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案例

2024-07-08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案例(精选8篇)

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案例 篇一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十二五”发展规划》建设“节约型地铁”的要求,促进和规范合同能源管理在北京地铁节能减排项目中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资金为主并进行全过程服务,在合同期间与用能单位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收益;合同期满后,项目节能效益和节能项目所有权归用能公司所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三、设备部(节水节电办公室)负责地铁公司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具体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法律法规,了解和掌握政府相关政策,制定并改进公司合同能源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办法措施。

(二)会同相关部室、二级单位组织公司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的推广实施。

(三)协助、指导公司有关业务部室、各二级单位,开展合同能源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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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项目。

(四)负责协助节能服务公司向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北京节能环保中心)咨询、办理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的备案、申报等工作。

(五)参加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方案的内部评审。

(六)负责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效果及节能技术设备使用情况的汇总、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财务部负责地铁公司合同能源管理财务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具体包括:

(一)协调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效益的经费下达,包括项目合同期满后规定时限内(3年)节能收益在单位的留存和使用。

(二)组织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方案进行经济论证。

(三)配合、监督项目合同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节能服务公司节能分享收益(合同款)。

五、法规部负责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合同的管理及监督指导,具体实施按《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六、物资部负责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产变更的管理及监督指导,具体实施按《北京地铁实物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七、运营分公司、设备公司按照管理分工和设备设施维修委托协议,作为具体用能单位,负责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期论证、申报立项、方案确认以及工程实施的监管、配合和验收,并落实合同期满后的实物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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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节能服务公司的确定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按照合同能源管理为用能单位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可以是节能技术服务公司、节能产品生产厂商、节能产品销售公司。地铁公司范围内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的确定原则: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由国家或北京市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承担。

(二)一般通用设备节能项目,可通过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建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库中择优选取节能服务公司和节能设备、产品,也可咨询北京节能环保中心、北京节能环保促进会推荐产生。

(三)地铁专用设备及特种设备节能项目,应以设备生产厂家或其授权合作伙伴作为节能服务公司承担项目的实施。设备生产厂家以外的单位实施节能改造,其节能技术方案须经原设备厂家予以确认。

(四)公司鼓励并优先考虑各专业部室、二级单位结合更新改造、新线开通等运营生产实践,推荐先进的节能技术和综合实力强、服务意识高、有相关地铁业绩的单位开展合同能源管理。

(五)根据节能项目的技术特性、复杂程度,选择适宜的节能服务公司。对于单一产品、设备的节能改造,应优先选择产品生产厂商。对于复杂系统,应优先选择专业节能技术服务公司。

九、节能方案的确定

(一)为了获得最佳节能方案,宜选择不少于3家节能服务公司进行项目前期论证。按照项目节能量、节能服务公司的市场情况等不同条件,3 / 8

采用公司内部评选或招投标的方式最终确定节能服务公司和节能方案。

(二)节能方案内部评审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设备部会同财务部、法规部等专业部室和具体用能单位进行。根据项目需要,可邀请北京节能环保中心推荐相关专家参加评审或委托其代为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公司主管领导审定。

十、项目管理

(一)合同签订

1、由具体用能单位代表公司作为合同甲方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合同,示范或重大项目由公司指定签署合同单位。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3、对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含)以上,拟申请北京市财政奖励资金的项目,须到北京节能环保中心进行项目备案。

(二)节能量确认。节能量和能耗基准的确定应参照《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GB/T 13234-2009)等标准,并得到合同甲乙双方的共同确认。节能量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检测与验证。

(三)偿还方式。在项目合同期内,合同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节能服务公司节能分享收益(合同款)。

(四)甲方节能效益

甲方合同期内及合同期满后规定时限内(3年)的节能收益纳入地铁公司节能专项基金,用于支持节能技术研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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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程实施。执行地铁公司现行相关规章、制度、办法。

十一、项目验收

(一)正线范围内年节能量在100吨标煤(含)以上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由设备部会同相关部室、单位进行验收。

(二)正线范围内年节能量在100吨标煤以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运营分公司申报立项的,由运营分公司组织、相关设备公司参加验收;设备公司申报立项的,由设备公司组织、运营分公司参加验收。

(三)厂区、车辆段范围内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由设备部会同相关部室、单位进行验收。

第四章 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流程

(一)初始与用户接触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进行初步接触,就用户的业务范围、所使用的耗能设备类型、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基本情况进行交流,以确定用户重点关心的能源利用方面等问题;然后向用户介绍节能服务公司的基本情况、业务运作模式及对用户潜在的利益等,向用户重点指出具有节能潜力的项目,解释合同能源管理的有关问题;最后确定节能服务公司可以介入的项目。

(二)初步能源检测与能源审计

节能服务公司通过用户的安排,对用户进行实地考察与调研,对用户能源消耗的各个环节进行监测,对用户的设备台帐进行分析,对用能设备及其运行情况进行检测,对设备数量、额定参数、运行状况及操作方式等进行详细记录,同时重点发现可能具有重大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

(三)估算节能量

根据用户提供的能耗台帐以及用能设备检测结果,对拟建议的节能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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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估算出潜在的节能量。

(四)初步的节能项目建议

节能服务公司起草并向用户提交一份节能项目建议书,描述所建议的节能项目的概况、使用的节能设备产品、节能投资和项目估算的节能量。双方一起审查节能项目建议书,准确认识节能项目的技术条件以及其他各种问题。

(五)签署意向书

节能服务公司确定用户是否愿意继续该节能项目的开发工作,并就拟议中的节能服务合同条款向用户做出解释,保证用户完全清楚他们的权利和义务。通常情况下,如果详尽的能耗调研确实证明了项目建议书中估算的节能量,则应要求用户签署一份节能项目意向书,使用户确认该节能项目。

(六)详尽的能耗调研

节能服务公司对用户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详细的调查,对拟议节能项目的节能量进行更为精确的分析计算。节能服务公司与节能设备供应商取得联系,了解项目中拟采用的节能设备的价格。在确定“基准年”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度量该项目节能量的“基准线”。

(七)合同准备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协商,就拟议中的节能项目实施准备一份节能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项目投资额,合同双方的投资比例,规定的项目节能量,节能服务公司和用户双方的责任,节能量的计算方法以及如何测量节能量,节能效益的分享类型等。同时,节能服务公司要准备包括项目工作进度表在内的项目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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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项目被接受或拒绝

如果用户对拟定的节能服务合同条款无异议,同意由节能服务公司来实施该节能项目,双方正式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合同的开发工作到此结束。节能服务公司应将详尽的能耗调研过程中的费用支出计入该项目的总成本中。假如用户无法与节能服务公司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最终放弃该项目,而详尽的能耗调研工作确实证明了项目建议书中的预期节能量,那么节能服务公司在准备详尽的能耗调研过程中的费用支出,应由用户支付。

(九)签订合同

节能服务合同由节能服务公司和用户双方的法人代表签订。节能服务公司和用户双方的律师都应该参与节能服务合同条款的商定和合同文本的准备。

(十)监测

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对改造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必要的监测工作,以建立节能项目的能耗“基准线”。这一监测工作必须在更换现有用能设备之前进行。

(十一)工程设计

节能服务公司组织进行节能项目所需要的工程设计工作。并非所有的节能项目都需要有这一步骤,如照明改造项目。

(十二)项目建设与安装

节能服务公司按照与用户协商一致的工作进度表,建设项目和安装合同中规定的节能设备,确保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对所安装的设备运行情况做详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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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项目验收

节能服务公司要确保所有设备按预期目标运行,培训操作人员对新设备进行操作,向用户提交记载所做设备变更的参考资料,并提供有关新设备的详细资料。

(十四)监测节能量

根据合同中规定的监测类型,完成需要进行的节能量监测工作。监测工作要求可能是间隔的,也可能是一次性的,或者是连续性的。确定节能量是否达到合同规定是极其重要的环节之一。

(十五)项目维护和培训

节能服务公司按照合同条款,在项目合同期内,向用户提供所安装设备的维护服务。对节能服务公司最为重要的是分享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节能服务公司应与用户保持密切联系,以便对所安装设备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快速诊断和处理,同时继续优化和改进所安装设备的运行性能,以提高项目的节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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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案例 篇二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现状分析

目前节能服务企业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实务中, 主要存在以下四种核算模式:

(一) 存货准则核算模式

即认为节能服务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向用能单位提供的是自产的节能设备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 其实质类似于分期收款的节能设备和后续节能服务的混合销售。笔者认为:就“实质重于形式”而言, 节能设备购置在本质上是节能服务公司的一项资产投资业务, 通过折旧或摊销方式转化为货币资产。取得的收入是节能服务收入, 而非销售节能设备的收入。所以无论是从业务性质上还是从交易实质上分析, 都不符合存货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 BOT项目核算模式

此种模式即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参照B O T项目处理方式进行核算。B O T是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 建造期间, 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 项目公司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采用这种核算模式的企业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也要经历建造——经营——转移这一过程, 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相符。笔者认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 B O T的 (建设—经营—移交) 项目是为了缓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增加与投资资金紧张的矛盾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投资模式。政府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非政府部门的投资者签订特许权协议, 授予投资者承担该项目的融资、建设、经营和维护的权利。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内, 投资者通过向设施使用者收取费用, 来回收项目投资、经营和维护成本, 并获取合理回报;同时, 政府部门拥有对这一基础设施项目的监督权。特许期届满后, 投资者将该基础设施项目无偿地移交给政府部门。可见, B O T项目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两者在运营模式上还是有很大差别的。因此,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也不适用BOT核算方式。

(三) 融资租赁核算模式

此种模式认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就是节能服务企业按照客户的要求建造的特殊固定资产, 在合同期分期收回投资并获得收益, 合同期满将资产所有权转移给客户。且资产多为专用设备, 一般只有用能企业才能使用, 所以与准则中的融资租赁规定相吻合。笔者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下的节能设备在合同期内资产所有权仍属于节能服务企业, 用能企业只拥有使用权, 而且未来的节能收益并不能确定, 与节能设备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没有全部转移给用能企业。节能服务企业在合同期内要对资产进行折旧或摊销, 而用能企业无法视同自有固定资产入账, 支付的租金已列入当期损益, 也不允许再计提该项资产的折旧或摊销。而且该资产在合同期的使用中因运营的需要可能不断的发生投入, 所以事先很难确定资产的价值。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合同期通常远短于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 与融资租赁规定的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相悖。而且租赁期发生的正常维护费用由出租方承担而不是承租方, 与融资租赁的规定不同。能源管理合同条款表现为效益分成而不是固定租金的收付, 通常是确定一个节能额的分成百分比, 而不是一个绝对额。对节能服务企业来讲也是一种未来的不固定的服务收入, 对客户来讲也是一种未来不确定的支出, 具有波动性。这就导致无法按照融资租赁的核算要求计算最低付款额和最低收款额。

(四) 经营租赁核算模式

此种模式认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属于经营租赁业务, 节能服务企业建造的设备是未来出租的固定资产, 未来从用能企业获取的收益中, 一部分是投资成本的回收, 一部分是租金收益, 合同期内, 节能服务企业将各期取得的收益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收益;而用能企业由于设备在合同期内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 按各期的节能收益的一定比例向节能服务企业的支付设备使用费 (即租金) 通常按直线法计入当期支出。与准则中的经营租赁一致, 应按照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进行核算。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 能源管理合同的履行需依赖特定资产, 即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建造的节能设备, 该节能设备虽然形式上是由节能服务公司使用管理, 但是这种使用管理是受到用能单位限制的, 在合同期内, 合同条款对节能服务公司在运营设备期间的服务类型、服务对象、服务价格进行了限定, 因此节能设备的实际使用权在用能单位, 即节能设备的使用权发生了转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释义, 确定一项协议是否属于或包含租赁业务, 应重点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履行该协议是否依赖某特定资产;二是协议是否转移了资产的使用权。所以, 合同能源管理应该属于租赁业务范畴。

综合分析上述四种核算模式, 相比较而言, 合同能源管理更多的是经营租赁的表现形式, 特别是合同期内的诸多不确定要素, 也使得采用经营租赁核算方式更加简单、直观。在此, 笔者认为, 可以将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界定为一种特殊的经营租赁业务, 即在租赁结束时双方发生了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 这种转移双方基本都是以赠予与受赠的方式完成, 而且现行的税收政策也是这样规定的。对节能服务企业来讲, 该资产随投资的回收基本已折旧或摊销完毕, 账面价值几乎为零, 只需做简单的资产清理;对用能企业来讲, 不需另行支付资产价款, 只是取得资产所有权, 账务上也只是同时增加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为此, 笔者建议现阶段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拟参照租赁准则中经营租赁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二、完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的制度性考量

(一) 从长远考虑, 应加快制定出台合同能源管理特殊业务的会计核算准则

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 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 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 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因此, 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我国长期的战略性产业, 从合同能源管理未来的发展要求出发, 很有必要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单独制定企业会计准则, 以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会计核算。为此, 财政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组织相关专家和实务工作者, 在深入调研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运作模式和会计核算情况的基础上, 抓紧起草《企业会计准则X号——合同能源管理 (征求意见稿) 》, 在充分、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尽早制定出台并实施《企业会计准则X号——合同能源管理》, 以满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的现实需要, 促进我国节能服务产业的健康顺利发展。

(二) 从短期看, 应发布租赁准则解释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

在目前财政部尚未出台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相关会计准则的情况下, 可先通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的方式, 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具体核算方法作出统一规定。现阶段, 节能服务企业应当在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后, 根据现行有关会计准则、解释和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税收政策的精神, 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的特点和交易实质进行判断,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采取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实务操作。

三、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处理方法的具体建议

根据租赁准则中经营租赁的相关规定, 对现阶段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各阶段经济业务事项的账务处理, 提出如下具体建议:

(一) 项目前期阶段

项目前期阶段主要包括项目拓展阶段、项目方案阶段以及项目合同阶段。项目前期阶段经济业务应通过设置“生产成本”或“劳务成本”、“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等科目进行核算, 用来归集相关的前期费用。在项目前期阶段发生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聘请专家的劳务费、交际应酬费等费用应根据受益原则, 直接为该项目提供劳务 (工程技术部) 的, 应计入“生产成本”或“劳务成本”, 行政管理部门 (综合管理部) 或销售部门 (市场营销部) 发生的费用应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即相关费用发生时, 借记“生产成本”、“劳务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二) 项目建设阶段

项目建设阶段的主要经济业务内容包括:采购原材料、设备, 组织项目施工、安装和调试等。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 节能服务企业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 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节能服务公司应将购建的资产, 以及开发和购置的无形资产分别确认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因此, 项目建设阶段应通过设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科目, 核算根据项目设计要求采购原材料、设备, 组织项目施工、安装和调试, 以及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合理支出。

为区别节能服务公司内部自用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核算时, 应在“固定资产”科目下设置“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二级科目;应在“无形资产”科目下设置“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二级科目。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购建的账务处理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

1.购入不需要安装的节能设备时, 借记“固定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等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2.购入需要安装的节能设备时, 节能服务公司应将相关的成本费用可先通过“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科目进行归集;安装完毕, 投入使用后转入“固定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科目。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 项目建设阶段购入设备、材料时, 按实际发生额, 借记“在建工程——X 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2) 发生施工、安装和调试等费用支出时, 借记“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3) 项目完工结转成本时, 借记“固定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科目。

3.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增值税免税条件的, 购入设备、材料等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借记“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科目。

合同能源管理无形资产购置的会计账务处理如下:按购置成本, 借记“无形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三) 项目实施阶段

项目实施阶段的主要经济业务包括对项目的运行管理, 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组织安排好项目资产的管理、维护和检修, 与用能企业共同监测和确认节能项目在合同期内的节能效果, 分享收益等。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 节能服务企业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 应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计提折旧或摊销。项目实施阶段经济业务应通过设置“生产成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和“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核算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和摊销费用, 并确认节能效益分享收入。项目实施阶段的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计提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折旧时: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 贷记“累计折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科目。

2.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摊销合同能源管理无形资产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记“累计摊销——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科目。

3.根据有关规定, 合同能源管理应属于节能公司的主营业务, 相关的收入、成本应通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核算。

(1) 发生的管理、维护和检修费用等费用化的后续支出, 应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 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

(2) 按合同约定分享节能收益, 收取节能服务费确认收入时, 借记“应收账款——XX用能单位”科目,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X 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科目。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增值税免税条件的, 借记“应收账款——XX用能单位”科目,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收入”科目。

(3) 收取节能服务费资金时,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应收账款——XX用能单位”科目。

(4) 期末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成本”科目, 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4.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节能服务企业应分别核算各项目的成本费用支出额。对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划分不清的, 应合理进行分摊, 期间费用的分摊应按照项目投资额和销售 (营业) 收入额两个因素计算分摊比例, 两个因素的权重各为50%”。

(四) 项目期满移交资产阶段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期满后, 应将节能设备从节能服务公司无偿转移到用能单位。项目期满移交资产时, 应通过设置“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支出——非公益性捐赠”等科目, 核算移交过程中的相关支出。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 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 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 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 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按照上述规定, 合同期满后, 节能服务企业移交节能设备等资产时的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1.节能服务企业应将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全部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再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即先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X 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科目;再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公益性捐赠”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2.移交无形资产时, 根据合同能源管理无形资产的账面净值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公益性捐赠”科目、借记“累计摊销——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科目;根据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 货记“无形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科目。

摘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是节能服务领域的一项新兴业务, 尚未建立统一的会计标准, 实际工作中存在不规范的现象。目前, 实务中一般采用存货准则核算模式、BOT项目核算模式、租赁准则融资租赁核算模式和适用租赁准则经营租赁核算模式等几种不同的核算模式, 非常混乱和模糊。笔者经过潜心研究, 通过对现状和制度等层面的详细考量, 提出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分阶段的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模式。该模式包括:项目前期阶段、项目建设阶段、项目实施阶段、项目期满移交资产等四个阶段的账务处理。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模式

参考文献

[1]张明贤.论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及节能效益分配型财务核算方法[J].中国总会计师, 2011 (5) .

[2]杨仁标.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会计处理初探[OL].浙江电力优秀管理论文大赛, 2013-9.

[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4]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5]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释义.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案例 篇三

摘 要:本文主要从节能服务公司收入确认的思路出发,在深入研究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及会计实务经验的基础上,对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两种做法进行了研究,分别阐述了其各自的纳税特点,对比了两种方法的优缺点,提出了合同能源管理收入确认的一般思路。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企业;收入;税收

前言:随着西方发达国家对能源和环境问题的重视和企业节能意识的提高,以提供节能升级和改造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ESCO)在20世纪70年代迅速崛起,一种新的节能机制——合同能源管理首先在美国、加拿大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ing),是指节能服务企业按照合同规定为客户提供节能改造服务和融资服务,并从用能单位改造后的节能效益中取得投资回报和经营利润的一种新型商业运作模式。具体来讲,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就项目节能指标、技术支持和投融资方式达成一致并订立合约,在合同期内,为客户提供用能诊断、项目设计改造、融资等一系列相关服务,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建设改造项目的所有权,对整个项目工程运行的管理和运营负责,通过用能企业的节能效益中获取其投资回收和营业利润;合同期结束后,节能设备整体被无偿移交给客户,此后由用能单位自己继续经营项目。

我国引入合同能源机制较晚,但近年来,在我国政府的大力引导和扶持下,我国的节能服务的新模式也得到了快速发展。

2010年4月,国家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 号)文件(下面简称为《通知》)、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合同能源管理提供了制度参考。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运作模式

(一)类似工程总承包模式。在《通知》颁布以前,我国没有相应于合同能源管理收入确认和税收的制度,不少人把这种制度看做是类似于工程总承包的的一种机制。不同之处在于,合同能源项目具有节能服务公司投资的特点,客户在项目建造之初不付费用,在合同期间以节能效益给节能服务公司支付服务费,相当于分期付款。而从税收的方面来说,节能服务公司会根据项目的总体造价、节能收益、利率等方面的因素与客户商定价款分期支付的金额和期数,并根据开具各种发票确定企业所得税。对于建造过程中发生的设备费、工程费,视同客户购买,节能服务公司在成本价的基础上合理上浮后给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客户以此进行进项税抵扣;而节能服务公司根据设备、工程费和成本的差额缴纳增值税。对于提供技术服务获得的费用,节能服务公司需要按应税劳务的5%缴纳营业税。

(二)EMC模式。EMC模式与BOT模式相似,是一种建设方提供的“建设——经营——移交”的合同。采用这种模式,企业应该按照应收价款的公允价值确认建造收入,并分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1)若节能服务企业根据合同,有权在项目建设成后的一定期间内,从接受节能建设改造合同另一方无条件地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或其他金融资产作为报酬的;或当经营项目公司期间收取的相关服务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时,由合同授予方根据约定补偿的差价,节能服务企业应当将其作为金融资产进行计量。(2)若根据合同规定,节能服务企业在建设完成后,从事相关项目经营活动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节能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数额不能确定时,节能服务公司不能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而应当在收入确认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

从税务方面来说,节能服务以前不被税务机关认可为一种“服务”,在国务院颁布《通知》之后,它才正式被规属于“服务业”,根据营业收入额征收营业税,并可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优惠。不过随着2012年国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扩展到现代服务业,节能服务产业也开始由征收营业税转变为征收增值税。根据财税 [2011]111 号文件,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包含在研发和技术服务下,相关企业属于“营改增”的试点范畴。根据相关规定,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缴纳税率,并可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以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但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

二、两种模式的比较

从税收的角度说,由于把节能服务公司简单地看成是一般销售企业,销售节能设备价款和设备成本间的差额要缴纳增值税不能减免,节能服务收入相应的营业税可以减免,这使得节能企业要多缴纳一部分增值税,实际收入减少。第二种模式的会计处理更多的从这类业务的经济实质出发,更好地体现了会计核算中“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而且,这种模式可以充分利用现行政策对节能服务产业的扶持,为节能企业减免增值税,另外,客户还能获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可能是多种多样的,采用的模式不同,收入的确认方法不同,适用税种和税率可能也不同,这不仅关系到节能服务公司,也可能影响客户利益,所以,节能服务企业在选择会计处理方法时,要综合考虑业务合同的实质,做出合理且最优的决策。

参考文献: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内容及成功经验 篇四

一、什么是合同能源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外简称EPC,在国内广泛地被称为EMC(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ing),是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合同能源管理不是推销产品或技术,而是推销一种减少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法。EMC公司的经营机制是一种节能投资服务管理;客户见到节能效益后,EMC公司才与客户一起共同分享节能成果,取得双嬴的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合同能源管理 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EPC。合同能源管理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成本的一种市场化运作的节能机制。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约定节能目标,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显著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

合同能源管理是EMC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在合同期间,EMC与客户分享节能效益,在EMC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的利润后,合同结束,全部节能效益和节能设备归客户所有。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用能单位和能耗设备升级,以及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节能服务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专门的盈利性能源管理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开展。

合同能源管理不是推销产品或技术,而是推销一种减少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法。EMC公司的经营机制是一种节能投资服务管理;客户见到节能效益后,EMC公司才与客户一起共同分享节能成果,取得双赢的效果。基于这种机制运作、以赢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在国外简称ESCO,国内简称EMC公司)的发展亦十分迅速,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和欧洲,ESCO 已发展成为一种新兴的节能产业。EMC公司服务的客户不需要承担节能实施的资金、技术及风险,并且可以更快的降低能源成本,获得实施节能后带来的收益,并可以获取EMC公司提供的设备。

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欧美等发达国家非常盛行、也是最主要的一种市场化节能机制。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通过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项目,在山东、北京和大连开展试点,目前,已有20余个省市出台文件,鼓励发展节能服务产业。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合同能源管理商业模式的扶持力度,2010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从政策上、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由2000年的3家,发展到现在的400余家。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类型

节能效益分享型

节能改造工程前期投入由节能公司支付,客户无需投入资金。项目完成后,客户在一定的合同期内,按比例与公司分享由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具体节能项目的投资额不同节能效益分配比例和节能项目实施合同年度将有所有不同。

注:此类型是国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财政支持对象。

节能效益支付型(又名:项目采购型)

客户委托公司进行节能改造,先期支付一定比例的工程投资,项目完成后,经过双方验收达到合同规定的节能量,客户支付余额,或用节能效益支付。

节能量保证型(又名:效果验证型)

节能改造工程的全部投入由公司先期提供,客户无需投入资金,项目完成后,经过双方验收达到合同规定的节能量,客户支付节能改造工程费用。

运行服务型

客户无需投入资金,项目完成后,在一定的合同期内,我公司负责项目的运行和管理,客户支付一定的运行服务费用。合同期结束,项目移交给客户。

三、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流程

1)能源审计

针对用户的具体情况,对各种耗能设备和环节进行能耗评价,测定企业当前能耗水平,通过对能耗水平的测定。此阶段是我公司为用户提供服务的起点,由公司的专业人员对用户的能源状况进行审计,对所提出的节能改造的措施进行评估,并将结果与客户进行沟通。

2)节能改造方案设计

在能源审计的基础上,由我公司向用户提供节能改造方案的设计,这种方案不同于单个设备的置换、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销,其中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和改造后节能效益的分析及预测,使用户做到“心中有数”,以充分了解节能改造的效果。

3)能源管理合同的谈判与签署

在能源审计和改造方案设计的基础上,EMC与客户进行节能服务合同的谈判。在通常情况下,由于EMC为项目承担了大部分风险,因此在合同期(一般为8至10年左右)EMC分享项目的大部分的经济效益,小部分的经济效益留给用户。待合同期满,EMC不再和用户分享经济效益,所有经济效益全部归用户。

4)项目投资

合同签定后,进入了节能改造项目的实际实施阶段。由于接受的是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新机制,用户在改造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不需要任何投资,我公司根据项目设计负责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其费用由我公司支付。

5)施工、设备采购、安装及调试

根据合同,项目的施工由EMC负责。在合同中规定,用户要为EMC的施工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即我公司提供的服务是“综合型”的服务,既有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软服务,同时也为用户提供节能设备及系统等实物。而作为服务的一部分,这些节能设备及所形成的系统也将由我公司投资采购。

6)人员培训、设备运行、保养及维护

在完成设备安装和调试后即进入试运行阶段。我公司还将负责培训用户的相关人员,以确保能够正确操作及保养、维护改造中所提供的先进的节能设备和系统。而且,在合同期内,由于设备或系统本身原因而造成的损坏,将由我公司负责维护,并承担有关的费用。

7)节能及效益监测、保证

改造工程完工后,我公司与用户共同按照能源管理合同中规定的方式对节能量及节能效益进行实际监测,确认在合同中由我公司方面提供项目的节能水平。作为双方效益分享的依据。

8)节能效益分享

由于对项目的全部投入(包括能源审计、设计、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土建、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培训和系统维护运行等)都是由EMC提供的,因此在项目的合同期内,EMC对整个项目拥有所有权。用户将节能效益中应由EMC分享的部分逐季或逐年向EMC支付项目费用。在根据合同所规定的费用全部支付完毕以后,EMC把项目交给用户,用户即拥有项目的所有权。

四、合同能源管理的优势

1)用能单位不需要承担节能项目实施的资金、技术风险,并在项目实施降低用能成本的同时,获得实施节能带来的收益和获取EMC提供的设备。

2)节能效率高,EMC项目的节能率一般在5%-40%,最高可达50%。

3)改善客户现金流,客户借助EMC实施节能服务,可以改善现金流量,把有限的资金投资在其他更优先的投资领域。

4)使客户管理更科学,客户借助EMC实施节能服务,可以获得专业节能资讯和能源管理经验,提升管理人员素质,促进内部管理科学化。

5)提升客户竞争力,客户实施节能改进后,减少了用能成本支出,提高了产品竞争力。同时还因为节约了能源,改善了环境品质,建立了绿色企业形象,从而增强市场竞争优势。

6)节能更专业,由于EMC是全面负责能源管理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所以能够比一般技术机构提供更专业、更系统的节能技术。

7)节能有保证,EMC可向用户承诺节能量,保证客户可以在项目实施后即刻实现能源利用成本下降。

8)投资回收短,EMC项目投资额较大,但投资回收期短。从已经实施的项目来看,投资回收期平均为1~3年。

9)市场机制及双赢结果,EMC为客户承担了节能项目的风险,在客户见到节能效益后,才与客户一起分享节能成果,而取得双赢的效果。

五、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历程

上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一种基于市场的、全新的节能项目投资机制“合同能源管理”在市场经济国家中逐步发展起来,而基于合同能源管理这种节能项目投资新机制运作的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十分迅速,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ESCO已发展成为新兴的节能产业。

1997年,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登陆中国。相关部门同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共同开发和实施了“世行/全球环境基金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在北京、辽宁、山东耀通节能成为了示范性能源管理公司。运行几年来,3个示范合同能源管理公司项目的内部收益率都在30%以上。项目一期示范的节能新机制获得很好的效果,即以盈利为目的的3家示范EMCo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运作节能技改项目很受用能企业的欢迎;所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99%以上成功,获得了较大的节能效果、温室气体CO2减排效果和其它环境效益。鉴于此,国家发改委与世界银行共同决定启动项目二期。2003年11月13日,项目二期正式启动。在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设立世行项目部为中小企业解决贷款担保的难题,并专门成立了一个推动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促进节能服务公司成长的行业协会——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被引进国内以后大大促进了国内节能企业的发展,很多节能企业有单纯的制造节能设备,转变为节能投资,这在促进节能减排发展的同时也加快了节能企业本身的快速成长,更有很多企业将企业的重点发展放在了合同能源管理上,使得合同能源管理在引入中国后着渐的适应了中国的能源环境,在运营上一步步的走向完善和合理。如国家主导下的中节能,市场模式下发展起来的一批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在运用合同能源管理上都已趋于成熟。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必将会在中国节能减排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六、合同能源管理商业模式的特点

合同能源管理是市场经济下的节能服务商业化实体,在市场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与我国从属于地方政府的节能服务中心有根本性的区别。EMC所开展的EPC业务具有以下特点:

1、商业性:EMC是商业化运作的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项目来实现赢利的目的。

2、整合性:EMC业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推销产品、设备或技术,而是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客户提供集成化的节能服务和完整的节能解决方案,为客户实施“交钥匙工程”;EMC不是金融机构,但可以为客户的节能项目提供资金;EMC不一定是节能技术所有者或节能设备制造商,但可以为客户选择提供先进、成熟的节能技术和设备;EMC也不一定自身拥有实施节能项目的工程能力,但可以向客户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对于客户来说,EMC的最大价值在于:可以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提供经过优选的各种资源集成的工程设施及其良好的运行服务,以实现与客户约定的节能量或节能效益。

3、多赢性:EPC业务的一大特点是:一个该类项目的成功实施将使介入项目的各方包括:EMC、客户、节能设备制造商和银行等都能从中分享到相应的收益,从而形成多赢的局面。对于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EMC可在项目合同期内分享大部分节能效益,以此来收回其投资并获得合理的利润;客户在项目合同期内分享部分节能效益,在合同期结束后获得该项目的全部节能效益及EMC投资的节能设备的所有权,此外,还获得节能技术和设备建设和运行的宝贵经验;节能设备制造商销售了其产品,收回了货款;银行可连本带息地收回对该项目的贷款,等等。正是由于多赢性,使得EPC具有持续发展的潜力。

4、风险性:EMC通常对客户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并向客户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因此,EMC承担了节能项目的大多数风险。可以说,EPC业务是一项高风险业务。EPC业务的成败关键在于对节能项目的各种风险的分析和管理。

七、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成功的因素

EMC在中国的运营实践表明,基于市场的合同能源管理机制适合中国国情,不仅颇受广大耗能企业的欢迎,其他如节能服务机构、能源企业、节能设备生产与销售企业、节能技术研发机构也非常欢迎,同时也引起不少类似耀通节能投资机构的兴趣。从他们的运营实践分析,成功的原因除了中国存在着巨大的节能潜力和广阔的节能市场之外,还有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因素,这方面更加重要。

1、节能项目的全过程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规定,实施节能项目的EMC要向客户提供项目全过程服务,包括融资,这一点颇受大中小型耗能企业和各类耗能用户欢迎,也是一般运营机制无可比拟的。

2、承担节能项目的全部风险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另一特点是EMC用合同方式保证客户获得足够的节能量,而且以分享项目获得的部分节能效益收回投资和利润,这就意味着EMC为客户承担了技术风险和经济风险,各类客户都十分欢迎。对于由节能设备供应商和节能新技术持有者组建的EMC,更有利于快速占领市场。

3、节能项目的融资

客户接受了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即可实现自身不投入或少投入资金完成节能技术改造。这一优势在当前我国大部分企业资金短缺的形式下尤其受欢迎。EMC使用的资金是自有资金、世行贷款和其他贷款。

4、其他

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营的EMC是专业化的节能服务企业,一般具有节能信息广泛,项目运作经验丰富,可以成捆实施节能项目等优势,这为减少项目的前期投入,采购廉价设备,降低施工费用奠定了基础。

八、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成功经验

EMC公司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项目的示范获得了成功,取得了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点:

1.EMC与客户的真诚合作

项目实施成功是EMC与客户双方共同的目标,客户的利益是不投入或少投入资金即可得到优良的节能设备和长期的节能和环境效益,EMC则要从项目成功中赚得利润。许多案例证明,双方的真诚合作是最重要的,EMC在项目全过程中进行优质服务,客户在项目全过程中密切配合是项目成功的保障。

2.EMC防范经济风险需要客户的帮助

为了达到EMC与客户双赢的目的,EMC需要客户帮助防范经济风险。客户要向EMC提供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产品营销与发展前景、可供选择的担保和抵押措施等方面的详实情况,以建立和增强EMC投资的信心;EMC要以诚信精神对待客户,并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最终达到客户获得节能效益,EMC赚得利润。

3.EMC技术风险的防范

项目是否成功与改造方案的确定和节能技术与配套设备的选型直接相关,也与原始运行状况和耗能情况关系密切。EMC要在客户的坦诚帮助下,弄清原始运行和耗能情况,并在专家的指导下选好改造方案和所有技术与配套设备。这是防范技术风险的有效措施,也是项目成功的基础。

九、为何要实施合同能源管理

1、促进节能项目的实施:帮助克服由于实施项目的可能风险所造成的企业对实施项目的保留态度。

2、轻轻松松实施节能:帮助克服节能项目经济效益不明显,占用企业太多精力的担心和疑虑。

3、减轻节能项目融资压力: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同类项目的开发和大量“复制”提高项目运做能力,降低项目成本;并且节能项目的资金偿还来自节能项目本身产生的节能效益,减轻了企业实施节能项目的融资压力。

4、通过专业化的EMCo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客户企业实施节能改造项目,不仅可以帮助众多用能企业克服在实施节能项目时所遇到的障碍,包括项目融资障碍、节能新技术/新产品信息不对称障碍等,还可帮助企业全部承担或者部分分担项目的技术风险、经济风险和管理风险等。

十、合同能源管理与其它模式的区别

1.与设备制造商、销售商及贸易中介商销售行为的区别

EMCo虽然在为客户进行节能改造时提供原材料及设备,但它并不像制造商或供应商那样仅仅提供某种单一设备,而是节能改造所需的全部技术、原材料及设备,并且按照合同要求进行一系列的服务,向客户保证节能效果,在合同期设备所有权属于EMCo,因此不等同于一般设备制造商的销售行为,当然也不同于以赚取中间差价为目的的各种贸易公司的销售行为。

2.与技术服务及咨询的区别

EMCo虽然为客户提供采购、安装、调试、运行和维护等多种服务,但这些只是整个项目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一个包含提供融资和多种技术服务在内的体系。不象一般的技术服务、咨询机构,只提供某一方面的技术服务或咨询,不提供融资服务。

3.与“融资租赁”的区别

通常意义上的租赁可以分为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在我国现有的企业财务制度下,“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租赁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其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选择按照残值购入设备,从而完全拥有该设备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与合同能源管理二者之间存在着极大的差别:

(1)在“融资租赁”里,租赁标的物仅限于设备,虽然合同期内所有权仍然属于出租人,但实质上,所有权上的实质内容已归于承租方,其最明显的特征是设备的“累计折旧”是由承租方提取的,而且,租期几乎要涵盖整个设备寿命期的75%左右;而EMCo所承揽的不仅仅只有原材料及设备,还包括服务在内,标的物是整个改造项目,合同期也只有寿命期的三分之一或更短,并且,在该期间内,整个项目设备所有权上的实质内容也完全归EMCo所有。

(2)在“融资租赁”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出租人对于承租方仅仅只提供出租这一项服务;而EMCo不仅要为客户采购整套原材料及设备,还要负责在合同期内提供方案设计、安装、检测、调试、维护、培训、咨询以及节能效果保证等一系列的服务。

(3)在“融资租赁”里,出租人并不向承租人保证出租设备可能的使用效果,在租赁期内,有关标的设备的维修、改造等费用均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并且出租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以及租赁合同的相关条款按时收取租赁费;而EMCo的首要任务是保证节能效果,只有保证达到合同中所确定的节能量时,双方才能实现效益分享,才能互惠互利,EMCo能分享多少效益,完全与能实现多少节能量挂钩,并且,在合同期内出现的非因客户违规操作而导致的设备故障造成的损失均由EMCo承担。

(4)二者所回收的资金的性质不同

“融资租赁”中每次应收取的资金称为租金,包括租赁资产的原价、利息和租赁手续费(但不包括维修、保养等费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因素,要将各次支付的租金按照一定利息折算为现值,在合同期内应该是不变的(除最后包括变价收入以外);而EMCo每次回收的资金是与所达到的节能量挂钩的,只有达到或超过合同中规定的节能量,才能如数收回合同中规定的金额,在合同期内是有可能发生变化的。

虽然合同能源管理与融资租赁有着上述的各种区别,但是,随着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和实践,有一些公司已经开始引入融资租赁这种模式作为解决融资问题的一种手段,甚至部分节能服务公司也转型成为融资租赁公司,利用融资租赁的一些政策,结合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特点,实施节能项目。

4.与“贷款”的区别

EMCo与金融投资公司性质也有很大差别。先来分析一下EMCo的整体服务与放贷的区别,EMCo所提供的是节能项目一条龙服务,还要依照合同向客户保证节能效果,这些都是放贷方不管、不可能管、也没必要管的。EMCo虽然和放贷方一样要承担资金风险和客户信誉风险,但他们同时还要完全承担技术风险、合同执行风险、节能量估计过高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

5.与“投资”的区别

投资方投入企业的资金,并不是仅仅针对某一个项目,而是作为权益资本投入企业,并记入“所有者权益”类账户,从而,投资方将成为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之一,与企业共同承担在经营过程中所要面临的各种风险。当然,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有权利按投资比例共同分享全部利益,如无其他原因,这些资金是没有特别规定的偿还期限的。而EMCo的服务仅仅是针对某一个节能改造项目而言,所要承担的仅仅是该项目所要面临的一切风险,与客户所分享的也仅仅是该项目所产生的节能效益,并不涉及客户企业的其他方面,而且这种分享也是有期限的,并非覆盖整个项目寿命期。

合同能源管理的内容

EMC一般向客户提供的节能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能源审计

EMC针对客户的具体情况,测定客户当前用能量和用能效率,提出节能潜力所在,并对各种可供选择的节能措施的节能量进行预测。

2、节能改造方案设计

根据能源审计的结果,EMC根据客户的能源系统现状提出如何利用成熟的节能技术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成本的方案和建议。如果客户有意向接受EMC提出的方案和建议,EMC就可以为客户进行项目设计。

3、施工设计

在合同签订后,一般由EMC组织对节能项目进行施工设计,对项目管理、工程时间、资源配置、预算、设备和材料的进出协调等进行详细的规划,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并按期完成。

4、节能项目融资

EMC向客户的节能项目投资或提供融资服务,EMC可能的融资渠道有:EMCo自有资金、银行商业贷款、从设备供应商处争取到的最大可能的分期支付以及其它政策性的资助。当EMCo采用通过银行贷款方式为节能项目融资时,EMCo可利用自身信用获得商业贷款,也可利用政府相关部门的政策性担保资金为项目融资提供帮助。

5、原材料和设备采购

EMC根据项目设计的要求负责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所需费用由EMC筹措。

6、施工、安装和调试

根据合同,由EMC负责组织项目的施工、安装和调试。通常,由EMCo或其委托的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来进行。由于通常施工是在客户正常运转的设备或生产线上进行,因此,施工必须尽可能不干扰客户的运营,而客户也应为施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

7、运行、保养和维护

设备的运行效果将会影响预期的节能量,因此,EMCo应对改造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以保证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此外,EMCo还要负责组织安排好改造系统的管理、维护和检修。

8、节能量监测及效益保证

EMCo与客户共同监测和确认节能项目在合同期内的节能效果,以确认合同中确定的节能效果是否达到。另外,EMC和客户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协商确定节能量”的方式来确定节能效果,这样可以大大简化监测和确认工作。

9、EMC收回节能项目投资和利润

5.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倡议书 篇五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倡议书

上海蕲黄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王桥路中邦商务园1033幢3楼,是国家第三批节能服务备案企业,主营节能环保设备的生产制造、节能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效益分享型)投资。

公司现有多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工程(节能效益分享型),因项目工程投资额较大,工程量较大,投资回收期偏长(1-3年左右),使得公司无法完全依靠自身经济实力来完成项目投资和建设。

为使得项目正常投资建设,使公司获得高额投资回报,从而获得充足的流动资金来扩大生产规模、开发新产品、抢占市场份额,因此公司特邀请社会广大投资机构(基金)、同行业合同能源管理备案企业、有志于从事节能环保事业的企业或投资人,在蕲黄公司这个走在节能环保行业前沿的平台上,共同参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以实现企业(或个人)资产增值,同时也能提升企业(或个人)社会形象和价值。

欢迎有志于投身节能环保事业的企业和个人来电来函咨询。

项目融资洽谈联系人:黄胜建先生

联系电话:***;021-58381906-625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王桥路999号1033幢3楼 联系邮箱:qihuang2004@163.com admin@shqihuang.com

6.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案例 篇六

一、正文部分

(一)用能单位基本情况表、节能服务公司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附表1、2、3)。

(二)节能服务公司基本概况。

1、节能服务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节能服务公司能源管理组织结构、人员及职责;

3、主要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其中自主研发和获得专利的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以及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应用情况;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展情况。

(三)项目实施前用能单位能源消费情况。

1、项目基本情况概述,实施节能改造的必要性;

2、项目实施前用能单位工艺流程和主要生产装置的规模(用文字和图表说明);

3、项目实施前用能单位消耗的能源种类、数量。提供用能单位项目改造前1年的主要能源(煤、石油、电、天然气)消费原始凭证复印件;

4、项目实施前用能单位能源计量措施(文字、图表说明);

5、项目实施前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及管理情况。

(四)项目改造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

1、项目改造采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主要改造现场的相关照片;

2、项目改造后用能单位使用的能源种类、数量;

3、项目改造后用能单位能源计量措施(文字、图表说明);

4、项目改造后产品种类和数量。

(五)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1、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计划;

2、项目资金来源、资金使用、到位等情况,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

3、项目相关设备购置合同或发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工程量结算清单;

4、项目完工后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

(六)项目改造后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

1、项目节能量的测算依据和基础数据;

2、项目节能量的测算公式、折标系数和计算过程。

(七)是否享受国家其他资金补助等的说明;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附件部分

(一)节能服务公司资质备案文件复印件;

(二)节能服务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项目备案或核准、审批文件复印件;

(四)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合同文本;

(五)项目改造前后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设备清单;

(六)项目改造完工稳定运行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确定节能量的有效凭证;

(七)项目改造完工稳定运行以来取得的节能效果分享收益的有效凭证;

7.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案例 篇七

近年来, 中国节能服务产业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迅猛发展, 产业规模、从业人数、节能服务公司 (ESCO) 数量、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金额都呈现出井喷式的发展趋势[1,2,3]。然而, 国内外节能服务产业在发展过程中, 投资收益和效益分享的问题也困扰着其发展[4,5]。为此, 本文结合当下节能服务产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投资与收益现状, 基于通行的国际性能测量和验证协议 (IPMVP, International Performance Measurement and Verification Protocol) , 从项目节能效果和运行情况两个方面, 实现节能效益量化, 探讨经济学理论。依据委托代理理论, 针对ESCO与客户公司是否存在委托代理研究数学模型[6]。当ESCO与客户公司不存在委托代理时, 运用层次分析法, 形成项目风险相对重要性的判断矩阵[7,8,9], 然后运用专家打分法确定评价指标, 求出风险系数, 最后得出项目各主体的利益分配额;当ESCO与客户公司存在委托代理时, 对有关变量和条件作出假设, 构造一个非合作博弈模型来确定项目收益分享率, 通过求纳什均衡解可得出双方的最大化收益, 进而分析ESCO和客户公司收益影响因素[10,11,12], 比对两种投资与收益模型的差异性及适用性;最后结合现实案例, 运用投资与收益博弈模型计算相关参数和EMC项目可达成的节能结算电价, 综合实际市场运作情况, 模拟EMC项目事前预测评估[13,14,15,16]。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经济可行性和项目最优决策的科学参考依据, 降低经营风险。

1 效益评价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投资收益主要从节能效益和经济效益两个方面来评价。节能效益通过节能效益量化来直观表示, 是EMC项目收益评价的核心, 主要评价指标包括节能量、万元投资节能能力、万元投资减排能力;经济效益通过项目的财务资产状况来反映, 是影响EMC项目投资最直接相关的参考因素, 主要评价指标包括自有资金投入产出比、融资租赁基准收益率、净现值、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经济增加值。

2 基本假设

合同能源管理运作模式完全是市场化运作, 排除政策干扰因素, ESCO和客户属于合同关系, 同时也可以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双方在效益分享型EMC项目合作中均以自身最大化利益为前提, 投资额度相互保密并且不为第三方所知, 分享收益率、分期运营成本、分期收益为被认可的无法调整的固定值。

3 博弈模型建立与分析

3.1 当ESCO与客户公司不存在委托代理时

在项目风险可控的情况下, EMC项目分享收益率可以根据权责对等的原则经ESCO与客户协商来确定, 从而获得基于相互信任合作双赢的最大化收益。

若EMC项目中, ESCO与客户双方可获得的最大总收益为R, Bi、Ki、Fi、Ii、Ei分别为单位i的效益配额、分享收益率、风险系数、资源投入系数和工作努力程度系数 (i=1, 2, ……, n) 。经简化, 设Ki (Fi, Ii, Ei) =Fi×Ii×Ei, 即双方收益分享比例主要取决于风险、资源投入和工作努力程度三个方面。

对于双方承担的风险, 可细分为技术风险、环境风险、作业风险三个因素, 并通过层次分析法、专家打分法和模糊分析法加以确定系数。基于相对重要性的判断和量化, 把第i个指标对第j个指标的相对重要性的估计值记做bij, 形成判断矩阵B。

(其中B1表示技术风险, B2表示环境风险, B3表示作业风险。)

设特征向量V的分量Vi为风险度量指标的权重, W= (V1, V2, V3) , 评价集为P={无, 低, 较低, 中等, 较高, 高}

根据三种因素处于不同评价程度的关系对各因素的高低进行打分, 然后统计所有专家的评价结果并折合成[0, 1]区间的数值, 将得到各因素的模糊向量合并成一个矩阵, 即得到从B到P的模糊关系矩阵H。在专家给hij项指标打分后, 对得分进行归一化处理, 使评分满足, 再对每项指标的得分分别取平均值得出最终得分, 作为对应的隶属度, 从而得出评价指标向量。

最后计算风险系数

求出风险系数Fi=C×CT

进而计算ESCO与客户各自的收益分享率

进一步计算可以得出ESCO与客户各自的收益

3.2 当ESCO与客户公司存在委托代理时

在ESCO与客户之间没有第三方信用担保机构且存在道德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构造非合作型投资收益模型来确定EMC项目分享收益率, 为双方的资金投入、风险规避以及最大化利益获取提供保障。

设EMC项目平均每期总收益为R, ESCO初期投入成本为C1, 分期固定投入成本为I1, 且I1=I1 (C1) ;客户初期投入成本C2;结合基本假设条件, 可知EMC项目每期收益R=R[C1, I1 (C1) , C2];若ESCO与客户的资金折现率分别为β1和β2, 项目持续期为n, ESCO收益分享率为k, 则可以求出双方的收益函数

设ESCO和客户的贴现因子分别为δ1和δ2以简化, 得到双方各自收益的最大化条件

令上面两个等式相等便可求出此博弈的纳什均衡解

为进一步简化, 设ESCO每期投入成本是初期投入成本的简单线性函数, 即I1 (C1) =αC1, 则可得

在理想情况下δ1=δ2, 由此得出ESCO收益随着α和的增加而增加, 即项目中ESCO所获收益与投资衡量份额成正相关的关系;同理, 客户获得的收益由和α来衡量, 所承担风险越小, 所得收益越高。

通过分析可见, 在EMC项目投资与收益博弈模型中, ESCO和客户主要都是根据所承担风险大小来进行投资收益分配, 以寻求各自最大化利益。在模型的适用性方面, 分别考虑了基于风险防控能力和企业信用程度的两大关键因素。在项目风险较低, ESCO和客户相互信赖程度较高的情况下, 双方根据所承担风险大小分配分享收益率以求双赢最大化利益;在项目风险不可控因素较多, ESCO和客户之间信用无保障的情况下, 双方基于非合作博弈获取综合最大化利益。

4 实例分析

4.1 EMC项目投资与收益实例分析

X钢铁公司与Y节能服务公司合作建设转炉蒸汽余热发电站。Y节能服务公司作为投资主体投入2 981万元, 项目6年运营期内, 将所供电量按照合同商定价格出售给X钢铁公司, 以此获得项目收益。已知X钢铁公司市场电价为0.7元/k W·h, 项目实施后, 年供电量为25 240 000 k W·h。Y节能服务公司与X钢铁公司6年资金贴现值系数δ1=δ2=5.08, 项目最终达成电价为0.45元/k W·h。

根据案例资料, 运用投资与收益模型分析, 可以得出以下参数。

(1) Y节能服务公司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初期投入=C1万元

(2) 为维持节能设备运作, 在项目期内Y节能服务公司每期需要付出的成本=I1=人工工资+水费+设备维护折旧费+财务管理等费用

假设成本费用所占比例一定, 即人工工资占2%、水费占3%、设备维护折旧费占3%、财务管理等费用占4%, 则:I1= (2%+3%+3%+4%) C1=0.12C1万元

(3) X钢铁公司因节能改造而发生的初期投资成本=C2万元

为简化分析过程, 着重介绍模型运用, 在此不考虑税收以及节能设备在项目结束后的残值。项目实施后, 年供电量=Q, 总收益为=R, Q和R由Y节能服务公司与X钢铁公司的总资源投入决定, 故该项目年供电量=Q (C1, C2) , 总收益=R (C1, C2) 。设该项目可达成的供电价格为p元/k W·h, 则

Y节能服务公司项目收益=δ1[p·Q (C1, C2) -I1 (C1) ]-C1

X钢铁公司项目收益=δ2 (0.7-p) ·Q (C1, C2) -C2

基于δ1=δ2=5.08的理想情况下, Y节能服务公司与X钢铁公司的收益分享率分别为k1, k2。

根据Y节能服务公司以往项目经验推算, ;若假设, 带入数据计算得k1=0.6, k2=0.4;若简单假设

根据纳什均衡条件可得出项目的供电价格

表示Y节能服务公司每单位资源投入对发电量的贡献, 表示X钢铁公司额外每单位资源投入对发电量的贡献, 故可同理假设。。当假设时, 计算得出预期可达成的供电价格p=0.42元/k W·h;当假设。由此可见, 运用博弈模型分析预测所得出的供电价格p与项目最终达成的0.45元/k W·h十分接近。

5 结论

从案例的计算过程中可以看出, 合同供电价格的合理预测, 最关键的是要明确EMC项目合同双方各自的投入对于节能电量的影响。对ESCO来说, 需要估计自身每单位投资对于节能量的影响, 根据已完成改造项目的大样本资料, 甚至可以模拟出ESCO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具体函数关系。但对于客户公司, ESCO只有同客户公司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或者有过服务于类似企业的经历才能就客户公司对节能发电量大小的影响能力作出合理推断。

8.天壕节能:合同能源管理专家 篇八

1、公司是业内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较多的公司;

2、报告期内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达115.67%;

3、已经形成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完整的产业链布局。

天壕节能(300332)是国内较早在余热发电领域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连锁投资运营余热发电项目的综合节能服务商之一,是该领域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市场开拓者。秉承“以技术为先导、以资本为后盾、创新的商业模式、发展合作共赢的节能环保事业”的理念,公司已经成为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综合节能服务提供商,是目前国内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投资余热发电项目较多的公司。

业绩保持快速增长

天壕节能主营业务为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从事余热发电项目的连锁投资、研发设计、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同时亦利用公司在余热发电技术、余热发电项目建设、余热电站运营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为客户提供包括余热发电项目工程设计和技术咨询、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在内的工程建设与技术服务。

公司合同能源管理业务通过投资、建设、运营余热电站,将合作方提供的余热资源转化为电能供给合作方使用,以帮助合作方降低实际能源消耗,减少烟气排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优惠电价和实际供电量与合作方进行结算,分享节能收益,获取投资回报;合作方在零投资的情况下大幅节省了能源成本,从而实现双赢。

作为目前少数具备跨行业余热电站投资、设计、建设、运营能力的综合节能服务公司之一,天壕节能目前已签约的项目主要分布于水泥、玻璃行业,正在开发冶金、钢铁和化工等行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公司已投入运营及在建、拟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达29个,是国内余热发电领域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较多的公司,具有突出的市场优势;同时,公司目前所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运营期限均为20年,项目经营的可持续性较强。

公司是少数掌握三个以上用能行业余热发电技术并提供工程技术服务的节能服务公司之一。多行业工程技术服务项目的实施提升了公司在余热发电领域的技术影响力,同时也为公司后续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拓展提供了坚实的技术储备、积累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快速增长,2009年、2010年及2011年分别实现营业收入4938.05万元、9001.96万元和18307.26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92.55%;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108.35万元、2971.16万元和5155.26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115.67%。随着已签约在建、拟建项目逐步投入运营,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预期仍将较快增长。

具备雄厚技术实力

天壕节能基于多年的技术研发实践和跨行业、跨领域技术研发的积累,已掌握了余热发电技术的研发规律,对余热发电技术的跨行业应用形成了科学有效的技术研发方法和程序。公司拥有9项余热发电技术专利,另外2项发明专利申请已经取得《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拥有17项专有技术。雄厚的技术实力为公司后续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拓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为公司快速发展提供强劲的技术动力。

公司已经形成了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完整的产业链布局,在投资、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四个环节均具有较强的实力。通过各个环节的有效互动,公司不仅可以充分发挥各环节的协同效应,又能为合作方提供一体化、全方位的节能服务,提升了公司的专业服务水平和合作方的节能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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