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加强党内监督问题

2024-09-01

浅议加强党内监督问题(共7篇)

1.浅议加强党内监督问题 篇一

加强党内监督

提高监督效力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作出了重大制度安排。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党内监督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内监督的有效性,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研究的重要课题。

党内监督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工作伴随正风肃纪、惩治腐败、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全过程,进行了一系列有效的探索和实践,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我们对加强党内监督有了更深刻、更清晰的认识。

加强党内监督是我们党通过自我革命确保党的全面领导和长期执政、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内在要求和重要手段。在我们党面临的重大考验中,长期执政的考验是始终要面对、永远在路上的严峻考验。解决长期执政中权力可能被腐蚀的风险问题,最根本的要靠党自身革命、自身净化。增强党在长期执政下自我净化能力,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还在于强化自我监督,依靠党的自身力量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深化改革、加强治理,推动实现执政能力整体性提升,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加强党内监督是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主导作用,带动其他各方面的监督、完善监督体系,能够为全面从严治党、治国理政提供有力的保障。

党内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重要内容和方式。党内监督的原则和目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最大限度地防止党员干部出问题。强化对作为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的监督,实现对所有党员干部的监督全覆盖,一体推进“三不”目标的实现,从而巩固和发展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压倒性的胜利。

当前影响党内监督效力的一些问题

近年来,党的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党和国家监督工作形成了一系列成果和经验,为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打下坚实的基础。《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党内法规的颁布,为党内监督提供了工作遵循。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内监督的效力,还存在一些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

在党组织层面上,有认识不到位、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工作不落实等问题。少数同志特别是一些党组织的主要负责同志,对履行好监督的主体责任、做好这一“分内之事”,还有差距。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把监督仅仅当成纪委的工作,只管干部的选用,很少去管监督;只管工作的进展,不管干部队伍的思想状况、纪律作风状况。监督不到位,习惯于把防线只设在反腐败上,认为只要干部没有腐败问题,其他问题就都可以忽略不计,没有必要加以追究。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等现象存在,监督下级怕丢“选票”,监督同级怕伤“和气”,监督上级怕穿“小鞋”。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党内监督被高高举起、轻轻放下。

在纪委履行专门监督责任方面,存在工作不平衡、监督重点不突出、内容不聚焦等现象。认识偏差导致工作积极性不高。有的认为抓监督难以形成震慑,还是要查处大要案;有人认为日常监督只是关注一些小事小问题,成本大、效果小,不愿全力投入。责任意识不强、担当精神不够。有的怕因监督得罪人,患得患失,工作起来缩手缩脚。监督定位不准。对于监督对象,有的花过多时间和精力延伸监督基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而“忽视”了本级职责范围内的重点对象;对于《条例》规定的八项主要内容很少抓,却抓本应该是职责部门该管的“考勤”“督察”等日常管理问题。能力不足、工作简单化。有的不依规依纪依法监督,要么缺位要么越位监督;只能被动监督、选择性监督,不会或不敢主动监督;有的把该提醒教育的问题扩大化、把严重问题轻描淡写地简单处理。

在文化氛围上,有来自党内和社会上的一些不利的因素。在党内,传统的“好人主义”、个人主义导致不讲原则一团和气、“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不同程度存在。一些地方和领域党内政治生活不规范,一些人对党内监督有排斥、抵触的心理。官僚主义存在,监督别人理所当然,自己不愿意被监督。这些不正常意识对党内监督起着消弭和冲抵的反作用。在社会上,受市场经济、多元文化价值观影响,不利于党内政治生活、严格党内监督的各种因素泛起,如实用主义、务实主义,利益至上、急功近利思想等。这些都与党内监督的严肃性要求相对立。

在严肃严格严密上下功夫,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

无论党内监督,还是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加强和改进的空间都还很大,有大量工作要做。要总结经验,健全体制机制,使各种监督更加规范、更加有力、更加有效。

在工作机制上,落实《条例》,强化责任意识,维护党内监督的严肃性。《条例》要求,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条例》对各监督主体的责任规定明确,党的各级组织、领导干部一定要把责任扛在肩上,做到知责、尽责、负责,敢抓敢管,勇于监督。把加强党的领导体现在党的建设、管理、监督之中,坚持原则,提高党内政治生活的质量,通过严肃组织生活会、日常提醒、同志间的批评和自我批评等,把党内监督体现在时时处处事事上,敦促党员、干部按本色做人、按角色办事。开展经常性、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在党内形成习惯在监督下工作和生活的氛围,使党内监督真正严肃起来,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在工作思路和方式上,坚持依规依纪,明确政治监督要求,强化监督综合功能,提升监督力度和实效。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的作用。

上级党组织应多了解下级一把手日常的思想、工作、生活状况,听取下级领导班子成员对一把手的意见;上级纪委要把监督下级一把手纳入重点。同级纪委要定期将同级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落实主体责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等情况向上级纪委报告。处理好主责部门监督和纪委“监督的再监督”的关系。纪委是“裁判员”不是“运动员”,为主责地区和部门履行管理、监督职能增强动力、压实责任,推动主责地方和部门党委(党组)切实把监督抓起来。处理好监督全覆盖和突出重点的关系。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象、监督任务大大增加。强化政治监督,聚焦“关键少数”“苗头性问题”开展监督尤为重要。注重监督过程和监督效果的统一,准确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日常监督,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以严格的监督执纪让纪律“长牙”“带电”,实现以“惩处极少数”为基础向“管住大多数”拓展。党内监督与干部管理、教育培训等工作相结合,情况及时沟通、工作协调发力,同向共进。

在工作拓展上,党内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起来,增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严密性。党内监督既是政治性、政策性强的工作,也是综合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求从党的整体、党的上下级组织、党委与纪委、纪委与各职能部门、纪委内部各相关工作部门、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内部监督为主的各种监督形式等多个角度思考制度安排、机制完善、工作衔接和配合。同时,党内监督还需要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包括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增强监督的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

提高党内监督的效力,还需要党建其他工作的共同推进和融合贯通。进一步加强政治建设、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继续保持对腐败问题坚决惩治的力度、强大震慑;进一步完善制度、保证制度的执行;继续加大精准问责、严肃问责的力度,增强有权受监督、违规违纪必问责的意识;坚持正面引导激励与反面教材警示等各种形式教育的深化等。有这些工作支撑,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党内监督的效力将会有效提高。

2.浅议加强党内监督问题 篇二

关键词:加强,国有企业,党内监督

1 引言

近几年,党中央一再强调要重视加强党内监督。党中央指出:“越是改革开放,越要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越是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越要有严格的党内监督。切实加强党内监督,是党和国家强化整个监督机制的核心,是落实从严治党的关键,是积极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根本性措施,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保证。”

2 加强国有企业党内监督的措施

当前,在国有企业党内监督上虽然从上到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加强,但总体上来说比较薄弱,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监督不及时。从近几年一些企业查处涉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案件来看,大多数是作案后一、二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被揭露和查处。二是监督不是全过程、全方位。事后监督较多,事中监督较少,事前防范更少,对下级监督较多,对上级对同级监督较少。三是监督力度不够、到位不够。对下级、对一般党员干部的监督比较有力,比较到位,对同级对上级、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就比较乏力,不到位。特别是企业“一把手”的监督,就更谈不上“力度”和“到位”,职位越高,权力越大,越缺乏有效监督。四是监督制度不健全、不规范。现在企业在党内监督的规定,制度很少,有的比较原则,不够具体明确,也不便于操作,对被监督者不愿意或不接受监督的行为,缺乏必要的制约措施,追究惩戒不力。对监督者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放弃监督的,也缺乏追究责任的具体规定,导致监督乏力。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监督意识不强,监督制度和机制还不完善。因此,加强企业的党内监督,需在以下几方面下功夫。

第一,正确认识和对待企业党内监督。企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应该认识到,监督不是对谁“不信任”,不是跟谁“过不去”,不是“整人”找谁的“茬”,而是关心、爱护、保护、挽救干部,是保证干部健康成长的重要措施。正确认识和对待监督,作为监督者,要强化监督意识,要积极参与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发现别人有缺点和错误就坦诚劝诫;作为被监督者,要强化被监督意识,提高接受监督的自觉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切实按照党章的规定和“三个代表”的要求,遵守党纪国法,服从组织决定。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讲党性、讲原则、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每一个领导干部无论职位多高,权力多大,都要正确对待自己,正确对待职工,正确对待组织,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权力观,自觉地接受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二,限制领导干部的权力,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领导干部的权力应该有一定的限制,应该受到有效的监督,不受监督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企业党内监督,说到底就是对企业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要有效地监督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就要实行权力的合理配置,建立制约机制。一方面,要从实际出发,合理设置职能管理机构,选拔群众公认、政绩突出、清正廉洁的干部到职能管理机构和领导岗位去工作;另一方面,要把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分解到不同层次的职能管理机构中去,使职能部门享有法定权力,同时又受到其他职能部门的配合和制约,做到党委接受同级纪委的监督,行政系统实行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职能监督,真正做到职权到位,监督到位。另外,对掌管人、财、物和从事经济管理等容易产生腐败滋生不正之风的重要岗位、环节和部位,在定期进行轮换的同时,还要加强内部制约机制,强化业务和分工的制约,制定必要的权力运行程序,强化权力运行全过程及运行结果的监督。

第三,强化党内民主监督与职代会监督相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铲除腐败现象的生存空间和滋生土壤。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中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邓小平同志说党内监督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在加强社会主义现代企业监督机制建设的过程中,党内民主监督愈来愈显出自身的优势,但在实际操作中,党内民主监督的效果并不理想,甚至流于形式,从查处的涉及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的案件来看,几乎都不是班子成员发现和揭露的,因此,要进一步强化党内民主监督。一是要本着“权责明确、精诚合作、发展经济、富国共企”的原则,不断完善国有企业中领导班子成员的党内民主监督制度,发扬党内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党内监督不能没有批评,没有批评的监督是无力的监督。二是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的领导制度,是制约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行使权力的有效措施,是党委班子成员相互监督的一种有效途径和办法。企业党组织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只有认真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十六字方针,才有可能进行相互监督,才能使班子成员包括“一把手”处于有效监督制约之中,才能真正地做到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理顺现代企业监督机制下的关系,严格按职责权限履行义务,实行必要的民主监督,是保证现代企业政令畅通的有效法宝之一。为此,我们必须坚持与完善以职代会为辅助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制度,与党内民主监督相结合,对企业内部重大投入、重大决策要实行群众监督,增强透明度。对董事会、监事会及高、中、低管理人员实行季度综合效能监督,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纪检部门提供与反馈各级主要管理人员的民主测评意见。

第四,加大上级对下级监督的力度。企业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对下级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是一种经常性、最有力度、最有权威、最有效的监督形式。当前,我们国有企业正处于公司制改制运行的初期阶段,企业内一些腐败现象仍很严重,反腐败斗争形势仍严峻,在其他监督比较薄弱,比较乏力,监督效果不理想的情况下,尤其要加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企业各级党委要从实际出发,努力探索并创造出一套在新形势下,对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思想教育和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有效方式与方法,要严格纪律,对领导干部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严惩不贷,该受什么处分就给什么处分,绝不手软。要发挥重视纪检部门和组织部门的监督作用,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两个部门要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对下一级的监督作用,要加强主动监督,把监督的关口前移,力求事前防范,要做到领导干部权力行使到哪里,领导干部的活动延伸到哪里,党组织的监督就实行到哪里,要建立健全上级监督下级的责任制,一级监督一级,一级管好一级,一直抓到基层班组。

第五,企业党内外监督相结合,形成合力。在重点抓好企业党内监督的同时,要积极建立健全以党委、纪委、监察、工会、职代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多种形式并存的立交式相互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党内外监督的整体效能,必须高度重视内外交叉式相互监督网络系统的建设,充分发挥党委、纪委监察、工会、职代会、股东大会及基层单位民主管理小组等其他监督机构的优势。及时把纪检监察、工会等部门与现代企业的管理决策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赋予聘用与选拔干部人事任免的一票否决权。每年在听取所聘用干部年度业务工作述职报告的基础上,由纪检组织部门对其实行德、能、勤、廉等方面的综合考评。

第六,健全监督制度,落实廉洁自律各项制度。这是搞好监督工作的基本保障,当前,一是要对已有的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狠抓落实,比如对《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家庭重大生活事项报告制度和礼品礼金登记上交制度等。实践证明,这些规定对监督领导干部搞好廉洁自律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企业的改革转型发展中,仍要认真组织落实;二是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比如工资、奖金分配等进行事前、事中监督,完善制度;三是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结合起来,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督责任制,不仅要明确监督的内容、尺度和责任,而且对不接受监督的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3 结论

总之,在国有企业中进行有效的党内监督,建立、健全党内监督机制,是一个企业在科学管理与依法经营的基础上健康发展,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保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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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琦,余顺坤.重点工作立项制——走出职能部门绩效考核困境[J].企业管理,2014(11):88-90.

3.新时期加强党内监督的探讨 篇三

关键词:新时期;加强;党内;监督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5-0170-02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体系。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我国能否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关键在于领导我们的执政党。而党内监督对一个执政党来说至关重要,是党自我完善、长期存在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党必须不断地加强和完善党内监督。

一、确保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的实施

加强党内监督,必须首先确保党员主体地位和党员民主权利的实施。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在党内要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要健全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制度。确保党员的主体地位和党员民主权利的实施,就要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与罢免权等,并不断地完善有关党员民主权利的相关制度。

(一)积极推行党务公开,保障党员知情权

积极推行党务公开,就要做到党内情况及时报告、党的重大决策及时征求党员意见,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从而确保党员对党务的知情权。此外,制定相关制度明确规定党务公开的内容、程序以及形式等,并始终坚持做到事前充分公开、事中积极讨论、事后及时反馈的运作机制,真正把党务公开落到实处。最后,积极利用网络、数字报纸等当代新兴媒体进行党务信息沟通,增强党务公开的互动性,真正实现党务公开由被动向积极征求广大党员的意见、接受党员们的监督方向转变,进一步提升党务公开的实效性。

(二)提高党员民主意识,确保党员参与权

列宁曾指出,党章应该“保证全体党员甚至最落后的党员都积极地参加党的生活,参加讨论党所面临的一切问题和解决这些问题”[1]。让所有党员参与到党内事务,就要提高全体党员的民主参与意识,提高他们的民主素养。首先,党内的根本大法——党章要明确规定党员是党内生活的主体,每个党员享有平等参与党内事务的权利,享有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权。其次,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成果教育和武装所有党员的头脑,强化他们的主体意识和行使民主权利的意识,提高他们参与党内生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后,在党员中积极开展各种相关技能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提升他们行使民主权利的水平。

(三)确保和完善党员的选举权和监督权

选举权是党员最基本的权利,是党员主体地位最重要的体现。党内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充分发扬民主,尊重选举人的意见,切实保障选举人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做出选择。确保和完善党员的选举权,要不断地完善党员的选举制度,扩大党员直接选举的范围,完善差额选举制度、改革候选人提名渠道等。实现党员对党内权力的制约,还要确保党员的监督权。确保党员对党内违法乱纪行为质询和监督的权力,确保他们对不称职的干部有权建议罢免或者调换。党的上层组织应该正确对待来自党的下级组织的批评,规定党员干部应主动接受来自下级党员的监督。

(四)逐步完善党员民主权利的相关制度

确保党员民主权利的实施,应不断拓宽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渠道,扩大普通党员直接参与党内事务的范围。首先,建立和完善党员主体地位的评价标准体系,并以党章、有关党员民主权利的条例以及党内监督条例等一系列党规党纪为保障。其次,落实党代会常任制,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充分发挥党员代表在闭会期间的监督作用。最后,健全民主举报制度,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民主举报制度建设,保证普通党员的意见和建议能够及时并真实地反映到党组织中来。同时,健全检举人的权益保障制度,促进党员民主权利的充分实施。

二、加强党员对党的干部的监督

党内监督对于领导干部来说是一道“防火墙”。党的领导干部必须执行党的宗旨,代表党和人民政府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因此,不论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党的领导干部都不能随心所欲、逃避监督。党内只有接受自下而上的监督,才能造就高素质的党员干部队伍。

(一)坚持公开民主的干部选任制度

干部选任要走民主的渠道,实行推荐责任制和党委讨论票决制,并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干部选任的民主程序和方式,坚持公开和公示的原则。建立和健全优秀人才破格选拔和不合格人员淘汰退出机制,以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拔领导干部队伍。坚持让广大党员群众有序、有效地参加干部的选拔任用,提前和及时公开干部的空缺职位、任用条件、任用方式和程序以及任用的结果。干部选拔应实行组织推荐、领导干部推荐、党员无记名推荐以及干部个人自我推荐相结合,着力提高干部选任工作的民主程度。对于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条件、方法、程序以及纪律等信息,应及时通过新兴媒体及时向全体党员公开,以最大程度实现干部选任的公开和民主。

(二)加强自下而上的党内监督

陈云曾指出:“每个党员、每个组织,都应该自觉自愿地接受其他党员和上下周围组织的监督。”[2]加强基层党员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就要做到两点。一是任期监督与任前、离任监督相结合。提拔领导干部前,要对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并向党员群众公示告知,防止“带病上岗”;在领导干部任期期间,坚持和加强对其考察和监督,并结合社会群众和组织的监督,考察其是否称职;在领导干部离任时要对其进行离任监督,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严防“带病离岗”。二是工作监督与生活监督相结合。对领导干部要实行全面的监督,不仅监督和考察他们的工作,而且监督他们的生活作风,通过对干部的全面监督和了解,来判断其是否称职。

(三)完善监督党员干部的相关制度

积极建立和完善党员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结果与干部的任免、奖惩和晋升挂钩的制度。积极推进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官员直系亲属财产公示制,通过公示官员及其直系亲属的财产,进一步促进基层党员对党的干部的监督。对党内违法乱纪的干部严格处分,决不允许搞干部特殊化,决不让个人凌驾于党规党纪之上。建立和完善党员干部谈话制度,对思想、作风出现错误苗头的干部及时纠正,避免更大违法乱纪事件的发生,对其进行诫勉。健全党内民主举报制度,不断完善党内举报的渠道,保证普通党员的意见和提议能够及时并且真实地反映到党组织中来。建立和完善检举人的权益保障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党员充分发挥合法监督权却不受任何被监督者的打击和报复。

三、确保纪检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一)加强纪检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如今党的纪检体制已经形成这样的格局:建成垂直的纪检机构,实行巡视制度,加强纪检机构自上而下的监督;建成平行的纪检机构,实行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加大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省级纪委书记的提名权由中央来掌握,加大其对地方纪委的监督权限。从长远上看,应加强纪检机关独立地行使监督权,首先,纪检部门的领导体制必须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并明确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权力的范围并使之具体化和制度化。这样,纪检部门就能自上而下地成为紧密的系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在开展监督工作时,能排除外来的干扰和制约的因素,公正地履行监督的职责。其次,应继续适当地扩大纪检机关的权限以加强纪检机关的权威性。扩大纪检机关的立案权、处分权,在党章上明确规定纪检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条件、权限等,使党纪检机关既有责任和权力对违纪的领导干部进行调查,又有相当大的权力根据党的纪律和规定直接进行处分。最后,保障纪检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监督的权力。确保纪检机关工作人员的调动、任免、奖励以及福利、报酬等不受被监督者的影响,彻底地改变监督者受被监督者制约的现象,从而解除监督者的后顾之忧,充分地调动监督者的积极性,真正实现监督者对党的领导干部尤其是对同级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问题。

(二)根据时代的要求,不断地对纪检机关进行改革和完善

马克思主义认为,事物是不断地变化和发展的。因此,只有不断地根据时代的要求,对纪检机关进行改革和完善,才能始终确保纪检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我们党要不断加大纪检机关处理和处分其同级党委干部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权限,赋予纪检机关立案决定权和处分决定权,实行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为主、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为辅的双重管理模式,增强纪检机关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此外,进一步提高纪检机关的政治地位,提升纪委书记与同级党委领导干部的话语权,将地方纪委级别升为与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地位相同。授予纪检机关与其所承担的职责任务相适应的权力,实现监督这一权力博弈天平上的平衡。这样,监督机关的权威性才能更高,威慑力才会更强,从而对被监督方的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

四、结语

加强党内监督是保证党的纯洁性和党的执政地位的需要。只有确保党员主体地位和党员民主权利的实施,加强基层党员对党的高层的监督,确保纪检机关的独立性、权威性以及时代性,才能保证我们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掌好权、用好权,克服和消除党内腐败现象,保持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经受住来自各方的执政考验,从而促使我们党始终走在时代的前列,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

参考文献:

[1]列宁全集:第3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186.

4.加强党内监督要克服人治思维 篇四

加强党内监督,必须推进党的制度建设,这已经形成共识。但是,以什么样的思维推进党的制度建设,仍然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党的建设实践表明,以人治思维抓制度建设,不仅不能很好地维护党章,而且对党的建设具有相当大的深层负面影响和潜在危害。目前在以制度建设维护党章、加强党内监督中存在的人治思

维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制度执行因“人”而易,党纪规定因“事”而定,重视“盯人”而忽视“盯权”。

首先,制度执行因“人”而易。党章规定,全党所有党员干部都必须严格执行党章及党规党纪。但实际上在一些党组织内部,党章及党纪党规的执行情况不取决于党章规定要求,而取决于党组织内主要领导干部的态度。如果主要领导干部高度重视并带头遵守,那么通常党纪党规就能很好地起到规范指导党员行为的作用;如果主要领导干部本身不在乎,那么党章党纪党规很可能成为一纸空文,甚至会出现本应受到惩戒的违反党章的言行反而得到默许或赞赏的现象,由此造成是非不明、风气不正。正由于在遵守党章、执行党纪党规的问题上,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的言行态度确实影响很大,因而我们总是强调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当好模范表率。

然而,如果他们不当模范表率怎么办?事实上长期以来党内缺乏具有足够强制力的制度保障来解决这一问题,以至于有些党组织内,只有到权力违规运作出了大问题并且被揭露时,才能以查处案件、“双规”干部来中止权力的违规活动。到那个时候,已经给党和人民带来了严重危害。事实表明,仅仅依赖于人的素质,不足以保证党章党纪党规的遵守和执行。

党纪规定因“事”而定。改革开放以来执政党始终坚持“从严治党”方针,建立了许多制度规定,以遏止党风不正和腐败行为。例如,党内前后出台了多个文件,对干部配用手机、电脑、汽车、个人住房、家属子女升学从业等方面作出规定,党内明文禁止公款消费,如不得在风景旅游区开会、不得公款吃请馈赠、不得公款出境观光旅游,等等等等。目前党内的纪律处分规定了百多条,各条中又清楚地列举数款、十数款必须惩处的事项,几乎囊括了所有改革开放以来已经出现的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这些规定充分显示了党从严治党、决不手软的决心和姿态。

然而,有些党纪规定的思路是否可取?分析这些党纪规定可以看到:制度的建立被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牵着跑,往往是跟着问题立规矩,党内不正之风、腐败现象五花八门,党的纪律规定也就越订越多、越订越琐细。这值得商榷。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尽管五花八门,但在本质上相同,那就是滥用权力以谋取私利。如果不着眼于管住权力,而仅仅是针对具体行为定纪律,那么纪律再多对党内腐败和不正之风也还是防不胜防、堵不胜堵。

还必须看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没有健全,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动,可以肯定党内还将会出现目前党纪惩处规定中还没列入的新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如果要对新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加以惩处,已制定的党纪中却找不到相应的条文依据;如果不加惩处,则明明有悖于党章关于党的先进性的原则精神。这就势必造成或者陷党内监督于两难之中,或者党纪规定繁不胜数,相互矛盾、脱节、冲突,可能加剧少数党员干部钻制度规定空子的现象。

党内监督重视“盯”人忽视“盯”权。在现行的党内体制下,党内权力既集中于主要领导干部又缺乏有效制约。少数素质不高、手里握有实权的党员领导干部成了腐败高发的危险人群。加大反腐败斗争的力度,必然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所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各级党委的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成员。

问题是监督什么?有的同志提出对干部实行全方位的监督,不光要看住干部的工作圈,而且要看住干部的生活圈、社交圈,等等。于是,在党内监督的名义下想出各种法子来人“盯”人,有的甚至改头换面地采用带有封建色彩的政治权术和人身控制的方法。这样的干部监督实际上不是监督而是监视,监视干部的一言一行。实践表明,党内监督人“盯”人,以“人治”来治人,不仅不能取得好效果反而助长了封建政治文化传统的遗毒影响,这对党内关系和党员干部思想引导的危害不可小视。

贯彻党章从严治党,根本的是用党章从严治权,特别是用来约束握有权力的党员领导干部。而最可能违反党纪党规的,正是权力没有得到很好制约又持权妄为的少数人。正是由于权力制约不到位,干部运作权力的“自由裁量度”太大,所以才会有人愿意拿出大把的钱供少数干部胡作非为。因此,党内监督最重要的是监督权力的运作情况,党的制度建设必须着眼于控制权力,而不在于控制人的行为。

总之,党内监督的要害是监督权力,加强制度建设的关键在摒弃人治思维。围绕理清权力授受关系、合理分权与制衡、建立健全公开透明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和强化党

文章标题:加强党内监督要克服人治思维

加强党内监督,必须推进党的制度建设,这已经形成共识。但是,以什么样的思维推进党的制度建设,仍然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党的建设实践表明,以人治思维抓制度建设,不仅不能很好地维护党章,而且对党的建设具有相当大的深层负面影响和潜在危害。目前在以制度建设维护党章、加强党内监督中存在的人治思维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制度执行因“人”而易,党纪规定因“事”而定,重视“盯人”而忽视“盯权”。

首先,制度执行因“人”而易。党章规定,全党所有党员干部都必须严格执行党章及党规党纪。但实际上在一些党组织内部,党章及党纪党规的执行情况不取决于党章规定要求,而取决于党组织内主要领导干部的态度。如果主要领导干部高度重视并带头遵守,那么通常党纪党规就能很好地起到规范指导党员行为的作用;如果主要领导干部本身不在乎,那么党章党纪党规很可能成为一纸空文,甚至会出现本应受到惩戒的违反党章的言行反而得到默许或赞赏的现象,由此造成是非不明、风气不正。正由于在遵守党章、执行党纪党规的问题上,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的言行态度确实影响很大,因而我们总是强调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当好模范表率。

然而,如果他们不当模范表率怎么办?事实上长期以来党内缺乏具有足够强制力的制度保障来解决这一问题,以至于有些党组织内,只有到权力违规运作出了大问题并且被揭露时,才能以查处案件、“双规”干部来中止权力的违规活动。到那个时候,已经给党和人民带来了严重危害。事实表明,仅仅依赖于人的素质,不足以保证党章党纪党规的遵守和执行。

党纪规定因“事”而定。改革开放以来执政党始终坚持“从严治党”方针,建立了许多制度规定,以遏止党风不正和腐败行为。例如,党内前后出台了多个文件,对干部配用手机、电脑、汽车、个人住房、家属子女升学从业等方面作出规定,党内明文禁止公款消费,如不得在风景旅游区开会、不得公款吃请馈赠、不得公款出境观光旅游,等等等等。目前党内的纪律处分规定了百多条,各条中又清楚地列举数款、十数款必须惩处的事项,几乎囊括了所有改革开放以来已经出现的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这些规定充分显示了党从严治党、决不手软的决心和姿态。

然而,有些党纪规定的思路是否可取?分析这些党纪规定可以看到:制度的建立被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牵着跑,往往是跟着问题立规矩,党内不正之风、腐败现象五花八门,党的纪律规定也就越订越多、越订越琐细。这值得商榷。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尽管五花八门,但在本质上相同,那就是滥用权力以谋取私利。如果不着眼于管住权力,而仅仅是针对具体行为定纪律,那么纪律再多对党内腐败和不正之风也还是防不胜防、堵不胜堵。

还必须看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没有健全,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动,可以肯定党内还将会出现目前党纪惩处规定中还没列入的新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如果要对新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加以惩处,已制定的党纪中却找不到相应的条文依据;如果不加惩处,则明明有悖于党章关于党的先进性的原则精神。这就势必造成或者陷党内监督于两难之中,或者党纪规定繁不胜数,相互矛盾、脱节、冲突,可能加剧少数党员干部钻制度规定空子的现象。

党内监督重视“盯”人忽视“盯”权。在现行的党内体制下,党内权力既集中于主要领导干部又缺乏有效制约。少数素质不高、手里握有实权的党员领导干部成了腐败高发的危险人群。加大反腐败斗争的力度,必然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所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各级党委的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成员。

问题是监督什么?有的同志提出对干部实行全方位的监督,不光要看住干部的工作圈,而且要看住干部的生活圈、社交圈,等等。于是,在党内监督的名义下想出各种法子来人“盯”人,有的甚至改头换面地采用带有封建色彩的政治权术和人身控制的方法。这样的干部监督实际上不是监督而是监视,监视干部的一言一行。实践表明,党内监督人“盯”人,以“人治”来治人,不仅不能取得好效果反而助长了封建政治文化传统的遗毒影响,这对党内关系和党员干部思想引导的危害不可小视。

贯彻党章从严治党,根本的是用党章从严治权,特别是用来约束握有权力的党员领导干部。而最可能违反党纪党规的,正是权力没有得到很好制约又持权妄为的少数人。正是由于权力制约不到位,干部运作权力的“自由裁量度”太大,所以才会有人愿意拿出大把的钱供少数干部胡作非为。因此,党内监督最重要的是监督权力的运作情况,党的制度建设必须着眼于控制权力,而不在于控制人的行为。

总之,党内监督的要害是监督权力,加强制度建设的关键在摒弃人治思维。围绕理清权力授受关系、合理分权与制衡、建立健全公开透明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和强化党[page_break]章在党内的最高权威推进党的制度建设,并且在改革创新党内体制的基础上注重制度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形成以制度管权、制度管事、制度管人的党内运行机制,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5.浅议加强党内监督问题 篇五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

同志们:

今天我以《加强党内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为题,给大家共同交流一下加强党内监督的有关问题。党内监督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程,内涵十分丰富。下面,我主要从党内监督的发展历程、党内监督的内容和特点、充分把握党内监督、如何落实党内监督等四个方面,和大家谈一些看法和意见。

一、党内监督的发展历程

党内监督,就是党员之间、党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依据党章和其他重要的党内法规相互监察、相互督促的活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就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作出顶层设计,是规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内监督的基本法规。长期执政条件下,党要实现肩负的历史使命,带领人民坚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必须不断强化自身监督,始终保持赤诚初心和旺盛斗志。关于党内监督的重要意义,这里就不再多讲,下面,我重点讲一下党内监督的发展历程,使同志们有个清晰的认识,希望大家能够站在政治和历史的高度来充分认识党内监督。

(一)国外党内监督的发展变化

党内监督的思想,早在1847年6月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世界上第一个共产党组织——共产主义者同盟时就被提出来了。《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盟的利益必须对被暂令离盟者,被开除盟籍者和可疑者加以监视,使他们不能为害。”其中“监视”一词,就是监督的意思。1864年,马克思在为国际工人协会(简称第一国际)撰写的章程和条例中,强调了总委员会具有一个基本功能,即“加以干预时能一致行动”的党内监督功能。国际工人协会关于“加以干预”的党内监督思想和功能,与共产主义者同盟所作的“加以监视”规定的精神,是一脉相承的。

到了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的列宁时期,党内监督成为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并得到广泛、有效贯彻执行。苏共党章规定,中央委员会要“建立党的各种机关并领导它们的活动”。1917年7月,苏共建立了中央检查委员会。中央检查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之下,监督党的中央机关是否迅速和正确地处理事务,中央书记处是否正常地进行工作等。由于中央检查委员会还只是隶属于中央委员会的一个内设机关,不可能有效地对整个党中央特别是对党的高层领导实行检查监督。因此,列宁在1920年9月苏共九大上决定,“成立一个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监察委员会”,并提出“由党内最有修养、最有经验、最大公无私并能够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的同志组成”。1921年3月,苏共十大专门作出《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决定》。监察委员会分中央、区域和省三级,分别与本级党的委员会平行行使职权,并向本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1922年3月,苏共十一大又进一步制定了《监察委员会条例》,强化了监察委员会的独立性和至高无上的监察职能。

除了党的监督机关外,在苏联国家机构中也设有政府的监督机关。1917年11月,在苏维埃政权建立后设立的3个人民委员部中就有国家监察部。1920年2月,国家监察部改组为工农检查院,并在1923年4月召开的苏共十二大上成立了工农检查院和中央监察委员会的联合机关。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工农检查院两家合署办公,开创了一种新的监督模式,可以同时加强对党政工作及其党政干部的监督。在列宁执政期间,得益于强有力的权力监督,尽管政治险象环生,苏联“经历了世界上从来没有过的灾难、贫困、牺牲”,但苏共党内民主生机勃勃、民主监督与民主决策有力有效,并取得了夺取政权、保住政权、巩固政权的一系列胜利。

斯大林成为领导人后,苏共党的监督委员会的职能逐渐缩小,独立性也逐渐丧失。苏共十七大把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归属中央委员会领导,这在领导体制上局限了对党的执行机关本身及其领导人实行有效的监督。同时,为了集权的需要,斯大林对列宁创设的监督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变,逐步建立、发展起一整套权力高度集中的党内监督运作机制,党内监督机制中的“集中”功能被极端强化,而监督本义上的“民主”功能则被极端弱化,由此给苏共乃至其他国家工人阶级执政党造成了灾难性的后果。

斯大林之后,赫鲁晓夫、勃列日涅夫等苏共领导人深刻感受到苏共政治运行中的严重问题,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但并未把完善党内监督机制积极有效地向前推进,导致在苏共党内和苏联社会上贪污腐败、以权谋私成了普遍现象。1985年3月戈尔巴乔夫上台后,虽然从形式上恢复了列宁时期的监督体制,但此时苏共的威信严重下降,已无法对国家实施有效的领导,监督体制也已无法发挥任何作用。1991年戈尔巴乔夫建议苏共自行解散,这一建议被苏共中央书记处接受,苏共就这样无声无息地消失了。

苏联共产党1898年3月成立,1917年11月开始执政,最多时拥有2000万名党员,但却于1991年12月丧失政权,同时苏联解体。这与苏联共产党由早期注重加强党内监督,到后来党内监督制度不断弱化乃至于形同虚设的嬗变,造成干部任用失去监察、领袖专断司空见惯、个人崇拜蔚然成风、官僚特权阶层逐步形成不无关系。惨痛教训令人警醒。

(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的发展历史

回顾我们党的历史,可以清楚看到,党内监督是我党一贯高度重视的政治任务,并与党的建设一直相伴相随。1921年,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共15条,其中关于党内监督的规定就有2条:“工人、农民、士兵和学生的地方组织中的党员人数多时,可以派他们到其他地区去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地方执行委员会的最严格的监督”,“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1927年,党的五大建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这是第一个党内监督专门机构。1945年,党的七大党章专列“党的监督机关”一章,明确党员的监督权利,并具体规定了各级监察委员会产生的办法、任务和职权。延安整风时期,我们党创立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和“团结—批评—团结”公式,已成为党内监督的有效方法之一。革命战争时期形成的民主集中制、批评和自我批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等党内监督思想和制度,为党执政后开展党内监督打下了坚实基础。

我们党夺取政权在全国执政后,更加重视党内监督作用的发挥。1949年11月,建国后的第一个月,党中央就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和制度。1955年3月,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通过了《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将纪律检查委员会改为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政策的监督工作,特别是加强对高级干部的监督工作。1956年9月,党的八大确定了监察委员会“双重领导体制”。1962年9月,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同年,邓小平同志作出“对领导人最重要的监督来自党委会本身”的重要论断,并在1980年更加深刻地提出,“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这“两个最重要”的论断,使全党对党内监督的重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开始探索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党内监督的方式方法。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为党内监督工作奠定了重要组织基础。1982年党的十二大党章重新恢复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规定,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产生办法、设置、职权、任务等都作出了新的规定。2003年 12月,党中央制定和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制定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成为党内监督制度建设的里程碑。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探索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强化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明确了党内监督的性质、地位、作用和制度措施,为新时期的党内监督指明了方向。党中央注重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中央政治局带头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党性分析,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内部监督。同时,不断创新党内监督制度和方式,加强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特别是党委监督和纪委监督,推进巡视全覆盖和派驻全覆盖,修订颁布《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度,试点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等,不断增强党内监督实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提供了顶层设计,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规范党内监督提供了基本法规,将党内监督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正因为一贯重视党内监督,我们党才能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和战斗力,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对此,大家一定要始终保持头脑清醒,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以持之以恒的决心和行动强化党内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二、党内监督内容和特点

党内监督的核心要义,集中体现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把握党内监督,首先要把握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条例》共8章、47条、6600余字,内容分为三大板块:第一章是总则构成第一板块,主要明确了立规目的和依据,阐述党内监督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以及强化自我监督、构建党内监督体系等重要问题。第二章至第五章构成第二板块,是《条例》的主体部分,分别对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等四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以及相应监督制度作了规定。第六章至第八章构成第三板块,强调各级党委要支持和保证其他监督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监督,对党内监督与其他监督的协调衔接作出程序性规定,并就分类处置、整改落实、责任追究、监督者和监督对象的权利保障等作出规定,对党组织开展整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条例》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需要我们重点理解和把握。

一是突出尊崇党章,聚焦全面从严治党。

党章是党内根本大法,也是开展党内监督的根本依据。党的十八大通过的党章18处提到“监督”,对坚持民主集中制、明确党内监督的重点等提出原则要求。《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将相关要求细化具体化,突出强调党内监督的政治性,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情况强化监督,着力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问题。

二是突出“两个围绕”,强化担当精神。

“两个围绕”,即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目前,党内监督存在的各种问题同监督责任没有落实有很大关系。《条例》坚持权责对等,以监督责任为主轴,依据党章对党的工作主体的划分,明确了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等监督主体的监督责任。尤其是专章规定“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充分体现党中央和中央领导同志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突出强调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明确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等等。同时,还规定了党的工作部门监督职责。《条例》对监督发现问题和线索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对纠错、整改不力的严肃追责,着力完善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机制。这些规定构成了党内监督的严密体系,既有实体内容,又有监督保障,有利于促进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扛起主体责任,瞪大眼睛、伸长耳朵,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把党内监督落到实处。

三是突出民主集中制,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强化党内监督的核心。当前,民主不够和集中不够的问题同时存在。解决这些问题,关键是按照从严的要求,把民主集中制真正严格起来、执行下去。强化党内监督必须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把上级对下级、同级之间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条例》通篇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总体要求,既强调党内监督的权威和责任首先来自于党的组织,要正确集中,强化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自上而下的监督责任;又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同级相互监督和自下而上民主监督作用,实现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四是突出“关键少数”,重点盯住一把手。

这是由领导干部所处的位置决定的。作为“关键少数”,领导干部在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方面起着关键作用。他们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从我做起,将会对所在地方或部门产生良好引领带动作用。反过来讲,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对党造成的损害更大,影响更为恶劣。《条例》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坚持党的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强调领导本身就包含着教育、管理和监督,有领导权力就要负监督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因此,在《条例》中,明确把“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要求“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

五是突出问题导向,注重务实管用。

不贪大求全,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增强现实针对性。党中央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坚持务实管用,兼顾必要性和可行性,系统地总结十八大以来在党内监督方面的有效实践和成功经验,提炼管用的实招,上升为制度规定。如,《条例》第五条明确,“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在监督方式方法上,强调加强党组织的日常管理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同时,在监督成果的运用上,强调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要求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严肃追责,以督促更好履行党内监督责任、督促监督发现的问题得到切实整改。

当前,《条例》需要理解和把握的内容、重点还很多,由于时间关系,我主要阐释以上几个方面。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各级党组织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一方面要深刻学习领会,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领导带头学、带着问题学、联系实际学,准确把握《条例》的重大意义、基本要求、重点内容、主要任务、重要举措,准确把握党中央的意图,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一方面要深度宣传释义,围绕《条例》提出的新思想新观点新举措,开展专家解读、媒体宣传、干部宣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做到真学、真懂、真用。

三、充分把握党内监督

抓好党内监督,关键是贯彻执行好《条例》,决不能只是嘴上说说、纸上写写、墙上挂挂。各级党组织要切实从严贯彻执行《条例》,真正让铁纪发力、禁令得行、规矩生威,坚决维护《条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党内监督要落到实处、见到实效,离不开科学的路径。《条例》针对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党内监督作出47条规定,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既注重治标又强调治本,我们要把握好关键环节,确保各项规定落地见效。

一要认真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条例》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新理念新经验,提出党内监督要运用“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第一种形态“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形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第三种形态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这是监督方式上的重大创新,是党内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四种形态”就是四道防线,步步严管、层层设防,实现惩治极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决不意味着执纪宽了、松了,而是更严了、更紧了,用纪律这把尺子管全体党员,形成的是经常性、可持续性的高压态势,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四种形态”是一个完整体系,关键要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抓早抓小,把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体现在日常,做到动辄则咎、防微杜渐。重视第一种形态,并不意味着忽视或放弃后三种形态,没有后三种形态的处理,第一种形态也难以落实。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下,对党内监督中发现的严重违纪问题,依规依纪严肃处理,保持高压态势,形成“不敢”氛围,讲纪律就有人听,抓纪律就有力度,“四种形态”的效果才能得以保证。

二要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它正确规范了党内政治生活、处理党内关系的基本准则,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制定和执行的科学、合理、有效率的制度。总体上看,我市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单位片面发扬民主,导致工作开展议而不决、决而不行;有的片面强调集中,存在家长制、“一言堂”现象,等等。这些问题和现象,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要认真落实关于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各项要求,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规范集体决策制度,集体讨论时畅所欲言、不遮不掩,决定作出后坚决执行。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敢于担责、善于集中,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程序决策、按规矩办事,注意听取不同意见,不能搞一言堂甚至家长制。领导班子成员要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在研究工作时充分发表意见,决策形成后一抓到底,不得违背集体决定自作主张、自行其是,要坚持讲原则、讲规矩,共同维护坚持党性原则基础上的团结。

三要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强身治病、保持肌体健康的锐利武器,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2016年,全市各级领导班子召开了两次民主生活会(党风党纪专题民主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总体来讲,这两次民主生活会开得很好,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都紧密联系班子和自身实际,扎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了预期目的。敢不敢批评、能不能接受批评,反映了一名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胸怀境界。要坚持把批评和自我批评作为每名党员干部的必修课,领导干部要带头,班子要作表率,上级对下级多指导、多帮助,下级多学习、多实践,让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越用越灵、越用越好用。

四要切实发挥巡察作用。巡察是巡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巡视工作在市县的拓展、延伸和探索,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201X年我市在全省率先建立了巡察制度。201X年市委开展了X轮对X家单位的巡察,发现并反馈“六项纪律”方面问题X个,移交问题线索X件。依据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督促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X项,完善机制制度X项,立案X件,处分X人,移送司法机关X人。我市巡察工作定位越来越精准,作用发挥越来越明显。巡察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对此一定要有正确认识。要坚持政治巡察定位,扎实推进巡察全覆盖,增强巡察成果运用的严肃性、时效性,促进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唤醒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党章党规意识。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高度信任、大力支持、主动配合巡察工作,切实增强接受巡察监督的自觉性和责任感,通过巡察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

四、如何落实党内监督

强化党内监督是全党的共同任务,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全党动手一起抓,任何党组织和党员都不能置身事外。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党员领导干部乃至每一名普通党员都要按照职责要求,将党内监督这份沉甸甸的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到实处,努力实现党内监督全方位全覆盖。

(一)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在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中具有牵头管总作用。各级党委(党组)要站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高度来认识,把强化党内监督当作分内之事、应尽之责,真正把担子担起来。

一要把党内监督放在首位。党内监督的权威和责任首先来自于党的组织,党委(党组)监督是第一位的,这是沉甸甸的政治责任。要牢固树立不管党治党就是严重失职的观念,把问题导向具体化,紧盯违纪行为的蛛丝马迹,注重日常、较真叫板,形成强化党内监督的鲜明导向。

二要落实全面监督的各项要求。全面从严治党的“全面”,就是管全党、治全党,覆盖党的建设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部门。具体来讲,在政治领导上,要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在决策部署上,要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在工作落实上,要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经常过问、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督促检查上,要抓好各项监督制度的督促落实,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报告,让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

三要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主体责任只有细化实化、层层压紧、层层落实了,党内监督工作才有实实在在的支撑。要构建具体明确、环环相扣的“责任链”,一级压一级、一级带一级。党委(党组)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在履行好自身职责的同时,要把责任传导给所有班子成员,压给下面的书记,确保责任落到实处。领导成员要落实“一岗双责”,既要抓好自身的业务工作,又要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党建工作。

(二)纪委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从“专门机关”到“专责机关”,一字之差,凸显的是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如何履行专责责任?

一要深入转职能。纪委是监督纪律执行的,维护党的纪律是根本任务。在监督上,认真处理党员群众信访举报和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及时找干部核实,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在执纪上,重点盯住“三方面人员”,对监督中发现的严重问题,依规依纪执纪审查;在问责上,对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力、管党治党责任缺失、巡视整改不落实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要用心转方式。善于抓细节、抓具体,无论是信访受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还是执纪审查、审理报告,都要体现出纪委的政治水平、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比如,要站在政治的高度看问题,对一个地方和部门的政治生态作出判断,把“树木”与“森林”关系研究透彻,运用多种方式处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又比如,对犯了错误的同志要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体现政策的感召力和思想的感染力,使其从内心深处发生积极转变,主动承认错误,真诚向党忏悔。

三要持续转作风。认真落实《条例》要求,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纪检干部,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坚决克服监督缺失、执纪不严、问责不力的现象,坚决纠正能力不足、作风不实、律己不严的问题,坚决查处执纪违纪的人和事,勇于清理门户,切实解决“灯下黑”问题,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

(三)党的基层组织要切实履行职责。

基层党组织是每名党员组织关系、工作、活动的基本单位,比较容易和方便了解广大党员的所思所想。只有基层党组织的监督抓严抓实抓细了,党员干部才能感到身边就有一把戒尺。《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基层党组织的3项监督职责,各基层党组织一定要按要求抓紧抓好抓到位。

一要加强引导。一些基层党员干部对发挥党内监督作用的意义认识不清,担心参与多了怕越权越位,监督多了怕影响同志关系等,监督的积极性不高。这种现象一定要克服。要加强对党员的监督意识教育,充分发动全体党员共同履行监督职能。

二要抓在日常。当前,基层党组织在党内监督上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日常管理监督不够,必须在这方面下大功夫。要加强日常管理监督,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近距离接触、观察党员干部,多同其交流谈心,多关注其朋友圈、生活圈、社交圈,多注意干部群众的反映,力求全面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

三要营造环境。基层党组织发挥监督作用,需要好的土壤、好的氛围。要注重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搭建保障党内监督的平台,畅通党内监督的渠道,鼓励和支持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创造条件让每名党员参与党内事务,切实培厚基层党组织发挥监督作用的沃土。

(四)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党员民主监督是党内监督中具有普遍性质的监督,也是其他各种党内监督形式的基础。党员民主监督作用发挥出来了,党内监督整个局面也就活了。当前,广大党员发挥民主监督作用总的看是好的,但还存在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问题。每名党员都要认识到,加强党内监督是全党的共同任务,发挥民主监督是权利、更是义务。要牢树自觉意识。按照《条例》要求,不仅自己要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而且要本着对党组织负责、对党和人民的事业负责、对领导干部负责的态度,勇于揭发、检举各种违反党纪的行为,敢于同形形色色违反党纪的现象作斗争,把党员民主监督的责任真正记在心中、扛在肩上,不做被动者、旁观者。要牢树规矩意识。党员反映、批评他人的问题,要有事实根据,不能歪曲真相,更不允许诬陷、捏造。要按组织原则和程序,通过党内正常途径,依纪依法进行监督,不主观武断,不发泄私愤,不诬告陷害,不散布小道消息,不散发匿名信等。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明确监督的目的、任务,熟悉党规党纪,切实做到正确监督、善于监督。

同志们,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党立下的“军令状”。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不断探索强化自我监督的有效途径,把我们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巩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信任和信赖,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6.浅议加强党内监督问题 篇六

党章对党内政治生活、组织生活的所有重大原则问题都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了党内的各项基本制度,并为制定党内其他规章制度提供了根据和基础。要确保党章规定的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实到党的建设的方方面面,贯穿于思想、作风、纪律建设的全过程,当前尤其需要大力加强党内民主建设,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管理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

1、要把贯彻党章体现到发展党内民主上。发展党内民主,是党章的根本要义所在。胡总书记强调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是保持党的生机和活力的关键,也是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根本途径。”发展党内民主,核心是靠民主集中制原则来规范。这是正确处理党内关系的基本准则。各级党委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党内监督条例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要求,把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与保障党员行使权利统一起来,把弘扬民主作风与健全民主机制统一起来,把扩大党内民主与维护党的集中统一起来,既要积极营造党内不同意见平等讨论的环境,使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意愿得到充分表达,防止个人独断专行;又要在民主基础上实施正确集中,防止出现软弱涣散和无人负责的现象。重点是靠正副书记的民主作风来牵引。特别是在涉及事关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和干部选拔任用、大项经费开支、重大工程建设等敏感事项上,既要认真听取并采纳班子成员的意见、专家学者的意见,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形成广泛的共识,不断提高党委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程度;又要认真落实党委集体统一领导下的成员分工负责制,对容易发生问题的重大事项实施强有力的领导,经常过问、经常听取汇报、经常督促检查,确保工作的正确方向。关键是靠鲜明的党性原则来维系。当前,一些消极腐败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些不良风气之所以滋长蔓延,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领导同志特别是正副书记原则性弱化。现在还有一种现象,就是一些班子成员明知某个人的提议违反相关规定,却“难得糊涂”,以打哈哈的方式通过;有的明知某人贪一点、玩一点、色一点,在开展批评时却顾左右而言他,还自以为是“成熟老练”;有的明知拉帮结派是搞不正之风,可总要在一起吃吃喝喝,还自以为是一种沟通与协调。一位革命领袖曾说过,团结是重要的,但还有比团结更重要的,那就是原则,离开了原则,团结是搞不好的。原则性不强,说到底是党性不纯、党风不正的表现。毛泽东同志深刻提醒全党:“我们主张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党内如果没有矛盾和解决矛盾的思想斗争,党的生命也就停止了。”胡总书记严肃指出:“严是爱,宽是害。真诚的同志式批评,能够帮助他们打扫思想灰尘,认识和改正缺点错误。”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把增强原则作为发展党内民主的实际行动,把敢于开展批评监督作为凝聚班子的有力武器,把扶正祛邪作为自己应尽的神圣职责,大力弘扬向党敞开心扉说真话、主动暴露问题的风气,相互批评直呼其名、直言其事、直指·其过敢较真的风气,自我剖析不怕丑、不怕痛、不护短的风气,坚决反对不顾大局的本位主义、‘不讲原则的好人主义和患得患失的个人主义,努力把讲党性、讲原则、讲正气的民主空气搞浓厚。

2、要把贯彻党章体现到严格监督制约上。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我们党在长期革命斗争实践中得出的结论。党章明确规定,党员不分职位高低,都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当前,确有相当一部分同志对监督抱有不正确的态度,他们把上级的监督视为对自己不信任,把同级的监督视为与自己闹矛盾,把下级的监督视为对自己不尊重。,把群众的监督视为跟自己过不去,甚至凌驾于组织和群众之上。实践证明,越是松懈自律、无视他律的领导干部,越容易在没有恐惧感的情况下滥用权力,犯错误栽跟头的概率就越高。因此,在对待监督的问题上,是闻过则喜、从善如流,还是置若罔闻、讳疾忌医;直接关系领导于部的成长进步,关系在班子和群众中的公信力。在这方面,胡总书记为我们做出了榜样。早在中纪委二次全会上,胡总书记代表新的中央领导集体就郑重承诺:他本人和中央领导集体诚恳接受全党和全国人民的监督。这就告诉我们,各级领导干部无论地位多高、权力多大、资历多深,都必须正确对待组织、正确对待同事、正确对待群众、正确对待自己,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管理和群众的监督,不断强化主动接受他律来提高自律的能力。

3、要把贯彻党章体现到落实法规制度上。胡总书记强调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要把党章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真正落到实处,归根到底要靠制度作保障。”近几年来,各级党委坚持从健全完善法规制度人手,加大从严治党、从严治官的力度,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意识逐步提高。但执行法规制度不够坚决、不够一贯、五够自觉的问题,在一些单位仍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剖析一些案件事故发生的原因教训,凡乎都是有

法不依、有章不循、循规不严造成的。有的党委领导和机关法规意识淡薄,对制度规定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搞变通,甚至抛开制度另搞一套;有的在选人用人、工程建设、经费使用等敏感问题上,该集体研究的不研究,该报批的不报批;有的落实制度规定停留在会议、文件和口头上,缺乏严格按规矩办事的狠劲、韧劲和恒劲。无数事实说明,法规制度靠人来制定,也要靠人

7.浅议加强党内监督问题 篇七

一、建立健全监督组织, 强化监督职能的作用。

一要树立立党为公, 敢于监督的理念。作为纪检干部应该看到加强监督, 特别是对领导干部的监督, 这是党的要求, 人民的重托, 也是各级纪检监察干部作为党的忠诚卫士应尽的责任。同时, 也是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关心、爱护和支持。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出发, 敢于监督, 是共产党员立党为公讲党性的表现。我们纪检监察干部要去掉一切私心杂念, 做到两袖清风、一身正气, 做好监督工作。二要坚持原则, 精心构筑好监督网, 主动做好监督。针对群众反映突出的热点问题, 要通过执法监察, 专项检查, 重点审计等形式。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并查处问题。要结合干部的述职、评议、考核公示等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监督体制上要逐步改革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上来, 不断创新监督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要将监督覆盖网延伸到基层组织, 延伸到企业班组, 延伸到重点部门, 确保监督信息反馈迅速, 查处有力, 三要积极开展事前和事中监督, 立足于教育。我们要在监督防范上下功夫, 要严守思想道德防线, 主要靠教育, 广大党员干部, 尤其是领导干部要通过开展先进性教育, 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努力自觉提高党性观念, 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落实到实处。要严守党纪国法防线, 要将法制, 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到党员干部重要的学习日程上来, 通过防范教育, 使他们能够健康成长, 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四要注意方法, 善于监督。作为纪检干部要加强学习, 掌握监督的知识和本领, 要按规定, 按程序办事坚持实事求是;要善于抓住重要, 把抓好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作为切入点, 把精力集中在对各级干部权力的行使和运作的监督上;要善于针对一定时期一定领域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监督;要善于领先群众进行监督, 大力开展群众评议党员活动, 积极推行村务公开, 厂务公开和政务公开, 实行公开办事制度。

二、抓好党员“三会一课”教育学习, 提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

“三会一课”制度是健全党的组织生活, 严格党员管理, 加强党员教育的重要制度。在面对新形势条件下, 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要坚持“三会一课”制度要注意不断改进内容和形式, 注重质量和学习效果, 这也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 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自觉过党组织生活会, 还应积极参加开好民主生活会。按照中纪委和中组部的要求, 并结合“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做为纪检部门要积极配合组织部门和机关党组织做好对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管理和指导。同时对群众提出的意见, 要如实反馈给本人, 并向上级报告。各级纪检领导干部要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情况对基层组织的考核要求, 深入基层组织参加民主生活会, 对开得好的单位要进行表扬和总结;对走过场, 搞形式主义, 可责令其重新召开;对无故不开或未经同意不按期召开的单位, 要对主要负责人提出批评, 促其改进。

三、加强对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八小时以外”的监督

从近几年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件看, 一些企业领导干部, 包括少数高、中级干部犯错误甚至违法犯罪, 往往都与自己的配偶、子女、以及八小时以外有关。因此, 加强对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八小时以外的生活圈、社交圈的监督至关重要。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 认真研究制定售卖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问题的个体规定界限, 同时实施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有效监督的和方法。在加强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圈、社交圈、生活圈, 及8小时以外监督方面, 要依据《党风廉政准则》, 大力推行开展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党风廉政公开检查, 考勤公示, 跟踪了解, 协同教育, 形象评议等监督活动, 要将“110”公众社会电话延伸到党风廉政举报电话上来, 同时, 把举报箱延伸到街道, 切实达到群众监督的效果, 形成良好氛围, 要经常在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圈里面举办开展“廉内助”活动, 发挥领导干部家属协助组织对领导干部工作之外进行监督的作用;同时要发挥好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 有重点地深入高档娱乐场所, 休闲洗浴场所进行明察暗访, 发现违纪问题及时查处, 并予以曝光, 努力形成一种对腐败行为的威慑力。

四、加强监督重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加强监督, 开展党风廉政建设, 是从源头上消除腐败的有效途径, 也是为完善约束监督机制提供组织保证。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把“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级一级落到实处, 切实改变目前一些企业、单位、部门“一手硬、一手软”的状况。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配送“打铁需要自身硬”的原则, 首先要抓好自身的党风廉政建设, 从自身做起, 从自己分管的地方和部门做起, 一级管好一级, 一级带动一级, 一直抓到基层支部, 把从严治党的方针真正落到实处。在抓具体考核中, 要将“8不时以外”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纳入到各级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将领导干部“8小时以外”廉洁自律的情况纳入干部廉政考察的内容。使领导干部不仅要管好自己, 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 而且还应对所领导的地区、部门发生的严重问题负责, 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 造成重大后果的, 要按规定给予当事人和有关领导严肃处理。

摘要:在新形式下加强党内监督必须要健立监督, 强化监督职能, 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领导干部自身学习, 提高素质。尤其是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八小时以外”的监督, 管好其家庭圈、社交圈、生活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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