高职工文化水平和学习先进技术进行业务培训而支付的费用,按应发职工工资总额的
1.5%掌握使用。
劳动保险费主要指开支退休职工药费、按规定提取的统筹金、异地安家补助、职工退休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其他经费。
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困难补助在统筹金中冲减。
待业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交纳。
劳动保护费是按规定发给职工的各种劳动保护用品的支出。主要包括:工作服、手套、毛巾、肥皂等、财务人员的保健费、防暑降温费等。
财产保险费是企业为财产保险支付的费用。
交通差旅费主要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而发生的车船费、住宿费及各种补贴。
职工取暖费是指发给职工的煤火费、暖气费、房管部门收取的公房维修费。
第八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三十七条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从事物业管理和其他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第三十八条 主管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维修、管理和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物业管理收入、物业经营收入和物业大修收入。
物业管理收入是指企业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的公共性服务费收入、公众代办性服务费收入和特约服务收入。
物业经营收入是指企业经营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房屋建筑物和共用设施取得的收入,如房屋出租收入和经营停车场、游泳池、各类球场等共用设施收入。
物业大修收入是指企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等工程施工活动所取得的工程结算收入。
第三十九条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主管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房屋中介代销手续费收入、材料物资销售收入、废品回收收入、商业用房经营收入及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等。
其他业务支出是指企业从事其他业务活动所发生的有关成本和费用支出。
企业支付的商业用房的有偿使用费,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企业对商业用房进行装饰装修发生的支出计入递延资产,在有效使用期内,分期摊入其他业务支出。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在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价款的凭证时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物业大修收入应当经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签订认可后,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企业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双方签订付款合同或协议的,应当根据合同或者协议的付款日期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第四十一条 企业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以及补贴收入。第四十二条 补贴收入是指国家拨给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第四十三条 营业利润包括主营业务利润和其他业务利润。
主营业务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营业税金及附加,再减去营业成本、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后的净额。
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是指其他业务收入减去其他业务支出和其他业务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后的净额。
第四十四条 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净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等。
投资损失包括对外投资分担的亏损、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的款项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减少的净资产中所负担的数额等。
第四十五条 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净额。
营业外收入包括国定资产的盘盈和出售收益、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国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被没收的财物损失等。
第四十六条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等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延续弥补,五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等弥补。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按照国家规定做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第四十八条 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种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金50%时可不在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第四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提取公益金后,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优先股股利。
(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三)支付普通股股利。
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但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第五十条 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用于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第五十一条 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第九章 对外投资
第五十二条 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企业不得以国家专项储备的物资以及国家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财产向其他单位投资。
第五十三条 企业的对外投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对外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资产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企业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前分期计入投资收益。
企业认购的股票,按实际支付价款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以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第五十四条 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和股票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没有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减而变动;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被投资单位增减的净资产中所拥有或者分担的数额,作为企业的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同时增加或减少企业的长期投资,并且在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得股利或者利润时,相应减少企业的长期投资。
第五十五条 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利润和股利,扣除分担的亏损,计入投资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或者补交所得税。
第五十六条 企业收回的对外投资与长期投资帐户的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
第十章 外币业务
第五十七条 企业的外币业务是指以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和计价等业务。第五十八条 企业一般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
记帐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五十九条 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记帐。折合记帐本位币的汇率可以是外币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为中间价,下同)或者是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
第六十条 月份终了,企业应当将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等各种外币帐户(不包括按调剂价单独记帐的外币项目)的余额,按照月末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按照月末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
第六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筹建期间发生的,如为净损失,计入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如为净收益,自企业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转销,或者留待弥补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亏损,或者留待并入企业的清算收益。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发生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等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资产的价值。
第六十二条 企业收到投资者的出资额,如需折合为记帐本位币的,有关资产帐户按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或者当月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实收资本帐户按合同、协议中约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合同、协议未作约定的,按企业收到出资额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
有关资产帐户与实收资本帐户采用的折合汇率不同产生的折合记帐本位币差额,作为资本公积金。
第六十三条 企业发生外汇调剂业务时,按照下列原则处理:企业按照买入外汇外汇调剂价单独记帐的,支用时,按照买入时的帐面调剂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记帐。帐面调剂价可以采用逐笔辨认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方法确定。企业调剂外汇不实行单独记帐的,买入的调剂外汇按照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外汇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作为调剂外汇价差。在支用调剂外汇时,属于购买资产或者支付费用的,调剂外汇价差计入有关资产价值或者有关费用;属于偿还债务的,调剂外汇价差计入财务费用。7
卖出调剂外汇时,实际取得款项与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的差额,应当冲销调剂外汇价差,如有余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卖出其他外汇时,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第十一章 企业清算
第六十四条 企业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企业债权、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清洁纳税事宜以及处理企业剩余财产。
第六十五条 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财产和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不得处置企业财产。
第六十六条 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帐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评估确认价值或变现收入等为依据。
第六十七条 清算期间发生的法定清算机构的成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以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计入清算费用,由企业现有财产优先支付。
第六十八条 企业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或盘亏,财产变价净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收益或清算损失。
第六十九条 企业在宣布终止前6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帐:
一、隐藏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七十条 企业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利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等;
二、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
三、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第七十一条 企业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交纳所得税。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按照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剩余财产不能全额偿还优先股股金时,按照各优先股股东所持比例分配。
第七十二条 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供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七十三条 企业应当定期向主管财政机关等政府部门和其他与企业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向证券交易机构和证券监督机构等提供年度有关财务报表。
第七十四条 企业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以及有关附表。年度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一并报主管财政机关。
第七十五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以下内容:
一、生产经营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资金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税金缴纳、各项物资财产变动等情况。
二、对某些重要项目采用的财务会计方法及其变动的情况和原因;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财务报告前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为便于正确理解财务报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 企业总结、考核和评价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偿债能力指标,运营能力指标和盈利能力指标。
偿债能力指标主要有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用于评价企业流动资产总体变现能力和偿还短期债务能力;资产负债率,反映企业举债经营状况。
运营能力指标主要有存货周转率,反映企业使用经济资源或资本的效率及有效性。
盈利能力指标主要有资本金利润率、销售利税率、净值报酬率等,反映的盈利能力和投资效益。
主要财务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总资产
存货周转率=销货成本/平均存货
资本金利润率=利润额/资本金总额
销售利税率=利税总额/销售额
净资产报酬率=利税额/平均股东权益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上述指标以外的一些比率进行分析。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企业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由北京市财政局修订和解释。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2.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篇二
再生资源是指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 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 经过回收、加工处理, 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细则》提出, 政府扶持和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放和推广, 鼓励多渠道、多方式筹集再生资源开发利用资金,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
《细则》要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 按属地管理原则, 向所在市、县 (市、城区) 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还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 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领取备案证明。
3.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篇三
一、评审依据及标准
(一)评审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
(二)评审标准
1.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2.GB/Z19579-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以上文件如有新的版本,则以最新版本为依据。
(三)增设加分项
申报企业或组织在品牌建设、创新驱动、经济效益、社会责任等方面有特别突出成绩和效果的,作为评奖的加分项给予一定的加分。
二、评审程序
(一)发布通知
每届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由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就奖项评选方案函商市奖项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经市奖项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与市奖项管理工作主管部门会签并印发评选工作通知。
(二)组织申报
1.申报原则及范围。申报市政府质量管理奖遵循自愿原则,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鼓励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农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以及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积极申报。
2.申报基本条件。申报企业或组织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
(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
(3)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持续改进效果显著;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4)在鼓励创新,推进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走在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前列;
(5)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位于国内或本市同行业领先地位;
(6)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3.申报材料。申报企业或组织应提供以下材料:
(1)《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按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如实、完整填写。
(2)组织概述(简介)。内容要求见GB/Z19579-2012附录B,字数限3000字以内。
(3)自评报告。对照GB/T19580-2012的要求,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逐条用事实和数据进行评价说明。报告文字力求简要,含图表不得超过6万字数。
(4)证实性材料。提供与申报表及自评报告内容相关的证实性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需提供电子文档(光盘)1份和一式4份的书面材料(装订成册)。
4. 资格审查。企业或组织将申报材料报注册所在地区(县)质量工作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符合标准、申报材料是否齐备。审查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通过后,形成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送评审办。
(三)材料评审
1. 组建评审组。评审办根据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实际情况,从评审专家库中遴选评审专家,组织若干个材料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组长,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基本条件的要求;申报材料是否详实、完整;申报材料能否反映企业或组织贯彻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方法、展开和结果。由评审组最终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及分数。
3.评审办依据材料评审报告及分数,遵循好中选优原则,按不超过最多评奖数1:2的比例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4.评审办向未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书面反馈有关情况。
(四)现场评审
1.组建评审组。评审办依据进入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的实际情况,组织若干个现场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组长。
2.现场评审程序包括:
(1)编制现场评审计划:由各评审组组长负责编制本组的现场评审计划并报评审办。评审办与受评企业或组织进行沟通,确认后批准实施。
(2)现场评审前准备:
a.评审组长主持召开预备会,明确评审要求和分工。
b.评审员根据分工分别编制现场评审检查表,经评审组长审核同意后实施。
c.评审组准备好实施现场评审所需的记录表和文件。
(3)现场评审应关注的重点:
a.影响生产经营的关键因素,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措施。
b.发展方向、战略目标及部署,战略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实施的结果。
c.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情况。
d.主要经济指标、市场地位、社会贡献程度在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中的位置及发展趋势。
e.保障员工合法权益,调动员工积极性及员工的满意度、稳定性的结果。
f.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特别是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方面的方法和结果。
g.技术水平、基础设施和检测手段。
h.履行社会责任体系的建立情况及结果。
i.持续改进的方法和结果。
(4)实施现场评审:
a.召开首次会议。评审组全体成员和受评企业或组织的中层以上领导参加并签到。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主要内容有:介绍与会人员;阐明现场评审的目的、依据及评审方法;确认评审的计划及安排;宣布评审员及受评企业或组织行为规范;受评企业或组织高层领导介绍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主要过程和结果。
b.现场调查访问。评审员按照评审标准、现场评审计划、现场评审检查表,进入受评企业或组织的各个现场,调查了解贯彻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方法、展开和结果,获取相关的信息和证据,并记录在现场评审检查表上。记录的信息和证据应真实、准确、可追溯。
信息和证据获取的方法有:与受评企业或组织的人员进行沟通、座谈和问卷调查;查看有关文件、资料、记录等;对绩效数据进行核实等。
c.召开评审组会议。评审组组长召集评审组会议,沟通现场评审情况,掌握评审进度,研究解决评审中发现的问题。
d.与高层领导沟通。现场调查访问结束后,评审组应与受评企业或组织的高层领导进行沟通,反馈现场评审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并听取受评企业或组织高层领导的意见。
e.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期间,评审组成员应根据评审计划分工,完成逐条报告。在现场评审结束前,评审组应进行合议,对受评企业或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的情况进行评分,并形成现场评审综合报告及分数。
f.召开末次会议。评审组全体成员和受评企业或组织的中层以上领导参加并签到。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主要内容有:重申现场评审的目的、依据及评审方法;概述评审过程;宣读现场评审综合报告;受评企业或组织对现场评审报告予以确认;受评企业或组织高层领导表态发言。
3.提交现场评审报告:完成现场评审后,由各评审组组长召集全组评审员研究,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及评分结果向评审办提交。
(五)综合评价
评审办对各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汇总与审查,形成综合评价报告,依据参评企业或组织的综合评价情况以及北京市产业发展定位,提出不超过10家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
(六)审查评议
评审办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汇总,连同拟获奖建议名单、综合评价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市政府质量管理奖和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提名奖候选名单。
(七)社会公示
1.评审办通过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对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评审办负责受理公示期间的意见反映,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3.评审办将公示情况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
(八)审定报批
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审定拟获奖名单后,由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就评选结果与市奖项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进行会签,呈报市政府批准。
(九)表彰奖励
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与市奖项管理工作主管部门会签并印发评选表彰决定,对获得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企业或组织进行表彰。
三、评审监督
(一)监督主体与对象
1. 评审委员会成立市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监督组(以下简称“监督组”);
2.监督对象包括评审办、评审组、评审员和受评审的企业或组织。
(二)监督内容
1.是否遵循评审工作原则;
2.评审工作是否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3.评审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要求;
4.评审人员是否遵守廉洁自律和行风建设规定;
5.受评单位是否有不正当行为。
(三)监督职责
1.受理举报、投诉,组织开展查处工作;
2.建立受评单位和评审人员相互监督机制,及时掌握评审方、受评方相互监督的情况;
3.及时调查核实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并提醒和告诫有关人员;
4.经查实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四、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管理
(一)获奖企业或组织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并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管理新方法、新经验,为全市企业和组织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做出表率。
(二)企业或组织获奖后三年内每年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开展自我评价,不断完善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和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一季度末向评审办提交上一年《卓越绩效自我评价报告》,字数限1万字以内。
(三)企业或组织获奖后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和市奖项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联合报请市政府撤销其所获奖项,并向社会通报。
五、附则
4.县公路养护管理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篇四
1、公路养护管理人员必须服从上级的各项工作安排部署,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做好公路养护工作。
2、公路养护管理人员必须保持所管护的路段畅通、整洁,定时对管护路段路面进行彻底清扫、路肩进行除草整理、边沟进行清理等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同时,积极配合上级搞好农村公路创建等工作。
3、养护管理人员要随时检查管护路段路面、桥梁、隧道、涵洞、路沿带、挡土墙、防护坡、道路交通标志等附属物等损坏情况和水毁塌方情况,及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同时做好管护路段各种报表填写和上报工作,所有填报数据必须真实可靠,不得瞒报、虚报。并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及时做好5方以下的塌方清理工作,排除管护路段的各种险情,在最短的时间内消除安全隐患。
4、坚决制止侵占、损害公路及公路设施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及时上报单位,交给所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及时进行处理,依法维护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
5.晨会管理实施细则 篇五
1、列队整理点名:
全体参会人员分四排列队(售后服务部站最后一队,因其部门每日参加晨会人员不确定),前后对应站好(人员固定位置),队形整理完毕后点名开始。
2、喊口号:
主持人问好:今天是2011年*月*日,星期*,各位大正公司的同仁们,早上好!我们的口号是。。
大家喊三遍口号。
3、仪容仪表检查:
各队列人员相互检查,不合格者按仪容仪表管理规定执行,并一处不合格扣1分,月底扣分最多人员进行大会检讨,并负激励主持晨会一次。(管理部进行记录)
4、当日各项工作汇报:(各相关人员,前一天预沟通一下)
5、学习环节:此环节内容可以多样,主要为以下几种:
行业新闻;财经热点聚焦;员工风采展示(个人演讲、演讲比赛等等);员工经验分享;读书心得分享;每日一则职场/管理小故事讨论;公司内部发生的感人小故事;历史上的今天;制度宣导;生日祝福;新人介绍等。
6、鼓掌结束:
主持人:谢谢大家,今天的晨会到此结束!
全体员工:鼓掌三声
晨会口号待选:锐意进取,居安思危,信诚承诺
因为自信,所以成功!
因为有我,所以更好!
态度决定一切,细节决定成败。
只有勇于承担责任,才能承担更大的责任。
忠诚合作、积极乐观、努力开拓、勇往直前。
永不言败,我们是最好的团队。
忠于公司、忠于职业、忠于人格
成功者找方法,失败者找借口
以人为本,锐意进取,追求卓越
行动是成功的开始,等待是失败的源泉。
四、晨会的标准流程1、8:30分准时开始列队:
管理部放集合音乐,8:31分人员集合完毕,停音乐,主持人持点名册开始整理队列:所有与会人员分成四队,()售后服务部站最后一队,前后对应站好(人员固定位置),十秒内站好:主持人喊十,九。。三、二、一,站好后点名开始。队列要整齐。
2、8:35分开始喊口号:
主持人问好:今天是2011年*月*日,星期*,各位大正公司的同仁们,早上好!我们的口号是。。
大家喊三遍口号。
3、8:37分开始仪容仪表检查:
一、三排队列人员向后转,各队列人员前后相互对应检查(以仪容仪表管理规定为检查标准),主持人进行监督,不合格者按仪容仪表管理规定执行,并一处不合格扣1分,月底扣分最多人员进行大会检讨,并负激励主持晨会一次。
4、8:42分当日各项工作汇报:
5、8:50分学习环节:此环节内容可以多样,主要为以下几种:
制度宣导;行业新闻;财经热点聚焦;员工风采展示(个人演讲、演讲比赛等等);员工经验分享;读书心得分享;每日一则职场/管理小故事讨论;公司内部发生的感人小故事;历史上的今天;生日祝福;新人介绍等。
主持人可以每天从中挑选不同的项目进行,避免晨会的单调乏味,力争将晨会做得生动有趣并能达到学习意义。
6、晨会结束:
主持人:谢谢大家,今天的晨会到此结束!
全体员工:鼓掌三声
五、晨会的考勤及奖罚制度
1、每位晨会参与员工不得无故缺席、迟到,迟到者按考勤制度办理,并处以迟到三次负激励主持晨会一次,无故缺席者负激励主持晨会一次。
2、每月例会上对上一月的晨会情况进行交流与反馈,由全体参会人员评出主持明星一名,予以外出培训奖励一次。
6.印章管理实施细则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
XX银行印章管理,规范用印程序,维护印章的法定性、权威性,促进加强业务管理,防范风险,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印章是XX银行各级机构依法刻制的,用于确认并表明经营管理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工具。第三条 印章管理是指对印章的刻制、分发(领取)、启用、使用、保管、更换、收缴、销毁等一系列活动的规范、监督、检查和考核。第四条 印章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规范操作,防范风险的原则。第五条 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印章管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单位印章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六条 各级行办公室是印章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主管本级行印章,并指导、检查下级行印章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起草本行有关印章管理的制度并指导和监督执行;统一办理公章的刻制、启用、更换、收缴和销毁等工作。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业务专用印章的管理。具体负责起草业务专用印章管理制度并检查和监督落实;审批或组织业务专用印章的刻制、分发和销毁等工作。第八条 各级行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管理工作,熟悉有关流程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并做好教育和培训等工作。第二章 印章种类 第九条 公章。按照法定规格、外形、尺寸和式样刻制的,标明各级行及其内设机构名称的印章。2
第十条 财务用章。各级行用于经费资金会计核算在开户行预留签章卡片上的签章及办理本外币结算业务中在会计凭证上加盖并表示业务合法性的特定印章。
第十一条 业务用章。各级行为便于工作专门刻制的用于某种特定用途的印章,其法律效力只适用于印章上标明的使用范围。(1)质押章(2)副本章(3)DUPLICATE章(4)正本章(5)文件齐全章(6)附件章(7)销户章(8)不得提取现金章(9)作废章(10)黑名单已审章(11)见证章(12)印鉴核符章(13)与原件核对一致章(14)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章(15)关联方审核章(16)手型标记章(17)已供汇章(18)汇票背书章(19)信用证保兑业务专用章(20)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21)外汇业务专用章(22)携带外汇出境专用章(23)进口付汇已报审章(24)假币专用章 3
(25)委托收款章(26)一交收妥抵用章(27)二交收妥抵用章(28)业务核算专用章(29)业务受理专用章(30)结算专用章(31)汇票专用章(32)押运交接专用章(33)业务章
第十二条 人名章。第十三条 部门专用章 第三章 规格标准 第十四条 公章。包括各级行的公章。规格标准:
(一)总行公章,直径4.5厘米。
(二)分行公章,直径4.2厘米。
(三)支行公章,直径4.0厘米。具体规格式样附后(附件1)。第十五条 财务用章。规格标准:各级行财务用章为正方形章,边长2.5厘米。具体规格式样附后(附件1)。第十六条 业务用章。根据不同的业务需要制作。规格式样按照总行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人名章。正方形章,边长一般为2厘米。长方形章,一般为0.4×1.2厘米。第十八条 部门专用章。总行部门专用章:圆形,直径4.2厘米;分行部门专用章:圆形,直径4.0厘米。4
第十九条 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具体要求:
(一)总行公章全称为“XX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二)分支机构行政公章应与营业执照记载的机构名称一致,所刊全称为“XX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分(支)行”。
(三)部门专用章全称为 “XX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部”。
第二十条 印章的质料,须采用公安部门认可的质料,由总行确定。具体要求: 各级行公章使用铜质材料。财务用章使用牛角质材料。业务用章使用硬质橡胶材料。部门专用章使用硬质橡胶材料。正方形章使用牛角质材料,长方型章使用硬质橡胶材料或光敏材料。为提高防伪能力,应按照公安部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规定的标准刻制。各类印章均不得使用原子印章。第四章 制发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章的刻制 依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办理有关手续后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第二十二条 财务用章的刻制 除XX分行的财务用章由总行统一管理外,其他分行的财务用章实行总、分行两级管理的原则,凡属全行范围内使用的财务用章由总行统一刻制管理;其他财务用章由总行统一设计格式,由分行刻制、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 业务用章的刻制 由总行营运部统一管理制作,包括明确业务印章的种类,制定印章的规格式样及安排刻制,人民银行及其他有权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5
第二十四条
人名章的刻制 根据工作需要报总行营运部统一安排刻制。第二十五条 部门专用章的刻制 由总行有关部门提出需求,提交总行合规部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室安排刻制,人民银行及其他有权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六条 刻制公章、内设机构公章和涉及资金安全、表示职责权力等重要业务专用印章,必须按规定向公安部门办理申请登记和审批手续,在指定的刻制单位刻制。
第二十七条 机构名称变更需要刻制印章的,应由印章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文件刻制;印章损坏或遗失等需要刻制的,应由使用单位填写《XX银行印章刻制申请单》(附件2)向印章管理部门申请刻制。第二十八条 颁发程序
(一)印章刻制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制发部门应予以登记,并预留印模存档备案。
(二)颁发印章,应严格履行手续,确保安全。
(三)各使用单位的印章收妥无误后,上级行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宣布启用。行文应规定启用日期并附印模。印章在宣布正式启用后方可使用。第五章 授权管理 第二十九条 XX银行总裁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人,各分(支)行均为XX银行的分支机构,依法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第三十条 XX银行印章实行总裁授权管理制度。(一)公章由总裁指定专人保管。执行副总裁为总裁授权的公章授权人,各分(支)行行长为总裁授权的各分(支)行公章授权人。(二)会计财务部为全行的财务管理部门,其负责人为总裁授权的财务用章授权人。6
第三十一条 营运部为全行的业务管理部门,其负责人为总裁授权的业务用章授权人。第三十二条 总行各部门的负责人为总裁授权的部门专用章授权人。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银行正常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银行利益,特明确以下印章使用授权原则:
(一)印章使用一般按“谁分管谁负责谁核准”的原则办理。
(二)涉及到银行有关重大合同、重要协议的签定、重大业务的办理,以及重要文件、通知或需要对外发放的公文、信函、报表等,须由用印人填好《XX银行用印申请单》,经总裁室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可用印。
(三)涉及到银行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日常事务的办理等事宜,经会计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用印。
(四)涉及到银行日常业务的办理,须经各相关业务部门审查,经有权人批准后,方可用印。
(五)涉及需使用公章的所有文件、报表等,应按照权限划分进行审批后,方可用印,具体权限划分详见《公章用印权限划分表》(附件8)
(六)涉及到使用部门专用章的各类报表,须经各相关部门审查,经部门负责人或 被授权人批准后,方可用印。第六章 保管使用 第三十四条 印章均应指定专人保管,按规定程序使用。各级行的公章由本行办公室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财务用章、业务用章、人名章及部门专用章按其使用范围由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指定专人保管。第三十五条 印章应存放在保险柜或带有密码锁的铁皮柜等安全设施内,随用、随取、随时入柜上锁,使用时不得脱离保管人员视线。对需交接使用的印章或印章保管人变更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责任,并在《XX银行印章保管(交接)登记单》(附件3)上签字。不得出现印章无人监督,随意使用的现象。7
第三十六条 印章一般不得离行使用。确需在行外使用的,应填写《XX银行印章行外使用审批单》(附件4),报经有权人及印章保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总行公章需经总裁室批准、分(支)行公章需经分(支)行行长批准、财务用章需经会计财务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业务用章需经营运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部门专用章需经各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并经合规部(如需)负责人或被授权人复核后,由印章保管人和另行指定专人随同办理、监印。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携带印章外出办事、随意用印。第三十七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公章(1)以本行名义制发的文函、报表及介绍信;(2)对外出具的合同等法律性文件;(3)各类证书;(4)其他需要加盖公章的材料。
(二)财务用章(1)用于经费资金会计核算在开户行预留签章卡片上的签章、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凭证等。(2)其他需要加盖财务用章的材料。
(三)业务用章 应按有关业务管理制度在限定的范围内使用,只对涉及的业务承担责任,不得混用和代替。各业务用章使用范围和管理规定参照《XX银行业务用章指引》。
(四)人名章(1)使用范围:在办理业务需个人盖章时使用。(2)管理规定:个人妥善保管,临时离岗、人离章收。不可借与他人使用
(五)部门专用章 仅限于对外出具的各类报表使用部门专用章。其他需要使用部门专用章的情况,需要获得合规部审核及经总裁室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八条 用印要求 印章应在使用人的法定权限和授权权限范围内使用,严格实行审批登记制度。
(一)公章一般由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人审批用印。8
(二)财务用章由会计财务部负责人或被授权人审批用印。
(三)业务用章按照业务管理权限用印。涉及资金安全、表示职责权力等重要业务专用印章,要按照有关要求和业务操作程序,建立用印、复核相互制约的制度,并应定期检查和严格管理。
(四)人名章应按持有人的职权用印。
(五)部门专用章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或被授权人审批,及合规部负责人或被授权人(各类报表除外)复核后用印。第三十九条
用印 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用印规定或业务操作程序办事,用印前必须检查是否符合用印要求和范围,是否经有权审批人签字批准等。使用公章时,需检查是否有经过有权审批人签字批准的《XX银行用印审批单》(附件5),审核无误后方可用印。用印的基本要求:
(一)盖印要端正、清晰。
(二)盖印位臵通常在文件、函的末尾或表头处,且骑年压月。
(三)如果在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书、金融许可证或负责人身份证的复印件上加盖印章,应加注“仅供办理××事项使用”字样,并在此字样上盖印。第四十条 使用程序
(一)公章 1.非法律性文件用印(1)以本行名义制发的文函、报表等,依据总裁室或被授权人在有关文稿报表或电子文件上的签名用印。除文件用印外,其它用印时应在《XX银行用印登记簿》(附件6)上登记。(2)各类证书依照有关文件用印。(3)介绍信由经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被授权人审批用印。(4)其他非法律性文件用印,需由经办部门填写《XX银行用印审批单》,并经主要负责人或被授权人审批用印。2.法律性文件用印,由经办部门填写《XX银行用印审批单》,经总裁室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可用印。其中,非标准格式文本须经合规部签署审核意见。3.公章使用流程图 9
用印人提出用印申请,填写《XX 银行用印审批单》 用印部门负责人签字 非法律性文件或标准非标准格式法律
格式法律文本用印
文本用印 送合规部审核 合规部签署意见 总裁室或其授权人签字批准(如需)公章保管人员检查《XX是 否 用印 主动向领导汇报、待弄清 情况后,方能用印 公章保管人员在《XX银行用印 10 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二)银行用
印审批单》是否经过有权审批人签字批准
财务用章(1)财务用章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严禁错用、串用、提前或过期使用,严禁在空白会计凭证预先留盖。(2)财务用章的使用必须做到:专匣保管,固定存放;临时离岗,人离章收,加锁保管;非经管人员严禁使用财务用章;不得擅自授受财务用章;除获得会计财务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外,不得将财务用章携带出行外办理业务;非营业时间必须入库或保险柜保管。(3)有关负责人员进行岗位轮换或短期、临时离岗由他人使用财务用章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移交人、接收人、批准人均应在《XX银行印章保管(交接)登记单》上填写有关内容并签章。总行及各分行印章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轮岗、抽调或短期内离岗工作需由他人接替时,必须与交接人员办理相关的移交手续,同时须将交接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情况于24小时内报备总行会计财务部。
(三)业务用章 按照《XX银行业务用章指引》用印。
(四)人名章 1.正方形章 按规定要求使用。2.长方型章 对联机完成账务处理或打印输出的会计凭证、账表必须按规定加盖个人名章,但如果会计凭证、账表上有计算机输出打印的操作员姓名,可代替会计人员的签章;对计算机自动处理的账务,输出打印的会计凭证、账表可不加盖个人名章。
(五)部门专用章
1、部门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对外出具的各类报表。其他需要使用部门专用章的情况,需要获得合规部审核及经总裁室批准后方可使用。
2、对外出具的各类报表需经各部门负责人或被授权人批准并在“部门用印申请单”上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3、其他需要使用部门专用章的情况,需要获得合规部审核及经总裁室批准,并在“部门用印申请单”上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所有部门专用章的用印均应在部门用印登记簿(可参考附件6《XX银行用印登记簿》的格式)上登记。11
第四十一条
总行及各分(支)行因组织结构变更或印章损毁、印章样式变更等涉及印章停用、变更的,原印章保管人员应在停用当日办理印章停用手续,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停用的印章需于一个月内上缴总行,并在《XX银行印章保管(交接)登记单》上注明停用及上缴日期。上缴的停用印章核对后封存入库或销毁。总行在销毁前应编制印章销毁清册。销毁清册作永久档案保管。
第四十二条
行内公章、财务用章或是涉及资金安全、表示职责权力等重要业务专用章丢失或被盗时,印章使用部门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管辖行,并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避免影响本行信誉和遭受经济损失。业务专用章如发生丢失,用印管理部门应迅速查明原因,及时逐级报至总行。第四十三条
人名章持有人员如经调整,其名章不需继续使用的,由原制发单位及时收缴、封存和销毁。第四十四条
停止使用并封存的印章,不准重新启用。第四十五条
作废印章应由总行按规定组织销毁。印章销毁,应先行审批、登记造册、预 留印模,填写《XX银行印章销毁登记单》(附件7),并由总行办公室、营运部等部门监销。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XX银行总行的业务主管部门有责任对分(支)行的对口业务部门的印章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行办公室有权对本行各类印章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 为做好印章管理工作,各级行办公室和专用章的业务管理部门均应建立印章台账制度,将本部门审批刻制的各类印章记录在案,留印备查。第四十八条 用印审批单应专夹保管,年度终了后应及时向档案部门移交。12
第四十九条
各级机构要按规定的职权范围正确使用印章,不得超越本机构工作职权和业务范围使用印章。严禁在空白介绍信、保函、合同、承兑汇票、公文用纸等上加盖印章。第五十条 签订各类法律性文件,必须加盖各级行公章。第五十一条 印章保管人员必须严格照章办事,坚持原则,不徇私情。未经批准不得私自用印,不得无手续或手续不全用印,不得交由他人用印。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有权拒绝用印,并向直接领导报告。
(一)空白件;
(二)超越用印范围的;
(三)未经有权签字人审批签名;
(四)超越签字人权限的;
(五)有权签字人、用印人、监印人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六)用印审批单与所附内容不一致的;
(七)授权签名用印未附授权书或授权证明的;
(八)法律性文件用印审批单上无监印人签名的。遇有违反规定在法律性文件或重要凭证上用印的,印章保管人员和审核人员在拒绝用印的同时,可越级反映报告。
第五十二条 考核与检查
(一)各级行应加强对印章管理工作的考核,提高印章管理水平,考评结果应予通报。
(二)各级行办公室应建立印章检查通报制度,通过检查加强对印章的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及时纠正。
(三)业务用章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并定期和不定期对印章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第五十三条 如发现伪造印章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向上级印章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四条
违反印章管理规定的,应按照《XX银行员工行为规范管理手册》对有关责 13
任人进行处理。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指引,并报总行批准及备案。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附件:1.XX银行印章规格
7.高校财务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 篇七
关键词:高校,财务预算,绩效管理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高等学校预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高等学校必须在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高校的经济基础是做好其他工作的物质保障, 如何实现财务预算的合理分配直接关系到学校各项事务的全面发展, 关系到学校综合实力的提升, 关系到学校师生的切身利益。“财务预算执行的效力如何, 将直接影响到高校财务预算管理的效果与权威。”因此, 做好高校财务预算绩效管理已经成为高校财务管理的重中之重。
一、高校财务预算存在的实际问题
(一) 缺乏科学的预算体制
目前大部分高校的财务预算基本还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没有一个系统, 全面的财务预算规定和体制, 没有形成一个基本的预算管理办法, 并且没有与绩效管理挂钩。许多高校在制定预算计划时没有科学的衡量体系, 做出的预算计划因此就并不十分严密, 预算管理也比较落伍, 基本上采用的都是传统的预算方法, 没有与新时代的发展接轨。高校的预算管理存在着一定的混乱状况, 更不用说最大化的发挥资金的利用率了。由于没有科学完善的预算体制, 在一些高校里存在着预算管理随意性的趋势。许多二级单位争预算, 超预算以及加预算现象的发生。
(二) 缺乏透明, 公开的监督机制
高校预算管理普遍缺乏一个公开, 透明的信息制度。基本上, 都是上级做好安排, 下级上报预算, 并没有中间的公示环节。大部分都是财务工作人员在做此项工作, 缺乏透明公开的信息渠道, 广大高校师生无法了解到资金去向, 如何谈得上成为学校的主人。同时, 缺乏监督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存在着资金浪费, 资源配置不合理的问题。财务管理专业性较强, 对政策了解要求高, 因此各高校要制定比较科学合理的监督制度。与此同时, 不断完善预算管理监督监管体系, 要自觉接受高校师生和社会的监督。保证监督工作有章可循, 有章可依, 循序渐进, 逐步推进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
(三) 未与绩效管理很好挂钩
预算的绩效管理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从2004年开始到2007年, 国家每年都会出台相关政策与规定, 要求高校财政预算不断细化, 不断规范。“绩效考核评价是对高校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的关键环节, 也是评价高校资金收支效益的关键指标。”现在的高校财务预算中鲜有绩效考核评价。而没有一个跟踪机制, 就无法改进高校财务预算的配置, 不能达到及时的优化和改进。同时也无法督促高校财务管理部门, 致使财务部门存在只关心如何用钱, 并不关心钱用在何处的尴尬境地。财务预算与绩效管理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好的绩效管理可以为财务预算建立更加科学, 完善的评估体系, 而财务预算也可以为绩效管理提供依据。二者相辅相成可以达到双赢的局面, 实现高校财政资金利用的最大化。
(四) 预算管理的行政单位
现在高校中预算管理的行政单位主要以两种为主:一是以各相关处室为主, 二是以各院系为主。以相关处室为主的预算方式, 可以更为全面的考虑各院系的问题, 统筹全局, 达到各院系之间的预算分配平衡。但是这种方式也有自己存在的问题, 相对来说降低了预算管理的执行力。不利之处在于财务部门难于控制财务预算的执行力, 并且难于与绩效管理挂钩, 不能对财务资金的使用率和使用效果进行很好的评估。而以院系为主的预算方式, 则可以照顾到各院系的综合发展情况, 并且比较细致, 各院系也可以因地制宜做出比较适合自己的财务预算计划。但是这种方式同样存在着自己的短板, 首先, 各院系都有自己的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 如果加上财务预算工作还需要配置专业的财务预算人员, 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其次, 这种预算方式与现有体制调整的趋势不符。
(五) 赤字预算管理
按照国家《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高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要量入为主。“受这一规定限制, 许多学校在
贷款时往往不把贷款作为收入, 对贷款的使用通过暂付款的方式暂时挂账, 学校每年通过预算收入逐步化解贷款支出。”由于近几年来高校纷纷开展较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 学校债务都比较多, 很多高校已经影响到了正常的学校运转。针对这一现象, 教育部和财政部对于高校的贷款都进行了比较严格的审批制度, 相对来说缓解了这一矛盾, 但是并没有彻底的解决问题。因此做好赤字预算管理迫在眉睫, 同时也值得高校财务管理者的思考。
二、高校财务预算绩效管理措施
针对这几项问题, 笔者想到了几点举措:
(一) 提高二级单位思想意识, 自下而上的做好预算管理工作
将财务预算的重担全部压在学校的财务部门, 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不合理。因为自上而下的预算必定存在计算不合理, 考虑不周全的情况发生, 因为对于高校而言, 科研设备的采购, 教育经费的申请都是由下而上, 所以采用自上而下难免会出现种种考虑不到位的问题。而目前高校中的一些二级单位由于没有节约意识和财务预算的意识, 导致财务预算的资金流向不合理, 资金没有尽到最大的利用价值。而做好这项工作, 就必须要求其与二级单位挂钩, 特别是在绩效管理方面, 只有二级单位自身意识提高, 才能对绩效进行更科学的衡量和计算。高校的各二级单位是夯实高校预算工作的基础。
提高高校财务预算能力必须从基础抓起, 现在高校普遍存在着只重资金使用, 不重资金效益的问题, 统筹安排预算, 多渠道管理财务预算来源及用途的意识不强。因此, 想要做好此项问题, 必须从源头开始抓好。
(二) 因地制宜, 采取适合的预算基础单位
综上所述, 两种预算方式各有利弊, 具体采取哪一种方式还要以各高校的具体情况为准, 并且要与该校的实际管理模式相匹配。当高校采用以职能部处为中心的管理模式时, 可以采用前一种管理模式, 而如果想要细化高校的预算管理, 则可以采用以院系为重心的预算管理模式。从高校预算的长远发展趋势来看, 以院系为重心的管理模式将逐步取代以职能部处为重心的管理模式。各高校在确定采取某种预算基础单位前, 应该广泛征求学校各级单位的意见, 在充分调研之后做出慎重的决定。
(三) 将财务预算绩效管理紧密结合
财务预算工作与绩效管理工作的紧密结合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也是高校搞好财务预算工作的中心环节, 同时也是评价高校预算收支效益的核心指标。目前各高校都把建立完善, 科学, 规范的高校财务预算管理同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放在一个重点建设的位置。
作为高校财务管理部门, 应该做好高校财务预算管理的绩效管理建设工作。高校涉及的学院, 部门较多, 在实施绩效管理的过程中, 可以学院, 部门为单位, 按年实施预算责任制, 将部门的经济主体活动以责任形式勾画出来, 各部门都有自己的经费标准, 通过经费标准是否达到或者超标情况来评判财务预算的绩效成绩。为了鼓励院校各级人员的积极参与, 可以对完成预算标准的部门或者院校人员进行奖励, 而对于没有通过绩效考核的部门, 通过审查, 确实出现不合理开支的, 给予一定的惩罚。其衡量指标包括各笔预算内支出和预算外支出, 科研项目支出, 固定资产置办与管理, 多渠道资金筹集等各项指标。如此众多的衡量指标, 建立一个完善的考核评价体制就是大势所趋。同时建立此项体制之后, 要定期进行总结和管理, 对收支平衡, 绩效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在分析过后还要进行适当的奖惩, 绩效指标完成的好, 要适当在工资与奖金中予以体现, 完成的差的也要在年终考核时予以体现。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 预算管理工作是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核心, 同时将预算管理与绩效管理结合在一起也是高校财务管理的重中之重。通过更合理, 科学的配置高校财政资源, 使得资金流向更加合理, 是建设国家乃至世界一流大学的物质基础。高校财政预算体制有别于一般单位的预算体制, 搞好高校的财政预算符合我国在人才培养, 建设世界一流水平的大学的大政方针, 值得高校各级管理单位和人员的重视。
参考文献
[1]梁洁.浅析我国高校所面临的财务管理问题及对策[J].现代营销 (学苑版) .2010 (12)
[2]谷文林.高等学校财务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J].水利经济.2008 (01)
[3]孔娟, 马慧肖, 鲁薇.高校财务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0 (14)
8.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篇八
一、物资采购中的三级审核制
具体做法是物资使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提出采购申请,在提出申请之前必须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是该项物资是否急需购进,仓库中是否有存货,是否有可代用品等,此为第一级审核,我们称为“自我审核”。物资采购部门根据采购申请、制定采购计划,选择供应厂商,签定采购合同,单位领导根据采购部门提供的相关产品价格信息,审核批准后,实施采购计划,这是第二级审核。物资进厂后,财务科根据材料入库单及技术检验单对照采购合同进行最后核对,这是第三级审核。
二、资金支付中的三级审批制
若用款单位提出用款申请,首先,用款部门要进行自我审计,审核合同或协议,然后提交厂财务科,其次,财务科根据用款申请,审核各项手续是否齐全,最后,单位领导审批。用款的三级审批,避免了用款中的失误,也为提高企业的资金运用和资金安全提供了保证。同时,与资金支付有关的报帐过程也实行了三级审核:报帐人员按公司要求和报销标准填好报销凭证后,所在部门领导进行一级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是所填报销数据是否与实际相符,有无虚填等等。审核签字后,财务科进行二级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是报销标准是否正确,金额计算是否有
误,报销单据是否合法等等,最后是单位领导审批。
三、现金管理中的三级审查制
现金管理中的三级审核主要是对库存现金的分级审查,第一级审查,由出纳员自己进行现金盘点,做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第二级审查由财务科对出纳的库存现金进行定期监盘,监盘前记录监盘时点止的现金帐面余额,根据出纳在盘点之前尚未入帐的原始单据推算出实际的库存现金。由出纳清点,监盘人员在一旁监督,第三级审查由厂组织人员进行监盘,一般采取不定期监盘,监盘程序与第二级审查相同。通过现金管理的三级审查,既可保证财产的安全与完整,又可防止会计人员职务犯罪,还可增加现金管理中的透明度。
四、记帐凭证中的三级审核制
由于我单位的财务处理已实现了计算机核算,因此,对记帐凭证的审核是最为关键的一环。第一级审核是记帐凭证录入人员相互进行审核,一般是在记帐凭证未打印出来之前进行,审核的内容主要是原始单据的正确、合法、完整,记帐凭证编制的正确性,第二级审核是财务科设置的专业审计员审核,包括记帐凭证摘要是否准确、会计科目的运用是否正确、记帐金额是否完全正确、原始单据有无漏记或多计的错误等等,第三级审核是财务科负责人做最后审计,对那些容易发生错误和容易产生歧义的会计业务进行重点审核,这样通过三级审核后,记帐凭证的错误降到了最低点。
五、增值税申报中的三级审核制
首先是发票录入人员的自审,对录入的销项发票和进项发票及运输发票要认真负责地进行审查复核,审核内容主要是增值税发票上的各个项目有无输入上的错误,增值税申报员进行第二次审核,不仅要逐笔审核,同时还要进行计算性复核,所谓计算性复核是指:增值税申报表中的销项税额必须与增值税明细帐的销项税额相等,增值税申报表中的进项税额必须与增值税明细帐的进项税额相等,增值税申报表中的应纳税额必须与增值税明细帐的应纳税额相等。对销项税额我们采取一种简单的复核方法:即销项税额等于各项应纳增值税的收入之和与增值税税率之积,一般情况是相符的,如发现小数点后的尾数不符,一般是由于累计四舍五入进位造成的,可视为无误,第三级审核,主要是计算性复核,方法同第二级复核,在增值税申报中实施三级审核后,没有发生过申报错误。
当然,在企业中要彻底按照三级审核办法进行内部控制管理必须要做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实施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这样在审核时才能做到心中有数,审核有度。今后我们会进一步完善和扩大“三级审核”的范围,督促企业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提高企业内部控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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