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保护标准

2024-08-14

饮用水水源保护标准(8篇)

1.饮用水水源保护标准 篇一

2.1存在重规划、轻保护的问题

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已划定了饮用水源保护区,但各种新闻中经常报道一些饮用水源保护区存在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工业污染源及大量违章建筑现象,对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构成严重威胁。同时,我们在生活中经常会看到部分居民居住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垃圾、污水随意乱扔、排放,从而严重污染着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此外,一些地区缺乏备用水源,面对突发事件很难应对。

2.2没有建立水源地环境监测系统

我国一些经济相对较落后的地区,没有很好的普及对水源地环境保护及检测知识,从而大大降低了水源地污染检测的质量。一些地区并没有建立水源地环境监测系统,从而难以发挥环境监测的效用,并且很多人缺乏环保意识,对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缺乏认识。也有部分地区没有采用因地制宜的原则建立水源地环境监测系统,而很多都是照搬照抄其他地区的方式,对于饮用水水源环境的监测工作只是表面功夫,在保护措施上缺乏针对性。

2.3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

虽然我国目前对饮用水水资源环境制定了相关的保护制度,但由于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及健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对于水源环境的保护问题一些单位没有引起重视,因而在水源保护工作中没有制定合理的措施,而导致执行力度不够。此外,现在人们往往过于注重提升经济效益,而没有将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保护放在心上,并且相关水源环境保护的制度缺乏规范性、制约性和法律效率。

2.饮用水水源保护标准 篇二

1 饮用水供水现状

城市作为经济和生活中心, 污水排放量大, 加之我国城市的污水处理水平普遍不高, 城市水环境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 流经城市的河段今90%受到污染, 城市内水湖水质较差。同时我国城市中有近2/3的城市供水不足, 1/6的城市严重缺水。水环境污染加剧了饮用水水源危机。由于水质污染, 导致水传染病触目惊心, 在全国187个城市中, 水质稳定的有96个, 地下水污染减轻的有39个, 污染加重的有53个。全国约有50种疾病与饮用水水源污染直接相关, 恶性肿瘤、肝炎的发病率不断增高, 弱智儿童数量呈上升趋势。再加上城市水体供水基础建设陈旧和管理不善, 造成水资源的严重浪费。

1.1 水资源严重短缺

我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尽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据统计, 我国城市日缺水量达1600万立方米。经常闹水荒的城市, 每日高峰供水保证率仅在65%-70%。我国还是城市化进程发展较快的国家, 随着城市人口的剧增, 特别是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城市供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制约城市发展、影响人民正常生活的一个严峻问题。

1.2 地下水超采态势严峻

由于地表水污染, 而城市工业、公共卫生、生活用水量又日益增加, 致使地下水的开采规模和强度不断增大。21个省级行政区对地下水位降落漏斗 (以下简称漏斗) 不完全调查, 共统计漏斗76个 (浅层漏斗和深层承压漏斗各38个) , 漏斗总面积7.2万km3。地下水超采导致地面沉降和地裂, 造成地面塌陷、房屋倒塌、路基被毁等。由于地下水超采导致地下水位下降, 引起地表水入渗增强, 污染物随之下移, 污染地下水。

1.3 自来水浪费严重

我国有些城市因供水基础设施陈旧、老化, 加之恶劣的冷冻气候条件, 管道设施漏水现象十分普遍。特别是在城市供水中, 直接或间接用于饮用的部分只有5%~10%。绝大部分自来水用于工业、消防、建筑、市政及居民生活杂用上。而自来水厂不管用水要求的不同, 一律采用饮用水标准来衡量出水水质, 不仅增加了自来水加工处理的成本, 而对没有必要达到饮用水标准的用户来说又是一种极大的浪费。在水源污染越来越严重的今天, 饮用水处理的难度越来越大, 成本也会越来越高。为了有效降低生活成本, 提高生活饮用水的安全可靠性, 分质供水已经势在必行。

2 水源地污染物质的来源分析

水环境污染的污染源通常分为点源和非点源 (面源) 两类, 而水源地污染主要是非点源污染。长期以来, 我国环境保护的重点主要放在企业排放污染物的末端治理上, 对非点源污染尚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由于非点源污染具有受水文循环过程影响和支配的随机性、污染物来源排放点不固定和排放具有间歇性以及污染负荷的时间变化和空间变化幅度大等特点, 致使对其监测、控制和处理困难而复杂。

2.1 暴雨径流的地表淋溶和侵蚀

暴雨径流是坡面地表侵蚀过程的动力因素, 也是土壤颗粒和农用化学物质向外迁移的物质载体。当降雨强度超过土壤入渗能力时, 就会产生坡面径流。影响坡面径流大小的主要因素是降雨、地形、土壤和植被覆盖等。我国是世界上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水土流失面积达356万km2, 有1/3的土地受到水土流失的危害, 每年流失的N、P、K养分相当于4000多万吨化肥。

2.2 农用化学制品的流失

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 人们对土地产品在数量上的要求愈来愈高。在我国农业土地资源的开发已接近超强度的情况下, 增加农用化学制品的施用量就成为提高土地产出水平的重要途径。农业以水为本。城市水源地上游通常是主要的农业耕作区。农药、化肥施用量的增加, 势必提高土壤中人工化学物质的含量。特别是农业的粗放管理, 更导致农业化学品利用率的降低, 造成湖泊、水库富营养化。

2.3 中小企业污染物质的非达标排放

改革开放以来, 中小企业发展迅速。其工业产值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比重逐渐增加。乡镇企业规模小。技术水平低、环保措施不到位, 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企业少, 加上乡镇企业设备简陋、资源浪费严重, 造成污染物排放数量大、污染治理达标率低。由于乡镇企业 (包括个体采矿点) 污染类型复杂, 从城市到农村、由于乡镇企业 (包括个体采矿点) 污染类型复杂, 从城市到农村、由点到面, 增加环境治理难度, 加大了非点源污染的负荷。

2.4 人工合成化学物质的迁移循环

人类为了文明的需要, 通过各种生产活动人工合成数以千计的有毒、有害物质。这些有机化合物通过原材料处理、生产和加工及产品使用等多种扩散途径最终进入地表水环境。由于有机污染物种类多、毒性大、难降解等原因, 国际上比较重视。目前, 自来水中已发现有2000多种有机物, 其中致癌、促癌物质约占2.7%, 致突变物质约占2.5%。硝酸盐是自来水中最常检出的污染物之一, 摄入过量的硝酸盐可导致婴儿的高铁血红蛋白症。硝酸盐和亚硝酸盐转化为亚硝胺, 则对人体具有致癌、致突变和致畸的作用。

2.5 城乡生活污水的排放

限于经济发展水平, 我国小城镇和广大乡村都还缺乏排水设施, 大量的生活污水漫流排放后随地表径流进入水体, 有机污染十分严重。氮浓度高可能与畜、禽粪便污染有关, 磷浓度高则主要是洗涤剂的使用所引起的。洗涤废水的排放增加了磷的负荷, 对湖泊富营养化进程将会起到重要作用。

3 保护对策

3.1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研究

长期以来, 我国环境保护的重点防在点源的治理上, 对水源地非点源污染的危害性认识不足, 当前必须转变观念, 加强水源地非点源污染研究, 加强对地表饮用水源污染调查方法、污染负荷定量计算方面工作, 研讨可行性较高、适用性较强的方法, 建立适合我国特点的适应性强、精度高、理论性好的非点源污染符合定量计算模型, 提出具有我国特色的水源地污染防治的对策和方法。要坚持科学治水, 遵循自然规律, 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要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 合理配置水资源, 统筹流域、区域和城乡的水利发展, 统筹安排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要坚持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原则, 加强节水和水污染防治, 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3.2 健全法律法规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法规系统和强有力的执法监督。要进一步加强水源保护的各项法规、条例的建设, 使水源保护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有章可循。在管理体系上, 要克服分头管理、条块分割现象, 处理好统一监督管理与协同监督管理的关系。在目前我国经济技术实力还难以全面控制水污染的情况下, 更有必要对涉及人民生命健康的生活饮用水源采取严格措施加强管理。

3.3 充分发挥高科技作用

要利用知识创新工程改革旧的农业耕作方式, 建立生态农林体系。充分利用湿地等土地处理系统削减氮、磷入江、入湖量, 用“绿色肥料”替代部分化肥, 实施测土施肥, 提高化肥的利用率。广泛施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选择性强、效益高的生物农药。植树种草, 涵养水源;合理灌溉, 防止水土流失。运用计算机模拟污染物迁移规律, 建立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准确进行水质控制和预测。利用遥感信息、地理信息系统为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水源保护的适时决策提供优质服务。应用先进的生物遗传技术, 构建具有特殊降解基因的菌株, 去除水中有毒、有害有机物。

3.4 加大水源保护的宣传力度

我们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进行宣传, 强化公众的资源、环境、生态意识, 提高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自觉性。让人民群众懂得保护水环境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3.5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控制性骨干水源工程建设, 增强调蓄能力。提高居民饮用水的安全可靠性, 放宽城市其他非饮用水的水质要求, 降低成本, 逐步实施分质供水。城市供水设施陈旧常常造成自来水浪费。排水设施不足, 又使大量的污水未经有效处理就直接排放, 造成严重污染, 必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有效解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问题。

摘要:本文探讨了我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对策。

3.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现状及对策 篇三

【关键词】农村饮用水;保护现状;对策措施

饮用水水源是人类生存的基本资源,但是从工业革命起,全世界范围内都出现了饮用水资源短缺的现象。农村饮用水分布面比较广、基础设施差、不易管理、污染面积宽、取水点分散且多,饮用水资源消耗量激增,饮用水资源愈加匮乏,世界上约有五分之一的人口处于缺水状态,所以,饮用水水源地正面临着危机,水资源安全问题日趋恶化,不洁的饮用水比子弹更具有杀伤力,农村水源的保护更应该受到关注。到2005年底,在我国农村,有3.12亿人饮水不安全,主要是指高砷水、高氟水、高铁猛水、苦咸水、污染水等。近几年来,我国遭遇了很多次震惊全国的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件,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问题,已经提升到很高的战略层面,早已不容忽视。饮用水水源地是饮用水资源的根本基础。目前,国际社会亟待解决的重要任务是保障饮用水资源安全,努力让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如何高效、快速、保质保量的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已成为全国人民关注的重心。农村饮用水源地分布面积广,饮水类型多样,针对如此复杂的水源现状,解决好农村饮水问题,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的保护,让村民能喝上干净、安全的水,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1我国农村饮用水水源现状

1.1 水量不足

我国农村供水设施简陋,供水设施普遍较为落后,饮用水水源地的现状不容乐观,人均占有水资源量不足世界人均占有量的一半,普通农家的饮用水大部分来自于坑塘、河道、浅井、山泉,水源水质差,水源保证率低。随着养殖业和种植业在农村的快速发展,导致用水需求增加。遇到干旱季节或者季节性缺水时,河水断流、泉水枯竭、地下水位下降、饮用水发生困难,同时受上游污染源的影响,存在饮水不安全的严重问题,加剧了农村饮用水不足的现象,进一步加剧了农村水源短缺的情况。

1.2 污染严重

随着现代工业的迅猛发展,饮用水水源地的污染普遍严重。大量的工业废水排入水体严重破坏了饮用水水源地,加剧了饮用水源危机。随着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化妆品、洗漆剂和洗衣液等排放,使农村生活污水量剧增,污水成分也变得越来越复杂。目前,畜禽养殖废水主要是生猪粪便、猪舍冲洗水等。未经处理或处理不彻底的畜禽养殖废水都会造成饮用水源污染。在2006年的《环境状况公报》中报道,在全国27个国控重点湖、库中,有48%的水体属于劣Ⅴ类水体,仅仅有31%Ⅲ类以内的水体。污染农村饮用水的污染源有很多,主要包括生活污水、农药化肥、工业废水、养殖禽畜粪便等,这些因素导致了水质污染日渐严重,水源水质越来越差,由于水源被重度污染,很多地区出现不能饮用水的情况,出现了水质性缺水。农村污水和雨水排放系统还不完善,废水大都流入附近的小河或池塘内,生活污水随意排放,导致饮用水源被污染,更容易滋生细菌等有害物质,细菌指标、污染物、有害物质成分超标严重,易导致疾病流行,最终就导致了疾病的发生,使得个别地区癌症发病率居高不下。

1.3 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问题突出

近几年来,全国有很多农村饮用一些不健康的水资源,比如高砷水、高氟水和苦咸水,大约占饮水不安全总数的29%。长期饮用这类被污染过的水,将严重损害人体健康。饮用高氟水可以引发多种疾病,主要为氟斑压、骨质疏松、骨变形甚至瘫痪等疾病,易造成胃肠功能紊乱、免疫力低下。长期饮用苦咸水会引起胃肠功能紊乱、免疫力下降。长期饮用高砷水易诱发皮肤癌、肝中毒,使多种内脏器官癌变。

1.4 血吸虫病仍然存在

近几年,有少数地区存在血吸虫病的发病情况,血吸虫病的发病率呈上升趋势,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而血吸虫病大多与饮用水源有关,是由于饮用水不卫生导致的,因此急需新建或改造农村供水工程,逐渐地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2加强农村饮水水源保护的对策

2.1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立法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法规,相关部门应该建立相关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并制定农村水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颁布不同类型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和管理办法,明确水源保护区划分、水源保护制度和水源水质标准,加大对破坏农村饮用水的惩罚力度,健全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的市场机制和农村饮用水源的管理机制。加大对重点地区监管力度、重点排污项目,对严重威胁水源地水质要建立企业档案,进一步加大对水源地保护的执法力度,并且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对于水体污染严重性,为了提高居民认识,要加大教育宣传力度,培养整个社会环境保护的意识。

2.2合理选择饮用水

农村饮用水水源具有覆盖面广,饮水类型多样,分布零散的特点。对于地表水来说,在一定程度上,工业废水、农灌尾水会污染水源地表水,但其水量充足,水质问题主要表现为细菌指标、污染物超标,净化处理比较方便,成本也相对较低;对于地下水来说,卫生条件好,不易受污染,但水量无法保证,因此,我们要合理选择水源,最大限度地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综合考虑经济、水量质、环境、地等因素。

2.3污染源控制

饮用水水源污染多种因素造成的,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土壤岩性、禽畜养殖、卫生条件、工业废水和农药化肥等。在农村的很多地区,水源保护基础设施薄弱,点源面源污染多等特点。很多农民为提高肥料利用效率,大力推广农业清洁生产技术,对水体污染的影响,所以提倡使用有机化肥。所以,为了提高居民对于水体污染严重性的认识,要加大教育宣传力度,保护好饮用水源,培养整个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政府要将农村饮水水源地列入到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水源工程关水源工程应尽量采用全封闭构筑物,设置相应的冲洗排污措施,避免污染物直接污染水源,促进农村较大规模水源地质全面达标,进一步加强管理和保护工作。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水源地周边环境的保护,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防止水体污染。具体如下:第一:开展生态修复工程,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退耕还林、封山造林,要严禁乱伐、乱挖,植树、植草,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将植被缓冲带、稳定塘、生态沟渠、生态廊道、人工湿地氧化沟等生态防控技术形成防控体系,以保障水源地的水质安全。第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止超采地下水造成饮用水源水不足,造成饮用水中有害物质超标。其次要调整产业结构,制定出长远规划,压缩高耗水产业,发展节水型产业。第三:还要对人们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使群众树立节水意识、环保意识,因地制宜、近远结合,做到人与水、自然相和谐,营造一个节水型社会。第四:相关部门维护公众知情权,要定期发布饮用水水源地水量,并对水质状况进行相关报告,发挥农民群众参与饮用水水源管理的积极性。

3结语

对于人类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饮用水资源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而我国农村饮用水水环境形势严峻,农村饮用水源地分布面积广,饮水类型多样,污染面积宽,使得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点源污染和面源污染共存,工业和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农村基础设施差,畜禽养殖废水、生活污水、企业废水得不到有效的处理,使得水源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饮用水水源地正面临着危机,水资源安全问题日趋恶化。饮用水资源的源头便是水源地,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前提就是要安全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努力让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在我国农村中的一些地方,饮用水安全问题已经非常的严重,成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迫在眉睫,如何高效、快速、保质保量的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已成为全国人民关注的重心。虽然我国有关于饮用水水源的相关规定,然而,并没有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制度。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制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的专项法规,将水处理技术、水质监测技术和生物防控技术进行配合,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参考文献

[1]李铁光,宋实,潘丽雯.我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现状、问题与对策探讨[J].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12(12):82~83.

[2]白璐,李丽,许秋瑾,等.我国农村饮用水源现状及防护对策[J].安徽农业科学,2012,40(3):1694~1695.

[3]程秀云,秦彩琴,张玲,等.农村饮用水源现状分析及保护对策建议一以惠东县为例[J].广东化工,2013,39(9):227-228.

[4]刘天卓.农村饮水水质问题及水质保护措施[J].中国水运,2013,13(1):187-189.

4.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与管理 篇四

(北京市水务局)

摘要:北京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与管理的经验,在于有明确的思路、系统的规划和具体的实践举措,针对北京水源地现状及问题,介绍了北京形成水源地保护与管理的思路、原则和措施。

关健词: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

做好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工作,是确保饮水安全和健康生活质量的首要条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首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必要前提。近几年来,因水源污染导致群众健康受到危害的事件时有发生,饮用水源地的保护与管理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关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增长,排污总量与环境容量间的矛盾更加突出,环境事件增多,水源安全面临巨大挑战。

一、北京市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情况及问题

北京的饮用水水源有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官厅水库、永定河、京密引水渠等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饮用水水源以地下水为主。根据供水对象分为城区供水和郊区供水,供水的重点在城区,郊区是城市供水的主要水源地,也是水源保护的重点和难点。截至2005年,用作农村饮用水水源的机井5099眼,大口井587眼,小型水库2座,截泉截流130处。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水源保护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水源保护区上游农田化肥、农药使用量大,养殖粪污大量排放,水源保护区内水源涵养能力不足,面源污染较严重。

二是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农村污水和雨水排放系统还不完善,村庄排水多为地表漫流,生活污水随意排放,水冲厕所普及率不足20%,垃圾随意堆放、就地填埋。水源防护区内902个村庄3.5万m3/d污水没有处理,污水处理率低,未经处理的污水就近排人沟渠、河道、渗坑、渗井,对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造成影响。

三是农村水源区域管理缺位。在水源保护区附近存在非法开矿、建厂、建度假村、挖沙取石等现象。农村企业污染缺乏有效治理,租赁农村土地的企业,管理比较混乱,村庄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管理,部分企业急功近利,污染严重。

四是饮用水水源地立法工作滞后,监督管理和执法力度不够。仍存在向水源保护区随意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现象,有的污水处理设施因不想多支付运行成本而间断运行,甚至有的污水不加处理就直接排出,违法成本远低于处理成本,缺乏严格管理制度、保护措施和责任追究制度。

五是需进一步完善水源地保护与管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建立水源区污染治理的生态、环境与经济补偿机制。农村地区多为单村供水,在本村打井取水,长期的卫生习惯及基础设施的缺失,对饮用水水质造成威胁。

另外部分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建设与运行管护资金不足。

六是干部群众的环保意识和守法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水源地保护的总体思路与原则

1.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小流域污染综合防治为重点,统筹污染源、地表水和地下水管理,统筹区域与流域管理,统筹污染治理与经济发展,统筹流域上下游,依靠科技进步,完善环境法制,强化监管制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宣传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水源地保护问题。大力发展循环水务,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水源地水质安全,让群众喝上干净的水。

2.水源地保护原则

①污染治理与经济发展协调,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在全面普查饮用水水源地状况的基础上,制定水源地保护规划。坚持节约、清洁、安全发展,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实现可持续的科学发展。

②水源地优先原则。优先治理地表水源保护区、城市水源地保护区、城市、规划新城及村镇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保护水源地水质,确保供水安全。

③防治并重,建管并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运用法律、行政、技术和宣传等手段,注重源头控制,强化管理,全过程防洽污染,解决水源地保护问题。

④改革创新,加强监管。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指导作用,强化水源地监管。坚持政策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探索水源地监管新思路。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施监控,提供决策的科学依据,突出环境规划,抓好总量控制,加强环境评价,强化执法监督,严格环境标准,确保水源地安全。

⑤统筹污染源与水源地管理、地表水与地下水管理,统筹区域与流域管理,污水治理与再生水回用,统筹法律、制度与机制建设,因地制宜,分步分类实施。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规模、不同产业类型的村庄,确定不同的治理标准和治理管理模式。以小流域为单元,按照“三道防线”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和运行有效的水源地保护补偿机制,调动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建设与水源保护的积极性。坚持分级负责,规范管理,农民参与,政府指导与社会共同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市级相关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政策集成,资金支持。实行专业化队伍运营和农民参与管理相结合。

三、北京市水源地保护管理实践与措施建议

近年来,北京市水源地保护与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一是水源保护遵循“总体规划、突出重点,建管并举、综合治理”的原则。二是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抓好基础工作,排除老情况,查找新问题,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三是不断完善水源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相关部门的联动工作机制和污染治理及设施运行的长效机制。四是落实政府的监督职责,切实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作为责任主体。五是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不断强化群众的环保意识。

具体做法上,在水库上游山区构筑“生态修复、生态治理、生态保护”三道防线,实施水源区污水、垃圾、厕所、环境、河道五项同步治理,采取多种措施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密云水库拆除网箱养鱼和库岸违章建筑,保护区实行封闭管理,库区上游退耕还林还草,建设生态湿地和库滨生态过滤带,净化水体。水库上游实施“稻改旱”,进行节水改造,建设雨洪利用工程,增加人库水量。目前城区集中供水水源地已基本划定保护范围,并制定了有关保护办法。此外,市科委已立项开展“京郊农村安全饮水及污水处理技术研究与示范”,在13个郊区县组织开展饮水安全及污水处理示范工作,研发一批适合农村特点的技术,创新运行管理机制,并引人商业化模式。

有关区县也在水源保护与管理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通州区推广应用生物农药20余种,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0.3万h耐,举办农民技术和技能培训141期。石景山区全面启动污染源监测工作,利用GPS对10多个重点污染物排放口进行重新定位,建立健全污染源台账,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对不达标单位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朝阳区聘请环境整治特约社会监督员,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总结分析北京市水源地保护与管理经验,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1.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划

郊区饮用水水源地以地下水为主,目前还有很大一部分水源地未划定保护区,应进一步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普查,科学合理地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现状、污染成因调查和评价,建立污染源台账,制定环境质量监测制度,明确污染优先控制区域及控制对象,进行污染风险评价、安全区划及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城市和农村水源地保护规划。

2.加强污染综合防治,开展流域综合治理

以小流域为单元,强化水源地、涵养区以及山区丘陵等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与建设,构筑“三道防线”,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实施污水、垃圾、厕所、河道、环境5项同步治理。

加强农村污水治理,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优先考虑再生水回用于农业灌溉。

引导农民科学使用化肥、农药,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化学农药,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

推广测土配方施肥、节水灌溉技术及病虫害生物防治技术。

鼓励秸秆还田和秸秆气化、青贮氨化、发电、养畜等综合利用。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废水废物处理,推进乡村工业结构调整,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加快污染治理和工业企业调整搬迁,优化产业结构。

加强垃圾管理,对垃圾及废物进行收集、运输、储存和处理。

大力推进农村改水、改厕、改圈、改厨,解决“脏、乱、差”,改善农村环境卫生条件。

开发整理土地,实施绿化造林,修复废弃矿山生态,封山育林。

3.完善水源地保护制度,加强水源地监管

完善地方法规标准体系,建立水源地保护与执法监督管理制度,强化监管能力建设,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建立水源地管理机构,可由乡镇水务站、农村水管员或聘请特约监督员开展监督检查。

严把环境准人关,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快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规范取水和排水行为。制订禁止类、限制类、鼓励类产业发展名录。依据环境容量科学确定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落实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将总量削减指标分解落实到重点排污单位。实施最严格的总量控制制度、定期考核、公布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进一步强化排污许可证的发证与管理工作。排污企业必须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建立健全环境执法与监督管理体系,依法追究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惩处各类违法排污行为,严格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坚决取缔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关闭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快《北京市排水管理办法》立法进程,加大对非法排污的处罚力度,从根本上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和执法成本高的问题。

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污染事件预警体系和应急反应体系,定期检查掌握饮用水水源环境与供水水质状况,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定期信息公告制度。开展农村供水水源地保护,设立饮水安全标志,依法查处涉及饮用水安全保障方面的案件。

建立健全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和应急机制,在特殊情况下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或城乡供水联合调度方案。

继续实行由市发改委、规划委、财政局、水务局、爱委会、环保局等多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

津市水源地水质污染治理 张维‘,翟国勋’,张彩霞’,程丹丹’

(1.东北农业大学水利与建筑学院,哈尔滨150030;2.黑龙江华睿国土资源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150001;3.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工程二部,天津300191)

摘要:加强城市水源地保护是目前环境治理工作的重点。于桥水库作为天津市居民的饮用水源地,水质环境逐年恶化,污染源治理迫在眉睫。为此,从分析水质污染概况出发,得出水质参数、指标,确定污染治理重点。同时,结合中美合作项目的开展,实施“村庄综合管理规划(CVMP)"。具体实施中分为两个步骤:中期目标以村庄非点源污染治理为重点,以“沼气示范工程”为核心,开展治理工作,从而使水库周围向水库排放的水体中总磷和总氮负荷至少降低88%;远期目标以跨省、市合作为基础,加强上游污染治理,使水质达到III类标准。

关键词:环境工程学;水源地保护;理论研究;村庄综合管理规划;中期目标;远期目标 引言

非点源污染作为点源污染之后的又一重要环境污染方式而成为目前水环境治理的热点。与点源污染相比,其具有位置、途径、数量不确定,随机性大,发布范围广,防治难度大等特点。农村面源污染属于非点源污染的范畴,具体指农村地区在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未经合理处置的污染物对水体、土壤和空气及农产品造成的污染。作为天津市城市居民饮用水源地的于桥水库,近些年来水质情况恶化,对市区安全引用水的输送构成威胁。本文以天津辖区内的流域为研究对象,提出针对库区周围农村主要非点源污染物的治理方案。1 研究区域及其污染概况 1.1 研究区域 于桥水库,又名翠屏湖,位于天津北部蓟县燕山脚下,总流域面积2060km2。其中,424km2的区域位于天津境内,其它部分位于水库上游的河北省。水库是天津市区500万居民的主要饮用水源,也是水库下游地区工业用水的来源。于桥水库自1983年被纳人引滦工程后,由过去以农业灌溉、防汛抗旱功能为主转变为以城市供水为主,成为天津名副其实的“大水缸”。“引滦通水”20多年来,于桥水库累计向天津市区输送优质的滦河水180亿m3,是天津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而“引滦水”也成为天津市区生活用水的唯一水源。1.2 库区水质污染概况

自1999年7月一2000年7月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对库区的水质情况进行了监测,并结合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的历史数据,对采集样品进行了水质参数、沉积物和生物指标的分析,见表1所示。

分析结果显示:水库营养丰富,在夏季炎热月份和降雨季节生物产量较高,叶绿素a浓度也较高,而透明度则较低。结合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研究成果和实地考察,可以进一步明确库区水质污染的重点是富营养化和病原菌污染。富营养化是指水体中生物生产能力提高的状态,其水体特征表现为受高浓度营养物的刺激水生植物大量繁殖,如藻类和大型植物。大量的藻类会影响观感并导致水质问题,影响水体清澈度,抑制其它植物的生长,使水体发生恶臭问题,减少水中溶解氧含量从而致使鱼类死亡。水库的病原菌污染源于人类和动物粪便,是每年在洪水期发生的漫流和地表径流带入水库的。监测中心提供的数据显示水库中粪大肠菌群的水平相对较低,大多数样品质量都能满足游泳标准200MPN/l00mL粪大肠(MPN指在实验室分析结果中的最多生物量)2.2污染源分析与对策

污染源利用径流模型估算5种土地利用形式(村庄、农业、混合林、灌木林、一裸地)的径流量,并结合采集样品及库区周围现场调查收集到的信息,确定营养物和病原菌的来源如下。1)村 庄 :包括公路、无封闭管理的动物粪便和其他生活垃圾,以及村庄周界和村内的农田等产生的径流。

2)农田 :在水位较低时,低地区域有放牧活动,因此动物粪便被累积在这些地点;对地下水的监测数据也显示由于当地农田过量施用化肥,已造成高浓度氮的污染。

3)旅馆和饭店:目前这方面对水库水质的影响较小,但随着当地旅游业的发展,也是潜在的污染源。

4)内在营养负荷:现有资料显示于桥水库的内在营养负荷不是水质污染的主要因素。2.2 治理对策

于桥水库的治理目标分为两个步骤:中期和远期。中期目标是要使水库周围向水库排放的水体中总磷和总氮负荷至少降低88%,工作重点在于桥水库周边地区。远期目标是通过与河北省和遵化市合作治理上游污染源,使湖泊和水库达到III类水质标准。湖库地表水质in类标准,如表2所示。3.中期目标的实现途径 3.1 村落污染特征

水库周边蓟县境内有128个村庄,人口约15万,可耕种农田7000kM2。许多村民从事动物养殖,根据1999年的统计数字饲养规模如下:猪98000牛17000头,马2500匹,鸭174000只,鹅24000只羊22000只,鸡590000只。这些动物一般由个人在院内养殖或者在村内、周边养殖,每年产生的动物粪便量约为城市100万人口的排泄量。这些粪污通常是被堆放在坑里或者沿小院外的马路上堆成堆。这种传统的动物粪便处理方式和再利用方式是导致径流污染和地下水污染的重要原因,也是于桥水库人库营养物和病原菌的重要潜在来源。3.2 治理方案

采用村庄综合管理规划(CUP)实现治理目标。该方案是建立在再利用粪便和农业废物、营养管理、消减农田径流污染和控制村庄公路径流污染等基础上的。其中,核心内容是将猪、鸡等感染性排泄物进行厌氧消化处理;将残留农作物进行生物气化;将营养管理方案与厌氧处理产物相结合,最大程度地减少径流污染。在项目的具体实施运行中,以建立示范工程为起点,逐步总结完善,最终形成在库区周围可推广施用的模式,达到治理污染的目的。3.2.1 沼气工程

示范工程围绕建立集中式养殖厂为核心,配套建设厌氧消化系统来处理动物粪便。集中式养殖厂将生猪按年龄分区饲养,确保生物的安全性,提高存活率,从而提高产量。养殖规模和种类的集中,有利于发酵原料的收集,能够确保沼气的产量。气源可以作为厂区内的生产和生活用能,在冬季时引进沼气锅炉等相关设备,还可以满足供暖需求。根据示范单位的饲养规模和沼气产量经验值,预估池容的总产气量,从而确定沼气能源的使用范围。一般农村五口人的家庭,每天煮饭、烧水约需用气1.5m3(每人每天生活所需的实际耗气量约为0.2m3,最多不超过0.3m 3)[。因此,在气源充足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在全村范围内铺设输气管道,分输到户,逐步替代传统的生活用能一秸秆和煤炭,缓解目前用能紧张的形式。发酵终产物还有沼液和沼渣,液体部分含有无机氮化合物氨氮、亚硝酸盐和硝酸盐,可以作为肥料施用;沼渣可以作为混合肥料、饲料出售,或作为土壤的改良剂。这两种经过厌氧处理的流出物所含的营养与原粪便同等,但是在消化过程中将有机氮化合物矿化后形成的氮(氨氮、亚硝酸盐、硝酸盐)更容易被植物利用吸收。3.2.2 生物质气化

农村生活用能以秸秆和薪柴为主,两者合占生活用能的70%。可见,农村能源的终端消费以煤炭和传统的生物质能为主,优质能源所占比重较小。这种消费方式不仅降低了能源利用效率,还加剧了空气污染。生物质气化技术在提升能源品位,减少大气污染方面麦秸秆为原料,具有明显的优势。该项技术以稻,通过高温热解产生氢气、燃气体,并伴随裂解残渣的产生。其中,甲烷等可燃气体部分作为生活用能向农户输送,与沼气能源的利用相匹配;残渣作为较好的工业原料可以再利用。

目前,蓟县北汪庄和北擂鼓台村已经成功运行了这项技术,今后的工作是在总结经验、深化技术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推广力度,保证CVMP的顺利实施。3.2.3 其他措施

除上述两方面的内容,CVMP还包括营养管理规划等内容。营养管理规划是关于厌氧消化系统流出物和动物粪便的管理规划,实施后既要能够满足作物的需要,同时最大程度地减少过量营养物造成的径流污染或下渗引起的地下水污染。目前,营养管理规划正在美国推行实施,可以借助中美合作项目(中国可持续城市清洁用水研究)的开展,加强这方面的技术交流。4 结论与建议 为了保证中期目标的顺利实现,沼气工程的运营实施是关键.厌氧消化系统及配套设施的完善是基础。此次中美合作项目的开展,要在遵循实地情况的前提下,借鉴学习外方先进技术,通过水源地保护工程的实施,探索出一条适合国情的农业沼气工程之路。

建立跨省、市的流域管理合作体系,为远期目标的实施提供保证。远期目标要通过与河北省和遵化市合作治理上游污染源,使水质达到III类标准。流域管理体系的优点是能够把相关部门都聚集在一起进行讨论,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能够增加多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并有助于提出遵循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框架和计划。

黑龙江城镇水源地污染治理工程模式及环境问题探讨 于晓英1刘字红2冯玉春3(1、黑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56

2、内蒙古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513、五常市环境保护局,黑龙江五常150200)摘要:黑龙江省小城镇本源地污染治理工程已经逐步开展.对其治理模式进行了介绍并提出了在治理中应注意的环境问题,以避免在治理污染的过程中发生二次污染。关键词:水源地;污染治理;问题

根据国务院“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的环境政策,目前黑龙江省结合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现状情况,已陆续进行了多项水源地污染治理工程的前期工作并进入实施。就河流型饮用水、湖泊水库型饮用水、地下水饮用水这三类水源地的污染治理模式及在实施工作中应注意的环境问题作以简述。l水源地污染原因

根据相关资料调查结果表明,造成黑龙江省城镇水源地污染的原因主要有:

(1)饮用永永源地保护区内存在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农业面源污染源等,这些点源与面源污染源直接排放或问接排放污染物而对水源地水质造成极大威胁。

(2)城市污水处理工程设施不完善。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及资金的缺乏,黑龙江省环境基础建设相对滞后,多数城镇没有污水处理厂.致使一些城市污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水体,污水的超标排放,对河流水库型饮用水源地水源水质产生较大影响。另外。有些城镇虽已建成污水处理厂。但由于污水厂运行费用过大、资金不足、管理同题等,尚有部分未能正常运行.或者与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的截污及排污管网工程尚不完善,不能及时将污水进行收集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这也造成了大量未经处理的生活及工业废水进入水体而污染水源地水质。(3)农药、化肥施用及养殖粪便等引起水源地面源污染。近年来,随着种植业调整、耕作方式的改变.以及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和变化,使得农药、化肥的使用强度和使用蒸嘟呈上升趋势,水源地周围农田如过量不当使用和长期使用农药、化肥,均可造成其在土壤中残留.并随雨水渗入地下或随径流进人河流、湖泊,对水源地水质造成较大危害。另外.在水源地周边区域如牧业活动较多,如对牲畜粪便管理不到位,牲畜嘲舍未经防渗处理。粪便随意堆放,大部分牲畜排泄物及养殖擂水直接渗入地下或随雨水径流进入水体。引起水源地水质污染。(4)城市垃圾渗滤液污染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地。由于过去缺乏合理规划.许多城市垃圾处理场未经合理选址.可能位于城市水源地的上游.且多数仅做简单填埋,仅有少数垃圾处置场有防渗措施。生活垃圾在没有任何防渗措施的条件下直接倾倒填埋,大气降水进入填埋场、地表水入侵以及垃圾自身分解则产生大量的垃圾渗滤液.含有包含有机物、重金属和病原微生物等三位—体的污染源.有害物质、重金属、病原物质的转化与迁移,将对下游地下水水源地水质造成巨大威胁。

(5)生态环境遭受破坏.影响烈水资源。黑龙江省内的河流型及湖泊水库型水源地主要靠森林、草原、湿地对其进行协调与保护,而城镇的密集化使森林、草原等面积域少或遭到破坏.直接或间接她影响到水源地水量和水质,共且影响烈依靠该水源地生活的居民。

(6)水库型水源地由于水土流失及农业地表径流携带污染物进入水体,沉积于底泥。这些污染物—部分稀释自净,另—部分在一定的水流条件下又释放于水体。由于长久不进行清淤整治,造成水库底泥较厚,使其中污染物质不断增加及重金属聚积,造亩冰源水质下降。2污染治理工程模式及环境问题

目前.黑龙江陆续进行了多项水源地污染治理工程工作,根据不同水源地的类型及污染原因.采取了具有针对性的措施。

(1)对河流型水源地沿线污染源进行流域综合整治,针对未划定保护区的水源地,严格依法划定一、二级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取缔保护区内污染企业,禁止—级保护区内一切排污行为和对水源地有影响的旅游、畜禽和水产养殖等活动,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增排污口。在这类治理模式中,应注意污染企业搬迁过程的环境影响.主要来自拆迁扬尘、设备搬运以及物品的撒落,尤其是危险品的搬运.可能对水源取水口的水质造成影响.易引起水源地的二次污染,因此.要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的污染防治工作。对水源地保护区及取水口应注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2)针对污水未经处理直排水体的情况,黑龙江省各城镇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实施建设了—批污水处理厂工程。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尤其要注意污水厂选址的合理性,首先宦选择靠近河流水体的位置,以便于污水排放,且需设在防洪堤内,免受洪水威胁。其次选在水源地水体下游,以避免出现事故状态而导致对水源水质产生污染。另外要选择在城市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并与周围居民区设置合理的卫生防护距离。

由于北方气候的特殊性,要注意选择适用北方气候条件的处理模式及工艺。另外,污水治理工程中的排水管阀建设会对地面土壤植被产生一定破坏.易产生水土流失.需加强施工监理,及时做好修复。

(3)对水源地周边的面源污染进行治理.清除周围面源.明确保护区范围,设定禁农禁牧区域,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饮用水源保护区,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加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在治理农业面源污染中,应禁止高毒性、高残留农药化肥的使用,要求采用科学施肥.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

(4)根据各城镇垃圾处置情况,相应地采取建设无害化垃圾处理场、垃圾场封场治理等工程。建设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是保证水源地水源免受污染的必要措施。如哈尔滨市已进行了四方台、朱顺屯水源地保护区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程家岗垃圾堆放场封场工程及水源地生态恢复工程建设,其他—些小城镇也进行了无害化垃圾处理场建设的前期工作。垃圾场建设工程一方面要注意垃圾场建设选址,如垃圾场宜选在水源地的下游、城市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并与周围居民区设置合理的卫生防护距离.以避免工程本身增加的臭气污染及渗滤液造成的地下水污染.具俸应实际分析,并在施工中严格保证质量,目必须进行垃圾场封场后期跟踪管理,注意长期的监管及监测。

(5)进行了水源地周边水土流失治理和防护林建设工程,控制水源跑周边坡地的农业开发,逐步退耕还林还草。在水源地保护区外—定范围建设防护林带和生态缓冲带,减轻水土流失,充分发挥植被自我修复能力以改善水源地周边生态环境。

水土流失治理和防护林建设工程应注意整体设计.根据流域的自然条件,如地形、土壤、气候等特点并结合生物种群的利用优势.因地制宜进行综合治理。

(6)对水库型水源地进行清淤疏浚,对取水头周围库底进行清除杂质和淤泥。并由上至下铺砌块石、碎石、粗砂。

该类治理工程会产生一定量的淤泥,如不及时清运或存放位置不合理经雨水冲刷可能造成二次污染,因此要在施工中特别注意。3结论与建议

(I)从改善水源地水源污染状况出发,黑龙江省在水源地污染治理工程中应严格执行环评制度、“三同时”制度,在确保污染防治措施全部实施并正常运行的目日提下,加强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水源地污染治理工程质量才可得到有效保证。

5.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篇五

(2009年1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溪潭、地下河(泉)、地下水井等生活饮用水地表、地下水源。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饮用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和用水单位经批准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系统向本单位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具体措施和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负责。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调配、监督的统一管理和水质监控工作。

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持续和安全可靠的需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量、水质的保护和整治,加快供水工程的建设,实现多个水源同时供水。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市饮用水备用水源,并加强保护。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兼顾、综合平衡,逐步建立流域和区域生态补偿机制以及饮用水水源调配利用机制。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加强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和卫生防护等工作,改善村镇饮用水条件。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和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第十一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本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规划涉及自治区管辖的河流、水库等水源的,应当报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涉及其他城市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涉及城市的相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市人民政府审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要求,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及饮用水备用水源保护区,必要时在二级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第十三条 设置饮用水取水口应当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已设置的取水口不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的,应当限期调整。

第十四条 江河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是:

(一)取水口上游2000米,下游300米之间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

(二)取水口上游2000米至5000米之间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第十五条 湖泊、水库、溪潭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是:

(一)取水口周围半径500米范围内及饮用水水源引水渠道两侧3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

(二)一级保护区外围面向水库、湖泊、溪潭第一个分水岭一侧及饮用水水源引水渠道两侧3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三)水库、湖泊、溪潭集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为准保护区。第十六条 地下水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是:

(一)地下河(泉)集中式饮用水取水口和地下水井口周围半径5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一级保护区;

(二)一级保护区外围100米范围内为二级保护区;

(三)地下河(泉)、地下水井水源补给面积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准保护区。

第十七条 江河备用取水口上游 5000米,下游300米之间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江河饮用水备用水源保护区。

面向水库、湖泊、溪潭第一个分水岭一侧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水库、湖泊、溪潭饮用水备用水源保护区。

地下河(泉)备用取水口和地下水备用井口周围半径 5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地下水饮用水备用水源保护区。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地理界线,设置标志牌或者标志桩。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第十九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及饮用水备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污水排放口;

(二)堆放、填埋、倾倒高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废物,及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粪便、建设工程渣土和其它废弃物;

(三)设立油库、化学品仓库、装卸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四)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五)破坏植被;

(六)淘金、采砂、开山采石、围水造田和在五度以上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七)建设畜禽养殖场、屠宰场;

(八)设立风景区(点)、居民点;

(九)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其他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染物;

(十)建立墓地;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的其他行为。前款规定范围内现有设施,应当限期拆除或者搬迁。

第二十一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停靠与饮用水水源保护无关的船舶;

(三)种植农作物、从事捕捞活动、放养禽畜和网箱养殖;

(四)旅游、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第二十二条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直接或者间接向饮用水水源排放污染物的,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及符合所排放水域限制排污总量的要求。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组织建设生活污水、垃圾的集中处理设施。第二十四条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已建成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区域的生活污水、垃圾,应当按规定集中处理,禁止擅自排放、倾倒。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原有的非工业建设项目或者营业场所,其生活污水无法进入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排水管网的,必须配套建设相应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本条例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

第二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擅自改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牌或者标志桩。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对饮用水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搬迁,鼓励和引导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发展无污染生产经营项目,并优先安排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工程用地和异地发展用地。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配置和安全监管

第二十八条 饮用水水源的年度取水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下达。

一个供水区域的多个饮用水水源的年度取水计划,应当充分考虑各个水源的水量和水质情况,按照优水先用的原则制定。

饮用水水源取水单位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计划取水。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水量、水质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

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水量、水质状况。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水量、水质的安全监督和监测工作,发现水量不能满足取水要求或者水质未达标的,应当及时查清原因并联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因重大旱情造成水量不能满足取水要求的,应当优先保证饮用水取水。饮用水水源水质未达标并已严重影响到居民用水安全的,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取水单位临时改取其他水源。第三十一条 发生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水体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及时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水污染事故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淘金、采砂、开山采石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围水造田和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饮用水水源重大污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当事人在接受处理期间,继续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暂扣其淘金、采砂船只和设备。当事人履行行政

处罚决定或者接受相关处理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暂扣的船只和设备。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停靠船舶的,由海事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驶离,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种植农作物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放养禽畜和网箱养殖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本条例禁止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出租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破坏、擅自改变保护区标志牌或者标志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饮用水水源的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规定审批、核准饮用水工程及其他项目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6.饮用水水源保护标准 篇六

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七号]

《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02年3月28日经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8日

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证饮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的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

第三条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实行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标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生态建设,优先安排退耕还林还草项目,营造和保护水源涵养林;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防治环境污染,保证水源充足、水质良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林业、农业、卫生、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水质标准

第七条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水源类别分为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又分为江河水源保护区和湖泊、水库水源保护区,其陆域从水域正常水位线起计算。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实行三级保护,按照防护要求,分别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户区。

第八条 饮用水江河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一)一级保护区:从取水点起计算,上游一千米至下游一百米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外延一百米的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二千米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外延二百米的陆域;

(三)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三千米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外延三百米的陆域。

第九条 饮用水湖泊、水库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一)一级保护区:湖泊、水库水域,及其正常水位线外延一百米的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湖泊、水库向水坡区域或者正常水位线外延三百米的陆域,以及从流入湖泊、水库的河流的入口上溯二千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外延二百米的陆域;

(三)准保护区:从湖泊、水库二级保护区上界再外延三百米的陆域,以及从流入湖泊、水库的河流的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五千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外延三百米的陆域。

第十条 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一)一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五十五米的圆形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五十五米至二倍影响半径的圆环形区域;

(三)准保护区:根据地下水水文地质和补给条件确定。

承压含水层的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根据含水层水文地质和埋藏条件划定。

第十一条 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线,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特别情况需要扩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保护区范围的,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划定地理界线。

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

第十二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线由划定机关予以公布,并由所在的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设置标志牌和界桩。

第十三条 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Ⅱ类水质标准;

(二)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水质标准;

(三)准保护区的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水质标准控制。

第十四条 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的Ⅱ类水质标准;

(二)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的Ⅲ类水质标准;

(三)准保护区的水质,按照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的Ⅲ类水质标准控制;

(四)补给源地为地表水的,该地表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水质标准。

第十五条 饮用水应当采用管道或者暗渠输送,防止水质污染。

第三章 饮用水地表水水源的保护

第十六条 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二)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三)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四)使用炸药、毒药捕杀鱼类和其他生物;

(五)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水源保护区。

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确需通过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三)勘探、开采矿产资源;

(四)从事养殖业和种植农作物;

(五)旅游和旅游开发活动;

(六)堆放工业固体废弃物、垃圾、粪便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

(七)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

(八)其他污染水源的活动。

本条例施行前已有的排污口应当限期拆除;已有的旅游设施、采矿设施等污染源应当予以取缔;已建立的墓地必须搬迁;有害物质必须清除。

第十八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新建、扩建向水域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所有单位排放的污水必须达到规定标准,固体废弃物必须及时运出保护区处理;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三)根据水质水量,控制养殖规模。

第十九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向水域排放污染物的,实行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控制。

第四章 饮用水地下水水源的保护

第二十条 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二)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和废弃矿坑储存油类、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学物品;

(三)设置垃圾、粪便和易溶、有害废弃物的集中堆放场、转运站;

(四)使用不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灌溉农田。

地质钻探过程中,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分层止水、封隔,防止污染地下水水源。

第二十一条 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活动。

第二十二条 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活动:

(一)新建化工、电镀、制革、冶炼、印染、炼油、制浆造纸项目,以及含放射性的和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二)堆放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物品;

(三)擅自凿井取水;

(四)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第二十三条 饮用水地下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科学、合理地使用农药、化肥;

(二)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 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严重污染水源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限期治理或者转产、搬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依法监督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三)组织对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保护区内排污口的水质监测;

(四)监督、检查有关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林业、农业、卫生、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规划,恪尽职守,互相配合,保证城市饮用水水源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妨碍检查人员执行公务。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治理经费,环境保护、水、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治理项目。

对跨市、县供水的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水源环境保护投入,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监测网站的建设,组织定期监测,互通有关信息。发现污染事故,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报。

第三十条 造成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知有关取水单位和当地居民,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产停业、关闭企业或者搬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各项的相应法律责任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关闭企业或者罚款数额超过三万元以上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处罚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二条 执行本条例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城市以外实行集中式供水的乡和工矿企业,其饮用水水源保护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7.饮用水水源保护标准 篇七

按照国家环保部《关于开展地级以下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 (环办[2013]16号) 要求部署, 结合贵州省环保厅对以县 (区) 为单位创建小康社会涉及的饮用水水源考核工作要求, 贵阳市乌当区对辖区内7个建制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进行了调查分析, 确定将偏坡乡、百宜乡、新场乡、新堡乡、下坝乡、羊昌镇、水田镇10个取水点纳入评估。本文旨在对乌当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调查分析, 并提出水源地保护对策及建议, 为乌当区乡镇饮用水开发利用和污染防治提供一定的参考。

1 饮用水源地概况

1.1 水源地分布

乌当区位于贵阳市东北部, 总面积686 km2, 辖5乡3镇、5个社区, 地貌以山地、丘陵、坝地为主, 整体地势北高南低, 属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 年均气温在14.6℃左右。森林覆盖率达到49.33%。乌当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共有10个, 服务年限10~35年不等。其中偏坡乡2个, 百宜乡3个, 新场乡、新堡乡、下坝乡、羊昌镇、水田镇各1个。按水源地类型主要分为岩溶裂隙型地下水、湖库型和河流型地表水。其中岩溶裂隙型地下水有偏坡、百宜、羊昌、新场、新堡5乡镇8个取水点;湖库型地表水有水田镇千坎箐水库;河流型地表水有下坝乡白水河。

1.2 饮用水源区划分情况

按照饮用水源保护的相关法律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T338-2007) 要求, 乌当区乡镇饮用水源点重新被划定为7个。由于百宜乡饮用水源地供水点多、点位分散, 取水量小, 不便于集中式管理, 另外百宜乡将建设柏枝田水库, 该项目已列入贵州省小型水库建设规划, 因此百宜乡3个水源点未被纳入划分范围, 该方案已完成并经专家组审核通过, 报上级部门等待批复。

2 水质现状分析

2.1 水质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包括:水温、p 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镉、六价铬、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硒、砷、汞、铅共28项。

2.2 水质评价标准

乌当区10个乡镇饮用水源点中有8个按地下水源性质进行划分, 但多为裂隙式和管道出露型地下水, 监测水样采集时不能按照技术规范采集到实质意义上的地下水, 故本监测均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 Ⅲ类水质标准, 对水质评价方法采用单项组分评价, 其中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仅作为参考评价指标[2]。

2.3 水质监测达标情况

乌当区环境监测站对辖区建制乡镇10个饮用水源点进行采样分析。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 (试行) (2011年3月) , 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仅作为参考评价指标, 另外由于大部分水源为地下水, 因此溶解氧指标也不作判定。从2013年各月监测数据来看, 在28项监测指标中, 其他25项指标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 Ⅲ类水质标准。

3 乌当区饮用水源地污染现状分析

3.1 水质情况分析

通过对10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7个月的监测数据分析可知: (1) 乌当区2013年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良好。不考虑溶解氧、总氮、粪大肠菌群指标, 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 超标率为0。 (2) 如考虑总氮、粪大肠菌群的影响, 大部分乡镇饮用水未达到水质Ⅲ类要求, 部分甚至达到劣Ⅴ类。以2013年7月份乡镇饮用水为例, 除水田镇千坎菁水库外, 其余9个饮用水源点总氮均超标, 超标0.17~3.87倍;另外百宜乡四组饮用水点粪大肠菌群超标严重, 超标达1.4倍。

调查分析可知, (1) 由于贵州省地质条件决定, 区域境内多数地下水总氮背景值偏高, 非污染原因。 (2)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的城乡政策偏向城市, 乡镇人居环境建设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结果导致乡镇公共设施与服务普遍滞后、基础设施水平较低。乡镇污水收集与处理系统建设都存在建设不完善的问题, 有的尚停留在筹建或待建中, 没有对污水实施处理, 直接排入环境, 影响乡镇饮用水源地水质。 (3) 保护区内分散居住的一些居民生产、生活污水和垃圾没有进行集中处理, 随意排入水源保护区进入补给区造成。 (4) 零星养殖业污染造成。

3.2 污染情况调查

3.2.1 点源污染

乌当区乡镇饮用水源地基本无工业污染排放源, 除个别乡镇保护区内存在一些违规生产企业, 对饮用水源地安全保护存在一定的影响。

3.2.2 面源污染

调查发现, 部分保护区内存在畜禽养殖污染。据统计, 偏坡乡下院村一级保护区内有零星农户养殖, 其余6个水源点一级保护区无畜禽养殖;偏坡乡偏坡村、下坝乡白水河、新场乡新场村、羊昌镇羊昌村二级保护区均存在零星养殖, 其余水源点二级保护区无畜禽养殖。下坝乡白水河饮用水源点准保护区内存在农户养殖, 其它9个水源点未划分准保护区。养殖农户生活垃圾和畜禽粪便污染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存在一定的隐患。另外, 农业生产中化肥、农药的使用对水源保护地存在很大的威胁。

总之, 乌当区建制乡镇2013年饮用水源点虽监测数据显示均达标, 但是依然存在一定的风险。

(1) 农村面源污染未得到有效治理, 各饮用水水源点周边均不同程度存在人居、农业生产等人为活动, 对饮用水水源水质带来重大安全隐患。 (2) 部分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点一、二级保护区有同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对立的无关建设项目。 (3) 建制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重新划分工作已完成, 但仍在等待批复, 因此各保护区内均尚未设置警示标识。 (4) 各建制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均属唯一性, 缺乏备用水源, 一旦现有水源受到污染, 将面临缺水供应的情况。 (5) 区域环境监测能力还相对比较薄弱, 有待进一步提高。

鉴于上述问题, 本文就如何更好的保护好乌当区乡镇饮用水水源地, 让老百姓喝上“健康、放心”的饮用水提出以下几条保护对策及建议以供参考。

4 保护对策及建议

(1) 尽快落实乌当区建制乡 (镇)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工作, 按照规范在指定范围和地理界线, 设置保护区标志。依法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 在一级保护区内实行隔离防护、封闭管理。加强对水源地周边污染隐患的排查和监督管理, 杜绝事故性排污对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威胁[3]。严把建设项目“三级”审批制度, 坚决防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出现新增排污口和违法建设项目。

(2) 积极开展保护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完善生活污水及垃圾集中处理工程, 针对村寨分散的特点, 加大沼气池的修建力度和改厕力度, 实现户户有沼气、户户均改厕。在村寨集中的下游修建过滤池、活性污泥沟、或建“石井”污水处理系统, 对污水进行集中处理。在村寨组集中的区域建立垃圾收集站, 将各家各户的垃圾集中统一处理。分散户的垃圾采用就近处理方式, 设置一定的填埋坑进行处理。

(3) 建立水源地环境管理专门机构, 创建饮用水源保护部门联动、协商机制。明确政府各部门职责和任务, 形成“专门机构, 专人负责, 多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建立环保目标考核责任制度, 实行乡 (镇) 长职责制, 将乡镇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纳入乡 (镇) 党政领导干部环保实绩考核, 并形成评估考核长效机制[4]。建立饮用水水源地风险管理机制, 编制乡镇水源地应急预案, 积极开展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应急预警机制, 推进应急 (备用) 饮用水源建设, 有效保障饮用水源安全。

(4) 大力发展生态农业, 控制水源保护区内农药、化肥使用量。鼓励和引导农民科学施肥, 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减轻乡 (镇) 饮用水源地面源污染;加强林业生态体系建设, 搞好荒山绿化、退耕还林;做好水源地水土保持工作, 将水土流失防治与林业荒山绿化等工程项目相结合, 提高水源涵养能力, 降低面源污染。调整产业结构布局, 加强水产与畜禽养殖污染控制, 全面提高乡 (镇)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供水安全保障。

(5) 制定 (乡) 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生态补偿政策[5]。对保护区内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禁止使用农药、化肥的农田进行必要的经济补偿, 制定乡 (镇) 饮用水水源保护特色信贷和税收政策, 为各乡 (镇) 实施饮用水源保护工程和污染防治措施提供贷款支持;制定“以奖促治”经济政策, 鼓励各水源地管理机构和群众自筹资金、自发开展水源地环境治理、保护水源地等活动, 政府对其进行必要的经济奖励, 以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饮用水源地保护。

(6) 大力提升区域环境监测能力。通过增加环境监测投入, 购置仪器设备、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加强技术人员培训等手段, 提高区域环境监测能力, 以满足更多环境监测指标的需求。尽快开展重金属监测和有机污染物监测, 完善应急监测机制, 进一步确保饮用水源地安全。

(7) 建立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防范和预警体系[6], 加快开发建设备用水源, 确保乡镇居民饮水安全;完善饮用水水源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8) 加强宣传教育, 完善公众参与机制[7]。营造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舆论氛围, 加强环境文化建设, 倡导生态文明, 提倡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 改变各种不文明的环境行为和不合理的消费模式;加强舆论监督, 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抓住典型进行剖析曝光, 开展警示教育, 发挥新闻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 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转变成社会参与、人人有责的全民行动。

5 结语

饮用水水源保护事关公众健康, 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 大力提升人们保护水资源的意识, 加大对饮用水保护投入, 使各项保障饮用水安全的政策、资金、措施落实到位, 控制污染、改善环境、保护水资源, 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乡镇饮用水水质安全问题, 真正实现全民饮上健康的“生命之水”。

摘要:从保护乌当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角度出发, 对乌当区建制乡镇10个饮用水源地水质进行分析和评价。在综合分析乌当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现状的基础上, 针对乌当区乡镇饮用水源地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了相应的保护对策及建议, 为乌当区乡镇饮用水开发利用和污染防治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贵阳市乌当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调查,保护对策

参考文献

8.农村饮用水源保护与改善策略 篇八

关键词: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污染源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economy in china maintains a rapid development trend,the national economy has been increasing year by year. In the process of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the whole economy, the environmental problems are becoming more and more prominent, especially the issue of drinking water safety has received widespread attention.Compared to the protection of urban drinking water, the protection 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should be paid more attention.Based on thi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status of protecting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 and puts forward to the relevant improvement strategies for reference.

Keywords: drinking water source; protection; management; pollution sources

0.引言

水是生命之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自然资源,明确饮用水源的保护措施,制定完善的保護方案,是有效管理和保护饮用水源地的前提条件,是保障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的迫切要求。近年来,农业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在技术支持下,农产品产量及品种呈现了逐年递增的趋势,为农业经济增长提供了基础。在农产品增产过程中,农药化肥使用量也愈来愈大,部分农村地区由于农药、化肥使用不合理,导致了严重的环境问题,使农村饮用水源受到了破坏[1]。因此,完善农村饮用水源保护成为了当前农村建设的重点问题。

1.当前农村饮用水源分类及管理机制概述

农村饮用水源主要分为地表水源及地下水源,地表水源包括河流水、塘水、水库水、溪流水等;地下水源主要包括井水、地下泉水等。若以供水规模作为分类参考,通常分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及分散式饮用水源,集中式水源主要涵盖了水库用水、大型井抽水以及河流抽水等;分散式水源则涵盖了蓄池水、泉水以及小型井抽水等。

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我国便对污水治理逐渐重视,50年代末出台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规程》指明水污染控制应当以预防为主。上世纪80年代后,水污染治理立法被给予了重点关注,于1984年出台并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之后,所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也进一步强调了水污染治理问题。本世纪初,卫生部出台了《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2],其中对地下水及地表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此后,相关法律法规得到了进一步修订、完善,给水资源保护工作开展提供了有力支持。2006年我国开始实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3],其与《地下水质量标准》是饮用水源保护的主要技术标准。

2.农村饮用水源污染因素分析

农村饮用水源污染因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农药、化肥使用不合理。近年来,农产品需求量愈来愈大,为提升作物产量,化肥、农药的使用量也越来越大。部分农民施肥方式不合理,导致化肥过量使用,并造成大量残留农药、化肥于农田中累积。降雨或农田排水会将这部分化肥、农药带入塘库水源中,严重影响水质。(2)养殖废水污染。牲畜粪便具有较强的淋溶性,会通过地表径流对地表水产生污染。这些污染水汇集后,会流向河流或塘库中,导致水体溶解氧量大幅度降低,造成水体变质。屠宰废水中含有大量氨氮化合物及大量悬浮物,若处理未到位,这些污水排入水体中,会消耗大量溶解氧,致使COD、NH3-N上升,影响水质。(3)生活垃圾污染。田间堆放生活垃圾在农村地区较为普遍,部分有害物质会随雨水冲击至塘库、河流中,为各种致病菌提供繁殖温床,严重影响农村居民健康饮水。(4)开发污染。企业开采资源过程中,如矿产开采,设备不符合相关标准,未对矿渣进行有效处理,经雨水冲刷,使污染水流向水源,导致水体微量元素超标。部分工程项目施工,会对自然环境产生较大程度的影响,可能导致水土流失。一旦遇到恶劣天气,会产生泥石流等灾害,使得山涧水源及水库水质受到破坏。

3.保护农村饮用水源策略分析

3.1加强水源缺乏改善建设

加强水源缺乏改善建设是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的基础支持。农村供水可与城镇供水关联起来,将城镇管网适当延伸,并扩建自来水厂规模,促使农村地区发展自来水,从而缓解农村用水压力。对塘库、溪流等饮用水源加强维护,定时清理淤泥,促使其蓄水能力不断提升,并扩充雨水收集量,经有效净化后供农村居民使用。加大塘库规模建设,改善塘库过滤系统,为塘库水质提供保障。可适当增加泉眼,从而扩大饮用水源范围,减缓用水压力。合理耕耘,多植树造林,保持耕地与林地相平衡,以此来改善水土流失情况,并增强地表蓄水能力,降低地表水蒸发量。

3.2改善库塘饮用水源

库塘水在农村饮用水源中占据重要地位,特别是相对偏远地区,库塘水是村落民众用水直接来源。因此,应严格控制農药、化肥使用。相关部门可派出技术指导人员对农民给予技术支持,让其掌握科学施肥技术,树立合理施肥意识,多推广使用有机、天然化肥,如畜禽粪便经处理后,均可作为良性肥料。应大力发展生物防治法,降低农药用量。农药管理部门及环境监测部门对农药入市要严格审核,无法达标的产品,坚决不能让其进入市场。

3.3改善井水饮用水源

对水井周边环境进行有效保护,预防其受到生活污水、垃圾及养殖污水影响。加强宣传力度,让农村居民树立良好的水源保护意识,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不要将生活垃圾堆于井水旁边。对生活垃圾进行归类处理,特别是电池、农药废瓶、废旧电子垃圾等应当进行回收。控制垃圾焚烧行为,防止挥发性有害化学物质溶于水体而对饮用水源造成污染。

3.4加强污染源控制

农村饮用水污染源多以农药、化肥、生活垃圾、农村三级化粪池等为主。对于农药、化肥污染源,主要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控制,如开展施肥、用药指导活动,让农民养成良好的施肥、用药习惯,避免滥用现象出现。大力推广新型病虫害防治技术如生物防治、有机肥料应用等,以降低传统农药、化肥使用量,使水源周边环境不被破坏。健全排污权交易制度,促使工企业排污达标。对污染超标的工业企业,立即关停。利用沉淀技术、植物生物修复法、活性吸附等新型技术对水体中的重金属立即进行处理,避免地表水及地下水受到重金属污染。

3.5完善相关管理机制

首先,要对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及管理机制进行完善,形成计划、监督、考核的规范化流程,建立责任制度,将责任落实于管理机构、部门及个人,促进水源保护工作积极开展。其次,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修正,从而为农村饮用水源提供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便于管理工作有效执行。再者,要对水源相关部门职责进行明确划分,并建立突发性事件预警机制,为水源安全提供更为稳妥的保障。另外,要建立水源信息公开制度,部分地区可拓宽融资渠道,引进企业进行农村投资,构建生态补偿基金。

3.6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

构建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加快建立环境监测网络体系,配备自动监测系统,增加水质分析项目,实时监控水环境质量状况,建立实时发布系统,完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分析方法、环境质量标准体系和环境质量报告制度。

4.结语

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及治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需要通过完善技术、制度、管理及宣传等工作来控制农村饮用水源污染状况,并构建出具有持续性、稳定性的水源保护体系,为农村居民用水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马文宗. 民乐县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的问题及对策[J].陕西水利,2012,01:121-122+119.

[2]刘振华. 农村饮水安全的属性及水源保护的反思[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08:8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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