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备案程序说明

2024-07-31

劳动用工备案程序说明(通用10篇)

1.劳动用工备案程序说明 篇一

劳动用工备案程序及内容

(一)用人单位招用、调入职工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备案程序

用人单位招用、调入职工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调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用人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3、用人单位招用、调入职工备案花名册一份;

4、用人单位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一份;

5、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一份;

6、签订《劳动合同书》文本一份。

(二)解除、终止职工劳动合同的备案程序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备案时,用人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文本一份;

4、解除或终止职工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一份;

5、双方签订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一式四份;

6、上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劳动合同备案,劳动用工备案 篇二

劳动用工备案操作流程

1、初次备案的单位,请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套(所有原件出示)及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用人单位网上开户申请表一份。若单位使用自制版劳动合同书,请一并携带到劳动关系科(318室)送审。

2、办理劳动合同签订备案,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备案的单位必须先在网上进行用工登记备案,然后再进行纸质备案。1)网上备案: 信息录入:点击或是进行信息录入。信息录入时要认真核对,避免录入错误,一旦录入有误,请携带错误人员的劳动合同书一份到劳动关系科修改。解除、终止:请点击 查询进行处理。注意事项:

①信息录入时两种方式任选一种。使用批量上传时,请在批量上传界面下载“excel模板下载“,并严格按照模板中的格式录入。,输入职工信息查询或是直接点击②批量上传完成后,点击“提交待核对数据”

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有劳务派遣人员的在“职工类别”中选择“在岗人员”。

信息提交:录入完成后。点击左方提交按钮。2)纸质备案所需资料: 劳动合同签订备案: ①职工花名册一式两份 ②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 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备案:

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花名册一式两份 ②备案的劳动合同书原件一份

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一式四份篇二:劳动用工备案办理流程 附件2:

劳动用工备案办理流程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用人单位招用职工的备案程序

1、用人单位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或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持用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就业服务机构的招用职工登记表,劳动者本人的《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4、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

5、已填写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劳动用工备案表》;

6、备案部门要求的其他手续。

新办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在招用后30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经审查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劳动用工备案表》上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并注明备案日期。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备案程序

1、用人单位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或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持用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上期已履行的劳动合同文本一份及《劳动用工备案表》;

4、续签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

5、《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和《劳动用工备案表》;

6、备案部门要求的其他手续。

用人单位应在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经审查后,在《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劳动用工备案表》上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并注明备案日期。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1、用人单位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或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持用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变更前劳动合同文本及变更依据、《劳动用工备案表》;

4、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

5、《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和《劳动用工备案表》;

6、备案部门要求的其他手续。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等发生变更后,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变更后30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审查后,在《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及《劳动用工备案表》上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并注明备案日期。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用人单位的注销

1、用人单位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或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持用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退休手续、《劳动用工备案表》;

4、宣布注销用人单位的文件、法院破产终结公告、工商部门注销登记证明;

5、《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和《劳动用工备案表》;

6、劳动者本人的《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注销就业登记的手续;

7、备案部门要求的其他手续。

用人单位应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审查后,在《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劳动用工备案表》上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并注明备案日期。

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注销之日起15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注销手续。附件2:

劳 动 用 工 备 案 表说明:

1、请用人单位在备案的事项的()中画√,并填写相关内容。

2、本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用人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存档。篇三:企业劳动用工备案流程 企业劳动用工备案流程

一、申请开通网上用户

填写《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用人单位开户申请表》(附件1),书面上报; 填写《用人单位信息表》(附件2)和《劳动用工信息表》(附件3),以电子版上报。(表格内涉及时间的格式一律填写为“xxxx-xx-xx”)。

其中《劳动用工信息表》需输入已有的全部劳动者信息。

二、劳动用工变动备案手续(书面备案与网上备案同步进行)网上备案系统开通后,企业如有人员变动,按下面程序办理:

(一)书面备案

书面填写《劳动用工变动登记表》(附件4)和《劳动用工变动花名册》(附件5),并持有关材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1、增员所需材料: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⑵招工登记表、大中专毕业生技校生派遣证、复转军人安置信、调动函、失业职工介绍信、劳动人事代理证明等其中一项。

2、减员所需材料: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或花名册;⑵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⑶其他证明:死亡、退休证明等其中一项。

3、续签所需材料: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或花名册;⑵新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网上备案

登录劳动用工备案系统网站(网址ldyg.mohrss.gov.cn,用户名为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密码为888888)。

新增劳动用工备案:录入劳动者信息,完成后点击“保存”—“提交”。劳动用工批量上传:人员较多时可下载电子表格,填写完毕后上传。具体步骤如下:点击“劳动用工批量上传”—“excle模板下载”,表格下载填写完毕后点击“上传excle数据”—“提交待核对数据”—“提交”,即可完成数据上传。

劳动用工综合管理:选择劳动者,根据用工变动情况点击“终止”(“解除”、“续订”)—“提交”。

三、劳动用工变动备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用人单位提报的书面和网上备案信息,出具有关备案证明。用人单位凭劳动用工备案有关证明,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职工失业登记、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3.企业劳动用工备案流程 篇三

一、申请开通网上备案系统

1、填写《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用人单位开户申请表》(附件1),书面上报;

2、填写《用人单位信息表》(附件2),通过电子邮件以电子版上报,电子信箱:。

附件2上报后,经审核通过,即开通网上备案系统。

3、网上备案系统开通后,登陆劳动用工备案系统网站(网址ldyg.mohrss.gov.cn,用户名为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密码为888888),将现有人员上传录入到系统,程序如下: 新增劳动用工备案:录入劳动者信息,完成后点击“保存”—“提交”。

劳动用工批量上传:人员较多时可填写电子表格,填写完毕后上传。具体步骤如下:将人员信息录入到“附件3 劳动用工信息表”,点击“劳动用工批量上传”,点击“浏览”,选择填写完毕的“附件3 劳动用工信息表”,点击“上传Excle数据”—“提交待核对数据”—“提交”,即可完成数据上传。

二、劳动用工变动备案手续(书面备案与网上备案同步进行)

网上备案系统开通后,企业如有人员变动,按下面程序办理:

第一步:网上备案

增加人员时,用人单位在办理书面劳动用工备案前需登陆劳动用工备案系统网站,将需书面备案的人员信息录入到劳动用工备案系统(见第一项“申请开通网上备案系统”中的第3条)。其他人员变动时,点击“劳动用工综合管理”:选择劳动者,根据用工变动情况点击“终止”(“解除”、“续订”)—“提交”。

第二步:书面备案

填写《劳动用工变动登记表》(附件4)和《劳动用工变动花名册》(附件5),并持有关材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1、增员所需材料: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⑵招工登记表、大中专毕业生技校生派遣证、复转军人安置信、调动函、失业职工介绍信、劳动人事代理证明等其中一项。

2、减员所需材料: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或花名册;⑵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⑶其他证明:死亡、退休证明等其中一项。

3、续签所需材料: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或花名册;⑵新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三步:出具备案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用人单位提报的书面和网上备案信息,出具有关备案证明。用人单位凭劳动用工备案有关证明,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职工失业登记、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4.企业劳动用工备案流程(精选) 篇四

一、申请开通网上用户

填写《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用人单位开户申请表》(附件1),书面上报;

填写《用人单位信息表》(附件2)和《劳动用工信息表》(附件3),以电子版上报。(表格内涉及时间的格式一律填写为“xxxx-xx-xx”)。

其中《劳动用工信息表》需输入已有的全部劳动者信息。

二、劳动用工变动备案手续(书面备案与网上备案同步进行)

网上备案系统开通后,企业如有人员变动,按下面程序办理:

(一)书面备案

书面填写《劳动用工变动登记表》(附件4)和《劳动用工变动花名册》(附件5),并持有关材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1、增员所需材料: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⑵招工登记表、大中专毕业生技校生派遣证、复转军人安置信、调动函、失业职工介绍信、劳动人事代理证明等其中一项。

2、减员所需材料: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或花名册;⑵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⑶其他证明:死亡、退休证明等其中一项。

3、续签所需材料: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或花名册;⑵新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网上备案

登录劳动用工备案系统网站(网址ldyg.mohrss.gov.cn,用户名为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密码为888888)。

新增劳动用工备案:录入劳动者信息,完成后点击“保存”—“提交”。

劳动用工批量上传:人员较多时可下载电子表格,填写完毕后上传。具体步骤如下:点击“劳动用工批量上传”—“Excle模板下载”,表格下载填写完毕后点击“上传Excle数据”—“提交待核对数据”—“提交”,即可完成数据上传。

劳动用工综合管理:选择劳动者,根据用工变动情况点击“终止”(“解除”、“续订”)—“提交”。

三、劳动用工变动备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用人单位提报的书面和网上备案信息,出具有关备案证明。

用人单位凭劳动用工备案有关证明,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职工失业登记、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联系单位: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

5.劳动用工备案应该如何办理-唐山 篇五

一、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二、劳动用工备案的主要内容。劳动用工备案分初次备案、变动备案和注销备案:

(一)初次备案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含改制和破产重组单位)应当在成立30日内办理初次备案。尚未建立用工备案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要求时限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1、办理流程:开通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录入单位信息→打印资料和导出电子版文件→开户领取《劳动用工备案手册》和申报账户通知单。或选择窗口系统开户录入信息。

2、申办材料:用人单位依法取得的登记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劳务派遣公司还应当提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变动备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新签或续签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事实发生之日起10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变动备案。

1、办理流程:用人单位录入信息→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网络上报→携带相关材料报备案部门审核盖章→就业失业登记。经审核存在问题的,需补充完善后重新申报备案。

2、申办材料:

①新增人员和续签(补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书》(一式二份)、《劳动合同订立情况管理台帐》(一式五份)等。劳务派遣用人单位还需要提供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动者是初次就业的,还需提供《用人单位录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审核备案表》。劳动者岗位为技术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

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订立情况管理台帐》(一式五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一式五份)以及发生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辞职或协议、处理决定及工会意见、依法裁员以及退休或死亡等事实材料。

(三)注销备案

用人单位发生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等情况时,应当在30日内办理注销备案。

1、办理流程:办理职工终止备案→填报注销备案信息→办理注销备案。

2、申办材料:《劳动用工备案手册》、法院和工商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三、《劳动用工备案手册》情况年报

在系统中添加现在的,录入本单位上信息,携带导出的年报信息电子文件和《劳动用工备案手册》,到劳动用工备案机构办理。每年的1—5月为办理年报时间(不另行通知)。

四、其他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定的《劳动合同书》文本应当先通过人社行政部门审核后使用,人社行政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愿选择。

6.沈阳市劳动用工备案表 篇六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表

用人单位编码:职工编号:

说明:本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保存一份,装入劳动者档案一份。-1-

附件2: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职工名册

用人单位编码: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2-

附件3: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续签)备案职工名册

用人单位编码: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3-

附件4: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变更)备案职工名册

用人单位编码: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4-

附件5: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用人单位编码:单位养老保险编码:职工编号:

-5-

附件6: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解除或终止)备案职工名册

用人单位编码: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7.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录入工作的通知 篇七

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

2007 年9 月,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了《 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劳发[2007 ]179 号),全市建立以劳动合同管理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要求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将招用劳动者,与劳动者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备案。

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目的在于建立我市劳动用工基础数据库,依托劳动保障“金保工程”业务专网,逐步实现省、市、县三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的交换与共享,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实行动态监控,并实现全市就业、社会保险、劳动关系各业务间的联动,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更加快捷、便利和高效的服务。目前,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已全面启动,已有9.2 万条用工备案信息录入了用工备案系统。现就进一步开展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录入下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的范围和内容

全市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要求尽快将本单位招用劳动者,与劳动者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录入到“劳动用工备案”系统中。

备案系统要求各单位将三部分的信息分别按顺序录入:第一步是“单位指标填报”,录入本单位的基本信息;第二步是“个人指标填报”,录入本单位劳动者的个人信息;第三步是“用工备案填报”,录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等情况。

二、备案录入操作简要说明

各用人单位直接登录“大连劳动保障网”,以本单位的社会保险编号为用户名、默认初始密码6 个1 进入“劳动用工备案”系统(建议各单位进入系统后在“系统管理”板块中及时修改密码,以保证本单位数据的安全),将本单位的用工信急录入到系统中。我们建立了一个邮箱:ldygba2008@163.com,密码是:20082008。在这个邮箱中有几组幻灯片,对用工备案系统以操作演示的方式做了详细的讲解,各单位可直接进入邮箱下载。如在操作的过程中有疑问,可将问题及联系电话发到这个邮箱中,我们将有专人进行解答。

三、与办理其他劳动保障业务相关的问题

为方便用人单位,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从2009 年8 月1 日起,用人单位如需办理“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及“集体合同审查备案”业务,将不再需要提供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等资料,经办人员将通过劳动用工各案系统中的信息对企业的用工情况进行核查。

8.劳动用工备案程序说明 篇八

大 连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劳发[2007]179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动用工

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秩序,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率,根据《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6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劳社发[2007]48号)的有关规定,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大连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通过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有利于及时掌握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进一步增强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对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各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使我市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在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机制普遍建立;到2008年底,依托劳动保障“金保工程”业务专网,实现省、市、县三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的交换与共享,使我市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体系基本形成。

二、切实加强领导,推动劳动用工备案制度顺利实施

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也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劳动关系、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劳动用工登记工作小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用工登记与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相互衔接,提高工作效率,实现资源共享。要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必要的资金投入,配备相应人员及必要的设备,为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创造条件,确保劳动用工备案制度顺利实施。

三、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落到实处

各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的原则,尽快制定本地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落实工作责任。要深入开展对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宣传,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真正了解建立这项制度的重大意义。要按照效能建设的要求,改进工作方式,优化工作程序,设立必要的工作窗口和联系渠道,充分利用已有的劳动保障信息网络等现代化手段,提供制式表格下载服务,为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登记提供便捷的服务。同时,可采取提前通告、上门服务、跟踪催办和监督检查等办法,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办理用工备案。要建立劳动者信息查询举报机制,劳动者可以直接或者通过网上到劳动保障部门查询用人单位是否给予登记,登记的内容是否真实。对劳动者举报用人单位没有登记或登记内容不真实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及时立案查处。

各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请于2007年10月20日前将本地区的实施方案报至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市劳动保障局将加强对区、市、县工作进展情况的指导和督查,建立调度制度,并按季度上报

工作进展情况。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劳动用工备案办法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7年10月16日印发

大连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6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劳社发[2007]4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劳动用工备案(以下简称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劳动用工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主体资格、用工行为以及劳动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工登记管理工作。

税务行政部门按照其职责,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用工备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用工登记 第五条用工备案内容包括:用工登记、劳动合同签订、解除、终止和失业登记等。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进行用工备案,并统一使用《劳动合同登记手册》。

第七条下列情形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用工备案:

(一)用人单位新招用员工的;

(二)已招用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与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

本办法实施前已招用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到所管辖劳动保障部门补办用工备案手续。

第八条用工备案可采取下列形式:

(一)直接备案,即用人单位将用工、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直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邮寄备案,即用人单位通过邮寄形式将用工、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网络备案,即用人单位通过网络形式将用工、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管辖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

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时,应到实际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

第十条用人单位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次办理用工备案时,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明副本、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十一条外地单位在本市以租赁柜台形式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持单位所在地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本市协作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和合作协议,在本市进行用工备案。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15日内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用工备案。

用人单位招用外籍人和港澳台人员在我市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理招用人员备案时,应提供《劳动合同登记手册》、与被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被招用人员的公民身份证、《失业证》、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名册等材料;招用国家实行就业准入工种(专业)的人员,须提供被招用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备案时,应提供《劳动合同登记手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名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退休手续等有关材料。

通过邮寄或网络备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查验上述材料。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用人单位办理招用人员登记手续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在《劳动合同登记手册》、《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名册》或《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名册》上加盖用工备案专用章,并注明备案日期。通过邮寄或网络备案的,应提供备案回执。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用人单位办理用工备案手续时,应实行微机化管理,并建立统一共享数据库。录入微机信息应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地址、组织机构代码、社会保险登记编号;

(二)劳动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公民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险编号;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间、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岗位(工种)、劳动报酬等。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保障资料审查、社会保险登记或依法申请变更登记,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额、结算保险待遇时,要出示《劳动合同登记手册》。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核准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时,要以《劳动合同登记手册》记载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人数为准。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税前扣除工资薪金实行备查制,在日常经营中应提供《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与被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被招用人员的公民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核实。

第二十条对拒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履行用工备案义务或备案内容不真实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

察机构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大连市劳动合同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则

9.劳动用工备案程序说明 篇九

(试行)》的通知

吉劳社薪字〔2007〕242号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中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吉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意义。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做好这项工作,对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动这项制度的全面建立和实施。

二、搞好协调配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工作,加强统一领导,指定机构、配备人员牵头负责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劳动工资、就业(职业介绍)、养老保险、监察、仲裁、行政审批、统计信息等相关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劳动保障部门内部各项涉及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相互衔接,实现资源共享,避免相同内容重复备案。

三、建立全省统一的劳动用工基础数据库。按照全省金保工程系统建设的整体规划和要求,统一编制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软件,建立全省统一的劳动用工基础数据库。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省里统一制定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和《职工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及时采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存量信息,并录入到劳动用工基础数据库。同时,要按照省里的统一要求,建立《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管理台帐》、《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管理台帐》、《职工退休审批情况管理台账》,全面掌握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变动信息,并及时录入到劳动用工基础数据库,实现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在此基础上,逐步搭建全省统一的劳动用工监督管理服务平台,实现全省劳动用工备案、个人信息查询、投诉举报受理和劳动保障监察四大功能。

四、做好劳动用工备案服务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健全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化手段,提供有关劳动用工备案表格的下载服务,公布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流程,为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劳动用工备案可以采取直接备案、邮寄备案和网络备案等方式办理,具备条件的地区要尽量实行网络备案方式。

五、加强对劳动用工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提前通告、跟踪催办和监督检查等手段,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要建立劳动者查询举报渠道,方便劳动者及时查询用人单位是否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备案的内容是否真实等情况。对不履行备案义务、备案内容不真实、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要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意义,促使用人单位主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对不按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例要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六、充分发挥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在政府宏观管理和市场监管中的作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对劳动用工备案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全面掌握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存量、变量以及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为制定劳动保障政策提供决策依据。特别是要通过劳动用工备案,动态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及时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维护职工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〇〇七年六月五日

主题词:劳动关系 用工备案 办法 通知

抄报:劳动保障部

抄送:省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领导小组成员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7年6月6日印发

(共印220份)

吉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吉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应按本办法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以下简称用工备案)。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均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用工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劳动用工情况,劳动保障部门对其主体资格、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核实并予以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用工备案管理的主管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经办机构或街镇乡、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办理用工备案。

第五条

用工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中省直用人单位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到省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市州、县(市、区)所属用人单位及在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个体经济组织到所在街镇乡或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办理用工备案。

第六条 用工备案的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性质、经济类型、行业类别、用人单位地址、组织机构代码等;

(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情况,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岗位工种、身份情况、参加工作时间等;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或解除等情况;

(四)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工资总额、平均工资、工资支付等情况;

(五)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包括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情况。

第七条 用工备案实行《劳动用工备案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制度,《手册》样本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制定。

《手册》由用人单位负责保管。《手册》是用人单位办理劳动保障事务的重要依据,《手册》记录的内容不得涂改。

《手册》实行年检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三月份前将上用工情况如实填入《手册》,报所属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年检。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对《手册》内容核实无误后,加盖“已年检”章,注明经办人和日期,并将有关工资收入分配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信息录入到《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

第八条 用工备案分为初次备案、变动备案和注销备案。

第九条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注册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用工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初次备案。

现有用人单位应当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存量情况进行初次备案。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办理初次备案时,应当向用工备案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其他用人单位依法成立取得的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劳动合同鉴证名册、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等;

(四)用人单位的用工备案数据导出文件或用工备案信息采集表;

(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 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初次备案信息核实无误后导入或录入《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并核发《手册》,注明经办人和日期,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进行变动备案:

(一)新招用人员或调入人员;

(二)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

1.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延;

2.劳动者辞职或调出;

3.劳动者被除名、辞退、开除等;

4.劳动者死亡;

5.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等;

6.其他应当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三)劳动者退休;

(四)其他应当进行变动备案的情形。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自招用人员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办理录用备案手续时,用人单位应当携带《手册》,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录用人员名册;

(二)劳动合同书;

(三)录用备案审核单;

(四)录用(招聘)职工表。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办理补签劳动合同手续时,应当自补签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原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变动备案。办理变动备案手续时,应当携带《手册》,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劳动合同书;

(二)劳动合同鉴证名册。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新调入人员,应当于调入之日起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于30日内办理完毕用工变动备案手续。办理变动备案时,应当携带《手册》,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工调动手续;

(二)劳动合同书;

(三)劳动合同鉴证名册。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办理完毕用工变动备案手续。办理变动备案时,应当携带《手册》,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劳动者辞职申请或职工调动手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决定和送达手续、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的相关手续;

(二)劳动合同书;

(三)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四)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名册。

第十七条 劳动者退休时,劳动保障部门在为劳动者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同时,直接办理用工变动备案。办理变动备案时,用人单位应提供职工档案、《退休审批表》和《退休人员审批汇总表》。

第十八条 对已办理完毕初次备案的用人单位,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对其提供的用工变动备案信息核实无误后录入《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进行注销备案:

(一)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用人单位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因合并、分立解散或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发生注销情形时,应当自注销之日起7日内,到所属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劳动用工注销备案手续。办理注销备案时,应当携带《手册》,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或吊销手续;

(二)劳动合同书;

(三)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四)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名册。

第二十一条 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供的用工注销备案信息核实无误后,录入《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收回《手册》,并在《手册》上注明经办人和日期,加盖“已注销”章。

第二十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固定经营活动的外地用人单位,应当到与注册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的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具体办理用工备案,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到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并提供真实的用工备案信息。

第二十四条

用工备案管理部门为用人单位办理用工备案应当即时受理,材料齐全的当日办结。

第二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监察人员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用工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妨碍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用工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劳动用工备案程序说明 篇十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需要持用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2、初招用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招用失业人员,需持劳动者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一个月内办理用工备案的,须持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4、招用应届或毕业二年以内大学生的,需持毕业证或报到通知书(毕业二年以上的须持就业失业登记证)

5、招用外国人的,需要提供其本人护照、《外国人居住证》和《就业证》

6、调入劳动者,须持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有效期为一个月)

7、加盖公章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表》2份《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职工名册》3份

8、文艺、体育等单位招用未成年劳动者的,需要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审批件

二、用人单位已招用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在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续签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上期已履行的劳动合同文本

2、加盖公章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续签)备案职工名册》3份

三、用人单位因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组织机构代码、劳动合同内容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输变更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后原件

3、法人代表变更后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加盖公章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变更)备案职工名册》3份

四、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7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注销的,应当在注销之日起7日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加盖公章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4份

2、经济性裁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裁员意见书

3、加盖公章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终止或解除)备案职工名册》3份

上一篇:疯狂的购书活动作文下一篇:2019年年度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