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世后感谢信

2024-07-30

去世后感谢信(共14篇)

1.去世后感谢信 篇一

篇一:母亲去世感谢信 感谢信

尊敬的各位亲朋好友:

2015年2月18日下午18时14分,操劳一生的慈父因病抢救无效不幸与世长辞,享年73岁。亲人们跪拜灵前悲痛哀泣,千呼万唤不闻应,捶胸顿足泪汪汪。正当我们叩天呼地,悲痛欲绝之时,各位亲朋好友怀着悲痛的心情,不辞辛劳参加慈父隆重而简朴的祭奠丧葬仪式。追寻足迹表思念,深切缅怀道功绩,默哀行鞠躬礼哀悼逝者,向慈父做最后的告别直至按照当地风俗陪伴老人家顺利安葬。在此,我们满怀无比感激的心情,代表全家前来参加慈父家祭的各位亲朋好友和家乡老表示最诚挚的谢意和最崇高的敬意!拳拳心意殷殷情,款款情深意味长。在吊唁奔丧期间,各级组织和各界人士敬献的花圈花篮挽联挽幛,主动伸出的一双双援助的温暖之手,一片片充满爱意的火热情怀,温暖了我们全家冰冻的心,化解了我们内心无比的悲恸。各级组织的一片深情厚谊和人间无比珍贵的真情让我们心存万分感激,慈父的人格魅力和高尚情操及良好风范永远是我们学习汲取的精神财富。让我们倍感嘉宾祭奠哀思之深情,人间一片热心肠之滚烫。在此,我们满怀无比感恩的心情,衷心感谢大家对我们的关心关怀和无私帮助,对我们全家的倾情奉献和真诚援助,我们永远铭记你们与我们心手相连,无私真诚、全力以赴救丧家所急,千方百计解丧家所难的仁爱之心。无疆大爱昭示了真善美,倾力之援展现了坚定坚强坚韧,使我们备受鼓舞和鞭策,更加深切地感受到组织的关怀、亲情的温馨,亲朋挚友老乡亲的淳朴可爱,一颗颗火热之心的可贵可敬,倍感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在此,我们再致谢诚,代表全家对你们给予的真诚关心和大力支持表示最诚挚的感谢!

大恩无言以谢。我们满怀虔诚之心,书写片言只语答谢各位深情厚谊。请接受我们深深的鞠躬和敬意!在此,请接受用你们的爱心帮助战胜失去亲人痛苦的一家人深深地谢意,愿你们的大爱如春风沐浴温暖人间,如阳光照耀充满世界!孝子:黄信黄鹏 黄铁连 孝媳:刘铃芳徐琳丁菊

孝孙:黄威黄梓越黄国阳孝孙女:黄紫芸 孝孙媳:李亚凤 孝曾孙:黄相杰

2015年3月6日篇二:亲人去逝后的感谢信

亲人去逝后的感谢信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及亲朋好友:

今天我怀着十分感恩的心情,写下这封感谢信,×年×月×日对我来说是个痛苦的日子,因我的×××因病去逝,在吊唁奔丧期间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及亲朋好友主动伸出的一双双援助的温暖之手,一片片充满爱意的火热情怀,温暖了我们全家冰冻的心,化解了我们内心无比的悲恸。在此我代表全家对你们给予的真诚关心和大力支持表示最诚挚的感谢!大恩无言以谢。我们满怀虔诚之心,书写片言之语答谢各位深情厚谊,请接受我们深深的鞠躬和敬意!愿你们的大爱如春风沐浴温暖人间,如阳光照耀充满世界。此致 敬礼

××××××

×年×月×日篇三:吊唁感谢信 感谢信

我的父亲——**同志因病经医治无效不幸于2010年3月22日下午2时逝世,他老人家的匆匆离去,对我及我们全家是一个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我们因此而手足无措,限于极度悲痛之中。在这种情况下,感谢单位领导及亲朋好友的关心、帮助、支持,使我父亲的后事办得圆满,在此,我们全家谨向各位领导及亲朋友好友表示衷心的感谢,谢谢大家!

高振宏 100元 谢 凯 100元 杨国武 100元 陈先亮 100元 张兴普 100元 冯 伟 100 元 卢 春 100元 李尽林 100元 胡德胜 100元 丁 林 100元 曹新形 100元 芮少固 200元 张文甫 200元 周雪峰 100元 杨子忠 100元 顾庆宝 100元 孙传宝 100元 张 利 200元 朱 杰 100元 余沈矿 200元陈志月 100元 吕彦磊 200元 况成席 100元 孙兆文 200元 孙怀伟 100元 朱 杰 100元 白宗琪 陈祥勤 李淑婷 杜凤殿 袁进京 田 娟 高传仁 孟 良 黄道会 陈忠淮 杨 杰 ******100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季 东 朱永昊 陶仁胜 李卫民 周启志 闫其宾 刘勤田 张先松 胡 彬 李 飞 贾在富 ******100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张树德 400 张广俊 100元 许 利 300 徐泽华 100元 韩 奎 300 王 辉 100元

沙海形 周 由 苏秀平桂淮北 马兆玉 王传礼 董忠诚 李建珍 张 伟 刘大矿 毛 伟 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王拂晓 王会民 周广元 赵民主 汪铖明 蒋俊杰 王修礼 陈华干 杨立军 袁淑娟 朱虹云 ******100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妻子:**儿子:** 女儿:** 女婿:** 叩谢!**年**月**日 彭辉 注:(妻子:朱兰云)和称呼,你来修改一下。我也不知道如何改了!我以刘玄玄的身份写的可以吗?你来修改一下!母亲在世,可以以玄玄的身份写感谢信吗?你看看找技术科的出图机器给出张大点的感谢信吧。交给你了!

2.去世后感谢信 篇二

侯麦最早是一位文学教授和电影评论家。1950年开始拍摄短片, 1959年完成个人首部长片《狮子的标记》, 之后不断拍片, 直到2007年。为赢得市场, 侯麦的不少同行纷纷转向商业电影怀抱, 但侯麦始终坚持自己的风格, 最终拥有了固定的观众群。他的《在慕德家的一夜》《圆月映花都》《绿光》等多部作品同样取得了很好的票房成绩。

侯麦的电影没有起伏跌宕的故事, 不讲求戏剧张力, 也没有光彩照人的人物, 但讲究对白, 看似普通, 但其实是非常简练生动, 处处都有耐人咀嚼的深意。在侯麦眼里, 生活是一切动力绵延不绝的源头。所以他从来不向好莱坞看齐, 哪怕好莱坞电影已经称霸全球。

3.丈夫去世后,我有义务赡养公婆吗 篇三

我公婆退休后退休金很低,还要经常看病吃药,生活费和医药费基本上都是由我丈夫和他弟弟分担的,他们每月各给300元赡养费。一个月前,我家发生不幸,我丈夫因急病去世,家庭生活变得困难了。由于我每月收入不高,还要供养孩子上中学,所以就没有再给付300元赡养费。但是,我公婆不依不饶,还说要到法院去告我。请问:我丈夫去世后,我是否有赡养公婆的义务?

答: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此条中的“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赡养人的范围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而不包括儿媳、女婿,即法律并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是,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而且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赡养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也就自动解除了。所以,在你丈夫去世后,你停止给付公婆赡养费,这并不违法。

4.父亲去世感谢信 篇四

xx年1月1日凌晨3时35分,操劳一生的家父突发心脏病不幸与世长辞,享年70岁。亲人们跪拜灵前悲哀哀泣,千呼万唤不闻应,捶胸顿足泪汪汪。正当我们叩天呼地,悲哀欲绝之时,xx县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和父亲生前所在工作单位等45家单位和部门以及家乡父老乡亲、亲朋好友等400余人怀着悲哀的心情,不辞辛劳齐聚桑梓故土,倾力相助扶助治丧,举行隆重而简朴的祭奠丧葬仪式。在冬日阳光下,追寻足迹表思念,深切缅怀道功绩,默哀行鞠躬礼哀悼逝者,向家父做最后的辞别直至按照当地风俗陪伴老人家顺利安葬。在此,我们满怀无比感谢的心情,代表母亲、兄弟姐妹和全家向前来参加家父家祭的各级组织、各位领导、各位亲朋好友和家乡父老表示最诚挚的谢意和最崇高的敬意!

(拳拳心意殷殷情,款款情深意味长。在吊唁奔丧期间,各级组织和各界人士敬献的花圈花篮挽联挽幛,主动伸出的`一双双援助的温暖之手,一片片充满爱意的炽热情怀,温暖了我们全家冰冻的心,化解了我们内心无比的悲恸。各级组织的一片深情厚谊和人间无比珍贵的真情让我们心存万分感谢,父亲的人格魅力和高尚情操及良好风范永远是我们学习汲取的精神财富。让我们倍感嘉宾祭奠哀思之深情,人间一片热心肠之滚烫。在此,我们满怀无比感恩的心情,衷心感谢大家对我们的关心关心和无私帮助,对我们全家的倾情奉献和真诚援助,我们永远铭记你们与我们心手相连,无私真诚、全力以赴救丧家所急,千方百计解丧家所难的仁爱之心。无疆大爱昭示了真善美,倾力之援展现了坚决坚强坚韧,使我们备受鼓舞和鞭策,更加深切地感受到组织的关心、亲情的温馨,亲朋挚友父老乡亲的淳朴可爱,一颗颗炽热之心的可贵可敬,倍感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在此,我们再致谢诚,代表全家对你们给予的真诚关心和大力支持表示最诚挚的感谢!

承关爱自当奋起,失亲人志愈坚决。我们将抑制悲哀,隐忍哀思,化悲哀为力量,挑起家庭事业重担,挥洒智慧汗水建设美丽家园,绝不辜负各级组织和各位亲朋的厚望。大爱无疆,真情无限,感念之情难以言表,我们除了感谢还是感谢,苍白的语言里是我们无尽的感动和感谢!

5.父亲去世对单位感谢信 篇五

您好!

我的父亲——老人家因久病经医治无效不幸于5月26日下午4时57分逝世,她老人家的匆匆离去,对我及我们全家是一个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我们因此而手足无措,限于极度悲痛之中。在这种情况下,承蒙贵单位领导及全体干部职工的关心、帮助、支持并与厚膊,使我父亲的办得圆满、隆重、成功,在此,我们谨向各位领导及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谢谢大家!

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们将继承先父的遗志,化悲痛为力量,在各自的岗位努力工作,以优异的成绩回报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的厚爱。

写信人:

6.一个教师去世后 篇六

——《教师是个好行业》

马大姐:俗话说得好,岁月就像一把杀猪刀,它一刀一刀催人老呀!新年到了,大家伙切记几个一:用一分钟想想开心,用一小时蹦蹦跳跳,用一天陪陪父母,用一生关心爱人。

(李上台),李哥,李哥,听说你犯了教师的八条禁令,被教育局处分了? 李:什么八条禁令?我不就中午喝了点酒吗?就兴他们领导喝,不兴俺们喝?马大姐,你可知道人生最痛苦的是什么吗? 马大姐:什么?

李:人世间最痛苦的事莫过于上班;比上班还痛苦的事莫过于加班;比加班还痛苦的事莫过于天天加班;比天天加班还痛苦的事莫过于天天免费加班!哥在龙湖这段时间,哪天不是免费加班?

什么处分?像哥这么优秀的,辞了职,哪家单位不争着要?

马大姐:那是,民生学校那个8G的小U盘 怎能容下你这个38G的大文件哟!李:当老师有什么好?死都不知道怎么死滴。马大姐:老师还有职业风险? 李:那当然。

“我来说给你听听“

绩效工资骗死你;别人奖金吓死你; 两基验收累死你;各种捐款捐死你; 职称评定等死你;政治任务压死你; 调皮学生气死你;野蛮家长打死你; 房子车子想死你;造假资料抄死你; 竞聘上岗玩死你;检查教案赶死你; 教育改革累死你;假期培训忙死你; 不涨工资穷死你;调动工作卡死你; 光辉职业哄死你;一生操劳病死你。

马大姐:贵圈太不人性了,还是我们自由!今天您又喝得有点高?

李:有点高,高,我也不怕,今天是他妈元旦放假,俺喝就喝了,哥喝得可都是自己的酒,谁管得着?

我告诉你:酒可是个好东西,搁在瓶子里是水 喝进肚子里闹鬼 说起话来走嘴 走起路来闪腿 半夜起床找水 早上醒来后悔 中午酒杯一端 还是挺美

马大姐:是好东西,今晚大家都回去喝两口。李:马大姐,我怎么听说你,不贩菜筐子了,改办辅导站了。马大姐:我眼瞧着王晓妹那点文化都能开小饭桌,像姐这样的办辅导站那也是一点问题都没有滴。

李哥,你们可是皇甫毕业的正规军,改天到我站里给整整脉。站里的小年轻整天心思不放在学生身上,不是淘宝,就玩“奔跑吧,兄弟”。好多学生都要到王小妹那了,说她那是:接送吃饭外加学习辅导看管孩子,服务一条龙呀!李:闲的,他们太闲了!一定要对他们进行人性管理。马大姐:怎么管?

李:要让他们写教案,搞教研,坚持月查,上交论文,谈教育创新,科教兴国,做学科建设,名师工程,班主任培训,师德建设,办家长学校,如果还有时间的话,还可以搞搞“一师一优课”没事就录课,录他们想吐!年底再搞个绩效考核。累不死他,算他命大!

马大姐:您这真是太专业了。难怪人说:只有正规,才有机会!

李:那是,今天就算了,下次同我说话,首先,你应该先导入,回顾上次我们的谈话概要,再开始今天的谈话!第二,我没有时间和你闲扯蛋,我还有一节公开课、两个课题、一份模拟卷没完成呢。第三,我要警告你,下次和我谈话的时候,必须有教案!

马大姐:妈呀,老师真疯狂!

(学生拿一录取通知书上台)学生:爸爸,爸爸,我考上大学了,填什么志愿呀?

李:填师院,当老师!

马大姐:李哥您不是说,老师这个行…..李:发发牢骚,哪能当真!学生:爸爸,当老师好吗?

李:好,好,怎么不好?教师是个好行业 虽然不起眼,但是责任大啊!虽然奖金少,但是扣得多啊!虽然人员少,但是任务多啊!虽然福利薄,但是制度厚啊!找工作就应该找这样的。

马大姐:孩儿,你想想,你赚着屈指可数的工资,却做着关系民族兴亡的大事!拿着卖白菜的钱,却操着卖白粉的心!

7.去世后感谢信 篇七

一、作者是怎么知道老人去世的呢?

“没想到十多天后, 忽然有人告诉我们:老人去世了。”是因为“有人告诉我们”。“这位老人每天步行二十公里, 从城郊赶到翠湖”, 老人住的地方与海鸥相距很远, 老人去世了, 海鸥是“听到了”“看到了”, 抑或是心灵感应到了?笔者觉得这种拟人的想象缺少必要的铺垫。

二、“我们把老人最后一次喂海鸥的照片放大, 带到翠湖边上。”

在老人和海鸥平常相约的地方, 海鸥“围着老人的遗像翻飞盘旋, 连声鸣叫, 像是发生了什么大事”。仔细观察了一下, 老人的遗像确实只是“最后一次喂海鸥的照片”, 是老人活着时的生活照, “慈祥而愉快”。这样一张照片, 即使是标准的遗像, 海鸥再灵性, 也是低等动物, 怎么就明白老人已死, 从而“在老人遗像前后站成两行。它们肃立不动, 像是为老人守灵的白翼天使”。

三、文章中处处藏有这样的暗示

尤其故事高潮部分, “当我们不得不去收起遗像的时候, 海鸥们像炸了营似的朝遗像扑过来。它们大声鸣叫, 翅膀扑得那样近……”这不就是亲人即将阴阳两隔的送葬场面吗?

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出版、谢鼓平主编的《小学教案与作业设计》一书中《老人与海鸥》第二课时作业设计对第14—19 自然段是这样点评的 (186 页) : 海鸥知道老人离去了, 从此天人永隔啊, 此时海鸥的心情又是怎样的? (沉痛、悲伤、难过、悲痛欲绝、伤心欲绝、肝肠寸断) 该书的编者, 作为小学语文教育的专家或行家都是这样理解课文的, 难怪作为教材的非研究人员的普通教师几乎都是这样理解课文的。

第一届深圳市小学语文骨干教师课堂展示, 执教教师黄婷婷点评学生:正因为有海鸥对老人的爱, 才有了海鸥送别老人的悲壮场面……亲人之去世, 才有“送别”的悲壮。

既然是真实的故事, 那么真实的海鸥是不可能知道老人已经去世了, 从而“沉痛、悲伤、难过、悲痛欲绝、伤心欲绝、肝肠寸断”, 本文在书写海鸥情感上有失真之处。

那么, 海鸥的种种表现是因为什么呢?本人斗胆班门弄斧, 提点浅见:

四、该文描写海鸥送别老人一共有三个画面

海鸥初见老人遗像:“围着老人遗像翻飞盘旋”……“叫声和姿势与平时打不一样, 像是发生了什么大事”。

老人十几年如一日每天来给海鸥喂食, 海鸥初见老人遗像, 以为是真实的老人又来喂食。动物对食物的条件反射驱使它们蜂拥而至。以往老人喂食“把饼干丁很小心地放在湖边围栏上”, 这次海鸥既没发现围栏也没发现饼干丁, 故而“大声鸣叫”“围着老人遗像翻飞盘旋”, 当然“叫声与平时大不一样”。“像是发生了什么大事”呢?找不到本应该找得到的食物, 对海鸥来说就是“大事”, 因而非常焦急, 而不是如作者所暗示的——预见到了老人已经离世从而悲痛万分。

如果一定要引导学生说出海鸥的语言, 那应该是:

“爷爷, 你咋才来呀?我们都快饿死了……”

“爷爷, 你把好吃的放在哪呀?我们咋找不到呀?

但基本上大多课堂教学中老师引导学生说的是:“爷爷, 你怎么就永远离开了我们了呢?”

接着, “海鸥们急速扇动翅膀, 轮流飞到老人遗像前的空中”……海鸥们没找到本可以找得到的食物, 感觉到异常。等待了一会儿, “纷纷落地”, 站在老人遗像前, 实际是等老人喂食。除此以外, 海鸥还在等待老人的种种爱抚、亲昵。

但文章写“像是前来瞻仰仪容的亲属”, “在老人遗像前后站成了两行。它们肃立不动, 像是为老人守灵的白衣天使”。照常理推断, 海鸥们簇拥在老人遗像前后是可信的, 但像人开追悼会一样“排成两行”, 便无现实可信度。

这样的描写虽然能充分体现海鸥与老人的感情, 夸张的成分太大, 反觉得造作。

“我们”去收遗像时, “海鸥们像炸了营似的朝遗像扑过来。它们大声鸣叫, 翅膀扑得那样近……”海鸥们凭着与老人长期亲密接触建立的信心久久等待不见回报, 当老人遗像要被收走时, 以为老人要“走”了, 情绪激动奋力追赶老人, 这种情况是真实的。见过喂养家畜的人就知道这是被人饲养的动物的正常反应。但将此理解为海鸥是“悲痛的送别”就牵强附会了。

真实性是文章的基础。文学作品只有真实地反映出生活本质, 具备较高的真实性, 才能令读者信服, 才会产生真正的价值。小学作文教学一个重要任务是引导学生抒发真实情感。《老人与海鸥》一文在这方面无疑存在不足。本人以为必须对几处关键的描写语句稍作修改, 才能真实感人:

原文一:海鸥们急速扇动翅膀, 轮流飞到老人遗像前的空中, 像是前来瞻仰遗容的亲属。

修改为:海鸥们急速扇动翅膀, 轮流飞到老人遗像前的空中, 像是一群久别亲娘的孩子, 张开双臂飞扑过来。

原文二:过了一会儿, 海鸥纷纷落地, 竟在老人遗像前后站成了两行。它们肃立不动, 像是为老人守灵的白衣天使。

修改为:过了一会儿, 海鸥纷纷落地, 簇拥在老人遗像周围, 像是环绕母亲身边, 等待分享零食, 安静而乖巧。

“我们”抬起遗像离开, 大群海鸥且飞且停, 追随着追随着, 很远很远……

摘要:人教版六年级语文下册课文《老人与海鸥》。描写了老人生前喂食海鸥、死后海鸥“瞻仰”老人遗像, “像是为老人守灵的白翼天使”等动人情景。这些悲壮画面, 表现了老人和海鸥之间的深厚感情。那份无私的爱, 展示了海鸥对老人的那份令人震撼的情。孩子们在阅读中感悟到:人与自然的和谐, 原来是那样美好, 如此动人。

8.去世后感谢信 篇八

1931年9月,哈同的堂兄弟爱士拉·阿道尔·哈同来到上海,向英国驻沪最高法庭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哈同的遗产;次年3月,又有一名来自伊拉克的哈同远房亲戚向法庭提出了相同的要求。他们狮子大开口要继承全部财产,否认罗迦陵的继承权。法庭认为哈同已加入英国国籍,是受英国保护的公民,按照英国法律哈同遗嘱有效,其中国妻子继承有效。

1934年年初,哈同的侄孙(也有侄子说)爱士拉·散利·哈同代表他的12名(也有10名说)兄弟来到沪上,再次向英国驻沪法庭递上了诉状,声称根据伊拉克法律,哈同遗产应由他们12人平均继承,但鉴于罗迦陵年老孤寡,又与哈同结婚多年,所以同意分给她四分之一作为照顾,但法庭同样驳回了这些伊拉克人的要求。

9.去世后感谢信 篇九

儿子贷款买房后突发疾病去世。67岁的年迈父亲替子还贷五个月后无力继续,遂起诉某房地产公司,请求法院判其退还购房款,并收回房屋。昨天,顺义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代理人表示愿意和房地产公司协商,帮老人将房子卖出。原告

无力为子还房贷 父请求解除购房合同

2013年,李远(化名)的儿子李征(化名)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协议,购买顺义一处房子,总价约102.5万,付款方式为商业贷款。

当年9月,双方正式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10月,李征向该房地产公司支付首付款41万余元。

去年1月,李征向银行贷款61万元,于当日打入房地产公司的账户。去年2月起,李征开始偿还贷款。

今年4月,李征因病去世,并无子女,其父母成为第一继承人。

为不违约,李远每月向银行还房贷,一直到现在。由于李远夫妇除了每人每月400元左右的国家补助外再无生活来源,且李远每月要承担上千元的医疗费,二人已无法承担还贷压力。基于此,李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其子与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被告收回房屋,退还钱款。

庭审现场,原告代理人表示,本案被告虽然将房屋交付给李征,但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于登记之日才发生变更,现李征过世,已无法完成变更不动产,合同也无法履行。“我们卖房只能以李征的名义卖,但是李征已经死亡,而且我方无力偿还房屋贷款,因此只能选择退房。”代理人说,合同第22条规定应该在2016年办理楼的权属,然后才能办理转移登记,现在房屋所有权还在被告名下。被告

考虑帮原告将房屋过户给他人

被告代理人强调,合同第22条第二款第2项交付之日起600个工作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现在还没有违约。

代理人认为,涉诉房屋实际于今年5月29日交付完毕,故此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解除,同时出于保护原告的权利,现在房屋的区域价值已经高于原告买房的价格,原告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对原告更为有利。“基于房主已经去世,如果原告坚持要求终止合同以及与第三人贷款合同,我方表示同意。”代理人说,终止合同之前所涉及应当由原告承担的费用(解除前欠银行的本金、利息和滞纳金,拖欠的物业费,若房屋有损害由原告恢复原状)由原告负担。

同时,购房合同已经到顺义区建委登记,故此要求原告配合被告进行手续办理,同时将水电卡等在合同终止后退回被告。

代理人表示,将回去跟公司核实,考虑是否能帮助原告将房屋过户给他人。本案未当庭宣判。■追访

贷款买房人去世房贷怎么办?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闫创表示,房屋按揭贷款人死亡,银行有权要求其继承人在贷款人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其遗产要用于偿还贷款,遗产被继承的,继承人要在继承的份额内承担还款责任。

其次,《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完全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如果按揭的贷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其配偶有义务还款。

本案中,李征的父母为第一继承人,就要由二人来偿还贷款。由于特殊情况,李远能以儿子死亡房屋未办理权属登记等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就是互相返还,购房者返还房屋,开发商退还房款,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与银行的借款合同也自然解除。

10.去世后感谢信 篇十

但是,张大明等人辩称:张大华与罗某夫妻关系原本不和。2008年,4个子女在长辈主持继承时,张大华明确表示放弃对父母房产的继承权,并提出书面公证申请,后因到公证处咨询得知,放弃继承权公证不是必须程序,因此没有进行公证。2009年,兄弟姐妹4人在姑母的主持下,对父母遗留的房产进行了分割,并签署《遗产分割协议》,张大华在场没有表示异议,但并未签字。 2011年8月26日,张大明和张小丽、张小美因联系不到张大华,在干休所的主持下,撬开张大华家门后,发现张大华已经死在客厅中,尸体已经高度腐烂,当时罗某已经搬出另住,对张大华的死亡时间也不知晓,她对张大华的死负有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后,最后判决,罗某拥有公婆房产的四分之一产权。

[评析]此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张大华本人是否作出过放弃房屋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张大明等人提供了用于证明张大华放弃继承权的申请,罗某对此不予认可,在此情形下,张大明等人有义务证明该证据的真实性。鉴于字迹鉴定中心以样本不足无法鉴定为由终止本案鉴定,张大明等人未能通过鉴定程序或是其他方式证实公证申请确系张大华本人书写,因此,法院可以不认可张大华提供的证据。判决罗某、张大明、张小丽、张小美每人享有房屋四分之一的产权,就是基于这一点。

点评:子君

11.去世后感谢信 篇十一

公房承租人去世后要求变更公房承租人案件梗概:房屋原承租人去世,原告要求变更公房承租人,向公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房管理部门不同意变更,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吴凤不服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下属的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以下简称房地一中心)公房行政答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1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凤及其代理人王璐璐,被告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韩宝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8月6日,房地一中心针对吴凤2014年5月27日提出的申请作出《关于吴凤来信的书面答复》(以下简称被诉答复),主要内容为:您反映?胡同?号院房屋系房地一中心下属交道口分中心(以下简称交道口分中心)管界,承租人吴春林(您父亲)。2010年3月29日承租人吴春林去世。您于2011年9月21日向交道口分中心提出更名申请,因上述房屋与一起合同诈骗案件有关,故在2010年9月5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以下简称西城公安分局)向原交道口房管所(现更名为交道口分中心)发来协作函,要求对上述房屋限制办理变更承租人、房屋置换等手续。至今交道口分中心仍未接到撤销限制令的通知。另,与您同一户籍人员对您变更该房承租人手续有异议。故我中心根据上述情况及《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相关规定,无法为您办理变更手续。

被告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1、2010年9月5日西城公安分局向原交道口房管所发布的《协作函》,证明交道口房管所收到《协作函》,故不能对涉案房屋办理任何有关的手续;

2、被诉答复,证明除因西城公安分局发来《协作函》,要求我中心对涉案房屋限制办理变更承租人等手续外,与原告同一户籍其他家庭成员也对将原告变更为房屋承租人有异议,不同意原告更名;

3、吴华的《毕业证书》,证明其在涉案房屋居住;

4、北京市东城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证明吴华在外无住房;

5、吴生与马桂琴的《离婚协议书》,证明吴生在外无住房;

6、吴和平、吴和云、吴生、吴增喜、吴和兴出具的《情况说明》;

7、吴和云意见书;

8、吴生意见书;

9、吴娴意见书。

被告用证据6-9证明原告其他家庭成员不同意变更原告为房屋承租人。

原告吴凤诉称,原告父亲吴春林于2006年2月7日去世。吴春林生前承租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5-9号公房五间。原告与父亲在涉案公房居住多年,原告户籍已迁入该房内。自2012年起,原告多次向房地一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依法将涉案房屋承租人变更为原告,该中心以种种理由拒绝变更。经原告查询,西城公安分局《协作函》所指的回迁房合同诈骗案早在2012年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并宣判。原告告知被告,被告置之不理。原告认为,刑事案件公开宣判,网上、电视均有报道,房地一中心不可不知,即使不知,原告告知后房地一中心核实即可。但该中心拒绝核实,拒绝办理更名,实无道理。另,《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在变更承租人的条款中没有“同一户籍人员对变更承租人有异议”的相关规定,故房地一中心以“同一户籍人员对变更承租人有异议”为由,拒绝办理过户缺乏法律依据。原告户口已迁入涉案公房,也与父亲在涉案公房共同居住过,父亲去世后无房仍在此居住,符合变更承租人条件。房地一中心不予变更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地一中心于2014年8月6日针对吴凤作出的答复,并对吴凤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原告吴凤在开庭审理前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证明2000年4月12日吴春林与原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了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吴春林是承租人;

2、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吴春林承租涉案公房户口状况,户主吴春林1971年迁入,吴春林之子吴生、之儿媳马桂琴户口于2002年10月24日迁入,之孙女吴娴(吴生、马桂琴之女)1988年10月22日迁入,吴春林之女吴和云户口于1971年5月30日迁入,吴春林之孙女吴华户口于1985年6月5日迁入,吴春林之女吴凤于2008年6月26日迁入,吴春林之外孙王希(原告之子)于2010年4月17日迁入;

3、2010年3月29日北京市顺义区殡仪馆出具的《证明》,证明吴春林于2006年2月7日火化;

4、被诉答复,证明房地一中心以《协作函》及同一户籍人员对变更该房承租人手续有异议为由,拒绝办理更名手续,缺乏依据;

5、北京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信》,证明吴生、马桂琴系夫妻关系,吴娴系二人之女;

6、北京市房山区房屋产权登记办公室于2011年5月6日出具的查询结果,该结果显示吴生为位于房山区?路?号楼?号房屋的所有权人,证明吴生、马桂琴夫妇有房产,二人不具有承租公房的资格,变更承租人不需征求其意见;

7、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于2011年5月19日出具的查询结果,该结果显示位于东城区?区?号楼?单元?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吴和云,证明吴和云有私有房产,其户口虽在涉案公房内,但其不具有承租公房的资格,变更承租人不需征求其意见;

8、北京市公安局普渡寺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信》,证明吴华系吴增喜、朱秀兰夫妇之女;

9、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街道鼓楼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信》(二份),证明吴凤、王希长期在此居住;

10、2007年4月到2012年12月的《交道口分中心房屋租金缴纳凭证》及涉案公房2009年到2010年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采暖费等缴纳凭证,证明原告缴纳了涉案公房租金、水电费、采暖费、话费、煤改电、有线电视费等费用,原告在涉案公房内居住;

11、《残疾人证》,证明原告听力(四级)残疾;

12、(2014年)东公交道口所户字563号《证明信》,证明原告与吴春林现同一户籍,户口2008年6月26日迁入;

13、(2011年)东公交道口所户字969号《证明信》,证明吴春林、吴凤户口于1971年5月30日由东四?号迁入本地;

14、(2013年)东公东四所户字1098号《证明信》,证明吴凤1958年1月13日出生就同父母住在一起;

15、照片5张,2010年9月11日拍摄,证明对涉案公房提出异议的部分人员(照片显示出吴和云、吴生)在涉案房屋内进行打砸,原告居住公房内墙面、地面铺上了沥青,现无法居住,也可以证明原告一直在涉案房屋居住;

16、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1年7月13日出具的房屋查询结果,证明吴增喜在外有住房及住房情况;

17、2014年5月27日吴凤的《更名申请书》,证明原告提出更名申请的事实。

被告区政府辩称,因涉案公房涉及合同诈骗案,西城公安分局于2010年9月向原交道口房管所发了《协作函》,要求对上述房屋限制办理变更承租人、房屋置换等手续。现该限制令并未撤销,故房地一中心以该限制令作为依据作出答复是依法行政。关于同一户籍人员对变更承租人有“异议”一事,是根据《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七条之规定,因同原告在同一户籍册中共有五人,其中四人提出书面意见,所以不给原告办理变更承租人手续是符合《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七条之规定的,程序合法。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依原告的申请调取了(2010)一中行初字2049号《刑事判决书》,原告以此证明以董静为首的涉案公房诈骗案已于2012年审结,西城公安分局的《协作函》不能再成为房地一中心拒绝办理更名的理由。

根据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认证:被告提供的证据2及原告提供的证据4均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院不予接纳。被告提供的证据1,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但该份材料的出具时间为2010年,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目前该份材料涉及的刑事案件是否审结、限制变更公房承租人的情况是否发生改变尚无法确定,故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3,不能证明吴华的居住情况,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4,只能证明吴华档案中没有分房记载,不能证明其在外是否购有住房,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5,不能单独证明吴生在外无住房,本院不予采信;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吴和云、吴和平、吴生、吴增喜和吴和兴属于变更承租人应当征求其意见的家庭成员范围,故被告提供的证据6-9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接纳。原告提供的证据1-3、5、8-

9、11-

14、17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证据形式的规定,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6、7、16,证明的均为2011年的房产情况,而本案被诉答复针对的是原告2014年5月27日的更名申请,故这三份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提出涉案申请时的房产状况,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10、15,不能证明原告的居住情况,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内容真实、合法,能够证明(2010)一中行初字2049号案件于2012年3月27日审结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5-9号房屋5间,使用面积42.5平方米,系交道口分中心管理的直管公房,原承租人为原告之父吴春林。吴春林的户籍在东城区?胡同?号,为该户户主,与其同一户籍人员有:之子吴生、之儿媳马桂琴、之孙女吴娴、之女吴和云、之孙女吴华、之女吴凤、之外孙王希。吴凤的户籍于2008年6月26日从海淀区?号院?楼?号迁入该址。吴春林于2006年2月死亡。2014年5月27日,原告吴凤向房地一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将上述房屋的承租人由吴春林变更为其本人。房地一中心于2014年8月6日作出被诉答复,并送达吴凤。

另查,西城公安分局于2010年9月5日向原东城区交道口房管所出具《协作函》一份,内容为:2009年12月,我分局破获一起以犯罪嫌疑人董静为首的,以销售回迁房为名的特大合同诈骗案件。此案涉及你辖区?号吴春林承租的公房五间,为查明案情,请贵所协助办理限制该户变更承租人、房屋置换、房屋拆迁等手续。

本院认为,根据直管公房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我市机构改革的现状,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及其各分中心接受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依法履行对辖区内直管公房进行管理的法定职责,包括对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更名条件作出认定。

本案中,房地一中心在被诉答复中列明的不能为原告办理更名手续的理由有二:一是西城公安分局曾发《协作函》,目前尚未收到解除限制令;二是与原告同一户籍人员对此有异议。关于理由一,西城公安分局确于2010年9月向交道口分中心发过《协作函》,要求限制办理涉案公房承租人变更等手续,但该《协作函》距原告2014年5月提出变更承租人申请已有四年,且原告在申请书中也向房地一中心提出了《协作函》涉及的刑事案件已审结的情况。此种情况下,作为直管公房管理机关,房地一中心理应向西城公安分局核实《协作函》涉及的情况是否发生变化,目前是否可以为涉案公房办理变更承租人等手续。但本案中,房地一中心未尽调查核实职责,仅凭四年前的《协作函》作为答复的理由,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于理由二,《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2000年版)第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内,乙方外迁或死亡,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此规定是公房管理部门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更名条件的依据。根据公房管理的原则和精神,征求其他家庭成员对变更承租人的意见,系保护与公有住宅原承租人形成共居关系的且在外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和承租权。故在前引规定中需征求其意见的“家庭成员”与符合承租条件的“家庭成员”是具有同一性的概念,即只有符合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无其他住房的条件的家庭成员,才是需要征求其意见的家庭成员。本案中,房地一中心未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在无证据证明吴和平、吴和云、吴生、吴增喜、吴和兴、吴华、吴娴属于应当征求其意见的“家庭成员”的情况下,就以上述人员均不同意变更原告为承租人作为不为原告办理更名手续的理由,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房地一中心持上述理由作出不予变更的答复,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被诉答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应予撤销。吴凤提出的撤销被诉答复并要求房地一中心对其申请重新作出处理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下属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于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对原告吴凤作出的《关于吴凤来信的书面答复》;

12.去世后感谢信 篇十二

(转载自安居房地产律师网)

案情介绍

林某1周岁时父母离异,林某由母亲直接抚养,户口与母亲落在一起。林某之父承租拆迁安置公房一套,该房产权为某物业公司(国有企业)所有。2004年林某之父去世,而此时林某祖父母已去世,林父直系亲属仅林某一人。林父去世后,林某的叔叔拿着房屋钥匙和租赁契约,实际占有房屋。林某多次协商房屋产权单位,要求变更租赁契约,将承租人变更为自己,产权单位以林某户口不在承租房内、林某不是共同居住人为由不予变更。林某起诉叔叔,要求腾退房屋,法院以林某未能提供合法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为由,判决驳回林某诉讼请求,林某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同时另行起诉产权单位,要求法院确认其享有父亲遗留公房的居住权,判决产权单位为其办理承租协议变更手续。腾房纠纷二审开庭时,林某申请中止诉讼,中级法院未予理睬,判决维持原判。对于林某提起的居住权确认之诉,一审法院以林某不符合《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京房管字[1995]第172号)规定的有关承租人变更条件为由,驳回林某诉讼请求,林某现已上诉至中级法院。

房产律师靳双权评析

本案争议的难点在于法律规定空白,调整公房租赁的法律缺失,管理上以政府工作部分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主。而这些政策性文件又规定的比较泛泛,不具备操作性。

一、本案诉讼策略的选择

产权单位不予变更登记也符合目前的政策文件,起诉其风险较大,一则觉得胜算不大,二则担心产权单位将房屋收回。而产权单位的态度是既不收回房屋也不变更承租人,只是维持现状,侵害林某现实利益的实际是林某的叔叔。起诉叔叔诉求直接,且能规避政策风险,所以选择了以林某叔叔为被告,提起了房屋腾退诉讼。在该案一审败诉后,便及时提起了居住权确认之诉。

二、法院关于腾房纠纷之诉的判决是否适当?

法院以林某未能提供合法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为由,判决驳回林某诉讼请求,此判由和判决结论看似合法,实则是一纸不负责任的判决。林某作为其父亲的唯一直系亲属,对父亲遗留的财产权益应该当然享有,其对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益是一种当然权利,即便其居住权在得到行政或者司法确认以前。举个例子:某人死后其继承人未及时将死者遗留下来的房产作变更登记,一个不相干的人强行住进该房屋,难道死者的继承人还要先办理房产过户后才能请出这个非法侵占他人住宅的人?

即便司法确认林某对争议房屋没有居住权,在产权单位收回房屋前,林某作为其父亲的法定继承人和唯一直系亲属,对父亲生前居住过的房屋也享有管理的权利,也有权要求其叔叔腾退房屋。如果说林某的诉求没有依据,那么其叔叔非法强占他人住宅就有依据?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岂不是在保护非法利益?

综上,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基本事实没查清,尽管林某暂时未取得权属证书,但称职的法官会依职权调查或者询问林某叔叔的居住依据,必要时可发出司法建议并主动中止诉讼,这样才能作出合法合理的判决。直接以证据不足驳回林某诉讼请求,是对当事人的不负责任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条款剖析

《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京房管字[1995]第172号)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由北京市房屋管理局1995年发布,该文件被作为公房租赁合同格式文本。依照该文件,公房承租人死亡后,享有承租权的人应符合四个要件:①户口与原承租人是同一户籍;②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③无其他住房;④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

1、上述规定法律效力

其一,上述规定出自北京市政府工作部门的房改政策性文件,效力层次低于规章。

其二、既然载入租赁契约,应算是合同条款。但这种合同是房管部门单方制作的,属于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格式合同作出不利于合同相对方规定的条款,其效力是存在瑕疵的。该条款对承租人死亡后享有继续租赁权人的范围限制的如此狭窄,是对合同相对人主要权利的排除,依据合同法第40条,该条款应无效。

其三、该条款与建设部规章和合同法等上位法冲突。法律和部委规章都没对继续享有租赁权的条件作出如此多限制。

2、上述规定的操作性:含糊不清,操作性不强。

(1)户口与原承租人在同一户籍:牛头不对马嘴,无任何实际意义。户籍规定是便于对人口管理,与权属确认无任何关系。因各种原因亲人户口不在一起的情况很多,难道就因此而剥夺亲人本该有的财产利益吗?

(2)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满1年:什么叫共同居住?怎样才算共同居住?什么时候共同居住过?谁出具的共同居住证明才有效?这些问题都没有明确的标准,也很难回答。居住状况属于个人隐私,其事实状况也难以证明。

(3)无其他住房:个人房产状况也属于隐私范畴,难以调查;而且房产状况极易被规避。(4)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未对家庭成员的范围作出限定。

综上,法院以一个效力层次低下、操作性不强且存在诸多效力瑕疵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是不当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并参照规章,对于具有公权力干预的公房承租纠纷案件尤其应该如此。

四、林某对争议房屋是否享有承租权或居住权?

1、从房屋来源来说,争议房屋是拆迁安置用房,由被拆迁人承租,是国家对被拆迁人的一种补偿,该房屋具有小产权的性质,原承租人死亡后,林某作为继承人当然地享有居住权。

2、从实际处理政策和产权单位的态度来说,原承租人死亡后,产权单位无意将房屋收回,说明该房屋附有私人财产权益,不宜收回,应由原承租人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继续租赁。

3、从原承租人家庭结构来说,原承租人死亡后,林某作为原承租人唯一直系亲属,当然地享有和承继原承租人留下的财 产利益。

4、参考其他省市规定也应确认林某的居住权。《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据此,尽管林某户口不在承租房内,因北京市相关规定的空白,而现实的纠纷和问题又不得不解决,可以借鉴上海市的相关规定,确认林某的居住权。

附: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2、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第42号令)第十一条第二款:“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租”。

3、《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京房管字[1995]第172号)第七条:“租赁期限内,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一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7年8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09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十一条第五款:承租者外迁或死亡,原同住者要求继续承租的,须经出租单位同意,并新订租赁合同。

5、《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1999年12月27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前款第(二)项规定中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

13.捐助后感谢信 篇十三

尊敬的先生:

您好:!

当老师把爱心资助款交到我的手上时,我心潮澎湃,在那一瞬间,我流泪了,因为我想我作为一位学生何德何能,在这寒冷的冬天还能享受雪中送炭的温暖。我认为这是我的荣幸。在那一刻,我苦干的心灵受到了您给与我爱的滋润。在这里,我想对您说:“谢谢!谢谢您为我所做的这一切,我会努力学习。当我遇到困难和挫折时,只要一想起您在远方对我的支持与鼓励,我 便会克服困难奋勇之前的。

我生长在山东省东平县商老庄乡的一个农民家庭里。在我的一生中,我最佩服的人是我的父亲,虽然他现在不在世了,但是他为我付出是在太多了。我的父亲虽然没上过一天学,但是他认为读书是非常重要的,只有读书才能改变一个人的命运。所以,从小他就把我送入学校。这几年来,无论风吹还是日晒,他都为了我和整个家四处奔波挣钱供我读书维持家庭经济。现在,我上了五年级。我在学习上的费用对母亲来说又是一层负担。但母亲从来没有怨过任何人。只希望我好好学习,找到一份属于自己的事业,将来为国家,为社会做贡献。

所以,我明白我应该努力学习实现自己的梦想而改变今后的生活道路。我要飞出这座偏远的小乡村,飞到外面看看美丽的大千世界。我认为我的人生需要努力去添彩。当我成功之日,我会珍惜拥有。因为您曾经为我付出了爱,我不会辜负您对我的期望的。

我再一次用心真诚的话语对您说一声:“ 谢谢。”

五年级一班:

14.母亲去世后墓碑对联 篇十四

墓碑对联(一)

后环青山千古秀;前抱绿水万代昌。

牢记礼为孝之本; 莫忘道以德而宏。

百世昌隆赖先辈;千秋功德垂子孙。

近智近仁近孝悌; 希贤希圣希显达。

报效先辈唯修德;希冀儿孙当尽忠。

水色山光衬吉地; 花香鸟语颂鸿恩 。

山川饱含千古秀;椿萱长占四时春。

四面紫气霭吉地; 八面灵龙拥洞天。

墓碑对联 (二)

依水傍山大福地;步云攀桂有缘门。

龙旺穴真发富贵;砂青水秀子孙兴。

旺龙真穴千秋富;砂水朝抱万载昌。

岭上梅花香五里;墓前明月照三更。

来山必然发甲第;去水定主获贞祥。

一世清名英年早逝; 半途福寿壮志未酬 。

墓碑对联(三)

一生正气垂青史; 两袖清风贯长虹。

美德常齐天地永;嘉风久伴山河存。

欲见严容何处览; 唯思良训弗能闻。

漫步龙山随缱绻;畅游福岭任逍遥。

祥光灿烂照先祖; 瑞气蒸腾裕后昆。

寿比千年龟鹤永;福荫后代子孙贤。

操如松柏清如竹; 言可经纶行可师。

墓碑对联 (四)

且喜座中先得月;不妨睡处亦看山。

青山源远护吉地; 碧水长流霭瑞气。

山环水抱聚紫气;虎踞龙蟠呈吉地。

祖德宗功征祥瑞; 子孝孙贤迎腾达。

灵安福地卧真穴;子孙世代福无休。

蓬山此去无多路; 瑶池迎母小玉挽。

上一篇:酒店前台年终工作总结下一篇:班集体寄语的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