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管理服务合同范本

2024-07-19

投资管理服务合同范本(共9篇)

1.投资管理服务合同范本 篇一

《XXXXXX合同》续约合同

甲方(委托方):xxxxxx

乙方(受委托方):xx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等国家、地区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xxxxxx合同》的合同续约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xxxxxx合同》,从xxxx年xx月xx日开始提供物业管理,该合同于xx年xx月xx日即将到期,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将《xxxxxx合同》续约 x 个月,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续约合同期内物业招标工作完成,并与新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二、甲、乙双方原签订的《xxxxxx合同》,除合同期限经本次修改外,其他条款不变,双方均愿意共同遵守、履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三、物业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本合同履行中的三个月物业管理费用共计为元(¥元)。待合同履行完毕时,费用一次性付给乙方。

四、本合同正文共壹页,壹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2.投资管理服务合同范本 篇二

第二条 省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对节能服务公司的选聘, 建立山西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 (以下简称节能服务公司) 机构库, 监督指导节能服务公司工作。

第三条 各级财政奖励资金支持承担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入库节能服务公司。鼓励项目单位从节能服务公司机构库中选择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四条 入库节能服务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a)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办公场所, 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

b) 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含300万元) , 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c) 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 财务会计制度健全, 具有技术、质量、合同等, 管理制度;

d) 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 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e) 省节能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条件。

第五条 申报材料

申请评定的节能服务公司需向省节能主管部门上报以下材料

a) 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

b) 企业基本情况简介, 主要包括成立日期, 经营范围, 经营及财务状况, 技术、质量、财务、合同管理制度等;

c)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展情况、合同模式及节自旨效果,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收入及其在企业投资总额、营业额中的相应比重;

d)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用的主要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 其中自主研发和获得专利的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 专职技术人员及合同能源管理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

e)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财务报表复印件;

f) 企业注册资金、银行信用等级等证明材料;

g) 已实施项目用户单位的反馈意见及项目运营状态证明;

h) 省节能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及情况说明。

第六条 节能服务公司评定程序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面向社会公开征集。

a) 填写省节能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 并向省节能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

b) 省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c) 入选机构名单在省节能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示;

d) 对审定通过的, 省节能主管部门制发证书, 通知申报者领取;对审定未通过的, 省节能主管部门必须将未通过理由告知申报者, 并将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第七条 省节能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对节能服务公司库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工程质量、项目单位评价、管理水平等对机构实行业务年度考核制度, 对考核不合格机构, 责成限期整改。

第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节能服务公司, 一经发现, 将清出节能服务机构库, 并将此行为及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告知相关资质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

a) 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b) 与节能改造单位、节能量审核机构串通, 虚报工程投资金额或项目节能量, 出具虚假报告;

c) 出现较严重的技术、管理、质量、安全等问题;

d) 年度考核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未整改者。

入库节能服务公司可自愿提出书面退出申请, 经省节能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备案后, 在各自网站上公示。

第九条 省节能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需求实际情况, 适时增补节能服务仑司进入机构库, 增补机构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

第十条 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国防军项目的过程进行监察, 规范各方的行为, 如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提交省节能主管部六、相关资质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入库节能服务公司接受社会监督, 省节能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受对入库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违规行为的举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箥财政部负责解释。

3.高速公路通行服务合同分析 篇三

关键词 经营性 高速公路 通行服务合同

从1988年10月,我国大陆首条高速公路沪嘉高速公路建成通车,我国的高速公路事业就进入了迅猛发展的阶段,并逐步走到了世界的前列。目前,我國高速公路通行里程约达7.4万公里,居世界第二。随着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的迅速增加,实践中高速公路管理者与通行者之间的纠纷逐渐增多。高速管理者与通行者之间是否存在民事合同关系,合同的权利义务又是怎样的,这些问题的解答对于纠纷的妥善处理意义重大。

一、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及职能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实践中,高速公路管理局是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工作的事业单位。高速公路管理局的主要职能是负责高速公路的建设,承担项目法人和投资主体职责,负责高速公路的投融资工作,负责高速公路的养护、通行费征收、服务设施管理、科技研发以及智能交通建设,保护路产路权等工作。

二、高速公路通行者与管理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职能具有多重性,其与通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具有多样性。当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作为路政管理者的身份出现时,通行者必须履行路政管理方面的义务,双方之间形成行政管理关系;当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的身份出现时,通行者负有交费义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有收费的权利,双方形成的关系便是公路服务合同关系或者行政征收关系。

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这表明,对高速公路按不同性质进行区分,可以分为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两种。政府还贷型高速公路收取的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不存在营利行为,通行者缴费是使用高速公路应尽的义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管理瑕疵承担的责任不是违约责任,而是侵权赔偿责任;经营性高速公路收取通行费是一种经营行为,管理者与通行者之间形成通行服务合同关系,管理出现瑕疵或者造成使用者损失的时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三、高速公路通行服务合同特点及权利义务关系分析

本文着重分析经营性高速公路管理者与通行者之间的通行服务合同关系。它是一种合同法没有规定的无名合同,合同具有什么样的性质,双方的权利义务是怎样的,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当驾驶员缴费进入经营性高速公路行驶,就与高速公路管理者之间形成了通行服务合同关系。高速公路是一种全封闭、全立交、专供汽车行驶并具有相应服务设施的现代化公路,对所有符合通行标准的机动车辆开放,高速公路通行服务合同与一般的服务合同相比,具有不同的特征。

(一)高速公路通行服务合同具有公共事业性

高速公路作为一种现代化的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社会生活效率的提高,为居民的出行带来的方便;同时,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质量受国家经济政策的影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作为服务提供者在市场上具有独占性的地位。

(二)高速公路通行服务合同是格式合同。

通行服务合同的内容具有确定性,收费标准、服务方式等合同内容均是按照政府定价或适用相关行业标准。因此,这种格式合同一方面能使交易便利、快捷,但同时具有不完全平等、自愿的缺陷。

(三)高速公路通行服务合同是事实合同

服务的接受者具有开放性,往往是车辆缴费并驶入高速公路,合同就开始履行,并未形成书面的规范的合同书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高速公路通行服务合同双方一般具有以下权利义务:

1.机动车驾驶人权利义务

机动车驾驶人有权以支付通行费为代价获取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提供通行及附属设施服务的权利。应承担的义务包括:①支付通行费;②取得驾驶资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安全驾驶;③保证车辆符合高速公路行驶要求的安全性标准。

2.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权利义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收取通行费并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服务的权利。应承担的义务包括:①确保道路安全通畅,保证机动车能够高速通行;②提供高速公路相关附属设施,例如:排水、通讯、供电、供水、照明等;③信息提供义务,包括路况、天气和服务设施变化的相关情况;④对于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通行过程中发生的故障、事故及人身和财产损害,有义务提供及时的援助。

四、结语

目前,我国与高速公路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权责不明,无法真正有效地保护高速公路使用者和经营管理者的权利。针对目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与通行者之间的纠纷日益增多的现象,高速公路管理者越来越多的成为被告,被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违约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如纠纷一旦发生,通行者不加以区分都以通行服务合同关系来起诉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势必造成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处于高风险状态。虽说“谁享受利益即谁承担责任”,但我们还应当明确,高速公路经营者职责决定,它与通行者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因私权而发生的,很多时候是因受委托而发生的具有公法管理性质的事务,也即经营性与行政管理性相结合。如前所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法律地位具有多重性,因此,纠纷发生时应当首先对双方法律关系进行明确,寻求公平、正义的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1]陈丹,刘贤君,刘璟.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否提供加油站服务[J].人民司法,2011,(20):089-092

[2]罗幸存.高速公路事故案例四则[J].中国公路,2011,(19):78-81

4.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简单范本 篇四

1.房屋外观:整洁无破损,外观完好率100%.

2.设备运行:良好无不安全隐患。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及时处理用户报修,按计划完成。

4.公共环境:环境设施完备,实行标准化保洁。

5.绿化:绿化管理要经常化、制度化,无破坏、践踏及占用现象,保证绿化成活率。

6.交通秩序:按规定做好小区内机动车辆出入及存车处车辆管理和保管,维护小区交通秩序保障,小区内车辆安全。

7.保安:加强防范,完成治安保卫工作,保证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生命财产安全。

8.急修:随叫随到。

5.武汉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本 篇五

乙方:武汉××物业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持续保障服务品质,创造出清洁、安全、优美的工作环境,达到专业的物业服务水平,甲方将办公区日常清洁保养、保安服务工作发包给乙方,乙方将以专业服务技术和公司信誉承担环境清洁、安全保卫的全方位服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以规范双方义务、保障双方权益。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湖北××××公司

物业类型:办公区保安、保洁服务

座落位置:武汉市×××××大道××号

总用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

第二章 承包服务内容

乙方全面承包甲方在管项目办公区公共区域、办公室地面、办公桌椅、窗台玻璃、公共设施的日常清洁。办公区24小时保安服务工作。

第三章 承包方式

甲方按本合同第五章支付乙方费用,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费用,乙方负责的日常清洁、保安服务工作所发生的所有人工、材料及其他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章 承包范围及服务标准

乙方承包日常清洁保养及保安工作的范围及服务标准按投标书承诺的标准和服务内容

执行。公共部位日常服务范围及要求和服务工作考核表以及考核方式按规范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 承包费用

根据乙方为甲方日常清洁保养、保安服务的服务内容和范围,每月服务费用为人民币¥1××××元(大写:人民币×××× 整),此费用为闭口包干价。

第六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将物业内外属于甲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所有公用部位、场所、场地的日常清洁保养、保安服务工作发包给乙方承担。

2、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有关卫生守则,保安管理守则、做好宣传工作,引导项目业主遵守各项管理守则,共同维护室内外环境清洁卫生,安全管理规定。

3、根据需要在楼宇内外设置适量的废物箱、烟灰筒及明显标志。

4、根据清洁质量日查表,发现不合格的,按照《规范管理实施细则》对乙方进行处罚。

5、负责免费提供乙方的清洁用水、用电和工具存放间,保安备勤室便于乙方的操作和管理,但乙方之工具等财产的安全由乙方自己负责。

6、收到乙方按合同所规定的物业服务费发票后,并且在甲方书面确认满意乙方上一个月的物业服务工作后,于每月15日前支付上一个月的费用给乙方,物业服务费的支付方式为银行转帐支票。甲方如不能按约支付上述费用,按应付未付部分每天0.03%支付违约金(因乙方服务不能获得甲方满意或甲方按清洁扣款标准扣除违约金的,不受此款约束)。

7、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纪律和制度,在甲方对乙方进行相应考核中,如乙方违反甲方的各项纪律和制度甲方可以按照甲方的规定对乙方进行相应的处罚。乙方物业服务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并经甲方要求拒不整改或两次整改不到位的;或者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各项规定致使发生严重后果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相应扣减服务费、要求乙方赔偿损失等。

第七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及乙方注册地、本合同履行地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合法用工。

2、乙方应为其派到甲方工作的人员办理合法的劳动用工手续,并将相关资料报甲方备

案。

3、乙方必须选派素质较高,服务态度好的经培训的员工进驻项目工作,乙方选派的保洁员工、保安员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如需要适当调动,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调动。服饰(自备)统一,佩戴工牌,接受客户对工作的监督,以提高服务质量,并教育员工严格遵守项目内的安全保卫等各项规章制度。

4、乙方应向乙方员工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奖金及法定福利。

5、乙方派出的人员,按合同所规定的服务范围和标准,必须做到文明操作,保质、保量,不擅自进出与服务范围不相关的场所(经甲方相关人员同意的除外)。

6、乙方要在工作中采取必需的一切安全防护措施以保障乙方员工的劳动安全。

7、乙方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事故或做出违法行为,其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8、乙方对自己员工的安全负责,乙方负责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严格管理所属人员在清洁工作时爱护物业的各种财物。

9、乙方必须严格管理所属人员,教育所属人员严格遵守有关安全作业规定,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上岗证(包括特殊作业人员操作上岗证),如有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10、乙方必须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可靠的,由于乙方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所提供的资料中含有虚假资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一个月保洁费用的违约金。

11、乙方必须及时合理地解决与乙方员工的劳动纠纷,因乙方与其员工的劳动纠纷影响到甲方正常工作及本合同正常履行时,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2、因乙方在其员工的劳动纠纷影响到甲方正常工作及本合同正常履行时,每发生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1000.00元(大写:人民币 壹仟 元整)的违约金,甲方可自行在支付给乙方的任何一笔款项中扣除该违约金,若扣除不足时,甲方可向乙方另行索赔。

13、乙方必须按照合同附件规定的考核项目,制定和接受各项相应工作计划,甲方根据计划实施监督检查。

14、如遇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卫生检查,被认为承包范围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或受罚款时,责任和款项由乙方承担。

15、为确保工作质量,乙方需确保现场清洁设备的正常使用;严禁使用有损环境和物业的药剂、清洁剂;乙方末经甲方许可,不得外借清洁设备及工具。

16、如发生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漏水、管道堵塞),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小时内安排充足的人员参加突击抢险清洁的工作,以确保物业能正常使用。

第八章 人员安排

1、乙方按合同所定派出经专业培训的服务员工共7名作为该项目物业服务专职人员。其中:保洁员3人、保安员4人

2、乙方还需向甲方提供当日员工岗位安排表以便甲方检查。

3、乙方管理人员不定时地抽查该项目服务区域内服务质量,根据提供服务标准的要求,对员工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加强物业服务意识理念的培训,配合甲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并指定项目负责人为承包项目的执行人。乙方项目执行人不配合甲方工作时,甲方有权要求更换。

第九章 其他事项

1、乙方每月应向甲方提供合同中由甲方所付款项的各项清洁用品的清单,以便甲方对所付款项的检控。

2、甲乙双方保持定期共同商讨有关工作问题,确保和提高日常物业服务水准。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当在三日内安排时间派员与甲方商讨工作问题。

3、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如需中途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提出终止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物业服务费用的违约金。

4、乙方及其员工在进行本合同范围内的物业服务工作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作业规定,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如受甲方指派,乙方人员仍必须遵守安全规则,否则后果自负,甲方不承担责任。

5、乙方不得转包本合同业务,不得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6、乙方的投标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含投标计划书。

7、本合同有效期自9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

8、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9、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物业项目所在地人民起诉。

10、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章 附件

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包括下列各项:

(1) 保洁预算单(附件一)

(2) 清洁人员配备表及工作职责(附件二)

(3) 清洁质量标准(附件三)

(4) 规范管理实施细则(日查表) (附件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6.投资管理服务合同范本 篇六

公司内部信息管理平台技术服务合同

合同号:

日期:

签约地点: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联系人: 联系人:

鉴于甲方希望乙方提供,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有关公司内部信息管理平台的技术服务和其它相关技术服务(以下合并称为“技术服务”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上述技术服务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技术服务的内容、方式和要求

1、服务内容:

乙方派出合格技术人员为甲方提供有关计算机及网络的系统维护、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2、方式:

甲方在需要乙方提供技术服务时,邮件或电话通知乙方mis部门主管,或者乙方认为有必要对甲方的系统进行维护并经甲方主管同意时,乙方应及时派出合格的工程师提供所要求的技术服务。

3、工作单:

服务结束后,乙方工程师填写工作单,写明工作内容、工作过程、完成情况以及实际工作时间,并经甲方主管签字,由乙方mis部门保存。工作单是有关服务费用结算的依据。

二、工作条件和协作事宜

1、甲方应为乙方技术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工具;

2、乙方人员在进行系统维护时,必须确保甲方系统中的信息安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删除和转移甲方系统中的信息,并为其保密。

三、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1、甲方对乙方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所提供的服务按rmb____/人工作日(或rmb____/人工作日)的费用标准支付给乙方。

2、支付方式:

每月月底(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按工作单的工作时间(每次工作时间不满一小时的按一工作小时计算,8个工作小时折算为一工作日),甲方为乙方结算一次。由乙方开出服务发票,甲方按发票上的金额和指定银行以支票或电汇方式进行支付。

四、合同有效期

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有效,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五、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若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逾期____天至____天(含十天),应支付相当于合同报酬总额的____%的违约金;逾期____天以上,应视为严重违约,除支付相当于合同报酬总额的____%的违约金外,并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若乙方所提供的技术服务在质量保证和信息安全方面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经甲方两次指出仍无改进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六、争议解决

如果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该等争议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仲裁费用和其它相关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八、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7.投资管理服务合同范本 篇七

1 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意义

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 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 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 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 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 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中国20世纪90年代末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 通过示范、引导和推广, 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 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增多, 服务范围已扩展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2009年, 全国节能服务公司达502家, 完成总产值580×108元, 形成节能能力1 350×104 t/a标准煤, 对推动节能改造、减少能源消耗、增加社会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要看到, 中国合同能源管理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节能服务产业还存在财税扶持政策少、融资困难以及规模偏小、发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 难以适应节能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 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 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 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意义,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努力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加快发展。

2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2.1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 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2.2 基本原则

a) 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以分享节能效益为基础, 建立市场化的节能服务机制, 促进节能服务公司加强科技创新和服务创新, 提高服务能力, 改善服务质量;

b) 加强政策支持引导。通过制定完善激励政策, 加强行业监管, 强化行业自律, 营造有利于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 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

c) 发展目标。到2012年, 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发展壮大一批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 建立充满活力、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到2015年, 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 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一步壮大, 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 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3 完善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3.1 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 符合相关规定的, 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有条件的地方也要安排一定资金, 支持和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3.2 实行税收扶持政策

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前提下, 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

a) 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 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 免征增值税;

b)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c) 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 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d) 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 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 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 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另行制定。

3.3 完善相关会计制度

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 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 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 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 应当分别予以核算,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 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 能源管理合同期满, 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 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3.4 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

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需求特点, 创新信贷产品, 拓宽担保品范围, 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 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积极利用国外的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

4 加强对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指导和服务

4.1 鼓励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做大做强

节能服务公司要加强服务创新, 加强人才培养, 加强技术研发, 加强品牌建设, 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鼓励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 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 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 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企业。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 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为本行业其他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

4.2 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和自律作用

节能服务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大力开展业务培训, 加快建设信息交流平台, 及时总结推广业绩突出的节能服务公司的成功经验, 积极开展节能咨询服务。要制定节能服务行业公约, 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 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4.3 营造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加强领导, 精心组织, 务求取得实效。政府机构要带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 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 广泛宣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明显成效, 提高全社会对合同能源管理的认知度和认同感, 营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有利氛围。要加强用能计量管理, 督促用能单位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为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基础条件。要组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 发挥引导和带动作用。要加强对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规律的研究, 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 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推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

8.投资管理服务合同范本 篇八

关键词: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困境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013-02

一、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含义

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是指政府将某些特定的公共服务采用合同的方式委托给私营企业或者非营利组织,由私营企业或非营利组织在承包期限内提供特定的公共服务,以达成行政目标有效实现的活动。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是受公共选择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和治理理论等的影响,发源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新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作为民营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到公共服务的供给中来,是一种多元治理方式。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使许多国家从全能政府的角色中摆脱出来,解决了财政危机和后福利国家在国家管理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难题,是新自由主义和新古典经济学在国家公共管理领域内的应用,使政府管理者重新认识到市场这一制度安排有时更适合解决政府所不擅长的问题。

自20世纪90年代引入我国以来,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为我国公共服务的供应机制增加了新的选择。二十多年来,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为我国公共服务数量的增加,公共服务质量的提高,满足公众多样化的服务需求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西方发达国家在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过程中曾遇到的一系列困境逐渐开始在我国凸显,摆在我国公共部门面前的严峻问题同样不容小觑。笔者在对相关资料进行分析和相应的实证研究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面临着法律依据的缺失、过高的成本、政府角色的不当定位和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因素等困境,影响着我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进一步发展。

二、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困境

(一)法律依据缺失

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在法律、法规层面上的缺失,使得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实践活动面临着缺乏法律准则规范的风险。我国目前各地方政府通行的做法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来规范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活动,实际上这混淆了政府采购与公共服务外包的区别,因为政府采购的内容、性质与金额限制与公共服务的购买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行公共服务外包活动规范的做法明显欠妥。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过程中,政府与承包商是平等的合作关系,是受司法调节的领域。在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方面,公共服务涉及公众的基本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实现,公共服务外包合同的公法与私法适用问题尚没有定论。同时在公共服务外包的实践活动中,外包对象的选择、程序、范围方面没有法律层面上的依据,使得在承包商选择过程中存在着寻租、裙带关系等腐败现象和违法行为,违背了公共服务外包的初衷。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乏,没有对合同双方角色、权利、义务以及违反合同行为的处罚规定,使得合同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难以得到有效规制。承包商可能会受利益因素的驱使,减少所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数量或降低其质量,并对所服务对象进行产品与服务的选择性供给,造成在公共服务供应上的非均等化,违反公共服务的基本原则和伦理。公共部门的单边行为也可能使公共服务的承包商蒙受损失。尽管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公法适用问题尚存争论,但无可辩驳的是实际履约过程中公共部门享有比承包商更多的权利和合同变更的自由,公共部门利用其行政优益权可能采取令私人部门蒙受损失的行为。国家法律政策的变更也可能使现存的承包合同面临着合法性危机,合同的强制性变更或终止将引发一系列的后续问题。这种情形尚未有法律法规做出对私人部门的明确补偿规定,承包商的利益将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二)过高的成本

1.竞争不充分导致的交易价格过高。世界民营化领域的大师E.S.萨瓦斯在《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一书中写道,“问题的实质不是公营还是私营,而是垄断还是竞争”[1]。竞争鼓励创新、节约成本、改善服务,为争取承包合同和获得再次续约的机会,私人部门一般会通过采用新技术和更好的管理方法来降低运行成本,以在外包合同的招标过程中取得成功,然而不充分的竞争甚至是缺乏竞争将直接导致公共服务外包合同的价格高于市场水平。导致我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过程中竞争不充分的原因主要有市场发育的不完善和招投标过程中的暗箱操作等。受我国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育尚不健全,具备承接公共服务外包合同能力的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的第三部门普遍存在数量较少、供应能力较弱等缺陷,导致在对相关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对象选择上的可选性小,潜在的供应商之间竞争不足,难以发挥市场竞争降低交易价格的优势,导致合同的交易价格较高。另一个导致竞争不足的原因是暗箱操作等腐败行为的存在。在公共服务外包对象的选择上,没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平等竞争的市场规律,私人关系、内幕交易破坏了竞争法则,使得真正适合的承包商被拒之门外,导致公共服务的交易价格远高于市场正常水平。

2.公共部门相应能力缺乏导致的交易成本过高。所谓的交易成本是指寻找交易对象、交易意向的信息传递、谈判和签约、实施和监督的成本。经济学家科斯提出了交易成本及其形成原理,从此便受到经济学、管理学界的普遍重视。北京大学的句华认为,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交易成本主要包括寻找合适承包商的费用、撰写合同及与承包商谈判的费用、由契约不完全而引发的不确定成本和监督成本等[2]。由于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在我国的发展时间不长,加之我国的公共服务外包活动多是在国外民营化理论的指导下进行的,缺乏适合本国国情的理论指导,使得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交易成本始终居高不下。我国公共部门往往依赖传统媒体传播交易信息,电子政务的发展程度不高、利用率低,使交易合同意向的传递成本很高;缺乏与私人厂商和第三部门谈判的人才和经验,往往无法在与承包商谈判的过程中取得主动;对于承包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也往往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信息的不对称、人浮于事等低效问题而导致合同的监管成本很高。过高的交易成本背离了公共服务合同外包降低成本的出发点,导致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非经济性。

(三)政府角色的不当定位

1.政府责任的卸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将市场机制引入到公共服务的生产供给过程中来,但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提供责任仍由政府承担,绝不意味着政府供应公共服务职责的弱化与消退。真正民营化所带来的是政府角色转换而非消失,进而通过与私人部门配合及关系之调整,从而改善人民所授受服务的品质[3]。在我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实践活动中,却存在着对于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不当理解,借公共服务外包之名卸载政府责任的现象。政府在承包商选择上的失误、监管责任的缺失、合同管理行为的不当均可能导致公共服务外包后公共服务供应过程中出现供给的连续性和均等化受到挑战等问题,从而引发公众的慌乱心理和对政府角色缺失的指责,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国外相关的实践表明,只有政府承担起公共服务外包过程中确保公共服务正常供应的责任和义务,遵循公共服务外包过程中的法律保留原则和政府担保责任,才能保证公共服务外包活动的正常进行和社会稳定,确保市场机制在政府的干预下发挥其资源配置的功能。在缺乏相关法律规制的情形下,由政府责任缺失而引发的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负面影响将被扩大,这一责任最终将由公共部门来承担,引发政府责任危机和信任危机。

2.公共部门的角色越位。公共部门角色越位是指公共服务外包后一些部门和管理者仍然习惯于用行政命令代替市场去配置资源,干预承包单位的政策制定、人事变动和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政府角色的越位将会导致政府职能与市场功能不分,降低承包方的生产效率、提高其成本,妨害市场机制资源配置作用的发挥,与公共服务外包政企分开、政府与市场角色分离的初衷背道而驰。公共服务外包后政府应当利用合同中的发包方权利和经济、法律手段来督促承包商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而不是直接干预承包单位对于公共产品与服务的生产过程。政府应当是公共服务外包过程中的标准制定者、负责的监督者、服务的付费者,与承包方建立良好的伙伴关系,形成公共服务的多元供给模式。

(四)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因素

1.公共部门与公众的反对。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缩小了政府职能,降低了政府的运行成本,有利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建设“小而强”的现代化政府,形成良好的政府、社会关系。在这个过程中,公共部门掌握的资源将减少,公共部门的权力将收缩,公共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会得到精简与优化,这些措施将触动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利益,从而招致他们的反对。公共服务外包后政府将不再直接负责相关公共服务的生产,而是交由私人厂商或第三部门来提供。在我国公共服务外包实践的初级阶段,公共服务的外包可能将提高服务的价格,破坏服务提供的连续性和均等化,尤其是在政府缺少对利益受损人员进行补助和救济的情况下,更容易引起公众对于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反对和对政府执政能力合法性的质疑,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从而使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进一步发展陷入困境。

2.不发达的市场与社会机制。发达的社会与市场机制是政府职能转移的基础性条件[4]。公共服务外包活动的成功,不仅需要公共部门提高对公共服务外包合同的管理水平,同时需要市场与社会机制具备相应的能力,来承接政府所转让出来的公共产品与服务的生产、供给职能。如上文所述,我国目前不发达的市场与社会机制成为我国公共服务外包面临的另一大阻力。首先,市场机制发育不完善。自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打破了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将市场机制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建立了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经济调控模式。同时必须指出的是,我国的市场经济还是不完善的市场经济,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并没有完全消除,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还有待完善,再加上我国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尤其是在市场经济较为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市场还不能承接政府让渡的功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还有很大的困难。其次,公民社会的不成熟。在我国,非营利性的第三部门大多兴起于改革开放之后,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第三部门往往数量较少,发展历史较短,功能单一,对公共部门的资源依赖性强,很难形成政府、市场之外的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独立力量,公共服务供应中的志愿性供给和公民参与的程度还很低。

参考文献:

[1]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82.

[2]句华.公共服务中的市场机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81-82.

[3]詹中原.公共行政理论与实务之分析[M].台北:五南图书公司,1994:21.

9.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篇九

物业管理单位:临江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购房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辞的基础上,就乙方选聘甲方为东嘉花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物业公司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临江市东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资质类型:暂定三级

坐落位置:临江市新市大街

建筑面积:约735平方米

乙方所购买房屋销售合同编号:房屋位置号楼单元室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审定甲方制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听取物业管理情况报告。

2.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

3.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统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4.审查甲方提出的财务预算和决算。

5.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6.监督甲方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并就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7.依据本合同向甲方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物业公司收取的相关费用及需要代缴的供电费、供水费、供暖费、卫生费等相关费用。

8.装饰装修房屋时,就遵守国家及吉林省《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遵守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望到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9.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公司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就事先通知乙方征得同意,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10.严禁高空抛物,严禁向窗台外侧,无护栏平台、露台、阳台等无保护设施的地方放置物品否则应承担因故意或过物向地面抛弃物品而发生的一切后果。

11.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12.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管理制度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13.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邻里关系,不得分割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甲方的授权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在本物业区域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2.有权要求乙方、业主委员会、业主及房屋承租人配合甲方的管理服务行为。

3.向业主和交费义务人收取物业服务费。

4.甲方可采取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及合同的行为。甲方根据违约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5.每向乙方报告物业管理服务实施情况。

6.每年向乙方公布物业管理收支帐目。

7.提前交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通知乙方,并与乙方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8.根据甲方的决定,申请和使用专项维修基金。

9.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10.向乙方提供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1.本合同终止时,应移交物业管理权,撤出本物业管理区域,协助业主委员会做好物业服务的交接和善后工作,移交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专项维修资金及帐目。

第三条甲方的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代表业主大会签订本合同。

2.检查、监督和协助甲方旅行物业服务合同。

3.督促全体业主遵守《业主公约》《业主议事规则》,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4.督促业主和交费义务人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1.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甲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在下内容:

(1)物业共用单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房屋承重结构、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内天井、户外墙面、屋顶等。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绿地、道路、化粪池、污水池、雨水池、垃圾中二轻局、水泵、水箱、电梯、信报箱、消防设施、公共照明设备、监控设施、避雷设施、共用天线、机动车库、露天停车场、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等。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区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宜的协助管理。

(5)公共绿地的养护和管理。

(6)车辆行驶、停放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档案资料管理。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

1.甲方提供的服务质量按《吉林省物业服务等级》等级执行。(服务等级标准见市价{2007}71号《临江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2.甲方提供服务质量执行双方约定的物业质量标准,具体为:

(1)房屋外观

A 房屋外观完好、整洁;公共楼梯间墙面、地面无破损;外墙及公共空间无乱张贴、乱涂、乱画、无悬挂现象;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整齐有序。

B 阳台封闭(防盗网)、空调安装统一有序。

C 房屋装修符合规定,有装修管理服务制度与业主、装修管理协议,查验装修公司的违规行为并有权制止;对进出小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衽出入证管理;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有日常巡查记录及验收手续;对私拆乱改管线、破坏房屋结构的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及时劝告,问题严重的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2)设备运行

A 公共设施设备项目配套建设管理责任分工运转正常,维护良好,对设备、故障及重大突发事件有应急方案和现场处理措施、处理记录。

B 实行24小时报修值班制度。急修报修半小时到达现场,预约维修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回访率85%以上。

C 水、电、电梯、监控等设备运行,人员技能熟练,严格遵守操作规则。

D 楼道灯、公共照明设备完好率95%以上。

E 雨水井、化粪池每季检查一次,根据需要定期清理疏通,保持通畅,无堵塞外溢。F 在接到相关部门停水、停电通知后,按规定时间通知用户。

G 道路平整畅通,停车泊位划定整齐。

(3)公共秩序维护

A 门岗室整洁,人员统一着装、设专人24小时值勤。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B 按规定线路和时间进行巡逻,每日不少于8次,对小区重点部位每三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

C 对出入住宅区内的机动车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机动车停放整齐

D 中央监控室初稿24小时安全监控并及时记录。

E 管理好公共财产,包括消防器材及表、井盖、雨篦子、花划、树木等。对火灾、水灾等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预案。

F 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能随时启用。

(4)保洁服务

A 住宅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日清扫一次,干净整洁,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周擦拭一次。

B 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保洁,保护干净整齐无杂物。

C 公共楼道每周清扫两次,扶手每周擦拭两次,保持干净整洁。

D 合理布设垃圾筒、果皮箱,每天定时收集垃圾。

E 公共区域玻璃每月擦试两次,对小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及时清扫。F 进行保洁巡查,楼道内无乱悬挂、乱贴乱现、乱堆放现象。

G 建立消杀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消杀工作,适时投放消杀药物,有效控制鼠、蟑螂、蚊、蝇等害虫滋生。

H 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5)绿化养护管理

A 花草树木生长正常,绿化效果好,有较好 的观赏效果。无枯死,树木无歪斜。发现死树及时清除补种。

B 草坪生长整齐,及时修剪,无杂草、无垃圾、无烟头纸屑。

C 根据气候季节变换,适时组织灌溉、施肥、松土,防冻和预防病虫害,花草树木长势良好。

D 园林建筑和辅助设施完好整洁无损。

E 绿化地设有提示人们爱护绿化的宣传牌。

(6)综合管理服务

A 按规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按约定公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内容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

B 服务人员统一着装、配戴标志、语言规范、文明服务。

C 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物业竣工验收资料、设备管理档案、业主资料、日常管理档案等)各种基础资料、台帐报表、图册建全、保存完好。

D 设置“服务中心”,公示服务联系电话,受理住户咨询和投诉,有效投诉处理率90%。E 提供有偿特殊服务和代办服务,公示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F 建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台帐,帐目清楚、准确。每年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按规定使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定期公布维修基金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服务费用

1.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交纳。管理服务费按国家和省市物价规定收取,具体标准如下:

(1)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6元,电梯费每月每平方米0.35元(一、二楼免交)

(2)商企用房物业费每月每平方米1.5元/平方米。

(3)办公楼、商场、商厦等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2.2元。

2.甲方出租物业时,物业服务费由四方交纳。

3.四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服务费用。

4.物业服务费标准按省、市物价部门有关规定调整。

5.乙方每年8月1日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逾期不交的,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直到缴费为止,并自行承担一切损失。

6.乙方占用车位收费,按省、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住宅区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标准收取。

7.乙方自用部位的维修服务及特殊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按市场价确定。

8.代收代缴的消费、电费、燃气费、供热费、卫生费等收取标准,按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9.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0.业主、物业使用人,门、走廊、室外照明的耗电、楼宇对讲门损坏等所产生的费用,由业主、物业使用人分摊。

11.乙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2.四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甲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甲方返还。

3.甲方违反合同,使乙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4.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不按合同约定,未按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按每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5.为维护公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如天然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生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或事件引起方承担责任。

6.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见不可抗拒的因素等自然灾害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7.甲方因维修养护共用单位、共用设备需要事先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造成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8.因非甲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热、天然气、通讯、有线电视及其它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9.本合同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10.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调解无效时,可向人发法院诉讼。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乙方:

执行机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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