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异体质学生协议书

2024-07-26

特异体质学生协议书(共8篇)

1.特异体质学生协议书 篇一

特异体质学生安全管理协议书

甲方:

法人代表:

身 份 证:

地址:

乙方:

身 份 证:

住址:

为关爱特异体质学生,保障其健康成长,进一步有效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开、平等的情况下,签订如下协议。

一、学校的责任范围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特异体质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的学生,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情况,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2、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3、学校教师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4、对特异体质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导致特异体质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5、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学生及监护人的责任范围

特异体质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 1

学校的;

4、特异体质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5、学生的监护人没有在上学、放学时按时对学生进行接送的;

6、学生或者其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7、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在藉在校学生之间,构成一定时限的教育管理关系。学生在校期间,学校要履行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

四、以上是学校和学生法定监护人的真实意思表达。

五、本协议书具有民事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协议。

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学校与学生监护人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学生在本校学习期间。

本协议书所涉及的约定条款,若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之处,以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为准。

学校(盖章)学生监护人签字:

校长签字:学生签字:

2012年月 日2012年 月 日

2.特异体质学生协议书 篇二

2012年3月13日中午,在本市医大一院急诊部停车场,因王某(男,35岁)和被害人陈某(男,53岁)停车挡在犯罪嫌疑人耿某车前使耿无法离开,耿某夫妻以踹轮胎方式呼唤车主,双方发生争吵并撕扯在一起,耿妻从中拉架,耿某与对方手接触到手,此时,耿某的妻弟金某推父亲出来见状后,上前对与其姐夫撕扯的陈某打了一拳,陈某站立片刻后倒地身亡。经法医鉴定:陈某系急性心肌缺血致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心理因素如狂怒、争吵、情绪激动,外伤因素等均为急性心肌缺血致循环功能障碍死亡的诱发因素。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耿某在客观方面实施了与对方争吵并且手碰到手的撕扯行为;金某实施打了对方一拳头行为。在主观上耿某和金某作为正常的成年人应当预见所实施的行为可能造成对方的某种危害结果而没有预见,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犯罪嫌疑人耿某和金某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结合本案的具体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分别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耿某和金某在主观上不存在过失,故不构成犯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是一起因争吵、撕扯和一拳头行为引起特异体质人固有疾病急性发作而死亡的案件。所谓特异体质者,是指因患有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而导致身体素质与正常人不一样的人。司法实践中常遇到这样一些案件,行为人对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严重疾病的特异体质者实施了较轻的伤害行为,造成的直接伤害后果仅构成轻微伤,但却诱发了被害人的疾病发作,最终导致死亡的严重后果。对于此类案件的认定,由于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的操作标准,容易影响司法的公正,削弱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故此,相对于多发性、常见性的暴力犯罪案件,对于此类案件的研究不仅有深刻的理论意义,也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既要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保障被告人的人权,真正实现罪刑均衡。笔者结合基层办案工作实践,针对此案的定性要注意两点:一是争吵撕扯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二是主观上是否有罪过。

(一)争吵撕扯行为与死亡结果是否具有刑法因果关系

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在一定的具体条件下合乎规律地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内在联系。即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这种“引起与被引起”、“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在认定因果关系时,要善于从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和多因一果等一些特定发展过程的链条中抽出行为与结果这对现象。将此“因果关系说”运用到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耿某实施对陈某争吵撕扯、金某实施一拳头的危害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死亡的结果。法医鉴定表明,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急性心肌缺血致循环功能障碍。狂怒、争吵、情绪激动,外伤因素等均为急性心肌缺血致循环功能障碍死亡的诱发因素。所谓诱发因素,是指某种精神因素、体力活动或轻微外伤等在单独存在时不足以引起肌体严重损伤或致死,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却能诱导身体原有潜在疾病变化而导致死亡,这些因素即称为诱因,也就是说,这些因素对真正健康者来说微不足道,或是毫无危害,但对特异体质者来讲却能诱发其体内固有疾病而导致死亡的严重后果。由此可以确定,本案中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为心脏病急性发作,并非犯罪嫌疑人耿某、金某的行为直接所致,但是,被害人的病不是无端发作的,在争吵、撕扯和一拳头行为的过程中,尽管犯罪嫌疑人耿某和金某是一撕一扯、一拳头伤害被害人身体,但是却影响了被害人的心情,使之出现了情绪激动,成为被害人死亡的诱因。如果犯罪嫌疑人耿某和金某没有伤害到被害人,则被害人死亡结果就不会发生,二者之间形成了“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即使二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是仍存在着间接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耿某和金某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仍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符合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

(二)主观上是否有罪过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虽然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危害行为,且该行为与死亡后果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是,如果缺少犯罪主体或者犯罪主观方面要件,也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主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基本内容是故意与过失,刑法理论上一般将二者合称罪过。这就意味着,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不必然导致刑事责任的承担,其只是确立刑事责任的基础,对于个案的定性,不仅需要认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还必须确定犯罪嫌疑人客观行为及主观上是否存在罪过。当然,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总是不为外界感知的,如果不凭借承载主观心态的客观行为来判断,无异于主观臆断、有罪推定。为此判断主观上是否有罪过,须通过行为的手段(方式或使用工具)、行为的指向(攻击的部位)、行为的力度(暴力程度)、行为的反复(攻击的次数)、行为有无节制等方面综合地判断。

在本案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明知或者应当明知被害人存在特异体质的情况下希望对方发病,并实施了足以引起对方发病的行为,其主观上就是具有直接的犯罪故意;如果在争吵撕扯中放任对方疾病发作,最终导致对方严重疾病发作而死亡,其主观上就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

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事前对被害人系特异体质者这一事实不知情,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后果也不明知,更何况双方是因停车而导致的互相争吵撕扯。通常情况下是不足以发生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可见其主观上是不可能有伤害的故意的,尽管该行为与被害人自身特异体质、情绪激动等因素相结合共同导致被害人死亡,但这一结果不能以故意形式归责于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不能以故意犯罪论处。

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我们知道,在刑法理论上,过失分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但无论哪种过失,都必须以“应当预见”、“可以预见”为前提条件,即对危害结果有“预见能力”。

在本案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实施轻微伤害行为时根本不可能预见到被害人属于特异体质,那么说明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不具备预见能力,因此不存在刑法上的过失。

首先,在双方争吵撕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耿某是赤手简单的撕扯,犯罪嫌疑人金某是打被害人一拳,这种行为正常情况下不可能有很大的伤害力度,显然难以造成轻伤或重伤的结果,最多只能是轻微伤,由此没有理由要求犯罪嫌疑人应当预见被害人可能死亡的严重后果,具有特异体质。所以,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不存在疏忽大意的罪过。

其次,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争吵撕扯是在比较偶然的场合因为停车挡道引发的矛盾纠纷,事前素不相识,被害人虽然患有严重的心脏病,但毫无征象,当场也无任何人(对方还有王某在场,被害人倒地后王某才说有心脏病)告知被害人的病情,所以,犯罪嫌疑人并不知其身患严重疾病,且从其年龄、体貌及撕扯等行为的表现来判断,都表明其身体状况为正常,根本无法认知其不能受到轻微的伤害行为。作为一名普通人的认知能力,再加上当时的情境,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被害人特异体质,对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是无法预见、也是不可能预见的。因此,犯罪嫌疑人对于自己的行为会引起被害人严重的心脏病急性发作而死亡,是出乎他意料的。因此,犯罪嫌疑人也不存在知道被害人有疾病而轻信能够避免死亡结果的过于自信的罪过。

3.XX中学特异体质学生安全协议书 篇三

甲方:XX中学

乙方:(学生监护人)

学生家长,为了进一步保证你的子女及学校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现双方达成如下相关协议:

一、家长应主动向学校及班主任说明子女属特意体质情况,家长应尽量做好对子女的监护工作,以免发生意外。

二、班主任要对该学生特殊对待,详细向家长询问应注意事项,并把具体情况告知任课教师。

三、家长应按医院相关要求做好对子女的身体复查工作,避免发生意外。

四、学生在校期间因自身身体情况引起的病情发作等情况,学校或教师要尽快通知家长,家长要保证通信畅通,但因学生的特异体质引起的一切不良后果,学校及教师不承担责任。

五、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家长要特别关照,专人接送,在此期间出现的任何意外与学校无关。

六、学生因不听从学校要求违反规定、自身或其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情况下发生的意外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此协议一式两份,一份由学生家长保留,一份由学校留

存。此协议自签订之日生效并产生法律效力。

附:

学生具体情况

学生监护人地址:

4.特异体质学生协议书 篇四

为切实保障在校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特异体质学生管理保护制度。

一、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建立特异体质学生档案,内容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家庭住址、家长姓名、联系电话、特异体质情况记录等。

二、每学期开学初,班主任应当主动向学生或者学生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了解身体健康情况。

如有特异体质(包括过敏)或者特殊疾病的学生应及时报学校卫生室建立相关档案。

三、因特殊体质涉及学生隐私,请班主任、体育老师及相关人员保密。

班主任、体育老师在调换班级任课时,必须向新到任老师交接有关特殊体质学生的相关状况。

四、对监护人书面告知以及自行发现的有特异体质(包括过敏)或者特殊疾病不适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班主任、体育教师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给予必要的照顾,对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建议其请假或者休学。

五、集体活动或者体育课上,班主任、体育教师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应对有特异体质(包括过敏)或者特殊疾病学生的身体近况做好全面了解,并适当减轻运动量或者免予活动。

六、遇特异体质(包括过敏)或者特殊疾病学生在校时有异常反应,班主任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应及时与家长联系,并告知家长或医生在校时的异常情况。

七、本制度所称特异体质(包括过敏)或者特殊疾病主要是指身体健康状况异常或者患有肺结核、心脏病、高血压、胃溃疡、哮喘、肺炎、肾炎、G6PD缺乏、伤残等慢性病。

东关实验学校

2021年3月

END

5.特异体质学生协议书 篇五

为了确保师生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校园安全责任事故,做好在校学生身体健康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根据市.县教育局要求,学校对所有学生进行一次全面的身体健康情况调查,主要调查学生的特异体质情况,如:先天心脏病、癫痫、肺结核,高血压、胃溃疡、哮喘、肺炎、肾炎、伤残以及其他严重的疾病。

2.学校采取向家长和学生了解情况的方式,调查每位学生的身体健康。如果学生自己说不清,请家长配合学校对学生的身体健康进行检查,并如实报告学校。

3.学校对患有疾病学生的情况进行详细登记,请家长签名。对患有各种严重疾病的学生,请家长及时带孩子入院治疗,不能随意让患病的学生参加各种不适宜的运动、劳动和活动。

4.各班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请如实填写《学生特异体质档案登记表》和《学校特异体质学生健康档案统计表》并上交校医务室或保卫科。学校卫生室根据有关规定建立特异体质学生档案,便于在集体活动或者体育课上,班主任、体育教师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对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学生的身体近况做好全面了解,使特异学生无论在学习、课外活动还是在日常生活中都能得到及时的关爱,为他们顺利完成学业,迈向成功奠定坚实的基础。

黄金埠中学

6.特异性疾病学生在校学习协议书 篇六

_________学生,经上级有关医学部门体检发现,你患有_______________疾病,请你按照有关医生的意见,及时治疗和定期检查.在治疗期间,建议你休学在家配合治疗.如真需在校学习,你在校生活和学习期间由于身体原因出现意外安全事故,不追究学校任何责任.学生家长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 校签 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7.国民体质监测倡议书 篇七

各位领导、朋友们:

值此第三个全民健身日,在荆门市“全民健身日”系列活动启动暨市直机关运动会游泳比赛开赛仪式上,我谨代表全体市民提出如下倡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条例》,营造市民健康理念、指导人们开展科学健身运动,提高全民身体素质。我们要积极参与国民体质监测活动。各部门、各单位要“以人为本”,使在岗的每个人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朝气蓬勃地工作在自己的岗位上。

我们的目的是:让运动更科学、让身体更健康!让社会更和谐!让我们立即行动起来,关爱生命,增强体质。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多作贡献。

倡议人:

8.特异学生安全协议书 篇八

甲方:坟台镇中心小学

乙方:学生家长

学生现在坟台镇中心小学年级班读书,以往患有疾病,为确保该生的安全,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1、学生在校期间,各任课教师及班主任应对其特别关心和照顾,并教育全体孩子对其平等对待、相互照顾、彼此关心。

2、学生在校期间,学校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供必要的教育教学设施,保证学生接受正常的教育,促其健康发展。

3、家长应经常与班主任交流学生的身体状况,对因病情突发而引发的意外事故,学校及各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及时采取措施并通知家长,因病引发的后果与学校、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无关。

4、家长与学校、班主任加强联系,家长应时刻注意学生的身体状况,对可能引发学生病症的原因、状况及时告知班主任、学校,做到相互提醒,及早预防。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学校、班主任、任课教师无任何责任。

5、此表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

甲方:坟台镇中心小学(盖章)

乙方:学生家长(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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