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2024-09-22

内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10篇)

1.内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篇一

股权变更(外资转内资)

1、申请报告(公司盖章)

原件;

2、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亲笔签字)

原件;

3、股权转让协议(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字、公司盖章)

原件;

4、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和原合同章程或投资方新签《合同》《章程》(投资方法人代表签字、公司盖章)原件;

5、新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

原件;

6、新投资方营业执照

复印件;

7、原董事会成员免职书及新董事会组成人员委派书(投资方法人代表签字、公司盖章)原件

8、新增董事身份证及简历

复印件;

9、批准证书

原件;

10、营业执照

复印件;

11、验资报告 复印件;

12、涉及国有资产出资转让和受让的,需合资、合作企业中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意见书 原件

13.董事会成员名单(新旧)

股权转让协议参考范本

甲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 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合同、章程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股权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甲方(转让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让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第一条 股权的转让

1、甲方将其持有的该公司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转让的股权;

3、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万元;

4、乙方于 年 月 日之内将以上转股金额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5、甲方保证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不存在第三人的请求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6、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即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甲方不再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

7、甲方应对该公司及乙方办理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

第二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第三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通过在X国X省X市仲裁委仲裁(或X国X省X市法院诉讼)解决。

第四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生效之日即为股权转让之日,该公司据此更改股东名册,换发出资证明书,并向登记机关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3、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该公司存档一份,审批机构一份,变更登记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2.企业申请迁入调档提交材料规范 篇二

l、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迁入调档的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迁入地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企业向拟迁入登记机关申请从原登记机关调取登记档案适用本规范。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迁入调档的申请书可自拟。

3.内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篇三

【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2】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签署的变更决定书。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4.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场所涉及跨区、县迁移变更的,还应当提交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5.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6.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7.合伙企业变更名称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9.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10.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11.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2.营业执照正、副本。

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3】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4.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5.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6.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3.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5、6项材料,需要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4】合伙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增设/注销分支机构备案。增设备案应提交增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注销备案应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通知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4.清算人成员名单。

5.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4.内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篇四

(发布时间:2013-03-27)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南京市工商局决定对2012年度提交年检审计报告的内资企业的范围进行调整。除2012年内新设立的公司可免于提交审计报告外,对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公司(不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从事验资、评估、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以及3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在办理2012年度内资企业年检时可免于提交审计报告。

南京市工商局

5.工商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篇五

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

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股权转让协议;

股东内部转让股权而股东未发生变化的,不需要提交股权转让协议,不需要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6、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

7、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适用于新增加的股东。主体资格证明要求同外商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8、《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由新增加的有限责任公司境外股东(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明确授权其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可以是境外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本公司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签署新的《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其它有关文件。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外商投资的公司(含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变更 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

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4、依法作出的决定或决议;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并购后外商投资公司变更登记还需

提交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协议。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适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外商投资的公司(含股份公司)变更公司类型 公司类型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

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4、依法作出的决定或决议;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公司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外商投资的公司(含股份公司)变更公司营业期限 营业期限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

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4、依法作出的决定或决议;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外商投资的公司(含股份公司)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章程中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委派产生的,毋须提交该决议或决定。

4、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或聘用等产生方式的规定。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公司申请提交材料规范修订说明 篇六

(建议稿)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的部署和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意见,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现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要求,对2009年制定实行的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以下称提交材料规范)进行了修改,将修改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原则

(一)坚持依法的原则。继续以企业类型和登记事务分类制定提交材料规范,既坚持改革的要求,又尽量保持登记标准和提交材料标准的一致性,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二)与企业工商登记制度的推进保持一致的原则。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已经明确的关于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和名称核准、集团登记、信用信息公示等的改革意见,结合规范登记行为,规范提交登记材料。

(三)方便注册、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原则。本次修改的目的是在依法的前提下,降低的登记注册门槛,简化登记注册手续,减少登 1 记注册材料,使提交材料规范既便于申请人办理登记注册,又方便企业登记注册人员实践操作。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现行提交材料规范共64项,经减并、增补,建议调整为34项。主要是:

(一)根据改革方案对提交材料要求进行必要调整

1、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修改了与公司注册资本有关的登记注册材料规范。新修改的《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实收资本和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取消了对实收资本、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的登记注册,本次修订依法取消实收资本、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登记注册提交材料规范。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其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自主约定,记载于章程之中,不再提交验资报告证明,发生变更提出备案申请的,依章程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变更登记涉及注册资本、股权变更登记的,提交材料规范取消了提交验资报告(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除外),对其他相关材料的提交,也做了相应的修改。

2、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由地方政府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精神,取消了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提交材料的统一具体规定。

3、按照总局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意见,取消企业集团登记,取消企业集团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集团证照管理事务提交材料规范。

(二)根据登记便利化的要求,对材料进行了适当简化

1、考虑到换发执照属证照管理,不提交执照不应属于材料不齐,且收取执照不便于企业正常经营,取消了变更登记时需要收取执照原件的规定。考虑到年检改为年报后营业执照副本已取消年检章,材料规范中提交执照复印件不再限于营业执照副本。

3、为进一步简化提交材料,我们还设想在同时涉及股东会决议和章程时只收取章程,而章程由股东签字的方案。这一方案涉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7条的修改(具体见公登条例第27条修改方案三),由于注册局初步讨论时27条未作修改,所以此次修改规范也不涉及此方面修改,但是随文附有修改的另一方案。

(三)补充了部分新增登记类型的提交材料规范

参照《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修改了公司因合并分立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的规范,增加了因合并分立办理分支机构隶属关系变更和对外投资公司股东变更的提交材料规范。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增加了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的提交材料规范。

(四)对原有提交材料要求的表述进行了规范

1、调整了部分不合理的提交材料要求。如考虑到会议记录内容繁杂且涉及商业秘密,且法律仅规定创立大会提交记录,将股份公司登记时提交材料中的“股东大会记录”修改为“股东大会决议或记录”。

2、删除了部分与法规不一致的提交材料要求。如考虑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仅规定了设立分公司需所隶属公司的备案,删除了分公司撤销和名称变更后的

7.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篇七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XX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2、《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8.内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篇八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

设立监事会的,应当提交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证明。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江苏工商网(http://)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6】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

设立监事会的,应当提交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证明。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9.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篇九

1、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出质人和质权人签订的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补充合同;

(2)出质股权数额增加的,应当提交出质人的持股证明,可以是以下形式中的任意一种:

①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复印件; ②股权证复印件;

③公司登记机关对股权所在公司股东名册的查询单(有限责任公司);

④股票复印件(股份公司)。

上述复印件均需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加盖印章。

3、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还应提交如下文件:

(1)出质人、质权人或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

单位提交该单位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自然

人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

(2)更改后的出质人、质权人及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企业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会团体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工会提交工会法人证书复印件;基金会法人提交基金会法人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证书复印件需加盖持有人公章,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名。

10.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篇十

【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 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

1.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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