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市区土地收储工作流程

2024-08-11

石家庄市市区土地收储工作流程(8篇)

1.石家庄市市区土地收储工作流程 篇一

石家庄市人大视察土地收储与出让工作

昨天下午,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郭领域带领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委员对我市土地收储与出让工作情况进行视察。

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大虎参加汇报会。

郭领域一行先后实地察看了北翟营旧村改造地块、金石化肥搬迁改造地块、华润综合体地块,听取了市地产集团关于我市土地收储与出让工作情况的汇报。今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要求,努力破解用地难题和融资瓶颈,积极完善和规范各项制度和工作流程,有力地推动了我市土地储备和出让工作。按照既定的全年收储土地2.68万亩、实现土地出让收益50亿元任务目标,超前谋划制定了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截至3月底,共计完成土地储备入库1464.94亩,公开出让土地253亩,实现政府收益2.6亿元。

郭领域指出,打造好一座城市,基础工作在土地收储。要做好土地收储与出让工作,就要加大融资力度,同时还要加大大片区的土地收储力度。并采取市场运作的方式搞好土地收储与出让工作,以市场运作为主、政府指导为辅,双管齐下,建立一个良好的市场机制。(记者 王 静 实习生 苏卉卉)

2.石家庄市市区土地收储工作流程 篇二

1 土地收储内涵与功能

土地收储是土地收购与储备的简称, 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动用国家优先购买权力, 将收购后的土地纳入储备管理体系, 并在出让给新的用地单位前, 由土地收购储备结构组织前提开发与经营管理的行为, 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 增强土地市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毫无疑问土地收储是对土地资源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措施, 能够有效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1]。《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中, 明确指出了土地收储意义。如不能对土地资源进行统一收储与征用, 则无法实现对土地的有效调控与利用, 非常不利于土地资源利用和经济持续发展。只有通过有效土地收储, 保障土地管控有效性, 才能避免非法开发, 保证公共利益实现, 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害。同时土地收储也起到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作用, 对土地资源组成进行合理优化。

2 乌鲁木齐市土地收储中存在的问题

从前文对土地收储内涵与功能的分析, 不难看出乌鲁木齐市做好土地收储工作的重要意义。但实际上, 由于我国土地收储制度建立时间较晚, 缺乏理论基础, 理论研究与实践均尚处于起步阶段, 不仅缺乏明确制度与规范, 且工作滞后性强, 工作受阻与延后现象严重。土地收储市场环境与社会环境非常不健全, 机制不完善, 传统工作显然已不能满足发展建设需求。从乌鲁木齐市土地收储工作现状来看, 并不具备组织和参与土地收储工作的便利条件, 相关业务部门过于单一, 工作开展难度大, 无法顺利开展土地收储现场调查、评议、测算、协调等工作。且由于实际工作量大, 涉及内容多, 时间与要求紧, 导致评审会议流于形式, 缺乏有效性, 现场调查不及时, 相关部门间协调性差[2]。然而, 土地收储工作诸多环节涉及沟通与协调, 需要各部门的密切配合, 才能顺利开展工作, 这便导致沟通协调环节得不到很好的积极, 造成工作落实难度大, 落实效果差, 土地收储工作效率低, 难以获得预期效益。此外, 更没有健全的制度体系, 工作开展有序性差, 存在诸多缺失。显然土地收储中存在的问题非常不利于乌鲁木齐市的持续发展和深入开发建设, 乌鲁木齐市必须正确认识土地收储工作, 加强改革与创新, 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采取应对措施。

3 做好乌鲁木齐市土地收储工作的建议

做好土地收储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但从前文对乌鲁木齐市土地收储中存在问题的分析, 可以知道乌鲁木齐市土地收储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 土地收储工作职能不能充分发挥, 实际收储效果与效率差。因此, 乌鲁木齐市应积极采取有效的工作改进措施, 进一步做好土地收储工作。下面通过几大方面来分析做好乌鲁木齐市土地收储工作的建议:

3.1 做好事前规划

土地收储工作涉及内容非常广, 涉及部门非常多, 工作量和工作难度都必经大, 且工作周期长, 跨度大, 辐射范围广, 具有非常强的复杂性与特殊性, 如果不做好事前规划, 便会导致许多工作环节存在缺失, 工作落实效果差, 工作有效性难以得到保证, 导致整个工作流程流于形式, 无法开展有效的现场调查和评议工作[3]。因此, 要做好事前规划和事前准备工作, 制定详细工作计划, 明确工程目标与方向, 提高土地收储工作落实的有序性, 保证每一个环节职能的有效发挥, 最大限度规避风险, 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但具体规划中, 要保证规划的执行性与可行性, 工作的落实要跟着规划走, 先规划后实施。

3.2 完善相关制度

乌鲁木齐市土地收储工作想要实现规范化、制度化, 必须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因此, 应针对当前乌鲁木齐市土地开发现状及未来发展规划, 对土地收储制度进行更新, 坚持与时俱进, 完善土地收储机制, 为土地收储工作落实和开展提供制度依据。制度的构建考虑要全面, 要结合乌鲁木齐市实际经济情况, 对土地收储工作的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进行全方位的考虑, 以实现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

3.3 简化工作程序

从当前乌鲁木齐市经济发展状态和土地资源开发情况来看, 内容越来越多, 信息量越来越大。传统工作模式协调性差, 各部门配合度低, 所以难以获得预期工作效益。为了提高工作效率, 切实提升土地收储工作水平, 应积极简化工程程序, 具体可简化:审批、会签、测算、移交等程序, 从而解决当前工作中审批时间长, 移交拖后等问题, 提高土地收储工作效率。但为了保持工作质量, 必须要相应监理问责与监督机制, 避免工作缺失。

4 结束语

土地收储工作对于提高土地利用率, 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乌鲁木齐市整处于经济发展的高速阶段, 对于土地资源需求量较大, 为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做好土地收储工作势在必行。因此, 乌鲁木齐市应积极提高土地收储工作水平, 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采取相应改进措施, 完成相关工作机制。

摘要:乌鲁木齐是现代化高速发展的新兴城市, 拥有较强综合实力, 是西部核心城市, 已逐渐成为服务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 促进乌鲁木齐市的持续发展, 做好土地收储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土地收储工作质量影响着经济发展建设, 但当前乌鲁木齐市土地收储尚处于起步, 相关机制与制度并不健全, 职能发挥不明显, 理论与实践存在分歧, 这非常不利于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 加强土地收储工作势在必行。本文将针对做好乌鲁木齐市土地收储工作展开研究和分析, 为乌鲁木齐市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关键词:土地收储,乌鲁木齐市,发展建设

参考文献

[1]戴水发.如何在城镇化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开展龙岩中心城市土地收储工作[J].商业经济, 2013, (18) :80-81.

[2]汪东才, 王华.土地收储工作的市场效应与宏观调控作用分析[J].商, 2015, (25) :80.

3.土地征用与收储工作调研 篇三

打好土地征用收储攻坚战

充足的、优质的、合理分布的土地是顺利发展国民经济的必备条件之一。我县要想实现翻身崛起,必须合理利用离土地资源。当前,我县的土地征用、收储工作进展缓慢,所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建立土地收储机制,加快土地征用进程势在必行。下面,针对当前土地征用与收储方面的问题,我提以下几方面要求。

第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我们必须认识到,土地征用、收储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利于土地市场健康的发展,有利于提高政府对城市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有利于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项目建设,推动县域经济发展,我们必须十分重视。但要看到我县的土地征用、收储工作面临的形势仍十分严峻。要通过多种渠道积极解决我县城乡建设中土地供需矛盾问题,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积极稳妥地做好我县土地收储工作。

第二,明确责任,周密部署。一方面,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拟征用、收储地块涉及的乡(镇)为第一责任人,国土局全程参与,及时上报工作进度。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积极配合,全力支持,定时间、定任务、定目标、定

责任,确保土地征用、收储工作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制定土地储备计划。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中长期规划,认真做好储备用地前期、中期、后期详细资料调查归档工作,对收购储备用地计划分类造册,做到收储宗地资料规范化、透明化。同时,切实增强计划的指导性、指令性和先导性。真正做到有保有压,突出保障重点。当前,我县的保障重点是国家、省、市重点项目、重点园区、旅游名县等项目建设。其中,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是县委、县政府的重要政治任务之一,必须落实好、完成好,最大限度满足重点项目的用地要求。

第三,扎实工作,确保实效。一是盘活土地存量,促进有序开发。进一步健全土地征用、储备、出让工作机制,切实有效盘活土地存量,增加可用土地资源。准确把握当前土地存量和项目建设需求量的关系,做到应收尽收、应储尽储,争取重点项目尽快开工建设,确保我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二是深入做好批而未用土地的清理和利用工作。当前,我县部分项目有批而未用、圈而不建、圈大建小的现象,这是绝对不允许的。凡是已开工的项目,必须倒排工期,倒逼要帐,卡死时间进度,确保项目按合同办事,按承诺建设。对于批而未用的土地,无力承诺的和逾期不建的一律采取土地收回措施。三是注重协调、多方协作,形成土地收储合力。做好土地征用、收储工作仅靠责任乡镇和国土部门是不够的。必

4.石家庄市市区土地收储工作流程 篇四

当前,全国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广泛开展了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做优秀共产党员活动形成了浓厚的创先争优氛围。“创先争优”不是一句浮于表面的口号,而应深刻烙印在党的组织、思想、行动上;党先进性的保持、党员优秀性的锻造,都离不开基层的土壤和群众的支持。“创先争优”不是一个高高在上的倡议,而是时刻鞭策数万名党员投身基层,贴心群众的行动指挥棒。在今年,市委市政府更是把开展“万名干部下基层、当好群众贴心人”活动,作为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内容,作为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平台,作为转变作风、提高效能的重要抓手。活动搞好了,创先争优活动的大头就抓住了。

作为基层党组织,如何将“创优争先”夯实于基层土壤,形成长效机制;关键在于如何立足本单位职能,立足本职岗位,开展有本单位特色的“创先争优”活动,并随着“创先争优”活动的深入,不断探索和总结,一方面为更好完善群众服务工作提供经验支持,另一方面也能成为供给党的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的精神食粮。由此可见,要在“创先争优”活动中作出实绩,一线党组织必须充分发挥本单位的职能优势。正所谓“欲求物有所变,必先立足自身”。

市土地储备中心就是这样一个拥有专业优势的职能机

认真分析研究国家土地市场的方针政策,特别是我市对土地储备机构管理体制的调整,从而探索和总结出“五个服务、三个力保、三个创新”的工作思路。(即为城市建设服务,为工业强市服务,为重点项目服务,为招商引资服务,为增加财政收益服务;力保发展,力保储备,力保重点;在资产管理上创新,在项目带动上创新,在工作机制上创新;力求在地块综合开发上取得突破,在组织征迁和地块净地出让上取得突破,在土地出让收入和净收益上取得突破)

在工作机制上,我们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理念,创新土地收储运作模式。探索出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一级开发整理模式。表现为:政府主导型(即由区级政府、开发区和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一级开发)、市场主导型(采取公开招商、招标形式,吸纳社会资本参与,由开发企业提供资金实施一级开发)、企业主导型(由申请收购的企业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自行组织拆迁安置工作,实施一级开发);可以说这样的创新模式走在全省土地工作中的前列。创新不能脱离于环境氛围的变化,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特别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迁与补偿条例》的出台,我们的主导模式也顺应了这一趋势,将一级开发整理的主体调整为辖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园区管委会。

不管是工作思路的创新还是工作机制的探索,终极目标和归属点都是通过科学的土地收储工作,既维护被收储的利

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以推出“典型事例”、撰写“民情日记”“调研报告”等形式,将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梳理汇总、认真分析,结合国家有关政策和中心工作实际,尽力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例如对于迎江区龙狮桥乡有关土地补偿款问题说明的转办单,中心认真、及时地按照要求进行了回复;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我中心将东部新城商务区三期地块成功出让后,根据东部新城商务区项目审计结果,与迎江区政府结清所有费用;这也是“万名干部下基层,当好群众贴心人”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是宣传政策,答疑解惑。中心党员、干部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在下基层过程中,采取知识讲座、上门宣讲、发放资料等方式向社区群众宣传土地收储相关的政策法规,并对群众重点关心的土地征迁政策进行解答,帮助群众学法、知法、守法,更好的维护自身利益。大观区高花社区是我中心基层帮扶点,针对该区属于城乡结合部、征地拆迁任务重、群众对国家政策了解少的特点,由中心分管领导与业务科室的同志担任社区的长期土地政策顾问,帮助他们了解国家的土地新政策,并给他们赠送了相关的土地常用法规政策汇编。

三是真诚关怀,热心服务。中心干部带着感情、带着责任,真心实意同基层群众交朋友,深入开展走访慰问活动,为贫困党员、老党员、老干部、低保户和生活困难群众送去

请专家开展了规划、土地、拆迁有关知识讲座,组织编辑了《土地储备常用法律法规政策汇编》,作为党员干部的“手边书”。

把好队伍建设关,一方面将符合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标准的党员,经过严格的“五关”过滤,把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年轻干部及时发现出来,合理使用起来,为党组织的肌体注入鲜活的血液;另一方面不放松中心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邀请市纪委常委对中心干部职工进行《廉洁从政准则》专题辅导学习,并用实际案例对全体人员进行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将“中心主要领导亲自备课,给全体党员上党课”的方式固定化、长期化。中心党组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采用党员公开承诺、个人自评和领导点评相结合的方式,每一个党员剖析自己,查找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为了更好调动党员的积极性与参与性,号召争当务实创新的模范。中心开展了“双争、双创”(争当文明职工、文明职工标兵;创建文明科室、文明示范岗)评选活动。本职岗位是创先争优的最好平台,组织广大党员立足本职工作,努力实现“五个好”、“五带头”目标。推选创先争优的岗位模范,形成了“一模范影响全科室,一先锋带动全部门”的良好局面。

总体而言,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在本级党组的领导和带动下,在“创先争优”活动浪潮中,打开了创新工作、服务群

决,对影响和谐稳定的矛盾纠纷不调解、不化解,就体现不出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体现不出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其次要树立创先争优的价值取向与党员本职工作相渗透的理念,如果本职工作都干不好,先进性就是一句空话。最后要树立创先争优与以往党建工作相衔接的理念,通过整合、提升、深化和创新,将成功经验和做法贯彻下去。只有首先破除了思想误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才能将“创优争先”意识内化于心,才能真心实意将“为人民服务”意识外化于本职工作中。

(二)深入群众,务实服务、立说立行

创先争优绝不能高高在上,闭门造车,搞假大空。基层一线直接面对的是群众,同时也是矛盾最集中、问题最复杂的地方。深入一线可以听到最真实的声音,了解到最真实的情况,也能够解决老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所以创先争优活动,必须在基层一线“落叶生根”。基层创先争优不能停留在口号上、文件上、会议上、墙壁上;重在干好事、干实事、干群众欢迎的事。切实做到“工作到一线指导、任务到一线落实、问题到一线解决”,把党的先进性落实在一线。

土地对城乡居民来说,都是生命之本。土地收储工作的推进必然对群众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由于土地收储工作的专业性,如果忽略了与基层群众的沟通,由此产生的信息

兴党之责,以“创一流部门、创一流队伍、创一流服务、创一流业绩、创一流形象”为目标,勇于当标兵,敢于做示范,确保创先争做活动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

同时又通过反腐倡廉建设引深创先争优活动。土地专用基金、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增值收益、土地出让金都是国有财富,绝不能成为小集体、个人中饱私囊的利益来源。创优争先和反腐倡廉相结合,正是净化党组织,培养洁净党员的良方。它警示党员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抵御各种诱惑和侵蚀,确保实现“土地资源安全、储备资金安全、干部安全、群众利益安全”,营造出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和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总之,通过长期“创先争优”理念和制度引导下,培养出“清正廉洁、心怀坦荡、勤政爱民、敢于担当”的党员队伍,永怀为民谋利的饱满热情,永葆党的肌体活力和先进性。

5.企业土地收储程序 篇五

2.权属核查。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到有关权属登记管理部门进行核实。3.征询意见。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向城市行政规划管理部门征求意见。

4.费用测算。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结果,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测算。

5.方案报批。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与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会商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6.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杨林工业园区管委会和云南泰佳鑫公司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7.收购补偿。云南泰佳鑫公司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8.权属变更。原土地使用权人与杨林工业园区管委会依法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6.土地收储融资的现状及对策 篇六

随着国民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口数量的不断加大,致使土地资源越来越稀缺,也使得土地资源所蕴含的利益不断上升。政府对土地的征用也越来越频繁,在我国经济环境不断改变的情况下,加上土地制度以及房地产开发制度的联合作用下,政府收购储备土地制度被越来越多的人知晓,从而引发的收购纠纷不在少数。针对这一问题,有关部门应该采取何种措施才能有效的对土地收储运行工作进行管理是一个大难题。

土地收储的历史和我国的现状

土地储备这一概念是由荷兰阿姆斯特丹在1896 年提出的,之后在欧美也曾经推行过。这一概念的提出有许多客观及主观的因素,例如,城市发展中速度超出预期,人口数量不减反增,特别是城市人口的数量不断增加,这个城市住宅带来了更大的压力,供给不平衡的情况下不然会导致地价的变化,土地价格不断上升,导致城市发展呈现虚晃现象。同时,城市建设中较为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公共设施的建设,但由于土地价格过高,政府投入资金有限,致使许多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甚至是不能建设。在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土地储备应运而生,通过土地储备来提高土地利用率是非常有效的措施。

在我国,土地储备初探起始于1996年土地发展中心的建立,之后也不断得到发展。虽然我国土地收储制度起步较晚,但到2001年8月底,我国土地收储制度已经小有规模,到2008年,土地收储机构已经超过2000家,土地收储制度迅速发展。与此同时,过快的发展速度所引发的不然是制度的不完善,各大问题不断显现,使得土地收储制度的优势得不到淋漓尽致的发挥。土地储备融资现存问题

2.1 资金来源渠道过于单一

土地储备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资金循环,因为土地储备的顺利进行离不开巨额资金的担保,如何没有巨额资金作为强有力的支撑,那么收储工作将无法开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法的资金来源渠道有3种。土地出让的整个过程中政府或相关机构给予土地储备机构的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以及征地费用等一系列开支;财政部门的财政资金中有一项是土地收益基金,在土地收储机构进行土地收储时,财政部门会从土地收益基金中划出一部分资金作为土地储备资金;就是贷款,在上述资金不足以开展收储活动时,需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向银行或是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贷款以获取足够的资金。

从上述3种资金来源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第一种资金来源所获取的资金并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资金来源,因为这部分资金是在收储工作完成后才返还的,在收储工作开展的整个过程中都无法动用这笔资金;财政部门所给予的资金数量较少,与工程浩大的土地收储工作所需资金相比根本就是凤毛麟角;最后,就只剩下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这一条途径了,然而想要获取足够资金的贷款,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综合上述内容,可见我国土地收储融资渠道过于单一。

2.2 贷款期限与储备土地运营周期不能相互适应

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出台过相关政策,要加大对土地收储贷款发放的资金额度,但是就贷款期限而言,却被控制在了2a之内。正常情况下,土地收储的周期较长,而整个周期中最不能离开的就是资金,也就是说,土地收储工作是一项资金使用周期长且密集的过程,这个过程一般都需持续4~5a。

由于贷款期限与收储土地运营周期间存在的差异,加大了土地融资的难度,也加大了已经获取融资的土地收储机构的还贷风险。

2.3 利率波动引发的还款风险

由于土地收储工作的运作周期较长,在此期间,银行利率很有可能发生变动。结合上述讲到的,银行贷款周期短,在整个收储工作过程中,很有可能需要多次向银行贷款,也就是利用新贷款偿还旧贷款,但是如果在这一过程中银行利率上调的现象,那么会使土地收储机构面临巨大的危机,土地出让幅度会大大下降,机构大类的资金被积压在土地上,没有足够的流动资金进行还贷,导致其后期工作难以开展。

2.4 土地储备贷款方式存在问题和风险

土地收储机构的融资渠道单一,仅剩贷款这一方式,但是这一仅剩的方式也存在问题和风险。贷款通常分为2种,担保贷款;信用贷款。其中,信用贷款是较为可靠的,因为信用贷款是根据贷款人的信誉而确定贷款额的,土地收储机构都是由政府委托的,信誉度相对较高,贷款难度不大,但是贷款额度却有限。

解决土地收储融资问题的对策

3.1 加大资本金投入,提高抵御信用风险的能力

我国土地收储之所以会产生信用风险,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资金短缺。如何确保土地收储机构能够得到优质的贷款,土地收储机构又如何能保证贷款能按期还本付息,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合理资金结构的建立离不开大家的配合。具体的加大资本金投入的方式可以包括将土地净收益的一部分资金划拨到资本金中,而这个比例问题则可以根据收储规模及进度稍作修改,比如,在初期,这个比例可以大一点,后期资金达到一定规模时,这个比例就可以小一点。资本金到底应该达到怎样的一个标准才算足够呢?这就需要结合土地所在地的城市情况而言了,如果是中等城市,那么最初资本金需在5~10亿元,周期控制在5~8a较为合理,最终所需资本金总额需达到15~20亿元。资本金达到标准了才能降低融资规模,从而提高机构的抗风险能力。

3.2 拓宽融资渠道,进行融资方式创新

上述讲到的一大问题就是融资渠道单一,所以觉得土地收储融资问题的一大对策就是拓宽融资渠道,并对融资方式进行创新。就目前已经有所规模的创新融资方式而言,就土地信托化融资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了拓宽融资渠道,各方还需作出更大胆的让步,例如央行改变投资政策,允许地方发放土地债券等,优点多多。银行贷款利率肯定高于银行存款利率,机构可以按照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标准制定政府土地债券,做到惠及百姓又降低自身的还款压力;融资空间放大,不受时间和规模的限制,给百姓提供更多的投资方式;有效控制地方政府的无度放贷现象,借老百姓的钱到期一定要还本付息,不容有失,也不敢随意挪动,监管力度大大增加;债券利率可以灵活控制,受银行利率波动影响较小;丰富债券市场。

3.3 按市场规律运作,减少行政干预

市场是无形的手,可以进行自我调节,如果政府过多干预,会扰乱经济活动,从而促使进行发展有违经济规律。这里需要强调的一点就是,政府垄断经营与行政参与不是一回事。所以,政府需出台相关政策规定,明确土地收储方式,限制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

3.4 提高土地收储计划执行的严肃性,建立与收储规模相适应的融资体制

土地收储是一项大工程,但是政府在确定土地收储规模时要考虑到自身能力问题,不能做一件明知道不可能完成的事情;土地收储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在整个收储过程中,需要对每一项工作都严格监督,并做好相关记录工作,确保每一项工作都得到强有力的实施。

结语

7.石家庄市市区土地收储工作流程 篇七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发[2007]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有关单位:

《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六十七次常务会和市委第三十二次常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07〕83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石家庄市市区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桥东区、裕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所有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本市市区户籍的非从业居民,均可参加石家庄市市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户口在农村常年随父母在本市市区就学的中小学生、入托幼儿可自愿参加石家庄市市区居民医保。

第三条 居民医保遵循“低水平、广覆盖、群众自愿、属地管理、统筹协调”的原则,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需求。

第四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费)的筹集实行居民个人或家庭缴费、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相结合的办法。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第五条 居民医保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协管,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经办,由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本辖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开展居民医保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六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全市居民医保的行政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居民医保试点的总体规划。

(二)拟订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

(三)负责居民医保政策的贯彻落实。

(四)对居民医保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五)负责市区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定。

(六)协调处理有关居民医保的争议。

(七)对执行居民医保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奖惩。

第七条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为市区居民医保的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提出改进和完善居民医保制度的建议。

(二)编制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收支预、决算。

(三)负责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

(四)选择和确定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五)会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及药品价格。

(六)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及相关资料的审核。

(七)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对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和个人执行居民医保政策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

(八)负责居民医保各项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的汇总和填报工作。

(九)承办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和居民对居民医保的咨询、查询事宜。

(十)负责全市居民医保经办业务的指导。

第八条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开展居民医保工作。劳动保障工作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居民医保入户调查、参保登记和计算机信息建立、上传工作。

(三)负责协助收缴居民个人或家庭缴纳的医保费和申报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工作。

(四)负责居民医保有关报表的编制和呈报工作。

(五)负责居民医保卡、病历本、医疗保险手册的发放等工作。

(六)负责居民医疗费的报销事宜。

(七)负责居民医保的查询事宜。

(八)承办有关居民医保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立医保科或确定专人负责居民医保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居民医保的医疗服务业务,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二)认真执行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三)负责居民的健康档案建立、就医及医疗消费情况的登记和汇总,并按规定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及时向医保中心传输信息和报送有关报表。

(四)负责按规定承办参保居民首诊定点、转诊工作;

(五)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居民医保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承办有关居民医保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保障范围及对象

第十条 居民医保的实施范围和具体对象包括:

(一)在校的中小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

(二)户口在农村常年随父母在本市市区就学的中小学生、入托幼儿。

(三)18周岁及以下年龄的非在校居民。

(四)劳动就业年龄段(女18周岁以上至50周岁,男18周岁以上至60周岁)内,未参加职工医保,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属于一、二级残疾的居民;无用人单位,并持有《石家庄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

(五)在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经政府就业扶持不能就业的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居民医保,就业后必须参加职工医保。

(六)女50周岁以上和男60周岁以上居民。

第十一条 居民医保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一)现役军人。

(二)异地退休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人员。

(三)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

第四章 参保登记

第十二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应凭本人家庭户口本及复印件、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学生手册(学生证)、残疾证及复印件、低保证及复印件,户口在农村常年随父母在本市市区上学的中小学生、入托幼儿应凭父母一方《暂住证》、教育部门的相关证明,到本人户籍或暂住证所在地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参加居民医保,并根据本人情况填报《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登记表》,办理基本医保登记(以下简称参保登记)。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工作站、医保中心受理居民参保登记、核定缴费标准和基本医保信息变更备案时,应按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有关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件,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和备案。

第十四条 居民年龄计算至参保登记当年的12月31日。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工作站根据参保登记获得的信息,按医保中心要求的内容及格式,为每个申请参保居民建立有关计算机信息,并及时向医保中心传输或报送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医保中心根据劳动保障工作站传输或报送的信息及时进行复核和确认,并根据确认的信息分别编制《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计划》和《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病历本和医疗保险手册制发明细表》,反馈至相应劳动保障工作站,作为向居民收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发放医保卡、病历本、医疗保险手册的依据。

第十七条 居民就业、户籍迁移出本市市区、死亡等,应分别办理终止医保关系和医保卡注销手续。本人所缴纳的医保费,不予返还。劳动保障工作站应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件,对符合条件的于每月10日前到医保中心办理。

(一)居民由无业变为就业,需办理终止医保关系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1就业的劳动合同。2医保卡。3居民身份证。

(二)户籍迁出本市市区,需办理终止医保关系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医保卡。

2、户籍迁移证及复印件。

(三)居民死亡的,医保关系自行终止,直系亲属在30日内办理医保卡注销手续,办理时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医保卡。

2、死亡证明。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第十八条 居民基本医保费由居民个人或家庭缴费、政府补助资金和社会捐助构成。居民个人或家庭缴费,由医保中心负责收缴,劳动保障工作站协助收缴;政府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归集。

第十九条 居民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如下:

一、在校的中小学生和18周岁及以下年龄的非在校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6元用于意外伤害费用)。其中一、二级残疾人、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居民个人不缴费,全额由各级政府补助;其他人员个人缴纳50元,各级政府补助50元。

二、18周岁以上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6元用于意外伤害费用)。其中:

一、二级残疾人、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居民个人不缴费,由各级政府全额补助;低收入家庭的60周岁以上居民个人缴纳100元,各级政府补助200元;女50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上居民个人缴纳200元,各级政府补助100元;其他人员个人缴纳250元,各级政府补助50元。

第二十条 居民个人或家庭缴费、政府补助标准需调整时,在医保中心根据收支情况提出建议后,由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居民基本医保费实行预缴费制,按缴纳。每年9月1日至11月25日为集中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及居民医保信息变更时间。居民应按规定的时限参保,按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缴纳居民医保费。启动阶段自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为集中办理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期。新生儿和新迁入中小学生、18周岁及以下年龄非在校居民,自户籍落户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参保和缴费,但未在集中办理期限办理的,当年居民基本医保费全部由个人或家庭缴纳。

第二十二条 医保中心在石家庄市商业银行设居民医保基金收入过渡户。居民个人或家庭缴费由石家庄市商业银行代收,居民应在规定的参保登记缴费期内凭医保卡或居民身份证到石家庄市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向收入过渡户缴费,医保中心月末将居民缴纳的医保费划入财政专户,月末收入户无余额。商业银行应满足居民缴费需求,及时向医保中心传输居民个人缴费信息。

第二十三条 医保中心根据居民实际缴费情况分区编制居民缴费汇总表,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据此及时向本级财政申报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区财政局接到资金请示后20日内将本级政府补助资金上缴市财政局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市财政局应将中央、省、市政府补助资金及时划入财政专户,确保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的正常使用。市、区两级财政负担的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应足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本市市区居民医保,不建立个人账户,用居民基本医保费为参保居民建立居民基本医保基金。

第二十五条 居民基本医保基金设立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设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 医保中心设立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出户,每月根据上月支出情况编制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拨款申请,由市财政局及时将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划入医保中心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出户,确保按时结算。

第二十七条 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不计征各种税、费。

第二十八条 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的计息,参照职工医保基金计息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用于支付居民住院、门诊急诊抢救属于《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病种目录》所列病种、恶性肿瘤(含白血病)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白内障门诊超声乳化人工晶体置入术、器官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异药物的个人负担以外的费用。

第三十条 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的级别分别确定,具体数额如下:在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时为400元;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时为600元;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时为900元;医疗机构未评定级别的,参照基本标准相同的医疗机构级别执行。一例白内障门诊超声乳化人工晶体置入术视为一次住院,其起付标准执行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额。

第三十一条 居民一次住院是指办理一次入院、出院手续的过程。急诊抢救与住院不间断的,视为一次住院。一次住院诊治过程跨的,按出院结算时间确定医保。第三十二条 居民住院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主要由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按医疗机构的级别分别确定。具体标准如下:在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为7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为6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为50%。居民缴纳基本医保费的年限与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挂钩,连续参保5年以上的,缴纳基本医保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可相应提高05个百分点,但提高的比例最高不超过10个百分点。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互不视同。恶性肿瘤(含白血病)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器官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异药物、白内障门诊超声乳化人工晶体置入术的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执行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居民住院采用属于基本医保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15%,其余85%再按规定由个人和基本医保基金支付。使用属于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药品的,个人先自付10%,其余90%再按规定由个人和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居民使用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一次性医用材料的费用,个人先自付50%,其余50%再按规定由个人和基本医保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较在本市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的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

第三十四条 按计算,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25000元。超过最高限额以后,按《石家庄市市区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居民意外伤害住院费用另行制定支付管理办法。

第七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居民就医实行首诊定点制度。

第三十七条 居民应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就近就便选定一家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首诊定点医疗机构,一定一年不变。居民患病需要住院治疗时,必须首先在本人选定的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需要确需转院诊治的,应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方可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首诊定点医疗机构有条件诊治的,不得随意转出。

第三十八条 居民患病时凭医保卡和病历本就医。

第三十九条 居民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核验患者的病历本和医保卡,发现冒用的,应扣留病历本和医保卡,并及时报告医保中心。

第四十条 居民因急诊抢救属于《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病种目录》所列疾病病种的,可以就近就便就医,但应在五日内到医保中心办理急诊抢救病种认定手续,认定后,住院费可以使用医保卡在就医医疗机构记账结算;不符合急诊抢救要求或未办理认定手续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十一条 居民未经首诊定点医疗机构批准,擅自到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十二条 医保中心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有关医疗保险服务项目范围、服务质量标准、监督检查、费用结算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 居民使用基本医保基金就医,所用药品、所采用诊疗项目、所使用的医疗服务设施和收费标准参照石家庄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首诊定点医疗机构要按医保中心要求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医疗服务管理资料和病历。

第四十五条 为便于医疗费的结算和医疗服务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医保中心的要求建立居民医保计算机系统,并与医保中心联网。

第四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规范医疗行为,根据就医居民的实际病情,按照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并严格执行住院、出院标准和转诊、转院制度,不得无故拒绝、推诿、滞留和转让就医居民。

第四十七条 在居民住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要求进行登记,及时准确地将居民住院的医疗费用明细输入计算机,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上传医保中心。居民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让患者或其亲属核实住院医疗费用明细并签字,未经患者或其亲属签字的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如有争议,报医保中心处理。居民出院或急诊抢救终结带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7日量,慢性病不得超过15日量,中草药不得超过7天剂量。

第四十八条 居民因所住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在不转院情况下,需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治疗、购药的,需经所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审批。

第四十九条 恶性肿瘤(含白血病)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器官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异药物,实行定点管理,所患病种经医保中心认定后到指定的定点综合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疗机构治疗。定点管理结算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居民因本市市区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需转往外地诊治的,应由三级医疗机构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提出意见,医保科审核,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医保中心核准,方可转院。

第五十一条 居民医保不办理常驻外地和异地安置人员就医。

第五十二条 居民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五十三条 居民因违法犯罪、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自杀、故意自伤自残、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责任的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八章 医疗费的结算与报销

第五十四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应由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本人凭医保卡与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五十五条 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结算参考《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结算办法》。

第五十六条 居民一次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下(含起付标准)的,不视为一个住院人次。

第五十七条 居民外出期间因诊治急诊抢救病种目录所列疾病而发生的医疗费,通过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凭当地医院全部病历资料、住院医疗费明细、医疗费收据、医保卡,到医保中心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五十八条 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经批准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治疗、购药的,其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由批准医疗机构按规定报销,并列入本次住院费用。

第五十九条 转往外地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诊治终结后,通过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凭转往外地审批表、全部病历资料、住院医疗费明细、医疗费收据、医保卡,到医保中心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九章监督考核

第六十条 各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当每年向本辖区居民公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年龄居民参保名单,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十一条 居民有权对医保中心、劳动保障工作站、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居民医保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督,群众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投诉和举报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二条 成立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和居民代表参加的居民医保基金监督委员会,对居民医保基金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十三条 医保中心负责对参保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和劳动保障工作站执行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参保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和劳动保障工作站应积极配合。

第十章 奖惩

第六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且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或奖励。

(一)定点医疗机构认真执行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居民就医的各种信息,积极配合有关检查和考核,为保障居民基本医疗作出贡献的。

(二)劳动保障工作站认真执行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认真进行入户调查,按时办理参保登记,及时足额收缴居民医保费,及时呈送各种报表,如实提供居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对其医疗费报销严格把关的。

(三)医保中心工作人员积极宣传和认真执行居民医保政策、规定,坚持原则,敢于抵制不正之风,及时纠正或处理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为居民医疗保险事业做出突出成绩的。

(四)居民主动检举和揭发定点医疗机构、劳动保障工作站、医保中心违反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的行为,使居民医保基金免受损失的。第六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医保中心应按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并给予通报批评;通报批评超过3次的,停机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中止协议;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必要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核实患者是否属于参保居民,造成冒名顶替就医的。

(二)采用挂名住院、编造病历、住院病历与住院医疗费明细不符的。

(三)推诿、滞留或转让病人的。

(四)不能保证居民必需的检查、治疗和用药,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串换诊疗项目和药品,将不符合规定的诊疗项目和药品列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医疗费范围的。

(六)违反诊疗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规定乱收费的。

(七)检查、治疗、用药与病情不相符的。

(八)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的。

(九)其他违反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的。

第六十六条 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居民医保基金损失的,医保中心除追回损失外,可给予通报批评,并可暂停其享受医保待遇。必要时,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他人提供本人医保卡和病历本,造成冒名顶替就医的。

(二)虚报冒领医疗费的。

(三)其他违反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的。

第六十七条 医保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劳动保障部门追回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损公肥私的。

(二)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谋取私利的。

(三)违反规定,将居民医保基金挪作他用的。

(四)因渎职造成居民医保基金损失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居民因突发性、流行性疾病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救治医疗费,由政府综合协调解决。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由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8.土地收储项目问题事宜通知 篇八

为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推进新农村建设,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城区土地收储项目有关问题决定通知: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号)精神,县人民政府对全县融资平台公司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现保留九江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城投公司”)为政府融资平台。

二、城区土地收储项目,是我县推进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点项目,项目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由项目土地出让收入偿还债务性资金的本息。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决定由县城投公司作为投融资建设的主体,负责项目投融资、建设实施和贷款偿还等工作,并授权县城投公司负责对本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实施开发整理和征地补偿。

三、项目总投资12678.25万元,资金筹措来源为:项目自有资本金2678.25万元,向银行融资10000万元。县城投公司要确保项目资金的及时投入和工程的顺利完工。

四、项目包括土地征用费、土地报批费、拆迁补偿及安置补助费、预备费用等全部建设投资以及贷款利息等费用纳入项目可出让1020亩土地的土地储备开发成本,本次项目整理出的1020亩土地出让收益连同土地储备开发成本扣除15%四项提留基金后一并返还城投公司,用于平衡项目建设资金需要,并作为贷款偿还的资金来源,不得挪作他用。

五、县财政局要切实做好该项目的资金拨付工作,将1020亩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四项提留基金后返还至城投公司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土地出让金归集账户。

六、同意县城投公司将其名下所有的`150亩商住出让性质土地使用权证为该项目提供抵押担保。

七、同意县城投公司制定的土地出让计划,县国土局负责协调分年度对整理出的具备条件的地块合理安排上市交易。

八、县城投公司对建设资金要严格按照工程项目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和使用,项目的建设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履行招投标手续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九、为保证项目资金合理合规使用,由县政府与县财政局、贷款银行、县城投公司签订《城区土地收储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协议》,明确项目建设资金的具体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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