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总结(12篇)
1.公司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总结 篇一
锦安监党组发〔2006〕1号
关于贯彻落实《锦州市治理商业贿赂
专项工作方案》的意见
局各处(室)、安全教育中心:
为贯彻落实锦委办发〔2006〕12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严厉打击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促进机关廉政建设,结合我局实际,现就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成立组织领导机构
按照市委、市政府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要求,市安监局成立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张海波 副组长:宁久富
成 员:王维建(办公室副主任、纪检委员)
朱洪斌(监管一处处长)王良玉(监管二处处长)肖德昌(危化处处长)
王德利(监管三处副处长主持工作)齐志刚(综合法规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张宏欣(教育中心主任)
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工作王维建同志负责。
二、主要工作任务
1、自查自纠。以局领导班子及各处室、教育中心为单位,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自查自纠专项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搞好调查摸底,查找突出问题,并以书面材料上交办公室。
2、加强整改。对在自查自纠中查找出的问题加强整改。
3、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在自查自纠的同时,依法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4、建立健全防止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一是搞好宣传教育工作;二是强化内部管理,建立机关自律机制;三是深化管理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防止商业贿赂。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处室、教育中心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坚持局党组统一领导,认真做好各项工作,查找问题,坚决防止走过场,确保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取得实效。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2.公司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总结 篇二
1 刑事法律完善
1.1 扩大犯罪主体范围
我国现行刑法对行贿罪的主体未加以限制。但是刑法中受贿罪主体范围过于狭窄,这导致了无法对现实中形形色色的商业贿赂行为予以全面有效的管制。根据我国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实际要求,结合外国有益经验,在立法上应对商业贿赂犯罪中受贿罪主体范围予以拓宽,《刑法修正案(六)》,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但这尚不足以涵盖社会生活中实际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主体范围。世界上不少国家还将为社会提供公正信息的学者、裁判等界定为非利害关系;另外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受贿罪的主体也可为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这些都值得我国刑事立法借鉴。
1.2 调整犯罪客观要件
在我国刑法中,商业贿赂犯罪的“贿赂”仅限于财物。从已经曝光的商业贿赂案件中,可以发现当前商业贿赂的形式越来越隐蔽,已从简单的送金钱、财物发展到提供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外出旅游考察、赞助业内研讨会以及安排子女出国,甚至提供性贿赂。在西方许多国家的法律中,对商业贿赂的内容的界定十分宽泛,不局限于财物,而是把作为交换的利益好处都算做贿赂。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将贿赂界定为任何有价物,《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将贿赂界定为不正当好处,既包括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还包括非财产性利益;既包括有形的好处,也包括无形的好处。我国《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商业贿赂中的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规定比较合理。因此,我国应以现行刑法为基础,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立法经验,结合《公约》等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将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对象规定为不正当好处。同时《公约》规定,只要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的行为是与其职务行为相关的,就足以构成贿赂犯罪。只要向公职人员实施了行贿行为以使其作为或不作为,不论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正当还是不正当,都成立行贿罪。因此有必要取消我国商业贿赂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要件以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贿要件。
1.3 加大对商业贿赂犯罪处罚
在我国刑法中,行贿和受贿不仅不同罪不同罚,而且在待遇上也极其不对称。处罚力度偏轻很大程度上是导致跨国公司在中国铤而走险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美国,如果通过贿赂所得的利润为10分,那么在处罚商业贿赂时,经济处罚可能高达100分;在中国,如果商业贿赂所得的利润为10分,接受到的经济处罚可能只有1分。目前中国针对商业贿赂的经济处罚数额太小,如果采用美国的超过利润10倍或者更高的经济处罚措施,将对中国的行贿者产生巨大的震慑力。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或并用罚金刑、没收财产刑,提高处罚幅度,充分发挥财产刑的作用,这样使行贿者在行贿时,会权衡一下行贿的经济成本和获取利益,如果得不偿失,行贿者最终可能会在10倍于利润的经济处罚前放弃行贿的打算。
此外,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应当同等打击。在犯罪学上,行贿和受贿是一种对应或者对合关系,即俗称的“一对一”关系,有行贿必有受贿,而受贿则需有人行贿。在我国,实践中常见受贿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行贿人却鲜有受到刑事处罚的。很多国家基于对贿赂犯罪性质的认识,将行贿受贿同罪同罚,甚至也有将行贿称为“积极腐败”而将受贿叫做“消极腐败”的。美国有关贿赂犯罪的联邦立法的一个重要特色是在法定刑上不区分行贿和受贿,两者一样处罚。作为专门惩治美国公司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犯罪的《反海外腐败法》更是体现了对行贿行为的严惩。为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有效地预防犯罪,在严惩受贿犯罪的同时,也不能轻纵行贿犯罪。
2 行政法律完善
在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行政法律方面,《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法》等法律和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都有禁止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索贿和受贿的规定。此外,国务院一些职能部门还制定了禁止贿赂行为的大量廉政纪律性规范,如国家计委的《关于机关工作人员保持廉洁的几项规定》、对外经济贸易部的《为政清廉的若干规定》以及国家工商管理局的《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持廉洁的通知》等。这些行政法律对治理商业贿赂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商业贿赂行为行政主体并未历尽。另外,我国商业贿赂行政责任仅有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两种,形式过于单一。因此,国务院以及有可能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政府主管部门,都应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本领域中商业贿赂的具体表现形式,确定相应的处置措施、行政责任。同时,可适当借鉴国外有关法律规定,增加资质罚等责任形式,如禁止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政府采购、撤销行为人从事相关行业的行政许可、适当予以提高罚款数额等。
3 经济法律完善
改革开放之初,国务院就颁布了《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1981年,全国人大颁布了包含禁止商业贿赂的《经济合同法》;1986年,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布了《关于严禁社会经济活动中牟取非法利益的通知》。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土地管理法》、《证券法》等经济法律、法规都从不同角度对治理商业贿赂行为做了规定。在目前涉及商业贿赂的立法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内容比较笼统,而一些部门规章,法律层级太低,法律效力较弱。这些都限制了立法在遏制商业贿赂方面的作用。所以,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整合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根据现实情况明确行贿主体、受贿主体、行贿手段、过错责任,规范查处商业贿赂的部门责任、法律程序,强化法律惩处力度,集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于一体,对不同程度的商业贿赂行为规定不同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3.论商业贿赂及其治理 篇三
[关键词] 商业贿赂表现形式新发展治理经验行为选择
作为腐败的一种表现形态,商业贿赂已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扭曲公平竞争的规则使价值规律无法正常发挥作用,阻碍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败坏社会道德和行业风气,使诚信经营的企业沦为受害者,成为经济健康发展的瓶颈。
一、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及新发展
随着经济发展,商业贿赂行为存在的领域和表现形式日益错综复杂,呈现出多样性与隐蔽性的特点,而以政府采购、医疗、电信、金融等领域尤为严重。
政府采购过去的松散管理状态造成其商业贿赂的积弊难除,以赠送礼金、商品折价、外出考察等方式,在采购招投标的各个环节如评标定标、信息发布、履约验收等对采购人员或机构进行贿赂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医药行业的药品回扣、劳务费、差旅费、赞助费、新药推荐费等已成为医疗机构的普遍现象。由于商业贿赂比提高服务水平与质量更能获得资源,电信竞争中的免除债务、装修住房、免电话费等也是司空见惯。金融领域资源的稀缺性和垄断性以及监督考核机制的偏差,使其在市场准入、金融基础设施、风险管理、中间业务等环节都有可能发生商业贿赂。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权力过于集中而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使得土地批租转租、建筑建材、工程承包等都成为商业贿赂的重灾区。其他如旅游业、保险业以及教育系统,都成为商业贿赂的濒临污染区。
正因为商业贿赂是众矢之的,其表现形式也变得越来越隐蔽,由个人腐败向集体腐败转变。这种新发展有以下特点:
核心主犯不明显。一般认为整个案件的主导、起关键作用的人就是核心主犯,以往案件中这样的人往往居于“一把手”的位置或是掌握最多的实权和资源。但从2005年的案例看,这种趋向越来越不明显。
重要角色少不了会计人员。在大案要案中,总会计师或者会计人员都会被牵涉进来。毕玉玺案中的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朴善琨便是一例,这也透露出企业内部会计和审计的漏洞及执业人员的素质问题。
贿赂手段趋于隐蔽。从直接用现金到实物再到商品折扣、赠送股票期权、资助出国考察等形式,商业贿赂的手段变得越来越隐蔽,而其共同点就是寻找法律界定的模糊地带以便于投机。
二、存在原因分析
1.法律体制没有理顺
市场法制不健全,对一些具体问题的界定不清,导致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差,使商业贿赂大行其道。管理部门的责权不明则导致一些行政管理部门对商业贿赂的弱化处理,如简单地处以行政罚款、通报批评等。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因此,制定专门的法律,整合相关的规定,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等责任追究手段,将为治理商业贿赂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
2.错误的侥幸心理和高额利润的驱使
认为商业贿赂是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必然产物的观点,使一些人产生了侥幸心理。而高额利润的驱使则使一些企业不择手段,加之商业贿赂者的社会关系复杂,在关系网的作用下,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也并非鲜见。
3.政府角色错位
市场经济中政府应侧重宏观调控,而现实中,政府的规划、调控、监督角色过弱而执行角色过强,在行政许可、行政合同领域发生商业贿赂的机率比其他地方大,从根本上反映了这一点。政府角色错位,一方面会导致精力过散,另一方面则会干扰经济运行的正常秩序,扭曲市场信息,这也是商业贿赂空间存在的原因。
4.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商业贿赂的隐蔽性使当事人的犯罪行为鲜为人知,而知情人的举报既提高了办案效率,也能有效降低成本。然而因对举报人保护不力,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甚至陷害的事情一再发生,导致群众举报的积极性依然较低。在国外不仅有单独的证人保护法,其诉讼法中也有关于证人保护的规定及专门的保护机构和奖励制度。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建立和完善举报制度,是打击商业贿赂的利器和重要保障,其做法非常值得我们借鉴。
5.诚信缺失
市场信用规则的缺失和公众对诚信认识的片面性,造成社会信用水准整体较低。政府公共权力部门的诚信缺失以及企业间失信获利与失信受害的恶性循环,不但加大了我国社会经济运行成本,削弱了整体经济竞争力,还破坏社会文化和道德的良性发展,增加社会管制成本,为商业贿赂提供了滋生空间。
三、我国政府和企业的行为选择
1.明晰政府角色定位
政府是市场经济规则的制定者和管理者、协调者和监督者,强化宏观经济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减少对具体经济活动的干预,会大大减少商业贿赂发生的机会。以政府采购、工程发包为例,不妨交由市场中介机构办理,政府部门则支付中介机构佣金和加强监管。引入多个部门参与监管和接受投诉,从而提高不法者的“寻租成本”。
2.理顺法制体制
明确立法,加强普法宣传,加大执法力度,实施责任追究制度。立法上,应提高商业贿赂的机会成本,深入行业与职业压缩商业贿赂的生存空间,提高商业贿赂行为的入罪率。司法上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树立腐败利益必须被剥夺的观念。统一商业贿赂案件中自首、立功和缓刑、免刑的适用条件,纠正目前认定和适用上的过于宽松和混乱。对于商业贿赂的主体不论是在职还是离职的要能够一查到底,将责任追究制度落到实处。
3.信用等级评级和信用环境的创建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那些违反市场交易规则的人应该为其行为付出代价。一个有效互联的社会信用体系,包括信用信息中介服务、失信惩罚机制和政府监督体系,以及社会主体信用信息的传播辐射力,通过联动机制来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从而建立健全社会信用联合管理制度,会使市场规则的公平性得到体现。
4.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退出制度
商业贿赂的产生根源在于交易双方市场地位悬殊,而这又源于整体市场准入开放不足,和商业竞争磨合后强势企业的垄断地位。所以要治理商业贿赂,加大市场开放力度,限制企业的垄断行为,确立严格而明确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都与立法形成互补。
5.第三方制衡
市场行为主体的商业贿赂行为会损害相关竞争者的利益,明确规定所有竞争者都有权对行贿人提起民事诉讼,并对预期利益损害给予赔偿,能够形成强有力的第三方监督制衡机制。借助第三方力量,特别是让那些利益相联的经济组织互为监督,通过利益链条调动社会各界一起反商业贿赂,形成一种商业主体和利益主体之间的监督制衡机制,对商业贿赂的消除极为有利。
6.信息公开下的预警机制
竞争过程的不透明性为商业贿赂提供了滋生空间,其根源在于相关信息的不公开。信息的公开化会对商业贿赂起到震慑作用,阻止其实际发生。这就需要在做好群众举报和信访及相关的举报人保护工作的同时,增加监督与反映渠道,与人事考核制度结合,实行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的定期轮换制,以便预警将商业贿赂消除于未发。
7.建立企业联动自律机制
企业自律是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企业的自身条件和外部环境以及二者的相互作用对一个企业的生命周期起决定作用。企业自律是企业生存的需要,企业应从各个环节对相关人员加强管理,包括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并在行业和企业间结成联盟,这样既可以降低法律执行的成本,又可以提升企业自身的信用,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商业贿赂空间。
4.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整改措施 篇四
为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我局以开展国土资源系统行风建设工作开路,认真调查摸底,采取查摆问题及发放征求意见表的形式,广泛征求部门及服务对象对国土系统的意见,经梳理汇总的意见有五条:
1、政务公开方面:对矿权招、拍、挂公告宣传力度不够,建议在沿河报及电视台予以公告;
2、依法行政方面:加大
工作力度,对国有土地非法买卖及违法用地应严厉打击;
3、需进一步改进服务态度;
4、收费标准方面:(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太高,企业无法承受;(2)加大对国有土地招拍挂及征地补偿标准的宣传,并以相应表册下发给外商。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系统行风建设,树立国土系统管理部门“为民、高效、廉洁、务实”的形象,改进不足,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经过认真深入研究,我局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一、针对查摆出来的问题进行分类整改
我局采取以“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为指导思想,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把问题的滋生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边整边改,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一)对矿权招、拍、挂公告宣传力度不够,建议在沿河报及电视台予以公告。
1、是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工作透明度。经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全面拓开我局政务公开宣传工作,特别是做好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的招、拍、挂程序的公告,确保在沿河报道、沿河县国土资源网站及沿河电视台等媒体书面公告形式进行能见到我局的公告事项。从而增加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的报、拍、挂程序的透明度,预防暗箱操作行为。
2、建立和完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拍、挂管理制度。好范文版权所有
(二)加大商业贿赂治理工作力度,对国有土地非法买卖、矿业权违法转让和违法用地给予严厉打击。
1、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法律意识。加大《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6.25”全国土地日、“8.29”测绘日法制宣传日进行广泛宣传,并将我局的行政事务办理承诺在沿河报道和沿河电视台进行公告,同时,各乡镇国土资源所也对矿山地质环境备用金的收取依据及收费标准,对土地出让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制作成宣传专栏,扩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面。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加大对全县国有土地非法买卖及违法用地的查办力度。特别是要重点查处对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干预和插入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谋取私利的行为;评估中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造成固有资产大量流失的行为;项目发包中收受贿赂排斥公平竞争的行为及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重大案件。并从严追究,公开曝光,惩一儆百,增强震慑力。
(三)、增强全局职工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国土系统干部自身的业务学习,全面提高工作业务水平。召开全局职工会议,对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进行业务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建立健全教育、监督、制度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八荣八耻》社会荣辱观学习“五条禁令”和“十项便民”措施,努力提高国土资源系统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本能,全面提高国土系统工作业务能力。
二、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长效机制,是预防和遏制商业贿赂的发生,推行依法行政的有效途径。一是总结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中层干部轮岗制,预防了腐败滋生的环境,同时保护了我们的干部;二是进一步完善和出台内设单位相应规范制度;三是加大国土系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推行政务公开,实行“阳光行政”。
三、下步工作打算好范文版权所有
(一)对国土资源系统行风建设继续实行明查暗访工作,进行分级调查。
(二)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和不足,巩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成果。
5.公司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总结 篇五
报
药业公司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简报
(第三期)
青海金诃藏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九日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领导检查督导公司开展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5月18日,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驻局纪检组组长倪景忠同志和安监处处长魏富财同志专程来到公司检查督导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端智总经理详细汇报了公司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情况。
倪组长和魏处长通过对公司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活动计划、专题网站、板报和简报等形式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金诃藏药开展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组织领导有方、部署方案可行、措施到位有力,在宣传动员上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同时希望金诃藏药进一步扎实开展治理工作,全面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把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倪组长在检查时说:中央下大决心治理商业贿赂并就开展此项工作进行了统一部署,充分说明这是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又一重大举措。长期以来,商业领域的腐败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和热点,它不仅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妨碍公平竞争,从根本上破坏和扭曲了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功能,而且,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和企事业从业人员,成为滋生政治腐败和经济犯罪的温床,严重影响到广大人民群
众的切身利益和日常生活质量、安全。金诃藏药是青海中藏药企业的排头兵,你们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扎实有效,希望你们稳步推进,为全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出榜样。
端智总经理表示:感谢省局领导的检查指导。我们一定要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下去。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我们要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公司药品生产经营中可能出现的商业贿赂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一是要强化管理,建立健全公司自律机制。主要是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采购、销售、项目预决算等重点环节,管理、财务等重点人员的监管,防止因商业贿赂做假账行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二是加强诚信建设,在药品生产、经营中开展共铸诚信活动,建立诚信企业、诚信员工,制定员工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
三是坚持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严格gmp、gsp管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四是修订、完善公司药品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一方面,在修订与公司管理制度,注重完善对药品生产经营规范企业商业行为,杜绝的相关条款。另一方面,深化改革,进一步开展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治理治理商业贿赂,完善药品生产经营过程当中的药品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遏制弄虚作假的发生;杜绝药品经营及其管理人员,在药品推销过程中以各种名义给予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回扣提成等财物的行为。
简报二
青海金诃藏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简报
(第二期)
青海金诃藏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二〇〇六年五月十八日
强化学习,提高认识,努力营造治理
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活动氛围
4月28日公司召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动员大会结束后,公司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又专门召集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会议,端智组长主持了会议。会议主要学习了中纪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和省纪委、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并展开了积极的讨论。
端智组长说:我们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这是中央反腐倡廉工作的又一重大举措。公司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稳步推进。我们还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同时也应该看到,开展治理商业
贿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既要集中时间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又要抓紧组织生产和市场经营,还要保证藏医药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通过广泛的宣传、学习、教育、动员和思想发动,使公司全体员工普遍受到了一次严格的法制教育课,使广大员工充分认识到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澄清了错误观念,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上来,增强了参与的自觉性。
公司还充分利用“金诃藏药网”为载体,制作了“金诃藏药治理商业贿赂专题网站”和黑板报、横幅等形式进行宣传,为全体员工通报公司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情况。
简报一
青海金诃藏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简报
(第一期)
青海金诃藏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扎实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全面加强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
2006年4月28日,金诃藏药召开了青海金诃藏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治理商业贿赂动员大会,传达贯彻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全面部署公司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公司总经理端智作了重要讲话,阐述了开展金诃藏药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求公司全体员工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药品管理法以及实现藏医药事业又快又好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切实增强做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端总指出,公司全体员工要明确目标任务,扎实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
营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首先,要明确治理工作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总体要求是:通过专项治理,要使金诃藏药员工普遍受到教育,要使我们公司全体员工普遍受到教育,在药品生产、原材料、辅料以及物资采购、药品经销过程当中一些的错误观念基本得到纠正,生产、经营行为基本得到规范,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公司相关制度基本得到完善,推进金诃藏药反腐倡廉工作,形成药品生产、经营行为规范、程序合法、制度健全的公司管理新局面,确保藏医药事业健康发展、金诃藏药员工健康成长。主要任务有三项:一是对我们在药品采购、物资采购、药品经营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二是依法查处商业贿赂事件;三是建立健全金诃藏药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其次,要明确治理工作的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和行为主体。重点部位是在药品原材料采购和药品经营两大部位。重点环节是在药材采购和药品推销、市场准入等环
节上。第三,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步骤。按照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安排,实施步骤分动员部署、对照检查、整改落实、巩固成果等四个阶段。
端总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有效扎实开展工作,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一)健全机构,周密部署。为加强对公司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领导,公司成立了以总经理端智为组长,孙泰俊副总经理为副组长,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公司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立了办公室,设置了举报电话。各部门要切实把治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贿赂工作摆在重要位置,部门负责人亲自抓。按照中办、国
办《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结合各自实际,切实履行职责。
(二)坚定信心,抓紧抓实。我公司开展治理药品生产经营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有比较好的基础。长期以来我们注重药品生产、经营领域廉政工作,这些工作和治理商业贿赂密切相关,也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经验。要充分利用过去的工作成果,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措施,把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作为继续规范药品生产经营领域廉政工作的良好机遇,使药品生产市场更加规范,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各种规章制度更加健全,改革更加深入,企业更加诚信,全体员工法制意识显著增强。
(三)明确责任,加强督查。各部门对涉及本部门的治理工作,要做到思想认识、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三到位”。对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严肃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要坚持把治理工作与生产、经营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四)严格要求,做好表率。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各部门要做表率。全体员工要通过教育,进一步提高认识,端正思想,切实做到严格要求,严格自律,做到防微杜渐,自觉抵制贿赂,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在自查自纠中,发现我们员工在药品生产、药材采购、药品经营以及审批活动中有违反规定收、送以及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和纠正。
(五)认真总结,加强汇报。每一
6.谈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篇六
自从中央作出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策略部署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行动,突出抓好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购销、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重点领域及银行信贷、证券期货等九个方面的工作,坚持经营者自查与行业管理者自查相结合,认真查找并积极整改经营活动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以及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突破了一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案件,依法惩处了违法犯罪分子;结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教育,完善制度,稳步推进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建设。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全社会反商业贿赂的氛围基本形成,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专项治理工作呈现出健康有序的发展态势。同时也要看到,商业贿赂在一些领域和行业还很严重,手段方式更趋隐蔽多样,社会关注度仍然很高,治理商业贿赂的任务依然非常艰巨。
党中央、国务院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始终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在刚刚召开的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要继续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对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振奋精神、坚持不懈,以更坚决的态度、更有力的措施,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务求取得新的成效,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要深化自查自纠工作,引导全社会加深对商业贿赂严重性和危害性的认识。目前,自查自纠工作普遍进入了整改阶段。对查找出的问题要逐条分析产生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认真落实整改责任。要采取有效的方法做好自查自纠的评估验收,从严把关,不能为了赶进度而降低标准和要求。普遍开展一次“回头看”,对工作抓得不紧不实的,要责令“补课”,坚决防止“走过场”。
要突出查办大案要案,保持惩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把办案力量集中到重点领域和方面,坚决查处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和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着重查处国家公务员利用审批权和执法权在商业活动中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要查处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打出声威,取信于民。
要加快长效机制建设步伐,积极探索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的途径和办法。针对自查自纠和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滋生商业贿赂的深层次原因,研究制定切实管用的法规制度,强化对经营者和从业者的引导、约束和监管,规范交易行为。着眼于全局和长远,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深入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制约行政权力,加强和改善执法活动。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健康的商业文化,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与反腐倡廉其他工作相互联系,相互促进。要认真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把这项工作与贯彻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推进源头治腐等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协调互动,增强专项治理工作的综合效果,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氛围。
7.公司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总结 篇七
1. 建立完善和成熟的法律法规体系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是一部专门针对本国跨国公司和个人在海外的贿赂行为所制定的法律。《反海外腐败法》主要有两部分的内容:一是要求公司根据《反海外腐败法》的要求,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和健全财务制度;二是关于反腐败的规定。此外,《谢尔曼法》、《美国贸易法》、《克莱顿法》等都是美国针对经济领域所进行的立法。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使得美国的法律法规体系高度健全和完善。
2. 完善、系统的全方位监督机制
早在1766年,瑞典就通过法律规定,公民有权查看政府官员直至首相的纳税清单。如果发现公务员的生活水平高于他们自己的收入水平,那么很快便会有人举报,然后税务部门便会派人对其进行调查,根据瑞典税务法的明确规定,公务人员必须披露具体的收益来源。商业贿赂的重要特征是账外暗中给予回扣,根据瑞典《会计法》的明确规定,企业必须按照年月的顺序系统记录商业交易记录,并且需要提供发票来证明所有的会计明细。瑞典会计法旨在建立透明和统一的会计机制,从而通过定期财政检查的方式来防止企业法人对于政府公职人员进行贿赂,提高透明度,从而进一步加强对于贿赂的控制。
3. 教育为先,惩防并重
在德国,对于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规范的主要做法包括:一是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公职人员的思想觉悟和道德修养,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职业培训班、脱产或不脱产的进修班等,请企业高管、反腐专家、高校教授等,提高公职人员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觉悟。二是强化权力运行的监督。三是不断完善和健全权力运行机制。在构建公司治理商业贿赂机制与体制方面的成功经验有:第一,加强员工教育。第二,建立公司档案制度,凡是出现贿赂行为的公司,除记入污点公司档案之中,并进行公开披露外,规定半年至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部门项目的竞标,以此警示其他的公司。第三,一些大公司和员工每两年签订一次廉洁守法协议,协议规定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总经理)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如果有违反《反腐败条例》和《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根据情节严重的给予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甚至开除。
4. 加强与国际的合作
为了便于打击国际商业活动中的贿赂行为和便于对本国相关领域罪犯进行缉拿,瑞典与其他国家进行了充分的法律互助、引渡和相关执法的合作,制定了本国执法部门和其他国家执法部门就商业贿赂相关问题分享信息的明确规定。
二、国外治理商业的做法对于我国制定反商业贿赂措施的启示
1. 尽快完善国内针对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体系
鉴于现行的我国治理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散、存在严重漏洞的现状,我国必须制定一部完备的针对跨国公司商业行贿的《反商业贿赂法》,这一部《反商业贿赂法》集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于一体,对不同程度的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主体范围以及商业贿赂的客体形式进行明确的规定和解释。同时,针对不同程度的跨国公司商业行贿惩罚有明确的规定,使得执法时有法可依。
针对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应该用明确的法律去完善和强化惩罚机制。我国应该加大惩处力度和提高违法成本,提高法律的威慑力。一方面,加大对于已发贿赂案件的查处力度,尤其针对重点领域的大案和要案的查处,要一查到底。另一方面,应该加大经济的处罚力度。美国在处理跨国公司商业贿赂采取的就是从重罚款的政策,一旦查出有行贿行为,行贿者将面临超过利润10倍的经济罚款。我国应该顺应国际趋势,加大对于跨国公司商业行贿行为的经济处罚力度,以增加跨国公司行贿成本。
2. 通过制度创新抑制跨国公司商业行贿
治理跨国公司商业行贿的长效机制依存于一定的治理制度,因此,必须通过制度的创新去抑制跨国公司商业行贿。制度创新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教育制度,二是监督制度,三是惩处制度。
(1)教育制度
这是一种事前的预防制度,主要包括全民教育、企业教育和公务人员教育三个方面。全民教育主要内容包括对商业贿赂基本评价的教育、通过教育提高民众识别商业贿赂的能力、民众参与教育。企业教育主要内容包括企业遵纪守法的教育、企业的文化教育、企业行为自律教育。公务员人员教育应该组织定期或不定期、脱产或不脱产的进修班,请高校教授、反腐专家、企业高管、司法人员讲授专业知识、法律知识、文化知识等,从而提高公职人员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觉悟。
(2)监督制度
这是一种事中的防范制度,应该建立全方位的监督制度,从而营造全社会参与的反腐氛围。监督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次:一是上级部门的监督,这是由上一级的党委、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联合组成的监督机构。二是组织内部的监督,即上级对下级和下级对上级的纵向监督以及部门间同行政级别人员的横向监督。三是组织外部的监督,主要包括来自于社会舆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等方面的监督。此外,应该尽快建立起透明和统一的会计监督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跨国公司的账目明细进行审核,从而进一步加强对于贿赂的控制。
(3)惩戒制度
这是一种事后的制裁制度,惩戒部门以具体的事实作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惩戒准则,给予违法和违规的行为人相对应的制裁。这里的惩戒部门包括司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行政部门和企业内部组织。
从国外的成功经验可以看出,严厉的惩戒是遏制和治理商业贿赂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在发达国家中,一旦企业或者个人参与到商业行贿,涉案的企业或个人必须付出很大的代价。例如,美国的商业行贿行为将面临超过利润10倍的经济罚款,这无疑会增加犯罪成本,在很大程度上,遏制跨国公司商业行贿犯罪。
3. 强化对跨国公司商业贿赂行为的执法监督机制
建立反商业贿赂行为的执法监督机制,是保障法律完整落实不可缺少的条件。因此,一是建立对于跨国公司商业贿赂行为的举报机制,保护和奖励举报人的举报行为,从而形成全社会监督和抵制跨国公司商业贿赂行为的良好氛围。二是建立反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评价体系,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对象有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甚至反跨国商业行贿的相关部门也面临严重的腐蚀风险。因而,制定清廉度指数对于不同的机关部门进行评价和排名,从而更好的督促他们公正执法、谨慎行事。
4. 加强国际合作
由于跨国公司经营活动及其行为的显著特征便是“跨国性”,因此,在对跨国公司商业行贿行为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必须加强与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第一,应该加强国际间的司法合作。联合国针对商业贿赂的问题,制定了《联合国打击跨国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法律法规,我国应该加强本国的反商业贿赂司法体系和国际的有效接轨,从而使得打击跨国公司商业贿赂国际化。第二,加强密切合作,我国要深化政府间的双边合作,参与并推动区域性多边合作和全球性的国际合作;在反腐败能力建设、人员培训、经验交流、资金技术援助等方面,与国际公共组织开展合作;继续按照积极参与、扩大交流、相互理解、分享经验的要求,做好和非政府组织的交流和合作;在推动跨国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预防腐败、遏制商业贿赂等方面,与他们开展必要的交流和合作。
三、结论
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成为“潜规则”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越来越多的人已经感觉到了跨国公司商业贿赂带来的巨大灾害,它虽然发生在经济领域,但却不会仅仅止步与经济领域,一个盛行商业贿赂的社会,绝不是一个规范的、有秩序的社会。总之,我国只有不断的深化改革,推动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提高我国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与监督能力,建立和完善我国打击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培育政府部门以外的社会多方参与的“软环境”监督体系,才能真正在根本上消除跨国公司商业领域所谓的“潜规则”,清理产生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土壤与温床”,还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一片“蓝色的天空”。
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和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我国巨大的市场空间吸引着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到华投资。但是,在华部分跨国公司频频爆出“贿赂门”。因而,本文在借鉴国外治理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治理对策。
8.高校商业贿赂治理自律机制探析 篇八
一、高校商业贿赂治理自律的功能
1. 自律是应对高校商业贿赂滋生与蔓延的重大举措
从高校商业贿赂的发生频率看,学校基建、教材和设备采购、财物管理等已成为高校商业贿赂的高发区,其滋生蔓延与自律机制的缺乏有很大关系。自律机制的严重缺失为商业贿赂的生存留下了突破口,商业贿赂因此普遍存在于高校。
高校担负着自律实施的重要职能,通过案例警示、编发宣教资料、组织专题报告及研讨活动和开通专题网页等多种形式的反商业贿赂宣传教育,把反商业贿赂教育和党风廉政、职业道德、普法宣传、社会主义荣辱观等教育有机结合,营造了高校商业贿赂自律治理的良好氛围,岗位责任人员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随认识的提高、“免疫力”的增强而逐步强化。通过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制和职工岗位责任制规范权力的行使,通过严肃财经纪律和加大监督力度,使违纪、违法行为无可乘之机。
2. 自律是推进高校商业贿赂有效治理的重大举措
自律是高校商业贿赂法治惩防与政府规制的重要补充。法律的有效运行必须有自律的强力支撑,高校自律规则、内部控制制度和实施措施对商业贿赂的过滤,可以降低执法成本;政府规制始终存在着无法完全克服的体制和制度缺陷,必须用自律来弥补,高校自律在治理商业贿赂中具有独特优势,可充分发挥情况熟悉、查找问题准确、制定的措施更具针对性、监管及时与常态等优势,将商业贿赂监管工作做“细”做“全”。
自律是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高校自律是指高校通过内部管理制度和自律机制,引导、督促和监督高校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包括从业人员在内的所有涉及商业贿赂的主体,自觉遵守国家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包括学校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高校管理权力的行使,弘扬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作为一种事前预防措施,比法治惩防与行政监管更具优势。通过内部自律意识的提高、反商业贿赂规章制度的健全、治理商业贿赂自律机制的构建等,促使高校商业贿赂的治理由事后处理转向事前预防,推动着高校商业贿赂的长效治理。
二、高校商业贿赂治理自律的缺失
1. 自律的活动机制不足
活动机制不健全,部分高校的商业贿赂自律工作仍停留在宣传教育、自查自纠等管理层面,对于内部控权制度的健全、诚信体系的构建等深层次自律问题的解决比较缓慢;部分高校的商业贿赂自律工作存在责任意识不到位、责任追究不严厉、工作落实不主动、督促检查不落实等问题,商业贿赂高校自律流于形式;部分高校的商业贿赂自律缺少与司法、审计等机关的协作与配合,高校商业贿赂的治理合力不足。
2. 自律的运行机制乏力
运行机制不力,高校商业贿赂治理自律的作用难以发挥。宣传教育机制不健全,对治理商业贿赂的“认知模糊”必然导致认同感、接受感不强。奖惩机制不健全,对高校自律表现卓越的部门和工作人员不予足够的奖励,自律行为因激励不足难以延续;对高校自律表现低劣的部门和工作人员不予严厉惩罚,违规行为因约束不力难以减少。责任机制不健全,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制和职工岗位责任制虚设,责任分解不到位、责任报告不务实、责任考核不落实、责任追究不严厉。保障机制不健全,高校财物控制制度不严、商业贿赂存在适存空间,高校权力控制制度不力、以权谋私存在生成条件。
3. 自律的监管机制缺位
重“本体监督”轻“异体监督”,以高校纪检监察机构为主的内部监管体系受制于体制,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大都较差。监督部门的领导干部多由学校党委、行政任免,与监督对象有着千丝万缕的利害关联,监管常常流于形式。重“事后监督”轻“全过程监督”,对管理层的经济责任审计常常限于离任时,缺乏事前和事中审计,未能起到事前和事中监督的作用,造成监管不经常。重“形式监督”轻“实质性监督”,高校决策权与执行权高度集中与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相对薄弱的矛盾,监督不能介入权力的运行过程,无法对关键环节和核心部位进行有效监督,监管措施偏软。
三、高校商业贿赂治理自律机制的强化
1. 健全自律的领导机制
高校要成立反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和部署全校的反商业贿赂斗争。要成立物资设备采购和招标工作小组,以具体的职责统一实施重大的对外经济活动。要成立监管工作小组,强化对相关经济领域和经济活动的监督与管理。高校内部的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组织人事、工会等机构是高校反商业贿赂的主要职能部门,其职能建设务必强化。
2. 健全自律的活动机制
高校要通过宣传、培训、谈话、廉政文化建设等制度完善宣传教育机制,常态利用网站、报刊、简报等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进一步筑牢自律的思想基础。要通过民主决策、党务校务公开等制度完善民主运行机制,保证师生员工对基建工程招标、大宗物资采购、干部任用、财务预决算等涉及商业贿赂重大情况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通过上下联动、部门互动制度完善内部协调机制,学校反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纪检、财务、审计等监督部门要保持信息畅通、协调有力。要通过汇报通报、会议联系、信息共享、案件协查与移送等制度完善外部沟通协调机制,争取政府职能部门的支持与帮助,实现与纪检监察机关、刑事司法部门的有效衔接。要通过责任分解、责任报告、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完善责任机制,明确责任的内容,强化责任追究的力度。
3. 健全自律的动力机制
高校要构建以民主、教育、反商业贿赂承诺等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内动力机制,以民主基础的扩大提高积极性,以认识的提高增强主动性,以诚信的促进增强自觉性。要构建以激励、约束、责任等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外动力机制,通过培训、表彰等激励自律,通过警示、惩戒等约束自律,通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制和职工岗位责任制规范自律,以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推进自律。
4. 健全自律的监管机制
高校商业贿赂专项治理推进的关键在于监管的强化。高校要通过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权力制衡制度完善权力运行机制,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和相互协调,确保权力的合理配置、运行规范和监督有效。要突出监督重点,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物资采购、内部审计等制度以实现对财物的有效监管,强化重要岗位、关键环节和重点人员的“实质性监督”,最大限度地遏制商业贿赂的生存空间。要创新监管体制,探索并完善监察巡视员、社会监督员、特邀监督员等“异体监督”制度以拓宽监管渠道,探索高校专职纪检监察干部由上级委派和交流制度。要强化监管力度,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通过奖励、保护等强化高校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严格实施监管行政问责制,严厉追究违法违规审批、审计不严、监管不作为和处罚不力等行为,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与法制化轨道运行。
9.公司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总结 篇九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和国家深入推进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的重大决策。为了开展好这项工作,根据省、市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指示和要求,依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谋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紧紧抓住自查自纠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依纪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三项重点,通过行之有效的效能监察手段,既认真治理商业贿赂行为又保持正常生产经营,促进企业发展,维护矿区稳定,努力实现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二、指导原则
(一)坚持维护大局。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煤炭市场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有利于煤矿安全生产,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益,有利于建设平安、高效、和谐矿区。
(二)明确工作重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针对当前存在的症结,着力解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问题。重点治理煤矿工程建设、设备物资采购、产权交易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三)严格把握政策界限。要区分正常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的界限,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对商业交易中的一般性不当行为,要通过自查自纠,认识错误,进行纠正。构成违法违规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对已经触犯法律的商业贿赂案件,要按照程序移送司法机关。
(四)建立长效机制。治理商业贿赂,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既要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治理,又要从大局和长远出发常抓不懈,与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相结合,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与企业改革建设发展相适应。要不断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的力度,通过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促进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建立和完善招投标等管理机制,切实规范煤矿工程建设、设备物资采购、产权交易等领域的交易行为,增强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健全反腐倡廉制度。
三、工作重点
(一)在集团公司各种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设计、施工、设备及材料的采购,项目的概算、结算、决算和验收过程中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施工单位在项目分包、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及有关人员之间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
(二)在购买各种生产设备、原材料和物资时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未按招投标程序指定使用关联企业生产或提供的产品。
(三)在产权交易、资源共享及资产重组时与中介机构、重组和交易对象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
四、领导体制及工作机制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行政主抓,部门各司其职,群众积极参与,纪检监察牵头组织的领导体制及工作机制。
为了加强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组织领导,集团公司成立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纪委,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协助领导小组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按照领导小组的布置工作,开展调查研究,起草有关文件,督促、检查自查自纠工作落实情况;受理群众举报,组织案件线索排查处理;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方法步骤
这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从2006年8月开始,至2007年3月结束。
第一阶段:宣传教育阶段(2006年8月底前)
集团公司拟用一个月的时间,以多种形式进行动员、学习和宣传,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形成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氛围。要与当前正在进行的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月活动相结合,加强法律法规、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反商业贿赂专题廉政谈话,签定廉政承诺书,积极运用典型案例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增强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06年9月―12月)
1、进行自查。各单位和部门既要对2001年以来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开展自查,又要对自身监管工作和队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要通过审查营销
费用、清理合同(副本)或补充协议及备忘录、查看董事会和部门工作会议记录等方式方法,认真查找经营决策、物资采购、市场营销及重点岗位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包括:在商品(服务)购销中给予或收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在各类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在国企改制和产权转让中违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暗箱操作,侵吞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经营决策机制和内部规章制度可能产生或纵容商业贿赂的问题。
2、进行自纠。对查找出的一般性问题要限期进行纠正。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分处理。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普遍存在的问题,要注意从源头抓起,进行综合治理。
第三阶段:整改提高阶段(2006年12月―2007年1月)
1、各单位针对自查出的问题,认真分析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制度上的漏洞,研究提出整改措施,上报有关自查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等方面的书面综合报告。
2、对自查、群众举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要及时上报。对构成商业贿赂案件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同时,要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并完善有关制度及监督约束长效机制,防范商业贿赂再次发生。
第四阶段:总结分析阶段(2007年2月―3月)
通过前三阶段工作的开展,认真查找这次专项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写出书面总结并上报集团公司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六、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及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大意义,做到“四个结合”:坚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巩固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开展“八荣八耻”和廉政文化教育活动紧密结合;坚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紧密结合;坚持把专项治理工作同效能监察工作相结合;坚持把专项治理工作同发现问题、查办案件、加强整改紧密结合。要在宣传上下功夫,在预防上做文章,切实搞好专项治理工作。
(二)要充分发挥信访举报系统的作用,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等,畅通举报渠道。动员群众反映和举报商业贿赂问题,拓宽案源
渠道。要认真排查处理案件线索,抓住案件查办重点,加强办案协作配合,严格依法依纪办案。
10.公司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总结 篇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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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学习心得体会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今年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任务。局高度重视,组织了多次集中学习,深入学习了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区及省厅、市局有关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文件精神,同时,通过组织观看电教片及治理商业贿赂专题图片展等方式进行警示教育。通过业余时间,认真学习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省、市、区政府关于治贿工作的要求。通过学习,使我深刻认识到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化了自己廉洁奉公、依法行政的意识,筑牢了自己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下面谈谈自己对治理商业贿赂的一些心得体会:
我认为,商业贿赂有三大危害性:
一是商业贿赂背离了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目前,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一些行业运行的“潜规则”,市场主体之间正常的比质量、比价格的合理竞争扭曲为比回扣、比私下所得“好处”的非法竞争,破坏了公平交易市场经济秩序。为了避免在竞争中失去市场机会和份额,一些企业迫于无奈,不情愿地选择了屈从,从而使得商业贿赂的雪球越滚越大,造成了恶性循环。
二是商业贿赂增加了交易成本,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商业贿赂的出现,使得商品在流通环节增加额外支出,加大了企业经营的成本,直接损害了企业的经济利益。而商业贿赂最终直接损害的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发生商业贿赂行为以后的高价、高额的费用,最终还是由消费者来承担。例如,产生交通工程建设费用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建设项目价格的虚高,而导致建设费用的虚高,很大程度上就是部分费用被用来支付高额回扣,商业贿赂造成的后果就转嫁到广大老百姓的身上。
三是商业贿赂是滋生****和诱发经济犯罪的温床。随着商业贿赂渐成气候,经营者为了在竞争中获胜,不惜以重金腐蚀、收买商业活动相关单位人员(其中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我国已查处的领导干部受贿犯罪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涉及到商业贿赂。在我们交通系统里也存在不少这样的案例,例如,省交通厅牛和恩厅长、李向雷副厅长****案;河南省交通厅几任厅长“前腐后继”案等。因此,商业贿赂已经成为经济领域犯罪的一个突出问题,如果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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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
有效治理商业贿赂,极有可能断送改革开发的成果,影响现代化的进程。
如何才能做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用胡*锦~涛总书记的话来说就是要“正确处理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的关系,正确处理抓好重点工作和全面履行职能的关系,正确处理履行自身职责和发挥好其他部门作用的关系,既要坚决惩治****又要有效预防****,既要坚决纠正不正之风又要重视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
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我们应该坚决贯彻中央、省、市以及国家、省、市交通厅、局的有关决定,大力加强警示教育,继续规范经营行为,切实堵塞监管漏洞。通过严厉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严惩违法乱纪行为,震慑犯罪分子,有效遏制商业贿赂滋生蔓延的势头;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铲除滋生商业贿赂的土壤和条件;通过开展专项治理,营造交通工程建设等领域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科学监管理念,提高监管队伍整体素质和监管水平。
今后,我们将牢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理以法约束自己,“管好自己的脑,不该想的坚决不去想;管好自己的嘴,不该吃的坚决不去吃;管好自己的手,不该拿的坚决不去拿;管好自己的脚,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能去”,踏踏实实的做事,堂堂正正的做人。
11.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罪与罚” 篇十一
追本逐利是资本的本性,也是市场的本性,合法的逐利行为是国家财富增长的动力。而当这种本性成为一种难以满足的贪欲。就会诱使跨国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巨额利润,由此犯下商业贿赂的“原罪”。
近几年,反商业贿赂正在全球范围内轰轰烈烈地进行,但是在我国的情况仍然不容乐观。从“力拓案”到“美国控制组件公司(CCI)行贿案”的相继曝光,国际商业贿赂给中国带来的巨额经济损失及严重的国际影响在我国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的讨论与反思。治理国际商业贿赂的重点不宜放在惩处已经发生的犯罪活动上,而应该采取措施,使跨国企业切实承担反商业贿赂的社会责任,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减少商业贿赂发生的机会。
我国立法对商业贿赂的界定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刑法》中也没有规定“商业贿赂罪”这个罪名。目前在中国的法律体系内,涉及商业贿赂的法规有三:一是《刑法》,规定了八种贿赂犯罪,由公安部门来治理商业犯罪行为;二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是目前认定商业贿赂的主要依据;三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1996年11月公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其中对商业贿赂做出了明确的界定:“本规定所称的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作为专门术语首次在行政法规中出现。
200g年我国发生的典型国际商业贿赂案例
2009~g8月11日,上海市检察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澳大利亚力拓公司上海办事处4名员工做出批准逮捕决定。该案件中涉及买卖知识产权、倒卖原材料、高薪挖角、倒矿套利等行为,所提出的经济损失额度高达7000亿人民币。
2009年7月底,美国司法部通报了CCI行贿案及相关涉嫌企业的名单,CCI承认在36个国家向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的官员行贿约236次,并接受1820万美元的罚款。CII全球工厂销售总监Mario Covino,在今年1月8日就承认:从2003年3月到2007年8月,为了获得订单,他的手下和代理人支付总计100万美元给中国国有企业官员,公司因此获得利润约500万美元。
为何这些跨国公司的不法行为会首先在其母国被发现并接受惩处,而敢于藐视中国的法律法规?下文将分析其原因,并提出防治商业贿赂的对策。
国际商业贿赂根源分析
以上案例绝非个案,国际商业贿赂在中国频繁发生。该行为的出现,违背了企业合法经营的基础责任,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造成了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国际商业贿赂危害性极大,其能够在中国产生、存在并发展有一定的深层次原因。
逐利是商业贿赂的内在动机
追本逐利是资本的本性,也是市场的本性,合法的逐利行为是国家财富增长的动力。而当这种本性成为一种难以满足的贪欲,就会诱使跨国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巨额利润,由此犯下商业贿赂的“原罪”。跨国公司尽管在技术、资金、管理等方面具有优势,但毕竟是外来的经济力量,在参与有关政策方面还是不占主导先机,单纯靠技术、经济实力,不一定能有市场准入机会,去获得高额的利润。而且在市场经济下,同行竞争成为必然,企业为占得先机就必然不择手段,一些企业就不会再通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商品质量来谋取利润,转而以成本低廉并且存在巨额利润空间的商业贿赂作为市场交易的利器,即不惜以支付一定的行贿成本来换取超额利润。
现代企业治理结构不当
现代企业基本特点是经营者与投资者分开,经营者的权益和投资者的权益是严重脱节的。在这种制度下,由于信息不对称,企业的经营者就很有可能为了自身的利益而牺牲企业的长期利益。企业完全被管理层控制,如果没有很好的监管措施,管理层可以极为容易地为了一己之私而牺牲企业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长远利益。所以我国一直都存在国有企业内部人员的监管控制问题,导致接受国际合作伙伴、竞争对手的贿赂结果也只是这种企业治理结构的自然延续。从这种角度来理解,国际商业贿赂行为还很难彻底避免甚至消除。
国内法规不完善,监管不到位
首先,我国立法存在漏洞。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贿赂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对构成要件及表现都表述得过于抽象,导致对违法性质难以裁定;《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执法主体比较分散,不能形成合力,增加了执法的成本。其次,监管不到位。在管辖权限上,公安、检察、工商、审计等部门都有调查权,多部门管理并且分工不明容易导致监管疏漏。最后,惩处力度不足。美国《反海外贿赂行为法》中规定:美国公司在海外的贿赂行为一旦被查出来,其总部以及所有集团都将整体受到法律的追究,并且再也拿不到美国政府的采购项目。相比这一严厉的法律,中国政府对此类事件的惩处力度明显不够,而且都以处罚个人为主,辅之以单位处罚,并且没有具体的经济处罚规定。
我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法律的惩处力度不够,加上有些地方政府对于跨国公司违法行为的忽视,以及社会各界长期以来的“沉默”,造成商业贿赂的违法成本很低,导致在实践中防治商业贿赂虽貌似严厉但效果不佳,使大量商业贿赂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曝光、立案和处罚。
防治国际商业贿赂的思路
商业贿赂不仅损害了平等、开放的市场交易秩序,还对包括对政治、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秩序的核心价值形成冲击,危害十分严重。防治跨国商业贿赂,并促使跨国企业履行反商业贿赂的社会责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多方面的努力才能逐步实现。
完善法律体系,强化执法力度
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是一个尚新的话题,近几年才受到重视,很多的问题还没有理清,相关的立法也未成熟。要按照我国的情况,完善对跨国公司履行反商业贿赂的相关规定,形成制度。至少应该从四个方面来做:
首先,应当采取国际主流做法,以立法的形式将现阶段贿赂范围从单一的财物扩大到非财物利益,对商业贿赂进行多层次的防御和打击。
其次,将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打击贿赂的过程从商品的购销环节延伸到整个交易的始末,将打击商业贿赂的触角延伸到一切可能发生的过程中。
第三,制定如美国《海外反腐败行为法》,将国际商业贿赂提上法制日程,制定专门的条文打击在华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
第四,加大对国际商业贿赂的惩处力度,使贿赂的间接成本增大,令贿赂主体无利可图。
一方面要扩大商业贿赂惩处的主体,从现在的个人惩处延伸到连带的企业及其相关其他事业单位、机构等组织或人员;另一方面,不仅要对行为人进行财物上缴、罚款等处罚,还要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使其付出沉痛的代价。
强化政府引导、激励机制
尽管履行社会责任大多是企业自愿性行为,但对于反商业贿赂的责任必须通过政府的引导才会有重要的实质性
效果。政府在开展强化跨国公司履行反商业贿赂社会责任方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要求并帮助跨国公司采取相应的管理监督措施,审核并督促其建立完整的反商业贿赂社会责任机制。其次,相关的部门出台政策要求跨国公司发布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并将商业贿赂作为重点透明披露,与利益相关者共享这方面的信息。再次,对跨国公司履行反商业贿赂责任进行年度评估,对违背企业社会责任、有商业贿赂行为的企业进行道德教育,并及时纠正错误,必要的时候严惩不贷。还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出台相关的优惠措施,如荣誉授予激励、政府采购订单优先、相关政策激励等,促使跨国公司在我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杜绝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企业要主动承担反商业贿赂的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形象关系到企业的盛衰存亡,为保证其长足发展,企业就不能仅仅考虑利益问题,必须通过“道德投资”考虑到利益相关者的不同诉求。防治商业贿赂,公司的社会责任至关重要。跨国公司和其他的社会主体都要求市场竞争环境的公平、有序,而国际性质的商业贿赂会造成国际竞争的不公平、扰乱国际社会秩序,对于交易国双方的行业、政府、社会、消费者都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因此反商业贿赂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部分。
第一,将反商业贿赂写进企业的行为准则里,杜绝商业贿赂行为在本企业、企业员工身上发生。道达尔公司就在其《行为准则》中明确规定:作为一个基本原则,道达尔要“反对所有形式的贿赂和腐败,不论其是公开或私下的,亦不论其是主动或被动的。”道达尔将不会以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中所述的“在国际商业行为中为获取或保留商业或其它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进行贿赂或腐败行为。
第二,把反商业贿赂当作企业社会责任重要的一部分来看,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时,把反商业贿赂的内容也包括在内。《柯尼卡美能达2008社会责任报告》中就提到:我们不会因为“利益驱使”、“为了公司”、“上司指示”、“以前就这样做”、“其他公司这样做的”抑或是“在这一的行业、在这个国家,是稀疏平常的”等理由,而做出违反“行动方针”的行为。
第三,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帮助提高社会整体的责任素质,以配合国家各部门从根本上清除商业贿赂行为。社会整体责任素质提升,才能使反商业贿赂深入人心,使商业贿赂行为无本可循,无孔可人。企业可以以捐助的形式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也可以将企业本身作为见习或者教育基地来向公众宣传诚信对整个社会的意义,从源头上杜绝商业贿赂思想的蔓延,提高整个社会的整体素质,真正摒弃这种恶习。
加强国际合作,全面打击国际商业贿赂
跨国公司商业活动行为后果是跨国界的,所以我国在打击国际商业贿赂时必须与其他国家进行国际合作。首先,加强国际司法合作。联合国对于商业贿赂这一问题,制定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组织犯罪公约》等法律法规,我国应该将本国反商业贿赂的司法体系有效地与国际接轨,使得打击商业贿赂国际化。其次,密切合作,进行国际规划。国际商业贿赂是全球性问题,中国应该加强与联合国、经合组织、世贸组织、国际商会、国际刑警组织等政府或者非政府间组织的合作,对打击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国际规划,大范围、全方位打击国际商业贿赂行为。
12.公司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总结 篇十二
对于商业贿赂的界定,学术界目前没有统一的定义。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在中国开设分公司,在华跨国公司给中国带来资金、技术和先进企业管理理念的同时,借其自身优势,利用中国法律法规的疏漏,规避有关部门的监管和约束,引发了既有损企业形象又破坏中国经济秩序的商业贿赂案件,如美国雅芳、朗讯、德普、中美史克等,引起了学术界和企业界对在华跨国公司商业贿赂问题的关注。
2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的成因
2.1行业巨大利益驱动贿赂的产生
巨大的利益驱动是跨国公司在华进行商业贿赂的诱因。从经济人假说出发,进入中国的跨国公司首要目的是追逐高额利润,遵守企业道德规范对任何企业来说都需要一定的支出成本,为此它们尽可能地降低成本,就难免会产生商业贿赂的行为。此外,采取商业贿赂的手段会给公司带来超乎寻常的利润的交易,如朗讯中国贿赂案件发生前不久,才再次拿下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总价值超过3. 5亿美元的多项重要合同,几乎涉及朗讯全部新一代网络产品和服务。天津德普公司1991—2002年通过行贿赚取了200万美元的利润。
2.2垄断特权的存在构成贿赂源头
商业贿赂和垄断经常相伴而生,在垄断行业和政府严格管制的行业中,权力稀缺往往加重了资源稀缺,商业腐败的可能性更大。中国由初始的计划经济过渡为市场经济,政府掌控大量资源,并在某些行业实行高度行政垄断,某些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权力太大,获得众多寻租的机会与途径,而资本实力雄厚的跨国企业又急于开拓中国市场,二者一拍即合,很快成为了跨国商业贿赂的合谋者,这无疑给商业贿赂大行其道奠定了制度基础。事实表明,我国商业贿赂犯罪大多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 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这6大领域。而这6大领域恰恰是在我国具有部门垄断性的特点。
2.3法律法规不完善妨碍有效控制
在我国,法治建设和改革一直在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进行着,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基本上已经达到 “有法可依”的局面,但是,这一法律体系仍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具体表现在法律体系显得散乱,针对商业贿赂的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比较分散,尚未完全整体化,没有 《反商业贿赂法》 和 《反腐败法》等专门法律,只有 《反不正当竞争法》 和 《刑法》对商业贿赂有一定程度的规定。此外,法律规定并未随着现实情况及时进行修订,显得滞后,尚未完全科学化,而按照目前的法律对商业贿赂进行治理操作的难度又很大。
2.4政府监管不足放任贿赂的蔓延
为了招商引资,促进本国经济发展,我国政府对于跨国公司提供了许多的优惠条件,无形中增长了跨国企业在国内企业面前的优越感,并利用政府的庇护,敢于开展更多的违法行为,更肆无忌惮地进行商业贿赂行为。此外, 公共权力对市场干预过大,审批项目过多过滥,项目审批权等高度集中,为贿赂大开方便之门。在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案件暴露之后,政府各部门对于案件的处理也存在推诿扯皮的现象,检察、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不能够很好地形成合力,对商业贿赂的监督和治理不够及时,对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不能形成较好的震慑作用。
3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的治理
3.1完善立法,加重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
治理商业贿赂最紧迫、最有效的方式就是严密的立法。我国的贿赂立法模式采取单一立法模式,缺少其他部门法的支撑与衔接,在贿赂犯罪罪名细化上和内涵界定的扩大上远远落后于其他国家,与世界性关于打击、预防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潮流相背,不利于我国反腐的需要。我国应该尽快地针对当前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现实制定一部反商业贿赂专门法律,并且要在法律条款中加入海外反商业贿赂的内容。在惩治的力度上,我国应该对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加重惩罚,消除跨国公司在华的优越性,提高跨国商业贿赂行为的代价,才能产生较强的震慑作用。
3.2广泛宣传,开展商业道德和风气的整治
除了强制性地从内外部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施压和规范之外,我们应加强道德建设,重视商业道德以及守法诚信文本的文化,加强公众尤其是跨国企业人员和政府官员的道德培养,积极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商业道德教育,纠正贿赂 “潜规则”的价值观。倡导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商业活动,维护市场良好的秩序。倡导企业建立守法诚信经营文化,营造诚实守信的商业环境,使人们从心底反对行贿受贿,而不愿行贿受贿。
3.3改革政府,加强各政府监管部门的协作
在我国,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工商局、税务局、 纪委和审计等多个部门对商业贿赂都具有查处的权力,各个部门有自己主要负责的模块,可这种九龙治水的格局容易造成商业贿赂的监督和管理没有统筹的主体,各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现象严重,也容易出现利用公权力腐败的现象。因此,要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要明确查处商业贿赂行为的主管机关。各地、 市的各执法部门要理顺工作关系,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与协作,要建立信息通报、案件协查机制,明确案件移送的条件和责任,形成治理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
3.4加强合作,推进国际反商业贿赂合力
我国作为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应该深刻认识到打击腐败、抵制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仅仅靠中国自己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我国应积极参加各项国际反商业贿赂行动,与WTO成员国签订一些对等的、公平的、 统一的、透明的协议或协定,直接加入或参与一些国际性反腐败组织,以寻求国际上的支持和帮助,从而形成一种统一的国际打击态势,有效地惩治各类腐败分子。由此形成国际反商业贿赂合力,才能更好地开展打击贪污、贿赂犯罪行动,净化法治环境、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3.5发动群众,提倡社会共同参与治理贿赂
社会力量的监督是治理商业贿赂不能忽视的手段。首先,应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提倡相关的行业协会、NGO组织从事反商业贿赂活动,以弥补政府管理的不足。其次,鼓励对商业贿赂的举报,建立对举报人保护和奖励的机制,完善信访制度,创新并拓宽信访的渠道, 使社会监督机制真正发挥作用。最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举行反商业贿赂的社会活动,如举办相关的商业贿赂知识普及比赛,社会大众支持并参与反商业贿赂行动的签名活动等,旨在通过这些活动在社会上形成反商业贿赂的氛围,减少商业贿赂的发生。
摘要: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已经发展了20年,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带来了竞争,而竞争也产生了负面影响,即市场上的一些“潜规则”:商业贿赂。本文在讨论商业贿赂概念的基础上,通过对跨国公司商业贿赂原因进行分析,并针对商业贿赂治理存在的问题,试图提出有益的治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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