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民营企业管理(精选10篇)
1.临海市民营企业管理 篇一
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1999年6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企业,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维护社会福利企业中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福利企业,是指集中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并享有相应的政策优惠的特殊企业。
社会福利企业所安置的残疾人,是指具有一定就业能力的,持有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的残疾者。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福利企业。
第四条(发展原则)
本市依法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企业,提倡全社会关心、帮助社会福利企业。
社会福利企业发展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对有一定就业能力的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促进社会稳定。
第五条(残疾职工权益保障原则)
社会福利企业的残疾职工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健全职工享受同等的待遇。
第六条(政府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残疾人就业需要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社会福利企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主管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是本市社会福利企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福利企业管理处)具体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
区、县民政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
各级财政、税务、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八条(资格认定的条件)
社会福利企业除符合工商登记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社会福利企业发展规划;
(二)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
(三)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合残疾人的就业特点;
(四)具有适合残疾职工的劳动岗位;
(五)具有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第九条(提交材料)
申请成为社会福利企业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
(三)残疾人员名册及其残疾证明和住址;
(四)残疾人员岗位安排;
(五)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第十条(审批程序)
区、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民政局核准。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核准的,颁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第十一条(合并、分立和变更审批)
社会福利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后仍需持有《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应当向民政部门重新申请资格认定。社会福利企业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保护和扶持
第十二条(财税优惠)
社会福利企业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享受财税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贷款优惠)
社会福利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对企业进行产品结构调整、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时,享受国家民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对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的优惠政策。
申请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递交有关的申请材料。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民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福利企业办理申请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的手续。第十四条(产品保护)
凡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社会福利企业生产,并逐步确定某些产品由社会福利企业专门生产。
社会福利企业专门生产的具体产品,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社会保障)
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与残疾职工签署的劳动合同的期限每次不得少于5年。
社会福利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残疾职工上岗比例,安置残疾职工上岗。
社会福利企业的残疾职工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它社会保障方面,与健全职工享受同等的待遇。
第十六条(股权配置)
社会福利企业改制成股份合作制的,在股权配置时,应当尊重残疾职工的意愿,保障残疾职工与健全职工具有平等的投资参股权利。
第十七条(残疾职工的岗位安全和培训)
社会福利企业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生理特点,为其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社会福利企业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
第十八条(民主管理)
社会福利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残疾职工代表参加。
社会福利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决策时,应当充分考虑残疾职工的特殊性。
社会福利企业自行决定转变为非社会福利企业的,应当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表彰和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发展社会福利企业、保护残疾职工利益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财税优惠的监督管理)
财政、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好社会福利企业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并且会同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企业退返税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退返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财税优惠资金。
第二十一条(解散和破产)
社会福利企业解散的,清算组应当自解散之日起15日内,报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区、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备案之日起15日内,报市民政局备案。
被解散或者破产的社会福利企业,是政府主办的,其残疾职工由政府负责安置;非政府主办的,其残疾职工由投资者在其所属的其他企业中优先按比例分散安置。
第二十二条(性质改变)
社会福利企业转变为非社会福利企业的,由民政部门注销其《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通知财政、税务部门。企业自被注销《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之日起,不再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验审制度)
民政、财政、税务部门负责每年对社会福利企业验审一次。对未按规定接受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的社会福利企业,由民政、财政、税务部门中止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处罚)
社会福利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安置残疾职工人数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与其享受的优惠政策相对应的比例。
(二)残疾职工的在岗人数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
市民政局可以将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委托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行使。
第二十五条(处罚程序)
民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罚款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六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民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执法者违法违纪的追究)
民政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解释部门)
市民政局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2.临海市民营企业管理 篇二
为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发展,扶持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根据《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开展2014年电子商务“双推”平台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开展了2014年电子商务“双推”平台企业的申报和评审工作,经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共有50项企业平台项目参与申报。通过专家评审,共遴选出12家平台企业作为2014年电子商务“双推”平台企业,现予以公示。这12家企业分别是:2014年电子商务“双推”平台企业名单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珍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新大陆翼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国兴农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界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上海齐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鸿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车搭档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天呈医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双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特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筑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3.临海市民营企业管理 篇三
今年的招聘周从接到通知到贯彻实施只有一周左右时间,筹备时间紧、任务重,本市迅速实行市区联动、四方联合、分工协作的策略,市区各方同时成立工作小组,统筹安排、统一部署,从而确保了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形式多样、内容充实、安排合理、组织有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总工会、工商联等部门充分发挥各自优势,通力配合,多渠道收集企业用工信息,上海市工商联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广泛发动会员企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加招聘周。据统计,本次共组织了1920家民营企业参加了今年的招聘周活动。
从上海的实际出发,活动采取综合招聘与主题招聘相结合、平面招聘与网络招聘相结合、场内招聘和场外招聘相结合等形式,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化开展招聘活动,有针对性地提供多种形式的就业服务。其中,以现场招聘会为平台,发布就业信息,提供就业政策咨询和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就业见习等。同时,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将收集到的企业需求信息及时汇总到“上海公共招聘网”(http://jobs.12333sh.gov.cn)的“民营企业招聘周专栏”和“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http://www.firstjob.com.cn),为招聘企业和求职者搭建网上交流平台。同时,在招聘会现场设立政策咨询、权益保障咨询、职业指导等服务窗口,集中做好招聘企业和求职人员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对于前来求职的高校毕业生,尤其是就业困难和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则根据其具体情况,给予个性化指导和帮扶,切实解决其就业问题。对符合就业扶持政策条件的企业和求职者,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落实工作。对参加招聘周活动的求职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障和参加工会组织等方面提供宣传指导,对劳动争议等问题做好法律援助服务工作。
各区县优秀民营企业纷纷响应,拿出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岗位积极参加招聘周活动,许多企业负责人甚至董事长亲自到场,为企业网罗人才一锤定音。他们表示,“企业注重自己培养人才,当合适的年轻人进入企业后,会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进行再培养。虽然会增加企业成本,但从长远来看,储备好人才,培养好人才,对于我们民营企业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提升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来说非常重要,同时也能帮助政府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同时也有不少企业反映,现在的年轻人中,依旧存在着“高分低能、眼高手低”的现象,一些应聘青年手拿各类证书,但碰到最简单的情况却无从下手。招聘企业负责人因此感叹,要加强对年轻人在实际操作技能上的培训,以更快地适应岗位,这是解决青年就业问题的一个关键途径。
本次招聘周活动已于日前圆满落下帷幕,据不完全统计,本次全市共有2396家企业拿出18937个岗位进行招聘,当场达成招聘意向的人员有4620名,切实为就业大局和社会稳定作出努力。招聘周结束后,相关组织部门还将继续密切关注民营企业用工情况和高校毕业生、进城务工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动态,不断发挥民营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对积极参加吸纳大学生就业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及时给予表彰,通过评选“就业和社会保障先进”、“光彩事业组织奖”、“光彩之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优秀建设者”等各种荣誉称号,鼓励和引导更多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积极参与,切实促进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另悉,由静安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工商联主办,区总工会、团区委和区妇联协办的静安区民营企业促进就业的品牌活动——“静安区第九届百家民企人才招聘会”,于招聘周前在静安区职业介绍中心举行。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鸿庆副局长和市工商联金亮副主席共同按亮启动球,宣布静安区第九届百家民营企业人才招聘会正式举行。
由静安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工商联主办的“静安区百家民营企业人才招聘会”已连续举办了八届。据不完全统计,八年来,民营企业有950家提供4600个岗位,招聘14700余人。民营企业还参与“青年见习岗位专场”、“应对金融危机上海大学生专场招聘会”、“世博服务人员专场招聘会”、“刑释解教人员专场招聘会”等。为进一步发挥“百家民企人才招聘会”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品牌效应,在往届的基础上,今年的招聘会在时间、形式、安排上都有所创新,呈现岗位多、时间长、分专场,招、应聘更有方向的特点。
4.临海市民营企业管理 篇四
评审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以下简称冶金等工贸企业)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规范和加强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87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考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84号)所有的规定要求,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冶金等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适用本办法。其他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仅适用于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评审。
第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为依据。已经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的,优先适用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
第四条 本市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研究解决评审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市安委办副主任、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张胜军任主任,市安全生产协会会长李德润任副主任,8名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师资培训专家为组员。
第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采取企业自主评定与外部评审相结合的评审方式。企业完成自主评定后,申请外部评审。
外部评审由市安全生产协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规范实施。市、区(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评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企业自评和申请
第七条 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和推动
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全面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
第八条 企业应根据相关行业标准,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九条 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化评定规范要求,认真开展自评,对评分细则中各要素中的子要素逐项打分,在汇总评分结果的基础上形成自评报告,并保存相关资料和台账。企业自评时,应对企业的所有单位和全部设备设施进行自我评定。
第十条 企业在自评工作完成后,提交评审《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二、三级)申请表》,并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清单、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名录、企业平面布置图、设施设备拥有量统计表(见附表)、重大危险源报告、自评报告、自评扣分项目汇总表等有关资料向属地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评审。
第十一条 各行业(系统)、控股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申请二级企业的,所属80%以上企业应自评达到二级企业标准后,由行业(系统)、控股集团公司汇总向行业(系统)、控股集团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评审,并附申请达标评级的下属单位名单。上市公司直接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评审。
第十二条 企业可以聘请相关评审人员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
提供咨询和服务的评审人员不得参与评审单位对所服务企业组织的外部评审。
三、审查和评审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进行审查。审查以书面材料审查为主,并结合对申请企业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外部评审的决定。申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
㈠未组织自评、自评分不合格或自评材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 ㈡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被吊销或暂扣的;
㈢当因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处罚的; 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尚未整改到位的;
㈤超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或有较大影响涉险事故的;
㈥谎报、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㈦安全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适宜进行外部评审的情形。第十四条 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通知评审组织单位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组织单位接到安全监管部门通知后,按照“统筹兼顾、专业对口、合理分配”的原则,安排有评审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评审单位要编制评审计划,包括:评定申请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技术服务合同中所确定的范围、相应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或评分细则,现场审定的起止时间、评审组组长和组员名单及其分工和评审日程安排(按照企业规模、设施设备拥有量、企业人数等确定)。评审组一般不少于5人。
参与评审的人员不得与被评审企业有利益关系。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应当独立进行,并由评审组组长全面负责。评审采取查阅文件资料、座谈提问及现场检查、抽查的方式进行。
评审前,评审单位应当提前7日将评审时间、评审组成员、评审程序和形式书面告知申报企业。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采取资料核对、抽查考核和现场查证的方式进行。其中:对人员抽查考核数量不少于现场(或在册)人数的10%;对设备设施安全考评,按设备设施及物品的拥有量(H)比例抽样:
1.H ≤10,抽100%。2.10 <H ≤100,抽10台。3.100 <H <500,抽10%。4.500 ≤H ≤1000,抽50台。5.H >1000,抽5%。
第十七条 评审组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㈠在申请企业召开首次会议,由企业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说明评审目的、依据、考评范围、程序和方法;
㈡在查阅文件、资料和现场检查的基础上,对各要素给出符合实际、客观公正的打分,做出评价结论,并对扣分点、不符合项提出整改建议;在评审过程中遇到现实情况于标准有冲突的难点问题,由评审组组长整理后,评审单位汇总报市安全标准化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不得在现场给予任何承诺。
㈢召开企业有关人员会议,通报评审情况; ㈣形成评审报告,专家组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评审组应于评审结束后7日内将评审报告及评分表提交评审机构,评审组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 评审单位根据评审组评审结论,将达到二级、三级标准化的企业名单和评审情况报送市安全生产协会。报送名单和情况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评审机构负责人签字,评审机构盖章。
第二十条 评审组织单位收到评审单位对企业的评审情况报告后,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达标情况进行核准。安全监管部门适时组织抽查。
四、认定及公告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管部门收到评审组织单位报送的企业名单和评审情况后,应进行审查,并将审查通过后的企业名单进行网上公示。二级企业在“市安全生产信息网”进行公示,三级企业在“区(县)安全生产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公示期满后,市、区(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分别进行最终认定。认定结果应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和评审组织机构,并颁发统一制作的证书和标牌。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证书和标牌的有效期为三年。
获级企业应对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或相关行业标准,每年进行一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报送评审组织单位。未按规定开展自评的,暂停等级证书,自评完成后再申请恢复。
第二十三条 在有效期内生产安全事故超控制指标、发生较大死亡事故或有较大影响的涉险事故的,由安全监管部门收回证书和
标牌,并予以公告。若企业再次申请评定,须于下一方可重新申请。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于证书和标牌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复评,复评程序按照初次评审程序进行。复评通过后换发新证书、标牌;未申请复评或复评未获通过的,不得再使用原证书和标牌。
五、其他
第二十五条 企业不得通过贿赂、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方式通过评审,获得标准化证书和标牌。一经查实,由发牌机构收回证书和标牌,并予以公告。以不正当方式获级的企业,被撤销后两年内不得提出评审申请。
第二十六条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临海市民营企业管理 篇五
(1994年11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的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对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地施工企业,是指未在本市办理法人注册登记的外省市(含自治区,下同)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的施工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设备安装、装饰、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和其他专业工程施工的外地施工企业。
第四条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依照本规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对外地施工企业在其所辖区域内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市公安、卫生、劳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对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实施管理。
6.临海市民营企业管理 篇六
发布单位: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时间:2012-08-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更快发展,提升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企业管理水平,促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的认定及相关管理机构是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上海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评审工作。
第四条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认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报、专家评审、行业公示、动态管理等制度。
第二章 认定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要经营收入并有一定规模出口的企业,可以申请认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
第六条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且工作场所在上海;
(二)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三)依法登记注册后的三年内持续经营、依法纳税,且不亏损;
(四)已登录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企业端)”(网址:fwwbqy.fwmys.mofcom.gov.cn)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并按期如实进行协议金额、执行金额合同登记;
(五)上年度软件和信息技术出口额(以软件出口合同执行金额及银行收汇凭证为准)不低于400万美元;
(六)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七)在进出口和外汇管理及税收上无严重违法、违规及严重失信等经营情况;
(八)获得CMM(CMMI)或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第三章 认定安排及程序
第七条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和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应当公布年度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认定时间及安排。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企业自愿申请认定的,应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领取《上海市软件和信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企业简介,包括企业主要业务及运作流程;
(三)上年度《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收汇凭证;
(四)质量认证证书及相关证明;
(五)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三表以及纳税证明;
(六)相关证照,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从事业务相关许可证照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七)其他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后,对基本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考察,召开评审工作会议征询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第十条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条件和标准,根据考察和征询意见,认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
第十一条 通过认定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共同颁发《上海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证书》。
第十二条 通过认定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凭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并优先享受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有虚假申报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已认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的,发现有虚假申报行为的,取消其重点企业资格。
第十四条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的有效期为三年。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已认定的重点企业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并建立动态考核档案。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资格。
第十五条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有效期满后,相关企业可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7.临海市民营企业管理 篇七
一、上海生产性服务贸易进口结构优化对科技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实证研究
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我们不难看出,进口技术溢出效应是一国或地区技术进步的重要源泉。为加深对上海生产性服务贸易进口结构优化水平的认识,这里我们引入香港、新加坡等国际大都市作比较,来突出上海进口贸易结构优化程度。从2000—2009 年间上海、香港、新加坡生产性服务贸易进口复杂度优化指数的变化趋势来看,新加坡结构优势最明显。与之相比,香港情形略差,而上海与新加坡、香港仍有较大差距。虽然2002 年、2003 年、2005 年、2008 年和2009 年上海也出现了生产性服务贸易进口复杂度指数快速优化特征,但总体看上海生产性服务进口贸易因基础差,底子薄,与新加坡、香港仍有较大差距,分别是同期香港平均优化水平的51.84%和新加坡平均优化程度的26.32%(杨玲,2013)。
依据进口结构优化的基础,是否可以从深层次上促进本土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是否有助于上海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十二五”目标?本着这样的疑问,我们欲采用计量方法做实证研究来论证这一方略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考虑到部分数据的不可得性,这里仅以上海年度数据为统计标准,而无法细化到各区县层面。由此,我们整理好现有数据,采用时间序列来研究上海生产性服务进口贸易结构优化对本土科技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效用。
为避免实证分析中因为异方差等问题而引起得回归结果失真,本文采用工具变量加权最小二乘法做回归分析,其中引入一个工具变量(airt)。本文对变量进行单位根检验后发现生产性服务进口结构与专利及所有权变量一阶平衡。考虑到生产性服务业本身具有“三低一高”的特征,即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少和污染排放少以及附加值高等优势,通常表现出生产性服务贸易进口结构越优化的国家或地区,其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的天数就越多;与此同时,为避免虚拟变量与被解释变量(自主研发)的相关性,这里以上海每年度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作为虚拟变量进行加权最小二乘回归分析。从上海统计年鉴中我们仅能查找到2000—2011 年间的变量数据,其他年份数据采用五年移动平均方法进行补充,结果发现上海生产性服务贸易进口结构优化指数每增加1%,地区自主研发水平就增加32.536%,表现出倍增的促进作用。这一结果与OECD国家通过进口贸易实现国内技术水平提高(Jakob,2006;Keller,2000),以及美国技术进步率中50%来自别国技术扩散(Eaton、Kortum,1996)的现实效用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在发达国家适用的进口结构优化促进本国技术进步的成功经验也适用于上海发展地区经济,促进科技企业创新实力的提升。而且从TSLS回归结果来看,这种提升有明显的倍增效应。因此,上海在加快本土科技企业自主研发,进行原创性发明的同时,也要加快进口步伐,通过不断优化进口结构来达到上海研发水平的上升,实现科技兴市,更加顺利实现产业转型升级的发展目标。因此,这是一条有助于上海科技企业技术进步的有效路径,我们要坚定地走下去。
为进一步论证以上结论,本文继续深入研究,采用脉冲响应图分析,得到了与以上分析类似的结果。上海生产性服务进口结构优化的信息对自主创新水平的上升有较强的正向脉冲效应。也就是说,受到先进生产性服务进口的溢出效用,上海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有正向提升。从信息时期来看,从第1期开始就保持一个快速上升态势,虽然在第3 期后至第6 期期间有小幅下降,但之后一直到第10 期时增长势头都很强劲。这一结论与前面的TSLS的回归结果类似,通过进口生产性服务业,并优化其进口结构,是提升上海自主创新能力的有效路径。究竟这种提升效应是否可以进一步影响上海科技企业技术水平的上升?这一效应是否存在?从生产性服务贸易进口结构优化到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乃至科技企业技术水平的上升,是否具有传导机制?本着这样的疑问,我们将继续进行深层次探究。
二、上海生产性服务贸易进口结构优化对科技企业技术进步的传导机制研究
作为开放度很高的沿海城市,上海借助我国对外开放窗口的地缘优势提升了地区的研发水平。这里考虑到数据的不可得性,我们仍采用时间序列方法研究生产性服务贸易进口结构优化对科技企业技术进步的影响关系。同时,为考虑自主创新能力的中间传导效应,我们将其作为一个关键变量来分析其作用机制。考虑分析变量间的相关影响和传导关系,我们欲采用VAR模型做实证研究。结果发现从目前的情形看,上海生产性服务贸易进口结构优化的程度对科技企业技术进步率增长还主要表现为第1、2 期的负效应,虽然自第2 期后有所提升至第3 期的小幅正向变动,但之后马上下降至负向影响,后期保持微幅振荡。而自主研发对上海技术进步率提升的影响表现为第1至2 期的正向效应,虽然有第2 期至3 期的下降幅度,但第3至第4 期又表现出相对较大幅度的上升,说明从长期来看,上海自主研发有助于技术进步率增长。因此,总体而言,上海生产性服务进口结构优化对自主研发的正向效应已经显现,但要进一步传导到科技企业技术进步率提升还有待时日。目前引进的先进生产性服务业与上海本土技术需求间的不对接与不匹配是加快上海企业技术进步的瓶颈之一。与之相比,自主研发还应该是上海科技企业实现技术进步的重要途径,但介于上海自主研发数量和质量等水平有限,这一效应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利用方差分解可研究每个变量的更新对VAR系统变量的影响度,是一种相对效果的描述。某个内生变量为进一步分析影响内生变量的结构冲击的贡献度,我们采用方差分解的方法做进一步的细化研究。通过方差分解,我们发现上海科技企业技术进步增长率是一个内生变量,从第1 期至第10 期,来自自身的波动占100%至65.87%;生产性服务进口结构优化的贡献度由第1 期的0%增加至第10 期的13.89%;相比较而言,自主研发的贡献度由0%增加至20.22%,其贡献度增速更快。总体看目前上海要实现科技企业技术进步面临的挑战还很多。自主研发是一条重要途径,但因为研发水平的限制,尚不能发挥较大幅度的提升效用。虽然目前进口的生产性服务已经显现出技术溢出效应,但真正传导到上海技术进步率的部分还非常有限,甚至部分还表现出对技术进步的负向影响。这一结果与以上协整方程和脉冲响应中的结论是一致的。生产性服务贸易进口结构优化指数是一个外生变量,从第1 期至第10 期来自自身的波动从58.38%下降至47.52%,来自技术进步增长率和自主创新的波动就达到41.68%~52.47%,其中技术进步增长率对生产性服务贸易进口结构优化的反向贡献较大,第1 期时就保持41.61%,第10 期达到46.92%,说明上海本土技术水平上升,对先进生产性服务的消化、吸收能力上升会增加技术溢出的正向效应,有利于上海科技整体水平的提升。专利及所有权是一个外生变量,说明上海自主研发还没有完全实现自给,从第1 期始至第10 期其波动中来自自身之外的新息从30.94%达到46.45%,说明自主研发来自自身的贡献不升反降。长此以往,非常不利于上海整体研发水平的上升。如果我们结合以上的研究结论来看,上海自主创新资金越来越多投入技术引进、购买国外技术上来,而投入到自身原创性发明的部分越来越少。这是一个危险信号,如果今后我们将更多重点放在引进技术上来,光靠购买国外技术,我们仍然不可能实现技术水平的快速上升。因为最先进的技术不可能通过购买得到。这样的模式若长期发展下去,上海与国际大都市间的科技差距不但不会缩小,反而会不断扩大。虽然我们通过暂时的购买缓解了短期技术不足的缺陷,但我们在不断引进先进生产性服务业的过程中,实际上也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以及宝贵的时间与机遇,反而会因为长期引进,对国外技术的依赖度上升,之后在自主研发过程中受到越来越多外国技术的挤压、约束,甚至“捆绑”,之后不得不以巨额专利使用费作为成本来购买海外技术。而本土的技术水平始终停留在低端,甚至出现与国际先进生产性服务的对接能力越来越差,进而影响到下一步的技术研发。与人均GDP长期维持在3000 至5000 美元的发展阶段,很难实现进一步增长的“中等收入陷阱”国家相比,2012 年上海人均生产总值已经达到13715 美元(以当年美元对人民币汇率6.2 换算),似乎已经跨过这一特殊阶段。在一定程度上来看,这也是上海经济实现成功转型的阶段性表现之一。但要继续做好中国改革开放排头兵,上海需要在创新上下大力气。否则没有大的技术进步就很难维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是关系地区经济发展的大事,我们一定要从练好内功做起。而目前引进的国际先进生产性服务对上海科技企业技术进步的负向影响也正是本土科技水平相对较低,与国际较难实现对接的典型表现。我们必须从自主研发抓起。在此基础上再借助国际先进生产性服务的引进来加快本土技术进步,上海要构建创新型城市就有了基础和根基。否则短期内大量的技术引进不能解决根本性问题,上海很难实现大的技术突破。而这对于建设中的国际化大都市又显得尤其重要。
8.临海市民营企业管理 篇八
“市场经济如何酸甜苦辣、政府工作到底有没有真正改进,民营企业家最有发言权。希望大家不说客气话,不念稿子,放开讲!” 杨雄市长的话简要真诚。3个小时的座谈交流,民营企业家代表恳谈对当前经济运行情况和行业发展趋势的研判,企业发展遇到的困难瓶颈,提意见直言不讳、提建议善意中肯,市领导认真笔记,不时插话讨论,解决问题,气氛十分活跃。
8位来自全国和上海知名民营企业家代表参加座谈会。其中,既有来自全国工商联层面的企业家代表:全国工商联副主席、香港经纬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香港中国商会会长陈经纬;有多重身份代表区域商会、行业商会的企业家代表:中国民间商会副会长、世贸集团董事局主席许荣茂以及全国工商联科技装备业商会会长、研祥集团董事局主席兼总裁陈志列;也有已经在上海投资落户着力产业发展的企业家代表: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会长、科瑞集团董事长郑跃文;还有在上海本土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4位企业家代表:上海市工商联副主席、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均金,上海市商会副会长、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董事长关国光,上海市商会副会长、中福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白晓江以及上海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陆风。
上海如何才能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企业家们积极建言献策。杨雄市长说,面对当今世界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新趋势,面对“四新”企业的发展需求,我们原有的一些政策制度和规范已经不适应、跟不上,甚至成为前进的“绊脚石”。尽管动脑筋做了些努力,但仍有很多问题瓶颈。我们要敢于正视差距,以更大的胆识,主动担当,力求突破。“民营企业是上海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可或缺的一支生力军。”杨雄市长表示,上海要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必须切实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沪调研讲话精神,下大决心,花大力气,打破旧的体制机制藩篱,充分激发各种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的活力和作用。
会上,多位企业家提到希望积极参与到自贸区建设中去,借上海自贸区“走出去”。杨雄市长就话题回应说,“自贸试验区的改革成果来之不易,我们会迈小步、不停步、坚决不走回头路,坚定不移地深化制度创新。希望大家多理解、多支持。”杨雄市长还表示,自贸区在金融开放创新等领域已取得实质进展,将在国家相关部委的指导支持下,以有效防范风险为前提,不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帮助包括民营在内的各类企业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舞台上大展身手,赢得发展。
杨雄市长仔细听,认真记,不时与大家互动交流。“在互联网巨头BAT重压之下,我们在创新中求突围。”以金融信息服务为主业的陆风剖析互联网变局,杨雄市长为其支招:“你有大量的金融机构客户,能不能打造综合服务平台?“政府要更多地扶持有竞争优势的企业,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陈志列直言不讳。杨雄市长回应说:“对于政府而言,最重要的是为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的企业创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座谈会上,市领导、政府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对企业家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十分重视。会上,陆风提出企业产权变更遭到了问题,徐逸波副秘书长当场就给国资委有关部门打电话,要求予以协调解决。经了解,企业的问题目前已顺利解决。据悉,商务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会后通过市工商联与企业家代表取得联系,对企业家所提问题正在进行跟踪关注。
会后,有企业家表示,杨雄市长已经连续两年召开民营企业家代表座谈会,务实有效,希望这样的座谈会多多益善!
(摄影喻杰)
9.临海市民营企业管理 篇九
沪工商注„2007‟80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修改《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有关处室:
为了规范本市企业名称争议处理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对《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沪工商注„2006‟317号印发)第七部分进行修改,修改后第七部分的具体内容如下:
七、其他
处理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被申请人逾期拒不办理,也不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登记机关扣缴被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加盖“该企业名称已责令限期变更”章;
2.被申请人或其分支机构以原名称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名称变更以外的其他工商登记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3.被申请人申报企业年检的,登记机关不予加盖年检戳记。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工商登记名称办法通知
10.临海市民营企业管理 篇十
评定标准(试行)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生产加工型和经营服务型小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基本要求(对涉及矿山、危化品、建筑、电力、港口等行业领域的小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不属于本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生产加工型和经营服务型小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以及对标准化工作的服务和评审。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AQ/T 900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安全生产标准化 work safety standardization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小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3.2 安全绩效 safety performance 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取得的可测量结果。
3.3 相关方 interested party 与小企业的安全绩效相关联或受其影响的团体或个人。3.4 小企业 small unit 本市企业中从业人员人数,营业收入数额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界定范围的生产加工型和经营服务型小企业。4.一般要求 4.1 原则
小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为基础,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4.2 建立和保持
小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依据本标准的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4.3 评定和监督
小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行企业自主评定、外部评审的方式。
小企业应根据本标准和《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细则》,对本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自主评定,符合上述评分细则要求后可申请外部评审。
本市小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结论分为达标或未达标。5 核心要求 5.1 目标
小企业应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逐级分解,同时确定考核办法。5.2 组织机构和职责
小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5.3 安全生产投入
小企业应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用。5.4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小企业应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文件,及时传达给相关人员。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管理和生产作业行为。企业应根据生产和经营的特点,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5.5 教育培训
小企业负责人和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安全培训。企业应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及时对下列人员进行安全培训:1.新进从业人员;2.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3.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建设与宣传教育活动。5.6 设备设施
小企业对设备设施应进行规范化管理,建立台帐,定期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安全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
当涉及建设项目时,企业应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及“三同时”等要求。
小企业不得将厂房、场所、设备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5.7 作业安全
小企业应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生产过程的控制,遏 制“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的发生。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和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对动火作业、有限空间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
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建立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资质管理制度,对项目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设备设施、人员、工艺、机构、作业环境、作业方式变更时,有相应的安全保证措施。5.8 隐患排查和治理
小企业应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还应根据生产经营特点采用经常性的、专业性的和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小企业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治理负全部责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5.9 危险源监控
小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部位、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源辨识,对确认的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并依法对确认的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与管理。5.10 职业健康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应依法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制度,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及相关宣传教育培训事项,按规定做好相关备案工作。企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发现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的,应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职业健康体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5.11 应急救援
小企业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备案。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并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的应急装备和物资有清单,并有专人管理,确保其完好、可靠。
小企业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5.12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小企业发生“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在一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应在三十分钟内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小企业发生“一般事故”等级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调查与处理。5.13 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小企业每年应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对安全生产制度与措施的适宜性和有效性,以及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等进行评定。
小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绩效。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定标准考评说明
1.本评定标准适用于本市从业人员人数,营业收入数额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界定范围的生产型和经营服务型小企业,根据《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达标申请、外部评审(对涉及矿山、危化品、建筑、电力、港口等行业领域的小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不属于本标准适用范围)。
2.本标准共有13项一级要素、33项二级要素。3.小企业及评审组应根据评定标准的有关要求,针对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评分,并在自评∕评审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见附表)中逐条列出。
4.本评定标准中累计扣分的,均为直到该考评内容分数扣完止,不出现负分。
5.本评定标准共计100分,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标准化得分=标准化工作评定得分÷(100-不参与考评内容分数之和)×100。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一位数。
6.本市小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标准为大于或等于75分,且该小企业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死亡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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